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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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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御制数理精蕴下编卷十二
  面部二
   勾股(定勾股无零数法形内勾股弦相求法附勾/股求积 勾股 求中垂线及容方圆)
   (等形相求勾股弦/和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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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股
周髀曰折矩以为勾广三股修四径隅五既方其外
半其一矩环而共盘得成三四五两矩共长二十有
五是为积矩此言勾股正数之所以立法也盖勾股
得长方之半形故其一角必成矩(所谓直/角也)而后可谓
勾股如其一角不能成矩则为三角形而非勾股矣
因勾股一角必直故立于圜界之正一半而自直角
所作垂线遂成连比例三率是以直角相对界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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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形之积必与两傍二界所作两方形之积等(见几/何原)
(本九卷/第四节)而勾股弦彼此相求之法于此生焉其法所
该有四一勾股弦三者知其二而得其一或知其二
而得其积一勾股形自其直角对弦界求垂线一勾
股形内容方圆等形一勾股弦三者知其一复知其
馀二者之较或二者之和而得其二或知其两较或
两和或一较一和而得其三(勾股弦和较之法虽杂/出多端然皆不出勾股)
(弦方积相求之理较有勾股较勾弦较股弦较和有/勾股和勾弦和股弦和和较相叠则又有弦与勾股)
(和相和或名之曰弦和和有弦与勾股和相较或名/之曰弦和较有弦与勾股较相和或名之曰弦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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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弦与勾股较相较或名之曰弦较较又有勾与股/弦和相和者或名之曰勾和和股与勾弦和相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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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名之曰股和和即弦和和也勾与股弦和相较者/或名之曰勾和较股与勾弦较相和者或名之曰股)
(较和即弦较和也股与勾弦和相较者或名之曰股/和较勾与股弦较相和者或名之曰勾较和即弦较)
(较也勾与股弦较相较者或名之曰勾较较股与/勾弦较相较者或名之曰股较较即弦和较也)
四者皆勾股之正法理一定而数随之者也至若勾
三股四弦五之类倍之至于亿兆而总不越此一定
之分者名曰正勾股槩以比例推之则三者止有其
一即可得其二或有积而即得其三界此为数一定
而法随之者也一一按类列题发明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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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勾股弦无零数法
设如用二四八连比例三率定勾股弦无零数问各
 得几何
     法以中率四命为四尺为股首率二尺
     与末率八尺相减馀六尺折半得三尺
     为勾首率二尺与末率八尺相加得十
     尺折半得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为首
     率二尺丙乙为中率四尺乙丁为末率
     八尺今以甲乙与乙丁相和共为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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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尺而以丙乙立于甲丁线相和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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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乃以甲丁折半于戊以戊为心甲丙
     丁为界作半圜复以丙至甲至丁作丙
     甲丙丁二线遂成甲丙丁勾股形其丙
     角立于圜界之半必为直角(见几何原/本四卷第)
     (十四/节)而丙乙为垂线即将甲丙丁勾股
     形分为甲乙丙丙乙丁两勾股形而与
     原形为同式三勾股形矣(见几何原本/九卷第一节)
     其甲乙与丙乙之比同于丙乙与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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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比为连比例三率故以中率丙乙为
     股而首率甲乙(与己/丁等)与末率乙丁相减
     馀乙己折半得乙戊为勾又首率甲乙
     与末率乙丁相加之甲丁折半得甲戊
     戊丁二半径与丙戊等为弦也此法原
     为定勾股弦三者俱无零数之法所设
     之数必彼此可以度尽始可立为准则
     否则勾股弦三者必有一不尽之数矣
设如有四六可以度尽之两数欲定勾股弦无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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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各得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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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以四尺为首率六尺为中率将中率
     六尺自乘得三十六尺用首率四尺除
     之得九尺为末率乃以中率六尺为股
     首率四尺与末率九尺相减馀五尺折
     半得二尺五寸为勾首率四尺与末率
     九尺相加得十三尺折半得六尺五寸
     为弦也如图甲乙为首率四尺丙乙为
     中率六尺今以中率六尺自乘用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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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尺除之乃得乙丁末率九尺爰以甲
     乙首率乙丁末率相和折半于戊以戊
     为心甲丙丁为界作半圜复自丙至甲
     至丁作二线则成甲丙丁直角三角形
     其丙乙中率即为丙直角之垂线故以
     中率丙乙为股而首率甲乙与末率乙
     丁相减馀乙己折半得乙戊为勾而首
     率甲乙与末率乙丁相加得甲丁折半
     得甲戊戊丁与丙戊等为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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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如有四六九连比例三率以中率六倍之为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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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弦无零数问各得几何
     法以首率四尺与末率九尺相减馀五
     尺为勾首率四尺与末率九尺相加得
     十三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为首率四尺
     丙乙为中率六尺乙丁为末率九尺爰
     以甲乙首率与乙丁末率相和折半于
     戊以戊为心甲丙丁为界作一全圜复
     自丙至甲至丁作二线则成甲丙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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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三角形其丙乙中率即为丙直角之
     垂线今将中率丙乙倍之即得丙庚为
     股故以首率甲乙(与己/丁等)与末率乙丁相
     减馀乙己与庚辛等为勾又首率甲乙
     与末率乙丁相加得甲丁全径与丙辛
     等为弦也盖前二法用中率为股故以
     首率末率相减折半为勾首率末率相
     加折半为弦此法则倍中率为股故以
     首率末率相减即为勾首率末率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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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为弦而皆不用折半也又图甲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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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率四尺乙丙为末率九尺甲丙为首
     率与末率相加之十三尺丁丙为首率
     与末率相减所馀之五尺如依甲丙线
     度作甲戊己丙正方形即为弦自乘之
     方如依丁丙线度作丁庚辛丙正方形
     即为勾自乘之方今以乙丙末率亦作
     一正方形将两边线引长至甲戊己丙
     正方形界则成甲癸丑乙与丑壬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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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长方形仍馀癸戊壬丑一小正方形
     又以丁庚辛丙正方形之丁庚界引长
     至乙丑子丙正方形之丑子界则又成
     乙丑寅丁一长方形与前一长方形等
     仍馀庚寅子辛一小长方形合前癸戊
     壬丑一小正方形则亦与前一长方形
     等是此四长方形皆为首率与末率相
     乘之长方而与中率自乘之正方形相
     等矣(见算法原本/二卷第三节)如以此四长方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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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之则为甲戊己辛庚丁一磬折形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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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戊己丙既为弦自乘之一正方而丁
     庚辛丙又为勾自乘之一正方则两方
     相减所馀之甲戊己辛庚丁磬折形之
     积与股自乘之一正方等(见几何原本/九卷第四节)
     甲戊己辛庚丁磬折形既为四长方之
     共积则四长方之共积亦必与股自乘
     之一正方等首率末率相乘之四长方
     既与股自乘之一正方等则中率自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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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四正方亦必与股自乘之一正方等
     是故中率自乘之四正方合之而为股
     自乘之一正方则其每边必比中率各
     大一倍(见几何原本/七卷第五节)故倍中率而为股
     者必取首率末率之和而为弦首率末
     率之较而为勾盖首率末率相和自乘
     之一正方内减去首率末率相较自乘
     之一正方甫能得中率加倍自乘之一
     正方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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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股弦相求法(勾股求积附/)
设如有股四尺勾三尺求弦几何
     法以股四尺自乘得十六尺勾三尺自
     乘得九尺相加得二十五尺开方得五
     尺即为弦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其甲
     乙股所作丁戊乙甲正方形积乙丙勾
     所作乙己庚丙正方形积相并必与甲
     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方形积等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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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直角过甲丙弦作一乙癸子线则将
     甲丙壬辛正方形分为甲癸子辛癸丙
     壬子二长方形而甲乙丙勾股形分为
     甲乙癸乙丙癸同式两勾股形矣其甲
     癸与甲乙之比同于甲乙与甲丙之比
     为连比例三率故甲乙中率所作丁戊
     乙甲正方形与甲癸首率甲丙末率相
     等之甲辛所作甲癸子辛长方形之积
     相等也又癸丙与乙丙之比同于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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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甲丙之比为连比例三率故乙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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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所作乙己庚丙正方形与癸丙首率
     甲丙末率相等之丙壬所作癸丙壬子
     长方形之积相等也一正方所分之二
     长方既与二正方之积相等则此二正
     方之积相合与彼一正方之积相等可
     知矣
设如有勾五尺弦十三尺求股几何
     法以勾五尺自乘得二十五尺弦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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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自乘得一百六十九尺相减馀一百
     四十四尺开方得十二尺即为股也如
     图甲乙丙勾股形自乙直角过甲丙弦
     作一乙癸子线则将甲丙壬辛正方形
     分为甲癸子辛癸丙壬子二长方形其
     癸丙壬子长方形积与乙丙勾所作乙
     己庚丙正方形积等其甲癸子辛长方
     形积与甲乙股所作丁戊乙甲正方形
     积等故甲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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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减去与乙己庚丙正方形相等之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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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壬子长方形馀甲癸子辛长方形即
     与丁戊乙甲正方形之积相等故开方
     而得甲乙为股也
设如有股二十一尺弦二十九尺求勾几何
     法以股二十一尺自乘得四百四十一
     尺弦二十九尺自乘得八百四十一尺
     相减馀四百尺开方得二十尺即为勾
     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自乙直角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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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弦作一乙癸子线则将甲丙壬辛正
     方形分为甲癸子辛癸丙壬子二长方
     形其甲癸子辛长方形积与甲乙股所
     作丁戊乙甲正方形积等其癸丙壬子
     长方形积与乙丙勾所作乙己庚丙正
     方形积等故甲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
     方形内减去与丁戊乙甲正方形相等
     之甲癸子辛长方形馀癸丙壬子长方
     形即与乙己庚丙正方形之积相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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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方而得乙丙为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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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如有勾六尺股八尺求面积几何
     法以勾六尺与股八尺相乘得四十八
     尺折半得二十四尺为面积也如图甲
     乙丙勾股形其乙丙勾与甲乙股相乘
     则成甲乙丙丁长方形其积比甲乙丙
     勾股形正大一倍故折半得勾股积也
     若有勾弦求面积则用勾弦求股之法
     得股与勾相乘折半得面积或有股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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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面积则用股弦求勾之法得勾与股
     相乘折半得面积也
     又法将勾六尺折半得三尺与股八尺
     相乘亦得二十四尺为面积也如图甲
     乙丙勾股形将乙丙勾折半为乙丁与
     甲乙股相乘成甲乙丁戊长方形其甲
     戊己小勾股形与己丁丙小勾股形之
     积等如以甲戊己小勾股形移于己丁
     丙适合甲乙丙勾股形积故甲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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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方形积与甲乙丙勾股形积相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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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股形内求中垂线及容方圆等形
设如有勾六尺股八尺弦十尺欲自直角对弦界作
 垂线问得几何
     法以弦十尺为一率勾六尺为二率股
     八尺为三率推得四率四尺八寸即为
     自直角对弦界所作垂线也如图甲乙
     丙勾股形作甲丁垂线则将甲乙丙勾
     股形分为甲丁乙甲丁丙两勾股形皆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3b 页
     与原形为同式故原甲乙丙勾股形之
     乙丙弦与甲乙勾之比同于今所分甲
     丁丙勾股形之甲丙弦与甲丁勾之比
     而为相当比例四率也
设如有勾六尺股八尺弦十尺欲自直角对弦界作
 垂线分弦为二段问所分二段大小各几何
     法以勾六尺自乘得三十六尺以弦十
     尺除之得三尺六寸为垂线所分之小
     界以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以弦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3b 页
     尺除之得六尺四寸为垂线所分之大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4a 页
     界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作甲丁垂线
     则分甲乙丙勾股形为甲丁乙甲丁丙
     两勾股形皆与原形为同式故原甲乙
     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与甲乙勾之比同
     于今所分甲丁乙勾股形之甲乙弦与
     乙丁勾之比为连比例三率而原甲乙
     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与甲丙股之比又
     同于今所分甲丁丙勾股形之甲丙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4b 页
     与丙丁股之比亦为连比例三率是以
     原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乙勾又为今所
     分甲丁乙勾股形之弦者为中率自乘
     而以原甲乙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为首
     率除之得末率乙丁为甲丁垂线所分
     之小界原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丙股又
     为今所分甲丁丙勾股形之弦者为中
     率自乘而以原甲乙丙勾股形之乙丙
     弦为首率除之得末率丁丙为甲丁垂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4b 页
     线所分之大界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5a 页
设如有勾五尺股十二尺问内容方边几何
     法以勾五尺与股十二尺相加得十七
     尺为一率勾五尺为二率股十二尺为
     三率推得四率三尺五寸二分九釐有
     馀为内容方边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
     甲乙为股十二尺乙丙为勾五尺试依
     乙丙勾数将甲乙股引长作甲戊线为
     勾股和十七尺自戊与乙丙勾平行作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5b 页
     戊丁线又将甲丙弦引长作甲丁线则
     成甲戊丁同式勾股形复自丙角与甲
     戊线平行作丙壬线则成丙壬戊乙正
     方即为甲戊丁勾股形所容之方故甲
     戊丁勾股形之甲戊股与乙丙方边之
     比同于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乙股与己
     辛方边之比也
设如有方城一座四正有门自南门直行八里有一
 塔自西门直行至二里切城角亦望见塔问城每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5b 页
 面几何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6a 页
     法以西门外二里与南门外八里相乘
     得十六里开方得四里倍之得八里即
     为城每一面之数也如图甲乙丙勾股
     形乙己为西门外二里甲丁为南门外
     八里戊己与戊丁皆为城之每边之一
     半而甲丁戊勾股形与戊己乙勾股形
     为同式故乙己与己戊之比同于戊丁
     与丁甲之比为相当比例四率且己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6b 页
     与戊丁皆为一体故又为相连比例三
     率是以乙己首率与甲丁末率相乘开
     方而得戊丁或戊己皆为中率为城之
     每边之一半也
设如有甲乙丙勾股形内容丁己丙戊长方形但知
 丁戊宽为戊丙长四分之一从甲至戊为四尺从
 乙至己为九尺问长方及勾股各几何
     法以甲戊四尺与乙己九尺相乘得三
     十六尺为内容长方之积用四归之得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6b 页
     九尺开方得三尺为己丙即长方之阔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7a 页
     以四因之得十二尺为戊丙即长方之
     长以戊丙十二尺加甲戊四尺得十六
     尺为股以己丙三尺加乙己九尺得十
     二尺为勾也盖丁己乙勾股形与甲戊
     丁勾股形皆与甲乙丙勾股形为同式
     故丁己乙勾股形之乙己勾与丁己股
     之比即同于甲戊丁勾股形之丁戊勾
     与甲戊股之比而乙己首率与甲戊四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7b 页
     率相乘之数必与丁己二率与丁戊三
     率相乘之数相等是以乙己与甲戊相
     乘即为丁己丙戊长方形之积也丁戊
     既为戊丙之四分之一则以四归之即
     成丁戊线所作之正方形积故开方得
     丁戊之阔又四因之而得戊丙之长也
     既得丁戊而丁戊与己丙等故己丙与
     乙己相加得乙丙之勾而戊丙与甲戊
     相加得甲丙之股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7b 页
设如有勾八尺股十五尺弦十七尺问内容圆径几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8a 页
     何
     法以勾八尺与股十五尺相乘得一百
     二十尺乃以勾八尺股十五尺弦十七
     尺三数相加共四十尺除之得三尺为
     容圆半径倍之得六尺为容圆全径也
     如图甲乙丙勾股形内容丁圜形试自
     圜中心至甲乙丙三角作丁甲丁乙丁
     丙三线则分甲乙丙勾股形为甲丁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8b 页
     甲丁丙乙丁丙三三角形勾股弦三线
     皆为三角形之底边而丁戊半径皆为
     其垂线矣今勾股相乘所得之长方积
     原比甲乙丙勾股形积大一倍即如将
     所分三三角形各用垂线乘底边所得
     之三长方积合为一长方也三长方之
     长虽不同而阔则一故各以长除积而
     得阔者即如合勾股弦三边除勾股相
     乘之积而得半径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8b 页
     又法以勾八尺与股十五尺相加得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9a 页
     十三尺内减弦十七尺馀六尺即为内
     容圆之全径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自
     圜中心作丁甲丁乙丁丙三线又作丁
     戊丁己丁庚三垂线则丙戊与丙己等
     甲戊与甲庚等乙己与乙庚原等甲乙
     股与乙丙勾相并比甲丙弦所多者惟
     乙己乙庚二段今于甲乙股乙丙勾相
     并度内减去甲丙弦即如甲乙股内减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9b 页
     去与甲戊等之甲庚乙丙勾内减去与
     丙戊等之丙己所馀者止乙庚与乙己
     皆为圆之半径二半径相合非全径耶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0a 页
  勾股弦和较相求法(上/)
勾股弦和较相求之法错综变换共有六十旧算书
所有者八按旧法可以变通者三十有四旧法所无
今创立者一十有八依题比类列目于前按法循序
设问于后以备人之观览焉
  有勾有股弦较求股弦(第一/旧有)
  有勾有股弦和求股弦(第二/旧有)
  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第三/旧有)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0b 页
  有股有勾弦和求勾弦(第四/旧有)
  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第五/旧有)
  有弦有勾股和求勾股(第六/旧有)
  有勾弦和有股弦和求勾股弦(第七/旧有)
  有勾股和有股弦和求勾股弦(第八/新立)
  有勾股和有勾弦和求勾股弦(第九/新立)
  有勾弦较有股弦较求勾股弦(第十/旧有)
  有勾股较有勾弦较求勾股弦(第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较有股弦较求勾股弦(第十二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0b 页
  有勾股和有勾弦较求勾股弦(第十四/新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1a 页
  有勾股和有股弦较求勾股弦(第十五/新立)
  有勾弦和有股弦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五新立)
  有勾弦和有勾股较求勾股弦(第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勾弦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四新立)
  有股弦和有勾股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勾股弦总和求股弦(第十八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股弦(第十六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股弦(第十九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1b 页
  有勾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股弦(第十七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勾股弦总和求勾弦(第二十二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弦(第二十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弦(第二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弦(第二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第二十六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第二十四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第二十七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第二十五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1b 页
  有勾股和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十六按旧)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2a 页
  (法变/通)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四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八)
  (新/立)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第三/十七)
  (新/立)
  有勾弦和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十二按旧)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2b 页
  (法变/通)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第三/十九)
  (新/立)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十/四新)
  (立/)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并见第十/八按旧法)
  (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2b 页
  有股弦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一)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3a 页
  (新/立)
  有股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九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二)
  (新/立)
  有勾股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四新立)
  有勾股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三)
  (新/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3b 页
  有勾股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七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五按旧/法变通)
  有勾弦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五新立)
  有勾弦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按旧/法变通)
  有勾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三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3b 页
  有勾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四)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4a 页
  (新/立)
  有股弦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六新立)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六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四/十五)
  (新/立)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七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4b 页
  有勾股弦总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
  (第三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弦总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
  (第三十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弦总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
  (第三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
  股弦(第二十九按/旧法变通)
  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4b 页
  股弦(第二十八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5a 页
  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
  股弦(第三十二按/旧法变通)
设如有勾十五尺股弦较五尺求股弦各几何(第/一)
     法以勾十五尺自乘得二百二十五尺
     以股弦较五尺除之得四十五尺为股
     弦和与股弦较五尺相加得五十尺折
     半得二十五尺为弦于弦二十五尺内
     减股弦较五尺馀二十尺为股也如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5b 页
     甲乙为勾十五尺丁乙为股弦较五尺
     试自甲至丁作甲丁线则成甲乙丁勾
     股形复以丁乙线引长而以甲为直角
     作甲丙线则又成丙甲丁勾股形爰以
     丁丙线折半于戊而以戊为心甲为界
     作丙甲丁半圜则丁乙甲乙乙丙即为
     连比例三率故以中率甲乙勾自乘以
     首率丁乙股弦较除之得末率乙丙为
     股弦和也乙丙与丁乙相加得丁丙全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5b 页
     径折半得丁戊戊丙半径俱与甲戊等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6a 页
     故甲戊为弦于丁戊半径内减丁乙股
     弦较馀乙戊即为股也又图甲乙丙丁
     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股自
     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形
     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等今将戊己辛
     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庚乙癸壬一长
     方形其庚壬长即股弦和其庚乙阔即
     股弦较故将勾自乘之数以股弦较除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6b 页
     之而得股弦和也
     又法以勾十五尺自乘得二百二十五
     尺又以股弦较五尺自乘得二十五尺
     相减馀二百尺折半得一百尺以股弦
     较五尺除之得二十尺为股加股弦较
     五尺得二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
     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股
     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
     形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等而已壬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6b 页
     辛即股弦较自乘之正方积也于乙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7a 页
     丁戊己庚磬折形积内减己壬丙辛股
     弦较自乘之正方积馀庚乙壬己与戊
     己辛丁二长方形折半即馀戊己辛丁
     一长方形其戊己长即股其己辛阔即
     股弦较故以股弦较除折半之积而得
     股也
设如有勾二十八尺股弦和九十八尺求股弦各几
 何(第/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7b 页
     法以勾二十八尺自乘得七百八十四
     尺以股弦和九十八尺除之得八尺为
     股弦较与股弦和九十八尺相加得一
     百零六尺折半得五十三尺为弦于股
     弦和九十八尺内减弦五十三尺馀四
     十五尺为股也如图甲乙为勾二十八
     尺乙丙为股弦和九十八尺试自甲至
     丙作甲丙线则成甲乙丙勾股形复以
     乙丙线引长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丁线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7b 页
     则又成丙甲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线折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8a 页
     半于戊而以戊为心作丙甲丁半圜则
     乙丙甲乙丁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以
     中率甲乙勾自乘以首率乙丙股弦和
     除之得末率丁乙为股弦较也丁乙与
     乙丙相加得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
     丙半径俱与甲戊等故甲戊为弦于乙
     丙股弦和内减戊丙半径或于丁戊半
     径内减丁乙股弦较馀乙戊即为股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8b 页
     又图甲乙丙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
     庚己戊为股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
     戊己庚磬折形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
     等今将戊己辛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
     庚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股弦
     和其庚乙阔即股弦较故勾自乘之数
     以股弦和除之而得股弦较也
     又法以勾二十八尺自乘得七百八十
     四尺又以股弦和九十八尺自乘得九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8b 页
     千六百零四尺两数相加得一万零三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9a 页
     百八十八尺折半得五千一百九十四
     尺以股弦和九十八尺除之得五十三
     尺为弦于股弦和九十八尺内减弦五
     十三尺馀四十五尺为股也如图甲乙
     丙丁为股弦和自乘之正方积内戊己
     丙庚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辛戊壬为
     股自乘之正方积辛乙己戊与壬戊庚
     丁为股弦相乘之二长方积勾自乘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9b 页
     正方积则与癸子辛甲壬丑磬折形相
     等如加甲辛戊壬股自乘之正方积则
     成癸子戊丑正方形为一勾方一股方
     相和之积而与戊己丙庚一弦方之积
     相等今以勾自乘之磬折形之积加于
     股弦和自乘之正方积内即如将癸寅
     壬丑长方形移补于子卯乙辛遂成寅
     卯丙丁一大长方形折半则馀壬己丙
     丁一长方形其阔即弦其长即股弦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9b 页
     故以股弦和除折半之积而得弦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0a 页
设如有股三十二尺勾弦较十六尺求勾弦各几何
 (第/三)
     法以股三十二尺自乘得一千零二十
     四尺以勾弦较十六尺除之得六十四
     尺为勾弦和与勾弦较十六尺相加得
     八十尺折半得四十尺为弦于弦四十
     尺内减勾弦较十六尺馀二十四尺为
     勾也如图甲乙为股三十二尺丁乙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0b 页
     勾弦较十六尺试自甲至丁作甲丁线
     则成甲乙丁勾股形复以丁乙线引长
     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丙线则又成丙甲
     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线折半于戊而以
     戊为心甲为界作丙甲丁半圜则丁乙
     甲乙乙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以中率
     甲乙股自乘以首率丁乙勾弦较除之
     得末率乙丙为勾弦和也丁乙与乙丙
     相加为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丙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0b 页
     径俱与甲戊等故甲戊为弦于丁戊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1a 页
     径内减丁乙勾弦较馀乙戊即为勾也
     又图甲乙丙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
     庚己戊为勾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
     戊己庚磬折形与股自乘之正方积相
     等今将戊己辛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
     庚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勾弦
     和其庚乙阔即勾弦较故将股自乘之
     数以勾弦较除之而得勾弦和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1b 页
     又法以股三十二尺自乘得一千零二
     十四尺又以勾弦较十六尺自乘得二
     百五十六尺相减馀七百六十八尺折
     半得三百八十四尺以勾弦较十六尺
     除之得二十四尺为勾加勾弦较十六
     尺得四十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
     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勾自乘
     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形与
     股自乘之正方积相等而以壬丙辛即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1b 页
     勾弦较自乘之正方积也于乙丙丁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2a 页
     己庚磬折形积内减己壬丙辛勾弦较
     自乘之正方积馀庚乙壬己与戊己辛
     丁二长方形折半即馀戊己辛丁一长
     方形其戊己长即勾其己辛阔即勾弦
     较故以勾弦较除折半之积而得勾也
设如有股八尺勾弦和十六尺求勾弦各几何(第/四)
     法以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以勾弦
     和十六尺除之得四尺为勾弦较与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2b 页
     弦和十六尺相加得二十尺折半得十
     尺为弦于勾弦和十六尺内减弦十尺
     馀六尺为勾也如图甲乙为股八尺乙
     丙为勾弦和十六尺试自甲至丙作甲
     丙线则成甲乙丙勾股形复以乙丙线
     引长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丁线则又成
     丙甲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线折半于戊
     而以戊为心甲为界作丙甲丁半圜则
     乙丙甲乙丁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将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2b 页
     中率甲乙股自乘以首率乙丙勾弦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3a 页
     除之得末率丁乙为勾弦较也丁乙与
     乙丙相加为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
     丙半径俱与甲戊等故甲戊为弦于乙
     丙勾弦和内减戊丙半径或丁戊半径
     内减丁乙勾弦较馀乙戊即为勾也又
     图甲乙丙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
     己戊为勾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
     己庚磬折形与股自乘之正方积相等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3b 页
     今将戊己辛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庚
     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勾弦和
     其庚乙阔即勾弦较故股自乘之数以
     勾弦和除之而得勾弦较也
     又以法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又以
     勾弦和十六尺自乘得二百五十六尺
     相加得三百二十尺折半得一百六十
     尺以勾弦和十六尺除之得十尺为弦
     于勾弦和十六尺内减弦十尺馀六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3b 页
     为勾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勾弦和自乘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4a 页
     之正方积内戊己丙庚为弦自乘之正
     方积甲辛戊壬为勾自乘之正方积辛
     乙己戊与壬戊庚丁为勾弦相乘之二
     长方积股自乘之正方积则与癸子辛
     甲壬丑之磬折形相等如加甲辛戊壬
     勾自乘之正方积则成癸子戊丑正方
     形为一勾方一股方相和之积而与戊
     己丙庚一弦方之积相等今以股自乘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4b 页
     之磬折形之积加于勾弦和自乘之正
     方积内即如将癸寅壬丑长方形移补
     于子卯乙辛遂成寅卯丙丁一大长方
     形折半则馀壬己丙丁一长方形其阔
     即弦其长即勾弦和故以勾弦和除折
     半之积而得弦也
设如有弦三十四尺勾股较十四尺求勾股各几何
 (第/五)
     法以弦三十四尺自乘得一千一百五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4b 页
     十六尺又以勾股较自乘得一百九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5a 页
     六尺相减馀九百六十尺折半得四百
     八十尺为勾股相乘之一长方形积乃
     以勾股较十四尺为长阔较用带纵较
     数开方法算之得阔十六尺为勾得长
     三十尺为股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弦自
     乘之正方积戊己庚辛为勾股较自乘
     之正方积相减馀甲戊乙类四勾股形
     为二长方形积折半馀一长方形积其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5b 页
     阔即勾其长即股其长阔较即勾股较
     故以带纵较数开方法算之而得阔为
     勾得长为股也
     又法以弦三十四尺自乘得一千一百
     五十六尺倍之得二千三百一十二尺
     又以勾股较十四尺自乘得一百九十
     六尺相减馀二千一百一十六尺开方
     得四十六尺为勾股和于勾股和四十
     六尺内减勾股较十四尺馀三十二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5b 页
     折半得十六尺为勾于勾十六尺加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6a 页
     股较十四尺得三十尺为股也如图甲
     乙丙丁为勾股和自乘之正方内容甲
     戊己类八勾股积与壬癸子丑一勾股
     较积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内容
     戊癸己类四勾股积与壬癸子丑一勾
     股较积倍之则为八勾股积二勾股较
     积即如甲乙丙丁一大正方形仍馀壬
     癸子丑一小正方形今减所馀壬癸子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6b 页
     丑一小正方形(即一勾/股较积)仍馀八勾股积
     一勾股较积为甲乙丙丁正方形即勾
     股和自乘之方故开方而得勾股和也
设如有弦三十九尺勾股和五十一尺求勾股各几
 何(第/六)
     法以勾股和五十一尺自乘得二千六
     百零一尺又以弦三十九尺自乘得一
     千五百二十一尺相减馀一千零八十
     尺折半得五百四十尺为勾股相乘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6b 页
     一长方形积乃以勾股和五十一尺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7a 页
     长阔和用带纵和数开方法算之得阔
     十五尺为勾得长三十六尺为股也如
     图甲乙丙丁为勾股和自乘之正方积
     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相减馀
     甲戊己类四勾股形为二长方形积折
     半馀一长方形积其阔即勾其长即股
     其长阔和即勾股和故以带纵和数开
     方法算之而得阔为勾得长为股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7b 页
     又法以弦三十九尺自乘得一千五百
     二十一尺倍之得三千零四十二尺又
     以勾股和五十一尺自乘得二千六百
     零一尺相减馀四百四十一尺开方得
     二十一尺为勾股较于勾股和五十一
     尺内减勾股较二十一尺馀三十尺折
     半得十五尺为勾于勾十五尺加勾股
     较二十一尺得三十六尺为股也如图
     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内容戊癸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7b 页
     己类四勾股积与壬癸子丑一勾股较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8a 页
     积倍之则为八勾股积二勾股较积即
     如甲乙丙丁一大正方形仍馀壬癸子
     丑一小正方形又甲乙丙丁为勾股和
     自乘之正方内容甲戊巳类八勾股积
     壬癸子丑一勾股较积今以所倍之一
     大正方形又馀一小正方形内减甲乙
     丙丁正方形即馀壬癸子丑一小正方
     形为勾股较积故开方而得勾股较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8b 页
设如有勾弦和二十四尺股弦和二十七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七)
     法以勾弦和二十四尺与股弦和二十
     七尺相乘得六百四十八尺倍之得一
     千二百九十六尺开方得三十六尺为
     勾股弦总和于总和三十六尺内减勾
     弦和二十四尺馀十二尺为股于总和
     三十六尺内减股弦和二十七尺馀九
     尺为勾于股弦和二十七尺内减股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8b 页
     二尺或勾弦和二十四尺内减勾九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9a 页
     馀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线为勾弦
     和甲丁线为股弦和相乘得甲乙丙丁
     长方形内戊己庚丁为弦自乘之正方
     辛乙壬己为勾股相乘之长方甲辛巳
     戊为股弦相乘之长方己壬丙庚为勾
     弦相乘之长方倍之即为癸子丑寅一
     大正方其每一边即勾股弦之总和其
     卯辰己寅为弦自乘之正方即如前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9b 页
     之戊己庚丁然其午未申辰为股自乘
     之正方其酉子戌未为勾自乘之正方
     两方相合又与前图戊己庚丁弦自乘
     之正方相等其艮酉未午与未戌乾申
     为勾股相乘之二长方每一形即如前
     图之辛乙壬己然其亥午辰卯与辰申
     坎巳为股弦相乘之二长方每一形即
     如前图之甲辛己戊然其癸艮午亥与
     申乾丑坎为勾弦相乘之二长方每一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9b 页
     形即如前图之己壬丙庚然因癸子丑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0a 页
     寅正方比甲乙丙丁长方每一形俱多
     一倍故甲乙勾弦和甲丁股弦和相乘
     所成之甲乙丙丁长方倍之而与癸子
     丑寅正方等开方得癸子类之每一边
     皆为勾股弦之总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二十一尺股弦和二十七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八)
     法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自乘得四百四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0b 页
     十一尺又以股弦和二十七尺自乘得
     七百二十九尺两数相减馀二百八十
     八尺乃以勾股和二十一尺与勾弦和
     二十七尺相减馀六尺为勾弦较(盖股/与勾)
     (和股与弦和皆为一股所/和故相减即勾弦较也)自乘得三十
     六尺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二百八十
     八尺相加得三百二十四尺开方得十
     八尺为股与勾弦较之和内减勾弦较
     六尺馀十二尺为股于勾股和二十一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0b 页
     尺内减股十二尺馀九尺为勾加勾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1a 页
     较六尺得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
     丁为勾股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戊乙
     庚己为股自乘之一正方辛己壬丁为
     勾自乘之一正方甲戊已辛与己庚丙
     壬为勾股相乘之二长方又癸子丑寅
     为股弦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卯子巳
     辰为股自乘之一正方午辰未寅为弦
     自乘之一正方癸卯辰午与辰巳丑未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1b 页
     为股弦相乘之二长方今甲乙丙丁勾
     股和自乘之方与癸子丑寅股弦和自
     乘之方相减则于癸子丑寅股弦和自
     乘之方内去卯子己辰股自乘之一正
     方酉辰戌乾勾自乘之一正方又去申
     卯辰酉与辰巳亥戌勾股相乘之二长
     方所馀癸申酉午与戌亥丑未二长方
     为勾弦较与股相乘之二长方又午酉
     乾戌未寅一磬折形为弦自乘之一正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1b 页
     方内减勾自乘之一正方所馀之股自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2a 页
     乘之一正方如以此磬折形积作一股
     自乘之一正方再加癸申酉午与戌亥
     丑未之勾弦较与股相乘之二长方则
     惟缺午艮未震为勾弦较自乘之一小
     正方今以勾弦较自乘之数加于两和
     自乘相减之馀甫成癸坎丑震一正方
     故开方而得癸坎类之每一边为股与
     勾弦较相和之数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2b 页
设如有勾股和二十一尺勾弦和二十四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九)
     法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自乘得四百四
     十一尺又以勾弦和二十四尺自乘得
     五百七十六尺两数相减馀一百三十
     五尺乃以勾股和二十一尺与勾弦和
     二十四尺相减馀三尺为股弦较(盖勾/与股)
     (和勾与弦和皆为一勾所/和故相减即股弦较也)自乘得九尺
     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一百三十五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2b 页
     相加得一百四十四尺开方得十二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3a 页
     为勾与股弦较之和内减股弦较三尺
     馀九尺为勾于勾股和二十一尺内减
     勾九尺馀十二尺为股加股弦较三尺
     得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勾
     股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戊乙庚己为
     勾自乘之一正方辛已壬丁为股自乘
     之一正方甲戊已辛与己庚丙壬为勾
     股相乘之二长方又癸子丑寅为勾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3b 页
     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卯子巳辰为勾
     自乘之一正方午辰未寅为弦自乘之
     一正方癸卯辰午与辰己丑未为勾弦
     相乘之二长方今甲乙丙丁勾股和自
     乘之方与癸子丑寅勾弦和自乘之方
     相减则于癸子丑寅勾弦和自乘之方
     内去卯子己辰勾自乘之一正方酉辰
     戌乾股自乘之一正方又去申卯辰酉
     与辰己亥戌勾股相乘之二长方所馀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3b 页
     癸申酉午与戌亥丑未二长方为股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4a 页
     较与勾相乘之二长方又午酉乾戌未
     寅一磬折形为弦自乘之一正方内减
     股自乘之一正方所馀之勾自乘之一
     正方如以此磬折形积作一勾自乘之
     一正方再加癸申酉午与戌亥丑未之
     股弦较与勾相乘之二长方则惟缺午
     艮未震为股弦较自乘之一小正方今
     以股弦较自乘之数加于两和自乘相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4b 页
     减之馀甫成癸坎丑震一正方故开方
     而得癸坎类之每一边为勾与股弦较
     相和之数也
设如有勾弦较九尺股弦较二尺求勾股弦各几何
 (第/十)
     法以勾弦较九尺与股弦较二尺相乘
     得十八尺倍之得三十六尺开方得六
     尺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较
     二尺得八尺为勾加勾弦较九尺得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4b 页
     五尺为股于勾数加勾弦较九尺得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5a 页
     七尺为弦或于股数加股弦较二尺亦
     得十七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弦
     自乘之一正方戊己丙庚为股自乘之
     一正方二方相减所馀甲乙己戊庚丁
     磬折形即与勾自乘之一正方等而乙
     己与庚丁皆为股弦较试作甲壬癸辛
     一正方为勾自乘之方则壬乙与辛丁
     皆为股弦较其壬丑与乙己等辛子与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5b 页
     丁庚等亦皆为股弦较以壬乙之勾弦
     较与壬丑之股弦较相乘则成壬乙己
     丑之一长方形以辛丁之勾弦较与辛
     子之股弦较相乘则成辛子庚丁之一
     长方形此两长方形必与戊丑癸子一
     正方形相等何也盖甲乙己戊庚丁与
     勾自乘之一正方相等之磬折形内减
     甲壬丑戊子辛一小磬折形则馀壬乙
     己丑与辛子庚丁二长方形若于甲壬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5b 页
     癸辛勾自乘之一正方内减甲壬丑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6a 页
     子辛磬折形则馀戊丑癸子一小正方
     形夫甲乙己戊庚丁磬折形既与甲壬
     癸辛之勾自乘之一正方相等今同减
     去甲壬丑戊子辛磬折形则彼所馀之
     二长方必与此所馀之一正方相等可
     知矣故勾弦较与股弦较相乘倍之开
     方而得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
     较得勾加勾弦较而得股也(盖图以乙/丙为弦己)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6b 页
     (丙为股故乙己为股弦较若以壬癸勾/与己丙股相和则壬癸勾之壬丑一段)
     (即为股弦较而勾股和比弦所多者惟/丑癸一段故丑癸为弦比勾股和相差)
     (之较/也)
设如有勾股较三十四尺勾弦较三十六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十/一)
     法以勾股较三十四尺与勾弦较三十
     六尺相减馀二尺为股弦较即如前法
     以股弦较二尺与勾弦较三十六尺相
     乘得七十二尺倍之得一百四十四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6b 页
     开方得十二尺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7a 页
     较加股弦较二尺得十四尺为勾加勾
     弦较三十六尺得四十八尺为股于勾
     数加勾弦较三十六尺得五十尺为弦
     或于股数加股弦较二尺亦得五十尺
     为弦也如图甲乙为勾甲丙为股甲丁
     为弦乙丙为勾股较乙丁为勾弦较而
     丙丁为股弦较今以乙丁勾弦较减乙
     丙勾股较所馀丙丁即为股弦较既得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7b 页
     股弦较则如勾弦较股弦较求勾股弦
     之法算之即得各数矣
设如有勾股较十四尺股弦较二尺求勾股弦各几
 何(第二/十)
     法以勾股较十四尺与股弦较二尺相
     加得十六尺为勾弦较即如前法以勾
     弦较十六尺与股弦较二尺相乘得三
     十二尺倍之得六十四尺开方得八尺
     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较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7b 页
     尺得十尺为勾加勾弦较十六尺得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8a 页
     十四尺为股于勾数加勾弦较十六尺
     得二十六尺为弦或于股数加股弦较
     二尺亦得二十六尺为弦也如图甲乙
     为勾甲丙为股甲丁为弦乙丙为勾股
     较丙丁为股弦较而乙丁为勾弦较今
     以乙丙勾股较与丙丁股弦较相加则
     得乙丁之勾弦较既得勾弦较则如勾
     弦较股弦较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即得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8b 页
     各数矣
设如有勾弦和二十四尺勾股较三尺求勾股弦各
 几何(第十/三)
     法以勾弦和二十四尺加勾股较三尺
     得二十七尺为股弦和用勾弦和股弦
     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弦和二十
     四尺与股弦和二十七尺相乘得六百
     四十八尺倍之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尺
     开方得三十六尺为勾股弦总和内减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8b 页
     勾弦和二十四尺馀十二尺为股减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9a 页
     股较三尺馀九尺为勾于勾弦和二十
     四尺内减勾九尺馀十五尺为弦也如
     图甲丙为股乙丙为勾丙丁为弦乙丁
     为勾弦和甲乙为勾股较而甲丁为股
     弦和故甲乙勾股较与乙丁勾弦和相
     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夫股弦和勾
     股较求勾股弦者则于股弦和内减勾
     股较即勾弦和亦用勾弦和股弦和求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9b 页
     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丙为股乙丙为
     勾丙丁为弦则甲丁为股弦和甲乙为
     勾股较而乙丁为勾弦和故于甲丁股
     弦和内减甲乙勾股较馀乙丁为勾弦
     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二十三尺勾弦较九尺求勾股弦各
 几何(第十/四)
     法以勾股和二十三尺加勾弦较九尺
     得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勾股和股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9b 页
     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股和二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0a 页
     三尺自乘得五百二十九尺又以股弦
     和三十二尺自乘得一千零二十四尺
     两数相减馀四百五十九尺乃以勾弦
     较九尺自乘得八十一尺与两和自乘
     相减之馀四百九十五尺相加得五百
     七十六尺开方得二十四尺为股与勾
     弦较之和内减勾弦较九尺馀十五尺
     为股于勾股和二十三尺内减股十五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0b 页
     尺馀八尺为勾加勾弦较九尺得十七
     尺为弦也如图甲丙为弦乙丙为勾丙
     丁为股乙丁为勾股和甲乙为勾弦较
     而甲丁为股弦和故甲乙勾弦较与乙
     丁勾股和相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
     夫股弦和勾弦较求勾股弦者则于股
     弦和内减勾弦较即勾股和亦用勾股
     和股弦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丙
     为弦乙丙为勾丙丁为股则甲丁为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0b 页
     弦和甲乙为勾弦较而乙丁为勾股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1a 页
     故于甲丁股弦和内减甲乙勾弦较馀
     乙丁为勾股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十七尺股弦较一尺求勾股弦各几
 何(第十/五)
     法以勾股和十七尺加股弦较一尺得
     十八尺为勾弦和用勾股和勾弦和求
     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股和十七尺自
     乘得二百八十九尺又以勾弦和十八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1b 页
     尺自乘得三百二十四尺两数相减馀
     三十五尺乃以股弦较一尺自乘仍得
     一尺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三十五尺
     相加得三十六尺开方得六尺为勾与
     股弦较之和内减股弦较一尺馀五尺
     为勾于勾股和十七尺内减勾五尺馀
     十二尺为股加股弦较一尺得十三尺
     为弦也如图甲乙为勾乙丙为股乙丁
     为弦甲丙为勾股和丙丁为股弦较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1b 页
     甲丁为勾弦和故甲丙勾股和与丙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2a 页
     股弦较相加得甲丁为勾弦和也若夫
     勾弦和股弦较求勾股弦者则于勾弦
     和内减股弦较即勾股和亦用勾股和
     勾弦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乙为
     勾乙丙为股乙丁为弦则甲丁为勾弦
     和丙丁为股弦较而甲丙为勾股和故
     于甲丁勾弦和内减丙丁股弦较馀甲
     丙为勾股和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2b 页
设如有勾八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求股弦各几
 何(第十/六)
     法以勾八尺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六
     尺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股弦较
     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勾乙丙为股
     甲丙为勾股和丁丙为弦甲丁为弦与
     勾股和之较丁乙为股弦较故甲乙勾
     内减甲丁弦与勾股和之较馀丁乙为
     股弦较也若有股弦较与弦与勾股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2b 页
     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以股弦较与弦与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3a 页
     勾股和之较相加即勾亦用有勾有股
     弦较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股弦各几
 何(第十/七)
     法以勾八尺与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
     相减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股弦
     较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丙乙为
     勾甲丁为弦甲丙为勾股较乙丁为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3b 页
     弦较丙丁为弦与勾股较之较故丙丁
     弦与勾股较之较内减丙丁勾馀乙丁
     为股弦较也若有股弦较与弦与勾股
     较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以股弦较与弦
     与勾股较之较相减馀即勾亦用有勾
     有股弦较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勾股弦总和四十尺求股弦各几何
 (第十/八)
     法以勾八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相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3b 页
     减馀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有勾有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4a 页
     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勾乙丙
     为股丙丁为弦甲丁为勾股弦总和故
     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勾馀乙丁
     为股弦和也若有股弦和与勾股弦总
     和求勾股弦者则以股弦和与勾股弦
     总和相减馀即勾亦用有勾有股弦和
     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求股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4b 页
 各几何(第十/九)
     法以勾八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
     四尺相加得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有
     勾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
     勾甲丙为股乙丙为勾股较丙丁为弦
     甲丁为股弦和乙丁为弦与勾股较之
     和故以甲乙勾与乙丁弦与勾股较之
     和相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有股弦
     和与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者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4b 页
     于股弦和内减弦与勾股较之和馀即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5a 页
     勾亦用有勾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股十五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求勾弦各
 几何(第二/十)
     法以股十五尺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
     六尺馀九尺为勾弦较用有股有勾弦
     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乙丙为
     勾甲丙为勾股和丁丙为弦甲丁为弦
     与勾股和之较丁乙为勾弦较故甲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5b 页
     股内减甲丁弦与勾股和之较馀丁乙
     即勾弦较也若有勾弦较与弦与勾股
     和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以勾弦较与弦
     与勾股和之较相加即股亦用有股有
     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股十五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勾弦各
 几何(第二/十一)
     法以股十五尺与弦与勾股较之较十
     尺相加得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5b 页
     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6a 页
     甲丙为勾丙丁为弦甲丁为勾弦和丙
     乙为勾股较乙丁为弦与勾股较之较
     故以甲乙股与乙丁弦与勾股较之较
     相加得甲丁为勾弦和也若有勾弦和
     与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于
     勾弦和内减弦与勾股较之较馀即股
     亦用有股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股十五尺勾股弦总和四十尺求勾弦各几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6b 页
 何(第二/十二)
     法以股十五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
     相减馀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有
     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乙
     丙为勾丙丁为弦甲丁为勾股弦总和
     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股馀乙
     丁为勾弦和也若有勾弦和与勾股弦
     总和求勾股弦者则以勾股和与勾股
     弦总和相减馀即股亦用有股有勾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6b 页
     和求勾弦法算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7a 页
设如有股十五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求勾
 弦各几何(第二/十三)
     法以股十五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相减馀九尺为勾弦较用有股
     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
     丙乙为勾丙丁为弦甲丙为勾股较乙
     丁为勾弦较甲丁为弦与勾股较之和
     故甲丁弦与勾股较之和内减甲乙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7b 页
     馀乙丁为勾弦较也若有勾弦较与弦
     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者则以勾弦
     较与弦与勾股较之和相减馀即股亦
     用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求勾股各
 几何(第二/十四)
     法以弦十七尺与弦与勾股和之较六
     尺相加得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弦
     有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7b 页
     甲丙为勾丙丁为股甲丁为勾股和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8a 页
     丁为弦与勾股和之较故甲乙弦与乙
     丁弦与勾股和之较相加得甲丁为勾
     股和也若有勾股和与弦与勾股和之
     较求勾股弦者则于勾股和内减弦与
     勾股和之较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
     和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勾股各
 几何(第二/十五)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8b 页
     法以弦十七尺内减弦与勾股较之较
     十尺馀七尺为勾股较用有弦有勾股
     较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丙丁为
     股乙丁为勾丙乙为勾股较甲丙为弦
     与勾股较之较故甲乙弦内减甲丙弦
     与勾股较之较馀丙乙为勾股较也若
     有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
     弦者则以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较
     相加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8b 页
     法算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9a 页
设如有弦十七尺勾股弦总和四十尺求勾股各几
 何(第二/十六)
     法以弦十七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
     相减馀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弦有
     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乙
     丙为勾丙丁为股甲丁为勾股弦总和
     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弦馀乙
     丁为勾股和也若有勾股和与勾股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9b 页
     总和求勾股弦者则以勾股和与勾股
     弦总和相减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
     和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求勾
 股各几何(第二/十七)
     法以弦十七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相减馀七尺为勾股较用有弦
     有勾股较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乙丙为股丁丙为勾乙丁为勾股较甲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9b 页
     丁为弦与勾股较之和故甲丁弦与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0a 页
     股较之和内减甲乙弦馀乙丁为勾股
     较也若有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和
     求勾股弦者则于弦与勾股较之和内
     减勾股较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较
     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
 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二/十八)
     法以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与弦与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0b 页
     股较之较十尺相加得十六尺折半得
     八尺为勾于勾八尺内减弦与勾股和
     之较六尺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
     股弦较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戊
     乙乙丙皆为勾甲丙为勾股和甲戊为
     勾股较甲丁为弦丁丙即弦与勾股和
     之较戊丁即弦与勾股较之较故丁丙
     弦与勾股和之较与戊丁弦与勾股较
     之较相加得戊丙为二勾之共数是以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0b 页
     折半得勾也既得勾则于勾内减弦与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1a 页
     勾股和之较即股弦较矣
设如有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二/十九)
     法以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与弦与勾
     股较之和二十四尺相加得三十尺折
     半得十五尺为股于股十五尺内减弦
     与勾股和之较六尺馀九尺为勾弦较
     用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1b 页
     乙乙丙皆为股丁乙为勾丁丙为勾股
     和甲丁为勾股较丁戊为弦戊丙即弦
     与勾股和之较甲戊即弦与勾股较之
     和故戊丙弦与勾股和之较与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和相加得甲丙为二股之
     共数是以折半得股也既得股则于股
     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即勾弦较矣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
 四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1b 页
     法以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弦与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2a 页
     股较之和二十四尺馀十六尺折半得
     八尺为勾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
     勾八尺馀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有勾
     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乙丙为股丙丁为勾乙戊为勾股较甲
     丁为勾股弦总和甲戊为弦与勾股较
     之和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和馀戊丁即二勾之共数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2b 页
     是以折半得勾也既得勾则于勾股弦
     总和内减勾即股弦和矣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
 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一)
     法以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弦与勾
     股较之较十尺馀三十尺折半得十五
     尺为股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股
     十五尺馀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
     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2b 页
     乙丙为勾丙丁为股戊乙为勾股较甲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3a 页
     丁为勾股弦总和甲戊为弦与勾股较
     之较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较馀戊丁即二股之共数
     是以折半得股也既得股则于勾股弦
     总和内减股即勾弦和矣
设如有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弦与勾股较之
 较十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二)
     法以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与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3b 页
     与勾股较之较十尺相加得三十四尺
     折半得十七尺为弦于弦与勾股较之
     和二十四尺内减弦十七尺馀七尺为
     勾股较用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法算
     之如甲乙乙丙皆为弦乙丁为勾股较
     甲丁为弦与勾股较之和丁丙为弦与
     勾股较之较故甲丁弦与勾股较之和
     与丁丙弦与勾股较之较相加得甲丙
     为二弦之共数是以折半得弦也既得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3b 页
     弦则于弦与勾股较之和内减弦即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4a 页
      股较矣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
  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三)
      法以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弦与勾
      股和之较六尺馀三十四尺折半得十
      七尺为弦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
      弦十七尺馀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
      弦有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4b 页
      勾股和乙丙为弦甲丙为勾股弦总和
      甲丁为弦与勾股和之较故甲丙勾股
      弦总和内减甲丁弦与勾股和之较馀
      丁丙即二弦之共数是以折半得弦也
      既得弦则于勾股弦总和内减弦即勾
      股和矣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4b 页
御制数理精蕴下编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