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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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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集编卷二十三
          龙里县知县盛世佐撰
丧服第十一之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曰此疏衰以下七服与前章不殊而还具列之者
 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
 重列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杂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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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为父
 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
 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伸禫杖也为妻亦伸妻虽
 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禫杖但以夫尊
 妻卑故齐斩有异也
 敖氏曰此期服也而杖屦之属皆与三年章同者是
 章凡四条其三言为母其一言为妻也以礼考之为
 母宜三年乃或为之期者则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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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也妻以夫为至尊而为之斩衰三年夫以妻为
 至亲宜为之齐衰三年乃不出于期者不敢同于母
 故尔然则二服虽在于期实有三年之义此杖屦之
 属所以皆与之同也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
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
 注曰问之者斩衰有三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
 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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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云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
 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
 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
 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九升冠十升降服
 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
 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
 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
 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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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云缌麻小功冠
 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
 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
 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
 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
 缘之视犹比也二者之布升数多少各比拟其冠也
 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
 者博陈其义也又曰注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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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
 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
 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
 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掩尺注
 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掩一尺若今袖矣深衣则
 缘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
 云练时鹿裘衡长袪注云袪谓袖缘袂口也练而为
 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袪则先时狭短无袪可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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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
 掩一尺者也但吉时麛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
 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用布缘皆用采
 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
 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
 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亦用布乎
 敖氏曰斩衰有二其冠同齐衰三年唯有子为母之
 冠耳是章有降服有正服有义服疑其冠之异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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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问也齐衰大功有受布故冠其受冠衰布异也缌
 麻小功无受布故但冠其衰冠衰布同也问者惟疑
 此章之冠答者则总以诸章之冠为言以其下每章
 之服亦或各自不同故也带缘各视其冠者谓齐衰
 以至缌麻其布带与其冠衰之缘亦各以其冠布为
 之间传曰期而小祥练冠縓缘檀弓曰练衣縓缘则
 重服未练以前与夫轻服之冠衰皆有布缘明矣此
 所云者是也冠缘者纯也衰缘者其领及袪之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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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复言带缘者又同其布之与冠同而并及之
 郝氏曰受犹接也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
 为受受冠八升是也齐衰初丧布四升冠布七升既
 葬衰受冠布七升冠更受八升大功初丧冠布八升
 既葬衰受冠布八升冠更受九升缌麻三月小功五
 月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为衰不
 言受者三月五月则既葬服齐故无受带谓布带缘
 谓深衣领袖带与缘布稍细各视其冠布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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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氏曰案注斩衰有三指为父为君为子之三等齐
 衰四章谓三年杖期不杖期三月凡四章也
  世佐案此传句读旧误今正之云齐衰大功冠(句/)
  其受也者谓齐衰大功二者之冠之升数各与其
  受衰同也下记云以其冠为受齐衰冠七升受衰
  亦七升大功冠十一升受衰亦十一升于此发传
  者齐衰一服有四章重者三年轻者三月日月既
  殊嫌其冠之升数亦异传故设为问答以明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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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缌麻小功冠(句/)其衰也者谓缌麻小功二者之冠
  皆与缌麻之衰同而无受也小功以缌麻之衰为
  冠缌麻以小功之冠为衰又以为冠皆十五升抽
  其半故并举之缌麻言于小功之上者明小功之
  冠亦同于缌麻也缌麻之冠衰与小功冠无以异
  者礼穷则同也小功冠衰之升数未尝无别而谓
  皆冠其衰岂不谬哉且立言之法若以服之重轻
  为序缌麻亦不得言于小功之上矣带缘布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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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也各各齐衰以下也斩衰绞带无缘齐衰以下
  以布为带又有缘轻者饰也问冠而并答以带缘
  者以其粗细与冠同类及之耳云带缘各视其冠
  则带之升数各视其衰与疏分带缘为二物训缘
  为中衣之缘非敖指为冠衰之缘尤误夫重服斩
  而不缉齐衰仅缉之而已其冠则五服皆条属外
  毕安得有缘
父在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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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此主言士之子为母也其为继母慈母亦如
 之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
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疏曰家无二尊故于母屈而为期不直言尊而言私
 尊者母于子为尊夫不尊之故也子于母屈而期心
 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然必三年乃娶者通
 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左氏传晋叔向云王一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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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
 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也
 张子曰父在为母服三年之丧则家有二尊有所嫌
 也处今之宜但可服齐衰一年外可以墨衰从事可
 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
 朱子曰丧礼须从仪礼为正如父在为母期非是薄
 于母只为尊在其父不可复尊在母然亦犹心丧三
 年这般处皆是大项事不是小节目后来都失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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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国家法为所生父母皆心丧三年此意甚好 又
 问仪礼父在为母曰卢履冰议是但条例如此不敢
 违耳
 黄氏曰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
 三年礼有心丧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
 心丧毕诏使博士议有司奏丧礼有祥以祥变有渐
 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也心丧已经十三月
 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馀情一周不应复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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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
 诏依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
 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请仍旧章庶叶通礼于是
 下制令百官详议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云上古丧
 服无数盖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刋经以来方殊厌
 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循古未
 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履冰又上疏曰天无二日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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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所以父在为母服周者
 避二尊也左散骑常侍元冲行奏议今若舍尊严之
 重亏严父之义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百僚议竟不决
 后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又议请依元敕父
 在为母齐衰三年为令遂为成典 今服制令子为
 母齐衰三年(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
 敖氏曰丧妻者必三年然后娶礼当然尔非必专为
 达子心丧之志也盖夫之于妻宜有三年之恩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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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不降于母是以但服期而已然服虽有限情
 则可伸故必三年然后娶所以终牉合之义焉若谓
 唯主于达子之志则妻之无子而死者夫其可以不
 俟三年而娶乎春秋传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
 谓后与太子也丧妻之义于此可见
 吴氏澄曰凡丧礼制为斩衰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
 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
 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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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
 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
 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
 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䆒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
 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其母哉盖以夫
 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
 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
 而已实固未尝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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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氏曰至尊谓父私尊谓母父至尊而子又尊其母
 故曰私尊子为父屈而父为子伸故子服虽期年已
 除父娶必三年后继以伸其子所不敢伸之志也志
 谓心丧
 顾氏曰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
 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
 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
 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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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又曰父
 在为母齐衰三年起自开元礼然其时卢怀慎以母
 忧起复为兵部侍郎张九龄以母忧起复中书侍郎
 同平章事邠王守礼以母忧起复左金吾卫将军嗣
 鄂王邕以母忧起复卫尉卿而得终礼制者唯张说
 韩休二人则明皇固已崇其文而废其实矣今制父
 在为母斩衰三年案太祖实录洪武七年九月庚寅
 贵妃孙氏薨命吴王橚服慈母服斩衰三年以主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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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敕皇太子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学士宋濂等修
 孝慈录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
 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齐衰杖期十一月壬戌朔
 书成此则当时别有所为而未可为万世常行之道
 也

 疏曰妻卑于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
 敖氏曰下章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然则此为妻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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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谓无父者也
 汪氏琬曰礼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
 五月而禫此指杖期而言故郑玄谓父在为母也又
 礼为父母妻长子禫又期终丧不食肉饮酒父在为
 母为妻又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
 盖妻丧皆与父在为母同故先儒谓为妻亦十五月
 而禫也后世妻丧不禫则已夷于旁期矣
  世佐案此谓适子无父者也士之庶子亦存焉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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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父在为妻不杖见下章大夫之庶子父在为妻
  在大功章公子为其妻在五服之外父没乃为之
  大功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注曰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
 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适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疏曰妻移天齐体与已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
 故云至亲此经非直是庶子为妻兼有嫡子父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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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在其中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
 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郝氏曰为妻期父在亦期父卒亦期也但父在适子
 为妻期而不杖适妇丧父为主也庶子则否父没则
 否
  世佐案注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指
  士之庶子而言也公子大夫之庶子则不在此例
  矣士卑故庶子得以伸其妻服庶妇贱舅不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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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丧故其夫得以杖即位也
出妻之子为母
 注曰出犹去也
 雷氏次宗曰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
 也
 疏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适他族或之本
 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
 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姤忌六也恶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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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黄氏曰出妻之子为母杖期父卒母嫁无明文汉石
 渠议问父卒母嫁为之何服萧太傅云当服周为父
 后则不服韦元成以为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
 无义制礼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
 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绝也
 故圣人不为制服明子无出母之义元成议是也石
 渠礼议又问夫死妻稚子幼与之适人子后何服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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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成对与出妻子同服周或议以子无绝母应三年
 蜀谯周据继母嫁犹服周以亲母可知故无经也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出
 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长
 子自绝其母岂天理耶宜与出母周皆制宁假二十
 五月是终其心丧耳 今服制令母出及嫁为父后
 者虽不服亦申心丧
 敖氏曰出妻者见出之妻也云出妻之子主于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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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也若父没则或有无服者矣如下传所云者是也
 又此礼亦关上下言之若妾子之为其出母则亦或
 有不然者非达礼也
 郝氏曰妻被出义与夫绝子之于母恩无可绝虽父
 在出母犹杖期
  世佐案此礼该父存没而言也父虽没而子为此
  母服仍不过期亦以其出降也唯云出妻之子则
  出妾之子与凡非已所生者皆不在此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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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
无施服亲者属
 注曰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疏曰再言传曰义见前章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
 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以母为族绝即无旁及之
 服也亲者属者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旁及曰施者
 诗云施条枚施松上皆是旁而及之义属犹续也对
 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从续通/解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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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此于其外亲但云外祖父母见其重者耳绝
 族离绝之族谓父族与母族相绝而不为亲也绝族
 无施服言所以为外祖父母无服也亲者属言所以
 为出母期也此盖传者引旧礼而复引传以释之也
 下仿此
 郝氏曰出母杖期似与见在之母无别然出毋之服
 仅止于母若出母之父母为子之外祖父母则不为
 服矣示绝族也亲者谓母子母子至亲相续无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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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母虽出子必为期
  世佐案此因出妻之子而推言之见其异于见在
  之母者有此及下文所云二条也曰绝族无施服
  以下申言为外祖父母无服之故而后人复加以
  传字也说见前亲者属谓凡异姓之亲皆因联属
  而成母既被出绝族则与母党不相属矣故自外
  祖父母以下皆不为之服也旧解误大传云绝族
  无施服亲者属也此似脱一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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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
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疏曰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
 释为父后者谓父没适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
 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
 人故杂记云有死于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服可得祭
 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
 故云私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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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言为父后则无父矣乃云出妻之子蒙经文
 也与尊者为一体释为父后也母不配父则子视之
 为私亲母子无绝道固当有服然有服则不可以祭
 故为父后则不敢服之有服则不可以祭者吉凶二
 道不得相干故也
 郝氏曰父绝子属不几于背父乎故惟庶子不继正
 体者得服适子为父后者则不得服适子后父与父
 为体父至尊也违尊服私亲是与至尊二体故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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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曰适子不得服出母此礼过严乃所以上义而先
 尊也丧服少宁戚之意非必尽古人之旧
 顾氏曰出妻之子为母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
 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
 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證其无服
 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
 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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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佐案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亦
  子夏推广经文之言曰与尊者为一体以下复自
  释其义也疏以上二句为旧传顾氏又以经文目
  之皆为后人妄加传字所误为父后者适长子也
  既立以为后即得谓之为父后不必父没乃可云
  为父后也檀弓云子上之母死而不丧是时子思
  尚在而子上为父后即不得丧出母是其徵矣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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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
 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
 父卒改嫁故降于己母虽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
 已从为之服者亦谓本是路人暂时与父牉合父卒
 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
 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义感恩者皆
 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报母以子恩不可
 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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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父卒而继母不嫁则为之三年从之嫁则期
 所以异内外也报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谓出妻于其
 子与此继母皆报也小记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
 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旧说谓此女
 君犹为其子期是己母于子乃亦杖期者既出嫁则
 无尊加之义故宜报之所以别于在其父之室者也
 此经言出妻之子为母及子为继母嫁从之服而独
 不及于父卒母嫁者今以此二条之礼定之则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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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母其从与否皆当为之杖期而经不著之者岂以
 其既有子矣乃夫没而再嫁尤为非礼故阙之以见
 义乎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然则
 嫁母之子自居其室而为父后者亦不为嫁母服也
 郝氏曰继母父继娶非亲生适母父死子幼从继母
 嫁是始终相依也母丧则子为期子丧则母亦然以
 报之
 顾氏曰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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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已绝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
 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世佐案疏以从为之服为句从郑义也后三说皆
  于从字绝句用王说也(王肃说/见后)以义断之当以王
  说为正盖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又改嫁与父
  绝族乃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皆舍其宗
  庙祭祀而为之服此于情为不称而揆之于理亦
  有所未顺者矣唯从继母而嫁者则为之服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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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抚育之恩故也此不别其为父后与否者以从
  乎继母而嫁必其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
  持服岂得而异故无分乎适庶也礼妇人不贰斩
  而经乃有继母嫁之文者著其变也由是而推则
  继母被出与其嫁而不从者皆不为之服可知矣
  报谓继母答此子之服也上文出母不云报者以
  出母于其子骨肉至亲自有应服之义不因报施
  而然故空其文也敖氏以此兼出母言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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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注曰尝谓母子贵终其恩
 黄氏曰案通典宋崔凯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郑康成云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王肃云从乎继母
 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凯以为出妻之子为母
 及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皆为庶子耳为父后者
 皆不服也传云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庾
 蔚之谓王顺经文郑附传说王即情易安于传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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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碍既嫁则与宗庙绝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
 之乎
 敖氏曰终者终为母子也以终为贵故服此服也继
 母嫁而子从之是终为母子也
 郝氏曰传疑从嫁之继母何以母子同服盖生相依
 而死相弃是无终也生依之死服之所以贵终终其
 为母子之义也然则亲母嫁从者其服可知
 姜氏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无服谓父卒而为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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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服与庙绝之母以废庙祀也小记云无服也者
 丧者不祭故也是也如此则父卒母嫁为父后者无
 服亦不待言矣岂继母嫁反隆于其母乎王肃之言
 此不易之定论也言父卒继母嫁之服而不言父卒
 母嫁之服盖继母嫁从为之服则母嫁从者可知矣
    右齐衰杖期
不杖麻屦者
 注曰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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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此不杖章轻于上禫杖故次之此章与上章虽
 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五升而冠八升则不
 异也(杨氏曰以此例推之其降服/衰四升而冠七升亦不异也)
 敖氏曰大功章曰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受
 以大功即葛而期为异耳
 郝氏曰麻屦与疏屦异冠绖带等皆与杖期同
祖父母
 疏曰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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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祖亦加隆至期也
 朱子曰父母本是期加成三年祖父母世父母叔父
 母本是大功加成期其从祖伯父母叔父母小功者
 乃正服之不加者耳
 汪氏琬曰或问礼与律有继母而无继祖母之文然
 则继祖母不当服与曰非也言祖母则继祖母统其
 中矣盖继祖母与庶祖母有辨继祖母之殁也祔于
 庙而庶祖母不祔夫既祔之于庙为之孙者方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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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飨祀之而可以无服乎故曰言祖母则继祖母统其
 中矣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敖氏曰谓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也故加而为期
 也
 郝氏曰祖父母之亲不及父母而论分则父所尊也
 父所尊故亦曰至尊又曰此有父在之正礼父没适
 孙为其祖三年以代父也礼各举其正者斩衰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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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衰首母不杖期首祖父母举其正而凡不备者皆
 可义推矣
世父母叔父母
 注曰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世佐案注姊妹二字坊/本脱今据疏文补父之)
 (姊为姑姊父之妹为姑妹春秋传/云无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是也)
 雷氏曰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疏曰世叔既卑于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也
 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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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为疏故不言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
 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
 敖氏曰女子子在室为之亦然唯已许嫁者则异也
 此服皆报不言之者欲序昆弟之子于众子之后序
 夫之昆弟之子于舅姑之后以见亲疏尊卑之等故
 不于此言报也若轻服则不然
 姜氏曰案本传有不足加尊故报之也之文则此两
 列相为之服而不言报盖变文也夫为人后者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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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期而其父母亦报之岂嫌言报为疏而不言报
 乎
  世佐案此谓昆弟之男子为之也其女子子未成
  人者为此四人服亦如之成人已后逆降在大功
  章与出嫁者同尔雅云父之昆弟先生为世父后
  生为叔父注云世有为嫡者嗣世统故也父之先
  生者不皆世嫡而为祖后者亦存焉故谓之世此
  亦论其常耳若父是庶出或有废疾不堪主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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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为祖后者乃其后生则此庶兄子亦谓之叔父
  而已世叔之称要以其年之先后生于父为断也
  说者谓父之昆唯继世一人称世父第二以下皆
  称叔父非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
 陈氏诠曰尊者父也所谓昆弟一体也
 雷氏曰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
 黄氏曰世叔父者父之兄弟若据祖期则世叔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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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九月而世叔父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从世叔父母
 (经谓之从/祖父母)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
 叔父(经谓之/族父母)疏故缌
 敖氏曰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以其与父一体故当
 加一等也以五服差之族之亲为四缌麻从祖之亲
 为三小功则从父之亲宜为二大功也而礼为从父
 昆弟大功世叔父期以此传考之则世叔父之期乃
 是加服从父昆弟之大功则其正服也此释经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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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父叔父期之意
 郝氏曰伯叔父母非尊于祖父母何以与祖父母同
 服虽不尊于祖父母而实与祖为一体父至尊又与
 父为一体惟其一体所以同服
  世佐案尊者兼祖若父而言世叔父者祖之子而
  父之昆弟也下传云父子一体昆弟一体是世叔
  父与已之祖若父皆为一体也以是而加隆焉故
  为之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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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
之也
 疏曰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
 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凡得降者皆由己尊也故
 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之也
 敖氏曰加尊者谓以其尊加之也昆弟之子本朝服
 亦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报以其为己加隆
 之服者以己非正尊不足以尊加之故也加尊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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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者如父于众子祖于庶孙之类是也昆弟之子虽
 不在此条然以其即为世叔父之服者而世叔父亦
 以此服之义有不同故并释之也
 郝氏曰世叔父为昆弟之子亦期尊为卑服也宜降
 而亦期何也世叔父非如祖父正尊旁尊也正尊可
 加尊而降卑旁尊不足以加尊昆弟子为世叔父母
 期则世叔父母亦为兄弟子期以报也
 张氏曰以其为旁尊不足以加尊于人故为昆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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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亦如其服以报之若祖之正尊则孙为祖期而祖
 但为孙大功矣
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
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
 疏曰父子一体已下传又广明一体之义云父子一
 体者见世叔父与祖亦为一体也夫妇一体者亦见
 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昆弟一体者又见世叔
 与父亦为一体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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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上下故父子比于首足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
 物兴焉是夫妇牉合子胤生焉是牉合为一体也四
 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
 体
 敖氏曰言首足牉合四体者皆所以释其为一体也
 此又申言与尊者一体之义虽以三者并言而其旨
 则惟主于昆弟盖世叔父乃其父之昆弟所谓与尊
 者一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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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佐案牉与判通半也周礼媒氏职云掌万民之
  判郑注引此传文亦作判判合者阴阳各半合之
  乃成夫妇也
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
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
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注曰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资取也
 疏曰昆弟之义无分者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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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
 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其父故须分也若兄弟同在
 一宫则不成为人子之法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
 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为四方
 之宫也
 张子曰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古之人曲尽人情
 如此若同宫有叔父伯父则为子者何以独厚于其
 父为父者乂乌得而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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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此承上文而言也父子夫妻昆弟俱是一体
 然父子夫妻不分而昆弟则分似乖于一体之义故
 言其理之不容不分者以释之东宫西宫南宫北宫
 盖古者有此称亦或有以之为氏者故传引之以證
 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焉异居而同财则其
 所以分之意可见矣
 张氏曰言有馀不足皆统于宗仍以明一体之义
  世佐案东宫西宫南宫北宫皆古者兄弟异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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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名也有馀不足谓支子之私财支庶之赢馀匮
  乏皆宗子总揽其大纲而为之裒益于其间故宗
  法立而天下无贫富不平之患矣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疏曰以配世叔父而生母名则当随世叔父而服之
 敖氏曰此释经文也言以名服见其恩疏
 张氏曰二母本是路人以牉合于世叔父故有母名
 因而服之即上所云夫妻一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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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之适子为妻
 疏曰大夫之适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
 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后适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敖氏曰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则是凡父在为妻而
 非有所降者其服皆然不别嫡庶也此乃特见大夫
 之适子盖大夫庶子为妻则异于是唯其适子为妻
 如邦人故特举以明之凡大夫之子之服例在正服
 后今序于昆弟之上者盖以此包上下而言故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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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为妻之处若重出者乃在正服后也
 张氏曰案下经大夫庶子为妻大功不知注疏何以
 云当杖
  世佐案为妻不杖尊者在不敢尽礼于私丧也(见/杂)
  (记郑/注)一云以父为之主也(见上章/郑注)大夫之适子有
  父之辞也不云父在为妻而云大夫之适子者见
  此礼之通乎上下也嫌大夫已上为尊者所压或
  不得伸其私服故言此以明之小记云世子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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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则天子诸
  侯之适子皆然而士以下更不待言矣适子为父
  后也者特言适者见庶子之异于是也自天子以
  至于士其庶子父在为妻之服各异即父没之后
  亦有不能尽同者此当以上章妻大功章公之庶
  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妻及记公子为其妻参看其
  义自见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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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父在则为妻不杖
 注曰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凡不降者谓如
 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
 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
 者以出降
 雷氏曰经于伯叔父下无姑文于昆弟下无姊妹文
 于众子下无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则殇已成人则
 当出故皆不见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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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适子为妻期故发
 问也云父之所不降者大功章有嫡妇是父不降适
 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
 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
 为妻不杖者父为适子之妇为丧主故适子不敢伸
 而杖也若然适子为妻通贵贱今唯据大夫者以五
 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适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
 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注云降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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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者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
 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
 不降馀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
 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
 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妻字/疑误)下记
 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
 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
 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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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降者此亦非已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
 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
 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
 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馀
 尊厌也云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适人者为其
 父母昆弟为父后者此二者是出也大夫之服例在
 正服后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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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敖氏曰父之所不降谓大夫为适妇亦大功如众人
 故子亦为之不杖期如众人也若大夫于庶妇降之
 而至于不服其子亦降之而至于大功所谓大夫之
 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在则为妻不杖者不敢同
 于父在为母之服也故父没为母三年乃得为妻杖
 是其差也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
 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适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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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而降子亦不敢降之说见后
 郝氏曰夫为妻杖期舅为适妇大功常也大夫适子
 妻仍期不降何也大夫不以贵降适其于适子妇大
 功仍大功也父不降而子又安可降乎所以大夫适
 子仍得为妻期然不杖何也父在适妇之丧父主之
 父为主子杖是夺其父主不敢也然则大夫庶子为
 妻宜如何曰宜大功是父所降也欲为期不可得也
 然则大夫庶妇丧亦为主乎曰否则大夫以上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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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乎曰否则何以独言大夫期降自大夫始又曰降
 服四品以尊降者为辨分以出降者为情杀可也若
 夫厌降者已非诸侯大夫而徒以父之所降已亦降
 旁尊降者已非君公而徒以为公昆弟于所亲亦降
 则似迂矣故县子曰古者无降上下各以其亲世运
 有隆替亲有不得不杀恩有不得不穷非古也权其
 通者唯达人乎
 张氏曰案下经适妇在大功章庶妇在小功章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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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不降谓不降在小功也子亦不敢降大夫众子为
 妻皆大功今适子为妻期是亦不敢降也前章注云
 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盖士礼也若大夫
 之庶子父在仅得服大功何以得以杖即位乎
昆弟
 注曰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曰昆弟卑于世叔故次之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
 明为称弟第也以其小故以次第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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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氏曰昆同也同本曰昆凡亲族齿相若称兄弟同
 父称昆弟后仿此
为众子
 注曰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
 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
 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曰众子卑于昆弟故次之士谓之众子大夫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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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云庶子天子国君绝旁亲故不服也引内则者證
 言庶子别于适长者也
 敖氏曰众子即庶子也对长子立文故曰众子庶则
 对适之称也实则一耳父母为众子乃期者以尊加
 之也士妻为妾子亦期凡适而非长父母为之亦与
 众子同
  世佐案众子谓适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子皆是
  变庶言众者庶是对适之称众则适而非长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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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焉注引内则者明父待子之礼自第二以下虽
  适妻所生亦无异于庶也但内则所谓适子与此
  经小异此经适子指适长而言内则谓之冢子彼
  所谓适子庶子则此之众子也
昆弟之子
 疏曰昆弟子疏于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
 敖氏曰其女女子在室者亦如之
 姜氏曰子盖该男子子女子子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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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佐案子男子也其女子子未成人而死当以殇
  降成人以后母论已未嫁皆降在天功以其逆降
  旁期故也女子子必逆降旁期者为其嫁当及时
  也说见大功章女子子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
  姊妹条下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注曰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世佐案为子期则为昆弟之子当大功今乃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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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子者以其为已服期故亦以是报之上传云旁
  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与此相发明檀弓
  说又是一义盖各记所闻耳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注曰两言之者适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适妻所生第二以下
 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敖氏曰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大功嫌于适亦然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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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之斩衰章云父为长子则大夫之适亦谓其长子
 未必指为弟者也此云适昆弟者古之文法不可以
 单言昆故连弟言之经中此类多矣不言适子者嫌
 自为其子也
  世佐案庶子犹众子言庶者对适立文也适昆弟
  谓其为父后者一人也立子以适不以长故容有
  弟而为父后者其庶兄为之亦如斯例也若适妻
  所生第二以下则否矣适妻所生第二以下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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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之为父后者与妾子为宗子同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曰大夫虽贵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子为庶昆弟
 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
 亦不敢降者于此服期是也案后经大夫为庶子降
 服大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并大功注曰如
 大夫为之(从句读/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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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大夫之子于昆弟之属或有所降者以从乎
 其父而不得不降之耳若为其父之适及尊同者乃
 其父之所不降者故已亦得遂其服焉非谓以其父
 不降之之故欲降之而不敢降也凡后传之言若此
 者不复见之
  世佐案父于长子三年庶子期昆弟相为亦期服
  之正也大夫以尊故降庶子于大功而于长子自
  若三年是父之所不降也大夫之庶子厌于父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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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庶昆弟于大功而于适昆弟自若期是子亦不
  敢降也庶昆弟为适昆弟之服如此而适昆弟之
  所以服之者亦大功则以大夫之适子得行大夫
  礼故也且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
适孙
 疏曰孙卑于昆弟故次之此谓适子死其适孙承重
 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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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之
 注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
 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
 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曰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适子死弟乃当先立与此
 不同也丧服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
 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
 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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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然长子为
 父斩父亦为斩适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
 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祖字非/误则衍)
 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不得斩也
 敖氏曰祖于孙宜降于子一等而大功此期者亦异
 其为适加隆焉尔非不降之谓也有适子者无适孙
 孙妇亦如之皆谓适不可二也 案注云凡父于将
 为后者非长子皆期者盖以斩衰章唯言父为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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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也郑言此者为适子死而无适孙者见之且明为
 适孙亦期之意也适孙为祖父后服与子同
 郝氏曰祖为孙大功常也以其继体加隆焉若使适
 子在等孙耳无适庶之异也其馀孙妇亦然无适子
 有适孙乃有适孙妇不然孙妇等耳皆大功也(世佐/案庶)
 (孙之妇在缌麻三月/章郝云皆大功误)
 顾氏曰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
 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大孙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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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佐案传意盖谓孙为祖期祖亦当报之以期以
  正尊故降之于大功而为适孙则在此章是不敢
  降其适也云有适子者无适孙者谓适子在则适
  子之子虽属适长而祖视之无殊于庶孙也服之
  皆大功云孙妇亦如之者如其有适妇者无适孙
  妇也适子妇皆没以孙为后则为其妇小功(孙妇/为夫)
  (之祖父母大功夫为祖后则其妻从服期若姑/在姑持重孙妇仍大功而已曾孙以下皆然)
  之于庶也适子妇有一在则为孙妇缌无适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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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也注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所
  以明祖不为适孙三年之义由是推之则祖于将
  为后者非长孙其皆大功乎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雷氏曰据无所厌屈则期为轻言报者明子于彼则
 名判于此故推之于无尊远之以报服女虽受族于
 人犹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
 疏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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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薄于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
 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言报者既
 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朱子曰如亲生父母子合当安之到得立为伯叔父
 后疑于伯叔父有不安者这也是理合当如此然而
 自古却有大宗无子则小宗之子为之后这道理又
 却重只得安于伯叔父母而不可安于所生父母丧
 服则为所后父母服三年所生父母只齐衰不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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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问濮议曰欧公说不是韩公曾公亮和之温公
 王圭议是范镇吕诲范纯仁吕大防皆弹欧公但温公又于
 濮安懿王边礼数太薄须于中自有斟酌可也欧公
 之说断然不可且如今有人为人后者一日所后之
 父与所生之父相对坐其子来唤所后父为父终不
 成又唤所生父为父这自是道理如此试坐仁宗于
 此亦坐濮王于此英宗过焉终不成都唤两人为父
 只缘众人道是死后为鬼神不可考胡乱呼都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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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不思道理不可如此先时仁宗有诏云朕皇兄濮
 安懿王之子犹朕子也此甚分明当时只以此为据
 足矣
 黄氏震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
 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
 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
 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
 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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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
 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
 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
 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辩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
 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耶
 敖氏曰言其以别于所后者也馀皆放此父母为攴
 子服率降于为后者一等此支子出为人后者为其
 父母期其父母亦报之以期而不复降者以其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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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后者之子统不可二故不敢以正尊加之而报之
 也
 顾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
 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
 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是尊无
 二上之义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
 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曕之言辞穷直
 书为简而当也(宋史赵瞻传中书请濮安懿王称亲/瞻争曰仁宗既下明诏子陛下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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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惑礼律所生所养之名妄相訾难使彼明知礼无/两父二斩之义敢裂一字之辞以乱厥真且文有去)
 (妇出母者去已非妇出不为母辞穷直书岂足援以/断大义哉臣请与之廷辨以定邪正 石林燕语濮)
 (议廷臣既皆欲止称皇伯欧阳文忠力诋以为不然/因引仪礼及五服敕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则是虽)
 (出继而于本生犹称父母也时未有能难之者司马/君寔在誎院独疏言为人后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
 (舍父母则无以为称/非谓其得称父母也)案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
 抵皆私亲之辞 观先朝嘉靖之事至于入庙称宗
 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
 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格物 报谓所生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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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
者降其小宗也
 疏曰此问虽兼母答专据父故以斩而言案丧服小
 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适夫人文
 姜生太子名同后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
 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
 与太子有别又与后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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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适者为诸弟来宗之
 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适适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
 宗五服之内亲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
 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也小
 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后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
 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以下长者亲弟来宗
 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
 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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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
 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
 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
 世绝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高祖以下者
 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
 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
 是以上传云有馀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
 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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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此一节释所以服期之意为父固当斩衰然
 父不可二斩不并行既为所后之父斩则于所生之
 父不得不降而为期盖一重则一轻礼宜然也大宗
 者继别子之后者也小宗者凡庶子之长子适孙之
 属皆是也此为大宗子矣乃复谓所生之家为小宗
 者以其本为支子故也持犹主也
 张氏曰持重于大宗谓既为大宗服重服也 监本
 正误云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持误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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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佐案持犹守也重谓宗祀大宗谓其所后小宗
  则其本宗也为人后者为其本宗父母昆弟之属
  皆降一等是降其小宗矣所以然者丧三年不祭
  既为大宗守宗庙祭祀之重则不得舍是而复以
  尊服服其所生也
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
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
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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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
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
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
 注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
 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
 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
 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
 殊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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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云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无
 后当绝与此义同云曷为后大宗此问必后大宗之
 意云大宗者尊之统也者明宗子尊统领族人有族
 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后不可绝也云禽兽
 以下因上尊宗子遂广申尊祖以及宗子之事也学
 士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虽未有官爵
 以其习之四术闲之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
 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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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之所及远也云大宗收族
 已下论大宗立后之意云适子不得后大宗者以其
 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注云大祖始封之
 君者谓若鲁之周公齐之太公之类后世不毁其庙
 者也谓始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及始祖所自出
 谓祭天者案大传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
 配之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
 帝汁光纪所生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于南郊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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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感生祖配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也天子始祖诸
 侯及大祖并于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适
 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
 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
 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
 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传故言尊统远近而
 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统远
 之事也引大传者證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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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百世不乱之事
 敖氏曰此一节承上文言所以后大宗之意尊之统
 为尊者之统也小宗者族人之所尊而大宗又统乎
 小宗故言尊之统见其至尊也大宗为尊者之统而
 收族人故族人不得不为之立后诸侯言太祖天子
 言始祖则始祖太祖异矣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
 通义云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太祖此其徵也及谓祭
 及之也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谓禘也始祖之所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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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殷周之帝喾也诸侯之太祖世世祭之天子不唯
 世世祭其太祖又祭其始祖又祭其始祖之所自出
 盖所祭者之尊不同故也尊者天子卑者诸侯此尊
 统谓为祖祢之统者也尊统上天子始祖之所自出
 者也尊统下诸侯之太祖也此与大宗为族人之尊
 统者义不相关意略相类故假此以发明之适子不
 得后大宗则大宗亦有时而绝矣
 郝氏曰凡继继宗也宗为大则所亲为小故举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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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之大宗自始祖以下适长世世相传合族人共宗
 之小宗谓始祖适子之第二子亦以适长世世相承
 五服内宗之大宗百世不迁小宗历高曾祖考每四
 世亲尽则递迁大宗继祖小宗继祢各同父以上各
 以其四亲为小宗同父之适为继祢小宗同祖之适
 为继祖小宗同曾祖之适为继曾祖小宗同高祖之
 适为继高祖小宗此外则五服穷而不复相统矣以
 彼各有五服内继高祖下者自为统也族人各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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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又共事其始祖之大宗故大宗尤重大宗绝必择
 族人支子继之大宗尊小宗亲小宗轻大宗重也今
 人但知亲小宗不知尊大宗知亲不知尊知父母不
 知祖宗则禽兽乡人而已学士大夫诸侯天子德愈
 尊则统愈远此尊亲大小之分也诸侯之大祖谓始
 受封之君天子始祖之所自出之帝如周人追祀帝
 喾之类尊者德隆卑者德薄故所统有远近大宗不
 可绝为族无统也绝则以支子后适子不得后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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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所后也此见宗嗣至重为人子者不可轻为人
 后既为人后则不得复遂其私也 案古立后唯宗
 非宗不后非支不后人君子不乐为人后恶背亲也
 今世庶绝皆议后其谬者屈宗后庶其尤谬者一子
 两后一后两子或独子后人或无子争后利死者财
 产诡道百出贪戾无耻莫斯为甚昔夫子射于矍相
 之圃使子路延射曰败军之将亡国之大夫与为人
 后者不入馀皆入夫为人后者至与败军亡国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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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士仁人所以耻不为也(世佐案记所谓与为人后/者郑注云与犹奇也后人)
 (者一人而已既有为者而往奇之是贪财也然则为/人后者与则不可若大宗无后身为支子迫于大义)
 (而往后之固圣人所不禁也岂得/比之败军亡国哉郝氏之论过矣)
 张氏曰大宗者尊之统谓其为族中尊贵之统绪也
 爵尊者其尊统所及者远天子诸侯是也爵卑者其
 尊统所及者近大夫士是也上下虽不同凡为大宗
 则其族中尊贵之统绪也凡为大宗皆以收合族人
 使不乖睽者也故不可以绝故为之后者即降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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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适子不得后大宗以其自当主小宗之事故也
 监本正误云适子不得后大宗子误作人
 汪氏琬曰古者大宗而无后也则为之置后小宗则
 否夫小宗犹不得置况支庶乎子夏曰为人后者孰
 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然则族
 人而无后也其遂不祀矣乎曰不然也孔子曰凡殇
 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虽
 不置后可也然则有大宗之家焉有小宗之家焉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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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将奚从曰视其祖故曰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
 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此之谓也孔子曰宗子为殇而
 死庶子弗为后也然则大宗遂绝乎曰如之何而绝
 也弗后殇者而后殇者之祖祢则大宗故有后也传
 曰士之子为大夫则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
 无子则为之置后然则大夫而非大宗也亦可以置
 后乎曰非是之谓也公子有宗道焉大夫亦然庶姓
 而起为大夫则得别于族人之不仕者礼别子为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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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别为宗大夫独非大宗与然则大夫与公子若是
 班乎曰然公子不敢援诸侯故公子为别子大夫之
 族不敢援大夫故大夫亦为别子也如之何其可无
 后也子夏曰适子不得后大宗然则莫尚于大宗矣
 奚为不使嫡子后之也曰以其传重也古人敬宗而
 尊祖祢适子者继祖祢也故不可以为人后也然则
 无宗支适庶而皆为之置后今人之所行古人之所
 禁也不亦大悖于礼与曰此礼之变也盖自宗法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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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宗子不能收族矣宗子不能收族则无后者求祔
 食而无所其母乃驱之为厉乎故不得已为之置后
 也变也然则今之置后者必亲昆弟之子次则从父
 昆弟之子其于古有合与曰不然也礼同宗皆可为
 之后也大夫有适子则后适子有庶子而无适子则
 卜所以为后者如卫之石祁子是也况无子而为之
 置后其有不听于神乎吾是以知其不然也卜之则
 勿问其孰为亲孰为疏可也是可行于古亦可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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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者也
  世佐案自曷为后大宗以下皆论大宗不可绝族
  人当以支子后之之义盖为小宗之支子者一旦
  弃其本宗而为大宗后人子之心或有所不安于
  此故以大义断之而曰后大宗者即所以尊祖也
  则族人皆知义之无所逃而不得以亲疏易位为
  嫌矣尊谓别子之为祖者也大宗者尊之统也者
  谓祖之统在大宗也以母比父则父尊父在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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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是也以祢比祖则祖又尊不以父命辞王父命
  是也推而上之至别子之为祖者而尊止矣大夫
  不得祖诸侯诸侯不得祖天子故诸侯宗庙之祭
  得及其始受封之大祖天子禘祭得及其始祖之
  所自出之帝祭之所及统之所自起也德有厚薄
  爵有尊卑统亦有远近要为不可绝其义一也重
  言大宗者尊之统也者见士大夫之家以别子为
  祖尊统虽近而以继别者为正统所在则无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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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耳统在足以收族统绝则族遂散而不可纪势
  必有一本之亲视为行路者其去禽兽不远矣此
  族人必以支子后大宗之故也适子不得后大宗
  者重绝人之祀也族人多矣宁必以其适为后哉
  言此者亦所以杜争继之衅也古之人恶背其亲
  迫于大义不得已而为之若是而后世乃有贪财
  争后如郝氏所云者或无所利焉则听大宗之绝
  而莫之顾噫时代之升降远矣又案始祖之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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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当以敖说为正注疏本于纬书不足信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疏曰女子卑于男子故次男子后
 敖氏曰此昆弟不言报是亦为之大功耳
 张氏曰出嫁之女为本宗期者三父一母一昆弟为
 父后者一
  世佐案为其父母期以出降也为其昆弟之为父
  后者亦期不敢降其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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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
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
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
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注曰从者从其教令
 疏曰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
 父在为母期今出嫁犹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悬绝
 故不问案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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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并为君得二斩此云妇人不贰斩者在家为父斩
 出嫁为夫斩此其常事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
 常之事不得决此也妇人有三从所从即为之斩夫
 死从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
 衰也
 敖氏曰此一节释为其父母也从者顺其所为而不
 违之所谓以顺为正者也天者取其尊大之义人所
 尊大者无如天以之为比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59b 页 WYG0111-0115d.png
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马氏融曰归宗者归父母之宗也昆弟之为父后者
 曰小宗
 注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服重者不
 自绝于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乃是小宗也小宗明
 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
 服避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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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氏肃曰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
 为父后者也
 疏曰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见大宗子百世不迁宗
 内丈夫妇人为之齐衰三月小宗父之适长者为之
 妇人所归不归大宗归此小宗遂为之期与大宗别
 传恐人疑为大宗故辨之注云父虽卒犹自归宗者
 若父母在嫁女自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子传言妇
 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是据父母卒者而言若然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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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归宗以其人君绝宗故许穆
 夫人卫侯之女父死不得归赋载驰诗是也云丈夫
 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谓各如五服尊卑服
 之无所加减大宗则齐衰三月五服外丈夫妇人皆
 然五服内月算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
 故云避大宗也
 敖氏曰此一节释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也归宗者
 所归之宗也妇人虽外成然不可终忘其所由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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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本宗为归宗也归云者若曰妇人或不安于夫家
 必以此为归然也经于为人后者特重以其为宗子
 也以私亲言之故曰小宗其昆弟虽继别犹谓之小
 所以别于夫家之宗也
 郝氏曰适子后父则家之小宗也妇人有故则将归
 焉故为之期从其所亲以殊于大宗之齐衰三月者
 也
 张氏曰妇人虽已嫁在外必有所归之宗此昆弟之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61b 页 WYG0111-0116d.png
 为父后者即继祢之小宗故为之服期也
  世佐案女子子适人者谓其宗子为归宗所以别
  于夫家之宗也尔雅云谓侄之子为归孙亦是此
  意由继祢之小宗推之则继祖以上之小宗及继
  别之大宗此女服之亦与在室者同可知矣
继父同居者
 疏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
 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共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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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
 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而圣人许之
 敖氏曰继父因母之后夫也其或从继母而嫁者若
 为其夫服亦如之
 郝氏曰前夫子谓母再嫁之夫曰继父同居则恩犹
 父也虽非血属死亦为期又曰妇人二夫女德亏矣
 丧服有继父叔季委巷之礼非古圣经制议礼者不
 可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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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佐案俗之薄也柏舟之节未可槩诸凡人凯风
  之叹时或兴于孝子圣人虑后世失节之妇必有
  弃其遗孤而莫之恤者故于齐衰杖期章为制继
  母嫁从之服而于此章又著继父同居之文使之
  相收相养而六尺之孤庶不至于转于沟壑焉此
  圣人之微权也疏以为许妇人改嫁误矣郝又因
  是而訾圣经是恶知礼意哉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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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
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
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
然后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注曰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以下子无
 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
 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天不可
 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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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
 继父以货财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
 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思深故也三者若阙
 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后或继父有子即
 是继父有大功内亲则为异居矣如此则为之齐衰
 三月而已若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之
 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
 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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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矣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已有宗
 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
 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于寝也
 杜氏佑曰大唐圣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庆尝书
 问太子文学徐坚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其母贫窭
 不能守志携以适人为后夫之鞠养及长出嫁不复
 同居今母后夫亡欲制继父服不知可否人间此例
 甚众至于服纪有何差等前代通儒若为议论坚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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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曰仪礼丧服经继父同居齐衰周谓子无大功之亲
 与之适人所适亦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以货财为
 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者也郑康成曰大功之亲
 同财者也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
 恩服耳未尝同居即不服也小戴礼记继父服并有
 明文斯礼经之正说也至于马融王肃贺循等并称
 大儒达礼更无异文唯傅元著书以为父无可继之
 理不当制服此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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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以为此则自制父也乱名之大者窃以父犹天也
 爱敬斯极岂宜腼猊继以他人哉然而藐尔穷孤不
 能自立既随其母托命他宗本族无养之人因托得
 存其继嗣在生也实赖其长育及其死也顿同之行
 路重其生而轻其死笃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岂
 应如是故袁傅之驳不可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
 死同爨之丧并制缌麻详诸经典比之于此盖亦何
 嫌继父之服宜依正礼今女子母携重适人寄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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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所适慈流情均膝下长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则笄
 总之仪无不毕备与筑宫立庙无异焉盖有继父之
 道也戴德丧服记曰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
 三月不分别同居异居梁氏集说亦云女子子适人
 者服继父与不同居者服同今为服齐衰三月窃为
 折衷方庆深善此
 敖氏曰传之言若此则是子于继父本无服特以三
 者具且同居故为服此服若先同居后异居则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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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是又于三者之外以居之同异为恩之深浅而
 定服之重轻也然则三者或阙其一虽同居亦无服
 矣小记云同居异居者与此异更详之
 郝氏曰传引旧传明同居之义见所以为服非苟也
 妻稚夫死子幼无亲与子再适人非得已也子称其
 人为同居继父非泛然同居也设使子有大功之亲
 则不得依他人为父使其人有大功之亲则亦不得
 养他人为子或私其财货不与同利易其宗姓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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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自奉其先祀或使其妻预既绝之礼使鬼神不享
 有一于此则恩谊薄乌得称父必是数者兼备又独
 父孤子终身相依如此真继父矣然后可为齐衰期
 年若三者备始同居而后异居则但可为齐衰三月
 若初未尝同居于前数者无一焉路人耳三月不可
 况期年乎
 顾氏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
 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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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
 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
 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
 壑而已于是其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成
 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矣
 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
 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
 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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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张氏曰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前时三者具为同
 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乃为齐衰三月若初往
 继父家时三者即不具是未尝同居全不为服 监
 本正误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脱也字
 汪氏琬曰此孤子随母更适者也或为大宗之世适
 与或支子与吾皆不能知也苟其为大宗之适也则
 家必有庙无所事于更筑在礼祢无庙则与祖同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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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父者如之何其代为之筑也且彼无大功之亲
 矣独无小功以下诸亲乎哉宗法而既行也举族之
 父兄子弟方推宗子而重焉有馀财则必归之虽以
 之立庙可也安有颠连而入继父之家者又安有藉
 继父之财而始为宫庙者哉苟其支子而已则虽爵
 为大夫士犹当于宗子之家而不当有庙况孤幼乎
 为继父者分之财贿可也遗之宫室什器车马衣服
 可也犯非礼而为之筑宗庙此昵爱之私不可之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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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也传言所适者亦无大功云云丧服小记又言皆
 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则是继父无子者
 也继父无子其可抚妻之前子为子与语曰神不歆
 非类民不祀非族制礼者宜禁之之不暇而顾倡此
 说以𨗳之吾不信也吾尝考春秋崔杼娶东郭姜姜
 以其孤棠无咎入卒兆大乱于齐盖同居之祸如此
 此乱宗之端败家绝祀之所自昉后世宜以为鉴不
 可以礼文藉口也嗟乎三礼惟仪礼最古然其说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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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难信者况乎大小戴礼半为汉儒所附会哉盖古
 书之错乱不可知也久矣善哉传元之言曰父无可
 继之理此礼焚书之后俗儒妄造也
 姜氏曰稚当谓年未满三十
  世佐案同居则服齐衰期谓始终同居者也异居
  则服齐服三月谓始同终异者也小记云继父不
  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
  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正与此传相发明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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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后即传所谓子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亦无大功
  之亲也同财而祭其祖祢即传所谓以其货财为
  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也三者具为同居一不
  具即为异居云有主后者为异居举一以例其馀
  耳
为夫之君
 疏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于君
 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故臣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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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夫人无服也
  世佐案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郑注云
  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
  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
  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于诸
  臣者从为夫之君嫁于庶人从为国君然则为夫
  之君在此章者谓诸臣之妻本与君无服者耳不
  服斩又不服夫人是其异于外宗内宗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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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曰从服者以夫为君斩故妻从之服期也
 郝氏曰臣为君斩臣妻为君期夫之所尊妻从服也
 凡从服降正服一等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曰此等亲出适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于
 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适
 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姑对侄姊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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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出适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
 大功今还相为期故言报也
 敖氏曰为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者降为大功今以其
 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于昆弟
 侄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报者服期之义生
 于已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自当期
 固不必言报矣然父母为已加一等而已于父母不
 复加者其亦以妇人不能贰斩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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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氏曰姑于侄姊妹于昆弟女子子于父母适人死
 父母昆弟侄为大功常也若无后为主则为期加怜
 也姑姊妹于侄昆弟死无主亦然以报也有主姑姊
 妹适人者为大功
  世佐案此等皆期亲因出而降于大功复因无主
  而升于期者无主谓死而夫族无主其丧者也凡
  因出而降者为其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既无主则
  无受我而厚之者矣故不忍降也报谓姑姊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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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主者亦以期服报其侄与昆弟也由是推之则
  侄与昆弟之无主者姑姊妹其亦为之服期
  而相报与又案适人无主与被出而反在室
  者大略相似唯女子子之为父母服则异子
  嫁反在室为父在斩衰章其无主者仍为父
  母期而已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
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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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也
 疏曰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丧有无后
 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
 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
 祭主也注曰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
 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悯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
 之也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加
 以其恩疏故也不言嫁而言适人者言适人即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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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言嫁乃嫁于大夫于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矣
 敖氏曰祭主者夫若子若孙也死而无祭主尤可哀
 怜故加一等大功之服乃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
 是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曰此亦从服轻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
 故次之
 敖氏曰祖父母尊也乃在下者见其为变服也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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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父母其正服期
 郝氏曰君凡有地者之通称臣为君之父母与妻与
 长子与祖父母皆期六者皆君至亲君服臣从服
  世佐案此君之父与祖父皆谓未尝为君也若既
  为君薨则臣当为之服斩不在此例矣君之母谓
  卒于君之父之后者也君之祖母则又卒于君之
  父若祖之后者也故君皆为之齐衰三年而臣从
  服期若君之父在而母与祖母卒及父卒祖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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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母卒则君但为之期而臣不从服矣先言君之
  父母妻长子而后言祖父母者盖君为祖父母三
  年而臣从服期必其君之父先卒者也君之妻长
  子之丧则不因君之父之存没而异故其立言之
  次如此又案服问云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
  如士服然则君之妻长子之丧其服及于大夫之
  适子而君之父母与祖父母则否矣是亦其异也
  所以异者以小君储君臣下自应有服其他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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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服而已见为臣则从未为臣则否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
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注曰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
 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
 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
 疏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君之
 母当齐衰而言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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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
 例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
 也者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
 之斩臣亦从服期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合立为
 废疾不立已当立是受国于曾祖若今君受国于祖
 薨则群臣为之服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
 于曾祖若然则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
 祖薨君为之服斩则臣从服期也赵商问已为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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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
 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
 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矣所问者父在
 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
 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
 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朱子曰孙为祖承重顷在朝检此条不见后归家检
 仪礼疏说得甚详正与今日之事一般乃知书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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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辨旧来有明经科便有人去读这般书注疏都读
 过自王介甫新经出废明经学䆒科人更不读书卒
 有礼文之变更无人晓得为害不细(世佐案朱子此/书盖为绍熙五)
 (年孝宗之丧光宗有疾不能即位行礼宁宗以适孙/承重而发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云高宗之丧孝宗为)
 (三年服及孝宗之丧有司请于易月之外用漆纱浅/黄之制盖循绍兴以前之旧朱文公后入不以为然)
 (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将来启攒发引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望明诏)
 (礼官稽考礼律预行指定其官吏军民方丧之服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肆为华靡其后诏中外百官皆以)
 (凉衫视事盖用此也方文公上议时门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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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 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但专云)
 (父没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没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旁照至为)
 (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
 (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
 (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證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无)
 (疑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文诚有阙略/不无待于后人向使无郑康成则事终未有断决不)
 (可直谓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也)
 黄氏曰晋蒋万问范宣适孙亡无后次子之后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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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祖重否宣答曰礼为祖后者三年不言适庶则通
 之矣无后犹取继况见有孙而不承之耶庶孙之异
 于适者但父不为之三年祖不为之周而孙服祖父
 不得殊也本朝皇祐兀年十二月十三日大理评事
 石祖仁言先于八月十五日祖父太子大傅致仕中
 立身亡叔国子博士从简成服后于十月十五日身
 亡祖仁是嫡长孙欲乞下太常礼院定夺合与不合
 承祖父重服(世佐案石祖仁所言则宋时承重者必/无伯叔者也叔父在则适孙不承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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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似与礼/经不合)诏礼院详定博士宋敏求议曰案子在父
 丧而亡嫡孙承重礼令无文通典徐邈嫡孙承重在
 丧中亡其从弟已孤未有子侄相继疑于祭事邈答
 曰今见有诸孙而事同无后甚非礼意礼宗子在外
 则庶子摄祭可使一孙摄主而服本服期除则当应
 服三年不可承天答曰既有次孙不得无服但次孙
 先已制齐衰今不得更易服当须中祥乃服练裴松
 之曰次孙本无三年之道无缘忽于中祥重制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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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后者次孙宜为丧主终三年不得服三年之服而
 司马操駮之谓二说无明据其服宜三年也自开元
 礼以前嫡孙卒则次孙承重况从简为中子已卒而
 祖仁为适孙乎大凡外襄终事内奉灵席有练祭祥
 祭禫祭可无主之者乎今中立之丧未有主之者祖
 仁名嫡孙而不承其重乃曰从简已当之矣而可乎
 且三年之丧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有变也今中立
 未及葬未卒哭从简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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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焉可无所承哉或谓已服期今不当接服斩而更
 为重制案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康成
 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
 丧受杜佑号通儒引其义附前问答之次况徐邈范
 宣之说已为操駮之是服可再制明矣又举葬必有
 服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斩衰其服三年后有
 如其类而已葬者用再制服通历代之阙折衷礼文
 以沿人情谓当如是请著为定式诏如敏求议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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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闰四月集贤校理同知太常礼院李清臣言检
 会五服年月敕斩衰三年加服条嫡孙为祖注谓承
 重者为曾祖高祖后者亦如之又祖为嫡孙正服条
 注云有嫡子则无嫡孙又准封爵令公侯伯子男皆
 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适
 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
 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孙以下准此䆒寻礼令
 之意明是适子先死而祖亡以适孙承重则礼无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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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叔不系诸叔存亡其适孙自当服三年之服而众子
 亦服为父之服若无嫡孙为祖承重则须依封爵令
 适庶远近以次推之而五服年月敕不立庶孙承重
 本条故四方士民尚疑为祖承重之服或不及上禀
 朝廷则多致差误欲乞特降旨诸祖亡无适孙承重
 依封爵令传袭条子孙各服本服如此则明示天下
 人知礼制祖得继传统绪不绝圣主之泽也事下太
 常礼院拜定于是礼房看详古者封建国邑而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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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故周礼适子死虽有诸子犹令嫡孙传重所以一
 本统明尊尊之义也至于商礼则适子死立众子然
 后立孙今既不立宗子又不常封建国邑则不宜纯
 用周礼欲于五服年月敕适孙为祖条修定注词云
 谓承重者为高祖曾祖后亦如之适子死无众子然
 后适孙承重即嫡孙传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
 从之今服制令诸适子死无兄弟则适孙承重若适
 子兄弟未终丧而亡者适孙亦承重其亡在小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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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则于小祥受服在小祥后者则申心丧并通三年
 而除(适孙为祖母及为曾高祖/后者为曾高祖 准此)无嫡孙则嫡孙同母
 弟无同母弟则众长孙承重即传袭封爵者不以嫡
 庶长幼虽有适子兄弟皆承重曾孙元孙亦如之
 敖氏曰此先总言从服则夫人之服亦在其中矣以
 其非从斩而期故复以小君别言之为小君亦谓之
 从服者谓其得配于君乃有小君之称故也为母齐
 衰亦云斩者以皆三年而略从其文耳父卒然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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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后者服斩则是父在而祖之不为君者卒君虽为
 之后亦唯服期以父在故尔唯祖后于父而卒者君
 乃为之斩也盖其斩与期唯以父之存没为制君服
 斩然后臣从服期又此言为君之母与其祖母皆指
 其卒于夫死之后者也其夫若在君为之期则臣无
 服也案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
 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此总释
 国君有不为君之祖若父也注又云父卒者父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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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此释父卒然
 后为祖后者服斩之文也夫君之无父而为祖后者
 有二有君已即位而父先卒祖后卒者如注所云者
 是也亦或有父为君而卒子既代立而祖乃卒者注
 乃举其一而遗其一意似未备
 郝氏曰凡孙为祖期以有父为后也若孙无父后祖
 亦服斩故君有以适孙继祖服斩者臣亦从服期凡
 从服降一等又曰郑谓此始封之君其祖与父未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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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君故臣无服从君之服是也又谓父卒者为君之
 孙宜嗣位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非也父卒为祖后
 服斩此礼不专为君设凡孙于祖皆然此因臣从服
 君祖父母期明君所以服斩之故卫辄继祖援此礼
 但此祖父未尝为君尝为君则臣亦服斩矣
 张氏曰注言继体之君容有祖父之丧者谓父有废
 疾不立而受国于祖或祖有废疾不立父宜立而又
 早卒受国于曾祖故身已为君而又有父若祖之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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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为之三年其臣从服为之期也
 汪氏琬曰礼父在为祖期父卒为祖后者服斩此丧
 服传之明文也后儒若贺循徐广之徒乃言父亡未
 殡而祖亡嫡孙不敢服祖重谓父尸尚在不忍变于
 父在也愚窃以为不然礼殡而后成服父既前卒则
 先成父服而后成祖服当其成祖服之时父尸已殡
 矣夫何不敢服重之有祖无适子而猥云不忍不忍
 于父而忍于其祖则父之心能安父之目其能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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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长子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是父生存
 已许其子传祖父之重矣及其没也适孙顾不敢申
 祖服然则主祖之丧者当谁属乎将遂无主乎抑别
 立支子而为之主也其于传重之义失之远矣小记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待后事杂记有父之丧如
 未殁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
 服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由是言之父卒
 尚不得以馀尊厌母安有适孙为祖而不敢服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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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哉然后知贺徐皆妄说也庾蔚之言贺循所记谓大
 夫士又非也为祖后者自天子达士庶皆同则其服
 不得有异
 姜氏曰父卒为祖斩父在君合为祖期且父虽有废
 疾服自可斩主丧则君可摄也注背经立说盖失之
 受国曾祖之说亦非注以受国于祖则臣当为君之
 祖斩不当为之期故为此说耳如祖曾有废疾传位
 于其父今父死嗣位而祖方卒则臣惟为君三年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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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不得为三年也何疑于为君之祖期而背经为之
 辞哉
  世佐案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此适孙承重之
  通例也言于此者明此为君之祖期者以君之父
  先卒故也若君之父在君虽为祖后亦服期而臣
  无服矣然此但指祖之不为君者而言耳若祖为
  君而薨父虽在有废疾不任丧事则后祖而为君
  者当与其臣同服斩也宋之宁宗是其例矣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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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君受国于曾祖者见其父若祖二世皆不为君
  也又案天子诸侯之礼宜与士大夫家异士大夫
  之礼孙为祖期而已若天子诸侯则祖也而兼有
  君之尊孙也而兼有臣之义礼族人不敢以其戚
  戚君内宗外宗之女犹为其君服斩而况于孙乎
  以此断之孙为祖之为君者无论承重与否皆当
  服斩不得以父在为嫌而父在为祖斩之义不待
  赵商之问而自明矣曾元以下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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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为女君
 疏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
 敖氏曰此服期与臣为小君之义相类
  世佐案妾以夫为君故名夫之适妻为女君以其
  与夫体敌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注曰女君君适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
 则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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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适倾覆之
 阶故抑之虽或侄姊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
 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云报之则重降
 之则嫌者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则太重若降之大
 功小功则似舅姑为适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
 无服也
 敖氏曰礼夫妻体敌妾为君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期
 嫌其服轻故发问也妾之至尊者君也而女君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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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之至尊者夫也而舅姑次之二事相类故以为况
 妾之事女君既与妇之事舅姑等则其为女君服亦
 不宜过于妇为舅姑服但当期而已然妾于女君其
 有亲者或大功或小功缌麻乃皆不敢以其服服之
 而必为之期又所以见其尊之也女君于妾不著其
 服者亲疏不同则其服亦异故也唯缌章见贵妾之
 服彼盖主于士也若以士之妻言之乃为其无亲者
 耳若有亲者则宜以出降一等者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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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氏曰郑谓女君于妾无服非也既云妾事女君如
 妇事舅姑则女君视妾如舅姑视妇可知舅姑于适
 妇大功庶妇小功女君于妾亦然
 张氏曰注服之则重二句解女君于妾无服之故嫌
 谓嫌若姑为妇也
 姜氏曰女君于妾犹君于臣臣虽无服盖亦有锡衰
 缌衰疑衰吊服加麻之属矣旧谓降之则嫌者非
  世佐案女君为妾之服敖说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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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为舅姑
 刘系之问子妇为姑既周䌽衣耶荀讷答曰子妇为
 姑既周除服时人以夫家有丧犹白衣
 疏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在下
 欲使妾情先于妇故妇文在后也
 张子曰古者为舅姑齐衰期正服也今斩衰三年从
 夫也黄氏曰本朝乾德三年十一月秘书监大理寺
 汝阴尹拙等言案律妇为舅姑服期仪礼丧服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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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礼仪纂五礼精义续会要三礼图等所载妇为舅
 姑服期后唐刘岳书仪称妇为舅姑服三年与礼律
 不同然亦集敕行用请别裁定之诏百官集议尚书
 省左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议曰谨案内则云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即舅姑与父母一也古礼有期
 年之说虽于义可稽书仪著三年之文实在礼为当
 盖五服制度前代损益已多只如嫂叔无服唐太宗
 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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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父在为母服周高
 宗增为三年妇人为夫之姨舅无服明皇令从夫而
 服又增舅母服缌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迄今遵行遂
 为典制伏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衣粗衰妇
 袭纨绮夫妇齐礼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至治况
 妇人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而止服周是尊夫而
 卑舅姑也且昭宪皇太后丧孝明皇后亲行三年之
 服可以为万代法矣十二月丁酉始令妇为舅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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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齐斩一从其夫今服制令妇为舅斩衰三年夫为
 祖曾高祖后者其妻从服亦如之
 吴氏澄曰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
 父母期盖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
 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斩者不贰天也降已
 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后夫未除服妇
 已除服而居丧之贯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
 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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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氏曰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而不贰斩
 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
 去
 何孟春馀冬序录引唐李涪论曰丧服传妇为舅姑
 齐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禫后门庭尚素妇服素缣衣以俟夫之终丧习俗以
 妇人服青缣谓其尚在丧制故因循亦同大夫之丧
 纪再周而后吉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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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称堂兄至女适李氏婿见居丧今时俗妇为舅姑
 服三年恐为非礼请礼院详定下详定判官前太常
 博士李岧议曰开元礼五服制度妇为舅姑及女子
 适人为其父母皆齐衰不杖期盖以为妇之道专一
 不得自达必系于人故女子适人服夫以斩而降其
 父母丧服篇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传曰为父
 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
 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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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
 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先圣格言历代不敢易以此论
 之父母之丧尚止周岁舅姑之丧无容三年今之学
 者不本其义轻重紊乱寖以成俗开元礼元宗所脩
 布在有司颁行天下伏请正牒以明典章李岧之论
 可谓正矣宋朝诒谋录乾德三年诏舅姑之丧妇从
 其夫齐斩三年遂为定制宋人盖未讲服青缣之服
 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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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氏琬曰或问礼为舅姑齐衰期故为本生舅姑大
 功今律文既易期为三年斩矣而独于夫本生如故
 其降等不太甚与曰不然也兄弟之子服伯叔父母
 期则为人后者服本生父母如之兄弟之子之妇服
 夫之诸父诸母大功则夫为人后者服夫本生亦如
 之此固相准而制服者也律文未尝与礼异也何降
 等太甚之有
 或问礼无继姑之服何也曰非无服也先儒谓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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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此可类
 而推也传曰妇人既嫁从夫夫者妇之天也夫既以
 为母矣妇其敢不以为姑乎然则从夫而服又何惑
 焉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曰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
 其舅姑也
 敖氏曰子为父母三年加隆之服也妻从其加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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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一等而为期然则从服者唯顺所从者之重轻而
 为之耳不辨其加与正也馀不见者放此
 郝氏曰夫所至尊至亲妻从夫服也匪夫则路人耳
 谊虽戚不得不谓从
夫之昆弟之子
 注曰男女皆是
 疏曰义服情轻故次在下
 敖氏曰世母叔母服之也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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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佐案此唯谓男子也女子子则异于是其未成
  人者以殇降成人而未嫁者逆降其旁亲旁亲亦
  当逆降之矣女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母在大功
  章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陈氏诠曰从于夫者宜服大功今乃期者报之
 疏曰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
 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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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敖氏曰二妾之子为母之服异于众人嫌母为其子
 亦然故以明之公国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注曰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
 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雷氏曰夫人与君同体以尊降其子也公子与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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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以厌其亲也妾无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无公子
 之厌故得遂其亲也而事邻于体君迹几于不遂故
 每以不体得遂为言也
 疏曰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
 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
 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敖氏曰公与大夫于其子有以正服服之者有以尊
 降之若绝之者其妻与夫为一体而从之故不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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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与妾子其为服若不服亦然二妾于君之子亦从
 乎其君而为之其为服若不服皆与女君同唯为其
 子得遂独与女君异者则以不得体君故也盖母之
 于子本有期服初非因君而有之故不得体君则此
 服无从君之义是以得遂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马氏曰不言女孙言女子子者妇质者亲亲故系父
 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适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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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
 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
 此也
 敖氏曰斩衰章曰女子子在室为父对适人者言之
 也此惟云女子子而已所以见其在室适人同也然
 章首已见祖父母则是服亦在其中可知矣必复著
 之者嫌出则亦或降之如其为父母然也
 郝氏曰前为祖父母则男女包举矣此复举为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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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有适人者也不言适人何也嫌异于在室者也专
 言女子子明适人在室同也
 姜氏曰章首为祖父母据男子子此言女子子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注曰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
 孔氏伦曰妇人归宗故不敢降其祖
 陈氏诠曰言虽已嫁犹不敢降也駮郑康成曰经似
 在室失其旨也在室之女则与男同已见章首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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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出言不敢降者明其已嫁
 疏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
 期故不敢降也经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似在室传
 言不敢则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似已嫁经传互言
 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也
 敖氏曰传以经意为主于适人者而发故云然女子
 子适人不降其祖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此
 不敢降之语与大夫为祖父母之传意同皆失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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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见于后
 郝氏曰祖至尊也以适人降则大功与昆弟等昆弟
 可降祖不可降也然则父母何以降父母降与祖同
 犹可祖降与昆弟同不可
 姜氏曰经但言女子子为祖父母期而不分已嫁未
 嫁之服故传以不敢降其祖释之非经与传不相贯
 也
  世佐案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为祖父母期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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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明故传唯据已嫁者释之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
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
 注曰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
 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
 妇
 疏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命夫六命妇服期不降
 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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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
 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已尊同故不降还服
 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适士又降至小功
 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
 服期也注云命爵九等者大宗伯及典命文六命夫
 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
 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
 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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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大夫之子从其父亦降旁亲一等世叔父母
 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与其父尊同故不降
 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则
 以大夫之尊厌降为大功若适士则又以出降为小
 功今以其为命妇故不复以尊降唯以出降为大功
 若又无祭主乃加一等而为期大夫之妻谓之命妇
 者君命其夫为大夫则亦命其妻矣此于其子不别
 适庶以父在故尔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是也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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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大夫为适孙为士者之服则此昆弟之子为其父
 之适孙者虽不为大夫已亦不降之也又姑姊妹女
 子子云无主则是夫先卒也夫为大夫而先卒其妻
 犹用命妇之礼焉以此推之则尝为大夫而已者亦
 用大夫之礼可知
 郝氏曰大夫之子厌于父凡旁期以下不得自遂父
 所降子不得不降至于父所不降子安敢降也然则
 何不直言大夫言大夫子盖子之世叔亦即父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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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也其世叔父之子亦即父之昆弟之子也其昆弟
 即父之众子也其姑即父之娣妹也其姊妹即父之
 女子子也其伦同其为服可互见也礼为世叔父母
 昆弟昆弟子皆期大夫降为大功而死者皆大夫贵
 敌则皆从期其世叔父母之子已谓从兄弟大功常
 也在父谓昆弟之子以彼为大夫父既为期矣子之
 昆弟子贵者不降又可降父之昆弟子贵者乎故亦
 为期父为众子期已昆弟即父众子以彼其贵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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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降子兄弟贵同者又可降乎此传所谓男子之为
 大夫父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其妇人之为命妇者
 世母叔母见前父之姊妹曰姑女兄曰姊女弟曰妹
 与已所生女子子四妇者适人死为大功常也大夫
 降为小功以彼为命妇贵敌则仍大功又以其无后
 加隆为期大夫姑姊妹女子如此大夫子于姑姊妹
 女子亦然此传所谓妇人之为大夫妻者父不降子
 亦不敢降也凡服人而人以其服反服之曰报世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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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与子昆弟昆弟子姑姊妹皆以此服报之爵同
 亲同无后同则其当降不降加等同也唯女子既适
 人者于父母不杖期定礼不论贵贱有后无后不在
 报例
 张氏曰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其旁亲一等此十
 二人皆合降至大功以其为大夫为命妇尊与已同
 故不降唯子不报者子为父母三年女子适人自当
 服期不得言报馀人则皆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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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氏曰经文无主者在为大夫命妇者之上而传文
 先释为大夫命妇者次释无主者盖以为大夫命妇
 者句总承上文而言故先释之也世叔父子昆弟昆
 弟子为大夫一类世叔母为命妇又一类姑姊妹女
 子子无主者而又为命妇又一类故大夫之子并以
 不杖期服之
  世佐案大夫之子兼适庶而言也言大夫之子则
  大夫可知矣此等皆厌于父当降者以其尊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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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服期世叔父父之庶昆弟也若父之嫡昆弟虽
  不为大夫亦不降于众子也不言众文省若适长
  虽不为大夫而大夫之适子服之当斩上斩章云
  父为长子是也父以子在无适孙子不以父在无
  适子敖云此于其子不别适庶以父在故非郝以
  是为世叔父之子尤非世叔父之子礼经谓之从
  父昆弟在大功章大夫之子当降服小功若以尊
  同不降大功可矣岂及增之为服期乎昆弟亦谓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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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弟也适昆弟本当服期不必其为大夫也昆弟
  之子父之庶孙也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服见上
  此亦以其为命妇故不降也若为士妻而无主及
  为命妇而有主者则皆服大功与凡此应降不降
  之意与父同而服则各视其亲疏不必同也世叔
  父于父为昆弟昆弟于父为众子姑于父为姊妹
  姊妹于父为女子子此四命夫一命妇父子皆服
  期子昆弟之子于父皆为庶孙服大功世叔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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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为昆弟之妻无服女子子于父为女孙出适者
  降服小功若适士又当降为缌而卿大夫绝缌是
  无服也今以尊同不降仍服小功不以其无主而
  加服者祖于女孙之情疏也此二命夫三命妇父
  子服之各异也自子而外彼十人者于此大夫之
  子本当服期必云报者嫌其或以命夫命妇故降
  此大夫之子也大夫之庶子相为大功今亦报以
  期者尊与父同故得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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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
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
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
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
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注曰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
 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唯据
 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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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适士者又以尊降在
 小功也夫尊于朝与已同妇贵于室从夫爵也
 疏曰注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
 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
 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其有
 祭主者自为大功矣云惟子不报男女同不报者以
 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馀降何
 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传惟据女子子失之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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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
 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
 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
 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
 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
 常法相难也(从续通/解节夲)
 敖氏曰经言惟子不报谓男子为父三年与期服异
 也传以女子子释之似失之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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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自当期乃不在不报中者以与其馀报服同故
 略言之也又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
 命妇乃于大夫之子亦报之者盖以其父之故不敢
 以降等者服之亦贵贵之意也唯父卒乃为如众人
 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承父之所不降者而问也此不
 降命妇据大夫于其姑姊妹女子子也大夫为此四
 命妇或大功或小功皆不以尊降之唯以出降耳问
 者盖怪其无爵而不降之夫尊于朝则妻贵于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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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夫妻一体同尊卑也是以不降之尊于朝谓为大
 夫贵于室谓为内子
  世佐案唯子不报经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言者
  以男子为父斩不在报中明矣女子子适人者为
  其父之服与其馀十人同嫌亦在报中故辨之郑
  讥传失盖未达斯意也上经云姑姊妹女子子适
  人无主者姑姊妹报而不及女子子是女子子不
  在报中之證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以下泛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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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敌命妇得与大夫尊同之义凡亲属中有为命
  妇者大夫皆不得以尊降之而为命妇者亦得降
  其旁亲也注惟据姑姊妹女子子言敖惟据子之
  姑姊妹女子子言皆未备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疏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敖氏曰此祖父适孙为士也乃合祖母言之所谓妻
 从夫爵者也上已见祖父母适孙矣此复著大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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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则经凡不见为服之人者虽曰通上下言之而实
 则主于士也明矣
  世佐案大夫为祖父母谓父在者也父卒而不为
  祖后者亦存焉父卒为祖后者服斩祖父卒为祖
  母后者三年此礼通乎上下适孙为适子早卒者
  也必云为士者见其虽贱不降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注曰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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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氏曰大夫于为士者之服则降之此亦为士也乃
 不降者以其为祖与适也大夫所以降其旁亲而不
 降祖与适者圣人制礼使之然也非谓大夫之意亦
 欲降此亲但以其为祖与适故不敢降之也此传之
 言似有害于义理
  世佐案凡传所云不敢降者皆原制礼之故礼缘
  人情而制者也人情所不敢降者而故降之则是
  强世而行不可以久故圣人于此权其轻重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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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为隆杀之等而无一毫造作于其间也敖氏之
  言失传意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马氏曰公谓诸侯其间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士妾
 疏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
 敖氏曰此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则是服已
 在其中矣复言此者嫌为人妾者屈于其君则为其
 私亲或与为人妻者异故以明之云公妾以及士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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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以见是服不以其君之尊卑而异也
 郝氏曰此与前妾为子期义同举国君及士见凡为
 妾者皆得为父母期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
 注曰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
 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
 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其父
 母故以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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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氏诠曰以妾卑贱不得体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
 其父母故传明之卑贱不得体君
 雷氏曰今明妾以卑贱不得体君厌所不及故得为
 其父母遂也
 疏曰传意盖谓公子为君厌为已母不在五服又为
 已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其父
 母得遂也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
 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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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桓九年传文
 云礼妾从其女君而服其党者杂记文也郑既以传
 为误故自解之一则以女君不可降其父母二则经
 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
 传为误也
 敖氏曰传意盖谓妾于其父母亦本是自有服非因
 君而服之故不得体君则为之得遂然妾以不得体
 君之故而遂其服者唯自为其子耳若其私亲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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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于不体君之义盖女君虽体君亦未见有重降其
 私亲者传义似误也
 郝氏曰郑谓父母期虽女君不得降以传体君之说
 为误非也传未尝谓女君可降其父母也谓妾之父
 母君同凡人妾自为重服违君自遂似乎不可耳今
 以国君之贵尚不厌妾此父母之丧所以为重传安
 得误郑之纰缪如此其引春秋纪季姜义皆后儒强
 作春秋未可如此读千古铁障无人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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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佐案经重出此条嫌其或在厌降例也传之此
  言所以明君不厌妾之义与经合后儒皆错会其
  意故指为误耳士妾亦有厌降之嫌者妾谓夫为
  君通上下之辞也
    右齐衰不杖期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注曰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
 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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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绳屦
 谯氏曰齐衰三月不居垩室(世佐案不居垩室宜与/大功同有帷帐也亦于)
 (中门外/为之)
 疏曰此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此及
 下传(传当是殇/字之误)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
 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
 馀又略之注云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
 祥乃行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天子七月葬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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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
 葬后乃除
 敖氏曰受者以轻衰受重衰也成人齐衰之服而无
 受则唯三月可知故不复见月数
 郝氏曰此齐衰之义服也亲不足而尊有馀故为三
 月齐衰处之不言冠带屦与不杖同也不言三月言
 无受三月可知也礼三月既葬以初丧冠布易故衰
 曰受受接也我服稍轻三月即除故无受 案疏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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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于大功大功九月而疏衰及三月何也重其衰所
 以隆尊也减其日月所以杀恩也疏衰三月者分尊恩
 轻大功九月者分卑而恩重也
 张氏曰大夫士三月葬故以三月为主
 姜氏曰案下文各传皆言齐衰三月故经虽不著月
 而疏以三月言之然其服虽三月而为王侯服者皆
 不即除而藏以待葬服故传虽言三月而经不著其
 月也盖经传互文相足之义类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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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公为所寓
 注曰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
月也言与民同也
 注曰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
 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曰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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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黜爵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也云言与民同者以
 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之与民同三月也
 敖氏曰经传不见诸侯相为服之礼是无服也寄公
 已失国则异于诸侯又寓于他邦之地则不可不为
 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齐衰三月而与民同国君五
 月而葬此为之服者则止于三月以齐衰之轻者唯
 有此耳故不以其葬月为节也不特制为国君服者
 辟天子也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既葬除之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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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服也
  世佐案礼为邦国阙失地则同于民者贱之也不
  臣之者客也庶人为国君亦在此章故曰与民同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注曰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
 后百世不迁所谓太宗也
 疏曰此与大宗同宗亲于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
 敖氏曰丈夫者男子之与大宗绝属者也妇人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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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属之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妇也丈夫妇人于宗子
 宗子之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则不服之盖亲者且
 无服疏者可知
  世佐案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是妇人不以
  出降其宗明矣此妇人内亦当兼有宗女出嫁也
  者族人为宗子之母妻服犹臣服君之母妻之义
  也此服因宗而生不因嫂叔而生故丈夫于宗子
  之母妻妇人于宗子虽或有在嫂叔之伦者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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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也敖说非与大宗绝属者如此若在五服内月
  算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
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曰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者当祭之日同宗皆
 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大宗者宗之统故同宗
 敬之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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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
 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
 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也必为宗子母妻
 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于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
 妇于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敖氏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者已之所自出也尊
 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诚无由自尽故于敬宗见之
 盖敬其为别子之后者乃所以尊别子也故曰敬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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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尊祖之义也此为宗子与其母妻服皆敬宗之事
 故传言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谓族
 人于宗子之妻其服与否唯以其母之在不在为节
 则宗子之母虽老而妻代主家事若先其母而卒族
 人亦不为此服盖其母尚在故也此义与宗子不孤
 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实相类
 顾氏曰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
 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没而姑老(内/则)明其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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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矣(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
 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
 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
 孔瑚问虞喜曰假使元孙为后元孙之妇从服期曾
 孙之妇尚存才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
 嫡子者无适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
 此推之若元孙为后而其母尚存元孙之妇犹为庶
 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唐志庾/蔚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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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服要/记五卷)谓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
 自以姑为适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姜氏曰案内则舅殁则姑老则姑虽年未七十亦不
 主亚献之礼其亚献礼皆应宗子之妻佐宗子行之
 至其服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犹有适子无适孙之
 意以一宗无二服故也由是推之则服与祭义各有
 主不得牵连为义疏殆未之考与
为旧君君之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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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于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
 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
 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
 敖氏曰君亦谓旧君也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
 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郝氏曰旧君旧尝仕于其国非故家世官也偶见用
 而遂去之恩轻谊薄如中下士庶人在官辈与民未
 远今不仕与民同服君之母谓民为本国君之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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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服也君之妻谓民为本国君夫人服也国人皆称
 小君与君同尊故皆为齐衰三月非谓旧仕者也
 顾氏曰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
 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
 夫有见小君之礼(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
 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世佐案章内言旧君者三此则凡为旧君之通礼
  也君谓有地者也臣为君服斩今降在此者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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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国故也不在其国而犹为之服者子思所谓
  进以礼退以礼孟子所谓三有礼焉者也臣为君
  之母妻在不杖期章此亦以去位降也郝云民为
  小君服非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
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
 注曰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
 君服者恩深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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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氏喜曰或问曰丧服经传为旧君谓仕焉而已者
 郑注曰仕焉而已谓老若废疾而致仕者也今致仕
 与废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废疾沉沦罔同人伍不
 沦臣道齐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礼既全恩纪无
 替自应三年不得三月传言仕焉而已者谓既仕而
 去义同人伍耳
 殷泉源问天子诸侯臣致仕服有同异范宣答云夫
 礼制残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国君之体往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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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臣之致仕则为旧君齐衰三月天子之臣则亦然
 矣天子之与国君虽名号差异至于臣子奉之与主
 者无殊矣
 疏曰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仕焉而已
 者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
 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
 也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
 民同也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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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恩深于民也
 敖氏曰已犹止也郑氏以为致仕是也此尝仕矣今
 又在国其服宜异于民乃亦齐衰三月者盖不在其
 位则不宜服斩以同于见为臣者而臣于君又无期
 服故但齐衰三月而不嫌其与民同也然又为小君
 服则亦异于民矣
  世佐案已犹罢也论语云三已之是也仕焉而已
  者即孟子所谓有故而去也檀弓云仕而未有禄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17b 页 WYG0111-0144d.png
  者违而君薨弗为服也以其恩浅也杂记云违诸
  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谓其君
  尊卑异也非是二者则无不为旧君反服者矣唯
  其身已去国而犹为服本国民之服所以见古人
  之厚若其身尚在本国但以老疾不任职致政而
  退蒙几杖之锡循悬车之典则是受恩深重善始
  善终者矣而乃曰同于民不已薄乎且是臣未尝
  罢黜何得云义断而抑之使与民同也注疏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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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似有害于名教故不得不辨然则经何以不著致
  仕之臣之服也曰其礼与见为臣者同斩衰章曰
  君已足以蔽之矣抑记有之八十齐衰之事不与
  又云有疾则饮酒食肉此等年老废疾之人不能
  责其如礼故不复见之与若以罪黜者则如庶人
  记又云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葬之此则
  所谓义断者也
庶人为国君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18b 页 WYG0111-0145b.png
 注曰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
 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曰云庶人在官者谓府史胥徒经言庶人兼在官
 者而言之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
 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以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
 千里专属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又曰无传者已
 于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故不言也
 问仪礼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庶人为国君齐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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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注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自古无有通天
 下为天子三年之制前辈恐未之考朱子曰后世士
 庶人既无本国之君服又无至尊服则是无君亦不
 可不云其变如今凉衫亦不害此亦只存得些影子
 或问有官人嫁娶在袝庙后朱子曰只不可带花用
 乐少示其变耳君之丧士庶亦可聚哭但不可设位
 敖氏曰庶人此服夫妻同之王畿之民其服天子亦
 当如此乃不著者则此经唯主为侯国而作益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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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矣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注曰在外待放已去者
 郑氏昕曰礼为夫之君期今夫虽在外妻尚未去恐
 或者嫌犹宜期故言与人同则生国无服可知也所
 以别言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于人耳
 疏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
 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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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尊卑不敌若所仕敌乃反服旧君则此大夫已去
 他国不言服者以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也是以直
 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敖氏曰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据其妻与长子言之云
 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于旧君恩深故虽去
 国而于已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去国且若是则
 在国可知大夫在位与其长子俱为君服斩妻服期
 去位则皆为之齐衰三月而已又为君之母妻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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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则不服其母妻也士之异于此者长子无服若去
 国则夫妻亦不服之矣
  世佐案大夫在外为旧君服已见上矣此则主为
  其妻长子言也其妻长子亦与大夫俱去者不曰
  旧君而曰旧国君见不在其国也大夫妻为君服
  在不杖期章服问云大夫之适子为君如士服今
  皆降在此者亦以其去国故也唯云大夫则士之
  妻长子去国者无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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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

 注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
 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礼君臣有合
 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敖氏曰其为服之意若但如是而已则士之在外者
 妻与长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传似失之
 郝氏曰大夫奔他国携其妻子去妻尝为命妇去则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21b 页 WYG0111-0146d.png
 与国人同其宗族在旧国其长子或不去则与民同
 去则无服 郑谓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
 犹民凿说也所引春秋传非经义先王封建小者不
 过五十里若大夫皆限境内婚同姓又不通则女亦
 不足矣
  世佐案妻旧命妇也已去而犹同之于民以其受
  恩深也云长子言未去也者谓此长子是大夫在
  国时所生故为旧国君反服若生于去国之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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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服矣圣人不为恩义所不及者制服也言此则
  妻亦在国时所娶可知于妻言与民同于长子言
  未去文互见也传意本如此后人错会意乃以未
  去为留在国者夫身居其国即庶人尚为国君有
  服宁独故大夫之长子乎倘庶子遂无服耶且在
  国者亦不得目其君为旧国君也以是数者推之
  注疏之误显然矣然则大夫在外其长子留在国
  于君宜何服曰大夫以罪去国长子虽留亦与民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22b 页 WYG0111-0147b.png
  同以其意已断故也又案古者君臣一体适子既
  冠则奠挚见于君死则赴于君士礼且然矧大夫
  乎大夫虽无世及之义而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
  则其受君宠眷深矣故其父在位则亦为君服斩
  已去犹与民同服所以报也留在国者亦无加焉
  抑之也若大夫致仕者之长子则仍如士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
 注曰尝同居今不同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23a 页 WYG0111-0147c.png
 疏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无传
 者已于期章释讫是以不言也
 敖氏曰为继父同居者期而为异居者不降一等为
 大功乃服此服者恩同于父不敢以卑服亵之也继
 父于子同居异居皆不为服知不为服者二章无报
 文且齐衰三月不可用于卑者也
 郝氏曰不同居谓继父续生子使其妻前夫之子别
 居昔尝同居恩深故为齐衰三月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23b 页 WYG0111-0147d.png
 汪氏琬曰或问律文继父同居而两有大功亲者为
 之齐衰三月借令一有大功以上亲一无大功以上
 亲则如之何曰小记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
 同居有主后为异居疏谓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然
 则律文虽与礼不同而其义即皆有主后者也或问
 果应服乎曰父不当继继父亦不当同居而礼与律
 有同异居之别此服制之变末世之不得已也亦为
 人子者之不得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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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母
 袁氏准曰案丧服云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自天子
 至于士一也祖期则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云三月
 者此通远祖言之也今有彭祖之寿无名之祖存焉
 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
 祖在堂则不可以无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挚之
 立也非五代祖也蒯瞆祷康叔自称曾孙非四代之
 曾孙然则高远也无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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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重言之也
 疏曰高曾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
 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族祖父以高祖之孙而缌麻
 则高祖有服明矣故此注兼高祖而说也经不言者
 见其同服可知
 问魏徵加服朱子曰观当时所加曾祖之服仍为齐
 衰而(阙一/字)五月非降为小功也今五服格遵用之虽于
 古为有加然恐亦未为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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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氏括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
 经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
 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
 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
 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黄氏曰唐贞观十四年侍中魏徵奏谨案高祖曾祖
 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 开元礼为曾祖
 父母齐衰五月高祖父母齐衰三月 今服制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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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齐衰三月(女适/人同)
 敖氏曰曾犹重也谓祖之上又有祖也
 顾氏曰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
 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僖/公)
 (二十/八年)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史记孟尝君传孙/之孙为何曰为元)
 (孙/)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
 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
 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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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庙也于曾祖以上称曾孙而已(信南山正义自曾祖/以至无穷皆得称曾)
 (孙/)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瞆晋书
 钟雅传元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以下皆称曾孙
 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曾祖父母齐
 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后人谓/之高祖)非经文之脱
 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
 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
 馀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见矣人之寿以百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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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服至五世而穷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
 祖也经于曾祖以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晋徐农/人问殷)
 (仲堪谓假如玄孙持高祖重来孙都无服及贺/循传谓高祖以上五世六世无服之祖者并非)观于
 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
 之矣
  世佐案尔雅云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曾祖
  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注高者言/最在上)然则高祖之名
  非起于后人矣尔雅又云曾孙之子为玄孙(注玄/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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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微/昧也)玄孙之子为来孙(注言有往/来之亲)来孙之子为
  昆孙(注昆/后也)昆孙之子为仍孙(注仍亦/重也)仍孙之子为
  云孙(注言轻远/如浮云)自玄孙而下五世各有名称而宗
  庙之中自孙之子而下皆称曾孙者不惟义取于
  重且以玄来等皆疏远之名故不称也异其名者
  所以别世数同其称者见其事先之情如一也然
  尔雅孙之名及于八世而祖之名止于四世高祖
  父之父母其谓之何曰自高祖王父之考以上统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27b 页 WYG0111-0149d.png
  谓之祖而已祭法云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
  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所谓祖
  考者即高祖王父之考也而直云祖考则自此以
  上都无异名可知丧服经但著曾祖父母之服而
  高祖以上略而不言以其相及者鲜且自曾祖而
  推之可知也顾云苟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
  曾祖是也云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则非矣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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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之服服至尊也
 注曰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则高祖宜缌麻曾
 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
 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
 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曰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又云然
 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是本为父母期而加
 隆至三年若谓为父母期则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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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高祖宜缌麻若为父加隆三年则为祖宜期曾祖
 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是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也
 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兼云曾孙玄孙服同也(从/杨)
 (氏图/节本)
 敖氏曰兄弟之服大功以下皆是也小功者据当为
 曾祖之本服言也曾祖本小功以其为兄弟之服不
 宜施于至尊故服以齐衰三月焉此其日月虽减于
 小功而衰麻之属实过于大功且专为尊者之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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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日月之多寡有所不计礼有似杀而实隆者此之
 谓与曾祖之父本服在缌麻若以此传义推之则亦
 当齐衰而经不言之者盖高祖玄孙亦鲜有相及者
 也
 郝氏曰五服论布斩衰三升齐衰四升繐衰四升半
 大功八升九升小功缌麻十升十一升其繐衰唯诸
 侯之大夫为天子服馀五服父斩母齐祖大功曾祖
 小功高祖缌麻此常数应尔然大功从兄弟之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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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不以服祖而以齐衰期年小功尤从祖兄弟之服
 也岂可以服其曾祖乎故为之齐衰三月此谓不敢
 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然则高祖又可以缌麻之服
 服乎亦齐衰可知案齐衰三月专为尊者之义服功
 为兄弟之服缌为外亲之服大较似此
大夫为宗子
 疏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
 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30a 页 WYG0111-0151a.png
 知
 敖氏曰亦与宗子绝属者也前条云丈夫妇人为宗
 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众人则命妇亦宜然
 也此但云大夫为宗子不云命妇又不云宗子之母
 妻各见其尊者尔
 郝氏曰前言丈夫妇人为宗子此又言大夫疑大夫
 贵可降耳大夫不降则宗子重可知
  世佐案唯云宗子则宗子之母妻盖无服矣此则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30b 页 WYG0111-0151b.png
  其异于众人者也下文言旧君而不及君之母妻
  意亦类此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敖氏曰言不敢降则是宗子为士也绝属者且不降
 则有亲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世佐案大宗不降则四小宗皆不降可知
旧君
 注曰大夫待放未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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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氏曰经前已有为旧君今复有此旧君传所以知
 前经是仕焉而已后经是待放未去者盖以兼服小
 君知恩有深浅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义既施恩
 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义尽矣若君不能扫其宗庙
 则但不为戎首而已以其犹复未绝故得同于人庶
 适足以反服于君不获及其亲也
 疏曰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
 敖氏曰此即在外之大夫为之也子思子曰古之君
仪礼集编 卷二十三 第 131b 页 WYG0111-0151d.png
 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孟子曰
 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
 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
 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为旧君之义二说尽
 之
 郝氏曰前言旧君谓尝仕焉而已者此则仕而贵为
 大夫者也
  世佐案此亦大夫为之也何大夫之谓乎去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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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仕于他国者也上已言旧君矣此复著之者嫌其
  或以后贵而降也旧君诸侯之被废者也下文云
  为士者即其人矣诸侯被废不必又为士而用士
  礼终其身故亦以为士者言之记言诸侯失国而
  死祭以士礼尸服以士服此之谓也经大夫为宗
  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十七字宜作一
  句读其义自见四人之服皆已见于上而重出者
  上为众人言此谓大夫服之亦如是也四人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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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士一为士妻而大夫服之无少异不敢以已贵
  而降其君与宗与祖也经文本是连贯自后儒以
  传文散属其下而经文遂裂旧君二字上无所承
  下无所属注家嫌其重出则以大夫待放未去者
  为解而经义失矣夫以传散入经文之下本欲学
  者寻省易了而孰知其弊乃至于此安得大儒如
  朱子者出而以周易本义之例正之使复古经之
  旧哉又案周之盛时诸侯黜陟之权操于天子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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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职贡士诸大典皆所以考察其贤否而诛赏之
  也如王制射义所言则其时固有贬爵削地而无
  所姑息者矣故寄公为所寓大夫为旧君为士者
  皆为制服列之于经此诸侯所以不敢放恣也以
  后事證之黎侯之于卫君是寄公为所寓也百里
  奚之于虞公是大夫为旧君为士者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扫其
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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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
 注曰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于郊未绝者言爵
 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
 疏曰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绝大夫有此法士无
 待放之法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
 亦号大夫(从杨氏/图节本)
 敖氏曰云君扫其宗庙见犹望其复反之意所谓犹
 未绝者此也然则已绝者其不为此服乎亦似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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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异矣
 郝氏曰归其宗庙谓故家世族谊无可绝以礼致仕
 非奔放之比前旧君服言与民同者无官削籍本与
 民同此与民同者致臣而去退自处于编氓者也故
 传设言何大夫以明之
 张氏曰此章言为旧君者三为旧君及其母妻此昔
 仕今已在其故国者也大夫在外此其身已去其子
 尚在本国者也此言旧君则大夫去而未绝孟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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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谓三有礼者也埽其宗庙谓使宗族为之祭祀爵禄
 有列谓旧位仍在出入有诏于国疏以为兄弟宗族
 犹存吉凶书信相告不绝 监本正误云大夫去君
 埽其宗庙扫误作归
  世佐案传云大夫为旧君蒙上文大夫而言也然
  经所陈乃去而复仕之大夫传以去而未绝者释
  之亦少异矣云君埽其宗庙者谓使族人摄祭粪
  除其宗庙也郝云归其宗庙盖为监本所误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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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礼图集说诸本校之定从张氏以道去君见不
  以罪逐也未绝者言君臣之义犹未断此传与子
  思孟子之言相类盖汎论旧君反服之义耳于经
  大夫为旧君为士者之意似未发明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张氏曰此上三节并承大夫为三字
  世佐案为士者统谓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也如众
  人言大夫为此四人服不异于众人之齐衰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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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言此者嫌其当以尊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曰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
 士者故知对大夫为之服
 敖氏曰经言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盖
 连文也故传于此以大夫言之非专取为士之文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疏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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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前为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有下似脱/一未字)
 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敖氏曰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经盖顾大功
 章立文耳女子子之适人者降其父母一等乃不降
 其祖与曾祖者盖尊服止于齐衰三月其自大功以
 下则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可降而为齐
 衰期而祖之齐衰期不可降而为大功曾祖之齐衰
 三月又不可降而无服此所以二祖之服俱不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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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氏曰前言为曾祖父母则女子在其中矣此疑既
 嫁与未嫁异特举之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
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注曰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
 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曰虽尊犹不降则适士者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
 年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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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据二十笄者而言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
 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
 所降也
 敖氏曰传意谓嫁于大夫者虽尊犹不敢降其祖然
 则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亲与士妻异者乎又
 所谓成人而未嫁者与不敢降之意尤不相通传似
 失其旨矣
 郝氏曰传知为大夫妻者承上大夫言唯大夫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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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服未嫁不降人知之已嫁不降人不知成人乃备
 礼故曰其成人未嫁者也
  世佐案女子子嫁者于其旁亲皆降一等以出降
  也若为命妇则于其旁亲之为士者又降一等以
  尊降也(义见上章大夫之子为姑/姊妹无主者为命妇者)唯于祖父母曾
  祖父母则各以本服服之二者之降皆无焉正尊
  故也云成人而未嫁者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不
  待言也成人则有出道嫌或有所降故传据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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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右齐衰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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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礼集编卷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