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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 (自动笺注)
食貨下三○會子鹽上
公元1024年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
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一界而換之。
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
後富民資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
轉運使薛田張若穀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
仁宗從其議。
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公元1069年
神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
河東鐵錢勞費公私苦之。
二年,乃詔置交子務潞州
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
四年,復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幾竟罷。
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兩界自此始。
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太賤,既而無實錢,法不可行
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
於是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之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仿川峽路偽造法。
通情轉用並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
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準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
罷在京並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並歸買鈔所
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
明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
在官者,如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鈔法分數計給。
」 從之。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錢引務。
自用兵取湟、廓、西寧,藉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
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
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更為錢引
二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成都換易,故四川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得以損直斂取。
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監之。
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
」擢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
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
言者論其非法遠謫
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
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公元1111年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所有,而七分赴官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
自今無計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
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
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
」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
通行乏用,聽於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餘如舊鬻之,或於給錢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
詔可
靖康元年,令川引如舊成都府務納換。
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
大凡舊歲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
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
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法
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舊法之用,至今引價復平。
公元1131年
高宗紹興元年有司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
乃造關子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鹽、香貨鈔引者聽。
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
六年,詔置行在交子務
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失本意,改為交子
無本錢,民何以信?
於是交子務,令榷貨務見錢印造關子
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
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
公元1160年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左藏庫
明年,詔會子務隸都茶場
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
犯人處斬
賞錢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
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當時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
會子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
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詔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
江州會子務。
乾道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南庫銀一百萬收之。
二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五百萬換給
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並作上供錢入輸,巨室低價收者坐之。
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造新換舊。
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
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
凡舊破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
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之。
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
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額外浮鹽,其齎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封樁庫,以備循環換易會子
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
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外者才二百萬耳。
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
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
於是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公元1195年
慶元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
嘉定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提無策,會十一界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二百餘萬貫
(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七百萬餘貫
封樁庫撥金一十五萬兩,(兩為錢四十
度牒七千道,(每道為錢一千
官告綾紙乳香乳香每套一貫六百文。
湊成三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品搭入輸。
(十一界會二分,十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
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
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公元1232年
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二億二千九百餘萬。
端平二年臣僚言:「兩界會子,遠者曾未數載,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壞塗汙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樁庫貯之,脫有緩急,或可濟事
」有旨從之。
淳祐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隻緣變更,救楮幣無如收減。
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
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
」上曰:「 善。
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
收換之際,元額既溢,來者未已
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
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製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
迨十七界之更印,已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全用杜紙矣。
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
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
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致,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
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
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
景定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復日增會子一十五萬
公元1268年
咸淳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
五年,復申嚴關子減落之禁。
七年,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不精,命四川製使抄造輸送,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
公元1164年
川引張浚開宣府,趙開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
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河池不許
蓋前宋時,蜀交出兩界,每界一百二十餘萬。
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以鹽酒陰為稱提
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朝廷遠慮
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萬。
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
淳熙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立額不令再增。
光宗紹熙二年,詔川引界行使。
寧宗嘉泰末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通三出放益多矣。
開禧末,餉臣陳咸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
嘉定初,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
四川諸州,去總所遠者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復為奸。
於是商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
製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金銀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
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五百七十錢而已
公元1210年
喜定三年春,製、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馬司羨餘錢及製司空名官告總所金銀度牒對鑿,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緡,以收前宣撫程鬆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貼八千。
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貼納二十引。
蓋自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如故
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餞買之,方得無弊。
公元1182年
九年四川安撫製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
自開禧軍興以後用度不給,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率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致民聽惶惑
欲以十年一界,著為定令,則民旅不復懷疑
」從之。
公元1256年
寶祐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
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子四川會子,視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
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
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
物價自平,公私俱便矣。
」有旨從之。
咸淳五年,復以會板發下成都運司掌之,從製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製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公元1166年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本錢不足,遂致有弊。
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用兩淮,其舊會聽對易。
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
往來不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循環以用。
然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
右司陳良祐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條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會子過江是致民旅未便
於是銅錢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作見輸官,凡官交,盡數行在左藏庫
公元1167年
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
紹熙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
慶元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
嘉定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
十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
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
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公元1163年
初,襄、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
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並一貫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
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於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
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
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
五年,詔戶部行在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
淳熙七年,詔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
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於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
」詔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
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
」從之。
公元1186年
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
紹熙元年,詔湖廣總所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仿行在例立界收換
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
別樣製作兩界印造收換
」從之。
公元1212年
嘉定五年湖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第五界舊會,每度一道,價千五百緡,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買,期以一月
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
製臣劉光祖乃會所以第六新會五萬緡,令軍民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於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
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
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
嘉熙二年,撥第七界湖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
寶祐二年,撥第八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堿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鹽也。
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
官鬻、通商隨州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公元1238年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
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
民戶畦夫官廩給之,復其家。
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
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止。
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以給本州三京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許、孟州陝西河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隰州淮南宿亳州河北懷州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
禁榷之地,官立標識候望以曉民。
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隨、、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涇、原、邠、寧、儀、渭、鄜阝、坊、丹、延、環、慶、、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
顆、末鹽皆以五斤為鬥,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
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
三年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
公元1016年
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
」詔以陝西製置使,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製置陝西青白鹽事
承睿言:「、環、、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後,令商人芻粟,運解鹽於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
今聞運解鹽於邊,郤與內地同價,邊民冒法圖利,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
」繼又有上疏言其不便者,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解池禁止商販
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頓無入市物論紛擾
於是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興軍張永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
切責,罷度支使
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
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
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闕。
不許
公元961年
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
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十斤煮堿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
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煮堿十斤坐死蠶鹽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
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煮堿主吏盜販百斤以上蠶鹽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麵闕下
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正配本州牢城
代州寶興軍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役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天聖以來兩池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二人,人給米日二升歲給戶錢四萬。
為鹽歲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計,為六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
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前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
而通商州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又募人入中芻粟,以鹽償之。
公元1022年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東鹽,各有經界,以防侵越
天聖初,計置司議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師榷貨務
乾興元年歲入才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
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
久之,復詔入錢京師從商人所便。
公元1030年
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於轉輸
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
宜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
」詔翰林學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隨更其制度
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 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
欲使通流富家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商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
十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金銀師榷貨務,受鹽兩池
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
其後歲課減耗,命翰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
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
未幾,復弛京師榷法,並詔三司議淮南鹽給京東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公元1042年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寡。
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它貨,予券償以池鹽
繇是羽毛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
猾商貪吏表裏為奸,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
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利。
慶曆二年,復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
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
復禁永興、同、華、耀、河中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
又禁商鹽私入,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
久之,東、南鹽地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然
所得鹽利不足以縣官之急。
並邊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虛。
公元1044年
太常博士範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
畫策以獻。
是時韓琦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策。
四年,詔馳傳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議與不合尋亦遭喪去。
八年復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製置解鹽事,使推行之。
其法:舊禁鹽地一通商,聽鹽入;罷九州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馳兵輦運之役。
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奸人私以青白入塞,侵利亂法
乃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
並邊入中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
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
又令三京河中河陽、陝、虢、解、、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
以所入緡錢並邊九州芻粟,悉留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
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幸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公元1049年
皇祐元年侍御史知雜何郯復言改法非是
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三京河中等處禁官鬻鹽。
三司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
皆聽之。
田況三司使,請久任,俾專其事。
陝西轉運使賜金紫服
初言歲入緡錢得二百三十萬,皇祐三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
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
舊歲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
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
其後歲入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
已坐它罪貶,命轉運使李參代之。
三年,遂以元年入錢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十分之八。
公元1058年
久之並邊復聽芻粟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從而賤,歲損官課無慮百萬。
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包拯復用於是復以鹽事
重禁芻粟者,其券在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
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
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
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輕重
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復舊
未幾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
治平二年歲入百六十七萬。
公元1061年
初,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算,乃計所曆所至合輸算錢,並率以為入中之數。
自後州縣猶算如舊
嘉祐六年悉罷之,並奏減八州軍鬻鹽價
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
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
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二歲三歲,以寬其力。
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公元1022年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
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復禁。
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
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
仁宗以其亂法不許
範祥議禁八州商鹽重青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眾,往往犯法抵死莫肯止。
至和中,詔蕃部犯青白抵死者,止投海島群黨民害者,上請
嘉祐赦書稍遷配徒者於近地自是禁法稍寬。
熙寧初,詔淮南轉運使張靖陝西鹽、馬得失
指向欺隱狀,王安石右向得罪,擢為江、淮等路發運使
諫官範純仁賞罰失當因數五罪如初
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公元1057年
四年,詔陝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
七年中書陝西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抬邊糴之患。
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濟緩急
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製置
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
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立法八事大抵買鈔本錢有限,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糴貴,故出不可無限
然商人欲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並所抑,則鈔價益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市價平之
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緡,以當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內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永興軍遣官買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緡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滯,則送解池毀之。
詔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
九年,乃詔御史陝西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公元1032年
十年,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
又東、西、南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
鹽法當改,官賣當罷。
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行加納之法。
官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商人自言,準新價增之,印鹽席,給符驗
東、南舊法鹽鈔,席才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買。
先令解州場院商人鈔書之,乃許賣。
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
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商人願對行算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
通商地各舉官一員,其鹽席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
」皆行之。
而別定官賣鹽地,市易司買鹽,亦加納錢。
公元1075年
舊制河南北曹、濮以西,、鳳以東,皆食解鹽
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復榷;熙寧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
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於是開封府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州縣,皆官自賣。
未幾復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蔡、、隨、、絳、虢、、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衛、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鹽貨鬻,仍詔三司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多少之差。
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
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
於是民間騷怨
鹽鈔舊法每席六緡,至是二緡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
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公弼極言官賣不便
沈括三司使不能奪。
王安石景溫安石意,言通商失官緡錢二十餘萬。
安石去位三司,乃言官賣當罷。
於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咸平新鄭通商,其入不及官賣者,官復自賣;、濟、單、懷州南京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故
商鹽,悉賣之市易務,每席毋得減十;民鹽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公元1080年
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三百三十萬緡為額。
又令京師七場,買東、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闕錢,請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準沿邊鹽價給新引;庶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
詔用其議。
公弼請復範祥舊法平市價,詔假三司錢三十萬緡,市鈔京師
先是解鹽東西,西鹽賣有分域;又並邊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
於是增西鹽價東鹽,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復分東西,悉廢西鹽約束
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
商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
元豐三年三司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
公元1081年
明年,權陝西轉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寡
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餘席,而鹽池所出才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席,餘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私,其勢不得不賤。
」遂下三司住給。
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平價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戶部製置解鹽司議:「、原、環、鎮戎保安德順八州軍,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席為額,聽商旅入納於八州折博務,算給交引,如範祥舊法
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所鬻鹽錢,以待轉運司糴買。
仍舉承務郎以上一員,於在京置場,以鹽鈔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遇給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更給轉運司
他司皆毋得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
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間鈔少或給本路緡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
」詔皆從之。
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年額賣鹽費錢二萬七千餘緡,增在京買鈔之本。
入中解鹽,並效熙河鈔,而價隨事增損以折,澶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千二百。
時,陝西民多以樸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
紹聖三年製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一等坐之。
公元1085年
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通商
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
哲宗即位殿中侍御史黃降希顏罪。
元祐元年京西復舊通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
永興軍渭州河北高陽櫟陽涇陽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司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
俄以水壞解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井鹽鬻於本,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
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製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筏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餘斤。
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里,歲得億萬計。
元符初霖潦池壞
至是,乃議修復四年池成
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
內侍王仲千者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
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口
公元1106年
崇寧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輕重之權,商旅往來之費,乞復範祥舊法謹守力行之,無庸輕改。
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緡。
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
」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
鹽池已復,仍欲舊解鹽地客東北末鹽,令榷貨務入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五年,詔:「鈔法用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
先以五百萬緡赴陝西
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
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四分之上。
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
先是,患豪商擅利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價增高,乃裁限之。
崇寧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復增糴價,客持鈔算請,坐牟大利。
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
後又詔減落鈔價逾五十者,論以法。
公元1110年
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復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毋得解鹽相亂
繼而司議解池已復,依舊法印鈔請。
商旅已買東北鹽,隨處官司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隱匿者如私鹽法。
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即止
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
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境內亦許通放
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信陽軍,權止之。
商旅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今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買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公元1111年
政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麵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
未幾,復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麵,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穀減少
若限以六千,陝西唯行鐵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斛斗矣,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
二年蔡京復用事,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
六年兩池生鹽,募人倍力采取,且議加賞;繼生紅鹽,百官皆賀製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有差
七年,議復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
解鹽見行東北鹽,復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平貨在外市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
重和元年,詔復行解舊法
逾年榷貨歲虧數百萬,又鈔價減落,糴買不行三省講畫以聞,請罷領解鹽。
俄而三省條奏:舊東北地客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逾者論如私鹽法。
京畿京西置官提舉
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行本路,東南海利博,行於數路。
既復行解鹽,商旅苦於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
詔諭諸路,鈔法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算請,並參照熙寧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麵請錢如舊法。
繼定每席鈔為八者,盡收入鈔麵;其入納糧草者,許直赴池請鹽,省復入批鈔之擾。
公元997年
煮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
煮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灶戶
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煮焉。
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嘗一定之制。
末鹽之直,斤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
至道三年鬻錢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
公元1041年
其在京東密州洛場一歲煮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濰州,唯登、萊州通商,後增登州四場
南京、濟、、單、廣濟七州軍食池鹽,餘皆食二州鹽,官自煮之。
慶曆元年冬,以、密、淮陽八州仍歲凶災,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輸租錢。
其後兗、鄆皆以壤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濰等州。
自是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
至和中,始詔百姓輸錢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公元1080年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二州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鹽場
」其法,盡灶戶煮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千餘緡,而息幾半之
吳居厚轉運判官,承後治鹽法利入益多。
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緡。
居厚進官,加賜居厚三品服。
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居厚,行之河北
其在河北濱州場,一歲煮二萬一千餘石,以給本州、祈州雜支,並東之齊州,若大名真定府、深、、德、、定、保、、莫、雄、霸州德清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永定安肅軍通商
濱州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東之淄、青、齊既通商,乃不復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
上封者嘗請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義勇強壯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
臣嘗痛燕薊之地,陷入契丹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簡易鹽曲俱賤,科役不煩故也。
太祖推恩河朔,故許通商
今若榷之,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將何及。
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堿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
鹽價若高,犯法亦眾,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
」其議遂寢。
公元1046年
慶曆六年三司使王拱辰建議悉榷二州入官,以專其利。
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販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無二三。
請敕州縣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歲可得緡錢之十餘萬。
三司奏用其策。
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豈朕意哉?
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榷鹽何也?
」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
方平曰:「周世宗河北鹽,犯輒處死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
豈非再榷乎?
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福也。
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
」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之。
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手詔不可自下出也。
」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
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北京
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
公元1075年
久之緡錢所入益耗,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
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濱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斗,鬥為鹽六斤,除三斗為耗勿算,餘算其半。
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它鹽,並沒其貲。
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召試行之。
逾年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制
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又請榷河北鹽,詔提舉河北東鹽周革入議,將施行焉。
文彥博論其不便,乃詔仍舊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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