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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a 页 WYG0799-0770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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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制数理精蕴下编卷十二
面部二
勾股(定勾股无零数法形内勾股弦相求法附勾/股求积 勾股 求中垂线及容方圆)
(等形相求勾股弦/和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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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髀曰折矩以为勾广三股修四径隅五既方其外
半其一矩环而共盘得成三四五两矩共长二十有
五是为积矩此言勾股正数之所以立法也盖勾股
得长方之半形故其一角必成矩(所谓直/角也)而后可谓
勾股如其一角不能成矩则为三角形而非勾股矣
因勾股一角必直故立于圜界之正一半而自直角
所作垂线遂成连比例三率是以直角相对界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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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九卷/第四节)而勾股弦彼此相求之法于此生焉其法所
该有四一勾股弦三者知其二而得其一或知其二
而得其积一勾股形自其直角对弦界求垂线一勾
股形内容方圆等形一勾股弦三者知其一复知其
馀二者之较或二者之和而得其二或知其两较或
两和或一较一和而得其三(勾股弦和较之法虽杂/出多端然皆不出勾股)
(弦方积相求之理较有勾股较勾弦较股弦较和有/勾股和勾弦和股弦和和较相叠则又有弦与勾股)
(和相和或名之曰弦和和有弦与勾股和相较或名/之曰弦和较有弦与勾股较相和或名之曰弦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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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和即弦较和也股与勾弦和相较者或名之曰股/和较勾与股弦较相和者或名之曰勾较和即弦较)
(较也勾与股弦较相较者或名之曰勾较较股与/勾弦较相较者或名之曰股较较即弦和较也)此
四者皆勾股之正法理一定而数随之者也至若勾
三股四弦五之类倍之至于亿兆而总不越此一定
之分者名曰正勾股槩以比例推之则三者止有其
一即可得其二或有积而即得其三界此为数一定
而法随之者也一一按类列题发明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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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如用二四八连比例三率定勾股弦无零数问各
得几何
法以中率四命为四尺为股首率二尺
与末率八尺相减馀六尺折半得三尺
为勾首率二尺与末率八尺相加得十
尺折半得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为首
率二尺丙乙为中率四尺乙丁为末率
八尺今以甲乙与乙丁相和共为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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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为界作半圜复以丙至甲至丁作丙
甲丙丁二线遂成甲丙丁勾股形其丙
角立于圜界之半必为直角(见几何原/本四卷第)
(十四/节)而丙乙为垂线即将甲丙丁勾股
形分为甲乙丙丙乙丁两勾股形而与
原形为同式三勾股形矣(见几何原本/九卷第一节)
其甲乙与丙乙之比同于丙乙与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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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而首率甲乙(与己/丁等)与末率乙丁相减
馀乙己折半得乙戊为勾又首率甲乙
与末率乙丁相加之甲丁折半得甲戊
戊丁二半径与丙戊等为弦也此法原
为定勾股弦三者俱无零数之法所设
之数必彼此可以度尽始可立为准则
否则勾股弦三者必有一不尽之数矣
设如有四六可以度尽之两数欲定勾股弦无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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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尺自乘得三十六尺用首率四尺除
之得九尺为末率乃以中率六尺为股
首率四尺与末率九尺相减馀五尺折
半得二尺五寸为勾首率四尺与末率
九尺相加得十三尺折半得六尺五寸
为弦也如图甲乙为首率四尺丙乙为
中率六尺今以中率六尺自乘用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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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首率乙丁末率相和折半于戊以戊
为心甲丙丁为界作半圜复自丙至甲
至丁作二线则成甲丙丁直角三角形
其丙乙中率即为丙直角之垂线故以
中率丙乙为股而首率甲乙与末率乙
丁相减馀乙己折半得乙戊为勾而首
率甲乙与末率乙丁相加得甲丁折半
得甲戊戊丁与丙戊等为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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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首率四尺与末率九尺相减馀五
尺为勾首率四尺与末率九尺相加得
十三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为首率四尺
丙乙为中率六尺乙丁为末率九尺爰
以甲乙首率与乙丁末率相和折半于
戊以戊为心甲丙丁为界作一全圜复
自丙至甲至丁作二线则成甲丙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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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线今将中率丙乙倍之即得丙庚为
股故以首率甲乙(与己/丁等)与末率乙丁相
减馀乙己与庚辛等为勾又首率甲乙
与末率乙丁相加得甲丁全径与丙辛
等为弦也盖前二法用中率为股故以
首率末率相减折半为勾首率末率相
加折半为弦此法则倍中率为股故以
首率末率相减即为勾首率末率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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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与末率相加之十三尺丁丙为首率
与末率相减所馀之五尺如依甲丙线
度作甲戊己丙正方形即为弦自乘之
方如依丁丙线度作丁庚辛丙正方形
即为勾自乘之方今以乙丙末率亦作
一正方形将两边线引长至甲戊己丙
正方形界则成甲癸丑乙与丑壬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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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以丁庚辛丙正方形之丁庚界引长
至乙丑子丙正方形之丑子界则又成
乙丑寅丁一长方形与前一长方形等
仍馀庚寅子辛一小长方形合前癸戊
壬丑一小正方形则亦与前一长方形
等是此四长方形皆为首率与末率相
乘之长方而与中率自乘之正方形相
等矣(见算法原本/二卷第三节)如以此四长方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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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辛丙又为勾自乘之一正方则两方
相减所馀之甲戊己辛庚丁磬折形之
积与股自乘之一正方等(见几何原本/九卷第四节)
甲戊己辛庚丁磬折形既为四长方之
共积则四长方之共积亦必与股自乘
之一正方等首率末率相乘之四长方
既与股自乘之一正方等则中率自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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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中率自乘之四正方合之而为股
自乘之一正方则其每边必比中率各
大一倍(见几何原本/七卷第五节)故倍中率而为股
者必取首率末率之和而为弦首率末
率之较而为勾盖首率末率相和自乘
之一正方内减去首率末率相较自乘
之一正方甫能得中率加倍自乘之一
正方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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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如有股四尺勾三尺求弦几何
法以股四尺自乘得十六尺勾三尺自
乘得九尺相加得二十五尺开方得五
尺即为弦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其甲
乙股所作丁戊乙甲正方形积乙丙勾
所作乙己庚丙正方形积相并必与甲
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方形积等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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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壬辛正方形分为甲癸子辛癸丙
壬子二长方形而甲乙丙勾股形分为
甲乙癸乙丙癸同式两勾股形矣其甲
癸与甲乙之比同于甲乙与甲丙之比
为连比例三率故甲乙中率所作丁戊
乙甲正方形与甲癸首率甲丙末率相
等之甲辛所作甲癸子辛长方形之积
相等也又癸丙与乙丙之比同于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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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末率相等之丙壬所作癸丙壬子
长方形之积相等也一正方所分之二
长方既与二正方之积相等则此二正
方之积相合与彼一正方之积相等可
知矣
设如有勾五尺弦十三尺求股几何
法以勾五尺自乘得二十五尺弦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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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尺开方得十二尺即为股也如
图甲乙丙勾股形自乙直角过甲丙弦
作一乙癸子线则将甲丙壬辛正方形
分为甲癸子辛癸丙壬子二长方形其
癸丙壬子长方形积与乙丙勾所作乙
己庚丙正方形积等其甲癸子辛长方
形积与甲乙股所作丁戊乙甲正方形
积等故甲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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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丁戊乙甲正方形之积相等故开方
而得甲乙为股也
设如有股二十一尺弦二十九尺求勾几何
法以股二十一尺自乘得四百四十一
尺弦二十九尺自乘得八百四十一尺
相减馀四百尺开方得二十尺即为勾
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自乙直角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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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形分为甲癸子辛癸丙壬子二长方
形其甲癸子辛长方形积与甲乙股所
作丁戊乙甲正方形积等其癸丙壬子
长方形积与乙丙勾所作乙己庚丙正
方形积等故甲丙弦所作甲丙壬辛正
方形内减去与丁戊乙甲正方形相等
之甲癸子辛长方形馀癸丙壬子长方
形即与乙己庚丙正方形之积相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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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勾六尺与股八尺相乘得四十八
尺折半得二十四尺为面积也如图甲
乙丙勾股形其乙丙勾与甲乙股相乘
则成甲乙丙丁长方形其积比甲乙丙
勾股形正大一倍故折半得勾股积也
若有勾弦求面积则用勾弦求股之法
得股与勾相乘折半得面积或有股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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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乘折半得面积也
又法将勾六尺折半得三尺与股八尺
相乘亦得二十四尺为面积也如图甲
乙丙勾股形将乙丙勾折半为乙丁与
甲乙股相乘成甲乙丁戊长方形其甲
戊己小勾股形与己丁丙小勾股形之
积等如以甲戊己小勾股形移于己丁
丙适合甲乙丙勾股形积故甲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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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如有勾六尺股八尺弦十尺欲自直角对弦界作
垂线问得几何
法以弦十尺为一率勾六尺为二率股
八尺为三率推得四率四尺八寸即为
自直角对弦界所作垂线也如图甲乙
丙勾股形作甲丁垂线则将甲乙丙勾
股形分为甲丁乙甲丁丙两勾股形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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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形为同式故原甲乙丙勾股形之
乙丙弦与甲乙勾之比同于今所分甲
丁丙勾股形之甲丙弦与甲丁勾之比
而为相当比例四率也
设如有勾六尺股八尺弦十尺欲自直角对弦界作
垂线分弦为二段问所分二段大小各几何
法以勾六尺自乘得三十六尺以弦十
尺除之得三尺六寸为垂线所分之小
界以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以弦十
乙丙弦与甲乙勾之比同于今所分甲
丁丙勾股形之甲丙弦与甲丁勾之比
而为相当比例四率也
设如有勾六尺股八尺弦十尺欲自直角对弦界作
垂线分弦为二段问所分二段大小各几何
法以勾六尺自乘得三十六尺以弦十
尺除之得三尺六寸为垂线所分之小
界以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以弦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3b 页
尺除之得六尺四寸为垂线所分之大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4a 页
界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作甲丁垂线
则分甲乙丙勾股形为甲丁乙甲丁丙
两勾股形皆与原形为同式故原甲乙
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与甲乙勾之比同
于今所分甲丁乙勾股形之甲乙弦与
乙丁勾之比为连比例三率而原甲乙
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与甲丙股之比又
同于今所分甲丁丙勾股形之甲丙弦
则分甲乙丙勾股形为甲丁乙甲丁丙
两勾股形皆与原形为同式故原甲乙
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与甲乙勾之比同
于今所分甲丁乙勾股形之甲乙弦与
乙丁勾之比为连比例三率而原甲乙
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与甲丙股之比又
同于今所分甲丁丙勾股形之甲丙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4b 页
与丙丁股之比亦为连比例三率是以
原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乙勾又为今所
分甲丁乙勾股形之弦者为中率自乘
而以原甲乙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为首
率除之得末率乙丁为甲丁垂线所分
之小界原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丙股又
为今所分甲丁丙勾股形之弦者为中
率自乘而以原甲乙丙勾股形之乙丙
弦为首率除之得末率丁丙为甲丁垂
原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乙勾又为今所
分甲丁乙勾股形之弦者为中率自乘
而以原甲乙丙勾股形之乙丙弦为首
率除之得末率乙丁为甲丁垂线所分
之小界原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丙股又
为今所分甲丁丙勾股形之弦者为中
率自乘而以原甲乙丙勾股形之乙丙
弦为首率除之得末率丁丙为甲丁垂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4b 页
线所分之大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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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如有勾五尺股十二尺问内容方边几何
法以勾五尺与股十二尺相加得十七
尺为一率勾五尺为二率股十二尺为
三率推得四率三尺五寸二分九釐有
馀为内容方边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
甲乙为股十二尺乙丙为勾五尺试依
乙丙勾数将甲乙股引长作甲戊线为
勾股和十七尺自戊与乙丙勾平行作
法以勾五尺与股十二尺相加得十七
尺为一率勾五尺为二率股十二尺为
三率推得四率三尺五寸二分九釐有
馀为内容方边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
甲乙为股十二尺乙丙为勾五尺试依
乙丙勾数将甲乙股引长作甲戊线为
勾股和十七尺自戊与乙丙勾平行作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5b 页
戊丁线又将甲丙弦引长作甲丁线则
成甲戊丁同式勾股形复自丙角与甲
戊线平行作丙壬线则成丙壬戊乙正
方即为甲戊丁勾股形所容之方故甲
戊丁勾股形之甲戊股与乙丙方边之
比同于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乙股与己
辛方边之比也
设如有方城一座四正有门自南门直行八里有一
塔自西门直行至二里切城角亦望见塔问城每
成甲戊丁同式勾股形复自丙角与甲
戊线平行作丙壬线则成丙壬戊乙正
方即为甲戊丁勾股形所容之方故甲
戊丁勾股形之甲戊股与乙丙方边之
比同于甲乙丙勾股形之甲乙股与己
辛方边之比也
设如有方城一座四正有门自南门直行八里有一
塔自西门直行至二里切城角亦望见塔问城每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5b 页
面几何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6a 页
法以西门外二里与南门外八里相乘
得十六里开方得四里倍之得八里即
为城每一面之数也如图甲乙丙勾股
形乙己为西门外二里甲丁为南门外
八里戊己与戊丁皆为城之每边之一
半而甲丁戊勾股形与戊己乙勾股形
为同式故乙己与己戊之比同于戊丁
与丁甲之比为相当比例四率且己戊
得十六里开方得四里倍之得八里即
为城每一面之数也如图甲乙丙勾股
形乙己为西门外二里甲丁为南门外
八里戊己与戊丁皆为城之每边之一
半而甲丁戊勾股形与戊己乙勾股形
为同式故乙己与己戊之比同于戊丁
与丁甲之比为相当比例四率且己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6b 页
与戊丁皆为一体故又为相连比例三
率是以乙己首率与甲丁末率相乘开
方而得戊丁或戊己皆为中率为城之
每边之一半也
设如有甲乙丙勾股形内容丁己丙戊长方形但知
丁戊宽为戊丙长四分之一从甲至戊为四尺从
乙至己为九尺问长方及勾股各几何
法以甲戊四尺与乙己九尺相乘得三
十六尺为内容长方之积用四归之得
率是以乙己首率与甲丁末率相乘开
方而得戊丁或戊己皆为中率为城之
每边之一半也
设如有甲乙丙勾股形内容丁己丙戊长方形但知
丁戊宽为戊丙长四分之一从甲至戊为四尺从
乙至己为九尺问长方及勾股各几何
法以甲戊四尺与乙己九尺相乘得三
十六尺为内容长方之积用四归之得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6b 页
九尺开方得三尺为己丙即长方之阔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7a 页
以四因之得十二尺为戊丙即长方之
长以戊丙十二尺加甲戊四尺得十六
尺为股以己丙三尺加乙己九尺得十
二尺为勾也盖丁己乙勾股形与甲戊
丁勾股形皆与甲乙丙勾股形为同式
故丁己乙勾股形之乙己勾与丁己股
之比即同于甲戊丁勾股形之丁戊勾
与甲戊股之比而乙己首率与甲戊四
长以戊丙十二尺加甲戊四尺得十六
尺为股以己丙三尺加乙己九尺得十
二尺为勾也盖丁己乙勾股形与甲戊
丁勾股形皆与甲乙丙勾股形为同式
故丁己乙勾股形之乙己勾与丁己股
之比即同于甲戊丁勾股形之丁戊勾
与甲戊股之比而乙己首率与甲戊四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7b 页
率相乘之数必与丁己二率与丁戊三
率相乘之数相等是以乙己与甲戊相
乘即为丁己丙戊长方形之积也丁戊
既为戊丙之四分之一则以四归之即
成丁戊线所作之正方形积故开方得
丁戊之阔又四因之而得戊丙之长也
既得丁戊而丁戊与己丙等故己丙与
乙己相加得乙丙之勾而戊丙与甲戊
相加得甲丙之股也
率相乘之数相等是以乙己与甲戊相
乘即为丁己丙戊长方形之积也丁戊
既为戊丙之四分之一则以四归之即
成丁戊线所作之正方形积故开方得
丁戊之阔又四因之而得戊丙之长也
既得丁戊而丁戊与己丙等故己丙与
乙己相加得乙丙之勾而戊丙与甲戊
相加得甲丙之股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7b 页
设如有勾八尺股十五尺弦十七尺问内容圆径几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8a 页
何
法以勾八尺与股十五尺相乘得一百
二十尺乃以勾八尺股十五尺弦十七
尺三数相加共四十尺除之得三尺为
容圆半径倍之得六尺为容圆全径也
如图甲乙丙勾股形内容丁圜形试自
圜中心至甲乙丙三角作丁甲丁乙丁
丙三线则分甲乙丙勾股形为甲丁乙
法以勾八尺与股十五尺相乘得一百
二十尺乃以勾八尺股十五尺弦十七
尺三数相加共四十尺除之得三尺为
容圆半径倍之得六尺为容圆全径也
如图甲乙丙勾股形内容丁圜形试自
圜中心至甲乙丙三角作丁甲丁乙丁
丙三线则分甲乙丙勾股形为甲丁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8b 页
甲丁丙乙丁丙三三角形勾股弦三线
皆为三角形之底边而丁戊半径皆为
其垂线矣今勾股相乘所得之长方积
原比甲乙丙勾股形积大一倍即如将
所分三三角形各用垂线乘底边所得
之三长方积合为一长方也三长方之
长虽不同而阔则一故各以长除积而
得阔者即如合勾股弦三边除勾股相
乘之积而得半径也
皆为三角形之底边而丁戊半径皆为
其垂线矣今勾股相乘所得之长方积
原比甲乙丙勾股形积大一倍即如将
所分三三角形各用垂线乘底边所得
之三长方积合为一长方也三长方之
长虽不同而阔则一故各以长除积而
得阔者即如合勾股弦三边除勾股相
乘之积而得半径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8b 页
又法以勾八尺与股十五尺相加得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9a 页
十三尺内减弦十七尺馀六尺即为内
容圆之全径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自
圜中心作丁甲丁乙丁丙三线又作丁
戊丁己丁庚三垂线则丙戊与丙己等
甲戊与甲庚等乙己与乙庚原等甲乙
股与乙丙勾相并比甲丙弦所多者惟
乙己乙庚二段今于甲乙股乙丙勾相
并度内减去甲丙弦即如甲乙股内减
容圆之全径也如图甲乙丙勾股形自
圜中心作丁甲丁乙丁丙三线又作丁
戊丁己丁庚三垂线则丙戊与丙己等
甲戊与甲庚等乙己与乙庚原等甲乙
股与乙丙勾相并比甲丙弦所多者惟
乙己乙庚二段今于甲乙股乙丙勾相
并度内减去甲丙弦即如甲乙股内减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19b 页
去与甲戊等之甲庚乙丙勾内减去与
丙戊等之丙己所馀者止乙庚与乙己
皆为圆之半径二半径相合非全径耶
丙戊等之丙己所馀者止乙庚与乙己
皆为圆之半径二半径相合非全径耶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0a 页
勾股弦和较相求法(上/)
勾股弦和较相求之法错综变换共有六十旧算书
所有者八按旧法可以变通者三十有四旧法所无
今创立者一十有八依题比类列目于前按法循序
设问于后以备人之观览焉
有勾有股弦较求股弦(第一/旧有)
有勾有股弦和求股弦(第二/旧有)
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第三/旧有)
勾股弦和较相求之法错综变换共有六十旧算书
所有者八按旧法可以变通者三十有四旧法所无
今创立者一十有八依题比类列目于前按法循序
设问于后以备人之观览焉
有勾有股弦较求股弦(第一/旧有)
有勾有股弦和求股弦(第二/旧有)
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第三/旧有)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0b 页
有股有勾弦和求勾弦(第四/旧有)
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第五/旧有)
有弦有勾股和求勾股(第六/旧有)
有勾弦和有股弦和求勾股弦(第七/旧有)
有勾股和有股弦和求勾股弦(第八/新立)
有勾股和有勾弦和求勾股弦(第九/新立)
有勾弦较有股弦较求勾股弦(第十/旧有)
有勾股较有勾弦较求勾股弦(第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较有股弦较求勾股弦(第十二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第五/旧有)
有弦有勾股和求勾股(第六/旧有)
有勾弦和有股弦和求勾股弦(第七/旧有)
有勾股和有股弦和求勾股弦(第八/新立)
有勾股和有勾弦和求勾股弦(第九/新立)
有勾弦较有股弦较求勾股弦(第十/旧有)
有勾股较有勾弦较求勾股弦(第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较有股弦较求勾股弦(第十二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0b 页
有勾股和有勾弦较求勾股弦(第十四/新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1a 页
有勾股和有股弦较求勾股弦(第十五/新立)
有勾弦和有股弦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五新立)
有勾弦和有勾股较求勾股弦(第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勾弦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四新立)
有股弦和有勾股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勾股弦总和求股弦(第十八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股弦(第十六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股弦(第十九按/旧法变通)
有勾弦和有股弦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五新立)
有勾弦和有勾股较求勾股弦(第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勾弦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四新立)
有股弦和有勾股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勾股弦总和求股弦(第十八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股弦(第十六按/旧法变通)
有勾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股弦(第十九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1b 页
有勾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股弦(第十七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勾股弦总和求勾弦(第二十二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弦(第二十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弦(第二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弦(第二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第二十六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第二十四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第二十七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第二十五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勾股弦总和求勾弦(第二十二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弦(第二十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弦(第二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股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弦(第二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第二十六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第二十四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第二十七按/旧法变通)
有弦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第二十五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1b 页
有勾股和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十六按旧)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2a 页
(法变/通)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四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八)
(新/立)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第三/十七)
(新/立)
有勾弦和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十二按旧)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四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八)
(新/立)
有勾股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第三/十七)
(新/立)
有勾弦和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十二按旧)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2b 页
(法变/通)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第三/十九)
(新/立)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十/四新)
(立/)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并见第十/八按旧法)
(变/通)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第三/十九)
(新/立)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十/四新)
(立/)
有勾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并见第十/八按旧法)
(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2b 页
有股弦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一)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3a 页
(新/立)
有股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九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二)
(新/立)
有勾股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四新立)
有勾股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三)
(新/立)
有股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九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二)
(新/立)
有勾股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四新立)
有勾股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三)
(新/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3b 页
有勾股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七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五按旧/法变通)
有勾弦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五新立)
有勾弦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按旧/法变通)
有勾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三按旧/法变通)
(十七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五按旧/法变通)
有勾弦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五新立)
有勾弦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按旧/法变通)
有勾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并见/第二)
(十三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3b 页
有勾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第四/十四)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4a 页
(新/立)
有股弦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六新立)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六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四/十五)
(新/立)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七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较有勾股弦总和求勾股弦(第三十/六新立)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六按旧/法变通)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第四/十五)
(新/立)
有股弦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并见/第十)
(七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4b 页
有勾股弦总和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求勾股弦
(第三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弦总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
(第三十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弦总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
(第三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
股弦(第二十九按/旧法变通)
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
(第三十三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弦总和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
(第三十按/旧法变通)
有勾股弦总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
(第三十一按/旧法变通)
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
股弦(第二十九按/旧法变通)
有弦与勾股和之较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4b 页
股弦(第二十八按/旧法变通)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5a 页
有弦与勾股较之和有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
股弦(第三十二按/旧法变通)
设如有勾十五尺股弦较五尺求股弦各几何(第/一)
法以勾十五尺自乘得二百二十五尺
以股弦较五尺除之得四十五尺为股
弦和与股弦较五尺相加得五十尺折
半得二十五尺为弦于弦二十五尺内
减股弦较五尺馀二十尺为股也如图
股弦(第三十二按/旧法变通)
设如有勾十五尺股弦较五尺求股弦各几何(第/一)
法以勾十五尺自乘得二百二十五尺
以股弦较五尺除之得四十五尺为股
弦和与股弦较五尺相加得五十尺折
半得二十五尺为弦于弦二十五尺内
减股弦较五尺馀二十尺为股也如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5b 页
甲乙为勾十五尺丁乙为股弦较五尺
试自甲至丁作甲丁线则成甲乙丁勾
股形复以丁乙线引长而以甲为直角
作甲丙线则又成丙甲丁勾股形爰以
丁丙线折半于戊而以戊为心甲为界
作丙甲丁半圜则丁乙甲乙乙丙即为
连比例三率故以中率甲乙勾自乘以
首率丁乙股弦较除之得末率乙丙为
股弦和也乙丙与丁乙相加得丁丙全
试自甲至丁作甲丁线则成甲乙丁勾
股形复以丁乙线引长而以甲为直角
作甲丙线则又成丙甲丁勾股形爰以
丁丙线折半于戊而以戊为心甲为界
作丙甲丁半圜则丁乙甲乙乙丙即为
连比例三率故以中率甲乙勾自乘以
首率丁乙股弦较除之得末率乙丙为
股弦和也乙丙与丁乙相加得丁丙全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5b 页
径折半得丁戊戊丙半径俱与甲戊等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6a 页
故甲戊为弦于丁戊半径内减丁乙股
弦较馀乙戊即为股也又图甲乙丙丁
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股自
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形
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等今将戊己辛
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庚乙癸壬一长
方形其庚壬长即股弦和其庚乙阔即
股弦较故将勾自乘之数以股弦较除
弦较馀乙戊即为股也又图甲乙丙丁
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股自
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形
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等今将戊己辛
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庚乙癸壬一长
方形其庚壬长即股弦和其庚乙阔即
股弦较故将勾自乘之数以股弦较除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6b 页
之而得股弦和也
又法以勾十五尺自乘得二百二十五
尺又以股弦较五尺自乘得二十五尺
相减馀二百尺折半得一百尺以股弦
较五尺除之得二十尺为股加股弦较
五尺得二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
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股
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
形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等而已壬丙
又法以勾十五尺自乘得二百二十五
尺又以股弦较五尺自乘得二十五尺
相减馀二百尺折半得一百尺以股弦
较五尺除之得二十尺为股加股弦较
五尺得二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
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股
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
形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等而已壬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6b 页
辛即股弦较自乘之正方积也于乙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7a 页
丁戊己庚磬折形积内减己壬丙辛股
弦较自乘之正方积馀庚乙壬己与戊
己辛丁二长方形折半即馀戊己辛丁
一长方形其戊己长即股其己辛阔即
股弦较故以股弦较除折半之积而得
股也
设如有勾二十八尺股弦和九十八尺求股弦各几
何(第/二)
弦较自乘之正方积馀庚乙壬己与戊
己辛丁二长方形折半即馀戊己辛丁
一长方形其戊己长即股其己辛阔即
股弦较故以股弦较除折半之积而得
股也
设如有勾二十八尺股弦和九十八尺求股弦各几
何(第/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7b 页
法以勾二十八尺自乘得七百八十四
尺以股弦和九十八尺除之得八尺为
股弦较与股弦和九十八尺相加得一
百零六尺折半得五十三尺为弦于股
弦和九十八尺内减弦五十三尺馀四
十五尺为股也如图甲乙为勾二十八
尺乙丙为股弦和九十八尺试自甲至
丙作甲丙线则成甲乙丙勾股形复以
乙丙线引长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丁线
尺以股弦和九十八尺除之得八尺为
股弦较与股弦和九十八尺相加得一
百零六尺折半得五十三尺为弦于股
弦和九十八尺内减弦五十三尺馀四
十五尺为股也如图甲乙为勾二十八
尺乙丙为股弦和九十八尺试自甲至
丙作甲丙线则成甲乙丙勾股形复以
乙丙线引长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丁线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7b 页
则又成丙甲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线折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8a 页
半于戊而以戊为心作丙甲丁半圜则
乙丙甲乙丁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以
中率甲乙勾自乘以首率乙丙股弦和
除之得末率丁乙为股弦较也丁乙与
乙丙相加得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
丙半径俱与甲戊等故甲戊为弦于乙
丙股弦和内减戊丙半径或于丁戊半
径内减丁乙股弦较馀乙戊即为股也
乙丙甲乙丁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以
中率甲乙勾自乘以首率乙丙股弦和
除之得末率丁乙为股弦较也丁乙与
乙丙相加得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
丙半径俱与甲戊等故甲戊为弦于乙
丙股弦和内减戊丙半径或于丁戊半
径内减丁乙股弦较馀乙戊即为股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8b 页
又图甲乙丙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
庚己戊为股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
戊己庚磬折形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
等今将戊己辛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
庚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股弦
和其庚乙阔即股弦较故勾自乘之数
以股弦和除之而得股弦较也
又法以勾二十八尺自乘得七百八十
四尺又以股弦和九十八尺自乘得九
庚己戊为股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
戊己庚磬折形与勾自乘之正方积相
等今将戊己辛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
庚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股弦
和其庚乙阔即股弦较故勾自乘之数
以股弦和除之而得股弦较也
又法以勾二十八尺自乘得七百八十
四尺又以股弦和九十八尺自乘得九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8b 页
千六百零四尺两数相加得一万零三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9a 页
百八十八尺折半得五千一百九十四
尺以股弦和九十八尺除之得五十三
尺为弦于股弦和九十八尺内减弦五
十三尺馀四十五尺为股也如图甲乙
丙丁为股弦和自乘之正方积内戊己
丙庚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辛戊壬为
股自乘之正方积辛乙己戊与壬戊庚
丁为股弦相乘之二长方积勾自乘之
尺以股弦和九十八尺除之得五十三
尺为弦于股弦和九十八尺内减弦五
十三尺馀四十五尺为股也如图甲乙
丙丁为股弦和自乘之正方积内戊己
丙庚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辛戊壬为
股自乘之正方积辛乙己戊与壬戊庚
丁为股弦相乘之二长方积勾自乘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9b 页
正方积则与癸子辛甲壬丑磬折形相
等如加甲辛戊壬股自乘之正方积则
成癸子戊丑正方形为一勾方一股方
相和之积而与戊己丙庚一弦方之积
相等今以勾自乘之磬折形之积加于
股弦和自乘之正方积内即如将癸寅
壬丑长方形移补于子卯乙辛遂成寅
卯丙丁一大长方形折半则馀壬己丙
丁一长方形其阔即弦其长即股弦和
等如加甲辛戊壬股自乘之正方积则
成癸子戊丑正方形为一勾方一股方
相和之积而与戊己丙庚一弦方之积
相等今以勾自乘之磬折形之积加于
股弦和自乘之正方积内即如将癸寅
壬丑长方形移补于子卯乙辛遂成寅
卯丙丁一大长方形折半则馀壬己丙
丁一长方形其阔即弦其长即股弦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29b 页
故以股弦和除折半之积而得弦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0a 页
设如有股三十二尺勾弦较十六尺求勾弦各几何
(第/三)
法以股三十二尺自乘得一千零二十
四尺以勾弦较十六尺除之得六十四
尺为勾弦和与勾弦较十六尺相加得
八十尺折半得四十尺为弦于弦四十
尺内减勾弦较十六尺馀二十四尺为
勾也如图甲乙为股三十二尺丁乙为
(第/三)
法以股三十二尺自乘得一千零二十
四尺以勾弦较十六尺除之得六十四
尺为勾弦和与勾弦较十六尺相加得
八十尺折半得四十尺为弦于弦四十
尺内减勾弦较十六尺馀二十四尺为
勾也如图甲乙为股三十二尺丁乙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0b 页
勾弦较十六尺试自甲至丁作甲丁线
则成甲乙丁勾股形复以丁乙线引长
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丙线则又成丙甲
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线折半于戊而以
戊为心甲为界作丙甲丁半圜则丁乙
甲乙乙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以中率
甲乙股自乘以首率丁乙勾弦较除之
得末率乙丙为勾弦和也丁乙与乙丙
相加为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丙半
则成甲乙丁勾股形复以丁乙线引长
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丙线则又成丙甲
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线折半于戊而以
戊为心甲为界作丙甲丁半圜则丁乙
甲乙乙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以中率
甲乙股自乘以首率丁乙勾弦较除之
得末率乙丙为勾弦和也丁乙与乙丙
相加为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丙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0b 页
径俱与甲戊等故甲戊为弦于丁戊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1a 页
径内减丁乙勾弦较馀乙戊即为勾也
又图甲乙丙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
庚己戊为勾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
戊己庚磬折形与股自乘之正方积相
等今将戊己辛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
庚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勾弦
和其庚乙阔即勾弦较故将股自乘之
数以勾弦较除之而得勾弦和也
又图甲乙丙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
庚己戊为勾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
戊己庚磬折形与股自乘之正方积相
等今将戊己辛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
庚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勾弦
和其庚乙阔即勾弦较故将股自乘之
数以勾弦较除之而得勾弦和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1b 页
又法以股三十二尺自乘得一千零二
十四尺又以勾弦较十六尺自乘得二
百五十六尺相减馀七百六十八尺折
半得三百八十四尺以勾弦较十六尺
除之得二十四尺为勾加勾弦较十六
尺得四十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
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勾自乘
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形与
股自乘之正方积相等而以壬丙辛即
十四尺又以勾弦较十六尺自乘得二
百五十六尺相减馀七百六十八尺折
半得三百八十四尺以勾弦较十六尺
除之得二十四尺为勾加勾弦较十六
尺得四十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
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己戊为勾自乘
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己庚磬折形与
股自乘之正方积相等而以壬丙辛即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1b 页
勾弦较自乘之正方积也于乙丙丁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2a 页
己庚磬折形积内减己壬丙辛勾弦较
自乘之正方积馀庚乙壬己与戊己辛
丁二长方形折半即馀戊己辛丁一长
方形其戊己长即勾其己辛阔即勾弦
较故以勾弦较除折半之积而得勾也
设如有股八尺勾弦和十六尺求勾弦各几何(第/四)
法以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以勾弦
和十六尺除之得四尺为勾弦较与勾
自乘之正方积馀庚乙壬己与戊己辛
丁二长方形折半即馀戊己辛丁一长
方形其戊己长即勾其己辛阔即勾弦
较故以勾弦较除折半之积而得勾也
设如有股八尺勾弦和十六尺求勾弦各几何(第/四)
法以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以勾弦
和十六尺除之得四尺为勾弦较与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2b 页
弦和十六尺相加得二十尺折半得十
尺为弦于勾弦和十六尺内减弦十尺
馀六尺为勾也如图甲乙为股八尺乙
丙为勾弦和十六尺试自甲至丙作甲
丙线则成甲乙丙勾股形复以乙丙线
引长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丁线则又成
丙甲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线折半于戊
而以戊为心甲为界作丙甲丁半圜则
乙丙甲乙丁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将
尺为弦于勾弦和十六尺内减弦十尺
馀六尺为勾也如图甲乙为股八尺乙
丙为勾弦和十六尺试自甲至丙作甲
丙线则成甲乙丙勾股形复以乙丙线
引长而以甲为直角作甲丁线则又成
丙甲丁勾股形爰以丁丙线折半于戊
而以戊为心甲为界作丙甲丁半圜则
乙丙甲乙丁乙即为连比例三率故将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2b 页
中率甲乙股自乘以首率乙丙勾弦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3a 页
除之得末率丁乙为勾弦较也丁乙与
乙丙相加为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
丙半径俱与甲戊等故甲戊为弦于乙
丙勾弦和内减戊丙半径或丁戊半径
内减丁乙勾弦较馀乙戊即为勾也又
图甲乙丙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
己戊为勾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
己庚磬折形与股自乘之正方积相等
乙丙相加为丁丙全径折半得丁戊戊
丙半径俱与甲戊等故甲戊为弦于乙
丙勾弦和内减戊丙半径或丁戊半径
内减丁乙勾弦较馀乙戊即为勾也又
图甲乙丙丁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甲庚
己戊为勾自乘之正方积故乙丙丁戊
己庚磬折形与股自乘之正方积相等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3b 页
今将戊己辛丁移为辛壬癸丙则成庚
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勾弦和
其庚乙阔即勾弦较故股自乘之数以
勾弦和除之而得勾弦较也
又以法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又以
勾弦和十六尺自乘得二百五十六尺
相加得三百二十尺折半得一百六十
尺以勾弦和十六尺除之得十尺为弦
于勾弦和十六尺内减弦十尺馀六尺
乙癸壬一长方形其庚壬长即勾弦和
其庚乙阔即勾弦较故股自乘之数以
勾弦和除之而得勾弦较也
又以法股八尺自乘得六十四尺又以
勾弦和十六尺自乘得二百五十六尺
相加得三百二十尺折半得一百六十
尺以勾弦和十六尺除之得十尺为弦
于勾弦和十六尺内减弦十尺馀六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3b 页
为勾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勾弦和自乘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4a 页
之正方积内戊己丙庚为弦自乘之正
方积甲辛戊壬为勾自乘之正方积辛
乙己戊与壬戊庚丁为勾弦相乘之二
长方积股自乘之正方积则与癸子辛
甲壬丑之磬折形相等如加甲辛戊壬
勾自乘之正方积则成癸子戊丑正方
形为一勾方一股方相和之积而与戊
己丙庚一弦方之积相等今以股自乘
方积甲辛戊壬为勾自乘之正方积辛
乙己戊与壬戊庚丁为勾弦相乘之二
长方积股自乘之正方积则与癸子辛
甲壬丑之磬折形相等如加甲辛戊壬
勾自乘之正方积则成癸子戊丑正方
形为一勾方一股方相和之积而与戊
己丙庚一弦方之积相等今以股自乘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4b 页
之磬折形之积加于勾弦和自乘之正
方积内即如将癸寅壬丑长方形移补
于子卯乙辛遂成寅卯丙丁一大长方
形折半则馀壬己丙丁一长方形其阔
即弦其长即勾弦和故以勾弦和除折
半之积而得弦也
设如有弦三十四尺勾股较十四尺求勾股各几何
(第/五)
法以弦三十四尺自乘得一千一百五
方积内即如将癸寅壬丑长方形移补
于子卯乙辛遂成寅卯丙丁一大长方
形折半则馀壬己丙丁一长方形其阔
即弦其长即勾弦和故以勾弦和除折
半之积而得弦也
设如有弦三十四尺勾股较十四尺求勾股各几何
(第/五)
法以弦三十四尺自乘得一千一百五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4b 页
十六尺又以勾股较自乘得一百九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5a 页
六尺相减馀九百六十尺折半得四百
八十尺为勾股相乘之一长方形积乃
以勾股较十四尺为长阔较用带纵较
数开方法算之得阔十六尺为勾得长
三十尺为股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弦自
乘之正方积戊己庚辛为勾股较自乘
之正方积相减馀甲戊乙类四勾股形
为二长方形积折半馀一长方形积其
八十尺为勾股相乘之一长方形积乃
以勾股较十四尺为长阔较用带纵较
数开方法算之得阔十六尺为勾得长
三十尺为股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弦自
乘之正方积戊己庚辛为勾股较自乘
之正方积相减馀甲戊乙类四勾股形
为二长方形积折半馀一长方形积其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5b 页
阔即勾其长即股其长阔较即勾股较
故以带纵较数开方法算之而得阔为
勾得长为股也
又法以弦三十四尺自乘得一千一百
五十六尺倍之得二千三百一十二尺
又以勾股较十四尺自乘得一百九十
六尺相减馀二千一百一十六尺开方
得四十六尺为勾股和于勾股和四十
六尺内减勾股较十四尺馀三十二尺
故以带纵较数开方法算之而得阔为
勾得长为股也
又法以弦三十四尺自乘得一千一百
五十六尺倍之得二千三百一十二尺
又以勾股较十四尺自乘得一百九十
六尺相减馀二千一百一十六尺开方
得四十六尺为勾股和于勾股和四十
六尺内减勾股较十四尺馀三十二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5b 页
折半得十六尺为勾于勾十六尺加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6a 页
股较十四尺得三十尺为股也如图甲
乙丙丁为勾股和自乘之正方内容甲
戊己类八勾股积与壬癸子丑一勾股
较积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内容
戊癸己类四勾股积与壬癸子丑一勾
股较积倍之则为八勾股积二勾股较
积即如甲乙丙丁一大正方形仍馀壬
癸子丑一小正方形今减所馀壬癸子
乙丙丁为勾股和自乘之正方内容甲
戊己类八勾股积与壬癸子丑一勾股
较积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内容
戊癸己类四勾股积与壬癸子丑一勾
股较积倍之则为八勾股积二勾股较
积即如甲乙丙丁一大正方形仍馀壬
癸子丑一小正方形今减所馀壬癸子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6b 页
丑一小正方形(即一勾/股较积)仍馀八勾股积
一勾股较积为甲乙丙丁正方形即勾
股和自乘之方故开方而得勾股和也
设如有弦三十九尺勾股和五十一尺求勾股各几
何(第/六)
法以勾股和五十一尺自乘得二千六
百零一尺又以弦三十九尺自乘得一
千五百二十一尺相减馀一千零八十
尺折半得五百四十尺为勾股相乘之
一勾股较积为甲乙丙丁正方形即勾
股和自乘之方故开方而得勾股和也
设如有弦三十九尺勾股和五十一尺求勾股各几
何(第/六)
法以勾股和五十一尺自乘得二千六
百零一尺又以弦三十九尺自乘得一
千五百二十一尺相减馀一千零八十
尺折半得五百四十尺为勾股相乘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6b 页
一长方形积乃以勾股和五十一尺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7a 页
长阔和用带纵和数开方法算之得阔
十五尺为勾得长三十六尺为股也如
图甲乙丙丁为勾股和自乘之正方积
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相减馀
甲戊己类四勾股形为二长方形积折
半馀一长方形积其阔即勾其长即股
其长阔和即勾股和故以带纵和数开
方法算之而得阔为勾得长为股也
十五尺为勾得长三十六尺为股也如
图甲乙丙丁为勾股和自乘之正方积
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积相减馀
甲戊己类四勾股形为二长方形积折
半馀一长方形积其阔即勾其长即股
其长阔和即勾股和故以带纵和数开
方法算之而得阔为勾得长为股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7b 页
又法以弦三十九尺自乘得一千五百
二十一尺倍之得三千零四十二尺又
以勾股和五十一尺自乘得二千六百
零一尺相减馀四百四十一尺开方得
二十一尺为勾股较于勾股和五十一
尺内减勾股较二十一尺馀三十尺折
半得十五尺为勾于勾十五尺加勾股
较二十一尺得三十六尺为股也如图
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内容戊癸
二十一尺倍之得三千零四十二尺又
以勾股和五十一尺自乘得二千六百
零一尺相减馀四百四十一尺开方得
二十一尺为勾股较于勾股和五十一
尺内减勾股较二十一尺馀三十尺折
半得十五尺为勾于勾十五尺加勾股
较二十一尺得三十六尺为股也如图
戊己庚辛为弦自乘之正方内容戊癸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7b 页
己类四勾股积与壬癸子丑一勾股较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8a 页
积倍之则为八勾股积二勾股较积即
如甲乙丙丁一大正方形仍馀壬癸子
丑一小正方形又甲乙丙丁为勾股和
自乘之正方内容甲戊巳类八勾股积
壬癸子丑一勾股较积今以所倍之一
大正方形又馀一小正方形内减甲乙
丙丁正方形即馀壬癸子丑一小正方
形为勾股较积故开方而得勾股较也
如甲乙丙丁一大正方形仍馀壬癸子
丑一小正方形又甲乙丙丁为勾股和
自乘之正方内容甲戊巳类八勾股积
壬癸子丑一勾股较积今以所倍之一
大正方形又馀一小正方形内减甲乙
丙丁正方形即馀壬癸子丑一小正方
形为勾股较积故开方而得勾股较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8b 页
设如有勾弦和二十四尺股弦和二十七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七)
法以勾弦和二十四尺与股弦和二十
七尺相乘得六百四十八尺倍之得一
千二百九十六尺开方得三十六尺为
勾股弦总和于总和三十六尺内减勾
弦和二十四尺馀十二尺为股于总和
三十六尺内减股弦和二十七尺馀九
尺为勾于股弦和二十七尺内减股十
弦各几何(第/七)
法以勾弦和二十四尺与股弦和二十
七尺相乘得六百四十八尺倍之得一
千二百九十六尺开方得三十六尺为
勾股弦总和于总和三十六尺内减勾
弦和二十四尺馀十二尺为股于总和
三十六尺内减股弦和二十七尺馀九
尺为勾于股弦和二十七尺内减股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8b 页
二尺或勾弦和二十四尺内减勾九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9a 页
馀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线为勾弦
和甲丁线为股弦和相乘得甲乙丙丁
长方形内戊己庚丁为弦自乘之正方
辛乙壬己为勾股相乘之长方甲辛巳
戊为股弦相乘之长方己壬丙庚为勾
弦相乘之长方倍之即为癸子丑寅一
大正方其每一边即勾股弦之总和其
卯辰己寅为弦自乘之正方即如前图
和甲丁线为股弦和相乘得甲乙丙丁
长方形内戊己庚丁为弦自乘之正方
辛乙壬己为勾股相乘之长方甲辛巳
戊为股弦相乘之长方己壬丙庚为勾
弦相乘之长方倍之即为癸子丑寅一
大正方其每一边即勾股弦之总和其
卯辰己寅为弦自乘之正方即如前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9b 页
之戊己庚丁然其午未申辰为股自乘
之正方其酉子戌未为勾自乘之正方
两方相合又与前图戊己庚丁弦自乘
之正方相等其艮酉未午与未戌乾申
为勾股相乘之二长方每一形即如前
图之辛乙壬己然其亥午辰卯与辰申
坎巳为股弦相乘之二长方每一形即
如前图之甲辛己戊然其癸艮午亥与
申乾丑坎为勾弦相乘之二长方每一
之正方其酉子戌未为勾自乘之正方
两方相合又与前图戊己庚丁弦自乘
之正方相等其艮酉未午与未戌乾申
为勾股相乘之二长方每一形即如前
图之辛乙壬己然其亥午辰卯与辰申
坎巳为股弦相乘之二长方每一形即
如前图之甲辛己戊然其癸艮午亥与
申乾丑坎为勾弦相乘之二长方每一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39b 页
形即如前图之己壬丙庚然因癸子丑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0a 页
寅正方比甲乙丙丁长方每一形俱多
一倍故甲乙勾弦和甲丁股弦和相乘
所成之甲乙丙丁长方倍之而与癸子
丑寅正方等开方得癸子类之每一边
皆为勾股弦之总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二十一尺股弦和二十七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八)
法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自乘得四百四
一倍故甲乙勾弦和甲丁股弦和相乘
所成之甲乙丙丁长方倍之而与癸子
丑寅正方等开方得癸子类之每一边
皆为勾股弦之总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二十一尺股弦和二十七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八)
法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自乘得四百四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0b 页
十一尺又以股弦和二十七尺自乘得
七百二十九尺两数相减馀二百八十
八尺乃以勾股和二十一尺与勾弦和
二十七尺相减馀六尺为勾弦较(盖股/与勾)
(和股与弦和皆为一股所/和故相减即勾弦较也)自乘得三十
六尺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二百八十
八尺相加得三百二十四尺开方得十
八尺为股与勾弦较之和内减勾弦较
六尺馀十二尺为股于勾股和二十一
七百二十九尺两数相减馀二百八十
八尺乃以勾股和二十一尺与勾弦和
二十七尺相减馀六尺为勾弦较(盖股/与勾)
(和股与弦和皆为一股所/和故相减即勾弦较也)自乘得三十
六尺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二百八十
八尺相加得三百二十四尺开方得十
八尺为股与勾弦较之和内减勾弦较
六尺馀十二尺为股于勾股和二十一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0b 页
尺内减股十二尺馀九尺为勾加勾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1a 页
较六尺得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
丁为勾股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戊乙
庚己为股自乘之一正方辛己壬丁为
勾自乘之一正方甲戊已辛与己庚丙
壬为勾股相乘之二长方又癸子丑寅
为股弦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卯子巳
辰为股自乘之一正方午辰未寅为弦
自乘之一正方癸卯辰午与辰巳丑未
丁为勾股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戊乙
庚己为股自乘之一正方辛己壬丁为
勾自乘之一正方甲戊已辛与己庚丙
壬为勾股相乘之二长方又癸子丑寅
为股弦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卯子巳
辰为股自乘之一正方午辰未寅为弦
自乘之一正方癸卯辰午与辰巳丑未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1b 页
为股弦相乘之二长方今甲乙丙丁勾
股和自乘之方与癸子丑寅股弦和自
乘之方相减则于癸子丑寅股弦和自
乘之方内去卯子己辰股自乘之一正
方酉辰戌乾勾自乘之一正方又去申
卯辰酉与辰巳亥戌勾股相乘之二长
方所馀癸申酉午与戌亥丑未二长方
为勾弦较与股相乘之二长方又午酉
乾戌未寅一磬折形为弦自乘之一正
股和自乘之方与癸子丑寅股弦和自
乘之方相减则于癸子丑寅股弦和自
乘之方内去卯子己辰股自乘之一正
方酉辰戌乾勾自乘之一正方又去申
卯辰酉与辰巳亥戌勾股相乘之二长
方所馀癸申酉午与戌亥丑未二长方
为勾弦较与股相乘之二长方又午酉
乾戌未寅一磬折形为弦自乘之一正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1b 页
方内减勾自乘之一正方所馀之股自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2a 页
乘之一正方如以此磬折形积作一股
自乘之一正方再加癸申酉午与戌亥
丑未之勾弦较与股相乘之二长方则
惟缺午艮未震为勾弦较自乘之一小
正方今以勾弦较自乘之数加于两和
自乘相减之馀甫成癸坎丑震一正方
故开方而得癸坎类之每一边为股与
勾弦较相和之数也
自乘之一正方再加癸申酉午与戌亥
丑未之勾弦较与股相乘之二长方则
惟缺午艮未震为勾弦较自乘之一小
正方今以勾弦较自乘之数加于两和
自乘相减之馀甫成癸坎丑震一正方
故开方而得癸坎类之每一边为股与
勾弦较相和之数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2b 页
设如有勾股和二十一尺勾弦和二十四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九)
法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自乘得四百四
十一尺又以勾弦和二十四尺自乘得
五百七十六尺两数相减馀一百三十
五尺乃以勾股和二十一尺与勾弦和
二十四尺相减馀三尺为股弦较(盖勾/与股)
(和勾与弦和皆为一勾所/和故相减即股弦较也)自乘得九尺
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一百三十五尺
弦各几何(第/九)
法以勾股和二十一尺自乘得四百四
十一尺又以勾弦和二十四尺自乘得
五百七十六尺两数相减馀一百三十
五尺乃以勾股和二十一尺与勾弦和
二十四尺相减馀三尺为股弦较(盖勾/与股)
(和勾与弦和皆为一勾所/和故相减即股弦较也)自乘得九尺
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一百三十五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2b 页
相加得一百四十四尺开方得十二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3a 页
为勾与股弦较之和内减股弦较三尺
馀九尺为勾于勾股和二十一尺内减
勾九尺馀十二尺为股加股弦较三尺
得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勾
股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戊乙庚己为
勾自乘之一正方辛已壬丁为股自乘
之一正方甲戊已辛与己庚丙壬为勾
股相乘之二长方又癸子丑寅为勾弦
馀九尺为勾于勾股和二十一尺内减
勾九尺馀十二尺为股加股弦较三尺
得十五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勾
股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戊乙庚己为
勾自乘之一正方辛已壬丁为股自乘
之一正方甲戊已辛与己庚丙壬为勾
股相乘之二长方又癸子丑寅为勾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3b 页
和自乘之一大正方内卯子巳辰为勾
自乘之一正方午辰未寅为弦自乘之
一正方癸卯辰午与辰己丑未为勾弦
相乘之二长方今甲乙丙丁勾股和自
乘之方与癸子丑寅勾弦和自乘之方
相减则于癸子丑寅勾弦和自乘之方
内去卯子己辰勾自乘之一正方酉辰
戌乾股自乘之一正方又去申卯辰酉
与辰己亥戌勾股相乘之二长方所馀
自乘之一正方午辰未寅为弦自乘之
一正方癸卯辰午与辰己丑未为勾弦
相乘之二长方今甲乙丙丁勾股和自
乘之方与癸子丑寅勾弦和自乘之方
相减则于癸子丑寅勾弦和自乘之方
内去卯子己辰勾自乘之一正方酉辰
戌乾股自乘之一正方又去申卯辰酉
与辰己亥戌勾股相乘之二长方所馀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3b 页
癸申酉午与戌亥丑未二长方为股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4a 页
较与勾相乘之二长方又午酉乾戌未
寅一磬折形为弦自乘之一正方内减
股自乘之一正方所馀之勾自乘之一
正方如以此磬折形积作一勾自乘之
一正方再加癸申酉午与戌亥丑未之
股弦较与勾相乘之二长方则惟缺午
艮未震为股弦较自乘之一小正方今
以股弦较自乘之数加于两和自乘相
寅一磬折形为弦自乘之一正方内减
股自乘之一正方所馀之勾自乘之一
正方如以此磬折形积作一勾自乘之
一正方再加癸申酉午与戌亥丑未之
股弦较与勾相乘之二长方则惟缺午
艮未震为股弦较自乘之一小正方今
以股弦较自乘之数加于两和自乘相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4b 页
减之馀甫成癸坎丑震一正方故开方
而得癸坎类之每一边为勾与股弦较
相和之数也
设如有勾弦较九尺股弦较二尺求勾股弦各几何
(第/十)
法以勾弦较九尺与股弦较二尺相乘
得十八尺倍之得三十六尺开方得六
尺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较
二尺得八尺为勾加勾弦较九尺得十
而得癸坎类之每一边为勾与股弦较
相和之数也
设如有勾弦较九尺股弦较二尺求勾股弦各几何
(第/十)
法以勾弦较九尺与股弦较二尺相乘
得十八尺倍之得三十六尺开方得六
尺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较
二尺得八尺为勾加勾弦较九尺得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4b 页
五尺为股于勾数加勾弦较九尺得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5a 页
七尺为弦或于股数加股弦较二尺亦
得十七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弦
自乘之一正方戊己丙庚为股自乘之
一正方二方相减所馀甲乙己戊庚丁
磬折形即与勾自乘之一正方等而乙
己与庚丁皆为股弦较试作甲壬癸辛
一正方为勾自乘之方则壬乙与辛丁
皆为股弦较其壬丑与乙己等辛子与
得十七尺为弦也如图甲乙丙丁为弦
自乘之一正方戊己丙庚为股自乘之
一正方二方相减所馀甲乙己戊庚丁
磬折形即与勾自乘之一正方等而乙
己与庚丁皆为股弦较试作甲壬癸辛
一正方为勾自乘之方则壬乙与辛丁
皆为股弦较其壬丑与乙己等辛子与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5b 页
丁庚等亦皆为股弦较以壬乙之勾弦
较与壬丑之股弦较相乘则成壬乙己
丑之一长方形以辛丁之勾弦较与辛
子之股弦较相乘则成辛子庚丁之一
长方形此两长方形必与戊丑癸子一
正方形相等何也盖甲乙己戊庚丁与
勾自乘之一正方相等之磬折形内减
甲壬丑戊子辛一小磬折形则馀壬乙
己丑与辛子庚丁二长方形若于甲壬
较与壬丑之股弦较相乘则成壬乙己
丑之一长方形以辛丁之勾弦较与辛
子之股弦较相乘则成辛子庚丁之一
长方形此两长方形必与戊丑癸子一
正方形相等何也盖甲乙己戊庚丁与
勾自乘之一正方相等之磬折形内减
甲壬丑戊子辛一小磬折形则馀壬乙
己丑与辛子庚丁二长方形若于甲壬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5b 页
癸辛勾自乘之一正方内减甲壬丑戊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6a 页
子辛磬折形则馀戊丑癸子一小正方
形夫甲乙己戊庚丁磬折形既与甲壬
癸辛之勾自乘之一正方相等今同减
去甲壬丑戊子辛磬折形则彼所馀之
二长方必与此所馀之一正方相等可
知矣故勾弦较与股弦较相乘倍之开
方而得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
较得勾加勾弦较而得股也(盖图以乙/丙为弦己)
形夫甲乙己戊庚丁磬折形既与甲壬
癸辛之勾自乘之一正方相等今同减
去甲壬丑戊子辛磬折形则彼所馀之
二长方必与此所馀之一正方相等可
知矣故勾弦较与股弦较相乘倍之开
方而得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
较得勾加勾弦较而得股也(盖图以乙/丙为弦己)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6b 页
(丙为股故乙己为股弦较若以壬癸勾/与己丙股相和则壬癸勾之壬丑一段)
(即为股弦较而勾股和比弦所多者惟/丑癸一段故丑癸为弦比勾股和相差)
(之较/也)
设如有勾股较三十四尺勾弦较三十六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十/一)
法以勾股较三十四尺与勾弦较三十
六尺相减馀二尺为股弦较即如前法
以股弦较二尺与勾弦较三十六尺相
乘得七十二尺倍之得一百四十四尺
(即为股弦较而勾股和比弦所多者惟/丑癸一段故丑癸为弦比勾股和相差)
(之较/也)
设如有勾股较三十四尺勾弦较三十六尺求勾股
弦各几何(第十/一)
法以勾股较三十四尺与勾弦较三十
六尺相减馀二尺为股弦较即如前法
以股弦较二尺与勾弦较三十六尺相
乘得七十二尺倍之得一百四十四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6b 页
开方得十二尺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7a 页
较加股弦较二尺得十四尺为勾加勾
弦较三十六尺得四十八尺为股于勾
数加勾弦较三十六尺得五十尺为弦
或于股数加股弦较二尺亦得五十尺
为弦也如图甲乙为勾甲丙为股甲丁
为弦乙丙为勾股较乙丁为勾弦较而
丙丁为股弦较今以乙丁勾弦较减乙
丙勾股较所馀丙丁即为股弦较既得
弦较三十六尺得四十八尺为股于勾
数加勾弦较三十六尺得五十尺为弦
或于股数加股弦较二尺亦得五十尺
为弦也如图甲乙为勾甲丙为股甲丁
为弦乙丙为勾股较乙丁为勾弦较而
丙丁为股弦较今以乙丁勾弦较减乙
丙勾股较所馀丙丁即为股弦较既得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7b 页
股弦较则如勾弦较股弦较求勾股弦
之法算之即得各数矣
设如有勾股较十四尺股弦较二尺求勾股弦各几
何(第二/十)
法以勾股较十四尺与股弦较二尺相
加得十六尺为勾弦较即如前法以勾
弦较十六尺与股弦较二尺相乘得三
十二尺倍之得六十四尺开方得八尺
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较二
之法算之即得各数矣
设如有勾股较十四尺股弦较二尺求勾股弦各几
何(第二/十)
法以勾股较十四尺与股弦较二尺相
加得十六尺为勾弦较即如前法以勾
弦较十六尺与股弦较二尺相乘得三
十二尺倍之得六十四尺开方得八尺
为弦比勾股和相差之较加股弦较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7b 页
尺得十尺为勾加勾弦较十六尺得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8a 页
十四尺为股于勾数加勾弦较十六尺
得二十六尺为弦或于股数加股弦较
二尺亦得二十六尺为弦也如图甲乙
为勾甲丙为股甲丁为弦乙丙为勾股
较丙丁为股弦较而乙丁为勾弦较今
以乙丙勾股较与丙丁股弦较相加则
得乙丁之勾弦较既得勾弦较则如勾
弦较股弦较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即得
得二十六尺为弦或于股数加股弦较
二尺亦得二十六尺为弦也如图甲乙
为勾甲丙为股甲丁为弦乙丙为勾股
较丙丁为股弦较而乙丁为勾弦较今
以乙丙勾股较与丙丁股弦较相加则
得乙丁之勾弦较既得勾弦较则如勾
弦较股弦较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即得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8b 页
各数矣
设如有勾弦和二十四尺勾股较三尺求勾股弦各
几何(第十/三)
法以勾弦和二十四尺加勾股较三尺
得二十七尺为股弦和用勾弦和股弦
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弦和二十
四尺与股弦和二十七尺相乘得六百
四十八尺倍之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尺
开方得三十六尺为勾股弦总和内减
设如有勾弦和二十四尺勾股较三尺求勾股弦各
几何(第十/三)
法以勾弦和二十四尺加勾股较三尺
得二十七尺为股弦和用勾弦和股弦
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弦和二十
四尺与股弦和二十七尺相乘得六百
四十八尺倍之得一千二百九十六尺
开方得三十六尺为勾股弦总和内减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8b 页
勾弦和二十四尺馀十二尺为股减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9a 页
股较三尺馀九尺为勾于勾弦和二十
四尺内减勾九尺馀十五尺为弦也如
图甲丙为股乙丙为勾丙丁为弦乙丁
为勾弦和甲乙为勾股较而甲丁为股
弦和故甲乙勾股较与乙丁勾弦和相
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夫股弦和勾
股较求勾股弦者则于股弦和内减勾
股较即勾弦和亦用勾弦和股弦和求
四尺内减勾九尺馀十五尺为弦也如
图甲丙为股乙丙为勾丙丁为弦乙丁
为勾弦和甲乙为勾股较而甲丁为股
弦和故甲乙勾股较与乙丁勾弦和相
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夫股弦和勾
股较求勾股弦者则于股弦和内减勾
股较即勾弦和亦用勾弦和股弦和求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9b 页
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丙为股乙丙为
勾丙丁为弦则甲丁为股弦和甲乙为
勾股较而乙丁为勾弦和故于甲丁股
弦和内减甲乙勾股较馀乙丁为勾弦
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二十三尺勾弦较九尺求勾股弦各
几何(第十/四)
法以勾股和二十三尺加勾弦较九尺
得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勾股和股弦
勾丙丁为弦则甲丁为股弦和甲乙为
勾股较而乙丁为勾弦和故于甲丁股
弦和内减甲乙勾股较馀乙丁为勾弦
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二十三尺勾弦较九尺求勾股弦各
几何(第十/四)
法以勾股和二十三尺加勾弦较九尺
得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勾股和股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49b 页
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股和二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0a 页
三尺自乘得五百二十九尺又以股弦
和三十二尺自乘得一千零二十四尺
两数相减馀四百五十九尺乃以勾弦
较九尺自乘得八十一尺与两和自乘
相减之馀四百九十五尺相加得五百
七十六尺开方得二十四尺为股与勾
弦较之和内减勾弦较九尺馀十五尺
为股于勾股和二十三尺内减股十五
和三十二尺自乘得一千零二十四尺
两数相减馀四百五十九尺乃以勾弦
较九尺自乘得八十一尺与两和自乘
相减之馀四百九十五尺相加得五百
七十六尺开方得二十四尺为股与勾
弦较之和内减勾弦较九尺馀十五尺
为股于勾股和二十三尺内减股十五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0b 页
尺馀八尺为勾加勾弦较九尺得十七
尺为弦也如图甲丙为弦乙丙为勾丙
丁为股乙丁为勾股和甲乙为勾弦较
而甲丁为股弦和故甲乙勾弦较与乙
丁勾股和相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
夫股弦和勾弦较求勾股弦者则于股
弦和内减勾弦较即勾股和亦用勾股
和股弦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丙
为弦乙丙为勾丙丁为股则甲丁为股
尺为弦也如图甲丙为弦乙丙为勾丙
丁为股乙丁为勾股和甲乙为勾弦较
而甲丁为股弦和故甲乙勾弦较与乙
丁勾股和相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
夫股弦和勾弦较求勾股弦者则于股
弦和内减勾弦较即勾股和亦用勾股
和股弦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丙
为弦乙丙为勾丙丁为股则甲丁为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0b 页
弦和甲乙为勾弦较而乙丁为勾股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1a 页
故于甲丁股弦和内减甲乙勾弦较馀
乙丁为勾股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十七尺股弦较一尺求勾股弦各几
何(第十/五)
法以勾股和十七尺加股弦较一尺得
十八尺为勾弦和用勾股和勾弦和求
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股和十七尺自
乘得二百八十九尺又以勾弦和十八
乙丁为勾股和也
设如有勾股和十七尺股弦较一尺求勾股弦各几
何(第十/五)
法以勾股和十七尺加股弦较一尺得
十八尺为勾弦和用勾股和勾弦和求
勾股弦之法算之以勾股和十七尺自
乘得二百八十九尺又以勾弦和十八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1b 页
尺自乘得三百二十四尺两数相减馀
三十五尺乃以股弦较一尺自乘仍得
一尺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三十五尺
相加得三十六尺开方得六尺为勾与
股弦较之和内减股弦较一尺馀五尺
为勾于勾股和十七尺内减勾五尺馀
十二尺为股加股弦较一尺得十三尺
为弦也如图甲乙为勾乙丙为股乙丁
为弦甲丙为勾股和丙丁为股弦较而
三十五尺乃以股弦较一尺自乘仍得
一尺与两和自乘相减之馀三十五尺
相加得三十六尺开方得六尺为勾与
股弦较之和内减股弦较一尺馀五尺
为勾于勾股和十七尺内减勾五尺馀
十二尺为股加股弦较一尺得十三尺
为弦也如图甲乙为勾乙丙为股乙丁
为弦甲丙为勾股和丙丁为股弦较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1b 页
甲丁为勾弦和故甲丙勾股和与丙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2a 页
股弦较相加得甲丁为勾弦和也若夫
勾弦和股弦较求勾股弦者则于勾弦
和内减股弦较即勾股和亦用勾股和
勾弦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乙为
勾乙丙为股乙丁为弦则甲丁为勾弦
和丙丁为股弦较而甲丙为勾股和故
于甲丁勾弦和内减丙丁股弦较馀甲
丙为勾股和也
勾弦和股弦较求勾股弦者则于勾弦
和内减股弦较即勾股和亦用勾股和
勾弦和求勾股弦之法算之如甲乙为
勾乙丙为股乙丁为弦则甲丁为勾弦
和丙丁为股弦较而甲丙为勾股和故
于甲丁勾弦和内减丙丁股弦较馀甲
丙为勾股和也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2b 页
设如有勾八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求股弦各几
何(第十/六)
法以勾八尺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六
尺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股弦较
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勾乙丙为股
甲丙为勾股和丁丙为弦甲丁为弦与
勾股和之较丁乙为股弦较故甲乙勾
内减甲丁弦与勾股和之较馀丁乙为
股弦较也若有股弦较与弦与勾股和
何(第十/六)
法以勾八尺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六
尺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股弦较
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勾乙丙为股
甲丙为勾股和丁丙为弦甲丁为弦与
勾股和之较丁乙为股弦较故甲乙勾
内减甲丁弦与勾股和之较馀丁乙为
股弦较也若有股弦较与弦与勾股和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2b 页
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以股弦较与弦与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3a 页
勾股和之较相加即勾亦用有勾有股
弦较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股弦各几
何(第十/七)
法以勾八尺与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
相减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股弦
较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丙乙为
勾甲丁为弦甲丙为勾股较乙丁为股
弦较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股弦各几
何(第十/七)
法以勾八尺与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
相减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股弦
较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丙乙为
勾甲丁为弦甲丙为勾股较乙丁为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3b 页
弦较丙丁为弦与勾股较之较故丙丁
弦与勾股较之较内减丙丁勾馀乙丁
为股弦较也若有股弦较与弦与勾股
较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以股弦较与弦
与勾股较之较相减馀即勾亦用有勾
有股弦较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勾股弦总和四十尺求股弦各几何
(第十/八)
法以勾八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相
弦与勾股较之较内减丙丁勾馀乙丁
为股弦较也若有股弦较与弦与勾股
较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以股弦较与弦
与勾股较之较相减馀即勾亦用有勾
有股弦较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勾股弦总和四十尺求股弦各几何
(第十/八)
法以勾八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相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3b 页
减馀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有勾有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4a 页
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勾乙丙
为股丙丁为弦甲丁为勾股弦总和故
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勾馀乙丁
为股弦和也若有股弦和与勾股弦总
和求勾股弦者则以股弦和与勾股弦
总和相减馀即勾亦用有勾有股弦和
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求股弦
为股丙丁为弦甲丁为勾股弦总和故
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勾馀乙丁
为股弦和也若有股弦和与勾股弦总
和求勾股弦者则以股弦和与勾股弦
总和相减馀即勾亦用有勾有股弦和
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勾八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求股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4b 页
各几何(第十/九)
法以勾八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
四尺相加得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有
勾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
勾甲丙为股乙丙为勾股较丙丁为弦
甲丁为股弦和乙丁为弦与勾股较之
和故以甲乙勾与乙丁弦与勾股较之
和相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有股弦
和与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者则
法以勾八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
四尺相加得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有
勾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
勾甲丙为股乙丙为勾股较丙丁为弦
甲丁为股弦和乙丁为弦与勾股较之
和故以甲乙勾与乙丁弦与勾股较之
和相加得甲丁为股弦和也若有股弦
和与弦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者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4b 页
于股弦和内减弦与勾股较之和馀即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5a 页
勾亦用有勾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
设如有股十五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求勾弦各
几何(第二/十)
法以股十五尺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
六尺馀九尺为勾弦较用有股有勾弦
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乙丙为
勾甲丙为勾股和丁丙为弦甲丁为弦
与勾股和之较丁乙为勾弦较故甲乙
设如有股十五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求勾弦各
几何(第二/十)
法以股十五尺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
六尺馀九尺为勾弦较用有股有勾弦
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乙丙为
勾甲丙为勾股和丁丙为弦甲丁为弦
与勾股和之较丁乙为勾弦较故甲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5b 页
股内减甲丁弦与勾股和之较馀丁乙
即勾弦较也若有勾弦较与弦与勾股
和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以勾弦较与弦
与勾股和之较相加即股亦用有股有
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股十五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勾弦各
几何(第二/十一)
法以股十五尺与弦与勾股较之较十
尺相加得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
即勾弦较也若有勾弦较与弦与勾股
和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以勾弦较与弦
与勾股和之较相加即股亦用有股有
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股十五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勾弦各
几何(第二/十一)
法以股十五尺与弦与勾股较之较十
尺相加得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5b 页
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6a 页
甲丙为勾丙丁为弦甲丁为勾弦和丙
乙为勾股较乙丁为弦与勾股较之较
故以甲乙股与乙丁弦与勾股较之较
相加得甲丁为勾弦和也若有勾弦和
与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于
勾弦和内减弦与勾股较之较馀即股
亦用有股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股十五尺勾股弦总和四十尺求勾弦各几
乙为勾股较乙丁为弦与勾股较之较
故以甲乙股与乙丁弦与勾股较之较
相加得甲丁为勾弦和也若有勾弦和
与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弦者则于
勾弦和内减弦与勾股较之较馀即股
亦用有股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股十五尺勾股弦总和四十尺求勾弦各几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6b 页
何(第二/十二)
法以股十五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
相减馀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有
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乙
丙为勾丙丁为弦甲丁为勾股弦总和
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股馀乙
丁为勾弦和也若有勾弦和与勾股弦
总和求勾股弦者则以勾股和与勾股
弦总和相减馀即股亦用有股有勾弦
法以股十五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
相减馀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有
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乙
丙为勾丙丁为弦甲丁为勾股弦总和
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股馀乙
丁为勾弦和也若有勾弦和与勾股弦
总和求勾股弦者则以勾股和与勾股
弦总和相减馀即股亦用有股有勾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6b 页
和求勾弦法算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7a 页
设如有股十五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求勾
弦各几何(第二/十三)
法以股十五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相减馀九尺为勾弦较用有股
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
丙乙为勾丙丁为弦甲丙为勾股较乙
丁为勾弦较甲丁为弦与勾股较之和
故甲丁弦与勾股较之和内减甲乙股
弦各几何(第二/十三)
法以股十五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相减馀九尺为勾弦较用有股
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
丙乙为勾丙丁为弦甲丙为勾股较乙
丁为勾弦较甲丁为弦与勾股较之和
故甲丁弦与勾股较之和内减甲乙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7b 页
馀乙丁为勾弦较也若有勾弦较与弦
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者则以勾弦
较与弦与勾股较之和相减馀即股亦
用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求勾股各
几何(第二/十四)
法以弦十七尺与弦与勾股和之较六
尺相加得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弦
有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与勾股较之和求勾股弦者则以勾弦
较与弦与勾股较之和相减馀即股亦
用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求勾股各
几何(第二/十四)
法以弦十七尺与弦与勾股和之较六
尺相加得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弦
有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7b 页
甲丙为勾丙丁为股甲丁为勾股和乙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8a 页
丁为弦与勾股和之较故甲乙弦与乙
丁弦与勾股和之较相加得甲丁为勾
股和也若有勾股和与弦与勾股和之
较求勾股弦者则于勾股和内减弦与
勾股和之较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
和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勾股各
几何(第二/十五)
丁弦与勾股和之较相加得甲丁为勾
股和也若有勾股和与弦与勾股和之
较求勾股弦者则于勾股和内减弦与
勾股和之较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
和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求勾股各
几何(第二/十五)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8b 页
法以弦十七尺内减弦与勾股较之较
十尺馀七尺为勾股较用有弦有勾股
较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丙丁为
股乙丁为勾丙乙为勾股较甲丙为弦
与勾股较之较故甲乙弦内减甲丙弦
与勾股较之较馀丙乙为勾股较也若
有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
弦者则以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较
相加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
十尺馀七尺为勾股较用有弦有勾股
较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丙丁为
股乙丁为勾丙乙为勾股较甲丙为弦
与勾股较之较故甲乙弦内减甲丙弦
与勾股较之较馀丙乙为勾股较也若
有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较求勾股
弦者则以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较
相加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8b 页
法算之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9a 页
设如有弦十七尺勾股弦总和四十尺求勾股各几
何(第二/十六)
法以弦十七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
相减馀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弦有
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乙
丙为勾丙丁为股甲丁为勾股弦总和
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弦馀乙
丁为勾股和也若有勾股和与勾股弦
何(第二/十六)
法以弦十七尺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
相减馀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弦有
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乙
丙为勾丙丁为股甲丁为勾股弦总和
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乙弦馀乙
丁为勾股和也若有勾股和与勾股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9b 页
总和求勾股弦者则以勾股和与勾股
弦总和相减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
和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求勾
股各几何(第二/十七)
法以弦十七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相减馀七尺为勾股较用有弦
有勾股较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乙丙为股丁丙为勾乙丁为勾股较甲
弦总和相减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
和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十七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求勾
股各几何(第二/十七)
法以弦十七尺与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相减馀七尺为勾股较用有弦
有勾股较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乙丙为股丁丙为勾乙丁为勾股较甲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59b 页
丁为弦与勾股较之和故甲丁弦与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0a 页
股较之和内减甲乙弦馀乙丁为勾股
较也若有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和
求勾股弦者则于弦与勾股较之和内
减勾股较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较
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
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二/十八)
法以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与弦与勾
较也若有勾股较与弦与勾股较之和
求勾股弦者则于弦与勾股较之和内
减勾股较馀即弦亦用有弦有勾股较
求勾股法算之
设如有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
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二/十八)
法以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与弦与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0b 页
股较之较十尺相加得十六尺折半得
八尺为勾于勾八尺内减弦与勾股和
之较六尺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
股弦较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戊
乙乙丙皆为勾甲丙为勾股和甲戊为
勾股较甲丁为弦丁丙即弦与勾股和
之较戊丁即弦与勾股较之较故丁丙
弦与勾股和之较与戊丁弦与勾股较
之较相加得戊丙为二勾之共数是以
八尺为勾于勾八尺内减弦与勾股和
之较六尺馀二尺为股弦较用有勾有
股弦较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股戊
乙乙丙皆为勾甲丙为勾股和甲戊为
勾股较甲丁为弦丁丙即弦与勾股和
之较戊丁即弦与勾股较之较故丁丙
弦与勾股和之较与戊丁弦与勾股较
之较相加得戊丙为二勾之共数是以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0b 页
折半得勾也既得勾则于勾内减弦与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1a 页
勾股和之较即股弦较矣
设如有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二/十九)
法以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与弦与勾
股较之和二十四尺相加得三十尺折
半得十五尺为股于股十五尺内减弦
与勾股和之较六尺馀九尺为勾弦较
用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
设如有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
十四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二/十九)
法以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与弦与勾
股较之和二十四尺相加得三十尺折
半得十五尺为股于股十五尺内减弦
与勾股和之较六尺馀九尺为勾弦较
用有股有勾弦较求勾弦法算之如甲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1b 页
乙乙丙皆为股丁乙为勾丁丙为勾股
和甲丁为勾股较丁戊为弦戊丙即弦
与勾股和之较甲戊即弦与勾股较之
和故戊丙弦与勾股和之较与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和相加得甲丙为二股之
共数是以折半得股也既得股则于股
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即勾弦较矣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
四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
和甲丁为勾股较丁戊为弦戊丙即弦
与勾股和之较甲戊即弦与勾股较之
和故戊丙弦与勾股和之较与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和相加得甲丙为二股之
共数是以折半得股也既得股则于股
内减弦与勾股和之较即勾弦较矣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
四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1b 页
法以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弦与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2a 页
股较之和二十四尺馀十六尺折半得
八尺为勾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
勾八尺馀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有勾
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乙丙为股丙丁为勾乙戊为勾股较甲
丁为勾股弦总和甲戊为弦与勾股较
之和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和馀戊丁即二勾之共数
八尺为勾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
勾八尺馀三十二尺为股弦和用有勾
有股弦和求股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乙丙为股丙丁为勾乙戊为勾股较甲
丁为勾股弦总和甲戊为弦与勾股较
之和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和馀戊丁即二勾之共数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2b 页
是以折半得勾也既得勾则于勾股弦
总和内减勾即股弦和矣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
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一)
法以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弦与勾
股较之较十尺馀三十尺折半得十五
尺为股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股
十五尺馀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
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总和内减勾即股弦和矣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较之较十尺
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一)
法以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弦与勾
股较之较十尺馀三十尺折半得十五
尺为股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股
十五尺馀二十五尺为勾弦和用有股
有勾弦和求勾弦法算之如甲乙为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2b 页
乙丙为勾丙丁为股戊乙为勾股较甲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3a 页
丁为勾股弦总和甲戊为弦与勾股较
之较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较馀戊丁即二股之共数
是以折半得股也既得股则于勾股弦
总和内减股即勾弦和矣
设如有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弦与勾股较之
较十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二)
法以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与弦
之较故甲丁勾股弦总和内减甲戊弦
与勾股较之较馀戊丁即二股之共数
是以折半得股也既得股则于勾股弦
总和内减股即勾弦和矣
设如有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弦与勾股较之
较十尺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二)
法以弦与勾股较之和二十四尺与弦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3b 页
与勾股较之较十尺相加得三十四尺
折半得十七尺为弦于弦与勾股较之
和二十四尺内减弦十七尺馀七尺为
勾股较用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法算
之如甲乙乙丙皆为弦乙丁为勾股较
甲丁为弦与勾股较之和丁丙为弦与
勾股较之较故甲丁弦与勾股较之和
与丁丙弦与勾股较之较相加得甲丙
为二弦之共数是以折半得弦也既得
折半得十七尺为弦于弦与勾股较之
和二十四尺内减弦十七尺馀七尺为
勾股较用有弦有勾股较求勾股法算
之如甲乙乙丙皆为弦乙丁为勾股较
甲丁为弦与勾股较之和丁丙为弦与
勾股较之较故甲丁弦与勾股较之和
与丁丙弦与勾股较之较相加得甲丙
为二弦之共数是以折半得弦也既得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3b 页
弦则于弦与勾股较之和内减弦即勾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4a 页
股较矣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
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三)
法以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弦与勾
股和之较六尺馀三十四尺折半得十
七尺为弦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
弦十七尺馀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
弦有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
设如有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弦与勾股和之较六尺
求勾股弦各几何(第三/十三)
法以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弦与勾
股和之较六尺馀三十四尺折半得十
七尺为弦于勾股弦总和四十尺内减
弦十七尺馀二十三尺为勾股和用有
弦有勾股和求勾股法算之如甲乙为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4b 页
勾股和乙丙为弦甲丙为勾股弦总和
甲丁为弦与勾股和之较故甲丙勾股
弦总和内减甲丁弦与勾股和之较馀
丁丙即二弦之共数是以折半得弦也
既得弦则于勾股弦总和内减弦即勾
股和矣
甲丁为弦与勾股和之较故甲丙勾股
弦总和内减甲丁弦与勾股和之较馀
丁丙即二弦之共数是以折半得弦也
既得弦则于勾股弦总和内减弦即勾
股和矣
御制数理精蕴 下编卷十二 第 64b 页
御制数理精蕴下编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