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一百八
卷一百八 第 1a 页 WYG0713-0257a.png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八
             明 丘浚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谨详谳之议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孔颖达曰此二句承上文典刑之言总言用刑之罪
卷一百八 第 1b 页 WYG0713-0257b.png
 过而有害虽据状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者当缓赦
 之小则恕之大则宥之怙恃奸诈欺罔时人以此自
 终无心改悔如此者当刑杀之小者刑之大者杀之
  臣按舜典此二言万世谳刑之权度也盖无心失
  理为过眚灾是也人之有过误或不幸而入于罪
  者谳之知其非故也当五刑者则减而流当鞭朴
  者则减而赎知其无心而误犯也非故也有心失
  理为恶怙终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谳之
卷一百八 第 2a 页 WYG0713-0258a.png
  知其非过也当典刑者则坐以典刑当鞭扑者则
  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过也世之谳刑
  者以圣经二言为权度则谳狱道尽而所处无不
  当之罪而人自以为不冤矣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
杀不辜宁失不经
 孔安国曰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
 刑疑从轻赏轻从重忠厚之至宁失不常之罪不枉
卷一百八 第 2b 页 WYG0713-0258b.png
 不辜之善仁爱之道也
  臣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二言即舜典眚灾肆
  赦怙终贼刑也后世谳疑狱者以舜典二言及大
  禹谟此六言为主以权度天下之疑狱而又以与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一言恒存诸心焉则天下无
  冤狱矣夫所谓不可杀者不辜者尔而其有辜者
  亦自不苟免也盖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杀不可杀
  之间杀之则若无罪不杀则失常刑皋陶立为此
卷一百八 第 3a 页 WYG0713-0258c.png
  言盖探大舜之心而代为之辞也夫子删书存之
  以示万世使断疑狱者以此为予夺轻重之权度
  虽曰一时之言然万世之下人赖之以全其生者
  多矣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者也谁谓皋陶无后
  哉
君陈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习/也)于奸宄败常(典/常)乱俗(风/俗)
三细不宥
 蔡沈曰刑期无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于奸
卷一百八 第 3b 页 WYG0713-0258d.png
 宄与夫毁败典常坏乱风俗人犯此三者虽小罪亦
 不可宥以其所关者大也
  臣按圣人之制为刑辟非故用此以张其威罔其
  民也盖立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则无犯刑
  辟者矣此所谓辟以止辟也详谳之际人之真有
  所犯者则必决然而不宥焉其罪虽小不可不为
  之惩不为之惩则必有仿而为者于其后矣吁惩
  之于细则大者不作戒之于光则后者不继惩一
卷一百八 第 4a 页 WYG0713-0259a.png
  人以惧千万人戒一事以遏千万事圣人之虑远矣
  圣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为仁者真不仁者也
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
 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
 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
  臣按穆王训刑此二句远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
  武王之诰非无徵之言也先儒以为罪莫大乎杀
卷一百八 第 4b 页 WYG0713-0259b.png
  人然所杀奴婢也非适轻乎罪莫轻于骂詈然
  所詈父祖也非适重乎是故原情以定罪而不拘
  于一定之法
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蔡沈曰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者言及其断狱之书当
 备情节一人而犯两事罪虽从重亦并两刑而上之
 言谳狱者当备其辞也
  臣按两刑谓一人有两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
卷一百八 第 5a 页 WYG0713-0259c.png
  以听命于上不敢专也
周礼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
刺曰讯(问/也)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
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
(耄/同)三赦曰憃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
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郑玄曰不识谓不审也若今报雠当报甲见乙误以
 为甲而杀之之类过失谓举刃欲斫伐而误轶人之
卷一百八 第 5b 页 WYG0713-0259d.png
 类遗忘谓若间帷幕而忘有人在焉以兵矢误投射
 之之类幼弱老耄今律年未满八岁及八十以上非
 手杀人者他皆不坐惷愚谓生而痴騃童昏者
 吴澄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轻者
 宫刑是也
  臣按三刺之讯群臣群吏万民即孟子所谓左右
  诸大夫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之意也讯于群
  臣群吏万民皆曰可杀则罪有可杀之辟矣而犹
卷一百八 第 6a 页 WYG0713-0260a.png
  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识乎或过失
  遗忘乎三者皆无之然犹审之以三赦若其人果
  幼弱老耄惷愚也则又在所释焉以此三法参酌
  民情而求其实断制罪狱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
  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然后刑之杀之则所刑者
  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后刑之所杀者乃求其
  所以生不可得而后杀之则刑与不刑杀与不杀
  皆合乎中道矣谳狱恒以是存心则死者与我俱
卷一百八 第 6b 页 WYG0713-0260b.png
  无憾而朝廷无冤狱天下无冤民矣
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孔颖达曰附从轻者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罪疑惟
 轻是也赦从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
 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书眚灾肆赦是也
  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轻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
  当从其轻赦出者当从其重
卷一百八 第 7a 页 WYG0713-0260c.png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方悫曰泛与泛爱之汜同可信则断之以已可疑则
 资之于众也众疑赦之者又不以偏爱而有所释必
 察其罪之在大辟则比于大辟以成其狱察其罪之
 在小辟则比于小辟以成其狱
  臣按疑狱与众共之吕刑所谓胥占是也众疑赦
  之吕刑所谓刑罚之疑有赦是也
梁人有取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过梁梁
卷一百八 第 7b 页 WYG0713-0260d.png
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昔
文姜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绝不
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于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
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
而擅杀当之不得以杀母而论为逆也梁相从其言
  臣按此事与汉武帝为太子时所论访年杀继母
  之狱同武帝谓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
  恩绝矣其言与季彦同季彦又谓方之古义宜以
卷一百八 第 8a 页 WYG0713-0261a.png
  非司寇而擅杀当之后世遇有狱如此比者宜以
  为准
汉高帝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
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
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谓处/断也)所不能
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
所当比律令以闻
  臣按此汉人谳狱之制
卷一百八 第 8b 页 WYG0713-0261b.png
景帝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
(服/也)者辄谳之
  臣按文致于法谓原情定罪本不至于死而以律
  文傅致之也傅致于法而于人心有不服者则必
  谳之使必服于人心而后加之以刑否则从轻典焉
后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疑狱者谳
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
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卷一百八 第 9a 页 WYG0713-0261c.png
  臣按治狱者必先宽此一语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
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
尚书春秋补廷尉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
而深刻吏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臣按汉人去古未远其断大狱犹必傅古义不颛
  颛于律也后世但知有律令尔不复有言及古义
  者矣
卷一百八 第 9b 页 WYG0713-0261d.png
宣帝置廷平季秋后请谳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臣按宣帝于季秋后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盖知
  狱事乃死生之所系不敢轻也斋居则心清而虑
  专烛理明而情伪易见
成帝时淳于长坐大𨒫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
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等议欲坐
之廷尉孔光駮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
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
卷一百八 第 10a 页 WYG0713-0262a.png
则离长自未知当罪大逆而乃始等弃去或更嫁义已
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臣按妇人从夫者也在室之女当从父母已醮之
  妇则当从夫家况夫婢妾之属事未发前已离主
  家岂有从坐之理哉孔光之议诚是也
哀帝时丞相薛宣不持后母服给事中申咸毁之不得
封侯宣子况令杨明斫伤咸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
等议奏曰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当弃市廷尉
卷一百八 第 10b 页 WYG0713-0262b.png
直駮议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
易也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
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非法意不
可施行明当以贼伤人不直况与谋者皆爵减(以其官/爵减罪)
完为城旦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
议是
  臣按汉人有疑狱既下法官议议上又以问公卿
  大臣此疑狱所以卒无疑也狱不疑则人不冤矣
卷一百八 第 11a 页 WYG0713-0262c.png
章帝时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论/也)兄重
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
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对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之谬
于是为误误者于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
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且王法
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臣按郭躬谓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斯言也
  可以为谳狱者之格式
卷一百八 第 11b 页 WYG0713-0262d.png
魏夷毌丘俭族俭孙女适刘氏当死以孕系廷尉司𨽻
主簿程咸议曰女适人者若已产育则成他家之母于
防不足以惩奸乱之原于情则伤孝子之恩男不遇罪
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均法制
之大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刑既醮之妇
则从夫家之戮朝廷从之著于律令
  臣按有虞之世罪人不孥矧女之适异姓者乎程
  咸之议魏人著于律令后世宜准以为法
卷一百八 第 12a 页 WYG0713-0263a.png
晋元帝为左丞相时熊远上书以为军兴以来处事不
用律令竞作新意临事立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
任法每辄关咨非为政之体也愚谓凡为驳议者皆当
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若开
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
用也
  臣按熊远谓凡为驳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
  直以情言此可以为后世法官驳正谳疑者之法
卷一百八 第 12b 页 WYG0713-0263b.png
  又谓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
  子所宜专此言深明于君臣之义盖人臣当官处
  事凡有所见自当敷陈上闻以须进止不可任意
  直行非但驳疑狱一事然也
唐制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
为法者送秘书奏报
  臣按唐制凡大理寺所不能决之疑狱尚书省会
  众议定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秘书省者文学侍
卷一百八 第 13a 页 WYG0713-0263c.png
  从之臣所聚之处欲其引古义质经史以證之因
  一时之疑立百世之法本一人之事为众人之则
  臣请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狱会众详谳有可为法
  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为帙以示天下
贞观中大理卿胡演进月囚帐太宗曰其间有可矜者
岂宜以一律断因诏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
  臣按罪至大辟罪之大者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
  复生今凭一吏之见据一简之书致一人于不可
卷一百八 第 13b 页 WYG0713-0263d.png
  复生之地安能保其皆当罪而无冤哉太宗诏凡
  大辟罪不以一律断而必令尚书九卿同谳之重
  人命也
太宗尝因录囚见同州人房彊以弟谋反当从坐谓侍
臣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
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
  臣按此言后世断反逆狱者宜以为准
太宗欲止奸遣人以财物试赂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
卷一百八 第 14a 页 WYG0713-0264a.png
一疋上怒将杀之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
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死恐非道德齐礼
之义上纳其言
  臣按太宗饵人以物而坐以赃罪非人君以诚待
  人之道然裴矩谏之而即纳其言其亦异诸偏执
  不回者欤
太宗以为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九
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
卷一百八 第 14b 页 WYG0713-0264b.png
议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议死囚与此同然当秋后
  会议之时大臣一时会集法司承行官吏虽即其
  犯由当众先读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时
  猝急未易详究乞为明制每岁会议重囚先期法
  司备将会议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拟通行知会
  中间若有可疑可矜者详具明白当众辨诘联名
  以闻如此则会议不为虚应故事而民之犯罪死
卷一百八 第 15a 页 WYG0713-0264c.png
  者无冤矣
玄宗时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十匹上怒令集
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犯乞赃罪不至死其
曾祖寂缔构元勋其家曾陷非辜诛夷惟景仙独存宜
入议条且一门绝祀情或可矜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
荒之役诏不许朝隐又奏曰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重
有条臣下当守据法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因乞
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若令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
卷一百八 第 15b 页 WYG0713-0264d.png
枉法当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赃求索赃受财虽同其所以得
  财者则异此罪所以有轻重也
柳宗元为柳州刺史州民莫诚救兄以竹刺其人右臂经
十二日身死准律以他物殴伤在辜内死者依杀人论
宗元上状桂管观察府谓莫诚赴急而动事出一时解
难为心岂思他物救兄有急难之戚中臂非必死之疮
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当恭守抚事似可哀怜律
卷一百八 第 16a 页 WYG0713-0265a.png
宜无赦使司明至当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轻之愿
  臣按部民犯法情有可矜为守令者不为之伸理
  则非所以为父母矣宗元上状帅府请轻莫诚之
  罪亦刺史职分之所当为也
穆宗长庆中羽林官骑康宪男买得年十四以其父被
(能角抵有/力之人)人张涖所拉气将绝持木锸击其首见血
死有司当以死刑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买得救父难非
暴击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春秋之义原心
卷一百八 第 16b 页 WYG0713-0265b.png
定罪今买得幼孝宜在哀矜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敕
旨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
若从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处分
  臣按论罪者必原情原情二字实古今谳狱之要
  道也
敬宗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至死者奏请断以偿
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
卷一百八 第 17a 页 WYG0713-0265c.png
而戮其母非教也遂减死论
  臣按刑以弼教论罪者必当以教为主
五代晋天福中刑部员外郎李象奏据刑法盗贼未见
本赃推勘因而致死者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
又据断狱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数拷决而邂逅致死者
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决尚许勿论此
云无故郤令坐罪事理相背请今后推勘之时致死者
若实无故请依邂逅勿论之义
卷一百八 第 17b 页 WYG0713-0265d.png
 马端临曰有罪者拘滞囹圄官不时科决而令其瘐
 死此诚有国者之所宜矜闵然既曰盗贼则大者可
 杀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时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
 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杀论过矣
  臣按人之至恶者盗贼也大则害人之命小则攫
  人之财诚无足矜闵者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盗
  贼不见本赃而死者尚为故与无故之刑非邂逅
  身死者必论焉此无他盗贼之名天下之至恶者
卷一百八 第 18a 页 WYG0713-0266a.png
  也一旦用以加诸其人非真有实情显迹者不可
  也欲知其实情显迹必须穷其党与索其赃仗焉
  盖为劫盗必有党与必持器仗必得货财货财物
  物同也器仗家家有也党与人人可指也今获盗
  焉并与其党与器械货财而得之其真耶伪耶吾
  不得而知也欲加人以恶名而致之于死地乌可
  以轻易乎哉是故不可以盛怒临之俾之得以输
  其情也不可以严刑加之俾之得以久其生也输
卷一百八 第 18b 页 WYG0713-0266b.png
  其情则真伪可得而见久其生则是非可因而知
  是以验其党与必历审其家世居止性习之异离
  合聚散图谋之由验其赃仗必详究其制造物色
  形状之殊小大新陈利钝之实某物因某而得某
  人因某而来某执某器械某得某货财所经由也
  何处所證见也何人既访诸其邻保又质诸其亲
  属及其追赃也必俾失主先具其所失之物其形
  状如何其色样如何或大或小或长或短或新或
卷一百八 第 19a 页 WYG0713-0266c.png
  陈某物乃某工所制某物从某人而得所失之物
  与所得之赃较勘皆同必须无一之参错互异然
  后坐以罪焉则我心尽而彼心服矣仰惟我祖宗
  朝仪最为严肃虽犯反逆大罪亦不当朝引见惟
  于所获强盗则连赃仗引赴御前非无意也盖恐
  不逞之徒诬执平人以希升赏使有冤者得以对
  天吁告不至为人所隔绝也呜呼圣祖之心天地
  之心也为臣子者所当深体
卷一百八 第 19b 页 WYG0713-0266d.png
宋太宗端拱中广安军民安崇绪告其继母冯为父知
逸所离今冯夺父赀产欲与已子大理定崇绪讼母罪
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议徐
铉议谓崇绪词理虽繁但当定其母冯曾离与不曾离
右仆射李昉等议曰崇绪为冯强占田业亲母阿蒲衣
食不充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何辜而绝嗣
阿蒲无地而托身臣等参详田业并合归崇绪冯亦合
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擅自货易庄田
卷一百八 第 20a 页 WYG0713-0267a.png
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是则男虽庶子
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亦不乏
养诏从昉等议佖等各罚一月俸
  臣按徐铉谓但当定其母冯曾离与不曾离断此
  狱者当以此言为主若是冯氏已离异则与安氏
  义绝不当得其田业况其所生之子乎崇绪讼之
  宜也若本不曾离异则是崇绪以庶子而讼嫡母
  当以死罪又何可疑观崇绪讼冯占父赀产欲与
卷一百八 第 20b 页 WYG0713-0267b.png
  已子而李昉等亦谓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
  终身不乏养不知所谓已子者果知逸所生乎或
  前夫之子乎抑知逸死后而阿冯再嫁所生乎审
  是前子则固不当得安氏田业若是再嫁有所生
  则冯于安氏决无可复归之理允若兹则佖与昉
  所议皆未必为得然则断是狱也奈何曰若安知
  逸本不曾离阿冯而崇绪妄以为离非但得罪于
  母且得罪于父以子告母伦理何在坐以死宜也
卷一百八 第 21a 页 WYG0713-0267c.png
  官司原情定罪闵知逸之绝祀而崇绪为亲母乏
  养而诉嫡母情非为已亦有可矜闻之于上姑从
  轻减可也
仁宗天圣四年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高
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
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
具案以闻有司勿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
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
卷一百八 第 21b 页 WYG0713-0267d.png
制谳者多得减死
  臣按罪而至于死死则不可复生矣法官明知其
  人之不应死而其所犯者罹于死之刑遂加以死
  刑焉是何也拘于文而恐为有司举驳故也仁宗
  此诏可为后世法
神宗熙宁初登州有妇阿云母服中嫁韦氏(一作/聘)恶其
夫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
违律为婚奏裁敇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犯杀
卷一百八 第 22a 页 WYG0713-0268a.png
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
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遵不服
请下两制详诏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
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
议而御史中丞滕甫请再议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知
制诰钱公辅重定公著等议如安石诏曰可法官齐恢
等皆以公著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恢等
益坚其说明年二月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
卷一百八 第 22b 页 WYG0713-0268b.png
判刑部刘述奏诏书未尽封还中书王安石时为参知
政事又奏与唐介等数争议帝前卒从安石议刘述等
又请中书枢密院合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皆请如述
奏下之二府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也即已杀
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已杀
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陈升之韩绛议与安
石略同
 司马光曰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狱者君
卷一百八 第 23a 页 WYG0713-0268c.png
 相之事也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也阿云之事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
 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
 文法俗吏之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耶今议论岁
 馀而后成法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
 善无告奸凶得志岂徇其枝叶而忘其本根之致耶
  臣按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之狱既经大理审
  刑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如司马光王安
卷一百八 第 23b 页 WYG0713-0268d.png
  石吕公著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
  琦钱顗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纭迄无定说
  推原所自皆是争律敕之文谋与杀为一事为二
  事有所因无所因而已由是以观国家制为刑书
  当有一定之制其立文之初当须斟酌稳当必不
  可以移易然后著于简牍使执其文而施之用者
  如持衡量然轻重多寡不可因人而上下斯为得
  矣然则阿云之狱何以处之曰司马氏固云分争
卷一百八 第 24a 页 WYG0713-0269a.png
  辨讼非礼不决臣请决之以礼夫夫妇三纲之一
  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则韦乃阿云之天也
  天可背乎使韦有恶逆之罪尚在所容隐今徒以
  其猊之丑陋之故而欲谋杀之其得罪于天而悖
  于礼也甚矣且妻之于夫存其将之之心固不可
  况又有伤之之迹乎诸人之论未有及此者司马
  氏始是刑部其后有弃常典悖三纲之说然隐而
  未彰也臣故推衍其义以断斯狱
卷一百八 第 24b 页 WYG0713-0269b.png
元丰中宣州民叶元以同居兄乱其妻而杀之又杀兄
子而强其父与嫂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以情
理可悯为上请审刑院奏欲贷其死上曰罪人已前死
奸乱之事特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虽为无
知抵法冒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杀其兄仍戕
其侄又罔其父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臣按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人伦为本苟背逆
  天理伤害人伦则得罪于名教大矣寘之于死夫
卷一百八 第 25a 页 WYG0713-0269c.png
  复何疑神宗而为此言可谓至明也已矣
寿州民有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者州司以不道缘坐
其妻子刑部驳之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是谋杀
不当坐其妻
又莆田民杨讼其子妇不孝官为逮问则妇之父为人
殴死杨亦与焉坐狱未竟遇赦免妇仍在其家判官姚
宝以为妇虽有父雠然既仍为妇则当尽妇礼欲并科
罪摄守陈振孙谓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
卷一百八 第 25b 页 WYG0713-0269d.png
亏则已在法诸离异皆许还合独于义绝不许者谓此类
也况两下相杀尤义绝之大者乎初问杨罪时合勒其妇
休离当离不离则是违法且律文违律为婚既不成婚
即有相犯并同凡人今此妇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
  臣按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理一惟制之以
  义而已义所不当然则入于法义所当然则原于
  理故法虽有明禁然原其情而于理不悖则当制
  之以义而不可泥于法焉夫父子夫妇皆人伦之
卷一百八 第 26a 页 WYG0713-0270a.png
  大纲然原其初终是生身之恩重于伉俪之义盖
  女子受命于父母后有夫因夫而有舅姑异姓所
  以相合者义也义既绝矣恩从而亡无恩无义人
  理安在哉此法所以必原于理而所以为理法之
  权者义而已矣
哲宗元符中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
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岁之中偶
失出罪死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子之小过好生圣
卷一百八 第 26b 页 WYG0713-0270b.png
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间务令
忠恕从之
  臣按宋朝重深入之罪而失出者不罪焉此书与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意也后世失入者坐以公
  罪而失出者往往问以为赃是以为刑官者宁失
  入而不敢失出盖一犯赃罪则终身除名犯公罪
  者可以湔除而无后患故也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诏申严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之
卷一百八 第 27a 页 WYG0713-0270c.png
禁右正言凌哲上疏言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
实居首焉司马光有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致治
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以为可悯
奏裁无他居官者无失入坐累之虞为吏者有放意鬻
狱之事贷死愈众杀人愈多非辟以止辟之道也欲望
特降睿旨应今后州军大辟若情犯委实疑虑方得具
奏若将别无疑虑情非可悯奏案辄引例减贷以破正
条并许台官弹劾严寘宪典上览奏曰但恐诸路灭裂
卷一百八 第 27b 页 WYG0713-0270d.png
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
  臣按洪迈有言州郡疑狱许奏谳盖朝廷之仁恩
  然不问所犯重轻及情理蠹害一切纵之则为坏
  法虽然人心所见不同而其所议拟之狱未必皆
  当或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苟非取裁于上焉能
  决断必欲立为一定之法不许轻易奏谳则所失
  入者多矣高宗曰但恐诸路实有疑虑情理可悯
  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仁者之言哉
卷一百八 第 28a 页 WYG0713-0271a.png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民命莫重于大辟方锻鍊时何
可尽察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于一堂引囚而读示之
死生之分决于顷刻而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绝
其文嘈噆其语故为不可晓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
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臣请于聚录
时委长吏点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占责状一通覆视
狱案果无差殊然后亦点无干碍吏人依句宣读务要
详明令囚通晓庶几无辜者无憾冤枉者获伸
卷一百八 第 28b 页 WYG0713-0271b.png
  臣按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然而愚騃不
  审而冒抵刑禁者亦往往有之鞫问之际彼既不
  能自直聚录之顷而官司又不与之辨明则含冤
  于地下矣
    以上谨详谳之议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