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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卷八 第 503c 页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

沙门基撰

论。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
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
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
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
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
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
摄法尽义别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
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
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
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
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
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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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
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论。一语依处至所起语性。

述曰。出依处体。
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
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
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
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
中边俱辨此因。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
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
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
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
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
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
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
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
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
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说
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
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
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
为体。唯佛是善。馀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
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
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除佛以外
名皆无记 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
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
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
义皆通故。

论。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
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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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谓依此语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语
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
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
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对
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
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
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
对法第一.枢要等会。言随者。是随逐义。即
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
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
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
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说。说与无
记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
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
因准此可解。

论。有论说此至随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违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 由如名等。是彼
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
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执著。想
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
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
果也。

论。若依彼说至是语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
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
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
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何所
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
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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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
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
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
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名.想.
见也。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
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论。二领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对
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
藉能所之受方是馀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
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
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以受为
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
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
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
生等为因也。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
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
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
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
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
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
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
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
法亦名领受故。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
遍诸心。二五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
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
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
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
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
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应言得等流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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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
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
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
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远
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
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
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
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视义。
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
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
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
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
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
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
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
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
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馀染等皆准此知。

论。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
之立因。

论。谓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论等意
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
亲因缘。

论。三习气依处至远自果故。

述曰。谓内外
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
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
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
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
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證涅槃清净之
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證得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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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
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今此因
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
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
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
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
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
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论。四有润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
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
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
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
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论。五无间灭依处至等无间缘。

述曰。即心.
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
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
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论。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
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
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
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
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
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论。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
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
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间缘。谓现在时
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
能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
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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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八作用依处至馀助现缘。

述曰。谓于所
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
即除种子馀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
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馀一切法疏助
缘皆是。

论。九士用依处至馀作现缘。

述曰。谓于所
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
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
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
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
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馀依处果
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
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
识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
六无漏故。与无记为因。除无间缘。及根。馀
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
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
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
有异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
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
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
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拿。是作具作用。羯
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
说唯除种子所馀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
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
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
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
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
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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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皆有士用。皆以
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十
真实见依处至能助引證。

述曰。谓一切无
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
自熏成种以外望馀皆是此因。以因缘引
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
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
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證即与无为为因也。
此显胜果。

论。总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
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
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辨无漏
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
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
水.粪等。望谷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
彼力名摄受因。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
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
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
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论。十一随顺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谓三
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
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
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
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
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
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
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
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
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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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
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
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论。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
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
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
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
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
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
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
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
其大论等同。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
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證彼果。差别势力自
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
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
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
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
漏.无漏。一准于前。

论。十四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
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
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领受。及此后三
因。同瑜伽第五。皆言于生.住等果。不言
馀者馀因狭故。此四宽故。然大论。显扬但
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
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
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
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此中无记.染.
善皆准应知。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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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法相违名相违因。
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论。十五不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
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论。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摄。

述曰。自下第二
二因相摄中。有二师别解。初师中二。初引
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
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讫。能生因
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论。此说牵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
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
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
除业等。彼非因缘故 问曰何以得知生
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
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谓不尔。今
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
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
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
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
种也。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
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
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
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
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
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
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
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
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违摄
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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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
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
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
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论。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
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
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
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
摄。亦非尽理故。

论。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
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
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
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
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
为言。

又解。

论。或亲辨果至谷麦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
亲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
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
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
所摄。馀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馀因方便
因摄。

论。所馀因谓至方便因摄。

述曰。谓第一言
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
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
位二因种馀。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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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
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
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论。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牵
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
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
宽。能生是因缘故。馀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
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
生起.牵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馀因。所以者
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
缘故。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
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馀不摄便狭。
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
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

论。有寻等地至馀方便摄。

述曰。于中有
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论。此文意说至自类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
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
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
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
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
种及现者。

论。此所馀因皆方便摄。

述曰。方便疏故。此
六因中因缘种外。及馀四因全。皆名方便因。
疏体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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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知者。

论。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
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因属十因中第四
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
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
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
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馀因。若唯取九。九中
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
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
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
摄馀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狭。若方便定
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
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
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
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 问何以菩萨
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
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
即摄现.种俱尽 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
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
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此第
一师辨讫。

论。或菩萨地至即彼馀八。

述曰。第二师中
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
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
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馀诸因。即
十因中馀八所摄。

下自释难。

论。虽二因内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牵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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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
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
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
说增上业种所摄。

论。虽馀因内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
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
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
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
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论。有寻等地至即彼馀九。

述曰。下文亦二。
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
因摄。馀因之言馀九因也。

何以尔者。

论。虽生起中至亲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
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
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
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显故偏说之。略
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
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
为近也。

论。虽牵引中至亲隐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
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
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疏远
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
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
引因也。理亦无违。

论。馀方便摄准上应知。

述曰。虽馀四因中
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
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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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摄十因.二因。

论。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标云
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
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
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
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
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

论。论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
引文后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

论。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摄。

述曰。下解有二。
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
有二师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
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
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
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
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论。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
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
三.四两依处。外馀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
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
子是因缘故。

论。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牵
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
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
文将为尽理。

论。或种子言至取舍如前。

述曰。第二师解。
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
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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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不摄习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
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此师意解。约生起
亲近故不说馀。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
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
不尽理。

论。言无间灭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
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
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处.第六
境界依处所摄。其馀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
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
境心等得生。馀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
文而为尽理。

论。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
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
馀三依处。馀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
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
但说二隐馀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
不尽理。依所馀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
随前所应尽理不尽。除三之馀皆增上故。

论。论说因缘至摄受因摄。

述曰。此下即答
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
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三十八说。
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
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
中别疏摄受因摄上二缘。自馀九因二缘所
摄理准可成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
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
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又已辨二因与
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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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
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
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
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显故。馀是
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论。虽方便内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
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馀因尽。有非增
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
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
少分馀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约
不相乱增上缘体解。若相乱体。以馀二缘
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
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论。馀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
则六因内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
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
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
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虽
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
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
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馀无名.体
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论。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
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
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
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
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
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
通说。皆如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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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
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
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
何处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
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
出果体。

论。果有五种至异熟生无记。

述曰。谓有漏
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
善 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
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
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
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
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
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
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论。二者等流至后果随转。

述曰。谓习善.无
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
果。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
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
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
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论实此果非不
通馀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
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
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
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类也。
唯此一法。非馀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
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
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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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
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
伽等依据前后即通论也。

论。三者离系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
断障所證。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
性真如是。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
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智灭诸烦
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然此果有义。唯断
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
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
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四者士用至所辨事业。

述曰。谓诸作者
假诸作具等所辨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
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
穑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
无间.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说。一者
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
少实法。第二师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
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文但通言诸作者
假作具所辨事。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
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
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五者增上至馀所得果。

述曰。若论别相。
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

论。瑜伽等说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体已。
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瑜
伽第五。及显扬十八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
乃至广说。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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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
师。

论。习气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异熟果
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
功能.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
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
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
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
也。故前论云。若摄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
所馀二依处。摄受一切有漏故。今但总言
显诸依处不别说也。何以知五。准下因
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
说。此亦应尔。

论。随顺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等流果
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
望现行。及自类种。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
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此说士夫
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
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得等流果。又解
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
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唯望有情士夫
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
无间灭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
不说得。馀可知也。

论。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谓依处中
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
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此
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
作用俱得此果。馀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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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疏远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约有为法。为
清净观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于生住
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七依处得离系
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
有为为果故。

论。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处中。
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
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
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
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师说。
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
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
十一依处得 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
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
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
言语因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应尔。

论。所馀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随前
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
根.障碍依处全。馀十一小分。若不尔者一切
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说耶。

论。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述曰。自下立理。若
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
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
熟果便为太宽。馀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
太狭也。随顺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
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
等流果故太宽失。馀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
亦有不摄即太狭失。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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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
离系果故。馀四处中亦得离系。既为不说
即太狭也。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
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
馀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
失。馀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馀依处中。
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
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馀者。前
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
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
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
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
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故知于我所说
为正。或此增上唯应难狭。馀四依处得馀
果故。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
说故也。

论。或习气者至故此偏说。

述曰。第二师说。
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
尽为异于前。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
第三依处。虽此报因馀四处亦有。习气中亦
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
因熟时去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故。
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
馀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随顺处言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随顺
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
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
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
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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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真见处言至相显故偏说。

述曰。此真见
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馀四依处。或
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
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
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士用处言至是故偏说。

述曰。准上可
解。以士用果望于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
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馀四或十依处无
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
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总言亦能
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
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所馀唯属至故此偏说。

述曰。此摄所馀
 馀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
馀四依处。已显得馀四果故。不说馀四处
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处亦得馀四果。而
增上多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

依处既示。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论。如是即说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中得果
随文且释。其理不尽如枢要说。是十因中
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
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
馀可知。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此
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

论。若等流果至初后缘得。

述曰。等流果七
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馀是
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
如前。馀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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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初.后故。

论。若离系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离系果五
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
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亦不得。馀因不得义
可知也。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此唯增上
缘得。

论。若士用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有二说。
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馀不得者
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
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论。有义观待至馀三缘故。

述曰。此第二师。
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说因不得。如前
处中说。馀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
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馀
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
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宽狭如前已
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

论。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
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
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馀因所得。
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
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
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
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
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
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此有二解。一
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论。馀已
上是正论。以明缘所生法文。应明能生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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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四缘是正论也 第二四缘已下并傍论
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
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论。
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
也。此等妙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
学者宜详义焉。然据瑜伽等。即以士夫所
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馀法故二师皆是
也。随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
三界系不系。见所断等。皆如理思。

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
自下解生。于中有二。初辨现.种生。后总结
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后辨生种。生现
中。初辨种生后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
初染。后净。

论。本识中种至除等无间。

述曰。谓本识中
种子总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别。分别
之言通摄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
除等无间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论。谓各亲种是彼因缘。

述曰。释为三缘。
此简业种生异熟果及馀增上。虽眼识生
藉根等种。非亲种故。亦非因缘。总而言
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
识种生故。

论。为所缘缘于能缘者。

述曰。谓要能缘种
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
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
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识。不缘种故。但与第
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今
简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于能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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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简略言。

论。若种于彼至是增上缘。

述曰。谓有种子
于现行法能助与力。如根种于识种。作意
种于识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
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皆是增上缘。然简无
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碍故。
虽亦是增上缘不相违因摄。然于生现分
别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缘。现未
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简障碍现行
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讫。

论。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述曰。然此总言。于
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
种故。亦与自證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识体
缘一切法故。与染别也。

总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别。是一
切种如是如是变讫。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
分别。于中初总。后别。

论。现起分别至无因缘故。

述曰。此文总也。
不简自他识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于现
非亲辨体。无因缘故。

论。谓有情类至除等无间。

述曰。自下别中
第一子门。自他身相望。谓自他身分别。展转
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总门中已定除讫。下
但于馀三缘中取舍。此除等无间。等无间
法唯自一识故。此中分别既摄见.相分等
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别。但知不唯是见分
也。即唯前六识。或亦第八识。许变他处故。

论。自八识聚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子门。
自身八识。随一一八识相应法等见.相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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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名自识聚。以识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
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识聚相望。定有增上
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间。唯自识相望为
此缘故。

此即明简定有无讫。于四缘中二定无也。
谓因缘.等无间。一缘定有。谓增上缘。所缘缘
不定。下别辨之。

论。八于七有至所杖质故。

述曰。此谓第八
于馀七识有所缘缘义。七于第八无此缘
义。以第八相色等为其本质。生五识相分
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
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质。五.
七不生故。虽非亲所缘缘。然是疏所缘缘
也。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
也。第八若有七识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
缘。非所缘缘也。

论。第七于六至一切皆无。

述曰。第七于馀
前之六识。于初五识无此缘义。与一意识
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识无者不缘
七故。前之六识于第七识。并非彼所缘缘。
彼不缘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问八。

论。第六于五无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
识于前五识无此缘义。五识于六有此缘
义。五识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
变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识者方为此
缘故。不以五识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
无故。

论。自类前后至取现境故。

述曰。第三子门。
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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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识聚。容作三缘生后自第六识聚。即
除因缘现行相望故。有所缘缘据缘者说
故。此中不除阿罗汉末后心等无间缘。据
长时故。但说容故。馀之七识但有二缘。无
因缘.所缘。皆非种子。又不能自缘前念识
聚故唯缘现境故。此第一师即长途义。

论。许五后见至亦有三缘。

述曰。自下第二
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说许五识后念见
分缘前念相分。彼论言或前为后缘引彼
功能故。彼随经部因果异时。既非现境生
五识故。前念五识现行相分为能熏。引相
分种子。生于后念五识相分。前念五相有力
能生后识见分故是缘义。后念之识带彼前
相生故是所缘义。即以相分为行相。本质
为疏所缘缘义。今叙彼意许五识后见缘
前念自识相者。五识及第七识前与后亦有
三缘。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识者。以非
能熏不能引种。故前念相非自后识所缘
缘也。此师自识前后。异于前义也。

论。前七于八至相见种故。

述曰。若后以前
念为所缘缘。自身八识品相望中。前七于
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以前七识皆能熏成
彼第八品相.见种故。谓前五识为能熏。成
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种故。是第八见分所
缘缘。第七识为能熏。成彼第八见分种故。
是自證分所缘缘。自證等种生自證等随应
亦尔。第六识若缘第八见相而熏种。即双
熏彼二分种子。若缘虚空.心心所等以为
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种也。非是能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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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彼第八现行相.见分种也。第八不缘虚
空等故。此七识中望彼第八相.见分等应
作四句。其第六识具后二句如理可知。即
是二义与前师别。六望七等准此应知。

论。同聚异体至不相缘故。

述曰。第四子门。
就如一眼识中。俱时心.心所。一一别互相
望。虽是同聚而是别体。展转相望唯有增
上缘。见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缘故。然此
心.心所不相缘。相分所杖本质同。若见分.
相分不相缘故。非如大众部缘俱生心.心
法故。若许缘者不同一所缘过。受不与心
同一缘故。大乘见分不许自缘。亦有此妨。
然极相近不缘俱法。说自證分既得自缘。
即无前过但有后失 若尔如何名同一
所缘 谓所杖质同名同一。非多见分共一
亲相分名为同也 若尔且如第八心王。不
能缘心所之相。即无本质。如何名为同一
所缘 同一所缘总有二义。一所杖质同名
为同一。如五识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识所变
质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
法。及第六识缘过.未等。虽或无本质不
托他变。各各自变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
缘心所之境生名为同一也。此第一义。

论。或依见分至为触等相质。

述曰。此第二
释。亦许相缘。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
相缘。无缘俱时他见分故。此依因位。佛则
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
为本质方得起故。如本识中诸法种子。为
同时五所触等相分本质。此显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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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

述曰。若不尔者。
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境故。既彼有境
故。必以本识所变为质也。诸心.心所理例
并然 然前师意各各缘自所变种子。然唯
心王所变种子能生现行。非五所变。如眼
根等无能生识用也。此师难曰。何故同一
所缘分为二义。第八五数无本质也。前师
解云。若必有本质。如第六识缘虚空时以
何为质。第八心王不托五数境生。如何
同本质。有说一切心必托本质方生。如缘
虚空托名为本质。第八心王以五数所变
相假力故为本质起。名同所缘。

论。设许变色至不同质故。

述曰。此依因位。
果亦可然。至下当知。今此后师设许无色
界第八亦变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识亦定
缘种。勿第八俱六个见分境不同质故。自
證分境许不同缘缘自见故。今依可尔说
有本质。非要尔也。此义应思。同一所缘相
似名同。各各变故。何要同质方名同也。又
唯识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质方生。良恐
理乖唯识。是故前师甚可玩矣。

论。同体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门。
如一受相分与见同体。相望为缘者为见
分二缘。谓所缘.增上。见分于境无所缘缘。
但有增上。相与馀分但为增上。若约疏所
缘缘亦非。见与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说
得。由相为缘见分生故。

第六子门。

论。见与自證相望亦尔。

述曰。谓见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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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如相与见能为二缘。自證与见但为一
缘。如前说故。见与第四亦但一缘。此据
亲义。若疏所缘亦得有之。今约亲说不相
违也。

论。馀二展转俱作二缘。

述曰。自證。及證自
證为二。见分之馀也。展转为二缘。互得相
缘故。二与见.相分但为增上。

论。此中不依至。互为缘故。

述曰。然前相分
与见为二缘。不言种子亦为相分得为
因缘者。此中不依种子为相分说。以说
现行互为缘故。又种为缘生分别者。前第
一门以解讫故。此即现行染八识聚说为
缘讫。

论。净八识聚至能遍缘故。

述曰。净八识聚
若自.他身。自.他八识为缘。皆增所缘缘。以
净八识皆得缘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缘故。
即净八识皆得互缘。同时心.心所。亦得互
自缘同时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现影故。识
自證分与相应法见分同缘缘自见分。馀净
心所义例亦然。又或能缘彼相分故。若不
现彼影。应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
言勿见分境不同质故。即识见分与相应
见分定必同缘。如何自證与相应法见分。同
缘识之见分不自缘也。若自缘者与自證
分何别。若不缘者便违上文。今有二解。一
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说。依果说者见分之
境亦不必同。又识等见分与相应法亦定同
缘。亦自缘见分。亦缘自證分。与相应法见
境齐故。然与自證作用各别。自證唯内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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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别变。其见分自缘等亦更别变。然相分摄。
与相应法同外取故。相应法缘识既不外
取别变相分。识之见分例亦应然。亦不违
上见分境同。此义虽胜然稍难知。

论。唯除见分至能缘用故。

述曰。若通佛说。
非见分等为相分所缘缘。一切相分是亲所
变名为相分。相分必无能缘用故。如化心
等亦尔。化心不缘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
所缘。见分摄故。文中唯有见分非相分境
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缘。以得缘故。即
显自證分亦见所缘。现作相分缘故。如无
分别智。唯是现量无外境故不缘。不同后
得智。后得智见分返缘自證。作影像缘。仍
是相分。不尔即与證自證无别。何须四分。
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缘相应法见分。
缘自證分。亦能缘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
缘见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馀者不能。此中
但遮见分非相所缘。义遮第三.四分亦非
相所缘。意显馀三分互缘一切法。名遍缘
故。虽作此解三分何别。各相似故。如前所
得者亲得。馀新所得影说。故成差别 又
解然今但遮相为能缘。及遮见分不缘自
證。非显馀二得缘一切。此不及前解。

论。既现分别至能作几缘。

述曰。上来第一
现起分别缘其种子.现行生讫。自下第二
明种子亦应缘其现行.及种子起 此言
缘者是缘藉义。非缘虑义。以种亦是分别
摄故。今论解言缘生分别。现行.及种望于
一种子能作几缘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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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种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种子必无
等无间缘.所缘缘起。此之二缘四缘之中位
居中故。以此二缘待心.心所为果方能生
故。种非心等故非二缘果。

论。现于亲种至但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
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缘。即因.增上。
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
与非亲种不辨体故。除自种外。但一增上。

论。种望亲种至亦但增上。

述曰。于一切位
种子望自亲种亦具二缘。除中二也。于异
性非亲种亦一增上。此中巨细如理应思。
准前显后净种亦尔。文言略之。与染同故。

此上总解缘生分别讫 次下第二总结有
二。初结非。后破小乘心外之缘。

论。依斯内识至何固执为。

述曰。谓依内识
若种.若现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能
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执心外之缘
设有无用。况违理.教而固执何为。

论。虽分别言至具广分别。

述曰。此略指也。
下解彼彼分别。此言分别唯是有漏心.心
所。中边论说虚妄分别。谓是三界心.心所
故。此非执心。然随胜者圣教多门显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当广
解 如馀论中具广分别者。瑜伽三十八.
七十三.七十四.显扬等。并如下解。楞伽第
五亦有十分别等也。

上来解此颂中。初依颂释文。第二广解。广
解中。初问缘生分别。第二答解。解中初
解四缘等。第二解生分别。生分别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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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生现.种分别等。后总结 或从前释中
分三。初略解颂。次广解。后结 或于广中
分三。初解四缘等。次明生分别。第三广分
别 或于此广生分别分二。初辨生。后
辨分别。馀解同前 就明唯识相中。初广
分别三能变相。次前前颂明唯识讫 自前
颂来解诸妨难。于中有二。初二颂释违理
难。后五颂释违教难。初二颂解违理难中。
上来已一颂讫 自下第二释诸有情续生
死难。前颂所明虽无外境。而诸分别皆缘
所生不离内识。外人问曰。

论。虽有内识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初寄问
以发论端。虽知论主唯有内识。而既无有
心外实缘。假说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
生死相续。若无心外缘生死不续难。

论。颂曰至复生馀异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
续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续。长行答中有四
复次。至文当知。

论。诸业谓福至不善思业。

述曰。初释中有
二。初别解颂文。后总结颂意。别解颂中文
分为四。上二句别解为二。下二句合解为
一。第四总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字。
第四句复生等字。合解其颂。解第一句中。
先解诸业。次解习气。后总解之 以业有
三故言诸业。此解业义如第一卷解。福等
三业如对法第七.第八.及大论第九.五十三
等解。福者胜义。自体及果俱可爱乐相殊胜
故。非福者不可爱乐。自体及果俱不可乐。
相鄙劣故。不动者不可改转义。其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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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一境界不移动故。又复移转境如生得
散善。亦从于定总名不动。对法论说。欲界
系善业名福。瑜伽论言。谓感善趣异熟。及
顺五趣受善业名福。前是人.天总业。后是
五趣别业。然说地狱亦有别善业者受等
流果。如凉风触身等。别相似业名为善也。
又令地狱诸苦轻微名为善业。如不断善
等。又约六趣为论。除地狱取非天。五趣
有善业果也 非福业者。瑜伽论云。谓感
恶趣异熟。及顺五趣异熟。初是三恶趣总
业。后是五趣别业 不动者谓感色.无色界
异熟。及顺色.无色界受业前是总业。后是
别业。对法论说。何故色.无色业名为不动。
答如欲界馀趣业。遇缘转得馀趣处受。彼
业不尔。定于自处受故。问曰何故尔也。定
所摄故。非同散业。若尔如何熏禅资下故
业生五净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摄名为不
动。以定能住于一境故。且福之名应通三
界满业。以上善业别有胜能名为不动。欲
界善业别得总名也。然不动中顺受别业瑜
伽论少别。如彼抄解。然此三业通身.语.意。
意业通三界。身.语唯二地。有寻.伺故。此体
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为此业体。游履
身.语身.语动作故名为业。身.语唯无记。非
善.恶性故。唯以思为体。

此中为唯以思为业。为复有馀。

论。业之眷属亦立业名。

述曰。即五蕴性。善.
不善律仪实业眷属故。馀则可知。

何意眷属亦说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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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招引满异熟果故。

述曰。以皆与业同
招引.满异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随转。
无过.未世实四相故。此总.别果如第二卷
已广具解。

上来所说谓初作时即现起法。若异熟因非
即受果。现既久灭如何感果。非过.未有故。
为答此问故次论文。

论。此虽才起至当异熟果。

述曰。下解习气。
现行此业虽才起已更无异问而便即灭。
无别义理可如萨婆多虽现用无有过.去
体能招当来真异熟果。

若尔如何。

论。而熏本识至说为习气。

述曰。现行之业
当造之时。熏于本识起自业之功能。功能
即是颂中所说为习气者。

何以名习气。

论。是业气分至故名习气。

述曰。是业气分。
解气 由现熏习所成。解习 此业熏成
不同无惭计业皆宿作。并是曾有。化地部
等业入过去现皆有体。又此习气简萨婆
多等过去有体之曾业也。及简顺世外道说
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今此习气理
则不然。由过去无间灭现行熏习故。种子
念念前灭后生恒现在有。故简彼曾世有用
于过去世现有业体。即此种子非作时即
受果。后时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
故。故简现作业时即受果。由此义故有诠
有遮。故名习气。即解颂中习气二字。总合
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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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是习气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善.不善
业能感当来若别若总异熟之果胜增上缘。
非同性故。非亲能辨果体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论。相见名色至皆二取摄。

述曰。一相.见。谓
即取彼实能取.实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
色。色者色蕴。名者四蕴。即是执取五蕴为
义。前言相中亦通取无为。以为本质故。今
此唯显取亲所缘。不能缘得心外法故。又
变无为之影相分亦名所摄。不离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蕴法。不离此二
故。四者本.末。谓取现果。第八识是诸异熟
之根本故名之为本。馀识中异熟名之为
末。是第八识之末果故。即取二异熟也。谓
爱乐执取缘取也。或第八识总报品名本。
馀识别报品名末。摄一切法尽。唯简异熟。
以极狭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
一取言。通上四处。是单取。及通彼上。是重
取。谓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缘
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
取所摄。即是现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
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习气。

论。彼所熏发至名二取习气。

述曰。即彼八
所熏发。亲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识上功能
名二取习气。即前八中皆具二义。名为习
气。皆有所生.能生义故。本末若为异熟解
者。取为所取故亦具二义。即名言种由取
二而生故能生本识。此非善.不善。但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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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亲生之种。此中二取通七识所熏。随其所
应生第八识相.见分等。

此二取言欲显何义。

论。此显来世至诸因缘种。

述曰。显当来世
异熟果心。及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因缘
种子亲能生果故。简前业种。即显名言种
子生果无尽。随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为
主但言生心。实通五蕴。此当来世言。或一
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颂
上四字讫。

论。俱谓业种至互相助义。

述曰。颂言俱者。
谓前诸业。及后二取之种子俱。即是同时感
生果也。非如小乘异熟因果必不同世也。
作时受时虽世不同。种正受果时。必与果
同世。以过.未世无体性故。

问于生果位亲者因缘。若论感果力能胜
者唯是业种。或二种既俱。何故颂中先说业
种。后说因缘。

论。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述曰。业招生显。
由业感生胜故。显故。故颂先说非因缘
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讫。

论。前异熟者至业异熟果。

述曰。颂中所言
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异熟果者。
显通总别。颂文狭故但言异熟。意亦通也。
以过去世多生之业。同于一身得受果。谓
前前生业异熟果也。又前前生业之异熟。
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异熟体非一
故。后亦当尔。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
下三字。谓馀异熟等。将欲解颂既尽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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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先发言云。

论。虽二取种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种子
受果无穷。摄大乘第三说无受尽相。业习气
有尽。彼论说为有受尽相故。所以者何。由
异熟果一者性别。与业性殊不多相顺。二者
难招业虽招得。谓必异世果方熟也。故业
习气有尽。如沈麝秽草有萎歇故。其等流
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体性相顺。二者易
感。同时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种
易感果也。何者为等流。何者为增上。增上
宽。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谓种子与现行及
自种。为俱生同类因故也。增上更无别体。
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
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义也。又种
望现行是增上。望自类种是等流。业种望
彼现及种皆异性故但是异熟。

上来已别解颂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
由字.第三句既尽二字。第四句复生字故。

论。由感馀生至馀异熟果。

述曰。由感当
来馀生业等种子熟故。于今身中前异熟
果受用尽时。即是此身临终之位。彼所熟业
复别能生后馀果起。即先果尽时。后果业种
熟。其异熟果而复得生。所以生死不断绝
也 由感馀生者。解由字。由者缘由也。前果
尽时者。解既尽 复别生果等者。解馀异
熟复生也。

下结答难。

论。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续。

述曰。由此所说
业果无断。生死相续轮转无穷。何假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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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续。此结答也。

论。此颂意说至为彼性故。

述曰。总此颂意。
由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故生死轮回皆不离
识。非心外法令生死续。以业.二取不离心.
心所而得相续。为生死因果之体性故也。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总有三种。

述曰。第二
复次。解颂答问。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别
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习气即摄论第三.第
四三种熏习。

论。一名言习气至各别亲种。

述曰。别解有
二。初别解三。后配属颂。但此名言分为二
种摄一切法习气尽也。此是三性诸法因
缘。彼论但有言说熏习。

论。名言有二至音声差别。

述曰。唯第六识
能缘其名能发其名。馀皆不缘亦不能发。
即唯诠义音声之差别。简非诠表声。彼非
名故。名唯无记。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说故。声
自性唯无记。然声有表是业性摄。以能表
思名为三性。体唯无记。名非业性。故从声
本说为无记。然名是声屈曲差别。唯无记
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种。然因名故心随其
名变似五蕴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
种名名言种。一切熏种皆由心.心所。心.心
所熏种。有因外缘。有不依外。不依外者
名显境名。若依外者名表义名。以分二别。
然名自体不能熏种 问曰如缘五境而
熏种等亦依外缘。何不别说因义熏习
 答境非胜缘。因境而心熏。但是显境所摄。
有能诠之法。令因起执流转生死。带此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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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为缘而熏故。立表义名言熏习。又一切
法名为先故想。名在于内发诠召法胜。但
说依名不说依境。若依无漏名熏种。此
唯无漏善。内名为缘熏五蕴种心变似故。
虽亦依句等而成熏习。总说为名诠召诸
法名最胜故。从胜为目但说名言熏习。名
言进退摄句字故。

论。二显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
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非
相分心。不能显境故。此见分等实非名言。
如言说名显所诠法。此心.心所能显所了
境如彼故名之为名。体非名也。名体是彼
不相应行故。又如四蕴名名体即是名。能
显义故。瑜伽论中第五十六说。顺趣种种所
缘境义。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四
蕴名名。是通三性见.相分种。境从见说亦
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
漏无漏。即摄一切有为法尽。摄论唯据言
说名。唯有漏也。

论。随二名言至各别因缘。

述曰。随二为缘
相分等中熏五蕴种亲辨体故。

论。二我执习气至我我所种。

述曰。此令自
他成其差别通六.七识。非如摄论唯说第
七。

论。一俱生我执至自他差别。

述曰。因我执
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蕴种。即名言熏习。由
熏我执种令自他别故别立之也。初通
六.七。后唯第六。其文易解。无劳更释。

论。三有支习气至善恶趣别。

述曰。有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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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支者因义。分义。即三有因生善.恶趣差
别因也。通六识皆有此熏。馀文可知。然不
善中所言诸者。显恶多于善。令生厌故。
令五趣别由业力也。

论。应知我执至是增上缘。

述曰。此后二种
望异熟果是增上缘。以异性故。我执相分
所熏成种。虽作因缘亲生本识。见分种子
令彼自他差别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种。与
异熟果为因缘亲生故。有支为增上缘异
性故。我执种子为增上缘。令自他别故。此
是见分执种。若相分种亦得亲生。文意如此
也 第一言说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寻.伺
故。此熏习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习故。
或通无色。无色诸天佛处听故 显境名言
通三界九地熏习。有支.我执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习通三性。有分熏习唯善.不善。
我执熏习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别
通不善 第三表义名言唯第六识缘之熏
习。显境名言通前七识。第八不熏故。有支
通前六识。有善恶性故。我执唯第六.七。七
唯俱生。六通分别 第四后二熏习唯有漏。
名言熏习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
言熏成种故。摄论但约有漏表义名说。此
说尽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习唯除佛位。
第六识有漏至八地。馀六识。及诸无漏通十
地。有支非圣者。圣不造业故。设造别业不
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摄。或类相从亦
有支摄。分别我执唯异生资粮位起。圣说不
共无明内异生亦无故。俱生我执除二乘无
学。八地以去菩萨。及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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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别解三习气已下配属颂。

论。此颂所言至有支习气。

述曰。以三熏习
即颂习气。颂中所言业习气者。即此三中有
支习气也。

论。二取习气至皆说名取。

述曰。即取我执。
及取名言以为境界。而熏所成二种习气
皆名为取。取此二故名之为取。非此二种
体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颂上二句中三
习气也。

论。俱等馀文义如前释。

述曰。此馀俱义。及
习气义果。有前尽而后生义。如前师解。此
中同者不别出之。若有异者皆别解也。下
准此知。然此熏习。十一识等相摄分齐皆如
理知。

第三复次以十二支解颂。

论。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

述曰。于中
有二。初汎解惑.业.苦属释论文。后以有
支释惑.业.苦。初中有三。初总举生死由
惑.业.苦。次别解惑.业.苦。后指例馀文。此
则初也。

业.惑.苦者。此应第二方解其惑。以随发
业次第而说故此非倒。

论。发业润生至众苦名苦。

述曰。次别解也。
能感后有诸业名业。即通一切总报.别报
现.后等业。除无记业。及无漏业。皆名为业。
能感异熟生故 惑者即是发业润生烦恼。
对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烦恼。皆能发业皆
是不善。任运能发恶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
我见.边见。及此相应贪.慢.无明皆非不善
上来数明。然缘起经上卷云。若由欲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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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由于生死起
定信故。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
覆无记。若法欲界有覆无记。于发诸行无
胜功能。以此文證。故离我见等俱起法。亦
有独头爱等无记。即缘后有起爱润生爱
等。或馀本有位起。此爱等亦是不发业者。
及除上界无明等发业者。外馀一切不发
业惑。馀者皆是此中发业惑摄。馀随起有覆
等是润生摄。若助发润即通一切。苦中即摄
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论。惑业苦种皆名习气。

述曰。前说现行此
种。即现之习气也。

论。前二习气至亲生苦故。

述曰。以三种望
果谈其亲疏。今此三中惑.业二种非异熟
性。与果异性。但增上缘。助生苦故。但为势
引。非正亲生。若苦种子与生死苦为正因
缘。以能辨体亲生苦故。

论。颂三习气如应当知。

述曰。惑.苦种子
名为二取。业种可知。故言随应。

问何故此中惑.苦名取。业不名取。

论。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释彼得名。惑
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论。取是著义业不得名。

述曰。此释唯业不
名为取。世间有情多于现果起执著言。今
此是我.我所摄故。即能.所执著名为取。世
间有情不多于业起执著故。如有执我而
为作者我物等故。前说以取是著义故。不
多于业而起于著也。

论。俱等馀文义如前解。

述曰。一准于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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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也。然于此中惑.业.苦摄一切惑.业.
苦尽。即总门也。

论。此惑业苦至如论广释。

述曰。第二别摄
十二有支。此中以总复摄于别十二支故
 问何以知十二支是别。摄总惑.业.苦不尽
耶 答若除此中无明.爱.取馀一切惑。除
正感后世行。馀别报等行.并别报体。苦
圣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
二支中有三。初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
即此文是。二广明十二有支。即论云此十二
支略摄为四谓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总结
支归惑.业.苦。即下论云由惑.业.苦即十
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也 今此惑.业.
苦总摄十二支中。指如馀论广释。即瑜伽
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对法第四。十地论第
八。及天亲所造十二因缘论等。此为论也。然
缘起经中亦甚广明。至下论中此所无者附
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门解释。一
列支名辨总别体。二明支总别名义得名。
三次第所由。四总.别业用。五因果差别。六支
互为缘四句料简。七能.所引生诸论对释。八
废立增减释诸妨难。九定世破邪。十诸门
辨释。论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释妨。三定
世。四诸门辨 一列支名辨总.别体者。列
名可知。总五事中相及分别。三性之中唯
依他性。取蕴.处.界一分为体 别体性者。
一无明支者。以行蕴中无明为体。不取馀
法。何以知者。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
胜非馀法故。大论第九云。以七无知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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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支。故唯取无用不取馀法 问若尔
何故对法第四云。无明与行得为因缘。无
明俱思种名无明支故 答曰不尔。彼非
因缘故。此论解云。无明俱思假说为无明。
实非此支摄。由假说彼为行因缘。实非取
馀为此支体。大论第十。及此论下。说为一
事故不取馀法。又诸论.此论皆言。正发业
唯是无明。馀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
约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种诸无知等。
如大论第九等说。此无明支别有实性。何以
知者。下十二支假实之中说为实故。大论第
十。乃至五十六缘起善巧中皆言实故。又五
十五明诸烦恼假实之中。言五见假。此为
实故。又缘起经下卷。五十六中。皆广问答简
诸馀法故名无明。俱舍第十文势同也。此通
现行.及种为体。十地经云。无明有二。谓子
时.果时。缘起下卷云。无明有四。谓随眠等。
又唯发业性。通不善.无记。然发福.非福.不
动三无明别。如对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
身.语.意三行为体。心.心所法为体。谓行
体是思。此身.语.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
身.语在色界。意亦通无色。名为不动。大论
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现行.种子。十地经
说行有二种。谓如无明有子.果时行亦尔
故。唯善.不善性 三识支者唯取阿赖耶
识亲因缘为体。九十三云。于母胎中因识
为缘。续生果识随转不绝。任持所有羯剌
蓝等。非馀七识随转不绝能任持故。彼下
文云。又即此识当来后有名色等种之所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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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非馀七识诸种所随故。此论又云。所引
支者。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
种。此中识种谓本识因。故知识支不取馀
七 问曰若尔何故大论第九卷末。以六识
为识支广解已。云此于欲界具足六种。色
界唯四。无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
会。云行为缘故令识转变。此识现法但是
因性。摄受当生诸识果故。约就一切相续
为名说六识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识者。是
就二乘一切身语。彼不立有第八识故。又
一身中约一切识相续为名说言六识。其
实唯取阿赖耶也。果报主故。说与名色互
为缘故。乃至命终恒随转故 此唯种子不
取现行。何以知者。大论第十.此论等云胎
藏苦故 问若尔何故大论第九云三行所
熏发种子六识。及种子所生果时六识名为
识支。处处又说行熏于识。识与名色得互
为缘识入母胎。非种子时有是义故。十地
论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乃至于生.老死
亦尔 答此论下云。此五种子在于因时无
有前后。约当生果位中说故有前后也。或
于现在是过去世。此生.老死位说识支故。
有现行识其实唯种。不尔便违五十六说。
彼说五种胎藏苦故。此论所引支中。又言
识等五是种故。识既如此说名色入母胎。
乃至说受亦有二种。谓境界受为爱缘等。
皆准此知。此五体皆唯种子故约当生位。及
于生.老死位说故。言有现行实皆无也。此
唯无覆无记性摄 四名色支者。有二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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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一切有漏五蕴皆是此体。通异熟.非异
熟。如九十三说。又五色根。根依大种。根处
大种。所生诸色。及馀诸名。皆名色摄。大论第
九云。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十有色处.法处
色等。皆名色支。此论下云。或名色种总摄五
因。于中随胜立馀四种。通取三性以为体
也。若准此论及诸论等。通取异熟。及馀性
故。若约名色不相杂乱说此支者。即除六
根.触.受法种皆名色摄。谓色蕴中除根馀
色。除受蕴全。除行蕴触。除识蕴中本识.意
根。馀想蕴全。三蕴少分。为名色支体。此论
下云。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馀因。
皆是名色种摄。故此二体宽狭不同。前体即
是四蕴名名。色蕴名色。汎尔通释。即体相
滥。后解名色五种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
明。不尔如何名五种子。五体即是一名色
故。此唯异熟无记性故。第八相应中除触.及
受。六识俱中又除一切异熟触.受。所馀现在
异熟六识。及过.未世所馀异熟心所法种。皆
是此体。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为色。
无间灭意名之为名。即与六处无别体也。
然说六识为识支故。由说与彼互为缘
故。偏说六根。非实此支之体唯尔。前解为
胜。此约六处与名色支无别体性一义
解释。非谓尽理。无覆无记性 五六处支。
唯内六处。此唯取彼异熟种故。即五色根。
及前六识若有异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
此约一意二世分别。即义说别。若不尔者
名中无识。此约一时俱有五种而为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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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约当生分位说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蕴。
初生之位在过去识名为意者亦名中摄。未
名六处故。此唯种子。有处亦说为现行者。
如名色中说。下至触.受皆准此知 六触
支者。除第七识取馀第八相应触全。六识
之中若异熟触一切皆是。此约五种同时为
论。若分位为言。六处位后所有触数方是
此体。大论第九说六触身名为触故 七受
支。此亦同前触应知也。作用分位义皆同
故。然论说受为爱缘者。约当来生。及于现
在生老位中现起受说。然即彼体是生支摄。
今此受支唯在种位。以识等五论皆名为胎
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种子故 八
爱支。唯取爱数一法为体。大论第十初云。
爱谓三界爱。亦通现.种。十地论说故。此论
下文云。爱支与取得为因缘。非现望现体
是因缘故。爱种.现为此支体 九取支。通
取一切烦恼。瑜伽论说一切烦恼令生续
故。即通见.修所有烦恼令生相续。又下文
说。正唯修断。助润通见。论文多据四取为
体。在家.出家二诤本故。四取以三见。及贪
为体。大论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谓
欲贪。见取.戒禁取.我语取即三见故也。诸在
家者以欲贪为先而兴诤故。诸出家者依
三见为先而兴诤故瑜伽上下四取体三文
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体。二缘四取贪
为四取体。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
四取体。今此合取。所说义别故无妨难。勘别
抄也 问若尔何故十地经等云爱增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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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下自会言。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
胜说是爱增。非无馀惑。此通种.现。十地经
说故。如爱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
果种为爱.取润已转名为有。九十三等云。
爱.取和合润先引因转名为有。是当生起
因所摄故。此有或唯说业等者下文自会。
今上来解此唯种子。由前六法种子转名
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现行。以异熟五蕴
为体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蕴变
灭。然生.老死二名。是于五蕴假立名。即不
相应行蕴。今取实体亦前五蕴。此不取种。
唯引果故。种即是前五种支故。若约分位未
润已前名识等五种。被润已去有果起已名
生.老死。亦通种子无妨。缘起经说生.引同
时。即虽被润总转名为有。生果之识等仍
名引故。唯取现行至下当悉。萨婆多师一
一皆以五蕴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
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者。
初解总名。此名缘起。亦名缘生。五十六云。
无有主宰.作者.受者。无自作用不得自
在。从因而生托众缘转。本无而有。有已散
灭。唯法所显能润所润堕相续法名为缘
生。大论第十释云。由烦恼系缚。往诸趣中
数数生起。故名缘起。此依字释名 又解
即依缘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
得此名矣。又依托众缘速谢灭等。依刹那
释通一切法。又众缘过去而不舍等。此依
义释名。今依此解。又乃至。于过去世觉
缘性已等相续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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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宣说。展转传说故名缘起。此解亦得。合
有五释不能烦引。五十六说。因名缘起。
果名缘生。谓此无明随眠不断有故彼无明
缠有。此缠生故彼诸行转。如是乃至老死亦
尔。然五种果中以前后相望为因缘。为因
时非果。为果时非因。据义别故。世亲俱舍
自意同此。亦得别名。缘起经云。如是诸分
各由自缘和合无阙相续而起名缘起义。
释总名已。次辨别名 名义得名者。言无
明者非六释摄。以无别体义可为六释
故。初离无与明别解。后合之总释。故名离
合。旧云六释者是。谓此六释依二法简别。
离合方可为解。非如眼等虽有二字名
曰斫刍。而体一法无可简别用此六释。六
释不遍诸法释故。如别抄解 行者当体
彰名。造作是行义。亦功能得称 了别名
识 触境名触 领纳名受 耽染名爱。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蕴起名生义。胜
鬘经及缘起经等。瑜伽等亦有别释。皆同
于行。不能别引 言名色者是相违释。名
之与色体各别故。如云能立与能破言。五
十六云。何故四无色蕴名名。答顺趣种种所
缘境义。或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故
说为名。何故色蕴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种
殖增长义。及变碍义故说为色。变碍有二
乃至广说。既各彰别体。故是相违释。非名
体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
处者带数释。处者生长门义。体类不同有其
六种。此带六言故带数释 老死者变异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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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义。灭无义是死义。前是异相。后是灭相。
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违释。不说异相
而言老者毁责名也。亦相违释。老死别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论第十有三复次解。初
云。诸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方起邪行。
起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相续。
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受用境。受
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烦恼滋长。
烦恼滋长故发后有业。业滋长故五趣果生。
生已变坏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
此约当生五果为因次第 第二约二缘
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缘立。后六支境
界缘立 第三约由有三有情聚立。一乐
出世有情减缘起增白法。二乐世间有情
立前六支。三乐著境界有情立后六支。如
彼广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约当
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识等五因支熏时无
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 问
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
 答依谛先后道理立故。如馀处说。此中染
者依邻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
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总别业用
者。谓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生死体者谓
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总业用。别
业用者。对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于
有愚痴。谓由彼覆故于三际不如实了
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谓由彼力令
后有业得增长故。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
缘中痴令众生惑。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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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疑也。二与行作因。同前对法馀乃至老
死对法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坏少
盛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十
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
有二。一坏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
续不断。然对法合作法。十地开之。又对法
约老死无果终义。十地约死有果为论。故
言以不知见故相续不断等。又以前十二
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论。文虽稍别义意大
同。不能繁引 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
简择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
福行。由不了达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缘
起亦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
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
动。世俗胜义苦。非谓苦苦.坏苦名世俗。行
苦名胜义。若尔即色.无色无坏苦故。若亦
迷彼岂唯发非福也。但可总言。世俗易了
知者名世俗苦。即三涂等苦。彼不了故造
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
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谓为善胜。迷
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坏苦。名胜义
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对法第七。
大论第十。显扬破苦品等。别抄说 问如经
说诸业以贪.瞋.痴为缘。何故唯说痴 答
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贪.瞋.痴缘唯生
非福故 问身。语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
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 答依发一切行
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此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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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论
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邻近。
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
尔。然后支非前缘。非为断前支修后支。
但为断后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别。此
有五种。一等起因果。谓前前支为因。后后
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馀亦
因亦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约
十二支内分别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后一
唯果。馀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无明.爱.取
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
唯是于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
馀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
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馀通因果。又生.老
死唯果。末故。前六.及爱.取.有三是因。本故。
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爱.取.
有三是因分。后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
二等。广如彼说 三异熟非异熟因果。即
识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识等五种望
生.老死虽是苦因。于现亦说五为现行。即
在生老位中而说故。七是果异熟法故亦正
果体。馀五是因非异熟故。五十六云。又现
世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
果所摄缘起。当知馀支因所摄缘起。故中
边上卷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谓烦
恼业分。果杂染者谓所馀分 四熟未熟因
果。前七支是因。犹未熟故。后五支是果。名
已熟故。谓无明熟成于爱.取。爱.取是前无
明增长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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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熟时。熟谓熟变故也。对法云。于因时
有能引所引。于果时有能生.所生。有作
是释。爱.取.有三邻近果故名之为果。若
尔正生果故。即识等五应亦名果。前解为
胜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
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论第九.第
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
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
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体。即此论下文等
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约五果当生
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减。其无明望
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摄故。略此
五门摄诸经论为因果义。更无增减 第
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 问若法无明缘彼
是行耶。设是行无明为缘耶 应作四句。
初句谓无漏。无覆无记行。第二句谓除行所
馀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谓无漏识等
 如是乃至受望爱为四句。第一句者。谓希
求解脱。依于善爱而舍馀爱。第二句者。谓
无明触所生受为缘。生除爱所馀有支。第
三句者即爱支。第四句可知 爱望取作顺
后句答。谓取皆爱为缘。有爱为缘非取。谓
除取馀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顺后句
答。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谓疾病。怨憎会苦
等。馀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论第十广解
 以上六门此论虽有初体性门。然以能引
等四义摄故。文势长远义理散广。恐学者难
晓。故今此中别束出体。论所明处名能引
等。至彼料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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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末)

沙门基撰

七引.生料简诸论对释者。

论。然十二支略摄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
非定有。附死立支以来。是此能所引门。论
自有文不假悬解。论所无者。随文附出。即
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体释名。二别
重料简。

论。一能引支至五果种故。

述曰。谓无明行
者。出能引体 能引识等五果种故。释能
引名。虽此二支与生老死为引因体。而前
十支俱是因故。不可远望二果为能引支
故。但望近所增之种名能引也。

论。此中无明至善恶业者。

述曰。重料简。

云此中者。是简持义。如常分别。先解无明
故。谓诸无明。如胜鬘经有五住地。即见一
处。欲色无色有。及无明住地。前四烦恼障。
能发诸业。第五所知障。不能发业。若汎言
发身.语。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发业及所
得果。皆所知障。此论下言第二地中断犯戒
愚。即所知障。亦能发业。唯望菩萨是染污
性。望馀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无
明支取发业者。谓能发起善不善业。故五
无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发业。谓见道
全。修道一分。不发业者。谓修道一分。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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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中。有能通发总别业者。有但发总报
者。有唯发别报者。今取兼发总别。及唯
发总报者。不取唯别。于中复有助正发
业。为简助等皆非此支故。此无明唯取能
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名无明支。但发
感总行所有无明名之为正。于中以见.修
无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谛相应.不.共等分
别。缘起下卷无明有四。皆应准说。

论。即彼所发乃名为行。

述曰。即彼所发感
总三业。乃名为行。

论。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简非也。
由此道理。一切现报业别.助当业皆非行
支。一切现业皆唯能感别报果故。亦由此
文即證现业不感引果。感当业中。别有一
业唯感别报。亦非行支。由此即显设有一
业唯感总报。复有一业通感总.别皆行支
摄。缘起经说。圣者不造后有业故。对法第
七说。圣不造业。无真实义愚故。又瑜伽第
十说有支非学摄故。别报非也。此中有云
学是解脱分等为体故。初发心已去皆不造
后有引业。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缘起下说。
内法异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动行。非无
明为缘者。不起现行相应无明而引发故。
若放逸者。三种无明之所引发。不放逸者。为
简于此故说彼行非无明发。非彼无明种
子不发行也。得成总报。对法第七云。有
二种愚。一异熟愚。二真实义愚。由后发福.
不动。初发非福故。无有福.不动非无明所
发。不尔何故即彼经言我说诸圣有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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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新业。不言内法异生不造新业。由此当
知。顺解脱分顺决择分善方便性者。能违背
有尚有感总。是无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
善法故。是行支感总报也 或说彼二方便
善法不感总报。此中所说感总报业方成
行。故缘起复云内法不放逸行非无明引
故。虽言感报。但别报因。由此道理。既所有
业皆非行支。现所有业亦非行体。不尔别
报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胜故。非正
行支非非行摄。若不尔者。于一生中。唯
有总行兼总别行。所馀能感异熟别报名
色等支。应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别业果既
名名色。别报因体应名行支。若正异熟名
色支者。或唯总报。或兼总别。若兼名色支。
唯满果亦是。行支亦尔。正行如报或唯感
总。或兼总别。若兼行支唯感别报。诸行亦
是。圣不造业。约正行支。别报即名色。兼名
色支摄。亦不相违。此论但取正行名行。兼
行即非。别不独能牵后有故。然体是行。不
尔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尔返显能
发彼行所有无明。非缘起中无明支摄。但
是有分熏习所收。

论。二所引支至所引发故。

述曰。出所引体
兼释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谓本识内
等者。出体也。即是第八本识之内。为前行
等为增上缘。所发名言因缘所熏习气。亲
生当来五果之种。是前二支异熟果摄。识等
五种是所引体。即显当果因缘种也。通总
别报。即识支全及名色并意处触.受少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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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体。除第八识及相应法馀皆别报 是
前二支所引发者。释所引名。此五种子。虽
是当果亲因缘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从
能熏行说为所引也 言本识者。简经部
师色.心有种。又简自性。虽生死因。非本识
内故 言亲生者。简自业种及萨婆多业
为因缘。非亲生故 所引发者。有三义释。
谓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论。此中识种至即后三种。

述曰。重料简也。
就中有二。初辨五种离.杂体性。此有二
解。一离五种各各别体。五种之中识种。即
是本识之因。阿赖耶识因缘种也。除后六根
触受三种。馀色。四蕴之因缘种。皆是名色种
子所摄。后之六处并触.受种。如三名是。此
中防难及违论文。如出体中已料简讫。

一杂五种者。

论。或名色种至总别亦然。

述曰。其名色种
总摄五因。诸论皆说五蕴性故。前已引讫。
于中随胜立馀四种。执持识胜。生识处胜。
触境触胜。领纳受胜。故别立四。或报主识
胜。识依处胜。受因触胜。受境受胜。或爱因
受胜。故别立四。故馀想等不别立支。由此
六处名为总。摄六识界故。识支是别。意界
摄故。亦由义胜总中离别准此亦然。此总
第一离.杂二体也。

论。集论说识至名识支故。

述曰。二释妨难。
于中有五。一会集论。若五所引二为能引。
何故集论名识能引。三四有异。集论说识
亦能引者。亦前二支为第三故。遂致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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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识中业种名识支故。种子识中通有行
识。故说行种以为识支。是能引摄。

若尔识种何法所摄。

论。异熟识种名色摄故。

述曰。名色体宽如
前已说。

论。经说识支至俱名识故。

述曰。二会契经
 问集论可尔。缘起经上卷。说此识支通
能所引。此如何通 彼经说通能所引者。
业种识种俱名识故。各别义说。非定相违
 何故识种不同集论名色所摄。

论。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

述曰。经说识
种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于识外别说名
色 若全五种名所引支。何故缘起上卷经
云一分名色.六处.触.受亦名所生 答依
当现行故作是说。非谓种子即名所生
 若尔识种何故不说 已说彼种通能所引。
遂略不说识有现行。又说名色入母胎
故。但说识支是种子摄 问若尔何故。彼经
亦说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现行受有
二。一内异熟受。彼经说为所生支摄。约当
生位名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爱等。故彼
经说为能生支摄。亦不违理。九十三等说。
一领受内果。二领受境界。由迷内果故造
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发生贪爱等
润先引因。乃至广说。由此理證实不相违
 问此五种子为前后熏发。为一时熏耶
 答一时熏。

问若尔如何说有前后。

论。识等五种至假说前后。

述曰。三释伏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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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难如前。此答有二。初识等五种由业熏
发。感召之位虽实同时。而依主伴等相异
故假说前后。谓本识为主。异熟主故。馀四
为伴。非主异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
是总。体性宽故。馀三是别。义用狭故。就后
三中。六处是胜。受等依故。馀二是劣。依处
生故。就后二中。触是因胜。能生受故。受是
果体。触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
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体实同时。此中
意言。名言熏习发此五种。虽有前后杂乱
不定。于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为后。由
行熏识。业力种成。令五种子一时转变。于
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说由行增上所发
说为一时。非名言熏必一时也。此依实解。

论。或依当来至说有前后。

述曰。二或依当
来生起分位。或依现在已起分位。有次第
故。说因五种前后不同。非行熏时及实生
果有前后也。此依分位。非实体也。

问若实此五但是种子。何故诸圣教说识.名
色中。互为缘等。亦说现行。

论。由斯识等至现行义故。

述曰。四会现行
难。今答。由此当起理故。识等五支。十地.对
法亦说现行。以在因时决定无有现行义
故。缘起上说。世尊何缘名色等种。异熟识中
同时引发。而复说有先后次第。世尊告曰。
彼于当来先后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说。
正与此同。

问若初熏时未能现起。如何缘起上卷经说
生.引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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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由此说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会同时
难。复由此理经说生引皆是同时 何以
得知于当起位方说同时 于初熏时未
能现起。润未润时必不俱故。谓初熏时爱
等未润。虽八万劫终不生果。后爱等润方
生现行。若初熏时即能生现。应初熏位便
有爱等 若尔如何造润时异 由润.未润
必不俱故。于当起位方说生.引许有同
时。其体是一。位别说故有引.生别。其润缘
合。可得引.生二义之名。即行等六。别名为
引。总名为有。经亦不说定同时故 若尔
何故先说其引。后说其生 润已生时虽
无前后。润.未润位前后定别。必先有引。后
有生故。故说引先生居后也。缘起上说。世
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时而起次第宣说。要由
有引。后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远故。

论。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
如上所解 爱取有者。出其体也。今以三
法为能生体 近生当来生老死者。释能
生名。虽爱.取二亦能润前六引因体名为
能润。以近当果但说能生。

此释名也。总为初段。第二重释。就中有三。
初牒于前。

论。谓缘迷内至五果种已。

述曰。是牒前也。
此义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种。谓内异熟
受外境界受。受内异熟时。由迷内异熟果
无明不知二苦。故随所应造三种行。为
增上缘。引起当来生老死位。识等五果因缘
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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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正解润生之相。

论。复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
增上果愚。以境界受为缘。发起贪爱烦恼。
缘爱复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谓欲取.见取.
戒取.我语取。又如枢要。

论。爱取合润至后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
润能引之中业。及所引因五种转名为有。何
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后有果故。此
总意说。受内异熟时。由不了内世俗苦故
起非福行。苦相粗显易可了知。名世俗苦。
不能了内胜义苦故。起福.不动。人.天苦果
相非粗显。胜者知苦名胜义苦。为缘引发
名言五种已。虽迷二苦不同。总是迷内起
业。后受境界时。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
染受时爱等增长。合前六种转名为有。如
水润种。种近果生。此中缘言。是缘藉义.势
力义。由痴故造行。行有势力故。令名言
种可生当果。不尔异熟此名言种。未能生
果。后复由起爱等势力。令前种子近生当
果。虽别身起业。别身起爱。随业胜者。由
烦恼力果即近生。势力令然。非由别义。此
中二愚随增义说。据实迷内亦得润生。全
界烦恼续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发业。
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内外二见.修愚
别。随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发.润。

论。有处唯说至异熟果故。

述曰。三会诸论。
如瑜伽第十。说此十二支无因缘者。依增
上所摄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摄业名
胜分有等。诸论非一。此初会彼故。但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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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处。唯说业种名有者。此能正感异熟果
故。五种虽正因能生。无力正感。故不名有。
故第十说名胜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说生起因能生因摄因
缘为性。即唯五种。不说业支。何故此中亦
说业有。次会此文。

论。复有唯说至识等种故。

述曰。识等五种
彼名有者。亲生当来识等五法之种子故。
正因能生故不说业。此皆偏说非谓实体。
第十复云全分有者。业及识乃至受所有
种子。由取所摄说为有故。此言有处。经
论文多故不别出。

论。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
 谓生.老.死。出体性也 是爱取有近所
生故。释所生名。虽亦为前能所引得。不
名引果者。如五种子不名引因但名所
引。此亦应尔。而近为前爱等生故。但名所
生不名引果。总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
生为此名故。总是第一出体释名。

论。谓从中有至乃名为死。

述曰。二重解前
生等分位。谓从中有初生已后至本有中。
随命长短未衰变来。皆生支摄。诸衰变位
随多少时心色俱衰。总名为老。身坏命终
入灭相位。方名为死。大乘灭相在过去故。
由此正死名为死支。缘起亦云。有下种生.
渐增生.出胎生.渐长生.成长生等五位差别。
五衰名老。䭮发衰.身相衰.作业衰.受用衰.
命根衰寿量将尽邻近死故。有六种死。一
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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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差别相.五究竟死分差别相.六时非时死。
此取自相死。谓识离身故。如彼经广说。大
论第十.及八十四别别解释。不能繁引。此
中中有生支摄者。为爱润已有果起故。此
依分位。若说识现行。当亦识所摄。五十六
中说识.名色.六处为引因依处。六触.受为
生因依处等。如彼广解。于此无违 八废
立增减释诸妨难 问无明以谁为因。无
因应有始。有因应无穷 答以不如理作
意为因。何故不说。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断
因。非杂染因故。依染因说支故。又彼无明
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
无明。无明染彼故不说也。又生杂染是业
烦恼之所熏发。业复以无明为因故。不说
无明以不如理作意为因。缘起上卷云问若
无明亦缘非理作意何故不说。佛言无明亦
引非理作意与行为缘。又从无明所生
触.受为缘生爱。是故不说即由无明胜故
偏说 问老死有果不。若无者生死应有
终。有者应无穷。此亦应说 答有。谓忧悲
苦恼。十地经第八云。死别离时愚人贪著心
热名忧。发声啼哭名悲。五根相对名苦。
意根相对名忧。忧苦转多名恼。新翻大般若
亦云老死愁叹苦忧恼 问何故不说 答
缘起顺生死流趣诸趣义。忧悲离散。行相
高举。不顺流趣故不说之。此为旧说。与
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
立支要须定或遍。此愁叹苦忧恼。不遍亦
不定。是故非支 问非理作意以谁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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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悲以谁为果 答此显轮转因果已周故
不须说。即是影显已具足故。云何影显。谓
由惑生惑业。从业生于事。从事事惑生。有
支理唯此。以五果种依当起说。亦得说有
前后。如受事生爱或。显无明支由前老
死生。如爱生取。显后无明亦由前无明
生 问若尔何故不说无明为无明因 答
由无明自体杂染。若无馀缘不能增长。不
损减故。不说为因。由此亦显老死有果。
谓为无明因。如受生爱。虽知发.润惑体不
同。是彼等流故以为喻。非如小乘无明。以
五蕴为缘起支。爱等亦尔。惑等相例。又显
破彼常.断二愚。谓愚现无因故说前世十。
愚现无后果故说未来二。虽更有前前世
之因。即知现受生爱等故。知前无明老死
所生。未来老死能生无明。因果不断。唯十
二支。故不说无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
无果因。由此亦非有无穷失。此等废立。文
外所加。自下叙立依文自有 问生老死支
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说住为支耶。
又灭在过去其体即无。岂缘起支体通无
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摄 后难善释。前难如何 以缘
起支是流转义。住不顺流转故。不说为支。
又住滥无为。所以不说。言缘起者有为相
故。生老即生异。唯死非灭相。灭相是无。有
法方是缘起支故。谓缘起支约相续立。即是
正死末后之时。及前将死顺死之位。总名
死支。灭相体无。唯过去立。故不为例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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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诸论说一期四相谓依相续。死.灭何殊
 答一期刹那。时分虽异。依世立相其义乃
同。要依过去方立灭相。但表此法后时无
故。非一期灭相体即是死支。以此死支显
将正死。虽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灭相以
立死支。令生厌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问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后二支应行蕴摄
 答以彼三相显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
三相。以三支体即现五蕴。名依相立。体实
有殊。如触处死。非即灭相。但将.正死解支
节等。是死触故。岂以名死体即灭相。由此
三支虽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厌。体
非即彼。三相所摄。

问何故诸支各别而立。唯老与死二合立耶。

论。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论废立有
七。此为第一。杂集论云。所以老死合立支
者。为显离老得有死故。非于胎生身中
离名色等得有六处等故。是故各别立支。

论。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问。老支不定。附
死合立。病亦不定。应合立支。故论问云病
何非支。

论。不遍定故。

述曰。此论主答。谓此病法。
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随所应有趣界之中。
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罗。年过八十曾不
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论。老虽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
如老法。虽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
遍诸趣界故立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问何以得知。诸色无色亦有老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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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
皆有衰朽非中夭者。临终异前根.识衰朽。
故是遍趣得立为支。除中夭者显不定
故。瑜伽第十三云。问云何应知上界有差。
答彼诸行有朽坏腐败性故。正与此同。

论。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问辞
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
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谓色界全。欲界化
生。六处顿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
立支。

论。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
意以答此义。谓虽不遍定故立支。随其趣
生所应有处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为
例。谓除化生。胎.卵.湿生者。乃至六处未满
已来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
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湿.
卵二生除在母腹。馀如胎生次第皆有。故
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于
初生时诸根圆满与馀差别。故不遍也 问
何故此中说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
生支中。云出现云何。谓于湿.化二生身分
顿起。答据实湿生所有诸根。次第生起。九十
三说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湿生亦顿
起者。即是身支。谓湿.化初生必有手足等。
身支顿起与胎.卵异。非谓诸根皆得顿起。
故彼此文不相违也。分者支义。

论。又名色支至未名六处故。

述曰。此下第
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
界。若尔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满。于有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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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生初位。虽具五根。而此五根犹未有用。
但名名色。尔时未名六处支故。谓诸根满
有明利用。能生触等乃名六处。此虽根满
无明利用。尚未生触。但名名色不名六
处。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虽言化生
初生根满。不言化生无名色支。故作此释。

问若尔者初生无色但有意处。何有名色。

论。初生无色至未名意处故。

述曰。彼亦初
生时名为名色摄。九十三云无色有情识。
依于名及色种子。名及色种依识而转。故知
无色界亦有名色支。意无用故不名六处。

论。由斯论说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
第十论。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
无名色非一切故。缘起上云若唯有名都
无其色斯有何过。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
名不依色住。相续生起不应理者。依有色
身现起色语。或色种子亦名为色。九十三
等。云无色界名与色种子为识所依。彼地
未灭报色种故。报色种子非彼界系。故此
异界色。为异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种子。亦
得为名依。理亦无失。

论。爱非遍有至不爱彼故。

述曰。此第三问。
若尔爱非遍有。宁别立支。何谓非遍。生恶
趣者不爱彼故。故非遍也。缘起上说。世尊
若唯说爱与有为缘。不缘于取斯有何
过。世尊告曰。希求名爱。于险恶趣无有希
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虽求善趣而违果
生。彼非福果岂缘于爱。又如所说无有爱
者希求无有。求无有时。由先造福不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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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相违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缘爱。

论。定故别立至定有爱故。

述曰。此随他答。
非为尽理。何谓为定。不求无后有。依胜
善行生善趣者定有爱故。谓唯除彼求无
后有。及生恶趣已外。定有爱生求无有
故。不希有起爱。生恶趣故不爱所生处。
除此已外爱是定有。

问若尔不还果现无爱润圣教所说。言定
有爱岂不相违。

论。不还润生至定有种故。

述曰。其不还果
生他地。润生虽不现起爱。然如于彼自
身取支。定有种故亦名为定。彼不还者。非
但无现爱。亦无现取。取种有故。而得润生。
既取名定。爱例应然。故如彼取爱定有种。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论。又爱亦遍至亦有爱故。

述曰。生恶趣
者。虽彼不爱当生处身。于现我身。及现在
境亦起爱故。故生恶趣有爱润生。

论。依无希求至非彼全无。

述曰。会经违
也。缘起上卷依无希求当恶趣身之爱。说
生恶趣无有爱起。非生彼趣诸爱全无。
有现爱故。

论。何缘所生至识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问
也。何缘果合立生老死。于所引位乃别开
立识等五支。虽种现殊而体无别。故相对
问。

论。因位难知至别立五支。

述曰。此论主答。
初总文也。谓识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别之相
难以了知。遂依当生之位。别立因支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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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谓续生时至立因为五。

述曰。此广前也。
谓于当来初生之时果识初起。即是因识相
显。以果初生令识种用显故。名因识相显
也。即初刹那。或说一七日。次识位后五根未
满已来。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长。以
果显时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
皆应有因。但识中说文影通下。次前名色
四七日后。五根满时至钵罗奢祛。因六处明
盛。根相利故。依此六处发触相显。因触起
受因受相增。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当
起果位次第立因支为五。以因眠伏相难
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论。果位易了至以显三苦。

述曰。当现果位
既是现行。易了差别相。故总立生老.死二
支。以显三苦。缘起上说。世尊若生.老死。名
色.六处.触.受为相。于此生身何缘显示
生.老死名。世尊告曰。为显如是生身之相。
有三种苦成苦相故。生显行苦。老显坏
苦。死显苦苦。至下当知。此欲界为论。若
色.无色界即显三相。谓生.异.灭。

问若尔果位唯显三苦但说二支。如何复
说于果起时令知分位说识等五也。

论。然所生果至说识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
若在未来。为令有情生厌离故。但总相说
生老死支。毁责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现在。
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识等五。互相显故。
以今显后说五不遮。以后显今说二无
妨。由此前说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差别
故说有前后。不尔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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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何缘发业至别立爱取。

述曰。此第五问。
意谓。诸烦恼皆能发业。何故支内不同爱.
取。而总立无明不更别立。又诸烦恼皆润
业。何故不同无明亦但立一。而别分爱.
取。

论。虽诸烦恼至广如经说。

述曰。一切烦恼
皆能发业。而无明力发业用增胜馀烦恼。
以具十一殊胜事故。谓所缘等。此答初问。
但说无明为发业惑。如缘起说。十一胜者。
一所缘胜。遍缘染净故。二行相胜。隐真显
妄故。三因缘胜。惑业生本故。四等起胜。等
能发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缘起法故。五转
异胜。随眠缠缚相应不共四转异故。六邪行
胜。于谛起增益。及损减行故。七相状胜。微
细自相遍爱非爱共相转故。八作业胜。作
流转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碍胜。
障碍胜法及广法故十随转胜。乃至有顶犹
随转故。十一对治胜。二种妙智所对治故。故
不说馀惑亦名发业支。

论。于润业位至
能沃润故。

述曰。答于润位说爱.取二。虽
诸烦恼皆能润生。于润业位爱力偏增。何
以知者。诸论唯说四爱为集谛。又圣教皆
说爱如于水能沃能润。故不说馀。

何意发业但一无明。润生之惑分爱为取。

论。要数溉灌至立一无明。

述曰。若生有
芽必数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爱之初
后分爱.取二。其实有多现行爱惑。十地第
八经云爱增名取。故初名爱后名取也。发
业之义不可重发。立一无明。如一芽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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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水沃润时可言得数。

问前出取体通馀烦恼。何故此处及十地
等。说是爱增。

论。虽取支中至说是爱增。

述曰。据实取支
摄诸烦恼。爱润生胜说是爱增。非无馀
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
为取。皆名取故。

问诸缘起支若生此地。为皆此地。亦有他
地 设尔何失 若唯此地。缘起上文当云
何通。世尊何缘不说爱.取二种能生缘起与
行为缘。世尊告曰。爱.取二种自界所行。有
分齐故。所以者何。欲界爱.取与彼色界。或
无色界诸不动行。为等起缘不应道理。非
境界故。又言无明与离欲界或色界类能
生缘起。作等起缘。又言如是无明。由此所
起非理作意及果为伴。能为彼界不动行缘
等。即异界无明为异界行缘等也。若得异
界支后起异界支者。五十六说复云何通。
诸有随生何界何地。当知有支即此所摄。

论。诸缘起支至发上地行。

述曰。第六问
也。诸缘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
所发行依他无明同取缘起。此如何等。应
显其事。为一为多。此唯有一。如下无明
发上地行。

论。不尔初伏至犹未起故。

述曰。不许下无
明发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
定。应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离九品欲
尽。后时方起彼地无明。尔时彼地无明犹未
起故。彼有漏定应非行支。无无明支故。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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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行支。明是无明所发 此意即显五十六
说依多分支说。经意通论。有依他地。亦无
违也。此文可显未至无惑。不得根本。竟
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发。

论。从上下地至而起爱支。

述曰。此第七问。
从上生下。从下生上。彼所能润当生之
爱。取其何地受支为缘。为当生地。为现居
地。何意有此问。既受缘爱。现起受支与当
生爱异地故。应如无明发行许异地成。为
此问也。

论。彼爱亦缘至于理无违。

述曰。随其所应。
彼爱亦缘当生地受。若俱时现行受。若前时
种子受。于理无违。此中言亦缘当生地受
者。明自地死生自地爱定依同地。从异地
生异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现居处
受。亦为爱缘。如彼无明异地缘故。此非受
支。有疏缘义 问发业之惑异地为缘。润
生之惑亦应异地 答发业是等起因。疏故
通异地。润生是生起因。亲故唯自地 问
受缘于爱疏通异地。行缘于识异地为缘
 答受缘于爱为远起因。疏故通异地。行
缘于识是异熟因。亲故唯自地 问何故识
等。生等。开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为一
 答业在引因造作名行。为爱.取润转名
为有。无别体事。故互不开 问有若唯业
如行唯一。有通非业何故不开 答有中
虽通业与非业。而俱近有后有果故义势
均平。总名为有。非唯如行无非业性故
不开之 问何故未润名行。润已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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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造作名行。初造义彰故。初名为行。有果
名有。润已方著故。后立有名 问何故业
有三总合名行.有。惑润但一爱。而分爱.
取二 答一润果不生。方分爱.取二。一业
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九定世破邪者。萨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
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论。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
与后二支果。定不同世。以总异熟因。非造
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现业得果是十二支
故。约身死生为世。十因二果决定不同。若
约时分。此即不定。如后报业等过去造前
七。次后身未熟今身不起爱.取。次身方
起。后后生受果。岂非爱.取与生.老死。同
在未来。故约大时分以说三世。义即不定
今此所说约身生死以为世也 因中前
七支。与爱.取.有。或异世。或同世。若顺生受
业。受初生时。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
后报业等。世不同也。今身造业至后后世
将受果时方起爱.取故。萨婆多师爱.取.
有三。与前七种中初二。定不同世。与次五
种定得同世。于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
业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谓生.老死
二。爱.取.有三。无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痴
发业熏发报种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
别世。起烦恼水润先六种转名为有。亦非
异时。非起能润隔世异时方成所润。生及
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
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过去。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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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在未来。因在现在。果未来世一往而
论。二世缘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过去十因
现在二果。未来二果现在十因。即是二世十
二缘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
三世。若前七在过去。爱.取.有三在现在。生.
老死二在未来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
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别身造业。别身润业。故
不同小乘二因过去.五果现在.三因现在.
二果未来。时分缘起决定如是。十地论第八
卷。十二缘生。乃至经三世缘起。同小乘者。
此翻译谬今勘梵本。与瑜伽等同但言三
际。谓从初际中际缘起。从中际后际缘起。
非谓三世二在过去五现在.三现在.二未
来等。彼经之释世亲所造。世亲所造十二因
缘论亦言三际。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
译人意也。

论。如是十二至便致无穷。

述曰。十因.二果
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
二世果.二重因果也。问小乘曰。何劳三世
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谓有外道拨无过.未
说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际故说有缘起。
无前际故说诸法常。无后际故说诸法断。
今说二因在过去。有过去世因业而生法。
非自然常我等起。体非常住。有因所生。有
未来二果。破法后断。非即解脱。体轮转故。
现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后有因生。故说
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
足显生死轮转。非我自然等生体自解脱。
及离断.常。施设二重实为无益。说十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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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
脱。过去为因法体非常。未来为果诸法非
断。现果。有因起。现因必招报。足显轮转
及离断.常。但说因果一重。即显三世俱有。
言因破常。言果破断。故设二重实为无
用。若言愚前际说过去二因。更有愚于
前前际者。二因犹少。更应说因。有愚未
来说二果者。更有愚于后后际者。二果未
足。更应说果。故论说言或应过此。若但
破断常说一重因果已破常断讫。即显过
去前前亦尔。今显未来后后亦尔。何劳有二
重说三世因果。若尔应更立便致无穷。既
尔过此若更立之有无穷失。故说一重实
为有用。

论。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
诸门解释。于中总有十七门释。一假实门。
九实三假。假者谓有.生.老死也。谓为爱.取
已所润行及识等五支。合前六支转名有故。
所润六中。识等五种至现起时。谓四相中
显生.异.灭三相位别名生老死。体即识等。
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爱体异名
取。更有馀惑为取支体故非是假。第十但
云九实三假。五十六与此同。彼皆言有.生
等假故。

论。五是一事至馀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
一事门。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无明支
唯无明为体。识唯本识 馀非一事者。行
通色.心故。取通馀惑。馀者可知。第十但
言五一事馀非。此中别显。有人释云。五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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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取识支。取唯爱增上故。此解不尔。便
违圣教。

论。三唯是染至异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
门。若言染净。净唯善故亦通无记故言不
染。第十云。于不染中善及无记别。故分二
种。通名不染。三唯染谓无明.爱.取。烦恼性
故。七唯不染。谓识等五。及生.老死。异熟性
故。此约体性而为论也。

问若尔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馀通二种。

论。七分位中至馀通二种。

述曰。容起染故
假说通染。非体染故名为染也 馀通二
种者。谓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无记
故。

论。无明爱取至馀是杂相。

述曰。四独杂分
别门。无明.爱.取三支说名独相。独者此体
为支。不与馀支相交杂故。取中虽爱增
上。非转爱为增上贪故。又别有法故。馀是
杂相。谓行及识等五转。名有及生等故。即
有.生等亦名为杂。体无异故。用他成故。第
十但云三是独相行等是杂相。

论。六唯非色至馀通二种。

述曰。五色非色
门。行通三业。名色五蕴。六处二蕴。六支名
有。五蕴现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种。

论。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
有漏有为无漏无为门。皆有漏有为。无漏逆
生死断生死。无为非是缘起义故。彼非起
故。此对大众.化地等说。不尔此门便为无
用。

论。无明爱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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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门。无明.爱.取三唯通不善.有覆无记。无
明欲界唯是不善。对法云若欲界系分别起
者。唯不善摄。爱.取欲界亦通不善.无记二
性。润生有覆经论诚文。欲界四取说是不善。
诚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无记 问若尔取
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润。见惑
助润。岂有取支名助闰也 答彼是助润合
名取支 问何妨亦应助发惑者合名无
明 答齐解亦得。今此但据正发之惑。论说
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后故。又不齐解。
发业无重但一发。唯可举一正发惑。润生通
明数数。润是故通取助润生。行支唯通善
恶不通无记。无记不感果故。有通三性。
行等六支合为有故。馀识等五.生.老死七。
唯无记性。异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
论第十云。四唯杂染。馀通染净。谓无明.爱.
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忧悲。假说为染。此
中剋性。彼唯异熟。故不相违。馀通染净者。
此中会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体性
也。五果支约当生处说分位故。老死由二
义。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忧悲故也。

论。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
门。十二皆通三界。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
全。欲界摄十二全。色.无色界摄十二少分。
所以者何。欲界通染净。名色具五蕴。六处
具诸识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无色界
则不如是。染一向无。无色无色等。及无三
受等故。以忧受非报。此中不论。故大论第
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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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说。

论。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
门。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谓上行支。粗.苦
等六种行相。此通色.无色。有求上生而起
彼行支故。谓观下界十二支为粗.苦.障。
观上界一切为静.妙.离。即上地行支。下无
明所发。故言上行支断下一切以下一切
为境界故。虽缘上一切。能缘行相但是行
支。故说依上行断下界支 问诸心心所
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独名行相 答行相谓
见分。如先已说。即心心所无不有之。然
今六行体即惠数。简择用增偏言行相。如
十六行相。故无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
别抄说。瑜伽论第十说。颇有依支得离支
耶。答有。谓依上地支离下地支。此但一分
非全。唯暂时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
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无明.爱.取惑
性。有是所润业性非现业性。识等.生等异熟
无记故。非能治道。既尔唯行说能离支。是
有漏故唯暂时。非无漏故非毕竟。

论。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摄。

述曰。十一学等
分别门。一切唯非学非无学。有学.无学者。流
转相违故。圣者所起有漏善业。以无漏明
而为缘故。违有支故。非有支摄。大论第十
云十二皆非有学及无学。唯非学非无学摄。
彼论问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学。答堕
流转故名为支。若学所有善有漏法。彼与流
转相违。及用明为缘。故非支摄 有人解
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学故。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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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生发心已去。皆不发总报业。皆非无明
发。皆非行支者。不然。缘起下云。外法异生
具四无明发行。内法异生若放逸者。彼除
一种不共无明。馀三无明为缘生行。内法异
生若不放逸。及圣有学。三无明为缘虽引
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恶趣。我不说为无
明缘行。却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别助当业
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内法异生。若造福行及
不动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发。解
脱为依。乃至广云。虽于善趣感殊胜生。而
非无明起增上缘。乃至诸圣有学。不共无明
已永断故。不造新业。乃至应知内法有学。
不缘无明更造诸行。经既唯言圣不造
业。不共无明种已断故。又云内法不放逸者
造福.不动。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犹造行支。
然如决择分善。虽无别文定释感总.别报。
且同小乘一说唯感别报。可非行支非正
引故。虽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无明发。而
言圣者不共种断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
者言无。但是不起现行不共。及现相应发。
而有种子不共相应发亦无爽。不尔彼福.
不动应不名行。亦不可唯言圣不造业
故。对法第七云。未见谛者虽起善等。由彼
随眠所随缚故。亦名愚痴。由彼势力。于
三界苦。不如实知。便能发起后有因性福.
不动行。非已见谛能发此业。无真实义愚
故。是故彼业说因于此真实义愚生。

论。由此应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
圣必不造感后有业 何意不造。于后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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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厌。不求故不
欣生。不共无明种已断故。彼已无漏明为
缘故。诸学有漏定非行支。

问若尔杂修五净居业。岂非行支。若是者圣
便造业。若非者。如何生彼感总报也。

论。杂修静虑至于理无违。

述曰。不还果等。
杂修第四静虑。资下无云等三天故业。生
净居等。于理无违。此总报业及名言种。凡
夫时已造生第四禅下三天业。一地系故。
后由无漏资此故业生净居天。非圣者新
造也 既异处受云何名为不动。以定住境
名为不动。非不易处受名为不动。对法虽
言不可转令异界地受名为不动。然约
多分。除此杂修。及生自在宫者。所馀凡圣
皆无此事 又非异界地趣受名不动。彼
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动即通一切。若
不异处受名不动。从多分说。如地狱业
不可改转。仍许转重为轻。阿罗汉身受。
从多分说者。此亦应尔 净居等者。等取
第十地大自在宫。瑜伽第四.对法第六.十
地论等说。净居之上有自在宫。第十地菩
萨当生其处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时故业。
由无漏定有资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论。有义无明至后有业故。

述曰。十二三
断门。此有二义。初师一切发业无明。唯见所
断。要迷谛理之无明。行相增能发行故。此
为一因。又经论皆言圣必不造后有业故。
是第二因。若无明修所断。应圣者更造业。
对法第七说二种愚皆见断故。言已见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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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实义愚故。不造福.不动行 有人解
云。异熟愚修道断。真实义愚见道断 此理
不然。缘起下云。外道异生由四无明发行。
具造非福等三种业。内法异生除不共馀三
无明缘行。不放逸者行。非无明为缘。且对
法云。异熟愚发非福行。真实义愚发福。不
动行。若初愚修断后愚见断。岂见道分别之
惑。唯发福.不动。修道之惑。发非福耶。五十
九说。发三恶趣业。唯分别烦恼。非俱生烦
恼。岂发非福行无明。修道断耶。若言发别
报业者。便非行支。即发恶趣总报业愚。实
唯见断。云何乃言异熟愚修道断。又此中二
说。正发业无明。唯见道断故 彼人复云异
熟愚迷前七苦。真实义愚迷第八苦。大论第
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胜义苦造福.
不动。对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
是胜义苦。故发非福无明。是修道断。馀见
断者 不然。岂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处
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胜智
境故名胜义。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
世俗苦。福.不动果。胜智方知是苦。名胜义
苦。非是分八苦。而论名世俗胜义。彼八苦
中。前七易知。名为世俗。第八胜智知。名为
胜义。非谓前七是迷发非福行之世俗也。
若不尔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坏苦。岂色
界等无坏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
非福。又恶趣岂无第八胜义苦。何故迷之
但造福不动行。故知文同非必一义。此中无
明唯见所断。此等徵诘如别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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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取二支至见修所断。

述曰。第一师意。
爱.取唯修断。贪求当生润生之爱。明非见
断。见断爱等缘见等起故。对法第五说九
种命终心。三界三界生。各润生心各有三故。
彼言俱生爱俱无明唯修断。取支但是爱之
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义非
取支摄。馀九通见.修断。随业因断故。其无
记法非唯修断。至下当知。

论。有义一切至无全断者故。

述曰。第二师
中有三。一标宗。二申难。三显正 皆通二
断。标宗也 论说以下。申两难。此十二支
一切皆通见.修所断。何意无明亦修道断。
爱.取二支亦见道断。瑜伽第十说预流果已
断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断者故。

论。若无明支至无全断者。

述曰。难前师
云。若无明支唯见所断。则预流者初支全断。
宁说预流无全断者。言断一切一分有支。

论。若爱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难。前
师若爱.取支唯修所断。宁说彼预流已断一
切支一分。爱.取二支见道不断。非一切故。
亦非一分。全未断故。

彼若救言大论第十但据通言从多分说。

论。又说全界至烦恼能发。

述曰。若尔如何
五十九等。复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结
生之言显润生惑。若唯修润即有界中见道
烦恼不润生故不名全界。此难爱.取唯修
所断。又说取支通摄四取。见.戒取等非修
断故。下难无明唯见所断五十九初。复说
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则应乃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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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五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以见断烦
恼不唯发往恶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别
报业。修惑能发。通总别报说故。论不言
发人天者。即恶趣别报业。应修道惑不
发。恶趣别报行。修惑既能发。故知彼说但论
总报。

论。不言润生至见所断发。

述曰。诸圣教中
不言润生之惑唯修所断。全界烦恼能结生
故。亦不说言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发。唯
言恶趣行分别惑发故。

论。由此故知至见修所断。

述曰。结申正义
有二。初结三支。后汎释断。此下初也。无明.
爱.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断。

会对法七云。

论。然无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发行者
唯见所断。以粗猛故。故说二愚皆见所断。
会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发人天总报
之业亦通修道故。彼但言发恶趣之行。唯
分别惑。能助发恶趣总报之行。多唯见断故。
发别报等少亦通修。约多分说。不相违
也。会对法第六润生云。正润生者唯修所
断。以其微细数现行故。故彼但言俱生爱
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
生。四取皆名为取支等。然发业惑唯种子
者。如不放逸内法异生。其润生惑亦唯种者。
谓不还者。有说及无想没。此据正发正润。若
助发助润起现无失。远因等起亦有现故。
未临命终起现惑故。

问今言十二皆通见.修断。断义如何言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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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也。

论。又染污法至彼永断故。

述曰。以下汎释
一切断义。此闇法种与彼无漏明法相违。无
漏起时闇种便断。色性非染污。此断即通诸
心.心所。

论。一切有漏至不违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
谓善及无覆无记。非性应断。体非闇法。即
通五蕴。不违道故。

论。然有二义至杂彼烦恼。

述曰。然此善.无
记。有二义故说之为断。一离缚断。谓断缘
彼烦恼。杂彼烦恼。缘彼烦恼。谓有烦恼
缘彼有漏而生。随彼七识所缘有漏善等
境是。若断能缘烦恼。说所缘境名得断也。

杂彼烦恼者。谓第七识起烦恼时。虽不缘
彼六识等法。六识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
污依故。六识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烦
恼断时。六识等法名为得断 又相间起者
名之为杂。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间第七
识等烦恼生故。然相顺者名之为杂。无漏
第六.七不顺烦恼。正相违故不名为杂。此
非因等起。诸无记业非因等起故。但相间
生亦有杂义。性顺漏故间生名杂。又杂者。
谓有漏善业烦恼引故成有漏性。不同无
记。后断彼时善亦名断 又解相应缚心。及
遍行等性非染法。与烦恼俱名烦恼缚。烦
恼断时。彼心王遍行等名为得断。离相应
惑故。名断杂彼烦恼。心王遍行等。虽与
染法相应。性非应断法故在此门收此
解违下唯修断文。见道岂无相应缚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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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应知。前二说善。若说七识名杂烦恼。
离欲九品未得无学。欲界善等应不名
断。以杂烦恼犹未断故。若准此义。离欲之
时。但能缘尽说之为断。非杂烦恼。既尔生
上圣者。不断杂烦恼。亦自然无。如见道烦
恼修惑缘缚未尽亦名为断。断已永不生。
以自性强故。说之为断。其善等法类亦应
然。缘彼烦恼强故。不待断杂惑亦名为
断。既尔如何由之名有漏此义应思也
 问如五见是惠分。惠体是应断。不应断也。
应断者。即相应法。无离相应得断。体皆可
断故。若非可断者。五见便非漏体。亦非缚
体。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问 答遍
行.别境中。是见体者是缚。非见者非。见是能
执故。由此此十除惠馀九所有染分。入随
烦恼等中。皆体非漏。假立漏名。不尔便无
缚相应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论。二不生断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
所依处也。因依无故果必不起。果依无故因
亦不生。

论。依.离缚断至唯修所断。

述曰。依前离缚
断故。瑜伽六十六说诸有漏善。无覆无记。
唯修所断。五十七说。信等六根此通修断及
与不断。而缘此缚。此位起缚。皆修道断故
 问见道烦恼岂不缘之 答缘之亦起。然未
尽故所以不说。今尽处论故唯修断。

论。依不生断至唯见所断。

述曰。依后不生
断。对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说诸恶趣异熟
趣体第八识等。唯见所断。及无想定等。亦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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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所断。彼入善.无记门即修道摄。入依亡
门即唯见断。彼等唯是分别烦恼发外道等
起故。入见道时。一切分别烦恼皆断。舍外
道等所依身故。彼无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
等取无想天.半择.二形.北郁单越等。然半
择等。五十三说于见道时得非择灭。又彼
卷说无想天等是非择灭。今名为断违此文
者。此亦不然。此说不生亦非择灭摄。断是
舍义。非得对治义。若尔即恶趣恶业果亦
无记性例应然。故对法第四。云恶趣业果见
道所断。或与因合说为见道断。非断缘缚
及种体也。五根见断亦如此释 断有四
种。如别抄中义差别说。若道理论。唯有三
种。一自性断。谓染污法。二离缚断。谓能断
缘杂彼烦恼。善.无记法修道所断方究竟
尽。三不生断。谓断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
种。一谓因亡果随丧。谓三恶趣果名见道断。
由因惑业无故。果永不生故。二果尽因随
断。谓三恶趣别报善业亦见道断。所依果无。
因随亡故。无想定等引发烦恼。见位因亡果
随见断。半择迦等。多由分别烦恼正发故。
入见时因亡果灭馀如枢要。

几通见.修等。

论。说十二支至如应当知。

述曰。瑜伽等说
十二支通二断者。于二断中如应当知。若
无明.爱.取三是自性断。然通见.修。离缚.不
生等弱故不说。行.有少分通自性.离缚.不
生三种。见.修所断染污者自性断。非染者通
不生.离缚。离缚可知。以无想定等见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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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故。行.有通不生。识等七支唯离缚.不生。
体非染法。非自性断。恶趣.人.天如应知故
 大论第十云。预流.一来。断一切支一分。
无全断者。虽有七生。于色.无色及第八有
皆不更受。然有预流作不还已后生彼故
今通作论。不还欲界一切。色.无色不定。阿
罗汉一切已断。正与此同。此中断义至下
自知。此门兼解果断分齐。

论。十乐舍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
俱门。依当起位十支与乐受.舍受俱。除受
支及老死支。受不与受相应。是自体故此
约一识。若依多识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
应名俱。非谓世并名为俱。故受不与受
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客
舍故。非谓第八主舍亦无。十二支中十一
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于受。非自体
俱如前理说。老死多起忧悲等苦。故大论
第十但云乐.舍除二与馀俱行。若苦受及
所除中一。此中别解。其忧.喜受同苦.乐说。
此生支位宽故有乐.舍。

论。十一少分至故不说之。

述曰。十四三苦
分别门。十一少分坏苦所摄。十二支中除老
死一。老死位中多无乐受。十一之中非乐
受无。依乐立坏故。不说彼老死支中亦为
坏苦。大论第十云谓乐受俱行及非受俱行
支一分是坏苦。前说乐受十支俱行除受.
老死。受不与受俱。故说受为非受俱支。今
坏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
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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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言一分。

论。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
苦苦所摄。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
彼第十云。谓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
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摄十一。除受如
前说。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
者。如坏苦说。

论。十二全分至如坏苦说。

述曰。十二支全
分是行苦所摄。据实而论。诸有漏法皆行苦
故。又依三受别门。约舍受说行苦。即十一
少分。除老死支。多分无舍故。如坏苦说。前
舍受俱行与乐受同故。大论第十说。所有二
苦支皆行苦摄。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谓不苦
乐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与此文同。瑜伽
六十六说。据实有漏皆行苦摄。约相显时
舍受位显。与二受时二苦相显故。

论。实义如是至所说不定。

述曰。此约实
体.相显二位说支实义。摄苦如是。诸经论
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此义如何。且此论
等中有二。一全体多分摄三苦。即有漏法皆
行苦名全。馀二苦名多分。二相显多分摄
三苦。即舍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显。
馀二受俱苦名多分。缘起经上卷云。生显行
苦。老显坏苦。死显苦苦。十地第八云。经曰
十二因缘分说名三苦相。是中无明.行.识.名
色.六入。名为行苦。触.受名为苦苦。馀因缘
分名为坏苦。即爱.取.有.生.老死支。彼论无
解。皆各随义增。实无违也。瑜伽等说据遍
法体正称道理。缘起经中但约果时以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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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苦。因多种子隐而不论。或说果时。即显
因故。谓有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义造作义
增说为行苦。老是衰义。坏是变义。老坏义增
说为坏苦。死是灭义。苦是迫义。死灭迫增说
为苦苦。以果三苦。显因随应亦有三苦。
随相增说。不违瑜伽。十地经中通因果
辨。行是作义。前之七支并引因摄造作义增。
当果本故说为行苦。虽触.受二亦引因收。
苦苦义增不说为行。谓受支体多起苦受。
诸支苦苦唯受支增。触近生受与受相顺。但
说触.受为苦苦体。欲显诸受体皆是苦无
有少乐。为令生厌故。说触.受俱为苦苦。
虽于死位苦苦亦增。与老相邻但名坏苦。
谓正坏体多是老支。死是灭无。与老相顺。故
老死支实名坏苦。于当果位生为坏本。故
生.老死皆坏苦摄。其爱.取.有为能生因。生
当果时此三极近。从所生说爱.取.有三亦
名坏苦。又此爱等五能所生摄。于熟变时
此苦方起。变坏名坏苦。故皆坏苦摄。对法论
说。于当果位有能所生。由熟变故说名为
果。坏苦亦尔。皆随相增说此三苦。非为
实理。故论会之。馀随相增所说如是。

论。皆苦谛摄至业烦恼性故。

述曰。自下十
五四谛门。此十二支皆苦谛摄。以是有漏取
蕴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
集谛。招感名集。非为因义。行.有是业。痴.
爱.取三烦恼性故。非灭.道者。非无漏故。萨
婆多师。苦.集体是一。因果故说二。今大乘
不然。苦谛宽。集谛狭。诸集皆苦非苦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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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苦谛是果。果义有漏皆苦。集谛是因。因
义有漏皆集 答不然。有漏无非苦。苦逼
迫义。有漏皆苦谛。有异熟故方名集。集是
有报。义非有漏法皆名集。如决择第五十
五卷说。问道谛非有漏。支非道谛摄。加行.
资粮道谛摄。有支亦应道谛收。答顺道名为
道。二道道谛摄。顺生死法名缘起。道谛非
缘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谛。今约剋性论故。
支非道谛。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
是缘起支。非道谛摄。无漏二道种。是道谛
摄。非缘起支。各据一义亦不相违。大论第
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谛。现为苦。生.老死。
五支是苦谛。当为苦。识乃至受。集谛谓所
馀。与此文同。

论。诸支相望至有无不定。

述曰。十六四缘
门。十二支相望。增上缘定有。以宽故。馀之
三缘有无不定。以局故。

问若亦有馀。何故缘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论。契经依定唯说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
唯说有一增上之缘。非遮馀也。

又三缘中因缘最狭。

论。爱望于取至有因缘义。

述曰。此二支望
后有因缘义。爱增名取。爱种能生取故。识
等五种转名为有。所生现行名为生故。有
因缘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邻次
说。不尔识望名色。乃至展转亦尔。约当生
位得为因缘。缘起经说生引同时故。今约
种望种相邻支体为论。识等未润故。识等
五种。望生等非因缘此即缘起。十地。瑜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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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说业为识支。因缘准此。

论。若说识支至亦作因缘。

述曰。如对法说
识支是业种者。行望于识亦为因缘。现行
行望行种识支故。

论。馀支相望无因缘义。

述曰。除此三外馀
非因缘。不辨体生故。

论。而集论说至实是行种。

述曰。此会违文。
集论第四。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于无明
俱时之思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
是行种。非实无明。无明既尔。馀支准知。此
依别体。非分位故。彼论以无明为首。例馀
应亦尔故。彼且以无明作法。此偏会之。

论。瑜伽论说至唯业有说。

述曰。瑜伽第十
说有三缘无因缘者。依现行爱.取。不
依种爱.取故。依业种为有。不依识等种
有说故。不说有因缘。非相违也。彼论但
言。无明望色行为增上。望无色行为三
缘。谓等无间.所缘.增上。如是馀支为缘多
少。应如此知。谓有色望有色支。为一增上。
望无色支。为二缘。谓所缘.增上。无色望有
色。一增上。望无色为三缘。谓等无间.所缘.
增上。彼复问言。何故相望无因缘。答因缘
者。自体种子缘所显故。故知依现爱.取及
业有说。爱.取依现非依种子。有依业种
非自体故。若无此论。难解瑜伽。彼又问
言。若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果性建立
缘起。答依增上缘所摄。引发.牵引.生起因
说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业有
说。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说增上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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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明望行至有馀二缘。

述曰。增上缘定
有。此中更不说。无明望行。爱望于取。生望
老死。此之三支有馀二缘。谓等无间。及所缘
缘。行望识。乃至触望受。取望有。无等无
间者。其果皆非现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
缘缘者。皆非现行心能缘虑故。

论。有望于生至有所缘缘。

述曰。有望生受
望爱无等无间。有.受皆种。种望于现。非等
无间故。有所缘缘者。为彼果所缘故。

论。馀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说。

论。此中且依至如理应思。

述曰。此中所说。
前望次后邻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
依顺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后不相杂乱。
各各剋体实缘起。而论。不如对法无明望
行相杂乱。非实缘起说。异邻次若越次。异
顺次若逆次。异不相杂乱实缘起。若相杂乱
假缘起者。为缘不定。诸聪惠者如理应思。
且隔越者。且如无明。与识等五及有。但一增
上。与爱.取.生.老死为二缘。谓所缘.增上。
馀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邻次.隔越。
今合说老死与生.爱.取.行.无明为二缘。谓
所缘.增上。馀但增上。若相杂乱有二。一
顺。二逆。顺中有邻次.隔越。邻次如对法。隔
越与前实缘不殊。亦约识等五种而说。若
约当生随其所应。逆次之中有邻有间。皆
应思准。缘起下说此约增上说。然有远
近。乃至诸支一一广作。然此中识等五。依当
起位。诸支隔越逆次超间相杂为缘。一一思
准可解。不烦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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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惑业苦三至是苦所摄。

述曰。第十七门。
惑.业。苦摄支者。无明.爱.取三是惑。行全有
一分。除识等种是业所摄。识等五生等二
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润识等五种。是苦所摄。

如大论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边上说。
行.有是业道。无明.爱.取是烦恼道。馀七是
苦道。大论第十虽不别解。今云三是烦恼
道。二是业道。馀是苦道。旧中边说道为难。
谓烦恼难.业难.苦难。然新翻名杂染。

论。有处说业至业有说故。

述曰。今者会违。
此中据实而论。乃言有一分。含识等种故。
瑜伽.十地等。说业全摄有者。应知彼论依
业有说故。不尔彼论应分别有。

对法第四云。行.识.有三是业。馀皆同此。今
论会云。

论。有处说识至为识支故。

述曰。识是业者。
彼说业种为识支故。彼论问言。何故识支
业染所摄。答诸行习气所显故。即行种子名
识故也。

论。惑业所招至为生厌故。

述曰。此释外问。
若苦体者一切皆是。何故惑.业不名为苦。
唯此所招名为苦也。彼唯苦谛。非如惑.
业亦集谛故。又为生厌不起惑.业。说此
所招独名为苦。此即论文以十七门。总是
第十广分别门讫。馀门如瑜伽第十.九十三.
缘起等说。谓七.十九无知广问答等。

论。由惑业苦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等一一
如别章抄。不能广解。后诸讲者准此应说。
上来总是第二以十门广解缘起讫。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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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结惑.业.苦归本颂文。由惑.业.苦即
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续不断。不
由外缘生死续也。

上来已三复次解颂文讫。自下第四段释
本颂文。中有三。初释生死相续颂文。二因
解净法相续。三结归唯识。初中有三。初总
解颂文。生死相续由内因缘等。次别解二
死。后属释颂文。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故唯有识。

述曰。此即
初也。如文可解。

次别解二死。既言内因内缘。何者是也。

论。因谓有漏至故说为因。

述曰。此下第二
正解二死。初总举生死之因缘体性得名
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徵释出生死体等。
初中先出因体。后出缘体。此则初也。有漏
业者。谓三界善业。欲不善业。如缘起中。正
感后世引满业是。除顺现业别助当业。皆
非此摄。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无记业亦
非业摄。理如常解。无漏业中。除无分别正
体.后得.及此加行。唯取后得有分别者。缘
事生故。至下当知。此有无漏业。正感生
死故说为因。言正感者。显由此故生死
相续。由此有力生死续生。正牵生死。有漏
者异熟因摄。无漏者如异熟因故言正感。

论。缘谓烦恼至起说为缘。

述曰。此释缘
体等。此中二障。助前二业感于生死。故说
为缘。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烦恼障者。谓
一切润生诸惑。取发业者虽理无违。而今
此意取润生者。所知障者此类虽多。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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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烦恼润。至
下当知。

论。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体。于
中有二。初假外徵。此有二问。生死有几由
二因缘。有何所以由斯二业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总答。后别解。

论。生死有二。

述曰。此总答数。

论。一分段生死至粗异熟果。

述曰。此下别
解有二。初解分段。后解变易。此解分段
中。初体后名。此出体也。用前有漏善不善
业为正感因。由前烦恼障缘助势力。所感
三界异熟无记粗异熟果。易可见故。有定
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间共知有故。名之
为粗。五蕴为性。此即正出生死体也。

何名分段。

论。身命短长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释名也。
以此异熟身命短长。或一岁一日乃至八万
劫等。随往业因惑缘之力有尔所时。若身。
若命。定齐限故名为分段。可为一分一段
等故名分段也。

论。二不思议至细异熟果。

述曰。下解变易
有五。初出体。次释名。因辨得人。次问答。
次二死对辨。后总结。此出体也。谓前诸无
漏后得有分别业。由前所知障缘助势力所
感殊胜细异熟果。此望分段转净妙故。转
微细故。转光洁故。无定限故。非彼世间。及
非回心二乘境故。名为殊胜。唯妙唯细。唯
是菩萨。及其自身。并佛境界故名为细。第八
十说其诸天等尚不见故。此以异熟无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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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为自性。于五果中异熟果摄。此即正出
生死体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
是何界果。此于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
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属
此界业。此变易死不属。无漏业故。此资行
相至下当知。

何名变易死。而言不思议。

论。由悲愿力至故名变易。

述曰。下释名兼
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谓由大悲
救生大愿得菩提力故。改转旧鄙恶身命。
成今殊胜身命。转先粗劣身命。成今妙细
身命。前有定限齐。谓此业。此洲。此界。此
地。定尔所时。今此业。此洲。此界。此地。齐限
不定。如资色界广果天身。过五百由旬。命
过五百劫。或减于彼。乃至欲界.人天亦尔。
变是改义。易是转义。改转旧身命生死。成
今身命生死。故名变易。

下何名不思议。

论。无漏定愿至名不思议。

述曰。若无漏定
愿力正所资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细妙用
难测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议。
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议。非谓菩
萨.佛亦不知。名不思议也。楞伽第四卷说。
大惠声闻辟支佛。未證法无我。未得离
不思议变易生。佛离故得不思议无漏界法
身。变易死名与此论同。无漏界法身。如下
第十卷解。

论。或名意成身随意愿成故。

述曰。下释第
二名。及显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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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大悲愿意之所成故。胜鬘经云。生者诸
受.根.起。死者诸受.根.灭。乃至云云。如别
章解。

释此一名恐义无由。下引经證。

论。如契经说至三种意成身。

述曰。此成于
前意成身名。如胜鬘经说。摩利迦此名鬘
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罗
即胜鬘也。彼说如似。以取为缘。即烦恼障。
有漏业因。即正因业。由惑润故续后有者
而生三界之有。此举分段因果以况变易。
如是五住地中无明习地为缘。即所知障。无
漏业因。即有分别业。有阿罗汉一。独觉二。
已得自在菩萨三。以彼所知障。及无漏业为
因故。生是三种意成身。佛性论云于三
界外有三种人受于变易。人虽即此。然非
界外。此之三种。皆转旧粗身。由大悲愿力
得随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无明住地。是
法执摄。彼经自云由无明住为依。恒沙烦
恼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会。胜鬘经
云世尊有如取缘。即是此中如取为缘。彼
意说。有一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等义与此
同。而文有异。翻者失也。旧言无明住地。今
言习地。梵本无住。所言习者。由数习故。
有此无明等五住地故。名无明习地。所言
住是何义。旧云大力菩萨。今言已得自在
菩萨。是第八地。于相及土二种之中。已得
自在故。故第八地说断二愚中。有于相
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于相于土得
大力故。无上依经云大地菩萨。旧云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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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此言意成身。彼义随意而生。今意随意
而成。但转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
即二乘无学回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萨八地
以去方受变易生死。此非尽理。但随经文。
佛地第二卷说。声闻乘或除七生。或除一
生。或除上界处处一生。即前三果。虽诸烦
恼所润分段得非择灭。而由愿力受变易
生。三无数劫修菩提因。无有过失。非择灭
者众缘不具。于此时中毕竟不生非永不
生。资此身因展转增胜乃至成佛。第八十
说。复次回向菩提声闻。或于学位即能弃
舍。或无学位方能弃舍。乃至广说。故知前
三果。亦得受变易生。验知此文非为应理。
七地以前决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
说二乘无学.八地以去受变易生。决定故
说。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决定受变易生
死。故不说之。此三种定故说之也。西方有
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讫。以有菩萨初地。即能
伏诸烦恼故初地得。如灭定说。或有乃至
八地方得。谓有唯受分段非变易。谓诸凡
夫。四果定性。或唯受变易非分段。谓二
乘无学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萨。或亦受分
段。亦受变易。谓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
此句由自在故。烦恼未尽故。若依烦恼障
有漏业。感生死名分段即粗易知。若由无
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变易。细难知
故。故七地已前。代诸有情受三涂苦。乃是
实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
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论云八地舍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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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舍分段也。若作此释。此中据定。非无
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义故。如
对法第十三抄会。彼有异解。初地等既得者。
必更无决定分段业。如阿罗汉故。十卷楞
伽第四云。大慧说寂静法。得證清净无我
之相入远行地。入远行地已得无量三昧
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
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说。然胜鬘经与此说
同。二乘无学。自在菩萨名意成身。十卷楞伽
第五云。大惠有三种意生身。一者得三昧乐
三摩跋提意生身。谓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
者如实觉知诸法相意生身。谓菩萨摩诃萨
于八地中。三者种类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谓
自内證一切法如实乐相.法相乐故。即七
地前皆得变易也。此文不及四卷经者。今
会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应名得三昧
乐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
故。略而不说。得定自在。于此生死有胜
能故。故彼经云。自心寂静行种种行。大海
心波转识之相三摩跋提乐名意识生。以见
自心境界故。如实知有无相故。名初意生
身相。三.四.五地中于定自在皆平等故。第
六.七地。亦得如实觉知诸法相意生身。六
地无相观多。七地虽得此无相观。然未能
无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从胜处论但
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经言。谓观察
觉了。得诸法无相如幻等法。悉无所有身
心转变。得如幻三昧。及馀无量三摩跋提乐
门.无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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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种类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谓第九.十地。唯
行无相。亦无功用。于事及理皆唯内證。故
彼经云。谓自内證一切诸法如实乐相法相
乐故。此中三名。虽诸地已得。然据增胜地
语。非于馀地分不得此。然胜鬘及此中。
约通三乘决定受变易生死者语。楞伽约
直往菩萨通定不定受变易生死增胜位
语。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说迂会者。虽
地前已得。且说胜者故。彼二种三种意生
身。名位有异。亦不相违。

论。亦名变化身至故不违理。

述曰。此释第
三名。此变易生死。亦名变化身。无漏定力
转。令异于本分段身。清净微妙广大光洁
如变化故。从喻为名。然初二名义用彰名。
此即从喻 如有论说。引教成名。此显扬
论第十六说 声闻无学等。乃至非业报身。
皆彼论文之问答也。亦不违理。故知从喻
即变易生也。

此即第二释名兼辨得人讫。自下第三解
诸妨难。有四问答。或分为三。

论。若所知障至无馀涅槃。

述曰。此外人问。
如有学凡夫。由烦恼障。助有漏业。能感生
死。便不永入无馀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
障。既能动无漏业。能感生死。即汝所言
定性二乘。应不永入无馀灭界。有所知障
及无漏业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诸部共为此
难。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论。如诸异生拘烦恼故。

述曰。此论主答。若
作此解有四问答。若作后二解。但有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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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以法喻却解前难。谓如诸异生烦恼所
拘碍故。驰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
乐趣灭。为此心拘驰流无相。不趣无上正
等菩提。如诸异生拘烦恼故。虽有所知
障不能成佛。如诸异生虽有无漏种不
趣涅槃。第八十说。由种姓别故不能趣。
如无种姓人拘烦恼故驰流。生死 又若所
知障助无漏业。至此异生拘烦恼文。有义总
是难外伏计。谓有伏计。以无漏业正感生
死。为生死因如善恶业。今此难彼。若由
无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应不
永入无馀涅槃。恒起无漏为生死因。有所
知障恒为缘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
诸异生善恶业因烦恼力。助拘烦恼故不
得涅槃。返显既知有趣寂者。虽有无漏及
所知障。不皆回心。故知无漏非为生死正
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谛实能感
苦。总是难文。有二难意。若所知障助无漏
业能感生死。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馀涅
槃。以所知障招于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
寂。如诸异生拘诸烦恼不得涅槃。第一问
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无能发业润生之用。
但为缘助感于生死。有种姓者起无漏定
愿所知障助有变易生。非正发业润生能
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虽有所知障。不
能发业等故。如何道谛实能感苦。第二问
也。下文先答此第二问。后答第一问。然虽
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
问。其第二解设难伏计亦有此理。第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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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准有答。文势不违。亦无过失。

论。如何道谛实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
问。前言无漏为正因感故为此问。

论。谁言实感。

述曰。此论主答。不实感苦。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文外问。若非实感。
感义如何。

论。无漏定愿至非独能感。

述曰。由第四禅
无漏胜定。资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新生。
长时不绝展转增胜。实有漏业感。但由无
漏资力胜故。假得感名。非无漏业实能感
苦者。此无漏业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
助此无漏之力。非无漏业独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烦恼。故次论言。

论。然所知障至润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
三解。此答第一问。所知障不发业等故。二
乘入涅槃。解脱者谓二涅槃。解除缚义。故
名解脱。烦恼名缚。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缚。
不障涅槃。涅槃解脱故。既不障解脱。体非
缚法。无如无明等。能发有漏业。及如贪等。
润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发业润生。缚有
情故。可别障解脱。此既不尔。故不障解
脱。

论。何用资感生死苦为。

述曰。此第三外人
问。佛地论说。二乘无学尽此一身必入永
灭。与佛无异。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长时受
苦。彼答变易位中无斯苦受。斯有何过。
又问行苦有故是为大过。彼文难意大与此
同。

论。自證菩提利乐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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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资生。

论。谓不定姓至无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
及八地已去菩萨。其二乘者已永断烦恼障。
其菩萨者已永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
分段身。虽诸菩萨愿力受生。伏烦恼种。分
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愿。若
有惑种生死后续。故断种时生死永尽。菩
萨生死但由悲愿。必假现惑助愿方生。故
伏现时永断生死。菩萨虽藉烦恼生死受
生。不同凡夫.二乘说现及种润生。由起烦
恼利益有情。业势便能感生死果。烦恼若
伏业势便尽。故须法执助智受生。故已断
伏。无容复受当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观
知分段报终。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入无
漏胜定。胜愿之力如阿罗汉延寿之法资
现身之因。即资过去感今身业。令业长时
与果不绝。即非择者复更生义。此或先愿
后方入定。或先入定后方发愿。二理无违
但由发愿入无漏定。冥资故业令身转
变。不同小乘熏禅等法。无漏有漏更互而
起。过去之业不可更起故。如是数数定愿
资助。乃至證得无上菩提经三大劫 言
胜定者。旧云边际第四静虑。今虽无文定
何静虑之边际定。四定俱得。预流果等皆
得此定。理不违故。然多第四。以殊胜故。
又佛地云。虽经行苦。今得如来三身功德
大喜大乐等。乃至广说。

论。彼复何须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问。既
由无漏资现身先业令果长时。彼复何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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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论。既未圆證至猛利悲愿。

述曰。既未成佛
圆證无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执菩提
可求。有情可度。为实有者。无有因由可
能发起猛利大悲及猛利愿。以所知障。可
求可度执为先故。方能发起无漏业故。说
业为因。以是胜故。无明为缘以疏远故。
非如烦恼资有漏业。但缘义同少分相似。

论。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
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为永断除
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说之为缘为所断缘
故。

论。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
此所知障。能为一切有漏之依。以体宽遍。
由有此障。诸俱行法不成无漏。故此所依
之障若无。彼能依有漏决定非有。今既留身
住由有所知障。为于身住有大助力说为
缘也。此中三释并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复
更愿资即无初义无漏相续不起执故但后
二义。

以上第三问答分别。以下第四辨二死别。问
且如决定姓阿罗汉等。留诸寿行舍衣钵
等入边际定。以修福力资现命业亦得
延寿。变易生死有何别耶。

论。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
二生死别体。变易生死。第八十说非天眼
境。此中说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说。设定性
声闻。及不定性未回心者。虽有天眼亦不
能见。身极微细非其境故。故此论言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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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生所不能见。然回心已去设预流等亦能
见之非天眼。二乘并悉能见得殊妙身。眼
亦胜故。然不许下得见上身。非其境故。
上得见下 又解以同类故下得见上。

小乘福资入定。通有无漏。今者大乘舍福
资身。定唯有漏。此文为證。粗妙既殊。见者
亦别。

论。由此应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
总结会违。变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现业。
五果之中异熟果摄。通五蕴性。此果望于无
漏业。是增上果。疏缘与力故。

论。有圣教中至随助因说。

述曰。此会相违。
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随此无漏助业因说。
而体实非。是故经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无
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净土出过三
界。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更勘胜鬘.楞伽二
经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说。为
住有馀界。无馀界尔耶。答唯有馀界。无馀
依中离诸事业故 问若唯有馀界。云何一
生便得成佛。彼阿罗汉果尚当无一生等
 答由增寿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说善修
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发趣极成迟钝。不
如初修菩萨。乃至广说。无上依经有四生
死。一方便二因缘.三有有.四无有如别抄
会。

论。颂中所言至义如前说。

述曰。以上第二
解二死讫。自下第三释本颂文有二。初正
解。后逐难释。此正解也。颂言诸业习气。即
有漏.无漏二业。业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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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业。二取习气。即二障种子。俱执著故皆说
名取 俱等馀文者。等前异熟尽等文。

问变易生死非如分段别死别生。如何可
言前异熟既尽等。

论。变易生死至馀复生义。

述曰。下逐难解。
初解变易难。后释颂中不说现行等所以。
此则初也。虽无如分段别尽别生。而以定
愿数资助故。改去前恶者。转生后胜者。亦
有前尽后更生义。此即所资业力未尽。为
令增胜故改转也。或有定力。非极长时增
胜。但得二十劫等。为令更增。亦有前尽
后生之义。

自下第二解颂不说现行所以。

论。虽亦由现至故偏说之。

述曰。虽实亦由
诸法现行生死相续。而种子相续一切时有。
非如现行多间断故。颂中偏说种子。云由
业习气等。

论。或为显尔至故不说现。

述曰。第二解。为
显真异熟因业种子是。果即本识。皆不离
本识故。不说现行。其诸种子即种子识。现
行不然。各别体故。

论。现异熟因不即与果。

述曰。此诸现行善
恶等法。虽亦是异熟因不即与果。熏于种
子已。要于后时方与果故。但说种子。

问六识之中。亦有异熟果。何故颂不说前
尽后生。六识现行亦不离识。是异熟果故。

论。转识间断非异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异
熟。不说六现行。颂意偏说第八识也。正是
生死相续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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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来解颂依染法相续讫。颂言异熟故非
无漏。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无漏法。

论。前中后际至应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
也。

论。谓无始来至相续无穷。

述曰。由法尔种
新所熏发。由本愿力。即佛世尊利他无尽。
清净种识皆通现种。皆唯第八能持种故。

自下第三总结上文。

论。由此应知唯有内识。

述曰。由此上来所
说染净道理。应知诸法相续唯有内识也。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