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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第 266c 页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沙门基撰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
略答。后广破。
论。馀乘所执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总问也。
大乘之馀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
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彼所执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且所执色至非极微成。
述曰。下广破也。
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
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
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
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经量部.正量
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上座.化地.饮光.
法藏等计。自馀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
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
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
所缘.障碍.境界。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
自所缘。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
碍不生。如手碍手等。后境界有对。谓十二
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 初后别
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有所
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
界。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然此中说。对
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
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馀宗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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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彼有对色至非实有故。
述曰。牒有对破
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
之 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
有对不成 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
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
申正义 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
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
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
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
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
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正理
论中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
处摄也 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
集色等。细从粗摄故 大乘极微法处假色。
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
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
假。萨婆多等粗细俱实。一说部等粗细俱假。
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今
破之也 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
者不述。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
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
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
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者。总立因非。然此因
有随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
方分。
论。谓诸极微至是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
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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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
萨婆多极微是碍 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
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量云。此应是假。
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
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自下设遮。
论。若无质碍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异计
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
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
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
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
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
细分段亦准可知。
论。又诸极微至便非实有。
述曰。此中量云。
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
故。如粗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
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
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论。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
述曰。下难无方
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
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
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
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
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 成和合色无方
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
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日轮才举至光影各现。
述曰。此叙理也。
萨婆多极微是碍 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
非碍。唯经部有。已下随应。量云。此应是假。
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
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自下设遮。
论。若无质碍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异计
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
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
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
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
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
细分段亦准可知。
论。又诸极微至便非实有。
述曰。此中量云。
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
故。如粗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师诸计极
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
唯识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
论。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
述曰。下难无方
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
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
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
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
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 成和合色无方
分已 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
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日轮才举至光影各现。
述曰。此叙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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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
影。故言各现。
论。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难也。
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
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
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
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
处非西。明有方分。
论。又若见触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极
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
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
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
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
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
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
极微定有方分。
论。又诸极微至共和集义。
述曰。此第三极
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
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
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
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经部师
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
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随所
住处。设许汝不相触著。相拟宜时必有上
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
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
谓极微。
论。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极
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
影。故言各现。
论。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难也。
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
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
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
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
处非西。明有方分。
论。又若见触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极
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
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
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
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无方分。见触
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
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
极微定有方分。
论。又诸极微至共和集义。
述曰。此第三极
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
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师。集对
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
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 然经部师
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
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随所
住处。设许汝不相触著。相拟宜时必有上
下及四方差别。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
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色非
谓极微。
论。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极
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若无所拟东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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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所有极微应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
粗。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
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
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
触皆应有分。
论。执有对色至应无障隔。
述曰。此第五极
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粗色应无
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汝执有对色即
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
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
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
无 此障无也。
论。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述曰。若无障隔。
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
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是故汝等至定非实有。
述曰。由此汝极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
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论。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
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
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
有对不成。
论。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
所成有对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
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
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
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
粗。二十颂云。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
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初半是前。后半是
此。由此极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触与不
触皆应有分。
论。执有对色至应无障隔。
述曰。此第五极
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汝有对粗色应无
障隔。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汝执有对色即
是极微。极微之外无有对色。极微若无方
分。粗色应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
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颂云。无应影障
无 此障无也。
论。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述曰。若无障隔。
便非障碍有对所摄。量云。汝之十处。非障
碍有对。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论。是故汝等至定非实有。
述曰。由此汝极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
故定非实有。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
论。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
能成极微既非实有故。所成有对之色实有
不成。
上来破能成极微不成讫。下破根.境所成
有对不成。
论。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
所成有对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
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实极微故。无所成
有对色。汝大乘五识。岂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内处不
成。第三别破外处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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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述曰。即申正义。
此中虽言义兼德失。色义片同。意显识变
不同他色。即论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
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
根.境。
论。谓识生时至为所依缘。
述曰。此解识
变。谓八识生时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
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
本质尘。虽亲不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
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
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识若不
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亲疏
故。以上是总初申正义。
论。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
别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间共见现量所得。眼
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识缘。及如来等缘
是现量得。世不共信。馀散心中无现量得。
以但能有发识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
及凡六识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
计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许故不为證。此
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体。
如观生芽用比知体是有。观所缘论亦
作是言。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以用
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
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 观所缘
论不言现色。言功能故 然今此义诸说
不同。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团为体。眼不
见色。乃至身不觉触。以经说言根谓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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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所造各别坚性等故是肉团。肉团不净故
不见色。稍胜馀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
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
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
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
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
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 一说
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 顺世外道计
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
湿.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
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
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
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
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
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
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
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
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
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
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
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
造。或说五大皆能造馀根。亦有说五大通能
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
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
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二
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
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
不见色。稍胜馀色故名清净 萨婆多师
别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
大唯身触。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实有体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本于数论法中出家。因
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触四尘以造四大。
是无常法。此中四大总得成根。为五根体
经部五色根.境。虽体并假。实极微成
说假部通假实。蕴.处门中摄各别故 一说
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 顺世外道计
即四大 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实句所摄。坚.
湿.煖.动德句所摄。眼唯得三。但除风大。身
根得四。亦得坚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
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风 数
论师自性生大。大生我执。我执生五唯。即
色.声.香.味.触。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
物时必有用。根谓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
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复生五大。五大生
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
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碍。声亦无碍。
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触造风。
风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团。一说非
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
造。或说五大皆能造馀根。亦有说五大通能
造之 然今大乘一解。内自种子为其因缘。
心内所变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
境.色。故此论说。非是心外实大所造 二
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
教如前。于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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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外处四大所造 三解云。五根据实皆
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
门分别。如对法疏。
论。外有对色至内识变现。
述曰。且萨婆多
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
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计。若
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
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若成实论师
体是实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
无实尘体。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
能造所摄。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
通常无常。五皆无碍。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有
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
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馀色皆假。响声假。
馀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
假之言。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
内识之所变现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
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论。发眼等识至生眼等识。
述曰。然虽识
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
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
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
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
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
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
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
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
通现.种。然论多据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
门分别。如对法疏。
论。外有对色至内识变现。
述曰。且萨婆多
五尘离识皆有实体虽缘积聚仍体实有。
经部师说。实极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计。若
在处门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蕴门
五尘体实。故五尘体总通假实。若成实论师
体是实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
无实尘体。数论师说。五尘体常。仍是碍性。
能造所摄。胜论师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触
通常无常。五皆无碍。顺世外道计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有
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实。如
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实。馀色皆假。响声假。
馀声实。触中所造假。四大实。不见香.味通
假之言。心外有对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
内识之所变现所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
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论。发眼等识至生眼等识。
述曰。然虽识
变作用有别。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依
故生眼等识。勿谓识变但是色者皆无差
别。此即结根及解根义。
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
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
约观所缘论。陈那即以五识.种子名为五
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
义。五识业种名为五根。对法第一云眼界者
谓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决择分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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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 然唯种家。
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
为名 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 故假
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
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通现.
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
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
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
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
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
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
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
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
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
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
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
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此眼等识至为所缘缘。
述曰。下破所缘
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
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内识所缘不
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
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
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
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
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
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
二卷当知。
论。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
述曰。以上总文。
释对法等者。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
为名 又即识之种子现有生识用 故假
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
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论。释通现.
种文者。实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
故。对所生之果识。假说现行为功能。实唯
现色。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成。举之以显。
体实有无。彼此竞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谓
净色故。其实种子非五根性 俱用之家如
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预述 唯种子者。
陈那等义。以二十唯识说五色根皆是种子。
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别师说。此中但
约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
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陈那故言业
种亦是根体。可寻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
唯识.对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别破根讫。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论。此眼等识至为所缘缘。
述曰。下破所缘
缘。大文有三。初标识变定所缘缘义。次正
破执。后归正义。此标识变也。内识所缘不
离心之境我亦许有。然心外所缘缘决定非
有。外人执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
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总非十八部。然
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亦缘自
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
轮云诸预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
二卷当知。
论。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
述曰。以上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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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识
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
所缘缘义。下欲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
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
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
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
缘 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
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
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
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
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
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
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论。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
述曰。下正破执。
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
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
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
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馀尘至根方缘。下
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
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
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
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
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
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
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 或
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
无似相故。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
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
识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识是所缘
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总牒共许
所缘缘义。下欲别破。此对除正量部以外
夫识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识故是缘义。无
法即非缘。识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
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应眼识所
缘 若尔即镜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镜
应是所缘缘 此亦不然。此镜非为能虑
托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
二乘共许。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
大小乘别。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论。不能
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识。眼识缘色时。有
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识。
论。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
述曰。下正破执。
于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
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
量部识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
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馀尘至根方缘。下
既别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
不许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识即是所缘。何
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识故是所缘
缘者。其因缘等应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
间.增上缘等。对立量云。且汝眼识现缘色
时。眼识所有因缘等应是眼识所缘缘。宗也。
但能生眼识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 或
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
无似相故。经部师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
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类因等也。彼并非眼
识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识是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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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
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
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
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
心外色等应知亦尔。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
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
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
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
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馀识托之而变。
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
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论。眼等五识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经部
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
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
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
和合。如阿拿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
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
五识似彼相也。
论。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
故。如极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
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实有。方显
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
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
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彼和合相至是五识缘。
述曰。和合既假
说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
无体故。
为如声等能生五识故。是五识中随一所
缘缘摄。为如眼等增上缘同类因等。能生
五识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
心外色等应知亦尔。此破亲所缘缘。然小乘
等共计。他心等法为自识亲所缘缘。即是心
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亲疏所缘缘义。分
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
疏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质。馀识托之而变。
观所缘缘论说。过去色识是现五识所缘缘。
二十唯识等。并如下第四卷。不能别叙。
上来第一破正量讫。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论。眼等五识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经部
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
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随彼彼处
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
和合。如阿拿色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
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
五识似彼相也。
论。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
故。如极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
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实有。方显
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
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
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彼和合相至是五识缘。
述曰。和合既假
说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
无体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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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述曰。举月为
难。应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
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
月。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
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
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经部第
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
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实
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
缘故。文中云设。非第二月亦许所缘。此中
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
二月依瞿波论师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
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
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
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
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
故。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
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
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
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故前解
胜。护法同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
文既正。不须减加。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
缘第二月故。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
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五识缘
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
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
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
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
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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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
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
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论。非诸极微至各作所缘。
述曰。此第三牒
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
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
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
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
不得故非之也。
论。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
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
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
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
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
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
故。犹如眼根等。
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设救言
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
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
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
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
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
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
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
述曰。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
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
述曰。由如是理。
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
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
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
论。非诸极微至各作所缘。
述曰。此第三牒
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
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
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
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
不得故非之也。
论。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
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
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
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
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论
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
故。犹如眼根等。
论。非诸极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设救言
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
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
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义亦
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
别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合时。此
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
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非和合位至体相有异。
述曰。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
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故和合位至非五识境。
述曰。由如是理。
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量云。汝不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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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
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
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
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
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
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
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
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叙
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
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
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
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
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拿色七极微相资。皆
有阿拿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拿色是假
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
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
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
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
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
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
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
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
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
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
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
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
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
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
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
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隐故相难
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
觉。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
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论。有执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叙
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极
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
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
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
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拿色七极微相资。皆
有阿拿色许大微相。如经部师阿拿色是假
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
依实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
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
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
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
足有。
今者非之云。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
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
缘义是所诤故。彼执不然下破之也。如观
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论。彼执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
一二位无差难。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
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
大故发生五识。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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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
资集时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
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
述曰。二量等相
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
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
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
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
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
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
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
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
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
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
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
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
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
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
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
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
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
相资相 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
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
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
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粗相识至缘馀境故。
述曰。四识行相
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
资集时 所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
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瓶瓯等物至应无别故。
述曰。二量等相
齐难。所缘论云瓶.瓯等质觉相彼应无别
故等。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
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取盆等。极微
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极微作
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
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
为五识缘。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
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
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
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
无别。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应等。
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别。
论。共和集位至微圆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
本难。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
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今难之云。共和集
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烈既别
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
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
相资相 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
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
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此
亦非由行位异令见异也。
论。非粗相识至缘馀境故。
述曰。四识行相
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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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
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
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
若许尔者。汝馀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
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
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
馀。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
述曰。总结之。
如观所缘广为徵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
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
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
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
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
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
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
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
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
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
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
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
所缘缘。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
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
若言见微。微虽细相。瓶虽相粗。以体一
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
若许尔者。汝馀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识应
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
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又若许尔。
论。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
难。相相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
馀。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
论。许有极微至真实极微。
述曰。总结之。
如观所缘广为徵逐不能烦引。
论。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
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
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
此显识变也。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
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
法。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
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如何成。
论。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
缘义。若缘本质有法.无法。心内影像定必须
有。此既有体见托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
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带逼附之
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别虽无分别缘真
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
所缘缘。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
者是何。所谓体相。真如无遍计所执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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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
相。所谓无相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
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
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
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
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
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
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
也。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
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
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
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
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
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
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
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
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
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
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
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
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
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
不同卫世 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
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
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相。所谓无相 问眼缘心上所变之色。有
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此是所缘故。
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
齐。我色近识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
然。何得为难。识皆具不。如缘我等岂有
相耶。五识亦缘过去识等。如此问答皆至
下释。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如何缘
也。
论。然识变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
显色顿变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
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
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
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
四.显扬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
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
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随何色
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
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
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处所摄。大乘极
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
体是实有。折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
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
不同卫世 间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
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即同经部应
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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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何说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答由此义
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
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
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
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
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
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
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
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
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
经部 第二师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
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
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青.黄等各各别事。自
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
或多分段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
非言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
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
后如悔等。以痴相说。长等但是相待假收。
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
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
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
缘长等。无别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
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论第三卷
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 由此长等本识
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第一
疏。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论。为执粗色至实有极微。
述曰。下第三显
极微非有实义。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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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折色。
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
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
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
述曰。言瑜伽
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
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
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
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
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
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
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
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祇即
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
等折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
半破之渐次而折。除粗至细至不可折假
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
述曰。以此极微
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
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
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
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
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
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
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
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
非谓有实极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
可说为实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
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
问如何除折。
论。诸瑜伽师至假说极微。
述曰。言瑜伽
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
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应。谓
定惠等行相应也。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
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
五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
应。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
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
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祇即
观行者。是师之称。以假想惠。非谓实以刀
等折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
半破之渐次而折。除粗至细至不可折假
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论。虽此极微至是色边际。
述曰。以此极微
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
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
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
更折之便心相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
所折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折。
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
不相违。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
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此更
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别如对法第一瑜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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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
馀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
述曰。破有对
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馀无对色至定非实色。
述曰。自下第二
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
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
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
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诸有对色至真实色法。
述曰。牒有对非
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
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
论等说。
论。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三双
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
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
下初总非。
论。此非实有。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
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
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诘也。
论。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
述曰。此下第三
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
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 先中复
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
二。第一总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谓诸
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
馀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实有故。
论。由此应知至非极微成。
述曰。破有对
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
论。馀无对色至定非实色。
述曰。自下第二
破无对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
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
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
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诸有对色至真实色法。
述曰。牒有对非
结无对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
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
论等说。
论。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三双
破有对。及无对也。于中有二。初问。次破。
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对.无对既说为无。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
下初总非。
论。此非实有。
述曰。下别破也。于中有二。
初破外计。后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
总非。二却诘。三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诘也。
论。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
述曰。此下第三
别破诸部。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
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后破语 先中复
二。初破外计。次申正义。破外计中有
二。第一总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谓诸
根大造色和合差别为体。积聚多色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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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
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表谓表示。色处
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
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
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
引。
论。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别
破诸部。于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
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
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以彼
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
待之时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
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
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
圆相。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
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
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若谓不然。
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
故。如粗长等色 或积长等微。应不成
长等。微圆相故。如显色微 长等极微不
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论。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
述曰。次破正量
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
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
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非谓才
生即灭證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彼
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
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
虽通。然唯身根别得总名。表谓表示。色处
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
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实身业。动身之业。能
动身故。成业论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
引。
论。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别
破诸部。于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实有形。故
言非实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
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实有。以彼
长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岂长等是实。相
待之时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实有性。有
别长等极微性故。积集长性微即成长等。
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应失微本
圆相。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微本圆相。性
虽是长而微不长。后此便变为其长等。岂
非舍本微圆之相而成长等。若谓不然。
应量破云。汝长极微。应无圆相。说是长
故。如粗长等色 或积长等微。应不成
长等。微圆相故。如显色微 长等极微不
可得故。故表是假。宁为实有。
论。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
述曰。次破正量
部。彼计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论.俱舍十
三。别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
亦非实有。才生即灭无动义故。非谓才
生即灭證非实法。心.心所法亦实有故。彼
言动者是长时灭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
住。一期之间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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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乃至终尽位时名灭。今言生已即灭无
有动义。非生即灭谓一切假。应云汝动生
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论量云。
诸法无实动义。才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
心.心所刹那即灭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若如即灭可无
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
因故。
论。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动应
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
知生已即灭 或云。动应刹那灭。有为法
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
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
成故无不定过。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
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
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證。有随一
故 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
故。如无为灭 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
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
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
分相符极成之失。
论。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述曰。汝所执待因
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
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
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
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此破正量。
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
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
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灭。既成已成无动。
有动义。非生即灭谓一切假。应云汝动生
已应灭。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论量云。
诸法无实动义。才生即灭故。如心.心所。彼
心.心所刹那即灭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谁言生已即灭。若如即灭可无
动义。然此因有随一不成。今为成此即灭
因故。
论。有为法灭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动应
生已即灭。因云灭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
知生已即灭 或云。动应刹那灭。有为法
故。如铃声等。彼说铃声等是念念灭法
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灭。非极
成故无不定过。彼复救言如萨婆多法灭
待灭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灭待外缘及
内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證。有随一
故 今复成之。汝灭应不待因。许是灭
故。如无为灭 但总言灭不须分别体之
与相。若体若相皆应不待。此中总破相及
非相。故有法之中须言有为。不然即有少
分相符极成之失。
论。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述曰。汝所执待因
之灭应非是灭。以待因故。如生住等 生
违于灭灭待因而方灭。灭违于生生应无
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违于灭生待因而
方生。灭违于生不待因而自灭。此破正量。
以彼部计展转为救。故论连环展转破之。
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灭不待因。
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灭。既成已成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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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萨地中四十六云。灭若有因应更生故。
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
同喻。无不定失。
论。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别有一物
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
心等引生。简唇.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
论者。即经部本师。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
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
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
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
师。或为此师造喻鬘论集诸奇事。名譬喻
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
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
成业论。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
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
总叙计非。
论。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计。今
设徵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
已如前破。
论。若是动因至不应名表。
述曰。若非是
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量
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
如风大等 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
示故。如水火等。
论。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述曰。汝执此风
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
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 若无
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
此如生难。谓灭应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灭。又不极成。故非
同喻。无不定失。
论。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别有一物
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
心等引生。简唇.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
论者。即经部本师。佛去世后一百年中。北天
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逻多。此言童首。造
九百论。时五天竺有五大论师。喻如日出
明导世间名日出者。以似于日。亦名譬喻
师。或为此师造喻鬘论集诸奇事。名譬喻
师。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
犹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
成业论。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
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
总叙计非。
论。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计。今
设徵云。能动手等。体应是动。同正量义。
已如前破。
论。若是动因至不应名表。
述曰。若非是
动是动因者。即应是风大。风大能动故。量
云。汝身业。应即风界。许体是色能动因故。
如风大等 设许是风不应名表无表
示故。如水火等。
论。又触不应通善恶性。
述曰。汝执此风
设许有表。即通善恶。触法不应通善恶
故。风非表业。触处摄故。如火.水等 若无
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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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能动。风定非此。非善恶故。如水等。若
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
论。非显香味至定非实有。
述曰。汝此表色。
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触应
知。复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
土。亦非彼许。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
许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
香时而自悟道。岂是由香表有善恶。此如
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触物知善恶。岂以显
等为表也。第三结云。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然今后解虽违下论破名等文。设为此解
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论。然心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义。
大乘五尘皆无记性。然馀处言色.声二处通
善.恶者。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
内心等说。实非善.恶。由加行心为等起因。
显随心之善恶。简馀香等扶根诸尘故。令
内念念识之所变生灭之身。往趣馀处表示
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业 言识变者。
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正量部等
似有动作。简譬喻师等 表示心故。显其
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
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总破实身业已。
论。语表亦非实有声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
语业也。初破外执。次述正义。此即总非。大
乘解云。假语业者。语谓语言。音声为性。语
体即业。名为语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
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故名语也 或复语者
许风有善恶者。不然。触入摄故。如水等。
论。非显香味至定非实有。
述曰。汝此表色。
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触应
知。复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
土。亦非彼许。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
许香是表故 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
香时而自悟道。岂是由香表有善恶。此如
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触物知善恶。岂以显
等为表也。第三结云。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然今后解虽违下论破名等文。设为此解
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论。然心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义。
大乘五尘皆无记性。然馀处言色.声二处通
善.恶者。一为随顺小乘等说。二为表示
内心等说。实非善.恶。由加行心为等起因。
显随心之善恶。简馀香等扶根诸尘故。令
内念念识之所变生灭之身。往趣馀处表示
心故。假名善恶说为身业 言识变者。
简萨婆多等。生灭相续。简正量部等
似有动作。简譬喻师等 表示心故。显其
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
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总破实身业已。
论。语表亦非实有声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
语业也。初破外执。次述正义。此即总非。大
乘解云。假语业者。语谓语言。音声为性。语
体即业。名为语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
欲说义故名为语表。故名语也 或复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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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等所依。由带字等能诠表故名之为语。
实业即思。发语之业。亦依士释。
论。一刹那声无诠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
部。就彼宗除佛馀一刹那声不能诠故。又
以理徵。设汝说佛一刹那声。亦不能实诠。
如汝说极微大。于大乘者以粗心故缘之
不著。如我极细一刹那声。汝宗不能有所
诠表。故今总非。设就量云。语中汝除佛一刹
那声。应许有实表业。以是有情语声摄故。
如佛一念语 今既说除佛一切声一念
无表明非实表。一念实声不能诠故。又佛
一念声言实能诠表。但汝自言。馀人不了。
故不能诠 此违自义。大乘之中岂不许
佛一念能诠。今诤是假。故宗法言有实表
业。以简过失。乃不违宗。若说假时我亦许
故。又言。汝佛一刹那声。无实诠表。许声性
故。如所馀声 此遮实诠。无违宗失。
论。多念相续便非实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
应此语多刹那声是实能诠者。理亦不然。
多念相续便非实故。量云。多念语声。应不
实能诠表。多念相续声故。如风铃等 或因
云。语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诠。前已破
故。得为喻也。
论。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约前破
有对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语声。
应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对
色前已破讫。明声表业亦非实有。为量如
前。
论。然因心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述正义。
实业即思。发语之业。亦依士释。
论。一刹那声无诠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
部。就彼宗除佛馀一刹那声不能诠故。又
以理徵。设汝说佛一刹那声。亦不能实诠。
如汝说极微大。于大乘者以粗心故缘之
不著。如我极细一刹那声。汝宗不能有所
诠表。故今总非。设就量云。语中汝除佛一刹
那声。应许有实表业。以是有情语声摄故。
如佛一念语 今既说除佛一切声一念
无表明非实表。一念实声不能诠故。又佛
一念声言实能诠表。但汝自言。馀人不了。
故不能诠 此违自义。大乘之中岂不许
佛一念能诠。今诤是假。故宗法言有实表
业。以简过失。乃不违宗。若说假时我亦许
故。又言。汝佛一刹那声。无实诠表。许声性
故。如所馀声 此遮实诠。无违宗失。
论。多念相续便非实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
应此语多刹那声是实能诠者。理亦不然。
多念相续便非实故。量云。多念语声。应不
实能诠表。多念相续声故。如风铃等 或因
云。语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诠。前已破
故。得为喻也。
论。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约前破
有对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语声。
应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对
色前已破讫。明声表业亦非实有。为量如
前。
论。然因心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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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相易知 言因心者。简唇.口等。此时虽
动然非语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于
此故 识变者。简经部。似声者。简萨婆
多等。生灭相续。简声论者。彼计常故。
似有表示。简一切宗。彼皆实表故。
论。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述曰。第二例破无
表亦无。于中有二。初破外执。次申正义。此
破执也。汝无表色。亦非实有。色所摄故。
如有对色 前已破得为喻 又汝无对
色。应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若大
众.法密部。别立无表色。谓身勇。身精进。若
心勇等心所摄。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摄。今
例破之。
论。然依思愿至理亦无违。
述曰。第二申正
义也。此解无表如成业论末。已下大精稍
有差别。谓依思是定道戒。愿谓散无表。或
思起愿作善恶多小时节分限。或由异思。
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
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
论。谓此或依至增长位立。
述曰。此无表色
略有二种。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
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依谓所依。
显假依实。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
身语者。显色义。发善恶者。显性非无记。恶
者。不律仪业 增长位者。简前及后。谓加
行时种未增长。及后舍已种不增长。今有
善恶戒时。种子增长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
是种子念念体多。由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
远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
动然非语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于
此故 识变者。简经部。似声者。简萨婆
多等。生灭相续。简声论者。彼计常故。
似有表示。简一切宗。彼皆实表故。
论。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述曰。第二例破无
表亦无。于中有二。初破外执。次申正义。此
破执也。汝无表色。亦非实有。色所摄故。
如有对色 前已破得为喻 又汝无对
色。应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若大
众.法密部。别立无表色。谓身勇。身精进。若
心勇等心所摄。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摄。今
例破之。
论。然依思愿至理亦无违。
述曰。第二申正
义也。此解无表如成业论末。已下大精稍
有差别。谓依思是定道戒。愿谓散无表。或
思起愿作善恶多小时节分限。或由异思。
或由异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恶时节分限。
于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总言。然中有别。
论。谓此或依至增长位立。
述曰。此无表色
略有二种。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语
善恶思种子增长之位名为无表。依谓所依。
显假依实。殊胜思者。简下中思不发无表。
身语者。显色义。发善恶者。显性非无记。恶
者。不律仪业 增长位者。简前及后。谓加
行时种未增长。及后舍已种不增长。今有
善恶戒时。种子增长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
是种子念念体多。由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
远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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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故。种子增长增长福业。故受戒时。第三
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
虽无现行熏习。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
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阇梨作白以后。
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犹如遣使作杀生等。
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
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旧合用
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
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旧亦生种。今
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
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
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
为胜。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
也 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发身
语者。简意业。不发身.语者是意业故。又远
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
言正发简初二思。又简远近及与刹那。第
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 又解此思为
色所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
故。显扬论说。诸律仪色依不现行法建立
色性。此中善戒言发身.语者。彼说决定得
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别。定.道不发
业故。
论。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无
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
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
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解名为色所由
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
正语.业.命以何为体 彼皆表故以现思
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
虽无现行熏习。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
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阇梨作白以后。
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犹如遣使作杀生等。
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
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旧合用
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
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旧亦生种。今
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 然此新熏亦
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
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
为胜。约此祈愿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
也 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发身
语者。简意业。不发身.语者是意业故。又远
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
言正发简初二思。又简远近及与刹那。第
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 又解此思为
色所以发身.语善色故。或止身.语恶色
故。显扬论说。诸律仪色依不现行法建立
色性。此中善戒言发身.语者。彼说决定得
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别。定.道不发
业故。
论。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无
表。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
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
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解名为色所由
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
正语.业.命以何为体 彼皆表故以现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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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 岂一现思亦表无表 彼非是表但
名无表 又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如
发身.语思 又望不同。通于二义通表无
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应无表
业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长而体不增。非一刹
那有二思并故。故知别脱用此解胜 问曰
别解脱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
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
应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
故 问曰若尔即散意识现行思应名无表。
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别
有殊胜止身.语恶。先有祈愿别脱类故。不
发善身语。于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随心
转故。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语恶。及无
祈愿等故不名无表。散意殊胜祈愿。即是
别脱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语与此不同。
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愿
胜故。尽形祈故。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
无无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枢要.及别抄
等 然今应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
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
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
定共戒与道共戒应明宽狭。此中言定中
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论。世尊经中至岂不违经。
述曰。即第二段
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论。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述曰。此总答。下别
显。
若尔何者名身.语业。
名无表 又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如
发身.语思 又望不同。通于二义通表无
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应无表
业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长而体不增。非一刹
那有二思并故。故知别脱用此解胜 问曰
别解脱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
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
应是意表 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
故 问曰若尔即散意识现行思应名无表。
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答曰此定等中别
有殊胜止身.语恶。先有祈愿别脱类故。不
发善身语。于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随心
转故。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语恶。及无
祈愿等故不名无表。散意殊胜祈愿。即是
别脱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语与此不同。
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愿
胜故。尽形祈故。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
无无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枢要.及别抄
等 然今应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
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
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
定共戒与道共戒应明宽狭。此中言定中
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论。世尊经中至岂不违经。
述曰。即第二段
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论。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述曰。此总答。下别
显。
若尔何者名身.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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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动身思至说名意业。
述曰。下文有二。
一出体。二释名。近意之业。意相应业。名
意业。邻近释。依意之业。依士释。此言三种
思中第三思正发身.语者。是身.语业体也。
前二审虑.决定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
意业。五十三云。不发身.语思名意表业。
自有表知故。此二种思是发身.语远近加
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语。是三差别 问曰
若发身.语思是身.语业。表无表中何者所
摄。如言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
此现行思名为何法 答曰此正业体。而非
表无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无表。
又不恒续故。以色例表假实相徵如理思
择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有唯名无表
非表。谓别脱无表。有唯表非无表。谓散身.
语。有亦表亦无表。谓定.道思。瑜伽说。意思
自表知故亦名为表。即八地以去观中意俱
思通二义故。有是业非表无表。谓身.语业
思。
问曰何故名业及道。
论。起身语思至亦名为道。
述曰。此第三发
身.语思有所造作。谓于境转造作于心。复
能发身.语故名为业。道有二义。一者是前
审.决二思所游履故。谓第三思。为前二思
所游履故。即是所缘所引发义。如身.语
是思所游等。二者或通生当来苦乐异熟
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于业也。非唯名
业。亦名道故 又亦身.语二。非唯身.语名
道。思但名业。即是身.语亦得名业。思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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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者依止义。依之进趣生当果故。十业
道中前七之思。为后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
生当异熟故。是其道义。
论。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述曰。非但意
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复是思。故论言
亦 又业道实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
语二。以实思业亦二假道。故论言亦。
论。或身语表至说名业道。
述曰。前解思业
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语名业道义。
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论。由此应知至变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
此总结非。申正义也。
论。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
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
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
初也。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
似故。行简无为。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诘也。
论。得非得等至体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
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
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 初中有三。一
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
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
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
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
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俱舍云。非如
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
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
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
道中前七之思。为后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
生当异熟故。是其道义。
论。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述曰。非但意
业以思为体。身.语二业体复是思。故论言
亦 又业道实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
语二。以实思业亦二假道。故论言亦。
论。或身语表至说名业道。
述曰。前解思业
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语名业道义。
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论。由此应知至变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
此总结非。申正义也。
论。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
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
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
初也。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
似故。行简无为。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诘也。
论。得非得等至体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
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
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 初中有三。一
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
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
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
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
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俱舍云。非如
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
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
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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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
亦无不定。
论。非异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难作用。
其因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
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
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举其宗
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论。此定非异至许蕴摄故。
述曰。即第二段
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
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
蕴摄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与色等
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
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
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或心心所至定非实有。
述曰。下第三段
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
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
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 毕竟
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种无。此即
彼一。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
因不举无为。今言实有。为宗法。故举无
为也。简不定失。
论。或馀实法至非实有体。
述曰。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今但总言。
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馀实
法所不摄故。如馀假法 此中馀言。显色
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文外
量云。汝不相应行名。非有此实体。此馀心
亦无不定。
论。非异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难作用。
其因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
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
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举其宗
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论。此定非异至许蕴摄故。
述曰。即第二段
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
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
蕴摄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与色等
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
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
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或心心所至定非实有。
述曰。下第三段
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
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
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 毕竟
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种无。此即
彼一。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
因不举无为。今言实有。为宗法。故举无
为也。简不定失。
论。或馀实法至非实有体。
述曰。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今但总言。
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馀实
法所不摄故。如馀假法 此中馀言。显色
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文外
量云。汝不相应行名。非有此实体。此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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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所不摄故。如瓶.忿等。显扬十八具广破
此。不繁广引。
论。且彼如何至有实体用。
述曰。下别破异
计。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
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
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
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
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
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
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
相。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
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杂心
等说异生性狭。退不成就等无处摄故。俱
舍立非得不说异生性。即非得摄故。以成
不成相返而立故对问也 文言且者。显简
持义 又言异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
离色等别住有体色等俱故。
论。契经说故至十无学法。
述曰。外人引
有之教理也。此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补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异生 十无学法
者。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
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
脱。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别章说。
论。又说异生至不成就烦恼。
述曰。此显异
生圣者俱有。不成就异生等言。至下当释。
此且引经證得等有。
论。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述曰。结经證有。
论。经不说此至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
此。不繁广引。
论。且彼如何至有实体用。
述曰。下别破异
计。于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
相应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
鸡胤部.化地部计。第三例破成实论师无表
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长。正理论师所
立和合性等 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应
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
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异熟。五破四
相。六破名.句.文身 于中一一皆有四文。
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杂心
等说异生性狭。退不成就等无处摄故。俱
舍立非得不说异生性。即非得摄故。以成
不成相返而立故对问也 文言且者。显简
持义 又言异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
离色等别住有体色等俱故。
论。契经说故至十无学法。
述曰。外人引
有之教理也。此显异生圣者俱有得经。
补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异生 十无学法
者。一无学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
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
脱。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别章说。
论。又说异生至不成就烦恼。
述曰。此显异
生圣者俱有。不成就异生等言。至下当释。
此且引经證得等有。
论。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述曰。结经證有。
论。经不说此至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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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也。先皆总非。次方申难。此总非也。经说
成不成。不别说言异色等有。故非成證。
论。亦说轮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
先难得已。后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
教为齐责。后教外别生徵 初中有四。第
一以教为齐责 七宝者。一象宝。二马宝。三
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
前五他身有情。后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别章
说。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岂成他身及非
情也。彼宗不许成他.非情故。
论。若谓于宝至假说成就。
述曰。第二难宝
假成。谓彼救言。轮王于宝有自在用。随欲
转故假名成就。非谓有得同善恶等。
论。于善恶法至而执实得。
述曰。何故于宝
即假说成非实有得。异生成就善恶诸法
言有实得。量云。汝宗七宝。应有实得得。契
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恶等 汝善恶法。
应无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
等 又量云。善恶等法。应自在故名成就。
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此就他说。
第三例宝唯现。彼复救言。
论。若谓七宝至可假说成。
述曰。此牒彼计。
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
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论主难。
论。宁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宁知善恶
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今言现
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
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
成不成。不别说言异色等有。故非成證。
论。亦说轮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
先难得已。后例非得 破得中有二。初以
教为齐责。后教外别生徵 初中有四。第
一以教为齐责 七宝者。一象宝。二马宝。三
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
前五他身有情。后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别章
说。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岂成他身及非
情也。彼宗不许成他.非情故。
论。若谓于宝至假说成就。
述曰。第二难宝
假成。谓彼救言。轮王于宝有自在用。随欲
转故假名成就。非谓有得同善恶等。
论。于善恶法至而执实得。
述曰。何故于宝
即假说成非实有得。异生成就善恶诸法
言有实得。量云。汝宗七宝。应有实得得。契
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恶等 汝善恶法。
应无实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
等 又量云。善恶等法。应自在故名成就。
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 此就他说。
第三例宝唯现。彼复救言。
论。若谓七宝至可假说成。
述曰。此牒彼计。
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恶之法
理则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论主难。
论。宁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宁知善恶
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许有。故今言现
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
外皆非有。择灭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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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
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
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
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说无妨。
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
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论。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现
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
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
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
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论。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
外别生徵。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
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论。若言能起。
述曰。毗婆沙中虽有二说。
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
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论。应起无为。
述曰。论主难云。应起无为。
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
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
等 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
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
得法。
论。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应
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
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
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
实法理非有故。故知决定不成过.未。而我
真如不说实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说无妨。
择.非择灭我无别体。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
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应永不成。
论。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现
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恶.无记诸法种子。后
得生故。于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
者。有无漏种。须即缘故。
善种等言。摄恶.无记。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论。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
外别生徵。于中有二。初总。后别。今总问
彼。又此得等于所得法有何胜用。
论。若言能起。
述曰。毗婆沙中虽有二说。
得于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
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论。应起无为。
述曰。论主难云。应起无为。
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论。一切非情应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
外具等。应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龟毛
等 彼宗不许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
未来已成就法应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
得法。
论。未得已失应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应
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应生。此中通说。未
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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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生得故。如龟毛等。
论。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述曰。此设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
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
牒之云若尔者。
次论主难。
论。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述曰。诸有为相应
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
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
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论。又具善恶至应顿现前。
述曰。若法由
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
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馀所未起善
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
故。如现起善法 更互为量准此应知
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馀因可和合故
不俱起者。
论。若待馀因得便无用。
述曰。所待之馀自
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复救云。
论。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计。
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
次论主难。
论。诸可成法至实不可得。
述曰。即是现在
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
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
不可得。
论。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述曰。不离有情
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
论。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述曰。此设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许有俱生
得故后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
牒之云若尔者。
次论主难。
论。所执二生便为无用。
述曰。诸有为相应
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后得故。此中所说
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应
无用。许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论。又具善恶至应顿现前。
述曰。若法由
有前后得等皆能生者。应一切时顿生三
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馀所未起善
恶等法现有得者。并应亦起。以有能生得
故。如现起善法 更互为量准此应知
彼复救云若虽有得。无所馀因可和合故
不俱起者。
论。若待馀因得便无用。
述曰。所待之馀自
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复救云。
论。若待于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计。
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师救。
次论主难。
论。诸可成法至实不可得。
述曰。即是现在
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须得成就。过.
未无法。前已论故更不须成。离有情者实
不可得。
论。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述曰。不离有情
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须故。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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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又得于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
推徵。俱无用也 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
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
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二云识所
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
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
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
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
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
后解胜。
论。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述曰。以得无实
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
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论。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
述曰。申正义
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
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
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
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
为二说。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
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
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
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
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
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
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
一种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论。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
述曰。五十
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
推徵。俱无用也 此中离言有二。一内有情
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
可说有得。后不可说有得。二云识所
变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
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后即无得。亦
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
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
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宁即非也。故
后解胜。
论。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述曰。以得无实
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
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论。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
述曰。申正义
有二。初明得。后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
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
亦许。大乘于他.非情许建立得。可有受
用者许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
为二说。此言可成。谓五种姓互所无者名
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
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
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别。准理
及教。实体无别。如瑜伽论五十二说。云何
得.获.成就。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
说名为得。彼复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
一种子成就等 故得.成就二无差别。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论。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
述曰。五十
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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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功用而现行者。染法未为奢摩他伏。无
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损伏。如
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
名成就。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
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
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
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然五十六。对法第
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
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
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
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约未为损
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对法论
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生得善中
文亦略也。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
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馀一分无记。其生得
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
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
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以瑜伽中但依
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
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
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
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此种成就唯取
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
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
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对
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
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
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
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
记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损伏。如
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损。行与不行皆
名成就。故瑜伽言。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
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记法任运
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
始来此等种子数修习故。然五十六。对法第
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
烦恼及随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
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损害能生现行
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瑜伽唯约未为损
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违。对法论
等。不说任运一分无记是种子成。生得善中
文亦略也。然准彼论。自在成就言一分无
记。其种子成就。理亦摄馀一分无记。其生得
善与瑜伽同。然准对法。亦应如彼烦恼。理
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
善故。唯说成就同于瑜伽。以瑜伽中但依
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
无漏道。以对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灭名
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对法文尽。瑜
伽少分。故知二论各据一义。此种成就唯取
种子。如瑜伽说。对法论中但约染法。有体
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
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对
法依体用有名成。约体用无名不成者。
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
识中一向成。六识中名成不成。六识之中见
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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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名成。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
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
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
门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
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
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
成及不成。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
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
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
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
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
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
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
记.生得善。唯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
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
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
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
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对
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
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
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若准对
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
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
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无记亦有用成及不
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
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
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
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
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
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别。离欲界染见道
门者。一向不成。已断故。修道通成不成。修
道中第七识一向成。金刚心方断故。六识一
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断说。不尔即通
成及不成。其无记法。若有圣道望断缚。名
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
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
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
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舍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对法中染法。有体及用
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对治道故。瑜伽唯有
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
记.生得善。唯瑜伽有约损用名成不成。无
记体者。应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
瑜伽论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增
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
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对
法论说。加行善法。谓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
无记。谓工巧处变化心等。等言为显摄威
仪心极串习者。唯除生得无记之法。若准对
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
有成不成者。如断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
体不成。有漏者已舍故。无记亦有用成及不
成。离缚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
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谓得胜舍劣。及
退失现法乐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
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后起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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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
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
无名不成 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
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
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
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
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若大乘
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 问何故种分为
二。现唯立一 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
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 又影显故。
论。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显非得翻
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
中摄。然今辨得聊以义门。一辨依处。今者
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
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
取法故。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
相对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
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
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 今
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
属道。然唯无漏 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
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
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
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
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
子在不属所依故 或即属所依。种子即
本识故。非心缘證。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
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
有者名成。有三乘决定所有姓名成。互所
无名不成 现行成就者。对法等说。诸蕴
处界。若善.不善.无记现行。名现行成就。种
若断损。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
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
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后二种。若大乘
位伏断有异。如枢要说 问何故种分为
二。现唯立一 答以种隐而难知离之为
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 又影显故。
论。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显非得翻
得而立非别有体。断体断善不成等皆此
中摄。然今辨得聊以义门。一辨依处。今者
通说依他.非情。自心变似皆自种子之所
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
取法故。二辨差别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
相对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别。一属所得谓有
为得。二属能得道。谓择灭得。通有无漏。三
属所依。谓非择得。属所依众同分也 今
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属所得。择灭之得亦定
属道。然唯无漏 非择灭得略有三种。一属
道。谓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择灭。不
断种故。不属所依。世道得故。二属所依。
所依谓第八识。如毕竟得非择灭法。及佛身
中邪理不生等。三属种子。暂缘阙法。有种
子在不属所依故 或即属所依。种子即
本识故。非心缘證。亦不属道。故但属种。然
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别等如对法说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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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属于所依。通有无
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亦有义
门。与小乘别。如馀记说。不能繁述 所成
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论。此类虽多至名异生性。
述曰。五十二说
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
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
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
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异有二义。一别异
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
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
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
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
异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论。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述曰。释其所以。
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
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
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约能障上立。无
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
立。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此等
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同分。
述曰。初问有
由。次彼部答。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外人引经。
次论主非。
论。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经明不
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
分。故證不成。
论。若同智言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有三难。
漏。或属种子。暂非得故。种犹有故。亦有义
门。与小乘别。如馀记说。不能繁述 所成
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论。此类虽多至名异生性。
述曰。五十二说
三界见所断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
即通二障不善.无记二法之上假施设之。
异生性者。或五四蕴成有情法。性唯染污。
异生之性名异生性故。异有二义。一别异
名异。谓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变
异名异。此转变为邪见等故。生谓生类。异
圣人之生类名为异生。生者是总。性者是
别。异生之性。并依主释。以变异名异。圣非
异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论。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述曰。释其所以。
唯依见断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
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随逐。随所有姓
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约能障上立。无
种姓人无别障故。应言未得见道二障上
立。二乘断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摄故。此等
诸门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同分。
述曰。初问有
由。次彼部答。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外人引经。
次论主非。
论。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经明不
说别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
分。故證不成。
论。若同智言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有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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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内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别实众同
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
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
缘有故。
论。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述曰。论主难云。则
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
等既无。人等应不有。量云。汝宗草等。应有
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 又应
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
等 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
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
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
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 今难俱舍等
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
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
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
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若言
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
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
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
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
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
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
婆多师。更有馀难准生为之 又汝自言
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
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
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徵逐文外
意也。请审详之。
论。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
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应不
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
缘有故。
论。则草木等应有同分。
述曰。论主难云。则
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应别有同分。草
等既无。人等应不有。量云。汝宗草等。应有
别同分。起同言.智故。许如人天等 又应
天人等。无别实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
等 有何所以不许彼有耶 彼若救言。
如趣生体唯内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
类应尔。非外皆应有。若六足.对法文无法
同分。唯俱舍.顺正理师立 今难俱舍等
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许非唯
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异熟色外法可
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乐欲
故即无同分。无乐欲故应无生等。若言
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应有同
分。若言同分乐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乐
欲。乐欲无故亦无同分。应唯说有有情同
分。应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
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
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
婆多师。更有馀难准生为之 又汝自言
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后虽
欲分疏。实为难解也。故此同分应亦非情
有。此设外救出自论文。复为徵逐文外
意也。请审详之。
论。又于同分至有别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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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所无差难。若以于法起同言.智。便别有
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
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
翻覆皆应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
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
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
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
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
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
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
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
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 又体是能同故。
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
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
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
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
同分实。而自坠耳。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无
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
论。若谓为因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
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
同事同欲故。
论。理亦不然至有实同分。
述曰。若尔即应
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
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
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
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
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 如
此徵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
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应别有同分。彼
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
翻覆皆应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
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
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
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
色。但以变碍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
上有同分故 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
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
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复起同言.智。与
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 又体是能同故。
更无别同分。亦应体是能生故。更无别物
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
更应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
逐。设欲翻其胜论尚自难知。何况许有
同分实。而自坠耳。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无
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许然有。
论。若谓为因至知实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
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师救。由同分为因。起
同事同欲故。
论。理亦不然至有实同分。
述曰。若尔即应
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
声.触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许事.欲外亦
与为因。但内相似皆有因者。即应外法色
等相似应类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
法上。应有同分。色处摄故。如内色处 如
此徵逐亦顺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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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于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
同分。
论。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义
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
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
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
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
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等中。唯
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
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
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
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
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命根。
述曰。此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说名为寿。
述曰。萨婆多师
等引经为證。即诸论云寿.煖及与识。三法
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命根解释
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
之根 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此论主责。
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證实有。
论。又先已成至无别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
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
寿.煖.及识三法摄故。如煖 煖是色法。前
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
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
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煖为喻亦得。故不
别言煖。恐失总故。
同分。
论。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义
也。众者种类义。如婆罗门等。同是一义。同
是一婆罗门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
今属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
彼别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则不
然。不在外法内外异故 然大论等中。唯
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
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
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许之。设
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内法上
立。如对法抄。及枢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命根。
述曰。此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说名为寿。
述曰。萨婆多师
等引经为證。即诸论云寿.煖及与识。三法
舍身时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命根解释
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
之根 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此论主责。
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證实有。
论。又先已成至无别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
离识无别难。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
寿.煖.及识三法摄故。如煖 煖是色法。前
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
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言。即通总别。总取
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煖为喻亦得。故不
别言煖。恐失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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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又若命根至非实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
如受非根难。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
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 自命根假
无违宗失。萨婆多师以命能持身。唯业能
持命 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
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
心。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
故。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
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
色 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
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
宗。又入无心定时既令无心。如何有命。
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此中
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
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尸等。或
树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
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
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
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馀异熟法。应实
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
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识间断故不然
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
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种。
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
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论。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
为他诘难。于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寿体即
识性故。经言三法。
三法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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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述曰。此论主答。但
是一识义别说三。谓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
根所得名煖。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
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
有体性。是则身舍煖时。有馀二不舍。如
无色界生。馀二舍时煖必随舍。故言三法舍
身时等。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
四正断。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
说四。体但是一精进数也。
论。住无心位寿煖应无。
述曰。此外人云。若
寿.煖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
煖应无。
论。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述曰。此论主答。识
不离身。明亦有馀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
而无有识。
论。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述曰。此外人问。
论。彼灭转识非阿赖耶。
述曰。此论主答。言
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
恒有故。所以有煖.寿。
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识也。
论。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述曰。下第三卷自
广说也。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
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于
下二界入无心定。谁能持身。识.煖不恒故。
入无心位寿.煖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
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煖 无色厌
煖色。有识即无煖。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
亦有识。其义应思。
论。此识足为至有实命根。
述曰。遍简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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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
第七。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
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
真异熟果。馀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
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馀法。
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论。然依亲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义意。
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
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
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
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言生者
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
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言
此者简亲生馀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
种。唯取识种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
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
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
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
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
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
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
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
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
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
持馀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
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
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
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
第七。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
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断。恒相续。复是引业。
真异熟果。馀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
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馀法。
此是真实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论。然依亲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义意。
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
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
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
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言生者
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
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言
此者简亲生馀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
种。唯取识种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
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
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
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
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
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
令得决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
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
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
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
持馀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
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
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
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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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无所属 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何
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
故。是此中意 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
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
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
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
业名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
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馀现行色心等非
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
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
名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
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
名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
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
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
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
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
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 或命
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应非一。以种
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
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
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
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
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论主问彼
实有所由。
论。若无实性至令不现起。
述曰。此外人答
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
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
故。是此中意 然显扬第一等。言六处住时
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识种子
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续言。唯取第六处
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
业名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
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馀现行色心等非
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
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
名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
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
名此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
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
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
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
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
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 或命
根三界有差别故 或命根应非一。以种
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
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
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
为胜。亦顺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
取本识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论主问彼
实有所由。
论。若无实性至令不现起。
述曰。此外人答
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于三位中心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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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若无别实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
暂不起。
论。若无心位至名无心定。
述曰。下有二难。
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
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
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
碍于心名无心定者。
次下正难。
论。应无色时至此云何然。
述曰。应入无
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
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厌心之
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
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
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
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
心应唯有色 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
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
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
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
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
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
种 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
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
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
是色种。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
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
非心非色来碍色。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
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
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
暂不起。
论。若无心位至名无心定。
述曰。下有二难。
此为厌色齐心难。论主将难先牒彼义。但
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
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
碍于心名无心定者。
次下正难。
论。应无色时至此云何然。
述曰。应入无
色之时。亦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
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厌心之
时。有别非色非心来碍心。厌色之位。亦应
有别非心非色来碍色。厌色之位入无色。
无别非色非心来碍色。厌心之时入无心。
宁别非色非心来碍心。无色既唯有心。无
心应唯有色 二外人难曰。厌心入无心。
不许别法碍。即令厌色入无色亦有别
法遮。汝大乘厌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
种。厌心入无心。无心应非是心种。厌心
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厌色入无色。无色应
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
种 三论主云。色法唯所厌。无色非色种
心法亦能厌。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厌。
无色非色种。设令色法亦能厌。无色不妨
是色种。四外曰。我亦应然。心法通能厌。
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无别
非心非色来碍色。五论主云。心法亦能厌。
别有非色非心来碍心。色法唯所厌。唯应
有色来碍色。色法非能厌。不许非色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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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碍色。心法即能厌。唯应心种来碍心。我
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
所厌。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
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
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徵。论文虽复不
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论。又遮碍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为第二
假遮非实难 堤谓堤堰。塘谓坳塘。此中意
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
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
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
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
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
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论。谓修定时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粗动
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
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
虑故厌患。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
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馀无心。遮心.心所。
论。令心心所渐细渐微。
述曰。遂厌此心。
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论。微微心时至厌心等种。
述曰。正欲入定
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刹那
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
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名为定。
论。由此损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
厌心种子。馀粗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
义心法通能厌。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
所厌。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厌。
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厌。唯有心法
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细逐徵。论文虽复不
论。讲者应须审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论。又遮碍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为第二
假遮非实难 堤谓堤堰。塘谓坳塘。此中意
者。谓萨婆多极微是实。和合色是假。如瓶等
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极微实法乃不
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极成法。今引
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碍心不须实法。如堤
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
别法为碍。非谓假实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论。谓修定时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有漏无漏粗动
心.心所故。无想六。灭定七。无想有漏。灭定
无漏。无想厌如病等。灭定止息想。俱为劳
虑故厌患。发胜期愿云。我欲或一日。乃至
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馀无心。遮心.心所。
论。令心心所渐细渐微。
述曰。遂厌此心。
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此犹远加行也。
论。微微心时至厌心等种。
述曰。正欲入定
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后邻次于定前刹那
心。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种子。以前诸
位虽熏成种。犹中下品。未名为定。
论。由此损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
厌心种子。馀粗动心等。于后念以去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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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
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 此说因位初入
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
定体。
论。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厌心功
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
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
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
解。
论。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
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
果以为涅槃。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
心是 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
馀粗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
假立无想异熟 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
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
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
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
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
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
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
故 前解为胜 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
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
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
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论云不恒行
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
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
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谓异熟生
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
定种无想有漏。灭尽无漏 此说因位初入
灭定。非久串习。故说灭心定前厌患种为
定体。
论。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厌心功
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则二定加行
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
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论第七卷自广
解。
论。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
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将此
果以为涅槃。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
心是 招彼异熟。即招阿赖耶识。依此本识
馀粗动六转识想等不行。于此无心分位
假立无想异熟 此言虽总。而意欲说明
了心时。种子招总异熟。无心以去厌心种子。
招别无想异熟。论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
总别。若据其位前后有殊。有心无心二果
别故 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总果。微
微心细所熏成种感别果。二种种子各招
一果。亦不相违。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
故 前解为胜 今解即是彼地六识中善
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许无心唯依
本识。即依本识上立此无心。无心实非异
熟。亲依异熟立。得异熟名。故论云不恒行
心.心所灭。不简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
唯约生得心心所灭立此异熟者。即善等
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谓异熟生
得无记心。或种依本识。是生得无记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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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识同性故名生得。此相传解违下第七。
然不顺理。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
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粗动想
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
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识何
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
三师。
论。依异熟立至亦非实有。
述曰。此无想天
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名无想异熟
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名异熟。
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名
异熟生故 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
有。总结非也。馀门分别如下当知 就别
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
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
七卷自当了知。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
沙门基撰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
破萨婆多等实有四相 于中有四。初问
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广破。第四述正。至下
当知。此即初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即第二
外人引经證有实相。此中应言有三有为
之相。有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显有
然不顺理。又解第六异熟舍受生得无记
心灭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识。而生得粗动想
等灭故。建立此异熟。此师为正。诸论皆说
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 第六识何
时灭。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
三师。
论。依异熟立至亦非实有。
述曰。此无想天
非真异熟。是异熟生。诸论说名无想异熟
者。依真第八异熟识生得种立故名异熟。
非是总报真实异熟。如言从异熟所生名
异熟生故 无想异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实
有。总结非也。馀门分别如下当知 就别
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应讫。初二定
持业释。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
七卷自当了知。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末)
沙门基撰
论。复如何知至有实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
破萨婆多等实有四相 于中有四。初问
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广破。第四述正。至下
当知。此即初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即第二
外人引经證有实相。此中应言有三有为
之相。有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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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为者。此属能相。
显法有此。体是有为。是缘生性。非如白鹭。
表水非无。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
善。不重言有为。疑表有为有。或表有为
通善.恶性。今为简此重言有为。又此之言
即第六转。是依士释。故知离法别有相体。
非无异法可说之言 问既有四相。何
故此经但说三种 俱舍二说。初云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迁流。经说为相。生迁未来
法。令流入现在。异.灭迁现法。令流入过
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如三怨敌见怨处
林。牵出.衰力。损坏其命。住于彼法摄受.
安立。乐不相离。不说相中。又无为法有自
相住。住相滥彼故经不说。然经说住异。是
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为尽 第二师
说。即此经中住.异合说名住异相。住是有情
所爱著处。为令生厌与异合说。如示黑耳
与吉祥俱 乃至广说者。谓有为之起亦
可了知。如枢要说 然今大乘。释经说者
文各不同。或说一相。谓四嗢柁南中取诸
行无常。或说二相。谓玺弟子应观诸法生
灭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灭。或说三相。如
此经说三有为相。或说四相。处处皆同有
何密意作此说 此说一相者。谓说生灭
等总名无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
尽故是无常也。即是生.灭等合名无常。如
瑜伽论五十二说。若由此相起厌思惟。但
说为相。能起厌患离欲。解脱。本无今有生。
有已还无灭。名无常相。故经说一谓即无常
显法有此。体是有为。是缘生性。非如白鹭。
表水非无。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
善。不重言有为。疑表有为有。或表有为
通善.恶性。今为简此重言有为。又此之言
即第六转。是依士释。故知离法别有相体。
非无异法可说之言 问既有四相。何
故此经但说三种 俱舍二说。初云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迁流。经说为相。生迁未来
法。令流入现在。异.灭迁现法。令流入过
去。令其衰异.及坏灭故。如三怨敌见怨处
林。牵出.衰力。损坏其命。住于彼法摄受.
安立。乐不相离。不说相中。又无为法有自
相住。住相滥彼故经不说。然经说住异。是
此异别名。如生名起。灭名为尽 第二师
说。即此经中住.异合说名住异相。住是有情
所爱著处。为令生厌与异合说。如示黑耳
与吉祥俱 乃至广说者。谓有为之起亦
可了知。如枢要说 然今大乘。释经说者
文各不同。或说一相。谓四嗢柁南中取诸
行无常。或说二相。谓玺弟子应观诸法生
灭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灭。或说三相。如
此经说三有为相。或说四相。处处皆同有
何密意作此说 此说一相者。谓说生灭
等总名无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
尽故是无常也。即是生.灭等合名无常。如
瑜伽论五十二说。若由此相起厌思惟。但
说为相。能起厌患离欲。解脱。本无今有生。
有已还无灭。名无常相。故经说一谓即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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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生.灭等合名无常 以有非恒有。
无非恒无故。无非恒无所以言生。有非恒
有所以言灭。无为有而恒有。无法无而恒
无。以二常相 今此有为。有不恒有不同
无为。无不恒无不同兔角。故合名无常。
无彼有.无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灭相。
亦兼生故 住异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
说二相者。瑜伽论说。生及住异俱生所显。
故住异二合为一分。建立生品。于第二分
建立灭品。此法有时名为生品。若后无常名
为灭品。令诸弟子应随观住。八不翻此。
为除执著故但说二更不说馀。又无常相
起厌思惟。即是此中说二所以 说三相
者。谓一生。二灭。三住异性。瑜伽论说。由一
切行三世所显。由未来世本无而生。彼既
生已落谢过去。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谓住及
异唯现在法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
总说住异而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师说。
然世不同 说四相者。义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经。共许经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此即总非。
大乘四相。与色.心等。非一非异。遮外定
异有实自体。故言此经不说异等。
此下别破有七。
论。非第六声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转
无差难。破所引第六转言 彼立量云。之
有为相言。别有体。有第六转言故。如天授
之衣。祠授之钵等。今为作不定过。又如世
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别有体。返成
无非恒无故。无非恒无所以言生。有非恒
有所以言灭。无为有而恒有。无法无而恒
无。以二常相 今此有为。有不恒有不同
无为。无不恒无不同兔角。故合名无常。
无彼有.无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灭相。
亦兼生故 住异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
说二相者。瑜伽论说。生及住异俱生所显。
故住异二合为一分。建立生品。于第二分
建立灭品。此法有时名为生品。若后无常名
为灭品。令诸弟子应随观住。八不翻此。
为除执著故但说二更不说馀。又无常相
起厌思惟。即是此中说二所以 说三相
者。谓一生。二灭。三住异性。瑜伽论说。由一
切行三世所显。由未来世本无而生。彼既
生已落谢过去。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谓住及
异唯现在法有住可得。前后变异亦唯现在。
总说住异而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师说。
然世不同 说四相者。义用四故 然今此引三相之经。共许经也。
论。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此即总非。
大乘四相。与色.心等。非一非异。遮外定
异有实自体。故言此经不说异等。
此下别破有七。
论。非第六声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转
无差难。破所引第六转言 彼立量云。之
有为相言。别有体。有第六转言故。如天授
之衣。祠授之钵等。今为作不定过。又如世
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别有体。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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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等非离于法有体亦然。谓立量言。第
六转言所目诸法。非定别体。第六转故。如
色.心之体。识之了别等。不遮诸法有别体
者。然遮生等定别有法决定相违。
外人救云。其能相体。非即所相。说能所相
故。如烟表火等。大士相等为例亦尔。即
能.所相定各有异。故知生等与法定别 论
主破云。
论。非能相体至异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
不异难。表火之相能所别。例生等相能所
殊。地等坚等能所一。例生等相无别体。地
坚为相。乃至风动为相。虽有之言。及能所
义。然非体别。生等应然 然就极成便无
实大士。以众同分大乘经部皆不许故。若
就他义。大士亦成。萨婆多等。今依自宗引
大士相有体为例。若依共许。彼例不成。故
俱舍中返以为难。云非大士相异于大士
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为他因作不定
过 此中遮定第六转言有别自性。非遮
一切。
外人复曰。若能所相体是一者。何故经言有
为之相。
论。若有为相至应异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
应齐难。此论主徵。经言无为寂静为相。又
经说言无为之相。故离能相无别所相
量云。汝无为相。应离体有。说之相言故。
如有为相。返为有为比量可知 然今论
主理亦应然。经说有为相。别立其假相。经
说无为相。应别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实
六转言所目诸法。非定别体。第六转故。如
色.心之体。识之了别等。不遮诸法有别体
者。然遮生等定别有法决定相违。
外人救云。其能相体。非即所相。说能所相
故。如烟表火等。大士相等为例亦尔。即
能.所相定各有异。故知生等与法定别 论
主破云。
论。非能相体至异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
不异难。表火之相能所别。例生等相能所
殊。地等坚等能所一。例生等相无别体。地
坚为相。乃至风动为相。虽有之言。及能所
义。然非体别。生等应然 然就极成便无
实大士。以众同分大乘经部皆不许故。若
就他义。大士亦成。萨婆多等。今依自宗引
大士相有体为例。若依共许。彼例不成。故
俱舍中返以为难。云非大士相异于大士
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为他因作不定
过 此中遮定第六转言有别自性。非遮
一切。
外人复曰。若能所相体是一者。何故经言有
为之相。
论。若有为相至应异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
应齐难。此论主徵。经言无为寂静为相。又
经说言无为之相。故离能相无别所相
量云。汝无为相。应离体有。说之相言故。
如有为相。返为有为比量可知 然今论
主理亦应然。经说有为相。别立其假相。经
说无为相。应别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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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亦然。亦有有者。有无者故 有为有变
异差别可立假。无为体不异。何须立假
相 无为无生。无老。无灭。亦应立此三
种能相 体无起尽。又非多法显分位殊。
故无为法不假立相。此义应思 外人复云。
无为不堕世。不与能相合。有为既堕世。
故与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为堕世。堕世
相合。无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应尔。无
为非世。非世无假相。有为堕世。堕世无
假相 此难不然。为显差别堕世立相。无
为自法无差别。何得立假相。
更重难云。
论。又生等相至齐兴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
齐兴难。有三子段。第一例体应俱难 量
云。汝生用时。住等三用亦应即起。体现有
故。犹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时。生用
应起。以现有体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
比量亦然。彼宗计为前后起故。
论。若相违故用不顿兴。
述曰。子段第二例
用相违难。即此古昔萨婆多。救用前后起。
今论主牒用相违故用不顿起。
论。体亦相违如何俱有。
述曰。此论主难。彼
若救言体不相违故得俱起。用相违故不
得并者。即应难云 以体同用亦应相违。
体不离用故。如用 以用从体用应不
违。不离体故。如体。
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违。前后别起故为
此难。正理论师为救此义。复别解云。三相
用俱一时。所望别故。住引等流果。异衰其力
异差别可立假。无为体不异。何须立假
相 无为无生。无老。无灭。亦应立此三
种能相 体无起尽。又非多法显分位殊。
故无为法不假立相。此义应思 外人复云。
无为不堕世。不与能相合。有为既堕世。
故与能相合 此亦不然。有为堕世。堕世
相合。无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应尔。无
为非世。非世无假相。有为堕世。堕世无
假相 此难不然。为显差别堕世立相。无
为自法无差别。何得立假相。
更重难云。
论。又生等相至齐兴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
齐兴难。有三子段。第一例体应俱难 量
云。汝生用时。住等三用亦应即起。体现有
故。犹如生相 住等三法若起用时。生用
应起。以现有体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
比量亦然。彼宗计为前后起故。
论。若相违故用不顿兴。
述曰。子段第二例
用相违难。即此古昔萨婆多。救用前后起。
今论主牒用相违故用不顿起。
论。体亦相违如何俱有。
述曰。此论主难。彼
若救言体不相违故得俱起。用相违故不
得并者。即应难云 以体同用亦应相违。
体不离用故。如用 以用从体用应不
违。不离体故。如体。
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违。前后别起故为
此难。正理论师为救此义。复别解云。三相
用俱一时。所望别故。住引等流果。异衰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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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后果弱不及前法。其灭可知 子段第
三新宗背古难。论主非之。
论。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述曰。以相违故。
如苦.乐受 彼若救言。谁谓相违。若尔灭
相应不灭。住不相违故。如生相等。
又难此师。
论。能相所相至无别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
三 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计用离体外
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顿起。因谓同类
因等。缘谓馀三缘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
难。论主答破。
论。若谓彼用至应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
何不顿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违自执。
论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
方生。我亦实故要待实缘方起。汝实缘现
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顿生。解云。
虚疏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
起。以劣弱故。汝之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
思。
正理论师复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顿起。
因有亲疏。缘法亦尔。亲因虽有。无疏缘用。
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
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论主破。
论。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类亲
因缘体。馀缘亦合。即已得生。故执生等便
为无用。既有水.种复待馀生。如是横执实
为无用。
三新宗背古难。论主非之。
论。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述曰。以相违故。
如苦.乐受 彼若救言。谁谓相违。若尔灭
相应不灭。住不相违故。如生相等。
又难此师。
论。能相所相至无别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
三 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计用离体外
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顿起。因谓同类
因等。缘谓馀三缘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
难。论主答破。
论。若谓彼用至应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
何不顿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违自执。
论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
方生。我亦实故要待实缘方起。汝实缘现
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顿生。解云。
虚疏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
起。以劣弱故。汝之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
思。
正理论师复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顿起。
因有亲疏。缘法亦尔。亲因虽有。无疏缘用。
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
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论主破。
论。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类亲
因缘体。馀缘亦合。即已得生。故执生等便
为无用。既有水.种复待馀生。如是横执实
为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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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体等
相同难。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来
与法合。汝之无为体恒有。应有生等合。以
此返成无为无生等。有为亦应然。此中比
量返覆可知。
论。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
世之法是有为故。与生等合。无为体常住。
何得有生等。难云。三世之法体有为。即有
有为之相合。无为体常住。应有无为之相
合。又彼救言有为有起可待相合。无为无
生不须相合。难云。无为无起不须相合。
有为体起何须相合。由如是理徵难不穷。
故次论云。彼此异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论。又去来世至非实有性。
述曰。第七有.无
乖角难。有二。初难后结。难中有四子段。第
一定世有无难。欲破生灭无。先破世非
有。量云。去.来二世。非实有体。非现在故。
及非常故。如空华等。非常之言简无为法。
此定去.来无。
次子段第二生.灭非依难。
论。生名为有至应非现在。
述曰。生法名有。
未来既无。如何有生在彼无世。现在既是有。
过去名为无。灭体令法无。应非是现在故。
应灭相在过去世。萨婆多说在现在故。
彼复救言。谁言灭相其体是无令成过去。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灭.
生相翻难。此论主难。生.灭体相违。生法体
是有。灭.生相返故。灭法体成无。灭体若非
无。生应非是有。然正理师。未来之世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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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及过去有与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
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
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
用故。即未来一切法应恒时生。过去一切法
应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
即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
可名作用。异.灭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
非现在。若谓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
非功能。此义应审。诸论无有。婆沙第三说
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复如何通。
论。又灭违住至何容异世。
述曰。子段第四
违同须异难。又灭能灭法。住能住法。体是
相违。宁执同世。住既不违生。一种令法有。
何容返异世。故应生.住同在现时。灭相体
无令成过去。灭应与住世定不同。
论。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述曰。第二总结非
也。进为相违。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
不齐生。又进非理。应灭与住不同时。退非
理。生.住例应同世。又进住.灭异世。便违自
宗。退住.灭世同。复乖正理。别破异相如俱
舍说。即前异不成。异前非一法。广说如彼。
今略不破。
论。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
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后结成假 初述
正义。文复有五。初简他宗说立相意。文意
可知。
论。本无今有至无时名灭。
述曰。自下第二
说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
暂停名住。与前后念法别名异。生.灭可
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
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
用故。即未来一切法应恒时生。过去一切法
应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
即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
可名作用。异.灭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
非现在。若谓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
非功能。此义应审。诸论无有。婆沙第三说
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复如何通。
论。又灭违住至何容异世。
述曰。子段第四
违同须异难。又灭能灭法。住能住法。体是
相违。宁执同世。住既不违生。一种令法有。
何容返异世。故应生.住同在现时。灭相体
无令成过去。灭应与住世定不同。
论。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述曰。第二总结非
也。进为相违。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
不齐生。又进非理。应灭与住不同时。退非
理。生.住例应同世。又进住.灭异世。便违自
宗。退住.灭世同。复乖正理。别破异相如俱
舍说。即前异不成。异前非一法。广说如彼。
今略不破。
论。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
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后结成假 初述
正义。文复有五。初简他宗说立相意。文意
可知。
论。本无今有至无时名灭。
述曰。自下第二
说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
暂停名住。与前后念法别名异。生.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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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此并如菩萨地四十六卷说。
论。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约世
辨相。
论。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
外人问 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
相。
论。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
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
得为无因故亦无过 若尔即龟毛等应立
为相 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
故非是相。即现在法于后无时。名之为灭。
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实非彼世。
论。生表有法乃至暂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
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论。故此四相至而表有异。
述曰。虽于一
法义别说四。所望既异故表不同。
论。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
期。此中四表但约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
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
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师。
论。初有名生至转变名异。
述曰。此则正叙
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馀论等处但
约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举。同显扬.及瑜
伽八十八说。诸论皆说刹那之异。唯望于
前。此说于异亦望于后。诸论通说一切有
情。无学末心无后法故唯望前作。此论亦
说除彼末心。馀有情类可有为语。亦不相
违。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转变
立。不同刹那望前后法。
论。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约世
辨相。
论。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
外人问 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
相。
论。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
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
得为无因故亦无过 若尔即龟毛等应立
为相 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
故非是相。即现在法于后无时。名之为灭。
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实非彼世。
论。生表有法乃至暂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
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论。故此四相至而表有异。
述曰。虽于一
法义别说四。所望既异故表不同。
论。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
期。此中四表但约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
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
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师。
论。初有名生至转变名异。
述曰。此则正叙
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馀论等处但
约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举。同显扬.及瑜
伽八十八说。诸论皆说刹那之异。唯望于
前。此说于异亦望于后。诸论通说一切有
情。无学末心无后法故唯望前作。此论亦
说除彼末心。馀有情类可有为语。亦不相
违。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转变
立。不同刹那望前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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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总结相假
遮外实法。言四相者。带数释名。相者相状。
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诸门分别
如馀处说。
论。复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
破名.句等身。此则论主初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
举经答有。谓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论。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论主第三
总非外人引经说有。
论。若名句文至非实能诠。
述曰。此下别破
中有五。第一论主别出理非。如色非诠难。
色等异声体是实有非实能诠。名等应尔。
量云。如汝所说实名.句等。非实能诠。汝许
异声有实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许名
等。异声实体无故。声为能诠。汝许异声有。
如色非能诠。
论。谓声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
等无用难。更责外非。汝计生名等声定有
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诠义。何用计离声外
别有名等。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
今取生破。显类破之。
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
声而定实有。
论。若谓声上至异声实有。
述曰。此下第三
声.色无差难。论主牒云若谓如此者。
次下正难。
论。所见色上至别有实体。
述曰。色等法上
形量屈曲。即是长.短.方.圆.表等。或即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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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异于
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
收。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
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
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
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
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
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大乘师
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
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
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
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义不然。不
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
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
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
自下第四例声生语诠难。
论。若谓声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下第四段。
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牒彼救言。语
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
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
色体性。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
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
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量云。汝内屈曲
声。不能生实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又若
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
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
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
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
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
收。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
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
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
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
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
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大乘师
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
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
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
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义不然。不
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
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
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
自下第四例声生语诠难。
论。若谓声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下第四段。
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牒彼救言。语
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
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
色体性。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
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
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量云。汝内屈曲
声。不能生实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又若
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
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
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
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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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此下复出
己之正义。
论。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述曰。第二子段。正
义诠同难。我亦不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
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
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质化
不废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
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
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色
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论。声若能诠至应有诠用。
述曰。子段第三。
例生非诠难。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
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
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
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
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
论。此应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论主质云。
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
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
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
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
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
是。不别生实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
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
假名等故。
论。若唯语声至唯语能诠。
述曰。子段第四。
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彼复救言风铃等
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
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此下复出
己之正义。
论。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述曰。第二子段。正
义诠同难。我亦不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
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
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质化
不废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
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
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色
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论。声若能诠至应有诠用。
述曰。子段第三。
例生非诠难。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
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
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
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
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
论。此应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论主质云。
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
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
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
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
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
是。不别生实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
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
假名等故。
论。若唯语声至唯语能诠。
述曰。子段第四。
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彼复救言风铃等
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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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计申自义云。语
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
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
能生名。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
能诠。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名。非风
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即
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
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
能诠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
彼无能诠故。
论。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述曰。此下第五段。
徵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此初。外人
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
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
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
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
由此故知能诠即语。
论。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述曰。论主诘云。汝
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
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
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
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
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
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
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
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
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
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
语别有能诠。
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
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
能生名。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
能诠。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名。非风
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即
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
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
能诠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
彼无能诠故。
论。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述曰。此下第五段。
徵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此初。外人
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
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
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
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
由此故知能诠即语。
论。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述曰。论主诘云。汝
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
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
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
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
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
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
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
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
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
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
语别有能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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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不异能诠至天爱非馀。
述曰。下论主
调。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
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
天爱。非馀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然但
可言离语无体 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
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
矜故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
说奴为郎君等。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
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
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
别。
论。然依语声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义
有四。一显假差别也。此论主解。依声假立
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但言斫。唯言刍。
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
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
添言阿萨和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
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论。名诠自性至为二所依。
述曰。二显三用
殊。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
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者
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
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
义。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
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
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
集多名已后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
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彼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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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
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设。
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
又显扬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
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 问曰如此卷。
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
言名诠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
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
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
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
自相.共相皆有差别。何以知者。如因明云
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
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
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
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
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今此中言不同于
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證。名唯诠
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
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
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
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證智知。言说不及
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
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
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
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名诠火等
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
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
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
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
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设。
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
又显扬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
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 问曰如此卷。
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
言名诠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
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
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
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
自相.共相皆有差别。何以知者。如因明云
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
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
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
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
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今此中言不同于
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證。名唯诠
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
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
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
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證智知。言说不及
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
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
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
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名诠火等
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
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
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
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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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
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
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
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
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
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然不得共相
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
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
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随
一树等是自相。树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
等是共相。极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
是不得色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
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诠得及。如佛
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
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
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
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
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且名共相。
非谓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颂
为不相应。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
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颂
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
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
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
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般若灯。集法满
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
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
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
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
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
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然不得共相
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
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
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随
一树等是自相。树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
等是共相。极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
是不得色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
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诠得及。如佛
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
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
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
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
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且名共相。
非谓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颂
为不相应。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
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颂
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
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
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
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般若灯。集法满
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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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论。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
即离。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
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
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
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
声。
论。由此法辞至亦各有异。
述曰。外人问言。
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答
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
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
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
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
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
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
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
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
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
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
色处摄。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
为教。
论。且依此土至非谓一切。
述曰。四会相违。
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馀佛土名等依
馀故。
论。诸馀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馀佛土者。
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
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
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 问曰。
论。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
即离。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
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
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
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
声。
论。由此法辞至亦各有异。
述曰。外人问言。
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答
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
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
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
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
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
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
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
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
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
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
色处摄。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
为教。
论。且依此土至非谓一切。
述曰。四会相违。
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馀佛土名等依
馀故。
论。诸馀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馀佛土者。
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
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
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 问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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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證。又如
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
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
生故。犹如此土。證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
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
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
摄。依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
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长等不同。有义无表.
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
所摄。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
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
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
缮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
对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
依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对
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
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
顺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 上来且
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讫。如瑜伽五十二.
五十四六等.及显扬.五蕴.对法第二等说。大
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
如名与声。无别体.及别种故言不异。假
实蕴等摄别故言不一。馀十种法皆应知
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
等诸义。如别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
论。有执随眠至行蕴所摄。
述曰。此是大众
弥沙塞计。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随眠品说。
论。彼亦非理至非不相应。
述曰。论主破之。
此中量云。贪等随眠。非不相应摄。名贪等
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
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
生故。犹如此土。證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
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
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
摄。依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
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长等不同。有义无表.
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
所摄。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
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
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
缮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
对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
依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对
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
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
顺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 上来且
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讫。如瑜伽五十二.
五十四六等.及显扬.五蕴.对法第二等说。大
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
如名与声。无别体.及别种故言不异。假
实蕴等摄别故言不一。馀十种法皆应知
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
等诸义。如别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
论。有执随眠至行蕴所摄。
述曰。此是大众
弥沙塞计。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随眠品说。
论。彼亦非理至非不相应。
述曰。论主破之。
此中量云。贪等随眠。非不相应摄。名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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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如现行贪等。此中贪.嗔.痴一一为之。萨
婆多随眠是缠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
粗也。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识
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应。我
即是相应。此非一.异故。
论。执别有馀至皆应遮止。
述曰。有馀部执
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皆准此破。
此如成业论正量部。旧云不失法如券是
也。并破正理师和合性等。及破成实论无表
戒等。
次下第三破无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计。
次显正理。第三结非。就破外中。初总非。后
别破。总非中有三。初总非无实。次显法定
无。后为量遮破。
论。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
总非无实。萨婆多等实有无为。此中皆破。
然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异。此
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异。但可言
离色等实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
即非离不异不一。既殊彼计。故破无失。
论。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
法定无。极成之法不过三种。
论。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识
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
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名现
所知。
论。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
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
所受用物。
婆多随眠是缠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
粗也。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识
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应。我
即是相应。此非一.异故。
论。执别有馀至皆应遮止。
述曰。有馀部执
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皆准此破。
此如成业论正量部。旧云不失法如券是
也。并破正理师和合性等。及破成实论无表
戒等。
次下第三破无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计。
次显正理。第三结非。就破外中。初总非。后
别破。总非中有三。初总非无实。次显法定
无。后为量遮破。
论。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
总非无实。萨婆多等实有无为。此中皆破。
然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异。此
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异。但可言
离色等实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
即非离不异不一。既殊彼计。故破无失。
论。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
法定无。极成之法不过三种。
论。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识
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
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名现
所知。
论。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
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
所受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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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
间皆共知有。更不须待比量成立。问此
中缘瓶等心是何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
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
不要唯坚执故。
论。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
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
等。各由彼彼有发识用。比知是有 言證
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
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净色根。此
非现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
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今就他部除佛以
外共许为论。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
有。
论。无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无
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
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无。量云。汝宗所立
三种无为。应离色等无别实性。前三法不
摄故。或非世共知及无用故。如龟毛等。然
我真如。非全离于色.心等有。无不定过。又
应简别。汝等无为。非真实有。以无用故。
如兔角等。
论。设许有用至无为定有。
述曰。汝宗无为。
应非无为是无常法。许有用故。如眼.耳
等。下结句文许通于上。此非彼宗。设义破
也。故不可执无为实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论。然诸无为至所显性故。
述曰。此举有法
及二种因。色心等所显性者。谓色亦能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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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等。如灯.日.月照色等法。以色显色。以
声诠色.心。以身.语业表善.恶色.心等此
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论。如色心等至实无为性。
述曰。此举同喻.
及与宗法。谓立量云。汝诸无为。不应执为
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
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
等实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
等寻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识。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
为者计。第二例破馀部。第三总破。言无为
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
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
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
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
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
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
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
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
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
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
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
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
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
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馀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
声诠色.心。以身.语业表善.恶色.心等此
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论。如色心等至实无为性。
述曰。此举同喻.
及与宗法。谓立量云。汝诸无为。不应执为
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
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
等实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
等寻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识。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
为者计。第二例破馀部。第三总破。言无为
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
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
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
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
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
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
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
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
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
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
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
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
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
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馀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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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一处色合处。馀处色不合。故如馀处
色。馀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
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馀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
若非此处色合时。馀处色不合。即色等法
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馀处色亦合。此
处色即馀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
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馀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
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
法合故。如馀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
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
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馀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
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
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
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
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
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馀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
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
品。一品结断时。应得馀未断四部。八品择
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
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
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
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
色。馀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
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馀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
若非此处色合时。馀处色不合。即色等法
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馀处色亦合。此
处色即馀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
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馀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
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
法合故。如馀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
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
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馀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
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
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
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
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
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馀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
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
品。一品结断时。应得馀未断四部。八品择
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
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
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
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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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非择之法。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馀
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馀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
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
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
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
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
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
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
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
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馀
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馀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
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
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
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
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
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
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
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
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
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
也。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馀
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馀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
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
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
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
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
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
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
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
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馀
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馀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
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
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
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
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
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
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
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
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
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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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诸无为非实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内。说
虚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论。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述曰。此无本质唯
心所变。如极微等。
依何得生。
论。谓曾闻说至虚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
说有虚空名。随此名后起分别心。有虚
空等相以为缘力。
论。数习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
说。今时复闻。数习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
时。便似虚空等无为相现。谓变空作无色
等碍相。乃至非择作法阙缘而不生相。此
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别相。
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后得智。缘前无分别智
中法性之空等。及远缘加行智等中。及亲闻
佛说虚空等故。变似空等相现。此皆变境
而缘故也。有漏一识因无漏二识果无漏三
智。或说八识。
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虚空无
为。
论。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
前后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类豁虚空等
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实有本质。此
如显扬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
苦谛所摄。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谛摄。论据
多分但说苦谛。无漏心者道谛所摄。实非
是常。即是生灭非生灭门依他性摄。下三性
中自有诚證。
论。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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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
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
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
非异 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
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
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
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
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会。
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證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
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
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
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
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
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
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
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
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
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
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
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
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
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
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
非异 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
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
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
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
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会。
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證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
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
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
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
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
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
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
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
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
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
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
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
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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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
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
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
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
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
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
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
实。
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论。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简妄。如
以别倒。初简所执。后简依他。或真以简有
漏。非虚妄故。如以别无漏。非有为故。真
是实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
若尔此与化地部计实有善等真如。有何
差别。
论。不同馀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
与色等法非一异故。亦非是实。非不实故。
不同于馀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实有法。
论。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述曰。此即第三总
结非也。然此无为四门分别。一诸部增减。二
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减
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立有
九种。一释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空无边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
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
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
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
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
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
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
实。
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论。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简妄。如
以别倒。初简所执。后简依他。或真以简有
漏。非虚妄故。如以别无漏。非有为故。真
是实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
若尔此与化地部计实有善等真如。有何
差别。
论。不同馀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
与色等法非一异故。亦非是实。非不实故。
不同于馀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实有法。
论。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述曰。此即第三总
结非也。然此无为四门分别。一诸部增减。二
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减
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立有
九种。一释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空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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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识无边处。六无所有处。七非想非非想
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化地部旧云正
地部。亦立有九。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
四不动。旧云无我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
善法真如。七无记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
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师立三无为。无有体
性。毗婆阇婆提。说三灭中立无常灭。亦是
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是实有。乃至
虚空。或说唯一或说为多。然大乘中。此.及
百法但唯说六。瑜伽五十三说二。谓空.非
择。五蕴论说有四。不说不动等二。即择灭
故。又瑜伽论.对法.显扬等论说有八种。于
此六中真如为三。约诠约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体性者。一实体。八无为体皆是真如。
由此论中依于真如立虚空等。二假体。即
随有漏.无漏心中所现空等无为之相名虚
空等。或依障断所得灭处。假立择灭.不动.
想受无色之处假说虚空。法缘阙时义名
非择。约诠为论名善等如。即依假体皆可
说假。实亦可然。皆可说实。若通三性。体
遍有无 三释名者。无别释名。虚空之体
即是无为乃至真如此即无为。皆持业释
四释妨难者。何故择灭外别立不动.及想
受灭。唯于二受灭立不动无为。舍受灭时
立想受灭。非馀受灭亦立无为。且依胜定
障说。据实。一切染污等法无不障定。今
约别行障定者说。不障一法得多无为故。
又断所知障得无为不。及释诸论相违等
妨。皆如此论第十卷说。于中复有内外。善
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化地部旧云正
地部。亦立有九。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
四不动。旧云无我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
善法真如。七无记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
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师立三无为。无有体
性。毗婆阇婆提。说三灭中立无常灭。亦是
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是实有。乃至
虚空。或说唯一或说为多。然大乘中。此.及
百法但唯说六。瑜伽五十三说二。谓空.非
择。五蕴论说有四。不说不动等二。即择灭
故。又瑜伽论.对法.显扬等论说有八种。于
此六中真如为三。约诠约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体性者。一实体。八无为体皆是真如。
由此论中依于真如立虚空等。二假体。即
随有漏.无漏心中所现空等无为之相名虚
空等。或依障断所得灭处。假立择灭.不动.
想受无色之处假说虚空。法缘阙时义名
非择。约诠为论名善等如。即依假体皆可
说假。实亦可然。皆可说实。若通三性。体
遍有无 三释名者。无别释名。虚空之体
即是无为乃至真如此即无为。皆持业释
四释妨难者。何故择灭外别立不动.及想
受灭。唯于二受灭立不动无为。舍受灭时
立想受灭。非馀受灭亦立无为。且依胜定
障说。据实。一切染污等法无不障定。今
约别行障定者说。不障一法得多无为故。
又断所知障得无为不。及释诸论相违等
妨。皆如此论第十卷说。于中复有内外。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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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性。依他等摄。安立非安立。世俗胜义。苦
集灭道。及七真如体相摄等。得非得等体性
一多。五果。凡圣得之多少。其择非择灭随
有漏事。为随烦恼类数多少等诸门分别。
如别章说。大般若经.辨中边论。说真如名
有十二种。谓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
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
实际.不思议界。对法第二.佛地论等。虽释
此名然少于彼。
上来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讫。自下第
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论。外道馀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馀乘
者。显非此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
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
诸法。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
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谓立量云。外道.
馀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
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
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
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
之。此成所取无。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论。能取彼觉至如缘此觉。
述曰。萨婆多等
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 今立
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彼色等
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者
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
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
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
集灭道。及七真如体相摄等。得非得等体性
一多。五果。凡圣得之多少。其择非择灭随
有漏事。为随烦恼类数多少等诸门分别。
如别章说。大般若经.辨中边论。说真如名
有十二种。谓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
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
实际.不思议界。对法第二.佛地论等。虽释
此名然少于彼。
上来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讫。自下第
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论。外道馀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馀乘
者。显非此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
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
诸法。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
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谓立量云。外道.
馀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
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
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
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
之。此成所取无。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论。能取彼觉至如缘此觉。
述曰。萨婆多等
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 今立
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彼色等
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者
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
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
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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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无违自宗等。我不许缘彼心外实法
生心故。前我执下亦有此结。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
实有故今应破。
论。诸心心所至非真实有。
述曰。谓立量云。
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
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
耶。
论。为遣妄执至说唯有识。
述曰。为外道等
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假说唯有识。非唯
识言便有实识。
论。若执唯识至亦是法执。
述曰。由是理故
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
如幻事有。故别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
有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
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亦是
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心等。
论。然诸法执至二者分别。
述曰。自下第五
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二障三住
通。十地断位诸门分别。如第九卷。文中有
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
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
依执别烈。后依烈别释。准义可知。护法云。
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
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
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
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故无妨难 问曰
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
生心故。前我执下亦有此结。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
实有故今应破。
论。诸心心所至非真实有。
述曰。谓立量云。
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
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
耶。
论。为遣妄执至说唯有识。
述曰。为外道等
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假说唯有识。非唯
识言便有实识。
论。若执唯识至亦是法执。
述曰。由是理故
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
如幻事有。故别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
有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
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亦是
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心等。
论。然诸法执至二者分别。
述曰。自下第五
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二障三住
通。十地断位诸门分别。如第九卷。文中有
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
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
依执别烈。后依烈别释。准义可知。护法云。
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
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
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
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故无妨难 问曰
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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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
体。有常一用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
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
一常。
论。俱生法执至恒与身俱。
述曰。下随别释。
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
释其俱义。
论。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显非外
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显相续
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已来。恒相续起
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
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然第七识
亦唯有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
今此但举正义所取。此中解释准我执说。
此识执相如下当知。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法。
述曰。识既不能
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
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
非二十句见.及六十五等。见道断故。如我
见说此执。有说。通五识起。今举正义故
不相违。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
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
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
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
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
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
故。下准此知。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
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经。
体。有常一用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
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
一常。
论。俱生法执至恒与身俱。
述曰。下随别释。
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
释其俱义。
论。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显非外
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显相续
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已来。恒相续起
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
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然第七识
亦唯有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
今此但举正义所取。此中解释准我执说。
此识执相如下当知。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法。
述曰。识既不能
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
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
非二十句见.及六十五等。见道断故。如我
见说此执。有说。通五识起。今举正义故
不相违。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
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
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
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
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
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
故。下准此知。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
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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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以佛性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
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可与同。佛性不
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虽无
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
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
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
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
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前加处
界。以后准前应除界.处。以亲相分唯有
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
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
别故说三科。
论。此二法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六识中
俱生法执。于其十地道数数备。地地别断。
以障地故。第七识者。于十地中道数数备。
要至金刚方能除断。此中合说若道.若断。
故言数数方能除断。此唯菩萨。非二乘者。
若数数断。习.种俱然。又除灭有二。一伏。二
断。六识伏亦断。第七伏不断故。皆言数数。
此中言细以品而论。说为难断约道而说。
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见道。三心之中。
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约难易易断名
细。粗品亦名细。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
为细。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断名细。亦
不相违。准我执说。又我执难断言修道除。
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
入.住.出别。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胜法
空。显法空观简游观心。唯取无间断法执
道。此中说执不言五识。若所知障五识亦
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可与同。佛性不
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虽无
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
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
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
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
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前加处
界。以后准前应除界.处。以亲相分唯有
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
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
别故说三科。
论。此二法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六识中
俱生法执。于其十地道数数备。地地别断。
以障地故。第七识者。于十地中道数数备。
要至金刚方能除断。此中合说若道.若断。
故言数数方能除断。此唯菩萨。非二乘者。
若数数断。习.种俱然。又除灭有二。一伏。二
断。六识伏亦断。第七伏不断故。皆言数数。
此中言细以品而论。说为难断约道而说。
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见道。三心之中。
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约难易易断名
细。粗品亦名细。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
为细。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断名细。亦
不相违。准我执说。又我执难断言修道除。
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
入.住.出别。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胜法
空。显法空观简游观心。唯取无间断法执
道。此中说执不言五识。若所知障五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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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十地中断。
论。分别法执至非与身俱。
述曰。显由外
缘。及自内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论。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别。
述曰。正显外缘
释分别义。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
强思计度。间断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馀识。
下二障中五识所知障亦初地断。以无分别
筹度惠性。不能起执。故此中无。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文可
知。即小乘等并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法。
述曰。自性即
是数论胜性。等取胜论实句义等。如是非
一。其数论师本若未变为大等时但名自
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执。后外道等
所执。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总.别
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二等。许皆有故。
论。此二法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分别相粗。
粗观能断。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
即断除之。一心而论准我中说。若三心者。
二心断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
枢要说。或顿.或渐。至下当知。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下显所依
或有.或无。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
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计蕴等或容
有。计自性等定无。准我见说。
论。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变皆
因缘生。一切故有。
论。是故法执至执为实有。
述曰。此显所执
论。分别法执至非与身俱。
述曰。显由外
缘。及自内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论。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别。
述曰。正显外缘
释分别义。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
强思计度。间断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馀识。
下二障中五识所知障亦初地断。以无分别
筹度惠性。不能起执。故此中无。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文可
知。即小乘等并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法。
述曰。自性即
是数论胜性。等取胜论实句义等。如是非
一。其数论师本若未变为大等时但名自
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执。后外道等
所执。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总.别
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二等。许皆有故。
论。此二法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分别相粗。
粗观能断。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
即断除之。一心而论准我中说。若三心者。
二心断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
枢要说。或顿.或渐。至下当知。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下显所依
或有.或无。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
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计蕴等或容
有。计自性等定无。准我见说。
论。自心内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变皆
因缘生。一切故有。
论。是故法执至执为实有。
述曰。此显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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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唯内相。故诸法执皆缘内心依他相有。
论。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内心所变
种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论。所执实法至决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
执为实有。不称似法。故体定无。此即以理
成内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
下以经證。
论。故世尊说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
解深密经。如摄大乘第四.五说。下亦引之。
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
等言等取妄所执无。
论。如是外道至皆非实有。
述曰。此下大文
第四别徵总结。于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
申别破上座等计。后重总结引经證成。此
结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识我法。皆非
实有。以无体故。如前理徵。
论。故心心所至为所缘缘。
述曰。此总结也。
论。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述曰。释外法无
缘义所由。所执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
如第二月。不遮所缘。
外道等徵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
实有。宁非内识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
心。二十唯识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
行境故。名不如实。即取心外法。如何言
心取不离识境。
论。现在彼聚至他聚摄故。
述曰。比量应云。
现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
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故。如非所缘。若
疏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后。喻在于前。
论。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内心所变
种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论。所执实法至决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
执为实有。不称似法。故体定无。此即以理
成内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
下以经證。
论。故世尊说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
解深密经。如摄大乘第四.五说。下亦引之。
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
等言等取妄所执无。
论。如是外道至皆非实有。
述曰。此下大文
第四别徵总结。于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
申别破上座等计。后重总结引经證成。此
结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识我法。皆非
实有。以无体故。如前理徵。
论。故心心所至为所缘缘。
述曰。此总结也。
论。缘用必依实有体故。
述曰。释外法无
缘义所由。所执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
如第二月。不遮所缘。
外道等徵曰。外色实无。可非内识境。他心
实有。宁非内识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
心。二十唯识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
行境故。名不如实。即取心外法。如何言
心取不离识境。
论。现在彼聚至他聚摄故。
述曰。比量应云。
现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
此聚识亲所缘缘。他聚摄故。如非所缘。若
疏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后。喻在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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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谓他身。或自
身中八识更相望为他聚识也。护法解云。二
十唯识说。佛他心智所变之相。是与本质心
相极相似故胜馀之智。非谓亲能取得他
心。名异馀智。不尔便有识非唯故。二十唯
识世亲自释。及护法唯识释。皆不言亲取。
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然上座部。法
藏部等计。同聚心相应之法亦互能缘。化地
部说。缘共有法。西方师说。惠俱五蕴名俱
有法。五识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类。
故能缘之。意识唯依无间意。所依非色。不
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类故。大众部
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与大乘同。今此唯
破上座部.法藏部计。意兼破馀也。
论。同聚心所至如馀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
云。同聚心所。非心亲所缘。与心自体异故。
如馀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说。一说。设
佛镜智能现智影。自相应法亦非所缘。以
自證分缘自体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
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许各别故。第二师说。
镜智相应心.心所法。亦许相缘。此但遮亲
不遮疏也。于见分上佛现彼影名遍智
故。然一一自證分。与相应法见分同境。名
同所缘。非要皆见分方同所缘故。又遮亲
所缘。非即许彼为疏所缘。因明法尔。又上
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应法 问曰。
心缘受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
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
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应法。受等不
身中八识更相望为他聚识也。护法解云。二
十唯识说。佛他心智所变之相。是与本质心
相极相似故胜馀之智。非谓亲能取得他
心。名异馀智。不尔便有识非唯故。二十唯
识世亲自释。及护法唯识释。皆不言亲取。
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然上座部。法
藏部等计。同聚心相应之法亦互能缘。化地
部说。缘共有法。西方师说。惠俱五蕴名俱
有法。五识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类。
故能缘之。意识唯依无间意。所依非色。不
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类故。大众部
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与大乘同。今此唯
破上座部.法藏部计。意兼破馀也。
论。同聚心所至如馀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
云。同聚心所。非心亲所缘。与心自体异故。
如馀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说。一说。设
佛镜智能现智影。自相应法亦非所缘。以
自證分缘自体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
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许各别故。第二师说。
镜智相应心.心所法。亦许相缘。此但遮亲
不遮疏也。于见分上佛现彼影名遍智
故。然一一自證分。与相应法见分同境。名
同所缘。非要皆见分方同所缘故。又遮亲
所缘。非即许彼为疏所缘。因明法尔。又上
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应法 问曰。
心缘受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
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
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应法。受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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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缘也。彼部心等不自缘故。其破缘
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娑
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
妨。如次前中第二师释。
论。由此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显世间
说我法因。总结上也。
论。是故契经至故似彼而转。
述曰。如经颂
者。厚严经颂。是大乘经。證法唯识无心外
境。由妄习力似外境现。实但内心。故引之
也。
上来已广破外执。解初颂上三句讫。自下
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
论。有作是难至假亦应无。
述曰。此吠世师
难也。于中有三。初叙难。次破斥。后结正。
初中有三。初总申难意。次申理.喻。后结成
难。此为初也。如上所言无实我法。世间.
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
而似龟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论。谓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
中。初申理。后申喻。此申理也。谓立假者必
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谓真事。二谓似事。
者共法。
论。如有真火至此人为火。
述曰。申喻有二。
初指后例。此即初也。举世三事 如有真
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
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
法。此中难意。既有所变色等能似之法。有
善.恶作用等共法。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
明知。心外有别真法名为真事。如无真
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娑
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
妨。如次前中第二师释。
论。由此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显世间
说我法因。总结上也。
论。是故契经至故似彼而转。
述曰。如经颂
者。厚严经颂。是大乘经。證法唯识无心外
境。由妄习力似外境现。实但内心。故引之
也。
上来已广破外执。解初颂上三句讫。自下
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
论。有作是难至假亦应无。
述曰。此吠世师
难也。于中有三。初叙难。次破斥。后结正。
初中有三。初总申难意。次申理.喻。后结成
难。此为初也。如上所言无实我法。世间.
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
而似龟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论。谓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
中。初申理。后申喻。此申理也。谓立假者必
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谓真事。二谓似事。
者共法。
论。如有真火至此人为火。
述曰。申喻有二。
初指后例。此即初也。举世三事 如有真
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 有猛赤
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
法。此中难意。既有所变色等能似之法。有
善.恶作用等共法。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
明知。心外有别真法名为真事。如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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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不可说人似于火故。然似事中有法
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则不尔。依
他性故。法谓轨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谓主
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若和合时
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别种生。依他假我
如瓶.盆等。不同于法有别种生。说虽极
微亦名法故。我则不尔。又如婆罗门。其性
猛。其色赤。犹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门赤
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
可说婆罗门似火。三法阙一假义不成。若
无真事即似于谁。若无似事说谁为似。
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论。假说牛等应知亦尔。
述曰。此例指也。即
如有人负重。形质犹如于牛。亦复如是。等
馀狗等。
论。我法若无至似外境转。
述曰。此结成难。
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识所变者名为似事。
所变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
可说所变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
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
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似法亦不成。似无
依故。即义依体假。又所变之似既无。能说
之假既无。所变之似不有。即有体施设假。
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
心何所似。谁似于谁。谁为能似。是彼难也。
世间我法标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论。彼难非理。
述曰。下破彼计。初破外道。
后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后破似
事.共法亦无。
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则不尔。依
他性故。法谓轨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谓主
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若和合时
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别种生。依他假我
如瓶.盆等。不同于法有别种生。说虽极
微亦名法故。我则不尔。又如婆罗门。其性
猛。其色赤。犹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门赤
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
可说婆罗门似火。三法阙一假义不成。若
无真事即似于谁。若无似事说谁为似。
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论。假说牛等应知亦尔。
述曰。此例指也。即
如有人负重。形质犹如于牛。亦复如是。等
馀狗等。
论。我法若无至似外境转。
述曰。此结成难。
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识所变者名为似事。
所变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
可说所变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
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
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似法亦不成。似无
依故。即义依体假。又所变之似既无。能说
之假既无。所变之似不有。即有体施设假。
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
心何所似。谁似于谁。谁为能似。是彼难也。
世间我法标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论。彼难非理。
述曰。下破彼计。初破外道。
后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后破似
事.共法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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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识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无。
以说假我法为能似。真我法为所似。前破
我法中已总破彼真我法讫。此即不极成之
真事。故指如前。
论。依类依实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
及破共法。于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
非也。前举火喻难中真火论主非之。在于
心外实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类。有依实
说似。类者性也。即是同异。其大有句义者。
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与类互相离。
故知是同异。若大有为类。以是一法决定
不相离故。即不成因。类是别义故。实者即
是彼实句义。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于
似事假说为火。所说假火。依同异类。及火
等实。皆不成故。此即总非依皆不成。
论。依类假说至非类有故。
述曰。下别破也。
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德非类
有破。后德.类相离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
类不成。其猛赤等实火之德。非是同异德。
故彼宗计。地有十四德。谓色.味.香.触.数.
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行。水亦
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种。
水十四中除味.润.重性。风有九德。火十一
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异类无
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类有。猛即行中势
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为利。即是火上猛
利之势。赤是色德。此在于火。非是类德。
论。若无共德至假说火等名。
述曰。显其非
理。共德者即猛赤也。虽有同异类而无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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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等亦得说为火者。于水等中应得说
为火。亦有同异类无火德故。如似火人。
以人例水。亦应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
说人似火。似火应不依类。类无共德故。
犹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论。若谓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离。
先牒计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类德。而
不相离故。可假说。以人之类。必与火德猛
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类离
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论。人类猛等至互相离故。
述曰。此出非理。
人类及猛德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
猛赤调顺之人。但有人类无猛等德。如火
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类。岂
非类.德有互相离。又见贫人。先无猛赤。后
富贵已方有猛赤。或复翻此。岂非相离。故
不可说假依类得成。以其人类无猛赤等
德。不可说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说不依于
类。或复亦有有德无人类。故不可以不
相离救。
论。类既无德至不依类成。
述曰。今总结之。
类既无德。牒初破。又互相离。牒第二破。故
知假说不依类成。此总结非。皆有比量。思
可知也。
论。依实假说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
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类不成。自下复
破依实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
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后在人非德破。此初
也。等者。等取别性.此.彼等。随其所应猛赤
为火。亦有同异类无火德故。如似火人。
以人例水。亦应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
说人似火。似火应不依类。类无共德故。
犹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论。若谓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离。
先牒计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类德。而
不相离故。可假说。以人之类。必与火德猛
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类离
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论。人类猛等至互相离故。
述曰。此出非理。
人类及猛德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
猛赤调顺之人。但有人类无猛等德。如火
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类。岂
非类.德有互相离。又见贫人。先无猛赤。后
富贵已方有猛赤。或复翻此。岂非相离。故
不可说假依类得成。以其人类无猛赤等
德。不可说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说不依于
类。或复亦有有德无人类。故不可以不
相离救。
论。类既无德至不依类成。
述曰。今总结之。
类既无德。牒初破。又互相离。牒第二破。故
知假说不依类成。此总结非。皆有比量。思
可知也。
论。依实假说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
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类不成。自下复
破依实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
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后在人非德破。此初
也。等者。等取别性.此.彼等。随其所应猛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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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总非。下显非共。
论。谓猛赤等至所依异故。
述曰。此显非共。
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头在人。一头在火。
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
所依别故。依实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
实火等异。在人所依实火等异。非是一德
而在二边。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实。
论。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
无共假说亦有何失。今论主非。无共假说。
有过同前。同前于水应名火等。以无共
故。
论。若谓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
非德破。此牒计非。谓彼救言水无赤德故。
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复猛赤所依之实
各别。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论。说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间但说人
似于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应当猛
似猛。赤似赤。德是实家德。可依假说。今
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实说。此既
便依假人说实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实
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实。既说火在人。应
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实。
论。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述曰。即总结也。此
中有救。及如前解依类不成亦有救破。不
异前也。
论。又假必依至亦不应理。
述曰。上来已破
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破前外道。
胜论为首。馀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
此中总非。下显非共。
论。谓猛赤等至所依异故。
述曰。此显非共。
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头在人。一头在火。
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
所依别故。依实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
实火等异。在人所依实火等异。非是一德
而在二边。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实。
论。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
无共假说亦有何失。今论主非。无共假说。
有过同前。同前于水应名火等。以无共
故。
论。若谓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
非德破。此牒计非。谓彼救言水无赤德故。
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复猛赤所依之实
各别。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论。说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间但说人
似于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应当猛
似猛。赤似赤。德是实家德。可依假说。今
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实说。此既
便依假人说实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实
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实。既说火在人。应
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实。
论。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述曰。即总结也。此
中有救。及如前解依类不成亦有救破。不
异前也。
论。又假必依至亦不应理。
述曰。上来已破
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破前外道。
胜论为首。馀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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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
许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总非。二别显。
三结依。此总非也。
论。真谓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别显有
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
非谓心外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
言说不及。假智缘不著。说之为真。此唯现
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
诠及。
论。谓假智诠至共相而转。
述曰。如色法等。
碍为自性。火以煖为性。水以湿为性。但
可證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
缘此智发言语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
非彼自相若缘著自相者。如缘张人。即应
张人身中诸事皆应了知。缘及张人之自相
故。应立量云。如第六意识缘张人时。张人
身中馀一切法皆应缘著张人自相故。如所
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此量。非谓共许。
张人身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
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别知。一.一法
皆能别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
时遮馀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
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贯通诸法。不
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
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共相法是可
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
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如
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
共相。分蕴成处。色成于十。处名自相。蕴
许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总非。二别显。
三结依。此总非也。
论。真谓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别显有
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
非谓心外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
言说不及。假智缘不著。说之为真。此唯现
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
诠及。
论。谓假智诠至共相而转。
述曰。如色法等。
碍为自性。火以煖为性。水以湿为性。但
可證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
缘此智发言语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
非彼自相若缘著自相者。如缘张人。即应
张人身中诸事皆应了知。缘及张人之自相
故。应立量云。如第六意识缘张人时。张人
身中馀一切法皆应缘著张人自相故。如所
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此量。非谓共许。
张人身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
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别知。一.一法
皆能别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
时遮馀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
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贯通诸法。不
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
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共相法是可
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
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如
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
共相。分蕴成处。色成于十。处名自相。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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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共相。一色蕴该十故。于一处中。青.黄等
类别。类名自相。处名共相。于一青等类中。
有多事体。果青非华等。以类为共相。事名
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极微。以事为共相。以
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
可说极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相体。且
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以理
而论。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
各别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
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实共体。入
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了知 非作共解。
言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
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
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缘.及说。
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水不得火
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串习
共呼召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
不称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
色解。后起意识缘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
青解。遮馀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谓青解
即称青事。故二十唯识伽他中言。现觉如梦
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
比谓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
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于
共相处转。如说青莲华等。有所遮故 今
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
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
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
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诸法共
类别。类名自相。处名共相。于一青等类中。
有多事体。果青非华等。以类为共相。事名
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极微。以事为共相。以
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
可说极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相体。且
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以理
而论。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
各别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
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实共体。入
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了知 非作共解。
言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
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
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缘.及说。
俱得共相。若尔唤火何不得水不得火
之自相故如唤于水此理不然。无始串习
共呼召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
不称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
色解。后起意识缘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
青解。遮馀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谓青解
即称青事。故二十唯识伽他中言。现觉如梦
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
比谓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
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于
共相处转。如说青莲华等。有所遮故 今
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
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
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
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诸法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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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而转。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说等境。
故。
下文第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
论。亦非离此至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
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设义.善巧义。非离假
智.及言说。外有别所以。便施设自相。说为
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变与
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疏缘亲
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
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缘
自性色。及诠故。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
所依。
论。然假智诠必依声起。
述曰。下第三文总
申假说不依真事。谓此假智及诠。必定依
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
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
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诠谓名等。有诠辨
故。声谓表业。虽不相离各据一胜。若尔婴
儿等。应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应无。不
闻他声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闻猫
声。及或见鸱等即便急走。岂彼生已能起
證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鸱之所食啖。今
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还被彼杀。即
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习
故。曾闻说有无色界定修生彼故。不尔此
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起故知
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诠。诠谓名等。必依
声起。
论。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述曰。如香.味.触。
故。
下文第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
论。亦非离此至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
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设义.善巧义。非离假
智.及言说。外有别所以。便施设自相。说为
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变与
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疏缘亲
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
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缘
自性色。及诠故。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
所依。
论。然假智诠必依声起。
述曰。下第三文总
申假说不依真事。谓此假智及诠。必定依
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
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
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诠谓名等。有诠辨
故。声谓表业。虽不相离各据一胜。若尔婴
儿等。应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应无。不
闻他声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闻猫
声。及或见鸱等即便急走。岂彼生已能起
證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鸱之所食啖。今
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还被彼杀。即
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习
故。曾闻说有无色界定修生彼故。不尔此
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起故知
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诠。诠谓名等。必依
声起。
论。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述曰。如香.味.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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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合得自相。岂能以声得彼自体。声既不
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
及彼自相而转。犹如于声。
论。能诠所诠至不依真事。
述曰。说为能诠
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
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识所缘。
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
无别体。是假法故 问曰若不著自相。横
为分别。何非是执。即善心等中应有法执。
如法执不善心亦不称境故 今答曰。法执
之心非但不称本质。亦不称影像亲所缘
缘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为执。或坚著此
亲相分故。说之为执。此善心等缘共相时。
虽不称自相本质。而称于影像所变。亦不
横计坚著。与法执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
故。或比量等心缘亲相分。亦不相称。若相
称者应名得体。由此但非坚著此境。故不
名执。若尔色等五境有别能缘故。有缘自
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识境故。心.心
所法此是谁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应非
證量。是散心故。如馀散心。此理不然。护法
释云。一切凡.圣自證分等为證量故。安惠
云。谓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故。如通是證
量修惠所摄。二十唯识伽他中云。他心智云
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
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别智。以
證自相故。如五识境。馀二乘.凡夫所得他
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横缘共相故。妄
执意识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此总结之。
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
及彼自相而转。犹如于声。
论。能诠所诠至不依真事。
述曰。说为能诠
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
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识所缘。
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
无别体。是假法故 问曰若不著自相。横
为分别。何非是执。即善心等中应有法执。
如法执不善心亦不称境故 今答曰。法执
之心非但不称本质。亦不称影像亲所缘
缘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为执。或坚著此
亲相分故。说之为执。此善心等缘共相时。
虽不称自相本质。而称于影像所变。亦不
横计坚著。与法执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
故。或比量等心缘亲相分。亦不相称。若相
称者应名得体。由此但非坚著此境。故不
名执。若尔色等五境有别能缘故。有缘自
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识境故。心.心
所法此是谁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应非
證量。是散心故。如馀散心。此理不然。护法
释云。一切凡.圣自證分等为證量故。安惠
云。谓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故。如通是證
量修惠所摄。二十唯识伽他中云。他心智云
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
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别智。以
證自相故。如五识境。馀二乘.凡夫所得他
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横缘共相故。妄
执意识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此总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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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由此但依似事而转。
述曰。此总结也。定
知。不依自相说假。依似事说。
论。似谓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显似事
非真实有。谓于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
有法。谓一色相。通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
三性心。及于此中遍计所执此相是无。自相
之上妄增为有。随情说相非称本境。勿
谓善心亦是有执。不坚取故。执心必违
影像相故。共相不违影像相故。能诠之声。
依共相转不依自相。故说假法不依真
起。心变共相外必有体。然与自相必须合
缘。如缘色时亦随自相变为一共遍诸色
上故成所缘缘。乃至缘我或空华等。随作
青等解。或依于蕴实法。或别缘兔角等。与
有体法并合缘之。故无非所缘缘失。一切
准知 又解即共相别缘亦依他性。然不称
实仍是有性成所缘缘。今论所说假我法
者。但随妄情。非谓别有真论说于假也。
论。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述曰。总结前所明
释非道理。谓前所破。初就外宗设许真事
等为难。后就小乘等共许真事为难 问
曰。若尔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无常等。应
不能缘二三谛等 答如佛地论第六卷
中广有三解。如萨婆多。五蕴是自相。苦无
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并如别处广
叙不能烦引。学者应知。
论。然依识变至说假似言。
述曰。下显正教
说我法因。依识所变见.相分法。为遣所
执随情说假我法言。故非真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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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由此契经至假说我法名。
述曰。即厚严
经。我法无体。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
意易详。故今不解。
上来虽有略.广二段。总是解颂上之三句。
答颂前问讫。自下释颂下之三句。
论。识所变相至类别唯三。
述曰。于中有二。
初别解三句。后别解能变义。三句不同即分
为二。此解初句也 所变相者。释颂此言。
此见.相分相状各各有无量故。所言唯者。
是决定义。此见.相分所依自体能变之识。体
类定三。非增减故。或简别义。如前已说。
论。一谓异熟至多异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
二句。谓初二识。及第三识。如理应知 多异
熟者。谓此识体总有三位 一我爱执藏现
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萨。二乘有学。一切异
生。从无始来。谓名阿赖耶。至无人执位。
此名执藏 二善恶业果位。谓从无始乃
至菩萨金刚心。或解脱道时。乃至二乘无馀
依位。谓名毗播迦。此云异熟识。毗者异也。
播迦熟义。至无所知障位 三相续执持
位。谓从无始乃至如来尽未来际。利乐有
情位。谓名阿陀那。此云执持。或名心等。长
短分限不过三位。以异熟名亦通初位故。
论说言多异熟性故不言初以狭故。不言
后以宽故。宽狭何事遮不说也。此中意说
熏习位识。若说宽时佛无熏习。说即无用。
若说狭时八地以后犹有熏习。便为不足。
又但说因有虚妄位。不说于佛。故说异熟
识。是多异熟性。宽狭皆得 又为五位。一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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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位。二二乘有学位。三二乘无学位。四十地
菩萨位。五如来位。异熟一名通前四位故。
言多异熟性不说馀名。又十三位通十
二故。又七地如枢要说。
论。二谓思量至恒审思量故。
述曰。谓第七
识恒审思量。此说恒言简第六识。意识虽
审思而非是恒。有间断故。次审思言。复简
第八。第八虽恒。非审思故。恒.审思量。双简
五识。彼非恒起。非审思故。若言此识实内
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内者。通无漏说。佛此
亦缘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简。如枢
要说。
论。三谓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下解第
三句也。以前六识同了粗境异七.八故。
合为一名 问此前六识亦缘细境。如佛
六识等。何故但名粗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
故。三诸有情共可悉故。四内.外道皆许有
故。五大小乘所极成故。六不共义故。七.八
二识不粗了故。此后二识亦通净名。非所
熏故。又互显故。以上如枢要说。
论。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述曰。谓前颂言及
了别境识。解彼及字。及者合集义。以了境
识六种不同。今合为一名为了境。故言及
也。及字虽通相违及等。今显合集。故解及
言。
上来虽别解后三句出能变体。然未解释
能变之义。故今应说。于中有三。初牒烈数。
次依标解。后总料简。
论。此三皆名至能变有二种。
述曰。初牒能
菩萨位。五如来位。异熟一名通前四位故。
言多异熟性不说馀名。又十三位通十
二故。又七地如枢要说。
论。二谓思量至恒审思量故。
述曰。谓第七
识恒审思量。此说恒言简第六识。意识虽
审思而非是恒。有间断故。次审思言。复简
第八。第八虽恒。非审思故。恒.审思量。双简
五识。彼非恒起。非审思故。若言此识实内
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内者。通无漏说。佛此
亦缘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简。如枢
要说。
论。三谓了境至了境相粗故。
述曰。下解第
三句也。以前六识同了粗境异七.八故。
合为一名 问此前六识亦缘细境。如佛
六识等。何故但名粗 答一多分故。二易知
故。三诸有情共可悉故。四内.外道皆许有
故。五大小乘所极成故。六不共义故。七.八
二识不粗了故。此后二识亦通净名。非所
熏故。又互显故。以上如枢要说。
论。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述曰。谓前颂言及
了别境识。解彼及字。及者合集义。以了境
识六种不同。今合为一名为了境。故言及
也。及字虽通相违及等。今显合集。故解及
言。
上来虽别解后三句出能变体。然未解释
能变之义。故今应说。于中有三。初牒烈数。
次依标解。后总料简。
论。此三皆名至能变有二种。
述曰。初牒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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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列其数也。束三能变合为二种。即以
二义解能变也。
论。一因能变至二因习气。
述曰。次依标解
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谓种子也。
辨体生现为现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
现果为名。据理而言应名果变。种及现行
所引生故。今望果说现行因故 变者。是
转变义。在三能变初异熟中。显所依止能持
之识。所有等流.异熟二种习气是也。言习
气者。是现气分。熏习所成故名习气。自性
亲因名等流种。异性招感名异熟种。一切种
子二种摄尽。士用.增上。于此二中假施设
立故不说之。谓因即能变名因能变。谓此
二因能转变。生后自类种同类现行。及异熟
果故。
论。等流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不以等流
所变之果显其自性。但举等流能变之因
以显自体。义显所生通诸有漏三性之法。
各自种子所引八识。各.各自果名言种子是
也。等谓相似。流谓流类。即此种子与果性
同。相似名等。果是彼类名之为流。即从等
所流。从因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
士释也。即名言熏习种子。是等流之习气。名
等流习气。等流非因名。故等流习气非持业
释。以第八识不能熏故。唯说七生。七唯无
记。六通三性。
论。异熟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前等流因
是因缘种。其所生果即通八识种。此异熟因
增上缘种。即是有分熏习种子。不以所生异
二义解能变也。
论。一因能变至二因习气。
述曰。次依标解
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谓种子也。
辨体生现为现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
现果为名。据理而言应名果变。种及现行
所引生故。今望果说现行因故 变者。是
转变义。在三能变初异熟中。显所依止能持
之识。所有等流.异熟二种习气是也。言习
气者。是现气分。熏习所成故名习气。自性
亲因名等流种。异性招感名异熟种。一切种
子二种摄尽。士用.增上。于此二中假施设
立故不说之。谓因即能变名因能变。谓此
二因能转变。生后自类种同类现行。及异熟
果故。
论。等流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不以等流
所变之果显其自性。但举等流能变之因
以显自体。义显所生通诸有漏三性之法。
各自种子所引八识。各.各自果名言种子是
也。等谓相似。流谓流类。即此种子与果性
同。相似名等。果是彼类名之为流。即从等
所流。从因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
士释也。即名言熏习种子。是等流之习气。名
等流习气。等流非因名。故等流习气非持业
释。以第八识不能熏故。唯说七生。七唯无
记。六通三性。
论。异熟习气至熏令生长。
述曰。前等流因
是因缘种。其所生果即通八识种。此异熟因
增上缘种。即是有分熏习种子。不以所生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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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之果显其因性。但举此因能变之因以
彰自体。义显所生除第七识。可通馀识。
及五蕴等无记之法此体唯通善.恶二性。果
唯无记。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识唯无
记。非异熟因。势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异
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说。明
因能变。即是种子转变生果。果通种子。及
与现行。自类种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种子
七义云。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
非即此刹那。举因能熏。意显七识等诸现
行法。亦名为因。亦名能变。故二习气各举
能熏。诸因缘体辨体生果者。名因能变故。
转变之义通现.种也。种因变唯在第八。现
因变通馀七识。不说我见熏习种子。离此
二外无别体故。于名言中别离出故。不
能别招后果生故 言异熟者。如前已
释。异熟习气。唯依士释。果是异熟。因名习
气。故第八唯果变而非因。种子因变而非
果。现七识亦因亦果能变。前六识中异熟无
记心等。同第八识唯果能变。非能熏故。至
下当知 问既说现行为因能变。种子何
故非果能变。对谁名因。答此中果变。谓有
缘法能变现义。故种子非。若体是果而能转
变。种子亦是。今论但说有八识生现种种
相。故知。但说现行果法名果能变。由以变
现名能变故。种子但以转变名变。三熏习
等下自当说。
论。二果能变至现种种相。
述曰。即前二因
所生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
彰自体。义显所生除第七识。可通馀识。
及五蕴等无记之法此体唯通善.恶二性。果
唯无记。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识唯无
记。非异熟因。势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异
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说。明
因能变。即是种子转变生果。果通种子。及
与现行。自类种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种子
七义云。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
非即此刹那。举因能熏。意显七识等诸现
行法。亦名为因。亦名能变。故二习气各举
能熏。诸因缘体辨体生果者。名因能变故。
转变之义通现.种也。种因变唯在第八。现
因变通馀七识。不说我见熏习种子。离此
二外无别体故。于名言中别离出故。不
能别招后果生故 言异熟者。如前已
释。异熟习气。唯依士释。果是异熟。因名习
气。故第八唯果变而非因。种子因变而非
果。现七识亦因亦果能变。前六识中异熟无
记心等。同第八识唯果能变。非能熏故。至
下当知 问既说现行为因能变。种子何
故非果能变。对谁名因。答此中果变。谓有
缘法能变现义。故种子非。若体是果而能转
变。种子亦是。今论但说有八识生现种种
相。故知。但说现行果法名果能变。由以变
现名能变故。种子但以转变名变。三熏习
等下自当说。
论。二果能变至现种种相。
述曰。即前二因
所生现果。谓有缘法能变现者名果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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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所生皆名为果。不尔种子应名果变。
自相生故。此果能变即自證分能变现生见.
相分果。此言变者与前不同。是有缘变。变
现为义。识中种子果之所变。识所缘故。由
前等流能变力故。八识三性因缘果生。由前
异熟能变力故。除第七识馀之七识无记果
生。举因显果。无记之法体性羸劣。要等流.
异熟二因所生名果能变。馀则不尔 种种
相者。显相应等见.相分法。五蕴非一言种
种也。若种子唯转变名变。若第八识唯变现
名变。若能熏七识得二变名。此前所说并
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无漏之种。唯
第六.七种及现行。唯有等流因果能变。若佛
果位八识现行。唯有等流果能变摄。以在
果位不熏习故。其诸种子名因能变。生自
类种。及现行故。三界具几如理应思。
论。等流习气至差别而生。
述曰。后总料简。
前因能变等流习气。习气者种子也。必有其
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
三义。今显所生通于八识能为因缘生八
识也。体。谓体性。相。谓相状。自證.见.相俱名
为识。
论。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显是何果。
释等流义。为因缘生。因缘之法必同性故。
论。异熟习气至立异熟名。
述曰。前因能变
中言异熟习气。既是种子。未知生何。如何
生果。能起何果。今显增上缘生不亲生故。
所生真异熟者唯第八识。增上缘生性不同
故。唯第八识是总果故。是果之主馀果方生。
自相生故。此果能变即自證分能变现生见.
相分果。此言变者与前不同。是有缘变。变
现为义。识中种子果之所变。识所缘故。由
前等流能变力故。八识三性因缘果生。由前
异熟能变力故。除第七识馀之七识无记果
生。举因显果。无记之法体性羸劣。要等流.
异熟二因所生名果能变。馀则不尔 种种
相者。显相应等见.相分法。五蕴非一言种
种也。若种子唯转变名变。若第八识唯变现
名变。若能熏七识得二变名。此前所说并
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无漏之种。唯
第六.七种及现行。唯有等流因果能变。若佛
果位八识现行。唯有等流果能变摄。以在
果位不熏习故。其诸种子名因能变。生自
类种。及现行故。三界具几如理应思。
论。等流习气至差别而生。
述曰。后总料简。
前因能变等流习气。习气者种子也。必有其
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
三义。今显所生通于八识能为因缘生八
识也。体。谓体性。相。谓相状。自證.见.相俱名
为识。
论。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显是何果。
释等流义。为因缘生。因缘之法必同性故。
论。异熟习气至立异熟名。
述曰。前因能变
中言异熟习气。既是种子。未知生何。如何
生果。能起何果。今显增上缘生不亲生故。
所生真异熟者唯第八识。增上缘生性不同
故。唯第八识是总果故。是果之主馀果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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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引生故。由强胜业引总果故。馀别弱业
方能生果。据其胜业名引。引馀业生故。
报亦名引。引馀果故。业胜名引。果无间故
说恒相续。由恒相续。及是引果立果熟
名。馀法亦尔。
论。感前六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显异熟因
所生未尽。即明亦感前之六识。俱增上缘。
此是别果。故业名满。引如作模。满如填
䌽。以此六识从第八识真异熟起名异熟
生。以非是主。有间断故。不名真异熟。成
圆果事。具足果事。名之为满。亦通因果
皆有满义。业胜名满。
论。即前异熟至果异因故。
述曰。释生何
果。言异熟果。及释异熟。因是善.恶果无记
故。别从总称二种俱名为异熟果。即由如
前所说理故。其第七识非异熟种之所引
生。因位唯染。果无漏故 问六识报者非直
异熟名异熟生者。善等三性法应名异熟
生。并从真实异熟起故 答曰。不然。对法
第五说。若法是异熟。从异熟起者名异熟
生。善等唯从彼起。不是异熟故不名异熟
生 若尔即真异熟从自前念.及种起故。应
名异熟生。合具二义故。答曰。可然。如瑜
伽六十三有心地。广说如彼。今应义释。若
法异熟从异熟起。无间断遍者名为异熟。
名异熟生。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有间不遍
者名异熟生。不名异熟。若法非异熟。有间
不遍。虽从异熟起。不名异熟。不名异熟
生。若法有漏依异熟者。可名异熟生。不
方能生果。据其胜业名引。引馀业生故。
报亦名引。引馀果故。业胜名引。果无间故
说恒相续。由恒相续。及是引果立果熟
名。馀法亦尔。
论。感前六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显异熟因
所生未尽。即明亦感前之六识。俱增上缘。
此是别果。故业名满。引如作模。满如填
䌽。以此六识从第八识真异熟起名异熟
生。以非是主。有间断故。不名真异熟。成
圆果事。具足果事。名之为满。亦通因果
皆有满义。业胜名满。
论。即前异熟至果异因故。
述曰。释生何
果。言异熟果。及释异熟。因是善.恶果无记
故。别从总称二种俱名为异熟果。即由如
前所说理故。其第七识非异熟种之所引
生。因位唯染。果无漏故 问六识报者非直
异熟名异熟生者。善等三性法应名异熟
生。并从真实异熟起故 答曰。不然。对法
第五说。若法是异熟。从异熟起者名异熟
生。善等唯从彼起。不是异熟故不名异熟
生 若尔即真异熟从自前念.及种起故。应
名异熟生。合具二义故。答曰。可然。如瑜
伽六十三有心地。广说如彼。今应义释。若
法异熟从异熟起。无间断遍者名为异熟。
名异熟生。若法异熟从异熟起。有间不遍
者名异熟生。不名异熟。若法非异熟。有间
不遍。虽从异熟起。不名异熟。不名异熟
生。若法有漏依异熟者。可名异熟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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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异熟。有漏种子皆名异熟生。由是无漏
种子不名异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
有为依异熟有。不名异熟。名异熟生。因中
无漏并名异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
切皆有异熟种子。由是佛果诸无漏法非异
熟生。若法缘合与本性别变异。而熟果始能
生。名异熟生。即一切有为皆异熟生。故具知
根名异熟生。佛果无漏诸有为法。皆名异熟
生。今五义中取第一义。唯第八识。不取于
馀。
论。此中且说至非谓一切。
述曰。虽异熟果
通七识有。今初能变唯真异熟。我所藏故。
持染种故。名真异熟。非说一切业所感
者皆初能变。持杂染种。即显善.恶业果名
识。能变果识者。显此非是能变之中因能
变也。不能熏故。我爱执藏。显初名也。言
异熟者。或异时而熟。或变易而熟。或异类而
熟。或异熟因所招名异熟果。前二无文解。
第三.第四依士释。或持业释。异熟即果故。然
下十因得五果处。彼自料简故今不述。如
第八卷。此中所言异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
八品亦异熟生。此但举心。心为胜故。
论。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
本颂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二。
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
下有二十二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
初有十四行颂半。广前下三句颂。明三种能
变识相。次有一颂正辨唯识。广前彼依识所
变。下有七颂。广前上二句颂。释诸妨难。
种子不名异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
有为依异熟有。不名异熟。名异熟生。因中
无漏并名异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
切皆有异熟种子。由是佛果诸无漏法非异
熟生。若法缘合与本性别变异。而熟果始能
生。名异熟生。即一切有为皆异熟生。故具知
根名异熟生。佛果无漏诸有为法。皆名异熟
生。今五义中取第一义。唯第八识。不取于
馀。
论。此中且说至非谓一切。
述曰。虽异熟果
通七识有。今初能变唯真异熟。我所藏故。
持染种故。名真异熟。非说一切业所感
者皆初能变。持杂染种。即显善.恶业果名
识。能变果识者。显此非是能变之中因能
变也。不能熏故。我爱执藏。显初名也。言
异熟者。或异时而熟。或变易而熟。或异类而
熟。或异熟因所招名异熟果。前二无文解。
第三.第四依士释。或持业释。异熟即果故。然
下十因得五果处。彼自料简故今不述。如
第八卷。此中所言异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
八品亦异熟生。此但举心。心为胜故。
论。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
本颂云。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于中有二。
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如上说讫。
下有二十二行颂半。广明识相。于中有三。
初有十四行颂半。广前下三句颂。明三种能
变识相。次有一颂正辨唯识。广前彼依识所
变。下有七颂。广前上二句颂。释诸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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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颂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识。若
不了知能变识体。何以能解法皆识变。虽
了能变.及法唯识。义犹未尽。理更须彰。故
为三段如是次第。复于能变十四半颂中。
初有二行半颂。解异熟识初能变相。次有三
行颂。明思量识第二能变。后有九颂。释了
境识第三能变。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
谛中分判之故 又三释云。论有三分。上一
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辨识相讫。次有
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
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颂半。广解唯识
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次有七颂。释诸
妨难。广显上二句。后有一颂。明唯识性。初
一颂半。所明是所执无。依他有。今明圆成
性。此广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谛理。
后之一段。宗明圆成胜义谛理。就初十五颂
半广明唯识中有二。先以十四颂半辨三
能变。次有一颂正解唯识能变之义 辨三
能变中。初二颂半解初能变。初中有二。初
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举颂正答。
此即初也。准下长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颂
文广明三能变。第二总为分别八识一.异
等义。
论。颂曰初阿赖耶识至阿罗汉位舍。
述曰。
三师俱云。初二行颂半解初能变中。本颂
以十门解释。一自相。谓初阿赖耶识。二果
相。谓异熟。三因相。谓一切种。四所缘。谓执
受处。五行相。谓了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
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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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六
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
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
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
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 触等亦如是
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
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
以十理.五经證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
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
故。馀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
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
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
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
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
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
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
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
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
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
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
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
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
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
有證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
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
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
相应。谓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五受。谓
相应唯舍受。一相应言通二处也。八三性。
谓是无覆无记。九因果譬喻。谓恒转如暴流。
十伏断位次。谓阿罗汉位舍 触等亦如是
者。俱时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别第八识
也 长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颂文。后
以十理.五经證此识有。八段十义者。初之
三相合为一门。所缘.行相合一门明。义相顺
故。馀门各别。七门正解十义。一门别解触
等。于初八段等中。文复有二。初以八段别
解本识心王.心所。后以有漏.无漏二位。总
明本识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识唯
七门也。至下当知。颂致初字。即是显三能
变之中第一能变。或别释颂文复分为三。
初别释颂文。次释识异名。后以十门对
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于理为胜。
论。初能变识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
颂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
初略解三。后广分别。就略解中有二。初
三相。后总结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
解果相。后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
即颂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识总于大.
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
有證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论。此识具有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
义。通含三种。摄论第二云。谓与染法互为
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标。
论。谓与杂染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持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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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名所藏。此识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
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
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
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
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
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
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
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
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
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
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
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
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
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
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
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
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
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
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
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
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
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
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
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
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
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
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识为所藏。摄论第二
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
论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执藏。以为内我
名执藏义。即此论云。谓与杂染互为缘故。
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
梵云僧吉隶烁。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
染也。有情执为自内我故。解执藏义。唯烦恼
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学应有此名。此
不别执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内我。此
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
具三义。如论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
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应有此名。三
名阙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
学。入无漏心。我爱不执应舍此名。至下
当辨。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颂名。
故今结言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自
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识即持业释。藏即
识故。
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
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岂更无
别自体相耶。
论。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总。因
果是别。自相摄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摄
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总
为别所依持故。别为总所包。总为别所依。
故名摄持。又离二无总。摄二为体。二是总
义。总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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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为体名摄 问若尔自相应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
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
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
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
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
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
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
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
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
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
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
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
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
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
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
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
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
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
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
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 等者。等取
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
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
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
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
答此亦不然。若有条然因.果两相合之为
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别因.果相
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别义说之。故非假也。
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于三能变之中。
乃举异熟果相之号。于别释中遂致染分
藏识之名。
论。此识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
三能变中举异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
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
三位之中初位所摄。自从无始乃至七地.
二乘有学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执所执。
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异熟。异熟之名望
此仍轻。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
今偏说。
论。此是能引至说名异熟。
述曰。自下解果
相。即颂言异熟也。于中有四。一显异熟
义。二简他宗。三即颂名。四释妨难。此即初
也。谓此识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总善.恶
业之异熟果说名异熟。此意说是总业之果。
明是总报故名异熟。简别报果。别报果者。
但名异熟生。不名异熟故。
论。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
显离本识无别真异熟。谓若离此第八异
熟识。有别命根。及众同分等 等者。等取
或执别有穷生死蕴等。恒时不断。相续生
灭。殊胜真实异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
多命根.众同分是真异熟。破化地部等离此
别有穷生死蕴。大众部别有根本识。上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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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论者。别有有分识等。为胜异熟果。不
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
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
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
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
真异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
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
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
色等 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
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
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
第三卷中广解 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
如下十證。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
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
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
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
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
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
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
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
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
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
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
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馀三
果。可通馀法。唯异熟果不通馀法故言不
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识恒时。相续。胜异熟
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续。相续之
言。更何所显。恒时简间断。相续简常。故无
失也 胜异熟者。显真异熟。异熟生法非
真异熟故 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
有量云。离我第八识汝命根.同分。能执持
身真异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识故。如外
色等 然彼本计六种转识能执持身。今此
亦简谓真异熟。彼非真异熟。不极成故
破离第八有穷生死蕴等。亦不成者。如下
第三卷中广解 成第八识能执持身者。
如下十證。摄论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颂名
结上颂中异熟果相。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
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
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
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
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
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
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
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
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
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
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馀三
果。可通馀法。唯异熟果不通馀法故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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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
心品。除相分外取馀三分。并自种子。为果
相体。馀相分.及馀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
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
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
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
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
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
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
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
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
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
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
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
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
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
相通耶。答馀法非异熟故。馀非果相。诸法
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
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
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
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馀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
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
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
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
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證自当广
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
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
心品。除相分外取馀三分。并自种子。为果
相体。馀相分.及馀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
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
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
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
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
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
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
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
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
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
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
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
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
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
相通耶。答馀法非异熟故。馀非果相。诸法
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
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
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
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馀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
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
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
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
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證自当广
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
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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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
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
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
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
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
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
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
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
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馀法。馀法不能
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
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
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
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證分但有三义。略
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
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
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
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
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
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
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
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
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
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
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
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
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
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馀法。馀法不能
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
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
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
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證分但有三义。略
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
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
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
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
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
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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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种 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
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
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
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
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
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
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
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
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
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
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
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
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
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
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
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
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
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
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
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
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
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
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
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
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
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
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
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
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
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
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
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
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
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
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
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
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
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
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
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
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
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
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
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
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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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果。生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
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
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
难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
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
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
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
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
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
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 设彼救言。真
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
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
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
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
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
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
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
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
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
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
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
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
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
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
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
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
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
难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
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
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
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
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
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
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 设彼救言。真
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
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
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
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
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
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
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
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
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
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
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
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
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
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
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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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文同此。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
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
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馀。
述曰。此种虽依
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
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
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
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馀熏。种后便依自
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
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證分差别
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證分体。若不
尔。即无證自證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
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
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證。应为相分。真如
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
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
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
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
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
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
住。自證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
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證分所缘
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
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
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
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馀。
述曰。此种虽依
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
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
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
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馀熏。种后便依自
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
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證分差别
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證分体。若不
尔。即无證自證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
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
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證。应为相分。真如
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
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
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
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
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
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
住。自證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
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證分所缘
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
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
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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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诸有漏种至无记性摄。
述曰。此有漏种
与本第八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
论。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
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习现
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
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非
依体门性唯无记。如前已说。
问何故尔 答不相违。无记不违善.恶品
故。对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种子。
此三性同。及瑜伽论九十六云。谓十八界各
决定有差别种子。广解种子稍胜馀文。
此辨有漏种。无漏种云何。
论。诸无漏种至唯名为善。
述曰。此无漏种
非异熟识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
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
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故一
性言。义乃合通体.类二种。既不从识名无
记性。此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
为善。若法尔种。前念同类因。本性是善。后
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后生现行果。亦尔。
既法尔力非第八性之所摄故。因是善性亦
无有过。此即种子未熏习位。自类相望有
如是义。若后熏习。由见道前闻.思等熏。令
其增长。虽有漏因。增上缘中为果增长。然
亦名善。见道已去理显可知。故唯善性非
恶.无记。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
恶.无记。
问曰。无漏与识性类别。不得随识名无记。
无漏与识体不同。应非随识名异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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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义故次论问。
论。若尔何故至皆异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
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又
说一切皆异熟生。此为二问。一异熟种。二
异熟生。
论。虽名异熟至名异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
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何故尔也。体非异熟。
由所依识是异熟故名异熟种。
若尔此等体非无记。依无记故应名无记。
论。异性相依如眼等识。
述曰。如眼等识异
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识。即依士释。依
眼根识名眼识也。不可说言识依眼故亦
名无记。应返质云。无漏依识名异熟。亦令
从识名无记。识依于眼名眼识。应亦从
眼名无记。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
不名无记。此除佛无漏。即齐义解。
又有不齐释。
论。或无漏种至所摄异熟。
述曰。此无漏种
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异立异熟名。
即转变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恶
而为因故。所招无记性所摄之异熟。非是
因果性别云异。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异
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设除佛。此中
但言经熏习气。非未熏时自类变异而成
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识等。即唯
自类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复前
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据已熏之种。据显偏
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据三家种子
无诤义。法尔自类有不许故。若言熏者诸
论。若尔何故至皆异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
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又
说一切皆异熟生。此为二问。一异熟种。二
异熟生。
论。虽名异熟至名异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
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何故尔也。体非异熟。
由所依识是异熟故名异熟种。
若尔此等体非无记。依无记故应名无记。
论。异性相依如眼等识。
述曰。如眼等识异
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识。即依士释。依
眼根识名眼识也。不可说言识依眼故亦
名无记。应返质云。无漏依识名异熟。亦令
从识名无记。识依于眼名眼识。应亦从
眼名无记。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
不名无记。此除佛无漏。即齐义解。
又有不齐释。
论。或无漏种至所摄异熟。
述曰。此无漏种
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异立异熟名。
即转变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恶
而为因故。所招无记性所摄之异熟。非是
因果性别云异。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异
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设除佛。此中
但言经熏习气。非未熏时自类变异而成
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识等。即唯
自类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复前
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据已熏之种。据显偏
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据三家种子
无诤义。法尔自类有不许故。若言熏者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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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许故。前约本有等义。此约新熏等义。故
文差别。故瑜伽论二十二根皆名异熟。无处
而言皆通无记。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
论未详。古昔文抄皆须毁弃。
第七新熏.本有分别。于中有三。初唯本有。
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论师。叙近者
护月等义。
论。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于中有
四。一标宗。二释难。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标
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
今从熏生。
论。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述曰。此言即是会
诸经论第二子段也。诸经论言由熏习有。
此谓增长。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宁异僧祛
彼是常故。此有生灭。
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论。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
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
无漏经。后有漏例同。大庄严论亦引此经。名
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毗婆沙等前分亦
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
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恶叉形。
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论。界即种子差别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
即种子差别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
此下第二是阿毗达磨经。即大乘通用。
论。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證种子
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
此下所引。如瑜伽论第三卷说。
文差别。故瑜伽论二十二根皆名异熟。无处
而言皆通无记。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
论未详。古昔文抄皆须毁弃。
第七新熏.本有分别。于中有三。初唯本有。
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论师。叙近者
护月等义。
论。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于中有
四。一标宗。二释难。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标
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
今从熏生。
论。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述曰。此言即是会
诸经论第二子段也。诸经论言由熏习有。
此谓增长。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宁异僧祛
彼是常故。此有生灭。
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论。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
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
无漏经。后有漏例同。大庄严论亦引此经。名
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毗婆沙等前分亦
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
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恶叉形。
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论。界即种子差别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
即种子差别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
此下第二是阿毗达磨经。即大乘通用。
论。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證种子
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
此下所引。如瑜伽论第三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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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瑜伽亦说至新所熏发。
述曰。由此故知。
有漏.无漏种皆本有。然新染净熏发之中。有
漏净染熏于有漏本有种增。有漏净及无漏。
复发本有无漏种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论。诸有情类至菩提种子。
述曰。法者道理
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此中意
说。有漏.无漏并有名具。非无法尔种而可
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论證有.无漏种皆
是本有。
论。如是等文诚證非一。
述曰。此则曲结有
漏无漏合法尔经。
论。又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
引经论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无
上依经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经
第五百九十三卷。说前种姓。大庄严论第一
卷末种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声闻地。皆
说有五种姓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
不由熏生。
论。又瑜伽说至是种非现。
述曰。第二偏引
无漏本有。即瑜伽论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
地狱成就三无漏根。种子非现。
论。又从无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
戒经.菩萨地并是。第一种姓品云。又从无
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萨
本性住姓。彼有六处言。取唯第六处。阿赖
耶中有此种故。
论。由此等證至不从熏生。
述曰。即结无
漏。由此三文。證无漏种法尔本有不新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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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论。有漏亦应至不别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
无始不起。经论诚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
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别说之教。设无如上
通證有漏之经论者。义准亦应有法尔种。
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论。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述曰。第四立理。即
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后生果时可无杂
乱。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后
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齐。有
生.不生因果便乱。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
麦.豆等例亦应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
不可初熏后不熏故。比量齐故。如我所立
因果无乱。然无漏种未增长位名本性住
姓。后增长已名习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
熏增名本性住种。后熏增已名习所成。若
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
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军祖师难陀尊者义。
论。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于中有四。
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證。四解违。此第一
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
宗也。
自下第二释难。
论。所熏能熏至无始成就。
述曰。非无漏能
熏亦无始有故。有漏种子无始成就。即是难
陀会前所引一切无始有漏种文。
论。种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种子者。
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论。有漏亦应至不别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
无始不起。经论诚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
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别说之教。设无如上
通證有漏之经论者。义准亦应有法尔种。
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论。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述曰。第四立理。即
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后生果时可无杂
乱。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后
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齐。有
生.不生因果便乱。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
麦.豆等例亦应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
不可初熏后不熏故。比量齐故。如我所立
因果无乱。然无漏种未增长位名本性住
姓。后增长已名习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
熏增名本性住种。后熏增已名习所成。若
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
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军祖师难陀尊者义。
论。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于中有四。
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證。四解违。此第一
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
宗也。
自下第二释难。
论。所熏能熏至无始成就。
述曰。非无漏能
熏亦无始有故。有漏种子无始成就。即是难
陀会前所引一切无始有漏种文。
论。种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种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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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气异名。习气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
有香气华熏故生。西方欲作涂身香油。先
以香华和于苣胜。聚之一处令便极烂。后
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摄论第二说华熏苣
胜。非华习气不熏苣胜。苣胜之气而是本
有。故诸习气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经證也。
论。如契经说至之所积集。
述曰。由此经
中。不言不由染.净熏习诸种积集。故知诸
种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经也。
论。论说内种至或有或无。
述曰。摄论第二
无著云。外或无熏习。非内种。应知闻等熏
习无果生非道理。故无内种不由熏有。外
种之中华熏苣胜香气是有。从炭.牛粪.毛。
生苣胜.青莲华根.及蒲。非彼俱生.俱灭互
相重习。苣胜等生名为外种或无熏习。
论。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
约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
有漏种尽。彼既由熏其种方有。故有漏种必
藉熏生。不尔名言等应摄种不尽。以法尔
种非此摄故。
上来所引有漏种證。次第二说无漏种證。
论。无漏种生亦由熏习。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论。说闻熏习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
正法从法界平等而流出。从正智等次第
生故。摄论第三卷出世净章中。说闻熏习闻
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习起故。又瑜伽论五
十二说。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与此文同。
有香气华熏故生。西方欲作涂身香油。先
以香华和于苣胜。聚之一处令便极烂。后
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摄论第二说华熏苣
胜。非华习气不熏苣胜。苣胜之气而是本
有。故诸习气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经證也。
论。如契经说至之所积集。
述曰。由此经
中。不言不由染.净熏习诸种积集。故知诸
种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经也。
论。论说内种至或有或无。
述曰。摄论第二
无著云。外或无熏习。非内种。应知闻等熏
习无果生非道理。故无内种不由熏有。外
种之中华熏苣胜香气是有。从炭.牛粪.毛。
生苣胜.青莲华根.及蒲。非彼俱生.俱灭互
相重习。苣胜等生名为外种或无熏习。
论。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
约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
有漏种尽。彼既由熏其种方有。故有漏种必
藉熏生。不尔名言等应摄种不尽。以法尔
种非此摄故。
上来所引有漏种證。次第二说无漏种證。
论。无漏种生亦由熏习。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论。说闻熏习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
正法从法界平等而流出。从正智等次第
生故。摄论第三卷出世净章中。说闻熏习闻
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习起故。又瑜伽论五
十二说。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与此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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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述曰。又摄论说。闻
熏地前既是有漏。为出世法之种子性。故知
无有法尔无漏种。唯以有漏为见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众文违。若唯新熏如何五种种
姓差别。
论。有情本来至种子有无。
述曰。本未熏故。
如何说有五种姓别。
论。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述曰。即是约烦恼
及所知障品有无建立。
何以知者。
论。如瑜伽说至如来种姓。
述曰。五十二说。
于真如境二障毕竟不可断者。立为不般
涅槃法性。唯不可断所知障者。一分立为
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此如何别。障
虽齐等解有利钝。于烦恼断中修习差别
故。烦恼.所知二障皆可断。即立此为如来
种姓。
论。故知本来至非无漏种。
述曰。以文證
理故依障立。非依无漏种子有无。
上来即会前种姓文。若尔成就三无漏根是
种非现瑜伽文等如何通。
论。所说成就至非已有体。
述曰。约烦恼等
可断之义。说后无漏种子可生名为成就。
非无漏种未熏之时即有体性。
第三师说护法自意。难破前师。
论。有义种子各有二类。
述曰。有漏.无漏各
有二类。于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
三破斥。四总结。此即初也。
论。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文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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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种子体。
自下引经。
论。世尊依此至广说如初。
述曰。此引经證
同护月也。
论。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述曰。法尔有故。
论。二者始起至熏习而有。
述曰。此出种体。
论。世尊依此至熏习故生。
述曰。此引经證
于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后自会。由彼亦
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论。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难本有。后破新熏。
难本有中有二。初引经成理难。后结违诸
教难。
论。若唯本有至为因缘生。
述曰。引经成理
中有五。初总标彰难意也。至下当知。
论。如契经说至亦常为因性。
述曰。第二引
教成前理。此引阿毗达磨经也 诸法于
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
彼种子。二为彼所依 识于法亦尔所摄藏
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
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摄植彼种。互相生
故。所生为果。即显互亦能为因也 常为
因性者。显此二法更互亦常为因。显非异
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为果故。于
果说互。于因说常。影略故也。如摄大乘第
二卷说。瑜伽师论五十一中广说其相。
论。此颂意言至互为因果。
述曰。第三释颂
显前徵。总释颂言成因缘理。
此由未显。何以得知互为因缘是此经意。
自下引经。
论。世尊依此至广说如初。
述曰。此引经證
同护月也。
论。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述曰。法尔有故。
论。二者始起至熏习而有。
述曰。此出种体。
论。世尊依此至熏习故生。
述曰。此引经證
于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后自会。由彼亦
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论。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难本有。后破新熏。
难本有中有二。初引经成理难。后结违诸
教难。
论。若唯本有至为因缘生。
述曰。引经成理
中有五。初总标彰难意也。至下当知。
论。如契经说至亦常为因性。
述曰。第二引
教成前理。此引阿毗达磨经也 诸法于
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识作二缘性。一为
彼种子。二为彼所依 识于法亦尔所摄藏
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
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摄植彼种。互相生
故。所生为果。即显互亦能为因也 常为
因性者。显此二法更互亦常为因。显非异
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为果故。于
果说互。于因说常。影略故也。如摄大乘第
二卷说。瑜伽师论五十一中广说其相。
论。此颂意言至互为因果。
述曰。第三释颂
显前徵。总释颂言成因缘理。
此由未显。何以得知互为因缘是此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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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摄大乘说至互为因缘。
述曰。杂染法通
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馀七识品既为能熏.亦
所生故。互为因缘。
论。如炷与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举增上缘
喻因缘义。如灯炷与灯焰展转生烧。由炷
生焰。如种生现。由焰烧炷。如现熏种。故
名展转。此显三法。如芦相依。为俱有因。二
法为喻。喻因缘义。
论。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种与现
实名因缘。除此所馀因缘无故。不以现行
七识望第八现为因也。但取种子望后为
因。又此中望体。因缘体尽。若望果别。亦有
种子生于种子。岂非因缘。由是此中但约
体说。又说不尽。不说无漏故。
论。若诸种子至有因缘义。
述曰。第四结上
无因义。由唯本有。即二相望无因缘义。
若彼救言但熏增长名曰因缘。
论。非熏令长至为因缘故。
述曰。第五重破
伏难。初之二句牒彼计非。次三句难。勿善
恶业与异熟果为因缘故。汝言诸法各但
一种。若异熟果.因。但是一种生。善.恶业现
行熏果种增时。善.恶业与果应为因缘
故。又汝若言善.恶业体是一种生。异熟果体
是一种生。各一种者。而异熟果现不自熏。
但善.恶业现行熏。令果种增长。其种本有。
业于果种能令增长应名因缘。如自业
种。但令增长为因缘故。或复业种增名言
种。应是因缘。既非因缘故。非增长名曰因
缘。果种。如业种亦增长故。故非唯本有。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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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熏。若尔设俱新熏。岂俱新起俱名因
缘。并新生故 此难不齐。如无记心熏无记
种。复善.恶业自熏自种。亲辨体故。故是因
缘。但缘资彼无记种子故非因缘。汝之种
子俱不辨体。但资增长。不辨体齐。故应俱
是因缘摄也。然观本意后解是本。今难本
意。由是义显应诸现行望本有种不名
因缘。熏增长故。此本有种唯以自类为其
因缘。既尔此因应不生现。有新起种生故。
此义应思。然以生种类同于新亦因缘摄。
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缘。
论。又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
违多经失。违圣教说种由熏生。故与理
教俱相违也。前者违理。后违教故。
自下第二难唯新熏。
论。若唯始起至应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
破立新熏。于中有五。一正难本宗。二乘因
广破分别论者。三申正义。四释相违。五总
结。此下即初也。有为无漏即见道等。无本有
种。无因缘故。应不得生。量云。汝初无漏
应不得生。无因缘故。如免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为其因缘。有漏法
中此为胜故。此义不然。
论。有漏不应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违。
如何有漏为对治因。应无漏法为有漏因。
今以理徵。若有漏生无漏。应无漏生有漏。
许漏.无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于无漏。
无漏既不得生于有漏为相违者。如何有
漏生于无漏。此初无漏许无因缘亦有何
缘。并新生故 此难不齐。如无记心熏无记
种。复善.恶业自熏自种。亲辨体故。故是因
缘。但缘资彼无记种子故非因缘。汝之种
子俱不辨体。但资增长。不辨体齐。故应俱
是因缘摄也。然观本意后解是本。今难本
意。由是义显应诸现行望本有种不名
因缘。熏增长故。此本有种唯以自类为其
因缘。既尔此因应不生现。有新起种生故。
此义应思。然以生种类同于新亦因缘摄。
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缘。
论。又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
违多经失。违圣教说种由熏生。故与理
教俱相违也。前者违理。后违教故。
自下第二难唯新熏。
论。若唯始起至应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
破立新熏。于中有五。一正难本宗。二乘因
广破分别论者。三申正义。四释相违。五总
结。此下即初也。有为无漏即见道等。无本有
种。无因缘故。应不得生。量云。汝初无漏
应不得生。无因缘故。如免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为其因缘。有漏法
中此为胜故。此义不然。
论。有漏不应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违。
如何有漏为对治因。应无漏法为有漏因。
今以理徵。若有漏生无漏。应无漏生有漏。
许漏.无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于无漏。
无漏既不得生于有漏为相违者。如何有
漏生于无漏。此初无漏许无因缘亦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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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答曰不然。佛说无一法非因缘生故。
若无因生便非释种。立量云。汝初无漏心。
应无漏种为因缘生。体是有为无漏法故。
如后无漏法。
论。许应诸佛至不善等种。
述曰。若许有漏
生无漏。则无漏生有漏。许便诸佛有漏复
生。此中亦有有学圣者等对治。生有漏。然
以世尊全是无漏故但举之。非馀无也。外
曰不然。以胜劣故。劣可为胜因。胜非劣
因。若尔不善应为善因。又若相违得为因
者。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小乘可尔为同类
因。大乘不然故以为难。
自下第二破分别论。诸邪分别皆名毗婆阇
婆提。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因诤
无漏无因缘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说新
熏心溷师等。名分别论。亦作是说。
论。分别论者至非无因生。
述曰。于中有三。
初叙宗。次破他。后自解。此初也。彼计。无法
尔种。心性本净。离烦恼时既体清净为无
漏因。如乳变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
然。此立宗也。无垢称经亦有此说。
次论主问。
论。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述曰。下破他也。于
中有二。初问彼经意。后别以理徵。
论。若说空理至诸法种子。
述曰。下别徵。于
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难。后起心非净难。此
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
非种子故。
彼若救言常为种子于理何妨。
若无因生便非释种。立量云。汝初无漏心。
应无漏种为因缘生。体是有为无漏法故。
如后无漏法。
论。许应诸佛至不善等种。
述曰。若许有漏
生无漏。则无漏生有漏。许便诸佛有漏复
生。此中亦有有学圣者等对治。生有漏。然
以世尊全是无漏故但举之。非馀无也。外
曰不然。以胜劣故。劣可为胜因。胜非劣
因。若尔不善应为善因。又若相违得为因
者。善等应为不善等种。小乘可尔为同类
因。大乘不然故以为难。
自下第二破分别论。诸邪分别皆名毗婆阇
婆提。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四部。因诤
无漏无因缘故今亦叙破。本即大乘唯说新
熏心溷师等。名分别论。亦作是说。
论。分别论者至非无因生。
述曰。于中有三。
初叙宗。次破他。后自解。此初也。彼计。无法
尔种。心性本净。离烦恼时既体清净为无
漏因。如乳变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
然。此立宗也。无垢称经亦有此说。
次论主问。
论。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述曰。下破他也。于
中有二。初问彼经意。后别以理徵。
论。若说空理至诸法种子。
述曰。下别徵。于
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难。后起心非净难。此
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
非种子故。
彼若救言常为种子于理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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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体前后无转变故。
述曰。即复难言。此
真如体既许为因。应有取.与。以体前后
无转变故。无取无与故不为因下六义中
第一刹那灭即简真如。非心因缘。因有生
灭有取.与故。一切无为为所缘缘此亦
无妨。因缘不然。亲能辨体与力生故。
论。若即说心至而体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
净难。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体。体能缘法
此中说心。应同数论谓彼大等相虽转变。
而体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转为无漏。以无漏
心体作无漏故。非前体灭故言性常。失前
有漏相得无漏相故名相转变。
若言前无漏体灭后无漏体生。此亦不然。
以有漏为相性是无漏者。难云。
论。恶无记心又应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
心性净故。不善.无记亦应名善。心性净故。
如有漏善。
论。许则应与信等相应。
述曰。若许有漏不
善心等体性是善。相应法故。应与善等心
所相应。若是无为已如前说。亦无过失。共
许法性真如善故。非有为善心。无信等故。
以心体是相应善故。此中应叙诸师立善
各有几种。如别抄说。若如色.声善无信
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应。亦非心性。若是
色法。故非心性。若说心.心所。必应与善等
心所相应。量云。汝不善等心。应与信等心
所相应。许有为心净类摄故。如馀无漏及
善心等。
论。不许便应至况是无漏。
述曰。又若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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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信等者。应非善心。无信等故。如染
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此
即成立不善.无记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无漏。
不善.无记。无信等故非性净者。
论。有漏善心至无漏为因。
述曰。自下正难。
有漏善心。性非无漏。名杂染故。如不善等。
此杂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为因也。
言杂染者。为诸烦恼所缘缚义。又此有
漏善心。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
不善心等。或可总云。有漏善心性非无漏。
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恶心等。
此有法不极成。谁许有漏善心性非无漏。故
应如前所说为善。
何故有漏不得为无漏因。
论。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述曰。为因何事。
违自宗故。非亲生故。性相违故。
论。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难相违
得互为因。若有漏心性是无漏。无漏心性
应是有漏。以相违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
性是无漏。非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别所以不
可得故。若胜劣故劣可有胜性。非胜有劣
性。以胜劣故劣有胜性。以相违故。劣无
胜性。是对治故。应无胜性。
论。又异生心至应名圣者。
述曰。若心性净
即是无漏。诸异生位应无漏现行。许现行有
漏心性净故。如佛等圣。应名圣者。
论。若异生心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彼救
言。由相有染不名无漏者。
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况是无漏。此
即成立不善.无记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无漏。
不善.无记。无信等故非性净者。
论。有漏善心至无漏为因。
述曰。自下正难。
有漏善心。性非无漏。名杂染故。如不善等。
此杂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为因也。
言杂染者。为诸烦恼所缘缚义。又此有
漏善心。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
不善心等。或可总云。有漏善心性非无漏。
不应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恶心等。
此有法不极成。谁许有漏善心性非无漏。故
应如前所说为善。
何故有漏不得为无漏因。
论。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述曰。为因何事。
违自宗故。非亲生故。性相违故。
论。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难相违
得互为因。若有漏心性是无漏。无漏心性
应是有漏。以相违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
性是无漏。非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别所以不
可得故。若胜劣故劣可有胜性。非胜有劣
性。以胜劣故劣有胜性。以相违故。劣无
胜性。是对治故。应无胜性。
论。又异生心至应名圣者。
述曰。若心性净
即是无漏。诸异生位应无漏现行。许现行有
漏心性净故。如佛等圣。应名圣者。
论。若异生心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彼救
言。由相有染不名无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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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则心种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难。
种子亦应由相有染不名无漏。何故彼论
说诸异生唯成无漏种。不言成现行。现行。
种子性之与相皆类同故。
下申正义。外人问曰。若尔心性净者。此是何
法。
论。然契经说至真实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
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净者真实性故。胜
鬘经中具说此义。其对法论第十卷三转依
中。解心转依真如说为心本性净。以起烦
恼覆此净心。今断染惑證净心性故。
论。或说心体至名性本净。
述曰。或依他心
体非烦恼名性本净。以烦恼客相应惑心
扰令断客染心得解脱。如瑜伽五十四说。
心所等亦尔。
论。非有漏心至故名本净。
述曰。心性者。真
如也。真如无为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
果法。如虚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无漏名
本性净也。
论。由此应信至类此应知。
述曰。自下第三
申其正义。应信本有无漏种子。至解脱分
善根已去名胜进位。但熏增长。复熏成种。
谓入见道。且如无漏既有本有及与新熏。
有漏法种类此应悉。已如前说。
第四大段。释外问经.论等妨难唯新熏难言。
论说内种定有熏习。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论。诸圣教中至本有种子。
述曰。自下第四
释相违也。若唯本有此义难通。我兼本有
故无有妨。既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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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宁全拨无本有种。
若尔何须论说内种定有熏习。
论。然本有种至定有熏习。
述曰。谓本有种
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
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外人复曰。此义可尔如何说闻熏习闻净法
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复言是出世心种子
性也。
论。其闻熏习非唯有漏。
述曰。显闻熏习通
有.无漏。
论。闻正法时至名闻熏习。
述曰。种解脱分
善根已去。闻正法时。由现行有漏.及自因
缘所熏有漏种。为增上缘。令其本有无漏
种子。亦得增长展转增胜。即以所增无漏胜
种。后时正生出世之心。亦说无漏所增长
种名闻熏习。对法第四云。决择分善根亦是
有漏。亦名无漏。据各别故。
论。闻熏习中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第一解
有漏性者是修所断。即同对法第四卷决择
分善修道所断文感胜异熟为出世法胜增
上缘。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说。感总.别果
如第九说。
论。无漏性者至正为因缘。
述曰。亦同对法
第四卷文 与出世法正为因缘。辨体生故。
论。此正因缘至出世心种。
述曰。又第二解
此无漏种望出世心是正因缘微隐难了。未
起现行故。相状难知故。摄大乘诸论等处。
但寄粗显有漏闻熏是无漏胜增上缘者。方
便说此为出世心种。此增上缘。非正因缘
若尔何须论说内种定有熏习。
论。然本有种至定有熏习。
述曰。谓本有种
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
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外人复曰。此义可尔如何说闻熏习闻净法
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复言是出世心种子
性也。
论。其闻熏习非唯有漏。
述曰。显闻熏习通
有.无漏。
论。闻正法时至名闻熏习。
述曰。种解脱分
善根已去。闻正法时。由现行有漏.及自因
缘所熏有漏种。为增上缘。令其本有无漏
种子。亦得增长展转增胜。即以所增无漏胜
种。后时正生出世之心。亦说无漏所增长
种名闻熏习。对法第四云。决择分善根亦是
有漏。亦名无漏。据各别故。
论。闻熏习中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第一解
有漏性者是修所断。即同对法第四卷决择
分善修道所断文感胜异熟为出世法胜增
上缘。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说。感总.别果
如第九说。
论。无漏性者至正为因缘。
述曰。亦同对法
第四卷文 与出世法正为因缘。辨体生故。
论。此正因缘至出世心种。
述曰。又第二解
此无漏种望出世心是正因缘微隐难了。未
起现行故。相状难知故。摄大乘诸论等处。
但寄粗显有漏闻熏是无漏胜增上缘者。方
便说此为出世心种。此增上缘。非正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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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若无有漏闻熏习者。无漏之种不生现
行故寄有漏胜者说也。第一就实正因缘
解。第二就胜增上缘解故。摄论文无相违
失。由是善得对法等意。问曰。解脱.决择
二善根中。其无漏种增长何别。答曰。约有
漏行有上中下。其无漏种增长有异。解脱分
中。下品增故。决择耎.顶。中品增故。其增上
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问此无漏种本有
既多。后生果时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
曰。其同类种随遇缘合即便能生。不合不
生。如三世有未来应生法。何者前生。何者
后生。故随缘合即能生果。如后卷中自释
妨难 问若本有者。为三品种。为一品种
答若据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
是转灭。转灭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
一种子。若新熏初时唯一种生故。今第三师
有三品种。即转齐义。有漏亦尔。
既尔如何五十二说有障.无障说种姓别。
论。依障建立至如来种姓。
述曰。意显无漏
种子有无等文可解 有圆寂法者。是有
涅槃种姓也。无者。可知。
论。故由无漏至不可断义。
述曰。由有无漏
种子差别故。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若尔既由无漏种故。障有可断不可断者。
何故彼论但约障立姓耶。
论。然无漏种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无漏种
微隐难知故。约彼障显姓差别。若不尔者。
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
别。
行故寄有漏胜者说也。第一就实正因缘
解。第二就胜增上缘解故。摄论文无相违
失。由是善得对法等意。问曰。解脱.决择
二善根中。其无漏种增长何别。答曰。约有
漏行有上中下。其无漏种增长有异。解脱分
中。下品增故。决择耎.顶。中品增故。其增上
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 问此无漏种本有
既多。后生果时何者能生。何者不生 答
曰。其同类种随遇缘合即便能生。不合不
生。如三世有未来应生法。何者前生。何者
后生。故随缘合即能生果。如后卷中自释
妨难 问若本有者。为三品种。为一品种
答若据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
是转灭。转灭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
一种子。若新熏初时唯一种生故。今第三师
有三品种。即转齐义。有漏亦尔。
既尔如何五十二说有障.无障说种姓别。
论。依障建立至如来种姓。
述曰。意显无漏
种子有无等文可解 有圆寂法者。是有
涅槃种姓也。无者。可知。
论。故由无漏至不可断义。
述曰。由有无漏
种子差别故。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若尔既由无漏种故。障有可断不可断者。
何故彼论但约障立姓耶。
论。然无漏种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无漏种
微隐难知故。约彼障显姓差别。若不尔者。
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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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若谓法尔至宁不许然。
述曰。彼若救言
法尔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难彼云。
无漏法种宁不许有法尔种子姓各别也。
若彼复言有漏曾熏故。法尔障有可害.不可
害。无漏未曾熏故。种无法尔。此唯有言都
无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复言法尔。无
漏既无法尔应不说言由熏。
论。若本全无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无因故
永不生也。
论。谁当能害至立种姓别。
述曰。无漏种无
谁能害障。汝今乃说依障立姓。
论。既彼圣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圣道无种
必无生义。约当可生说地狱等成种非现。
亦定非理。无因果不生故。无治障不断故。
若言有漏心等为因。或说心性本净为因。
并如前破。此则以理返徵及会众经.论意。
自下结此总说违理。
论。然诸圣教至理教相违。
述曰。自下第五
曲文总结。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违新熏
所立义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违诸经.论中
无定文言一切种子皆法尔有。无有熏生
无定处言一切种子唯是新熏无法尔种。
故二皆取。善顺契经。
论。由此应知至始起二类。
述曰。大文第四
总结之也。诸法种子有漏无漏各有二类。
本有.新熏。理无失故。不违经故。入见道
已别熏生种。无漏行故。地前但令旧种增
长。有漏现行势力弱故。不别能令无漏种
起 此中但言由闻熏习令本有种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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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故。诸法师等皆言护法解脱分等有新种
生。护月但令种子增长故有别者。理亦
不然。此文为正。以前.及后瑜伽第五.摄论
二本第二。勘读其理方明。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
生。护月但令种子增长故有别者。理亦
不然。此文为正。以前.及后瑜伽第五.摄论
二本第二。勘读其理方明。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