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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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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诸司职掌
  律令
  户役    田宅    仓库
  课程    钱债    市[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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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役
 明律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
八十附籍当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
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
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
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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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
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若隐漏自已成丁
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
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
十入籍当差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
所隐之人与同罪𤼵还本户附籍当差 若里长失于
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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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
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
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
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
罪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
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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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板
籍者罪同 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
百𤼵边远充军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
杖一百还俗僧道𤼵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
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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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
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若养同宗之人为
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
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
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
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
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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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
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
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
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
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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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
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
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
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
还主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
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税粮及摊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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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告贫民赴
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
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
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
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
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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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
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
随之人免罪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
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
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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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 其合
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
罢閒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
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𤼵还原籍
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
已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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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𤼵者各杖六
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
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 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
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
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
及五名者免罪
   点差狱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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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
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
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 若有
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
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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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
百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
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同居尊长应
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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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
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
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田宅
  明律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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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
若将田土移丘换段那易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
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
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乡复业
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
田纳粮当差若多馀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
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
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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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
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
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
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䑃
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
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徵免
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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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
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
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
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
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徵入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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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
所隐税粮依数徵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
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卖及侵占他人田
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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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已业朦胧投
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产
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 若功
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
四犯与庶人同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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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
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䑃胧重复
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
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
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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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
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徵给主依价
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
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荒芜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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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
种桑麻之𩔖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
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佐
职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𩔖以五分
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纳税粮还官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免
刺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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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 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
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垣墙
之𩔖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
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瓜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𩔖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
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
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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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𩔖私自借用或
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
讨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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