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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卷一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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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二十四
   刑部
    刑制
   一刑制顺治元年
谕各衙门应责人犯悉遵用鞭责不许用杖○又奏准
   五刑中死罪居二曰斩曰绞明律分别差等绞
   斩互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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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法制罪应死者止用斩刑嗣后丽重典者仍分
   斩绞按律引拟至以板易鞭尤当酌得其中定
   以三鞭准一板○三年除割脚筋法○又旧例
   犯重辟减等者鞭一百贯耳鼻奉
旨耳鼻在人身最为显著此刑永革除之○四年定五
   刑之制一曰笞刑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笞为一
   等凡五等用小竹板折责每十笞折责四板二
   十应折责八板者除零责五板三十折责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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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折责十五板五十折责二十板旗人旗奴
   犯应笞者以鞭代之不折责二曰杖刑自六十
   至一百每十杖为一等凡五等用大竹板折责
   折责之数与笞刑等凡行杖不得过百罪重于
   杖者枷示应枷者先枷后责三曰徒刑发本省
   驿递自一年至三年每半年为一等凡五等各
   依年限应役役满回籍五徒各予以杖徒一年
   者杖六十徒一年半者杖七十徒二年者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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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徒二年半者杖九十徒三年者杖一百到配
   折责四曰流刑安置远方终身不返分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为三等三流并杖一百到
   配折责惟缘坐问流者不杖五曰死刑曰斩曰
   绞皆有立决监候之别五刑之外有迁徙离乡
   土一千里之外安置曰充军较流为重凡五等
   曰附近发二千里曰边卫(初曰沿海/今改边卫)发二千五
   百里曰边远发三千里曰烟瘴曰极边烟瘴(初/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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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远今/改极边)发四千里五军并杖一百到戍所折责
   曰边外为民发边外安置曰杂犯流罪准徒四
   年曰杂犯斩绞准徒五年死刑之最重者为凌
   迟为枭示○又定狱具之图一曰板以竹篦为
   之大头径二寸小头径一寸五分长五尺五寸
   重不得过二斤一曰枷以乾木为之长三尺径
   二尺九寸重二十五斤一曰杻以乾木为之长
   一尺六寸厚一寸一曰铁索(即钳也/一名鍊)以铁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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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七尺重五斤一曰镣以铁为之连环重一斤
   徒罪以上用之命盗重案供辞不实男子用夹
   棍以梃木三根中梃木长三尺四寸旁木各长
   三尺上圆径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自下而上
   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径一寸
   六分深七分妇人供辞不实用拶指以圆木五
   根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四分五釐○又定赎
   锾之法曰纳赎分有力稍有力为二等若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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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力若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犯非奸盗诈伪
   者若官员革职有馀罪及革后别犯流以下罪
   者并听纳赎受赃者不准有力者每笞一十赎
   银二钱五分如纳米五斗如纳谷一石以次递
   加至徒三年赎银十有七两五钱如纳米三十
   五石如纳谷七十石总徒四年赎银二十两五
   年赎银二十五两稍有力者笞一十力役一月
   折银三钱每一等加役十五日折银一钱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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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次递加至徒三年赎银十两八钱总徒四年
   赎银十有四两四钱五年赎银十有八两曰赎
   罪若官员正妻若妇人有力及例难的决者每
   笞一十赎银一钱以次递加至杖一百赎银一
   两犯徒流者皆折杖计数(如应杖六十徒一年/共折杖一百二十是)
   (也/)诬轻为重者亦如之曰收赎若老幼废疾天
   文生及妇人犯非奸盗者每笞一十赎银七釐
   五毫递加至杖一百流三千里赎银四钱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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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绞斩赎银五钱二分五釐赎锾递加之法如收
   赎每笞一十赎银七釐五毫笞五等每一等加
   银七釐五毫至笞五十赎银三分七釐五毫自
   杖六十至杖一百亦五等每一等亦如笞罪加
   法至杖一百赎银七分五釐若徒一年则倍加
   银七分五釐赎银一钱五分徒五等每一等则
   以七分五釐折半为三分七釐五毫递加至徒
   三年赎银三钱若流二千里仍加银七分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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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银三钱七分五釐流三等每一等亦折半以
   三分七釐五毫递加至流三千里赎银四钱五
   分绞斩死罪仍加银七分五釐该赎银五钱二
   分五釐其赎罪纳赎之数有轻重而加法悉准
   乎此○又定刺字之法犯逃盗者犯谋故及拒
   捕杀人者外省死囚决不待时者皆应刺字旗
   人刺臂奴仆刺面民犯徒罪以上刺面杖罪以
   下刺臂再犯者亦刺面刺面在鬓之下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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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逃犯刺左馀犯刺右初
   犯刺左者再犯累犯刺右初犯刺右者再犯累
   犯刺左罪名刺左者地名刺右罪名刺右者地
   名刺左(地名谓遣犯应/刺所遣地方者)字方一寸五分画阔一
   分有半并不得过限立决者狱成即刺监候者
   奉
 旨始刺馀犯皆于起解责释之前刺之若官员犯侵
   盗旗人正身脱逃及准盗论罪与妇人有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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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轻重皆免刺○又定死囚禁内监军流以
   下禁外监其强盗十恶谋故杀及奉
 特旨拿问之犯手足颈各绁三道窃盗斗殴人命及
   军流徒犯之情重者手足颈各绁一道情轻各
   犯及罪止杖笞与妇人犯轻重罪者止绁颈一
   道老幼废疾者散禁妇人犯罪应禁者别置一
   室曰女监○八年
谕天下罪囚毙于囹圄者何限有死于疾病有死于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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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饿有死于刑拷有死于官吏虐害囚徒之阴谋诸如
 此类未可悉数朕心恻然在良有司济以医药给以
 口粮非刑有禁陵虐有禁内外交通毒谋阴害有禁
 督抚巡按时加申饬该道府亲为稽察州县有犯前
 弊分别参处庶狱囚不至无故枉死用昭朝廷法外
 之仁钦此○又定刑部司狱司设医生一名医治病
   囚○十二年定一应流犯皆照律例所定地方
   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十三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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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凡旗人犯军罪者枷三月流罪枷两月徒罪
   枷一月仍责以应得鞭数○十六年覆准在京
   军民人等犯流罪以上及奸盗强盗知情故纵
   罪囚以卑犯尊衙蠹犯赃等罪仍不准收赎外
   其犯徒罪以下有力者皆照例分别收赎旗下
   妇女除犯奸盗逃走等情的决外馀亦准赎○
   十七年奏准縻北虽在属国地方但在边外今
   后有徒縻北者皆改发宁古塔○十八年议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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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人犯徒一年者枷二十日一年半者枷二十
   五日二年者枷三十日二年半者枷三十五日
   三年者枷四十日流二千里者枷五十日二千
   五百里者枷五十五日三千里者枷六十日军
   罪枷三月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枷一百五日
   ○又定审问官有擅用匣床捕获强盗有妄用
   脑箍毛竹连根大板及竹签烙铁等刑肆行酷
   虐致毙人命者从重治罪○又定凡反叛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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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流人犯皆流徙宁古塔○康熙元年定凡流
   徒人将妻室及未分家之子一并流徙如无妻
   室者取具该管官印结缴部隐漏者事发议处
   官员革职后犯杖罪者仍准收赎○又定凡犯
   人有愿认工赎罪者呈明刑部移咨工部会同
   将该犯情罪与工程覈对轻重相准奏请工竣
   之日免罪○又奏准有创设非常刑具肆行苛
   虐者从重治罪○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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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流徙人犯有止应将本身发遣者有并及妻子者后
 欲令其夫妻完聚故令一并发遣但其妻子本系无
 罪嗣后如反叛重案缘坐干连人犯仍照例遵行外
 其馀流犯身死妻子皆免流徙钦此○六年定认工
   赎罪之例槩行停止○又定旗人犯罪有力情
   愿折赎者照民人例折赎○二十年
谕凡重案悉归刑部拟罪早完一日牵连者即得早安
 一日如遇斋戒不能审理亦应前期速结更闻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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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枷恐有大小板有厚薄所带铁锁亦轻重不一发在
 各门罪犯辄受门军污秽吓诈此等情弊著稽察严
 禁钦此○二十一年
谕朕以逆寇歼灭海宇荡平躬诣盛京谒
陵因而巡行边塞见乌喇地方风气严寒由内地发遣
 人犯水土不习难以资生念此辈虽干宪典但既免
 死原令安全若仍投畀穷荒终归踣毙殊非法外宽
 宥之初念以后免死人犯皆发尚阳堡者改发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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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反叛案内流犯仍发黑龙江当差不必与新兵丁
 为奴以昭朕轸恤矜全之意钦此○二十三年奏准
   刑罚关系人命凡审谳用刑务遵定式不得恣
   行酷虐致滋冤滥○三十七年奉
旨各监口有刑具曰大镣与匣床无异又短夹棍止长
 尺许大枷重百三十斤瓦样重板此皆酷虐之刑著
 严行禁止○四十一年定内外问刑官滥用夹棍致
   死人命者照例严行治罪其学政盐院关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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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佐贰官不许擅用夹棍如有应行刑讯事送
   问刑衙门审理○雍正三年奏准监禁罪犯分
   别内外内监以居重囚要犯外监以居见审轻
   罪再听审之人其女监别作墙垣隔别以杜串
   通口供之弊○又定各省监狱高筑墙垣以资
   防范其地势低洼者改造高阜狭隘者酌量宽
   展其枷示暂羁之处亦必缮治完固该管官不
   时稽察毋令狱官禁卒任意陵虐弛懈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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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议准嗣后旗人所犯徒罪仍照旧例折枷
   鞭责完结有犯军流者若系满洲蒙古亦停议
   遣若系汉军及内府佐领旗鼓佐领辛者库(即/内)
   (管/领)各官及閒散人等按所犯流罪远近照律定
   发各省州县地方安置应发边卫边远充军者
   亦按其所犯照律编发应极边烟瘴者酌发云
   贵川广地方此等军流人犯内有人材弓马好
   或祖父阵亡及本身有战功者准免发遣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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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折枷每一等加十五日○十三年
谕嗣后发遣人犯有应发宁古塔等处者皆改发三姓
 地方给与八姓一千兵丁为奴计一千人足数之后
 再行请旨钦此○乾隆元年奉
 旨黑龙江宁古塔吉林乌喇等处若槩将罪人发遣
  则该处聚集匪类多人恐本地之人渐染恶习有
  关风俗朕意嗣后如满洲有犯法应发遣者仍发
  黑龙江等处其汉人犯发遣之罪者应改发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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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烟瘴地方著总理事务王大臣会同刑部议奏
  钦此遵
 旨议准除满洲蒙古汉军有犯发遣者仍照定例发
   往及旗下家奴应发遣者亦照旧例发往为奴
   外其民人有犯如强盗免死减等及窝盗三人
   以上之犯应发遣黑龙江等处者皆令各该督
   抚覈明该犯妻室改发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
   西极边烟瘴地方其各项平常发遣人犯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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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酌发云贵川广烟瘴少轻地方交与地方
   官严行管束○又覆准各省州县所用刑具务
   皆按定式制造不得用短夹棍及大板重枷仍
   令该管道府稽察有不遵定式者即行纠参至
   徵比钱粮应用小板轻枷薄以示惩下限完粮
   即行释放又强盗及十恶谋故杀人等案重犯
   仍照例用铁锁扭镣各三道其馀斗殴人命以
   及军流徒罪等犯止用锁扭各一道笞杖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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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用铁锁有违例滥用者参处○二年
 谕汉军犯军流等罪者其亲族坟墓尽在京师边方
  远土风俗顿殊平时不习生计类难存活且与百
  姓错处不无滋扰仍照例枷责完结钦此○三年
   议准嗣后内府佐领旗鼓佐领辛者库有犯军
   流徒罪者照汉军例枷责完结○五年奏准过
   失杀伤人律应收赎而例内止有收赎过失杀
   人银数并无过失伤人若干银两之文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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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绞罪收赎银十有二两四钱二分今将收
   赎过失伤银数其致伤轻重应得罪名合算折
   银别立一图附诸图之后以便稽考不成伤笞
   二十赎银三钱五分四釐手足伤笞三十赎银
   五钱三分二釐他物伤笞四十赎银七钱九釐
   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赎银八钱八分七釐内
   损吐血杖入十赎银一两四钱一分九釐折人
   一齿一指眇一目者杖一百赎银一两七钱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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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四釐折人二齿二指者杖六十徒一年赎银
   三两五钱四分八釐折肋堕胎眇人两目及刃
   伤者杖八十徒二年赎银五两三钱二分二釐
   致成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赎银七两九分七
   釐成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赎银十两六钱
   四分五釐○二十年奉
 旨旗人犯罪充徒例得折鞭枷号者原指常犯而言
  若告主旗奴则当有别嗣后旗奴告主应问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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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著予实徒不准鞭枷完结○又奏准旗奴告主
   应得徒罪限满之日交与各该本旗照例官卖
   仍令为奴其价给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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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纲(凡拟罪条例详见复大清/律例全书者兹不 载)
   一律令顺治元年定问刑衙门准依明律治罪
   先是
  国初律令重罪有斩刑轻罪用鞭责至是始有用
   明律之制○又奏准故明律令当斟酌损益刋
   定成书俾中外知所遵守○又奏准文官犯罪
   先下吏部覆议如所坐重大必奏请革职后方
   送刑部问拟武官隶兵部亦如之在外府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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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官被革应逮问者行该抚按就近提讯具狱
   报谳法司但于爰书覆覈不得径行句摄○是
   年奉
旨法司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详议允当以便
 裁定成书颁布天下○二年奉
旨令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差等汇集进呈
   ○四年律书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
御制序文颁行天下计书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律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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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六曰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总律之
   大凡别为一编曰名例其目首列律母八字之
   义曰以以者与实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
   异正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刺字罪至
   斩绞并全科曰准准者与实犯有间谓如准枉
   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曰皆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
   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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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赃论数皆斩之类曰各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
   如各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
   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曰
   其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
   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曰及及者因类而推
   如彼此皆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入官之类曰
   即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
   證明白即同狱成之类曰若若者文虽殊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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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次列五刑
   之图刑具之图(均详/刑制)次曰十恶一谋反谓谋危
 社稷二谋大逆谓谋毁
宗庙
山陵及
  宫阙三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四恶逆谓殴
   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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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祖父母父母但
   谋但殴即坐伯叔以下须据杀讫方入恶逆若
   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盖恶逆者常赦不原
   不睦者会赦原宥五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
   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魔魅六大不敬
   谓盗大祀
 神御物
 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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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宝合和
 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
 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坚固七不孝谓造言咒骂祖父母父
   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
   财若奉养有阙八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
   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不义
   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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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若杀见
   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
   及改嫁十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
   和者次曰八议一议亲二议故三议功四议贤
   五议能六议勤七议贵八议宾凡应议者犯罪
   实封奏
 闻取
 旨不许擅自句问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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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
 闻取自
 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应议者之祖父母父母
   妻及子孙犯罪亦如之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
   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
   子若四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荫子孙犯
   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
 闻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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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裁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
   不用此律其馀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
   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
   在上请之律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发者
   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
 闻区处在京在外大小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
   事由实封奏
 闻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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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不许擅自句问若许推问依律议拟奏
 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
   非理陵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自奏陈内外
   大小文武官犯公罪应笞者一十罚俸一月二
   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应
   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
   九十降三级皆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吏典犯
   者笞杖决讫仍留役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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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笞者一十罚俸两月二十罚俸三月三十四
   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应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
   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皆调用一百
   革职离任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罢役文武官
   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封赠官与
   其子孙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
   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各依职官犯罪律拟断无
   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笞杖以上依律纳赎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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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公罪笞
   以下依律降罚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断本案黜
   革笞杖以上折赎皆免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
   官物虽系公罪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
   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
   断文武官犯私罪罢职不叙追夺
 诰敕削去仕籍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
   罚者追收度牒并令还俗军民灶户各从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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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还原籍当差定加减之法凡称加者就本罪
   上加重(谓如人犯笞四十加/等即坐笞五十之类)一称减者就本罪
   上减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
   (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满数乃
   坐(谓如赃加至四十两纵至三十九两九钱/九分虽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两罪之类)
   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
   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得至斩)凡同僚犯公罪
   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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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四等官内/如有阙员)
   (亦依四等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数递减)若同僚官一人
   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
   失出入人罪论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
   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若
   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
   罪三等亦各以吏典为首凡一人犯罪其于律
   应减者若为从减(谓其犯罪以造意者/为首从者减一等)自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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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谓吏典故出入人/罪放而还获正减)
   (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减七等)公罪递减
   之类(即上同僚/犯公罪条)并得累减定首从之法凡共犯
   罪者以先造意者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
   等若一家人共犯罪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
   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若无以
   次尊长方坐卑幼(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不/论造意独坐尊长以尊长有)
   (专制之权也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于例/不坐罪即以犯罪之次长者当之妇人与卑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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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同犯虽妇人为/首仍坐卑幼男)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造意为首随从为从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
   (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
   者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
   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其同犯擅入
  皇城宫殿等门及同私越度关同避役在逃及同
   犯奸者律虽不言皆亦无首从二人共犯罪而
   有一在逃见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人證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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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获之人为首鞫问是
   实还将前人依首论通计前决之罪以充后问
   之数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證明白或系为
   首或系为从即同狱成将来照提到官止以原
   招决之不须对问定累犯之法凡二罪以上俱
   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
   已经论决馀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
   之通计前所论决之罪以充后发之数其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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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官物应倍偿盗应刺字官应罢职罪止者各
   尽本法犯罪已发未论决又犯罪者从重论已
   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不在
   从重科断之限其重犯流者依工乐户留住法
   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已徒而
   又犯徒者依后所犯杖数决讫照徒年限应役
   亦总不得过四年又犯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
   之本条别有罪名与名例不同者依本条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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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条虽有罪名其心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
   所规避之罪论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
   凡人论本应轻者听从本法定容隐之法凡同
   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皆是若别居大功
   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彼此得相为容
   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
   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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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
   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
   律定读律之准凡律令垂为法守内外诸司百
   执事不得妄生意见变更成法岁终各从上司
   考校有不能讲解律义者论罚有差律中有称
 乘舆车驾御物者
  尚方服御之物并同称
 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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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懿旨
  令旨并同称期亲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元
   同适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其适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
   同缘坐者女不同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正犯
   至死者同罪之人得减一等不在刺字斩绞之
   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其故纵谋反叛
   逆者皆依本律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称监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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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别处
   驻劄衙门看管兵粮水利之类虽非所管百姓
   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内外各衙
   门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
   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
   守其职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
   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不必百刻
   为限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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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
   迹明白者一人同二人之法称道士女冠者僧
   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八年
谕今后满汉大小官员有犯或被人告发该衙门先将
 犯事缘由具奏必奉旨革职然后送刑部审问永著
 为例钦此○十年奏准
  朝廷礼待大臣平日则遇以恩有罪亦存其体近
   日将满汉诸大臣得罪锁禁发门当此寒天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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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无论寝食艰难日久成疾且通衢大路大臣
   免冠带锁亵辱难堪非所以广
 皇仁存国体也嗣后大臣有犯法刑部候审定案治
   以应得之罪其锁禁发门之例停止○又奏准
   周官八议首曰议亲今宗室有犯与民无异窃
   谓法不可宽而礼不可辱嗣后除有大罪请
 旨定夺外馀皆斟酌轻重永除鞭锁之条以昭睦族
   之恩至满洲盘家之法在律谓之籍没惟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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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犯用之馀不在此例槩行除之以昭恤下之
   典○十一年奏准汉官轻罪皆议罚俸满官则
   有赎身之例嗣后满官缘事应赎身者照汉官
   例改为罚俸至满官前程皆由战功而得嗣后
   文职送吏部武职送兵部议处其罪犯重大者
   议革后方下刑部究拟○又奏准刑法禁于已
   然之后而教谕弥于未然之前请
 敕法司仿古大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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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用刑款件择其重大者编缉成书颁告天下
   广为传诵则人知洗心涤虑而自干斧钺者寡
   矣○十二年奏准明罚敕法使民知而不敢犯
   也今天下各衙门止有律书一部小民不得与
   闻故犯法者众令督抚将刑律有关于民者摘
   而刻之有司于春秋暇日为之讲说并令学官
   常为士子讲习又宁古塔地方窎远严寒至其
   地者九死一生今将辽东各地谅其远近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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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重流之不必专发宁古塔○又
谕帝王以德化民以刑辅治故律例最宜详慎苟轻重
 失宜则官胥得以任意出入欲政平讼理其道无由
 朕览谳奏本章引用律例每有未协尔部速将满汉
 文律缮写进呈朕将详览更定颁示遵行钦此○十
   五年议准三品以上各官兄弟子侄犯杖罪者
   准折赎四品以下不准○十七年校订律例以
  盛京定例及屡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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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并刑部衙门定例分晰应入律各款缮满汉文册
   进
  呈○康熙六年奉
旨刑部酌定见行则例详晰分款陆续进览○九年刑
   部将律例翻译清书进
  呈○十八年
谕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故律例繁
 简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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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心滋伪轻视法网强暴之徒陵虐小民故于定律
 之外复严设条例俾其畏而知儆免罹刑辟乃近来
 犯法者多奸宄未见少止人命关系重大朕心恻然
 其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议死或
 情罪原轻而新例过严者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
 道会同详加酌定议奏钦此遵
旨将更改条例缮册奏准刋刻通行名曰见行则例○
   二十八年奏准律例一书有仍袭前代之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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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于
  本朝法制绝不相蒙者如郡王将军中尉亲自赴
   京者罪如京操官轮操军失于赴京者罪如近
   京民户孳生牧养如校尉缉事察访皆属前代
   弊政久革不行如安乐自在等州非见在流犯
   之地如炒铁运砖等事非见在徒犯之役如吏
   典犯辟长官处决然后报部如在京军民犯杖
   军发别卫民发别郡如诡寄田地全家抄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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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伤致死责赔一人之类见今明载律文实非
   通行令甲所当删定改正以成善本应请
敕下三法司诸臣会同详覈将律例之分刋者合之新
   旧之不符者通之轻重之可疑者酌之务期尽
   善然后刋刻全书勒成定本领示中外永行遵
   守○三十四年定刑部见行则例分别载入律
   内有清汉文义互相参差者通加改正或罪有
   本律而例系重复者即行删除或名目事款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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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今无及旧无今有者酌量增删或一款应分
   两条或数条同属一款者悉与分并其今虽不
   行而宜备参考者仍照例附载以备比引考證
   别部事例间有与律义相合者亦照刑部见行
   例采入如律例内有应具题请
 旨者俟别题请
 旨至于律文仿自唐律辞简义该诚恐讲晰未明易
   致讹舛特为汇集众说于每篇正文后增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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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疏解律义期于明白晓畅使令易知今酌定
   名例四十六条谨录清汉文各六本进
  呈○三十六年奉
旨新纂律书名例朕已览阅奏闻后又有更改处发回
 刑部将更改之处增入著九卿详阅具奏○四十六
   年辑成
  大清律例四十二本誊缮清汉文进
  呈○雍正元年奏准自康熙四十七年起至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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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止见在遵行定例一百十有五条内有应
   删应改者令律例馆总裁速行审定并前纂成
   四十二本一并交与九卿互相参酌考订画一
   誊缮进
  呈○三年
谕朕自临御以来钦恤刑狱每遇法司奏谳必再三覆
 覈惟恐稍有未协又念律例一书为用刑之本其中
 条例繁多若不校订画一有司援引断狱得以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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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重贻误非小特命纂修官刻期告竣今据将所纂
 全稿进呈朕逐一详览其有应行駮正者已一一批
 示但明刑所以弼教关系甚大著九卿会同细看务
 期斟酌尽善以副朕慎重刑名之意钦此○是年
 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凡三十卷通计律文四百三
   十六条律有总注或标举大意或逐节分疏或
   释正文而兼及小注或诠本条而旁通别义异
   同条贯眉目井然律后附例共八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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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为三项曰原例系
 累朝旧例凡三百二十一条曰增例系康熙年间见
   行例凡二百九十条曰
 钦定例系钦奉
上谕及内外臣工条奏凡二百有四条○六年
谕律例旧文有八议之条历代相沿已久我朝虽载其
 文而实未尝行者盖有深意存焉夫刑法之设所以
 奉天讨罪至公至平无容意为轻重者也若于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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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贤等故为屈法以示优容则律无一定尚可谓之
 公平乎且此等或以效力宣劳为朝廷所倚眷或以
 勋门戚畹为国家所优崇其人既异于常人尤当秉
 礼守义以为士民倡率乃不自爱而罹于法尤非蚩
 蚩无知者比而执法者又曲为之宥何以惩恶而劝
 善乎如所犯果出无心情有可原则临时酌量加恩
 未为不可若豫著为令是于其未有过之先即以不
 肖待之名为从厚实乃至薄也且使恃有八议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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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意为非必有自干大法而不止者是又以宽容之
 虚文转陷之于罪戾矣今修辑律例八议之条仍令
 载入特颁谕旨俾天下晓然于此律之不可为训亲
 故人等亦各知所儆惕而重犯法是则朕钦恤之至
 意也钦此○十三年
谕国家刑法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
 风俗以肃官方也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从前
 朕见人情浅薄官吏营私相习成风罔知省改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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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不惩治整理以诫将来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
 衙门条例有从前本严而朕改易从宽者此乃从前
 部臣定议未协朕与廷臣悉心斟酌而后更定以垂
 永久者应照更定之例行若从前之例本宽而朕改
 易从严者此乃整饬人心风俗之计原欲暂行于一
 时俟诸弊革除之后仍可酌复旧章此朕之本意也
 向后遇此等事件则再加斟酌若有应照旧例者仍
 照旧例行钦此○十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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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古者刑不至大夫盖以维国体而励臣节国体不
  维则无尊卑上下之辨臣节不励则大臣拥高爵
  大官而有徒隶无耻之心此贾谊所以谆切辨论
  也朕欲风励天下使人各自爱共敦节行尤宜自
  大臣始大臣有不自爱者朕仍设廉耻以养之庶
  几动其天良激厉鼓舞嗣后三品以上大员身罹
  罪谴即奉旨革职拿问者法司亦不得遽加夹讯
  如有不得不用者亦必请旨将此永著为例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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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元年奏准刑罚世轻世重自昔为然而
   宽严之道如温肃之异用而同功时而崇尚惇
   大禁令渐弛道在整饬不得不济之以严时而
   振兴明作百度具张道在休养不得不济之以
   宽宽严合乎大中而用中本乎因时盖所谓中
   无定体随时而在是以
世宗宪皇帝遗诏惓惓于条例之宽严有宜再加斟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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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深有望于我
 皇上继志述事敷时绎思绍执中建极之谟永臻于
   荡平正直之治也伏读
  大清律集解附例一书所刋原例增例
 钦定例三项非尽见行之条而自刋刻后至今前例
   又多酌改若不加以参订归于画一恐内外问
   刑之官易于援引舛错而吏胥因得高下其手
   足滋任意轻重之弊应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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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简大臣为总裁官将所刋刻律例并自刋刻后至
   今通行各例统加检覈有宜因时变通如先经
   定例而后已改易者或前例未协而未经改定
   者应作何斟酌损益宽严得中逐一缕析条分
   务期平允其应删除者即行删除应增入者即
   行增入应更正者即行更正应仍照旧例行者
   亦即酌复旧章除律文律注仍旧外其刋入之
   例必将某条附载某律之处确切不移务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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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纲细目大小咸该仁育义正折衷尽善纂辑成
   书恭请
 钦定刋刻颁行○又覆准纂修律例必详慎无遗而
   后可垂永久督抚臬司等各有刑名之责其轻
   重详略之间倘有所见据实敷陈
 敕交该馆以资采择○五年
 颁行大清律例凡四十七卷律文四百三十六条悉
   仍旧本删律总注其注内有于律义有所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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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可补律之所不逮者则竟别立一条著为成
   例附例千有四十二条以次附列删原例增例
   各名目○又奏准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之例
   已经逐条奏准通行其乾隆五年以后之例依
   乾隆元年奏准嗣后有陆续增修之处仍定限
   三年一次编辑附律例之后颁行直省永著为
   例○六年
 谕律例一书原系提纲挈领立为章程俾刑名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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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所遵守至于情伪无穷而律条有限原有不能
  纤悉必到全然该括之势惟在司刑者体察案情
  随时详酌于无枉无纵则可不可以一人一事而
  顿改成法也本朝大清律周详明备近年以来又
  命大臣等斟酌重修朕详加釐定见在刋刻颁行
  而新到任之臬司科道等条陈律款者尚属纷纷
  至于奉天府丞竟奏请酌改三条夫以已定之宪
  章欲以一人之臆见妄思变易究竟不能尽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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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情弊而朝更夕改徒有乖于政体嗣后无得轻
  议纷更如果所言实属有当该部亦止可议载册
  籍不得擅改成书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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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断
   一断狱天命元年
谕凡事一人独断必致生乱国人有事当诉于公所五
 日一听断之有私诉于诸臣之家者必当执送其私
 行听断者治罪凡贝勒诸臣有罪束身静听公断有
 执拗不服者重治之钦此○二年
谕生杀之际不可不慎听断之官必详审始末而后定
 拟倘事有未协勿挟忿争竞庶能得情钦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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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凡有下情不得上达者书诉牒悬诸木朕据其辞之
 颠末以便审鞫其令竖二木于门外钦此○十年定
   汉人犯法皆一体审拟以协公平凡有告讦者
   所告实则坐有罪之人虚则反坐○天聪五年
   定凡讦告诸贝勒者向例准其离主嗣后定之
   以条款一除八分外讦告私行采猎及告私行
   隐匿出征所获者一私杀人命者系原告及被
   害人近支兄弟一奸淫属下妇女者系原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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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夫近支兄弟一所属从征效力战士讦告隐
   匿不报乃以私人滥荐者一本旗人欲行互讦
   而贝勒控制不许申诉有告发者皆准离主仍
   罚贝勒银有差此外凡以细事许诉者不准离
   主但视事之轻重审断至诸贝勒审事枉断人
   死罪者罚银六百两枉断人杖罪赎罪及私遣
   人出境交易怠忽职业擅取民间财物马匹将
   本旗女子不行报出短价私买者皆罚银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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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又定讦告之事两造未陈先拘见證同众
   面鞫务得实据若不速问见證致两造知觉潜
   相嘱托支饰规避者按事大小治罪○六年
谕凡讦告诸贝勒者断离本主与否悉照前议其馀彼
 此许告者务皆从实如告二事以上重者审实轻者
 审虚免其坐诬仍准离主如告数款轻重相等审实
 一款亦免坐诬如所告多实及虚实相等者原告准
 其离主所告多虚者不准讦告两事以上而轻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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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者虚与告一事而情轻诉重者除实款应坐被告
 外其诬告之款反坐原告若子告父妻告夫同胞兄
 弟相告者果系反叛逃亡等罪许其讦告其馀有讦
 告者被告照常拟外原告罪亦同之不准离主钦此
   ○九年
谕凡斗殴原告被告宜听法司审问闻汉人与满洲蒙
 古斗殴同类各相帮助是不遵国法而乱行也犯者
 必重惩之钦此○顺治元年定斗殴及户婚田土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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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止就道府州县官听断归结重大事情方赴
   抚按告理在京仍投通状听通政使司察实转
   送刑部问拟其五城御史有应受理送问者方
   准送问非系机密重情入京越诉者加等反坐
   ○又定凡已经审结之案非奇冤积枉不得复
   起葛藤至旁观出首多属倾诬百姓告讦官长
   尤为刁悖且民间妇女辄拘讯公庭亦伤廉耻
   之化嗣后永行禁止○二年定刑部专司详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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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不受辞嗣后民间辞讼在外归抚按监司在
   内归顺天府宛大二县五城如果有冤抑赴通
   政使司投告察审送部问拟刑部不得仍前滥
   收辞讼○四年定凡鞫狱须依原告人所告本
   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
   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
   所告本状事情法应掩捕搜捡因而捡得被犯
   别罪事合推理非状外摭拾者不在此限诸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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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
   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
   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
   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
   ○又定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同起内犯罪人
   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专待其人对问者虽彼
   此职分不相统摄皆听行文句取文到后限三
   日内即将所句待问人犯发遣违限不发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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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
   本管上司问罪督令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
   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移
   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
   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
   者各从事发处归断移文知会违者笞五十○
   又定有司于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军流徒
   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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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法司覆勘定
   议奏
 闻候有回报应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若犯人反异原招家属代诉称冤即便再与推
   鞫事果违枉即同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囚
   犯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分别故入失入罪论
   ○又定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若律有数事
   共为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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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
   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律以颁降日
   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如事犯在
   未经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例定拟其定例
   内有限以年月者皆以限定年月为断若例应
   轻者照新例行律令该载不尽事理断罪无正
   条者援引他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申该
   上司议定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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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又定凡盗公
   取(如强盗/抢夺)窃取(如窃盗/掏摸)皆为盗器物钱帛之类
   须移徙已离盗所方谓之盗珠玉宝货之类据
   入手隐藏纵在盗所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
   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不
   得以盗论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
   须专制在已乃为盗其未成盗而有显迹證见
   者依已行而未得财科断○又定勘问谋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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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果有诡计阴谋者方以造意论斩助殴伤重
   者方以加功论绞谋而已行人赃见获者方以
   强盗同辟毋得据一言为造谋指助势为加功
   坐虚赃为得财一槩拟死致伤多命若斗殴及
   故杀人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
   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其共殴人伤皆致命以最
   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如当时身死则坐后下
   手者当时未死而过后死者当究明何伤致死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卷一百二十四 第 45b 页 WYG0623-0703d.png
   以伤重者坐罪若原谋共殴亦有致命伤以原
   谋为首至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有原谋则坐
   原谋为首无原谋则坐初斗者为首以堪杀人
   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因而杀伤人者为
   戏杀戏伤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为误杀误
   伤各以斗殴杀伤论若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
   到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为过失杀
   依律收赎其斗殴伤而未死者验伤官亲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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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舁伤者就验验明立限责令犯人保辜以手
   足他物伤者限二十日刃及汤火伤者三十日
   打伤肢体及破骨坠胎者五十日限内因伤身
   死者拟抵限外身死及限内因他故死者各科
   伤罪○又定官司捡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
   迁延不即捡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
   吏卒若初捡与复捡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不
   为用心捡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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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
   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捡验不实扶同尸状者罪
   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受
   财故捡验不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
   赃以枉法各从重论○又定凡赃款有六曰枉
   法赃以五两为一等一两以下杖七十一两至
   五两杖八十递加至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
   里至八十两拟绞无禄人各减一等至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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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两拟绞赃各主者通算全科曰不枉法赃以
   十两为一等一两以下杖六十一两至十两杖
   七十递加至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一
   百二十两以上拟绞无禄人各减一等罪止满
   流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曰窃盗赃与不枉
   法赃同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曰监守盗以二
   两五钱为一等一两以下杖八十一两至二两
   五钱杖九十递加至三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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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犯三流总徒四年四十两拟斩杂犯准徒五
   年曰常人盗以五两为一等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递加至五十五两杖一百
   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八十两拟绞杂
   犯准徒五年曰坐赃以十两为一等一两以下
   笞二十一两至十两笞三十递加至八十两杖
   一百自徒以上以百两为一等百两杖六十递
   加至五百两杖一百徒三年彼此俱罪之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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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禁之物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
   求索之赃并还主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官物
   还官私物给主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馀
   皆徵之○又定遇告讼人命除内有自缢自残
   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赖诈财者究
   问明确不得一槩发捡其果系斗杀故杀谋杀
   等项当捡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
   司京县知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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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之先即详鞫尸亲證左凶犯人等令其实招
   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
   所督令仵作如法捡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
   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
   同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
   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辨不许听凭仵作
   溷报拟抵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
   成冤狱审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断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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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
   审明白准告免捡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
   告免捡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
   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
   告免覆捡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不听免
   捡○八年
谕刑部今后凡有奏告之人在外者当先赴司道府州
 县陈诉若不审理再诉之督抚巡按若不准或枉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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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赴都察院击鼓鸣冤都察院问果冤枉不与具奏
 仍赴通政使司具本奏闻在京有冤枉者先赴五城
 御史顺天府大宛二县告理若御史府县接状不准
 或审断不公再赴都察院通政使司申告如例其应
 呈应诉六部衙门者照旧准理若内外大小衙门明
 知冤情蔽不上闻许具本至午门前进奏自后仍有
 妄行声冤告奏者问以重罪钦此○十年
谕帝王化民以德齐民以礼因奸人为恶害及善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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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不得已而用刑然必情罪允孚斯加者无悔而受
 者无怨故法者天下之平朕亦不得任喜怒为轻重
 也凡官司犯事朕即有意见不肯遽自裁断必下部
 议者意以十师之任职在明允而膺斯任者又皆亲
 信大臣必能仰体朕心审察得情不致冤滥今该部
 私心揣度以为事经上发若从轻拟恐以情面生疑
 庇护为咎不如重拟以作自全之计甚至所犯事情
 不就事论事而反引已结旧案文致重法如此舛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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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不合理朕于政事最重刑狱奏谳本章必再三覆
 阅每有改正但恐日有万几或一时不及致详竟批
 依议死者不可复生误者不可复改此悔彼怨咎将
 谁归以后问刑衙门议事大臣问拟人罪务要详审
 真情引用本律一切钩索罗织悉宜痛革书云罪疑
 惟轻所当深念如情罪重大宪典具存又不得藉口
 故出以致漏网务平心守法使人不冤以几刑措之
 治钦此○康熙元年奏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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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当一代创典之始革明季末流之弊立法不得
   不严而用法未尝不宽故虽屡定成案必下三
   法司覈拟者诚恐畸轻则纵畸重则苛也乃刑
   部谳案内情轻而反比重律法重而反从轻拟
   者不可胜举严饬刑部嗣后凡两造口供不全
   录者即为作弊引律不确合者即为欺公治以
   不职之罪○九年定凡承审钦件限期专责督
   抚计月处分不许分坐司道等官如有提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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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限内实难完结者承问官详明督抚题请展
   限如承问官不行详请及易结不结者皆罚○
   二十年
谕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所关最重近览法司章奏
 议决重犯甚多愚民无知或由教化未孚或为饥寒
 所迫以致身罹法网深可悯恻凡问刑各官审理重
 案有律例未谙定拟失当草率完结者有胶执成见
 改窜供招深文罗织者有偏私索诈受嘱徇情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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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非者有一于此民枉何由得伸兹特严加申饬务
 期持廉秉公痛改积习加意祥刑以副朕尚德好生
 之至意钦此○二十二年议准凡控告案内人犯有
   咨八旗并总管内务府行提者即日解送过部
   越二日不行解送者将该管官议处若行提屯
   内居住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照限送部违限
   者鞭五十其行直𨽻府州县提人者亦每日定
   限五十里文到五日内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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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管官题参议处或别有事故限内不能起解
   者据实报部若刑部司官将应结事件藉名行
   察推诿迟延者题参议处○二十三年
谕向因刑部审理迟延屡加申饬今积案已完宿弊渐
 革惟在外各衙门因循积习刑名案件有经年累岁
 不结者或因承审官不能秉公妥拟希图苟且完结
 以致上官屡行批駮沉案积久不清或因上官意有
 偏徇藉端频行駮审因而营求滋弊颠倒是非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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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弊端如何立法永绝俾讼简刑清克称平允九卿等
 详议钦此遵
旨议准各省人命重案每案限六月审结州县自理事
   件限二十日越诉事款必有碍本官不便控告
   或审断不公须将控过审过情节开明状内方
   许准理恶棍包揽辞讼从重治罪承问官不依
   律治罪严加议处上司除𦂳要重大事情许差
   人至州县其馀小事止许行牌催提下属审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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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原批某衙门即于某衙门完结不得一官
   未结又委别官辞状止许一告一诉告状人止
   告正犯确證不许波及无辜牵连妇女及续告
   原状无名之人○二十五年
谕刑曹民命攸关国典所系必以中正之心行平恕之
 道使法蔽其辜毋纵毋枉必得真情始免冤抑若惟
 以深文为能事锻鍊为尽职及狱辞既具奏牍已成
 即反覆推详欲求其更生之路亦甚难矣朕于尔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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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章疏有情可矜疑罪未允协者皆駮令覆审嗣后
 其各体朕怀殚心竭虑矢慎矢明以副祥刑之意钦
   此○又定在京衙门承审事件限一月审结被
   證在外者以到齐日为始内外移咨行察者以
   文到日为始催至三次无回文者题参○又定
   直省审理人命事件定限六月盗案限一年如
   案内正犯及要證未获情事未得确实者题明
   展限按察使自理事件限一月完结府州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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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件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审事件限一月
   审报若隔属提人及行察者以人文到日起限
   如有迟延情弊该督抚察参徇纵者一并议处
   ○又定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亲往
   相验止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𨽻二名
   一切夫马饭食皆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
   不许需索分文其果系轻生自尽殴非重伤者
   即于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邻證人等释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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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分别议处○又定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卫
   在外巡抚定卫仍钞招知会兵部其问该边外
   为民者钞招解送户部编发○又定各省民人
   在京犯该流罪并免死减等流犯如无妻室及
   无应追埋葬银者顺天府定地发配如有妻室
   及应追银顺天府转发原籍地方令其追银佥
   妻各照本省所定应流地方发配○三十九年
谕州县取原供时虽不得情亦必饰辞具详上司覆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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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达部即有冤抑刑部何由周知凡承问官初审
 未得实情及上司批駮后果能审出不妨改正若明
 知已误又复隐讳则冤抑莫伸矣各宜虚衷详鞫务
 得实情钦此○又议准凡州县官审拟详报案内有
   可疑舛错之处毋得交与原问官审理著别委
   贤员就犯人地方确审如审出别情将原问官
   题参照例议处○四十年议准各府州县人命
   案件六月限满照例题参后又于四月限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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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完结复参迟延者照易结不结例议处并将
   督催之臬司承催之道府一并参处如承审官
   或为势压或以贿嘱故为延缓听讼不平锻鍊
   失实等项该督抚随时察覈题参○四十四年
   议准巧吏蠹胥率多锻鍊罗织删窜供辞恶徒
   奸棍亦复串通贿嘱翻改成招嗣后命盗等情
   取明口供高声朗诵即于纸尾填注该犯姓名
   令其亲自画押以清宿弊○四十八年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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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应结之事即当议结不必数駮致增事端○五十二
   年议奏凡在外民人与在京居住旗人为地方
   房产主仆名分等事册籍皆在户部外省不便
   完结者应听户部审理其中有互相斗殴重伤
   或抢夺等情户部会同刑部审结○又议准旗
   民互相讦告如干连命盗及有职之人紧要当
   差之人不便发审者仍行提解部审结外其年
   老有疾退差在屯居住旗人及庄头与民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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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产婚姻等细事皆在理事同知处控告审理
   详报督抚完结○五十三年
谕朕详阅各省命盗案件自审结以至具题或逾时经
 岁又间有部駮覆审者案内牵连之人虽轻罪不免
 羁禁以俟完结离家失业至于饥寒病毙者往往有
 之朕深用悯恻以后直省刑名除重犯应军流徒罪
 仍行候旨完结外所有杖笞以下轻罪该督抚于审
 结日即行发落不必羁候部覆其不关题请在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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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者仍照旧例钦此○又题准监追赃银及分赔等
   项限一年通完死犯减二等军流免罪追完三
   百两以上承追官交部议叙如承追不力议罚
   再限一年如完本犯仍准减等如再不完军流
   充发死罪监追承追督催各官交部议处再限
   一年著落家属追赔家产尽绝者保题豁免倘
   题后别有财产皆入官出结各官照例议处○
   五十七年奏准各省审拟案件有所引律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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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或前后情辞互异经部院駮令详审承审官
   有失出失入之罪而督抚亦自涉蒙溷之愆遂
   始终徇庇不即改正嗣后駮审事件务令虚心
   详鞫细按律例即行改正具题其承问官从前
   错拟免议若终不改正该部院提全案覆覈改
   正将该承审官及该督抚一并议处○又奏准
   刑部提拿人犯到部重罪仍行收禁其徒罪以
   下不必监禁交与该佐领及该地方官保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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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俟完结后即行发落○雍正二年
谕朕览命案奏牍如故杀谋杀尚少而以斗殴伤人者
 甚多或因口角相争或因微物起衅挥拳操戈一时
 殒命及至抵罪虽悔何及此皆愚民不知法律所致
 殊可悯恻古有月吉读法之典
圣祖仁皇帝上谕有讲法律以儆愚顽一条盖欲使民
 知法不可犯律无可宽畏惧猛省迁善而远过也尔
 部可摘取殴杀人命等条疏解详明令各省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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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刋布晓谕俾知斗殴律尚如此则故杀谋杀罪更可
 知互相讲论时存警惕以化其好勇斗狠之习庶命
 案可以渐少矣钦此○又议准盗犯审实之后又复
   供于别案行劫者槩不准行至其攀出夥盗在
   别案已经审实不必提质但行文取供较其两
   案从重归结官民人等有两案犯罪而前案罪
   轻先行题结俟后案具题之日仍将前案轻罪
   叙入从后案重罪归结如前案已拟重罪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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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轻至后案具题之日亦将前案重罪声明仍
   归前案定拟有犯数案者亦将各案所拟简明
   登载于最后题结本内统从重罪科断○三年
   议准在京八旗五城解部案件讯明无干即予
   释放直隶山海关古北口等处笞杖以下并證
   左牵连人等皆停解部释放取保倘必须审讯
   再行拘提命案尸亲亦止取供免解至各省州
   县案件速行完结必须申解上司者应拟笞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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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犯亦取供保释不得滥行监禁差拘违者参
   处○又定每年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
   正农忙辞讼内除命盗重案照旧受理其馀槩
   行停止至八月初一以后方许听断○五年议
   准杖笞等轻罪五城自行照例完结不必送部
   若罪重于笞杖者五城审明送部再步军统领
   衙门亦系司刑之地其杖笞以下之罪照例自
   行完结若罪重于杖笞者审明亦送刑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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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谕律例之设乃详察情理揆度至当而后定者也审拟
 罪案之时应引某条则引之断无轻重任意或介两
 可之理常见奏章内往往有先引一条复云不便照
 此治罪更引重罪以治之此乃臣下营私之陋习或
 欲以严刻之名归之于上或冀法外之恩巧于开脱
 均非明允之道以后外省本章有两引条例者駮回
 将情由参奏若当引轻律而故坐重罪亦难逃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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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鉴内外执法臣工各宜凛遵钦此○十三年九月
 谕本年恩诏赦款甚多但奴仆告家主之案名分攸
  关情罪可恶毋得援恩诏赦免盖凡官民人等身
  蹈过愆大干功令者自然不能掩盖且无人不可
  举首断不容奴仆挟制短长妄行首告而紊尊卑
  之定分也嗣后遇有奴仆首告家主者虽所告皆
  实亦必将首告之奴仆仍照例重治其罪永著为
  令钦此○乾隆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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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朕闻奸宄不锄不可以安善良风俗不正不可以
  兴教化闾阎之大恶有四一曰盗贼三代圣王所
  不待教而诛者也二曰赌博干犯公令贻害父兄
  以视周官之罢民未丽于法而系诸嘉石收之圜
  土者罪有甚矣三曰打降即周之所谓乱民孟子
  所谓贼民也四曰娼妓则自周以前人类中未尝
  有此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体
  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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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我
皇考爱民之深忧民之切严申科禁戒饬守土之官法
  在必行日夜捕缉积岁月之久然后道路少响马
  老瓜贼而商旅已宁赌博及造赌具者渐次改业
  而家室以安聚党打降者敛迹而城市乡镇鲜闻
  斗嚣娼妓远藏不敢淹留于客店此
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贯注而海内臣民显见其
  功效实享其乐利者也朕自嗣位以来捐免租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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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除赔累裁革积弊增广赦条无非惠保良民使
  得从容休息衣食滋植而无识诸臣误谓朕一切
  宽容不事稽察以致大小官吏日就纵弛民间讹
  言诸禁已开风闻直省四恶皆微露其端倪即如
  天津一带私盐横行无忌恐其他类此者相继而
  起是守土之官敢悖
世宗宪皇帝之明旨堕十有三年之成功而戕贼善良
  伤败风俗也自后州县官有政令废弛使四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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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于境内者该督抚不时访察即行严参督抚司
  道郡守有不能董率州县殚心捕治者或被内外
  臣工覈实劾奏或朕访闻得知必以溺职治罪与
  通苞苴受贿赂者等决不轻贷尔诸臣慎毋泄泄
  沓沓自取殃咎戒之戒之钦此○又覆准相验尸
   及斗殴伤重之人除附郭及事简州县仍令正
   印官亲诣验看外其离城窎远之区及繁剧州
   县准令佐贰巡捕等官据实验报仍听正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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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注伤单详报受伤者定限保辜倘代验官验
   报不实照例议处如州县实能往验而怠于从
   事辄委佐贰等官致滋扰累捏饰等弊仍照例
   议处○又覆准亏空人员务须按照定例严追
   如实系家产全无覈勘确实者准其照例豁免
   不许溷开借欠等项希图搪抵其果系近年债
   负确有原劵中保可凭被开之人力能交纳者
   方准追抵如将远年无凭书扎记簿指为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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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溷开抵槩不准行地方官听嘱徇情妄拿无
   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又覆准州县
   官接收呈辞除命盗重情立即讯究详报外其
   馀一切呈辞统于五日内悉行批发不得任意
   迟滞以及沉搁内销其准理事件每事止许一
   差限日拘齐随到随审不得辗转改期致滋拖
   累违者严行参处○又覆准相验尸伤本邑与
   邻邑壤地相距不过五六十里而本邑印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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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邻邑印官在署即请邻邑印官代验其或邻
   邑地远不能朝发夕至而印官又经他往方许
   别委佐贰代验代验之员必系同知通判州同
   州判县丞等官毋得滥委杂职○又覆准各省
   臬司遇州县承审重案毋得任意删改故为增
   减倘有情罪供招不符处即駮饬确审供内有
   字样不符者令其改正于招内声明如有藉简
   招妥招名色故为删改又令将改本缴销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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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臬司照问刑官改造口供例议处○又覆准
   强劫盗案令该管印官会营弁察勘若窃案毋
   容会勘止令出具并无抑勒讳饰印甘各结申
   送该管上司存案如有抑勒改报讳强为窃者
   照讳盗例议处○又覆准事繁州县设仵作三
   名中县设二名小县设一名仍于额外再募一
   二人令其跟随学习将洗冤录等书督令讲解
   熟习如有招摇贿嘱妄报匿伤等弊将该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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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行治罪○三年覆准凡所属军民赴上司控
   告户婚田土等事其辞状务皆收理察无冤抑
   者仍批明出示不得滥准拖累若察其果有冤
   抑审断未允者即行亲讯归结倘将称诉冤枉
   之案不行准理或准理而仍发原问衙门收审
   者该督抚即行题参照例议处○又覆准邻封
   关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内拿解如无故逾限
   不发将该地方官照事件迟延例议处听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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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差役捏称并无其人并久经外出空文回覆
   掯不发人者将该地方官照匿犯不解例议处
   ○又议准直省外结事件罪系杖徒以下令该
   管按察使详加察覈其有情事可疑口供未确
   必须覆审定拟者仍令駮回原问官确审妥拟
   详结若果供辞确实毫无疑义仅于问罪引律
   之处轻重稍有未协者即行改正免其駮回仍
   将府州县所拟未协之处于文内声明听候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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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察覈○五年
 谕盗贼劫夺固为地方之患法不容宽而鼠窃狗偷
  之辈昏夜潜踪伺隙乘便亦足以侵伤良善扰害
  行人不可以为非重大之案而置之不问也朕闻
  直隶山东江南河南等省颇有行客单少不能禦
  侮被匪类邀截于路强取银钱行李而走者又假
  作进香之人乞丐之类以肆其抢夺者在本人失
  物无多未必尽行报官而地方希图省事或隐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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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察或缉捕不力以致宵小无所惩儆此风不可
  渐长著该省督抚等严行申饬不时稽察倘有仍
  蹈故辙者必加以参处毋得宽纵钦此○又
 谕弭盗为安民之要务朕闻各省联界之处多有积
  窝巨匪久惯豢盗殃民隔省往拿必须赴地方官
  挂号添差稽迟时日又或地方官不能上紧协拿
  以致要犯风闻远遁盗案久悬不结向蒙
世宗宪皇帝洞悉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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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降谕旨凡地方失事探实赃盗之处无论隔县隔省
 一面差役执持印票即行密拿一面移文关会
圣谕煌煌实为息盗安民之良法及近年各省督抚奉
  行不力以致被盗之省办理掣肘夫膺牧民之任
  者均有弭盗之责原不容有此疆彼界之分著嗣
  后凡有邻省联界地方积窝逃盗访实之后或径
  行差捕或知会密拿庶盗案易结盗源易清而邻
  境彼此均受其益如有司等仍以为具文岐视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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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经朕访闻必于该督抚是问钦此○又覆准承
   审命案及
 钦部案件州县府司各照例分限审解如限四月者
   州县限两月解府州府州限一月解司司限二
   十日解督抚如限六月者州县限三月解府州
   府州限四十五日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限一
   年者州县限七月解府州府州限两月解司司
   限四十五日解督抚仍将起解年月日期于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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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声明以便察覈其逾限者各照例议处○六
   年覆准州县审理刑名案件审解之后招报该
   道其该府如何覈转及督抚藩臬如何批示之
   处并令备录详报该道以凭察覈○又覆准原
   问官审断未当固执成见必应改委别员承审
   者将应行改委起限缘由声明未经参展者咨
   部察覈已参展者具疏题明如上司明知属员
   限期将届故为别委希图展限将该上司照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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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庇例议处○又覆准地方官于农忙停讼期内
   凡遇坟茔地土等项务须随时勘断至事关紧
   要或證左人等见非务农即不得以时值停讼
   藉辞推诿亦不得滥差羁候致滋扰累○十年
 谕亲民之官审理辞讼秉公剖决乃职分所当然在
  官无可居之功在民亦不言感朕闻外省陋习有
  于辞讼审结之后胜者自以为得计纠集亲友邻
  里制斗造匾悬挂公堂以为媚悦无识有司亦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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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受之不以为怪此等阿谀献媚之习适以启好
  讼生事之端且流为粉饰沽名之弊浇风断不可
  长嗣后著严行禁止其有仍前挂斗送匾者各该
  督抚将纵容徇隐之有司即行参处并将本人一
  并治罪钦此○十八年奉
 旨承审钦部案件向例限六月审结者著改为四月
   ○又
 谕朕因督抚参劾属员并不实心究审惟推诿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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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官迁延滋弊交部别立限期按例分别旧限六
  月者改为四月限四月者改为两月原欲使被参
  者不致屈抑日久或疑为期太迫不思督抚列款
  纠参必经确访至察审时果能虚公研鞫虚实无
  难立辨即谓定制须由道府州县次第审详此不
  过外省陋习耳究之所委道府州县亦无不迎合
  上司意指则仍是督抚自定之案亦安用是虚文
  为耶然案情有难易道路有远近此后凡督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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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能依新限速办固见敏干如新限内必不能完
  结即著将实在情由豫行摺奏其尚在旧例限期
  之内宽其议处若仍狃于积习致逾旧限该部随
  本察参钦此○又覆准凡遇报到人命印官公出
   同城并无佐贰而地方广袤相距邻封遥远按
   系吏目典史分辖地方即饬该吏目典史验立
   伤单申报印官覆验其距城有数日之程不能
   即时往返者该吏目典史一面移会该管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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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往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填图
   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请邻邑代验填图
   通详倘吏目巡检等相验不实照例分别参处
   ○又
 谕各省审参案前已敕部严立限期但督抚题参属
  员即款迹昭著不过摘印看守必俟奉准部文始
  行提讯若云贵等远省往返已逾数月是于未起
  限之先已稽延半载且从来督抚参员断无悬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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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屈不令审究之理是参则必革昭雪须俟审明
  是以速审速结为是然大员或虑体制攸存嗣后
  文职道府以上武职副将以上仍照旧例于题参
  得旨部文到日再行提讯部文亦著速行其馀文
  武官员于具题日即将案内应质人犯拘齐审究
  如督抚同驻省分一面具题一面行知承审衙门
  照例提审庶是非早辨案牍易清著为令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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