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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 (自动笺注)
選舉學校試律學等試附)
凡學皆隸國子監
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
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庶人俊異者為之。
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百人
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書行藝於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
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於長貳。
歲終其高下,書於籍,以俟復試參驗序進之。
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
上舍,如省試法。
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元祐間,置廣文館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遊士京師者。
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無常
崇寧辟雍於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
於是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
國子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出身者,多由銓試
公元975年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隸學受業
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係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闕。
」詔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充貢
公元1022年
仁宗時,士之服儒術不可勝數
即位初,賜兗州學田已而藩輔皆得立學
慶曆四年,詔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
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章句拘牽之,則吾豪雋奇偉之士,何以奮焉?
士有純明樸茂之美,而無斅學養成之法,使與不肖並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
取士之甚敝,而學者以為患。
遇人以簿者,不可責其厚也。
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製革敝,以盡學者之才。
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
學者進德修業無失其時
令州若縣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教授,員不足,取於鄉里宿學有道業者
由是州郡奉詔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科場詔下,許品官子役然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
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遊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
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
」乃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
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三人
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
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不來參者,去其籍。
諫官余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初立四門學,自八品庶人子弟學生,歲一試補。
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
未幾,學廢。
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
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
皇祐末,召國子監直講,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
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強力不倦,卒以有立
公私試罷,掌儀諸生會於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
士或不遠千里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
有司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神宗垂意儒學,自京師郡縣,既皆有學。
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禮部試特賜之第。
遂專以此取士
公元1071年
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內舍生二百人
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
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直廬始僅足用
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
生員厘為三等:始入學外舍,初不限員,後定七百人外舍內舍,員二百;內舍上舍,員百。
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
其正、錄、學諭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中書,奏除官
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
初置小學教授
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人人殊,何以一道德?
卿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
八年,頒王安石《書》、《詩》、《周禮義》於學官,是名《三經新義》。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
外舍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百人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
公試外舍入第一、第二等,升內舍內舍生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書行藝乃升。
上舍三等
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學生為之。
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
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
詔許清要官親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公元1092年
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
復取太學百人開封府
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
禮部舊制,凡試國子監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
元祐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廣文館生。
開封府元解百人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為本館解額
貢舉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
紹興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復還開封府國子監
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
紹聖初監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中上等者,得不禮部試特命以官。
責備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於此。
復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
」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四試
於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推恩上等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
計數除省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
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公元1133年
三年三省言:「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製,雖在籍生亦重試。
」乃詔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創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內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
蔡京上所修《內外學製》,始頒諸天下。
公元1098年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國子生,毋過四十人
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復置《春秋博士
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
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之。
上舍太學外舍試中內舍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
內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
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
補試上、內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
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並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
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三年貢太學
至則附試,別立號
考分三等:入上等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內舍,餘居外舍
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
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土人之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
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給牒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
州給常平或係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所出及非係省錢
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復其身,內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官戶法。
將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
蔡京又奏:「古者國內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
臣親承聖詔天下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
凡此聖意悉與古合。
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外舍生。
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三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
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
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
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
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製。
國子祭酒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學諭十人直學二人
三舍生皆繇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又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需次者,悉許入內外學
任子不係州土,隨所寓入學,仍別齋居處,別號試考
曾升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學任子法。
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求試。
乃詔取士由學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並罷。
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公元1106年
五年,著令:
公元1107年
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二等罰,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是名「歲升」。
開封祥符生員,即辟雍別為齋,教養升進縣學法。
願入鄰縣學者聽。
赤縣校試,主以博士
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
公試上舍率十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
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
開封屬縣附辟雍別試,中者入辟雍外舍
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
今令三年三經公試預選兩經內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罷歸縣,內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
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給之。
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鄉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
守貳教授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坐罪有差
太學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並,試以間歲
今既罷科舉,又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
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五百七十四人
四十七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
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
上舍仍先以試文進入,得可乃引賜。
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犯二等罰,乃得注官
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
內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退送
太學外舍生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廢人則否。
應試者,隨內外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一人
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
中選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殊擢之。
中等殿試下等內舍,不隸學,需再試。
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
在外官同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
其有官人願學於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
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
所親移替,願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內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
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
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
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
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學官中試之等參驗於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一中下、兩下為下
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
內外私試,始改用仲月,並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
考察悉準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參用之。
是歲,貢士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罰金
建州浦城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
法制未立,殆無以天下
成周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
近因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於古。
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於朋友為任,仁於州裏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於州
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
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
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餘有差
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各以其罪名之。
縣上其名於州,州稽於學,毋得弟子員
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跡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
自元祐創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別
八行科立,則三舍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跡,求與名格相應
於是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者,而八行有甚敝。
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
詔:「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
其常解五十勿闕。」
大觀元年,詔願兼他經者,量立升進之法。
大抵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特為升貢。
每歲附公試院而別異其號,每十五人一人分上、中、下等,別榜示之,唱名日,甄別奏聞,與升甲,皆優於專經者。
異時內外學官闕,皆得在選。
縣學生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
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教授俱遷一官
公元1114年
政和四年小學生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內舍
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
又詔:「學校教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
七年,試高麗進士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
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
先是禮部上《雜修御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成書以上
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並簾試以別偽冒
徽宗崇尚老氏之學,知兗州王純乞於《御注道德經》注中出論題範致虛亦乞用《聖濟經》出題
公元1119年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考定,能深通內經》者,升之以為第一
三年,詔:「罷天下州縣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
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
學官吏州縣嘗置學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宗學並諸路提舉學事官屬並罷,內外學悉遵元豐成憲。
七年,詔:「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其《內經》等書並罷治。」
公元1126年
崇寧以來士子各徇其黨,習經義則詆元祐之非,尚詞賦則誚新經之失,互相排斥,群論紛紛
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
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
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義亦已五紀
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
王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采用
至於老、莊之書及字說》,並應禁止
」詔禮部詳議
諫議大夫祭酒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奉上幾危社稷
乞奪安石配饗,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
御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一偏大失也。
頃者蘇軾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
祭酒楊時矯枉太過,復詆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
諸生習用王學,聞時之言,群起詆詈之,引避不出齋生始散。
詔罷祭酒
諫議大夫馮澥崔鶠等復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公元1138年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監生
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饣貴運為辭。
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
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兩預釋奠及齒於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
歲春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
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讚詞以寵之。
科場四取其一。
公元1157年
外舍月校而公入等內舍;自內舍月校,而舍試入等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
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孟夏
舊,太學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
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待補國子別號考校
太學生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鬥力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
中興以來四方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
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遊學之類,一切禁止
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
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即命京秩,除學官
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進士第二人
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公元1192年
光宗初,公試始令附省場別院
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命兩省台諫雜議可否
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
中興以來,建太學行都,行貢舉於諸郡,然奔競風勝,而忠信之俗微。
亦惟榮辱升沉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傳舍,目師儒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
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於太學
其諸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條上
思議遂寢。
四年,詔國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公元1221年
寧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
於是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係上舍試年分,以八分優等
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厘務官子孫乃得試補
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三人
舊法,自外舍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
私試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
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一人內舍
公元1229年
理宗復百取六人之制。
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
命中選之人,召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
五年,以省試下第待補生之群試於有司者,有請賄求之弊,學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官事例
未幾監察御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學宗學補試,並就兩學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依避房法。
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
」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
寶祐元年復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以免遠方士子道路往來之費及都城壅並之患。
三年復試京師
公元1266年
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該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聽。
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並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
諸生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
七年正月,以壽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與免解赴省一次
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氂乞理為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氂,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公元1073年
律學
國初博士,掌授法律
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
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
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
斷按,則試按一道,每道敘刑名五事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中格乃得給食
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
朝廷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
其犯降舍殿試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而命官出宿
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者,特免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
後以教授一員兼管幹本規矩,仍從太學例給晚食
元豐六年,用國子司業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準吏部試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私試第二等。
政和間,詔博士學正大理寺官除授不許無出身人及以恩例陳請
生徒犯罰者,依學規;仍犯不改,書其印曆或補牒,參選則理為闕失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復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
紹興元年,復刑法科。
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等級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
曾經試法人為考官
五年,以李洪中刑入第二等,命與改秩中書駁之。
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
高宗曰:「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
」卒如前詔
後議者謂得解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
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粗通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合格,及雖全通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
自後舉兼經。
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歸進士,惟刑法如舊
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刑法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
本朝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
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
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
宜令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
」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
」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一道小經二道第五場《刑統律義五道
明年,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以上合格經義去留律義高下
公元1197年
寧宗慶元三年,以議臣言罷經義五年又復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後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三場而已,殊失設科初意
考試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去留,其弊一也。
法科明憲章,習法令察舉比附精微,識比折出入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片言之間。
比年題字多,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
刑法考官不過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
請罷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
問題減字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主文臨時點定
如是讞議得人矣。
」從之。
六年,以議者言法科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復用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及《刑統大義,通為五場
所出經題,不必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去留經義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
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公元1243年
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
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關防,其考試選差大理丞正曆中外有聲望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作縣之人。
逮其試中,又當仿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始與差除
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為上,徑除評事文法粗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駁放
公元1265年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
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
有過而願試者,照見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停替外,餘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
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曆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核元試,果有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厲誘掖
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
咸淳末,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公元1077年
初,宗學廢置無常
諸王尊者,立小學於其宮。
子孫,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
其已授環衛官、有學藝得召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
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
祖宗袒免親受命者,附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於國子監
禮部別異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
廷試不與進士同考
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其名以聞而錄用之
其官於外而不願各路鎖試,許謁告國子監
公元1109年
崇寧初疏屬年二十五,以經義律義禮部合格,分二等進士榜,與三班奉職,文優者奏裁
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禮部推恩三班借職,勿著為令。
兩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蒞長貳監司二人任之,乃注授
後又許見在任者,於本任貢士試。
大觀三年宗子釋褐十二人
宗學官,須宗子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
四年,詔:「宗子之升上舍不經殿試,遽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
其依貢士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取裁
」後又定上等上舍及第中等出身,授官有差
隸學,有篤疾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其實罷歸
宣和二年,詔罷量試出官之法。
公元1132年
紹興二年,帝初策士宗子集英殿
五年,初復南省試。
十四年,始建宗學臨安生員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五人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
初,行在宗室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於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
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所以國族也。
公元1163年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
習經人本經二道,習賦人詩賦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並承信郎
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
四川附試安撫製置司
於是入仕者驟逾千人
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餘並於後舉再試。
四月,御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
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公元1169年
乾道五年命宗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
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宗子之法。
保義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
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浸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
於是禮部鎖廳登第者,舊於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準舊制
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三舉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
」從之。
公元1211年
寧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
九年,以宮學並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
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
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宗學解試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別考。
公元1226年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
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於試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
淳祐二年,建內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
寶祐元年五月,特、正奏進士宗子必光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光等取應及選,咸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
其毋以是自畫焉。」
公元1265年
度宗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即位赦恩,並赴類試
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
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
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
至是,命漕司並索乳名訓名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奸弊
公元1030年
武舉武選
咸平時,令兩製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
仁宗時,法置武學既而中輟
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高下
公元1072年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於武成王,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
生員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
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
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試陣隊者,量給兵伍
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
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將領者,並兼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
生員應舉不過二百人
春秋一試,步射以一石三斗馬射八斗,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
試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孫》、《》、《六韜》義十道五通內舍生
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優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復降外舍
公元1075年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
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
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復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於事
先王勇力之士,皆屬於車右者,欲以備御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
於是悉從中書所定。
武舉,始試義、策於秘閣武藝則試於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於庭。
策、武藝優為右班殿直武藝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
策入平等武藝優者除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三班差使
八年,詔武舉文舉進士同時鎖試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秘閣試。
又以《六韜本非全書,止以《孫》、《》書為題。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中,馬射七斗馬上武藝五種,《孫》、《》義十通七,時務邊防五道文理優長律令十通七,中五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半年一事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發二中馬射六斗馬上武藝三種,《孫》、《》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半年兩事一季一事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矢十發一中馬射五斗馬上武藝兩種,《孫》、《》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一季兩事出官
其步射並發兩矢馬射三矢,皆著為格。
四年,罷試律義。
七年,止試《孫》、《》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中格
元祐四年,詔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崇寧間,諸州置武學
立《考選貢法》,仿儒學製,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隸學殿試
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
諸州武士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
馬射三上垛,九斗五分八斗四分七斗三分
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
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的當中帖
公元1089年
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
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下等,皆補充武學內舍人材不足聽闕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
大抵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
凡州教諭,須州都監得兼吏部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公元1113年
政和三年,以隸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不得一與者,除其籍。
宣和二年尚書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補試
舊制不入學而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
上舍生發解。
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
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公元1126年
靖康元年,詔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數,將親策用之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二首
紹興五年,帝御集英殿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保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
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並補官
十二年御試正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
十六年,始建武學
兵部上《武士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不中,即不許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九斗,凡五等
公元1156年
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才
」詔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製
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三舍學生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
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
內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
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發解同試。
內舍上舍,以上舍合格入等與行相參兩上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一上一下中等一中一下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
二十七年御試第一名趙應熊武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閣門祗候
二十九年修立武舉入官資格;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年數免解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御試得正奏名三十七人
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武舉異等,初補右衛長史,曆振遠、橫塞天德軍使。
國初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
武舉中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
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考任,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公元1166年
乾道二年中書舍人蔣芾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
帝以問洪適對曰:「武舉人以文墨進,雜於卒伍非便也。
」帝曰:「累經任者,可以將佐處之。
」是歲,以登極推恩武舉進士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一秩成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公元1169年
五年兵部外舍校定人,參考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
舊,除射親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以下弓,程文雖優而參考弓馬分數難以對入優等自今許比上舍法,不以馬、步、射親,並通試五等
吏部言:「武舉比試發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具字號,會封彌所,以武藝並策義參考
比試依舊法,其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號,先具奏聞,拆號放榜
」從之。
初命武學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內舍在學五年曾經公、私試中人,並令赴省
是歲廷試,始依文科黃牒榜首武舉及第,餘並賜武舉出身
其年,頒武舉之法。
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成西和鳳州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類省,並如文科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議者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程文五等相參入中上等者,據闕升補,餘俟再試入等升補
」從之。
帝御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藝
二年,以武科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皆仿進士甲科恩例
公元1177年
四年以文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閣門舍人
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
七年初立武舉絕倫並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下並同準備將從軍以後,立軍功人材出眾者,特旨擢用
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今前名皆從軍,以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
八年,命特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
九年,議者以為從軍之人,率多養望不屑軍旅
自今職事勤恪者,從主帥保奏升差懈惰按劾
公元1190年
光宗紹熙元年武臣換文資,南渡以前從官三人薦舉紹興敦武郎以下召保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其後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進士第
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第一人等。
後以林穎秀言:「武士舍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做舉子
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幸名爵之心。
於是詔罷鎖廳換試。
公元1194年
寧宗即位,復其制,慶元五年,命兩淮京西湖北諸郡仿兵部四川法,於本道安撫司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試,別立字號,分項考校,撥十名解額五名省額
公元1228年
理宗紹定元年,命武舉進士避親及所舉之人止避本廳,令無妨嫌官引試,若合格,則朝廷別遣復試
淳祐九年,以北兵屢至,命極邊、次邊一體收試,仍量增解額五名省額二名
是歲,武舉正奏名王時發已係從軍之人,充殿前司左軍統領,既登第換授特命本職上與帶「同」字,以示優勸獎
公元1270年
度宗咸淳六年,命禮部貢院武舉進士平等百人內,取放待補十人絕倫百人內,取待補十三人
公元1104年
算學
崇寧三年始建學,生員二百一十人為額,許命官庶人為之。
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算法曆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
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占大經者聽。
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
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
大觀四年,以算學生歸之太史局,並書學生翰林書藝局,畫學生翰林圖畫局,醫學生太醫局
公元1174年
紹興初,命太史局試補,並募草澤人。
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曆算崇天》、《宣明》、《大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
五年,以《紀元曆》試。
九年,以《統元曆》試。
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元曆三歲一試
紹熙二年,命今歲春銓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特收取,時局生多闕故也。
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公元1252年
理宗淳祐十二年秘書省言:「舊典以太史局秘省,今引試局生不經秘書,非也。
稽之於令,諸局官應試曆算天文三式官,每歲附試,通等則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習他書多為上,習書等則以占事有驗為上。
局生補及二年以上者,並許就試
一年曆算一科一年天文三式兩科,每科取一人
同知算造官闕有試,翰林天文官闕有試,諸靈台郎應試直長者,諸正學生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秤漏官五年轉資者,無不屬於秘書;而局官等各置腳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類,並申秘書
今乃一切自行陳請,殊乖初意
自今違令補差,及不經秘書公試補中者,中書執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
」從之。
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字說》、《爾雅》、《博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願占大經者聽。
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
考書之等,以方圓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為上;方而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者為中;方而不能圓,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筆畫不得其意,而均齊可觀為下
三舍補試升降略同算學法,惟推恩一等
自初置及並罷年數悉同算學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
說文》則令書篆字,著音訓,餘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否
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
士流兼習一大經或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讀律
考畫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為工。
三舍試補升降以及推恩前法
雜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職下三等
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始置提舉判局官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
三科以教之,曰方脈科、針科、瘍科。
方脈以《素問》、《難經》、《脈經》為大經,以《巢氏病源》、《龍樹論》、《千金翼方》為小經,針、瘍科則去《脈經》而增《三部針灸經》。
常以春試三學生願與者聽。
崇寧間,改隸國子監,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矩
上舍四十人內舍六十,外舍二百,齋各置長諭一人
考試第一場問三經大義五道;次場方脈試脈證、運氣大義二道,針、瘍試小經大義三道運氣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三道
中格高等,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餘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
公元1167年
紹興中,復置醫學,以醫師主之。
翰林醫生並奏試人,並試經義一十二道,取六通合格
乾道三年,罷局而存御醫諸科,後更不置局存留醫學科,令每舉附省闈別試解發太常寺掌行其事。
淳熙十五年,命內外白身醫士,經禮部先附銓闈,試脈義一場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試經義三場一十二道,以五通合格,五取其一補醫生,俟再赴省升補八通翰林醫學六通祗候,其特補、薦補並停。
紹熙二年,復置太醫局銓試依舊格。
省試三場,以第一場定去留墨義大義等題仿此。
公元1080年
道職,舊無試,元豐三年差官考試,以《道德經》、《靈寶人經》、《南華真經》等命題,仍試齋醮科儀祝讀
政和間,即州、縣學別置齋授道徒
蔡攸上《諸州選試道職法》,其業以黃帝內經》、《道德經》為大經,《莊子》、《列子》為小經
提學司訪求通道經者,不問已命、未仕,皆審驗以聞。
業儒而能慕從道教者聽。
每路於見任官內,選有學術二人幹官分詣諸州檢察教習
內經》、《道德經》置博士,《聖濟經》兼講。
道徒升貢,悉如文士
初入官,補志士道職,賜褐服,藝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
道徒術業精退,州守貳考課殿最罪法
陳州學生慕從道教逾月道徒換籍,殆與儒生相半
有宋瑀者,願改道內舍,獻《神霄玉清萬壽宮雅》一篇,特換志士,俟殿試
由是長倅以下受賞有差,其誘勸之重如此
宣和二年,學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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