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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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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国朝宫史卷三
训谕三
世宗宪皇帝谕旨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谕近年来朕看内监等尚知规矩凡尊卑上下都要
 有礼即如王公宗室大臣皆系随
列祖定天下功勋之后非比寻常之人不可轻视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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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廷小阿哥前行走坐卧必当敬谨背抬什物不可肆
 行触撞尔等总管实力严传教诲遵行倘无知之辈
 妄行干犯朕亦不能屈法矜全定当立置之法总管
 若不严传首领若不教诲尔总管首领等均属有罪
 必按法重处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谕现有大事内右门不时有诸王大臣出入茶膳房
 女人不便照常行走尔等传与内务府总管将茶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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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女子暂行停止掌仪司现有内监传唤入内帮同
 抬水送饭尽可敷用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谕宫内地方火烛务要小心著总管严传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谕天无二日国无二主今朕新即大位凡事遵循典
 制率由旧章当年
皇太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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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皇太后礼何等整齐严肃众母妃皆所睹悉今
圣母皇太后慈善谦逊念旧情殷不遽令行大礼是
圣母皇太后之礼朕仰承
圣母皇太后之意尽心敬待众母妃是朕之礼大事方
 出朕悲痛切至心神恍惚仪文所在未曾传知但众
 母妃自应照前遵行国礼即如宜妃母妃用人扶掖
 可以行走则应与众母妃一同行礼或步履艰难随
 处可以举哀乃坐四人软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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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后前与众母妃先后搀杂行走甚属僭越与国礼
 不合
皇考未登梓宫前仓猝之际宜妃母妃见朕时气度竟
 与
皇太后相似全然不知国体此等处尔总管理当禀阻
 乃并无一言道及亦难免罪朕若不传恐于国体乖
 违所关重大自传之后倘仍前不改定按国法重治
 尔等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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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
上谕每见八旗官员动辄骂及所属人等父母薄俗如
 此所不忍闻先经
皇考常申训诫至再至三尚未悛改夫该属人等即有
 过失只可指斥其本身于其父母何预且凡事自有
 国法应笞责者笞责应题参者题参出言诟骂甚属
 非理嗣后仍有辱骂人之父母者许被骂之人即行
 回明该管大臣参奏再宫内太监等亦好骂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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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后如有太监在街道中骂人者许即重打裍绑交
 与步军统领转交总管太监惩治著步军统领传示
 各城内务府总管传示各首领太监通行晓谕永远
 禁止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
上谕乾清宫等处太监俱系曾经效力之人今特颁恩
 谕凡系宫内当差太监本家俱免一丁当差嗣后如
 有年老回家者丁差照旧免当身故之后再当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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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过犯退出太监丁差不得邀免查明交与内务
 府总管再行户部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初八日
上谕尔等太监从前在外行走甚是狂妄自以为得意
 朕前居藩邸身为亲王尚秉谦和尔等今后各宜改
 悔务要谦恭和顺著传与各处首领太监敬谨遵循
 禁止狂妄
   雍正元年正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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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诸皇子入学之日与师傅预备杌子四张高桌四
 张将书籍笔砚表里安设桌上皇子行礼时尔等力
 劝其受礼如不肯受皇子向座一揖以师儒之礼相
 敬如此则皇子知隆重师傅师傅等得以尽心教导
 此古礼也朕为藩王时在府中亦如此行至桌张饭
 菜尔等照例用心预备
   雍正元年三月初四日
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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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母皇太后仁慈谦逊宫闱妃嫔一切行礼之处务当
 遵照从前见
皇太后典礼尔等总管应按定例奏明遵行不可稍有
 违错若上下礼节不分关系国家体统乖违典礼即
 属总管之罪朕已严传尔等敬谨遵奉庶不至贻罪
 戾
   雍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谕尔等太监自去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今俱能循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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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矩不敢妄为小心当差嗣后俱应如此遵守礼法
 今日太监等混乱行走言语声高又似曩时举动倘
 更在外妄为无所不至经人拿获朕自按法治罪并
 尔等总管首领亦属难免尔等应严传禁止此等小
 人必待惩儆方知畏法再者送
梓宫时太监等更宜循蹈规矩不许在外声高手舞足
 蹈口出不逊之言尔等𣲖出知事之首领太监令其
 不时察访如有不法之徒即便锁拿发解治罪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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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之日奏闻
   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谕近来新进太监俱不知规矩朕曾见伊等扫地时
 挟持苕帚竟从宝座前昂然直走全无敬畏之意尔
 等传与乾清宫等处首领太监等嗣后凡有宝座之
 处行走经过必存一番恭敬之心急趋数步方合礼
 节若仍不改尔等即严切教训如屡诲不悛即将伊
 治罪至朕向尔等首领太监问话遇下雨有泥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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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只须躬身答应不必跪奏
   雍正元年八月十三日
上谕太监等见外间诸王大臣官员进内必须起身站
 立行走之际必然让路存一番恭敬方是若科头脱
 帽斜倚踞坐不但于礼不合即观瞻亦甚不雅现今
 虽无此等之人恐日久懈怠渐至无礼尔总管不时
 严传与众太监日后倘有此等无礼之人经王大臣
 等参奏朕定不轻恕将尔总管奏事首领一并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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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谕本月二十七日太和殿廷试日期天气寒冷著总
 管将大火盆多为预备俾得称意写作免致笔砚凝
 冻
   雍正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上谕自今以后凡王大臣及外国使臣进内尔太监等
 俱要整肃规矩不许斜倚跛立互相私语总管等用
 心经管时时严传教导规矩不可因日久懈怠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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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归向主上若朕不与尔等以管教人之权尔等
 或不免有后言朕既责成尔等或参或处朕一一允
 行尔等更无可推诿且尔太监等不思向上转向外
 人倘尔等有事外人岂能与尔等作主此等行事实
 乃至愚所有不守规矩内监朕已交与王大人查拿
 一经拿获必并尔总管治以重罪悔之何及
   雍正元年正月
上谕嗣后十七岁以上太监不准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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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谕谕总管等宫内有官职首领太监凡有过犯一例
 革去官职首领重加杖责如此已非一次不思朕按
 品级赏太监官职原为赏伊等体面俾各尽心勉励
 今尔等转自轻视如戏场冠带无关荣辱不论品级
 大小不审情罪轻重动辄革退官职首领重杖四十
 似此问拟较徒流相去一间于情理殊未允协嗣后
 凡获罪者量其轻重或应降一级二级三级或罚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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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半年或两个月三个月必按情罪以定处分尔
 总管等从容详细斟酌议定宫规条例庶将来按例
 治罪有所遵循不致紊乱获罪者各知所犯轻重其
 心亦服
   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
上谕谕礼部内廷太监及王公家太监之为民者率多
 在京居住此辈最好生事不可容留俱著回籍如内
 有六十五岁以上曾经效力因得残疾而为民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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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在京居住令总管太监奏闻其应回籍者著行文
 该地方官严查如不在本籍居住或住别省者该地
 方官一并从重治罪
   雍正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谕张起麟王朝卿尔等与庄亲王内务府总管来保
 商议除宫内太监不必挑将外围太监中之年力壮
 健者拣选二百名在畅春园赏房居住令伊等学习
 弓箭藤牌鸟鎗鎗刀有学习优者赏以千总把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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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再加赏钱粮果能尽心学习武艺出众朕可以随
 时量赏职衔将来随朕出外分作两班宿卫即驻跸
 畅春园时宿卫亦好
   雍正二年六月十二日
上谕谕膳房凡粥饭及肴馔等类食毕有馀者切不可
 抛弃沟渠或与服役下人食之人不可食者则哺猫
 犬再不可用则晒乾以饲禽鸟断不可委弃朕𣲖人
 稽查如仍不悛改必治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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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谕刑部从前内外恶乱钻营之人紊乱法纪朕知之
 甚悉是以登极以来不时教训宫内太监并外廷大
 臣等凡事无得欺隐有钻营者断不宽恕若被拿获
 务必从重惩戒正法屡次谕旨甚明乃有扫院太监
 傅国相向奏事太监刘裕探听外边有以废官欲图
 开复曾否保奏一事刘裕止告诉总管太监总管太
 监并不奏闻甚属可恶著将总管太监并奏事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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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裕问明情由凡有关涉此案人犯俱行锁拿查问
 治罪
   雍正四年八月初一日
上谕总管刘进忠王以诚苏培盛徐起鹏及随侍等处
 首领太监历来做直隶州县官甚难皆由书办衙役
 作弊更兼本处土豪及旗下人庄园头目借称王公
 侯伯大人门下势力在彼搅扰欺压官员州县官被
 其恐吓不能治理政事易于废弛深为可恶朕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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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谕直隶州县等官各限一年将此等作弊书办衙
 役及土豪皆严行拿问至于旗下人庄园头目等亦
 皆许其行文八旗该管官究治尔太监等在内廷当
 差岂知本乡事务及尔伯叔兄弟子侄之贤不肖嗣
 后各当切实劝化本家人等居乡不可仗内监势力
 作非礼不法之事如有事犯潜逃来京者本处州县
 行文到内务府衙门指名是某太监家属内务府大
 人同总管商议即行按例发落不必奏知朕无非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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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尔等畏法不致扰乱地方尔等其敬体朕意
   又
谕吏部户部直隶州县太监之父兄弟侄在地方不无
 生事本人亦未必尽知可令该州县大事照例详报
 总督具题小事径报内务府内务府传该太监晓谕
 令其自行约束如仍不悛改内务府即酌量惩治
   雍正四年八月初九日
上谕夜间遇有开城门事件令尔等传旨者若无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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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据看门人等难以凭信著造办处制合符四件一
 交乾清门该班内大臣一交左翼一交右翼其一尔
 等收贮凡夜间开门将符合对以为凭据
   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谕朕览今日总管等所奏残疾久病为民太监一事
 其中段成才九岁情甚可悯至几个有年纪太监当
 差也有三十年也有二十年俱曾出力今虽年老有
 疾遽令外出朕实不忍即如犬马尚要养活何况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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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奴才尔等秉公酌量各随伊等之便有愿退出回
 乡者朕自有恩典或愿在京居住者即著在京居住
 再太监等素日有家业无家业自己能存活不能存
 活尔总管等自必知之其有家业者听其在京居住
 如无家业不能度日者或用自鸣钟银两或用敬事
 房银两每人每月赏银一两以资养赡著内务府总
 管查官房百十馀间每人给一两间居住其馀房屋
 𣲖首领二名经管将所收房租给伊等养老再似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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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用在艺业地方多年亦算出力尔等问彼或愿回
 乡或愿在京朕自然加恩以后凡有为民太监俱各
 开明具奏
   雍正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谕从前放出为民之太监并诸王贝勒等放出为民
 之太监潜住京师者不少此辈多系年老有病平昔
 怠惰不守本分之人既经放出除效力年久本管本
 主保留外不许仍留京师居住屡降谕旨甚是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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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仍有留京生事者可见向来全不查拿虚应故事
 且在京必有容留之家著交与内务府步军统领五
 城御史似此放出为民之太监除有保留外在京潜
 住者著严缉发回原籍嗣后仍然违旨一经发觉将
 容留之人从重治罪内务府总管步军统领巡视五
 城之御史一并交部议处如保留京师为民之太监
 有生事犯法者将保留之人亦著议处
   雍正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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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今日尔总管所奏补挑阿哥下太监一事不可将
 伶俐太监挑去恐致引诱阿哥干预外事宁可挑蠢
 笨老实者与阿哥使唤方好若挑给伶俐之人日后
 有不安静处惟尔总管等是问
   雍正五年十月初三日
上谕内左门内右门两边板房原为王子大人等设立
 近来被粘竿上人及拜唐阿等作践坏了现在延信
 岳钟琪将到尔等将内左门外板房收拾出来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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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大人两间六部大人三间延信岳钟琪两间此房
 俱著粘竿上人拜唐阿等看守打扫如大人等进内
 看守之人即便出去俟散后仍著拜唐阿粘竿上人
 看守打扫再内右门外板房除侍卫等两间再收拾
 几间给王子们住传与拜唐阿粘竿上人俱不可作
 践伊等外间各有地方如再作践此房一定将伊等
 究治若遇天气寒冷之日著粘竿上人拜唐阿等向
 𤍨火处量取𤍨火安在房内从前元二年间朕曾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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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赏大人等饭今经日久恐其懈怠尔等复行传与
 膳房总领等严谕本处人役小心备办如天气寒冷
 应用暖锅时即行备用务使大人等如意若不经心
 经朕察出定不轻恕
   雍正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谕朕从前不时教训上天降生五谷养育众生人生
 赖以活命就是一粒亦不可轻弃即如尔等太监煮
 饭时将米少下宁使少有不足切不可多煮以致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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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抛弃沟中不知爱惜朕屡屡传过非止一次恐日
 久懈怠尔总管等再行严传各处首领太监见有米
 粟饭粒即当拣起如此不但仰体朕惜福之意即尔
 等亦免暴殄天物应不时查拿如有轻弃米谷者无
 论首领太监重责四十板如尔等仍前纵容经朕察
 出将尔总管一体重责
   雍正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谕昨日御河内淹毙一人朕即欲降旨查察适番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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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获凶犯讯问缘由乃系内管领下两披甲人将此
 人衣服剥去攫取银钱推入河内淹死看此竟是图
 财害命朕本待察出情由重治内务府总管之罪今
 既系内府番役拿获故将内务府总管处分宽免内
 府奴才乃敢为此不法之事总由平日约束不严所
 致著将该管各官俱按例治罪至内围各处尔总管
 等务切实严传太监内有吃酒赌博当差懒惰口出
 怨言不能自存者即著同伴之人在首领前供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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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将伊交与总管逐出为民如无此等之人亦著伊
 等夥伴互相连保本处首领呈送甘结日后遇此辈
 败露将该管首领及同伴太监一并治罪即尔总管
 亦不轻恕
   雍正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谕宫中火烛最要小心如日精门月华门向南一带
 围房后俱有做饭值房虽尔等素知小心凡事不可
 不为之预防可将围房后檐改为风火檐即十二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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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大房有相近做饭小房之处看其应改风火檐者
 亦行更改再旧年造办处太监等抬水救火虽属齐
 集但少统领约束之方可将宫内太监编集成队每
 队𣲖头领一名每十队立总头领一名不但救火即
 扫雪搬运什物用人时只须点某头领彼自齐集所
 属同往料理纵使人多各有头领点查约束必不至
 于紊乱
   雍正六年四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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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乾清宫西暖阁陈设书画古玩之格架上所有
 帘鞋罩可用板箱装贮封固收于西暖阁仙楼上使
 后辈子孙见之得知
圣祖皇考用物节俭淳朴知所仿效
   雍正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谕今日总管等所奏易贵人之事似此贵人入
陵尚可
陵内关系风水之地嗣后尔等宜加意斟酌如曾奉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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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考之贵人尚可若随常加封者则不可或在外围周
 方左右或在苏妈里姑之左右另建园寝尔等谨记
 若遇事出同内务府总管密议具奏
   雍正六年五月初八日
上谕传谕总管太监向来司房首领行杖最肯容情如
 获罪之人素与尔等交好其杖责必轻若遇有嫌怨
 者往往尽力重责此等恶习朕所深知嗣后凡朕交
 下及总管等参奏应行杖责之人著总管一人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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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看务存良心量罪之轻重责处不可卖法亦不可
 酷刑不过使获罪者常思儆惧改过自新如执杖之
 人有心过重尔等即将伊照样重责如有心过轻尔
 等亦即将伊责处自传之后尔等如仍纵所属人等
 任意轻重用刑经朕察出定行究治
   雍正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谕斋戒之日例不谢恩嗣后凡遇斋戒日期朕赐茶
 与大臣官员不必叩头其在朕前递茶人员亦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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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叩头
   雍正七年二月二十日
上谕内务府所属官员朕已赏与伊等生息银两尔太
 监等前此虽已加恩赏恐尚有不足之处今特赏尔
 等银二万两永远滋生众太监内弟男子侄有可托
 者议出几人俾各领本银或城内或圆明园作何生
 息听其经营每两以一分起息切不可放债如经手
 之人将本银亏空即扣众太监钱粮偿补彼惧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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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怨恨自然不敢亏空本银长久收贮所生利息即
 赏与尔等太监遇有红白之事及出外当差需用尔
 等酌量动支此项银两陈福苏培盛李英等谨奏奴
   才等屡蒙
圣恩厚加赏赉今复
恩赏生息银两俾得长久饶裕感戴
洪慈永永无既伏思(奴才/)等弟男子侄中可以委托者
   实难其人且(奴才/)等身在宫闱不能时加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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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久难免亏欠今谨议将此银或于城内或于
   圆明园开设典当铺一座所得利息陆续收存
   嗣后凡有出外当差及遇𦂳急需费之事即将
   此银酌量动支赏给仰恳
圣恩赏𣲖经理此事人员(奴才/)等亦𣲖首领二名轮流
   掌管庶无亏欠等弊谨奏五月二十九日奉
上谕尔等同内务府总管商议𣲖有身家閒散数人将
 此银交与伊等听其经营生息尔等亦𣲖二人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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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七年五月初六日
上谕尔等所奏在钦安殿为皇后建祝寿道场一事既
 经奏闻则必称奉旨为皇后建祝寿道场朕思以下
 敬上为礼若君上与臣下祝寿成何体统昔
圣祖皇考为宁寿宫
太后启建道场原系孝思欲尽臣子之诚朕为
圣祖皇考
皇太后圣母启建道场亦是朕之孝思今尔等为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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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朕宫闱建立道场殊非典制且尔等愿为皇后立
 道场不拘在何处俱可如在钦安殿则于体统有碍
   又奉
上问皇后千秋之日朕班赐表里金银等物如何接受
 再
 诸太妃千秋之日送去表里金银等物如何接受
   苏培盛李英回奏凡赐中宫表里等
皇后跪接谢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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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太妃送去表里俱在佛前焚香接受奉
旨此皆
圣祖皇考遗留之恩
 诸太妃原不必向朕称谢又奉
上问朕寻常赐赉之物皇后妃嫔如何接受苏培盛李
   英回奏
皇后妃嫔见物跪接
 诸太妃凡遇寻常送去等物件皆起立手扶接受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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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是又奉
上谕昨日竹子院设座朕宴上所有之物中宫宴上俱
 有似此皆礼制所关当有分别方于礼相合尔等传
 与茶膳房人等凡外来进鲜之物原为朕进朕理天
 下事日夜焦劳时思节用不肯过分中宫所用如何
 与朕相同不但体统不合亦非撙节爱惜之道若无
 关典礼中宫有需用之物遣人向茶膳房寻取则可
 即进御之物若有赢馀各宫内遣人寻取应用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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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与亦无不可
   雍正七年六月初三日
上谕尔等留心切记嗣后凡挑选使令女子在皇后妃
 嫔贵人宫内者官员世家之女尚可挑入如遇贵人
 以下挑选女子不可挑入官员世家之女若系拜唐
 阿校尉护军及披甲閒散人等之女均可挑入
   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十日
上谕尔等严谕御药房首领知悉药物关系重大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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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与妃嫔等送药银瓶上必须牌子标记至所用汤
 头亦须开清交与本宫首领太监即将伊名字记明
 庶不至于舛错
   雍正八年三月初四日
上谕谕总管太监传与各处首领太监知悉阿哥现居
 宫内年已长成尔等不可趋奉亦不可得罪并不许
 向阿哥处往来行走即阿哥下太监亦不许与尔等
 所属太监饮酒下棋斗骨牌说閒话除赵进朝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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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赵运祥杨进朝四人奉旨行走不必拦阻外其馀
 各处首领太监严加晓谕小心遵行不可日久懈怠
 嗣后如有玩法之人经朕察出系宫内太监治宫内
 总管之罪系圆明园太监治圆明园总管之罪
   雍正八年四月十一日
上谕从前太监等在
圣祖皇考时出外当差甚是均匀近来朕留心体察不
 过总管及随侍等处首领数人常常在此伺候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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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逸不均众人俱不思勉力其各处首领太监不但不
 能常在左右量其中亦未必有尽心当差之人此辈
 识见甚小窃计所食钱粮所得赏赐俱与众人相同
 纵然竭力不过如此谁肯尽心皆由尔等总管素日
 不能分别鼓舞致使所属太监渐起狡猾懒惰之念
 纵使尔等专心尽力一切差使不至失误其避重就
 轻之辈竟无人督责所以渐就宽纵即如今日伺候
 支伞之太监沈自明看来人尚可用乃差未经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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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露出愁苦不堪之状至李文贵貌似无知却甚黾
 勉出力可知此辈稍有知识即思避难趋易嗣后尔
 等总管务思分别鼓舞挽回积习其四执事等处首
 领太监所食钱粮及所得赏赐宜察其当差勤惰如
 有尽力当差之人即将猾懒之首领太监所有额外
 钱粮分给食用若自知改悔尽心当差仍将所食钱
 粮照例添给遇朕有恩赏之处亦要分出等次其当
 差勤谨之首领太监可分别头二三等赏赐至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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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懒惰者不但不必入等竟不必赏令其自知愧惧常
 思学好习勤勉力当差庶几太监等劳逸均匀风俗
 渐次整顿
   雍正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谕每年夏至祭
方泽坛朕在圆明园遣官行礼仍在圆明园设祭今年
 夏至如往圆明园去则照旧例祭祀如在宫内
北郊仍遣官恭代尔等俟夏至届期可于宫内相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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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预行奏闻照圆明园之例设祭朕亲敬谨行礼
   雍正九年八月初九日
上谕近来尔太监等私下相聚未尝不图欢笑及见主
 上时便似拘束太苦全无和颜悦色若以此为恭敬
 甚属错谬尔等严传以后若是不改定将有心如此
 者处分几人令众人各知改悔
   雍正九年九月初五日
上谕坤宁宫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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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肉近来颇觉无味朕向曾降旨
神前祭肉甚有关系理宜专心恭敬乃阿木孙章京等
 甚是懈弛竟似全不经心肉味如何一概不管只因
 阿木孙首领太监窃肉售卖以致于此今特交与总
 管安泰经管严查嗣后祭肉如仍前无味或有偷出
 私卖者一经查出将安泰责四十板从重治罪阿木
 孙章京首领太监等亦俱不轻恕
   雍正十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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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茶膳房行走之人甚杂尔等传与两处总领𣲖人
 严𦂳看守除茶膳房当差人等外一概不许混走尔
 等亦不时严查如仍前混杂即将茶膳房总领指名
 参处
   雍正十年十一月初七日
上谕朕前曾降旨坤宁宫锅上女人等伺候差使俱宜
 斋洁太监等不可背立并朝上执持小刀今再严行
 传谕勿因朕进肉只图备办整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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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前致有不洁不敬之处尔等时刻稽查如仍不悛改
 经朕察出将尔总管重责四十板
   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
上谕朕记得康熙五十几年有四执事太监偷出衣服
 典当之事从前
圣祖皇帝时四执事茶膳房及随侍等处皆系本处首
 领管理不交总管稽查朕今无论随侍及外围等处
 凡有太监所在俱令尔等总管统辖嗣后宜留心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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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不可疏忽即尔等所收鞋疋古玩之类及各处陈
 设什物文具亦当检点勿令毁坏及被人抵换窃取
 若有此等弊端即当奏闻不可隐瞒倘经外人拿获
 亦关朕之颜面彼时惟治尔总管之罪
   雍正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上谕
寿皇殿恩佑寺二处不许閒散及园户人等进内不但
 殿上即院内亦不可尔等严行晓谕倘经朕使人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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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交与内务府总管从重治罪
   雍正十三年四月初七日
上谕谕宫内总管及圆明园总管从前常闻尔等太监
 被人窃去衣帽银钱等物往往私自隐瞒不肯举报
 只图眼前省事不思异日外人闻知尔等固为有愧
 即于稽查防范之道亦未为严密为此传谕尔总管
 等遍行晓谕各处太监嗣后凡有被窃之人不论衣
 帽银钱多少即些须物件必须告知首领就近搜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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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得情呈报总管严访如再不获尔等据情即行
 申奏以便严查务获不但尔等私事即在官之物亦
 要如此据实呈报如有被窃及损伤者不可将自己
 银钱置买赔补惧罪不申此种情弊已经通传禁止
 若再不遵训谕虽眼前瞒过日后必然败露或有人
 首告或别经发觉将尔总管与被窃之人一并治罪
   雍正十三年七月初八日
上谕凡字纸俱要敬惜无知小人竟掷在污秽之处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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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严传再有抛弃字纸者经朕看见定行责处
 
 
 
 
 
 
国朝宫史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