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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八旗通志 卷六十四 第 1a 页 WYG0665-0291a.png

钦定八旗通志卷六十四
土田志三
土田规制
畿辅规制三(乾隆元年至/二十七年)
乾隆元年六月奉
上谕据阿山等查奏张家口外东四旗地亩应照西四
旗之例每亩徵银一分四釐于乾隆元年起科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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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艰著缓至乾隆三年起科又据奏称西四旗地亩
内从前有徵多报少之弊请交直督李卫查审明确
定拟等语此项开垦地亩今既查明嗣后该管官自
应据实徵报其从前隐匿朦混徵多报少之处事在
恩赦以前著从宽免其查究馀著该部查议具奏
是月奉
上谕从前八旗亏空著追人员荷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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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令各旗查明奏请豁免嗣经臣工条奏请将欠帑人员
之家产等项已经开报者不准宽免而八旗大臣及
参领佐领等又复办理不善种种纷扰以致
恩施不能下逮此朕所深知者即位以来旗人生计时廑
朕怀者将八旗应入官之房产地亩虽经报部而尚
未估价及八旗已经估价而尚未交部者照前所降
谕旨分别情罪令各该处查明给还本人俾其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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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官房屋八千三百馀间请将地亩立为公产以每
年所得租息分给旗人并令八旗都统于参领内
拣选数员经管招种取租报部查核至入官房屋
请照前准人认买其未认买之前仍留各该处取
租以资赏给奉
旨依议
是年覆准口外热河地方设立驿站营汛官兵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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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行丈出除原额外所有馀地应令按亩纳粮至
古北口乃边关重镇驻防兵丁挈家戍守沿边瘠
地皆系自力逐渐开垦出息无多丈出之地应悉
赏给免其输粮又各蒙古丈出馀地若令纳粮恐
不敷养赡又内务府当差鹰手捕牲人鞍匠等散
处口外皆有开荒地亩伊等原在内务府当差不
便令其一例纳粮均将现在丈出馀地注册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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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二月和硕恒亲王弘晊议覆王大臣等所议
收取地租以为贫乏兵丁恒产一摺
上召八旗都统等谕曰从前入官旗地理应赏还旗人
俾得生路但旗地与民地不同不便交部是以特交
尔八旗大臣办理今尔等议称入官地亩从前所定
租额本轻徒致州县吏胥中饱请派员前往秉公更
定等语现在入官地亩之租较之民人佃种旗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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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之地不同虽经官定租额而百姓不知仍纳重租
以致吏胥中饱今因地定租固为允协但愚民不明
事理或妄生疑意谓增添租额亦未可定夫旗人民
人均吾赤子朕一视同仁并无岐待著交与直督出
示晓谕若无从前弊端即令该督保题停止增添又
议称似此一定之后交与地方官按年照数收租解
部等语夫年岁之丰歉不齐如遇歉收仍照定数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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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作何补纳著州县官随年岁丰歉酌量办理报明
该旗仍报部存案倘有藉端䑃混不据实办理者即
著该旗该督查恭又尔等称京城空閒之地可以盖
造房屋即将所得租息盖造赏给无业贫人居住等
语所议甚是朕为八旗无业之人不得房屋居住时
为筹画但未知京城有空閒之地今既有空地尔等
可查勘明白议奏但盖造房屋若只动用今年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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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现在圆明园原有优劣二营官兵居住之房尔
等于查明空地议定盖造房屋之时即将此二营房
屋拆用其运京脚价及盖造之费于今年租内动用
至赏给贫人居住之处详悉筹议俟行之数年所有
空地盖造已遍再将续得地租作何赏给或另用于
旗人有益之地临期议奏至尔等八旗选派前往查
看之参领等著带领引见并传谕总督李卫于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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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方官公同办理馀依议
是年奏准官用旗地向在入官地内动拨今入官
地亩已经分给各旗作为公产未便再行动用按
直属有驻防旗人交出在京所受之地及各庄头
退出之地又有八旗丈出馀地并户绝无人承受
之地嗣后庄园人等当差官地及奏免给还并各
项官用应行补还者统于前项地内动拨至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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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奏准凡兴工修筑动用旗人地亩地方官于兴
工日将亩数及姓名旗分造册咨部拨补倘无故
迟延以致旗民失业该管上司即行参劾
三年二月奉
上谕朕前以旗人生计贫乏者多令将八旗入官地亩
立为公产取租解部按旗分给以资养赡但思此等
入官地亩内有我朝定鼎之初圈给八旗官兵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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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仍在州县纳粮者两种原属不同祗因旗产入官
有粮无粮未经分析一并交官收租是以部册并造
入公产此项民地当契买之时旗人执业民人得价
原系彼此乐从之事若以入官之后一概定为公产
不准民赎殊非朕轸恤畿辅黎赤之本怀用是特颁
谕旨除原圈官地为旗人世业自不容民间置买其
旗人自置有粮之民地现在入官者如有欲售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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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陆续咨解户部交各旗料理生息分给旗人俾沾
惠泽至于民买官地该地方官务须经理得宜毋致
中饱垄断等弊以昭朕一视同仁欲旗民两便之至
意
是月奉
上谕雍正十三年九月间朕以八旗入官地亩房屋从
前该管大臣等办理不妥有将已经豁免之项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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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旨饬部确查办理又于乾隆元年六月内降旨将
八旗应入官之地亩房屋虽经报部尚未估价已经
估价尚未交部者分别情罪令各该处查明给还本
人以上二次谕旨屈指已历三年今朕访闻仍有稽
延迟滞未曾清楚者大约因该管大员从前办理不
善未免回护前非或贫寒孤苦之家无力控诉又或
胥吏借端需索有意迟回有此数端以致膏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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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者许本身及其适属在各该管衙门据实呈明如
果情有可原该管大臣即行具奏请旨毋许仍蹈前
辙倘有应奏不奏者经朕访闻或别经发觉定行从
重议处若本人捏词妄控亦照诬告例治罪
三月奉
上谕朕前因八旗人员生计艰难曾降谕旨将应入官
之房产地亩有虽经报部尚未估价及已经估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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帑人员那移之项与侵贪不同著该部查明各案内
有家产已报未估并报估而尚未变交者如实系因
公确有凭据准其具题请旨乃降旨已久而户刑两
部奏请给还者不过数案推求其故盖因承办衙门
泥于前旨内估价而尚未变交之语以为凡抵帑之
产一经开报即为交官既系交官即不应在给还之
列矣又因户部覆奏房地等项作为已还数内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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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作完数皆不应在查奏之列矣是以历数年之久
而奏请者仍寥寥无几朕思雍正十三年九月以前
抵帑入官之房产现存者不过十之一二久留官所
徒滋荒圯于事无益用是再颁谕旨凡从前各案有
情罪稍轻如那移分赔代赔著赔开欠指欠等项入
官之产除已经变价已指俸勒限有人认买者不必
查奏外其现存未变价者毋论己未交官未扣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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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传谕户刑二部行文八旗各省一体办理
是月奉
上谕八旗入官之产朕屡降谕旨将情节稍轻者分别
给还因其中有己未交官之不同以致承办未能速
竣是以又降旨令该管各衙门查办今思八旗此等案
件有由户刑工等部令追变房产者该旗自应照例
造册移送各部听其核定亦有各旗自行承办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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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令各旗都统等一体造册移送刑部查明具奏庶
事有总汇易于归结至于造册送部向无定例率多
稽迟今著定限两月逾限者将该管及承查之员交
部议处
四年奉
上谕从前降旨令将入官地亩仍赏与八旗以为恒产
随经八旗大臣议称借支库银于京城空地盖屋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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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赏给永远接济别议具奏等语朕思此项地亩均
系旗人旧业有因拖欠钱粮入官者有贪婪官吏抵
应赔款项入官者既赏还八旗人等仍留公官办不
但所得地租分散之时势难均齐而地亩租银官收
之数亦必少于私收分赏众人则人多数少无济于
事势必随手花费此项地亩仍令八旗官兵或指俸
饷或交现银承买为业则八旗人等各得立产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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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银作何办理及现有地亩作何视其肥瘠酌量等
第别定价值令其认买该部会同八旗大臣详晰议
奏
户部遵议第一等地每三十亩作价银四十八两
二等地三十八两三等地二十八两四等地十八
两荒地十二两领买者无论银数多寡分作五次
限五年交完其指俸饷抵买者坐扣五年完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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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共买者买后听其分割
十一月奉
上谕八旗议奏公产地价除抵补盖造官房外其馀剩
银两请给发地方官将从前典卖与民人之旗地赎
回报部先尽原主取赎如原主不赎即准各旗官兵
人等认买等语朕思我朝定鼎之初将近京地亩圈
给旗人在当日为八旗生计有不得不然之势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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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齿日繁恒产渐少旗人又或因事急需必不得已
将地亩渐次典与民人为业虽民人不许私行典买
旗地向有成例但历年久远辗转相售已成民产今
欲将从前典出旗地陆续赎回必须于民人全无扰
累办理始为妥协再此项地亩尔等议令原主取赎
及官兵认买殊不知官员内间有一二人尚可扣俸
认买而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势必至尽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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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能有几何则赎地一事恐未必于贫乏之旗人有
益可将此旨行文直𨽻总督孙嘉淦详悉妥议务令
于旗人有益民人不扰方为两便之道馀著照所议行
五年遵
旨议准民典旗地动公取赎在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
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地方官于赎地时询明现
在佃种人姓名及现出之租数造册送直月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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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租银照册收取不得分外需索至民有在旗地
内造房立坟者如已退地其从前盖造房屋并坟
墓所占地基只令丈明亩数照上等地交租不许
勒令迁移再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
不下数十万户若一时概令首报未免滋扰按老
圈旗地界址甚明老圈之内但有民产即系私典
无法可以隐匿应勘明地亩界址旗色佐领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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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外旗地或系民人带地投充或系旗人自置其
有出典与民者应俟圈地赎毕公产尚有馀银再
访原典之家陆续办理不必豫期行文稽察又取
赎民典旗地贫乏兵丁既无从措价亦不能多买
按八旗公产及旗退馀存入官等地并此项赎回
民田不下数千万亩应详察八旗闲散人内有正
身情愿下乡种地者上地给与百亩中地给与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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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之年量给牛种房屋之资如此则贫乏旗人永
无饥寒之忧其利赖实属无穷矣
又覆准八旗都统于闲散正户中选人安静居家
勤俭者善为开𨗳令下乡耕种不必指定人数亦
不必拘定年限陆续发往下乡之后仍准简选当
差初下乡屯每户给房四间每间折银十两令地
方官盖造每名给牛具耔种口粮等银百两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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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于公产项下给𤼵
又覆准如有旗民互相典卖公产地亩者将卖地
人等严行治罪出给图记售卖之该佐领等交部
议处领催庄头典买旗地之民概行治罪地亩价
银一并入官
六年二月奉
上谕闻八旗兵丁在部具呈置买官地及到该地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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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产业而归旗之限又迫不得不回京师及向部中
具呈部中据呈行查该地方官又复支吾塞责不能
为之清理大失公平之义著该部定议稽查以清弊
窦
户部遵议交与直𨽻总督遴委道员同知通判等
官专司督率稽察倘有仍前串通更换等弊州县
官不为清理致旗人羁延守候者即将该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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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处
七年议准清撤庄头典卖田亩照雍正十三年原
议办理如应撤地内民人已经立坟盖屋即令秉
公定租存案
又奏准凡旗人地亩有无私行典给民人之处于
每岁底交各该佐领出结呈报都统备案民人交
里长甲长亦于年终将有无私典旗地之处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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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察出系旗人该佐领即行呈报都统民人州
县官即行详报直督皆照例治罪地亩及地价一
并入官如该管各官失于觉察或经发觉或被首告
一并交部议处
八年议准清撤庄头私典官地内有白契典卖一
项其在雍正十三年以前交易若代庄头纳粮者
岁有输纳之费所获地租未足抵其原本酌议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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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抵其原价将地亩撤交庄头当差不追还价银
其在雍正十三年以后交易者租息实不足抵其
原本地既撤交庄头应在庄头名下追给民人半
价又有立契虽在雍正十三年而种地在乾隆元
年者亦照雍正十三年以后办理及出典在雍正
十三年以前而乾隆元年以后复有找价者止追
所找之半价如庄头名下应追之全价半价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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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偿满退还庄头管业家无地亩则民价
亦不应虚悬即以所撤地给民承种抵价价
满退交若嗣后庄头仍将官地私相售典
及小民明知官地擅行典买者察出照盗
买盗卖例一并治罪
又奏准八旗承买公产地亩人等有情愿赴屯自
种者均给与印信执照令其呈报该地方官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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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察明按名补给印信执照
九年覆准民典旗地不论契载年限总以十年为
率在十年以内者照原典之价十年以外者减原
价十分之一五十年以外者以半价取赎于承买
公产案内拨银二十万两交直𨽻总督验明原契
按年定价随清随赎行文八旗令原业主照赎价
交官领回原产倘原主不愿回赎准令官兵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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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价作陆续赎地之需
又覆准各旗人情愿下屯耕种人丁造具清册饬
交直督并令都统遴委贤员于九月开圈之日给
咨前往会同地方官将地亩之肥瘠远近按照旗
分及坐落州县均匀搭配毋致此盈彼绌稍有偏
枯仍将某人某地造册送部以备考覈至应需房
屋令该督饬查有随地闲房则酌给居住无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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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题准回赎旗地原议十年以外者减原价
十分之一取赎然如十一二年或十八九年皆减
十分之一则给价未免偏枯应令十年以外者每
年递减至五十年外则仍以半价取赎其原价较
时价过重者地方官随时体察地亩价值两得其
平至原典之外又有转典者仍以原典定价其转
典价重即著落原典主补还至于找价每多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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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回赎部咨之日为断在此前者准将找价并算
在此后者概不准给找价以杜虚冒若民于原典
旗地内自盖房屋及已立坟茔者饬令丈明亩数
照例听其租赁不得居奇病民
又奏准八旗官兵承买公产房地乃惠育旗人之
至意若令原业主减价取赎而官兵照原价呈买
则赎买有减价原价之不齐今准令各旗官兵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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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办理
又奏准八旗公产地内有未经承买以及存退馀
绝地亩共六千四百馀顷于乾隆七年酌留千顷
以为各案拨补之用每年官收租息为数既轻土
豪胥役包揽侵渔之弊在所不免应令户部及内
务府各选贤能司官会同直督委员履亩详勘地
之肥瘠参照邻亩秉公定议租数如地好租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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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不准多加如土薄租少者比照所办差务酌量
加增其新设庄头照例免差一年
又议准赎回民典旗地如原业主无存者准令原
业主之子孙及同胞兄弟嫡亲伯叔及嫡亲兄弟
之子等回赎该恭佐领等出具实属亲属并无捏
饰印结送部办理如原业主并无应赎之人方准
远族人并异姓人等具呈认买倘有藉原业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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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处仍将冒名代赎之人严行治罪
十二年奏准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闲散人及情愿
告退钱粮下屯种地者该旗即行保送下屯后本
人不准来京当差其下屯种地之旗人子弟内有
情愿来京考试当差者仍照原议办理认买公产
地亩人等子弟有愿下屯种地者一例准令前往
除给与房地外其应给牛具耔种银各该旗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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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料理车脚搬移之费下存七分该旗委参佐
领等赴该州县会同地方官将牛具耔种估需价
值即行购备按户支给馀剩银给与各该户以资
生计
又奏准赎回民典旗地内往往有丈出馀地者如
系原业主自行取赎及其子孙或亲伯叔兄弟侄
取赎将丈出馀地不论多寡一并指交管业无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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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例召买即照原典地亩所减价值计亩作价承
买
又奏准八旗闲散人等下屯种地尚需时日现在
东作方兴各佃已照旧耕种恐旗人到屯收地佃
户未及收穫工本无偿应按照月分以定成规麦
秋以三月为率如旗人三月以前到屯者议还工
本交出地亩若四月到屯则麦之收穫主佃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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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将地交还六月前到屯并偿工本若七月到屯
则收成已届亦令主佃各半分收至九月后到屯
者本年租银仍令官徵官解
十三年奏准开浚河道占用旗地各该属于兴工
以前先行丈明占用地亩数目详开原业姓名旗
色佐领村庄段落造具清册送部咨行各该旗定
限半年察明取结送部覈对相符者准其拨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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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有升迁外任或拨往外省驻防者该旗一面
行文该处一面报户部扣限办理
十四年题准赎回民典旗地一千八百六十九顷
五十八亩并场园房屋地基各项用银十有九万
八千一百五十五两有奇馀剩银应归续发接赎
地价银内为将来赎地之需
十五年十二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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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系西洋远人内地禁例原未经通饬遵行且伊等
寄寓京师亦藉此以资生计所有定例后价典旗地
著加恩免其撤回如原典之人自行用价取赎仍听
其赎回此系朕加恩远人恩施格外今禁例既经申
明嗣后西洋人于此项地亩之外再有私行典卖旗
地者与受之人定行照例治罪并将此次恩免撤回
之处从重究治郎世宁等既经宽免所有出典之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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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河淤地亩亦系郎世宁等价典之地俱免圈撤但
蔡永福于认买公产之外所有多得河淤地亩典价
并非伊分内应得之项著该部照例查办
十六年奏准八旗正户原准其下屯耕种今有不肖之
徒冒领房屋牛具等银任意花消逃回京城者不
一而足应令直督察缉逃户依律治罪嗣后旗人
停其下屯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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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定限一年令其自行首报官为回赎如系其主
地亩应比民典旗地之例量为加重将十年以内
者即照原价减给十分之一十年以外减给十分
之二以次按年递减俟官为回赎后听其业主交
价认领或典价本多一时不能凑交准其照民典
旗地之例于俸饷内分五限扣交若将地亩卖给
家奴是其主原不知自顾生计反得将已弃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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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认领至旗人将地亩典卖与别姓奴仆则与奴
占主产有乖名分者不同应照民典旗地之例减
给原价十分之一仍按年分递减但必系典出者
方准原业主于俸饷内照例分五限扣价认领其
卖出者即将地赎回入官不准认领亦不准他人
承买此等入官地及确准认领而原业主无力并
无俸饷可扣不能认赎者均交八旗内务府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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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奏请
旨赏给贫乏旗人以资养赡仍令该旗及地方官不时
严行稽察倘有逾限不行首报或经清釐之后复
违例典卖者一经发觉即撤地入官将业主售主
照例治罪并将失察徇隐之该参佐领及地方官
交部分别议处其民典旗地嗣后一并停其召买
交与该旗作为公产将所收租息归入此案于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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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副都统满泰奏言今赎得地亩人等并预先
买得地亩人等内或有人当时希图得利巧避规
条指称地无租价银无利息名色立契与民取银
使用不肖之徒从而效法此等弊窦如不尽除日
久淹没仍与私典民人无异现今屡动公项赎出
归还旗人而伊等但图日前之利将地亩任其私
给与民则地亩无赎完之期矣似此者如本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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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赎出之地照现今之例办理并查原业子嗣果
系为人淳朴善于居家能永远保守者准令回赎
寻大学士傅恒等议应交八旗大臣将各旗原有
地亩赎回地亩数目澈底清查此内旗人认买坐
扣俸饷完结者若干尚未坐扣完结者若干此等
旗人原有地亩及后认买地亩现今有无仍在本
人名下并有无私行偷典与民之处一面严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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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出者免其治罪俸饷坐扣完结者无庸议外尚
有未经扣完者仍在伊名下坐扣完结将地亩即
行撤出归入八旗公产办理所查地亩如果俱在
原人之手令该旗大臣出具保结将所查地亩数
目分晰造册一并咨送户部如所报不实及嗣后
私给民人并私典者发觉之日将原人加倍治罪
该旗大臣恭佐领等一并严加议处领催等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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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另行筹画令其实得裨益请交户部将存旗公
产每年所得租银查明数目并作何办理与旗人
生计有益之处会同八旗大臣议奏奉
旨著交与八旗都统限三个月查明会同军机大臣该
部议奏
十九年二月军机大臣等奏言臣等现查以俸饷
坐扣赎出地亩及买得公产地亩共九千八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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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与民入地亩共七百二十五顷二十八亩臣
等伏思此项地亩系
皇上怜悯旗人特恩动帑向民赎回将伊等俸饷坐扣
俾各得原业不许私行典卖与民之处例禁甚严
乃竟有不肖旗人惟图眼前得利暗自与民私立
文约将地亩复典与民实属不合民人惟图得地
违例私典亦属不合臣等仰恳将此项七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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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汇奏赏给旗人之例办理再查旗人原圈地
亩及自置地亩内从前清查时未报此次清查报
出典卖与民共一万四千七百五十九项零补行
报出者虽属违例但此次清查既据实自行报出
遵照原议免其治罪应交与合恭佐领清查原业
主如果能交银回赎者令其回赎如不能回赎者
将此项地亩官赎所得租息亦照此办理再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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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年幼者其地亩数目坐落村庄典地民人名
姓不能记忆是以未经报出查直𨽻各属地亩除
现纳钱粮民地外俱系旗人原圈地亩若将现纳
钱粮民地开除挨村清查则遗漏沉没之旗地俱
得清楚请将八旗地亩册档咨送户部转行直𨽻
总督勒限一年令各州县照册挨村清查将遗漏
及沉没地亩俱行查出据实造册咨报户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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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再行违例私典与民及民人私自典买或被
查出或被首告从重治罪外将地亩价银尽行撤
出交与该旗照定例办理并将该管大臣地方官
严加议处
二十一年议准新满洲官兵人等来京当差免行
拨给地亩于地方官徵解租银内折给银两(每亩/折租)
(银一钱五分如应得三/百亩则给银四十五两)头二等侍卫每年给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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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二十七两拜唐阿给银二十二两五钱(案此/例于)
(三十六年改为减/半折给详见后卷)
二十二年十一月户部议奏臣等将该旗送到清
册咨发直𨽻总督饬属查办但其间有出典年久
原业之子孙记忆不清或仅开州县名目而无坐
落村庄或讹开典人名姓及地亩银数不符者又
有民人将原典地亩复行转典或贸易外出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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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混淆希图久种旗产者是以辗转咨查至今十
有馀年屡经臣部严催仍未全行清楚似此迁延
即再迟数载亦不能办理完结近据直𨽻总督方
观承将都统满泰所奏案内查清候赎地一万三
百九十五亩零共典找价银一百六十四万六千
八百四两零又将御史耀成所奏案内查清候赎
地四千一百二十三顷零共典找价银七十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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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俟查清冉行续报臣等㐲查此项地亩若照旗
地之例取租每亩市平租银一二钱至三四钱不
等而现在民人承种每亩官租银最多者不过钱
馀少者仅收二三分不等是此项地亩与其由地
方官召民承种收租无几徒使胥役中饱如何按
旗人自行收租之数每年约可得租银数十万两
臣等详加酌议请将此二案候赎地亩行令直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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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具简明清册送部臣等仰体
皇上惠养旗人之意恭恳
圣恩先行发帑照数赎回并从前三次赎回现存地亩
一并分交八旗都统等遴委贤员照旗地旗租之
例收取租银按年解交臣部归还帑项俟还清之
日应将作何办理租银之处会同八旗都统详细
妥议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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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依议
十二月奉
上谕户部议入官地亩交该旗查明原收租数行令地
方官照数徵收之处此等地亩以加惠小民而论即
租额冉为轻减亦无不可但向来官地租额虽轻而
民佃多不沾实惠盖地租一项既不在官又不在民
则不肖官吏转得视为利薮该部请照原纳租数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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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市斛而官为收纳势必用库平官斛则租数虽属
相符而贫民所加已属不少嗣后入官地亩地方官
照原数徵收著即照原收平斛令其输纳庶俾承佃
各户交租不致畸重而官吏亦不致中饱矣
二十七年六月奉
上谕户部所有八旗存积地亩一项摺内酌议分设庄
头之处著照所请行但安设庄头需地不过三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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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帑赎回者十居七八原系应行入官地亩徒交
地方官徵解适滋胥吏侵肥旗与民两无裨益着将
此项交内务府派员经理徵收俟原帑按数归清之
后即将地亩赏给八旗作为恒产其将来如何酌定
章程妥协办理之处临时著该部会同内务府八旗
大臣悉心详议具奏现在内务府查办时并著八旗
各𣲖干员会同经理将来该员等亦俱熟练即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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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八旗通志卷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