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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服制通释卷五 宋 车垓 撰
大功九月
正服
为从父兄弟姊妹
伯父 子女
祖 父 已身
叔父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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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堂兄弟姊妹也堂兄弟与亲兄弟一
间耳既为亲兄弟服期则宜为堂兄弟服
大功也
为众孙男女
祖身 子 孙(女在/室者)
释曰自嫡孙外皆谓之众孙也身既为众
子服期故宜为众孙服大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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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适人者
父母身 女适人者
释曰女在室父母为正服不杖期既适人
则为降服大功也
为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伯父 侄
祖 父 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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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已于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本
皆不杖期亲也今彼既出为人后则与已
又疏远矣故为之降服大功也若为亲伯
叔父后则不降
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适人者
长姑 兄弟 侄
祖 父 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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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已于在室姑姊妹及兄弟之女本皆
不杖期亲也今既适人则为他家妇矣故
为之降服大功也
为人后者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为人/后)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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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期亲也今已既为人后则以所后之宗
为重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女适人者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侄
祖 父母 女身(适人/者)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释曰女在室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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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故于此数亲皆降服大功也
女适人者为嫁母出母
母(嫁母/出母) 女身(适人/者)
释曰嫁女于母本降服不杖期母或为父
弃出或父卒再嫁则又降为大功也
嫁母出母为女适人者
母身(嫁母/出母) 女(适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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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于嫁
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于嫁女则无
所降者何也盖女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
出再嫁则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
王特降其服若母之于女则义无所从杀
也故不降
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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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长子妻/为嫡孙)
舅姑身 乙(馀皆众/子妇)
丙
释曰自嫡子妇外皆众子妇也舅姑为嫡
妇不杖期故为众妇服大功也(周制庶妇/小功唐贞)
(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凡弟子妇同为大功宋朝因之)
为兄弟子之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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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已身
弟 侄妇
释曰已为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则为其
妻宜服大功也
为夫祖父母
夫祖父母 夫父母 妻身
释曰孙于祖父母正服齐衰不杖期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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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于夫之祖父母则义也故服不从于夫
若夫以嫡孙承祖父母重而其妻亦从服
者此则重嫡孙故也
为夫伯叔父母
夫伯父母
夫祖 夫父母 妻身
夫叔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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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服大功也
为夫兄弟之子妇
夫兄 子妇
夫父 妻身
夫弟 子妇
释曰妇人既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
则宜为其妻服大功也此则俗所谓伯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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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为人后其妻为本生舅姑
夫本生父母 夫为人后 妻身
释曰夫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
期矣则其妻为本身舅姑宜又降为大功
也
为人后及女适人者为伯叔母
伯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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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母
释曰已于伯叔母本不杖期亲也今已既
为人后既已适人则为伯叔母降服大功
也
为夫兄弟之子为人后及女适人者
夫兄弟 子女(为人后/适人者)
夫父 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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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曰伯叔母于夫之兄弟之子女本不杖
期亲也今彼既为人后既已适人则伯叔
母为之降服大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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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服制通释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