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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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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八
  刑部三
   职制
  明律
   选用军职
凡守禦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缺一具缺本实封御前
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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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
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于戳过铁鎗人内委
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
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不问远近托故
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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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
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
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
拘此律
   官员袭荫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
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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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
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
三年 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
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
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
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
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𤼵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
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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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馀添设者当该官
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
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
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
罢閒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𤼵文案把持官府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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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
充赏仍于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为除去再犯加
二等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府税粮由帖户
田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
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
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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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减二等 失者各减三等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
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 其在官
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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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
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
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若代官
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
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
任过限论减二等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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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
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
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
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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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
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
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
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
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𤼵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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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铨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
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 若公私过名
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
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为轻罪者坐以所剩罪
当该官司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
于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 其漏附行止者
一人至三人吏典笞十一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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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有所规避及受赃者各从重论
   奸党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
大臣小官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
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
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
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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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
官或赏银二十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
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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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
不坐
    公式
  明律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
遵守百官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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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法
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三
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 其百
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
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
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
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制书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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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
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
信及夜巡铜牌者斩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
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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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
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
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
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
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
者杖八十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考满
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
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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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馀文书误
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
坐罪 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
千石而言十石之𩔖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
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馀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
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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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
议当该官吏处绞 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
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
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
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
并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具
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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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增减紧关情节䑃胧奏准施行己后因事𤼵露虽
经年远鞫问明白斩 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
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
署文簿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
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禀准及窥伺公务冗并乘时
朦胧禀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
所规避者从重论
   出使不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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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奉制敕出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
使不复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
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还后三
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收捕反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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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
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传说者为首
传至者为从减一等 若私开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
杖六十事干军机重事者以漏泄论 若近侍官员漏
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
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若各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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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
果决含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其
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
所行公事己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
书稽程论罪
   照刷文卷
凡有司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
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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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
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
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
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
宗罚俸钱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一月 若钱粮
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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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徵足备
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
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
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
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
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
从重论 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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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讣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
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
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杖八十若因遗失文
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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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
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文案
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书误
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
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
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
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未施行者
各减一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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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
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
印违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
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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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而
失误军机者斩
   漏用钞印
凡印钞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张笞一十
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行用心检闸
䑃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除调度军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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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照送
物货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正官奏闻区

   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
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
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
并者杖一百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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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捕贼抄劄之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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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