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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七十一 志第24 (自动笺注)
公元457年
道體為一,天地之元萬物之祖也。
散而為氣,則有陰有陽;動而為數,則有奇有偶;凝而為形,則有剛有柔;發而為聲,則有清有濁,其著見而為器,則有律、有呂
禮樂刑法權衡度量皆出於是
自周衰樂壞,而律呂候氣之法不傳
西漢劉歆揚雄之徒,僅存其說。
京房作準以代律,分六十聲,始于南事終於去滅。
然聲細而難分,世不能用。
曆晉及隋、唐,律法微隱
宋史》止載律呂大數不獲其詳。
今掇仁宗論律及諸儒言鐘律者記於篇,以補續舊學之闕。
仁宗著《景祐樂髓新經》,凡六篇,述七宗二變及管分陰陽、剖析清濁,歸之於本律
次及間聲,合古今之樂,參之以六壬遁甲
其一、釋十二均,曰:「黃鐘之宮為子、為神後、為土、為雞緩、為正宮調太簇商為寅、為功曹、為金、為般頡、為大石調姑洗角為辰、為天剛、為木、為嗢沒斯、為小石角,林鐘徵為未、為小吉、為火、為雲漢、為黃鐘徵,南呂羽為酉,為從魁、為水、為滴、為般涉調應鐘變宮為亥、為登明、為日、為密、為中管黃鐘宮蕤賓變徵為午、為勝先、為月、為莫、為應鐘徵。
大呂之宮為大吉、為高宮,夾鐘商為大沖、為高大石,仲呂角為太一、為中管小石調,夷則徵為傳送、為大呂徵,無射羽為河魁、為高般涉,黃鐘變宮正宮調林鐘變徵黃鐘徵。
太簇之宮為中管高宮,姑洗商為高大石,蕤賓角為歇指角,南呂徵為太簇徵,應鐘羽為中管高般涉,大呂變宮為高宮,夷則變徵大呂徵。
夾鐘之宮為中呂宮仲呂商為雙調林鐘角在今樂亦為林鐘角無射徵為夾鐘徵,黃鐘羽為中呂調太簇變宮中管高宮,南呂變徵太簇徵。
姑洗之宮為中管中呂宮蕤賓商為中管商調夷則角為中管林鐘角應鐘徵為姑洗徵,大呂羽為中管中呂調夾鐘變宮中呂宮無射變徵夾鐘徵。
仲呂之宮為道調宮林鐘商為小石調,南呂角為越調黃鐘徵為中呂徵,太簇羽為平調姑洗變宮中管中呂宮應鐘變徵姑洗徵。
蕤賓之宮為中管道調宮,夷則商為中管小石調,無射角為中管越調大呂徵為蕤賓徵,夾鐘羽為中管平調中呂變宮為道調宮黃鐘變徵仲呂徵,林鐘之宮為南呂宮,南呂商為歇指調,應鐘角為大石調太簇微為林鐘徵,姑洗羽為高平調蕤賓變宮中管道調宮,大呂變徵蕤賓徵。
夷則之宮為仙呂,無射商為林鐘商,黃鐘角為高大石調夾鐘徵為夷則徵,仲呂羽為仙呂調,林鐘變宮南呂宮,太簇變徵林鐘徵。
南呂之宮為中管仙呂宮應鐘商為中管林鐘商,大呂角為中管高大石角姑洗徵為南呂徵,蕤賓羽為中管仙呂調,夷則變宮仙呂宮夾鐘變徵夷則徵。
無射之宮為黃鐘宮黃鐘商為越調太簇角為變角,仲呂徵為無射徵,林鐘羽為黃鐘羽,南呂變宮中管仙呂宮姑洗變徵南呂徵。
應鐘之宮為中管黃鐘宮大呂商為中管越調夾鐘角為中管雙角蕤賓徵為應鐘徵,夷則羽為中管黃鐘羽,無射變宮黃鐘宮仲呂變徵無射徵。」
二、明所主事,調五聲五行五事四時五帝五神五嶽五味五色為生數一二三四五、成數六七八九十,為五藏五官五星
三、辯音聲,曰:「宮聲沈厚粗大而下,為君,聲調國安,亂則荒而危。
合口通音謂之宮,其聲雄洪,屬平聲西域言'婆陀力'。
一曰婆陀力。
商聲勁凝明達,上而下歸於中,為臣聲調刑法不作威令行,亂則其宮壞。
開口吐聲謂之商,音將將倉倉然,西域言'稽識'。
'稽識',猶長聲也。
角聲長而通徹中平而正,為民,聲調四民,亂則人怨。
聲出齒間謂之角,喔喔確確然,西域言'沙識',猶質直聲也。
徵聲抑揚流利,從下而上歸於中,為事聲調則百事理,亂則事隳。
齒合而唇啟謂之徵,倚倚、栎戲栎戲然,西域言'沙臘'。
'沙臘',和也
羽聲喓喓遠徹細小而高,為物,聲調則倉稟實、庶物備,亂則匱竭
齒開唇聚謂之羽,詡、雨、酗、然。
西域言'般瞻'。
變宮西域言'侯利箑',猶言'斛律'聲也。
變徵聲,西域言'沙侯加濫',猶應聲也。」
其四、明律呂相生,祭天宗廟,配律陽之數,曰:「太空,育五太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極也。
分為七政陽數七,所以律呂、均節度不可加減也。
以育六甲六甲,天之使,行風雹,筴鬼神
歲日時有善惡故為九宮
九者,陽數變化之道也。
四正卦、五行十幹陰陽錯綜律呂相葉,命宮而商者應,修下而高者降,下生隔八,上生隔六,皆圖于左。」
其五、著十二管短長
其六、出度量衡,辯古今尺龠。
律呂真聲,本陰陽之氣,可以感格天地在於符合尺寸短長,宜因聲以定之。
因聲定律,則庶幾為得;以尺定聲,則乖隔甚矣。
初,馮元等上《新修景廣樂記》時,鄭保信阮逸胡瑗等奏造鐘律,詔翰林學士丁度知制誥胥偃右司高若訥韓琦取保信、鐘律詳考得失
上議曰:「保信所制尺,用上黨圓者一黍之長,累而成尺。
律管一,據尺裁九十之長,空徑三分空圍九分,容千二百。
遂用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
其龠、合、升、鬥深闊,推以演算法,類皆差舛不合、漢量法
所制,亦上黨中者累廣求尺,制黃鐘之律。
今用再累成尺,比所制,又復不同
至於律管、龠、合升、鬥、斛、豆、區、鬴亦率類是。
有圓長、大小保信所用者圓,又首尾相銜等止用大者,故再考之即不同
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
謹詳古今之制,自晉至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參校故歷黃鐘之管容之數不同
後周掘地得古玉鬥,據鬥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漢制度
故《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于黃鐘
今欲數器之制參互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
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
保信黍尺以長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所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有與實龠之再累成尺不同
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獨用
」詔悉罷之。
又詔詳定太府寺保信所制尺,等言:
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羨以起度,廣徑八寸,袤一尺
公元274年
禮記布手為尺,《淮南子》十二一寸,《孫子》十厘為分十分為寸,雖存異說,其可適從
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
是時,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當有考者。
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算,有所製作,宜不凡近
審度法云:「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為義,曆世祖襲,著之定法
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以校驗亦復不齊
蓋天物之生,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
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
晉泰始十年荀勖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
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
當時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史稱其用意精密
《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
公元14年
竊惟、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製作可取則焉。
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
古物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曆載曠遠莫得而詳。
秦之半兩,實重八銖;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
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暨隋朝,多以五銖為號,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有同者,惟劉歆銅斛
世之所鑄錯刀並大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復有兩者。
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十二銖,徑一二分
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
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圍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銖,徑一寸。
」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
或有大小輕重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中法,但當較其首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矣。
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勖揆較之詳密,校之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
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蘇綽鐵尺,與宋尺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
唐祖孝孫雲,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六分四氂。
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
晉荀勖所用西京銅望臬者,蓋西漢之物,和峴洛陽西京,乃唐東都爾。
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隋之尺。
由此論之,銅斛貨布尺寸昭然可驗。
有唐享國三百年,其間製作法度,雖未逮,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朝廷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
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且依影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
王樸律准尺比漢錢尺寸二分有奇,比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遠甚,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尺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
謹考舊文再造影表尺一、校漢錢尺二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並太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
等言:「前承詔太常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影表尺,略合、隋之尺,謂宜准影表施用
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校定
」詔乃罷之。
若訥卒用漢貨泉尺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于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父玉尺,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一尺七氂;三、梁表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所用也,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氂;六、晉後尺江東用之,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三厘;七、魏前尺,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七厘;八、中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氏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一尺三寸八毫;十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同。
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十三、太府寺鐵尺,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比晉前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太常所掌,又有後王樸律准尺,比晉前尺二分一厘,比梁表尺短一厘;有司天監影表尺,比晉前尺六分三厘,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
其後宋祁田況益州進士房庶曉音,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
自言賞得古本漢志》,云:'起于黃鐘之長,以子穀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制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于黃鐘也。
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
當以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直秘閣範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厘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所言,實千二百于管。
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以為空徑,則無容不合之差,校前二為是
累黍為尺,始失之于《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
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曰:'華夏舊聲也!
'遂傳用之。
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
朝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
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
」乃詔王洙同于修制所如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
初,言太常高古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為所用,非古所謂一稃二米也。
尺比橫所累者,長一寸四分
公元274年
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
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
今以五行相生法,得徵音。
」又言:「《尚書》'同律、量、',所以一風俗。
太常教坊鈞容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
古者帝王巡狩方嶽,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賞。
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州縣毋容輒異,有擅高下者論之。
」帝召輔臣進律尺、龠,又令自陳其法,因問律呂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
其說以五正二變五音迭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
舊以宮、徵、、羽、角五音次第七聲然後變宮變徵二聲,以足其數。
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隨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無窮
詔以其圖送詳定所。
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謂以五行逆順可以吉凶先儒之說略矣。
是時瑗、逸制樂有定議,乃補試秘書省校書郎,遣之。
鎮為論於執政日:
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累黍為之也。
累黍之者,史之脫文也。
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于史,以為後世惑乎?
不然也。
易曉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
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之數,無不合之差。
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黃鐘之實一千二百積實分八百一十,於演法圓積之,則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
律體
積之是也
今律方積之,則空徑三分四厘六毫,比古大矣
故圍十分三厘八毫,而其長止七十六分二厘,積實亦八百一十分。
律體不方方積之,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於律也。
一黍而起於尺,與一千二百之起於律,皆取於
今議者獨於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之起於律,與空徑三分四厘六毫,圍十分三厘八毫,長七十六分二厘之起於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
以謂工作既久而復改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朝廷製作之意也。
淹久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
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與其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之,則旬月可也,又向淹久而廣費哉?
執政不聽
四年,鎮又上書曰:
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
自下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
竊惟樂者,和氣也。
發和氣者,聲音也。
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聲音得而和氣可道也。
有形者,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
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聲音和,安可得哉?
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
按《詩》「誕降嘉種,維
誕降者,天降之也。
許慎云:「一稃二米
」又云:「一二米
後漢任城縣二斛八斗,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
古人為酒者,謂之秬鬯
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
取之民間者,動至數百斛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
設有真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積實八百一十分。
今律空徑三分四厘六毫,圍十分二厘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厘八毫,而後容千二百,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厘矣。
說者謂四厘六毫方分古者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
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雲九十分黃鐘之長者,據千二百而言也。
千二百之施於量,則曰黃鐘之龠;施于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于尺,則曰黃鐘之長。
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黃鐘,此尺之為非是,三也。
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曁戔,其體正圓。
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
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厘,容千二百,是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
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
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
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度。
」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
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
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
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十龠也。
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
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
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
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
」今斛方尺深一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演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
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而立法也。
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
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
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其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其鉦間之,以其一為之厚。
」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
」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
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
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
固知無形聲音不可得和也
請以臣章下有司,問二米一米孰是?
律之空徑三分三分四厘六毫孰是?
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
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
鬴之方尺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
斛之方尺其外,庣旁九厘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
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
權衡之重以二米一米孰是?
鐘磬古法大小輕重長短薄厚中律孰是?
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鬥、鬴、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真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
今尺律本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
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願謂作樂過舉,又言當今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
儻使有司合禮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已大乎。
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
方今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何考焉?
顧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條上,合為一書,則孰敢不竭盡,以副陛下之意?
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至,然後為樂,則必得至當無事浮費也。
詔送詳定所。
鎮說自謂得古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
世鮮鐘律之學,卒莫辯其是非焉。
宋興百餘年,司天改曆,其說曰:「曆者歲之積。
歲者月之積,月者日之積,日者分之積,又推餘分置以定四時,非博學妙思能考也。
天體之運,星辰之動,未始有窮,而度以一法是以久則差,差則敝而不可用,曆之所以改造也。
物銖銖而較之,至石必差,況於無形之數哉?
乾興初,議改曆,命司天役人張奎運算,其術以八千為日法,一千九百五十八為半分,四千二百九十九為朔,距乾興元年壬戌,歲三千九百萬六千六百五十八為積年
詔以保章正
推擇學者楚衍曆官行古天章閣,詔內侍克隆監造曆至天聖元年八月成,率以一萬五百九十為樞法,得九钜萬數。
上奏,詔翰林學士晏殊制序而施行焉,命曰《崇天曆》。
曆法演紀上元甲子,距天聖二年甲子歲積九千七百五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
上考往古歲減一算下驗將來,歲加一算。
氣朔
崇天》樞法:一萬五百九十。
歲周:三百八十六萬七千九百四十。
歲餘:五萬五千五百四十。
氣策:一十五、餘五千三百一十四、秒六。
朔實:三十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九。
歲閏: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二。
朔策:二十九、餘五千六百一十九。
望策:一十四、餘八千一百四、秒一十八。
弦策:七、餘四千五十二、秒九。
中盈分:四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二。
朔虛分:四千九百七十一。
公元1023年
限:三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九、秒二十四。
秒法:三十六。
旬周:六十三萬五千四百。
紀法:六十。
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大餘不滿為小餘。
大餘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以後合用約分,即以樞法退除為分秒,各以一百為母。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秒累加之,秒盈秒法從小余小余滿樞法從大余滿紀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氣日辰餘秒
天正十一月經朔:置天正冬至積分朔實去之,不盡閏餘;以減天正冬至積分,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大餘不滿為小餘。
大餘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朔大、小餘,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一位,從之,用減歲周,余滿歲餘為日,不滿為餘。
命其氣初日,算外,即其氣沒日日辰。
二十四氣小余滿八千二百六十五、秒三十以上為有沒之氣。
求減日:置有減經朔小餘,三十乘之,滿朔虛分為日,不滿為餘。
命經朔初日,算外,即為其朔減日日辰。
凡經朔小不滿朔虛分為有減之朔。
發斂
候策:五、餘七百七十一、秒一十四。
卦策:六、餘九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土王策:三、餘四百六十二、秒三十。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
刻法:一千五十九。
秒法:三十六。
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其氣初候日也;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以土王加諸之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之日。
五行用事日:各因四立日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金、冬水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土始用事日。
七十二候及卦日與《應天》同。
發斂去經朔:置天正十一月閏餘,以中盈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餘;滿樞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餘,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餘秒
其餘閏滿閏限至,仍先見定朔大小
其月內無中氣,乃為閏月
求卦候去經朔:各以卦、候策及餘秒累加減之,中氣前以減,中氣後以加。
即各得卦、候去經朔日餘秒
發斂加時:置小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進一位,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刻分。
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各加時所在辰、刻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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