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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 第五十九 (自动笺注)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姦也。
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
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孫叔敖者,楚之處士也。
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
三月楚相施教導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緩禁止,吏無姦邪盜賊不起
秋冬勸民山採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
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不定
」相曰:「如此幾何頃乎?
市令曰:「三月頃。
」相曰:「罷,吾今令之復矣。
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
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不定』。
臣請遂令復如故
王許之,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
民俗好庳車,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
相曰:「令數下,民不知所從不可
王必欲高車,臣請教閭里使高其梱。
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下車
王許之。
半歲,民悉自高其車。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公元前613年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
昭君之時,以所愛徐贄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
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
為相一年豎子戲狎斑白提挈僮子不犁畔。
二年市不豫賈
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
四年田器不歸
五年,士無尺籍喪期不令而治。
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
民將安歸?」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
高弟為魯相。
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
使食祿不得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
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
」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
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給我魚者?
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
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云:「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堅直廉正無所阿避
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縱其父而還自系焉。
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
過聽殺人自拘當死。
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
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
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讓位受祿為多,不與分利
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
」辭不受令。
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
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
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
過聽殺人,罪當死。
」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太史公曰:孫叔敖一言郢市復。
子產病死,鄭民號哭
公儀見好布而家婦逐。
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離過殺伏劍,晉文以正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