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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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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
 礼(凶/)
  五服年月降杀(杜典分为五卷今于原书已载及/唐以后与古制同者槩不录录杜)
  (典所载古制未备及后/世增入者合为一卷)
  斩衰三年(唐/) (宋/) (元/) (明/)
唐律为人后者为所后父孙为祖后承重妇为舅(其夫/为祖)
(后者妻/亦从服)皆斩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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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政和礼妇为舅与唐律同(夫为祖曾高祖后者/其妻从服亦如之)
元典章为人后者为所后父与唐律同
明会典(孝慈/录同)子为父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女在室
为父母女嫁反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
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父故适孙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为曾高祖后者同)
为舅姑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庶子为所生母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夫为人后则妻从服庶子之
妻为夫之所生母俱斩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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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为祖持重议(宋/) (元/)
宋神宗时知太常礼院苏颂议承重法疏略曰古者贵
贱不同礼诸侯大夫世有爵禄故有大宗小宗主祭傅
重之义则丧服从而异制匹士庶人亦何预焉何以言
之丧服傅曰父为长子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
所傅重也郑康成曰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
已为宗庙主也而经不言长孙为祖者盖有爵土则父
殁次当傅已其承重可知也近代仕不世爵宗庙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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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尊卑亦无所统其长子孙与众子孙无以异也生
而情礼则一死而丧服独异恐非先王制礼之本意也
而世俗之伦乃以三年之丧为承重故谓当服者为承
重而不知为承大宗之重也尝闻庆历中朝廷欲议臣
僚应任子者长子长孙差优与官馀皆降等此亦近古
立宗之法也然不果行庆历末石中立卒未几庶子从
简又卒嫡孙祖仁先服期不知后服礼官以谓宜别制
斩衰嘉祐中刘煇祖母卒自言幼孤鞠于祖母虽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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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亦乞解官行服礼官议煇长孙当承重臣谓祖仁官
丞郎列近职世荷赏延是有重可承者也煇乃庶官世
又非显若云鞠于祖母报以三年可也有诸父在而令
承长孙重非也故熙宁八年六月诏书嫡子死无众子
者然后嫡孙承重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此明宗
子傅重正合古礼而未议无封爵者及庶人所以承重
之意故学礼者犹以为未尽也傅曰都邑之士则知尊
祢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故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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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之所自出由是言之尊卑之礼有隆杀之异而丧
服从而为之制也明矣今服祖重者而无所以为重之
义又无大夫庶人之别是尊卑一统而贵贱同体也乞
诏礼官博士参议礼律若以无封爵者无傅重之义即
别立服制如在礼合承重亦参酌古今收族主祭之礼
立为宗子继祖有以异于众子孙之法及庶人与士大
夫不当同用一律颁布天下使人知尊祖不违礼教则
州郡用法断于不疑也建炎以来朝野杂记高宗之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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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为三年服及孝宗之丧有司请于易月之外用漆
纱浅黄之制盖循绍兴以前之旧朱文公后入不以为
然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将来启攒发引礼
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望明诏礼
官稽考礼律预行指定其官吏军民方丧之服亦宜稍
为之制勿使肆为华靡其后诏中外百官皆以凉衫视
事盖用此也方文公上议时门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
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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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
(谓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但传云父殁而为祖后者
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殁而为
祖母后者三年可以旁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
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
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
祖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
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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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證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
始见此说方得无疑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图孙为祖父母齐衰不杖期若嫡
孙承祖同父母斩衰齐衰三年
  适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承重议(宋/)
宋神宗熙宁八年诏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适子死无
诸子即适孙承重无适孙适孙同母弟承重
  适孙承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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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皇祐元年博士宋敏求议承祖父重服曰自开
元礼以前嫡孙卒则次孙承重或谓已服期不当接服
斩而更为重制按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
康成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
之丧杜佑通儒引其义附前问答之次况徐邈范宣之
说已为司马操驳之是服可再制明矣
  齐衰三年(五代/) (宋/) (金/)
宋政和礼家礼子为母不分父存殁俱齐衰三年如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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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开元礼(明会典改为/母斩衰三年)
后唐明宗长兴中太常卿刘岳奉敕删定郑馀庆书仪
定妇为姑齐衰三年
宋太祖乾德三年从仆射魏仁浦等奏依后唐之制妇
为姑齐衰三年开宝礼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
弃之子者与亲母同(按养母之服不见于经盖古无异/姓相养之理有之自宋开宝礼始)
(载入齐衰三年章元典章因/之明孝慈录加为斩衰三年)神宗熙宁七年命官参酌
旧例定为新式父母及继母慈母己所生母并三年(按/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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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继母慈母之服自唐定为齐衰三年不分父存殁五/代及宋皆因之而不改何待神宗之更定乎至于生母)
(之服周世大夫士之庶子父卒皆服齐衰三年与子为/母同唐开元礼及宋初俱因之亦不待神宗之更定大)
(要当时不过申明故事而纪事者不/审旧章原自如此遂误以为新式尔)
金章宗时霍王从彝母早死温妃舒穆噜氏养之明昌
六年温妃薨帝问从彝丧服谏议大夫张炜奏慈母服
齐衰三年桐杖布冠礼也从彝近亲至尊压降与臣下
不同乞于未葬以前服白布衣绢巾既葬止用素服终
制朝会从吉帝从其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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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妻子为前母服议(晋/)
晋初吴国朱某娶妻陈氏生子东伯入晋晋赐妻某氏
生子绥伯太康中某已亡绥伯将母以归邦族兄弟交
爱敬之道二母笃先后之序雍雍人无间言及其终也
二子交相为服君子以为贤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
后又娶遂立二适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中书令张
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居家如二适
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适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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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虽二适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析其亲也
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太傅郑冲议
曰甲失礼于家二适并在诚非人子所得正则乙丙之
子并当三年礼疑从重车骑贾充侍中少傅任恺议略
与郑同太尉荀顗议曰春秋并后匹适古之明典也今
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
之以礼先至为适后至为庶丙子宜以适母服乙乙子
宜以庶母事丙(杜典不载/今补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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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宋/) (明/)
宋仁宗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言祖母颍川郡君钟
没并无服重子妇馀孤孙七人臣最居长今已服斩衰
即未审解官与否礼院言按礼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
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正义曰此论适孙承重之服祖父
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遭祖母丧故
云为祖母后也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
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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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亡时已亦为祖母三年也又按令文为祖后者父
卒为祖斩祖父殁适孙为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并解
官合依礼令二程全书州从事有既孤而遭祖母丧者
身为适孙未果承重先生为推典法意告之甚悉其人
从之至今遂为定令而天下搢绅始习为常朱子语类祖
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家礼适孙父卒为祖母若高曾
祖母承重皆齐衰三年
明制适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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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衰三年
  父卒母嫁复还及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
  (臣/)等谨按杜典载丧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并注郑王诸说疏以从为之服为句从郑康成义
  也后儒于从字绝句用王肃说也以义断之当以
  王说为正盖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又改嫁与
  父绝族乃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皆舍其
  宗庙祭祀而为之服此于情为不称而揆之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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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顺唯从继母而嫁者则为之服以其有抚育之
  恩故也此不别其为父后与否者以从乎继母而
  嫁必有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持服岂得
  而异故无分乎适庶也从母嫁则继父同居者尚
  有服况继母乎况亲母乎传云贵终贵继母之嫁
  而能终抚字之恩也郑以尝为母子言非也
  父在为出母服议(元/)
元典章八母服图父在而母离弃被出者齐衰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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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卒为嫁母服议(宋/) (金/) (元/) (明/)
宋仁宗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
理郭幼孤母边氏更嫁有子(按历代名臣奏议母边/氏适士人王涣生四子)
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今边氏不幸讣闻
官行服臣深用为疑按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
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曰谓不为
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按历代名臣奏议/有云今详边氏嫁)
(则从夫已安于王室死则同穴永非于郭偶既为父/后则宜归重本宗虽欲怀有慈之爱推无绝之义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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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为已嫁之母亢父而尽其/礼也此数语宋史礼志未载)诏议之(以下刘夔等议历/代名臣奏议中不)
(载今从宋史/礼志备载)侍御史刘夔曰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
制度开宝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言不异然
假宁令诸丧斩衰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
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
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已者律疏
云心丧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
为心丧载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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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丧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
者并同父母正服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
衍尝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没为路人则
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
文逮乎天宝降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已悟失礼晋袁
准谓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
后应服嫁母刘智释疑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谯
周云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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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
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
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
问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
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
见讥君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
嫁母明矣之行服是不为过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
议曰按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谓非生己者故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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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改嫁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为母尚许服
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终得申本服唐绍义曰为父后者
为母嫁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至天宝六载敕五
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其嫁母亡宜终
三年又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齐衰
杖期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
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无绝道也按
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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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言仪
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
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
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疑虽为父
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宝之制言诸子
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
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
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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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则天宝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
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
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
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卒哭
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
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远如
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
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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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
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郭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
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诏自今
并听解官以申心丧(按范文正公年谱公生二岁而孤/母夫人谢氏再适朱氏天圣四年)
(丁母夫人忧六年服除是为嫁母服三年丧也盖丧服/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王肃以从字绝句从母嫁)
(则继母尚有服况公以二岁从亲母/乎此礼以义起故当世无议之者)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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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八母服图父亡母改嫁适人齐衰杖期
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进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丧
以改嫁服止期年愿终三年之制帝命礼部议之尚书
李原名奏曰不丧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已失节
难渝定制诏从之
  齐衰不杖周(宋/) (明/)
宋开宝礼为父所生庶母政和礼嫁母出母为其子继
母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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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父母为适长子及众子妾为家长父母
  齐衰三月(宋/)
宋沈括曰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三月曾孙缌麻三月而
无高祖玄孙服先儒皆谓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
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
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苟有相逮者则
必为之服丧三月朱子语类沈存中(沈括字/存中)说丧服中
曾祖齐衰服曾祖以上皆谓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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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合有齐衰三月服看来高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理须
合行齐衰三月也存中又云高祖齐衰三月不特四世
祖为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当服衰麻三月高祖盖
通称尔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
  (臣/)等谨按仪礼有三殇之服汉晋迄元皆相沿不
  废朱子为家礼则略之而赘其例于末云凡为殇
  服者降一等明初编集礼及令皆仍古制至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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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慈录尽去殇服不载又按礼无七月之服惟殇
  有之殇之中又惟中殇有之盖长殇降一等下殇
  降二等中殇则无定其在大功之殇则中从上而
  降一等在小功之殇则中从下而降二等降二等
  者固与小功之服同其降一等者不可即与大功之服
  同故特设七月以处之诚先王尽爱尽伦之善制也
  大功成人九月
  (臣/)等谨按宋政和礼司马光书仪朱子家礼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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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会典多与唐律同惟元典章为嫡孙妇缌麻而
  为众孙妇大功此议礼者之误也
  为众子妇(宋/) (元/)
宋黄干曰魏徵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先师朱文
公曰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
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
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疏轻重之间
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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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
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
元典章为嫡妇杖期为众妇大功
  小功殇服五月(周/)
丧服从父昆弟之长殇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
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按成人当服大功/者其中殇与长殇)
(同成人当服小功者其中殇与下殇同凡不见/于经者皆当以此例求之 杜典不载今补纂)
  小功成人服五月(唐/)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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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为舅为从母显庆礼为甥(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政和礼女适人者为其兄弟侄之为人后者为人后
者为其从父兄弟
  嫂叔服(唐/) (五代/) (宋/) (元/) (明/)
唐颜师古嫂叔服议原夫服纪之制异统同归或本恩
情或申教义所以慎终追远敦风厉俗轻重各顺其适
名实不可相违丧过乎哀易象之明训(按文苑英华易/象作承象误)
其易宁戚圣道之遗旨所议两条实为舛驳特降丝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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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革遗谬历代之所不寤儒者于是未详超然远览独
照深致窃以旧馆脱骖尚云出涕邻里有殡且辍巷歌
况乎昆弟之妻严亲是奉夫之昆弟赀业本同遂乃均
诸百姓绝于五服当其丧没阖门缟素已独晏然元黄
莫改静言至理殊非宏通无益关防实开偷薄相为制
服孰谓非宜在昔子思仲尼之胄为位哭嫂事著礼文
哭既施位明其惨怛苟避凶服岂曰称情愚谓昆弟之
妻服当五月夫之昆弟咸亦如之则亲疏中节名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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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帷簿之制更严内外之序增睦(与魏徵等议同杜典/不载今从唐会要纂)
(入/)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刑部侍郎权判太常卿马缟(按册/府元)
(龟作户/部侍郎)言衰麻丧纪所以别亲疏辨嫌疑礼叔嫂无服
推而远之也唐太宗时有司议为兄之妻服小功五月
今有司给假为大功九月非是废帝下其议太常博士
段颙议嫂服给假以大功者令文也令与礼异者非一
而丧服之不同者五礼姨舅皆服小功令皆大功妻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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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婿外甥皆服缌令皆小功礼令之不可同如此右赞
善大夫赵咸又议曰丧与其易也宁戚仪礼五服或以
名加或因尊制推恩引义各有所当据礼为兄之子妻
服小功是轻重失伦也以名则兄子之妻疏因尊则嫂
非卑嫂服大功其来已久令国之典不可减也(按册府元/龟诸博士)
(驳云律令国之大经马缟知礼院时/不曾论定今遽上疏驳令式罪人也)司封郎中曹琛请
下其议并以礼令之违者定议诏尚书省集百官议左
仆射刘煦等议曰伏以嫂叔服小功五月开元礼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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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式令于丧服无正文而嫂服给大功假乃假宁附
令而敕无年月臣等集议嫂叔服并诸服纪请以开元
礼为定下太常具五服制度附于令从之
宋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言伏见礼院及刑法
司外州执守服制词旨俚浅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
于嫂叔颠倒谬妄难可遽言臣于开宝正礼录出五服
年月并见行丧服制度编附假宁令请下两制礼院详
定从之程氏遗书云问嫂叔古无服今有之何也曰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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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无服者只为无属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
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今上有父有母下有
子有妇叔父伯父父之属也故叔母伯母之服与叔父
伯父同兄弟之子子之属也故兄弟之子之妇服与兄
弟之子同若兄弟则己之属也难以妻道属其嫂此叔
嫂所以无服之义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
服者又问既是同居之亲古却无服岂有兄弟之妻死
而已恝然无事乎曰古者虽无服若哀戚之心自在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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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邻里之丧尚不相舂不巷歌匍匐救之况至戚乎又
云嫂叔无服先王之权后圣有作虽复制服可矣张子
全书云韩退之以少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
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恩而加服则是待
兄之恩至薄大抵无母不养于嫂更无处可养若为族
属之亲有恩而加等则待已无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
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告之非
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心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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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体朱子语类云问嫂叔无服而程先生云后圣有作
须为制服答曰看推而远之便是合有服但安排不得
故推而远之若有鞠养恩义心自住不得如何无服真
卿曰当如同爨缌今法从小功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图兄弟妻小功
明制叙服曰小功五月者为兄弟之妻妇人为夫之兄
弟曰缌麻三月者为同堂兄弟之妻妇人为夫之同堂
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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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缌麻成人服三月(宋/) (明/)
宋政和礼为兄弟之曾孙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同堂兄
弟之孙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为
夫之兄弟之孙女适人者女适人者为从祖祖母为从
祖祖姑为从祖姑
明制以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改入斩衰生母条以士
为庶母改入杖期庶母条其嫁女为同堂姊妹之出嫁
者增入缌麻三月(按杜典载有缌麻殇服一条仪礼云/为庶孙之中殇而郑康成谓当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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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殇马融谓冇中则冇下王肃谓大夫为孙服皆/无确据自唐以后亦无议及此者兹故不录)
  舅之妻及堂姨舅(唐/) (宋/) (元/)
  (臣/)等谨按杜典载开元制及裴耀卿张九龄等奏
  而韦绦原奏崔沔等众议未载今从旧唐书礼仪
  志备叙并录宋黄干仪礼经传续解以备详考
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制曰服纪之制或有所未通
宜令礼官学士详议闻奏太常卿韦绦奏曰谨按仪礼
丧服舅缌麻三月从母小功五月傅曰何以小功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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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小功五月傅曰
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缌麻三月并是情亲而服属疏
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
殊堂姨舅亲即未疏恩绝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
同爨之礼不如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且为外祖
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请加至大功九
月姨舅同侪亲既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小功五月
堂姨舅疏降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无制服之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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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有沿革损益
可明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
务从折衷永为典则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窃闻
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礼礼教之设本
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
定议理归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在伦
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
先王不易之道也前圣所志后贤所傅其来久矣贞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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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礼(按文苑英华作往修新/礼今从唐志及会要)时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
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元之间(按唐会要作唐/隆之间历代名)
(臣奏议删此句今从/唐志及文苑英华)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徵兆傥
或斯见天人之际可不诫哉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
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拿各安积习太
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至开
元八年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故实人知向方式固
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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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万代程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
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
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
高祖下至玄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
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
教有所从理不踰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悬咸
所仰也自微言既绝大义复乖虽文质有迁而必遵此
制谨按仪礼丧服傅曰外亲之服皆缌麻郑康成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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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异姓正服不过缌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
从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孙中外昆弟依本服
缌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别也
姨舅伯叔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
良有以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本不可贰也
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
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
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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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
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
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所在岂徒然哉且五服有上
杀之义必循源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
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
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
其出于高祖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
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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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
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
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圣人岂薄其骨
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然本于公者薄于私
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
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
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正乎且旧
章沦胥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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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其可请依仪礼丧服为定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
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缌又曰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
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徵已议
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迄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
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圣何从堂舅堂姨舅
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祖父母加
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
本宗庶孙何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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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
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
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
而除之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
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其播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
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宏教伏
望各依正礼以厚儒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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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户部郎中杨百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
与沔等略同
宋黄干曰本朝乾德三年左仆射魏仁浦等奏云唐明
皇增舅母服缌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迄今遵行遂为定
制及按今服制令与温公书仪等书并不见有舅母服
缌麻及堂姨舅袒免之文(按舅母之服唐朝既制于前/宋初复遵于后而服制令诸)
(书不载者盖前此礼院及刑法司所执姨舅嫂叔皆加/至大功妇翁女婿皆加至小功至天圣时学士孙奭请)
(两制详定因并舅母服而削之也夫舅母无服虽本古/礼然檀弓有同爨服缌之言明皇既定之为制则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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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仍之于/礼亦无害)
元典章外族服图母兄弟妻小功母姊妹小功而不及
堂姨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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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通典卷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