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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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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八
  大理寺
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十四年复置始改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属置左右
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审刑司官十
九年审刑司革二十二年复升正三品衙门二十六年
设司务二十九年寺复革后改寺为司永乐初复为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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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官仍旧
  诸司职掌
本寺官其所属二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
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明务必刑归有罪
不陷无辜
   审录囚人参详罪名
  诸司职掌
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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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
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审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
囚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左右寺审录若审得
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领
赴堂圆审无异取据原问衙门司狱司印信收管入卷
将囚连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听候发落候递到各
项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务要仔细参详情
犯罪名比照律条如罪名合律者准拟本寺依式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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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给事中编号收掌然后印
押平允回报原衙门如拟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
照驳亦依式具本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收编驳回原
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候三次改
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或中间招情有未
明者必须驳回再问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参
详罪名准拟合律照驳不合律及送问等项并如前行
若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责所诉词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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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相同将囚连案依前发
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来奏本
依式具本如前缴送该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后仰
令左右寺抄案备开囚人供词行移隔别衙门再问若
二次番异者再取本囚供状在官照例具奏会同六部
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圆审回奏施行
   合律照驳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李甲告不应事刑部某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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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李甲等一十六名数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张丙
一名有照驳谨具奏闻
  一照驳
前件本寺照律张丙合得计赃准窃盗一贯之上律杖
七十罪无出入其刑部某部却依不应律笞四十未审
故失已出张丙杖罪三十所据不当官吏除尚书某侍
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问罪
仍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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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准拟
事内干连人王乙等各得笞罪十名陈丁等合得杖罪
四名李甲一名无罪释放
 洪武  年 月 日
   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一名
审问番异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门再问谨具奏闻
 洪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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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奏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等二
名除审拟允当外数内某人一名先为某衙门具本发
审若原系公文者则云公文发审本囚告诉冤枉取责
供词在官已经照例行移隔别衙门再问去后今据某
衙门发审仍前执称冤枉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合照
例会各衙门堂上官圆审谨具奏闻
   准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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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  年 月 日
  事例
洪武间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连
案牍俱送左右二寺覆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驳是
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去二司诸司刑
狱惟二寺分审其属在京诸司及直𨽻卫所府州县者
左寺审之属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卫所府州县者右
寺审之今分审地方属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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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衙门并未出京长史司者送左寺属应天顺天二府
南北直𨽻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
所边卫外夷者送右寺
   左寺带管衙门
    六科       光禄寺
    尚宝司      中书舍人
    承运等十库    宗人府
    五府       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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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国子监     太常寺
    太仆寺     鸿胪寺
    行人司     太医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   未出京长史司
    都税司     太仓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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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隆寺    台基厂
    锦衣卫     旗手卫
    府军卫     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    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    羽林前卫
    金吾左卫    金吾右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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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虎贲左卫    燕山右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    济阳卫
    济州卫     通州卫
    彭城卫     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    武功左卫
    武功右卫    武功中卫
    武骧左卫    武骧右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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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骧左卫    腾骧右卫
    江淮卫     济川卫
    留守中卫    留守左卫
    留守右卫    留守前卫
    留守后卫    神策卫
    应天卫     和阳卫
    广洋卫     牧马千户所
    骁骑右卫    镇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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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虎卫     龙虎左卫
    龙江右卫    沈阳右卫
    沈阳左卫    水军左卫
    水军右卫    英武卫
    龙江左卫    虎贲右卫
    武德卫     广武卫
    龙骧卫     飞熊卫
    天策卫     豹韬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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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豹韬左卫    兴武卫
    牺牲所     鹰扬卫
    江阴卫     横海卫
    义勇左卫    义勇右卫
    义勇中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武成前卫
    武成中卫    武成后卫
    忠义左卫    忠义右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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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
    神武左卫    神武右卫
    神武后卫    大宁中卫
    大宁前卫    蔚州左卫
    富峪卫     会州卫
    宽河卫     牧马千户所
   右寺带管衙门
    顺天府并合属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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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天府并合属州县
    北直𨽻府州县并卫所
    南直𨽻府州县并卫所
    大宁都指挥使司
    万金都指挥使司
    长陵卫
    景陵卫
    献陵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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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裕陵卫
    孝陵卫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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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贵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陜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边卫       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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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七年以来凡两法司囚犯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
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
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
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
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详谳 十七年谕都察院等官
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多人命重狱恐有差误
所以俱令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仍发大理寺审
刑司详拟已著为令今后直𨽻府州县所拟刑名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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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具奏 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
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天顺二年令每年霜
降后该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会官审录 八年
诏一应囚犯有奉旨推问者必须经由本寺审录无得
径自参奏致有枉人 成化十四年奏准每年会官审
录之时各该原问衙门将见审重囚姓名开报本寺原
审并接管官会审如囚人称冤即按原卷从众参详
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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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一次著为令 弘治三年奏
准两法司囚犯有奉旨来说者问拟明白仍具本发本
寺审录奏请若系机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径自开具招
由奏讫仍发本寺审录
凡两法司发审罪囚本寺承行历事监生即于来文上
粘小方纸一幅横列本寺少卿寺丞之姓于上寺正寺
副及该掌行评事之姓于其下若奏本粘于护纸上连
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不悖议拟相符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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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辩文移停当即书允字于其姓之下其或情词有异
议拟未当囚犯番异文移舛错则直随其事明白批之
次以传于寺正寺副各批讫承行监生呈于卿少卿寺
丞复各看详若可允即各书行于其姓之下不然亦随
事批下该寺附案候圆审相同或参驳或调问各依诸
司职掌定制施行
   请旨发落
  诸司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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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律内该载请旨发落者本寺开写犯由罪名奏闻取
自上裁即将奉到旨意于奏本年月后批写讫就写某
官批于下押字其馀有奉旨意者亦同此例批写讫回
寺立案备云前项旨意于平允内开写回报于各衙门
施行
   详拟罪名
  诸司职掌
凡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𨽻卫所府州一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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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问拟完备将犯人就彼监收具由申达合干上司都
司并卫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申呈刑部按
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寺详拟凡
罪名合律者回报如拟施行内有犯该重刑本寺奏闻
回报不合律者驳回再拟中间或有招词事情含糊不
明者驳回再问
  事例
弘治元年奏准内外问刑衙门议拟囚犯律无正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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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请定夺不得一概俱拟不应供
招之外不许妄加参语违者在内科道官紏劾在外巡
按御史参究御史有违者本寺查究
   月报囚数
  诸司职掌
凡本寺每月审过刑部等衙门一应囚数分豁死罪徒
流杖笞等项罪名置立印信文册著令架阁库典吏日
逐明白附写候至月终通类具本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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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
每半月本寺将审过囚犯并刑部都察院原来奏本通
类封裹属官赍捧堂上官于御前面奏详审过审拟合
律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某人等
若干名照依钦奉圣旨发落问招不明驳回再问拟罪
不当照驳再拟若干名并本寺日报囚数奏本送科
弘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将在内审录囚犯并在外转详
罪名各自具本封进以便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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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奏南京罪囚
  事例
永乐以后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
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
俱经本寺复详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
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
   处决重囚
  诸司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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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寺审过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犯该十恶决不待
时者每月具本覆奏闻讫移文回报各该衙门处决不
系十恶者待秋分后覆奏处决
  事例
洪武十九年诏应死重囚俱令本寺覆奏听决 永乐
三年令处决重囚既覆奏仍录所犯情词封进四封进
之后再得旨然后处决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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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
理奏请发落
   审录在外罪囚
  事例
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敕于
南北直𨽻各布政司会官审录罪囚 成化四年奏准
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𨽻会同巡按
御史审录 八年定为常例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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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往两直𨽻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重囚真犯死罪
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处决果有
冤枉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
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南京大理寺
  事例
本寺左右二寺带管衙门与在京同
凡本寺详审过轻重罪囚每三月一次类奏圣旨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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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奏本俱经
大理寺覆奏得旨发落
凡会审囚犯每五年守备太监奉敕会同南京刑部都
察院于本寺审录每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府六
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于京畿道审录若京畿道
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每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仰贯城铺铺兵领送
通政司挂号分送刑部都察院衙门大理寺平允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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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寺差办事吏送通政司挂号施行
 
 
 
 
 
 
 明会典卷一百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