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宋史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自动笺注)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
先天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
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
、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
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於是作為 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姦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
海內悉平文教寖盛,士初試官,皆習律令
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情恕
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
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重於犯法,而致治之盛幾乎三代之懿。
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並進刑政紊矣。
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繫乎其人。
累世猶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遺意蓋未泯焉。
今摭其實,作《刑法志》。
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
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卷並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
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
咸平中增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詔給事中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準律十二門,總十一卷
又為《制令一卷
當時便其簡易
大中祥符間
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條。
又有《農田敕》五卷,與敕兼行
公元1029年
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
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
咸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於民,何為不可
於是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制令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號曰《附令敕》。
天聖七年編敕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
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
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七十有一。
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
頒行,因下詔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眾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哉?
自今有司毋得輒請刪改
未便者,中書樞密院以聞。
」然至慶曆又復刪定,增五百條,別為《總例》一卷
後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
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徒之屬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又配隸之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
凡此,又在編之外者也。
公元1044年
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內外吏兵奉祿無著令,乃命類次祿令
三司驛料名數,著為驛令
又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條前後牴牾
請詔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
七年,書成。
總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曆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
又別為《續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存乎敕之外
熙寧初置局修敕,詔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議更定,擇其可采者賞之
元豐中,始成書二十有六卷復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
留意法令,每有司進擬,多所是正。
嘗謂:「法出於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
」又曰:「禁於已然之謂敕,禁於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
修書要當識此。
於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以下斷獄,十有二門麗刑輕重者,皆為敕。
品官以下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
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高下者,皆為格。
表奏帳籍關牒符檄之類凡五卷有體模楷者,皆為式。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神宗仁厚之德。
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輒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事物之情。
行之幾時,蓋已屢變。
宜取慶曆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刪正,以成一代之典。
右諫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用,乃詔刊定
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復熙寧元豐之制。
自是用法以後衝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後用例
引例破法,非理也。
」乃令各曹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
下詔追復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悉燬之。
徽宗每降御筆手詔變亂舊章
靖康初,羣臣言:「祖宗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則隨條貼說有司易於奉行
蔡京當國,欲快己私請降御筆,出於法令之外前後牴牾,宜令具錄付編修敕令所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刪修成書
」詔從其請,書不果成
公元1104年
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類出人吏省記
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政和敕令對修而用之。
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輕。
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亦復引用
監察御史劉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猶得以為姦,今一切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
十一月,乃詔左右司敕令刊定省記之文頒之。
時在通用敕內,有已嘗衝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詔刪削
十年右僕射秦檜上之。
然自專政,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者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並立
吏部尚書周麟之言:「非天子議禮,不制度,不考文
」乃詔削去之。
公元1170年
至乾道時臣僚言:「紹興以來,續降指揮無慮數千,牴牾難以考據
」詔大理寺官詳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以所隸事分送六部長貳參詳
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書,號《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頒之。
當是時,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 皆泥而不行甚至隱例以壞法,賄賂既行,乃為具例。
公元1177年
淳熙初詔除刑部許用乾道刑名斷例司勳許用獲盜推賞例,?乾道經置條例指揮,其餘並不得引例
既而臣僚乾道新書,尚多牴牾,詔戶部尚書蔡洸詳定之,凡刪改九百餘條,號《淳熙敕令格式》。
帝復以其書散漫用法之際,官不暇徧閱,吏因得以容姦,令敕令所分門編類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
四年七月,頒之。
淳熙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於人情者。
刑部詳定,迄光宗之世未成。
慶元四年右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卷,號《慶元敕令格式》。
公元1242年
理宗寶慶初敕令所言:「自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揮非一事,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用續降參酌者;或舊法元無,而後因事立為成法者;或已有舊法,而續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
條目滋繁無所遵守,乞攷定之。
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書,名《淳祐敕令格式》。
十一年,又取慶元法與淳祐新書刪潤
其間修改者百四十條,創入者四百條,增入者五十條,刪去者十七條,為四百三十卷
度宗以後,遵而行之,無所更定矣。
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前後時有增損不可勝紀云。
公元958年
五季衰亂禁罔煩密
宋興,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
法吏寖用儒臣,務存仁恕,凡用法不悖宜于者著之。
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
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
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不過二寸,厚及小頭不得九分
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
公元962年
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
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
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
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司法掾參斷之。
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
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
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公元846年
唐建中令,竊盜滿三匹者死。
武宗時竊盜贓滿千錢者死。
宣宗立,乃罷之。
漢乾祐以來用法益峻,民盜一錢抵極法。
周初,深懲其失,復遵建中之制。
帝猶以其太重,嘗增為錢三千,陌以八十為限
既而詔曰:「禁民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矜
竊盜之生,本非巨 。
近朝立制,重於律文,非愛人之旨也。
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
舊法強盜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
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贓論。
令諸州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掠治
其當訊者,先具白長吏,得判乃訊之。
凡有司擅掠囚者,論為私罪
天下甫定,刑典弛廢,吏不明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金州防御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島自是人知奉法矣。
公元969年
開寶二年五月,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繫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獄掾五日檢視洒掃獄戶洗滌杻械
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醫藥輕繫即時決遣,毋淹滯
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
帝每親錄囚徒,專事欽恤
御史大理官屬,尤嚴選擇
嘗謂侍御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于定國治獄天下無民,此所望於卿也。
賜金紫以勉之
八年廣州言:「前詔竊盜至死奏裁嶺南遐遠覆奏稽滯,請不俟報。
」帝覽奏,惻然曰:「海隅習俗,貪獷穿窬,固其常也。
」因詔:「嶺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十貫以上乃死。
太宗在御,常躬聽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
太平興國六年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姦,逮捕證佐,滋蔓踰年而獄未具。
自今長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
復制聽獄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決者,毋過三日。
後又定令:「決獄違限,準官書稽程律論,踰四十日則奏裁
事須證逮致稽緩者,所在以其事聞。
」然州縣禁繫往往猶以根窮為名,追擾輒至破家
江西轉運副使張齊賢言,令外縣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
州獄別置曆,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疏理月具奏上
刑部閱其禁多者,命官即往決遣,滯則降黜之官吏。
兩浙運司亦言:「部內州繫囚滿獄長吏輒隱落,妄言獄空,蓋懼朝廷詰其淹滯
」乃詔:「妄奏獄空及隱落囚數,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
公元984年
先是,諸州流罪人皆錮送闕下所在寅緣細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恆六七。
張齊賢又請:「凡罪人,擇清強慮問
若顯負沈屈,致罷官吏。
且令只遣正身家屬俟旨,其干繫者免錮送
」迺詔:「諸犯徒、流罪,並配所牢城,勿復轉闕下
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繫禁日數以聞,俾刑部專意糾舉
帝閱諸州所奏獄狀,有繫三百人者。
迺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邸店養疾者,咸準禁數,件析以聞。
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司駁奏之。
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
無它親,獨有父,有司因繫之。
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繫輦轂之下,尚或如此
下至安得無枉濫乎?
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
即日殿中侍御史李範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
吏之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
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
帝嘗謂宰相曰:「御史臺閤門之前,四方綱準之地。
頗聞臺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
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 濫,豈可得也
」乃詔御史決獄躬親毋得專任胥吏
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奏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千里外,禁繫淹久,甚可憐也。
卿等詳酌非人命所係,即量罪區分,勿須再鞫。
」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復付所司
羣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已,復騎置下之州。
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並同違制之坐。
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公元985年
二年,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
如舊制。
八月,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
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滯耳。
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
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
」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
古人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
況能惠養黎庶申理滯,豈不感召和氣乎?
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
或云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
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
自是祁寒盛暑雨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
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姦人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
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
禮曰:『 刑 人于市,與眾棄之。
』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用刑之所。
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
御前不行決罰之刑 ,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
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
」帝覽疏甚悅,降詔褒答然不能從也。
公元986年
三年,始用儒士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眾官共視,申長吏得判乃訊囚
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條章,以責其明慎
」始定制: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贖銅十斤長吏停任
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
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
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
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
」咸賜以裝錢
還,必召問推事狀,著為定令
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
又所駁天下案牘者,亦令詳覆乃奏。
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
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斷定覆詞
今宜令大理斷案牘,寺官印署詳覆
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
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劾奏佐史小吏便宜按劾從事
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
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
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
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
重慎之至也。
大理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
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三年,詔御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
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
」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刑罰清省矣。
既而路提點刑獄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公元996年
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
迺詔死事可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內詳格律者令決之,須奏者乃奏。
公元1001年
真宗寬慈,尤慎刑辟。
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
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
審刑院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
審刑院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
咸平四年,從黃州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責保于外。
景德元年,詔:「諸道州斷獄,內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者,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
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
先是,帝出筆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
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即召災沴
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
」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執守者。
」親選太常博士陳綱李及,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長春殿遣之。
內出御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
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知審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
」從之。
御史臺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咼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
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凌遲,用戒凶惡」。
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凌遲
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極法也。
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 ,祖宗未嘗用。
公元1007年
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
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
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
十二月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
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
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天下大辟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
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無致他故
可憫者,奏聽敕裁。
依法者,盡冬月乃斷。
在京大辟人,既當春孟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
伏望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聖澤無窮
愚民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
用刑順於陰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豐實水旱不作矣。
」帝覽奏曰:「此誠嘉事
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姦矣。
天禧四年乃詔:「天下十惡劫殺謀殺故殺鬥殺放火強劫、正枉法贓、偽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之。
餘犯至死者,十二月春夏未得區遣,禁錮奏裁。」
公元630年
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於用刑尤慎。
即位之初,詔內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毋枉濫淹滯
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姓名,曰:「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
」舉者皆罰金
獄疑者讞,所從久矣
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所以聽察、防繆濫也。
奏讞之法廢。
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不盡心,豈無枉濫
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
」遂命檢討革,而有司終慮淹繫,不果行
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
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
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
京師大辟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
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
議者必曰待報淹延
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以害、唐之治也
」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
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
天聖四年,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
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
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
有司毋得舉駁
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
吏始無所牽制請讞多得減死矣。
公元1028年
先是,天下旬奏獄狀,雖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繫獄,乃不以聞。
六年集賢校理聶冠卿請罷覆杖、笞,而徒以上雖不繫獄,皆附奏
詔從其說。
自定折杖之制,杖之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準官吏得以任情
至是,有司以為言,詔毋過十五兩。
公元1030年
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滯,置糾察司,而御史臺獄亦移報之。
八年御史以為非體,遂詔勿報。
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
殿中丞大成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
意欲寬之,詔死者上請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數,而詳覆官纔一人
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
法直官詳覆分詳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
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
審刑院詳議又各減半
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
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並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坐之。
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運言:「斷獄有期日,而炎暍之時,繫囚淹久,請自四月六月期日之半,兩川、廣南、福建湖南急按奏。
其後猶以斷獄淹滯,又詔月上斷獄數,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參考。
是歲,改強盜法。
不持杖,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
持杖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
不持得財為錢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隸千里牢城
能告?盜劫殺人第賞之,及十人者予錢十萬。
既而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於強盜請減之。
」遂詔至十千始刺為兵,而京城持杖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
自是盜法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寬矣。
公元1045年
慶曆五年,詔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公元1060年
承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甚眾,而有司未嘗上其數。
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二千餘。
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窮莫急於盜賊
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
願詔刑部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
」從之。
凡在京班直諸軍請糧,斗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
倉吏自以在官無祿,恣為侵漁
神宗非所愛養將士之意,於是三司始立諸倉丐取法。
中書請主典役人歲增祿至一萬八千九百餘緡。
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加一等;千錢流二千里,每千錢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行貨及過致者,減首罪二等
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自首則除其罪。
更定約束十條行之。
其後內則政府,外則監司,多倣此法。
內外歲增吏祿至百餘萬緡,皆取諸坊場,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錢
久之議臣欲稍緩倉法,編敕所修立捕獲倉法給賞條,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問減半給之。
中書請依所定,詔仍舊給全賞,雖按問,亦全給。
呂嘉問嘗請,行貨宜止以不應為坐之,刑部始減其罪。
及哲宗初,嘗罷重祿法,而紹聖復仍舊
公元1071年
熙寧四年,立盜賊重法
凡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災傷減等者,配遠惡地。
罪當徙、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有差
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
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餘皆配遠惡地,籍其家貲之半為賞。
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
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州。
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論。
知縣捕盜官皆用舉者,或武臣為尉。
盜發十人以上限內捕半不獲,劾罪取旨。
若復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或?行州縣之內,劫掠江海船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論。
重法地,嘉祐中,始於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
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令。
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寖益廣矣。
元豐敕,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凶惡者,方論以重法
聖後,有犯即坐,不計人數
復立妻孥編管法。
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
先是曾布建言:「盜情有重輕,贓有多少
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
是盜之生死,係於主之貧富也。
至於傷人情狀亦殊。
手足毆人,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
朝廷雖許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
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傷人情狀不至切害者,皆從罪止之法。
用兵湯火情狀酷毒,乃汙辱良家,或入州縣鎮砦行劫,若驅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 ,則輕重不失其當矣。
」及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
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廣。
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
惟是強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姦宄而惠良民也。
近朝廷改法,詔以強盜計贓應絞者,並增一倍;贓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
法行之後,民受其弊。
被害之家,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不為擒捕,恐怨仇報復
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
養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復行舊法
罷相翰林學士徐勣復言不便,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
先是,諸路經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
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獨許成都四路
王安石不可,而中書樞密院立法許之。
其後謝景初奏:「成都以便宜誅釋,多不當
於是中書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邊防機速,許特斷。
成都,又請立法御史劉孝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事安石寢其奏。
公元1073年
武臣犯贓,經赦敘復後,更立年考升遷
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
」故命改法。
熙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定議上之,大概文臣敘法而少增損爾。
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奏劾聽旨。
毋得捕繫、罷其職奉。」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川峽絹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贓,兩鐵錢得比銅錢之一。
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贓二匹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
」令法寺定以一錢半當銅錢之一。
公元1087年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大事,十緡以上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
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
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
臺察刑部舉劾約法狀並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
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
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
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
臺察刑部並三十日。
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
公元1090年
五年詔命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
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中書武臣軍士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
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並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中書省取旨。
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
今復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並歸三省
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
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
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凡人一等
謀殺盜詐,有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
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情重奏裁
命士死於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轄將校節級與首率眾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不免。」
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理重害而拒隱,方許枷訊。
邇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枷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
申明條令,以稱欽恤之意。
」又詔;「宗子犯罪庭訓示辱。
比有去衣受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懷。
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以違御筆論。
」又曰:「其情理重害,別被處分
若罪至徒、流,方許制勘,餘止以眾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輒加捶考
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
中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
為命官立文。
其後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幸免重罪
」詔改政和掌典解役去官法。
左道亂法妖言惑眾先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
傳習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于法,訶察甚嚴。
姦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
間有為之,隨輒報敗,其事不足紀也。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