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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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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
  鄱 阳 马 端  临 贵 与 著
 刑考九
  详谳平反
高宗上元三年左威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
怀义斫昭陵柏木大理奏以官减外并除名上特令杀
之大理丞狄仁杰执奏称罪不当死上不从仁杰执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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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法悬象魏徒罪死罪具有差等古人云假使盗长陵
一抔土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杀二将
军千载之后谓何臣不敢奉诏上乃止
武后谋革命大开告密之门以诛异议者法官竞为深
酷惟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
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酷吏所诬搆者有功皆为直之
前后所活数十百家尝廷争狱事太后厉色诘之左右
为战栗有功神色不挠争之弥切太后虽好杀知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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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直甚敬惮之尝谓有功曰卿比按狱失出何多对曰
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后默然司刑丞李
日知亦尚平恕少卿胡元礼欲杀一囚日知以为不可
往复数四元礼怒曰元礼不离刑曹此囚终无生理日
知曰日知不离刑曹此囚终无死法竟以两状列上日
知果直
推事使奏瀛州人李仁怛等三十七人被告称谋反曹
断并处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有功执曰元淑里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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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户人缘祖纷争因相言告或以反逆相唤或将奔叛
相牵反逆须有同谋奔叛宁无叶契无谋无契口语口
陈即以实论颇亦苛酷抢檊元无影响星文本自参差
纵使实有反言只根换其宗姓因根称有正是口陈徒
侣绝无明非实反贼盗律云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
之计流三千里疏云口陈欲叛者杖八十准依告状并
是口陈之言原究犯情皆非心实之计忝居商度用此
当宜如不使推请从鄙见如将未允终须重推录奏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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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得宗君哲状称无反可寻请依徐丞见流三千里奉
敕依会赦免
魏元忠为张易之等所谮坐贬官太子仆崔贞慎等八
人饯元忠于郊外易之诈为告密人柴明状称贞慎与
元忠谋反太后使监察御史马怀素鞫之曰兹事皆实
略问速以闻中使督促数四曰反状皎然何稽留如此
怀素请柴明对质太后曰我自不知柴明处但据状鞫
之安用告者怀素据实以闻太后怒曰卿欲纵反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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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曰臣不敢纵反者元忠以宰相谪官贞慎等以亲故
追送若诬以为反臣实不敢昔栾布奏事彭越头下汉
祖不罪况元忠之刑未如彭越而陛下欲诛其送者乎
且陛下操生杀之柄欲加之罪取决圣衷可矣若命臣
推鞫臣不敢不以实闻太后曰汝欲全不罪耶对曰臣
智识愚浅实不见其罪太后意解贞慎等由是获免
许州人杨元嗣告张昌宗尝召术士李弘泰占相弘泰
言昌宗有天子相劝于定州造佛寺则天下归心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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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韦承庆及司刑卿崔神庆御史中丞宋璟鞫之神庆
神基之弟也承庆神庆奏言昌宗款称弘泰之语寻已
奏闻准法首原弘泰妖言请收行法璟与大理丞封全
慎奏昌宗宠荣如是复召术士占相志欲何求弘泰称
筮得纯乾天子之卦昌宗倘以弘泰为妖妄何不即执
送有司虽云奏闻终是包藏祸心法当处斩破家请收
付狱穷理其罪太后久之不应璟又曰倘不即收系恐
其摇动众心太后曰卿且停推俟更检详文状璟退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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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江都李邕进曰向观宋璟所奏志安社稷非为身
谋愿陛下可其奏太后不听寻敕璟扬州推按又敕璟
按幽州都督屈突仲翔赃污又敕璟副李峤安抚陇蜀
璟皆不肯行奏曰故事州县官有罪品高则侍御史卑
则监察御史按之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今陇蜀
无变不识陛下遣臣出外何也臣皆不敢奉制司刑少
卿桓彦范上疏以为昌宗无功荷宠而包藏祸心自招
其咎此乃皇天降怒陛下不忍加诛则违天不祥且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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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既云奏讫则不当更与弘泰往还使之求福禳灾是
则初无悔心所以奏者拟事发则云先已奏陈不发则
俟时为逆此乃奸臣诡计若云可舍谁为可刑况事已
再发陛下皆释不问使昌宗益自负得计天下亦以为
天命不死此乃陛下养成其乱也苟逆臣不诛社稷亡
矣请付鸾台凤阁三司考竟其罪疏奏不报崔元炜亦
屡以为言太后令法司议其罪元炜弟司刑少卿升处
以大辟宋璟复奏收昌宗下狱太后曰昌宗已自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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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曰昌宗为飞书所逼穷而自陈势非得已且谋反大
逆无容首免若昌宗不伏大刑安用国法太后温言解
之璟声色逾厉曰昌宗分外承恩臣知言出祸从然义
激于心虽死不恨太后不悦杨再思恐其忤旨遽宣敕
令出璟曰圣主在此不烦宰相擅宣敕命太后乃可其
奏遣昌宗诣台璟庭立而按之事未毕太后遣中使召
昌宗持敕赦之璟叹曰不先击小子脑裂负此恨矣太
后乃使昌宗诣璟谢璟拒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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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宗开元十八年冀州武强县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
五千疋事发上大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
景仙缘是乞赃罪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属
缔搆首参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其兄弟皆被诛
夷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议
条十世宥贤功实宜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愿宽暴市
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则旧勋不弃平典斯允手诏不许
朝隐又奏曰有断自天处之极法生杀之柄人主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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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疋便抵死
刑乞取者因乞为赃数千疋止当流坐若令乞取得罪
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所以为国惜法期
守律文非敢以法随人曲矜仙命射兔魏苑惊马汉桥
初震皇赫竟从廷议岂威不能制而法贵有常又景仙
曾祖定为元勋恩倍常数若寂勋都弃仙罪特加则叔
向之贤何足称者若敖之鬼不其馁而舍罪念功乞垂
天听遂决杖一百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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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瑝为父复雠杀杨汪事(见刑制门/)
肃宗至德二年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当死上
以其善用炮壬辰敕免死以白衣于陕郡效力中书舍
人贾至不即行下上表以为去荣无状杀本县之君易
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
渐矣若纵去荣可谓生渐矣议者谓陕郡初复非其人
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何以亦能坚守乎陛下若以
炮石一能即免诛死今诸军技艺绝伦者其徒实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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恃其能所在犯上复何以止之若止舍去荣而诛其馀
者则是法令不一而诱人触罪也今惜一去荣之材而
不杀必杀十如去荣之材者不亦其伤益多乎夫去荣
逆乱之人也焉有逆于此而顺于彼乱于富平而治于
陕郡悖于县君而不悖于大君欤伏惟明主全其远者
大者则祸乱不日而定矣上下其事令百官议之太子
太师韦见素等议以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犹不敢擅
杀而小人得擅杀是臣下之权过于人主也去荣既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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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死则军中凡有伎能者亦自谓无忧所在暴横为
郡县者不亦难乎陛下为天下主爱无亲疏得一去荣
而失万姓何利之有于律杀本县令列于十恶而陛下
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夫国以
法理军以法胜有恩无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养
战士而每战少利岂非无法耶今陕郡虽要不急于法
也有法则海内无忧不克况陕郡乎无法则陕郡亦不
可治得之何益而去荣末拔陕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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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家国乃为之轻重此臣等所以区区愿陛下守贞观
之法上竟舍之
德宗时诏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
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雠杀人自
投县请罪敕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
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不
经特减死宜决一百配流循州于是史官职方员外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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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献复雠议曰伏奉今月五日敕复雠据礼经则义
不同天徵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大端有
此异同固资论辨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
雠见于春秋见于礼记见于周官见于子史不可胜数
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雠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
雠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
人然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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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
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
勿雠雠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雠
也如百姓相雠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
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辞非百姓之相
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
雠必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
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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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雠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雠如周官所称
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
者又周礼所称将复雠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
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
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
复父雠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
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
柳宗元为柳州刺史民莫诚救兄莫荡以竹刺莫果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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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经十二日身死其莫诚禁在龙城县准律以他物殴
伤十二日辜辜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宗元上桂管观察
府状右奉牒准律文处分者窃以莫诚赴急而动事出
一时解难为心岂思他物救兄有急难之戚中臂非必
死之疮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当恭守抚事似可
哀矜断手方追于深衷周身不遑于远虑律宜无赦使
司明至当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轻之愿伏乞俯赐
兴哀特从屈法去全微命以慰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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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长庆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准京兆府申
云阳力人张涖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徵理之涖乘
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涖角
抵力人不敢挥解遂持木锸击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
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
至死者依常律则买得合当死刑伏以律令者用防凶
暴孝行者以开教化今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
涖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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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春
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以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
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职当谳刑合申善
恶谨先具事由陈奏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康买
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
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长庆二年白居易上言据刑部及大理寺所断准律非
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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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非故杀据大理寺直崔元式所执准律相争为斗相
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于
死姚文秀捡验身上一无伤损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
当夜已死何名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
又按律疏云不因斗争无事而杀名为故杀此言事者
谓斗争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刑部所执以姚文秀怒
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
此则唯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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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
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足明事谓
争斗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斗殴死者谓事素非憎嫌
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
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籍当
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
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相骂便是
交争一争之后以物殴杀即曰我因事而杀非故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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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可乎况阿王既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争有
何凭据伏以狱贵察情法须可久若崔元式所议不用
大理寺所执得行实恐被殴死者自此长冤故杀人者
从今得计奉敕姚文秀杀妻罪在十恶若从宥免是长
凶愚其律纵有互文在理终须果断宜依白居易状委
所在重杖一顿处死
敬宗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致死者奏请断以偿
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曰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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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减死论
后唐明宗天成二年御史台刑部大理等奏准各律例
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
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疏云断罪无正条谓一部律内
犯无罪名者准杂律不应得为而为者笞四十谓律令
无条理不可为者杖八十疏云虽犯轻重触类弘多金
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
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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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条其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奉敕宜依
其年七月洺州平恩县百姓高弘超其父晖为乡人王
感所杀弘超挟刃杀感携其首自陈大理寺以故杀论
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殷梦复曰伏以挟刃杀人按律处
死投狱自首降罪垂文高弘超既遂报雠固不逃法戴
天罔愧视死如归历代以来事多贷命长庆二年有康
买得父宪为力人张涖乘醉拉宪气息将绝买得年十
四以木锸击涖后三日致死敕旨康买得尚在童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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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
度情之义宜减死处分又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杀父
之雠投县请罪敕旨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请
罪自诣公门发于天性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宜减死
方今明时有此孝子其高弘超若使须归极法实虑未
契鸿慈奉敕可减死一等
长兴二年四月大理正剧可久奏准开成格应盗贼须
得本赃然后科决如有推勘因而致死者以故杀论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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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起今以后若因而致死无故即请减一等别增病患
而死者从辜限正贼减本罪五等中书门下覆奏今后
凡关贼徒若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减
一等如栲次因增疾患候验分明如无他故虽辜内致
死亦以减等论从之至晋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尚书
刑部员外郎李象奏据刑法统类节文云盗贼未见本
赃推勘因而致死者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又
云今后或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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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
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
臣按上文云有故杀者以故杀论此即是矣其无者亦
坐减罪即恐未当假如官司或有刑狱未见本情不可
全不诘问据言有故者则是曾行拷捶及违令式或粗
枷大棒强相抑压以此致死者并属有故无故者则是
推勘之司不曾拷掠又不违法律亦不坚有抑压此则
并属无故不可坐刑假若有犯事人旧患疾病推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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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卒暴身亡不可亦坐推司减等之罪又据断狱律云
若依法使杖依数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
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决尚许勿论此云无故却令坐
罪事实相背理有未通请今后推勘之时致死者若实
无故请依邂逅勿论之义详定院奏臣等参详若违法
栲掠及托法挟情以致其死但有情故者依故杀论若
虽不依法拷掠却非托法挟情以致其死而无情故者
请减故杀一等若本无情故又依法拷掠或未拷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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诘问未诘问及不抑压因他故致死并属邂逅勿论之
义从之
  按有罪者拘滞囹圄官不时科决而令其瘦死此
  诚有国者之所宜矜悯然既曰盗贼则大者可杀
  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时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
  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杀论过矣
宋太祖皇帝开宝三年诏诸道州府应大辟罪决讫录
其案朱书格律断辞禁仪日月官典姓名以闻委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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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视
 五代用兵以来藩侯跋扈率多枉法杀人朝廷务行
 姑息之政多置不问刑部按覆之制遂废至是乃有
 是诏又金州防禦使仇超等坐故入人死罪除名流
 海岛自是人知奉法矣
五年陕州言民范义超周显德中以私怨杀同里人常
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脱走得免至是长大擒
义超诉于官有司引赦当原上曰岂有杀一家十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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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以赦论即命斩之
太宗兴国五年泾州言定县妇人怒夫前妻之子妇断
其喉而杀之下诏曰刑宪之设盖厚于人伦孝慈所生
实由乎天性矧乃嫡继之际固有爱憎之殊法贵原心
理难共贯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姑杀妇者并
以凡人论
九年凤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并坐掠治平人及
亡命卒致死大理处酀等公罪刑部覆以私罪诏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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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以酀等本非用情宜从公过议法刑部以其擅行掠
治合以私罪定刑虽所执不同亦未为乖当国家方重
惜人命钦恤刑章岂忍无辜之人死于酷吏之手宜如
刑部之议自今诸道敢有擅掠囚致死者悉以私罪论
端拱元年广安军民安崇绪录禁军诉继母冯尝与父
知逸离今来占夺父赀产欲与已子大理定崇绪讼母
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集
议徐铉议曰伏详安崇绪词理虽繁今但当定其母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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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曾离与不离如已离异即须令冯归宗如不曾离
即崇绪准法诉母处死今详案内不曾离异其證有四
崇绪所执父书只言遂州公论后母冯自归本家便为
离异固非事实又知逸在京阿冯却来知逸之家数年
后知逸方死岂可并无论诉遣斥其證一也本军初勘
有族人安景泛證云已曾离异诸亲具知及欲追寻诸
亲景泛便自引退其證二也知逸有三处庄田冯却后
来自占两处小妻高占一处高来取冯庄课曾经论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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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即自引退不曾离绝其證三也本军曾收崇绪所生母
蒲勘问亦称不知离绝其證四也又自知逸入京之后
阿冯却归以来凡经三度官司勘鞫并无离异状况不
孝之刑教之大者崇绪请依刑部大理寺元断处死右
仆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议曰据法寺定断以安崇绪论
嫡母冯罪便合处死臣等深为不当若以五母皆同即
阿蒲虽贱乃是安崇绪之亲母崇绪本以田业为冯强
占亲母衣食不充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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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辜而绝嗣阿蒲处何地而托身臣等参详田业并合
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
擅自货易庄田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
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
冯终身又不乏养所有罪犯并准赦原诏从昉等议铉
佖各夺一月俸
真宗咸平三年天下断死罪八百人上览囚簿怃然动
容语宰执曰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倘不用心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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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滥耶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其重慎何代罢之遂
命检讨沿革终虑淹系不克行也
仁宗天圣初燕肃判刑部上奏言唐大理卿胡演进月
囚帐太宗曰其间有可矜者岂宜一以律断因诏凡大
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又诏凡决死刑京师五覆奏诸
州三覆奏自是全活甚众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开
元二十五年财五十八今天下生齿未加于唐而天圣
三年断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视唐几至百倍京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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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虽一覆奏而州郡之狱有疑及情可悯者至上请而
法寺多所举驳官吏率得不应奏之罪故皆增饰事状
移情就法失朝廷钦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
得一覆奏议者必曰待报淹延臣则以为汉律皆以季
秋论囚又唐自立春至秋分不决死刑未闻淹延以害
汉唐之治也下其章中书王曾以谓天下皆一覆奏则
必死之人徒充满狴犴而久不得决请狱疑若情可矜
者听上请遂下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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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情有重轻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
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
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时天圣四年也其后虽法不
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草率以恩释著为例名
曰贴放于是吏无所牵制请谳者率多为减死赖以生
者盖莫可胜数焉
庆历间宁州童子年九岁殴杀人当弃市帝以童孺争
斗无杀心止命罚金入死者家开封民聚童子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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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槚楚死者为其父母所讼府上具狱当抵死宰相以
为可矜帝曰情虽可矜法亦难屈命杖脊舍之
神宗熙宁元年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
二等论初登州言有妇阿云于母服嫁韦恶韦寝陋谋杀
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大理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
贷之知州许遵言当减谋杀罪二等请论如敕律乃送
刑部刑部断如审刑大理遵不服请下两制议诏翰林
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不同遂各为奏光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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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后可以断狱按律其于人
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释谓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
之罪仍从故杀伤者盖以于人损伤既不在自首之例
而别因有犯如为盗劫囚略卖人之类本无杀伤之意
而致杀伤人者虑有司执文并不许首故申明因犯杀
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然杀伤之中自有二等其
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
无顾虑公然杀害则谓之故谋者重故者轻今因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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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致杀伤人他罪得首杀伤不原若从谋杀则太重若
从斗杀则太轻故参酌其中从故杀伤法也其直犯杀
伤更无他罪者惟未伤可首已伤不在首限今许遵欲
以谋与杀分为两事按谋杀故杀皆是杀人若以谋与
杀为两事则故与杀亦为两事也彼平居谋虑不为杀
人当有何罪而可首者以此知谋字止因杀字生文不
得别为所因之罪若以劫斗与谋皆为所因之罪从故
杀伤法则是斗伤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云获贷死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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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宽恩遵为之请欲天下引以为例开奸凶之路长贼
杀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为宜如大理寺所定安
石言刑统杀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
囚有因略卖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因强奸
有因厌魅咒咀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杀伤则
无所因故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
故杀伤法其意以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
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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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因犯过失杀伤而自首
则所因之罪已免唯有伤杀之罪未除过失杀伤非故
杀伤不可亦从故杀伤法故刑统令过失者从本过失
法至于斗杀伤则所因之罪常轻杀伤之罪常重则自
首合从本法可知此则刑统之意唯过失与斗当从本
法其馀杀伤得免所因之罪皆从故杀伤罪科之则于
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于法所不得首之罪皆不免其
杀伤之情本轻者自从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今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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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因犯杀伤者谓别因有犯遂致杀伤窃以为律但言
因犯不言别因则谋杀何故不得为杀伤所因之犯又
刑部以始谋专为杀人即无所因之罪窃以为律谋杀
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已杀自
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伤已杀
绞斩之刑名岂得称别无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
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一罪其
失律意明甚臣以为亡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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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减二等论然窃原法寺刑部所以自来用例断谋
杀已伤不许首免者盖为律疏但言假有因盗杀伤盗
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遂引为所因之罪止谓因盗杀
伤之类盗与杀伤为二事与谋杀杀伤类例不同臣以
为律疏假设条例其于出罪则当举重以包轻因盗伤
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
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然议者或谓谋杀已伤情理
有甚重者若开自首则或启奸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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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情理轻重则敇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
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
选官定议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
于是公著等言安石光所论敕律悉已明备所争者惟
谋为伤因不为伤因而已臣等以为律著不得自首者
凡六科而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释谓犯杀伤而自
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盖自首者但免所
因之罪而尚从故杀伤法则所因之谋罪虽原免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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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还得伤之罪杀者还得杀之刑也且律于器物至不
可备偿则不许首今于人损伤尚有可当之刑而必使
偿之以死不已过乎古初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
后世因劫杀而伤者则增至于斩因谋杀而伤者则增
入于绞倘有不因先谋则不过徒杖三等之科而已岂
深入于绞斩乎若首其先谋则伤罪仍在是伤不可首
而因可首则谋为伤因亦已明矣律所以设首免之科
者非独开改恶之路恐犯者自知不可免死则欲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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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至于必杀今若由此著为定论塞其原首之路则
后之首者不择轻重有司一切按文杀之矣朝廷虽欲
宽宥其可得乎苟以为谋杀情重律意不通其首则六
科之中当著谋杀已伤不在自首之例也编敕所载但
意在致人于死并同已伤及伤与不伤情理凶恶不至
死者许奏裁今令所因之谋得用旧律而原免已伤之
情复以后敕而奏决则何为而不可也臣等以为宜如
安石所议便制曰可大理寺审刑刑部法官皆释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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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议为不
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安石与师元冠卿反覆论难
师元等益坚其说明年二月庚子诏自今谋杀人已死
自首及按问欲举并奏取敇裁而判部刘述丁讽奏庚
子诏书未尽封还中书于是安石奏以为律意因犯杀
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若已杀从故
杀法则为首者必死不须奏裁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
之文不须复立新制与唐介等数争议于帝前卒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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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议是月甲寅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欲举并以去
年七月诏书从事其谋杀人已死为从者虽当首减依
嘉祐敇凶恶之人情理巨蠹及谋杀人伤与不伤奏裁
收还庚子诏书刘述等又奏以为不当以敕颁御史台
大理寺审刑院及开封府而不颁之诸路入误引刑一
司敕请中书枢密院合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钱顗皆
请如述等奏下之二府帝以为律文甚明不须合议而
曾公亮等皆以博尽同异厌塞言者为无伤乃以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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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枢密院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也即已杀者
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已后杀
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陈升之韩绛议与安
石略同时富弼入相帝令弼与安石议弼谓安石以谋
与杀分为二事以破析律文盍从众议安石不可弼乃
辞以病八月遂诏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依今年
二月甲寅敕施行诏开封府推官王尧臣劾刘述丁讽
王师元以闻述等皆贬司马光言阿云之狱中材之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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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能立断朝廷命两制两府定夺者各一敕出而复收
者一收而复出者各一争论从横至今未定夫执条㩀
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义者君相之事也分争辨讼
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陛下试以
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
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所争岂
明君贤相所当留意邪今议论岁馀而后成法终为弃
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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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所致邪不报初安石议行
司勋员外郎崔台符举手加额曰数百年误用刑名今
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已明年六月擢判大理寺
苏州民张朝之同堂兄以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
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死罪案既上参知政事王
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止加役流会
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初曾公亮以中书论正刑名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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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不当则审刑大理当论正审刑大理用刑名不当
 则差官定议议既不当即中书自宜论奏取决人主
 此乃所谓国体岂有中书不可论正刑名之理
五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断杖者其馀罪会恩免官吏失
出当劾中书堂后官刘衮驳议以为律因罪人以致罪
罪人遇恩者准罪人原法洪州官吏当原又请自今官
司出入人罪者皆用此令而审刑院大理寺以谓出入
人罪乃官司误致罪于人难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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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从之
六年御史台言大理寺断邵武军兴元府奏案刑部郎
中杜纮议以为不当诏下御史台审定自侍郎崔台符
以下三人皆无所可否独纮献议诏台符等各罚金初
邵武军奏谳妇与人奸谋杀其夫已定夫因醉归奸者
杀之法寺当妇谋杀为从而纮议妇加功罪应死又兴
元府奏谳梁怀吉往视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辄取食
之怀吉殴其子死法寺以盗粟论而当怀吉杂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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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赦原而纮议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辄费用不入捕法
议既上御史台论纮议不当亦诏罚金仍展年磨勘
八年尚书省言诸获盗有已经杀人及元犯强奸强盗
贷命断配之人再犯捕获者有司例用知人欲告或按
问自首减免法且律文知人欲告及按问者欲举自首
之类减等断遣者为其情非巨蠹有改过自新之心故
行宽贷至于奸盗与馀犯不同难以例减请诸强盗已
杀人并强奸或元犯强盗贷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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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告按问欲举而自首因人首告应减者并不在减等
之例从之
元丰八年诏自今应诸州鞫讯强盗情理无可悯刑名
无疑虑而辄奏请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无得用例
破条从司马光之请也
 光言杀人不死伤人不刑尧舜不能以致治近刑部
 奏钞兖怀耀三州之民有斗杀者皆当论死今乃妄
 作情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裁刑部即引旧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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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之凡律令敇式或不尽载则有司引例以决今斗
 杀当死自有正条而刑部承例不问可否尽免死决
 配作奏钞施行是杀人者不死其斗杀条律无所用
 也请自今诸州所奏大辟情理无可悯刑名无疑虑
 令刑部还之使依法处断实有可悯疑虑令刑部具
 其实于奏钞后先拟处断令门下省审覆如或不当
 及用例破条即令门下省駮奏取旨勘从之
元祐元年闰二月给事中范纯仁言四方奏谳去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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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法以前岁奏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
所活垂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案凡
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才及六分已上臣
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数多其间必有曲贷然犹不失罪
疑惟轻之仁自改法后所活数少其间必有滥刑则深
亏宁失不经之义请自今四方奏大辟案并令刑部大
理寺再行审覆略具所犯及元奏因依令执政取旨裁
断或所奏不当亦原其罪如此则无冤滥之狱诏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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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疑虑情理可悯令刑部看详无得枉滥四月尚书
省言远方奏谳待报淹系甚众请川广福建荆南路罪
人情轻法重当奏断者申安抚或钤辖司酌情决断讫
奏从之
门下侍郎韩维言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详议于刑部
然后上之中书决于人主近岁有司昧于知法便文自
营但因州郡所请依违其言即上中书贴例取旨故四
方奏谳日多于前欲望刑清事省难矣自今大理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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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奏案其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须具情法轻重条
律否则指所断之法令刑部详审次第上之诏刑部立
法以闻
绍圣元年权刑部侍郎杜纮言诸州大辟本非疑虑其
间有因奏裁遂获免死而已决者不得蒙宥是囚之生
死惟奏与否而已诏刑部大理寺申明立法
徽宗崇宁三年大理寺言熙宁四年诏狱案不当奏而
奏者大辟疑虑可悯免勘其馀并具官吏所坐刑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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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取旨原之元祐初流罪以下不应奏而奏者勿坐
故有司皆知免戾不复详法用刑率多奏上是致奏牍
滋多有烦朝廷处断请自今并依熙宁法从之
五年诏民以罪丽法情有重轻则法有增损故情重法
轻情轻法重旧有取旨之令今有司惟以情重法轻则
请加罪而法重情轻则不闻奏减是乐于罪人而难于
用恕非所以为钦恤也自今宜遵旧法取旨使情法轻
重各适其中否则以违制论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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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和六年臣僚言元丰旧法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若
大辟刑名疑虑并许奏裁比来诸路以大辟疑虑决于
朝廷者大理寺类以不当劾之夫情理巨蠹罪状明白
裁奏以幸宽贷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难决者一切劾之
则官吏莫不便文自营臣恐天下无复以疑狱奏矣愿
诏大理寺并依元丰法从之
高宗绍兴元年以道路不通请死囚应奏谳者权令降
等断遣虑滞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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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诏诸路大辟应奏者从提刑司具因依缴奏
四年诏宣州奏檀偕杀人疑虑狱案令刑部重行拟断
申尚书省
 初宣州民叶全二者盗檀偕窖钱偕令耕夫阮授阮
 捷杀全二等五人弃尸水中当斩尸不经验奏裁诏
 授捷并杖脊流三千里偕贷死杖脊配琼州孙近为
 中书舍人駮之命更拟始近之提点浙东刑狱也绍
 兴民俞富捕盗而并杀盗妻近奏富与盗别无私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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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贷死诏从之法寺援以为比执前拟不变近又言
 富执本县判状捕劫盗杀拒捕之人并及妻偕乃私
 用威力被杀者五人所犯不同乃诏御史台看详侍
 御史辛炳等言偕系故杀众證分明以近降申明条
 法不应奏辅臣进呈朱胜非曰疑狱不当奏而辄奏
 者法不论罪缘近以宣州有观望欲并罪之上曰宣
 州可贷今若加罪则后来实有疑虑者亦不复奏陈
 矣乃诏偕论如律法寺当职丞评刑部郎官各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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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差
二十六年诏申严州郡妄奏出人死罪之禁
 右正言凌哲上疏曰臣闻高祖入关悉除秦法与民
 约三章耳所谓杀人者死实居其首焉司马光有言
 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致治斯言可谓至当矣臣
 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以为可
 悯奏裁遂获贷配前此臣僚累当论列而比年尤甚
 无他居官者无失入坐累之虞为吏者有放意鬻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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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事上下相蒙莫之悛革贷死愈众杀人愈多殆非
 以辟止辟之道也臣尝取会到自去岁郊祀后距今
 大辟奏裁者无虑五十有馀人姑抚其略而言之汀
 州雷七处州徐环儿郭公彦夔州冉皋此四人者情
 理凶恶实犯故杀斗杀之条盖常赦所不原者于法
 既无疑虑于情又无可悯今各州勘结刑寺看详并
 皆奏裁贷减彼杀人者可谓幸矣顾被杀者衔恨九
 原不知何时而已也臣恐强暴之风日益滋长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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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人莫能自保其于刑政为害非细欲望特降睿旨
 应今后诸州军大辟若情犯委实疑虑方得具奏其
 情法相当实无可悯者自合依法申夲路宪司详覆
 施行当职官吏及刑寺日后将别无疑虑情非可悯
 奏案辄引例减贷以破正条并许台臣弹劾严置典
 宪庶使用刑平允恶人重于犯法上览奏曰但恐诸
 路减裂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
 恤之意令刑部坐条及前后指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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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斋洪氏随笔曰州郡疑狱许奏谳盖朝廷之仁
  恩然不问所犯重轻及情理蠹害一切纵之则为
  坏法耿延年提点江东刑狱专务全活死囚其用
  心固善然南康妇人谋杀其夫甚明曲贷其命累
  勘官翻以失入被罪予守赣一将兵逃至外邑杀
  村民于深林民兄后知之畏申官之费即焚其尸
  事发系狱以杀时无證尸不经验奏裁刑寺辄定
  为断配予持敕不下复奏论之未下而此兵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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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狱因记元丰中宣州民叶元以同居兄乱其妻而
  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约契不讼于官邻
  里发其事州以情理可悯为上请审刑院奏欲贷
  神宗曰罪人已前死奸乱之事特出于叶元之口
  不足以定罪且下民虽为无知抵冒法禁固宜哀
  矜然以妻子之爱既杀其兄仍戕其侄又罔其父
  背逆天理伤败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此旨可
  谓至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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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年十月盗发乌江县王公衮母冢有司释之公
衮手杀盗事闻其兄佐为吏部员外郎乞纳官以赎公
衮之罪诏令给舍议时给舍杨椿等大略谓发冢开棺
者律当绞公衮始获盗不敢杀而归之吏狱成而吏出
之使扬扬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
终莫之伸为人子者尚得自比于人椿等谓公衮杀掘
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之请当不许故纵失
刑有司之罪宜如律上是之诏公衮降一官佐依旧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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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
孝宗乾道六年臣僚言国家立法议罪最为详备大抵
共殴伤杀人必有首有从甲为首则乙以下皆从甲于
法合坐死罪自乙而下并当先次决遣在外州郡如甲
情理可悯方许奏裁如驻跸之地凡罪应死者必奏徒
流以下申御史台取旨施行此定制也今有司不务遵
行成法才事涉大辟不问首从俱奏又流徒以下多作
情重看详取旨则合先次决遣之人岂得不例遭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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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今后大辟只许以为首坐应死罪者奏为从而不应
坐死者先次决遣流徒罪不许牵引情重取旨不然则
坐以不应奏而奏之罪从之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恭睹国朝法令诸大辟情理昭然
不应奏者具奏款申提刑司详覆论决其有情轻法重
情重法轻刑名疑虑应奏裁者径从本州申奏录副本
申提刑司访闻诸路宪臣间有固执偏见凡所部狱案
不问应奏皆令申上俟其看详之后方许闻奏推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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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固欲审克力不逮志竟成淹滞至有一郡之狱凡十
八案申上累月不报遂致一路之狱积四百馀件终岁
待报而不决请令刑部检坐庆元敕令遍符诸路州军
合应奏者州郡径自照条闻奏不必俟宪司回报庶使
狱无淹滞从之
中书舍人葛邲言乾道六年指挥强盗并依旧法议者
以为持杖胁人以盗财者亦死是胁人与杀人等死恐
非所以为良民地后来遂立六项并依旧法处断外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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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依刑名疑虑奏裁自此指挥已行之后非特刑名疑
虑者不死而在六项者亦为不死法出奸生徒为胥吏
受赃之地若犯强盗者不别轻重而一于死则死者必
多又非所以示好生之德也乞下有司详议立为定法
从之其后言者又谓强盗苟不犯六项虽累行劫至十
数次以上并赃至百千贯皆可以贷命谓宜除六项指
挥外其间行劫至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合依旧法处
断乃诏自今应强盗除六项指挥外其间有累行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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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依旧法处断有情实可悯者方
行奏裁所谓六项者谓为首及下手伤人下手放火因
而行奸杀人加功已曾贷命再犯之人也
宁宗开禧元年八月知衡州张䜣言国家断狱备极详
审苟有疑虑奏裁别推又有杀人无證一条断狱注云
杀人尸不经验与无證佐者若勘鞫證佐逃死及虽有
證而于法不许为證者同夫尸不经验与證佐逃死事
固显然往往州郡引用失当遂致抵牾盖谋杀劫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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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佐而必无證斗杀故杀则有證必无佐夫谓之證者
旁證之谓也谓之佐者助己之谓也曰證曰佐自是二
事苟有其一皆可以表杀人之然否至于不许为證正
谓杀害人亲属等人虑其私于党与法故不许近日曲
法者凡是重囚多作无證具奏且行凶之时相助协力
到官之后自相供通谓之有佐可也何必更求有證至
如行凶之人亲属旁援到官固无由證之理例拘亲属
不许为證承舛袭讹寖失本意请行下刑寺及敇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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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施行刑寺奏实如䜣请行下诸路自今后不许将无
證有佐无佐有證之狱入疑虑之色奏裁从之
三年三月吴曦以反逆诛族属悉当连坐诏付从官给
舍刑部法寺集议合得刑名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
等议曰窃详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绞伯叔父兄
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条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
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敕无罪名律止没官比
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属尤近即显没官重于流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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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盖缘坐没官虽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此法
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孙兄弟姊妹
合于流罪上议刑窃缘上条所载止为谋反疏文云臣
下将图逆节者今吴曦建号称备极僭拟反逆已成上
件条未足以尽其罪请特出睿断施行诏吴曦叛逆族
属悉合诛戮朕念其先世不忍夷灭除曦妻男并决重
杖处死外其男十五以下并女及生子之妾并分送二
广远恶州军编管内女已出嫁者免亲兄弟有官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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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勒停应吴璘位下子孙并移徙出蜀分往湖广诸州
居住吴玠位下子孙与免连坐通主吴璘坟墓祭祀令
四川宣抚置司取见服属官职照应施行讫闻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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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