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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晋文 卷一百四十五

卷一百四十五

阙名

若不少顺冲旨,降损盛制。《文选·褚渊碑》注引《晋起居注》,帝诏云云。

今之尚书令,皆古之百揆之任也。《文选·齐竟陵王行状》注引王隐《晋书》,诏云云。

晋令

常以蝗向生时,各部吏案行境界,行其所由,勒生苗之内,皆令周篇。《艺文类聚》一百

车驾出入,相风己前侍御史令史。《御览》九

中书为诏令,记会时事,典作文书也。《初学记》十一,《御览》二百二十。

博士皆取履行清洁,通明典义。若散骑中书侍郎太子中庶子以上,乃得召试。诸生有法度者,及白衣试丘高等,拜郎中。《御览》二百三十六

诸县率千馀户置一小学,满千户并之。《御览》五百三十四

诸葬者皆不得立祠堂石碑石表石兽。《御览》五百八十九

诸度关及乘船筏上下经津者,皆有所写一通付关吏。《御览》五百九十八

狱屋皆当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廪。狱卒作食,寒者与衣,疾者与医药。《御览》六百四十三

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御览》六百四十八

应受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御览》六百五十

犯免官,锢三年。《御览》六百五十一

凡民不得私煮盐,有犯者四岁刑,所在主吏二岁刑。《书钞》一百四十六

使信节,皆鸟书之。《御览》六百八十一

皇太子及妃诸王纁朱绶,郡公主朱绶,郡侯暗朱绶。《御览》六百八十二

公府长史官品第六,铜印墨缓,朝服进贤两梁,掾属官品第七。朝服进贤一梁冠。《宋书·礼志》五

第一品已下,不得服罗绡。《御览》八百十六

第七品已下,始服金钗,第三品已上蔽结爵钗。《北堂书钞》一百三十六

朝服皂缘中单衣。《御览》六百九十一

旄头羽林著常腰襦。《御览》六百九十五

元帝时,有奏太极殿设绛帐,帝诏曰:“汉文以上书皂囊为帷,冬可青布,夏可青葛。《御览》六百九十八

欲作漆器物卖者,各先移主吏者名,乃得作,皆当淳漆者布骨。器成,以朱题年月姓名。《御览》七百五十六

乘传出使,遭期丧以上,即自表闻,听得白服乘骡车,到,副使摄事。《宋书·礼志》五,又见《御览》七百七十二。

山鹿白豹游毛狐白貂领,黄貂班白<鼠军>子,渠搜国裘,皆禁服也。《御览》六百十四

步摇蔽髻,皆为禁物。《御览》七百十五

织成衣为禁物。《御览》八百十六

士卒百工履色无过缘青,百婢履色无过经青,古侩卖者皆当著巾,帖额,题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著黑履,一足著白履。《御览》六百九十六

侩驵者皆当著巾,白帖额,题所侩驵者及姓名,一足著白履,一足著黑履。《御览》八百二十八

士卒百工,不得著假髻。《御览》七百十五

百工不得服大绛紫衤巽,假髻真珠珥,文犀玳瑁,越叠以饰路张,乘犊车。《御览》七百七十三

士卒百工不得服。《御览》七百十八

士卒百工不得服真珠珥。《书钞》一百三十五,《御览》八百二。

士卒百工不得服犀玳瑁。《御览》八百七

士卒百工不得服越叠。《御览》八百二十

坐庐使者,皆不得宿肆上。《御览》八百二十八

诸有虎,皆作槛阱,篱栅皆施钳,捕得大虎,赏绢三匹。《御览》八百九十二

翡鸟不得西度陇。《御览》九百二十四

诸官有秩,支子守护者,置吏一人。《御览》九百五十九

夷其民守护棕皮者,一身不输之。《御览》九百五十九

阆中县置守黄甘吏一人。《御览》九百六十六

诸宫有梨守护者,置吏一人。《御览》九百六十九

诸官有秩者,守护橙者,置吏一人。《御览》九百六十九

其上党及平阳,输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当绢一疋课,应田者呆麻加半亩。《御览》九百九十五

丧葬令

长史卒,官吏皆斩衰,以丧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通典》九十九

议谥刘毅表

刘毅宜谥以申。毅忠允匪躬,赠右光禄大夫仪同三司,斯诚圣朝考绩以著熏之美事也。案谥者行之迹,而号者功之表,今毅功德并立,而有号无谥,于义不体。窃以春秋之事求之,谥主于行,而不系爵,然汉魏相承,爵非列侯,则皆没其高行,而不加之谥。至使三事之贤臣,不如野战之将士,臣愿圣代举春秋之远制。改近代之旧服。《通典》一百四,大兴三年,有司表。

因火灾上书

汉王氏五侯,兄弟迭任。今杨氏三公,并在大位,故天变屡见,窃为陛下忧之。《晋书·五行志》下,太康十年十月,含章鞠室等火,时有上书云云。

奏改景初历为泰始历

王者祖气而奉其口终,晋于五行之次,应尚金,金生于已,事于酉,终于丑,互祖以酉日,腊以丑日,改景初历为秦始历。《宋书·历志》一,泰始元年,有司奏。

奏请即魏宫立庙。有司奏置七庙,武帝重其役,庙群臣议奏。

上古清庙一宫,尊远神祇,逮至周室,制为七庙以辩宗祧。圣旨深弘,远迹上世,敦崇唐虞,含七庙之繁华,遵一宫之远旨。昔舜承尧禅,受终手文祖,遂陟帝位,盖三十载,月正元日,又格于文祖,遂陟帝位,此则虞氏不改唐庙,因仍旧官,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庙。《晋书·礼志》上,《宋书·礼志》三,《通典》四十七。

奏正朔服色

唐尧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于汤武,各推行数,宣尼答为邦之问,则曰行夏之时,辂冕之制,通为百代之言盖期于从政济治,不系于行运也。今大晋继三皇之踪,踵舜禹之迹,应天从民,受禅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于义为弘。《宋书·礼志》一,太始二年九月,群公奏。

奏并圆方二丘

古者郊丘不异,宜并圆方二丘,更修坛兆,二至合祀。《通典》四十二,太始二年十一月,有司奏云云。

奏皇太后丧制

前代故事,倚庐巾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里由草,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宋书·礼志》二,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云云。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己,其馀居丧之制,一如礼文。

又奏请除服

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历。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寮,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晋书·礼志》中,《宋书·礼志》二,泰始四年四月,有司奏。

又奏

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闇之礼,自远代而废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敢固以请。《晋书·礼志》中,《宋书·礼志》二,有司又奏。

奏庙物

先帝旧物,藏之于庙,所存旧物,麻绳为细拂,以明俭约也。《北堂书钞》一百三十六引《晋要事》,泰始四年,有司。

奏议诸王冠

礼十五成童,国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仪。又汉魏遣使冠诸王,非古典。《通典》五十六,奏始六年,南宫王承年十五,依旧应冠,有司奏议。

奏留太学生

太学生七千馀人,才任四品听留。《宋书·礼志》一,晋太始八年,有司奏。

奏劾羊祜

祜所统八万馀人,贼众不通三万。祜顿兵江陵,使贼备得设,乃遣杨肇偏军入险,兵少粮悬,军人挫剑,皆违诏命,无大臣节,可免官,以侯就第。《晋书·羊祜传》,吴西陵督步阐举城来降,吴将陆抗攻之甚急,诏祜迎阐。祜率兵五万出江陵,遣荆州刺史杨肇攻抗不克,阐竟为抗所擒,有司奏祜云云,坐贬平南将军,免杨肇为庶人。

奏定侯国入朝

诸侯之国,其王公以下入朝者,四方各为二番,三岁而周,周则更始。临时有故,则明年来朝,明年朝后,更满三岁乃朝,不得依恒数,朝礼皆执璧,如旧朝之制,不朝之岁,各遣卿奏聘。《宋书·礼志》一,《通典》七十四,太始中,有司奏。

奏请听华廙袭封

廙所坐除名削爵,一时之制。廙为世子,著在名簿,不听袭嗣,此为刑罚再加。诸侯犯法,八议平处者,褒功重爵也。嫡统非犯终身弃罪,废之为重,依律应听袭。《晋华廙传》,大鸿胪何遵奏廙免为庶人,不患袭封,请以表世孙混嗣表,有司奏。

奏定王昌前母服

设令有人于此,父为敦煌太守,而子后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见,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养已者情哀,而不相见名制,虽戚念之心殊,而为之服一也。又两后匹嫡,自谓违礼,不谓非常之事,而以礼处之也。昔子思二哭出母于庙,其门人曰:庶氏之母死,何谓哭于孔氏之庙?子思惧,改哭于他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母,掘其前母之尸,徙之他地。若其不徙,昌为罪人,何则异族之女,不得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妇人牵夫,犹有所尊,赵姬之举,礼得权通,故先史详之,不讥其事耳。今昌之二母,各已终亡,尚无并主轻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依叔隗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则昌不应复服,生及母存,自应如礼,以名服三年,辄正定为文章,草下太常,报楙奉行。《晋书·礼志》中,泰康元年,尚书八座以为云云。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楙文。

奏请限田宅

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之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宅一处,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其官第一品五十顷,每吕减五顷以为差,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代,国宾先贤之后,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仓客及佃客,量给官品,以为差降。《通典》一,平吴之后,有司奏。

奏止朝日

春分依旧,车驾朝日,寒温未适,可不亲出。《宋书·礼志》一,太康二年,有司奏,诏不许。

奏给车

廷尉三官及诸部掾职在邻辇者,给白盖小车,又给卿寺从官属平兴车六乘,重车一乘。《北堂书钞》一百三十九引,《晋起居》注,泰康四年,有司奏。

奏定昏礼

昏礼纳征,大昏用玄熏,束帛加圭,马二驷,王侯玄熏,束帛加璧,乘马,大夫用玄熏,束帛加羊。古者以皮马为庭实,天子加谷圭,诸侯加大璋,可依《周礼》改璧用璋,其羊雁酒米玄熏如故,诸侯昏礼加纳采吉期迎,各帛五匹,及纳征马四匹,皆令夫家自备,唯璋官为具之。《宋书·礼志》一,太康八年,有司奏。

奏遂殷祖母服

礼无不及还重之制,翔自应降表,殷无缘还重。《通典》九十六,尚书奏。

奏夕牲

十一月一日合朔,奠,冬烝夕牲同日,可有司行事。《宋书·礼志》一,太康中,有司奏议诏不许。

奏河间女更生

精诚之至,感于天地,故死而更生,在常礼之外,非礼之所处,刑之所裁,断以还开冢者□□□□□□武帝世,河间有男女相悦许配,男从军,父母以女,别适,女忧死,男还悲痛,遂发冢,断棺即活,因负还,其夫争之,廷尉奏。

奏诸王宜耕藉

古诸侯耕藉百亩,躬秉耒耜,以奉社稷宗庙,以劝率农功。今诸王治国,宜依耕藉之义。《晋书·礼志》上,《宋书·礼志》一,武帝末,有司奏。

奏废杨太后

皇太后阴渐奸谋,图危社稷,飞箭系书,要募将士,同恶相济,自绝于天。鲁侯绝文姜,《春秋》所许,盖以奉顺祖宗,任至公于天下。陛下虽怀无己之情,臣下不敢奉诏。可宣敕王公,于朝堂会议。《晋书·武悼杨皇后传》,韦公有司奏。

又奏

骏藉外戚之资,居冢宰之任。陛下既居谅闇,委以重权,至乃阴图凶逆,布树私党。皇太后内为唇齿,叶同逆谋,祸畔既彰,背捍诏命,阻兵负众,血刃宫省,而复流书募众,以奖凶党,上背祖宗之灵,下绝亿兆之望。昔文姜与乱,《春秋》所贬,吕宗叛戾,高后降配,宜废皇太后为峻阳庶人。《晋书·武悼杨皇后传》,有司又奏。

奏刑法宜依刘颂启事

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已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晋书·刑法志》,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侍中本宰汝南王亮奏。于是门下属三公云云。

奏劾王衍

衍与司徒梁王彤书,写呈皇太子手与妃及衍书,陈见诬之状,彤等伏读,辞旨恳恻,衍备位大臣,应以义责也。太子被诬得罪,衍不能守死善道,即求离婚,得太子手书,隐蔽不出,志在苟免,无忠謇之操,宜加显责,以厉臣节,可禁锢终身。《晋书·王衍传》,衍女为悯怀太子妃,太子为贾后所诬衍惧,自表离婚,贾后既废,有司奏衍云云。

奏治高车

车府令戒严,上作高车用杂总求处给,请出上库钱六十七万六千六百。《北堂书钞》未删改本一百三十九引《晋起居注》,建武元年,有司奏。

奏温峤不应辞职

案如众议,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书。依礼文,父丧《通典》作“久丧”未葬,唯丧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毕葬,无远近之断也。若亡遇贼难,丧灵无处,求索理绝,固应三年而除,不得囿从未葬之例也。若骨肉歼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继以遗贼未灭,亡者无收殡之实,存者又阙于奔赴之礼,而人子之情,哀痛无断,辄依未葬之义,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则人居无限之丧,非有礼无时不得之义也。诸如此,皆如东阙故事,限行三年之礼毕而除也。唯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峤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设疾辞。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断,皆不得复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亏法宪,参议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诸如峤比者,依东阁故事辛未令书之制。《晋书·礼志》中,《通典》一百二,建武元年,有司奏。

奏读夏令

今月十六日立夏。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门下驳,依武皇夏阙读令,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祇述天和隆赫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宋书·礼志》二,《通典》七十,咸和六年三月,有司奏。

奏纳皇后仪注建元元年

今迎皇后,依昔成恭皇后入宫御物,而仪注至尊兖冕升殿,毛头不设,求量处。又案昔迎恭皇后,唯作青龙旂,其馀皆即御物。今当临轩遣使,而立五牛旂,毛头毕罕并出,即用旧制,故至今阙。《宋书·礼志》一,《通典》五十八,康帝建元元年,纳后旂氏,而仪注陛者不设毛头,殿中御史奏。

奏议京兆府君迁主

十月殷祭,京兆府君当迁祧室。昔征西豫章颖川三府君毁主,中兴之初,权居天府,在庙门之西。咸康中,大常冯怀表续太庙,奏还于西储夹室,谓之为祧,疑亦非礼。今京兆迁入,是为四世远祖,长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远,故迁所归。今晋庙宣皇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孙也。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晋书·礼志》上,《宋书·礼志》三,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

奏劾蔡谟永和八年

司徒谟,顷以常疾,久逋王命,皇帝临轩,百僚齐立,俯偻之恭,有望于谟。若志存止退,自宜致辞阙庭。安有人君卑劳终日,而人臣曾无一酬之礼?悖慢傲上,罪同不臣。臣等参议,宜明国宪,请送廷尉,以正刑书。《晋书·蔡谟传》,永和八年,公乡奏。

奏皇后为太妃服

至尊缌麻三月,皇后齐缞。案《周礼》有后轻而服重。公子为公所厌,故不得申,舅不厌妇,故得以本服。《通典》九十五,哀帝兴宁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尚书奏云云,綦母邃驳。

奏君臣不嫌同谥

文武举其一致,圣贤有时而同,故文王经纬天地,孔文之不耻下问,所以为文也。远稽周典,嘉号通乎上下,近惟太康,改谥匪嫌同称。自顷议者,或乖体尚之实,非所以经纶无穷,永代垂式,王欣之所表,抑实旧典,宜如所陈。《通典》一百四,太元四年,尚书奏。

奏宜敕徐广撰国史

臣闻左史述言,右官书事,乘志显于晋郑,《春秋》著乎鲁史。自皇代有造,中兴记者,道风帝典,焕乎史策,而太和以降,世历三朝,玄风圣迹,倏为畴古,臣等参详,宜敕著作郎徐广撰成国史。《晋书·徐广传》,《宋书·徐广传》。

议明堂南郊除五帝坐

五帝即天也,五气随时异王,故殊其号耳。名虽有五,其实一神,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精之号,皆同称昊天上帝,各设一坐而己。北郊又除先后配祀。《宋书·礼志》三,《通典》四十二,泰始二年正月,群臣议。

议奏并丘郊

古者丘郊不异,宜并圜丘方泽于南北郊,更治坛兆,其二至之祀,合于二郊。《宋书·礼志》三,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议奏,又见《通典》四十二。

赐谥议

太尉荀ダ所撰定体统,通叙五等列侯以上,尝为郡国太守,内史郡尉,牙门将骑督以上,死者皆赐谥。《通典》一百四,八座议。

议奏改郭奕谥

大晋受命,祖宗谥号,群下未有同者,盖因近代浅情,习于所见也。奕谥与景皇帝同,可改谥曰穆。《通典》一百四,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有司议奏以为。

高示某坛石议

礼无高禖置石之文,未知设造所由。既已毁破,无可改造,诗说高辛氏,有简狄吞卵之祥。今此石有吞卵之象,盖俗说所为,而史籍无记。但可收众,复于旧处而已。《御览》五百二十九,永平八年,高禖坛上石破为二段,诏问置此石来几时,出何经典,今应复不,博士议。

理解系等议

系等清公正直,为奸邪所疾,无罪横戮,冤痛已甚。如大司马所启,彰明枉直,显宣当否,使冤魂无愧无恨,为恩大矣。《晋书·解系传》,齐王四起义时,奏理张华,裴顾,解系,欧阳建等冤,八坐议。

平法律议

昔先王议事以制,自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求法外小善也。若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欲今法令断一,事无二门,即令吏以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以事闻也。《通典》一百六十六,元康初三公尚书刘颂上疏平法律,于是门下属议云云。

议温峤不应辞职建武元年

昔伍员志复私雠,先假诸侯之力,东奔阖闾,位为上将。然后鞭荆王之尸,若峤以母未葬,没在胡虏者,乃应竭其智谋,仰凭皇灵,使逆寇冰消,反哀墓次。岂可稍以乖嫌,废其远图哉。《晋书·温峤传》,除散骑侍郎,峤以母亡不获归葬,苦请北归,诏三公八坐议,其事,皆曰云云,案,此即《礼志》中所载西阳王义等议,而文全异,今故分录之。

释难淳于睿旧君服议

或难曰:“今去官从故官之品,则同在官之制也,故应为其君服斩。王肃、贺循皆言老疾三谏去者为旧君服齐,则明今以老疾三谏去者不得从故官之品可知矣。今论者欲使解职归者从老疾三谏去者例,为君服齐,失之远矣”。释曰:“案令,诸去官者从故官之品,其除名不得从例。令但言诸去从故官之品,不分别老疾三谏去者,则三谏去得从故官之例。王贺《要记》犹自使老疾三谏去者为旧君服齐,然则去官从故官之例,敢见臣服斩,皆应服齐明矣。夫除名伏罪不得从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谏去者,岂同除名者乎,又解职者尝仕于朝,今归家门,与老疾三谏去者岂异,而难者殊其服例哉!”

又难曰:“案礼先儒说,为君服齐,唯年老废疾与待放之臣而已。老归者无复为臣之道,放退者终身不复入君之朝,臣之义绝,宜降而服齐衰。解职者后将复仕,无离绝之事,固应服斩。二者各异,岂得相准?”释曰:“古者年老废疾,乃得致仕闵子骞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礼亦当为旧君服齐衰,不唯年老废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坠诸渊之虐,臣虽去此仕彼,亦无绝道,况以老疾归家不出国内而可绝乎?礼,臣三谏不从,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过纳谏,闻命骏奔,何为终身不入君朝乎?君为人父母,人于君有子道,尊君之义,臣人一耳。而礼臣为君服斩,云为君服齐者,别亲疏、明贵贱也。老疾待放之臣与人同服者,亦以疏贱故也。而难者不察疏贱厌降,乃云“绝其旧君”,悖于礼矣。解职者既已疏贱,与老疾去者无异,宁可必己后可还仕与自同于见臣为其君服斩乎?如令后可还仕,便得同见臣之制,三谏去者,一时罢退,后可还仕,方于解职,未始有殊。二臣之服,例皆应齐,而难者偏许三谏去者服齐,使去职者行斩,难以言通论矣”。

又难曰:“王者无外,天子之臣虽致仕归家,与在朝无异,不得称君为旧而服齐衰也。”释曰:“京师方千里之地谓之畿,其馀以封诸侯。畿内之人服天子齐衰,畿外之人则不能以为天子有内外之差。王者以天下为家,夷狄之士,亦莫不统,故曰无外之义,非所以论服也,《书》曰‘臣为朕股肱耳目,宣力四方言’,君臣相与共政事,有一体之义。亲而贵,故君臣之名生焉,致仕者疏贱,不得复托体至尊,故谓之旧君。凡在职称君而俱服斩,去职亦宜称旧而俱服齐。《通典》九十

符诘博士蔡充

贾氏专权,赵王伦篡逆,皆力制朝野,彤势不得去,而责其不能引身去朝,义何所据?《晋书·梁王彤传》,永康二年蒙蔡充议谥曰灵,梁四常侍孙霖及彤亲党称枉,台乃下符日云云,充重议如前,朝廷从充讲彤故吏后追诉不已,改谥曰孝。

符闻国子博士妻已亡为妻父母服

案礼云,君母之父母服小功。《传》曰:“君母卒,则不服其党”。又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徒从者,所从亡则已也。若母犹然,妻可知矣”。今云不以存亡为异,何所据邪?《通典》九十五,永和中,司徒符问太常云。若妻已没,犹应服其父母不,太常杜晋答,不以存亡为异,司徒又问国子博士。

又符问太常迎后应作乐

案《仪注》云:皇后例人,自闾阖掖门,鸣钟鼓,填门露仗,如仪注之条。案诸门唯有鼓无钟,既云鸣钟,则应施钟。既施钟,则施建鼓。若如卿今意不作乐者,当复安悬而不作。《通典》五十九,升平元年八月,符问迎皇后大驾,应作乐不博士胡讷太常王彪之议,娇礼不作乐,万台太常主者案云云。

请崇德褚太后临朝启

王室多故,祸艰仍臻,国忧始周,复丧元辅,天下惘然。若无攸济,主上虽圣资奇茂,固天诞纵而春秋尚富,如在谅闇,蒸蒸之思,未遑庶事。伏惟陛下德应坤厚,宣慈圣善,遭家多艰,临朝亲贤,光大之美,化洽在昔,讴歌流咏,播溢无外。虽有莘熙殷,妊姒隆周,未足以喻。是以五谋克从,人鬼同心,仰望来苏,悬心日月。夫随时之义。《周易》所尚,宁固社稷,大人之任。伏愿陛下抚综万机,厘和政道,以慰祖宗,以安兆庶,不胜忧国,喁喁至诚。《晋书·康献后传》,备文崩,孝武幼冲,桓溜又死,群臣启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