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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来品第二¶ 第 53a 页
中观论疏卷第四(本)
释吉藏撰
* 去来品第二
问二十七品为有次第为无次第。若无次第
则颠倒说法。若有次第何故次有去来品。答
一切经论必有次第。但次第有二。一随义次。
二随根次。随根次者凡有三义。随义次第则
有七门。合十意也。随根次有三义者。一历法
次第。令此观心于一切法通彻无碍。前虽观
能生所生而不得。今次历观去来乃至涅槃。
二者众生取悟不同。自有闻破生灭不能得
道观去来即便了悟。乃至二十七条义亦如
是。以根性不同是故论主开张诸观。三者欲
释大乘中要观。经中或就无生无灭明中道
观行。或就无去来明中道观行。但佛在世时
众生根利闻略说即得道。末世钝根闻经略
说未解故。论主广释之。方乃取悟。随义次
第凡有七门者。一明八不为论大宗。因缘品
释八不之始。谓不生不灭。此品解八不之终
辨不来不去。始终既明则中间可领。故次因
缘以明来去。二者上破四缘。遍破一切法名
为总观。今观去来。去来是举足下足色名为
别观。故前以明总今次别观也。三者破于去
来为成无生。外云因谢灭即是去。果续起即
是来。既有去来宁无生灭。数人但有一种三
世。谓从未来来现在。从现在谢过去。论人
有二种三世。一实法三世。略同数。二假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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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缘之生宁有三世来去。故举去来以成生
义。今破去来为成无生观也。四者有二种观。
一约于事观。事观者观即目所见动静去来
明无所有。二理观者直观四缘无有生义。问
何故作事理二观耶。答青目二周释八不作
事理二观释之。龙树释八不始终亦作二观。
良由事理总该万化故也。又逐缘所宜也。五
者望成实义前品破生。求实法无从。此捡
无去。明假名相续不可得。六者上因缘品末
结无能生之缘所生之果。外人云。若因果相
生毕竟无者。何故现见有去来耶。故次前品
末生此章也。七者上品求生不可得。外人便
谓。生病息则是去。无生观生则是来。故生
灭之执乃倾而去来之病便起。故次破去来
明本无生病。何所论去。既无生可去岂有无
生可来耶。问观何法去来品名去来。答上因
缘品明观三种因缘。今品亦明三义。一者上
品明十二因缘不生不灭。今还就因缘辨不
来不去。过去二因灭为去。现在五果生为来。
乃至现在三因灭为去。未来两果起为来。故
十二因缘但有二分。七分为来五分为去。今
观此去来故以目品。问何故观因缘去来。答
为五种人未达因缘是故观之。一世俗人但
见从此到彼为去。反彼还此为来。而不知生
所从来死所趣向。二者九十六术不知因缘
本末。谓从自在微尘等来去者还至本处。三
者五百论师虽知十二因缘往还六趣。而执
为定有不得法空。四如譬喻跋摩之流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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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人虽知本性空寂。遂拨因果罪福报应。
今破此五人示正因缘去来无去来义。故观
因缘来去。问何故破此五人。答经云。十二缘
河深难得底。所言底者名为空相。达十二因
缘本性空寂到于河底。故名𠌵王。今欲令斯
五人了达因缘本无来去。亦到河底同成菩
萨。以是义故破此五人。问二乘人亦了十二
因缘空。空中有何法可异。答二乘但观十二
缘空不知因缘即有佛性不空之义。大士了
达十二缘空复知佛性不空之义。故与二乘
异也。问二乘但知十二缘空堕于断灭。大士
具知空与不空应具堕二边。答大士知十二
本空。故异凡之有。知有中道佛性不空异二
乘之空。又十二本空故非有。佛性妙有则非
空非空非有。即是中道。问就此义宗云何立
于二谛。答大明佛法凡有三种二谛。一者生
死涅槃合为二谛。十二因缘虚妄本空名为
世谛。佛性妙有不可说空名为真谛。二者就
生死之法自论二谛。十二因缘犹如幻梦往
还六道名为世谛。而本性空寂实无来去名
为真谛。三者就涅槃之法。自论二谛。涅槃妙
有名为世谛。而涅槃亦空名为真谛。问何处
经明涅槃亦空。答明处甚多。略引二證。一者
大品释十八空云。第一义空者涅槃名第一
义。涅槃亦空名第一义空。涅槃经云。迦毗罗
城空。大般涅槃空。故知诸法未曾生死亦非
涅槃。言忘虑绝也。问此品但据即事动静明
无去来。何以得知约十二因缘。答上品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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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因缘不生不灭。故今就因缘辨不来不去。
但理法难明。故寄事释之耳。问八不文云不
来不出。今云何言不来不去。答八不欲破因
果相生义。最后两不穷其内外。若谓必有因
生果者。果为从因内而出。为从因外而来。故
明不来不出。此品欲即事观之。以从此往彼
为去。反彼还此为来。故云来去也。二者通
观一切法无去来义。故说此品。计去来者乃
复无穷。略明七。一世间人取耳目所见言实
有人之动静寒暑往来。二者外道谓。从自在
天来为来。来还反为去。复云无因而来无因
而去。三者二世有部从未来来现在。从现在
谢过去。四者二世无部未来未有。而假缘故
来缘离则去。五者成实大乘义云。从无明识
窟流来入三界初起一念善因为来。反原而
去。六者昔地论师义乖真起妄为来。息妄归
真故去。七者摄大乘师明。六道众生皆从本
识来。以本识中有六道种子故生六道也。从
清净法界流出十二部经。起一念闻熏习附
著本识。此是反去之始。闻熏习渐增本识渐
减。解若都成则本识都灭。用本识中解性成
于报佛。解性不可朽灭。自性清净心即是法
身佛。解性与自性清净心常合究竟之时。解
性与自性清净心相应一体。故法身常报身
亦常也。如此等人并计来有所从去有所至
必定封执。言有来去者则五眼不见故无此
去来。三者如文。明观即事去来故无有去来。
明破去来品故肇师物不迁论云。观方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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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天而不周。问江河竞注。云何不流。既云不
流云何竞注。答世俗之人之常情如所问也。
二乘之人未得并观。亦不能知然。大士得不
二观不坏假名而说实相。故注而不流。不动
真际建立诸法。故不流而注。问此事难信云
何晓之。答近而不可知者其唯物性乎。言动
而静似去而留。可以神会不可以事求。请陈
近喻以况远理。如吾身在他乡梦还本土。既
觉已后身竟不移。故知虽去不动不动而去。
一切诸法喻之如梦。以有一夕之眠则有一
朝之觉。既有长夜之寝亦有朗然大觉。周旋
五道喻之如梦。正观达之实无往反。称之为
觉。问前云此品释经中无去来义云何释耶。
答经文甚多今略举其要。净名经云。不来相
来不去相去。来无所来去无所去。即是今意。
涅槃经云。琉璃先来。佛问云。汝为至来为不
至来。答云至亦不来不至亦不来。至是已来
不来。不至是未来不来。我观是义都无去来。
次大品经常啼疑佛去来。而法尚反折之云。
炎中水从东海西海而来。南海北海而去。常
啼答云。炎中尚无水云何有来去。因此则悟
法身无来去义。次智度论解道品。释菩萨正
业亦明无有去来。席卷此文来也。直读此品
未觉为精。若望诸大乘经方知有其深味也。
问且置馀经。净名既云不来相来。此就何义。
释之。答成论师云。实法无来相续有来。故
云不来相来。又云。世谛有来真谛无来。故云
不来相来。地论师云。法界体无来用即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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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此说。直须读经。只来宛然而实无所来。不
得分为二片也。品广分为七。处中为四。略说
二周。所言七者。初以三时门破去法。二以三
时门破去者。三以三时门破初发。四以三时
门破住住者。五以一异门破去去者。六以因
缘门破去去者。七以定不定门破去去者。次
明处中开四门者。从能破门为名者。第一三
时门破。二者一异门破。三者因缘门破。四者
有无门破。大意令众生悟无去来入于实相
发生正观灭诸烦恼。但受悟各异。故开多门。
所以有此四门者。以计去来是起动之法必
堕三世故。前就三时门破。外云。三世若无。眼
不应见故就一异破眼所见。复谓因缘去来
不可一异故次破因缘。病乃无穷观门非一。
今欲领其大要散其所封故次有无门也。次
虽有四门合之为二者。初周略破去来。后三
广破去来。又初周总破去住。后三别破于去。
又初周直破去来。后三破眼所见。又初周但
就有为门破。后周为无为一切破。今宜依四
门。就初为二。第一破去去者。第二破住住者。
虽有四仪不出动静故略观此二。就初又三。
一破法去。二破人去。三破去因。就破法去开
为四别。初长行立。次偈破。三救四。破救。问
曰世间眼见三时有作者。下此立义也。上品
求四缘生果毕竟无从。外人理屈辞穷舌不
能救。故今举眼所见以立义。外道.数论.譬喻
之流同明时不可见。故今但云见时中之法
不言见时。去来是举下足色为眼所见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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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广人狭。四缘摄一切法。是故为广。但内
道所计。故云人狭。此品人广法狭。大小内外
同计去来。故是人广。去来但是有为。故云法
狭。问三时有几种耶。答略有三种。一三劫。二
三世。三三念。今就后立也。而言三时有作者。
法堕三世流动起作。故称为作。又作是业义。
以去即是业故云作也。答曰已去无有去下。
第二论主破外人明三时有。论主即明三时
无。然直观此破未觉其精。望净名经文殊答
曰。若来已更不来。去已更不去。此是三时
门明无去来。但文殊既至方丈大众则谓。来
已名来。是故今略举三时中一谓来已不来。
佛在世时众生利根闻一则解三。故不具举
也。琉璃光至亦不来。不至亦不来。至即是
已。不至是未。三时之中举二门也。次净名弥
勒章具举三时以责无一生记。是故此门可
以穷凡屈圣。则望经精巧也。上半明已未二
门无去。下半明去时无去。已是过去息灭。是
中无去。未是未来。未有去法亦无去。下半破
意者。上半令其受已未无去。已是曾去即时
无去。未是当去即时亦无去。下半即云。去时
不离此二。既信此二无去。当知去时亦无去
也。长行云。离去去业不可得者。业是动之异
名。已去则去息无复动义。若言已去有去者。
此是离去而有动业耳。去法已灭犹有动业。
无有是处也。问曰动处即有去下第三救义。
若作一人立义者上立三时有去。二关已穷。
今但救去时有去。若作二家立义者上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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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即二世无部。就偈为二。上半立有时法下
半明于有无也。动处即有去者立有去法也。
所以立有去法者。由论主前偈下半中明去
时中无去。今对无去故云动处有去也。而言
动者外人谓去粗而动细。去粗即堕已。而动
细即非已。既称为动亦非是未。欲简除已未
故云动也。处有二义。一从所履处名之为处。
二者即目举足动以为处。由上明无去外人
云。即此动处有去。何故无耶。此中有去时
第二句立有时也。以其动必赖时故将动以
證时也。非已去未去者。下半明有无也。若作
一人立义。上立三时有去既被破竟。今输已
未两关也。若二人立义者。上半立现在是有。
今非二世有义也。是故去时者第二结去时
有去也。又分此偈上半立有时。第三句输已
未二关。第四句正立去时去。此分好。长行云。
随有作业处者。随于四衢八达动步即有去
也。答曰下第四破救也。问此破与上何异。答
今观四番可为三类。初一问答是总立总破。
后一问答是别立别破。初总明三时有去故
是总立。总破三时有去故是总破。次但立去
时有去故是别立。但破去时去故是别破。又
初一问答是立三世有破三世有。次一问答
立二世无破二世无义。三者前破去时去是
夺破。明离已未之外无有去时。故是夺也。今
纵离已未别有去时去即开四关责之。故是
纵破也。问前何故将已未夺去时。今纵有去
时耶。答去粗而动细。去粗故可得将已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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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动无从。如人静坐直是人耳。正动一足便
名去者。因此之动称为去法亦名去业。将步
之前名为未去。足动所经名为已去。取其现
动名为去时。取其初动目之为发。当步之动
名之为是去。馀步形此名为异去。足之所履
称为去处。然即众缘和合虚受其名。谛观察
之无一可得。而著相者谓有决定。是故论主
就而求之也。所言四关者。第一无体破。二各
体破。师又詺为失因破。三二法破。四两人破
即是次第。初偈上半牒而不受。下半正破。云
何于去时此牒外义也。外人明已未二时无
有去义。第三时中有于去法故。此去法赖时
而去。是以牒之。而当有去法者。不受其时中
有法而法赖时去也。下半正作无体破者。此
明时无别体故云无体破也。汝既称去时。是
即因去有时。即时无别体。若无别体法何所
赖而得去耶。此非用数论因法假名时离法
无别时以破外人。但外人自言去时有去即
时因于去故时无别体。即法无所赖耳。又时
无别体即是因缘时。因缘时无有自性。若无
自性是即无时。既其无时法何所赖。问此与
数论有何异耶。答数论虽知因法假名时无
有别时。未知因时假名法无有别法。是故异
也。今责成论者云。法赖时去者时复赖谁生
耶。若言因法有假名时而无别时。亦应因时
而假名法无有别法。无有别法而法为时所
生者。亦应无有别时时为法所生也。又若时
是无无更有别法生时者。亦应法是无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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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离法外无别时。云何时生法耶。又并外人。
若时非法法非时而时法异者。亦时非法法
非时。时法应相离。若言理不相离而终异。亦
应理不异而终离。然不异只是不离。不离只
是不异耳。长行前牒上半。何以故下释下半。
初明时无别体即是夺破。次明相离谓纵关
也。第二偈各体破亦云独去破。来意者初偈
无体名为夺破。后之三偈并是纵关。纵关者
纵其时法相离即难破之。又初偈无体破破
无别时部。后三偈破有别时部。破此二即一
切立穷。上半牒而标过。下半难而释过。若
言去时去此牒外立也。上明去时不得有去。
今纵关去时有去。是故有若言之句也。是人
即有咎者标过也。此偈与前进退成过。前明
时无别体故法无所赖即不得去。今明若有
时体可赖时而去。即时法有相离之咎。离去
有去时者。下半正释过也。既言法赖时去。即
离法别有时体也。去时独去故者此传显相
离之失。所以传显相离失者。内法中有二种
计。如数论等因法假名时。离法无别时即无
相离之失。如譬喻部等谓别有时体。法是色
心。时非色心。故须显相离之失。若尔上句
破数论今斥譬喻人。若相离者去之与时并
各独去。独去者两各相离。去不因时是法独
义。时不因去是独时也。又有人言。今去时独
自去故云独去。此非文旨也。第三偈二法破。
来意者初偈得相因而失去。次偈得去而失
相因。故进退为过。外人今欲立相因复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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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之去以为时体免无体之过。二时后去赖
时而去。无独去之咎也。上半牒而标过下半
释过。一谓为去时者。此是以一去法为时体
也。二谓去时去者。复有一法假时而去。问此
有何过耶。答既有二法即有二时。若有一时
应有一法。岂一时之中而有两去法耶。又去
法名身动。既有两动便有二身二色阴也。色
阴既二。四心岂一耶。问曰二去有何咎此生
第四两人破。外人未觉两法之失。是故致问。
又虽知有失而著难便例。是故问也。答中为
二。上半牒而正并。下半释并。二去法是二色
阴既有二色阴。即成于二人。若唯有一人亦
但有一法。故复进退屈也。又若言法二而人
一亦应人二法一也。下半释并者。以离法无
人故法二即人二也。又本是一人。由汝立去
时中有去即成二人。既成二人即一人与去
法往东。一人与去法往西西东。东人复于去
时中去复成二法二人。如是即一人成无量
人。一法成无量法。若尔者即失一人一法。既
失其一何有多耶。故一多俱坏。至此已来即
立法穷矣。问曰离去者无去法可尔下第二
次破去者。问此章为破去者为破去者去耶。
答具有二意。一破去者二破去者去。问依观
门次第人空易得应先明。法空难得应后辨。
今何得前破法后破人耶。答今中百二论相望
者。百论依观门次第故先破神次破法。以外
道未识佛法观门故示之以渐。又外道计神为
主故先破其主也。中论破内学人。内学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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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法空故先破法。问内道既知人空何须
破。答复有不知者如犊子是也。又此论正破
内傍破外。正破内故先破法。傍破外故后破
人。又会法成人。法为人本故先破其本也。问
云何名去者去耶。答总论去有二种。一者法
去二者人去。前章已破法去今次破人去。人
法俱无去即一切去尽矣。又去有二种。一非众
生类去如风行水流。二众生类去。如从此到
彼。上破法去兼破非众生类去。今正破众生
类去。又上破法去破内道。今破人去破外道。
又上破法去破无我部。今破人去破有我部。
或开为四。一立二破三救四重破。今就文有
二。初问次答。问有二。一领前无法。二立后有
人。然此问意因论主生。论主上难云。离法无
人以法二故人亦应二。此是借人破法。又所
以借人破法者。欲借法破人人法病乃息耳。
外人即云。离法无人。以人有故法即有也。答
曰下五偈为二。初开夺破第二纵破。初夺破
为二。上半牒其所受。下半正夺其立者。此不离
之言凡三处用之。初用为难离法无人。法二
人亦二。次外人用为立人有法即有。今还用
为破法无人即无也。然外云。人有法有。论主
云法无人无。论主之言已显于前。外人之立
未彰于后。故有屈申也。去者即不去此第二
纵破。又开为二。初偈开三门而总非之。后
三偈解章门以释非。人多释云。此偈犹是以
三时破也。初句为已次句为末下半为去时。
今谓不然。下外人救还救初句。岂得救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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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时中不能用去法去。次句明不去者亦不
能用去法去。离此已外无第三去也。下当释
之今且就此门破者。上来求去若得。可言去
者用去法而去名去者去。上来求去无从者
何所用。又上明法无人即无。云何于无人法
中而谓人用法去。又既称去者即者无自体。
云何能用法去耶。又去者宛然而不去。如肇
公云。观方知彼去。去者不至方。亦如江河竞
注而实不流。故去者宛然而实不去也。不去
者不去破第二句。此是面目相违。不去人云
何去。若不去人而去。如无罪人有罪无施人
有施。又因去者有不去者。上求去者不可得
云何有不去者。尚无不去者云何不去者去
耶。又去者尚不去。不去者云何去。如明尚非
明暗云何是明耶。去既不去不去亦不去。岂
可亦去亦不去为去乃至非去不非去为去
耶。此即破不有有义。他有既不得为有不有
云何得有。若言不有有者应不去者去。即屈
此破也。然去不得去不去亦不得去。即有不
得为有不有亦不得为有。亦有亦不有非不
有并不成有也。问曰若去者去有何咎。此下
第二纵破释章门。但释初门不释后二。以初
破故后二自崩。又初门是通立通破。以三时
有去者名为通立。破三时有去名为通破。从
此文是别破别立。别立去者去为别立。破去
者去为别破。上破法中亦有纵夺二门通别
两意也。初问次答。此问是外道犊子及成实
等义。并明有人御去法而去。但成实二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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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说也。答曰下三偈为三。初无体破。次两
法破。三各体破。初上半牒而不受下半正作
无体破。若离法别有人体即人可御法而去。
以离法无人体云何人御法而去。问论主用
无体以破耶。答不尔。汝既云去者。即用去以
成者则者无自体。如用指以成捲捲无自体。
非用无体破外有体。又如人作师子师子不
能去。须人御方去。今明。此二相离可得尔耳。
离两脚动无别有人。故不得去。此通得破外
道犊子成实等义。既其易知不烦作也。第二
偈二法破者。前偈是夺破。今二偈并是纵关。
上半牒下半破。破意云。若避前无体而言有
体。今纵有体堕二去。者前之去以为者体。者
后之去为者所用。问二去有何过。答二去法
是二色阴。即二身动。一人二身是为大过。又
人法不相离。法二即人二。人一即法一。汝
一人而法二亦可人二而法一也。又法二即
人二。此之二人各往。东西。则东西去者复用
去法去亦有二去。既有二法复成二人。如是
一人成无量人。具如前说。长行有二论。一本
云。一以去法成去者。二去者成已然后用去
法。此文为定馀本悉非。所以然者。初明以
一去法为人体。次一去法为人用。故成一人
二法过也。第三偈各体破。亦云独去破。上半
牒而标过。下半正明各体。离去有去者汝明
去者用去法必先有去者而后用去法。即是
离去法有去者体也。说去者有去。师云。离去
有去者。外人怀中作如是解。离去别有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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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各体也。又此句意詺外义成上离过。汝先
有者体而说者用于法。故知离法别有者体。
此偈与破去法中各体破全同。但上明时法
各体。今明人法各体为异耳。问前各体破与
无体破相次。今何故在二体后耶。答盖是翻
论者误。何以知然。外人前立三时有去者。青
目就二法破中以结三时中无去者竟。更说
此偈者当知是误也。若非翻论者误则是梵
文本失。复次若决定有去有去者应有初发。
第三次以三时破发。发与去异者取其异静之
义称之为发。动足成步目之为去。故去则是
果。发则为因。世间云千里之行皆因发足。合
抱之本起自毫端。故破发也。至此已来文三
义四。文三者初破去法。次破去人。今破初发。
义四者谓破人法因果义也。就文为二。初长
行次偈本。长行为二。初序立。而于三时中求
发不可得者序破也。就三偈为四。初偈开三
时门。次偈释三时门。第三半偈破三时。第四
半偈总结破。初门为二。三句明三时无发。下
一句呵之。问上云去是果发是因。云何就已
去之果求觅初发之因耶。答此非果中求因。
乃是三时门之名耳。上已用三时门求无去
法。次就三时门求无去人。今就三时门求无
初发。故三时门是能破。人法因果等是所破
也。问何故就三时门破此等法耶。答去法去
人及初发并是起动有为之法。必堕三世故
就三世中求之也。何处当有发者三世中既
无。三世外则是无为。无为亦无发。是故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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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无未释所以无。今释所以无故有此文
也。未发无去时者第二释三时无发。上半释
二时无发。下半释未去无发。未发无去时释
上去时中无发。亦无有已去释已去无发。章
门偈则就三时次第故先已次未后去时。今
释就缓切次第先破其切。后破其缓。以正计
去时有发及已去中有发故也。又是逐文势
钩锁接最后去时无发仍即释之也。问云何
未发无去时释去时中无发耶。答若未发有
时可从时中发。未发竟无时。从何处发耶。问
未发何故无时耶。答发是动发之法。因法故
有时。未发则无法。无法云何有时耶。问若尔
今因发故有时。可得从时中发耶。答若因发
有时即时无自体。时无自体即发无所赖。云
何得从时中发耶。问此与上破法何异。答初
章门偈与破法中初偈三时求去法不可得全
同今此偈与上破法中无体偈全同。好体破
发亦应具有四破。一无体破。二各体。三二法。
四两人。但上以具明今略举初门。即馀三可
领也。亦无有已去释已去中无发。亦具二义。
一者若未发有已去之时可从已去时中发。
未发竟无已时云何从已时中发。二者因发
有时。时即无自体。法何所赖而得发耶。是二
应有发者结上二义应有发。而今尚无。未去
是未来。未来未有时云何得从时中发耶。无
去无未去此第三次破无三时。破无三时者
上来三处用三时破去法去人及初发竟。今
次破此三时。则前破所破今破能破。问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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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何故有此三时耶。既其有时必应有法。
又既有能破应有所破。是故今明。法无故时
无。所破无故能破亦无也。一切无有发者第
四总结破。一切无者谓无去法去人等。但发
最在后。故偏举之耳。何故而分别者。不应分
别有人法因果及三时也。长行云。发无故无
去此明因无故果无也。无去故无去者。法无
故人无也。何得有已去未去去时。此是法无
故无时。亦是所破无故能破亦无也。问何故
呵外人耶。答此章破去事竟。故总结呵也。问
曰无去无去者应有住住者。第二以三时门
破住。破住二意。一先破动今破静。令悟四仪
宛然而未曾动静。二破住为成破去。上就去
门破去。今就住门破去。既其见住则去心必
生。今破其住则无静对动则去心都息。就中
有二。前问次答。问有二。初领前无去次问后
有住。作此问者凡有三义。一者外人虽知无
去而未解无住。故请问之。二者欲举住證去。
三欲有无相待以无去对有住。则是有无相
对也。答中三偈四章。初偈明三时门无住。次
偈偏释初门无住。三上半偈重以三时门破
去者住。次下半偈类破馀法。初偈上半明二
门中无住。下半明无第三门。去者则不住此
是正去则无有住。不去者不住无去可待。故
无有住。又世间有二种住。一者未住二者本
住。本住者不去称之为住。亦是去前住。未住
者息去然后住。亦是去后住。去者不住破其
未住。若正法即有去者而不得住。若其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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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次句破本住。易知。第二偈破去者住。偏释
初门。又例上破去具通别。初门通破住。此
门别破住也。又例上应有纵夺门。上夺今纵
也。上半牒而不受。下半正破。破意云。离去法
无去人。若有去人即有去法便不得住。若息
去法即无复去人。令谁住耶。故人义若成便
不得住。住义若成即无复有人。进退屈也。又
离法无人。汝欲息法令人住者。亦应息人而
法住耶。众事推之毕竟无住。去未去无住第
三举三时门重破去者住。上是夺门。明去者
不得住。今纵。汝必言去者息去法而住者。于
何时中住。已去中是已灭。即无住。未去则未
有住。去时还堕二门。此犹是捉上三时门破
住。至此已来凡四过。用三时门破也。所有行
止法者第四类破馀法。问行止是何法耶。答
生死流转相续为行。涅槃灭生死流动为止。
上以破动静二仪。今破生死涅槃两法。即一
切诸法毕竟无遗也。问品题破去来而不破
于来。不题破住及行止。何故破耶。答品欲释
八不之未故以去来相对。但去来更无两体
此望为去。彼观为来故破去即破来也。今欲
遍穷万法故。动静二仪生死涅槃两法皆不
可得。问今此破意在何耶。答令悟此身不动
不静。非生死流转。亦非涅槃止息。即是以观
发中因中发观。于此身心不起凡夫二乘有
所得心常与道合也。问曰汝虽种种门下。若
开四门初三时门已竟。今是第二一异门破
也。若二周明义初周已竟。今是第二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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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竟。而今更破去去者。当知是重破。故有二
周也。问何故明二周耶。答利根闻初周略破
即解。钝根未悟更广破之。就文为二。初问次
答。问有二。初领前无。而眼见下第二立有去
住也。问品初已明眼见三时有作。今复云眼
见。与前何异。答初明眼见。论主就三时门
求之不得。外人云。汝虽巧难我不能答。而道
理终有。以眼见故。二者上直举眼见。而论主
即破。外人今便反难论主。若三时中无眼不
应见。今既眼见。则不应无。故无则不应见。
见故非是无。所以异上也。又外人反问论主。
有世谛以不。若有世谛即有去住。若无世谛
则是邪见。又真谛可无。世谛云何是无。若言
世谛中无则真谛应有。是则大乱。又若俗无
真有。即色可闻声可见眼应闻耳应见也。三
者外人复云。若无而颠倒故见者有无俱倒。
何故见有不见无耶。又等是颠倒见。无有一
去而见一去。何故不于一人见于二去复于
二人见一去耶。四者汝口说无。我眼见有则
眼见是实。口说难信。有如是等义故。重举眼
见问论主也。答曰下第二破。就文为三。初偈
双牒双定。次两偈双牒双难。后一偈双结双
呵。前长行呵云。肉眼所见不可信者。汝信
眼所见不信论主口破者。宜捡口眼二因。外
人以无明颠倒为因感得肉眼。诸佛菩萨以
波若为因宣之于口。故眼不可信。我破即可
信。又汝现世无明心流入眼故眼见不可信。
我以观辨我心论宣于口。盖从二惠心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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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病人种种横见故口言有物。汝无明热病
横有所见故言有去来。又汝言见一何故不
见二者。此见不见并是汝之倒情。汝见一既
不可信。汝之不见亦不可信。如是五句也。又
此是颠倒与颠倒相应。故所见不乱也。又若
我言无而见有者可受此难。汝自见有。今就
汝求有不得故汝有不可信。汝若执无而见
有者我亦破之也。又云。既称肉眼所见不可
信。何得云佛见世谛与凡夫不异。但有著不
著不同故分凡圣耶。又汝无始来作此信不
得解脱。欲得解脱不应信此六情。故信波若
则不信一切法。信一切法则不信波若。波若
生则一切法不生。一切法生则波若不生。二
河倾满亦复如是。外人既举眼所见可信。论
主以一异类破显即事可信。故就一异求之
不成也。又一异捡不可得。当知慧眼所见现
可信也。如因缘品世间现见故世间眼见也。
问一异捡云何现可信耶。答汝言眼见有去
人去法者。汝眼为见其是一物。为见是其二
物耶。即事责之则外人于眼见事便尔无对。
故眼见事不成也。又作一异破者然计有去
者即是我见。我见为一异本。一异是断常本。
断常是六十二见本。故大品云。譬如我见摄
六十二见。故知我见为本。由有我故推我与
阴一即阴灭我灭。成于断见。阴与我异。阴灭
我存故起常见。故一异是断常本。既有断常
便起六十二见。从见则起爱。爱见因缘故有
业苦。今破一异之本则枝末之见自倾。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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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德无不圆不可为无。故得中道法身也。
又一异是十四难。一异既倾十四难便坏也。
问一异为破一人为破两计。答若直举眼见
救义则一异破一立也。若执一异则破二人
也。问何人执一异耶。答若直取色法为身动
故名为去法。去法成人名为去者则非僧祛
等四外道义。以四外道并计色与神异。而自
执神与觉一异有四师耳。若总以五阴为身动
名为去法者。即亦是四外道义也。而成论师
明假有即实义异实义。即入今二门责之。又
成论师计假人有体有用。是计异义。计假人
无体还以五阴为体。是人法一义也。初偈双
牒双非。易知也。次两偈双牒双破。破一中
上半牒下半破。所以举作作者并去去者。以
去去者一义过昧。作作者一义过显故将显
以并昧也。作是瓶此是色法。作者是人非色
法。汝去亦是色法。去者非色法。去去者既一。
则作作者亦一。若一者二俱有情二俱无情。
二俱有色二俱无色也。师责成实义云。汝人
起善恶。善恶是所作。人是能作。若一则无能
所。若有能所则不得一。若一复有能所则是
亦一亦异。亦异故有能所。亦一故无能所。又
能所既一起善恶。既有两法应当两人。若人
一则善恶应一。又如人起四心四心迭代。四
人亦尔。若人一则四心应一。他又云。人能作
善恶不当善恶。心为善恶体不当解惑。今问。
若解惑与心一则心一。则解惑应一。善恶与
人一人一。则善恶一。若人不当善恶何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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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外。柱应在四微外。又若异心别有善恶应
异青黄别有色也。第二偈上半亦牒不半破。
而将离以责其异者。亦离显而异昧故也。汝
既得异应得相离。相离有五。一者东西离。去
若在东者应居西。二者有无离。未有去法应
先有去人。未有去人应先有去法。三存亡离。
去人死去法应存。去法亡去人应在。四去住
离。去法自去而人自住。去人自去而去法应
住。五不相成异。人法既异。则不相成。如牛二
角。长行为二。初双牒。总唱有过。次何以故
释一异过。先释一次释异。一中为三。一标错
乱及破因缘过。因去有去者下第二双释。一
中下第三双结。释中有二。初释破因缘者。既
因去有去者云何言一。故是破因缘。又去下
释错乱有二。一人法二常无常。人通四仪是
故为常。四仪迭代兴废。故名无常。非是破
外道人常义也。若一应俱常俱无常。唤人应
得法召法应得人。故是错乱。一中有如是过
者第三双结。或解云。释一中三过一结。三过
者第一门法体乱过。又去名为法下第二名
乱过。人常法无常下义乱过。夫论谬立不出
三乱。谓体名义也。一中有如是过者第四结
也。异中亦应有三离。一东西离。二有无离。三
存亡离。四总结。今略无初离也。第三段上半
双牒下半双呵。易知也。因去知去者第三因
缘门破。有此门来凡有三意。一者前破一异
破人法体。今因缘门破人法用。故二偈文并
称不能用则体用俱寂。二者上破一异。而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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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于阴故不可言异。如别有火体不可与
薪一。而因托于薪不可言异。虽不可一异而
人能御法法能成人。有人法用义故今破之
也。三者上来破性人法。今破因缘人法。则
性空因缘空义也。二偈为二。初偈破者不能
用是去。次偈破者不能用异去。是去者是者
所因。去者不能用。异去者非者所因。去者亦
不能用。而此二偈反覆相成。初偈免二去而
堕无用。后偈若其有用便堕二法。又初偈破
不得动第一步。第二偈破不得动第二步。尚
不得动第二步。况千里行耶。故一切法无动
转者也。初偈上半明人不能用法。下半明法
不能运人。因去知去者此牒外人义。若端拱
静坐此直是人耳。不知是去者。以其因动足
即知是去人故云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者论主破也。是去即者所因去。而者不能用。
若离去别有者体者可能用去法。今因去知
者。则者无自体。云何能用去法。又无自体即
无者。谁用去法耶。如因色心成人。若未有色
心则本无有人。既因色心成人。离色心无人。
人云何还能用色心耶。又不得色心成人。凡
成必有能所。色心是能成人是所成。今离色
心无人。云何色心是能成人为所成耶。先无
有去法下半有二义。一释上半。若去者之前
别有去法。可因法知者者能用法。今因者有
法者前无法。云何因法知者而言者能用法。
此则上半破其者能用法。下半破其因法知
者。次意上半破者能用法。下半破法能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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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则去者之前无有去法。云何言法能运
者。长行云。是去法未有时无有去者。此明因
法有去者。者无自体故不能用去法耳。亦无
已去未去去时。未有去法非但无者亦无三
时。明因法有时耳。既因法有者者无自体。云
何者于三时中用得去耶。如前有城下释下
半。初举譬反释。先有人后有城人可趣城。前
有法后有人法可运人。而人法互相因不得
先后。云何言先有法而能运人。复何得言先
有法因法知人耶。第二偈破异去。上半牒下
半破。外云初动一步是者所因去。以去法成
者体者可不能用。今进第二步异于成者之
去名为异去。此去既不成者体。则者应能用。
是故破云。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初去以
成者体。次去为者所用则是二去。二去则二
动二身。如上无量过也。汝若言至第二步时
初步已灭无有二法过者则但有后步。则唯
有成者之去则者不能用。同初偈过故免二
去则堕无用。得有用则成二去。又初步成者
体者无自体。云何得运初步进至第二步。又
纵将初步进至第二步。则至第二步时犹有
初步。则一人有二去。无有是处。凡论有去
要初步灭进至第二步。无有将初步至第二
步第二步时犹有初步也。故偈云。于一去者
中不得二去故。又初步灭则者亦灭不得至
第二步。初步不灭犹有初步。亦不得至第二
步。故一切人无有动步之义也。又一去成者
体。此是前时去。一去成者用。此是后时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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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恒是一去只有成义无有用义。故偈云。于
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又若后时去犹是前
时去。当一人则有前后两时去。亦一时中有
前后两法。前后两时何有此义。又当前时去
只有成者体。者用何物得至后时耶。如藉此
五阴四微以成此人柱。即此人柱尚不能御
此阴此微。云何能御后时之微阴耶。又前时
之去成者体而未能去。则不名去法。若名去
法则应能去。若能去何用后时去耶。又举例。
如前时之眼成者体者不能见。后时之眼被
者用方能见。何有此义耶。又后时之眼不成
我体则是他眼。何有此人用他眼耶。决定有
去者第四有无破。亦云决定不决定破。夫论
有去人去法要须具三。一假时而去。二有人
法之体。三有人法之用。三时门破其假时而
去。一异门破其人法之体。因缘门洗其人法
之用。此三若无则一切尽矣。而汝意犹未已。
今更以两门领其大要。人法俱有则不成人
法。人法俱无则不成人法。故有此门也。又
初二门破性。因缘门破假。性假若空则一切
都坏。若踟蹰道门怏怏此旨。今更两门令滞
情永寂。若定有即常。常无有去。定无则断。
断令谁去耶。又决定则不因法有人。人本实
有。不决定即是因法有人。人本实无。此二即
总该一切。不因法有人人是常人。因法有人
人是无常人。又不因法有人人是实人。因法
有人人是假人。破此二即一切皆尽。又不因
法有人别有假体。因法有人则无假体。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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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法。次半偈明定有法无法人不能用。三
半偈结人法能所一切都空。初偈为二。上半
明定有人。不能用三去者。既决定有人体即
不因去法成人。此人是常。常即不动。云何用
三去。又不因法有人人独自有。应独自去不
须用法。复是不用三。又决定有者者不因法
成。者不因法成即无有此者。谁用三去。又既
决定有者则决定有法。法自能去何须者用。
又不因法有人人应常去无有息期。以无去
法可息故。下半若因法有人则人无自体。
无自体则无人谁用法耶。又无自体即同上
不能用是去过也。此偈上下半进退破之。上
半明有人即不因三去。下半若因三去即无
有人。故上半有即不因。下半明因即不有。又
上半破外义下半破内义。上半破犊子及假
有体下半破假无体也。馀二段易知。长望论
意不可思议。住而不静去而非动。履地而无
处岂非不可思议耶。长行释三段即三。释上
半为二。初别释三事谓人法时。以立中要具
此三故也。若决定有去者此释偈中不能用
之辞。即是释破也。夫因去有者者息去而住。
既不因去有者者即无去可息。即者常应去
都无住期。故云不应有住也。释下半有二论
本。今用一本云。因去法得名去者。若先无
去法即无去者。此文为正馀本烦也。不得言
定有不得言定无者。若作破义结破上定有
定无。俱不可得故云不得言定有及定无也。
若作立义因缘义不可定有。不可定无也。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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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言定无。此用二谛互破其定有定无也。
又世谛是因缘有不可得言自性有。真谛是
因缘无不得言自性无。此破性有无明因缘
二谛也。又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无并就世
谛世谛是假有。假有不可言定有。假有不可
言定无。假有不可言亦有亦无。假有不可言
非有非无。此是世谛假有绝性有无四句也。
而绝假有者乃是真谛。世谛假有既绝四。真
谛假无亦绝四。故二谛并四绝也。然二谛意
乃多具上来诸义也。如幻如化幻为十喻之
始。化为十喻之终。故举初后也。幻去宛然
岂是定无。幻去非去岂是定有。成上非定有
无之言也。又求彼人法虚恍不能得故名如
幻化耳。不执虚破实也。
中观论疏卷第四(本)
中观论疏卷第四(末)
释吉藏撰
* 六情品第三
问何因缘故有此品耶。答二十七品犹是二
十七门。所入更无异。为通入诸法实相之理。
唯此一理名之为实。自斯以外并皆虚妄。故
智度论云。唯除实相馀一切法并名为魔。所
以然者。一切诸法皆是虚妄。又能生烦恼。烦
恼生业。业生苦果。故名为魔。实相之法不可
取著。是灭烦恼处。故不名魔。问实相何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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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不能著。若以无心著实相实相竟非无。
如是亦有亦无非有非无四句内外并不能
著。故不生烦恼。既不生烦恼会于实相能灭
罪累。故论云。譬如蛇著一切物唯不能著火
炎。波若如火炎四边不可触。以烧手故。是
以众生能著一切法不能著实相。实相既是
灭烦恼处。是以二十七门并为通于实相。实
相若显便发正观。正观若发戏论斯亡。是以
论初云。能说是因缘善灭诸戏论。盖是十方
三世诸佛菩萨经论之大意也。问若尔何故
有二十七门。答龙树开诸门者但为入理。意
不在门。若不取所入理为正而但寻究通理
之门。或前或后或破或立者。如是之人住在
门外竟不能入理。论主意在入理不在于门。
而人在诸门不在入理。与论相违非师资之
道。又寻究诸门既不入理。则旧惑不除更于
门处起新烦恼。可谓服于甘露还成毒药。故
亦不应问次第也。而复须明次第者。上就动
静四仪显于实相。令发生正观灭诸烦恼。今
就六根显于实相。令发生正观灭诸烦恼。若
前门已悟不须此品。但为根性不同受悟各
异历法观之。故复说也。问何故就此身心显
于实相发观灭惑。答一切凡夫于此身心常
起爱见烦恼。以烦恼故有业。业故受苦报。今
观察此身本来寂灭即是实相。既是实相便
是法身。故净名经云。观身实相观佛亦然。盖
是一论之通意也。次别明六情次去来者。因
缘品释八不之始去来品解八不之终。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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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切毕竟空者。经明十二入摄一切法。云
何言一切法空。若一切法空不应说十二入。
故上二品总破一切法。今对论主总立一切
法。故说此品也。二者接次钩锁相生者。上品
初外人举世间眼见三时有去。谓过去已去
未来当去现在正去。论主即就三世舍无有
去。过去既谢。去法已灭。即无有去。未来未
有。亦无有去。现在一念不停。举足便灭。亦无
有去。惑者问云。若三世无去即眼不应见。既
有眼所见不应无。论主更以三门求眼所见
竟不可得。何所见耶。今外人复云。若无所
见去来应无能见之眼。既有能见之眼宁无
所见去来。故此品观无能见之眼即入实相
与实相相应。既与实相相应即不受此六根。
以不受六根名为法身。为众生故化生五道。
说此法门使物了悟。亦得法身。是以次去来
品观于六情。问云何名于眼情。答计于眼情
凡有七种。一者世俗之流但云眼能见色。而
不能穷究本末原由。二者外道之人云五尘
生五大五大成五根。但眼内火大偏多。故眼
能见色。耳内空大偏多。故耳能闻声。鼻根
地大偏多。故鼻能闻香。舌根水大偏多。故舌
能知味。身根风大偏多。故身能觉触。意根既
是心识非五大所成。若是肉心为地大所成
也。三者复有外道。谓但以一尘成一大。如色
尘成火大。而火大成眼根。故眼能见色。声尘
成空大。空大成耳根。故耳能闻声。味尘成水
大。水大成舌根。故舌能知味。香尘成地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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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根。故身还觉触。四者毗昙人云。眼耳鼻舌
四根为十微共成。谓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及
眼根为九。而此眼根附著身根。故有十微。身
根但有九微无眼等四根。故论偈云。极微在
四根十种。应当知身根九馀八。谓在有香地。
五成实论云。四微成四大四大成五根。五根
是假名无有实体。就三假辨者。四微是法假。
五根为受假。众生是名假。六者犊子部云。四
大和合成眼。别有眼体异于四大。上来六部
并云有眼。第七方广道人云。但见四大无别
总眼。总眼既无亦无四大。故一切法空。如龟
毛兔角。问论主云何破此诸计。答凡有此眼
根见于好色即起贪心。若见恶色便生瞋恚。
见不好不恶即生无明。因三烦恼发于三业。
三业因缘往来六趣。总上六部于眼起于有
见。方广于眼起于无见。有无是六十二见根
本。有无既成诸见便立。若有诸见必有于爱
见。爱见烦恼不得解脱。今破此有无二见即
爱见不生便得解脱。问云何破耶。答观此眼
根本来空寂。故不同六家之有。虽毕竟空而
眼见宛然。故异方广之无。故净名经云。有
佛世尊得真天眼。悉见诸法不以二相义。华
严经云。眼根入三昧耳根起正受。观眼无生
无自性。说空寂灭无所有。如此等文并明眼
根宛然而无所见。虽无所见而无所不见。故
空有无碍。空有既无碍一根为六用六根为
一用。用能为无用。无用而能用。以用无碍是
故唯佛得称为我。我者谓自在义也。又双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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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诸烦恼如鸟投网。二乘有六根即不能无
六。若入观无六根。即不能为六用。如净名呵
阿那律云。眼若作相则同外道。若无作相即
是无为。不应有见。故失对当时受屈于二难。
今明。菩萨了六无六无有碍相。则越圣越凡
故说此品也。又说此品者。法华明六根清净
普贤观经忏六根罪。彼经云。若有眼根恶业
障不清净。当诵大乘经思念第一义。是名忏
悔眼能尽诸恶业。故知欲为真实忏悔当依
此品观六根毕竟空。大集经云。若有说言。眼
见色乃至意能知诸法。是人流转生死中无
量亿劫受诸苦。如是诸大乘正以观六根为
入道之要。是故此品总而释之。又有此品来
者。从因缘品至此有三立三破。初引毗昙论
立。次引去来事立。今引经立。以备破三立故
有三破也。又有此品来者。上两品求生灭去
来毕竟不可得。外人便谓。论主能见诸法无
生灭去来。故上云。世间眼见故。若尔终有能
见之眼所见之境。是故今明。既无生灭去来。
岂有能见所见。即上破于生灭今泯于境智。
故有此品来也。品八偈为二。初偈立。次七偈
破。立中先长行问。所以引经者。既是经说。则
必有六情。若无六情佛不应说有。又论主若
言无六则破佛经。若不破佛经则六情便有。
既有六情。上因缘去来岂得无耶。又上品云
肉眼所见不可信者。佛不应说之。既说六情
即六情可信。偈为二。上半列六情体。下半明
六情用。行者缘也。六情缘于六尘也。又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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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毗昙。婆罗门问佛。何法摄一切法耶。佛答。
十二入摄一切法。今观十二入空则一切法
不可得也。问意可是情馀五云何是情。答意
当体名情。馀五生情识之果从果受称也。六
情亦名六根。五根能生五识。意根能生意识。
六情亦名六依。为六识所依。六尘亦名六衰。
令善衰灭。亦名六欲。是人所欲故也。但解见
义不同。外道以神我能见。犊子亦明我能见。
论人以识托眼根故识能见。虽用识见要须
人御然用识见。本是昙摩多罗人义。毗昙人
以根能见。故眼根是清净色能见外法。虽用
根见要须识在根中根即能见。若无有识空
根不见。故用识能了别。异部人云。慧数是能
见。复有人云。诸心数和合能见也。答曰无
也第二论主破。就文为二。初长行标无。次偈
本释无。问外人引经明有六情。论主明无岂
非破佛经耶。答然外计我与六情俱是妄。谓
佛欲借于六妄止于我妄。执教之流遂言实
有六情。故不解佛意。又佛说六情是妄者。意
欲明六是空。而外人谓有妄。故亦不识佛意。
又佛意说六是世谛。寻如来意欲令悟第一
义。故说世谛。而小乘人谓实有六不知第一
义。今言无六意。乃申佛说六意也。故涅槃
云。为令众生深识第一义故说世谛。若众生
不因世谛入第一义。诸佛终不说世谛也。佛
说六者此明不六六义。欲令众生因六悟不
六。而外人谓是定情便成六故六。非但不知
不六六。亦不能悟六不六。故外人是破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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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申第一义谛。既申二谛即发二智也。又
佛说此六令悟不六。即于六内不起诸烦恼。
而外人无始已来有此六根起诸烦恼。而禀
佛教更复推斥诤于六根。故惑不除新病更
起名破佛。论主与此相违。故名申教。问夫论
说法不离二谛。今言无六依何谛耶。答二谛
之中并无此六。世谛文中无性实六。第一义
中无有假六。故云无也。偈本即是释长行。汎
论有四句。一偈释偈。二长行释偈。三长行释
长行。四偈释长行。第二七偈破为二。初有
六偈正破眼情。次有一偈类观馀五。六偈即
分为六。第一偈正破。第二指前破。第三重破。
第四法无故人无。第五人无故法无。第六偈
因无故果无。今束此六偈为二。初之五偈正
破见因义。第二一偈破见所生果。就五偈中
复为三类。初三偈破眼见。第二半偈破色见。
第三一行半破人见。三偈即三。初一偈举不
自见况破见他。第二偈三时门破见他。第三
偈就对色义破见他。今是举不自见以破见
他。问上有五家立见今破何人。答遍破一切。
以一切师同明眼不自见而能见他故。举不
自见以况破见他。即遍破一切也。破意云。汝
自体是眼。应见自体。若不见自体即自体非
眼。又若非见而是眼便见非眼也。若尔应有
离见之眼。亦应云离眼之见。又此难毗昙最
切。彼明根是色。既能见他者亦应自见。彼救
云。眼根是不可见有对色。故不可见。今破
云。眼体既不为他所见云何能见他。如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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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能见他识应能自见。若言识非是可见法
云何能自见。若尔非是可见法云何能见他。
破人见亦类同之。又总难众师眼不自见能
见他者。此即半见半不见。应半眼半不眼。若
从半见作名名为见名为眼者。亦应从半不
见作名名为不见名为不眼。所以然者。自即
为亲他即为疏。既从见疏名为见者。从不见
亲应名不见。又数人明眼具十微而别有眼
微。破云。眼是众缘所成无有自性。云何言实
有眼不自见而能见他。成论眼是假名无有
自性。若无自性即是寂灭。云何执眼定能见
耶。问曰眼虽不自见者救意云。灯能所俱是
色入。故自照复照他。眼能见是眼入。所见
是色入。是故见他不自见。此毗昙救也。依论
人救者。眼能见是识所见为色。故能见他而
不自见。犊子及外道同云。人是能见色是所
见。同明人不可见色可见故。所以但见他不
自见也。引火者依数人能烧是触所烧具四
微。故火不能自烧而能烧他。智度论亦云。色
具能照触具能烧。与数人大同也。答中为二。
上半明火不能成见法。所以然者。眼即悬瞩。
火到薪方烧。不应举合而救离也。又云。观汝
此义应是自烧不烧他自见不见他。何者火
烧薪薪于火是自。所以能烧薪耳。若是他者
何故不烧馀薪耶。等是他等烧应。不尔等
应不烧。而烧被烧之薪不烧馀薪。即被烧
之薪非他即是自烧义也。见义亦尔。眼见于
色色于眼是自。故眼能见色。若是他者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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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色耶。而不见非见之色但见于见色。当知
色于眼是自故见。于他即不见。此乃是见自
不见他。何名见他不见自。又火喻不能成眼
见法者。离眼有色离眼无火。故不应举不离
以救离义。如百论云。离泥无瓶而眼色异故
也。下半释不能成。举三时门破者。一欲遮
其后救。论主引灯为并。外人举火来救。今破
火竟。或可更引刀指于自无能于他有用。故
举三时门遍破一切于自不能于他能也。二
者欲令外人因前观门通彻于后。是故指前
而破于后。三者上夺不自见即不见他。今纵
见他故开三时责。即前夺后纵也。复次见若
未见时下。依偈数之此是第三重破。重破者。
上三双已周。初偈举自破他。次偈正破他。即
自他一双。二者初偈就法说破。次偈喻说破。
谓法譬一双。三初偈正破。次偈指前破。即三
周破竟。今复破之。故名重破也。就三义破眼
见者。初偈举不自见况破见他。次举三时门
正破见他。此二是就眼破眼也。今第三就色
破眼见。眼未对色不名见。因对色方名见。即
见义在色不在于眼。二者云。眼即是见见即
是眼。既见未见常名为眼。即应见未见常名
为见。今有时见有时不见。即有时是眼有时
是非眼。三者若见未见常是眼。亦应眼未眼
常见。四者难云。若眼是见眼遂有时见不见。
亦应见是眼见遂有时眼不眼。若无有见而
非眼。亦应无有眼而非见。五者难云。若眼有
时见有时不见。即知眼未必是见义。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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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和合时空无所有。如色未与眼合时即无
色。既无色亦无眼。未合既毕竟无。云何将无
可令有耶。又何得因缘未合时无。只因缘合
时亦无。如眼因色故有见见乃属色。色因眼
故可见可见乃属眼。若尔岂得言见但属眼
可见属色。见既不属眼岂复属色。可见既不
属色宁复属眼。故知眼色无自性。无自性故
空。所以华严云。观眼无生无自性说空寂灭
无所有也。七者依文难云。眼既是见义。未对
色时能见可名见耳。未对色时毕竟不见。后
对色云何得见。成论文云。同性不依时是眼
而不见。同性者未见眼与见时眼同是眼性。
识未依时即不见。若尔识依故见不依即不
见。即见无自体。又眼是见义不见亦名眼。色
是碍义不碍应是色。复次二处俱无见法者。
依偈是第四明法无故人无。就义破者。上三
门破眼无见义竟。今第四破色无见义。所以
破色无见者。承第三偈生。上云对色方见不
对色不见。即见义在色不在于眼。恐外人复
云色应有见故。次破色无见也。今更腾前偈
意他问。无眼时不能见云何属色。答无色时
不见。对色方见。遂言眼见色不见。亦应今色
对眼方见。应是色见眼不见。又眼对色而云
眼见色。亦应色对眼色见眼也。他救云。虽复
相因而从胜受名。如因水土谷子而牙得生。
而名谷牙不名馀牙。今责云。汝无水土牙终
不生。何故从胜受名耶。二处俱无见者有三
义。一是眼处。二是色处。二俱无见。眼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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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见处。上责见成非见恐外人云见不能见
即非见应能见。故名非见亦不见。同前缘尚
不生何况非缘。三者是眼处人处。上已责眼
不能见恐外人云独眼不能见须人御眼方乃
得见。故明人亦不见。若人能见盲亦有人。应
能见也。偈上半明法无下半辨人无。见不能
有见指品初三偈破也。非见亦不见即此偈
直非之。既称非见云何能见。下半正明人无。
即是第三破人见义。上破毗昙云眼见义。今
破外道犊子及成论假人能见义。问云何是
法无故人亦无耶。答眼既不能见。即知人亦
不能见故是法无故人无也。若言人见盲既
有人。何不用耳见耶。破成论云。识既能见。识
托耳何不能见。若要用眼方见不用眼不见。
此是眼见。何关人见。破识亦尔。识要托眼方
见托馀不见即是眼见。何关识见。长行前释
上半次释下半。释下半为三。初牒。何以故
释。有进退二难。初明人见即盲人应见。次明
眼见即人堕盲。后举偈结。易知也。复次离见
不离见依偈是第五人无故法无也。若破三
种见义犹属第三破人见义。偈为二。上半明
人无下半辨法无。上半举离不离释前偈下
半法无故人无。若离见有见者盲人应能见。
而盲不能见。即离见无见者。若不离见有见
者。即见在眼而者便无见。即亦无者。下半明
法无。本由者御眼见色。既其无者。即无能御
之人便无所御之眼。故无所取之色。长行云
有无即是离不离。有是不离。以有见即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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偈是第六明因无故果无。所言因者。眼色和
合生于眼识乃至四取。故眼色为因识等为
果。若望品意从品初都是破见因竟。谓求三
种见不得即明无因。是故今第二次明无果。
见可见无故近牒第五偈下半远牒一品破
也。识等四法无者破无果也。依成实义眼色
和合生于眼识。识生想想生受受生行。次第
取假实境。上既破无眼见色。即四心不生也。
依毗昙义者。上以破无眼见色。今次破无四
法。四法者眼色和合生于眼识。眼识所以得
生。次由触触和合根尘。以触和合根尘即生
苦乐舍三受。三受后次生爱。虽生馀心数但
受是三界果报主故偏说生受。三受后次生
三毒。但爱是三界受生本故偏说爱也。众事
分正明此四法。与今长行同。大品亦明眼触
因缘生受乃至意触因缘生受也。四取者婆
沙云。四方驰求名为四取。胜鬘经以四住地
为四取。故云有漏业因四取为缘生三界内
也。今此中别明四取。依毗昙总摄百八烦恼
为四取体。三界有利钝二使。各开二分。欲界
钝使取外五欲名为欲取。上二界钝使不取
外五欲不名欲取。但取内法名我语取。三界
四见为见取。三界惑取名为惑取。钝使就界
分二。利使约重轻为两。惑取虽一但内外二
人计非道为道。此过既深。故独为一取。馀四
见合为一取。成论明四取其体即局也。等诸
缘者四取既无。即不起三业。三业无故未来
二果亡。观见可见空。即十二缘河竭佛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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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二类破五情等法。释根尘合离有二师。
数云。三根合谓鼻舌身。三根离即眼耳意。成
论总六根四句。眼但离不合。鼻舌身但合不
离。耳亦离亦合。闻外声为离。闻耳鸣为合。意
非离非合。以无形故。今此偈总明六情不可
得离合之性即空也。
* 五阴品第四
上已观六情。今复观五阴者。以受悟不同宜
历明观行也。二者诸方等经明阴入界空。今
欲释经历诸空义故。上明界入空今次观五
阴。问经何故说阴入界空耶。答大集经诸魔
子令舍利弗舞。身子答云。汝当舞我当歌。歌
曰我今不求阴界入。无量世来虚妄故。若有
贪求如是法是人终不得解脱。魔子闻之发
菩提心。故知见阴界入不得解脱。知本性空
便得道也。又如大品明菩萨习应波若。命初
即云习色空受想行识空。是名与波若相应。
佛在世利根直闻色空便能得道。今为钝者
广解释之。令与波若相应。是故观于五阴。问
大小乘经论皆前明五阴。次十二入后十八
界。上六情品具破界入。偈云。此眼等六情行
色等六尘。则是十二入义。后偈云。识等四法
无。即明无六识。即是破十八界。今何故先破
界入后观五阴。答因缘去来释八不始末。即
辨一切法空。外人不受一切法空故。引佛说
十二入摄一切法證一切法是有。故前破十
二入及十八界。界入既竟始得观五阴空耳。
二者钩锁接次相生者。因缘品明一切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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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来。次举能见之眼来救。是故次破六情之
用。破用既竟复引五阴法体證有于用。故今
破阴体也。阴入开合者。依毗昙十二入中十
种色入并法入中少分无作色以为色阴意入
即识阴。法入除无为。取想受为二阴。馀即行
阴也。阴与界开合者。十八界中十色界及法
界少分无作色为色阴。七心界为识阴。法界
中除无为取想受二数以为二阴馀为行阴。
界入开合者。五根五尘及法入二门相似。唯
异开意入为七心界耳。问何故偏取想受二
数为二阴。答略有二义。一者想能生见。受能
生爱。二者想修无色受修初禅。有此强力。故
偏取也。成实明十四种色为色阴。五根五尘
及以四大。毗昙以四大是实法故属触尘。成
实触是实法四大是假。故离之也。昙摩多罗
部但明十种色无有无作。俱异数论。次大乘
有三释。一云佛果有色故涅槃云。舍无常色
获得常色。二云佛果无色。而经云有者此是
妙有炳然。故云色耳。三释云从七地已还此
即有色。八地以上无复有色。亦无四心。故地
经云。尔时过意界住在智业中也。通称阴者
谓阴盖为义。有此五阴盖于众生不得解脱。
如雀在瓶物覆其口故云阴。又云阴者阴杀
也。其义主杀。以此五法能害慧命。是故经中
喻旃陀罗。罗什后翻名为五众。以此五法共
聚成人目之为众。又此五法各有众多。如色
阴有无量色。馀四亦尔。故名众也。问云何
观五阴耶。答众生已受五阴身常为所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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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而内道外道小乘大乘更封执五阴种种
异说。或言前后或言一时。或言佛果有色或
云无色。故内外大小互兴诤论。各执己法为
是他说为非。如此之人不能除旃陀罗。而于
五阴复生诸见。即旃陀罗上更起旃陀罗。论
主今观五阴毕竟不可得。既无五阴亦无不
五亦五不五非五不五。如大品云。行亦不受。
不行亦不受。行不行亦不受。非行非不行亦
不受。乃至不受亦不受。是名菩萨无受三昧。
不与声闻辟支佛共。问五句不受何所归耶。
答若能如此悟者归于本乡。是故经云。本际
为乡绝句为里。而众生任运受此阴身已失
本乡。今大小学人于五阴法复起诤论。是为
失内更复失矣。故去城踰远岐路逾多。又若
能知五阴空。即是舍旃陀罗。又是舍无常色
获得常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问云何得尔。
答以了悟色阴生灭不可得。即无常色不生。
生灭色既不生。即无生灭色便现。故大品云。
诸法若生波若即不生。波若生故诸法即不
生。问若观五阴毕竟空者。佛经何故分别五
阴。答佛分别五者。欲因分别令知五阴是空。
而封教之徒不领阴空但存分别。故失佛意。
又有所分别障慧眼。障慧眼故不能如实分
别。若息分别即除分别障。故正观眼开得实
智慧。既得实智。即得权智能无分别中善巧
分别。虽复分别未曾分别。故宝积叹云。能善
分别诸法相于第一义而不动。问毗昙亦知
五阴无常苦空无我。五阴从因生故无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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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得自在故无我。无我故空。空与无我异
者无离阴我故云空。无即阴我故为无我。与
大乘观行有何异耶。答毗昙观察五阴但得
人空未得法空。故五旃陀罗都未灭也。大乘
不但知五内无我。亦知无有五阴。故始离于
五也。问成实论云。知五阴所成假名人空。复
明五阴实法亦空。与大乘何异。答三藏多明
人空少明法空。大乘多明法空少明人空。所
以然者。小乘尚知人空。何况大乘。是以大乘
多明法空。是故为异。以三藏经多明人空少
明法空。毗昙成实俱学三藏。有得人空有得
法空。又小乘虽明二空未得五阴本来寂灭。
如法华云。诸法从本来常自寂灭性。佛子行
道已来世得作佛。以未得本来寂灭故未到
本乡。是以二乘犹在门外。故犹受变易生死。
又二乘虽知五阴空不知五阴即在佛性。涅
槃经云。众生佛性住五阴中。问若五阴中别
有佛性。与外道阴内有我何异。答了其五阴
本来寂灭名为佛性。不别有佛性住在阴身。
品有九偈为二。初七偈求五阴毕竟空。第二
两偈叹美毕竟空。小乘五百部闻五阴毕竟
空如刀伤心。大士闻之即生欢喜。是故称叹。
法华云。复有住禅得神通力闻诸法空心大
欢喜。是故叹之。七偈为二。初六偈观色阴空。
次一偈观四阴空。色阴粗显。故前观四心阴
昧。即后破。又色阴在初四心居后。又去来
六情观色阴之用不可得。今次观色体空。观
色为三。第一三偈作因果不相离门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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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破。三偈又二。初偈标章门两偈释章门。章
门为二。上半离因无果章门。下半离果无因
章门。问云何是色因果耶。答若即事言。头
足为因七尺之身为果。若就义者如外道云。
从五尘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十一根生色
身。色身为果馀者为因。数人四大造五根。四
大为因五根为果。成论四微成四大。四大成
五根。五根成色阴。色阴是果。馀并为因。数
论同以过去善恶业生此报果也。问因果不
相离云何是破耶。答外人言。色与色因相因
故而有。论主明只为色因与色相因故无。以
相因故无自性。无自性即毕竟空。色本无体
因缘故生。以过去业行为因。今世四大为缘。
藉此因缘是故有色。当知即是空也。如以面
为因以镜为缘。像于中现而像毕竟空。又四
谛品云。果从罪福生。云何言不空。此释经
云色即是空。只以从因生故所以空也。长行
云。除缕即无布者。而缕布互得相因。而惑
者多执一边谓离缕无布布为缕所成。而不
信离布无缕。云缕不为布所成。故除布有缕。
今明缕布相因犹是一例耳。今问。汝既有即
布之缕。复有异布之缕。亦应有即缕之布离
缕之布。若即布之缕。此缕成布。离布之缕
此不成布者。亦应有即缕之布此布成缕。异
缕之布此布不成缕。问何者是即布之缕异
布之缕也。答用缕织作布。是即布之缕。不用
缕织作布。是异布之缕。今因布有缕。此是
离布无缕。不因布有缕。此是离布之缕。问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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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报因因果因灭于前果生于后。即是离色
因有色。若望毗昙。四大为能造色为所造。其
体既异亦名为离。成实四尘是实法。四大及
五根皆是假名。假实为异亦是离义也。答中
为二。上半明相离即堕无因。下半传显无因
之过。文易见也。长行前释上半无因。从无因
而有法次释下半。开为六。一释。二救。三破
救。四重救。五重破。六总结。初如文。问曰下
第二救义。外道中识常者。有解云。识是神异
名。统御为神。神了别名识。故神是无因常也。
有解云。外道亦明识是常。如僧祛云。觉体是
常。觉即是识也。成论文云。莎提比丘计有一
识流转五道。故识是常。答曰下第三破救。初
总非之。有言无义。故云但也。次开二关责之。
有因无因者。因名所以也。若有所以说常即
是有因。不应云无因。若无所以即无事可證。
何以知有。既不可知有。即无此法。同我上
明无因法世间所无。问曰有二种因者。第四
重救。总明因义有二。一作因即是生因。二言
说因谓了因。上明无因无有作因。是故为常。
有言说因。指示令前人知有此法。故有言说
因。答上同我说之难也。然常法有二种了因。
一总了因。即是言说。二别了因。如空以灭色
为相。时假节气华果等。今总證有无因法。故
明有通了因也。答曰下第五破救。六种品破
无虚空。即是破无言说因。又求虚空不可得。
言说与谁为因。馀事后当破。时如时品。涅
槃如涅槃品。识如行品。此论无有破方文。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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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是去来六情也。所以偏破微尘者。内外二
家同以微尘为色本。今正破色阴故别破其
本。问何故云微尘不可见。答外道计尘无十
方分不可见。如百论破尘品。内道明非肉眼
见。故言不可见耳。第六章如文。问曰若离
色有色因下。生第二释离果无因章门。此义
世间外道小乘大乘并言。未有果时有因。即
是离果有因也。答中上半正破。下半传破。长
行言指前破缘品中。是结破四缘中第二若
谓缘无果偈也。若已有色下。第二两偈就有
因无因门破。所以有此破来者。前三偈明因
果不相离破其因果相离。外人便谓果必由
因因必由果而有因果。是故今破其不相离
也。就文为三。初就有因门破。次就无因门破。
第三呵责。因者诸分也。果者总身也。若诸
分之内已有总身即不假诸分所成。若诸分
之内无有总身。虽假诸分终不能生。故有因
无因俱不生果。破毗昙四大中已有色。有色
即不须造。无色不可造。成论四微中已有四
大。本无四大亦作此责。问曰若二处俱不然
下。此生无因破也。外人既闻有无二门俱不
由因。便堕无因之见。问上长行已立三家无
因。今何故复立。答前立常法无因。今立无
常法无因。问上云离色因有色。亦是立无常
无因。答上云离耳。不言无也。外道计邻虚尘
圆而是常。不从因生。阿毗昙云。七微生阿耨
尘。阿耨尘即是有因。七微极细是无因。与
外道异者。一为四大所造有所作因。二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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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分与外道同。成论师二解。一释云。有
中折之不尽则细更复有细因更从因。此同
上有无二门破之。次释云。拆之即尽无复更
细。故名邻虚。乃无四大所造。而为三相所迁。
以其极细不可分之为十方。而在物之东谓
之为西。在物之西谓之为东。故名有十方分。
此是无因而有色也。无明初念托空而起。两
家同是心无因义也。微尘以心为因。心无因
即尘亦无因。答曰下直总呵之。以佛法无有
无因之义故不须破之也。又有因尚可破何
况无因。又上已云。无因法世间所无。故但总
非而已。是故有智者不应分别色。第三呵责。
分别者即上因果相离不相离有因无因等乃
至分别。定有十一及与十四。今并呵之。长行
云。分别名凡夫者。虽有世间外道小乘大乘。
此之四人并立有色。而分别之皆是凡夫也。
以无明爱染者。此明从痴起爱。即爱烦恼也。
然后以邪见分别三世有无。于旧惑上起新
烦恼也。如此之人不能毕故更复造新。即为
五旃陀罗之所害也。今观五毕竟空。即新故
二惑便断。故得解脱也。复次相似不相似者。
此第三似不似门破。上因果相离不相离及
有因无因门穷之已遍。但无始来有此阴身
空观不成有心常现。故论主更开二门以观
察之。又此章来者外人云。今实见杀生短寿。
是相似义。种羊角苇生。倒种牛毛蒲生。是
不似义。水月镜像是相似义。泥瓶缕布是不
相似。一切因果既有似不似。即有因果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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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似不似明二俱不成。由外人倒见有。今求
其倒见有不得故名无所有。若复执无还是
倒见无耳。问似不似云何不成。答见身望头
足总别不同。一多为异云何相似。人别不成
畜生之总云何不似。又似不似犹是一异义
耳。头足与身一身一即头足一。若头足与身
异除头足应有总身。受阴及想阴下。第二倒
破四阴。色心相依。上求色不得。即心无所依。
是故无心。又既已三门求色不可得。今还以
三门求心亦不可得。五阴有三种次第。一依
成论取境次第者。识得实法。想得假名。受
领纳好恶。行起善恶。依毗昙有二种次第。一
粗细次第。色最粗故前说。受觉苦乐亦粗故
次色。想取像貌故次受。行起贪瞋亦粗故次
想。识唯得青黄境故最细。二观行次第无始
已来。男为女色女为男色。故前观色阴。所以
贪色者由乐受故。所以有乐受者。以想取像
貌故。所以想取像貌者。由行心分别故。所以
有行者根本由心识故最后说识。今此文正
是毗昙及诸经明次第义也。今造论者欲叹
美空义而说偈下。第二次明叹美空。问何故
就此品末叹美空耶。答一者随寄一品末并
得论之。二者大小乘经论多就阴门以作观
门。故就此品以叹美之。如毗昙阴内无人故
空。不自在故无我。但空人不空阴。成实二
圣行义于众生中不见众生为空行。见阴亦
无为无我行。菩萨知人与阴本自不有今亦
不无。以大小俱就五阴明观行故。偏约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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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观此身心毕竟空。不受他屈而能屈他。是
故叹空令舍有身心见。又此论二十七品大
明三解脱门。从因缘品至五阴品。并是破有
明空门。今欲结于空义故。就此品末叹美于
空。从六种品去明无相门。作作者品已下辨
无作门。盖是文正意也。问上明有因无因二
俱不成。今因中有果无果皆不可得。若尔空
之与有不成问答。云何言执有不成问答执
空能成问答。答实如所问。若空令人得道有
亦令人得道。故经中或时叹空破有。或时叹
有破空。如涅槃云。汝今勿谓如来唯修诸法
本性空寂。故叹大涅槃名为善有。而惑者不
了各执一边。故谓有是而空非。或谓空是而
有非。故成于诤论。今明空有不二。有是即
空是。空非即有非。空有既不二。空有与非空
有亦不二。既言有即非复有。言空即非复空。
宁可各执空有耶。今言空者是诸法实相理。
不依空即是违理。问答岂得成耶。问理既非
空有何故作空名说耶。答以无所得空为破
有所得有。此是隔节破也。又明有所得人非
但执有是有执空亦是有。今明无所得空无
空亦无有。故说为空破其空有二见。又外道
小乘大乘人心有所依。言有所当。故为有。今
说无依无所得故名空耳。如涅槃十对叹无
所得。无所得有四无碍有所得即无。故有所
得不成问答。无所得成问答也。故初偈明有
所得法师过失。如九十六种外道。小乘五百
部之流。及有所得大乘。不悟诸法实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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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论义人问不成问。又诸法师具二种义。一
者申正。二者破邪。初偈明法师答不成答不
能申正。次偈明问不成问不能破邪。二偈各
四。初偈四者。初句若人有问者假设问辞。第
二句假设答意。第三句明答不成答。第四句
答同问疑。第二偈亦有四意。初句若人有难
问。假设欲问。第二句正明发问。第三句问
不成问。第四句问同答疑。长行为二。初释两
偈文。次释说两偈意。初又二。前明不依空
不成问答。次明依空成问答。前总释二偈。如
人言瓶是无常下别释两偈。即两也。执无常
是内外二道大小两乘人。而正是内人也。答
从无常因生者。瓶从四微成故瓶是无常。以
假和合故有。即缘离故无。地持论云。此是
不成实无常。多是大乘明也。若就毗昙体相
门答者。瓶为四相迁之。是故无常。依成实人
答者。由取相烦恼感得生死中一切无常法
也。因缘中亦疑者。此有进退二过。因若无
常即与果同疑。因若是常即果亦是常。即有
违言之失。今更却责上三义也。如由四微缘
成故无常。四微何故无常耶。乃至责取相亦
尔。如智度论责毗昙云。诸法从四缘生者谁
复生四缘耶。若更有所从即堕无穷。若无所
从即堕无因。无因即常。又缘既不从缘即果
亦不从缘。若欲说其过下释第二偈。上明瓶
是无常。是内道义。今明大小乘人执瓶无常。
欲破外道执瓶是常。而反受外道破。上明不
能申正。今明不能破邪。以僧祛人明种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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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外人云。若诸法但是常无有无常有何过
耶。故知外道立瓶是常也。又外道二十五谛
从细至粗从粗至细。都无所失即常。是彼大
宗。故须就常以明之。汝因无常破我常者。内
道云。现见瓶无常云何是常。外道今牒内此
难也。我亦因常破汝无常者。立有性不失故
常以破内生灭无常也。若生灭无常者泥灭
于前。谁成瓶果。故是失业果报。又眼与瓶
俱念念灭。汝眼云何能见瓶。是无常耶。以我
有性不失故二义俱成也。又六根不能取六
尘即失十二入。故诸法定无常一切法坏也。
又眼念念灭。汝云何得见我欲难我耶。汝欲
难我我毕已谢灭。云何受汝难耶。口亦无常
云何得动口业而论义耶。故著外道难也。若
依空破常下第二明依空成问答也。即是提
婆破外道言而无当破而不执。不立无常迥
破外道。以迥破外道则内能屈外道。不自立
无常不为外所屈。不取空相者此释疑故来。
既言依空破常。即有空可依还为外道所屈。
是故今明不取空相乃至四句心无所依。是
故若欲问答第二释两偈意。世间问答尚须
依空。况求至道而存有耶。非但求道。凡欲
坐禅礼佛忏悔。并须依无所得也。又上就常
无常二义论得失。万义类之。如五百部各有
所执不成问答。九十六道各有所执不成问
答。如今世大小乘学人各有所执不成问答。
中观论疏卷第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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