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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晋文 卷七十五 (自动笺注)
卷七十五
张斐
  一作,一作聚。
泰始中明法掾,後为僮长。
有汉晋序注一狠卷,杂律解二十一卷
上律法(艺文类聚御览题作律序。)
  律令者,政事之经,万机之纬。
(艺文类聚五十四)
  郑铸刑书,晋作执秩,赵制国律,楚造仆区:并述法律之名。
申韩之徒,各自立制
(同上)
  张汤越官律,赵禹朝会正见律。
(御览六百三十八,案:·刑法志越官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轻重,正加减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
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制。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通典作「不知而然」。
)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相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
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
谋反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
故失之变也。
卑与尊斗,皆为贼。
斗之加兵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
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
都城人众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旁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治故纵持质似恐犭曷。
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
故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原注:罪以定为徒,未定为囚。
)累作不过十一岁,(原注五岁徒犯,一等六等,加为十二岁作。
)累笞不过千二百,(原注五岁徒加六等,笞之千二百。
已上注三条,并见御览六百四十二。
)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
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不以至死,并死不复加。
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
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
不在次者,不以通论
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
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
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
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相似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犭曷,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
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
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通典作「即受赇自与为受所监」。
)求而後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
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刑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
是故奸人心愧面赤内怖而色夺。
论罪务本其心,审其情,精春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後乃可正刑
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通典作「自守」。
)攘臂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通典作「忧惧」。
)貌在声色
奸真猛弱,候在视息
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禁当为贼,喜子怒子当为戏,怒子喜子当为贼。
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分明也。
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反坐
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
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
殴人教令与同罪,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通典有同字。
)得重也。
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随例畀之文。
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
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循常,或随事尽情,或趣舍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以就下
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铨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参伍然後乃可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
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
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变通之体焉。
欲令提纲大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
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非天下贤圣,孰能与于斯
公元467年
  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化而财之(通典作「举而错之」。
)谓之格。
刑杀者是震曜之象,髡罪者是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
五刑成章,辄相依准,(通典作「推准」。
)法律之义也。
(晋书·刑法志
泰始三年贾充等表上新律,其後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云云
又见通典一百六十四,御览六百三十九,又六百四十二,六百四十九。)
刘斌
  泰始中司徒右西曹掾
议原庾纯
  敦叙风俗,以人伦为先;人伦之教,以忠孝为主
忠故不忘其君,孝故不忘其亲。
若孝必专心色养,则明君不得而臣;忠必不顾其亲,则父母不得而子也。
是以为臣者,必以义断其恩;为子也,必以情割其义。
在朝则从君之命,在家则随父之制。
然後君父两济忠孝各序。
兄峻父老求归,若得归,无不归之势;不得归,无得归之理。
虽自闻,同不见听。
辽东太守孙和广汉太守邓良皆有老母兄弟,授之远郡辛苦自归,皆不见听。
近为京尹,父在界内,时得自启定省,独于礼法外处贬黜,斌愚以为非理也。
礼,年八十,一子从政
二弟在家不为违理又令,年九十,乃听悉归。
纯父实未九十,不为犯令,骂辱宰相,宜加放斥,以明国典
圣恩恺悌,示加贬退臣愚无所清议
(晋书·庾纯传。
贾充父老不归供养」,曰:「高贵乡公何在
」诏免官,使据礼典正臧否
司徒西曹掾刘斌云云,又见通典六十八。)
庞札
  ,(通典作「礼」。
)河南功曹史。
请原庾纯
公元468年
  臣郡前尹关内侯纯醉酒失常戊申诏书既免尹官,以父笃老不求供养,下五府依礼典正臧否
谨案三王养老之制,八十,一子从政;九十,其家不从政:斯诚使人无阙孝养之道,为臣不违在公之节也。
先王制礼垂训将来使能俯就不能企及,莫尚于周。
其时也,姬公留周,伯禽之鲁,孝子不匮典礼无愆
公府议,七十时制,八十月制欲以驳夺从政之限,削除爵土
是为公旦立法,还自越之,鲁侯为子,即为罚首也。
石奋期颐四子列郡
太宰献王诸子,亦在藩外。
古今同符忠孝并济。
  臣闻悔吝之疵,君子有之。
尹性少饮多,遂至沈醉
尹醒闻知
悼恨前失执谦引罪,深自奏劾,求入重法
公府不原所由,而谓傲很,是为重罪过醉之言,而没迷复之义也。
臣闻父子天性由自然,君臣之交,出自义合,而求忠臣必于孝子
是以先王立礼,敬同于父,原始要终齐于所生如此犹患人臣罕能致身
公府议云,礼律虽有常限至于疾病归养,不夺其志。
如此则为礼禁正直,而陷人以诈,违越王制,开其殆原。
尹少履清苦事亲色养历职内外公廉无私,此陛下所以发明诏,而尹之所以仍见擢授也。
行己也恭,率下也敬,先众後己实是宿心
一旦由醉,责以暴慢
案奏不忠不孝群公建议削除爵土,此愚臣所以自悲自悼,拊心泣血也。
  案今父母年过八十,听令其子不给限外职,诚以得有归来之缘。
今尹居在郡内,前每表屡蒙定省
昆弟六人三人在家孝养不废
侍中峻,家之嫡长,往比自表,求归供养,诏喻不听
国体法同,兄弟无异,而虚责尹不求供养如斯,臣惧长假饰之名,而损忠诚之实也。
夫礼者,所以经国家、定社稷也。
陶唐之隆,顺考古典周成之美,率由旧章
伏惟陛下圣德钦明敦礼崇教畴谘四岳,以详典制
尹以犯违受黜,而所由者醉。
公以教义是责,而所因者忿。
积忿以立义,由醉以得罪礼律不复为断,文致欲以成法
是以愚臣敢冒死亡之诛,而耻不伸于盛明之世。
惟蒙哀察
(晋书·庾纯传,又通典六十八。)
李通
  泰始中益州从事
周颂
  抑抑谯侯好古述儒。
宝道怀真鉴世盈虚
雅名美迹终始是书。
我后钦贤,无言不誉。
攀诸前哲丹青是图。
尔来叶,鉴兹显模。
(蜀志·谯周传注引益部耆旧传)
孙和
  陈留人
泰始中太子中庶子,出为辽东太守
范粲
  操行高潔,久婴疾病。
可使郡县舆致京师加以圣恩,赐其医药,若遂瘳除,必有益于政。
(晋书·隐逸范粲传)
郭冲
  金城人魏东安守智子。
扶风王骏关中以为僚属,迁代郡太守
诸葛亮五事
  其一事曰: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怀怨叹,法正谏曰:「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愿缓刑弛禁以慰其望。
答曰:「君知其一,未知其二。
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
刘璋暗弱,自焉已来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
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
所以致弊,实由于此。
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
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其二事曰:曹公刺客刘备,方得交接,开论伐魏形势,甚合计。
稍欲亲近,刺者未得便会既而入,魏客神色失措
因而察之,亦知非常人。
须臾,客如厕曰:「向得奇士,足以助君补益
所在曰:「起者其人也。
徐叹曰:「观客色动而神惧,视低而忤数,奸形外漏,邪心内藏,必曹氏刺客也。
」追之已越墙而走。
  三事曰,屯于阳平,遣魏延诸军并兵东下惟留万人守城。
晋宣帝率二十万众拒,而与军错道,径至前,当六十里所,侦候白宣在城中,兵少力弱
亦知宣帝垂至,已与相逼,欲前赴军,相去又远,回迹反追,势不相及将士失色,莫知其计。
意气自若,敕军中卧旗息鼓不得妄出庵幔,又令大开四城门,埽地却洒。
宣帝常谓持重,而猥见势弱,疑其有伏兵于是引军北趣山。
明日食时参佐拊手大笑曰:「司马懿必谓吾怯,将有强伏,循山走矣。
候逻还白,如所言。
宣帝後脂深以为恨。
  四事曰,祁山陇西南安二郡应时降,围天水,拔冀城,虏姜维驱略士女数千人还蜀。
皆贺颜色愀然戚容,谢曰:「普天之下莫非汉民国家威力未举,使百姓困于豺狼之吻。
一夫有死,皆亮之罪,以此相贺能不为愧。
于是蜀人咸知有吞魏之志,非惟拓境而已
  五事曰:魏明帝自征,幸长安,遣宣王督张诸军,雍、凉劲卒三十馀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
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椰十二更下,在者八万。
时魏军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所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
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
」皆催遣令去。
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
相谓曰:「诸葛公之恩,死犹不报也。
临战之日,莫不拔刀争先以一当十,杀张,却宣王一战大克,此久之由也。
(蜀志·诸葛亮传注王隐蜀记云:晋初扶风王骏关中司马高平刘宝长史荥阳桓隰、诸官属士大夫共论诸葛亮
于是谭者多讥托身非所劳困蜀民,力小谋大,不能度德量力
金城郭冲以为权智英略,有逾管晏功业未济,论者惑焉。
五事殁不闻于世者,等亦不能复难,扶风王慨然善冲之言。)
郭象
  字子玄河南人
(经典叙录作「河内人」。
)太傅主簿
庄子三十三卷,音三卷,集二卷
庄子
  夫庄子者,可谓知本矣,故未始藏其狂言,言虽无会而独应者也。
夫应而非会则虽当无用,言非物事则虽高不行,与夫寂然不动,不得已而後起者,固有间矣。
可谓知无心者也。
夫心无为随感而应,应随其时,言唯谨尔,故与化为体,流万代而冥物,岂曾设对独遘而游谈方外哉!
其所以不经,而为百家之冠也。
庄生虽未体之,言则至矣。
通天地之统,序万物之性,达死生之变,而明内圣外王之道,上知造物无物下知有物之自造也。
其言宏绰,其旨玄妙至至之道,融微旨雅,泰然遣放,放而不敖;故曰不知义之所适猖狂妄行,而蹈其大方含哺而熙乎澹泊鼓腹而游混芒
至人极乎无亲孝慈终于兼忘礼乐复乎已能,忠信发乎天光:用其光则其朴自成。
是以神器独化玄冥之境而源流深长也。
故其长波之所荡,高风之所扇,畅乎物宜,适乎民愿;弘其鄙,解其悬;洒落之功未加,而矜夸所以散。
故观其书,超然以为已,当经昆仑,涉太虚而游惚恍之庭矣。
虽复贪婪之人,进躁之士,暂而揽其馀芳,味其溢流仿佛音影,犹足旷然忘形自得之怀,况探其远情而玩永年者乎!
绵邈清遐去离尘埃,而返冥极者也。
(宋本庄子)
刘宝
  宝为安北将军有汉驳议二卷,集三卷
孙为祖持重
公元467年
  孙为祖不三年
丧服云:「孙为祖周。
」案小记「为祖後者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
答曰:经无孙为祖三年之文。
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後养人以为孙者耳。
丧服云「为人後三年」,为人後者,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後,不列所後者名,所以通人贵贱为人後者用此礼也。
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後者」也。
夫人不殊,祖所养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故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後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
丧服传:「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斩。
」此谓嫡孙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
小记与传但解经意耳。
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长子,祖之嫡孙也。
上厌于父,父亡然後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
(通典八十八)
杜琬
  泰始中博士
孙为庶祖持重
  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孙矣。
若庶祖无嫡可传,则非正体乎上传重之义也。
既无大夫士之位,无嫡统之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主养,祭非所及,而所摄一家之重;居诸父之右,祖无重可传而孙以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嫡孙继祖推情处礼,于义为乖。
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宜制齐衰
(通典八十八)
玉敞
  爵里未详
刘宝孙为祖持重
  丧服·小记:「祖父卒,为祖母服者三年」,此谓孙为祖後者
丧服:「父亡,为母三年」。
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
为人後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玄孙之序。
宗庙者,亦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也。
案士二庙,若立玄孙,则所严之祖,不及曾高,而祢祖无鬼,将何所飨乎?
太尉秩尊,其统宜远亲庙有四,孙之所得高祖也,则于太尉为祖,子所得高祖也。
今立孙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则先人将恐于为厉,故知立後之道也。
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之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
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为长子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後为子三年不得祖父卒而祖母後者三年
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有孙岂异哉!
(通典八十八)
孙为庶祖持重
  凡所重,明是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
至于庶子之子为继祢之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矣。
父尊其祢而子替祖服,不贵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财计
财计则为之服斩衰,无产业则废三年,此非义矣。
又经有为君之祖服周,是为臣君服
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年矣。
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曾祖者也。
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爵土传己也。
体存则就养无方,亡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
吉凶异智,故知生不主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
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尔,人无祖矣。
(通典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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