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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 (自动笺注)
食貨上五役法上)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
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
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公元994年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道路居民遞夫
後又詔諸州職不得私占役戶供課
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
詔加裁定
淳化五年,始令諸縣第一等戶為里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給役
餘眾役,多調廂軍
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
群牧製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
詔令大興而後調丁夫
然役有輕重勞佚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偽滋生
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復役衙前將吏得免里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
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範諷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復為縣。
轉運司不可,因詔裁損役人
自是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
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民得自言。
役之重者,自里正鄉戶衙前,主典府庫輦運官物往往破產
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
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之。
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發為僧,乃聽免役
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
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損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
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
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
當時以為非,未幾悉復。
王逵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詔獎。
繇是他路競為掊克市恩
皇祐中,詔州縣里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
禁役鄉戶長名衙前
初,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里正衙前
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
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資力高下不均
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資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
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
請罷里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資最高者一戶鄉戶衙前後差人放此。
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而役簡者。
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
里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
」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利害,皆以為便。
知制誥韓絳蔡襄極論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請以產錢多少定役重輕
至和中,命三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復江東殿中丞蔡稟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
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資產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
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
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
遂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罷里正衙前,民稍休息
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衙前之役有重為害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
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
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公元1067年
治平四年,詔曰:「農,天下大本也。
間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
先是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縊而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
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並於同等見存之戶。
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無偏重之寄。
役法更議始此。
公元1068年
熙寧元年知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
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
後帝內藏庫奏,有衙前千里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
重傷之,乃詔製置條例司講立役法
二年,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不可不鄉戶,猶官吏不可不士人也。
遂欲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
以議不合罷。
條例司言:「使民出泉雇役,即先王致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下,博盡眾議
於是條諭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隨分數給之。
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
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
承符、散從官等舊苦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
凡有產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泉以助役。
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蠢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並致人言之豪右
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無以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
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
詔可
公元1070年
於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鄧綰曾布更議之。
言:「畿內鄉戶,計產業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
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四等坊郭六等以下勿輸。
兩縣產業者,上等隨縣中等一縣輸。
析居者隨所析而定、降其等。
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
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隨役重輕制祿。
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
以萬二百為祿,贏其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閣,他縣仿此。
」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著籍,昔緣巧避失實
乃詔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詐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供物產為抵;弓手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二年乃更。
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
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
開封一府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於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
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欠閣,雖增毋得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三年,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繼典主其事。
四年,罷許州衙前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
後行於諸路,人皆便之。
公元1071年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
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恩惠科減,於體為順。
御史中丞楊繪亦言:「等科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
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諭以相府不知;訴之御史臺,台不受訴,諭令散去。
楊繪又言:「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著之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
」帝乃命提點司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縣按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
先是,帝既知東明事,及聞言,兩降手敕王安石曰:「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實
安石力言嘗取諸縣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贏餘,若群訴必可免,彼既聚眾僥幸,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
帝乃盡用其言。
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役,楊繪復論之。
監察御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
」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
歲有豐凶,而役人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
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偽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幹,竊恐不勝盜用冒法者眾;至於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搔擾也。
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助錢。
乞詔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
」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謂之曰:「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官戶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
安石曰:「朝廷製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淺近之人議論耶?」
於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於理。
又使子幾自鞫之。
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致縣令於罪也。
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五月十日前事,臣固無言;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佐使不得赴訴,得為便乎?
」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
先言其利:假如民田一家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
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
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
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
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
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制,仍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復妄議。」
劉摯亦言:「趙子幾他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有利害也,安可其所欲言!
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
臣恐四遠人情,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為戒則天休戚陛下何由知之?
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施行。」
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所言而條奏辨詰之,其略曰: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坊郭寺觀單丁官戶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
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諭也。
提舉司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
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
言者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
至於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不言,此臣所未諭也。
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投名前半天下,未嘗不典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
言者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諭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斗,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
此臣所未諭也。
昔之徭役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凶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以謂助錢非如稅賦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
此臣所未諭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
兩浙所輸才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
言者以謂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
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
不職不法,其狀甚眾,皆趙子幾不得不問;御史之言,欲舍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御史也。
於是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
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御史主之於內,有大臣親黨監司提舉官而行之於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民心而已
陛下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
雖復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是非勝負耶?
」詔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御史裏行,監衡州鹽倉
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如律
初,詔監司定所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
」議不合,遂各為奏。
帝是議。
侍御史鄧綰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餘,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
詔責,而擢副使
公元1075年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
初,京師吏祿,歲僅四千緡。
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不在是焉。
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
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
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
賜詔獎諭,仍落權為真
公元1074年
免役剩錢,詔州縣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
京東免役錢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
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並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
路公人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
凡逃、絕、監牧田籍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
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於轉運司
衢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
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
多難贍,乃欲改法。
遂詔自今寬剩錢募役田,須先參會餘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
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和卿皆請行手實法
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並屋宅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
用器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
將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
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
該見一縣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悉知之。
詔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坊郭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
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公元1075年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
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弗補。
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
兩縣以上物產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物產者隨所在輸錢等第不及從一多處並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
至是,惠卿罷政御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詳定以聞。
公元1076年
九年,以荊湖兩路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年
尋詔自今寬剩役錢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
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
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不願就募。
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
乞募耆長戶長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公元1077年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
熙寧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
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寬剩在官
歲歲如此泉幣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
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十分之一。
所貴民不重困
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
御史知雜蔡確反覆,貶宣州
公元1079年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
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
淮東路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
初,許兩浙坊郭戶家不及二百千,鄉村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
元豐二年提舉司坊郭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裁定所敷錢數。
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
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
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
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
」遂詔吏輩月給遞減二千,歲遂役錢一千二百餘緡。
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
先自近京三兩修定,下之諸路。
」從之。
公元1084年
七年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穀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熙寧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
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
群議雜起,意不為變。
其間王安石策,不正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
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
此其為法不究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
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公元1085年
哲宗立宣仁後垂簾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
「按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
山野愚戇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折,備償不足,有破產者。
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有?
向者役人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
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之外多取羨餘或一至數萬貫,以冀恩賞
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
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穀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鬻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雇役人皆罷遣之。
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優輕場務酬獎
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
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不利於貧。
及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復差役矣。」
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餘並除之。
寬剩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
尋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公元1086年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緡者。
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
今天坊場官收官賣之,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自可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農民矣。
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監察御史王岩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十戶,復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其於百色無名差占一切非理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
殿中侍御史劉次莊言:「近製許雇耆戶長三等上戶
不知三等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法明差之為便。
戶部言:「詔凡耆戶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耆戶長雇錢數少,無應募者。
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輪差壯丁,今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從人增敷
舊法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
中書舍人蘇軾言:「先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二分,以備災傷。
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
熙寧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邊郡弓箭手
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復罷。
」因列其五利
王岩叟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
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
」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
然猶聞闕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以為比,不切事情
」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
立法二等以上戶方充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
既雲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二等保任
之而逃,則勒任者就供田役,此豈得雲樂應也耶
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議遂格。
司馬光復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休息
下戶不充役,今例使出錢
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藉受賕侵陷官物
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
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
此五害也。
公元1068年
莫若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
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
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
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
若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產,約此為準。
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
公元1087年
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
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未究盡,縣許五日措畫上之州,州一月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
朝廷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為之敕,務要曲盡
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異同
差役復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
當此之際,願勿以人言輕壞良法。」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未盡者駁奏之。
尚書左丞呂公著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
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資小人不當腹心地。
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範純仁專切詳定以聞。
公元1068年
王覿又言:「近製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寧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復用,請悉準見額定差。
先是差法既復,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祥符兩縣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
右司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壇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
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範百祿言於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咸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
其後有司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
今第減助免錢額寬民可也
」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受賕明日罷役,復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將見黥麵赭衣充塞道路矣。
」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
」遂已之。
蘇轍又言:
差役復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
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剗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不給者爾。
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
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差稅戶可托。
然行之十餘年,投雇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
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添剗,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
衙前支費召募非泛綱運一歲不過一百五十餘萬緡,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
今制盡復差役,知衙前若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於坊場,元無明處分不知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獎衙前也?
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
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
但敷錢大重,未為經久之法。
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召募非泛綱運外,卻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見今役人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役人常苦逆送自新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本數
」詔送看詳役法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公元1087年
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
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錢即免輸
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招募
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保正長法
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於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應緣役事之用。
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
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閑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
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
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
公元1090年
殿中侍御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
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錢一貫、占田一頃積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
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緡、田頃積財、受種十倍於此,亦不過同在一等
憑此差役,必不均平
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
莫若裁量新舊,著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一役者並差二役,又倍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並聽雇人
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並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
假令甲充役後可閑五年,乙稅錢兩倍於甲,可閑三年,丙又倍於乙,可閑一年
以其田土頃畝之類為等並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並仿此。
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寧初,別定坊郭營運錢以助免役
乃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閑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
今方議法坊郭等第不可偏廢,然須參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
」並送詳定所。
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緡錢四百二十餘萬,欲於何地用之?
熙寧以前,諸路衙前多雇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餘路亦不減半
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長名,則衙前並是鄉戶
雖號招募而上利於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
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人戶如此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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