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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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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七
  刑部二
   宪科
  诸司职掌
   律令
  职制    公式    仪制
  人命    名例    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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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伪    斗殴    伸冤
  名例
大明律旧以名例律附于断狱之后洪武二十二年
更定寘于篇首盖以此为刑名之总例也诸司职掌次
于仪制人命之后盖未更定者今依律仍以名例为篇
首馀如职掌而律令宪科等四科皆同故次卷亦不复

  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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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百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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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百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百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百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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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四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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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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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
        (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间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
       (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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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宁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
       (铭功太/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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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
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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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者不许擅问
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
奏闻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
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
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
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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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直奏陈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
奏闻请旨取问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
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
须要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 若奉旨推问除
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旨区
处 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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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
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
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
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
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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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者罢职不叙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
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
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𤼵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
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典吏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
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
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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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若皇亲国戚及
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
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
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反逆
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馀亲属
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
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
占吝不𤼵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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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
𤼵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𤼵各卫
充军该𤼵边远充军者依律𤼵遣并免刺字 若军丁
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刺字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自首减故失减公罪递
减之类并得累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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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封赠官与正官
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品官同犯者并
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𤼵公罪亦得收赎纪录 卑官犯
罪迁官事𤼵在任犯罪去任事𤼵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
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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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
应私罪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罪罪名亦依上拟断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
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𤼵还原
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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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口亦准此若流徒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
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
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𤼵冢受
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
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
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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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并从赦
原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
者不用此律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
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
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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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蛊毒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
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
徒流者止杖一百馀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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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
各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
去衣受刑馀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
一百馀罪收赎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𤼵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者又犯罪
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
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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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
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
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议拟奏
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馀皆勿论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令者若
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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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𤼵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
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𤼵时长大依幼
小论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
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
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曾抄劄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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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从赦免若罪未处
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
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 若以赃入罪正赃见
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馀皆徵之若
计雇工赁钱为赃者亦勿徵 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
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铜
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
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其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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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徵入官给主若已费用
无存者追徵足色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𤼵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徵正赃其轻罪虽𤼵
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馀罪
者亦如之其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
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
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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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
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于人于物不可陪
偿事𤼵在逃若私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
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
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
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
得减罪一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
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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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罪俱𤼵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等科断若
罪先𤼵已经论决馀罪后𤼵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
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
者各尽本法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
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其因人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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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
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
等赎罪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
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若同僚
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馀不知情者止依
失出入人罪论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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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
减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
人自觉举馀人皆免罪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
此律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馀人亦
免罪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共犯罪分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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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
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
罪以次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若共犯罪
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 若本条言皆
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其犯擅入皇城
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奸者亦无首

   犯罪事𤼵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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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为首更
无證佐则决其从罪从获逃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
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若犯罪事发而在逃
者众證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亲属相为容隐
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
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奴婢
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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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
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若犯谋叛
以上者不用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
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禀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
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处决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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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禦官捕获到官显迹證
佐明白鞫问招承行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
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
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
者不在此限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馀丁抵数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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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𤼵外卫充军民𤼵
别郡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有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若本
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其本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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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木本法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唯二
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加者数满乃坐又加罪止于杖一
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
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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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
承祖与父母同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
者男女同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
全料其故纵谋反逆叛者自依本律 称准枉法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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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
字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
斩皆依本律科断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
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
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
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其职虽非统属但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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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
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为定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
者二人以上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
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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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
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
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徒流迁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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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𤼵盐场者
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直𨽻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𤼵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使府分𤼵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𤼵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𤼵泰安莱芜等处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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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广布政司府分𤼵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𤼵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𤼵平阳铁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𤼵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𤼵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𤼵浙西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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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海南府分𤼵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𤼵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𤼵各处荒芜及濒海县安置
   直𨽻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卷一百二十七 第 22a 页 WYG0618-0298a.png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政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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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充军
   直𨽻州府
    江南𤼵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江北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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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 雅州千
     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
   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𤼵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𤼵山西都指挥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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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布政司府分𤼵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
   宁卫 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𤼵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
   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𤼵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南
   南卫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
   宁卫 太平千户所
卷一百二十七 第 24a 页 WYG0618-0299a.png
   陜西布政司府分𤼵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
   宁卫 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𤼵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
   州卫 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𤼵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𤼵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
   宁卫 太平千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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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