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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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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三
             明 丘浚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定律令之制(下/)
景帝中六年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
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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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其定箠令
孝武即位徵发频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
轨不胜于是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
监临部主之法(见知人犯法不举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缓深故之
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密律
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
决事比(比以例相/比况也)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汉祖入关约法三章后萧何广为九篇叔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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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又增为十八篇自高帝世至武帝时仅五六十
  年间尔乃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其大辟乃有四百
  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其决事比乃至万三千四
  百七十二事何禁网之密一至此哉观吕步舒治
  一淮南狱死者数万人由是推之则当时死者不
  知凡几千百万也意其当世之民举手动足即陷
  刑辟大者可诛小者可论其不聊生也甚矣国之
  不亡盖亦幸尔我朝自圣祖定律之后百有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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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律之中存而不用者亦或有之未尝敢有擅增
  一条者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我列圣有焉
宣帝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
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王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
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
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
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
  臣按圣人制刑以弼教辅治而使之不至于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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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虞之刑必得皋陶以为士有周之刑必得苏公
  以敬狱盖为政在人人必与法而兼用也郑昌乃
  谓刑法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明王垂听不必置
  廷平无律令而有廷平政衰听怠之平将招权而
  为乱首是乃一偏之见也夫治国而无律令固不
  可有律令而无掌用之人亦不可人君虽有聪明
  之资亦无不用人用法而自垂听之理
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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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避也今律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
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者条奏惟是使安百姓而已
  臣按律令之设盖悬法以示人使人知所避而不
  犯非故欲为是以待天下之罪人如人设网罗以
  待禽兽也后世之律往往文深而义晦比拟之际
  彼此可以旁通下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
  轻重其罪诚有如此诏所谓今律烦多而不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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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者所谓不
  逮者解者谓不逮言意识所不及也噫蚩蚩之民
  不能皆读律令及其读之又有所不逮者则其不
  幸而陷于罪者岂非上之人之过哉然则后世有
  制律者当何如亦曰浅易其语显明其义使人易
  晓知所避而不犯可也今之律文蒙唐之旧文以
  时异读者容或有所不逮者伏乞圣明简命儒臣
  之通法意者为之解释必使人人易晓不待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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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究而自有以得于言意之表则愚民知所守而
  法吏不得以容情卖法矣斯世斯民不胜大幸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
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馀万言奇
请它比日以益滋其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
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
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
览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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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按汉之律百有馀万言可谓烦多矣而大辟之
  刑至千有馀条视成周时盖数倍焉元成之世奇
  请它比又日益滋多成帝下诏令中二千石二千
  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省约
  者可谓知所先务矣所谓奇请它比者奇请谓常
  文之外别有所谓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比
  附之不主正律也分破律条妄生端绪舞弄文法
  巧诋文致意所欲生即援轻比意欲其死即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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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上不知其奸下莫明其故此民所以无所措手
  足网密而奸不塞刑繁而犯愈多也我朝律文比
  前代为省约其条止四百六十其死罪止二百二
  十用之馀百年于兹其中固有不用者矣未闻有
  所加增也特所谓例者出于一时之建请权宜以
  救时弊者也岁月既久积累日多朝廷未闻公有
  折衷是以刑官犹得以意为去取伏乞特下明诏
  如汉人所云者命在廷大臣及翰林儒臣会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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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官将洪武元年以来至于成化丁未以前事例
  通行稽考会官集议取其可为万世通行者节其
  繁文载其要语分类条列以为一书颁布中外与
  大明律并行其成化丁未以后有建请者或救时
  弊或达民情则别为一书以俟他日之裁择如此
  则民知所遵守吏不能为奸矣
光武时桓谭上疏曰今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
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出生议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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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则予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
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
下知方而狱无冤滥矣
  臣按成帝之诏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议桓谭之请
  亦欲令通义理明法律者校定盖博士明经者也
  经者礼义之所自出人必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
  法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议而校定必礼义法律
  两无歉焉本是以立天下之法用是以酌生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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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无间然矣后世乃谓儒生迂拘止通经术而不
  知法意应有刑狱之事止任柱后惠文冠而冠章
  甫衣缝掖者无与焉斯人也非独不知经意而其
  所谓律意者盖有非先王之所谓者矣汉世去古
  未远犹有古意此后世所当取法者也
和帝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即吕/刑)者除
之曰臣闻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
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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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罚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
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
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宜令三公廷
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
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万
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及宠免其
子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
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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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子兄弟相代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臣按汉去古未远论事往往主于经义而言刑者
  必与礼并其原盖出于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陈宠论刑必欲大辟二百耐罪以下二千八百并
  为三千以合于礼固似乎泥然其所平定惟取其
  应经合义者则百世定律之至言要道也至其子
  忠为决事比请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
  杀人得减死论母子兄弟相代听赦所代者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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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于世教可谓克肖其父矣
晋武帝时有邵广者坐盗官物当弃市其二幼子宗云
挝登闻鼓乞恩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议者欲特
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
尚书右丞范坚驳之曰自淳朴既散刑辟乃加刑之所
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
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宗等宥广罪若复
有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耶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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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嚬笑
之间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尔人之爱父
谁不如宗今既许之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
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讟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
怨于后也从之
  臣按人君所举即以为例故凡事谋始事苟不可
  继于后即必不可创于前也
元康中朝臣务以苛察相高每有疑议群下各立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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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一狱讼繁滋裴頠表言先王刑赏相称轻重无
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先因风落庙阙屋瓦数枚免
太常荀宇事轻责重有违常典其后主者惩惧前事虽
知小事而按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夫刑书之文
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不能皆得
循常也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恐奸吏因缘得为深浅刘
颂上疏言近世法多门令不一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
避奸伪者因以售其情居上者难以检其下事同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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犴狱不平夫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
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
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
万事非此类不得出意妄议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
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矣
  臣按裴頠谓刑书之文有限舛违之故无方故有
  临时议处之制刘颂谓法欲必奉令主者守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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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穷塞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请人主权断非此
  类不得出意妄议皆以法令从事二臣之言可以
  为后世议处刑狱之法
隋定律令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
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
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十恶
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臣按十恶之名非古也起于齐而著于隋唐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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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谋反大逆及叛大不敬此四者有犯于君臣
  之大义所谓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者有犯于人
  道之大伦所谓不道不义二者有犯于生人之大
  义是皆天理之所不容人道之所不齿王法之所
  必诛者也故常赦在所不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
兼用数皆踰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
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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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轘
裂之酷
  臣按笞杖徒流死此后世之五刑也始于隋而用
  于唐以至于今日万世之下不可易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治国
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
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
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戻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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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
曰户昏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斗讼九曰
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其用刑有五
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箠挞以耻之汉用
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
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
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𨽻任之以事寘之圜
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曰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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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
刑也唐因隋制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后诏裴寂等
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
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馀无改焉太宗即位
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玄龄等与法司增损
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
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
千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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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臣按自魏李悝作法经六篇萧何加以三篇为九
  章后世作律者本以为宗刘劭衍汉律为魏贾充
  参魏律为晋唐长孙无忌等聚汉魏晋三家择可
  行者定为十二篇自名例至断狱是也本朝洪武
  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重定诸律以协厥中
  而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以出入者咸痛革之
  每一篇成辄缮写上奏揭于西庑之壁圣祖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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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墨为之裁定明年书成篇目一准于唐之旧采
  用己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读律百二十八条旧
  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
  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十三卷其
  间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其后以其
  比类成篇分合无统复为釐正定为吏户礼兵刑
  工六类析十八篇以为二十九约六百六条以为
  四百六十析户昏以为户役昏姻分斗讼以为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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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殴诉讼厩库一也则分厩牧于兵仓库于户焉职
  制一也则分公式于吏受赃于刑焉名例旧五十
  七条今止存其十有五贼盗旧五十三条今止存
  其二十八名虽沿于唐而实皆因时以定制缘情
  以制刑上稽天理中顺时宜下合人情立百世之
  准绳为百王之宪度自有法律以来所未有也且
  又分为六部各有攸司备天下之事情该朝廷之
  治典统宗有纲支节不紊无比附之劳有归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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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烦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
  罪戾诚一代之良法圣子神孙所当遵守者也然
  臣于此窃有见焉盖刑法虽有一定不易之常而
  事情则有世轻世重之异方天下初定之时人稀
  事简因袭前代之后政乱人烦今则承平日久生
  齿日繁事久则弊生世变则俗改是以周人象魏
  之法每岁改悬三典之建随世轻重盖前日之要
  策乃今日之刍狗此必然之势亦自然之理也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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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司于律文之中往往有不尽用者律文如此而
  所以断罪者如彼罪无定科民心疑惑请下明诏
  会官计议本之经典酌诸事情揆之时宜凡律文
  于今有窒碍者明白详著于本文之下若本无窒
  碍而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规避遂为故事者则改
  正之仍敕法司自时厥后内外法司断狱一遵夫
  成宪若事有窒碍明白具奏集议不许辄引前比
  违者治以专擅之罪如此则法令画一情罪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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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民志不惑矣
唐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
改高宗时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
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分格其后武后时有垂拱格玄
宗时有开元格宪宗有开元格后敕文宗有太和格又
有开成详定格宣宗又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
为大中刑律统类
 欧阳脩曰书曰慎乃出令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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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
 变革至其繁积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
 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
  臣按我朝之律仅四百六十条颁行中外用之馀
  百年于兹列圣相承未尝有所增损而于律之外
  未尝他有所编类如唐宋格敕者所谓简而明久
  而信真诚有如欧阳氏所云者万世所当遵守者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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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帝时赵冬曦言隋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
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
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刋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
律轻重必因夫爱憎盖立法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
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科条省则下人
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
得无犯法之人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得无弄
法之臣请律令格式直书其事无假文饰其以准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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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之类皆勿用
之使愚夫愚妇闻知必悟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
而故犯哉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
  臣按冬曦之言谓立法贵乎下人尽知何必饰其
  文义简其科条请更定科条直书其事毋假文饰
  以其准加减比附量情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
  之必悟切中后世律文之弊臣愚以为今之律文
  多蒙于唐唐之律则蒙隋也冬曦所论者虽曰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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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之失然自隋以至于今古今一律切考今律为
  卷三十为条四百六十必欲不简其科条不饰其
  文义惟直书其事显明其义用世俗浅近之言备
  委曲详尽之义所谓以准加减等文皆即实以书
  明白著其文曰该得某罪该杖几十所加者何罪
  所减者几何使天下有目者所共见有耳者所共
  闻粗知文义者开卷即了其义不待思索议拟而
  皆暸然于心目之间昭然于见闻之顷则民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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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趋避不陷于机阱矣说者若谓祖宗成宪不敢有
  所更变臣非敢欲有所更变也特欲于本文之下
  分书其所犯之罪所当用之刑或轻或重或多或
  少或加或减皆定正名皆著实数所读律者不用
  讲解用律者不致差误尔傥以臣言为可采乞命
  法官集会儒臣同加解释标注其于四百六十之
  条不敢一毫有所加减惟于卷帙稍加增耳夫制
  为一代之律以司万人之命垂万世之宪非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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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今天下书籍支辞蔓语费楮何啻千万顾于律
  书简约如此无乃详于古而略于今重乎词而轻
  乎法哉迂儒过虑死罪死罪伏惟圣明矜察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
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
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
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
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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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皆为敕自品
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
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釐之
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谍符檄
之类有体制模楷者为式
  臣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
  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我
  圣祖于登极之初洪武元年即为大明令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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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条颁行天下制曰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
  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
  世渐以烦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
  法意而不犯哉民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
  法朕甚闵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
  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
  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
  兹命颁行四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意斯令也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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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
  二条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
  造律文又有洪武礼制诸司职掌之作与夫大诰
  三编及大诰武臣等书凡唐宋所谓律令格式与
  其编敕皆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旧名尔夫律者
  刑之法也令者法之意也法具则意寓乎其中方
  草创之初未暇详其曲折故明示以其意之所在
  令是也平定之后既己备其制度故详载其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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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存律是也伏读祖训训告之辞有曰子孙做皇
  帝时止守律与大诰而不及令而诸司职掌于刑
  部都官科下具载死罪止载律与大诰中所条者
  可见也是诰与律乃朝廷所当世守法司所当遵
  行者也事有律不载而具于令者据其文而援以
  为證用以请之于上可也此又明法者之所当知
徽宗崇宁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
然后用例今类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请取前后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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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类编脩与法妨者去之
  臣按法者祖宗所制百世之典例者臣僚所建一
  时之宜法所不载而后用例可也既有法矣何用
  例为若夫其间世异势殊人情所宜土俗所异因
  时救弊不得不然有不得尽如法者则引法与例
  取裁于上可也宋之臣僚请取前后所用例以类
  编脩与法有妨者去之在今日亦宜然
    以上论定律令之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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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