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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卷二十四
大清律例 卷二十四 第 1a 页 WYG0672-0727c.png
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二十四
 刑律
  贼盗中
 劫囚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从)(监候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
   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囚/)二等因而伤人者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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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者斩(监候虽杀伤被窃之囚亦坐/前罪不问得囚与未得囚)为从各减
   一等(承窃囚与窃/而未得二项)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
   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首/)杖一百
   流三千里因而伤差人者绞(监/候)杀人及聚至十
   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众科断)为首者斩(监/候)下手致命者绞
   (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
   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家长坐斩为从坐流不言杀人者举轻以该重/也○其不于中途而在家打夺者若打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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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于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殴者依主使律若原系所勾捕之人自行殴)
   (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无罪者依拒殴追摄人律)
 条例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
   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
   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
   及槌师打手俱发近边充军
  一凡行劫罪囚不论曾否得囚有无伤人将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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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人拟斩立决有伤人者将伤人之夥犯亦拟
   斩决有杀人者将为首之人及夥犯俱拟枭示
   其馀为从未经杀人伤人者仍依律拟斩监候
   其在中途打夺罪囚因而杀人者为首拟斩决
   下手致命者拟绞决馀仍照律分别坐罪
  一官司差人捕获罪人有聚众中途打夺殴差致
   死者为首斩决为从下手致命者绞决其伤差
   未至死者首犯仍照律拟绞监候但经聚众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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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虽未伤人首犯亦照因而伤人律从重拟绞
   馀仍照律分别坐罪若数年后此风稍息请
旨仍复旧例遵行(其非聚众及不于中途打夺/者各照本律注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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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昼抢夺(人少而无凶器抢夺也/人多而有凶器强劫也)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不计/赃)杖一百徒三年计赃
   (并赃/论)重者加窃盗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者
   (首/)(监/候)为从各减(为/首)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
   抢夺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
   时抢夺人财物及折毁船只者罪亦如之(亦如/抢夺)
   (科/罪)○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
   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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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窃/夺)有杀伤者各从
   故斗论(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曰故与争而杀之曰斗)
 条例
  一凡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殴
   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实犯死罪外犯该徒罪
   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
   近边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虽系初犯若
   节次抢夺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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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
   官司纵容不问者各治以罪(里老邻佑依同行/知有谋害而不救)
   (阻律杖一百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断)
  一凡问白昼抢夺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后揆情剖
   决在白昼为抢夺在夜间为窃盗在途截抢者
   虽昏夜仍问抢夺止去白昼二字若抢夺不得
   财及所夺之物即还事主俱问不应如强割田
   禾依抢夺科之探知窃盗人财而于中途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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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窃盗论系强盗赃止问不应若见分而夺问
   盗后分赃其亲属无抢夺之文比依恐吓科断
  一凡聚众夥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奴婢
   者审实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
   从者皆绞监候如知情故买者减正犯罪一等
   不知者不坐其抢夺人犯之主知情不首者照
   知情故买治罪该管官员不行严禁察拿者交
   该部议处领催总甲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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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白昼抢夺三犯者拟绞立决如抢夺窃盗各
   不及三次免其并拟各照所犯之罪发落
  一凡黔楚两省相接红苗彼此雠忿聚众抢夺者
   照抢夺律治罪人数不及五十名伤人为首者
   枷号两个月为从者一个月杀人者斩监候下
   手者枷号三个月为从者四十日聚至五十人
   者虽不杀人为首者亦斩监候为从者枷号五
   十日杀人者斩决下手之人绞监候为从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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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枷号两个月聚至百人者虽不杀人为首者斩
   决为从者各枷号两个月杀人者斩决枭示下
   手之人俱斩监候为从者各枷号三个月所抢
   人畜财物追还给主
  一凡苗人犯抢夺该管土官约束不严俱交部议
   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职百户寨长罢职役
   满杖知情故纵者革职枷号一个月俱不准折
   赎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图利者照为首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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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粮船水手夥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抢夺为
   首照强盗律治罪为从减一等如十人以下又
   无器械者照抢夺律治罪出结之旗丁头舵拿
   送者免罪如容隐不首及徇庇不拿者照强盗
   窝主律分别治罪
  一凡抢夺窃盗杀伤之案以下手伤人者为首在
   场助力者为从其不曾助力者仍照抢夺窃盗
   本律首从论伤有多处者以致命伤重者为首
大清律例 卷二十四 第 7b 页 WYG0672-0730d.png
   致命伤多者以后下手者为首其致命重伤不
   知孰为先后者以初动手者为首
  一凡白昼抢夺杀人者拟斩立决下手为从之犯
   应发吉林乌喇等处者依名例改遣之例问发
   其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为首之犯仍照本律
   拟斩监候下手为从及伤非金刃又伤轻平复
   之首犯均改发边远充军面上各刺凶犯二字
   为从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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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照
   窃盗满贯律拟绞监候
  一凡出哨兵弁如遇商船在洋遭风尚未覆溺及
   著浅不致覆溺不为救护反抢取财物拆毁船
   只者照江洋大盗例不分首从枭示如遭风覆
   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护止顾捞抢财物以致商
   民淹毙者将为首之兵丁照抢夺杀人例拟斩
   立决为从照伤人律拟斩监候所抢财物照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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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主如不足数将犯人家产变赔在船将备如
   同谋抢夺虽兵丁为首该弁亦照为首兵丁例
   治罪虽不同谋而分赃者以为从论若实系不
   能约束并无通同分肥情弊照例议处如见船
   覆溺虽抢取货物伤人未致毙命者不计赃为
   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若商船失风
   被溺商民俱已救援得生因而捞抢财物者兵
   丁照抢夺本律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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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拟该管弁员照钤束不严例议处如淹死人
   命在先弁兵见有漂失无主船货捞抢入己不
   报者照得遗失官物坐赃论罪如见船覆溺阻
   挠不救以致淹毙人命者为首阻救之人照故
   杀律拟斩监候为从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救
   护律杖一百官弁题参革职兵丁革除名粮如
   有凶恶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无人处所
   故将商人全杀灭口图绝告发者无论官兵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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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在船同谋均照强盗杀人律不分首从拟斩
   枭示以上弁兵除应斩决不准自首外其馀事
   未发觉而自首杖一百徒三年流罪以下概准
   宽免仍追赃给主如有误坐同船并未分赃之
   人能据实首报除免罪外仍酌量赏给其哨船
   未出口之前取同船兵丁不致抢物为匪连名
   甘结令在船将弁加结申送该管上司存案巡
   哨回日仍取同船兵丁甘结转送该管上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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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司如不系同船失于觉察或通同庇匿及地
   方州县若据难民呈报不即查明转详反行抑
   讳及道府不行察报督抚提镇不行查参者均
   照例议处再营汛弁兵如能竭力救护失风人
   船不私取丝毫货物者该管官据实申报督抚
   提镇按次记功照例议叙倘弁兵因救援商人
   或致受伤被溺详报督抚查明优恤其边海居
   民以及采捕各船户如有乘危抢夺者均照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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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夺本律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取财物者该督
   抚亦酌量给赏
  一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沙民夥众争地除不持器
   械争夺及聚众不及四五十人者照侵占他人
   田宅律科断如系执持器械及聚众四五十人
   有抗官重情者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
   从者拟绞监候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
  一直省不法之徒如乘地方歉收夥众抢夺扰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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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良挟制官长或因赈贷稍迟抢夺村市喧闹
   公堂及怀挟私愤纠众罢市辱官者俱照光棍
   例治罪若该地方官营私怠玩激成事端及弁
   兵不实力缉拿一并严参议处
  一苗人聚众至百人以上烧村劫杀抢掳妇女拿
   获讯明将造意首恶之人即在犯事地方斩决
   枭示其为从内如系下手杀人放火抢掳妇女
   者俱拟斩立决若止附和随行在场助势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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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聚众例枷号三个月临时胁从者枷号一个
   月至寻常盗劫抢夺仍照内地抢夺例完结其
   有掳掠妇女勒赎尚未奸污者仍照苗人伏草
   捉人勒赎例定拟
  一苗人聚众烧劫抢掳之案其例应正法人犯之
   家口父母兄弟子侄并案内军流等罪照例折
   枷责之犯及该犯之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俱查
   明发往六百里外营县安插胁从之人免其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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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徙
  一凡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
   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劄竖旌妄布邪言书写
   张帖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
   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雠忿聚
   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均
   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
   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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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各审案后附疏声明
  一川省啯匪纠夥五人以上在于场市人烟凑集
   之所横行抢劫者不论曾否得财为首照光棍
   例拟斩立决为从同抢者俱拟绞监候若拒捕
   夺犯杀伤兵役并事主场众者审明首犯即行
   正法枭示在场加功及助势者俱拟绞立决同
   谋抢夺而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者仍照光
   棍为从本例拟绞监候其在野拦抢止二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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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分别首从犯该徒罪以上俱发云贵两广极
   边烟瘴地方严行管束
  一被灾地方饥民爬抢若并无器械人数无多实
   系是抢非强者仍照抢夺例问拟如有纠夥持
   械按捺事主搜劫多赃者照强盗例科断其实
   因灾荒饥饿见有粮食夥众爬抢希冀苟延旦
   夕并无攫取别赃者该督抚酌量情形请
旨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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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江洋海遇有商船遭风著浅乘机抢夺者除
   有杀伤仍照定例问拟外其但经得财并未伤
   人罪应杖徒者将首从人犯各照本律加一等
   治罪
  一凡抢夺财物除抢掠田野谷麦蔬果与饥民爬
   抢及十人以下又无凶器者仍依抢夺本律科
   断外如有聚至十人以上及虽不满十人但经
   执持器械倚强肆掠果有凶暴众著情事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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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粮船水手之例分别首从定拟
  一新疆地方兵丁跟役如有白昼抢夺杀人及为
   强盗等事该办事大臣审实一面奏
闻一面即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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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不/论)
   (分赃不/分赃)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
   (指上得财/不得财言)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一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
   (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十计赃四十/两虽各分得四两通算作一处其 人各得四)
   (十两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馀人为/从各减一等止杖九十之类馀条准此)初犯
   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
   臂膊三犯者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坐○掏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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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罪同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以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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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三犯不论赃数绞
   (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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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
  一凡窃盗临时拒捕为首杀人者照强盗律拟
   斩立决为从者应发遣吉林乌喇白都诺宁
   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照名例改遣之例
   问发其伤人未死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发
   近边充军若临时拒捕伤非金刃又伤轻
   平复之首犯改发边远充军拒捕不伤人之
   首犯发近边充军为从及自首者杖一百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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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
  一窃盗三犯除赃至五十两以上照律拟绞外其
   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应发遣黑龙江当差者
   照名例改遣之例问发三十两以下至十两以
   上者改发边远充军如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
   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旗人另户正身窃盗三犯除计赃在五十
   两以上仍照律拟绞外如在五十两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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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赃数销去旗档照民人一体问拟按月
   汇奏
  一凡另户兵丁当差人及奴仆为窃盗或抢
   夺并奴仆盗家长者俱刺字另户人刺臂
   膊奴仆刺面其馀平民应明刺面上如初犯
   罪止杖责者照律于右小臂膊刺字再犯者
   左面刺字
  一凡直𨽻各省窃盗初犯者俱照例刺字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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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赃少罪轻免刺其应遣者俱照例问发其问拟
   徒流外其馀刺责发落者交与保甲收管该地
   方官仍不时查点毋许出境
  一凡窃盗抢夺掏摸等犯遇
赦俱免刺字
  一凡捕役行窃除计赃分首从照常人拟罪外各
   加枷号两个月
  一凡捕役勾通窃贼坐地分赃豢窃一二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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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名者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倘地方官平时不行
   稽察或知风查挐不加严究止以借端责革照
   不实力奉行稽查盗贼例交部议处
  一凡兵丁为窃移回本营令该管官捆打插箭游
   营仍送有司收管照捕役行窃例按罪发落
   该管武弁及承审文官有意开脱者各照例
   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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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店家船户有行窃商民及纠合匪类窃赃朋
   分者除分别首从计赃照常人科断外仍照捕
   役行窃例各加枷号两个月
  一五城两县及三营内务府捕役挐获窃贼
   者俱限即日禀报本管官如晚间挐获限
   次早禀报该管官讯明被窃情由将事主
   年猊姓名住址及所失赃物详记档案即令
   事主宁家不必一同解送该管上司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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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赃物现获即出示令事主认领倘不法捕
   役违限不行呈报任意勒索事主许事主
   赴都察院呈告将捕役照恐吓取财例治罪其
   该管官有失于觉察及任意纵容者交部
   分别议处
  一凡窃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知情而又分赃者
   照本犯之罪减二等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
   情者减三等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窃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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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笞四十
  一积匪猾贼为害地方审实不论曾否刺字改发
   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其馀窃盗仍照
   律以曾经刺字为坐分别次数治罪
  一窃盗三犯应按其第三犯窃赃多寡照定例
   分别军流遣绞毋得将从前初犯再犯业已
   治罪之赃通算以致罪有重科
  一窃盗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如有逞凶执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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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刃戳伤事主者照罪人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
   律拟绞监候
  一随
驾官员之跟役无论奴仆雇工如有偷盗马匹器械逃
   回者拟绞监候其不曾偷盗马匹器械逃回之
   奴仆雇工照随征跟随之奴仆雇工不曾偷盗
   马匹器械逃回例分别问拟在逃跟役令各该
   关津严行查挐如失察过关将该汛官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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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察逃人例加等治罪
  一凡
 行在挐获窃盗罪应杖笞者不分旗民俱枷号一个
   月满日民人杖一百旗人鞭一百徒罪以上者
   系民仍照律例定拟若旗人应折枷号者徒一
   年折枷三十日每等各依应徒年限递加五日
   流罪二千里者折枷六十日亦每等递加五日
   满贯仍拟绞候旗下家奴犯徒罪者照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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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拟流罪以上照例科断
  一凡旗人及旗下家奴肆行偷窃犯罪至发遣以
   上者将失察旗人为窃之该管官及失察家奴
   为窃之家主俱照旗人为盗例交部分别议
   处若能于事未发觉之前自行查出送部治
   罪者免议
  一直省州县拿获窃盗到案取具确供计赃在
   五十两以上者即同捕官带同捕役搜验原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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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主收领如赃在四十两以下捕官带同捕役
   前往搜验如州县捕官听捕役私自搜赃以致
   中饱者除捕役与窃盗同科外将该州县捕
   官照失察捕役为盗例议处
  一凡外国进
 贡使臣到京之时即令该地方官兵在各馆门首严
   加巡查如遇有偷窃外使人犯一经挐获除赃
   重者仍照律办理外其罪应杖刺者加枷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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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枷满之日照例发落如外使报窃而贼犯
   无获将巡查之兵役杖一百该地方官交部
   议处
  一奸匪夥众丢包诓取财物照白昼抢夺人财物
   律治罪刺字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拟绞监候
   如有拒捕杀伤人者亦照贼犯抢窃之例将地
   方官扣限查参
  一贼犯交保管束之后不加禁约致该犯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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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匪或在本地行窃者除原保系父兄子弟人
   等仍照强窃案内分别是否知情分赃究拟
   外其馀俱按贼人所犯轻重如罪止杖笞者将
   原保人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徒罪以上者照不
   应重律杖八十知情故纵者比照窝主不行又
   不分赃为从论律科罪免刺受财者以枉法从
   重论
  一窃盗再犯计赃罪应杖刺者如该犯杖六十
大清律例 卷二十四 第 23b 页 WYG0672-0738d.png
   加枷号二十日杖七十者加枷号二十五日杖
   八十者加枷号三十日杖九十者加枷号三十
   五日杖一百者加枷号四十日其旗人再犯罪
   应拟徒折枷者统于应加枷号四十日之外再
   加一等
  一各省营镇责成将备督率兵弁侦缉贼匪其
   缉获之贼送县审究如贼犯到县狡供翻
   异许会同原获营员质审如系良民被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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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无赃证兵丁营员照例分别议处治罪若
   地方官果能将捕役豢纵之处审查究拟免
   其失察处分仍将获贼之弁兵计赃案多寡
   分别奖励
  一旗下正身审系积匪猾贼销去旗档均照民
   人例于面上刺字发乌鲁木齐等处给与
   兵丁为奴在京由刑部开具所犯事由按月
   汇奏在外令该省定拟报部刑部核实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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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月汇奏
  一回民行窃除赃数满贯罪无可加及无夥众持
   械情状者均照律办理外其结夥三人以上及
   执持绳鞭器械者均不分首从不计赃数次数
   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一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改发附近充军
  一贼匪偷窃衙署服物除罪应拟绞依律定拟外
   其馀不论初犯再犯及赃数多寡俱改发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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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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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马牛畜产
  凡盗民间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所值/之)
   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兼官/私言)而杀者(不计/赃即)杖一百徒三年
   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并从已/杀计赃)重于(徒/三)
   (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盗(窃盗常/人盗)罪一等
 条例
  一凡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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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将自己及他
   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
   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发附近
   地方各充军五匹以上者发边远充军若养马
   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者亦问发附近充
   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
   首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家长令家人冒/领三匹不分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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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问常人盗官物罪/家长引例家人不引)
  一凡偷盗官马二匹以下仍以窃盗论三匹以上
   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不分首从皆绞监
   候窝主及牧马人役自行盗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牛一只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二只枷号三
   十五日杖九十三只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四只
   枷号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只枷号四十日
   杖八十徒二年五只以上者枷号四十日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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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徒三年十只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盗杀者
   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俱照窃盗例刺字其
   窝家知情分赃者与盗同罪知情不分赃者杖
   一百
  一驻劄外边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盗蒙古马匹者
   审实即在本处正法其蒙古偷盗官兵马匹或
   官兵等自相偷盗马匹仍照旧例行
  一偷窃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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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拟罪外其查哈儿蒙古有犯偷窃马匹之案
   审明如系盗民间马牛者依律计赃以窃盗论
   如系盗
御马及盗太仆寺等处官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一凡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窃四项牲畜者俱照蒙
   古例为首者拟绞监候抄没家产遇秋审减等
   一体折枷为从鞭一百罚三九牲畜俱免其刺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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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呼伦贝尔旗分另户在札萨克蒙古游牧居住
   者偷窃四项牲畜俱照蒙古例分别首从定拟
  一凡打牲索伦在蒙古地方偷窃四项牲畜者照
   蒙古例分别首从定拟
  一蒙古人等除抢夺四项生畜杀人及伤人者仍
   照旧例办理外如偷窃四项牲畜满十匹以上
   者首犯拟绞监候六匹至九匹者发云贵两广
   烟瘴地方三匹至五匹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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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江南等处一二匹者发山东河南等处俱交
   驿地当苦差其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窃九匹以
   下者俱照此例一体分别充军为从人犯仍照
   定例遵行至
 行围巡幸地方如有偷窃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
   匹以上拟绞立决三匹至四匹者即发云贵两
   广烟瘴地方一二匹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
   江南等处充军俱交驿地当苦差为从及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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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买者系民人减本犯一等系蒙古仍照蒙古
   例办理
  一右卫地方八旗官兵所养官马驼只被窃拿获
   除贼犯照偷盗蒙古四项牲畜新例办理外其
   窃盗之家主无论闲散兵丁如有知情纵容及
   分赃情事依律治罪系官员咨部查议
  一奉天遇有偷窃马匹案件民人俱照盗牛及宰
   杀例分别治罪旗人盗窃牛马不及十匹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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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科罪仍折枷完结至十匹以上及盗杀者照
   定例枷号其应得军流等罪俱拟实遣不准折
   枷咨送兵部酌发驻防省城分别当差为奴
  一蒙古偷窃四项牲畜为从之犯俱就近交与地
   方官监禁所罚三九牲畜勒限一年照追给主
   如依限完交者免其鞭责完交一半以上者鞭
   一百完结若全数无完者停其罚取照例发往
   山东河南等处交与驿站当苦差原窃牲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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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不能赔偿者著落该管台吉及该管官员照
   数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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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谓原不设/守及不待)
   (守之/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山野柴草
   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而擅取者
   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虽离本处未驮载间依/不得财笞五十合上条有拒捕依罪)
   (人拒/捕)
 条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每金砂一斤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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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二钱五分银砂一斤折银五分铜锡水银等
   砂一斤折银一分二釐五毫俱计赃准窃盗论
   若在山洞捉获持仗拒捕者不论人数砂数多
   寡及初犯再犯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
   者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不曾拒捕若聚至
   三十人以上者不论砂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
   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照窃盗罪发
   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首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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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枷号三个月照窃盗罪发落再犯亦发近边
   充军为从者止照窃盗罪发落非山洞捉获止
   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
   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扳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产矿山场山主违禁勾引矿徒潜行偷挖者照
   矿徒之例以为首论若系约练勾引接济夥同
   分利者照引领私盐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财
   者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如因官兵往拿漏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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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及阴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
   其事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邻
   知情容隐不报者均照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
   不首例杖一百发落
  一山海等关巡查人员如有搜获人参珠子巡查
   人等户部按数给赏该管官兵部议叙如有搜
   查不力以及私带过关者将该管官照失察例
   议处巡查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明知故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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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管官革职巡查人等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受
   贿卖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发落其失察偷出
   边关刨参至一百名者领催披甲人等鞭五十
   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号一
   个月鞭一百该守禦官亦按失察名数分别议
   处如有自行拿获者免议
  一刨参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参照私贩人参例
   分别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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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领票刨参人夫例给鸟鎗应查明人数多寡
   批给鸟鎗填明票上出口验放回山查核违例
   私带者照商民应用鸟鎗不报官私造例杖一
   百其将鸟鎗转给售卖刨参之人者比照军人
   将军器私卖与人发边远充军律减一等杖一
   百徒三年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
  一凡三姓浑春等处商人官兵领票赴宁古塔船
   厂地方购买物件令其报官给票开明数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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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禁携带米石什物卖与刨参之人易换人参
   者该将军查明米不及五十石什物值银不及
   五十两者俱照无引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若
   逾前数者俱照越境兴贩盐斤至三千斤以上
   例发附近充军旗人及官兵有犯加民人一等
   治罪其巡绰官兵知情故纵与本犯同得赃者
   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者官交部议处兵丁
   照山海关搜查参珠不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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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匪而容隐在家不即举报者照知人犯罪藏匿
   在家不告捕者减罪人一等律治罪
  一凡索伦达呼里越界至松阿里乌拉地方打牲
   滋事者令该将军查拿分别治罪其有私带米
   粮等物卖给刨参之人者照无引私盐律计米
   数多寡分别定拟船厂地方有越界私带米粮
   情事饬令船厂将军一体查拿照例定拟
  一旗民人等偷刨人参人至百名以上参至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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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以上者为首之财主及率领之头目并容留
   之窝家俱拟绞监候为从系民人发云贵两广
   烟瘴地方系旗人销去旗档同民人一体发遣
   系旗下家奴发驻防兵丁为奴均于面上刺字
   所获牲畜等物给付拿获之人充赏参入官拟
   绞人犯遇
赦减等者亦照为从例发遣其未得参者各减一等贩
   参人犯拿获时查明参数照财主头目偷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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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例减一等治罪免其刺字至刨参人犯内有
   家奴讯系伊主知情故纵者将伊主杖八十系
   官交部议处不知者不坐其潜匿禁山刨参人
   犯被获治罪递回旗籍后复逃往禁山者各于
   应得本罪上加一等问拟若系旗下家奴即发
   黑龙江等处给与披甲人为奴将疏纵之该管
   官交部议处
  一凡拿获刨参贼犯严审明确如有身充财主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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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刨采及积年在外逗遛已过三冬者不论参
   数多寡俱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管束若并无
   财主实系一时乌合各出资本及受雇偷采或
   只身潜往得参者均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参
   者杖一百徒三年代为运送米石者亦如之旗
   人有犯同民人一体办理犯应军流者销去旗
   档系旗下家奴发驻防兵丁为奴
  一打珠人等私藏珠子不行交官者拿获不论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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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多寡分两轻重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销
   去旗档同民人一体发遣总领打珠之骁骑校
   并总管翼长均交部分别议处
  一领票工人内如有偷窃领票商人之参者照刨
   参已得例不论参数多寡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仍于面上刺窃盗字追赃给主
  一凡潜入南苑窃取草束等物者不分首从俱杖
   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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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挐获围场内贼犯如系偷采菜疏及割草之人
   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
   三个月发落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审系初次
   二次发往乌鲁木齐等处种地犯至三次者即
   发往乌鲁木齐等处给兵丁为奴打牲砍木未
   得人犯均照已得遣罪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再犯即未得畜木亦与已得者同拟外遣若止
   偷窃野鸡并无鸟鎗器械者即在挐获地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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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完结
  一
 盛京各处山场商人领票砍伐木植如有夹带偷砍
   果松者按照株数多寡定罪砍至数十根者笞
   五十百根者杖六十每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
   百徒三年所砍木植变价入官
 
大清律例卷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