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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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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春明梦馀录卷四十四
          吏部左侍郎孙承泽撰
  刑部一
刑部在皇城之西与都察院大理寺并列而为三法司
设尚书侍郎掌天下刑名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置十
三清吏司如户曹主两京十三省之奏当凡宗室勋戚
官吏军民丽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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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之重轻律例所不及者上下附以请凡两畿十三省
岁谳其死罪刑平之凡诏狱必傅例请上裁凡应减者
下就轻应加者上就重重不得至死凡律例有殊旨别
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著令者不得引为比凡死刑即
决及秋决并三覆奏涖戮于市凡赎罪视罪轻重为差
斩绞杂犯从末减者听收赎凡簿录俘囚配没给赐官
私奴婢必籍知之凡籍产不得及其先坟茔凡赃罚计
佑易银岁杪类入内府凡狱成移大理寺谳平焉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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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内皆自下而上急者击登闻鼓凡重囚京师岁霜
降会五府九卿科道共虑之以请情真者决矜疑者戍
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五岁请旨遣官出
京府两京十三省审录减释冤滥者凡夏月录囚免笞
刑减徒流而下刑辨重刑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葺囹
圄固械系而时其饮食有病医药之凡官有过纪录之
两京岁杪请敕湔除纪过凡大祭祀止刑凡四方有狱
受命而往成之以名例摄律条以以准皆各其及即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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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律词义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涅识贼盗宗人不即市
宫人不即狱悼耄癃残不即讯
  周礼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
  乱国用重典视国俗为重轻制御世之权不颛之
  于法此其大纲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农功
  而纠其力作为野治也二曰军刑上顺命而纠其
  失守为军律也三曰乡刑乡首善上德而纠孝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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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之元也四曰官刑上功能而纠职职官之守也
  五曰国刑上愿而纠暴国兆民所聚风易浇难淳
  故纠暴民归之愿为纪法守也亦不颛之法彼司
  刑之所司者法也非制法者也而刑莫先于罢民
  罢民者民惰于教不昏作劳如疲癃者然是淫酗
  之所生敖狠之所始民俗所以日偷而不可反也
  其害人也泰而固未丽于刑也故刑之则已重不
  刑则乱俗而伤化故寘诸圜土而收教之日夜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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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职工事焉而役之用其力以强其罢书其罪于
  方版著之背以耻其心而冀其改则教道存焉耳
  盖环而教之也故圜土非其狱之谓也能改者复
  之三年不齿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则止恶于
  萌坊俗于忽王教之为俗化虑至远也
  小司寇听万民之狱讼用情而讯之至旬乃弊以
  五声听讼求其情一曰辞听谓辞枝辞淫若直也
  二曰色听谓色怖色怍若定也三曰气听谓气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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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喘若气壮也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谓视听直则
  端不直则眊惑失常也其制五刑也必原父子之
  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量慎测深浅
  之宜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犹恐其
  未也必三刺三宥三赦以求其衷三刺者一讯之
  群臣再讯之群吏三讯之万民所谓疑狱汜与众
  共之者也众疑赦之矣即皋丽于罚众所宥虽上
  刑下服举与众宥之所刺即下刑上服举与众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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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也不颛之于法惟用中于民故曰国人刑杀之
  也犹未也司刺者又得以不识过失遗忘而宥之
  幼弱老旄惷愚而赦之至国有大狱又得以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辟焉丽邦法以议之则其所求
  诸刑者为已悉矣乃岁孟春士师以木铎徇于朝
  以邦之五禁书悬之象魏浃日而后敛以右刑罚
  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
  禁国有事则又为五戒以先后之一曰誓用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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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
  曰纠用之于国中五曰宪用之于都鄙斯曷非欲
  法令著揭无使罪丽于民欲民恊中怀德而邮无
  丽于法也哉
  刑官在朝者谓之士师在六乡谓之乡士在六遂
  谓之遂士在各县遂谓之县士各掌其民之数夫
  谓之士者理官也士居四民之先而列五爵之一
  列官分职不皆谓之士而理官独谓之士者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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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官民命所系天讨所寓国家所以得失民心皆
  在于此故非明理义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
  之自虞廷以皋陶为士而周人自秋官卿以下皆
  以士名盖示后世使知刑官之重而不可杂以他
  流也
  刑法之名虽非王道所先然谳议刑名不通律法
  不可以从政先王之教礼律并设出乎礼则入乎
  律故明习法令亦所以佐礼教之不及也宋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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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科以试诸吏选人任子亦试以出官非无见
  也
  自古哲后惇臣曷尝不以刑辟为天典重用之哉
  典著钦恤诰表敬明记称论量慎测必即于天伦
  此其意至精故咎繇元德群圣宗焉以作士制百
  姓于刑之中用期于无刑司寇苏公敬由狱周公
  作立政训王谆复纪之诚重狱也重狱重天民也
  自教之衰亶以五刑为瘅恶之具靡知为伦叙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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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也于是乎哀矜勿喜之意忘甚且愉快喜之岂
  谓天德哉又何以敬刑弼德司天民命也先汉时
  摅忠守法清议之臣犹能本经术明常教以决事
  而张廷尉令天下无冤唐徐司刑身视鸿毛法视
  泰山以其死卫生民之命即古今难之矣
  三代而后称严刑者曰秦曰隋汉高入关约法三
  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民大
  悦隋炀帝淫刑以逞行轘裂枭首之刑天下溃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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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祖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已又颁新格五十
  三条惟吏受赃诈冒盗府库物罪不原馀悉除去
  隋法物已又诏裴寂等更撰律令本前代法故为
  书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
  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
  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一以汉九章为
  守律家以为集大成焉唐末迄五代刑罚峻深视
  人命如牲牢而国祚日促周世宗用范质议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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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繁轻重失衷详定之曰刑统行焉宋祖即位与
  天下更始尤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喟然
  叹曰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于投窜何近代法网
  之密耶故自开宝来犯大辟非情理深重者多得
  贷死惩五代牧守皆武人多率意用法擅杀生著
  令诸州所决大辟奏当上咸委刑官详覆吏坐深
  文故入终屏斥不复甚者流故由是吏皆持平法
  网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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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以忠厚立国立石太庙戒子孙勿杀大臣勿杀
  上书言事人勿杀柴氏子孙其石封鐍甚固每一
  帝即位赴庙受戒誓手启而仍亲锢之历代相沿
  不敢渝故当时名臣项背相望号称小三代
  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绞五等笞杖罪既
  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
  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十止杖一百七
  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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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惟秦王巴延出天下囚始一加刑故七八十年
  之中老稚不曾睹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
  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之中矣
  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
  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
  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
  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
  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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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
  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
  宁亦岂偶然而致哉
  大明律令
  明太祖洪武元年定大明令百四十五条颁天下
  制曰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
  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繁多甚
  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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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悯之今
  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
  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
  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
  惟尔臣庶体予至意洪武六年命中书省详定律
  法谕之曰凡立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
  或一事而两端可轻可重奸贪吏得因缘为奸则
  所为禁残暴者反以贼良善也卿等宜尽心参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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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刑名条目逐日上朕亲酌议焉律成宋学士濂
  具表言皇上登大宝而来保乂臣民孳孳弗怠训
  迪群工谆复千言惟恐有犯慈爱仁厚之意溢于
  词表是大舜惟刑之恤之义也矜悯愚民陷于罪
  戾法司奏谳恻然弗宁多所宽贷是神禹见辜而
  泣之心也惟贪墨吏承踵元弊乃不得已假峻法
  以绳之是以临御以来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五
  六易弗倦兹特敕臣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会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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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修以恊厥中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以出入
  者咸革臣以洪武六年冬十有一月受诏明年二
  月书成篇目一准唐旧自名例以至断狱十九篇
  中采用已颁旧律二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
  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补遗百二十三
  条合六百有六条为三十卷每一编成辄缮写上
  上揭之西庑壁端亲御翰墨为之裁定圣虑渊深
  稽天揆人成百代之宪具易书之奥好生之德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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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民心俾日月所照霜露所坠有血气者莫不改
  过迁善臻雍熙之治何其盛哉诏颁行已定设六
  部复更定以吏户礼兵刑工为六类析篇目为十
  九约条为四百六十析户婚为户役婚姻分斗讼
  为斗殴诉讼分厩库为厩牧隶兵仓库隶户分职
  制为公式改属吏受赃隶刑凡刑之名五曰笞曰
  杖曰徒曰流曰死死二等流三等徒杖笞各五等
  死刑至重者曰凌迟徒流重者曰迁徙曰充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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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憝恶之戮十曰谋反曰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
  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凡贪
  墨之赃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
  不枉法曰坐赃名虽沿唐而因时定制缘情制典
  自有法律来所未有
  洪武三十年诏刋大明律将大诰内条目附其中
  御制序言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
  以绳顽刋著为令行之已久然而犯者犹众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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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政之暇作大诰昭示民间使知趋吉避凶之道
  古之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
  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
  其要略附载于律凡榜文禁约悉除之除谋逆并
  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之罪悉依赎罪之例论
  断今编次成书刋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
  无刑庶称朕恤刑之意
  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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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刑五服以定之九族以齐之六亲以别之五刑
  以用之七具以差之十恶以诛之六赃以等之八
  议以贷之五则以赎之斩衰三年齐衰三年杖期
  不杖期大功小功缌麻是谓五服自高祖至于元
  孙上治旁治是谓九族妻为夫族服妾为家长族
  服出嫁女为本宗服为外亲服为妻亲服为三父
  八母服是谓六亲笞杖徒流死笞刑五一十至五
  十杖刑五六十至百徒刑五一年至三年流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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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千里至三千里死刑二绞斩是谓五刑笞杖讯
  杖枷杻铁索镣是谓七具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是谓十恶监守
  自盗赃盗赃窃盗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是谓
  六赃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是
  谓八议应工赎输囚粮赎输灰赎输砖赎输水及
  炭赎是谓五赎
  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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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无养
  者得奏闻取上裁犯徒流者得赎存留养亲教民
  孝也凡同居若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
  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得
  相为容隐奴婢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弗论泄其事
  致罪人匿者亦不坐教民睦也民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得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老疾犯杀人当死者奏闻取上裁盗及伤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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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赎馀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
  刑教民养老慈幼矜不成人也犯罪未发而自首
  者免其罪轻罪发觉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与民
  悔也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以老疾论犯
  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以幼小论从民可哀怜也
  二罪俱发论其重者若一罪已决馀罪后发者等
  勿论重者并计前罪以充后数示民轻省也其本
  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以轻论其本应轻者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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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悯民疑也罪得减等二死三流同归一减开
  民生也
  敖英曰至矣哉我朝之律可谓情与法并行而不
  悖者也如十恶不原法也八议末减情也干名犯
  义者法也得相容隐者情也自首免罪者情也犹
  追赃证者法也罪有加者法也有减者情也有从
  重者法也有免科者情也凡法之所在而不姑息
  者义之尽也凡情之所在而必体恤之者盖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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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也此我朝所以忠厚垂统而社稷灵长终必赖
  之
  叶良佩曰读国家之宪章至法令未尝不废书而
  叹也曰深哉仁乎虽使舜皋陶复生其无以易之
  矣夫象刑之不可复也犹江河之不可挽而登诸
  山也是故圣人之治天下必缘时以定制镜古以
  修今要在于垂诸后绍俾不可易斯已矣国家之
  法虽本于李唐之十一篇然或芟繁定舛因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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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大抵比旧增多什二三而祥德美意殆未易以
  言语殚述也姑举其大者如以笞杖徒流绞斩定
  为五刑而釱趾蚕室之制一切刬除以六曹分为
  类目而擅兴事厩库等篇悉为裁定代背箠以臀
  杖而数无过百易黥面以刺臂而法止贼盗他如
  见知严于逃叛故纵深于捕亡收孥连坐之条独
  于反逆大不道者当之凡兹皆法之至善者也至
  夫圜土之制嫌于太重则贷之以输作嘉石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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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于太轻则罚之以荷校盗官藏受赃枉法罪皆
  死又嫌于太重则著为杂死之命而听其赎锾与
  输焉由杖徒一转而入大辟嫌于太疏则定议著
  为徙边戍边永戍之令不与同中国凡兹皆损益
  于累朝而令之至善者也其有冥顽不轨之民或
  情罪弗丽于法者复许所司比议奏决以行曲而
  不苛平而难犯盖肉刑虽亡而厥威故在象刑无
  事于复而钦恤之意未尝不行乎其间也噫泽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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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矣虽舜皋之为法其何以加于此哉或曰刑以
  期于无刑也自国家迄于今兹几何世矣桁杨之
  囚溢于户外而狱讼不为之少衰岂所谓不犯之
  法乎曰此非法之过也用法者不得其人之罪也
  今之用法者有三蒙有二厉而其原则始于好恶
  之未明于上焉耳何谓三蒙闇于推鞫者其情谩
  昧于法意者其刑舛疵于官反货内来者其冤滞
  何为二厉徼公廉之誉则以深刻为能任喜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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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则以巧诋为用何为好恶之未明大吏之深刻
  巧诋者既以能名而闇昧愞弱之流亦复循资积
  劳以躐高位苟为若是夫安所惮而不厉不蒙此
  吏道一大症也统兹六患将惟滋狱速讼之不暇
  而又何衰之可图故曰有治人无治法呜呼如有
  作于上者得兹六患之说而变通之则国家无刑
  之效庶几其可冀矣
  邱浚疏臣按唐虞三代以来俱用肉刑至汉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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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废肉刑用笞其原盖权舆虞刑之鞭朴也除死
  罪外自墨劓以下率以笞代之然未为笞令所箠
  之具无常物所箠之处无定在景帝定箠令箠之
  制始用竹受箠之处专在臀魏晋南北朝其君臣
  仁暴不同其俗尚厚薄不一其所用刑各有不同
  隋文帝始定为今之五刑凡前代考讯之具若夫
  挟捧束杖车辐□底之髅尽除不用唐宋因之制
  为刑具各有等第本朝于大明律卷首作为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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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纪狱具笞大头径二分七釐小头径一分七釐
  讯杖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三分五釐以上皆以
  荆为之长俱三尺五寸枷以乾木为之长五尺五
  寸头阔一尺五寸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杖罪以
  下有差手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铁索长一丈镣
  重二斤凡为笞杖皆削去节目用官降较勘如式
  然后用之不许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
  受其大小厚薄视唐略等比宋则尤为轻焉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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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生之心虽为恶之罪人惟恐或有所伤而为之
  薄刑也如此是以仁恩厚德浃于民心百年于兹
  近年以来乃有等酷虐之吏恣为刑具如夹棍脑
  箍烙铁之类名数不一非独有以违祖宗之法实
  有以伤天地之和伏乞圣明申明旧制凡内外有
  因袭承用者悉令弃毁然禁之必自内始敢有仍
  前故用即以所制者加之庶使太祖皇帝慎罚之
  意恤刑之仁所以著于律文者万世之下恒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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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所恢皇仁于九有绵国祚于万年者端在于斯
  马文升疏臣伏睹大明律一款凡国家律令参酌
  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
  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
  从都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
  去处考校若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
  一月再犯笞杖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
  用钦此钦遵外窃惟国家大事莫先于刑狱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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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重莫先于人命盖以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
  复续一女含冤三年不雨匹夫结怨六月飞霜以
  其冤抑之气有以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自古
  帝王莫不慎之故舜典有钦恤之言周书有敬慎
  之戒下至汉唐法家多取专门赵宋刑官设科取
  士皆所以慎刑狱而重民命也仰惟我太祖高皇
  帝膺天眷命奄有万方临御之初屡诏大臣更定
  魏律至于五六为之弗倦以求至当复命刑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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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众律亲御宸翰为之裁定务恊厥中而于人命
  尤致意焉是以当时司刑官员多所用心而于律
  意务为讲明奏谳之际少有失平阴阳以和风雨
  以时而天下无冤民焉近年以来两京法司官员
  或由进士初除寺正寺副评事主事或由知州行
  人就升员外郎郎中而御史亦多知县所除到任
  之后未经问刑就便断狱公差所以律条多不熟
  读而律意亦未讲明所问囚人不过移情就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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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发落且笞杖徒流纵有所枉为害未大至于人
  命一有所冤关系非轻且如强盗窝主重在造意
  若窝藏强盗而不造意亦难问拟斩罪又如官吏
  怀挟私雠故勘平人因而致死重在怀挟私雠若
  因事到官但有笞罪虽勘致死亦止可问拟因公
  殴人致死徒罪又如故杀斗殴杀人若两人相争
  互相殴打殴死一人则名斗殴杀人一人未曾动
  手一人打彼致命去处有意致死则名故杀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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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人多忽略有将强盗窝主未曾造意同谋止
  是分赃及官吏因公事殴人致死本无私雠故勘
  情由而俱问斩罪者有本系斗殴而问拟故杀斩
  罪者有本系故杀而却拟斗殴杀人绞罪者甚至
  谋杀故杀无尸简验而问拟斩罪辄取情真罪当
  奏请处决者或本因与人妻妾通奸其夫别项身
  死而问拟本妇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凌迟处死奸
  夫斩罪者其他以非为是以重作轻者非一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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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年之间各都布按三司等衙门呈详死罪重囚
  本院并刑部详拟明白大理寺复详合律该科覆
  奏处决幸蒙宪宗皇帝慈爱仁厚不忍杀人止令
  监着恭遇皇上嗣登宝位重念刑狱屡下明诏强
  盗无赃仗人命无尸检验者具奏定夺其节年原
  监该决重囚近日辩理宽宥者亦多若使当时就
  令处决则含冤而死者不知几人矣其所伤和召
  灾者果谁之咎欤法司尚然则其馀府州县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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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囚犯枉抑而死者又不知其几何矣此皆原问官
  员律学未讲律意未明之故也况府州县官员多
  有不晓刑名不知律意者遇有刑名事务多有不
  能剖决问理而惟听于主文之人盖由巡按御史
  按察司官按治去处不行考校之故也伏乞敕两
  京法司堂上官督令所属官天下都布按三司督
  令断事理问及浙江等按察司官并各府推官各
  要将大明律条熟读讲解深明其意不许似前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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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置而不讲其问囚之时参错讯勒务在得其真
  情方才取招议罪之时尤须原情定拟不许轻易
  致有冤抑狱成之后难以辨明及通行天下大小
  衙门并两京部属官吏各置大明律一本朝夕熟
  读用心讲解务晓其意仍通行各处巡按御史按
  察司分司官按治去处遵依大明律内事理从公
  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依律施行当奏
  请并降用者径自具奏发落仍乞敕吏部行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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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将拨去进士就令与现任官员一同问刑以后
  该选之时两京法司有缺先尽各衙门问刑进士
  除授如果法司无缺方令除授别部等衙门是亦
  前代刑官设科取士之意也庶使人精法律而刑
  鲜滥施之弊狱无冤抑而世底刑措之美原系讲
  明律意以重人命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刑部尚书何乔新疏伏睹律款言骂祖父母父母
  及妻妾骂夫祖父母父母者并绞注云须亲告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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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又款言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告子孙妇者各
  勿论窃详律意盖谓父子祖孙天性也子孙子孙
  妇悖戾至于毁骂逆天性甚矣故坐绞然恐他人
  诋诬成罪故曰须亲告乃坐谓他人虽告不坐也
  迩刑官遇祖父母父母告子孙及子孙妇骂者不
  问虚实辄坐是亲告即坐矣使亲告而即坐律又
  何有诬告子孙之文乎凡爱憎之偏人情多有有
  因后妻之谮而憎前妻之子若妇者有溺爱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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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恶其长子者有欲夺孙之资产归其子者有憎
  其子孙遂及其子孙妇者使亲告即坐虽恭顺如
  薛包孝友如王祥父母一有言将不免于死岂不
  痛哉请自今敕中外官须鞫实乃坐其诬告者自
  依律拟断伏睹计赃科罪律四百六十馀条是律
  也律正法当一定而不易以钞计赃者例也例辅
  律当随时而无常国初制律时每银一两直钞一
  贯今八十贯矣是国初常人盗银八十两而绞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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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而绞也初监守盗银四十两而斩今五钱而
  斩也非律意矣请自今估计钞贯以银一两直钱
  千文钞四十贯为准庶轻重为衷又律官非法决
  挞人至死者黜为民谓肆虐残忍于虚怯处横加
  考掠也云耳鞭作官刑自古有之若因公决打死
  而辄黜非法意宜贷律威逼人致死谓诸色人或
  逼取田园或强索财物致愚弱卑贱呼号无告而
  自尽也云耳其愚夫愚妇或忿争醉谑或语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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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轻生无赖而问拟威逼非律意宜宽各省编伍
  律名有卫分近不分南北多发西北边盖以西北
  边近敌欲伍实也然罪犯而至斩绞必皆奸顽梗
  化轻生易死之人往往随至而逃仍复为恶虽有
  但逃便杀之条然逃者接踵终不知警况中有原
  系北人谙知边情惯习译语脱后逃入敌中启衅
  扰边如汉卫律宋张元可为永鉴宜西北人编发
  两广云贵江南人编发江北卫分如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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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承宗律例集解序律之诂曰矩曰率律者天子
  与天下共以为矩而率之也乐有律师出有律师
  之律不爽进止而主容民乐之律不爽损益而主
  相生刑之律不爽轻重而主容如师主生如乐三
  者一不得其平而统干天地之和故谓之律然律
  求所以生之而用律者求所以杀之故古之知律
  者省刑而今之知律者不失罪耳太祖重念民命
  诏定律令凡六经圣裁为四百六十条而列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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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复有条例以补律之所不及盖至世宗之乙卯
  渐积为三百八十五条我皇上钦恤庶狱命刑臣
  重加酌议其仍者半删定者半凡殊旨别旨诏例
  榜议非经议请著令者不得引比然律文沿晋唐
  之旧愚者既懵不知守而奸者且依法舞文邱文
  庄浚议令儒臣通法意者为解而陈御史察等如
  其解成书于是一代之大法字析句分不独令天
  下晓然知法意难犯而实令士大夫深念民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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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博断棺之利退抱仰屋之忧也盖自古国家之
  运莫不与法为存亡故辜匿则民胜法辜穷则法
  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国残是以愿治者相与
  共率为矩如乐之铎如师之符而不敢以意用然
  今天下郡县之于律患不明而朝廷之于律患不
  守不明者监司直指间有驳正其不守者上既用
  意以屈法而下且屈法以奉意尝怪汉廷尉释之
  号知法而曰当是时天子杀之则已岂以天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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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独失律乎唐权善才法不得死高宗欲杀之王
  本立法在必死高宗欲原之狄仁杰两执法以争
  而两得其法虽以高宗之主终不敢以意与而况
  治朝乎高皇帝当律成而曰非但一代当遵虽万
  世当守也岂非圣子神孙所当共以为矩而率之
  与又尝恭读序律之言曰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
  顽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而明刑以
  辅礼乃贾生有曰礼防于未然之前法禁于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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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嗟乎安得轻徭薄赋以导民于礼而无轻试
  法乎然而不得已也终愿明律者无失其相容相
  生之意为朝廷守之尔
  论令
  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
  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洪武
  元年即为大明令颁行天下盖与汉高祖初入关
  约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同一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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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六年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造律文又有洪
  武礼制诸司职掌之作与夫大诰三编及大诰武
  臣等书凡唐宋所谓律令格式与其编敕皆在是
  也但不用唐宋之旧名尔夫律者刑之法也令者
  法之意也法具则意寓于其中方草创之初未暇
  详其曲折故明示以其意之所在令是也平定之
  后既已备其制度故详载其法之所存律是也伏
  读太祖训诰之辞有曰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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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诰而不及令而诸司职掌于刑部都官科下具
  载死罪止载律与大诰中所条者可见也是诰与
  律乃朝廷所当世守法司所当遵行者也事有律
  不载而具于令者据其文而援以为證用以请之
  于上可也此又明法者之所当知
  洪武五年十二月礼部尚书陶凯等奏言古者国
  有典法定著为令有违于令者则加以律故令与
  律相为表里汉有令甲令乙后世守法之人有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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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者高祖之法也今律已行而令未备宜及时定
  令使有所遵守又考汉唐宋皆有典要宋会要逐
  日记载时政分门别类以凭稽考今起居注记言
  记事藏之金匮是为实录凡各衙门钦录及奏事
  簿记载时政可以立法垂之后世者宜依仿会要
  编类成书使后之议事者有所考焉上从之次年
  遂命纂日历复纂皇明宝训惟大明令未见复修
  所行乃洪武元年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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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诰
  霍韬疏洪武教民榜文一民间子弟十八岁者或
  十三岁者此时欲心未动良心未丧早令讲读三
  编三诰诚以先入之言为定使知避凶趋吉日后
  皆称贤人君子为良善之民免贻父母忧虑亦且
  不犯刑宪永保身家臣谨按教民榜文及御制大
  诰等书皆圣祖训敕天下拳拳至意天下臣民皆
  得熟读敬守真可以寡过矣今则非直百姓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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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书虽学校生儒见此书者亦鲜也伏愿敕下礼
  部将圣制各书各刻一本颁各布政司翻刻颁布
  学校里闾社学实嘉惠臣民至幸
  洪武
  诏言顷因戡乱以军律用刑殊乖平允自今务从
  中典重刑须秋后无非时决伤天和
  祖训云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
  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云何盖嗣君宫内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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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情善恶未能周知恐一时所施不当误伤善良
  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
  人凌迟全家处死
  令曰凡特旨临时处决罪名不著为律令者大小
  衙门不得引比为例若辄引比律致令罪有轻重
  者以故入人罪论
  上读老子书至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恻然感
  怀命焚锦衣卫非法狱具悉以所系囚送部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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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而谕刑部论囚诸武臣并亲审馀引奏诣承天
  门外命刑人持讼理幡出欲自理者听入诉诸无
  罪当释者持平政幡宣德意遣之其在重辟府部
  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杂听之审录其冤状以闻
  刑尚书刘济言诸司刑牍动千万言类泛滥失本
  实盍禁之上曰虚词失实浮文乱真自今有以繁
  文出入人罪者罪无赦命刑科会诸司议狱牍式
  示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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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刑尚书周祯曰刑以辅治唐虞所不免观舜命
  皋陶之辞始曰明刑终期于无刑皋陶告舜亦曰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当时君臣莫不以恤刑为
  重而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常观此
  深有所契卿当体之
  命中书省详定律令谕曰律有连坐之条谓侵损
  伤人者众吾以为罚弗及嗣忠厚之至也自今民
  有犯者毋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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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年建三法司名其所曰贯城敕云贯索七星
  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
  中有星即刑繁有星而明有贵人无罪而狱今法
  天道置法司尔法司官各励乃心慎乃事法天道
  行之如贯索星之中虚庶不负肇建之意
  上与侍臣论待臣之礼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
  水加剑请诣密室自裁未尝鄙辱之詹同侍坐因
  取大戴礼及贾谊疏以进且云古者刑不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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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励廉耻而君臣之恩义两尽上深然之
  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上曰六卿之职不宜以
  细故加辱命以俸折赎著为令
  上谕刑部凡论囚当原情母刻深盖人命至重常
  存平恕之心犹恐失之况深文乎昨民有子犯法
  父行贿求免者有司欲并论朕以父子至亲子论
  死而父救之情也故但论其子而赦父自今凡论
  狱必详谳覆奏而后论毋重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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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书参政傅瓛言应天府有滞狱当断决者上曰
  淹滞几时矣曰逾半岁上惕然曰京师而有滞狱
  郡县受枉者多矣有司得人以时决遣安有此弊
  瓛顿首曰臣等不能统率庶寮是臣罪也上曰吾
  非不爱其民而民尚尔幽抑近且如此远者何由
  能知自今狱囚审鞫明白须依时决遣毋使淹滞
  赣州民有止宿逃囚者初不知其囚刑部逮问坐
  之罪上曰刑者圣人设防于天下耳深文重法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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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为故凡断狱贵得其情缘情而论罪则刑当
  而民服彼不知其为囚舍宿者人情之常也何为
  罪之如汝议行路之人将无止宿矣遂命释之
  谕群臣曰读书所以穷理守法所以持身故吏之
  称循良者不在于威严在于奉法循理而已卿等
  既读书于律亦不可不谙
  民有告富人谋反者命御史台臣刑部勘问皆不
  实台臣言告者事在赦前宜编戍远方刑部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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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罪上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凡告谋反不实者
  罪止杖一百以开来告之路上曰不然奸徒若不
  抵罪天下善人为所诬多矣自今凡告谋反不实
  者抵罪有司著为令
  论元政曰元时条格烦冗吏夤缘出入为奸所以
  贻害且以七杀言之谋杀故杀斗殴杀既皆死罪
  何用如此分析但误杀有可议者要之与戏杀过
  失杀亦不大相远今立法正欲矫其旧弊大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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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简严简则无出入之弊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
  犯敕刑官自今凡杂犯死罪者免死输作终身徒
  流罪限年输作官吏受赃及杂犯私罪当罢职役
  者谪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输作一年然后
  屯种
  人有诬山西之民从故元四大王为寇者捕获至
  京上曰刑罚所以威恶施之必当其罪则刑不滥
  而人心服彼四大王以元之遗孽窜匿山谷聚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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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以为民患山西之民边其巢穴者往往被驱掠
  迫胁为盗皆出于不得已岂真为盗者哉古人云
  得其情则哀矜勿喜此之类也今民相捕获将延
  蔓不已是助之立党而激之为乱也其释之
  十五年正月谕刑官曰方春万物发生而无知之
  民乃有犯法至死者虽有决不待时之律然于朕
  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减死论
  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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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大理审覆然后决之其直隶诸府州刑狱自今
  亦准此令
  谕都督府曰前遣囚往充辽东驿卒今天气尚寒
  恐道途冻馁此辈本宥之以全其生若不免死是
  徒宥耳且令就济宁暂住待春暖遣行
  二十三年通政司茹瑺引奏潮州府学生陈质言
  其父戍大宁已死今有司取质补伍自念从幼至
  今荷蒙国恩教育愿赐卒业以图上报上谓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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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书沈溍曰国家得一卒易得一材难此生既有
  志于学可削其兵籍遣归进学
  天策卫卒吴英父得罪系狱英诣阙陈情愿没入
  为官奴赎父罪上谕英曰汝之情固有可矜但汝
  平时何不劝谏汝父使不犯法今罪不可贷然念
  汝爱父之至特曲法宥之
  二十八年刑部奏律与条例不同者宜更定俾所
  司遵守上曰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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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一时之权宜也朕御天下
  将三十年命有司定律久矣何用更定
  尝行郊坛皇太子从指道旁荆楚曰古用此为扑
  刑取能去风虽伤不害盖德念至于如此
  建文
  明太祖尝以律授皇太孙曰此酌古准今恊礼制
  宜人情其熟玩以复太孙捧之退居数日成诵问
  曰汝熟其文矣能解其义乎曰解因问名例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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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曰名者圣人所以励世磨钝也故生人大伦名
  义为重维持风俗必先名教以名义名教为例庶
  几刑罚之中不失德义之意曰然此书首列一刑
  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但愚民无知如于本条
  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旨
  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太孙曰名
  例律中某条尚觉严而不恕请稍改之可乎曰试
  率尔意改来看因更定五条明日呈稿帝喜曰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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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因跪而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
  宜皆屈法以中恩今律中所定期于尽法而不必
  于原情窃所未安曰凡所未安者汝悉改之遂遍
  考礼经参之历朝刑法志改定七十三条帝览竟
  大喜曰吾当乱世刑不得不重汝当平世刑不得
  不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如后用刑皆宜遵此
  常州陈理以子弑父送太孙处分太孙从容详审
  竟脱之理父原抱病经年误服一药而毙继母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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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憎其子因力证成之无以自解太孙条其情而谳
  之帝未之信也拘邻里婢仆及原医讯之乃知父
  向患火症庸医误认为寒药中潜投附子主人不
  知故服之而暴卒耳帝惊曰有是哉刑不可不慎
  也太孙不独仁而且明朕无忧矣
  逻者获强盗七人命送太孙审理太孙一见即疑
  首盗非真讯之果系主人之子偶出庄上而佃客
  皆盗也是夜正谋劫商舟遂强之同行归欲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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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先被获帝覆审尽得其情释之问太孙曰尔何
  以知其非盗对曰周礼听狱色听为先尚书亦称
  惟貌有稽炆见其人双眸烱烱视听端详定非盗
  也帝因叹曰决狱者不可不读书
  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大意
  虽准唐律亦遍考历朝刑法志参酌而成朕先年
  受命细阅令律校前代律往往加重盖刑乱国用
  重典非百世通行之法也朕当时改定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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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祖已命施行然罪可疑情可矜者何止此也律
  设大法礼顺人情齐民以刑不若以礼其传谕天
  下有司务崇礼教赦疑狱嘉与万方共享和平之
  福
  永乐
  元年大理寺卿薛岩等奏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狱
  凡死罪百馀人请分遣御史临决上从之顾谓都
  御史陈瑛等曰人命至重既绝不可复续夫治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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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情尤难鞭扑箠楚之下罪人成于锻鍊者往往
  有之今百馀人之中岂能必其皆无冤枉尔分遣
  御史宜具书慎刑之意授之使论决之际详探其
  情非其情者即与辨释必揆之以理理不可生然
  后刑之则彼虽死无所恨矣
  二年四月谕法司曰天气向热狱囚淹久必病病
  无所仰给必死轻罪而死与枉杀何异今令五府
  六部六科恊助尔等尽数日疏决凡死罪成者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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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处决轻罪即决遣有连引待辨未能决者皆令
  出狱听候御奉天门录囚多所矜宥囚已皆出午
  门尚虑有枉抑者复召锦衣卫指挥陈逵鸿胪寺
  少卿郁旃等谓曰囚皆久困于狱而乍至朕前久
  困则虽枉而不求辨初至朕前则畏威而不敢言
  有此二者则刑罪岂能皆当尔等更以朕言从容
  审之果其有辞即来白刑官引奏浙西人告人诽
  谤罪及追至面对皆未尝相识告者当抵罪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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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曰此譬之蛇蝎不可暂留留则复毒人其速诛
  之即日弃市
  八年新进士王疹自陈臣家与奸恶外亲有连今
  闻朝廷已下本贯籍没臣家臣虽中进士寔罪人
  应就系上谕三法司曰学至于中进士亦成材矣
  成材勿弃其有罪能自陈可务并其家宥之
  法司奏冒支官粮者上怒命戮之刑科覆奏上曰
  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死罪皆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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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著为令
  洪熙
  大理寺论囚上恻然曰人命至重帝王以爱人为
  德卿等职理刑辅德宜赞朕志毋俾含冤地下伤
  天地之和命府部通政司六科同法司于奉天门
  会审已特召大学士士奇荣幼孜等至榻前论比
  年法司之滥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罗织先帝为
  之切戒故事死刑五覆奏而法司壹不以措意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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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决重囚卿三人同往虑期审克必中阁学士同
  审录始于此
  元年诏朕恭承大统为天下生民之主惟我皇祖
  皇考爱民之仁祗率不怠旦夕思念人命甚重哀
  矜庶狱惓惓在怀夫刑以禁暴止邪导民于善岂
  专务诛杀哉故律令之制善善长而恶恶短罚之
  轻重咸适厥中顾执法之吏不能持平有虚饰其
  情傅致死罪而比附谬妄尤甚枉人朕甚悯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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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刑之条莫甚大辟大辟之施身首异处斯已极
  矣自今有犯罪律该凌迟者依律科决其馀死罪
  止于斩绞法司并不许牵合傅会昧情以致冤滥
  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凌迟之刑法司
  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于五奏五奏不允同三公
  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文武诸司自今
  亦不许恣肆暴酷于法外用鞭背等刑以伤人命
  尤不许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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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之为非固有父子不相为谋者虞舜为君罚弗
  及嗣文王之世罪人不孥自今惟犯谋反大逆者
  依律连坐其馀有犯止坐本身毋得一槩处以连
  坐之法古之盛世恒采民言用资戒警今凶险之
  徒往往摭拾诬为诽谤法吏刻深锻鍊成狱刑之
  失中民则无措今后但有告诽谤者一切勿治尔
  中外文武群臣宜端乃志悉乃心畏天爱人务崇
  宽恕庶有以佐朕父母斯民之治或有违者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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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贷敷告天下咸使闻知
  谕侍臣曰方孝孺辈皆忠臣也宜从宽典明日御
  札付礼部尚书吕震曰建文奸臣其正犯已悉受
  显戮家属初发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并习匠及
  功臣家为奴今有存者既经大赦可宥为民给还
  田土凡前为言事失当谪充军者并宥之
  宣德
  八年敕三法司言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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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尔等覆详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
  奏当即决亦何能无冤抑者乎人命至重死不复
  生其遣廉能官分诣所在同三司巡按御史及府
  州县官公同详审若情犯深重无冤者听从处决
  如情可矜疑及审异不服者具奏遣官审录自此
  始
  又谕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仲夏挺重囚益其食
  所以顺时令而重民命也我祖宗时遇隆寒盛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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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法司审囚系卿等皆先朝旧臣亲所闻见今向
  暑宜量情罪区别
  又谕朕夜来观周书立政篇有云式敬尔繇狱以
  长我王国此深有意味盖能敬慎用刑不致枉滥
  则仁恩浃洽足以培固国本福祚岂不灵长
  宣德四年吏部奏第二甲进士王懋应授从七品
  官其兄尝为御史以误决死囚抵罪懋乃极刑家
  属当罢不录上曰士勤苦学问始登一第弃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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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惜朕记忆皇祖时一进士以极刑家当罢念其成
  材之难特命吏部录用此故事也其以懋为州判
  官
  刑部奏决重囚上命公侯伯都督尚书都御史同
  审覆谕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
  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审覆毋至枉死太师英国
  公张辅等覆审还奏诉枉五十六人上命法司重
  与勘寔又励之曰杀不辜者纵免人责难逃鬼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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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不慎
  七年都御史顾佐言观政进士宜照永乐年例于
  刑部都察院理刑者与御史郎中主事分理谙练
  政务从之
  各省府州县民有击登闻诉狱枉者上不欲兼庶
  狱敕藩臬官言朕荷天命嗣洪业孜孜夙夜惟保
  民之为务比者田里小民为官吏及势豪侵损凌
  虐不能自存诉于郡县又不能直淹禁岁月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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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骈死以致赴阙径诉殒身不恤词讼之繁故由于
  此夫理讼之道必得其情枉者直之犯者罪之所
  以戢横暴而安良善也今无理者肆虐被害者归
  怨即设方岳风宪焉攸用乎今已命都察院榜谕
  越诉者尔等宜去恶卫善锄强扶弱毋忽毋怠
  正统
  正统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各赐以敕往南北
  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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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證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
  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别有公务督同所在
  有司审录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䆒从大学士
  商辂之请也
  天顺
  天顺三年谕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自天顺三
  年为始每至霜降后但有应决重囚三法司奏请
  会多官从寔审录庶不冤枉永为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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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法司曰春阳肇序万物咸新在京文武官除赃
  罪外诸纪录悉与湔除命奉公守法
  锦衣卫按弋阳王败伦事虚上因悟锦衣卫按狱
  之枉召辅臣贤谕之贤对曰诚如圣谕因言锦衣
  卫武人粗豪又国爪牙即法司明知其枉内惮之
  不敢辨乞特旨谕法司许有枉者辨理毋畏势避
  嫌于是上召法司临诫如贤指人人悦服
  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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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官吏故勘平人致死者论死不宥给事中于泰
  言其意本非故杀宜在所宥由是坐故勘者悉得
  贷罪景泰中监察御史左鼎等言小民无知犯法
  可以情而贷若官吏以学术发身以法律从事操
  威福之柄岂可怀私受贿巧文深诋杀无罪人原
  其情与故杀何异先朝屡有恩宥皆不及此岂列
  圣之仁明有所不逮诚以法者天下之公不可以
  私意妄有所轻重也章下刑部尚书俞士悦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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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史言是自后故勘者宜论死不宥从之
  御史苗穟言臣见府州县卫所问刑官不问罪之
  轻重一槩监禁有一年不决者有半年不理者乞
  通移文在外问刑衙门今后真犯死罪监禁外其
  馀轻重罪囚不许久禁照旧例大事五日小事三
  日不与决断者听受禁之人赴巡抚巡按等官伸
  告则囚犯亦不致淹禁而囹圄空虚矣诏从之
  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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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按南直隶都御史王恕言我太祖高皇帝酌历
  代律条定为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条颁示天下而
  名例律有云律令该载不尽若断罪无正律比附
  应加应减拟罪名以上近刋行大明律后有会定
  见行律百有八条不知从何年会定如兵律多支
  廪给刑律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不
  可行法官谙刑名者必不依此而流传四方有误
  筮仕入官之士非细故也乞追板焚毁旨下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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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律纰谬可焚诸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
  弘治
  二年敕法司言朕惟刑者民命所关刑狱清则人
  心服而天道顺一夫含冤致伤和气灾沴不免焉
  迩者京城雨水为灾南京有风雷雨之异朕甚惧
  焉得非刑狱冤滥致然乎情伪微暧未易遽察问
  刑者各据原辞审录者多拘成案人命或斗殴误
  杀而检勘者以为谋故盗贼或抢夺拒捕而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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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以为强劫中间有事出缉访者务锻鍊以成之
  此冤滥之所由也今特命尔三法司堂官详加审
  录凡人命无尸可检若尸朽难辨者盗贼追无赃
  仗或有赃非真者或情法不相当或情罪可矜疑
  或累诉称冤而不伏或久俟證佐而未获具情节
  奏谳审问之际尤须详察色辞旁询知證毋避嫌
  疑毋任好恶毋视权要为轻重务得实情以全民
  命原问官故入及巡捕人妄拿宥勿治尔其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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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殚虑明断而以恕行之庶称朕好生之意并敕天
  下诸司详录重刑
  三年谕曩因灾异敕诸司审录重刑诸情可矜疑
  及有辞者勿拘成案平反之原问官亦原勿究欲
  广仁恩而全民命也今数十百人矣当兹春和天
  地大生朕思与其宽之于终曷若谨之于始两京
  三法司及天下大小问刑衙门务存心仁恕持法
  公平审词辨色详审情罪大恶当惩者毋务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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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长奸小过可宥者毋事苛刻以启怨其无凭證
  验情节难明者尤当加意推究毋踵讹以失出入
  庶不悖古人钦恤之意复岁以天炎暑命法司录
  轻重囚毋淹
  刑部奏律条历代相承损益无几敕令则世自为
  格宋人敕重于律断狱以敕敕中所无方用律昔
  贤病之国初刑用重典取上裁榜文纷纷下洪武
  末定大明律刑官始得据依为拟议轻重画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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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申明大诰诸有罪减等累朝遵用而法外遗奸
  列圣时推移损益之而有例例非律所该而实不
  大违远于律特用辅律非以破律也而中外巧法
  吏或借以文饰私怒多引例便已意而律寖格不
  用于是命部尚书白昂都御史闵圭会九卿查议
  条陈定夺画一其馀冗琐并革昂等条上命覆详
  更上已上覆摘条例中疑者六条命覆议已乃布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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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靖
  元年诏诸司问刑一依弘治中钦定条例辅律行
  后新增例革不用于是刑部尚书喻茂坚以修省
  疏言自弘治中考定条例而来今五十年世变风
  移宜思通变以宜民乞命各衙门将历年题准刑
  名事例情法适中经久可行者条具咨送臣等会
  九卿通再申明会议除简切易晓引用无差者照
  旧遵行外其间有例意本明而罪状未合妄自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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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或事有专指而引用他条及妄自牵合或拟议
  已详而语意未明该载未尽或处断已当而事体
  未尽偏滞难行尝经各衙门申明者各并为一条
  以便遵守其有虽经申明而拟议未详或未经申
  明而引用易差与一切奸弊条例未悉者亦行斟
  酌损益因事推广务求文义简切情罪适均晓然
  于易知易行开陈具奏旨如议行久之书成列上
  旨刋布仍申今后问刑官任情妄引故入降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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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
  万历
  二年三月巡捕营获大盗朱国臣等十人下法司
  具服而朱国臣曰我等擒京师清矣且吾语若凡
  讯狱不可不慎如石驸马街周皇亲之杀我也而
  坐使女萧荷花凌迟家人斩岂不甚冤临刑不觉
  为之挥泪李皇亲朝房人亦我杀其婢与仆弃首
  饰于道而坐拾遗人以死又一冤也今吾不言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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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为鸣之者于是法司追问所治荷花狱者而免
  侍郎翁大立为民谪郎中徐一忠于外
  三年议准各审录官量地远近严立程限分为四
  等出京之后北直隶限三个月山东山西陜西河
  南限四个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限五
  个月四川两广云贵限六个月入境以辞朝日为
  始复命以出境日为始俱先具不违揭帖送部查
  考如违前限从重参究堂上官仍不时体访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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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谙刑名行事乖方者即行参究降黜
  崇祯
  谕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民命深念刑狱一道堪
  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门已结未结各案人犯
  特命元辅会同清理业已有绪其北直南京及各
  省一应大小罪囚着该抚按责成道府州县各官
  通行质审所有军徒杖笞各罪应释放者即与释
  放应减等者即与减等有讯谳未结拘捏牵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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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逾年者通着速问结或成招立案免提注销都
  一一清楚不许一槩溷监其大辟重罪虽已奉旨
  定案若有情可矜疑及年久有疾等项即一面减
  拟保候一面请旨发落凡追赃人犯除军需库藏
  起解京边钱粮侵欠奸弊应追不饶及就中仍听
  酌议外其馀赃罚罪赎给主徵逋等项都着察明
  宽免或减半或全豁不许仍前羁系敲比至于佐
  贰等官尤不许擅受词讼径送监铺违者拿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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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各抚按官须遴委精明道臣风力推官分行各
  府俱亲诣狱监审理疏豁一应减罪减赃都悉心
  详酌分别年分久近事情轻重以为差等务期一
  清淹禁尽涤烦冤宁失不经勿入非罪以称朕爱
  民慎罚刑措圄空至意尔法司还察照道里远近
  分立限期与各抚按官去如有奉行不实玩视虚
  应者察出从重究治其凛奉之勿忽
  十五年二月清狱诏刑狱所系甚重法贵一成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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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加意详慎有批驳以期允当乃法官不能仰体
  不肯执持始多失之轻纵继辄务为深文疑揣游
  移率归缓阁或因犯人孤独无控竟置罔闻不谳
  不提经时累月或因追赃未了证犯不齐淹系牵
  缠剖脱无日又有一等事理已明讯局可结乃胥
  役故为抑勒借端生枝仍行拖累以致狱案丛积
  贯索几盈酿沴干和深可警痛兹特遣元辅周延
  儒前去会同三法司官将大小一应狱情悉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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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除事干重大案已确审照旧监候外其馀戍遣
  配杖等项俱着详审招案依律定罪请上发落至
  于犯证关提未到赃银追比未完亦当酌量事理
  或羁或保不得一槩溷监倘有事系冤抑情可矜
  疑虽在重罪不妨特疏奏请候凭裁夺总期疏淹
  理滞据法得情子以应得之条留其再生之路庶
  几惟明克允可望狱简刑清纵使宁失不经犹是
  矜顽宥过尚其殚心详覈设诚力行以称朕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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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恤至意
 
 
 
 
 
 
 春明梦馀录卷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