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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 卷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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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九十二
   礼部
    祠祭清吏司
   护日(护月附/)
   一日月食救护仪顺治三年定日食前期由部
   具题在京文武各官均赴礼部救护用勘合分
   行直省各官均于本衙门救护其勘合字号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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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隶用雨字山东格字山西致字河南正字江南
   云字江西准字福建皆字浙江以字湖广各字
   陜西诚字四川其字广东及字广西席字云南
   若字贵州柔字○康熙二年定日月食勘合奉
   天府用光字○七年定日食于太常寺衙门救
   护○十四年定日月食归钦天监职掌前期钦
   天监推算分秒时刻奏
 闻科钞到部仍用勘合分行直省各官均于本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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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护至期由部遣司官一人前往观象台督同
   钦天监官测验所食分秒仍令钦天监奏覆凡
   遇日食结采于礼部仪门及大堂设香案于露
   台上銮仪卫设金二鼓二十四于仪门内两旁
   教坊司设乐于露台下设各官拜位于露台上
   皆向日钦天监官报日初亏鸿胪寺鸣赞官赞
   排班各官咸朝服序立鸣赞官赞进赞跪叩兴
   乐作各官行三跪九叩礼毕乐止礼部堂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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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毕鸣赞官赞跪各官皆跪教坊司官奉鼓及
   枹进赞击鼓救护礼部堂官击鼓三声众鼓齐
   鸣赞上香乐作赞起立上香毕各官起立班首
   官上香赞跪各官仍跪钦天监官报复圆金鼓
   止鸣赞官赞跪叩兴各官复行三跪九叩礼乐
   作礼毕乐止各官皆退月食集太常寺救护仪
   同○六十年议准闰六月初一日日食钦天监
   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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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师
  盛京朝鲜日食四分五分馀者救护其日食二三
   分者皆不颁行○六十一年奏准本年十一月
   十五日月食凡无执事之九卿詹事科道等官
   咸素服前往太常寺行三跪九叩礼不作乐仍
   击金鼓救护○雍正十三年奏准本年九月初
   一日日食各官素服赴礼部救护与六十一年
   护月食仪同○乾隆二年奏准日月薄蚀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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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集祗跪救护所以谨
天戒严对越也但自初亏以迄复圆为时久暂不等每
   见应齐集各官多有因不能久跪推托事故不
   能齐集者或有年老衰病跪久委顿不能支持
   者又或徙倚蹲踞有碍观瞻事关典礼岂容亵
   越请将吏户兵刑工五部分为五班及文武各
   衙门亦各分配班次附于五部每班令礼部堂
   官一人领班祗跪礼部都察院监礼等官及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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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胪寺赞礼等官亦轮流更换初亏复圆行礼时
   五班官员咸就班行礼初亏行礼后五班官员
   内除年老不能久跪者退立外馀均轮替其更
   替之人暂退祗候勿许欢哗笑语其祗跪官员
   务必整齐严肃敬谨从事倘有托故不到及怠
   玩失仪者监礼官即纠参照例议处庶齐集各
   官无不祗畏恪恭始终无怠○七年四月十五
   日月食二分一秒照康熙六十年之例均不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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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又议准救护日月食止击鼓鸣金毋庸作
   乐○十一年
 谕月朔之期朝臣例具补服若值日食仍具补服殊
  非敬畏之意嗣后月朔如遇日食皆常服永著为
  例钦此○十三年奏准月食为月入地影本体失
   光故各省见食分秒皆同日食为月体掩日日
   距地远月距地近人在地面有东西南北之殊
   故各省见食分秒各异旧例月食三分以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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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见食时刻颁行日食三分以上按各省见
   食分秒时刻颁行不及三分者均不颁行但日
   体光盛人难仰窥月体光清人所共睹或遇轻
   云薄雾日色亦有淡时若食在三分以内不豫
   行传知恐观者致生骇异请嗣后凡遇日月交
   食无论一分以下及二分三分皆由钦天监前
   期五月具题请
 旨敕部通行直省布政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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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京奉天府转行督抚提镇将军所属各衙门并
   朝鲜国一体钦遵三分以上者救护不及三分
   者不行救护仍绘图进
  呈○十四年
 谕凡日月交食授时者原可推算而得而春秋之例
  又纪日而不纪月朕惟悬象著明人所共仰虽为
  晷运之常有自不若光朗之恒度无事于讳不可
  不谨故禜社奏鼓自古重之旧制交食分秒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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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行各省不及一分者不行救护后定为三分以
  上方行救护又经礼部奏定不见食省分并不及
  三分者皆不行知夫不先期行知则二三分者原
  可见食将致反生疑骇不以为灵台失占即为有
  司怠事非所以克谨
天戒也嗣后仍循曩制一分以上者即令救护前期五
  月具题请旨无论见食不见食省分皆颁行其不
  见食省分不必救护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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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伎
   一阴阳学康熙十三年议准在外阴阳学等官
   由该抚将应补之人咨部详察注册停其具题
   填给劄付移咨该抚行令任事○雍正七年覆
   准各省星学等应责令阴阳学管辖由地方官
   遴选素行端方者咨部照例给劄
   一医学由直省地方官遴选谙于医理者咨部
   给劄与阴阳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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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僧道天聪六年定各庙僧道设僧录司道录
   司总之凡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与度牒○
   又定僧道不许买人为徒违者治罪○崇德五
   年题准新收僧人纳银送户部覈收随给用印
   度牒令僧纲司分发○又定满洲蒙古汉军有
   为巫师道士跳神驱鬼逐邪以惑民心者处死
   其延请逐邪者亦治罪○顺治二年定内外僧
   道均给度牒以防奸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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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庙庵观若干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询籍
   贯具结投僧道官僧道官加具总结在
  京城内外者均令呈部在直省者赴所在地方官
   呈送汇申抚按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溷领
   事发罪坐经管官○又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
   规及犯罪人为僧道者令住持举首隐匿不举
   一并治罪顶名冒领度牒者严究治罪○又定
   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旧敕尽令缴部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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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藏又严禁
  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必报部方许建造
   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毁僧道住处不许
   私迁移出佛像及自置缘簿募化并不许私削
   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并治罪○三年定
   在京寺庙庵观不许僧尼道士溷处及閒杂人
   居住工部及五城察明僧道官有容隐者一例
   重惩○又定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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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城僧道沿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梆磬
   募化者该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
   及阖寺如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及该管僧道官
   一并治罪○六年题准内外僧道必有度牒方
   准住持焚修该部刋刻度牒印发各布政使司
   及顺天府察境内僧道素无过犯者每名纳银
   四两给与度牒一纸各州县于岁底申解该司
   汇解户部仍报部考覈从前给过度牒一并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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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八年奉
旨僧道均免纳银如有请给度牒者该州县察覈呈报
 司府呈礼部照数给发○是年定
  皇城内不许作道场○九年
谕僧尼道士已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
 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及用番僧
 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钦此○十一年定禁止创建
   寺庙其修理颓坏寺庙听从其便但不得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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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
   汉字度牒者尽令缴出送部照数换给清汉字
   度牒并确覈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
   者纳银给牒○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
   银令各该抚详开年貌籍贯及焚修寺庙备造
   清册并送纸张投部印给度牒○康熙元年定
   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内其当家建设席
   棚扬幡悬榜及僧道张伞奉持香帛绕街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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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甲胄等项悉行禁止违
   者僧道杖二十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
   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又定凡有邪病请巫师道士医治者须领巫
   师道士禀知各都统副都统用印文报部方许
   医治违者将巫师道士交刑部正法其请医治
   之人交部议罪○四年题准
  兴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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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京及
  京城寺庙僧道均遵
旨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建大
   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
   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又题准本户不
   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治罪
   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一并治罪罢职还
   俗○六年礼部通计直省敕建大寺庙共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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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有三小寺庙共六千四百有九私建大寺
   庙共八千四百五十有八小寺庙共五万八千
   六百八十有二僧十有一万二百九十二名道
   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有五
   名共计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有二僧尼道
   士十有四万一百九十三名○十二年议准无
   为白莲焚香闻香混元龙元洪阳圆通大乘等
   邪教惑众聚会念经执旗鸣金聚众拈香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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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八旗直省严行禁饬违者照例惩责○十三
   年定僧录司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左右各二人
   左善世由右善世补右善世由左阐教补左阐
   教由右阐教补右阐教由左讲经补左讲经由
   右讲经补右讲经由左觉义补左觉义由右觉
   义补右觉义以候补僧官补道录司正一演法
   至灵至义左右各二人左正一由右正一补右
   正一由左演法补左演法由右演法补右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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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左至灵补左至灵由右至灵补右至灵由左
   至义补左至义由右至义补右至义以候补道
   官补如无候补之人行僧录道录司选取在京
   僧道送部部出题考试取经典谙熟并为人端
   洁者十名或取二十名咨送吏部存案按名递
   补皆不支俸○又议准在外僧道府所属僧纲
   司道纪司州属僧正司道正司县属僧会司道
   会司均由各该抚将应补僧纲道纪之人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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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察转咨吏部补授准其注册停止具题仍知
   会到部填给劄付移咨该抚行令任事○又定
   内外僧道官专管天下僧道恪守戒律清规违
   者听其究治若所犯与军民相涉者在京申部
   酌审在外听有司断理○又定
  京城内外寺院庵庙宫观祠宇不许容留无度牒
   僧道及闲杂人等居住歇宿○十五年题准凡
   僧尼道士不领度牒私自出家者杖八十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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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笞四十度牒
   入官该管僧道官皆革职还俗○又题准直省
   僧道停止给与度牒○十六年定
  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教聚会男女溷杂并不
   许建设高台演剧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及
   该管僧道官不时稽察有违禁者执送到部将
   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
   稽察由部处分○二十二年议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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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京僧道仍给与度牒○二十三年议准福建台
   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新度牒○二十六
   年覆准无赖狂徒假藉僧道为名或称祖师降
   乩或妄逞邪说托言前知或以虚妄之谈鼓动
   愚蒙至有群相礼拜甘作徒从者嗣后此等邪
   教通行八旗五城各省督抚地方官令其严行
   禁止○四十八年覆准鸣金击鼓聚众烧香男
   女溷杂等弊曾经严禁在案恐相沿日久旧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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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炽再扶鸾书符招摇夤缘之辈皆应永行禁
   止嗣后如有仍前擅行者该地方官即行究治
   如不实心察究在京或经该部察出外省或经
   督抚察出将该管官指名题参○五十年
谕直省创建寺庙多占据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
 为僧道日用纠集银钱购买田地给与以致民田渐
 少且游民充为僧道藏匿逃亡罪犯行事不法实扰
 乱地方向原行禁止因日久渐弛著各督抚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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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除原有寺庙外其创建增造永行禁止钦此○又
   覆准直隶各省严饬地方官槩不许创造寺庙
   该僧道官不时稽察取具甘结呈报并不得容
   留外来可疑之人如有故违致生事端依律治
   罪○雍正元年覆准江南浙江等省禁止妇女
   游山入寺○二年覆准愚昩之徒纵令妇女成
   群聚会往寺庙进香有坏风俗嗣后将寺庙进
   香起会之处严行禁止犯者照例治罪其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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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守门人不禁者同罪○又覆准寺庙禁军民
   妻女入庙烧香及扮神赛会其民閒春秋义社
   祈报者不在此例著都察院分晰出示并令司
   坊官明白晓谕○七年覆准游方僧道等责令
   僧道官管辖地方官遴选恪守清规者咨部照
   例给劄○十三年十一月
 谕四民之中惟农夫作苦自食其力最为无愧饬庀
  八材以利民用非百工莫备士则学大夫之学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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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禄其贤者能者至于商贾阜通货贿亦未尝无益
  于人而古昔圣王尚虑逐末者多令不得衣丝乘
  车推择为吏以重抑之令僧之中有号为应付者
  各分房头世守田宅饮酒食肉并无顾忌甚者且
  畜妻子道士之火居者亦然夫一夫不耕或受之
  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多一僧道则少一农民乃
  若辈不惟不耕而食食必精良不惟不织而衣且
  衣必细美室庐器用玩好百物争取华靡计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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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三人肉袒深耕尚不足以给僧道一人不亦悖
  乎朕与二氏之学皆洞悉其源流今降此旨并非
  博不尚佛老之名也盖见今之学佛人岂独如佛
  祖者无有即如近代高僧实能外形骸清静超悟
  者亦稀今之道士岂独如老庄者无有即如前世
  山泽之癯实能凝神气养恬寿命者亦稀然苟能
  遵守戒律焚修于山林寂寞之区布衣粗食独善
  其身犹于民无害也今则不事作业甘食美衣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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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为群农工商贾终身竭蹶以奉之而荡检踰闲
  于其师之说亦毫不能守是不独在国家为游民
  即绳以佛老之教亦为败类而可听其耗民财溷
  民俗乎著直省督抚饬各州县按籍稽察除名山
  古刹收接十方丛林及虽在城市而愿受度牒遵
  守戒律闭户清修者不问外其馀房头应付僧火
  居道士皆集众面问愿还俗者听之愿守寺院者
  亦听之但身领度牒不得招受生徒所有资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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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量给还俗及守寺院者为衣食计其馀归公留
  为地方养济穷民之用并道士亦给度牒之法该
  部详悉妥议具奏钦此○乾隆元年
 谕朕前以应付僧火居道士窃二氏之名而无修持
  之实甚且作奸犯科难于稽察约束是以酌复度
  牒之法使有志修行者永守清规而无赖之徒不
  得窜入其中以为佛老之玷其情愿还俗者量给
  资产其馀归公留为养济穷民之用此亦专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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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僧火居道士而言也名山古刹闭户清修者在
  所不问前降谕旨甚明见交与王大臣九卿会议
  乃闻外省传述错误一切僧道皆有惶惑不安之
  意恐将资产归公遂尔弊端百出有将己身田宅
  诡寄他人户下希图藏匿者有谋嘱书吏分立花
  户诡名以多报少者有减价速求售卖变银入橐
  者且有局外匪类从中藉名索诈者夫此僧道既
  谋利恋财如是揆之仙佛之法乃糠秕稂莠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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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其私橐归公以养济贫民亦何不可之有天下
  后世自有公论但朕之本意原以天地好生之心
  为心一物不得其所如己推而纳之沟中此庸愚
  无知之僧道亦天下之一物耳朕何忍视同膜外
  况朕先所降旨甚明原以护持僧道而非有意苛
  削僧道今观伊等情形是愚昩无知被人恐吓而
  不知原降之谕旨也著该部先行晓谕去其迷惑
  至于应付僧火居道士之资产因无所归著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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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养济穷民之说䆒竟国家养济穷民岂需此区
  区之财物亦可不必稽察归公此处著重议具奏
  又闻外閒有尼僧一种其中年老无依情愿削发
  者尚无他故其馀年少出家之人心志未定而强
  令寂守空门往往荡闲踰检为人心风俗之害且
  闻江浙地方竟有未削发而号称比邱者尤可诧
  异似亦应照僧道之例不许招受生徒免致牵引
  日众有情愿为尼者必待年齿四十以上其馀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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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禁止著将此一并入于会议中妥议具奏钦此
   遵
 旨议准嗣后僧录等令地方官于戒僧内选择朴实
   谨慎之人报部充补道录等应于道士内无家
   室实在住庙者详慎选择充补其现在受戒僧
   人全真道士素守清规具有保结者均应颁给
   度牒若经僧道等官之手易滋需索扰累应行
   令顺天府奉天府直省督抚转饬该地方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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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僧道年貌籍贯并焚修所在缮造清册取具
   互结加具印结申送该督抚汇齐报部照册给
   发度牒仍饬各地方官当堂给各僧道收执遇
   有事故将原领度牒追缴如有改名更替或藉
   名影射及私行出家者皆照违制律治罪至于
   应付僧人令该地方官传集面询果系实心出
   家情愿受戒者准其给与度牒不愿受戒者即
   令还俗编入里甲为民若老迈残疾既难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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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难还俗者察实亦给与度牒许其看守寺庙
   以终天年又如深山僻壤寺庙僧人不能远出
   受戒及俗家并无所归者亦姑给与度牒仍别
   注册永不许招受生徒至在京及直省道士果
   无家室实心住庙焚修者应给与部照无庸给
   牒火居道士则勒令还俗如有年老别无营运
   者亦暂给与部照永不许招受生徒其尼僧一
   项亦应照僧道之例愿还俗者听其还俗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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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亦暂给与度牒不得招受少年女徒嗣后妇
   女有年未四十出家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至
   各寺庙所有资产应免稽察以省纷扰颁发牒
   照所需纸板工价等项均于户工二部支取岁
   终奏销○又覆准年少沙弥道童察其果无父
   兄可依者应暂留寺观造册备案年至二十不
   愿受戒及二十以内力能谋生愿还俗者听至
   年少女尼不准暂留庵庙惟四体偏废五官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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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及实无所归应照原题内僧道残疾之例暂
   行给牒以赡馀生○又覆准八旗人等不得入
   天主教应令各该旗都统等通行晓谕禁止违
   者从重治罪○三年议准直省僧尼道士颁发
   牒照宜豫筹清釐之法俾有成数可稽见在应
   付火居人等止给本身牒照不准招受生徒庶
   牒照止有缴销而无续增其合例应招生徒之
   僧道亦必年逾四十始许招徒一人所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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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于其师原领牒照由地方官注明所招者之
   年貌籍贯簪剃年月用印钤盖取具五人互结
   存案师故即为本人之牒照次第相传不必别
   给该州县岁终汇报该抚该抚随五年审丁之
   期别具清册报部如所招之人身有过犯应还
   俗问罪者即于其师牒照内除名亦不准其师
   续招若招徒无过病故者准其报明地方官再
   行招受即于牒照内注明以防影射因水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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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贼而遗失牒照亦许呈明咨部再给若其师收
   徒之后犯罪应追缴牒照者应将牒照即行缴
   销所招生徒愿还俗者听愿出家者别听投师
   注名牒照至已故之牒照不得暗行隐匿见在
   之牒照不得私相授受均责成僧道官实力稽
   察地方官不时察覈如有隐匿影射情弊将僧
   尼道士勒令还俗治以顶替假冒之罪僧道官
   容隐者斥革还俗仍照违令律笞责地方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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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察覈者照失察例罚俸三月僧道等年未四
   十而招受生徒或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
   笞责僧道官容隐罪同地方官失察夺俸○四
   年覆准僧道情愿投师者该师将所招之人报
   地方官察明年貌籍贯并取具邻族地保并无
   过犯甘结存案至远来投师之人应令居停住
   持呈地方官咨取原籍地方印甘各结到日方
   准簪剃○是年奏准自乾隆元年起至四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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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颁发过顺天奉天直隶各省度牒部照三十
   四万一百十有二纸遵照原议令其师徒次第
   相传不必再行给发各督抚仍于五年审丁之
   期别具清册报部○又覆准应付僧火居道士
   内有老迈残疾及深山僻壤俗家无可归者姑
   给印照仍令该地方官察明此项牒照即大书
   不许招受生徒字样钤盖印信其年终汇缴之
   牒照令该管僧道官当堂面缴即将销字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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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牒照并截去一角缴送督抚报部覈销○五年
 谕僧道亦穷民之一朕不忍槩从沙汰故复行颁给
  度牒使有所覈察今礼部颁发牒照已三十馀万
  张而各省缴到者尚少是或仍事因循仅奉行故
  事则甚非朕所以禁游惰勤力作之本意矣著该
  督抚留意善为经理并著于岁终将所减实数具
  奏钦此○七年覆准直省僧道由部于岁终将僧
   道所减实数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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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业经令各该督抚缮黄册进
  呈别造清册送部察覈逐年册籍井然可稽应将
   随五年审丁之期造册报部停止○八年覆准
   直省有未曾领牒照之僧道游手托名察明曾
   经过犯即勒令还俗编管为民若素无过犯实
   心出家者准令投师传牒别款附册年终奏报
   至于外来投歇验无牒照者许令住持报地保
   邻甲呈官驱逐回籍若违例私自容留犯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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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将住持僧道分别治罪地方官徇隐议处○
   十八年覆准聚众为匪之案多由奸邪僧道主
   谋平时煽惑愚民日渐酿成大案应令该地方
   文武各官察照元年四年议准僧道牒照确取
   保结详咨授受顶给之定例实力奉行如遇公
   事之便就近亲至庵庙寺观细加体访务使奸
   宄之徒不能溷迹僧道以削患于未萌如文武
   官仍视为具文以致藏奸匿匪煽惑愚民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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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案一经发觉将该管地方官及该管上司并
   武职各官皆照不能察缉奸民例分别议处再
   僧纲道纪等司乃专管僧道之人如该管内有
   为匪不法之徒即应随时稽察举首如坐视不
   问瞻徇隐匿别经发觉者将僧纲道纪等司严
   提究审如果明知纵容犯系逆案者即照知情
   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按律定拟若止
   失于稽察并无徇纵情弊亦当咎其平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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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束坐以不应重律杖八十○十九年
 谕前经降旨礼部颁发僧道牒照复令各督抚岁终
  将所减实数具奏此原欲驱游手为良农略示沙
  汰之意耳乃十馀年来各省奏报不过具文从事
  且若辈即尽令归农安得馀田而与之转不免无
  籍为匪耳据实严察或滋扰有名无实甚无谓此
  综理日久所悉正不必袭复古辟异之迹也钦此
   一番僧禁例天聪七年定喇嘛班第出居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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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净之所有请念梵经治病者家主治罪○又
   定喇嘛班第有容留妇女及不呈请到部私为
   番僧私盖寺庙者治罪○顺治四年定番僧不
   许私自游方有游方到京者著发回原籍○十
   八年题准
  京城内白塔居住番僧九名西大达庙居住番僧
   八名及额木齐喇嘛应照旧留住外其馀喇嘛
   班第均令于城外居住如有擅自进城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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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喇嘛送刑部照违法例治罪○康熙六年议
   准凡喇嘛班第令该管大喇嘛逐日详察由部
   每月详察有请诵经治病者于大喇嘛处言明
   准去仍令交还大喇嘛○二十三年覆准嗣后
   番僧所到处不过三日即令起程违者留住家
   长寺庙住持及失察官员皆令治罪番僧除犯
   死罪外所犯别罪停其入官仍照律治罪递解
   原籍○又定班第不许服用金黄色黄色伍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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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伍巴三察不许服用金黄色黄红色如
 上赐者准用违者治罪○乾隆元年
 谕从前部议给发僧道度牒一事每岁发给数目作
  何题奏未经议及恐有司视为具文无从稽考著
  各省将给过实数及事故开除者每年详晰造册
  报部该部于岁终汇题今年初次奉行其题奏之
  处著于乾隆二年为始至番僧给发度牒亦照此
  例行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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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一真人承袭乾隆十二年覆准江西张氏
   世居龙虎山真人名号非朝官卿尹之称存其
   旧名正所以别于流品前因无案可稽两遇
 覃恩加至光禄大夫封及三代邀荣逾分理应更正
   嗣后应不许援引假藉恳请题给
 封典至正一真人有统率龙虎山上清宫道众之责
   视提点演法稍优按太医院使秩正五品医巫
   类本相等应将正一真人亦授为正五品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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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用银印缴部换给其真人承袭由来已久不
   过令其奉祀宫观非若文武勋阶为
  国家酬庸之典爰及苗裔以示显庸者可比嗣后
   有阙应补仍由该抚察其子孙应袭者取具地
   方官印结咨部袭补照道官例注册至于朝觐
   为述职大典筵燕实惠下
 隆恩未便令道流厕身其閒应请一槩停止以肃体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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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监
   一内监禁例顺治三年定凡有私自阉割者本
   身及下手之人皆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
   及歇家不举首者一并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
   不时察访如或容隐一例治罪○又定民閒有
   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
   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又定先年内监曾
   经发回者若非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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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取用有地方官文书起送而私自来京图谋进用
   者问发边卫充军○康熙四年题准凡私自阉
   割子孙者从重治罪其该管大小官员一并分
   别治罪○十九年题准服役用内监除王以下
   入八分公以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议外县
   君不入八分公以下至觉罗民公以下官民人
   等除先有内监不议外嗣后如买用投充者内
   监入官收用之人交该部从重治罪○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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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题准县君不入八分公一品大臣准用内监
   三名二品大臣准用二名不许越数多用其馀
   官民人等均照旧例不许私自买用投充违者
   治罪○二十三年题准凡年老患病内监愿归
   民籍者听其不能归者准令礼部收养每四名
   合给房屋一閒每名月给银五钱米一斛房屋
   银米由户部工部支给亡故者交五城埋葬○
   又定嗣后有骗及强勒阉割者仍照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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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其父母情愿将伊子阉割及本身情愿阉割
   者免治罪○二十四年奉
旨满洲家仆及内监家仆有逃走在外私自阉割者不
 宜内用有已经内用者交礼部发回原主嗣后著严
 行禁止○四十年覆准
  宫中内监需人王等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多罗贝
   勒女郡主以上所用内监不得太多亲王各许
   用二十五名世子郡王各二十名长子贝勒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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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有五名贝子八名入八分公六名公主十名
   郡主五名县主四名其郡君不入八分公等仍
   照前许用三名民公侯伯一品大臣减去一名
   许用二名二品大臣减去一名许用一名嗣后
   有比定数少者候
  宫中内监充足之日到部声明方许买用除看守
   坟墓衙门内监外王贝勒贝子公公主郡主县
   主县君大臣等及不应用内监职分之官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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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有内监均交与八旗直隶各省五城严禁
   将内监一并送部照前送
  内府简选所用之内监若系王贝勒贝子公公主
   郡主等者因前未定数目仍照例由户部给身
   价银五十两郡君不入八分公民公侯伯大臣
   等原定有内监数目若有越数及不应用内监
   官员之内监将内监彻回入官其主交与该部
   严加议处每年著该部都统佐领稽察一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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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行察出或内监自行出首或被旁人出首将
   该管官交该部议处○雍正元年奉
旨嗣后十七岁以上内监不必收○二年奉
旨新进内监察明不是旗人年十五六岁以下者著掌
 仪司会计司首领内监验明引见若将旗人带来一
 经察出将原保人员验看首领内监一并治罪○五
   年
谕从前放出为民之内监并诸王贝勒等放出为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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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监潜住京师者不少此等多系年老有病平昔怠
 惰不守本分之人既经放出除效力年久本管本主
 保留外不许仍留京师居住屡降谕旨甚明今仍有
 留京生事者可见向来全不察拿虚应故事且在京
 必有容留之家著交内务府总管步军统领五城御
 史似此放出为民之内监除有保留外在京潜住者
 著严缉发回原籍嗣后放出为民之内监仍然违旨
 者一经发觉将容留之人从重治罪内务府总管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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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统领巡视五城御史一并交部议处如保留为民
 之内监有生事犯法者将保留之人亦著议处钦此
   ○乾隆五年奏请嗣后新进内监在二十岁以
   内者仍许投部移送其二十岁以外者均责令
   本籍州县官出具文结申部转送仍将文结存
   部备察奉
 旨新进内监在二十岁以内者著改为十五岁以内
   ○八年定新进内监由部咨送内务府内务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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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后即将收到名数咨部注册备案○十三
   年议准看守

庙应用之内监有阙向例由太常寺咨呈本部将各王
   公府第放出之陈内监召募转送充补惟是此
   辈既不由地方官保送又不由各王公府第移
   送惟凭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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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当差之内监具结认保其中虽有盗逃等情部中无
   凭稽覈嗣后阙人需补太常寺咨呈到部由部
   咨呈宗人府于近支王等府第轮流挨次慎选
   老成敬谨堪以供役之内监拨送到部由部转
   送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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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