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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 (自动笺注)
食貨下八○商稅市易均輸市舶
商稅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
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
然無定制,其名物隨地宜而不一焉。
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
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生藥民間織縑帛,非鬻於市者皆勿算。
稅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版,置官屋壁,俾其遵守
應算物貨而輒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
販鬻不由官路者罪之。
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
公元1013年
唐室藩鎮便宜從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諸國益務掊聚財貨自贍,故征算尤繁。
宋興,所下之國,必詔蠲省,屢敕官吏毋事煩苛、規羨餘徼恩寵。
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諸路州軍農器之稅。
公元962年
諸州津渡舊皆有算,或水涸改置橋梁有司責主者備償。
建隆初詔除滄、德、棣、淄、、鄆幹渡三十九處算錢,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
自是,有類此多因恩宥蠲除
其餘橘園魚池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諸舊制前後屢詔廢省
河州縣民船載亦輸算,三年,始罷。
公元978年
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
至道元年詔:「江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算行旅
州縣加嚴禁,所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並免,不係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
至道中歲入稅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
公元1040年
天聖以來國用浸廣,有請算緡錢以助經費者。
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有無,何可算也?
一日內出蜀羅一端,為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詔天下稅務,毋輒汙壞人物帛。
康定元年西邊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
既而下詔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流而渡河者亦為之免算。
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舊法,然須物皆見在乃聽,以防誣罔
至於歲課贏縮,屢詔有司裁定前後以詔蠲放者,不可勝數
皇祐中歲課緡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
嘉祐以後,弛茶禁,所曆州縣收算錢。
至治平中歲課增六十餘萬,而稅錢居四十九萬八千六百。
公元1053年
熙寧以來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輸官者,勿稅;河北流民復業者所過免算。
後以歲稔,慮逸稅課復舊
五年,以在京商稅院提舉市易務
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
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令隨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歲旱,復有是命。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
二年熙河路製置邊防財用李憲擅榷本路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
導洛通汴司請置堆垛場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稍輸船算
明年,詔:近京以通津水門順成倉為場。
導洛司船而載商稅入汴者,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
日用物非販易,若廢箔、柴草竹木之類勿禁。
瓊管奏:「海南收稅,較船之丈尺,謂之『格納』。
其法分三等,有所較無幾,而輸錢多寡十倍
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帛,直或至萬餘緡;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類,直才百一,而概收以丈尺
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遂乏牛米
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鬻於部內,否則糾告,以船貨給賞
」詔如所奏。
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言:「商人正稅七萬六千餘緡,倍稅十五萬二千餘緡。
」詔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以上五年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戶部請令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緡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三年,又以天聖歲課為額,蓋戶部五年並增之法,立額既重,歲課不登,故言者論而更之。
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產稅場
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運司以為元祐六年官鹽額增三萬餘緡,遂行之諸路。
公元1093年
八年,權蠲商人載米入京糶賣力勝之稅。
先是熙寧六年,蘇、湖歲稔,穀價比淮南十五,而商船力勝不至,嘗命權蠲。
惠止一方,未為定法
汴泗垛場法行,穀船毋得增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
至是,蘇軾言:「法不稅五穀,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行天聖免稅之制。
既而尚書省亦言在京穀貴,欲平其直,復權蠲之。
徽宗宣和中,以州縣災傷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復如舊;惟兩浙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復徵
公元1085年
哲宗即位,罷導洛物貨場。
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復其事,令泗州京師洛口各置垛場,並請復麵市牛羊圈。
詔下尚書省久之遂寢。
至是,提舉汴河堤岸王憲復言之,且請假明州運船給用
太府少卿鄭僅詳度
明年,竟詔勿行。
五年,令戶部天下稅務五年所收之數,酌多寡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年一易;其增名額及多稅者,並論以違制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凡典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百日,免倍稅。
二年,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穀菽、雞魚、蔬果柴炭瓷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觀庫給償。
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家商販,令關津搜閱,如元豐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
初,元品官供家服用免稅
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驢、騾已不入服用例,而比年臣僚營私牟利者眾,宮觀寺院多有專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賈販故有是詔。
漕臣劉既濟應奉物,兩浙淮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三年,詔罷之。
凡以蠶織農具耕牛兩浙江東者,給文憑蠲稅一年
四年,令諸路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奉司。
七年,以歲歉之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內油、炭、麵、布、絮稅並力勝錢並權免。
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 本路牛價貴,田多荒萊,請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年如舊
」從之。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詔:「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
臣僚上言:「祖宗舊制政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並以五年增虧數較之,並增者取中數,並虧者取最高數,以為新額,故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
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益無損,致物價騰踴官課愈負。
請令諸路提刑下諸郡,準舊法厘正立額。
」詔依所奏。
公元1127年
高宗建炎元年詔,販貨上京免稅
明年又詔,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兩淮復業者亦免路稅。
紹興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
當時都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於江灣浦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並收稅;而寬弛之令亦錯見焉,如諸路增置稅場山間迂僻之縣鎮,經理未定州郡,悉罷而免之。
又以稅網太密,減並者一百三十四,罷者九,免過稅者五,至於牛、米、薪、麵民間日用者並罷。
公元1180年
孝宗繼誌,凡高宗省罷未盡者,悉推行之;又以臨安府物價未平,免淳熙七年一半
光、寧以降,亦屢與放免商稅,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
凡遇火,放免竹木之稅亦然
光、寧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
當是時,雖寬大之旨屢頒,關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
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欄收檢
虛市有稅,空舟有稅,以食米酒米,以衣服布帛,皆有稅。
士夫李則搜囊發篋,目以興販
甚者貧民貿易瑣細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
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欄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歸矣
聞者谘嗟,指為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相劘,不啻仇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
市易之設,本漢平準,將以製物低昂而均通之。
其弊也,以官府賈區公取牙儈之利,而民不勝其煩矣。
公元1070年
熙寧三年保平軍節度推官王韶倡為緣邊市易之說,丐假官錢為本。
秦鳳路經略司以川交子物貨給之,因命為本路帥司幹當兼領市易事。
時欲移司於古渭城李若愚等以為多聚貨以啟戎心,又妨秦州小馬大馬貿易不可
文彥博曾公亮馮京皆韙之,韓絳以去秦州為非,唯王安石曰:「古渭置市易利害,臣雖不敢斷然如若愚奏,必無可慮。
七月,詔轉運司詳度,復問陳升之
升之謂古渭極邊,恐啟群羌窺覬心。
安石乃言:「今蕃戶富者,往往緡錢二二十萬,彼尚不畏劫奪,豈朝廷威靈乃至衰弱如此
今欲連生羌,則形勢欲張,應接欲近。
古渭邊砦便於應接商旅並集,居者愈多,因建為軍增兵馬,擇人守之,則形勢張矣。
且蕃部得與官市邊民無復逋負足以懷來其心,因收其贏以助軍更辟荒土異日可以聚兵
」時王安石為政汲汲焉以財利兵革為先,其市易之說,已見於熙寧二年建議立均輸平準法之時,故王韶迎合其意,而安石力主之,雖以李若愚、陳升之韓絳諸人之議,而卒不可回。
五年,遂詔出內帑錢帛,置市易務京師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
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財既偏聚,國用亦屈。
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
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餘息,以給公上
於是書奏市易務官。
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
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息十一,及歲倍之。
諸司配率,並仰給焉。
呂嘉問提舉,賜內庫錢百萬緡、京東路錢八十七萬緡為本。
三司立市易條,有「兼並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本務覺察三司按治」之文,帝削去之。
公元1072年
七月,以榷貨務為市西務下界市易務為東務上界,以在京商稅院雜買務雜賣場隸焉。
賜錢帛五十萬,於鎮洮軍置司
市易苛細道路怨謗籍籍
上以諭安石,請宣示事實,帝以鬻冰、市梳樸等數事語之,安石辯解
後帝復言:「市易鬻果太煩碎,罷之如何?
安石謂:「立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煩碎廢也。
自是諸州上供藨席黃蘆之類六十色,悉令計直,從民願鬻者市之以給用
公元1073年
六年,詔在京市幹當公事孫迪同兩浙淮東轉運司,議置杭州市易務利病以聞。
其後市易上界所償內帑錢二十萬緡假之為本。
又賜夔州路轉運司僧牒五百,置市易黔州選本在任已替官監之,仍以知州通判提舉
在京市易務開封府司錄詳度諸行利病於是詳定所請:「約諸行利入薄厚,輸免行錢祿吏,蠲其供官之物。
禁中所須,並下雜賣場雜買務
市司物價低昂,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悉於是乎取決
」從之。
提舉在京市易務都提舉市易司,諸州市易務皆隸焉。
又詔三司幹當公事李杞等同詳度成都市易務
公元1074年
七年,帝與輔臣論及成都市易事。
馮京曰:「曩因榷市物,致王小波之亂,今頗以市易為言
安石曰:「彼以饑民眾,官不之恤,相聚為盜耳。
」帝問:「李杞行邪?
安石曰:「未也。
然保市易不能致亂
」帝猶慮蜀人駭擾安石謂:「已遣使乃遽罷,豈不四方笑?
」乃已。
其後竟罷詳度
三月,詔權三司使曾布翰林學士呂惠卿究詰市易事。
先是,帝出手詔付,謂市易司市物,頗害小民之業,眾言喧嘩
乃引監市易務魏繼宗之言,以為呂嘉問多取息以幹賞商旅所有者盡收,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贏餘,是挾官府兼並也。
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
乃更令惠卿究詰之。
尋復以手劄賜布,令求對,上行人所訴,並疏惠卿奸欺狀,且言:「臣自立以來,每聞德音未嘗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為虐,凜凜間架除陌之事矣。
嘉問奏:『近遣官湖南陝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
』臣以謂如此政事,書之簡牘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曆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
四月復陳薛向不當,帝惻然谘嗟;及言三司決責商人多濫時帝猶必欲按治
安石主用惠卿不可去,蓋謀變其事也。
帝疑焉,故仍以屬
既而中書奏事已,帝論及市易,且曰:「朝廷設此,本欲為平準之法以便民,今正爾相反,使中下之民失業若此宜修補其法。
」令元詳定呂嘉問吳安持韓維孫永行人輸錢行利病。
參知政事馮京曰:「開封祥符縣給民錢,有出息抵當銀絹米麥緩急喪葬之目七八種。
其初給錢往往願請,積數既多,實艱輸送
」帝曰:「如此,吾民安泰然也?
時布惠卿方究市易事,率數一對
帝初是言,已而惠卿之請,拘魏繼宗開封府
既而布與惠卿東府再詰行人,所訴狀如前不變
安石懇求去位,引惠卿執政
提舉楚州市易蔣之奇奏:「監務王景彰榷市商人物非法,及虛作中糴入,立詭名糴之,白輸息錢,謂之『幹息』;又抑賈販毋得至他郡,多為留難
」帝謂輔臣曰:「景彰違法害人,宜即治其罪。
」時呂惠卿參朝政,而究詰市易未竟,詔促之,惠卿請令中書悉取桉牘異同以奏。
後二日,對延和殿,條祈先後所陳,並較治平熙寧出入錢物數以聞。
帝方慮歲費浸廣,令中書
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軍器監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財賦數,與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入月不覺,皆從公有差
未幾褫職,與嘉問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
初,市易之建,實預之。
後揣上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公元1075年
三司使章惇請假內藏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幹局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糴買。
詔假二百萬緡。
八年,復呂嘉問提舉市易
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定、真州並置市易司
惠州民監錢十萬緡給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緡給鄆州市易
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易司
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
嘉問安持推恩有差
自後二年一較。
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用金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厘,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欲以物貨兼給者聽。
市易司遣官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緡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
公元1079年
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秦州
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之數。
田宅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
公元1080年
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貸錢物貨如故
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
」詔中書立法以聞。
於是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復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諸路毋過四之一。
」詔如所奏。
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緡、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
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於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所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公元1082年
五年,詔外內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並除之。
先是王安禮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於庭。
安禮執政,言於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
願詔蠲之。
」 帝曰:「群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
安禮退,批詔加「內外」字。
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外內字公欲增詔邪?
安禮曰:「亦不止內字
」卒加之。
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窯博易務。
公元1083年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
七年,改市易下界榷貨務
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
詔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抵當
蓋自五年賈青平準物價金銀之類,行抵當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緡,餘路五萬緡。
至是,復有是詔。
若無抵當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
八年,罷諸鎮市易抵當
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並罷。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內外監督市易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並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
紹聖四年三省熙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
戶部太府寺詳度,復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改市易務平準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
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並遣官市物搔動於外,近官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
」詔罷平準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戶部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
二年,以平準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
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
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千緡以上置官監,五百緡以上場務兼領,餘並罷。
先是,嘗詔府界戶縣及路在衝要市易抵當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衝要,並諸鎮官監商販所會,並如元豐監當官兼領
至是,戶部詳度以聞,遂行其議。
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行戶供應見任買賣依時直,違者以盜論。
四年兩浙轉運司婺州御爐炭,須胡桃紋、鵓鳩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
上曰:「隆冬附火,取溫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
」命罷之,諸類此者並禁止焉。
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
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
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
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
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
是後凡赦皆然
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於鄉村故也。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
臨安府及屬交易保錢減十之五。
七年,諸路州縣交易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公元1209年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
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於台。
公元1239年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
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
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斗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
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
商旅不行衣食路絕
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
」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公元1069年
熙寧二年製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相知盈虛相補
路上供,歲有常數
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不敢不足
遠方倍蓰之輸,中都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製置、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有無移用之。
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
」詔本司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均輸平準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
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
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神宗使自擇之。
於是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六路當上供數、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歲何,皆預降有司
從之。
八月侍御史劉琦侍御史裏行錢顗等言:「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商賈之利。
皆坐貶。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
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
孝昭既立學者爭排其說,霍光順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
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於漢。
何者
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由,唯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
亦坐去官
於是知諫院範純仁言:「憸巧刻薄不可為發運使
人主當務農桑節用不當言利。
自後,罷純仁諫職,而諫官李常復論均輸不便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不明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
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
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
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
此錢一出,恐不可復。
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帝方惑於安石之說,言皆不行
乃以天章閣待制,遣太常少卿羅拯為使,手詔曰:「政事之先,理財為急。
朕托卿以東南賦入,皆得消息盈虛翕張斂散之。
而卿忠誠內固,能倡舉職業,導揚朕意,底於成績,朕甚嘉之
覽奏慮流言致惑,朕心匪石,豈易轉也?
卿其濟之以強,終之以不倦,以稱朕意。
」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市舶法自漢初與南越通關市,而互市制行焉。
後漢通交易於烏桓、北單于鮮卑北魏互市於南陲,隋、唐通貿易西北
開元定令,載其條目後唐亦然
高麗回鶻黑水諸國,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
公元964年
宋初,循周制,與江南通市
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於建安漢陽、蘄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內外群臣輒遣人往江、浙販易者,沒入其貨。
緣江百姓煎鹽亭戶,恣其樵漁,所造屨席之類,榷署給券,聽渡江販易
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揚州
南平榷署雖存,止掌茶貨
四年,置市舶司廣州,後又於明州置司
大食古邏闍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齋諸蕃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镔鐵、鼊皮、玳瑁瑪瑙車渠水精、蕃布、烏樠蘇木等物。
太宗時,置榷署京師,詔諸蕃香藥寶貨廣州交阯兩浙泉州,非出官庫者,無得相貿易。
其後乃詔:「自今珠貝玳瑁犀象镔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餘,聽市於民。」
公元1175年
雍熙中,遣內侍八人齎敕書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諸蕃
商人出海外蕃販易者,令並詣兩浙市舶司請給官券,違者沒入寶貨
淳熙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止市其半。
大抵海船至,十先征其一,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餘萬斤、條、株、顆。
太平興國初,私與蕃國貿易者,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十五貫以上黥麵海島,過此送闕下
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貫以上一年,稍加至二十貫以上黥麵配本州為役兵
天聖以來象犀珠玉香藥寶貨充刃府庫,嘗斥其餘以易金帛、芻粟縣官用度有助焉。
官市貨數,視淳化則微有所損。
皇祐中,總歲入象犀珠玉香藥之類,其數五十三萬有餘。
至治平中,又增十萬。
公元1072年
熙寧五年,詔發運使薛向曰:「東南之利,舶商居其一。
言者置司泉州,其創法講求之。
七年,令舶船遇風至諸州界,亟報所隸,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泉、福瀕海舟船未經賦買者,仍赴司勘驗
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或以為市易司擾之,故海商不至,令提舉司究詰以聞。
既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詔提舉司劾之。
九年集賢殿修撰程師孟請罷明州市舶,諸舶皆隸廣州一司
師孟三司詳議之。
是年,杭、明、廣三司市舶,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隻、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隻、粒。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賈人高麗,資及五千緡者,明州籍其名,歲責保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販法。
先是,禁人私販然不能絕;至是,復通中國,故明立是法。
公元1080年
三年中書言,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宜選官推行
廣東轉運使孫迥廣西陳倩兩浙副使周直孺福建判官王子京,罷廣東帥臣兼領
五年廣西漕臣吳潛言:「化州瓊島對境,而發船請引廣州舶司,約五千里。
乞令廣西瀕海郡縣土著商人米穀牛酒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免至廣州請引
」詔孫迥詳度行之。
公元1083年
密州範鍔言:「板橋瀕海,東則二廣福建、淮、浙,西則京東河北河東三路商賈所聚海舶之利顓於富家大姓
宜即本州市舶司板橋鎮抽解務。
六年,詔都轉運使吳居厚條析以聞。
公元1088年
元祐三年復言:「廣南、福建、淮、浙賈人航海販物至京東河北河東等路,運載錢帛絲綿貿易,而象犀乳香珍異之物,雖嘗禁榷未免欺隱
板橋市法行,則海外諸物積於府庫者,必倍於、明二州
使商舶通行,無冒禁罹刑之患,而上供之物,免道路風水之虞。
」乃置密州板橋市舶司
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泉州
賈人海道外蕃,令以物貨名數並所詣之地,報所在召保毋得帶兵器或可造兵器及違禁之物,官給以券。
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新羅、登萊州境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復置杭、明市舶司官吏如舊額。
三年,令蕃商欲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毋雜禁物奸人
初,廣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國商亦丐通入他州京東販易故有是詔。
海舶欲至福建兩浙販易者,廣南舶司給防船兵仗,如詣諸國法
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取息毋過二分
政和三年,詔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藥禁物
公元1119年
宣和元年秀州開修青龍江浦舶船輻輳,請復置監官
先是政和中,置務設官華亭縣,後江浦湮塞蕃舶鮮至,止令縣官兼掌
至是,復設官專領焉。
四年蕃國進奉物,如元豐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發至京師,違者論罪
公元977年
契丹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
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滄州各置榷務,輦香藥犀象交易
後有范陽之師,罷不與通。
雍熙三年,禁河北商民與之貿易
時累興師千里饋糧居民疲乏太宗頗有厭兵之意。
端拱元年,詔曰:「朕受命上穹,居尊中土,惟思禁暴,豈欲窮兵
至於幽薊之民,皆吾赤子,宜許邊疆互相市易
自今緣邊戍兵不得輒恣侵略
未幾復禁,違者抵死北界商旅輒入內地販易所在捕斬之。
淳化二年,令雄、霸州靜戎軍代州雁門砦置榷署如舊制,所鬻物增蘇木尋復罷。
公元1002年
咸平五年契丹求復置署,朝議以其翻覆不許
雄州何承矩繼請,乃聽置於雄州六年,罷。
景德初,復通好,請商賈新城貿易
北商齎物貨至境上則許之。
二年,令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北商趨他路者,勿與為市
都官員外郎孔揆乘傳詣三榷場,與轉運使劉綜所在長吏互市物價,稍優其直予之。
又於廣信軍置場,皆廷臣專掌通判兼領焉。
三年,詔民以書籍沿邊榷場博易者,非《九經書疏悉禁之。
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繒帛漆器粳糯,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餘萬。
天聖中,知雄州張昭遠歲會入中金錢仁宗曰:「先朝互市以通有無,非以計利。
不許
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絕
公元1075年
熙寧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總二十萬緡,於榷場貿易明年終償之。
詔許。
九年,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賞法。
河北榷場,自治平四年,其貨物專掌三司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計之。
至是,以私販者眾,故有是命。
未幾,又禁私市硫黃焰硝及以盧甘石他界者,河東亦如之。
元豐元年,復申賣書北界告捕之法。
公元1007年
西夏景德四年,於保安軍榷場,以繒帛羅綺駝馬牛羊、玉、氈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原羚角、碙砂柴胡蓯蓉紅花翎毛,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入貢至京者縱其為市
公元1046年
天聖中陝西榷場二、並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
及元昊反,即詔陝西河東絕其互市,廢保安軍榷場;後又禁陝西並邊兵官與屬交易
久之,元昊請臣,數遣使求復互市
慶曆六年,復為置場保安鎮戎二軍
繼言驅馬羊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軍榷場順寧砦。
既而蕃商卒無至者。
嘉祐初西人侵耕屈野河地,知并州龐籍謂:「非絕其互市,則內侵不已
且聞出兀臧訛龐之謀,若互市不通,其國必歸罪訛龐,年歲間,然後可與計議
」從之。
初,第禁陝西四路私與西人貿易未幾,乃悉絕之。
公元1067年
治平四年河東經略司言,西界通和市。
夏人慶州大順城,詔罷歲賜嚴禁邊民無得相貿易。
至是,上章謝罪,乃復許之。
後二年,令涇原熟戶河東陝西邊民勿與通市
二年,因回使議立和市,而私販不能止,遂申詔諸路禁絕
既而河東轉運司請罷吳堡,於寧星和市如舊
麟州復奏夏人之請,乃令鬻銅、錫以市馬,而纖縞急須之物皆禁。
西北歲入馬,事具《兵志》。
公元1070年
楚、南粵之地,與蠻獠溪峒相接者,以及西州沿邊羌戎,皆聽與民通市
熙寧三年王韶市易司秦鳳路古渭砦六年增置市易蘭州
自後於熙、湟、、延等州,又各置折博務。
湖北路及沅、錦、黔江口,之黎、雅州皆置博易場。
重和元年燕瑛言交人服順久,毋令阻其貿易
初,廣西曾布請即廉州各創驛,令交人就驛博買
至是,即用廣西轉運副使,同王蕃計畫焉。
公元1130年
建炎四年三月宣撫使張浚奏,大食國遣人珠玉寶貝
上曰:「大觀宣和間川茶不以博馬,惟市珠玉,故武備不修,遂致危弱如此
今復捐數十萬緡易無用之物,曷若惜財以養戰士乎?
」諭張浚勿受,量賜予以答之。
六月,罷宜州歲市朱砂二萬兩。
公元1133年
紹興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入貢
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進貢
四年,詔川、陝即永興軍威茂州博易場;移廣西馬司邕管,歲捐金帛,倍酬其直。
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吏得因緣為奸。
六年大理國獻象及馬五百匹,詔償其馬直,卻象勿受,而賜書勞遣之。
十二年盱眙軍榷場官監,與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陝西榷場亦如之。
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
二十六年,罷廉州貢珠,散蜑丁
珠池之在廉州凡十餘,按交阯水深百尺,而大珠生焉。
蜑往采之,多為交人所取,又為大魚所害。
至是,罷之。
二十九年,存盱眙軍榷場,餘並罷。
公元1165年
乾道元年襄陽鄧城鎮壽春花靨鎮、光州光山縣中渡市皆置榷場,以守臣措置通判提轄
五年,省提轄官
淳熙二年臣僚言:溪峒緣邊州縣博易場,官主之。
七年塞外諸戎珠玉黎州官常邀市之。
臣僚言其黷貨啟釁,非便,止合聽商賈百姓收買
詔從之。
公元1127年
建炎元年,詔:「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自今博買篤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皆置於法;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
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
次者曰牛頭,比獨檣得三之一。
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遞得三之一。
公元1164年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寧初,立市舶通物貨。
舊法抽解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
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而價減。
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
舶戶懼抽買數多,止買粗色雜貨
象齒珠犀比他貨至,乞十分抽一,更不博買。」
公元1166年
乾道二年,罷兩浙路提舉,以守倅知縣監官共事轉運司提督之。
三年,詔廣南、兩浙市舶司所發舟還,因風水不便船破檣壞者,即不得抽解
七年,詔見任官以錢附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抽解和買違法抑買者,許蕃商越訴,計贓罪之。
公元1171年
舊法,細色綱龍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類,為粗色,每綱一萬斤。
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支腳贍家錢一百餘緡。
大觀以後張大其數,象犀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日一綱分為三十二綱,多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
至於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粗色香藥物貨,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破水腳錢一千六百六十二有奇
淳熙二年戶部言:「福建廣南市舶司粗細物貨,並以五萬斤為一全綱。」
南渡,三路舶司歲入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尤甚
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貿遷黠吏受賕縱釋,其弊卒不可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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