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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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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
  刑部五
   贼盗
  明律
   谋反大逆
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
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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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
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
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
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
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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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
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
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
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
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
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
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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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
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
牢馔具之属者皆斩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
祭讫之物及其馀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
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盗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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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
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信者
皆杖一百刺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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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
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等钥皆杖一百并刺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
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
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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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
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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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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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
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
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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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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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
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
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
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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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
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断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
死者减一等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
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
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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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
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
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
刺抢夺二字若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
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
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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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有杀伤
者各从故斗论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
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上
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刺
字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
一体处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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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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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
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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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
者各加盗罪一等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
盗论免刺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𩔖他人已用功力斫
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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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
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
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
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者卑幼依私
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
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
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
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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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刺 若
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
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诈欺官司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司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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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
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
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
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
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
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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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
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
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
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为
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
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
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
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为婢及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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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
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
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𤼵冢
凡𤼵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
尸者绞𤼵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
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
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刺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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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幼𤼵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
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牙保保知情者各杖八十
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𤼵卑幼
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
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
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
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弃毁缌麻以上尊长死尸
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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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
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
墓熏狐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
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
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
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
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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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
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葬者
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
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
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
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殴杀伤罪二等至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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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徒三年
   盗窃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
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
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
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
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
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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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馀
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
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
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
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
赃造意者为窃盗首馀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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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窃盗从馀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
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馀人
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器物钱帛之𩔖须移徙已离盗
所珠玉宝货之𩔖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
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驮载间犹未成盗马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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驼骡之𩔖须出阑圈鹰犬之𩔖须专制在已乃成为盗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
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杖六
十补刺
   诈伪
  明律
   诈为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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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
杖一百 凡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
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禦𦂳要隘口千
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
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馀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
避事重者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
不知者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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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传诏旨
凡诈传诏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
绞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公
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
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
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
枉法各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
知者不坐 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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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理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
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
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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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知情情行
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当该官
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
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
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
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已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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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
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
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
三年 其同情伪造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
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
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
卷一百三十 第 18a 页 WYG0618-0325c.png
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
利者杖一百 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
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
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
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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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
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
不知者不坐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
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
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
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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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结者
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𩔖而钦
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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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官吏人等诈称病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
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
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
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
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
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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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
犯法之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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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