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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奏摺八 第 1a 页 WYG0672-0389c.png

尚书管理刑部事务(臣/)刘统勋等谨
奏为请
旨事(臣/)等伏查乾隆十一年七月内经内阁衙门于遵
旨议覆御史戴章甫条奏案内议定刑部律例虽奏明
三年一次纂修而三年内或酌改无多不必拘定
三年之限应以五年为期纂修一次等因奏准遵
行臣部于十六二十一二十六等年俱届期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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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之期理合奏请将五年以来所奉
上谕以及议准内外臣工条奏应纂为定例者并加参
考分类编辑缮写进
呈恭候
钦定再查律例全书自乾隆五年纂修告成以来迄今
二十馀载条例日繁增改不一虽每届五年修辑
一次亦止就现定新例依类编入其从前旧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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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改之处积久渐多引用窒碍(臣/)等节年钦遵
圣训改正条例曾将缘由奏明在案今将全书所载条
例逐一较对悉心参酌改正务归画一随时缮写
黄册陆续进
呈俟
钦定奉
旨之日(臣/)部将续纂新例并二十六年所纂条例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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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旧例亦即于全书内逐一改刊则翻阅既易引
用不致互岐至纂修日期向年编辑新例俱系定
限十个月今全书所载旧例多有应须改正之处
应请展限四个月以便悉心参核俟
命下之日(臣/)部遵照办理为此谨
奏请
旨乾隆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奏本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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