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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第 347a 页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沙门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识。于中有
三。初问。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别有此识
教理显然下。总结劝信。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此即外问。
不言阿赖耶言第八识者。此言通故。不退
菩萨。三乘无学。皆得有故。彼名既局。无学
等无故。举第八不言赖耶。如是诸处准
此应知。如断.常中言阿赖耶者。此从因
为名 复言至转位。即通二乘.菩萨十地
为论。故非一向依此例说。此显依初舍
为名。彼意显通诸位为文。故有二别 何
故言离眼等识有别自体者。小乘等计。阿赖
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别辨。然即六识更无
别体。故今问言。云何得知离眼等识有别
自体。若言识等。举识等取馀色等法。今言
等识。唯取馀识不取色等 又准下说一
切有中。破五取蕴非爱著处。计离色等
无别自体。不唯在色。今者应言眼等识
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离识故略不
言色。举王取臣不言心所。举实取假不
言得等。涅槃非爱境故此不论。是虽共
许五取蕴外无别有体。此离识蕴不共许
故。今总答之。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
总。次别。此即第一初举教.理言识有体。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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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世间现量境故。唯信圣言。及比知有。以
此二量为决定證。故言定量。量谓量度揩
定之义。如常应知。
次下初引教别答。后为理别答 就教中。
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许
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
初以四颂三经證此识有。后立大乘至教
量摄 初引经中有二。初别引经。后总指
例。然二经摄论等同。一经诸论不有。初之
二颂阿毗达磨经。后之二经文自彰显。此之
初经即摄论第一。彼无此等解。应勘彼文。
论。谓有大乘至契经中说。
述曰。此简小乘
阿毗达磨。是大乘故。阿毗达磨及契经言。如
常分别。不言对有法言对法者。具轨.持
义非有法故。义准因明。法与有法不定
故不应为难。
已下经中皆有三。初引经颂。二长行别解。
三末后总结。更于下文不繁指迷。
论。无始时来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后
释中总有三解。初一广。后二略。初广中上半
解为因.缘。如世亲摄论第一.及瑜伽五十
一。后半解流转.还灭亦然。
论。此第八识至而显示之。
述曰。下释有二。
初解外伏难。后别解颂。此即初也 谓有难
云。欲显其识当须显体。何故约义以解
识耶 故今答云。此识体性微细难显。故
以作用而显其体。今言自性体异名也
自下释中初判。后标释。
论。颂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
此二量为决定證。故言定量。量谓量度揩
定之义。如常应知。
次下初引教别答。后为理别答 就教中。
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许
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
初以四颂三经證此识有。后立大乘至教
量摄 初引经中有二。初别引经。后总指
例。然二经摄论等同。一经诸论不有。初之
二颂阿毗达磨经。后之二经文自彰显。此之
初经即摄论第一。彼无此等解。应勘彼文。
论。谓有大乘至契经中说。
述曰。此简小乘
阿毗达磨。是大乘故。阿毗达磨及契经言。如
常分别。不言对有法言对法者。具轨.持
义非有法故。义准因明。法与有法不定
故不应为难。
已下经中皆有三。初引经颂。二长行别解。
三末后总结。更于下文不繁指迷。
论。无始时来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后
释中总有三解。初一广。后二略。初广中上半
解为因.缘。如世亲摄论第一.及瑜伽五十
一。后半解流转.还灭亦然。
论。此第八识至而显示之。
述曰。下释有二。
初解外伏难。后别解颂。此即初也 谓有难
云。欲显其识当须显体。何故约义以解
识耶 故今答云。此识体性微细难显。故
以作用而显其体。今言自性体异名也
自下释中初判。后标释。
论。颂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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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可知。上半颂文义有异故其句亦别。其
第一句解为因用。次第二句解为缘用。然
第一句无始时来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
句一切法三字。该上因用。互相显故。故初二
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论。界是因义至故名为因。
述曰。下别释有
二。初解上半。后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别
解二句。后结所明。解第一句为因用。言界
者即是因义。故成因用。种.现识中是种子
识。虽复现行亦名因相。能生诸法种子亲
故 无始时来展转相续。刹那不断 亲生
诸法。亲生之言。显为因义。非为助缘。亲能
生故 言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
以诸言牒下一切。此识无始时来。与一切
法为因。故经言界是为因用。
论。依是缘义至故名为缘。
述曰。下解第二
句有二。初总解颂。后别解依。此总解颂。
即现执持诸法识也 无始时来。牒上四字
与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为依止故。言
为缘。
此为略解。下广缘义。
论。谓能执持至及为彼依。
述曰。下别解依。
于中复二。初总。后别。此总也。现所执持。牒
前因义显与为依。谓现行识能执持种。由
此因义故。与一切现行诸法为所依故。即
变为彼现行诸法。及能与彼现行诸法为
所依止。与诸现法为依虽同。变.不变异。故
置别说。
第一句解为因用。次第二句解为缘用。然
第一句无始时来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
句一切法三字。该上因用。互相显故。故初二
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论。界是因义至故名为因。
述曰。下别释有
二。初解上半。后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别
解二句。后结所明。解第一句为因用。言界
者即是因义。故成因用。种.现识中是种子
识。虽复现行亦名因相。能生诸法种子亲
故 无始时来展转相续。刹那不断 亲生
诸法。亲生之言。显为因义。非为助缘。亲能
生故 言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
以诸言牒下一切。此识无始时来。与一切
法为因。故经言界是为因用。
论。依是缘义至故名为缘。
述曰。下解第二
句有二。初总解颂。后别解依。此总解颂。
即现执持诸法识也 无始时来。牒上四字
与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为依止故。言
为缘。
此为略解。下广缘义。
论。谓能执持至及为彼依。
述曰。下别解依。
于中复二。初总。后别。此总也。现所执持。牒
前因义显与为依。谓现行识能执持种。由
此因义故。与一切现行诸法为所依故。即
变为彼现行诸法。及能与彼现行诸法为
所依止。与诸现法为依虽同。变.不变异。故
置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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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变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别释依。
即是所缘变之境界。不说变种者。相沈隐
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
即前执持。
论。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总七转
识不缘变之果。
如何为依。先释五识。
论。以能执受至依之而转。
述曰。由此执受
五色根故五识得转。即显此识展转为依。
若不执持其五根者。识不得依。如死人
等。故说为缘。亦有种依。然是因缘。今约五
根增上共许显处说故。
释意识者。
论。又与末那至依之而转。
述曰。虽第八识
能与末那。为俱有依.种子依根。及为所缘。
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与末那为所依止。
第六意识依之得转。又第八识能与诸法
为本依止故。末那为依第六识转。如眼根
等增上缘根。
六别依七。七依第八。诸宗不许。故应立
量。
论。末那意识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识。
亦依俱有依。转识摄故。如眼等五识 第
六识因言转识摄。即以第七末那为依。许
第六识转识摄故。末那之因亦转识摄而为
因者。此所随一。今应先成第六有根即是
末那。末那成已许是转识故得为因。此中
宗.因准文取理。
上来已辨本识为依讫。恐他外难第八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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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应亦有依。下显第八识亦以七为依。七
不断故。馀六断故。
论。第八理应至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应
以七为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第六识 此
有五识为不定过。应云许是识性非五识
故 此亦不尔。其第七识许非五识是识
性故 应总云。第八理应有俱有依。是识
性故。如眼等识。此法不言以第七为依
故。无不定过。如是虽言与转识为依。而
因显八以第七为依 或若不尔。前言末
那以第八识为俱有依有不定过。以第八
无俱有依故。故说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
不诤等无间依.种子之因。种子之因前句。
是故俱诤俱有。
论。是谓此识为因缘用。
述曰。第二总结上
二句颂。
次释下二句。于中有二。初解有诸趣。后解
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总解颂。次
别解。后总结。此等初也。
论。由此有者由有此识。
述曰。谓由有前第
二句说。能与现行一切法等为所依识。
颂中有字贯通二处。谓在此识能有之中。及
下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识
言。贯通下染.净所有之中。
论。有诸趣者有善恶趣。
述曰。以善.恶言
摄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论。谓由有此至流转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
广前有义 于中有二。初正释。后料简。此
正释也 谓由有此第二句所说现所依识
不断故。馀六断故。
论。第八理应至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应
以七为俱有依。是识性故。如第六识 此
有五识为不定过。应云许是识性非五识
故 此亦不尔。其第七识许非五识是识
性故 应总云。第八理应有俱有依。是识
性故。如眼等识。此法不言以第七为依
故。无不定过。如是虽言与转识为依。而
因显八以第七为依 或若不尔。前言末
那以第八识为俱有依有不定过。以第八
无俱有依故。故说第八亦有俱依 此中
不诤等无间依.种子之因。种子之因前句。
是故俱诤俱有。
论。是谓此识为因缘用。
述曰。第二总结上
二句颂。
次释下二句。于中有二。初解有诸趣。后解
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总解颂。次
别解。后总结。此等初也。
论。由此有者由有此识。
述曰。谓由有前第
二句说。能与现行一切法等为所依识。
颂中有字贯通二处。谓在此识能有之中。及
下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识
言。贯通下染.净所有之中。
论。有诸趣者有善恶趣。
述曰。以善.恶言
摄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论。谓由有此至流转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
广前有义 于中有二。初正释。后料简。此
正释也 谓由有此第二句所说现所依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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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执持第一句杂染种子故。云界者因。则
种子识。此染种子顺流转法能生现行。令
诸有情流转生死。现行染法名为流转。种子
染法名顺流转。成有漏法皆名流转。对法
第四云。何者是流转。谓一切生死。即前顺后
其体顺用。
若尔即应有漏苦.集皆名流转。何故颂中偏
言诸趣。
论。虽惑业生至胜故偏说。
述曰。下正料简
有二义解。此初义也。解此难云。虽惑.业.
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转。皆生死法。然五趣
是生死苦果胜故偏说。果正生死。是所顺法。
业.惑能顺生死果性。故偏举果 此中所
解执持一切顺流转法。既生死果为流转体
执持顺者。即执业.惑能顺之法。非如色
等名为执持。此即执持依持名执。识为现
惑业依执持故。识不执彼现行惑.业以为
境故。此解与前别。
与前解同者。
论。惑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义。
业.惑.中有。亦是颂中所说诸趣。业.惑.中有。
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为趣。趣是所趣。
业.惑.中有。相从名趣。
论。诸趣资具亦得趣名。
述曰。谓器世间是
趣所须。趣之资具。相从所趣故亦名趣
或资具言。释惑.业二名趣所由。唯说内故
总而言者。生死流转通诸有漏。今此颂中
独言趣者。能所.资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
如喜.及顺喜法名喜觉支等。
种子识。此染种子顺流转法能生现行。令
诸有情流转生死。现行染法名为流转。种子
染法名顺流转。成有漏法皆名流转。对法
第四云。何者是流转。谓一切生死。即前顺后
其体顺用。
若尔即应有漏苦.集皆名流转。何故颂中偏
言诸趣。
论。虽惑业生至胜故偏说。
述曰。下正料简
有二义解。此初义也。解此难云。虽惑.业.
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转。皆生死法。然五趣
是生死苦果胜故偏说。果正生死。是所顺法。
业.惑能顺生死果性。故偏举果 此中所
解执持一切顺流转法。既生死果为流转体
执持顺者。即执业.惑能顺之法。非如色
等名为执持。此即执持依持名执。识为现
惑业依执持故。识不执彼现行惑.业以为
境故。此解与前别。
与前解同者。
论。惑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义。
业.惑.中有。亦是颂中所说诸趣。业.惑.中有。
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为趣。趣是所趣。
业.惑.中有。相从名趣。
论。诸趣资具亦得趣名。
述曰。谓器世间是
趣所须。趣之资具。相从所趣故亦名趣
或资具言。释惑.业二名趣所由。唯说内故
总而言者。生死流转通诸有漏。今此颂中
独言趣者。能所.资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
如喜.及顺喜法名喜觉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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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诸惑业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
由有此识烦恼杂染成。业杂染成。生杂染
成。世间净成。摄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
所言。是与流转作依持用。
与还灭等作依持用。其义如何。
论。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
下第二解下句颂。于中有三。初总释颂。次
别解。后总结。此初也。谓上由此有言。亦通
于此。牒上能有此识已。显下所有涅槃證
得。
论。谓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广别
解。于中有二。初总说也。下自料简 身中
无漏种。名顺还灭法。言还灭者。五十一
解。还即道谛。灭即灭谛。即种顺现行。道能
證灭也。或与现行道为依持令證得涅
槃。前顺于后。体顺于用。还顺于灭。准前
应释 此解顺下第一但说證得师解。即
出世净若无此识皆不得成。或摄世间净。
远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识执持。亦是依
执。虽言执持无漏法种。而意證涅槃但取
涅槃。是所依执故。摄论第四三性中言依他
起性为遍计所执依。亦圆成实之所依也。
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说。顺下第二但取涅
槃解 第三双取。执持无漏种。及涅槃依
故。
释颂中言涅槃證得。为取證得。为取涅
槃。
论。此中但说至此识有故。
述曰。下料简有
三义。此初也。谓此但说能證得道。执无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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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非执涅槃。涅槃不亲依此识故。疏则可
依。今说亲故。此第一师。
论。或此但说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说。
如前引教。唯亲执无漏种。涅槃是所求故。
论。或此双说至品类摄故。
述曰。此第三义。
二法俱是还灭品类之所摄故。谓此意说。非
唯道是还。涅槃是灭。道为能还。涅槃所还
故。涅槃亦是还品类摄。灭是灭体。道亦顺彼
断灭染法。以能顺灭故。亦说是灭品类摄。
道与涅槃俱可言还。俱可言灭故。言俱
是还灭品摄。是彼品摄。非是彼体。
何以得知此中双说。
论。谓涅槃言至显能得道。
述曰。即颂涅槃
言。显涅槃等故。即总指上。故知双说。
论。由能断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谓由还故
断前流转證得涅槃。故双取也。
论。能所断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
能断道。所断惑。能證道。所證灭。皆依此识。
故与还灭为依持用。一断言通能.所也。一
所言通断.證也。此中三说应准解颂。
次第二解。
论。又此颂中至为所依止。
述曰。于中有
三。初总科颂。次别解之。后总结也。此初总
科。即第一句显此识体非今始有无始有
故。出识自体即种子识。后之三句显此识
与染.净二法总别为依。谓一切法等所依
句。是染及净二法总依。即现行识。或俱现行
界性.因义故 何者为染.净。由此有诸趣。
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是净法能依。此
依。今说亲故。此第一师。
论。或此但说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说。
如前引教。唯亲执无漏种。涅槃是所求故。
论。或此双说至品类摄故。
述曰。此第三义。
二法俱是还灭品类之所摄故。谓此意说。非
唯道是还。涅槃是灭。道为能还。涅槃所还
故。涅槃亦是还品类摄。灭是灭体。道亦顺彼
断灭染法。以能顺灭故。亦说是灭品类摄。
道与涅槃俱可言还。俱可言灭故。言俱
是还灭品摄。是彼品摄。非是彼体。
何以得知此中双说。
论。谓涅槃言至显能得道。
述曰。即颂涅槃
言。显涅槃等故。即总指上。故知双说。
论。由能断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谓由还故
断前流转證得涅槃。故双取也。
论。能所断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总结。
能断道。所断惑。能證道。所證灭。皆依此识。
故与还灭为依持用。一断言通能.所也。一
所言通断.證也。此中三说应准解颂。
次第二解。
论。又此颂中至为所依止。
述曰。于中有
三。初总科颂。次别解之。后总结也。此初总
科。即第一句显此识体非今始有无始有
故。出识自体即种子识。后之三句显此识
与染.净二法总别为依。谓一切法等所依
句。是染及净二法总依。即现行识。或俱现行
界性.因义故 何者为染.净。由此有诸趣。
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是净法能依。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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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染.净二法别依。第二句依。属总之依。由
此有言。属二别依。通染.净故。或属能.所
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论。杂染法者至生及业惑。
述曰。下别解也。
谓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谛。能趣集
谛。生.及业.惑是也。此别相解。然生.业.惑皆
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谓诸异熟
无记法等生唯苦谛。解染别中虽唯言趣。
亦通能趣。故取集谛。
何者净法。
论。清净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谓灭.道二
谛。即一切无漏有为.无为。灭谛所證。道谛能
證。此中唯取诸无漏者为道谛体。不取加
行.资粮道中诸有漏者。不證灭故。前言闻
熏通有.无漏。对法同故。
论。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总结。
染.净二法皆依此有。转识不能无始恒有
为染.净法总.别依故。总结上也。
论。或复初句至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
有二。初科。后配。此初也 或复初句显此
识体无始相续。后三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
止。
此总科已。下别属当。
论。谓依他起至如次应知。
述曰。谓依他起。
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无漏有为法也。
即此含藏诸法种故说为所依。遍计所执。
即第三句由此有诸趣。谓起执故诸趣遂有
生彼趣也 或缘诸趣而起于执。此由彼
此有言。属二别依。通染.净故。或属能.所
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论。杂染法者至生及业惑。
述曰。下别解也。
谓苦.集二谛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谛。能趣集
谛。生.及业.惑是也。此别相解。然生.业.惑皆
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谓诸异熟
无记法等生唯苦谛。解染别中虽唯言趣。
亦通能趣。故取集谛。
何者净法。
论。清净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谓灭.道二
谛。即一切无漏有为.无为。灭谛所證。道谛能
證。此中唯取诸无漏者为道谛体。不取加
行.资粮道中诸有漏者。不證灭故。前言闻
熏通有.无漏。对法同故。
论。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总结。
染.净二法皆依此有。转识不能无始恒有
为染.净法总.别依故。总结上也。
论。或复初句至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
有二。初科。后配。此初也 或复初句显此
识体无始相续。后三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
止。
此总科已。下别属当。
论。谓依他起至如次应知。
述曰。谓依他起。
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无漏有为法也。
即此含藏诸法种故说为所依。遍计所执。
即第三句由此有诸趣。谓起执故诸趣遂有
生彼趣也 或缘诸趣而起于执。此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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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见趣。起二执故 圆
成实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无漏法有
为.无为。四清净法为圆成实性也。涅槃.證
得各别说故。摄论等说阿赖耶识是染.净依。
言依他性亦为遍计.圆成.依他依也。依他
性本即此识故。次配三句如此应知 然
以义准。颂中四句。集.苦.灭.道四谛别释于
理无违。以趣即是三乘所趣灭谛理故。
释第一经讫。然摄论中解此同异。随勘此
文。然此三解彼论未有。
论。今此颂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总结也。
论。即彼经中至胜者我开示。
述曰。达磨经
中第二颂也。下自广解。故不释之。
论。由此本识至诸杂染法。
述曰。下释有三。
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后解第四句。
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识.及一切种言。
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识具诸种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摄藏之上加故能二
字。诸法二字中加杂染字。故能摄藏诸杂染
法。
论。依斯建立阿赖耶名。
述曰。下第二总取
第三句结。依斯建立阿赖耶名。是故名阿
赖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识。非唯能藏以
解阿赖耶。八地等后不名藏识故。此中以
对胜性等论。但举能藏以解藏义。
此正述阿赖耶名义。次简外执。外执云。三
德冥性将起转变名为胜性。转为大等二十
三谛。具如前叙。彼虽计有因果。而体定一。
是常。今阿赖耶识。
成实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无漏法有
为.无为。四清净法为圆成实性也。涅槃.證
得各别说故。摄论等说阿赖耶识是染.净依。
言依他性亦为遍计.圆成.依他依也。依他
性本即此识故。次配三句如此应知 然
以义准。颂中四句。集.苦.灭.道四谛别释于
理无违。以趣即是三乘所趣灭谛理故。
释第一经讫。然摄论中解此同异。随勘此
文。然此三解彼论未有。
论。今此颂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总结也。
论。即彼经中至胜者我开示。
述曰。达磨经
中第二颂也。下自广解。故不释之。
论。由此本识至诸杂染法。
述曰。下释有三。
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后解第四句。
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识.及一切种言。
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识具诸种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摄藏之上加故能二
字。诸法二字中加杂染字。故能摄藏诸杂染
法。
论。依斯建立阿赖耶名。
述曰。下第二总取
第三句结。依斯建立阿赖耶名。是故名阿
赖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识。非唯能藏以
解阿赖耶。八地等后不名藏识故。此中以
对胜性等论。但举能藏以解藏义。
此正述阿赖耶名义。次简外执。外执云。三
德冥性将起转变名为胜性。转为大等二十
三谛。具如前叙。彼虽计有因果。而体定一。
是常。今阿赖耶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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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如胜性至体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祛
计为胜性。即自性体起用名胜性。非如彼
一。此阿赖耶与诸法果不一.不异。且对彼
说体性异故。
论。能依所依俱生灭故。
述曰。诸法及识。能
依.所依俱生灭故。非如彼常。故与僧祛所
计异也。然摄论文更难于是。义意极同
然却结故名阿赖耶言。
论。与杂染法至名阿赖耶。
述曰。颂中但破
胜性为因。唯据能藏以解阿赖耶。非为我
者。今互摄藏摄论文同。然今有情执为我者。
颂中所无。义意增说。以执为我正名藏故。
具此义故名阿赖耶 或故名阿赖耶言。
别显藏义。即与染法为互摄藏等是 前
解结上二句。此更别显赖耶义。故与前别。
胜者我开示者。
论。已入见道至正为开示。
述曰。下第四句。
入地菩萨名为胜者。彼契唯识故能證解
阿赖耶识。不生诽谤分别我执。故我世尊
正为开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净今更示之。
后地未得令其进修今为开也。
问曰若尔地前不为说者。何以得闻。何所
造修。后入地时得真唯识。
论。或诸菩萨至故亦为说。
述曰。不问地上.
地前菩萨皆名胜者。佛皆为说。地前虽犹
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诽谤。希求此识
转依之果。故亦为说 我即世尊自指称也
开示对于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说地
上已前同故。摄论第二但有初解更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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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与此稍别。
论。非诸转识有如是义。
述曰。此总结也。唯
第八识摄藏诸法。是种子识。名阿赖耶。世
尊为胜者方解说故。六识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颂者。是解深密经中之颂。瑜伽五十一
等与此文同。
论。解深密经至恐彼分别执为我。
述曰。长
行自解。
论。以能执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义释。
摄论有二无初种子。若望种子即名执持。
令种子不失。无觉受故。色根.依处名为执
受。令根不坏。生觉受故。若初结生后生相
续名为执取。取诸有故。或为种依持领以
为境名曰执持。执色根等令生觉受名
为执受。摄初结生名为执取。若望外依处
不名阿陀那。无执持等义。此解执持义。识
义如常故。前中后颂俱不解识。具此三义
此识名阿陀那。结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
第四识字。而结上三字故也。
论。无性有情至故名甚细。
述曰。五种姓中
无性有情。不能穷解其源底故说为甚深。
此唯凡夫。馀二乘种姓决定者。若凡若圣不
能通达。谓不能證故名甚细。通达者。谓无
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为说名
不通达。不愚法声闻亦信闻故。然不造修。
由此有生无色入灭定等。非有大乘种姓
若圣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圣不定姓者。佛
不为说。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为说。即谁
造修真唯识观。我等如何得闻此识。二乘
论。非诸转识有如是义。
述曰。此总结也。唯
第八识摄藏诸法。是种子识。名阿赖耶。世
尊为胜者方解说故。六识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颂者。是解深密经中之颂。瑜伽五十一
等与此文同。
论。解深密经至恐彼分别执为我。
述曰。长
行自解。
论。以能执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义释。
摄论有二无初种子。若望种子即名执持。
令种子不失。无觉受故。色根.依处名为执
受。令根不坏。生觉受故。若初结生后生相
续名为执取。取诸有故。或为种依持领以
为境名曰执持。执色根等令生觉受名
为执受。摄初结生名为执取。若望外依处
不名阿陀那。无执持等义。此解执持义。识
义如常故。前中后颂俱不解识。具此三义
此识名阿陀那。结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
第四识字。而结上三字故也。
论。无性有情至故名甚细。
述曰。五种姓中
无性有情。不能穷解其源底故说为甚深。
此唯凡夫。馀二乘种姓决定者。若凡若圣不
能通达。谓不能證故名甚细。通达者。谓无
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为说名
不通达。不愚法声闻亦信闻故。然不造修。
由此有生无色入灭定等。非有大乘种姓
若圣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圣不定姓者。佛
不为说。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为说。即谁
造修真唯识观。我等如何得闻此识。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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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心若凡若圣。皆不为说。应不名回心不
作唯识观三性观等 唯此所除。佛不为说
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为说 由此应
知。摄论总说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
过故。
即解于上一句颂讫。次下解第二句。
论。是一切法真实种子。
述曰。正出现行此
识之体。种是因故。即上四字。
论。缘击便生至犹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
识之功能。翻显于喻。正生论文。恒无间断
犹如暴流。
第二句讫。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
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
别过。却向上取我世尊不为开演。
论。凡即无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论。恐彼于此至不为开演。
述曰。若起分别
我.法二执。凡堕恶趣。愚障圣道。凡无圣道
故。愚圣可生故。故各偏义说。恐有此过故。
我世尊不为开演。然不为说。凡.愚第七识。
恒缘第八执为我法二见亦生。何故不为
凡.愚等说。此即南印度罗罗国正量部僧名
般若鞠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学徒。三代帝王
师。造七百颂诽谤大乘。论中作如此说。是
佛说者何故相违。拨大乘理为非善说。此
不达义。谓不为说。其第七识但生俱生我
见。不生恶趣未障圣道。若为说时。便增
烦恼.所知分别我.法二见。第六者起障生
圣道。便生恶趣故不为说。何开第七俱我
见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为说别。而汝
作唯识观三性观等 唯此所除。佛不为说
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为说 由此应
知。摄论总说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
过故。
即解于上一句颂讫。次下解第二句。
论。是一切法真实种子。
述曰。正出现行此
识之体。种是因故。即上四字。
论。缘击便生至犹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
识之功能。翻显于喻。正生论文。恒无间断
犹如暴流。
第二句讫。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
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
别过。却向上取我世尊不为开演。
论。凡即无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论。恐彼于此至不为开演。
述曰。若起分别
我.法二执。凡堕恶趣。愚障圣道。凡无圣道
故。愚圣可生故。故各偏义说。恐有此过故。
我世尊不为开演。然不为说。凡.愚第七识。
恒缘第八执为我法二见亦生。何故不为
凡.愚等说。此即南印度罗罗国正量部僧名
般若鞠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学徒。三代帝王
师。造七百颂诽谤大乘。论中作如此说。是
佛说者何故相违。拨大乘理为非善说。此
不达义。谓不为说。其第七识但生俱生我
见。不生恶趣未障圣道。若为说时。便增
烦恼.所知分别我.法二见。第六者起障生
圣道。便生恶趣故不为说。何开第七俱我
见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为说别。而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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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俱生.分别二惑过失。妄为此难。此即
大师于制恶见中有此分别。西方师等咸皆
宗仰。后戒日王三度往唤般若毬多。欲令
共我大师论议。辞不肯来。一度辞不能乘
马。一度辞舆热。复将母象往迎。即辞年
老。遥叹大师深生敬伏。但以智穷海性。学
尽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范。然观凡.愚俱
愚法故。故不为说。若不愚法虽决定性亦
为说之。然后有难。如外道等虽为不说
有阿陀那。亦有分别我法障生。此何不为
说者。不然彼妄计我沈沦恶趣。冀其修无
我而得断除。今更为说返增重病。彼便执
为实体别有。分别我法深增恶趣。故不为
说。虽有种姓可闻信解。根未熟故亦不为
说。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为说。此中约全
五姓作论。非约少分故不说言。虽有种
姓根未熟者生诽谤故。不为他说深细等
义。
论。唯第八识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总结。
次下第四颂。即第三经。
论。入楞伽经亦作是说。
述曰。楞伽是师子
国山名也。言入昔佛入于彼为彼王神说
法故复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颂。
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颂。譬如巨海浪。斯由猛
风起。洪波鼓冥豁。无有断绝时。藏识海
亦然。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腾踊而转
生。然彼经颂与此稍别。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论。如海遇风缘至现前作用转。
述曰。颂言
别者理准可知。无劳别解。但此颂中法喻相
大师于制恶见中有此分别。西方师等咸皆
宗仰。后戒日王三度往唤般若毬多。欲令
共我大师论议。辞不肯来。一度辞不能乘
马。一度辞舆热。复将母象往迎。即辞年
老。遥叹大师深生敬伏。但以智穷海性。学
尽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范。然观凡.愚俱
愚法故。故不为说。若不愚法虽决定性亦
为说之。然后有难。如外道等虽为不说
有阿陀那。亦有分别我法障生。此何不为
说者。不然彼妄计我沈沦恶趣。冀其修无
我而得断除。今更为说返增重病。彼便执
为实体别有。分别我法深增恶趣。故不为
说。虽有种姓可闻信解。根未熟故亦不为
说。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为说。此中约全
五姓作论。非约少分故不说言。虽有种
姓根未熟者生诽谤故。不为他说深细等
义。
论。唯第八识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总结。
次下第四颂。即第三经。
论。入楞伽经亦作是说。
述曰。楞伽是师子
国山名也。言入昔佛入于彼为彼王神说
法故复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颂。
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颂。譬如巨海浪。斯由猛
风起。洪波鼓冥豁。无有断绝时。藏识海
亦然。境界风所动。种种诸识浪。腾踊而转
生。然彼经颂与此稍别。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论。如海遇风缘至现前作用转。
述曰。颂言
别者理准可知。无劳别解。但此颂中法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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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随文可悉 然境等风所击之中。此第八
识自境不熏成种。不能击发藏识。是七识
境。相分熏种也。复言等者。谓非但所缘缘
击发。亦为增上七识见分种子因缘。前等无
间等。之所击故。或自境界虽非能熏。为须
受用故。亦说本识生。故言境等。此是亲所
击发。如自等无间虽不熏种亦击生故。故
法中言恒起诸识浪。即喻中言无有间断时。
亦是恒义。现前作用转者。谓生七识等功
能。是现前作用。
论。眼等诸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总结成
识有用也。眼等转识无如海等。文易可知。
论。此等无量至此第八识。
述曰。大乘经者。
如显扬第一所引经。云无明覆爱结系愚夫
感得有识之身等。又如五种子。乃至名有
取识等皆是所等。
上来总引大乘经为證讫。下外人以经为
不定。不许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
大乘是佛语。第二引庄严论成立是佛语。
论。诸大乘经至至教量摄。
述曰。说至教
者。言忠于理真实教也。故诸论等无不定
失。若成佛语即初四因加契经摄字。不尔
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论。虽顺无我等。非
佛语故。量中有五因。两句为一因。及末后
乐大乘者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为
第五也。初言诸大乘经。末言至教量摄是
宗也。中间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随
一过。彼不许此顺无我等故 又若以契
经为至教有不定过。大乘等诸论。皆顺无
识自境不熏成种。不能击发藏识。是七识
境。相分熏种也。复言等者。谓非但所缘缘
击发。亦为增上七识见分种子因缘。前等无
间等。之所击故。或自境界虽非能熏。为须
受用故。亦说本识生。故言境等。此是亲所
击发。如自等无间虽不熏种亦击生故。故
法中言恒起诸识浪。即喻中言无有间断时。
亦是恒义。现前作用转者。谓生七识等功
能。是现前作用。
论。眼等诸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总结成
识有用也。眼等转识无如海等。文易可知。
论。此等无量至此第八识。
述曰。大乘经者。
如显扬第一所引经。云无明覆爱结系愚夫
感得有识之身等。又如五种子。乃至名有
取识等皆是所等。
上来总引大乘经为證讫。下外人以经为
不定。不许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
大乘是佛语。第二引庄严论成立是佛语。
论。诸大乘经至至教量摄。
述曰。说至教
者。言忠于理真实教也。故诸论等无不定
失。若成佛语即初四因加契经摄字。不尔
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论。虽顺无我等。非
佛语故。量中有五因。两句为一因。及末后
乐大乘者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为
第五也。初言诸大乘经。末言至教量摄是
宗也。中间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随
一过。彼不许此顺无我等故 又若以契
经为至教有不定过。大乘等诸论。皆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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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违数取趣。岂即至教量所摄也。以为不
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简别。自
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简他不极
成 然自亦许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种因
皆以末后因成立得为因。因既成已。即总
及别有十比量。前四因为宗有四。皆以许
能显示等为因。又以诸大乘经至教量摄
为宗。两对为一因。各加乐大乘者许契经
摄故字。因既有五。合前为九。又总以中间
四对为宗。唯取许能显示为因。且略而言
故有十种。若二三合等随义应知 然摄大
乘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语。一切不违补特
伽罗无我性故。如增一者 此对小乘有
随一过。设许不违补特伽罗无我。便共许
发智等为不定。彼亦不违人无我 诸师于
此未能了达。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
振一时。英流八表。时人不敢斥其尊德。号
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学业有馀理当
食邑。即是胜军论师。四十馀年成立一量
云。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两俱极成非诸
佛语所不摄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经。
喻也。注在唯识决择释中。时世久行 我师
至彼而难之曰。此亦不然。且发智论亦极
成非佛语所不摄。彼宗自许真是佛语。虽
圣者集本是佛说。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两
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非如增一等。若以
发智为宗。因犯两俱不成。宗犯违教失。不
以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为如发智。两
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如自所
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简别。自
许能显示无颠倒理契经摄故。简他不极
成 然自亦许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种因
皆以末后因成立得为因。因既成已。即总
及别有十比量。前四因为宗有四。皆以许
能显示等为因。又以诸大乘经至教量摄
为宗。两对为一因。各加乐大乘者许契经
摄故字。因既有五。合前为九。又总以中间
四对为宗。唯取许能显示为因。且略而言
故有十种。若二三合等随义应知 然摄大
乘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语。一切不违补特
伽罗无我性故。如增一者 此对小乘有
随一过。设许不违补特伽罗无我。便共许
发智等为不定。彼亦不违人无我 诸师于
此未能了达。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
振一时。英流八表。时人不敢斥其尊德。号
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学业有馀理当
食邑。即是胜军论师。四十馀年成立一量
云。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两俱极成非诸
佛语所不摄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经。
喻也。注在唯识决择释中。时世久行 我师
至彼而难之曰。此亦不然。且发智论亦极
成非佛语所不摄。彼宗自许真是佛语。虽
圣者集本是佛说。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两
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非如增一等。若以
发智为宗。因犯两俱不成。宗犯违教失。不
以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为如发智。两
俱极成非佛语所不摄故。汝大乘教如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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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发智非佛语耶。为如增一等。两俱极成
非佛语所不摄故。大乘是佛语耶。若直言
为如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小乘即违自
宗。自许是佛语故。故今应言为如汝自许
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彼大乘非佛语耶。
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两俱过。此犯自失。
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
摄故简彼六足等非自许故。即无前失。
论。又圣慈氏至真是佛说。
述曰。自下第二
引庄严论为證。然显扬论第二十卷有十
因證大乘是佛说。大胜。与此七因有少不
同。一一如彼论。此中对引。然庄严论颂文弥
勤所说。长行释者世亲所为。旧人不知。总
谓天亲作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
氏。梅呾罗曳尼。此声转之异。婆罗门十八
姓中慈为一姓。氏谓氏族。曾.当皆生此种
姓家故以为号。今庄严论说有八因。依勘
梵本但有七种。此中第五有无有因。彼别
离之故为八种。本合为一。长行有七故字。
皆是彼文。馀文并是此说。
论。一先不记故至先预记别。
述曰。谓小乘
者说。大乘经是坏正法者之所说故 若尔
何故世尊不预记别。如当有可怖事。皆先
记别故。如分十八部灭正法等。庄严论言。
一不记故。无先字也。显扬同此。应立量
云。诸大乘经若是坏正法者说。佛先应记。
宗也。汝说自法内广坏正法者所起等故。
因也。如正法灭事等。喻也 馀可怖事。谓正
法灭经说。瞻波罗国国城邑。有诸比丘灭
非佛语所不摄故。大乘是佛语耶。若直言
为如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小乘即违自
宗。自许是佛语故。故今应言为如汝自许
发智。极成非佛语不摄。彼大乘非佛语耶。
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两俱过。此犯自失。
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许极成非佛语所不
摄故简彼六足等非自许故。即无前失。
论。又圣慈氏至真是佛说。
述曰。自下第二
引庄严论为證。然显扬论第二十卷有十
因證大乘是佛说。大胜。与此七因有少不
同。一一如彼论。此中对引。然庄严论颂文弥
勤所说。长行释者世亲所为。旧人不知。总
谓天亲作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
氏。梅呾罗曳尼。此声转之异。婆罗门十八
姓中慈为一姓。氏谓氏族。曾.当皆生此种
姓家故以为号。今庄严论说有八因。依勘
梵本但有七种。此中第五有无有因。彼别
离之故为八种。本合为一。长行有七故字。
皆是彼文。馀文并是此说。
论。一先不记故至先预记别。
述曰。谓小乘
者说。大乘经是坏正法者之所说故 若尔
何故世尊不预记别。如当有可怖事。皆先
记别故。如分十八部灭正法等。庄严论言。
一不记故。无先字也。显扬同此。应立量
云。诸大乘经若是坏正法者说。佛先应记。
宗也。汝说自法内广坏正法者所起等故。
因也。如正法灭事等。喻也 馀可怖事。谓正
法灭经说。瞻波罗国国城邑。有诸比丘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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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 此中
应有不定过难。诸小乘外道后造诸论。虽
佛不记亦坏正法者说故。外道非自法内。
小乘非广坏法者所说。无不定失 又诸
大乘经。定非自法内广坏正法者说。佛先
不明记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谤大乘
论。佛虽不记。非广坏正法者说。如疥癣
故 此下和上制恶见等一一皆有七个比
量。彼论中广说。诸小乘人云佛无功用舍故
不说。谓佛不作意观。不记后有大乘者。
于彼复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记。一无功用
智恒起现在前。即惠.天眼所见。二恒作正
勤守护正法。三知未来智无有障碍。如
馀可怖事。何故不预记。彼论虽无文传小
乘难。佛亦记已。如经说言师子中虫自食
其肉。即住法内自说大乘或乱正法。岂
非师子之虫自食肉也。今应难言。世尊何
故不预分明显记我灭度后有某甲比丘等
说坏正法名为大乘。初总说言自食其肉。
应立量云。师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
我记。不分明记故。如记汝驴披师子皮
教等。此义宁知非授汝记。责谤大乘名为
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为自食。
论。二本俱行故至独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
言同行者。同一时行也。设许前难佛灭后
方造大乘。何故与汝小乘之教一时俱行
量云。诸大乘经。佛灭即行。许明无我理契
经摄故。如增一等 然成佛说诸大乘经
真是佛说。许佛灭后本来俱行故。如增一
应有不定过难。诸小乘外道后造诸论。虽
佛不记亦坏正法者说故。外道非自法内。
小乘非广坏法者所说。无不定失 又诸
大乘经。定非自法内广坏正法者说。佛先
不明记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谤大乘
论。佛虽不记。非广坏正法者说。如疥癣
故 此下和上制恶见等一一皆有七个比
量。彼论中广说。诸小乘人云佛无功用舍故
不说。谓佛不作意观。不记后有大乘者。
于彼复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记。一无功用
智恒起现在前。即惠.天眼所见。二恒作正
勤守护正法。三知未来智无有障碍。如
馀可怖事。何故不预记。彼论虽无文传小
乘难。佛亦记已。如经说言师子中虫自食
其肉。即住法内自说大乘或乱正法。岂
非师子之虫自食肉也。今应难言。世尊何
故不预分明显记我灭度后有某甲比丘等
说坏正法名为大乘。初总说言自食其肉。
应立量云。师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
我记。不分明记故。如记汝驴披师子皮
教等。此义宁知非授汝记。责谤大乘名为
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为自食。
论。二本俱行故至独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
言同行者。同一时行也。设许前难佛灭后
方造大乘。何故与汝小乘之教一时俱行
量云。诸大乘经。佛灭即行。许明无我理契
经摄故。如增一等 然成佛说诸大乘经
真是佛说。许佛灭后本来俱行故。如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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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又小乘经。应非佛说。与大乘经本俱
行故。如汝许大乘经。虽违大乘自宗。以许
彼经是佛语故。然义逼应尔为相违过。何
故大乘独非佛语。而小乘教是佛语耶。彼许
大乘一时俱有不须成立佛灭即行。
问若是佛语何故声闻等不信乐不闻说
耶。彼无广解。
论。三非馀境故至非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
言不行故。谓声闻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
广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为说。
彼经论中曾所未说。设为彼说亦不信受。
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识中颂。
应立量云。大乘经。是佛语。许非馀外道等
境契经摄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经摄。即
大乘论为不定失。又阿陀那识前已成有。故
今为量。除彼识教外诸大乘经。皆是佛说。
许诸声闻所不闻信契经摄故。如阿陀那
识教。又彼论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
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
故。二不定故。有时有处有异智生故。三缘
俗故。忖度世谛不及第一义谛故。四不
普故。虽缘世谛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
五退屈故。诤论辨穷即默然故。大乘智无依
有證智。乃至终无退屈。故大乘经理非忖
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声闻.外道。
然彼复言。前三因建立大乘虽是佛说。然
今释迦如来不说此法。
论。四应极成故至其理极成。
述曰。若言大
乘是迦叶等馀佛语。非释迦语。则极成许大
行故。如汝许大乘经。虽违大乘自宗。以许
彼经是佛语故。然义逼应尔为相违过。何
故大乘独非佛语。而小乘教是佛语耶。彼许
大乘一时俱有不须成立佛灭即行。
问若是佛语何故声闻等不信乐不闻说
耶。彼无广解。
论。三非馀境故至非非佛说。
述曰。庄严论
言不行故。谓声闻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
广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为说。
彼经论中曾所未说。设为彼说亦不信受。
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识中颂。
应立量云。大乘经。是佛语。许非馀外道等
境契经摄故。如增一等 不言契经摄。即
大乘论为不定失。又阿陀那识前已成有。故
今为量。除彼识教外诸大乘经。皆是佛说。
许诸声闻所不闻信契经摄故。如阿陀那
识教。又彼论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
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
故。二不定故。有时有处有异智生故。三缘
俗故。忖度世谛不及第一义谛故。四不
普故。虽缘世谛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
五退屈故。诤论辨穷即默然故。大乘智无依
有證智。乃至终无退屈。故大乘经理非忖
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声闻.外道。
然彼复言。前三因建立大乘虽是佛说。然
今释迦如来不说此法。
论。四应极成故至其理极成。
述曰。若言大
乘是迦叶等馀佛语。非释迦语。则极成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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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是佛说。今佛。亦应说此大乘。佛智等故。
如迦叶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说翻覆
自违。彼文广论问答。又纵汝许是佛所说。
不是佛说。皆有过失。
论。五有无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庄严论
第五体。第六非体二合为一。彼言有体者。若
汝言馀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亦成
我义。大乘无异。体是一故 非体者。若汝
云此佛无大乘体。即声闻乘亦无体。若言
声闻乘是佛说有体。大乘不然无佛乘者。
有佛出世说声闻乘者有大过故。与此少
异。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
体。谁出世说声闻等意同前 又此佛别
有大乘体。即是此教所诠。彼无此义。又非
唯体。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应总言。教
此何所摄。大乘以何为体。彼智为体有局
义故。谓许有大乘教等。无问自他佛。即此
所说是。离此所说大乘无故 量云。诸大乘
体等。定以此教而为能诠。许能显彼深妙
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论。若无大乘至不应正理。
述曰。若无大乘
体等。声闻乘教亦应不有。以无能诠佛教
所诠佛行。依谁成佛说声闻乘。佛应别有
乘教。三乘摄故。或果别故。或佛.声闻中随一
摄故。如馀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应
佛果即声闻等。应佛即声闻。许能诠教是
一故。如声闻等。又逼之言。汝声闻乘等。亦
应非有。三乘摄故。如汝佛乘。彼论广中言。
若汝言有体者即声闻乘是大乘体。以此乘
如迦叶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说翻覆
自违。彼文广论问答。又纵汝许是佛所说。
不是佛说。皆有过失。
论。五有无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庄严论
第五体。第六非体二合为一。彼言有体者。若
汝言馀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亦成
我义。大乘无异。体是一故 非体者。若汝
云此佛无大乘体。即声闻乘亦无体。若言
声闻乘是佛说有体。大乘不然无佛乘者。
有佛出世说声闻乘者有大过故。与此少
异。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
体。谁出世说声闻等意同前 又此佛别
有大乘体。即是此教所诠。彼无此义。又非
唯体。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应总言。教
此何所摄。大乘以何为体。彼智为体有局
义故。谓许有大乘教等。无问自他佛。即此
所说是。离此所说大乘无故 量云。诸大乘
体等。定以此教而为能诠。许能显彼深妙
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论。若无大乘至不应正理。
述曰。若无大乘
体等。声闻乘教亦应不有。以无能诠佛教
所诠佛行。依谁成佛说声闻乘。佛应别有
乘教。三乘摄故。或果别故。或佛.声闻中随一
摄故。如馀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应
佛果即声闻等。应佛即声闻。许能诠教是
一故。如声闻等。又逼之言。汝声闻乘等。亦
应非有。三乘摄故。如汝佛乘。彼论广中言。
若汝言有体者即声闻乘是大乘体。以此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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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缘非以声闻乘为
大乘体 一非全故。声闻唯自利不利他
故 二非不违故。有言自利法教于他即
是利他者。不然。虽以自利安他。彼自求
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声闻乘行。则得大
菩提者。不然。声闻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
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
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声闻乘
无故。声闻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
与声闻乘相违。一发心异。二教授异。三方
便异。皆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异。福智聚
少故。五时节异。三生得解脱故。大乘翻
此。故非即声闻乘。
有言大乘依行无果非佛说者。
论。六能对治故至是佛所说。
述曰。庄严论
云。七能持勤修行时。得无分别智。对治一
切烦恼。此即三乘通所断者。若求佛者先
断法执。诸法分别执是违此智故。学无相
法所治遣此。显扬意与此同 量云大乘是
佛说。许有对治真无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说言。大乘非佛说。说法空故者。
论。七义异文故至谓非佛语。
述曰。大乘意
深。不可随文而取其义便生诽谤。彼广中
言。若汝言佛语有三相。入修多罗显示毗
尼不违法空。汝大乘一切法无自性而为
教授。违此三理故非佛语 今不违三相
故是佛语。入自大乘修多罗故。现自烦恼
毗尼故。菩萨以分别为烦恼。广大甚深即
大乘体 一非全故。声闻唯自利不利他
故 二非不违故。有言自利法教于他即
是利他者。不然。虽以自利安他。彼自求
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声闻乘行。则得大
菩提者。不然。声闻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
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
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声闻乘
无故。声闻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
与声闻乘相违。一发心异。二教授异。三方
便异。皆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异。福智聚
少故。五时节异。三生得解脱故。大乘翻
此。故非即声闻乘。
有言大乘依行无果非佛说者。
论。六能对治故至是佛所说。
述曰。庄严论
云。七能持勤修行时。得无分别智。对治一
切烦恼。此即三乘通所断者。若求佛者先
断法执。诸法分别执是违此智故。学无相
法所治遣此。显扬意与此同 量云大乘是
佛说。许有对治真无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说言。大乘非佛说。说法空故者。
论。七义异文故至谓非佛语。
述曰。大乘意
深。不可随文而取其义便生诽谤。彼广中
言。若汝言佛语有三相。入修多罗显示毗
尼不违法空。汝大乘一切法无自性而为
教授。违此三理故非佛语 今不违三相
故是佛语。入自大乘修多罗故。现自烦恼
毗尼故。菩萨以分别为烦恼。广大甚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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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菩萨法空。不违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
云。大乘是佛语。许诠深理义异于文契经
摄故。如杀害于父母等言。彼阿含经中亦
以为义异文故。谓觉不坚为坚等。贪爱
以为父等。
论。是故大乘真是佛说。
述曰。总结之也。
论。如庄严论至对治异文故。
述曰。自引颂
中。末后故字通为上因。然彼论第一卷第二
品说。先略为八因。后广为细各各分别。寻
之大精。应言庄严大乘经论。能庄严大乘
经故。先云大乘庄严经论者非也。无有大
乘庄严经故。正引大乘不共许经。及为量
等广成立已。
论。馀部经中至有别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
初总。次别。此即总也。即引声闻乘经以
密。意说此识。如摄论第二。
下别之中有四部别。文即为四。
论。谓大众部至有如是义。
述曰。摄论亦同。
摩诃僧祇名大众部。释此部等名如宗轮
记 于此部中名根本识。是诸识所依止
故。非六转识可名根本。不能发起六转
识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为教。展
转传说故名为传。唯第八识有如是义。结
喻可知。
论。上座部经至为三有因。
述曰。分别论者。
旧名分别说部。今说假部。说有分识。体恒
不断。周遍三界。为三有因。其馀六识时间
断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亲摄论无
文。唯无性释有九心轮。此是阿赖耶识。九
云。大乘是佛语。许诠深理义异于文契经
摄故。如杀害于父母等言。彼阿含经中亦
以为义异文故。谓觉不坚为坚等。贪爱
以为父等。
论。是故大乘真是佛说。
述曰。总结之也。
论。如庄严论至对治异文故。
述曰。自引颂
中。末后故字通为上因。然彼论第一卷第二
品说。先略为八因。后广为细各各分别。寻
之大精。应言庄严大乘经论。能庄严大乘
经故。先云大乘庄严经论者非也。无有大
乘庄严经故。正引大乘不共许经。及为量
等广成立已。
论。馀部经中至有别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
初总。次别。此即总也。即引声闻乘经以
密。意说此识。如摄论第二。
下别之中有四部别。文即为四。
论。谓大众部至有如是义。
述曰。摄论亦同。
摩诃僧祇名大众部。释此部等名如宗轮
记 于此部中名根本识。是诸识所依止
故。非六转识可名根本。不能发起六转
识故。其喻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为教。展
转传说故名为传。唯第八识有如是义。结
喻可知。
论。上座部经至为三有因。
述曰。分别论者。
旧名分别说部。今说假部。说有分识。体恒
不断。周遍三界。为三有因。其馀六识时间
断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亲摄论无
文。唯无性释有九心轮。此是阿赖耶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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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者。一有分。二能引发。三见。四等寻求。五
等观彻。六安立。七势用。八反缘。九有分心。
馀如枢要说。
论。化地部说至名穷生死蕴。
述曰。人中国
主化地理人。舍位出家因为部主名化
地部也。谓无色界色无。无相天等心无。不
相应行体无。馀不可名穷生死蕴。第八识
可然。诸位皆有故。无性释云。彼部有三蕴。
一一念蕴。谓刹那生灭法。二一期生蕴。谓乃
至死恒随转法。根等法是。三穷生死蕴。乃
至金刚喻定恒随转法。于彼三类蕴以立
三名。馀色.心等如前已说。是有间断非穷
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蕴。世亲无此解。
论。说一切有部至喜阿赖耶。
述曰。于中有
三。一叙经。二释义。三总结。即初文也。
自下释义文有其三。一释彼四名即第八
识。二谓生已下。徵馀非此。三异生有学下。
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阿赖耶。此中所说即
初文也 四阿含经。一名增一。二名中。三
名长。四名杂。明从一法增至百法名增
一。不略不广明义名中。若明事义文广
曰长。杂杂明事名为杂。于增一中名阿
赖耶。
论。谓阿赖耶识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
论 是贪总别三世境故。无性云。爱是总句。
馀三现在.过去.未来如其次第三世别说。
此性恒时极希愿故由乐.欣.喜。是故总名
阿赖耶也。世亲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谓于
现在爱。于过去乐。由先乐故复于今世
等观彻。六安立。七势用。八反缘。九有分心。
馀如枢要说。
论。化地部说至名穷生死蕴。
述曰。人中国
主化地理人。舍位出家因为部主名化
地部也。谓无色界色无。无相天等心无。不
相应行体无。馀不可名穷生死蕴。第八识
可然。诸位皆有故。无性释云。彼部有三蕴。
一一念蕴。谓刹那生灭法。二一期生蕴。谓乃
至死恒随转法。根等法是。三穷生死蕴。乃
至金刚喻定恒随转法。于彼三类蕴以立
三名。馀色.心等如前已说。是有间断非穷
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蕴。世亲无此解。
论。说一切有部至喜阿赖耶。
述曰。于中有
三。一叙经。二释义。三总结。即初文也。
自下释义文有其三。一释彼四名即第八
识。二谓生已下。徵馀非此。三异生有学下。
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阿赖耶。此中所说即
初文也 四阿含经。一名增一。二名中。三
名长。四名杂。明从一法增至百法名增
一。不略不广明义名中。若明事义文广
曰长。杂杂明事名为杂。于增一中名阿
赖耶。
论。谓阿赖耶识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
论 是贪总别三世境故。无性云。爱是总句。
馀三现在.过去.未来如其次第三世别说。
此性恒时极希愿故由乐.欣.喜。是故总名
阿赖耶也。世亲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谓于
现在爱。于过去乐。由先乐故复于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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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故于未来喜。今但总言是贪总别三
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无有后释。四体即
贪 无性解言是贪三世总别之境。如前解
取 世亲后说是贪三世境。是故不取总别
之言。
论。有情执为至是真爱著处。
述曰。执为内
我简法我他我。至金刚心恒行不息故。阿
赖耶识是真爱著处。
彼部计云。执馀蕴等。但是贪所著处即名阿
赖耶故。
论。不应执馀五取蕴等。
述曰。总标生下。
不应于馀五取蕴计。但令于彼阿赖耶识
计。
论。谓生一向至受快乐故。
述曰。自下第一
徵馀非此。文有其七。七种非是所爱著故
一向苦处。即三恶趣极苦之处。世亲说此
三处于彼有时乐生者。是等流果。今言总
非乐。彼极苦故。厌逆身.心念我何时当
舍此命.等此类.此身心。此众同分即是行
蕴。总厌五蕴故。
论。五欲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
是此亦非真。谓若凡若圣离欲界已犹爱
我故。如闻雷声起怖畏故。此不极成。彼
许离欲无有我故。此以理逼如闻声怖
等。彼摄论据共许有我者说。故不说离欲
者有我。
论。乐受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乐受是我。
非是苦.舍。不顺己故。不增悦故。彼非真
著处。离第三静虑染极厌乐受凡圣皆有
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无有后释。四体即
贪 无性解言是贪三世总别之境。如前解
取 世亲后说是贪三世境。是故不取总别
之言。
论。有情执为至是真爱著处。
述曰。执为内
我简法我他我。至金刚心恒行不息故。阿
赖耶识是真爱著处。
彼部计云。执馀蕴等。但是贪所著处即名阿
赖耶故。
论。不应执馀五取蕴等。
述曰。总标生下。
不应于馀五取蕴计。但令于彼阿赖耶识
计。
论。谓生一向至受快乐故。
述曰。自下第一
徵馀非此。文有其七。七种非是所爱著故
一向苦处。即三恶趣极苦之处。世亲说此
三处于彼有时乐生者。是等流果。今言总
非乐。彼极苦故。厌逆身.心念我何时当
舍此命.等此类.此身心。此众同分即是行
蕴。总厌五蕴故。
论。五欲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
是此亦非真。谓若凡若圣离欲界已犹爱
我故。如闻雷声起怖畏故。此不极成。彼
许离欲无有我故。此以理逼如闻声怖
等。彼摄论据共许有我者说。故不说离欲
者有我。
论。乐受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乐受是我。
非是苦.舍。不顺己故。不增悦故。彼非真
著处。离第三静虑染极厌乐受凡圣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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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故。世亲不解。无性云。贪俱乐受。是乐及
贪总是著处。乐为贪增故。此即总缘。或各别
缘。是此著处。别心缘故。此中但有乐受无
贪。即有别缘者。然无唯缘贪者。
论。身见亦非至犹生爱故。
述曰。有计我见
是爱著处。彼非真处。除无学者以无我故。
摄论不言除。以极成有我非有学故。凡夫
离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识
中亦然。馀有学.凡夫信无我者。若證.若信。
虽于我见不著。于内我犹爱故。身见非
著处。既厌身见应不爱我。
论。转识等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转识亦非。
除无学如前说。馀有学异生求灭心者。即
无相定.及灭定等。虽厌转识而爱我故。
非想九品及馀有想定。皆极成有我故。言
识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识受想蕴全.行蕴少
分。以上总取蕴.别中乐受.身见三。摄论等
有。然无五欲及下别遮五蕴。此识等中若
苦若舍皆是所著。前唯言乐。此中见取等
并是。前唯言身见故。
论。色身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
扶根尘等。离色染生无色。犹由爱我故。若
唯言五欲。据在家者说。此通出家.外道。即
色蕴全。
论。不相应行至真爱著处。
述曰。无实体
故。不应于无体法生爱著故。不言无为
者。内道小乘不计为著处。彼非著处故。外
道云我是著处我爱我。已不应即为能所
著处。此共小乘诤赖耶无遮爱著处。此中
贪总是著处。乐为贪增故。此即总缘。或各别
缘。是此著处。别心缘故。此中但有乐受无
贪。即有别缘者。然无唯缘贪者。
论。身见亦非至犹生爱故。
述曰。有计我见
是爱著处。彼非真处。除无学者以无我故。
摄论不言除。以极成有我非有学故。凡夫
离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识
中亦然。馀有学.凡夫信无我者。若證.若信。
虽于我见不著。于内我犹爱故。身见非
著处。既厌身见应不爱我。
论。转识等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转识亦非。
除无学如前说。馀有学异生求灭心者。即
无相定.及灭定等。虽厌转识而爱我故。
非想九品及馀有想定。皆极成有我故。言
识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识受想蕴全.行蕴少
分。以上总取蕴.别中乐受.身见三。摄论等
有。然无五欲及下别遮五蕴。此识等中若
苦若舍皆是所著。前唯言乐。此中见取等
并是。前唯言身见故。
论。色身亦非至而爱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
扶根尘等。离色染生无色。犹由爱我故。若
唯言五欲。据在家者说。此通出家.外道。即
色蕴全。
论。不相应行至真爱著处。
述曰。无实体
故。不应于无体法生爱著故。不言无为
者。内道小乘不计为著处。彼非著处故。外
道云我是著处我爱我。已不应即为能所
著处。此共小乘诤赖耶无遮爱著处。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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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彼犊子部师。彼亦如前非著处破。非
有为.无为故 上来总别破讫。前第一是总
遮。次三随增计度遮。下三别蕴遮。故有
尔所。
论。异生有学至真爱著处。
述曰。此下第三
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第八识总结。异生.
有学起我爱时。虽于馀蕴若总若别有计.
不计起分别爱。于此识中任运我爱决定
生起。如童子等虽无分别此蕴彼蕴。然必
爱我。故唯此识是真著处。
论。由是彼说至此阿赖耶识。
述曰。此总结
也。摄论文少别。并如彼抄。
證第八识总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许
他许经别。总是第一引明了经 自下第二
引共许经文含隐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證。
然瑜伽.显扬.对法八證。未是拟宜。摄论无
性.世亲三卷何以方类。至下文中一一对
出尽.不尽理 引理證中有三。初结前生
后以发论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證。三广證
已后总结之。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證。总一颂
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
食。灭定.心染净 證各有三。第一引经无
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
是。第二别显徵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
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
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后心即是此第八
识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然八證
有为.无为故 上来总别破讫。前第一是总
遮。次三随增计度遮。下三别蕴遮。故有
尔所。
论。异生有学至真爱著处。
述曰。此下第三
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第八识总结。异生.
有学起我爱时。虽于馀蕴若总若别有计.
不计起分别爱。于此识中任运我爱决定
生起。如童子等虽无分别此蕴彼蕴。然必
爱我。故唯此识是真著处。
论。由是彼说至此阿赖耶识。
述曰。此总结
也。摄论文少别。并如彼抄。
證第八识总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许
他许经别。总是第一引明了经 自下第二
引共许经文含隐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證。
然瑜伽.显扬.对法八證。未是拟宜。摄论无
性.世亲三卷何以方类。至下文中一一对
出尽.不尽理 引理證中有三。初结前生
后以发论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證。三广證
已后总结之。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證。总一颂
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
食。灭定.心染净 證各有三。第一引经无
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
是。第二别显徵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
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
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后心即是此第八
识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然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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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此但有五。可具对明。不解三者。下自
当悉。
论。谓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
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 杂染法者。即有
漏法。善.染皆是 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
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
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 之所集起故名
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
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
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
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
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
识故。无漏识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无第八识
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
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
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
部强胜。故须先破。
次第二段文。
论。谓诸转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自下第二
别显徵其义明违理不成 于中有五。初
破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
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
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
理 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
即经部也 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
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
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
当悉。
论。谓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
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 杂染法者。即有
漏法。善.染皆是 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
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
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 之所集起故名
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
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
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
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
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
识故。无漏识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无第八识
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
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
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
部强胜。故须先破。
次第二段文。
论。谓诸转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自下第二
别显徵其义明违理不成 于中有五。初
破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
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
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
理 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
即经部也 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
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
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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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夫坚性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
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
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
长时者不取馀法 凡间断者。共经部师
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
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
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
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
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
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
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
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
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
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
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
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
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
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
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
世亲摄论云。复有馀义。谓行相亦别。此不
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
同喻非极成因 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
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
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
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
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
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
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
长时者不取馀法 凡间断者。共经部师
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
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
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
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
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
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
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
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
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
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
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
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
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
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
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
世亲摄论云。复有馀义。谓行相亦别。此不
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
同喻非极成因 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
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
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
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
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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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
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
此中一因 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
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
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
故无熏习。不同无性 前解虽本。不作
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
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
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
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
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
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
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
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
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 如电光等。喻
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
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
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
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
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
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
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
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
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
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
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
此中一因 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
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
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
故无熏习。不同无性 前解虽本。不作
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
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
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
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
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
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
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
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
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 如电光等。喻
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
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
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
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
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
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
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
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
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
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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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文可知 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
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 坚住之
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
所遮 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
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
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
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
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
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
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
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
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
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
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
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
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
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
无馀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
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
过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
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
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
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
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
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 坚住之
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
所遮 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
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
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
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
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
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
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
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
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
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
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
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
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
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
无馀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
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
过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
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
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
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
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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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
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
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
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
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
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
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
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
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
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
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
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
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
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
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
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
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
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
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
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
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
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
第八识馀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
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
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
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
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
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
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
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
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
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
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
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
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
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
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
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
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
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
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
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
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
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
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
第八识馀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
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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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后正破。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
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
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
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
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
有四。一徵假实。二徵何性。三徵间断。四
徵类同 初徵有二。一实二假。此徵实也
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徵假也。
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
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
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
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
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
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
皆假法。此假实徵。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徵。总
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
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
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
善恶心时此即应断 此义意言。许间断故
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
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
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
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
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
有四。一徵假实。二徵何性。三徵间断。四
徵类同 初徵有二。一实二假。此徵实也
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徵假也。
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
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
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
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
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
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
皆假法。此假实徵。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徵。总
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
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
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
善恶心时此即应断 此义意言。许间断故
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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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
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
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
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
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馀故。虽无同喻
以理徵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
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
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
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
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
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类
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
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
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
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
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
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徵根.
法 谓眼等根.及所馀法与眼等识。一则根
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
与馀法类同。法义通故 或信等馀法。与
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
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 义虽通
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
类。或所馀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
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
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
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
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馀故。虽无同喻
以理徵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
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
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
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
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
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类
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
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
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
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
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
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徵根.
法 谓眼等根.及所馀法与眼等识。一则根
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
与馀法类同。法义通故 或信等馀法。与
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
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 义虽通
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
类。或所馀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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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馀信
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
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
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
识类受熏。
论。又六识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
类双熏计。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
是譬喻部师。无性亦然。并无类前熏后。今
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譬喻师是经部异
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
本即鸠摩罗多。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
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
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 上来事.类俱时
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
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
念。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
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
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
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
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
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
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 今次叙
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
有熏义。
论。执唯六识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别破
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
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
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
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
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
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
识类受熏。
论。又六识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
类双熏计。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
是譬喻部师。无性亦然。并无类前熏后。今
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譬喻师是经部异
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
本即鸠摩罗多。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
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
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 上来事.类俱时
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
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
念。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
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
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
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
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
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
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 今次叙
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
有熏义。
论。执唯六识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别破
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
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
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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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熏故言唯六识。无前熏后故言唯俱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师
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
经部。
论。有执色心至为證不成。
述曰。于中有
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谓色
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
既成。故先所说證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彼执非理无熏习故。
述曰。次申难有
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
蕴。此总非。
论。谓彼自类至前为后种。
述曰。既无熏习
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前念中有
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
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习。如
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
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摄
论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
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
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因则不遍。
论。二乘无学至为后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
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馀位
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
事 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
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 极成言简佛
为不定。彼不极成故。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
计。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前解是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师
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
经部。
论。有执色心至为證不成。
述曰。于中有
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谓色
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
既成。故先所说證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彼执非理无熏习故。
述曰。次申难有
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
蕴。此总非。
论。谓彼自类至前为后种。
述曰。既无熏习
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前念中有
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
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习。如
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
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摄
论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
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
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因则不遍。
论。二乘无学至为后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
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馀位
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
事 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
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 极成言简佛
为不定。彼不极成故。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
计。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前解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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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无心时心断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
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
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
论。亦不应执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
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
诸心无失。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
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
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
并如五十一叙计。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
正破 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后会违。
论。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识。
述曰。叙彼宗计。
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
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即双非上诸部及
大乘义。
次彼会经。
论。然经说心至势用强故。
述曰。心用强胜
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
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
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
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论。彼说非理至非实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
非实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
等。
论。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
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
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
不得成。
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
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
论。亦不应执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
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
诸心无失。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
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
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
并如五十一叙计。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
正破 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后会违。
论。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识。
述曰。叙彼宗计。
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
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即双非上诸部及
大乘义。
次彼会经。
论。然经说心至势用强故。
述曰。心用强胜
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
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
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
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论。彼说非理至非实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
非实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
等。
论。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
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
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
不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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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执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
无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说依他.圆成有故。
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计所执。彼执
此文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
似比量。拨无此识及一切法皆言无体。
言似比量者。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
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极成过。汝不许有我
胜义故。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随摄故 若
随小乘彼转实有。便违自宗。若随汝自宗
胜义空者。我不许汝空胜义故。亦非极成
又以我说若约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
若约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即有违
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论。彼持违害前所引经。
述曰。违前染净集
起心经。
论。知断證修至成大邪见。
述曰。知苦断集
證灭修道。染苦集.净灭道.集道因.苦灭果。
皆执为非实。成大邪见。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说为无但言非实。
论。外道毁谤至但执非实故。
述曰。则同外
道。外道邪见毁谤。亦不谓染.净等皆无。现
所见故。但执非实。染因不能感恶果。善
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实故。如空华等。
论。若一切法至用为军旅。
述曰。一切法无。
菩萨不应起大悲舍生死集菩提资粮。谁
有智者为除虚幻之敌。求石女之儿以为
军旅而共摧敌。要贼是有。方求资粮而求
断彼。
论。故应信有至染净因果。
述曰。因果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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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此识。劝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
说三性有无。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
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
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语道断故。俗谛
之中依他.圆成有故。遍计所执无故。
第三大文总结之。
论。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述曰。持种等心是
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种子證。及摄论第二
熏习中。及安立本识第三中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第二异熟
心。别经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经部.萨婆
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论。谓眼等识至非异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
一破计。二申义。三明身受。四立异熟心
初有二。初总破。后别破 此为二因立二
比量诤异熟体 六种转识中业所感者。
非真异熟心。断已更续故。有时间断故。如
彼电光.长养色等。若不别言业所感者。有
一分相符过。彼善恶心说非异熟故。若不
言真异熟心。即违自宗。自说亦是异熟生
故 或总非六识。不应是真异熟心。非一
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 或有间断。断
已更续故。此因皆是总非六识。言此诸识中
不应说有真异熟心故无相符过。
论。异熟不应至无斯事故。
述曰。彼说命根.
五根等异熟者。必相续无间。一切时是业果
故。断已不续。故知六识非是异熟心。非大
乘中许眼根等是真异熟。彼宗说故。
此总非讫。下别破。
说三性有无。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
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谛中亦非法
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语道断故。俗谛
之中依他.圆成有故。遍计所执无故。
第三大文总结之。
论。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述曰。持种等心是
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种子證。及摄论第二
熏习中。及安立本识第三中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第二异熟
心。别经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经部.萨婆
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论。谓眼等识至非异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
一破计。二申义。三明身受。四立异熟心
初有二。初总破。后别破 此为二因立二
比量诤异熟体 六种转识中业所感者。
非真异熟心。断已更续故。有时间断故。如
彼电光.长养色等。若不别言业所感者。有
一分相符过。彼善恶心说非异熟故。若不
言真异熟心。即违自宗。自说亦是异熟生
故 或总非六识。不应是真异熟心。非一
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 或有间断。断
已更续故。此因皆是总非六识。言此诸识中
不应说有真异熟心故无相符过。
论。异熟不应至无斯事故。
述曰。彼说命根.
五根等异熟者。必相续无间。一切时是业果
故。断已不续。故知六识非是异熟心。非大
乘中许眼根等是真异熟。彼宗说故。
此总非讫。下别破。
卷四 第 359c 页 T43-0359.png
论。眼等六识至非真异熟。
述曰。破小乘
言。汝六识中业所感者。非真异熟。非恒相
续故。如声.风等 故知前破但是总破
又彼识中业所感者。是异熟所生。非恒续
故。如自许声等 大乘许是异熟生故
此中更有断已更续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论。定应许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
申归正义。定应许有真异熟心。一切时续
者。酬牵引业。非满业者。有间断者是满业
故。引果之识遍三界有。六识不遍。无色.无
心定等。五识.及意无故 无断者言恒故。变
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变故。然境
不离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
是假者。假者依此识而建立故。若无此识
如死尸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须恒时变为身器。
论。身器离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离心理
非有故。不可为有情依。此总对诸部。又无
色界应无有情。以无色故如前已说故
若尔命根.同分足为有情依。遍而无断可
为真异熟。何须此识。
论。不相应法无实体故。
述曰。以其无故
不可为依。此偏对萨婆多。
论。诸转识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
非恒有故。应无心位即非有情。无所依
故。此偏对经部 或总俱对。
论。若无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无第八
谁变身器。复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体
以有心是。无心非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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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
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无漏定皆此
摄尽。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
不思惟。或复推寻。即是此中有别思虑.无别
思虑。谓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别思虑无
别思虑。别思虑者。意识别缘一深妙理或别
事等时。无思虑者。或无心时等。在此有别
思虑.无别思虑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在
定等中有身受起。然无五识或别缘等。故
在定等中意身等识不觉。唯第八识领受
此境。此等位中损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
从果为名。后时损益身故。
论。此若无者至或复劳损。
述曰。若在定等
无身受者。不应出定等后时。身有顺故怡
适。或复违境劳损。如坐禅师在定之中心
别缘故。纵有劳损.怡适未知。后出定已方
有损益.或适.或劳。由前定等中有损益境
第八识取故。后时得有劳损于身等。举后
果位显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
谓受数。此即是境。
论。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无第八
真异熟心定中领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
有此身受。
论。非佛起馀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
异熟 量云。非佛起馀善心等位。必应现
起真异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许起
彼时(喻也) 非佛者。谓菩萨.二乘.及异生等。
此简佛者。佛起善心位无异熟心故 起
馀者。馀有二种。即是共许六识中异熟心馀。
卷四 第 360b 页 T43-0360.png
即善无漏心位等。或是馀无心位等。此简起
异熟心。更立异熟心。便犯相符。无同喻故。
在彼位中必应现起真异熟心 此下二
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
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过。或违自宗。
佛亦示现为有情故。善.无心等时无异熟
心故 如许起彼时。如汝自许。或我许
汝宗起彼六识中业所感心是真异熟。故得
为喻。不尔便有所立不成。不许六识真异
熟故。又不举此即无同喻。若以此宗第八
为喻。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起六识中异熟
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时无异熟心。亦
非佛有情故。
论。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由此道理
故。必恒有真异熟心。此总结也。即是解八
證中身受文也。无此解者难解彼文。
自下第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说趣生体。
以经为證。通破一切有.经部等诸部。皆说
得也。
论。谓要实有至正实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
一具义多少。二遮馀非。三归本识。此即初
也 四义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实有。谓要
有体。假法非趣生。趣生实有故。即业所感是
实有故 二要恒续。谓无间断法方趣生体。
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时须恒故。若有间断
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谓通三界九地。
不可此趣生唯在一处界不在馀处界。以
趣生通三界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
异熟心。更立异熟心。便犯相符。无同喻故。
在彼位中必应现起真异熟心 此下二
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
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过。或违自宗。
佛亦示现为有情故。善.无心等时无异熟
心故 如许起彼时。如汝自许。或我许
汝宗起彼六识中业所感心是真异熟。故得
为喻。不尔便有所立不成。不许六识真异
熟故。又不举此即无同喻。若以此宗第八
为喻。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起六识中异熟
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时无异熟心。亦
非佛有情故。
论。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由此道理
故。必恒有真异熟心。此总结也。即是解八
證中身受文也。无此解者难解彼文。
自下第三。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说趣生体。
以经为證。通破一切有.经部等诸部。皆说
得也。
论。谓要实有至正实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
一具义多少。二遮馀非。三归本识。此即初
也 四义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实有。谓要
有体。假法非趣生。趣生实有故。即业所感是
实有故 二要恒续。谓无间断法方趣生体。
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时须恒故。若有间断
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谓通三界九地。
不可此趣生唯在一处界不在馀处界。以
趣生通三界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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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无杂。谓
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
生可起馀趣生法。则非趣生。应成多趣多
生故 具此四义是正是实趣生之体 此
言正实。简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诸
经论中言烦恼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
似趣生。非是正实趣生之体。今言正实意
在于此。
论。非异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馀非。
四义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总
简。谓除第八识外。皆是非异熟法。非真异
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种类言之。住
一趣一生。可起诸馀趣生法故 二别简。
下简得善。别报心心法.及色.不相应行已。
今此中虽复总言非异熟法。在下所简外。
谓馀加行善.及染污。馀无记心.心法。长养等
流色。皆可起馀趣生法故 第七识不在
此中。非共有故。今简共有者故。即是四因
中第四无杂因简。此从下向上解。
论。诸异熟色至全无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
异熟色中有九处。除声.及法处。无色界中
无异熟色故 及五识中业所感者。即苦.乐.
舍受相应报心异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
趣.化生 即无色界之中全无彼故。此举全
处。于别别地亦无有故。鼻.舌色界无。馀三
识二禅以上无。诸色分别可知。此中不举
分无处故。但约所无简别为论。此具四因
中多少。即第三因简。
论。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
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
生可起馀趣生法。则非趣生。应成多趣多
生故 具此四义是正是实趣生之体 此
言正实。简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诸
经论中言烦恼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
似趣生。非是正实趣生之体。今言正实意
在于此。
论。非异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馀非。
四义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总
简。谓除第八识外。皆是非异熟法。非真异
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种类言之。住
一趣一生。可起诸馀趣生法故 二别简。
下简得善。别报心心法.及色.不相应行已。
今此中虽复总言非异熟法。在下所简外。
谓馀加行善.及染污。馀无记心.心法。长养等
流色。皆可起馀趣生法故 第七识不在
此中。非共有故。今简共有者故。即是四因
中第四无杂因简。此从下向上解。
论。诸异熟色至全无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
异熟色中有九处。除声.及法处。无色界中
无异熟色故 及五识中业所感者。即苦.乐.
舍受相应报心异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
趣.化生 即无色界之中全无彼故。此举全
处。于别别地亦无有故。鼻.舌色界无。馀三
识二禅以上无。诸色分别可知。此中不举
分无处故。但约所无简别为论。此具四因
中多少。即第三因简。
论。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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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唯第六意识中者。五识虽亦无杂起者。
无色全无。如前类遮。非此所说。及意中别
报者。虽遍趣生起时无杂。而不恒有。有
间断故。六位无故。或无漏心。异类心中。皆
说无故。即第二恒因简 然此虽复说不共
因。亦说共因谓遍.无杂二。有体通上亦有
故。此中不说。然此说所有者。影显前后皆
有所具因故。类此应说。恐厌烦文故略
影显。
论。不相应行至是实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
此初因简。前数成故更无比量。然此四因。
非但一一别简。共简非是业果。具四义者
是业果故。是第七识非共有故。此中不简。
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转易故。入灭定
等有间断故。非业果故。无性之人第七非
业果也 此下所简彼心所法亦在彼中。
随所馀生即属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论。唯异熟心至是正实趣生。
述曰。自下第
三归本识也。于中又三。一归本识。二破他
非。三简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简馀五蕴
法。皆不可立正实趣生。又此业果。明知无
为.无漏有为。皆非趣生体。唯异熟心及彼心
所。体是实.是恒.是遍.是无杂。是正实趣生。
论。此心若无至应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
设许别报心是趣生。既知除异熟无记心
外无趣生体故。此心若无。生无色界起善
等位。应非趣生。谓在彼界起善心性有
覆心时。应非趣生。此时无报故。不同下
界有报色故 若此本难唯经部师。无不
无色全无。如前类遮。非此所说。及意中别
报者。虽遍趣生起时无杂。而不恒有。有
间断故。六位无故。或无漏心。异类心中。皆
说无故。即第二恒因简 然此虽复说不共
因。亦说共因谓遍.无杂二。有体通上亦有
故。此中不说。然此说所有者。影显前后皆
有所具因故。类此应说。恐厌烦文故略
影显。
论。不相应行至是实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
此初因简。前数成故更无比量。然此四因。
非但一一别简。共简非是业果。具四义者
是业果故。是第七识非共有故。此中不简。
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转易故。入灭定
等有间断故。非业果故。无性之人第七非
业果也 此下所简彼心所法亦在彼中。
随所馀生即属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论。唯异熟心至是正实趣生。
述曰。自下第
三归本识也。于中又三。一归本识。二破他
非。三简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简馀五蕴
法。皆不可立正实趣生。又此业果。明知无
为.无漏有为。皆非趣生体。唯异熟心及彼心
所。体是实.是恒.是遍.是无杂。是正实趣生。
论。此心若无至应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
设许别报心是趣生。既知除异熟无记心
外无趣生体故。此心若无。生无色界起善
等位。应非趣生。谓在彼界起善心性有
覆心时。应非趣生。此时无报故。不同下
界有报色故 若此本难唯经部师。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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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命根等故 若破萨婆多。不许彼不
相应已今为此难。于理不遮。故知设许别
报法是趣生难。前已遮善等非趣生杂起
故。一趣成多趣法。应是多趣身故。第一设
许别报心是趣生讫。
论。设许趣生至便违正理。
述曰。次第二设
许趣生摄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无色
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即是便违正理。
有二乘圣者非趣生摄故。即摄论第三云
生非想处起无所有处无漏心时。即应二
趣皆应灭离等。但有设许一切有漏是趣
生难。皆以前难应寻彼会。此通诸部。义
准前释。
论。勿有前过至正实趣生。
述曰。勿有前说
不具四义过。及有此识最后失故。唯异
熟法是正实趣生。若有第八识一切时恒有。
无此过难由。以异熟法为正实趣生故。
论。由是如来至无记法故。
述曰。下简佛位。
佛非趣生摄。佛无报法故。
论。亦非界摄至已永断故。
述曰。四智俱
善。亦非界摄。非有漏故。有漏是界义故。界
是缚义故 又彼何故非系缚者。世尊已舍
苦.集二谛名世尊故。何故无苦.集。有漏诸
戏论种已永断故。即有漏法名为戏论。无漏
法名不系法故非同戏论。故正实趣生唯
异熟心.心所。
论。正实趣生至此第八识。
述曰。世尊有处
说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当解释。
皆是示现。非正实趣生。彼全无漏故。此是报
相应已今为此难。于理不遮。故知设许别
报法是趣生难。前已遮善等非趣生杂起
故。一趣成多趣法。应是多趣身故。第一设
许别报心是趣生讫。
论。设许趣生至便违正理。
述曰。次第二设
许趣生摄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无色
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即是便违正理。
有二乘圣者非趣生摄故。即摄论第三云
生非想处起无所有处无漏心时。即应二
趣皆应灭离等。但有设许一切有漏是趣
生难。皆以前难应寻彼会。此通诸部。义
准前释。
论。勿有前过至正实趣生。
述曰。勿有前说
不具四义过。及有此识最后失故。唯异
熟法是正实趣生。若有第八识一切时恒有。
无此过难由。以异熟法为正实趣生故。
论。由是如来至无记法故。
述曰。下简佛位。
佛非趣生摄。佛无报法故。
论。亦非界摄至已永断故。
述曰。四智俱
善。亦非界摄。非有漏故。有漏是界义故。界
是缚义故 又彼何故非系缚者。世尊已舍
苦.集二谛名世尊故。何故无苦.集。有漏诸
戏论种已永断故。即有漏法名为戏论。无漏
法名不系法故非同戏论。故正实趣生唯
异熟心.心所。
论。正实趣生至此第八识。
述曰。世尊有处
说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当解释。
皆是示现。非正实趣生。彼全无漏故。此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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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佛地论中亦同此解。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
引经證能执受。是八證中初执受證。然此稍
广。初通破诸部能执心计。
论。谓五色根至能执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
一显所执彰能执心。二明执心显唯第八。
三破异计非能执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
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
执受。故对法执受九处除声。声非所执故
问曰何以声非所执受 以有间故。又
声疏断。故非所执。然五十五等亦说是执
受。以依执故。非生执受。如前已说 唯现
在世是有情故。可有执受。过.未非也。经部
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此出所受。彼唯身
根能生觉受。馀根等同聚亦名执受。其身识
转时名为执受。身识不转亦名执受。是彼
类故。此等所执受法。定由有已能执受心
持令不坏。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执受。
自非能执。自若能执。应别有所执。既无别
所执。而言有执受。故知有他能执受自也。
论。唯异熟心至无如是义。
述曰。下明执心
显唯第八于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简
言滥。此初文也 何心能执受。唯异熟心。谓
第八识。先业所引体任运起。非现缘起。纵
第七识亦现缘引。不能执受。即是八證执受
五因中第一因。下自为量。不能烦述 非
善.染等。等取威仪等无记。彼是第二因。彼
言六识善.恶可得故。不能执受 一类。谓
第八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次第三因。彼言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
引经證能执受。是八證中初执受證。然此稍
广。初通破诸部能执心计。
论。谓五色根至能执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
一显所执彰能执心。二明执心显唯第八。
三破异计非能执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
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
执受。故对法执受九处除声。声非所执故
问曰何以声非所执受 以有间故。又
声疏断。故非所执。然五十五等亦说是执
受。以依执故。非生执受。如前已说 唯现
在世是有情故。可有执受。过.未非也。经部
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此出所受。彼唯身
根能生觉受。馀根等同聚亦名执受。其身识
转时名为执受。身识不转亦名执受。是彼
类故。此等所执受法。定由有已能执受心
持令不坏。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执受。
自非能执。自若能执。应别有所执。既无别
所执。而言有执受。故知有他能执受自也。
论。唯异熟心至无如是义。
述曰。下明执心
显唯第八于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简
言滥。此初文也 何心能执受。唯异熟心。谓
第八识。先业所引体任运起。非现缘起。纵
第七识亦现缘引。不能执受。即是八證执受
五因中第一因。下自为量。不能烦述 非
善.染等。等取威仪等无记。彼是第二因。彼
言六识善.恶可得故。不能执受 一类。谓
第八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次第三因。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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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不可得故。不能
执受 能遍执受者。谓唯本识遍能执受五
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识各别依故。不
能遍执。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续执受。谓第八识一切时执。非有执.不
执。不执时即烂坏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识
所依应成数数执受过失 唯第八识具此
五义。眼等七种转识皆非业引。不具五义
故非能执。
论。此言意显至无执受故。
述曰。下简言滥。
论中意言。显六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自
内能执有色根身。既六转识不能执受。即
唯异熟第八能执。此言非显唯异熟心方能
执受。勿诸佛色身亦无执受故。佛善第八
亦能执故 谓前二因但义差别。即一类摄
尽。一类异熟无记。即双摄尽故今说三 又
前二因简本识.转识同异。后三因中明七
转识不能遍执受内有根身。却明执内有
漏色身唯异熟识。非显能执识唯异熟心。
佛能执心为不定故。
论。然能执受至故作是说。
述曰。执有漏身
唯异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执受。
执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论。谓诸转识至如非择灭。
述曰。下破异计。
初有五量总破识等非。后遮色等。初中有
二。初破心。后例所 谓诸转识。总破六识。
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
法。现缘起故。如风声等。即对先说阿赖耶
识。先业所引以能执受。又宗法中不言不
执受 能遍执受者。谓唯本识遍能执受五
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识各别依故。不
能遍执。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续执受。谓第八识一切时执。非有执.不
执。不执时即烂坏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识
所依应成数数执受过失 唯第八识具此
五义。眼等七种转识皆非业引。不具五义
故非能执。
论。此言意显至无执受故。
述曰。下简言滥。
论中意言。显六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自
内能执有色根身。既六转识不能执受。即
唯异熟第八能执。此言非显唯异熟心方能
执受。勿诸佛色身亦无执受故。佛善第八
亦能执故 谓前二因但义差别。即一类摄
尽。一类异熟无记。即双摄尽故今说三 又
前二因简本识.转识同异。后三因中明七
转识不能遍执受内有根身。却明执内有
漏色身唯异熟识。非显能执识唯异熟心。
佛能执心为不定故。
论。然能执受至故作是说。
述曰。执有漏身
唯异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执受。
执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论。谓诸转识至如非择灭。
述曰。下破异计。
初有五量总破识等非。后遮色等。初中有
二。初破心。后例所 谓诸转识。总破六识。
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
法。现缘起故。如风声等。即对先说阿赖耶
识。先业所引以能执受。又宗法中不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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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执有漏身者。设六转识无漏性者。亦不
能执佛无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执受有
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
下第二别破异性。彼转识中善.染性等。等
取威仪等心。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非业
引故。如非择灭。自对前说非善染等。然无
漏识不执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许故。
论。异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对前说
一类.能遍.相续三义比量 彼转识中异熟
生者。亦不能执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
六识异熟心不能执受。非真异熟故。前已
极成既有间断非真异熟。故得为因。前第
三因。有间断是非一类故 又非遍依故
者。即各别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摄论生不净
章各别依也 又不相续故。数执过失。是
第五因。亦生不净中不坚住也 喻云如电
光等。上第八识五因次配。然旧作五因量
别。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虽一即得遍于
五因。论师欲生惠巧便故此别出喻。勘诸
八證第一执受。不见此文但知虚读过。
论。诸心识言至如唯识言。
述曰。例破心所。
上来如是异熟心言。诸转识言。亦摄心所。
定相应故。如唯识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
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
影初后故。上来通破诸部六识非能执受。
论。非诸色根至如虚空等。
述曰。自下别破
经部.萨婆多色等执受。谓经部师计。有心色
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
亦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
能执佛无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执受有
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
下第二别破异性。彼转识中善.染性等。等
取威仪等心。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非业
引故。如非择灭。自对前说非善染等。然无
漏识不执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许故。
论。异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对前说
一类.能遍.相续三义比量 彼转识中异熟
生者。亦不能执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
六识异熟心不能执受。非真异熟故。前已
极成既有间断非真异熟。故得为因。前第
三因。有间断是非一类故 又非遍依故
者。即各别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摄论生不净
章各别依也 又不相续故。数执过失。是
第五因。亦生不净中不坚住也 喻云如电
光等。上第八识五因次配。然旧作五因量
别。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虽一即得遍于
五因。论师欲生惠巧便故此别出喻。勘诸
八證第一执受。不见此文但知虚读过。
论。诸心识言至如唯识言。
述曰。例破心所。
上来如是异熟心言。诸转识言。亦摄心所。
定相应故。如唯识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
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
影初后故。上来通破诸部六识非能执受。
论。非诸色根至如虚空等。
述曰。自下别破
经部.萨婆多色等执受。谓经部师计。有心色
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
亦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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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谓萨婆多心能执受。前已破讫。若谓命
根.同分为能执受。今此亦非。不相应行虽
举总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馀不计故。
或设遮馀。并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
故。如虚空等。此设许有体。不尔即应言
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
为因。
论。故应别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馀既不能
执。故知别有阿赖耶识为能执受。无前过
难。
论。又契经说至得相续住。
述曰。自下第五
三法契经。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经有颂。
谓寿.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
如木无思觉 此中更互依持之经。是长行
文。与颂稍别 此经意说。于有色界有寿.
煖处有能持识。三法摄故。识如彼二亦应
相续。故以为證。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总以理成。
下自别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转识。次即
赖耶。后难异执。
论。谓诸转识至持寿煖识。
述曰。此非转识。
六种转识于五位有间断。于三性有转变。
由斯义理无恒持用故。如声风等 此中
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间。二有转。三无恒
用。不可立为持寿.煖识。通破诸部。或彼
设言转识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为
极成因。设言有细第六意识有恒持用。今
以为法无恒持用。有间转故。如声风等。
亦得为量。
根.同分为能执受。今此亦非。不相应行虽
举总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馀不计故。
或设遮馀。并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
故。如虚空等。此设许有体。不尔即应言
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
为因。
论。故应别有至此第八识。
述曰。馀既不能
执。故知别有阿赖耶识为能执受。无前过
难。
论。又契经说至得相续住。
述曰。自下第五
三法契经。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经有颂。
谓寿.煖.及与识。三法舍身时。所舍身僵仆。
如木无思觉 此中更互依持之经。是长行
文。与颂稍别 此经意说。于有色界有寿.
煖处有能持识。三法摄故。识如彼二亦应
相续。故以为證。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总以理成。
下自别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转识。次即
赖耶。后难异执。
论。谓诸转识至持寿煖识。
述曰。此非转识。
六种转识于五位有间断。于三性有转变。
由斯义理无恒持用故。如声风等 此中
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间。二有转。三无恒
用。不可立为持寿.煖识。通破诸部。或彼
设言转识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为
极成因。设言有细第六意识有恒持用。今
以为法无恒持用。有间转故。如声风等。
亦得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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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唯异熟识至持寿煖识。
述曰。此即赖耶。
取第八识立为持寿.煖识。无间转故。许
有恒持用故。犹如寿.煖 此喻有失。以
寿.煖非能持识故。又识可持煖.寿二法。煖
不持煖。寿不持寿故 今可应言我第八
识可能持煖。许无间转故。及恒持用故。如
寿 或能持寿。因如前。喻如煖 又第八
识可为能持。许寿.煖.识中三法摄故。如
彼二法。论无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论文义具
为论。非要文具。故论文云持寿.煖识。以
寿.煖为喻。或复成立第八识性有恒持用
及无间转。前以许无间转因。后以许有
恒持用因。
次以义逐。
论。经说三法至岂符正理。
述曰。后难异执。
于中有三。一申难。二返质。三解徵。此申
难也 经说三法更互依持。馀二相续独识
间断岂符正理。阙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说
六识故言间转。间者断。转者易 量云。三
法中识应一类相续。三法摄故。如寿.煖
二 又或应返质。寿.煖二法亦应间断。三
法摄故。如彼许识 此论主徵。
论。虽说三法至独有间转。
述曰。此外返
质。虽说三法互持。两家共许唯煖一种不
遍三界。非寿与识亦如于煖。今者论主何
不许识独有间断。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
不遍三界。依持许三法。何妨其识独许间
转。
论。此于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徵也。
卷四 第 363b 页 T43-0363.png
论主释言。此于我前理非为过难。经中说
三法互相依者。谓若是处具有三法。即欲.
色界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
持用。谓有间转名不尔者。如六转识无恒
持用。经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无色亦有
煖法。
论。前以此理至其理极成。
述曰。前者我言
恒持用理。显三法中所说识言非诠转识。
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举煖不遍。岂坏我
前理。我前所言识不遍者。可以煖为例。我
以识无恒用。何得以煖为理 彼救意言。
识有间故无恒持用。煖无色无。亦应如识
论主意解。具有三法处。可有恒持用。在
欲.色界为难于汝。此则不可具三法处。
唯识间转寿.煖不然。非于无色唯说煖无。
便则例令具三法处。许识间转有恒持用。
故我前说其理极成。
论。又三法中至定非无漏。
述曰。前不齐解。
设复任汝识间转如煖。汝宗六识为此中
识。应不通三性及与无漏。如寿与煖故。
论无三性准例应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
定非无漏 此亦不然。如寿能持煖非是
寿。以能持故寿应非寿。彼既不然此云何
尔。是故何得以识能持故。令如寿.及煖。
非通三性。及非无漏。此意不然。谓无漏
法不持有漏故。识如寿.煖唯有漏有持。
岂得言三性有寿非寿等为例成失。一切
难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别难。
三法互相依者。谓若是处具有三法。即欲.
色界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
持用。谓有间转名不尔者。如六转识无恒
持用。经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无色亦有
煖法。
论。前以此理至其理极成。
述曰。前者我言
恒持用理。显三法中所说识言非诠转识。
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举煖不遍。岂坏我
前理。我前所言识不遍者。可以煖为例。我
以识无恒用。何得以煖为理 彼救意言。
识有间故无恒持用。煖无色无。亦应如识
论主意解。具有三法处。可有恒持用。在
欲.色界为难于汝。此则不可具三法处。
唯识间转寿.煖不然。非于无色唯说煖无。
便则例令具三法处。许识间转有恒持用。
故我前说其理极成。
论。又三法中至定非无漏。
述曰。前不齐解。
设复任汝识间转如煖。汝宗六识为此中
识。应不通三性及与无漏。如寿与煖故。
论无三性准例应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
定非无漏 此亦不然。如寿能持煖非是
寿。以能持故寿应非寿。彼既不然此云何
尔。是故何得以识能持故。令如寿.及煖。
非通三性。及非无漏。此意不然。谓无漏
法不持有漏故。识如寿.煖唯有漏有持。
岂得言三性有寿非寿等为例成失。一切
难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别难。
卷四 第 363c 页 T43-0363.png
论。生无色界至能持彼寿。
述曰。且许有色
界以色身有故。识无漏时寿。煖可在 或
有色界有色身故。设识无漏以义隐故今
不为难。
生无色界既无于煖。起无漏心尔时。何识
能持彼寿。无色身故何所依持。
论。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识。
述曰。总结之也。
由此故知。有异熟识。无记一类。相续恒有。
体遍三界。能持寿.煖。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难 然今以识种上功
能为寿。即现行望种为互依持 此义如
何。种生于现有力因缘。因望所生能持可
尔。现望于种既非能熏。无力引生。能持
宁在 因缘义者非要能熏。种自类生为例。
即是第八现行。虽非能熏望彼种子亦非
因缘。然称有力。若无持者便失坏故。此中
相持非因缘义。由此识.寿两互相持。更互
为缘于斯义立。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
此初引经便證识有。谓此大乘及通小部。
受生.命终必住散位及与有心。方得受生
及命终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无心
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终受生者也。下破经
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诸无学者要
先入灭定后方入无馀。亦无心命终。彼无
六识非无第八。由斯即显。若以六识为
命终识彼如何成。若说意识受生命终。彼
由无学愿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无心。又
说诸异生.有学。不相违也。
卷四 第 364a 页 T43-0364.png
论。谓生死时至必不现起。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六识非。二显第八是。三破大乘异说。
四破上座部义。五难死时渐舍之识 初中
有三。如文自显。此即第一举无转识 此
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强性。心惛昧。闇
劣性。如睡无梦。即五位中无心睡眠。极闷
绝时因鬼.药等有此事起。如决择分无心
地说。然瑜伽师生死二位既无六心。无心地
中不别说者。即闷绝摄。今言闷绝离死。
生外为鬼.药等所闷绝故 今此二位非
是住定。住散位摄。有此无心故引为證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转识必不现起。身心
惛昧故。如睡无梦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
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许。故极成因。转识生死
位无唯大乘义。故得为宗。对萨婆多此喻
不成。彼但三位说无心故 然先释有二。
一谓唯有第八无馀六转。此文可然。宗无
馀故。即以瑜伽第一为證。谓入母胎说
有本识。不说意故。又以对法论文为證。
唯以无记心命终故 二说亦有意识。岂
以瑜伽不说意识即便无者。第七应然。以
不说故。此位应无。若无记心命终受生便
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须说也。即以此文證
有第六。简异性故说唯无记。若不然者
说无心位。何不别说受生.命终唯言五位
前师解云。亦即闷绝。俱是惛昧位中摄故。
然今此中文势本意。唯取有本识义为正
所宗。言无意识。受生.命终唯有本识。若无
本识。以谁为受生.命终之心也 今助释
卷四 第 364b 页 T43-0364.png
云。是破他故且言无意。非唯一说此兼两
师 然下既无别说。即以前师为正。
论。又此位中至必不现行。
述曰。子段第二
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无转识。行相.所缘
不可知故。如无心位 正破萨婆多。引三
位无心为喻。若兼破经部等。即前二散.及
与二定。无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说五识无。执
有意识。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识。及设遮五
通言六识。非正遮计。此即难全无。
论。六种转识至如馀时故。
述曰。第三段设
纵有六识难。令行相.所缘亦可得知。汝
之生死许有转识行相所缘应可了知。转识
摄故。如馀散有心位。今随文便先言其因。
谓六种转识。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
相所缘。次复言有。此言有者谓有转识。行
相.所缘必应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馀时是
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势便能。亦
复义生巧逐。上下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
解。
既有此难外返伏难。说有转识遂令行相
等可知。既有赖耶。应行相等可说。
论。真异熟识至不违正理。
述曰。第二显第
八是 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知。简第
六意体非微细非真异熟 是引业果。总
报摄故 一期相续。中无断故 恒无转变。
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
时。非同五位无心时故 名生死心不违正
理。我今此识既非转识。体极微细。生死虽
有。行相.所缘俱不可知。非同粗识可知之
师 然下既无别说。即以前师为正。
论。又此位中至必不现行。
述曰。子段第二
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无转识。行相.所缘
不可知故。如无心位 正破萨婆多。引三
位无心为喻。若兼破经部等。即前二散.及
与二定。无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说五识无。执
有意识。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识。及设遮五
通言六识。非正遮计。此即难全无。
论。六种转识至如馀时故。
述曰。第三段设
纵有六识难。令行相.所缘亦可得知。汝
之生死许有转识行相所缘应可了知。转识
摄故。如馀散有心位。今随文便先言其因。
谓六种转识。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
相所缘。次复言有。此言有者谓有转识。行
相.所缘必应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馀时是
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势便能。亦
复义生巧逐。上下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
解。
既有此难外返伏难。说有转识遂令行相
等可知。既有赖耶。应行相等可说。
论。真异熟识至不违正理。
述曰。第二显第
八是 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知。简第
六意体非微细非真异熟 是引业果。总
报摄故 一期相续。中无断故 恒无转变。
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
时。非同五位无心时故 名生死心不违正
理。我今此识既非转识。体极微细。生死虽
有。行相.所缘俱不可知。非同粗识可知之
卷四 第 364c 页 T43-0364.png
识。故六转识违于正理 此中所以悯昧为
因解生死时无转识义。诸贤共禀众教同
说。次难陀论师等无量论师.正法藏.胜军师
等时以为住。恒用阐扬殊增智虑。名光
月氏誉美方今。无识之俦同遵南指。唯我
大师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
次论下及制恶见中正陈其义。今诸释既备
胜义云集。群贤叙之盛当所指。
论。有说五识至意识亦无。
述曰。下第三破
大乘异说有六。一叙宗。二正破。三救义。四
破救。五更救。六复难。此叙宗也 五种转
识生.死定无大小教同。然诸贤等于此无
诤。唯第六识今应分别。意识取境凡有三
因。或因五识。随缘五尘。或因他教。别生解
故。或定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悯昧
为因故无异说。唯于生位更增此释。生位
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识亦无。言死位
中或因五识.他教等故意识可有。唯正得
以惛昧为因。初受生位诸因不成故独为
證 然虽更有独起意识。不缘于教。不缘
五尘。不缘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说。无
心别起不托五尘.他教.定力别生计度。本
但三因。如见.闻等。无别因起必应尔故。
论。若尔有情至无由起故。
述曰。破上异师
别生解者。谓生无色初刹那后。彼时意识
应永不生。初无意识彼此同故。若彼伏言
受生已次入定无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
必由散意识引。或加行为因。如闻.思等。或
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识.他教此之
因解生死时无转识义。诸贤共禀众教同
说。次难陀论师等无量论师.正法藏.胜军师
等时以为住。恒用阐扬殊增智虑。名光
月氏誉美方今。无识之俦同遵南指。唯我
大师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
次论下及制恶见中正陈其义。今诸释既备
胜义云集。群贤叙之盛当所指。
论。有说五识至意识亦无。
述曰。下第三破
大乘异说有六。一叙宗。二正破。三救义。四
破救。五更救。六复难。此叙宗也 五种转
识生.死定无大小教同。然诸贤等于此无
诤。唯第六识今应分别。意识取境凡有三
因。或因五识。随缘五尘。或因他教。别生解
故。或定为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悯昧
为因故无异说。唯于生位更增此释。生位
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识亦无。言死位
中或因五识.他教等故意识可有。唯正得
以惛昧为因。初受生位诸因不成故独为
證 然虽更有独起意识。不缘于教。不缘
五尘。不缘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说。无
心别起不托五尘.他教.定力别生计度。本
但三因。如见.闻等。无别因起必应尔故。
论。若尔有情至无由起故。
述曰。破上异师
别生解者。谓生无色初刹那后。彼时意识
应永不生。初无意识彼此同故。若彼伏言
受生已次入定无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
必由散意识引。或加行为因。如闻.思等。或
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识.他教此之
卷四 第 365a 页 T43-0365.png
二因。彼界无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识。在彼
界中无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
得定。故彼三因彼初无有。彼界散意何缘
得生。
论。若谓彼定至能现在前。
述曰。彼复救解。
若生下界非串习定。可藉散意引生彼
定。下串习力后生彼时。定心率尔能现在前。
故无过失。
论。彼初生时宁不现起。
述曰。论主难云。彼
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宁不现起。亦由
下界串习力故。由如后时。
论。又欲色界至亦应现起。
述曰。下初受生
一刹那位。前生曾习第六意识亦应现起。即
生得善。或勤烦恼久习工巧等。
论。若由惛昧至何劳别说。
述曰。若汝救言。
无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
由惛昧故初未现前。此即是前诸论诸贤共
禀之因。何劳于中妄生别说。
论。有馀部说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师
说。有根本计。有末所计。根本计粗细二意
许得并生。末计不然。必别时起。今此本计。
别有细意识。生死位中。一类微细行相.所缘
俱不可了。非如萨婆多等故我无咎者。不
然。
论。应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
第八之识。所以者何。极成意识不如是故。
即以汝因还复破汝。谓彼计有二意识生。
一粗二细。细者受生命终俱不可知。异粗意
识 无著摄论本云。应二意识俱时转等。又
界中无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
得定。故彼三因彼初无有。彼界散意何缘
得生。
论。若谓彼定至能现在前。
述曰。彼复救解。
若生下界非串习定。可藉散意引生彼
定。下串习力后生彼时。定心率尔能现在前。
故无过失。
论。彼初生时宁不现起。
述曰。论主难云。彼
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宁不现起。亦由
下界串习力故。由如后时。
论。又欲色界至亦应现起。
述曰。下初受生
一刹那位。前生曾习第六意识亦应现起。即
生得善。或勤烦恼久习工巧等。
论。若由惛昧至何劳别说。
述曰。若汝救言。
无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
由惛昧故初未现前。此即是前诸论诸贤共
禀之因。何劳于中妄生别说。
论。有馀部说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师
说。有根本计。有末所计。根本计粗细二意
许得并生。末计不然。必别时起。今此本计。
别有细意识。生死位中。一类微细行相.所缘
俱不可了。非如萨婆多等故我无咎者。不
然。
论。应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
第八之识。所以者何。极成意识不如是故。
即以汝因还复破汝。谓彼计有二意识生。
一粗二细。细者受生命终俱不可知。异粗意
识 无著摄论本云。应二意识俱时转等。又
卷四 第 365b 页 T43-0365.png
依染污故时无断故。意识所缘不可得故。
又此所依是种子识。即我所说第八识者。
摄论诸师未悟此文。由不曾见唯识论故。
无二意识并生论者。上座部云。我不颂此
经。我部经中无此语故 或说无二粗意并
生。及二细意并生言先。不障粗.细二识
并生故无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
染污因。时无断因。阙无同品定有一相。非
正比量。意识所缘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识缘
身.器故。所依种识即本识者。何劳虚认。此
体非汝所计之识 今论意言。汝谓不然。
且初二意并生有难。亦应有粗.细二眼识
并生。转识摄故。如意识 或意识不得有
粗细二识并生。转识摄故。如眼等识。故知经
上无文定说以理證尔。岂得随情便拨圣
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谓立量云。汝所
言细意识者。决非意识。极成意识不如是
故。如眼等识 或意识所缘分明行相不可
得故。犹如五识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
二返显以理直遂不为比量何得悟徵。
今此论言极成意识不如是者。即彼第三
因。文虽不同义势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细
意即我赖耶故。故上座师不符正理。
自下论文通破诸部。
论。又将死时至冷触渐起。
述曰。下第五难
死渐舍识。世亲.无性摄论皆云。善业从下
冷。恶业从上冷。由生胜趣恶趣别故 瑜
伽第一云。随下.上冷后至于心。此处初生
最后舍故。
又此所依是种子识。即我所说第八识者。
摄论诸师未悟此文。由不曾见唯识论故。
无二意识并生论者。上座部云。我不颂此
经。我部经中无此语故 或说无二粗意并
生。及二细意并生言先。不障粗.细二识
并生故无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
染污因。时无断因。阙无同品定有一相。非
正比量。意识所缘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识缘
身.器故。所依种识即本识者。何劳虚认。此
体非汝所计之识 今论意言。汝谓不然。
且初二意并生有难。亦应有粗.细二眼识
并生。转识摄故。如意识 或意识不得有
粗细二识并生。转识摄故。如眼等识。故知经
上无文定说以理證尔。岂得随情便拨圣
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谓立量云。汝所
言细意识者。决非意识。极成意识不如是
故。如眼等识 或意识所缘分明行相不可
得故。犹如五识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
二返显以理直遂不为比量何得悟徵。
今此论言极成意识不如是者。即彼第三
因。文虽不同义势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细
意即我赖耶故。故上座师不符正理。
自下论文通破诸部。
论。又将死时至冷触渐起。
述曰。下第五难
死渐舍识。世亲.无性摄论皆云。善业从下
冷。恶业从上冷。由生胜趣恶趣别故 瑜
伽第一云。随下.上冷后至于心。此处初生
最后舍故。
卷四 第 365c 页 T43-0365.png
论。若无此识至执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
六非执受。以舍执受冷便起故。
论。眼等五识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识依别。
若能执受无识之时身冷应起。若身识遍能
执受者。或不行故。渐命终时亦有先舍五
识身故。
论。第六意识不住身故。
述曰。意识住身可
由起触。不是决定住于身中取触等故。
非无意识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
不住身处故冷触起。
论。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识境不定故缘
境转易。此命终时行相微细。缘一类境。非
第六识有是相状。
论。遍寄身中恒相续故。
述曰。第六意识恒
常起时。逢境即缘随依即止。不同本识久
住一依定缘此境。
不应冷触由六渐生 由是等文下七识
中有一类计。第八识以五根为依。如此中
言五识各别依不能执故。通依者能执。若
不依根能执受者第六应然。若不依不能
执。便以第八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
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识亦住
于身。
论。唯异熟心至不相离故。
述曰。下总结言。
唯第八识真异熟心。由先业力恒不断。遍
相续执于身。舍执受处冷触便起。寿.煖.识
三不相离故。
论。冷触起处至此第八识。
述曰。识不执处
即是非情。引果所摄外器之类。虽第八识变
卷四 第 366a 页 T43-0366.png
而亦缘而不执受如发发等。故此识有
上来或初引教共诤别破异部。二引事为
难。三总结上文。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
难名色经。摄论第三引经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为难。
论。谓彼经中至羯逻蓝等。
述曰。下文有四。
一叙经。二申难。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经
也 彼经自释。名谓非色四蕴。色谓羯逻蓝
等。等诸馀位。此羯逻蓝名为杂秽。父母不
净名杂。深可厌患名秽。
论。此二与识至不相舍离。
述曰。谓名与色
此二与识相依而住。无性释言。此二皆用识
为因缘。识复依此展转相续而转。即是此中
互相依义。复引俱时因果为例。如二芦束
更互为缘恒俱时转不相舍离 萨婆多师。
羯逻蓝时无五识故故唯有意。意即为识。
识俱心所说为名。名既通摄非色四蕴。彼宗
释言。名总摄四实但有三。谓无识蕴故不
与名相应 经自释言。名通四蕴故相违
也。若谓初时虽无有识。第二念识名名中
识。说初念识为名外识。说相依者。即束芦
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设此位及后许有
五识。生诸识不并故无相依俱义。即是彼
部绝解此经。更无理救。经部师等道理同
此 瑜伽第九有二义解。一云俱有依根曰
色。等无间灭依根曰名。随其所应为六识
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终诸识流转。此解
则通大小。非此所诤。便助彼宗非欲自
上来或初引教共诤别破异部。二引事为
难。三总结上文。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
难名色经。摄论第三引经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为难。
论。谓彼经中至羯逻蓝等。
述曰。下文有四。
一叙经。二申难。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经
也 彼经自释。名谓非色四蕴。色谓羯逻蓝
等。等诸馀位。此羯逻蓝名为杂秽。父母不
净名杂。深可厌患名秽。
论。此二与识至不相舍离。
述曰。谓名与色
此二与识相依而住。无性释言。此二皆用识
为因缘。识复依此展转相续而转。即是此中
互相依义。复引俱时因果为例。如二芦束
更互为缘恒俱时转不相舍离 萨婆多师。
羯逻蓝时无五识故故唯有意。意即为识。
识俱心所说为名。名既通摄非色四蕴。彼宗
释言。名总摄四实但有三。谓无识蕴故不
与名相应 经自释言。名通四蕴故相违
也。若谓初时虽无有识。第二念识名名中
识。说初念识为名外识。说相依者。即束芦
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设此位及后许有
五识。生诸识不并故无相依俱义。即是彼
部绝解此经。更无理救。经部师等道理同
此 瑜伽第九有二义解。一云俱有依根曰
色。等无间灭依根曰名。随其所应为六识
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终诸识流转。此解
则通大小。非此所诤。便助彼宗非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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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又复彼设尔但以自相望前后为缘。束芦
喻不成。彼论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说且
随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
根所依大种。及根处所彼能生大种曰色。所
馀曰名。要由有识执受诸根堕相续法方
得流转。即同此解。故小无解。唯上座部细
意名识。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识起。故
今不说。
论。眼等转识至说谁为识。
述曰。第二申难
中。设令乃至頞部昙位。眼等转识摄在四蕴
名中。若无此本识者。六识不俱故。说谁为
识。
论。亦不可说至无五识故。
述曰。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蕴中识谓五识身。所与相依识
是第六识。若尔羯逻蓝时无五识故。说谁
为名中识。大小共许羯逻蓝位七日已来并
无五识。故于此位无名中识。若彼难言汝
亦七日无五识身。彼名中识其体是何。第七
识也。又除初念馀时亦许第六识起。意识
即是名中识蕴有何所违。其大众部诸识并
生。七日已前身识等未起。七日已后身识等
生为名中识。遂复解云。经言名色互为缘
者。除初七日馀长时位。如汝大乘说第六
意为名中识。初念许无已后俱起说互为
缘。从多位说。我亦如是。七日犹如初念。
馀位亦复长时。据长时说亦互为缘无爽
于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为缘。别有
末那为名中识。第二念后意识复生。无相
违失。经中非据长时有说。故非识證。
喻不成。彼论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说且
随小相。仍非同喻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
根所依大种。及根处所彼能生大种曰色。所
馀曰名。要由有识执受诸根堕相续法方
得流转。即同此解。故小无解。唯上座部细
意名识。粗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识起。故
今不说。
论。眼等转识至说谁为识。
述曰。第二申难
中。设令乃至頞部昙位。眼等转识摄在四蕴
名中。若无此本识者。六识不俱故。说谁为
识。
论。亦不可说至无五识故。
述曰。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蕴中识谓五识身。所与相依识
是第六识。若尔羯逻蓝时无五识故。说谁
为名中识。大小共许羯逻蓝位七日已来并
无五识。故于此位无名中识。若彼难言汝
亦七日无五识身。彼名中识其体是何。第七
识也。又除初念馀时亦许第六识起。意识
即是名中识蕴有何所违。其大众部诸识并
生。七日已前身识等未起。七日已后身识等
生为名中识。遂复解云。经言名色互为缘
者。除初七日馀长时位。如汝大乘说第六
意为名中识。初念许无已后俱起说互为
缘。从多位说。我亦如是。七日犹如初念。
馀位亦复长时。据长时说亦互为缘无爽
于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为缘。别有
末那为名中识。第二念后意识复生。无相
违失。经中非据长时有说。故非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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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又诸转识至显第八识。
述曰。四立量也。
设许长时后位及初位有其五识。即诸转识
有间断有转易。性是不坚无力一切时执
持名色。如何乃说恒与为缘。体非恒故
量云。转识不能恒持名色。有间转故。如
声风等 摄论齐识退还。识若不断坏名
色得增长不等。皆此中摄。理即互为缘识
摄故。此识是第八识性。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
沙门基撰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
引四食经 识食既成即第八识。谓佛初踰
城出家。于外道尼乾子所学修苦行。由彼
外道悬头拔发自饿投岩。故佛六年日食
麻麦。既知非道便弃舍之。牧牛女边受乳
糜食。受吉祥草诣菩提树。于其后夜便
證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诽谤言
破我戒。复闻證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
城乞食。便往试佛先诣城门。既见如来便
为问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陈。
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报之曰。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馀不能知。
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诽谤
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
虽总言食破彼自饿。意许四种。无一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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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刹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
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
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
三。一如上解。
论。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则总标。
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
食体。四释妨难。
论。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述曰。陈宗有四。
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
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
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先言
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
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为性。
论。谓欲界系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
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几事为性香.味.
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
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
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于变坏时能为食事。
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
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
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馀生。若望
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
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
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论。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
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
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
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
三。一如上解。
论。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则总标。
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
食体。四释妨难。
论。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述曰。陈宗有四。
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
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
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先言
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
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为性。
论。谓欲界系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
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几事为性香.味.
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
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
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于变坏时能为食事。
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
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
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馀生。若望
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
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
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论。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
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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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变坏时色于自根不能资益。于其自根
既无资用。于馀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
又色粗著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
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
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疏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
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馀识 答
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
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
非要别对自识所取 其废立等诸门分别。
如别章说。
论。二者触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
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
才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
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
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论。此触虽与至资养胜故。
述曰。此触食体
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
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粗显故。
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
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
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
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
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
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
卷.摄事分中 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
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
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 问喜.乐.舍受
既无资用。于馀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
又色粗著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
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
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疏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
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馀识 答
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
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
非要别对自识所取 其废立等诸门分别。
如别章说。
论。二者触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
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
才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
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
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论。此触虽与至资养胜故。
述曰。此触食体
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
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粗显故。
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
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
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
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
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
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
卷.摄事分中 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
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
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 问喜.乐.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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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能资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资益
者。唯触数故。
论。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
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馀相应思
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
现在。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
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
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
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
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论。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
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
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
非馀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属六识者
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 问欲何
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 答思虑益根非
欲能故。
论。四者识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
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
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
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
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
后长养诸根大种。
论。此识虽通至执持胜故。
述曰。识食体通
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
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疏缘亦
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
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论。由是集论至十一界摄。
述曰。第二法摄。
者。唯触数故。
论。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
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馀相应思
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
现在。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
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
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
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
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论。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
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
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
非馀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属六识者
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 问欲何
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 答思虑益根非
欲能故。
论。四者识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
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
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
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
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
后长养诸根大种。
论。此识虽通至执持胜故。
述曰。识食体通
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
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疏缘亦
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
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论。由是集论至十一界摄。
述曰。第二法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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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触思体者即触.思数。
识食体通八识。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
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
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
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
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长养.报.
非报.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论。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
义也。
论。段食唯于至随识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
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
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
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
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
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自下第二
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
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
经部。
论。眼等转识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总。
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
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论。谓无心定至有间断故。
述曰。释上间断
无心定者。二无心定 熟眠者。无心眠 闷
绝亦尔 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论。设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设除此五
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
识食体通八识。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
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
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
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
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长养.报.
非报.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论。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
义也。
论。段食唯于至随识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
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
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
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
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
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自下第二
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
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
经部。
论。眼等转识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总。
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
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论。谓无心定至有间断故。
述曰。释上间断
无心定者。二无心定 熟眠者。无心眠 闷
绝亦尔 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论。设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设除此五
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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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 于
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
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论。诸有执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
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
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
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
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论。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
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
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 然
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
言未来也。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
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
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
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
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论。设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设许
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
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
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
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论。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
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
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
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论。住无心时至已极成故。
述曰。不然。住
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
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识方名
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
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论。诸有执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
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
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
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
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论。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
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
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 然
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
言未来也。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
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
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
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
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论。设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设许
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
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
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
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论。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
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
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
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论。住无心时至已极成故。
述曰。不然。住
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
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识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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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故。此无性释。馀世亲释。
论。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计已。
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
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论。段等四食所不摄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
非是食。此纵有体难。
论。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
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
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
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
论。有执灭定等至后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
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论。又彼应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识不并。
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
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
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论。亦不可执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
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
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
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
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
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
漏故。如涅槃等。
论。复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
设义双破二部。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
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
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
论。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计已。
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
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论。段等四食所不摄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
非是食。此纵有体难。
论。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
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
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
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
论。有执灭定等至后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
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论。又彼应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识不并。
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
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
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论。亦不可执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
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
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
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
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
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
漏故。如涅槃等。
论。复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
设义双破二部。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
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
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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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食。四食不摄故。如生住等。
论。又无色无身至无实体故。
述曰。设许身
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
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
体故。亦非是食。
论。由此定知至令不断坏。
述曰。自下第三
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
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
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
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
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
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
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
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
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
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
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
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
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
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
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
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
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
论。又无色无身至无实体故。
述曰。设许身
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
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
体故。亦非是食。
论。由此定知至令不断坏。
述曰。自下第三
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
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
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
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
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
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
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
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
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
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
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
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
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
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
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
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
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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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
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煖根无变坏。随部
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
出经同法为例。兼诵馀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灭定识不
离身。二例无想应尔 初中有四。第一总
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
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
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
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
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
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
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
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 劳谓疲倦 虑
谓粗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
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
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馀。依此位立
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
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 既厌
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
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
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
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
等 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 寿
即命根 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
非无也 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
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煖根无变坏。随部
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
出经同法为例。兼诵馀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灭定识不
离身。二例无想应尔 初中有四。第一总
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
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
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
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
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
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
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
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 劳谓疲倦 虑
谓粗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
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
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馀。依此位立
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
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 既厌
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
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
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
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
等 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 寿
即命根 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
非无也 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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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治诸转识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
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
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
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
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
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
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
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
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
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
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
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
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煖及诸根为
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
说言灭定有故。如煖.寿等。汝寿.煖等。灭定
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
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煖等。不离于
身在定中有。彼不许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
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
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
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煖。
述曰。第四。在此
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煖。前言三法互相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
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
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
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
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
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
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
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
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
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
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
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
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煖及诸根为
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
说言灭定有故。如煖.寿等。汝寿.煖等。灭定
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
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煖等。不离于
身在定中有。彼不许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
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
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
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煖。
述曰。第四。在此
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煖。前言三法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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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故。应言此位寿.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
持识故。犹如死尸 又此位中。应无寿等。
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
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
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著。何所
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
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
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馀生无重
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
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馀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
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
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
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
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
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
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
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
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
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
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馀识.
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
持识故。犹如死尸 又此位中。应无寿等。
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
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
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著。何所
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
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
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馀生无重
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
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馀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
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
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
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
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
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
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
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
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
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
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馀识.
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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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
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
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
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
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
寿.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煖言。
引经具證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
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
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
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
破有心。二别徵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
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
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
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
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
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
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
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
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
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
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
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
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
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
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
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
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
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
寿.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煖言。
引经具證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
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
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
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
破有心。二别徵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
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
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
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
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
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
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
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
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
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
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
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
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
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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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
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
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
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
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
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
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
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
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
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
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
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
馀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馀时。亦
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
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
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
有二。初总徵。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徵也。
不问馀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
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
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
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
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
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
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
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
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
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
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
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
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
馀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馀时。亦
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
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
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
有二。初总徵。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徵也。
不问馀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
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
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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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
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
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
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
想。有馀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
不灭。
论。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
述曰。上来难讫。
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
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
受.想灭非馀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
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论。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
述曰。谓修静虑.
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
非馀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论。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
述曰。自下第三
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
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
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馀亦灭
故。
论。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
述曰。受.想所倚
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
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
论。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
述曰。此经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
想灭何妨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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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论。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
述曰。应寻.伺灭
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
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
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
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大
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
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
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
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论。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
述曰。此论主释。
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
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
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论。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
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
行。第四禅中馀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
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为行。除此无
有唯有此牒。
论。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
述曰。寻.伺引语
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
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寻.伺
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
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
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 彼说
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谓有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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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
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
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
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馀非别有法。
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
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
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
为大地。即更有馀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
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
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
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
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
灭而心犹在 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
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既尔信等至馀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
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
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馀非遍行法
可在故。
论。如何可言有馀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
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馀心所。
论。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
受.相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
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总
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
触。馀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
应有触。有思等故。如馀有心位馀有心
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
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
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馀非别有法。
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
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
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
为大地。即更有馀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
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
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
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
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
灭而心犹在 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
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既尔信等至馀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
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
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馀非遍行法
可在故。
论。如何可言有馀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
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馀心所。
论。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
受.相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
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总
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
触。馀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
应有触。有思等故。如馀有心位馀有心
卷四 第 372a 页 T43-0372.png
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
例本亦令本有。
论。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
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馀位触。
论。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应有想。
有受故。如馀散心等位 既尔则应一切
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论。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
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
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
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
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论。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非。二
例异故。
所以者何。
论。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
述曰。佛简别言
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
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
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
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位有触
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或应如馀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
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馀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馀位说受.想有
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论。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
述曰。初违教失
例本亦令本有。
论。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
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馀位触。
论。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应有想。
有受故。如馀散心等位 既尔则应一切
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论。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
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
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
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
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论。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非。二
例异故。
所以者何。
论。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
述曰。佛简别言
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
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
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
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位有触
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或应如馀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
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馀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馀位说受.想有
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论。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
述曰。初违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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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灭
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次破无心所。
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
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
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 次复转计。灭定有
心。次有心所 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
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
避前难所以计生。
论。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于中有
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徵。初中
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 此诤大地非信.
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
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
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
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论。馀遍行灭法随灭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
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
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论。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
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
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馀位得名。非约
灭定。
论。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述曰。此相应法。馀
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
如色等。应非相应。
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次破无心所。
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
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
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 次复转计。灭定有
心。次有心所 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
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
避前难所以计生。
论。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于中有
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徵。初中
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 此诤大地非信.
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
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
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
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论。馀遍行灭法随灭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
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
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论。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
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
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馀位得名。非约
灭定。
论。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述曰。此相应法。馀
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
如色等。应非相应。
卷四 第 372c 页 T43-0372.png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
非有质碍。
论。许则应无至亦非心故。
述曰。谓此位心。
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 所缘。谓
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
应法故。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
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
论。
上乃违理。次出违经。
论。又契经说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经可
知。成业论说十问经也。
依经难言。
论。若此定中至必应有触。
述曰。不诤触体
别有不有。但总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许。
以经中言三和合触故令定有。
论。触既定与至而无心所。
述曰。触既非无。
触必缘于受.想.思故。应定相应。如何可
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 成业又云十问
经中受.想.行蕴皆触为缘。如何有三和。识
而无心所。如馀为比故。
论。若谓馀时至亦无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
经部之中有二师救。一无别触。即三和是触
故。二别有触数。三和外别有故。即今经部犹
有二师。彼皆馀时三和有力。无别触故能
成于触。有别触故能生于触。以有或成。
或生触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
也。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所既被厌。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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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三事无能。随彼二说不成生触。既尔
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馀不被厌位而
例此中。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
论。若尔应名至灭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
法耶。
论。若谓厌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
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
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
无失者。
论。既尔此中至如馀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
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
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
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
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灭。论主若言
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
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
无所心生。
论。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论主难云。若
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
中心应灭。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
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
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纵有别生徵。于中
有二。初总问。次别破。
论。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述曰。此总问也。
论。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述曰。初破非善。
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馀不被厌位而
例此中。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
论。若尔应名至灭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
法耶。
论。若谓厌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
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
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
无失者。
论。既尔此中至如馀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
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
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
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
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灭。论主若言
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
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
无所心生。
论。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论主难云。若
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
中心应灭。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
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
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纵有别生徵。于中
有二。初总问。次别破。
论。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述曰。此总问也。
论。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述曰。初破非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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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设遮计 若是染者。应贪等相应。以是
染心故。如馀位染心 设与相应亦应有
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
此定耶 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
成业徵文势稍异。
论。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总言。馀
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
例亦是。
论。馀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
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论。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
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论。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
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
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计。
论。若谓是善至善根相应。
述曰。未见经部
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灭定之
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 若彼
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
应。许相应善故。如馀位善心。
论。此心不应至及涅槃故。
述曰。设彼若言
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
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
义善。非涅槃故。如馀有为善心等。
论。若谓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复转计
谓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理亦不然。
违自宗故 又违比量。谓此位心。非等起
染心故。如馀位染心 设与相应亦应有
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
此定耶 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
成业徵文势稍异。
论。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总言。馀
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
例亦是。
论。馀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
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论。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
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论。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
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
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计。
论。若谓是善至善根相应。
述曰。未见经部
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灭定之
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 若彼
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
应。许相应善故。如馀位善心。
论。此心不应至及涅槃故。
述曰。设彼若言
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
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
义善。非涅槃故。如馀有为善心等。
论。若谓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复转计
谓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理亦不然。
违自宗故 又违比量。谓此位心。非等起
卷四 第 373c 页 T43-0373.png
善。是善心故。如馀善心 彼计馀善心非
等起善故。善身语业是等起故。
论。善心无间至由前等起。
述曰。馀位善心
后起二性之心。皆应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
如此位心。
论。故心是善由相应力。
述曰。以是义故。
故心是善。由相应力。如馀位善心故。
论。既尔必与至心亦应无。
述曰。此心。必与
善根等相应。是相应善心故。如馀位善心。
为例既多。宁说此心独无心所。心所无故
心亦应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论。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识。
述曰。此下第三
论主总结归正义。眼等转识于此定位非
不离身。实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识。即
是第八。
论。入灭定时至执持识故。
述曰。如成业论
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
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极
寂静执持识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
有第八识在。灭定他诤说或有心。或说无
心。
论。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述曰。无想定.无心
天亦尔。与此同故。随计随破。然除眠.闷绝。
以无所厌故。有所厌心所心便不灭。非
不厌故心王犹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
出灭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
等准破应尔。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
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
等起善故。善身语业是等起故。
论。善心无间至由前等起。
述曰。馀位善心
后起二性之心。皆应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
如此位心。
论。故心是善由相应力。
述曰。以是义故。
故心是善。由相应力。如馀位善心故。
论。既尔必与至心亦应无。
述曰。此心。必与
善根等相应。是相应善心故。如馀位善心。
为例既多。宁说此心独无心所。心所无故
心亦应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论。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识。
述曰。此下第三
论主总结归正义。眼等转识于此定位非
不离身。实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识。即
是第八。
论。入灭定时至执持识故。
述曰。如成业论
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
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极
寂静执持识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
有第八识在。灭定他诤说或有心。或说无
心。
论。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述曰。无想定.无心
天亦尔。与此同故。随计随破。然除眠.闷绝。
以无所厌故。有所厌心所心便不灭。非
不厌故心王犹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
出灭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
等准破应尔。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
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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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众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
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识住中解。此
中意说。以本识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
净即当摄论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
是世出世净。
论。谓染净法至持彼种故。
述曰。下别解中。
先总解。后别破。此总中言染净诸法以心
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
之法皆以本识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
情净 此言有为等法总句。无为法等别句。
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
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
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谓有为现
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谓有为
现行法。皆依现行识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
谓本识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
住 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
随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
合假者为有情故 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
情染。心净故情净 此文有释。以心为本总
句如初。因心而生。谓杂染法。即是有漏三
性。皆是以相顺。故遂别各生 依心住故。谓
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顺本识。故但说依心
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并通
染净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种故。
是无漏法 又有别解。以心为本总句 因
心而生依心住故。并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
生。依现行识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
漏有为法。虽心相违。心受彼现行之熏。能
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识住中解。此
中意说。以本识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
净即当摄论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
是世出世净。
论。谓染净法至持彼种故。
述曰。下别解中。
先总解。后别破。此总中言染净诸法以心
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
之法皆以本识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
情净 此言有为等法总句。无为法等别句。
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
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
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谓有为现
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谓有为
现行法。皆依现行识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
谓本识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
住 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
随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
合假者为有情故 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
情染。心净故情净 此文有释。以心为本总
句如初。因心而生。谓杂染法。即是有漏三
性。皆是以相顺。故遂别各生 依心住故。谓
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顺本识。故但说依心
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并通
染净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种故。
是无漏法 又有别解。以心为本总句 因
心而生依心住故。并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
生。依现行识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
漏有为法。虽心相违。心受彼现行之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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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彼现行种故。后心净时有情随净。
论。然杂染法至种类别故。
述曰。下别解中
有二。初解杂染。后解清净 染中有二。初
总举。后别破。即摄摄论三种杂染。三界见.
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
名业。此业所得总别异熟名果。
此总举已。下自别破。别破之中文分为二。初
明烦恼。后明业.果。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馀文可知。
先言持种。为破经部 界地往还者。摄论
第二云。从无想等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
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
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
故。往谓生他地。还谓生自地 无染心后
者。摄论云。对治烦恼识名已生。一切世间
馀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馀烦恼。及
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
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乃至复于后时世间识
生。若离阿赖耶识等。应无种子而更得生
世亲.无性二师别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后
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无持种故。
论。馀法不能持彼种故。
述曰。经部若言馀
色等中持彼种故。往还等惑起以此为因
者。理亦不然。馀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
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识故。如色声等。
论。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述曰。彼论释言。非
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师计去.来无
故。此论依彼正破经部。此中文意兼破萨
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还无失。今言
论。然杂染法至种类别故。
述曰。下别解中
有二。初解杂染。后解清净 染中有二。初
总举。后别破。即摄摄论三种杂染。三界见.
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
名业。此业所得总别异熟名果。
此总举已。下自别破。别破之中文分为二。初
明烦恼。后明业.果。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馀文可知。
先言持种。为破经部 界地往还者。摄论
第二云。从无想等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
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
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
故。往谓生他地。还谓生自地 无染心后
者。摄论云。对治烦恼识名已生。一切世间
馀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馀烦恼。及
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
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乃至复于后时世间识
生。若离阿赖耶识等。应无种子而更得生
世亲.无性二师别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后
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无持种故。
论。馀法不能持彼种故。
述曰。经部若言馀
色等中持彼种故。往还等惑起以此为因
者。理亦不然。馀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
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识故。如色声等。
论。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述曰。彼论释言。非
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师计去.来无
故。此论依彼正破经部。此中文意兼破萨
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还无失。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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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如前类破无染心后烦恼不生。彼言
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实有。同
去.来故。前已破故。类下净章中。得等非实
故 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
设彼救云界地往还诸烦恼等后时无因生。
论。若诸烦恼至皆应起故。
述曰。此牒计非。
若尔则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断者。无因更
起故。
论。若无此识至亦应无因。
述曰。此下第二
破业.及果。于中有二。初难界地往还等起
无因。后难行缘识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
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亦应无因。此
业之中摄论无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
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
结生相续。乃至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
而转等。但释其果。又若从此没于等引地
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
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摄。离异熟识。馀种
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还
异类法后者。摄论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
正现在前。馀世间心皆应灭尽。尔时便应
灭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
出世间心现在前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
是。世亲.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后其业.果
起皆应无因。无种子故。
论。馀种馀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后
报业.果今时熟故。馀为种子色等持种。馀
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
为所以故。今言总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实有。同
去.来故。前已破故。类下净章中。得等非实
故 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
设彼救云界地往还诸烦恼等后时无因生。
论。若诸烦恼至皆应起故。
述曰。此牒计非。
若尔则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断者。无因更
起故。
论。若无此识至亦应无因。
述曰。此下第二
破业.及果。于中有二。初难界地往还等起
无因。后难行缘识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
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亦应无因。此
业之中摄论无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
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
结生相续。乃至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
而转等。但释其果。又若从此没于等引地
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
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摄。离异熟识。馀种
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还
异类法后者。摄论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
正现在前。馀世间心皆应灭尽。尔时便应
灭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
出世间心现在前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
是。世亲.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后其业.果
起皆应无因。无种子故。
论。馀种馀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后
报业.果今时熟故。馀为种子色等持种。馀
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
为所以故。今言总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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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若诸业果至还复应生。
述曰。若此业.果
无因生者。入涅槃已。业.果还应生。
设若救言无烦恼故入涅槃已。业.果不生
者。难云。既许业.果无因而生。
论。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复业中。
论。又行缘识至前已遮故。
述曰。摄论第二
末云。又行缘识不相应故。应定缘义。若
以行熏识名缘。即不熏转识。如前已破。
此正破经部。
论。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双破
经部.萨婆多师。若设许行能招识故名行
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经部师言。我虽无有去.来时分。行缘识生
既有种子。似汝大乘现行。能招于当可生
名色位识。名行缘识斯有何过。
萨婆多师既有未世。设复救言。初生染识
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异熟识方名行感。
虽约分位以说缘生。但感名缘于理无
失。难云。
论。应说名色行为缘故。
述曰。既约分位以
辨缘生。名色时识即是名摄。言行缘识理
定不成 若对经部。若熏若感其义皆然。初
生染识非所熏故 对萨婆多。唯感名缘。
彼复救言。既约分位以说缘生。初生之时
识体。虽染非行所感。此时有色异熟为性。
亦名识支分位说故。为行所感故说名缘
于理何失。此则一切有部正救。经部兼之。
无去.来故。应答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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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述曰。悬谓悬远。隔
谓隔绝。谓答萨婆多言。汝许有去.来。然我
实不许。设许有者。且行在现在。色果在未
来。或是一劫。或一劫馀。经八万等。业.果相
望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因既不得成。如何
能感果。如外法等非异熟因。又行不缘识
位中色。无异熟识可名果识支。如何俱色
说行能感名缘于识 又若感于识位中
色名之为悬。若感后时名色位识名之为
隔。俱无缘义 答经部言。设许行支能
感色者。未来非有。犹若龟毛。时分悬隔势
非邻近。如何说行能为识缘。故但说熏名
行缘识。非谓感也。又悬.隔别。如前已说。
准此总应言。悬故无缘义。隔故无缘义。无
果识可名识支。即无缘义。三文合也。此等
文意极为深远。诸论所未详。群贤所未
究。
论。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述曰。此则如文。
后不成者。摄论云。又取缘有亦不得成为
难。两家熏缘.感果。难之返覆准上应知。又
非但后取缘于有。次第相望皆可得尔。果
中相缘故。
次别破净。于中有二。第一总显净法。后别
破之。
论。诸清净法至断果别故。
述曰。净法有三。
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断果。有漏六行名世
道。无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无为名断果。
断是果也。
下别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后破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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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于中有
二。初难异类后无因。后难初道不生。此
即初也 若无本识持二道种。异类心后者。
即起异界.及杂染.清净等心。即是摄论第三
云。云何世间清净不成。谓未离欲廛贪未
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为离欲廛
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与色廛心不
俱生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
至广说 世出世间净章云。又此如理作意
相应心。是世间心。彼正见相应心。是出世心。
曾未有时俱生俱灭。是故此心非彼所熏。
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
此对经部兼萨婆多。
论。所执馀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应知。
论。若二净道至还复应生。
述曰。入涅槃已
二道应生。许无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无所依身。故入涅
槃已遂更不生已。
论。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论主难云。即
所依身亦应无因而更得生。许无因生故
前染业果无惑不生。难彼言烦恼应无
因生。彼若更言无所依故。准此为难。然
文略巧。初后显之。
论。又出世道至法尔种故。
述曰。难经部师
无法尔种。此无漏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
法尔种故。以唯新熏而为不正。
设彼若言以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不假法
尔无漏种者。论主难言。
论。有漏类别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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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说讫。
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
法尔种子。论主难云。
论。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述曰。说有因生
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论。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无漏
既不生故。后时无漏亦应不生。初后无漏
既并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断果。
论。若无此识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识
持烦恼种故得證断。
论。谓道起时至俱非有故。
述曰。无漏道起
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间道
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计惑得俱
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断何所断。于此时
中无有漏识故。
若言惑种在无漏识中。
论。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种等非
无漏识中。
量云。
论。道相应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圣道。不
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违故。如涅
槃法。
论。去来得等非实有故。
述曰。此则双破。非
经部师许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
惑在未来 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识能持
种。实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断果。又命
根.同分设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
等非实有故。如上已破。
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
法尔种子。论主难云。
论。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述曰。说有因生
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论。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无漏
既不生故。后时无漏亦应不生。初后无漏
既并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断果。
论。若无此识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识
持烦恼种故得證断。
论。谓道起时至俱非有故。
述曰。无漏道起
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间道
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计惑得俱
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断何所断。于此时
中无有漏识故。
若言惑种在无漏识中。
论。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种等非
无漏识中。
量云。
论。道相应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圣道。不
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违故。如涅
槃法。
论。去来得等非实有故。
述曰。此则双破。非
经部师许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
惑在未来 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识能持
种。实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断果。又命
根.同分设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
等非实有故。如上已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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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师言馀皆有失我今复言惑种在于色
等之中。难言。
论。馀法持种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
能持种。理不成故。色中无种如上已破。
论总结言。
论。既无所断至而立断果。
述曰。既无所断
之惑。以无依故无种。能断之道亦无依。依
何烦恼由何断道而立断果。
论。若由道力至应成无学。
述曰。此牒计非
经部救言无断果体但由道力后惑不
生即立断果。何须本识持烦恼种立实断
果 论主难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
论。后诸烦恼至永不生故。
述曰。释前所以。
后烦恼等由初断道皆已无因。种子无故。
永不生故。便成无学。有我本识。虽前起道
断随应惑。后烦恼起持烦恼种。得初道时
不成无学。后断烦恼而得断果。若无此识
持烦恼种。初道起位惑种皆无。应初道起即
成无学。
论。许有此识至染净种故。
述曰。总结一章
染净二法。摄论三卷.瑜伽.对法合證本识。
此论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并摄尽。更有
异同。诸贤自悉。文有上下。说有广略。宜
细寻之不能具述。
论。證此识有至略示纲要。
述曰。第三此即
总结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释 恐厌
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摄證。谓八證中最初
生起。明了生起。业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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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
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摄八證。诸后讲者一
一叙之。
论。别有此识至应深信受。
述曰。此总结上
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变中上来已解第一门讫。自下次解第
二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
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以辨
其相。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出世道无有。
述曰。下依问辨。此
依三颂其第七识十门分别。初举第二能变
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缘。四出体释
义。五释行相。六显染俱。七触等相应。八三
性分别。九界地分别。十隐显分别。即是伏断
之位次也。于下显中一一广释 问何故本
识不辨所依。次能变中解彼依体 答本
识诸识之本.与他为依义显。他与为依义
隐。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馀。所以出
其依体 问若尔本识与他依义显。何不说
之 答前颂已说。谓彼颂说恒转如流。如流
之言义生馀识即是依义 问何故不说第
七与他为依。第三能变中不释根.境 答
是作论者意欲尔故不应责之 或影略门。
谓初能变但释所缘。故前颂言执受处是。
第三能变唯释所依。故后颂言依止本识。第
二能变依.缘俱显。欲令学者可知一隅三
隅返故 或谓本识诸法之本。但说与他
为依。出自识体.所缘。前之六识境粗不说。
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摄八證。诸后讲者一
一叙之。
论。别有此识至应深信受。
述曰。此总结上
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变中上来已解第一门讫。自下次解第
二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
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以辨
其相。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出世道无有。
述曰。下依问辨。此
依三颂其第七识十门分别。初举第二能变
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缘。四出体释
义。五释行相。六显染俱。七触等相应。八三
性分别。九界地分别。十隐显分别。即是伏断
之位次也。于下显中一一广释 问何故本
识不辨所依。次能变中解彼依体 答本
识诸识之本.与他为依义显。他与为依义
隐。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馀。所以出
其依体 问若尔本识与他依义显。何不说
之 答前颂已说。谓彼颂说恒转如流。如流
之言义生馀识即是依义 问何故不说第
七与他为依。第三能变中不释根.境 答
是作论者意欲尔故不应责之 或影略门。
谓初能变但释所缘。故前颂言执受处是。
第三能变唯释所依。故后颂言依止本识。第
二能变依.缘俱显。欲令学者可知一隅三
隅返故 或谓本识诸法之本。但说与他
为依。出自识体.所缘。前之六识境粗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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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识等者是。故下论云。此
所缘.及别依。粗显.极成故此不说。第七依.
缘俱隐。根.境合释。所以作论三种不同。非
但说所缘而无依等 何故本识不出界
系 论主略故 或言异熟即是界系。随
何界异熟。即彼界系故 此亦应然。言染
俱已即随彼系 此不为例。谓前六识起
与本识非必同系。除无漏识此与本识起
必同界。恐类前六故今说之 又作法各
别不应为难 后能变中即不解故。
论。次初异熟至能变识相。
述曰。下有二文。
一以八段依释十门。合释体义及行相故。
合释染所.馀心所故。以义类同故合明也。
或开为九。四染烦恼与馀心所别门说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识。随文可知 初
段有二。一释颂。二问答 异熟识先此识
为后。故言次后。解颂初句次第二能变
应辨思量能变识相。即出颂中能变之言。释
能变名。如第二卷解。
论。是识圣教至胜馀识故。
述曰。即指此识
故言是识 于圣教中别名末那。总名识
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识有八种。识即通
名 六十三云。虽诸识皆名心意识。随义
胜说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馀识名识 摄
论第一亦言意名无有义心体第三等。故末
那名别目第七 又虽诸识皆名为意。为
此标意。馀识不然。虽标总称即别名也。
是故论言是识圣教别名末那 何故诸识
不别名意。恒审思量胜馀识故 六十三
所缘.及别依。粗显.极成故此不说。第七依.
缘俱隐。根.境合释。所以作论三种不同。非
但说所缘而无依等 何故本识不出界
系 论主略故 或言异熟即是界系。随
何界异熟。即彼界系故 此亦应然。言染
俱已即随彼系 此不为例。谓前六识起
与本识非必同系。除无漏识此与本识起
必同界。恐类前六故今说之 又作法各
别不应为难 后能变中即不解故。
论。次初异熟至能变识相。
述曰。下有二文。
一以八段依释十门。合释体义及行相故。
合释染所.馀心所故。以义类同故合明也。
或开为九。四染烦恼与馀心所别门说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识。随文可知 初
段有二。一释颂。二问答 异熟识先此识
为后。故言次后。解颂初句次第二能变
应辨思量能变识相。即出颂中能变之言。释
能变名。如第二卷解。
论。是识圣教至胜馀识故。
述曰。即指此识
故言是识 于圣教中别名末那。总名识
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识有八种。识即通
名 六十三云。虽诸识皆名心意识。随义
胜说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馀识名识 摄
论第一亦言意名无有义心体第三等。故末
那名别目第七 又虽诸识皆名为意。为
此标意。馀识不然。虽标总称即别名也。
是故论言是识圣教别名末那 何故诸识
不别名意。恒审思量胜馀识故 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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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为性相续而转。
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设。不必
如义 此义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
运知故。无粗慧故。无散慧故。不名末那。
即唯有漏非在无漏。此一解也 又云远离
颠倒正思量故 此义意言。远离颠倒思量
有正思量故。即通无漏亦有此名。二解
如是。
论。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述曰。上释颂文。下
问答辨。于中有二。文显可知 问曰如言
八识此亦名识。末那名意。总别合论即名
意识。又六十三云。识有二种。一者阿赖耶
识。二者转识。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
识。即是第七名为意识。此名何异第六意
识。一则总别合名为理难。二以论文为例
难。
论。此持业释至识异意故。
述曰。意是自体。
识即是意。于六释中是持业释。业谓业用。
体能持用。即似旧言功能受称。此六释名
皆二法相对辨差别释。非一一法究理括
尽。如阿赖耶名藏识。识体即藏亦是此释。
此与彼同。故指为喻。何为此释。识钵即意
故。其第六识体虽是识。而非是意。非恒审
故。彼依主释。主谓第七。即似旧言从所依
得名 如眼识等。眼是所依。而体是识。依
眼之识故名眼识。何为此释识异意故。能
所依别。从依得名。
问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并名意识。
而于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识显是持业
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设。不必
如义 此义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
运知故。无粗慧故。无散慧故。不名末那。
即唯有漏非在无漏。此一解也 又云远离
颠倒正思量故 此义意言。远离颠倒思量
有正思量故。即通无漏亦有此名。二解
如是。
论。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述曰。上释颂文。下
问答辨。于中有二。文显可知 问曰如言
八识此亦名识。末那名意。总别合论即名
意识。又六十三云。识有二种。一者阿赖耶
识。二者转识。此复七种。所谓眼识。乃至意
识。即是第七名为意识。此名何异第六意
识。一则总别合名为理难。二以论文为例
难。
论。此持业释至识异意故。
述曰。意是自体。
识即是意。于六释中是持业释。业谓业用。
体能持用。即似旧言功能受称。此六释名
皆二法相对辨差别释。非一一法究理括
尽。如阿赖耶名藏识。识体即藏亦是此释。
此与彼同。故指为喻。何为此释。识钵即意
故。其第六识体虽是识。而非是意。非恒审
故。彼依主释。主谓第七。即似旧言从所依
得名 如眼识等。眼是所依。而体是识。依
眼之识故名眼识。何为此释识异意故。能
所依别。从依得名。
问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并名意识。
而于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识显是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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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名。但名为意竟有何理。
论。然诸圣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诸圣教中
恐此第七滥彼第六。于此第七但立意名
而不言识。第一义也。
次第二释。
论。又标意名至劣馀识故。
述曰。唯立意名
为简心.识。虽皆可说名心.意.识。据增胜
义但七名意。积集心义.了别识义劣馀识
故。简后心.前识但立意名。恒审思故。
次第三云。
论。或欲显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显此第七
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
所依者。以相顺故。同计度故。六缘境时七
与力故。所以七无漏六无漏。七有漏时六非
无漏。非七缘境第六与力。故六有识七但
名意。为简第八亦与第六之力。故复言近。
彼容可为远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
八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故彼第
八为远所依此为近依 又有别释。以相
续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缘境转易.间断
故加识名 又欲显此为六识中不共所
依故但名意。无间缘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
种依七种生故名近依如眼识等。
此即第一出能变体释其名义。自下第二
明其所依。
论。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
略后广 略中有二。初总解依彼转言。后别
解依彼转三字。此即初也。
论。彼谓即前至依藏识故。
述曰。自下即别
论。然诸圣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诸圣教中
恐此第七滥彼第六。于此第七但立意名
而不言识。第一义也。
次第二释。
论。又标意名至劣馀识故。
述曰。唯立意名
为简心.识。虽皆可说名心.意.识。据增胜
义但七名意。积集心义.了别识义劣馀识
故。简后心.前识但立意名。恒审思故。
次第三云。
论。或欲显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显此第七
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近
所依者。以相顺故。同计度故。六缘境时七
与力故。所以七无漏六无漏。七有漏时六非
无漏。非七缘境第六与力。故六有识七但
名意。为简第八亦与第六之力。故复言近。
彼容可为远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
八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故彼第
八为远所依此为近依 又有别释。以相
续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缘境转易.间断
故加识名 又欲显此为六识中不共所
依故但名意。无间缘意亦共依故 又由六
种依七种生故名近依如眼识等。
此即第一出能变体释其名义。自下第二
明其所依。
论。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
略后广 略中有二。初总解依彼转言。后别
解依彼转三字。此即初也。
论。彼谓即前至依藏识故。
述曰。自下即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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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后解转字。此解彼
字。显此依彼第八识也。由有阿赖耶故得
有末那故名圣说。
次解依字。有其二说。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义。
难陀.胜子皆作是说。此师意说。第七现识唯
依第八种子识。不依彼现行。以第七恒无
间。不假现识为俱有依。约依种子故名
依彼。
下护法等诸论师释。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识
以彼种子识.及现行果识俱为所依。此识随
在因果位中虽无间断。于入见道等而有
转易。或善或染。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
生故。若不尔者。体有转易殊无胜力如何
得生。赖相续识可得生故 问前师曰。
今言依彼言依种子者。五十一云。由有
本识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应言由有本
识意识得转。第六亦依本识种故 问后
师曰。初地等转易第六引生。第八于七有
何胜力。如定中闻声。意识不共耳识同取。
当时唯有现行相续七.八二识。应亦得说
为耳识依。虽无引力仍说依故 前师答
曰。如对法第二眼识种子依眼根种。眼根种
为所依眼识种为能依。要根种子导识种
子生现根已。其识种子方得生识。不尔
识种定无生义。而现行眼识。一自种依彼根
种。二自现依彼根现。其第六识由第七种子
导生。第七望六有力胜故说六依七。非第
字。显此依彼第八识也。由有阿赖耶故得
有末那故名圣说。
次解依字。有其二说。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义。
难陀.胜子皆作是说。此师意说。第七现识唯
依第八种子识。不依彼现行。以第七恒无
间。不假现识为俱有依。约依种子故名
依彼。
下护法等诸论师释。
论。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识
以彼种子识.及现行果识俱为所依。此识随
在因果位中虽无间断。于入见道等而有
转易。或善或染。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
生故。若不尔者。体有转易殊无胜力如何
得生。赖相续识可得生故 问前师曰。
今言依彼言依种子者。五十一云。由有
本识有末那等文如何通 应言由有本
识意识得转。第六亦依本识种故 问后
师曰。初地等转易第六引生。第八于七有
何胜力。如定中闻声。意识不共耳识同取。
当时唯有现行相续七.八二识。应亦得说
为耳识依。虽无引力仍说依故 前师答
曰。如对法第二眼识种子依眼根种。眼根种
为所依眼识种为能依。要根种子导识种
子生现根已。其识种子方得生识。不尔
识种定无生义。而现行眼识。一自种依彼根
种。二自现依彼根现。其第六识由第七种子
导生。第七望六有力胜故说六依七。非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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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识不依本识之种子故。今第七依言但
依彼种。非彼现识。若说依现如何说依。
不与七同缘。行相殊异故。但可说言缘彼
现识。不可言依 若尔如何说六依七。所
缘行相并不同故。非如眼等为眼识依所
取等故 答曰两人依别复两处住。如王与
臣等仍说相依。有为诸法势分力故。此识亦
尔。所作.行相虽复不同。而第七势分为第
六依。非第八现为第七依 问曰若尔如何
知七于六有势分非八现于七。故知说八
为第七依 彼质答曰。如何为境复说为
依。依.缘何异 答而复质曰。如第六缘七。
如何为境。又复为依。理无过故。此亦应尔
后师答曰。前师有过。我理无失。且初地
转易。八于七识有何胜力者。若无第八现
行。彼七必无故。意识不尔。故说非七依。即
如定中闻声。意识无时耳必不转。彼必同
取。今此七.八虽不同境。势分牵故竟有何
失。第七识必有现行所依。名转识故。如前
六识。或应有识为俱有依。六.七识中名转
识故。如第六意识 问曰如设无第七非
五识生。七非五识依。何故无第八时。七不
有第八为七依。八例七等亦尔 如下广
解。然赖耶根本说七依八。与力令生故。非
如七无五识不有。七非本故。不与力故。
又若无七五识必无。故今说七依八现.种。
准此二师虽无评义。然后师胜。无过亲故。
前理难故。下自当知。
次解转义。
依彼种。非彼现识。若说依现如何说依。
不与七同缘。行相殊异故。但可说言缘彼
现识。不可言依 若尔如何说六依七。所
缘行相并不同故。非如眼等为眼识依所
取等故 答曰两人依别复两处住。如王与
臣等仍说相依。有为诸法势分力故。此识亦
尔。所作.行相虽复不同。而第七势分为第
六依。非第八现为第七依 问曰若尔如何
知七于六有势分非八现于七。故知说八
为第七依 彼质答曰。如何为境复说为
依。依.缘何异 答而复质曰。如第六缘七。
如何为境。又复为依。理无过故。此亦应尔
后师答曰。前师有过。我理无失。且初地
转易。八于七识有何胜力者。若无第八现
行。彼七必无故。意识不尔。故说非七依。即
如定中闻声。意识无时耳必不转。彼必同
取。今此七.八虽不同境。势分牵故竟有何
失。第七识必有现行所依。名转识故。如前
六识。或应有识为俱有依。六.七识中名转
识故。如第六意识 问曰如设无第七非
五识生。七非五识依。何故无第八时。七不
有第八为七依。八例七等亦尔 如下广
解。然赖耶根本说七依八。与力令生故。非
如七无五识不有。七非本故。不与力故。
又若无七五识必无。故今说七依八现.种。
准此二师虽无评义。然后师胜。无过亲故。
前理难故。下自当知。
次解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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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谓流转至取所缘故。
述曰。流是相续
义。转是起义。谓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起
义。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起取所
缘故。第七行相取所缘境相续不断而生
起义。
此文上来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 诸心.
心所下广解所依。以上第八识及下诸识中
不辨所依义故。今因广论。依下正文即傍
乘义 于中有三。初总汎出极成所依有
三。次别叙诸师于三依中各有异计。后结
归正义。
论。诸心心所至总有三种。
述曰。汎出所依
中文势有三。初总举有所依法显所依之
数。次别列释所依体。后总结前 皆有所依
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于大乘中何处
经论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说心.心所法
名有所依等。说无量名 然彼言所依。唯
约俱有依说。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极
成故 此中所言。然彼所依总有三种者。恒
不恒.定不定。合说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
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说故。如瑜伽论第一
卷云。眼识俱有依谓眼。等无间依谓意。种子
依谓阿赖耶识 此中三依约三缘作名。何
以尔者。彼论以理为名。此论以缘为目。体.
义无别。
论。一因缘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别列
释所依体。约识而论唯种子识。今言汎说诸
有为法皆托此依。据通依故。一切有为法
无无因缘者故。此三得名皆持业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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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增上缘依至必不转故。
述曰。谓内六
处。即眼根等。八识俱有依皆不过内六处
故。若对大乘即通六处。若对小部唯在五
内。意处说是等无间故。
论。三等无间缘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谓前
灭意不取心所。总而言之。即通八识相望
得作如下诤论 此开导依。若言开避。二
义无别。开即避故。今言开者。离其处所即
开彼路。复言导者引彼令生。引导招彼令
生此处。故梵言羯烂多。此可言次第缘。
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烂多。阿奴是逆义。羯烂
多云次第。须次第者。云钵剌底羯烂多。钵
剌底是顺义。此缘既云三摩难咀啰故。言
等无间缘也 三是等义 摩是无义 难
咀啰是间义故。若言种子依。即唯现行法有
种。种望种子应无此依。今言因缘依者。
令知宽遍故 若言俱有依。即种.果同时。
应名俱有依。以缘简别显增上缘故非种
子 若尔俱时心所应是此缘。彼非所依
故。心王是所依。唯种相似故后简之。如下
当辨 若言无间依即前灭种子望后种
子应是此依。简异彼故言等无间缘依
若尔前念心所应是此依。是此缘故。不尔心
所非是所依。言等无间复是所依故复双简
也 种子所依辨体生故。言必不生 增上
缘依随须与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转 开
导之依显开彼路导彼生故。言必不起。三
文有异。
论。唯心心所至非所馀法。
述曰。此言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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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总结简 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
依非所馀法者。诸色等法唯有因缘无馀
二依。今假设如小乘无心定。是等无间缘
果。有等无间依。及因缘依。无俱有增上缘
依义。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种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
未明显。更须广示第二广诤。三依不同即
为三段。
论。初种子依至现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说。
初说有二。一标宗。二引證。今即初也 因果
异时。经部等义。世亲菩萨为往昔时东天竺
有僧。共数论师学徒论议。彼立二十五谛。
说大地等常。今无念念生灭。广叙彼宗。此
僧难言。今必有灭。以后劫坏等有灭故。准
前有灭。外道难言。后必不灭。今无灭故。如
今时山等。彼僧于时竟不能答。王见信受
僧祛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驴等。然彼外道
为王重已造七十行颂论。王赐千金以显
扬之。故今金七十论即其由致也。世亲乃造
第一义谛论。亦名胜义七十论。以对彼论
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过。我僧
并无故。又汝所立因有随一过。谁言今无灭
故后亦无灭。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转
变灭。后有灭故。如灯焰等。汝不解量乃非
我僧。其时国王遂将世亲此论。遍诸方域宣
令流布。无人当者。遂起昔时王。及僧祛外
道證义者等骸骨。或缚草为人。拟彼时众
而加挞之。此非世亲之师。世亲认取为师。
又为亲所教师。如意论师有大名誉。聪明博
依非所馀法者。诸色等法唯有因缘无馀
二依。今假设如小乘无心定。是等无间缘
果。有等无间依。及因缘依。无俱有增上缘
依义。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种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
未明显。更须广示第二广诤。三依不同即
为三段。
论。初种子依至现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说。
初说有二。一标宗。二引證。今即初也 因果
异时。经部等义。世亲菩萨为往昔时东天竺
有僧。共数论师学徒论议。彼立二十五谛。
说大地等常。今无念念生灭。广叙彼宗。此
僧难言。今必有灭。以后劫坏等有灭故。准
前有灭。外道难言。后必不灭。今无灭故。如
今时山等。彼僧于时竟不能答。王见信受
僧祛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驴等。然彼外道
为王重已造七十行颂论。王赐千金以显
扬之。故今金七十论即其由致也。世亲乃造
第一义谛论。亦名胜义七十论。以对彼论
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过。我僧
并无故。又汝所立因有随一过。谁言今无灭
故后亦无灭。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转
变灭。后有灭故。如灯焰等。汝不解量乃非
我僧。其时国王遂将世亲此论。遍诸方域宣
令流布。无人当者。遂起昔时王。及僧祛外
道證义者等骸骨。或缚草为人。拟彼时众
而加挞之。此非世亲之师。世亲认取为师。
又为亲所教师。如意论师有大名誉。聪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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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每共王等坐时。常举一足恒下一足。下
足意在敬王。举足意在践履小乘.外道
论师顶上。时无人当者。王甚惮之。后王因
梦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获奇兽。后得伏
藏。王遂游猎逢白野猪。特异恒兽。王以为
梦应。寻之失迹。遂问诸人。有知迹者赐金
千斤。有一贫人遂视猪迹。因赐千金。遂命
史官书王宽惠。如意论师乃竞此名。令人
剔发不欲令痛。婆罗门中有净发种遂为
剃之。论师不觉入睡。睡觉问彼人言发已
净也。彼人答言我已净讫。论师以能净发
遂赐千金。亦命吏官书其宽惠。论师德望
既高。赐奉弥厚。故多财物。王复痼嫉方欲
掠僧。乃问论师曰。我不信佛汝实无知。
论师答言。请世论师共我论议。王命五天
一百论师共论之曰。若彼皆负我遂深信。论
师乃难杀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
苦合言苦.集。诸人共證将为犯声。论师乃
曰。粗浅之间声势似犯。据其细理亦无失
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耻论师。命
其史官依此实事具委书之。论师意愤乃
白责曰。此舌何为牛群中语。遂自啮舌落因
而致死。故胜义七十亦为救之。彼明因果
前后相生。亦有将为经部之义。大乘虽复
认之。时人谓未入大乘时作。故传世亲菩
萨老年已来。则遣人讲自听此论身犹癈
忘。
今难陀.胜子等朋彼论势遂复引證对法第
三云。
足意在敬王。举足意在践履小乘.外道
论师顶上。时无人当者。王甚惮之。后王因
梦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获奇兽。后得伏
藏。王遂游猎逢白野猪。特异恒兽。王以为
梦应。寻之失迹。遂问诸人。有知迹者赐金
千斤。有一贫人遂视猪迹。因赐千金。遂命
史官书王宽惠。如意论师乃竞此名。令人
剔发不欲令痛。婆罗门中有净发种遂为
剃之。论师不觉入睡。睡觉问彼人言发已
净也。彼人答言我已净讫。论师以能净发
遂赐千金。亦命吏官书其宽惠。论师德望
既高。赐奉弥厚。故多财物。王复痼嫉方欲
掠僧。乃问论师曰。我不信佛汝实无知。
论师答言。请世论师共我论议。王命五天
一百论师共论之曰。若彼皆负我遂深信。论
师乃难杀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
苦合言苦.集。诸人共證将为犯声。论师乃
曰。粗浅之间声势似犯。据其细理亦无失
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耻论师。命
其史官依此实事具委书之。论师意愤乃
白责曰。此舌何为牛群中语。遂自啮舌落因
而致死。故胜义七十亦为救之。彼明因果
前后相生。亦有将为经部之义。大乘虽复
认之。时人谓未入大乘时作。故传世亲菩
萨老年已来。则遣人讲自听此论身犹癈
忘。
今难陀.胜子等朋彼论势遂复引證对法第
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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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种已生集论说故。
述曰。谓无学最
后蕴。此时种入过去。过去是无。当果不
生。现种已灭唯有现行蕴在。名无种已生。
此中文略。集论本但有无种已生之言。今释
家取以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
眼界亦尔。此则引教。
论。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为理證。粗
相因果为此例故 言果俱有者。此前后
俱也 俱生俱灭者。二法俱有生有灭也。非
谓因果同一时生一时灭。故瑜伽第五。然法
与他性为因。及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念。长
读此文。两法并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论。有义彼说至后种说故。
述曰。此说有四。
一破前。二立理。三会违。四结正。此即初
也。护法等释。彼集论中据不能生后种说
故。谓此时缘阙。现在种子。不能更引生后
念种。非谓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
无种。对法无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论。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述曰。此下比量对
前师说。义准应知。又出前师所有过失。世
俗因果虽复似然。非胜义故。不可以胜
义种.现为例。或彼非因缘此是因缘。我不
说彼故非胜义。
又汝所言种灭芽生。
论。种灭芽生非极成故。
述曰。又种与芽初
时俱有。后渐增长相生。展转可为异时。初
生之时同念转故。又如青莲根生芽必俱故。
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说种灭芽生是因缘者。
卷四 第 380b 页 T43-0380.png
此非极成。我不许故。
论。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述曰。如灯炷生
焰既许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论。然种自类至决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
二。初标宗。后引證。实种自类相生不俱。若
生现行决定俱有。
所以得知。
论。故喻伽说至是因缘义。
述曰。三引證也。
彼论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
似。或能.不能缘。或碍.不碍等名为异类。种
子自望名为同类。
此大法师以六.七望本识。是异类故同念
生。五根等名同类故异念生者。不然。
论。自性言显至互为因义。
述曰。释瑜伽文
义如上说。
论。摄大乘说至俱时而有。
述曰。又摄论说。
藏识染法互为因缘非异时故。即第二卷。
论。又说种子至定非前后。
述曰。摄论第二。
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后。应
生分别。至下断惑转依中叙。然异念生。
如前第二卷破异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
问如胜义七十论异时因果如何会释
答非但彼处。
论。设有处说至随转理门。
述曰。三会诸文
也。随经部师异时因果。非为正理。
论。如是八识至种子所依。
述曰。四结正。此
通有漏无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
论。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难陀
论。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述曰。如灯炷生
焰既许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论。然种自类至决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
二。初标宗。后引證。实种自类相生不俱。若
生现行决定俱有。
所以得知。
论。故喻伽说至是因缘义。
述曰。三引證也。
彼论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
似。或能.不能缘。或碍.不碍等名为异类。种
子自望名为同类。
此大法师以六.七望本识。是异类故同念
生。五根等名同类故异念生者。不然。
论。自性言显至互为因义。
述曰。释瑜伽文
义如上说。
论。摄大乘说至俱时而有。
述曰。又摄论说。
藏识染法互为因缘非异时故。即第二卷。
论。又说种子至定非前后。
述曰。摄论第二。
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后。应
生分别。至下断惑转依中叙。然异念生。
如前第二卷破异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
问如胜义七十论异时因果如何会释
答非但彼处。
论。设有处说至随转理门。
述曰。三会诸文
也。随经部师异时因果。非为正理。
论。如是八识至种子所依。
述曰。四结正。此
通有漏无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
论。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难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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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义。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后第
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说。此不正
故。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
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
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
转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
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
故。一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于彼
作意。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
缘者。应非作意。三依资养。谓养五识导
令生故。设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
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论。无别眼等至即种子故。
述曰。此师意说。
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
种子故。
论。二十唯识至佛说彼为十。
述曰。下引教
證。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
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
数取趣无我。彼论护法为释。颂虽二十长
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
识论是。彼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
彼第十一颂。依今新本第八颂也 自种生
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
释 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
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
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
根故 十者。十色处。古论颂云故佛说此
二非也。
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说。此不正
故。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
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
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
转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
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
故。一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于彼
作意。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
缘者。应非作意。三依资养。谓养五识导
令生故。设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
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论。无别眼等至即种子故。
述曰。此师意说。
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
种子故。
论。二十唯识至佛说彼为十。
述曰。下引教
證。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
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
数取趣无我。彼论护法为释。颂虽二十长
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
识论是。彼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
彼第十一颂。依今新本第八颂也 自种生
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
释 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
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
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
根故 十者。十色处。古论颂云故佛说此
二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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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彼颂意说至即五识种。
述曰。为成十二
处。为破外道有实我故。说五识种子名
五色根。实无别根。即识种子名五根故。五
识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识可许彼有。根
离识故不别说有 五识相分。即色等尘。
论。观所缘论至无始互为因。
述曰。观所缘
论陈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
缘缘。彼有八颂。此第八颂。如下自解。释颂
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
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颂有三义配。
论。彼颂意说至无别眼等。
述曰。彼观所缘
颂中意说。第八识上有生眼等色识种子。
不须分别见分.相分。但总说言。由现行识
变似色尘等。故说此识名为色识。即此种
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识故。生色识故。名
色功能言内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识名
为色识 又见分识变似色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色不离识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名
色。见分名识。此二同种故名色识种子
然前解者见.相别种。如彼论说。有二境色。
一俱时见分识所变者。二前念识相为后识
境。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
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
色识故。说前相是今识境。不用前识为今
所缘。如亲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
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识相名为
行相。故望今识亦为所缘。故颂中言功能
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论。种与色识至递为因故。
述曰。释颂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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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变似境
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
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又
此所言种与色识者。此亦无违。从前念说
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
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
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
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
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
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
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因者因由。非因
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
递为因故 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
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以意
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
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
论。第七八识至自力胜故。
述曰。七.八二识
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
诸论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未那者。此由
根本。非为俱有依。
论。第六意识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别有
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
托末那方得起故 问何故不托第八为
依 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 问
何不依五识 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
方生故。
论。有义彼说至应成杂乱。
述曰。下文有二。
初破前说。后申正义 初中有三。一总非。
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
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又
此所言种与色识者。此亦无违。从前念说
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
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
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
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
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
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
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因者因由。非因
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
递为因故 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
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以意
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
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
论。第七八识至自力胜故。
述曰。七.八二识
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
诸论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未那者。此由
根本。非为俱有依。
论。第六意识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别有
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
托末那方得起故 问何故不托第八为
依 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 问
何不依五识 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
方生故。
论。有义彼说至应成杂乱。
述曰。下文有二。
初破前说。后申正义 初中有三。一总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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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别非。三结非 理教相违。是总非也 别
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
二。初非。后会。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惠等
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
难。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
难。后总结非 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
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喻十八界种 又
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
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 摄事分中言
十八界种子各别 对法第一说种随现即
彼界摄。故种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
成杂乱。
论。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
述曰。如前已说
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论。又五识种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问也。
论。若见分种至应外处摄。
述曰。若即见种
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
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全故等 相分种者
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
五根内处摄故 此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
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又五十六界四句
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
论。便违圣教王内处所摄。
述曰。如前已
说。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
论。又若五根至增上缘摄。
述曰。不应说为
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
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即非增上缘故。如
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
二。初非。后会。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惠等
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
难。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
难。后总结非 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
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喻十八界种 又
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
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 摄事分中言
十八界种子各别 对法第一说种随现即
彼界摄。故种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
成杂乱。
论。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
述曰。如前已说
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论。又五识种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问也。
论。若见分种至应外处摄。
述曰。若即见种
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
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全故等 相分种者
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
五根内处摄故 此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
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又五十六界四句
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
论。便违圣教王内处所摄。
述曰。如前已
说。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
论。又若五根至增上缘摄。
述曰。不应说为
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
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即非增上缘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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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对法第五等说。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
论。又鼻舌根至圣教相违。
述曰。对法第四
云。谓四界.二处全.及馀一分是欲界系。四界
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馀
一分色界系。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十一唯
欲.色二界系。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
即根。根应唯欲界系 或应二识通色界
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
许。俱与教违。
论。眼耳身根至为难亦然。
述曰。以眼.耳.
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
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
界。几唯欲系.色界系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
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唯无记。
述曰。因种随现
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
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 五根无记者。
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馀一分是无记。
八界处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馀通善.
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
许。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有执受。
述曰。执为自体
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
种名执受。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
执受摄。根即种故。瑜伽论五十六说几执
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故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
论。又鼻舌根至圣教相违。
述曰。对法第四
云。谓四界.二处全.及馀一分是欲界系。四界
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馀
一分色界系。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十一唯
欲.色二界系。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
即根。根应唯欲界系 或应二识通色界
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
许。俱与教违。
论。眼耳身根至为难亦然。
述曰。以眼.耳.
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
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
界。几唯欲系.色界系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
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唯无记。
述曰。因种随现
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
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 五根无记者。
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馀一分是无记。
八界处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馀通善.
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
许。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有执受。
述曰。执为自体
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
种名执受。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
执受摄。根即种故。瑜伽论五十六说几执
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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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违。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
论。又五色根至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
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
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
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
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
应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难。
论。又瑜伽说至依但应二。
述曰。如瑜伽第
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汝之五
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但有根故。与因缘
根无别体故但应二。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论。又诸圣教至圣教相违。
述曰。如对法第
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
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
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若谓五根唯种子者。
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
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
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
于中有十。初叙救。
论。有避前来至善须瑜伽。
述曰。上难本宗。
下难救义。此申难也。护法假朋二十唯识
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
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
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
杂。五无阙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随下诸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
论。又五色根至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
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
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
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
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
应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难。
论。又瑜伽说至依但应二。
述曰。如瑜伽第
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汝之五
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但有根故。与因缘
根无别体故但应二。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论。又诸圣教至圣教相违。
述曰。如对法第
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
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
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若谓五根唯种子者。
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
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
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
于中有十。初叙救。
论。有避前来至善须瑜伽。
述曰。上难本宗。
下难救义。此申难也。护法假朋二十唯识
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
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
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
杂。五无阙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随下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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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一一疏条无杂过色 妙符二颂。销释
可知 善须瑜伽。无前说过。
论。彼有虚言至非无记故。
述曰。下安惠破。
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
记失。
论。又彼应非至唯内处故。
述曰。第二依身
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 第三
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
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
唯内处失。
论。鼻舌唯应至五地系故。
述曰。第五鼻.舌
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识业唯欲界
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
难亦然。略而不述。
论。感意识业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
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第六意业
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无现失 第八业是
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
所摄故。
论。又若正识至非为善救。
述曰。第九五识
唯无记恒业所感失。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
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
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
声等。
此上别破等二师讫然护法论师假为此
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 即今西
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
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
根 下总破上二种计非。
可知 善须瑜伽。无前说过。
论。彼有虚言至非无记故。
述曰。下安惠破。
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
记失。
论。又彼应非至唯内处故。
述曰。第二依身
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 第三
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
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
唯内处失。
论。鼻舌唯应至五地系故。
述曰。第五鼻.舌
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识业唯欲界
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
难亦然。略而不述。
论。感意识业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
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第六意业
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无现失 第八业是
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
所摄故。
论。又若正识至非为善救。
述曰。第九五识
唯无记恒业所感失。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
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
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
声等。
此上别破等二师讫然护法论师假为此
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 即今西
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
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
根 下总破上二种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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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又诸圣教至拨无色根。
述曰。圣说本识
变似根等。汝拨为无便违圣教。谓解深密
经.楞迦.中边颂。识生变似义等。及七十六.
并五十一.显扬十七等。说识变根等。
论。许眼等识至深违教理。
述曰。何故许色
眼识所变。不许五根为本识变。即迷本识
及迷论文。谬执种子为五色根。以上破他。
论。然伽他说至即识业种。
述曰。二会前
文双解二颂。彼颂意为破经部等执识外
有实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此根
有发五识用故。二十唯识假名种子。观所
缘论假名功能。以经部师许有种子故。然
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
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
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识。阙眼根故不能
见物。若无别根既成眼识。何不见物。非
谓五色根即是识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计
双牒言故云识业种。
论。又缘五境至五识俱故。
述曰。二非六识
也。今汝以意为五识依。明了意识应以五
识为俱有依。必与五识同缘境故。
论。若彼不依至势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
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
伽论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
在境。由三因故。一极明了等。若彼意识不
依五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五.六相望
势力等故。五识赖意引而方生。意识由五
同而明了故。
论。又第七识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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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有二。初立理。后引證。此立理也。虽
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
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
八识。
论。不尔彼应至转识有七。
述曰。彼若不许
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
六十三云转识有七。彼言识有二。一藏识。
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 显扬十七.八.
九亦然。
论。故应许彼至第八识摄。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论。如瑜伽论至意识得转。
述曰。以何为
量。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五十一
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
论。彼论意言至非由彼种。
述曰。正取现行。
论。不尔应说至理教相违。
述曰。前师若言
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
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前师若言以
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遂第七种子方生
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
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
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第三结云。由
此彼非是。
论。是故应言至同时意识。
述曰。二总结正。
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
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
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
与此力。故不名依。
论。第六转识至为俱有依。
述曰。意识与
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
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
八识。
论。不尔彼应至转识有七。
述曰。彼若不许
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
六十三云转识有七。彼言识有二。一藏识。
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 显扬十七.八.
九亦然。
论。故应许彼至第八识摄。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论。如瑜伽论至意识得转。
述曰。以何为
量。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五十一
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
论。彼论意言至非由彼种。
述曰。正取现行。
论。不尔应说至理教相违。
述曰。前师若言
此说种依非现依者。应说有藏识故得
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前师若言以
第六种生现识时。必随遂第七种子方生
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识为
例应然。亦有别根故。此如对法第二卷说
眼识依眼中。属眼之识处说。第三结云。由
此彼非是。
论。是故应言至同时意识。
述曰。二总结正。
其前五识各定有二依。谓五色根。增上缘摄。
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
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疏故。非
与此力。故不名依。
论。第六转识至为俱有依。
述曰。意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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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
五识。如前教證。
论。第七转识至谓第八识。
述曰。以七有转
易。如六有俱有依。
论。唯第八识至无俱有依。
述曰。以于因
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别说为理引
教如前 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
论。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述曰。于中有三。
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 立理有三 此
说者。指次前 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
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阙
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馀如前
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论。第八类馀至有俱有依。
述曰。总例馀识
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识。有但有根。
与馀七识同识性故。如馀七识 此即对
前。次前师故得为因也 若对初师即第
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
谓以何法。
论。第七.八识至斯有何失。
述曰。谓此二识
恒俱转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识。应
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
不言恒转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
依第七识故 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
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 又此恒转言便
无用 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
五识。如前教證。
论。第七转识至谓第八识。
述曰。以七有转
易。如六有俱有依。
论。唯第八识至无俱有依。
述曰。以于因
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违圣教。
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师别说为理引
教如前 自下第三净月等师复非前义。
论。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述曰。于中有三。
初立理。次结正。后指前 立理有三 此
说者。指次前 言犹未者。明理未足。即
是可止之辞。于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阙
少差别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馀如前
说更不别叙。所差别者今正叙之。
论。第八类馀至有俱有依。
述曰。总例馀识
令八有根 量云。第八之识。有但有根。
与馀七识同识性故。如馀七识 此即对
前。次前师故得为因也 若对初师即第
七识为不定过。以彼不许有此依故。
前师问曰。前七别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
谓以何法。
论。第七.八识至斯有何失。
述曰。谓此二识
恒俱转故令互相依 量云。其第八识。应
依于他恒转之识。以恒起故。如第七识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
不言恒转云第七识。即无同喻过。第七不
依第七识故 若言识性为因。令依第
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 又此恒转言便
无用 今但言依他恒转识。明令依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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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七恒转馀皆间断故。即此总出依第七
也。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论。许现起识至许依现识。
述曰。谓共许现
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
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
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
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 今助解云。虽许
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
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
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又现行望种虽
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
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馀心现行望自种
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馀皆能熏故 又诸
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
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
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
唯第八种望现是依。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
望彼彼皆是依不。
论。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
述曰。皆是依义。
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
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
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
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
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
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也。
自下第二以种子识例现行识令有所依。
论。许现起识至许依现识。
述曰。谓共许现
行识以种为依。故今令种应依现识。若谓
论文应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
此中种依现行识无同喻过。俱有依故
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应为依等 今助解云。虽许
种望于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
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
故今此师令成俱有依义。又现行望种虽
是因缘。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
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馀心现行望自种
子。但言异熟现行望之。馀皆能熏故 又诸
识现行异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
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于此。今略不述。今
不说依于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识故。
唯第八种望现是依。
现行有二。一是异熟识。二是能熏识。此种
望彼彼皆是依不。
论。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
述曰。皆是依义。
谓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
本有种子长依。前彼本无故。后此令增故。
以能熏现行为生长依。以异熟识为住依。
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异熟
识现行为住依。
问若言初生及增长。唯可说能熏。若言相
续住。唯可说异熟。何须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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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述曰。以是义故
二皆是依。始末为论故。此令异熟种以现
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
例。此并新旧合用之义。
自下第三令第八识亦依色根。
论。又异熟识至依色根转。
述曰。此初总出
令依色根。后引经论。文易可知。
第二引经。
论。如势经说至恒相续转。
述曰。楞伽经文。
勘彼文同 遍依根者。异五识故。随所有
根皆能依故。馀文可解。
论。瑜伽亦说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
中。五十一。显扬.对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识
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诸根。谓八證中
第一执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
说。以六识为各别依故。不能执受五种
色根。明第八识遍依诸根故能执受。
论。若异熟识至非能执受。
述曰。量斥前师。
若第八识不遍依诸根。而能执受者。六识应
然。并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执受者。第六
应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 量云。汝异熟
识。非能执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
识 以无过量令非执受故 或前六识
亦能执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识不遍依止
有色根故。如汝所许第八识性 若但第六
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许
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论。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谓彼论以各
别依故。六种转识非能执受。五识不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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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识不别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论虽言各别依故
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
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 应云。
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
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
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
此六识而能遍执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
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总结归申正义。
论。是故藏识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现起
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
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
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论。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现行
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
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
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论。馀如前说。
述曰。第三指前。义无别故。
馀指如前。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 于中有三。一总斥
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论。有义前说至与依别故。
述曰。此总非前。
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而徵。解亦应尔。
论。依谓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义
指 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
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别。后解违
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 何者依义 以
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论虽言各别依故
不能执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执
受。若不尔者各别依故。即无同喻 应云。
六种转识。非能执受。非遍依故。如电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
如电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识不能执受有
色根身。为如所许第八识性非遍依故。我
此六识而能遍执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
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总结归申正义。
论。是故藏识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现起
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识俱转故。即第七识。
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识。
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论。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现行
是住依故。又随新熏.本有种子。初熏习位或
生或长。亦依能熏。则有二依后不定故。此
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别。
论。馀如前说。
述曰。第三指前。义无别故。
馀指如前。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 于中有三。一总斥
前师。二申义指。三总结正。
论。有义前说至与依别故。
述曰。此总非前。
而本未了何谓依义。从下而徵。解亦应尔。
论。依谓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义
指 文复有二。初解依.所依别。后解具依
多少 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别。后解违
文。此出依体。即摄有为 何者依义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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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法杖因托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
馀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
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 若法本有
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 新
熏因者即现行法 缘者即本识等馀之三缘
本有因者前自类法 缘者即现行有漏法
等。
论。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
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
托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
等而生.住故。
论。若法决定至即内六处。
述曰。此解所
依.及所依义 所以者何 具此四义乃
名所依 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
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
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
五为依 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
根亦得生故 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
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 即一切种子望能
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
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
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 若尔四大
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
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
并决定故 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
望 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
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
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
馀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
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 若法本有
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 新
熏因者即现行法 缘者即本识等馀之三缘
本有因者前自类法 缘者即现行有漏法
等。
论。诸所杖托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
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
托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托此
等而生.住故。
论。若法决定至即内六处。
述曰。此解所
依.及所依义 所以者何 具此四义乃
名所依 一决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
不依此生。故言决定。简第六识以五识
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
五为依 及简第八以五根为依。设无五
根亦得生故 又简七.八以五.六为依。
七.八恒转。五.六间断故 即一切种子望能
熏现行彼非所依。后无现行自相续故非
决定义。并别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
决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蕴少分 若尔四大
种.及五根扶尘.四大。应与五识而为所依。
命根.种子.及无为等。应与诸法亦为所依。
并决定故 不尔。即五蕴中除识蕴少分相
望 二有境义。虽是决定体须有境。即简
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
无为为所依义。并非有境故。及不相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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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决定。是非有境故
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馀色蕴.及
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
依 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
有境法故 不尔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
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馀法生。即
简遍行.及馀心所为馀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 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
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
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
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
此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
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
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
后相望入后依摄非此所依。五识皆应以
身根为所依。无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
二解。如枢要说。其体是何。谓内六处。即是
五根.及意根也。
论。馀非有境定为主故。
述曰。谓前所除六
处之馀。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蕴。
除界除处应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
故 何以简馀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显
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 何以知然依.
所依别。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
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
此简之。即色蕴中唯除五根。所馀色蕴.及
不相应行蕴.五蕴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
依 若尔遍行五应是识所依。亦是决定。
有境法故 不尔三为主故。虽体决定.亦
是有境。谓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馀法生。即
简遍行.及馀心所为馀所依 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识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简受.想蕴全.行蕴少分 总而言之。合除色.识蕴少分。
受.想.行三蕴.五蕴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
五根.及八识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
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简中皆须置
此言。所简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
理。谓自身识为依。非后为前前为后依。及
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决定。前
后相望入后依摄非此所依。五识皆应以
身根为所依。无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
二解。如枢要说。其体是何。谓内六处。即是
五根.及意根也。
论。馀非有境定为主故。
述曰。谓前所除六
处之馀。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蕴。
除界除处应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
故 何以简馀先言有境。次有定言 显
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 何以知然依.
所依别。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种类托众所依差别转故。虽有
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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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为此量故 此中唯一种类托众所依者。
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
有此所依。非所馀法有所依故。馀法但名
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
即是此中决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论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论。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间王为
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
喻但据少分为论。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
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据一边说。
不得更互为因依故。此所说喻非具正合。
论。故诸圣教至无所缘故。
述曰。即前有
境眼等为果。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此
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
依之义。四义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义非
有境简。
论。但说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说心所
心为所依。依于心故心为所主 不说心
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
义。此是依外别简之法。故重言之。然诸识相
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略而不论。下出依
中正简之故。
问如前第三本识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
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说为依等。
如瑜伽第一。五识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
至第三等无间依。前此论言诸心.心所皆有
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间依皆
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处为所依。馀
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
有此所依。非所馀法有所依故。馀法但名
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
即是此中决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论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论。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间王为
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
喻但据少分为论。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
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据一边说。
不得更互为因依故。此所说喻非具正合。
论。故诸圣教至无所缘故。
述曰。即前有
境眼等为果。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此
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
依之义。四义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义非
有境简。
论。但说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说心所
心为所依。依于心故心为所主 不说心
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
义。此是依外别简之法。故重言之。然诸识相
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略而不论。下出依
中正简之故。
问如前第三本识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
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说为依等。
如瑜伽第一。五识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
至第三等无间依。前此论言诸心.心所皆有
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间依皆
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内处为所依。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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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
论。然有处说至皆随宜假说。
述曰。此解相
违。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随宜假说。一
随情宜。二随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
依。非谓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审者所依
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义
局故。
既尔几识有此俱有所依。
论。由此五识至六七八识。
述曰。下解具依
多少 于中有二。初解识依。后解心所
初中复四。一解五识。二解第六。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识有四所依。
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五根为依。如大
论.对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为所
依出何典记。亦有诚證。如解深密七十
六等。说五识起时必有一分别意识。如前
数引。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
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识时。五识
独起闻文。故世亲摄论第四云五识以意
为依。意散乱时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
为依 何故得知以七为依 如无性摄
论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谓若不说有染污
意。义不符顺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识染
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识之
所漏故。如彼引颂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
所依。此未灭识缚。终不得解脱等 世亲
摄论第一云。非是异生一期身中。离此我
执应正道理。故知五识成有漏中。其第七
识乃至彼未究竟灭。终不成无漏。如后卷
论。然有处说至皆随宜假说。
述曰。此解相
违。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随宜假说。一
随情宜。二随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
依。非谓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审者所依
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义
局故。
既尔几识有此俱有所依。
论。由此五识至六七八识。
述曰。下解具依
多少 于中有二。初解识依。后解心所
初中复四。一解五识。二解第六。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此即初也 眼等五识有四所依。
谓五色根.六.七.八识。以五根为依。如大
论.对法第一等非一 以六.七.八为所
依出何典记。亦有诚證。如解深密七十
六等。说五识起时必有一分别意识。如前
数引。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
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识时。五识
独起闻文。故世亲摄论第四云五识以意
为依。意散乱时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
为依 何故得知以七为依 如无性摄
论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谓若不说有染污
意。义不符顺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识染
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识之
所漏故。如彼引颂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
所依。此未灭识缚。终不得解脱等 世亲
摄论第一云。非是异生一期身中。离此我
执应正道理。故知五识成有漏中。其第七
识乃至彼未究竟灭。终不成无漏。如后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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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故五识有漏 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亲摄论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识身有五
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
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 无
性五同法云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
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
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 瑜伽.显扬亦说
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
之而转等 又显扬第一解阿赖耶识。云
与转识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与六.七
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识以本
识为共所依。
文虽有四与诸论同。何故五识要须具四。
论。随阙一种至所依别故。
述曰。望彼五识
并有力故具前四义。故于此四中。若随
阙一种。五识必不转故 此四何别。五根
与五识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馀则不定。
独得此名。第六意识与前五识为分别依。
与依同缘分别境故。五虽无分别。意是分
别为无分别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
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
等。虽有不同缘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
及长时为论。故言分别依。此据散位非
谓定心 或分别言非谓散心。后得智中
缘事之智亦名分别。是彼类故。无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别。故第六识唯得此名。
第七与五识为染净依。五识由此根本染
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
漏五识。名根本净 因中第六起善心时
世亲摄论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识身有五
根.阿赖耶识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
意.阿赖耶识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 无
性五同法云阿赖耶识虽是意识俱生所依。
然不应立为此别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
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 瑜伽.显扬亦说
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色根。五种识身依
之而转等 又显扬第一解阿赖耶识。云
与转识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与六.七
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识以本
识为共所依。
文虽有四与诸论同。何故五识要须具四。
论。随阙一种至所依别故。
述曰。望彼五识
并有力故具前四义。故于此四中。若随
阙一种。五识必不转故 此四何别。五根
与五识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馀则不定。
独得此名。第六意识与前五识为分别依。
与依同缘分别境故。五虽无分别。意是分
别为无分别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
分别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
等。虽有不同缘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
及长时为论。故言分别依。此据散位非
谓定心 或分别言非谓散心。后得智中
缘事之智亦名分别。是彼类故。无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别。故第六识唯得此名。
第七与五识为染净依。五识由此根本染
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
漏五识。名根本净 因中第六起善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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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漏五识。但由七故一切时漏。乃至意识
善心亦为彼漏故 其第八识与前五识为
根本依。如前说故。故此四依其义差别
若尔何故如对法第一等。言眼识者依眼
缘色似色了别。乃至广说。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言五根
者。以不共故。馀识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
与五识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馀依远故。
三也 又此相顺。馀境别故。四也 所以不
说馀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论。第六意识至必不转故。
述曰。此第六识
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
一.显扬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识故有末
那。末那为依意得转等。如前摄论共依文
等是。
问五俱必有意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
五应为意依。为释此难。
论。虽五识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虽五识俱
意识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识时意识亦有。
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
何故馀处如对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
间灭意。是后世依。二俱有依。谓第七不言
第八。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以染净依
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转识摄。二也 近三
也 相顺者。多引意识起染污执等由第
七识。故言相顺俱计度故。非如第八。四也。
所以第八有处不说。
善心亦为彼漏故 其第八识与前五识为
根本依。如前说故。故此四依其义差别
若尔何故如对法第一等。言眼识者依眼
缘色似色了别。乃至广说。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言五根
者。以不共故。馀识不依故。一也 又此必
与五识同境。二也 此又相近。馀依远故。
三也 又此相顺。馀境别故。四也 所以不
说馀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论。第六意识至必不转故。
述曰。此第六识
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
一.显扬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识故有末
那。末那为依意得转等。如前摄论共依文
等是。
问五俱必有意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
五应为意依。为释此难。
论。虽五识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虽五识俱
意识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识时意识亦有。
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
何故馀处如对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
间灭意。是后世依。二俱有依。谓第七不言
第八。
论。圣教唯说至近相顺故。
述曰。以染净依
故。所以如前。一也 同转识摄。二也 近三
也 相顺者。多引意识起染污执等由第
七识。故言相顺俱计度故。非如第八。四也。
所以第八有处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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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三段也。
论。第七意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说第七为意识。正与此同。八若
无时七亦无故。瑜伽论说由有本识故有
末那等。又无性言本识是共依。故知此所
依。
论。如伽他说至馀转识得生。
述曰。楞伽
经第九卷总品中颂。旧偈云依止阿梨耶。能
转生意识。依止依心意。能生于转识。稍
与此别。准此前依足为好證。今文可解。
论。阿赖耶识至定不转故。
述曰。下第四段
有四。一标宗。二引證。三会违。四解种。第八
所依唯亦一种。谓第七识。第七若无八不转
故。
何以知然。
论。论说藏识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
六十三说恒与末那一俱转故 又说藏
识恒依染污。即如无性第三卷云或有说
言。与四烦恼恒相应心名染污依。同世亲
说。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为
依 前第三师初以七为八依 量云。是
识性故。有俱有依。或应依无间断识。识体
无间断故。如第七 故此第八有俱有
依。如前师成立。此等诸说第三及第四说第
八有依谓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识。前第
一师难言无者与七为例。言恒相续。故无
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师说唯独不许第八
有依。即是三位无第七家。亦作此义无相
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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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第二师等问。第八既有依谓第七。何故说
三位无第七。即依义不定故。
论。而说三位至此亦应尔。
述曰。下会违也。
论主答曰。依有覆说谓三位无。随何乘障有
覆性说。无有覆故言无末那非谓无体。
不障彼乘之识。或无漏识。亦得有故。如五
十一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之体。此
类应然。非无第七之体。既不间断故得为
依 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说。谓灭尽定.无
学位.圣道现前 四位无阿赖耶者。即五十
一.及显扬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转识非阿
赖耶。谓声闻.独觉.不退菩萨.如来。不入无
心位 问六七为依。非七转时六不转。八
七为依。七既转时八应转。又八为七依。依
转七亦转。八七为依。依转八亦转。于此义
中应设功力。此中转者。谓转无漏。
又各别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
依故。何故不说。
论。虽有色界至非所依摄。
述曰。阙一义故
但可为依。而非所依。亦不违论。
第三师云。诸识种子应有所依。七.八现行识
具三义。如前理说。
论。识种不能至而无所依。
述曰。下解种子。
其种子识不能现缘自亲现行所缘之境。前
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是所依义。种
非心.心所故。由阙一义故。可有依非有
所依摄 又解此文现行不以种为所依。
阙有境义非现所依 此中二解。一简现
行第八非种所依。二简种子非现所依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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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诸解虽文不同理切论成。妙符中者其第
四说。
论。心所所依至相应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随识应说。始但有四
乃至有一。复各加自相应之心即相应依。初
五识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
依。此前三师皆随自所立识所依说其多
少。复各加自相应之依。
论。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述曰。三总结正。第
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
论虽有。由文散隐诸贤勿究。今类夜光
显彼义矣。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戊】,此下戊本奥曰自延历五年十一月七日始讲唯识论并基师末此下戊本奥曰自延历五年十一月七日始讲唯识论并基师(末)
四说。
论。心所所依至相应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随识应说。始但有四
乃至有一。复各加自相应之心即相应依。初
五识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
依。此前三师皆随自所立识所依说其多
少。复各加自相应之依。
论。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述曰。三总结正。第
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
论虽有。由文散隐诸贤勿究。今类夜光
显彼义矣。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四〔末〕-【戊】,此下戊本奥曰自延历五年十一月七日始讲唯识论并基师末此下戊本奥曰自延历五年十一月七日始讲唯识论并基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