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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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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刑部十六
   都官科
  诸司职掌
   律令
  捕亡    婚姻    犯奸
  杂犯    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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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亡
  明律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
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
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
得馀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
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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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
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
减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
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 若已就
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斗杀伤论罪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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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
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
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
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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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
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 若起发已断决徒流
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
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
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
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
赃以枉法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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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官司限一十日
内如法枷杻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
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入本罪
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别叙若临境官
司囚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 若发遣之时提
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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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者与押解人同罪 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
枉法从重论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狱在逃
又减二等听给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
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
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
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不曾点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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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
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
各减一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贼自外入
劫囚力不能敌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觉失囚
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
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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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
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
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
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
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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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
罪 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
与捕强盗限同
    婚姻
  明律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
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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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
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
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
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
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 若为婚而女
家妄冒者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
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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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
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
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
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
违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
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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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
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
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
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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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
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
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
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
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
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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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
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
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
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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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
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
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

   娶亲属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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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
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
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
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
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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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
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
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
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
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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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
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
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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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
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
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
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
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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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
许本𩔖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
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𩔖自相嫁娶不
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若犯义绝应
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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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
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
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
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
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
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
逃之罪馀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
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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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
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馀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
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
主婚人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
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
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
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为婚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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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
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犯奸
  明律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
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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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
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
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
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
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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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
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
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
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
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
十徒一年妇人馀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
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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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
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
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
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
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
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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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
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
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
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
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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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止坐元犯罪名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
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
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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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
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
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
礼入官子女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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