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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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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四
  鄱 阳 马 端 临  贵 与 著
 刑考三
  刑制
和帝永元三年帝加元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死罪赎
缣至司寇及亡命各有差
六年以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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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免遣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
 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
 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
 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
 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
 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
 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
 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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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
 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
 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
 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
 及宠免后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宠子忠略依
 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
 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
 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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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
 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有轻侮法张敏駮议以为
 开相杀之路又轻侮之比寝繁至有四五百科难以
 垂训请除其弊(详见详/谳门)
九年复置若卢狱官(若卢狱属少府/主鞫将相大臣)
 是后又有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
 (丞属大/司农)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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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竟三月者免归田里
十五年有司奏以为夏至微阴起蘼草死可以决小事
是岁初令郡国以日短至按薄刑
安帝永初二年旱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
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各有差即日降雨
 和帝末下令麦秋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
 因此遂盛夏断狱鲁恭上疏谏曰臣伏见诏书敬若
 天时忧念万民为崇和气罪非殊死且勿案验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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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仁德顺昊天致和气利黎民者也旧制至立秋乃
 行薄刑自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
 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追
 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
 则而近于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隐恻
 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逮捕一人之罪根连十数
 上逆时气下伤农业按易五月遇用事经曰后以施
 令诰四方言君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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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助微阴也行者尚止之况于逮召考掠夺其时
 哉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夫断薄刑者谓其轻罪
 也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臣愚以为今孟夏之
 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
 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后论者互多駮异邓
 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鲁恭议曰夫阴阳之气相扶
 而行发动用事各有时节若不当其时则物随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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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者虽质文不同而兹道无变四时之政行之若一
 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据皆夏之时也其变者唯正朔
 服色犠牲徽号器械而已故曰殷因于夏礼周因于
 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易曰潜龙勿用言十一月十二
 月阳气潜藏未得用事虽吹嘘万物养其根荄犹盛
 阴在上地冻水冰阳气否隔闭而成冬故曰履霜坚
 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言五月微阴始起
 至十一月坚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孝章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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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著令冀承天心顺物
 性命以致时雍然从变改以来年岁不熟榖价常贵
 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
 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一夫吁
 嗟王道为亏况于众乎易十一月君子以议狱缓死
 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
 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后卒施行
元初二年诏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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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女子勿输亡命死罪以下赎各
有差其吏人聚为盗贼有悔过者除其罪
顺帝永建元年诏减死罪以下徙边其亡命赎各有差
永和五年汉安二年各有此令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
逆不用此令
桓帝建和元年诏郡国系囚减死一等勿笞唯谋反大
逆不用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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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及和平元年永兴元年二年俱有减死罪及赎罪
之令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三年熹平五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各有此令
 桓帝延熹九年中常侍侯览等令牢脩上书告李膺
 等养大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
 诽讪朝廷疑乱风俗帝怒下郡国捕党人布告天下
 使同忿疾案经三府太尉陈蕃郤之曰今所按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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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内人誉忧国忠公之臣此等犹将十世宥之岂有
 罪不彰而致收掠乎不肯平署帝愈怒遂下膺等于
 黄门北寺狱其辞所连及杜密陈翔陈实范滂之徒
 二百馀人或逃遁不获皆悬金购募使者四出相望
 陈蕃上言极谏帝怒策免之自后无敢复为党人言
 者窦武霍谞等复以为言帝意稍解乃诏党人二百
 馀人皆归田里书名三府禁锢终身初诏书下钩党
 郡国所奏相连及者多至数百唯平原相史弼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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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上诏书前后迫切州郡髡笞掾史从事坐传舍责
 曰诏书疾恶党人旨意恳恻青州六郡其五有党平
 原何治而得独无弼曰先王疆理天下画界分境水
 土异齐风俗不同他郡自有平原自无胡可相比若
 承望上司诬陷善良淫刑滥罚以逞非理则平原之
 人户可为党相有死而已所不能也从事大怒即收
 郡僚职送狱遂举奏弼会党禁解所脱甚众灵帝初
 即位时李膺等虽废锢天下士大夫皆高尚其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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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秽朝廷希之者唯恐不及更共相标榜为之称号
 有三君八俊八顾八厨之号及陈窦用事复举拔膺
 等陈窦诛膺等复废宦官疾恶膺等每下诏书辄申
 党人之禁侯览怨张俭尤甚乃令朱并上书告俭与
 同乡二十四人别相署号共为部党图危社稷而俭
 为之魁诏刋章捕俭等曹节因讽有司奏诸钩党者
 虞放李膺杜密朱宇荀昱翟超刘儒范滂等请下郡
 县考治时上年十四问节等曰何以为钩党对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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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人也上曰党人何用为恶而欲诛之邪对曰皆相
 举群辈欲为不轨上曰不轨者何对曰欲危社稷上
 乃可其奏凡党人死者百馀人妻子皆徙边天下豪
 杰及儒学有行义者宦官一切指为党人有怨隙者
 因相陷害州县承旨或有未尝交关亦罹祸毒其死
 徙废禁又六七百人张俭亡命困迫望门投止莫不
 重其名行破家相容其所经历伏重诛者以十数连
 引收考布遍天下宗亲并皆残灭郡县为之残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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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党锢之狱出于宦官之恶直丑正然欲加之罪
  则必从而为之辞灵帝之问曹节曰党人何用为
  恶而欲诛之邪善哉问也帝时年方童幼未知奸
  佞容悦之可亲忠贤鲠直之可恶故发此问至对
  以谋不轨危社稷则不复能穷诘其所以谋之说
  所以危之状而遽可其奏矣自昔昏暴之君诛诤
  臣戮直士若龙逄比干之俦皆以谏诤于朝而婴
  祸而窃议于野者则未尝罪之也至李斯始有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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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之禁张汤始有腹诽之律皆处以死罪今观党
  锢诸贤所坐即偶语腹诽之罪而曹节王甫辈所
  为盖袭斯汤之故智也至于根连株逮坐死者不
  可胜计虽曰主昏政乱凶珰得以肆其威虐然亦
  有由来矣盖汉家之法以殊死为轻典而治狱之
  吏则以深竟党与为能事义纵为定襄太守定襄
  狱中重罪二百馀人及宾客昆弟私入相视者亦
  二百馀人纵一切捕鞫曰为死罪解脱是日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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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四百馀人成瑨为南阳太守宛富贾张汎倚恃
  后宫中官之势纵横里中功曹岑晊等劝瑨收捕
  汎等既而遇赦瑨竟诛之并收其宗族宾客杀二
  百馀人后乃奏闻夫重囚之罪可杀也张汎之罪
  可杀也至其宗党宾客数百人岂皆有可死之罪
  乎而一概杀之义纵酷吏所为固不足道成瑨岑
  晊名士也亦复若此虽曰其心出于嫉恶然淫酷
  亦太甚则夫张俭亡命其所经历伏重诛者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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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至于宗亲歼殄郡县残破盖亦汉世之法耳夫
  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传曰作法于贪敝将若
  之何信哉
 崔寔政论曰凡为天下者自非上德严之则治宽之
 则乱何以明其然也近孝宣皇帝明于君人之道审
 于为政之理故严刑峻法破奸宄之胆海内清肃天下
 密如算计见效优于孝文及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卒
 以堕损威权始夺遂为汉室基祸之主政道得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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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可监夫刑罚者治乱之药石德政者兴平之粱肉
 也夫以德教除残是以粱肉治疾也以刑罚治平是
 以药石供养也方今承百王之敝值厄运之会自数
 世以来政多恩贷驭委其辔马骀其衔四牡横奔皇
 路险倾方将钳勒鞬辀以救之岂暇鸣和鸾谐节奏
 哉昔文帝除肉刑当斩右趾者弃市笞者往往致死
 是文帝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也
  司马公曰汉家之法已严矣而崔寔犹病其宽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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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哉盖衰世之君率多柔懦凡愚之佐唯务姑息是
  以权幸之臣有罪不坐豪猾之民犯法不诛仁恩
  所施止于目前奸宄得志纪纲不立故崔寔之论
  以矫一时之枉非百世之通义也
  按崔寔政论主于严刑而其论发于桓帝之初年
  司马温公亦以为矫一时之枉然愚尝考之汉自
  冲质而后政日以圮其敝盖原于人主昏庸戚阉
  相继秉政纪纲日乱刑罚不中而国随以亡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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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于刑轻也且二帝之时屡有诏书轻减死罪
  或止于髡钳或徙边或赎缣唯谋反大逆不用此
  令然坐忤梁冀而亡命者死坐张俭亲知及所经
  过者死此二者所诛甚众岂亦反逆乎盖牧守皆
  戚阉之党故于其所疾恶者公违诏书而诛歼之
  且当时奸凶得志忠贤受祸民不见德亡形已具
  犹幸刑制稍宽于西都时有宽恤之诏故其所诛
  殄及于党锢之清流而不及于无辜之百姓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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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武宣之法则狼牧虎冠之徒其作威杀戮毒
  痛四海必又有不可胜言者自古人主之淫刑嗜
  杀者如汉之孝武唐之则天宠用张汤义纵王温
  舒周兴来俊臣之徒恣为威酷然不旋踵而以法
  诛灭之盖二主亦知人之不可多杀特不能胜其
  好杀之心而至于用此曹旋觉其非而诛之以谢
  天下张而能弛故不至于亡其国桓灵之昏庸岂
  足以语此以昏庸之主而复欲其行严酷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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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崩瓦解之势当如亡秦亦不待建安之末而汉
  鼎始移矣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删定律令为汉仪奏之
 劭奏曰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
 数遣廷尉张汤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
 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
 宪焚燎靡有孑遗臣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
 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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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駮
 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
 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
 瑰伟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
 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听帝
 善之
建安中议者欲复肉刑孔融建议不可从之
 融议曰古者淳庞善否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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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
 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
 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斮朝涉之胫
 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
 是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
 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
 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
 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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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予政一离刀锯没
 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睢之骨立卫
 武之初筵陈汤之都赖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
 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
 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其后魏公曹操复欲行肉刑令曰昔陈鸿胪以为死
 刑有可加于仁恩者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陈
 群对曰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于笞本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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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也名轻则易犯实
 重则伤民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
 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
 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
 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汉律
 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馀逮死者可易以肉
 刑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
 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也当时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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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唯钟繇与群议同馀皆以为未可行操以军事未
 罢顾众议而止
  按是时肉刑之不用已三百馀年而卒欲复之诚
  非笃论然陈群所谓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
  发是当时伤人者不过坐髡钳之罪又言以笞死
  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盖自
  孝文立法以笞代劓剕而笞数太多反以杀人后
  虽减笞数定箠令然笞者犹不免于死于是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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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笞为死刑其不当死者则并不复笞之如孝章以
  来屡有宽刑之诏俱言减死一等者勿笞徙边盖
  惧其笞则必至于死也然斗狠伤人与奸盗不法
  之徒若抵以死则太酷免死而止于髡钳则才剪
  其毛发而略不罹箠楚之毒又太轻矣则曷若斟
  酌笞数使其可以惩奸而毋至于杀人乃合中道
  而肉刑固不必议复矣
魏武帝既建魏国乃定甲子科犯钛(音弟又/音大)左右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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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
依律论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讨袁谭时民惮役而亡令不得降顷之亡民有诣门
 自首者公谓之曰听汝则违令杀汝则诛首归深自
 藏毋为吏所得民垂泣而去
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下怨毒
杀人减死之令(详见/详谳)又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馀皆
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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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妇人加笞还从
鞭督之例以其刑体祼露故也
 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
 已分王肃抗疏曰陛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
 庶不知将为仓卒愿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之死也
 不污宫阙不为缙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
 难生易杀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得天
 下仁者不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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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二年诏曰鞭作官刑所以纠慢怠也而顷多以无
辜死其减鞭杖之制著于令又令有司删定大辟减死

四年诏曰有虞氏画象而民弗犯周人刑错而不用朕
从百王之末追望上世之风邈乎何相去之远法令滋
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条
多所蠲除思济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国毙狱
一岁之中尚过数百岂朕训导不醇俾民轻罪将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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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存为之陷阱乎有司其议狱缓死务从宽简及乞恩
者或辞未出而狱已报断非所以䆒理尽情也其令廷
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已定非谋反手杀人亟
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
全之布告天下使明朕意 诏更定魏法制新律十八
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馀篇
 时承用秦汉旧制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音/恢)悝撰
 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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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
 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
 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
 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擅兴厩户三篇合为
 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
 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
 为令甲以下三百馀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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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
 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
 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
 有残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
 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人又反又/女救反)无常后人
 生意各为章句孙叔宣郭令卿马融郑元诸儒章句
 十有馀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
 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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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得用郑氏章
 句不得杂用馀家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
 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
 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博士转相
 教授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
 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
 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
 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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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不同时议者百
 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后天子又
 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
 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
 傍采汉律定为魏法
 其序略曰旧律所以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
 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
 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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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
 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
 刑名冠于律首盗律有劫掠恐喝(许葛反/相恐也)和卖买人
 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掠律贼律有欺谩
 (武安/反)诈伪踰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景有诈自
 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
 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
 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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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
 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
 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
 假借不廉令乙有呵(呼回/反)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
 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
 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
 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办厩律有乏
 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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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小愆乏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
 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
 法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
 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无车
 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
 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
 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𤇺燧(峰遂/二音)及科
 令者以为警事律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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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
 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
 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
 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
 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坐繁多
 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
 律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
 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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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改汉旧律不行于
 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刑死有三髡(苦/昆)
 (反/)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
 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
 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
 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侧疏/反)
 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
 劫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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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不得报雠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
 继假之隙也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欧(一口/反)
 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
 亲属异于常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
 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
 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
 也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斯皆魏世
 所改其大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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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堂胡氏曰怀天下当以仁理天下当以义律令
  者聊以记刑名之数耳岂所恃以为治也惟明于
  经训者乃能用法徒贵习法之熟而无保国化民
  之本是李斯所以亡秦者矣夫业儒之侮经者尚
  多有之况习法而不知仁义之道其侮法将十人
  而二五苟如是曷若付百官有司于胥吏哉自后
  世观魏之所以存岂系于有律博士而其所以亡
  者岂系于律令之繁省乎卫觊之言非经邦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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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猷也
齐王时司马师辅政坐母邱俭以大逆之罪诛夷之乃
改出适女从死之律(见详/谳门)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
楷执读四年大赦天下乃颁新律
 初文王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烦杂陈群刘劭维经改
 革而科网太密于是命贾充等定法令就汉九章增
 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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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
 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
 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归
 于益时其馀未宜除之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
 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
 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也其常事品式
 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
 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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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之条去捕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小女人
 当罚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
 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治私约峻
 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
 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二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其后明法掾张褧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律始于刑
 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是
 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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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
 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
 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
 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
 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其知而犯
 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
 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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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
 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
 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
 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
 义之较名也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
 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
 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
 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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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之贼贼之
 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
 縳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因辞所连似告劾诸
 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为无常之格
 也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
 恶以金赎之故律制生罚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
 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
 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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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
 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以加论
 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
 论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
 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崇于上故降其
 刑刑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
 王道平也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
 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縳守将中有恶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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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喝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
 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
 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
 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诸
 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夫刑者司
 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
 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
 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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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
 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
 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惧貌在声色奸贞
 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
 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
 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
 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
 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喝杀之贼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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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庐舍积聚盗赃五疋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
 亦当与同殴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殴其父母不
 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
 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
 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
 其名也夫理者精元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
 理之奥不可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俗以循
 常或随事以尽情或取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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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轻以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
 临时观衅者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芽
 之微致之机格之上称轻重于毫铢考辈类于参伍
 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夫奉圣谟典者操刀执绳刀
 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
 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
 诫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也故为敕
 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夫形而上者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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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错之谓
 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是秋凋落之变
 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
 律之义也
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
 颂上言曰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
 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
 之甚莫过于此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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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为徒者类
 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
 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
 矣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计日
 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
 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道不
 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
 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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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
 也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
 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
 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下赦复从而赦
 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
 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
 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
 孰与贼盗不禁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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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
  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
  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
  割其势其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
  离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
  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
  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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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
 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
 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
 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
 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
 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
 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取育/反)居必死之穷地
 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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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上又不见省
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狱
讼繁滋尚书裴頠刘颂上疏论之
 颂疏曰自近代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
 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
 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
 失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
 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徵文徵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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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
 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
 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
 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
 平有伤于法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
 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
 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得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又君
 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平文理有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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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
 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
 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
 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
 馀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
 奸可以言政人主执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
 其局则法一矣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
 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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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
 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
 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
 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
 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
 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
 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
 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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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上古议事以制不为
 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
 当之妙鉴而任徵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
 论时敦弊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
 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
 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
 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
 外以差轻重则法常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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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于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
 汉祖戮楚臣之私已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
 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
 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夫出法权制指施一
 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徵
 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
 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
 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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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
 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
 断此又法之大槩也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
 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明例所不及皆
 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
 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
 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
 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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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守局之分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
 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
 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
 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为太
 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
 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
 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
 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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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
 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
 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按随事以
 闻也
怀帝永嘉元年除三族刑
东晋元帝为丞相在江东承制时百度草创议断不循
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
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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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
厝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
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
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立节度复不奉用
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
之大官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
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案法盖粗术非妙道
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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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坏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
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
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
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
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
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徵文据法
以事为断耳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
展为晋王大理考摘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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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
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若是逃亡之主斩之
虽重犹可设子孙犯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而
父祖婴其酷伤顺破教如此者众相隐之道离则君臣
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著矣秦网密文峻汉
兴扫除烦苛风移俗易几于刑厝大人革命不得不荡
其秽匿通其圮(符鄙/反)滞今诏书宜除者多有便于当今
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元帝令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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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以明罚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以来事故荐臻法
禁滋蔓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
孤所虚心也
帝即位卫展为廷尉上言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
之增加大辟今人户彫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勾
践养胎之义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诏内外
通议
 王导贺循等议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奸人之色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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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刖之以刑刑之则止而加
  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此
  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或者乃曰
  死犹不惩而况于刑然氓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
  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若刑诸
  市朝朝夕鉴戒刑者诫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
  长废故足惧也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明诫以
  惩愚其理远矣尚书令刁恊等议以今中兴祚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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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惟新诚宜设肉刑宽法以育人然惧群小愚蔽习
 玩所见而忽异闻或未能咸服愚谓行刖之时先明
 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服矣古典刑不上
 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惟
 允尚书周顗等议以为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
 至德哀矜之弘覆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时
 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
 宜死刑而济之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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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圣化草创人有馀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
 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
 者轻犯官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诱其人于罪残
 其身以加楚毒也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
 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反为犯轻而致困此皆
 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也恐受刑者转广而为非
 者日多踊贵屦贱有鼻者丑也徒有轻刑之名而实
 开长恶之源不如杀以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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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化渐著兆庶易感之日徐施行也议奏元帝犹欲
 从展所上大将军王敦以为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
 刑必骇远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
 下于是乃止
大兴四年著作佐郎郭璞以帝用刑过差上疏以为阴
阳错缪皆烦刑所致赦不欲数然子产知铸刑书非政
之善不得不作者须以救弊也今之宜赦理亦如之
  庾翼言大较江东之政以妪煦豪强常为民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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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行法辄施之寒劣按史称元帝好刑名郭璞复
  有繁刑之谏璞传载全疏数百言然指陈实事不
  过言建兴四年督运令史淳于伯刑于市而血逆
  上流以为冤酷之异盖自江左中兴以来姑息立
  国北征大事以乏兴杀一督运未为过也而当时
  冤之史氏书之以为淫刑嗣时之后习为宽弛刘
  隗刁恊庾亮稍欲济以综核而召变稔祸矣
明帝太宁三年复三族刑惟不及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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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康之时庾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从宽
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
 石勒既称赵王以世乱律令烦多命法曹令史贯志
 采集其要作辛亥制五千文施行十馀年乃用律令
 以理曹参军上党续咸为律学祭酒咸用法详平国
 人称之
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
以轻死刑命百官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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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廓上议以为肉刑之设肇自哲王盖由曩代风淳
 人多惇谨图像既陈则机心直戢刑人在涂则不逞
 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崇无为季末浇伪设网弥密
 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奸
 况乎黥劓岂能反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
 至于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
 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钟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悯
 今英辅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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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
 于将来而孔琳之议不同时议多与琳同遂不行
 
 
 
 
 
 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