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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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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五    宋 车垓 撰
 大功九月
  正服
   为从父兄弟姊妹
         伯父   子女
    祖    父    已身
         叔父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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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曰从父兄弟姊妹既亲堂伯叔之子女
     所谓堂兄弟姊妹也堂兄弟与亲兄弟一
     间耳既为亲兄弟服期则宜为堂兄弟服
     大功也
   为众孙男女
    祖身   子    孙(女在/室者)
     释曰自嫡孙外皆谓之众孙也身既为众
     子服期故宜为众孙服大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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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服
   为女适人者
    父母身     女适人者
     释曰女在室父母为正服不杖期既适人
     则为降服大功也
   为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伯父    侄
    祖   父  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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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叔父    侄(已上皆/为人后)
     释曰已于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本
     皆不杖期亲也今彼既出为人后则与已
     又疏远矣故为之降服大功也若为亲伯
     叔父后则不降
   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适人者
        长姑  兄弟  侄
    祖   父   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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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姑   姊妹(已上皆/适人者)
     释曰已于在室姑姊妹及兄弟之女本皆
     不杖期亲也今既适人则为他家妇矣故
     为之降服大功也
   为人后者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为人/后)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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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曰已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皆不
     杖期亲也今已既为人后则以所后之宗
     为重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女适人者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祖    父母   女身(适人/者)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释曰女在室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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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不杖期亲也既已适人则所重在夫家
     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女适人者为嫁母出母
    母(嫁母/出母)     女身(适人/者)
     释曰嫁女于母本降服不杖期母或为父
     弃出或父卒再嫁则又降为大功也
   嫁母出母为女适人者
    母身(嫁母/出母)     女(适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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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曰母为嫁女服大功正也母虽为父弃
     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于嫁
     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于嫁女则无
     所降者何也盖女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
     出再嫁则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
     王特降其服若母之于女则义无所从杀
     也故不降
  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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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众子妇
            甲(长子妻/为嫡孙)
    舅姑身     乙(馀皆众/子妇)
            丙
     释曰自嫡子妇外皆众子妇也舅姑为嫡
     妇不杖期故为众妇服大功也(周制庶妇/小功唐贞)
     (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凡弟子妇同为大功宋朝因之)
   为兄弟子之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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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    侄妇
    父    已身
         弟    侄妇
     释曰已为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则为其
     妻宜服大功也
   为夫祖父母
    夫祖父母  夫父母  妻身
     释曰孙于祖父母正服齐衰不杖期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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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则止服大功也盖孙于祖父母亲也其
     妻于夫之祖父母则义也故服不从于夫
     若夫以嫡孙承祖父母重而其妻亦从服
     者此则重嫡孙故也
   为夫伯叔父母
         夫伯父母
    夫祖   夫父母   妻身
         夫叔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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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曰夫为伯叔父母服不杖期矣则妻宜
     为之服大功也
   为夫兄弟之子妇
         夫兄   子妇
    夫父   妻身
         夫弟   子妇
     释曰妇人既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
     则宜为其妻服大功也此则俗所谓伯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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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为侄妇服也
   夫为人后其妻为本生舅姑
    夫本生父母  夫为人后  妻身
     释曰夫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
     期矣则其妻为本身舅姑宜又降为大功
     也
   为人后及女适人者为伯叔母
         伯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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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    父母   已身(为人后者/女适人者)
         叔母
     释曰已于伯叔母本不杖期亲也今已既
     为人后既已适人则为伯叔母降服大功
     也
   为夫兄弟之子为人后及女适人者
         夫兄弟  子女(为人后/适人者)
    夫父   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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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兄弟  子女(为人后/适人者)
     释曰伯叔母于夫之兄弟之子女本不杖
     期亲也今彼既为人后既已适人则伯叔
     母为之降服大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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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服制通释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