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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 (自动笺注)
食貨下五○鹽下茶上
其在福建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
天聖以來,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百八石。
公元1077年
熙寧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州郡
恩既平,御史中丞鄧閏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亙千里無賴奸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
恩平,遂不為備,安知無躡恩之跡而起者?
」乃詔福建路蹇周輔利害
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州興化軍鹽價賤,故盜多販賣鹽貴之地。
異時建州嘗計民產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錢或不得鹽
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戶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厚利
又稍興復舊倉,選吏增兵
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鄰州;己編管復犯者,杖、配犯處本城。
」皆行之,歲增賣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預焉。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提舉鹽事賈青自諸州改法酌三年中數立額。
又請捕盜官私鹽多者,論賞不限常法
三年青上所部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羨
詔曰:「周輔承命創法,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
」時周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已次被賞者凡二十人
公元1085年
哲宗即位御史中丞黃履福建多以鹽抑民,詔:「去歲先帝已立分遣御史郎官察舉監司之法,福建御史黃降江西御史陳次升按之。
」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察舉周輔所立鹽法
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產錢一當餘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餘隨均定,鹽額當五倍,而實減半焉。
王子京立產鹽法,失於詳究,遂概以額增,多寡之間,遼遠絕殊,遠民久無以伸。
」詔付汝賢
明年按察司盡以所察事狀聞於是福建轉運副使賈青王子京皆坐掊克,謫監湖廣鹽酒稅;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議江西鹽法掊克誕謾削職和州郟亶倡議運廣鹽江西張士澄附會推行周輔之法,肆誌抑擾,並黜官閩清縣徐壽獨用鹽法初行,能守官不撓,民以故不多受課,言於朝加賞焉。
汝賢請定福建產賣鹽額,詔從其請;凡抑民為鹽戶及願退不為行者,以徒一年坐之;提舉鹽事官知而不舉,論如其罪。
已而殿中侍御史呂陶奏:「朝廷福建江西湖南等路鹽法之弊,流毒生靈遣使按視譴黜聚斂之吏,以慰困窮之民,天下皆知公議不可廢也。
湖南江西運賣廣鹽添額之害,京東河北榷鹽,皆章惇所倡,願付有司根治其罪,使賊民罔上之臣,少知所畏
監察御史孫升繼言:「江西湖南鹽法之害,兩路之民,殘虐塗炭甚於兵火,獨提舉官劉誼乃能上言極其利害奪官勒停
」詔復官,起守韶州
崇寧以後蔡京用事鹽法屢變。
福建鹽於政和初增錢七,用熙寧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
舊法,閩之上四州建、劍、汀、邵行官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鹽法
(隨稅輸鹽也。
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
故當時轉運、提舉司請上四州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
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
公元1178年
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汝楫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
陳誠之奏曰:「建、劍山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自賣,其能免私販乎?
私販既多,鈔額必虧。
」上曰:「中間曾用鈔法未幾復罷。
可行祖宗已行之矣。
大抵法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
淳熙五年,詔泰寧尤溪兩縣計產買鹽之令,更不施行
公元1181年
八年福建市舶陳峴言:「福建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建運鹽之法,不免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
紹興初,趙不已措置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鹽綱為增鹽錢,州縣則藉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齟齬無怪乎不可行也。
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漕運此以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
鈔法罷而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
於是措置
請從榷貨務自立五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鈔,先以本錢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
九年正月,以福建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擾害民,於是福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
三月,詔轉運傅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未便者,措置以聞。
公元1186年
淳熙十三年四川安撫製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配他州尤甚,乞以汀州為客鈔。
」事下提舉應孟明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產鹽之地甚邇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罷。
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何所往?
鈔法雖良,不可行於汀州,惟裁減本州諸縣合輸內錢,而嚴科鹽之禁,庶幾民有瘳矣。
復下轉運趙彥操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千三十八緡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六邑歲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於官者一萬緡有奇,所補州用又在外
蓋上四州財賦絕少所恃官賣鹽耳。
公元1213年
瀕海諸郡計產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遂為常賦,而民不復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產鹽之弊也。
寧宗嘉定六年臣僚極言之,於是轉運司,將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產以下合輸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產錢僅及二十文者不輸鹽錢。
公元1226年
寶慶二年監察御史梁成大言:「福建州縣半係頻州產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也。
鹽產於福州興化,而運於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縣之民食焉。
福建提舉司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司與認淨鏹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屬縣。
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其勢必盡敷於民,殆甚於青苗之害。
望將運鹽盡歸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
」從之。
公元1260年
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祐五年以前者,並與除放,尚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
三年臣僚言:「福建四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辦於賣鹽,轉運司拘榷鹽綱,實不自賣。
近年創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預焉。
州縣被其攙奪發泄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有旨:「福建轉運司自來鹽法,毋致違戾建寧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依此施行。」
公元1213年
廣州東筦、靜康等十三場,歲鬻二萬四千餘石,以給本路及西路昭桂州江南南安軍
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鬻三萬石,以給本州及容、白、、化、、象、宜、、貴、賓、、橫、南儀鬱林州
又高、、瓊、萬安州各鬻以給本州,無定額。
天聖以後,東、西海場十三皆領於廣州,歲煮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二路
而瓊、崖諸州,其地荒阻,賣鹽不售,類抑配衙前
前後此者,或擅增鹽數煎鹽戶力不給,有破產者。
元豐三年朱初平奏蠲鹽之不售者,又約所賣數定為煎額,以惠遠民。
久之廣西漕司民戶鹽稅,其縣令監官雖已代,並住奉勒催,須足乃罷。
廣東漕臣復奏嶺外六路法,以逐州管幹官鹽官提點刑獄提舉鹽事考較賞罰如之。
瓊、崖等州復請賦鹽於民,斤重視其戶等,而民滋困矣。
南渡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
廣東俗富猶可通商廣西地廣莫而雕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
東廣而出,乘大水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磧,其勢甚難。
建炎末鬻鈔,未幾復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堿,募民墾之,置灶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收息錢三萬餘緡。
十有二月,復置廣西茶鹽司
八年,詔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化、高五州官賣,餘八分行鈔法。
尋又詔廣東九分行鈔法,一分鹽州出賣
廣南去中州絕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
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貴州上供經略司買馬,餘為州用。
罷官賣,遂科七千緡於民戶,謂之縻費錢焉。
九年,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以其錢助鄂兵之費。
公元1168年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
廣西之鹽乃漕司出賣,自乾道元年因曾連請並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緣向來二廣鹽事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司,故鹽課不至於虧減;今既罷西司並入東路,則廣東之鹽無復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
故有是命。
既而宰執蔣芾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自賣鈔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
朝廷更不降鹽鈔隻今漕司發歲額,則漕司自獲鹽息,析米招糴之弊皆去矣。
九年,詔廣州行官官賣法。
公元1176年
淳熙三年,詔廣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漕計,從經略張栻請也。
去而漕臣趙公浣鹽直百錢為百六十,欽州歲賣千斛五增之。
六年侍御史江溥以為言,上黜公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增。
公元1182年
九年,詔遣浙西撫幹胡廷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舉詳議以聞。
使還,尋以廷直提舉廣東措置廣西鹽事
十年,詔曰:「廣南在數千里外,疾痛難於上聞,朕憫之尤切。
蓋鹽者,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
朕為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
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撓而壞之,可乎?
自今如或有此,必寘之法。
於是詹儀之靜江府,並廣東、西鹽事一司,其兩路賣鹽,歲以十六萬五千籮為額。
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萬籮為額,俟三數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
所有客鈔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公元1189年
十六年經略應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有甚官般
」詔孟明朱晞顏提舉廣南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弊。
寶慶元年,以廣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椿統轄黃受,各降一官
鬻堿為鹽,向并州永利監,歲煮十二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代、石、、憲、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德軍許商販鬻不得出境
仁宗時,分永利東、西兩監東隸并州西隸汾州
籍州民之有堿土者為鐺戶;戶歲輸鹽於官,謂之課鹽;餘則官以錢售之,謂之中賣
鹽法亦與海鹽同,歲鬻視舊額減三千四百三十七石。
河東唯晉、絳、慈、隰食池鹽,餘皆食永利鹽。
入官,斤為八錢六錢,出為錢三十六,歲課緡錢十八萬九千有奇
公元1042年
咸平以來,聽商人輦鹽過河西府州、濁輪砦貿易,官為下其價予之。
後積鹽益多,康定初,罷東監鬻鹽三年
皇祐中,又權罷西監鬻鹽,俟鹽少復故
時議請募商人芻粟府州火山軍,予券償以鹽,從之。
既而芻粟虛估高,券直千錢,為鹽商所抑,才售錢四百有餘,而出官鹽五十斤,蠹耗縣官
請罷芻粟第令入實錢,轉運司以為非便而止。
大抵堿土或厚或薄,薄則利微,鐺戶破產不能足其課。
至和初韓琦請戶滿三歲,地利盡得自言,摘他戶代之。
明年,又詔鐺戶歲課分數為率蠲復有差,遇水災,又聽摘他戶代役百姓便之。
河北陝西亦有煮堿為鹽者,然其利薄。
明道初,嘗詔廢河中府慶成軍堿場,禁民鬻鹽以侵池鹽之利。
公元1075年
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言:「兩監舊額歲課二十五萬餘緡,自許商人並邊中糧草,增饒給鈔支鹽,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不貲
私鹽不禁歲課日減,今才十萬四千餘緡,若計糧草虛估,官才得實錢五萬餘緡,視舊虧十之八。
請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運,鬻於本路,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並邊糧草一用見錢
」詔如所奏,官自運鬻於本路。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三司戶部副使陳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商人輸錢、府、豐、代、、憲、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州軍,本州軍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弊。
仍令人言占戶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人買之加運費
如是官鹽價平而商販通。
遂行其說,用安石河東都轉運使
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編配;又青白河東,犯者罪至流,所曆官不察者罪之。
四年安石自言治鹽歲有羨餘,及增收忻州堿地鐺戶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其屬。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右司蘇轍言:「異時河東除食解鹽,餘仰東、西永利鹽,未嘗闕。
元豐三年後,前宰相蔡確、兄礪等始議創增河東忻州馬城池鹽,夾硝味苦,民不願買。
乞下轉運司,苟無妨闕,即止勿收
」詔從之。
公元1089年
四年陳安石坐為河東轉運使附會時論,興置鹽井,害及一路,降知鄭州
先是熙寧中,議收熙河蕃部包順鹽井,或以為非宜,王安石邊將苟自以情得之,何害?
議者不能奪焉。
公元1091年
六年,詔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以八十五萬斤為額,部內多少均裁之。
紹聖元年河東行官賣法
崇寧三年,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本路尤賤,害於糴買,罷給三路鈔,止給見錢鈔,他如河北新降鈔法
四年,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官收見緡鬻之,聽商人入納算請,定往河東州軍,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者。
公元974年
鬻井為鹽,曰益、梓、夔、利,凡四路
益州路一監九十八井,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二石;梓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夔州路三監二十井,八萬四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一百二十九井,一萬二千二百石:各以給本路。
大為監,小為井,監則官掌,井則土民幹鬻,如其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
初,川峽承舊制,官自鬻鹽。
開寶七年,詔斤減十錢,令幹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
公元977年
太平興國二年石拾遺郭泌上言:「劍南州官糶鹽,斤為錢七十。
鹽井浚深,鬻鹽極苦樵薪益貴,輦之甚艱,加之風水之虞,或至漂喪;豪民黠吏相與為奸,賤市於官,貴糶於民,至有斤獲錢數百,官虧歲額民食貴鹽
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則豪猾無以規利民有給食
」從之。
司言:「昌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乃開寶中知州李佩掊斂以希課最,廢諸井薪錢,歲額外部民鬻鹽,民不習其事,甚以為苦,至破產不能償其數,多流入他部,而積年之征不可免。
」詔悉除之,其舊額二萬七千六十斤如故
端拱元年七月西川食鹽不足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峽路井鹽永康軍崖鹽勿收算。
公元1005年
川峽諸州自李順叛後,增屯兵,乃募人入粟,以鹽償之。
景德二年權三司使丁謂言:「川峽糧儲充足,請以鹽易絲帛
」詔諸州軍食二年、近溪洞三年者,從其請。
大中祥符元年,詔滬州南井灶戶遇正、至、寒食給假三日,所收日額,仍與除放
三年,減滬州淯井監課鹽三之一。
仁宗時成都、梓、夔三路六監與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歲課減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歲課減十一萬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歲課減四百九十二石三斗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歲課減三千一百八十四石。
各以給一路夔州則並給諸蠻,計所入鹽直歲輸緡錢五分,銀、綢絹五分
又募人入錢貨諸州,即產鹽厚處取鹽,而施、黔並邊諸州,並募人入米。
公元1040年
康定元年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川峽素不產銀,而募人以銀易鹽,又鹽酒主者亦以銀折歲課,故販者趨京師陝西市銀以歸,而官得銀復輦置京師公私勞費
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陝西並邊州軍,給券受鹽於川峽,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錢,二千當銀一兩
」詔行之。
既而入銀陝西者少,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並募入中鳳翔永興
西方用兵軍食不足,又詔入芻粟並邊,俟有備而止。
芻粟虛估高,鹽直賤,商賈利之。
西方無事,猶入中如故
夔州轉運使蔣賁以為入中十餘年,虛費夔鹽計直二十餘萬緡,令陝西池鹽之利,軍儲有備,請如初
詔許之。
先是,益、利鹽入最薄,故並食大寧監解池鹽,商賈轉販給之。
慶曆中,令商人入錢益州以射大寧監鹽者,萬斤小錢千緡小錢十當大錢一。
販者滋少,蜀中踴貴,斤為小錢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詔皆復故
四路鹽課縣官之所仰給,然井源或發或微,而積課如舊任事多務增課為功,往往貽患後人
時方切於除民疾苦,尤以遠人為意有司上言,輒為蠲減
初,鹽課聽以五分折銀、綢、絹,鹽一斤計錢二十至三十,銀一兩綢絹一匹折錢六百至一千二百,後詔以課利金帛從時估。
荊湖之歸、峽二州,州二井,歲課二千八百二十石,亦各以給本州
公元1076年
熙寧中蜀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
欲盡實私井,運解鹽以足之,議未決
神宗以問修起居注沈括,對曰:「私井既容其撲買則不得無私易一切之而解鹽,使一出於官售,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一端;然忠、萬、戎、瀘間夷界小井尤多,止之實難,若列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費
」議遂寢。
九年,劉佐入蜀經度茶事,嘗歲運解鹽十萬席。
侍御史周尹奏:「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產鹽,昨轉運司商度陵井場,遂止東鹽及閉卓筒井,失業者眾,言利之臣,復運解鹽,道險續運甚艱;成都踴貴東川鹽賤,驅民冒法
東川鹽仍入成都,勿閉卓筒井,罷官解鹽
」詔商販仍舊賣解鹽依客商例,禁抑配於民。
未幾官運解鹽竟罷。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詔委成都提點刑獄郭概體量鹽事
右司蘇轍觀望阿附,奏不以實,且言:「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官鹽,斤為錢百二十,近歲堿泉減耗,多雜沙土;而梓、夔路客鹽及民間小井白鹽,價止七八十,官司遂至抑配不念朝夕食此貴鹽
」詔遂罷,今黃廉體量以聞。
上封事者言:「有司稅課外,歲令井輸五十緡,謂之官溪錢。
」詔付悉蠲之。
自今有鹽井輸課利鹽稅外,毋得更增以租。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閬、巴、綿、興元府等州,並通行東北鹽。
四年,梓、遂、夔、綿、漢州大寧監等鹽仍鬻於,惟禁侵解鹽地。
公元1132年
紹興二年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仿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法相類,而嚴密過之
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產稅及增添九錢四分,所過稅七分住稅一錢有半,引別輸提勘錢六十六,其後又增貼輸等錢。
四川四千九百餘井,歲產鹽約千餘萬斤,引法初行,百斤為一簷,又許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緡。
二十九年,減西和州鹽直之半。
公元1179年
孝宗淳熙六年四川製置胡元質總領程價言:「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百五,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場二十四,並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剗除不敷而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庶井戶免困重額。
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司求贏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
今後凡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逾已減之數。
十一年,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賣,致商旅坐困民食貴鹽,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不得置場拘催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產而已
然堿脈有盈縮月額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
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簷有增至百六十斤者。
逃絕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
公元1192年
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重遠近平準之,使彼此均一無相傾奪貴賤以時而為之翕張
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舊法施行
」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禁斤重逾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於是頓昂。
輔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
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增之額焉。
公元1194年
五年戶部言:「潼川府鹽、酒為蜀重害。
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類,皆是創增。
於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
寧宗嘉定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宣撫使安丙防秋此以助軍興,乃復奪之。
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榷貨務六。
初,京城建安襄復州皆置務,後建安襄復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
淮南、黃、廬、、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采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
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
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者,謂之折稅
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本場。
江南、江、、饒、信、、撫、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蘇、明、、台、湖、常、睦十二州荊湖江陵府、潭、澧、鼎、鄂、嶽、歸、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
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務鬻之。
二類,曰片茶,曰散茶
片茶蒸造,實卷模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
有龍、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邦國之用。
其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嶽、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鼎州以上、中、下或第一第五為號。
散茶淮南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第五為號者。
臘茶斤自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十等。
民之欲者售於官,給其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
賈貿易,入錢金帛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東南入錢金帛者聽,計直於京師
至道末鬻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
天下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公元977年
凡民折稅外,匿不送官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
園戶毀敗茶樹者,計所出如法
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
當以代稅而無者,許輸他物。
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
自後定法,務從輕減
太平興國二年主吏官茶販鬻三貫以上黥麵闕下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麵配本牢城巡防私販,依本條加一等論。
凡結徒持杖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
雍熙二年,民造溫,比犯真茶計直十分二分之罪。
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一等,非禁法州縣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公元989年
為利甚博,商賈轉致西北,利嘗至數倍。
雍熙用兵,切於饋餉,多令商人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及顆、末鹽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於江、淮。
公元992年
淳化三年監察御史薛映秘書丞劉式請罷榷務,令商人就出軍官場算買,既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
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為諸路茶鹽製置使左司諫張觀副之。
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價
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課為言
七月,復置八務,罷製置使、副。
至道初劉式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可行
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說,命宰相鹽鐵使陳恕等與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
有司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議遂寢。
即以允恭江南淮南兩浙發運製置茶鹽使。
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
自是鬻鹽得實錢,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
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眾,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年場耗,隨所在饒益
其輸邊粟者,持交引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交引者湊之。
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賈。
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未改
既以代鹽,而買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故商旅所得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芻粟實價,官私俱無利。
是年,定監買官虧額自一厘以上罰奉、降差遣之制。
公元1005年
景德二年,命鹽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定,而召商論議,別為新法:其於京師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若須海州者,入見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海州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邊之制。
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
河北次邊、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海州
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並輸之。
約束山場,謹其出納
議奏三司以為便。
五月,以淮南製置發運副使委成其事。
行之一年真宗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直學士李浚等比較新舊法利害
時新法方行,商人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
公元1006年
有司上歲課:元年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萬貫,二年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二百八萬貫。
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
四年秋特等遷官,仍詔三司新法不得輒有改更
大中祥符二年等上編成《法條貫》並課利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
大約商人有舊千貫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
官府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
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
榷務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先後為次。
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僮使齎券詣官,率多先焉。
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公元1013年
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算,及租額遞年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
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才百六十萬貫。
公元1016年
是時年間有司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場務付物時或特給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
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即知,或無貼納,則賤鬻豪商
司徒移用之便,至存一歲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
乃詔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
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御史中丞淩策、侍御史知雜呂夷簡三司同議條製
時以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陝西交引愈賤,鬻於市才八千。
秦州曹瑋請於永興鳳翔河中府出錢市之,詔可
等以入中緡錢金帛,舊從商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
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務執前製,罕所變革
公元1018年
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放行茶貨
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經久之制。
」即詔三司詳定,務從寬簡。
未幾出知河陽,事遂止。
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鬥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依時價納緡錢不得更用芻糧文鈔貼納茶貨
」詔每八百千,增五千與之,餘從其請。
陝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
五年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閣祗候李德明京師市而毀之。
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芻粟雍熙法給券,以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日益賤,入實錢金日益寡。
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商或京師交引鋪,獲利無幾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
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初,景德中丁謂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
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亡敝
公元1023年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諮等較、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
遂置計置司,以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
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歲課緡錢五十萬,天禧五年才及緡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緡錢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緡為本錢,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
」 其法以十三場買賣本息並計其數,罷官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
如鬻舒州羅源,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復給,但使商人息錢三十有一而已
然必輦入官,隨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
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則官市之如舊。
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商人入息。
舊輸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亦皆罷之。
入錢以射六務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詔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蘄口、漢陽並十三場,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而海州荊南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於他州
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
至是,既更為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蘄口、漢陽增為八萬。
商人芻粟塞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遠近,量增其直。
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一切緡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
率使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
朝廷皆用其說。
公元1022年
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邊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爭言不便
會江、淮計置司言滯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
朝廷變法之弊,下書責計置司,又遣官行視積。
等因條上利害,且言:「嘗遣官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
蘄州本錢鎮戎軍直,反亡本錢三之一,得不償失,敝在邊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
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三說法,每券十萬,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緡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緡錢五十七萬有奇邊儲芻二百五萬餘圍,二百九十八萬石。
天聖元年新法至二年香藥東南緡錢給直十萬,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緡錢入錢十萬五百,而京師實緡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芻增一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增二百一十三萬餘石。
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出錢售之,或折為實給茶貴賤從其市估
其先賤售商者,券錢十萬,使別輸實錢五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仍增別輸錢五萬者為七萬,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
如此省合給茶香藥象齒東南錢總緡錢一百七十一萬。
」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緡錢六百五十餘萬。
邊儲不足以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亦無滯積之弊。
其計置司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
推行新法功緒已見。
積年侵蠹源一閉塞,商賈利復故,欲有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
願力行之,毋為流言所易
於是有司榜諭商賈推行不變之意,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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