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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窓先生文集卷之六
雜著
禮說箚錄
近齋答任穉共書曰。喪中先祀。使服輕者代行。有橫渠說。而如無服輕者。則當依問解。以俗制喪服行祀。然有服輕者。則使之替行酌獻。喪人只參拜爲宜。但雖有服輕者。只是一人。則使之酌獻。而降神等節。左右執事不備。喪人勢不得已助將於服輕者之傍。如此則無寧親自酌獻之爲兪也。愚意勿論服輕有無多寡。旣不得如古者三年廢祭之禮。則祭先凡節。躬將無妨。只減饌一獻。稍存其變常之意而已。如何如何。
按喪中行先祀之節。詳見類輯與增解。槩言使服輕者將事。喪人只伸哭拜而已。但喪人旣參祀則依近齋說。親爲獻酌。使服輕者執事於左右。恐或無悖於情禮耶。
擊蒙要訣曰。凡三年之喪。古禮則廢祠堂之祭。而朱子曰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絶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飮食。皆與平日絶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而廢此一事。恐有所未安。朱子之言如此。故未葬前則遵禮廢祭。而卒哭後則於四時節祀及忌祭墓祭。使服輕者(若無服輕者。則喪人以俗制喪服行祀。)行薦。而饌品減於常時。只一獻不讀祝不受胙可也。期大功則葬後當祭如平時。但不受胙。未葬前時祭可廢。忌
祭墓祭略行如上儀。緦小功則成服前廢祭。成服後當祭如平時。但不受胙。五服未成服前。雖忌祭亦不可行也。
按栗谷此說。擧世遵用。而但喪人則雖在卒哭後。不敢擧四時正祭。盖倣朱子所行也。期大功則未葬前尸柩若在同宮。則不行忌墓祭。盖用雜記與喪服傳之說也。朱子答曾光祖書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擧。而俗節薦享則以墨衰行之。盖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答胡伯量書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已葬則使輕服或已除服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旣葬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祀者。則如薦新行之可也。
雜記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註將祭謂練祥也。疏昆弟死。旣殯而祭者。兄弟輕故殯後。便可行吉祭。謂異宮者耳。若同宮。雖臣妾之輕卑。猶待葬後乃行父母祭。以吉凶不相干故也。○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爲之三月不擧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則得爲之。若喪柩卽出則亦祭。不待三月矣。
屛溪答趙德常書曰。以布深衣代墨衰入廟。旣有沙溪先生說。以此參禮於家廟。不須疑也。念昔先人喪中。爲請碣文。往拜先師。先師使脫方笠曰。此勝國陋制。無禮可據。在
道從俗雖不得不着。不但祭祀時。見尊長亦不可着。仍問喪中入廟服色。答以孝巾深衣爲可。後見尤奄說。亦以孝巾行祀云。鄙家曾以此行之。
按性潭答申鍷書曰。喪人於祖先忌祀。以方笠直領將事無妨。盖墨衰行祀。實有朱子定制。鄙家如是行之矣。鰲村答宋震圭書曰。喪中祭祀。栗谷曰以俗制喪服行祀。而方笠是俗制喪服。故吾家用之。雖與沙翁微不同。且未有先祖定論。而謂之失禮則未知其然云云。性潭,鰲村俱以方笠參先忌。或有古例之可據耶。第當探詳于宋氏諸家也。
渼湖答洪樂顯書曰。練服儀禮則用大功布改製。而衰裳不練。負版辟領並不去。葛絰布帶惟冠及中衣用練布。家禮則衰裳用練布改製。衰負版辟領皆去。熟麻絰帶冠及中衣亦並練。其從儀禮與家禮。惟在行之者所擇。而先賢多兩可之矣。吾家則甞從儀禮。未知果如何。
按小祥時服制。自栗谷,沙溪以來。已成禮訟。辭說紛紜。而四禮便覽曰。家禮只云陳練服而無某服不練之文。正服不練。雖是疏說。旣練冠及中衣。不練衰裳。則上下表裏甚不相稱。並練衰裳。恐得宜云云。陶菴此說。殊甚明白。且今俗亦無不練衰裳者矣。至於絞帶。或用布或用熟麻。尙無一定之規。或曰齊斬之絞布兩帶。自有分限。其義甚嚴。若以布換麻。則重斬之中。兼雜齊衰之制。
揆以禮意。得不違悖云云。考諸巍巖,冠峯及屛溪文字。則皆以爲絞帶之虞後變布。乃儀禮喪服篇賈疏之謬妄。初非經傳之文。而楊信齋誤引於圖式練變條。不當遵用云。○南塘曰。家禮小祥設次陳練服。卽指衰裳中衣皆練者。而世俗只練中衣。不變衰裳。皆考之不審之致也。
同春問。葛絰乃古之卒哭所受之服。而丘氏以爲練服之絰。今可遵行否。沙溪答曰。卒哭受服。後世不行。丘氏仍以葛爲練服之絰。正合古禮也。又問三重四股之制如何。答曰間傳詳之。間傳曰旣虞卒哭。去麻服葛帶三重。註葬後以葛絰易腰之麻絰。差小於前。四股糾之。積而相重則三重。盖單糾爲一重。兩股合爲一繩。是二重。又合爲一繩。是三重也。(見疑禮問解。)
按備要及四禮便覽家禮增解小祥條。皆言腰絰用葛爲之。三重四股。今俗往往用葛絰。而或依成服時腰絰。只以兩股爲之。恐未免半上落下矣。玄冠峯斬衰練變布帶辨。以爲間傳之葛帶。分明是絞帶。而鄭註誤以腰絰解之云云。此說亦頗有理。覽者當詳之。玄冠峯曰。備要小祥條腰絰。依間傳作三重四股云云。盖以間傳註解葛帶以腰絰故也。夫腰絰之兩股。絞帶之四股。旣皆有定制。而又皆以麻爲之。則至練變亦當各存其制。而皆以葛爲之可也。竊考儀禮言葛絰。間傳言葛帶三重
四股。則間傳之葛帶。分明是絞帶也。况以三重四股。又加於三重四股之上。則不幾於疊床之譏歟。故卒致賈氏之疑而創出服布之說。沙翁不辨鄭註之非。反用三重四股之絰何歟。是未可知也。
尤菴曰。妻喪實具三年之體段。故練杖祥禫四者。只是一串事。今以不杖而不禫。則獨行練祭。恐是半上落下。
按家禮增解。載尤翁此說。無所論辨。然則父在而爲妻不杖者。不行十二月之練事耶。遂菴以後諸說。皆以行練爲是。故玆錄之。
寒水齋答韓仁夫書曰。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一如父在母喪之制。此所謂三年之體也。今若不練則亦當不祥。若然則謂之三年之體可乎。喪大記疏雖曰不禫。而不曰不練。近日臆說。愚所不曉。
厚齋答尹殷叟書曰。雖不杖不禫。十一月之練。恐不可廢也。盖練除事。本不繫於禫之行不行也。
近齋答李士深書曰。愚甞得一說可證者。沙溪先生曰父喪旣顈。方行妻之二祥。此是遭妻喪於父在時者。父沒旣葬而行妻之練祥也。此必是父在時舅主婦喪。夫本當行練祥者。非以父沒而變於父在爲其妻者。始伸練祥之禮者。據此則父在爲妻不杖者。行練祥可知矣。不杖不禫。旣得壓尊之義。只行練事。又存三年之軆。此實全備無欠。古禮立意精密。似如此。
公元466年
喪無三年者。不行練祥二祭。此是古禮而世俗之所通行也。獨子出後而所生家無主人。庶孼承嫡而所生母無他子。是皆喪無三年者也。然則練祥不得不停廢矣。厚齋論庶子承嫡者。設饋奠於別室。以終三年云云。獨子之出繼者。亦依此行之無妨耶。
厚齋答金明允書曰。庶子旣爲承重奉祀。則於其所生母之喪。雖無他子。恐不可循禮奉祀。一如未承重之子也。三月以前。只當以緦服設饋奠于別室。三月以後。又以心喪服制。仍行饋奠。以終三年。似可耶。祝文單稱子某。恐似未安。若以承嫡子某之類爲稱則或可耶。
同春問。大小祥日。親賓之來見者。似當哭拜。沙溪曰。客來則主人先哭待之可也。
尤菴曰。練日吊哭。未之前聞。然客旣吊哭則主人何可昧然而已。
李恒春問。鄕俗大小祥行祀後。設席殯門外。請會賓坐定後。主人出自東階。立於座再拜謝賓。此亦古禮耶。陶菴曰。鄕中賓友若爲過祥。慰問而來者。則主人哭再拜而受吊。於古禮固亦有據。而今俗鮮有行之者矣。所詢一段。盖倣初喪拜賓之文。節目則未敢知。必如何而後可也。
按近日風俗。洛下與湖西則大小祥時。賓客之來見者。哭拜於靈筵。而對主人無拜禮。只爲慰問之辭而已。未知嶺南諸處。果行吊禮否。
公元1845年
櫟泉答庶從叔堯贊書曰。祥後布網。詳在高祖考答驪陽問。可考也。其謂駭俗者。指白黑麁𩮀雜造者矣。曾於乙巳丁未祥事時。申禀於丹巖而用布。戊寅亦如之。未見其駭俗。頃者任仲思亦用布矣。
按同春集驪陽問。昔年母喪。祥服以白布作網巾用之云云。同春曰。用布似亦不妨。但祥服純素。旣非古制。麁𩮀之造。視縞所爭幾何。恐不必大拘也。
陶菴曰。大祥網巾。尤翁則用淡皁布。而其子孫多用麤駁。盖尤翁書中。有𩮀亦可布亦可之論矣。
尤菴曰。網巾之制無經據。今笠旣白則布亦白無妨。然以古黲色義推之。則用淡白黑亦可。然則布亦可𩮀亦可。恐不必大拘於一說也。
李尙賢問。沙溪先生謂禫前書疏。因稱孤哀云云。旣經祥制。自是服人稱以孤哀。不亦過乎。同春曰。禫祭祝文。家禮之意則似仍稱孤哀。故老先生有是敎。從厚何妨。
或問禫前書疏。居禫之稱。出於翰墨全書。可遵用耶。尤菴曰。祥後仍稱孤哀。考家禮可知矣。
或問禫前書疏。仍用孤哀則稱疏亦明矣。人之慰之。不必稱疏耶。南溪曰。主客皆當稱疏。
按今俗祥後禫前。與人往復者。不稱孤哀而稱禫制人。不言稽顙而曰頓首。封皮則書以狀上云云。
四禮便覽大祥篇陳祥服條小註曰。按家禮此條云陳禫
服。而不無古今之異。且在萬曆年間。鄭松江赴於京。問於禮部。則郞中胡僖答曰。禫而陳禫服序也。今當薦此祥事之日。而先陳禫服。人無不微疑其間。我朝議禮考文。祥禫服參酌時宜。大祥日用細熟麻布爲冠服。及至禫祭。卽服禫服承祭云。而今文獻無徵。故但以陳祥服三字爲大文。註以皇朝制。以丘儀與國制開錄于下。而禫服一段。移置禫條。○禫祭篇設次陳禫服條諸具。垂脚幞頭。代以黲布笠。黲布衫。用直領或深衣爲可。如深衣則以黲布緣之。布裹角帶。代以白布帶。如深衣則帶亦布緣。若不能具黲衫而用素布。則帶用黲布亦可。盖古禮禫訖着素端。網巾用黑白麁駁雜造。或用淡皁布爲之云云。
櫟泉與任鹿門書曰。喪服變除。練祥禫皆有受布。圖式亦各有服圖。通典諸說亦皆以禫祭所受稱禫服。而家禮於大祥云陳禫服。於禫則無陳服之文。備要仍之而添入禫祭陳吉服而已。竊意自始死以至禫祫。變服自有次第。練云練服。祥云祥服。禫云禫服。方可謂名正言順。今於大祥云禫服者。未知何據。且禫之前。徑取其名。亦未爲穩。未知於盛見如何。
按禫而纖三字。見於間傳。而纖是黑經白緯。則禫服之用黲色似宜矣。旣曰禫服。則宜於禫祭時服之。而家禮大祥條原文。乃曰設次陳禫服。丈夫垂脚黲紗幞頭,黲布衫,布裹角帶云云。抑亦宋朝之俗制歟。且於禫祭時。
應有陳服易服之節。而文無所著。未知其何故也。我國祥禫之服。初無定制。自宣祖朝以來。大祥着白笠,熟麻布直領,白布帶。禫祭着舊漆笠,白布道袍,白絲帶。擧世通行。已過二百餘年。今於禫祭時服用黲色。雖是挽回古制之美意。而恐非一人一家之所可獨創。
疑禮問解。姜月塘問禫祭變服之節。沙溪答曰。今有或者之言。禫祭有哭泣之節。不可遽着純吉之服。世或有用其言。以素服爲是者。而以雜記間傳見之。則祥祭着微吉之服。祭訖反服微凶之服。禫祭着純吉之服。禫訖着微吉之服。以至吉祭。無所不佩也。或者禫祭不可遽着純吉之說。不可從也。○雜記註曰。禫祭玄冠黃裳。禫訖朝服綅冠。踰月吉祭。玄冠朝服。旣祭玄端而居。○間傳陳氏曰。祔祭之時。玄冠朝服。祭訖首着纖冠。身着素端黃裳。以至吉祭。平常所服之物。無所不佩。
三山齋答兪擎汝書。禫事雖未行卜日之禮。恐須前期告之。仍行齊戒似宜。沙溪吉與微吉之說。此據古禮六變服之義而云爾。然家禮則無此等節拍。且今世無許多服色。只當仍祭時所着而已。世人之或以墨笠直領行祭者。則自是別說。亦非沙溪之所定也。
近齋答金誠甫書。禫祭之訖。服微吉一欵。自是禮家一訟。盖古今衣制絶不同。而混並論之。故每不合而所行有異同。其一則禫祭着漆笠,靑袍,黑絲帶爲吉服。祭訖
着漆笠,白袍,白絲帶或三升鴉靑帶。爲微吉之服。其一則禫祭着漆笠,白袍,黑絲帶爲吉服。祭訖着黲布笠,黲布帶,白袍或白直領。以爲微吉之服。此所以有異同也。就二者論之。前者爲是。後者未是。盖雖欲以黲布笠帶爲微吉之服。而黲布笠帶實是心喪服色。謂之微凶之服則可。謂之微吉之服則不可。甞聞農巖先生以禫後用黲布笠爲非。禫祭訖。仍着漆笠云矣。
鰲村答族叔煥謙書曰。禫祭時服色。甞侍心齋,過齋二先生於一席。聽其所論。則皆以俗之黑笠黑帶爲非。而曰此是心喪服色。非禫祭時服色。禫祭帶用綿絲。笠用舊漆。來敎致疑於禫後服色之與父在母喪。十五月而禫者無異者。正合於侄之所聞者矣。尤菴答尹爾和之問。卽祭後服色。而來敎以道袍絲帶謂非微凶。白袍白帶非純吉則不害爲微凶。愚見如是。未知如何。
任鹿門行狀(其弟雲湖靖周所撰)曰。祥後祔祖。朱子於家禮。雖用俗制。而晩從橫渠議。以祫後入廟。爲禮之正。今依朱子定論。當於吉祭後卽入正龕爲是。
按朱子晩年。從橫渠議。以吉祭後入廟爲是。而至於留置几筵於殯宮。祫享後直入正龕。非朱子所定也。疑禮問解及家禮附註數條。玆錄于左。
沙溪答同春書曰。朱子晩年與學者書。祔與遷是兩項事。旣祥而撤几筵。祔于祖廟。俟祫祭而遷。用意婉轉。後
人不可違也。景任欲從朱子初年之論。殊未妥當。至於仍留几筵。權安別所。尤乖禮意。恐不可從也。(見疑禮問解大祥條。)
李繼善問曰。納主之儀。禮經未見。儀禮但言遷祠版。匣於影堂。別無祭告之禮。周舜㢸以爲昧然歸匣。恐未得。先生前云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則今當何據耶。曰橫渠說三年後祫祭於太廟。因其告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主新主皆歸於其廟也。此似爲得禮。鄭氏周禮註。大宗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與熹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旣祥而撤几筵。其主且當祔于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見家禮大祥附註及朱子大全。)張子曰古者君薨。三年喪畢。吉禘然後祔。因其祫。祧主藏於夾室。新主遂自殯宮入于廟。(家禮增解大祥條小註。)
尤菴曰。國葬後若當禫而禫。則是日脫私喪白笠。着國喪之笠矣。
寒水齋曰。國恤中私喪禫祭當廢。又曰今日之無禫。只爲國恤內不可服吉故耳。旣無禫則似當以禫月初丁。爲服吉之限矣。
按寒水齋所論。槩言國喪未脫服前。不可服吉行禫也。但世人皆於國喪卒哭後行禫祭。盖從尤翁之訓也。
尤菴曰。禫月未盡。似難從仕。朱子辭免文字。可見矣。
芝村曰。尤菴謂禫月未盡。似難從仕。然則禫之後月。雖或
未行吉祭。亦可從仕矣。惟赴擧與仕者有間。未行吉祭則不赴似宜。
按寒水齋答洪士中書曰。少時見禫後除職者。終其月不欲行公。而若承命牌則卽爲出肅。盖君命至重。不敢盡循私情也。禫者淡淡然平安之意。仕宦禮無所拘。人之非之者。不亦過乎。
寒水齋曰。吉祭不可行於閏月。
陶菴曰吉祭不可行於非正之月。當俟來朔。
按鰲村答族叔煥謙書曰。吉祭是喪後之祭。故閏月亦可行之。而若禫在閏月。則雖仲月之閏。旣非正月。並行禫吉。恐似不可。答具文鎬書曰。考諸禮疑類輯。吉祭固無閏月之論。但禫之翌月。雖當孟月。祭之不以爲僭。盖以吉祭爲喪後之祭。而改題遞遷。不可緩故也。然則閏月行祭。恐亦無不可云云。
寒水齋曰。支子之喪。雖無合祭遞遷之禮。禫後行時祭。則喪人復常之期在此時。
三山齋答柳原明書曰。支子之子於其父喪畢後。雖無遞遷之節。吉祭何可闕也。自儀禮以來。初無宗子獨行吉祭而支子則否之文。昔時有人爲此論。先人極斥其不然。
按支子入廟。無改題遞遷之節。所謂吉祭。只是四時正祭而已。遂翁,渼湖之時。好禮之家多行時祭。過禫事後。依時祭例。設行吉祭固無妨。而至於近日。則雖名門世
族。不行時祭者已久。獨於入廟之初。只行一番時祭。未知如何耳。
程子曰。廟主旣祧。埋於所葬處。
朱子曰。古人埋桑主於兩階間。盖古者階間。人不甚行。今則混雜。亦難埋於此。只得埋於墓所。
按鰲村答琴舜孝書曰。親盡神主。當埋安於最長房喪畢後。而雖各葬。埋安不當各就墓所。盖埋主墓所。出於事勢不得已。非禮意之本然。攷諸家禮及諸先賢說。可知矣。
尤菴曰。埋主節目。未有所考。當於本墓後右邊。旣掘坎。以木匣先安于坎中。然後以主櫝安于木匣中。子孫皆再拜而辭畢。閉匣門而掩土緊築。加以莎草。世多有盛於甕而埋之者。或云歲久發見。水盈甕中。神主浮泛云。又曰去其櫝而埋之。心有所不安矣。
按今人或以爲尤翁所論埋安節次。似以主櫝立埋。且不擧哀。遵行爲宜云云。而但遂菴,櫟泉皆以臥埋爲是。且世俗哭拜而辭訣云。
寒水齋答人書。祧主臥埋。安之之義也。人死必臥葬。藏魂魄亦臥埋。可推知也。
櫟泉答朴新克書曰。親盡埋主。與亂離中權埋有異。故皆從臥置。陶菴曰。祧主埋安時。子孫之擧哀。情禮俱得。
喪中立後者變制之節。南塘,陶菴諸說。詳載於家禮增解。
且櫟泉,三山齋亦有所論辨者。槩曰先撤几筵於大祥。以其立後日。初再期變除衰服爲宜云云。而性潭文集。亦有可據者。故玆錄之。愚意則長子之聞訃於最晩者。亦當依此行之耶。從當詳考於諸書也。
性潭答鄭在明書曰。所後子服喪。若距喪日月不遠。則及其大祥。不可遽撒几筵。而當待除服之期矣。其服喪或在小祥後。則几筵之撒。恐不當待其服除之時也。今其服喪在葬後。則是距喪不遠矣。盛論似然。
父在母喪者。十五朔禫祭。着墨笠,墨帶。服本生父母者。過初期後。亦墨笠,墨帶。盖身無衰服而心有餘哀。故俱稱心喪人也。心喪變制之節。古禮無明文。國朝諸賢所說。詳載於家禮增解。而櫟泉,三山齋文集。亦有明白可據者。故茲錄之。庶子之承嫡而服其母心喪者。亦當倣此而行之耶。
房汝良問心喪人服吉則當在禫後耶祫祭後耶櫟泉答曰雖是心哀。其卽吉則當與諸兄弟同時。此等只當義起。
公元1887年
三山齋答柳原明書曰。心喪人復常之節。沙溪以吉祭爲斷。此或統指復寢從仕與衣服之極其華盛者而言歟。若黲布笠帶。恐當依通典說。除之於當禫之月。尤菴答金九鳴之問曰。當禫之月。略行哭禮。以存行禫之義。此說似可據。故愚之丁亥所行二十七月。改服黑笠,白袍,黑帶。其翌月素袍,絲帶如平日。竊謂如此似不悖於
兩先生之旨也。
四禮便覽改葬篇附註按庾蔚之曰。若墓遠至家復葬則當有祖奠遣奠。今若還家則用自他所歸葬例。行日但設朝奠。告以還家之意。至葬時乃設祖奠遣奠爲可。還家時告辭曰今日將遷柩就轝。還歸室堂。敢告云云。
按世俗於改葬時。本家雖在咫尺。而不敢還奉棺柩者。非有所拘忌而然也。盖喪事有進而無退。旣已形歸窀穸。而乃又還奉室堂。則幽明相雜。似有所如何。故不敢冒行。此義詳見於南塘集。故錄于左。
南塘答李薰伯書曰。禮曰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卽遠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進而無退。謂有進而向外。無退而返內者也。故改葬之禮。直自舊山奉柩就新山。而無返家之文。雖或拘於形勢。不能卽往新山。別設祭廳於門外以待日。容或可也。今舊喪還奉室中。與新喪同殯。又設無於禮之祖奠。則是又因誤而重誤也。愚意葬前一日。因朝奠只以遷柩告舊喪。載轝設奠。往卽新山。留人守之。是夕依禮設祖奠於新喪。似得之矣。
尹石湖問。先墓遷厝。卜於某日。而開壙驗視之後。若無水患。則一家之議皆以爲不可遷動。故欲直穿壙前灰隔下方到地灰底。探驗水氣之有無然後果無水氣。則仍下灰土築實而改成墳而已。同春答曰。所謂水患之說。曾於一
家多驗。地師之孟浪。實不可信。如果無水。則遷改之擧。不啻重難。山之休咎。奚異水之有無。可更斟酌以處之也。
按此是八松墳墓。穿驗其無水。仍爲還封。此見於魯西年譜矣。第念世人之遷葬先墓者。破壙後雖見其安穩無害。而動於地師漏泄吉氣之說。不敢還封舊壙。揆以同春石湖所論。則未免妄率耳。
五代祖以上緬禮。遂菴以爲宗孫有承重之義。當服緦麻。陶菴以爲宗孫旣已親盡。只當吊服加麻。三山齋答人書。始以爲宗孫當主之矣。旋又曰最長房奉祀者主之。然則世人之行此禮者。無所的從。只取其安於己心者行之耶。
三山齋答金祖壽書曰。前告遠祖緬禮宗孫當主之者。盖出重其事之意。而更思之。祖遷於上則宗毁於下。到此時。又何以行宗孫之事乎。長房旣主其祀。亦主其緬禮。在理當然云云。
家禮增解成服篇小功條小註市南曰。庶子承適。與繼後不同。似無改其外祖之理。適母旣是君母。雖不改外祖。庸非母耶。庶子承重。與繼室之子奉祀。似無大段差異。
按庶子承適者。爲其所生母降服緦麻。乃於所生母之父還服小功。則得無嫌於近輕而遠重乎。尤菴,玄石皆言承嫡者。當以嫡母爲外家云云。故玆錄于左。○華陽聞見錄先生曰。妾子承適者。當以誰爲外祖耶。朴玄石曰。似當以嫡母之父爲外祖也。先生曰然。旣以所生母
爲列於庶母而嗣父承重。則不以嫡母之父爲外祖者甚非也。愼獨齋無嫡子。而金益煉以妾子承重。則當以嫡母之父兪泓爲外祖。而以栗谷爲外祖極非。
南塘答金謹行書曰。大宗不可絶。獨子出繼。其父班祔。義亦當然。然有他子可立後者。則亦不可取其獨子而使之無後也。獨子出繼。其父更爲立後。情理亦不順。無後而立後。本不得已之事。何必兩家皆立後乎。
按獨子出繼宗家。其父更爲立後。情理固是不順。然同堂之內。無可出繼於宗家者。則無寧以己之獨子入承宗家。更取遠族之子。立爲己後。庶幾不悖於禮節耳。
凝窩尹公(諱聚東字汝五)問。時祭出主祝今以上。有孝孫某三字。忌祭則闕之可疑。且旣有顯某位之文。則用孝子名。似不可已者。渼湖答如來諭恐當。
三山齋答洪樂綏書曰。忌祭告辭。如考忌則上旣書某官府君。敢請之下。只當曰顯考。於妣則備書某封某氏。妣忌反此。
按考妣合祭。出主告辭。沙溪所撰。而見載於備要及問解。敢請顯考顯妣下。不書某官某封。故世俗依此行之。而沙溪子孫亦然云。
喪禮備要忌日條小註晦齋李先生曰。按文公家禮。忌日只設一位。程氏祭禮。配祭考妣。二家之禮不同。盖只設一位。禮之正也。配祭考妣。禮之本於情者也。若以事死如事
生。鋪筵設同几之意推之。禮之本於情者。亦有所不能已也。
按忌日配祭考妣。不見於二程全書。尤菴已疑之矣。屛溪門人金奎五亦辨之矣。年前聞諸李友汝喬。沙隨程氏所撰祭儀。有忌日並祭之說。詳見文獻通考。而晦齋誤認沙隨程氏爲程子云云。此語似有據。而家無文獻通考。姑未攷覽耳。沙隨程氏名逈字可久。朱子前輩也。大全有往復書。
尤菴答金重叔書曰。見敎家禮輯覽至忌祭條。有云程氏祠先凡例。祖考忌日則祭祖考及祖妣。祖妣忌日則祭祖妣不及祖考。餘位忌日祭同云云。昔年徧考二程書。無有所謂祠先凡例者。門人問答。亦無見焉。文敬公修整備要也。愚白去此一段矣。近日又更考閱程書而亦不見焉。未知或見於文獻通考耶。晦齋亦引程氏並祭之說。此必有出處矣。若然則前日去之於備要者妄甚。今將何以處之。欲考文獻書。而此無有處。幸須考示也。此書載宋子大全。(金重叔卽西浦也。)
金奎五問。忌祭並祭之說。徧攷程書而無之。讀禮通攷亦無之。甚可訝也。第以通攷丘儀諸書觀之。非無程書之引據。而並祭之言則無所槪見。可見非程子之言也。就攷源流設位條註。眉山劉氏曰。或問伊川曰忌日祀兩位否。曰只一位。據是則程子之亦主一位明矣。劉氏
說下。始錄程氏祠先凡例。言並祭之事。上文程子旣言只祭一位。則下文何以復言並祭兩位耶。此已徑庭矣。又祠先凡例云云。似是禮書之名。而全然不見於全書。尤可見其非程子之言也。東方諸先生之以此爲程子書者。恐是偶失照勘。而並祭之事。習於耳目。故因仍爲俗。不復深究出處。信其爲程子語。良可歎也。此一條載於屛溪集疑禮講說卷。
家禮增解忌日篇前一日齊戒條小註語類。先生爲無後叔祖忌祭。未祭之前不見客。○是日不飮酒不食肉條小註沙溪曰。客至不見人。固有行之者。鄙人不能行之。無乃未安乎。尤菴曰。忌日客至。主人辭以實狀。而舘客於外。且謝曰姑待明日而就見云。則似乎婉轉而得宜矣。同春曰。溫公謂忌日舊儀不見客。於禮無之。今不取云。且喪中人客來。亦無不見之禮。忌日雖曰終身之喪。何至過於喪時耶。
按朱子於叔祖忌祭之前不見客。則考妣以上忌祭。可推以知也。但溫公謂忌日不見客。於禮無之云。豈以忌祭以前。專心齊戒。不宜應接賓客。而行祭以後則不食酒肉。黲布素服。以寓終身之慕而已。至於齊戒之節。有間於未祭時。故猶可以見客耶。近見櫟泉雜著。曰齊居不免隨俗見客。每覺不安。今擬別立一室。以爲致齊之所。貼客位咨目。使子弟或家客。自外接待云云。
尤菴經禮問答。或問忌祭時設茅沙二器耶。設一器。而降神及初獻祭酒兼用何如。尤菴答曰。降神與三獻。各用茅沙。禮文然矣。何可疑乎。又曰生時無階下拜。祭時有之者。祭禮主於嚴故也。
按今人於行祭時拜於階下者。絶無而僅有。至於茅沙二器。尤無見行者。未知其何故也。
宋基孫問。尤菴,同春以幅巾深衣行祭云。上下服一依古制。雖不着笠子。亦無妨耶。厚齋答曰。笠子乃我國之制也。旣着幅巾。恐不必又着笠子也。
按朱子行狀。未明而起。深衣幅巾方履。拜於家廟云。尤春想亦倣此而行之矣。但行祭時不服深衣。服道袍則雖着幅巾。加以笠子然後上下冠服。庶幾相稱耳。
厚齋答洪子容書曰。禮曰質明行事。日晏而罷。又曰五更而祭非禮也。以此觀之。凡祭祀之太早。恐非禮意。第觀世之士夫家雖號爲知禮者。無不於早曉行之。無乃以神道尙靜。而凡人家旣曙之後。多有喧煩不靜之事。故然耶。
按行祭早晩之節。詳見於家禮增解時祭篇小註。而尤菴亦曰太早不可。太晩亦不可。然孔子曰與其晏也。寧早。聖人之微意可知云。
陶菴答渼湖書曰。不各卓只去韜。鄙家亦如此。久知違禮。而亦以宗家所行。不敢徑異。欲確定而未及矣。
近齋答洪伯愚書曰。家禮出主。卽奉出主身於櫝外之謂
也。而後世人家只脫韜而謂之出主。與家禮不合矣。盖婦人童子行祀時。移動主身重難。故爲此之慮而只脫韜也。且神道邃遠。不必奉出於櫝外。近聞禮家亦多如此行之云矣。
按考妣同卓而合設祭需。不出主身而只脫韜。此是近日俗禮。而先輩亦有行之者。此等處姑爲從俗。無害於義耶。
渼湖答兪漢楨書曰。私家之用醴。實今世之所通行者。自有近日用玄酒之敎。又皆有惶恐之意。如來示者多矣。然如必用玄酒則寧闕之耳。玄酒豈是祼薦之物耶。
按今人或言家勢至貧。難辦祭酒。則以玄酒代用。似勝於醴酒。此實無稽之言也。依渼湖所論。代用醴酒。猶賢乎已耳。
疑禮問解。或問先祖與祖考墓同在一山。則只祭祖考未安。欲略設酒果於先祖墓。以伸情禮。愚伏曰饌品不可有豊約之別。歲一祭可也云。此說如何。沙溪曰。只祭祖考。果爲未安。然而雖在一山。非如時祭同堂並享之比。只設一獻。猶愈於全廢也。愚伏說太執。
尤菴曰。以吾家言之。則先人墓與先祖墓相接。四名日。不可獨祭先人。故亦以一獻之薦。先設於先祖。及一祭先祖之時。則祭自吾家設。故亦以一獻行之先人墓矣。諸先墓若在他岡。則又與在階下者有間矣。
陶菴答吳伯溫書曰。五代以上先塋。與高祖同岡。一祭一不祭。似若未安。而情雖無窮。禮則有節。不必嫌於獨行。每歲十月。一祭五代祖以上。恐合禮意。
按陶菴所論。與沙尤二先生不同。後學固難取舍。而親未盡墓與親盡墓塋域相接。則一祭一不祭。似非人情之所安。雖曰同岡。相距稍遠。則親盡墓獨行歲一祀。親未盡墓獨行寒秋節祀。或不至大嫌耶。
朱子曰。焚黃近世行之墓次。不知於禮何據。又曰張魏公贈謚。只告于廟。宜爲得禮。但今世皆告墓。恐未免隨俗耳。楊氏復曰按先生文集。有焚黃祝文云告于家廟。亦不云告墓也。
南溪曰。先祖延謚一節。前承當行於墓次。惟鄙意亦當如此矣。或者以爲當於宗家設位而行。
按鰲村答趙宗欽書曰。所詢焚黃之節。神主旣埋安則當行之於墓所。而此亦有不可得者。設虛位勢所固然。第念紙榜爲告贈典而設。則似當只書行職云云。
沙溪曰。人遭禍亂流離之際。奉主而行。極爲非便。玄徐之亂。爲定山宰時。送主于墓所。盛甕中而埋安矣。半年後出之。櫝足脫落。濕氣所侵也。
尤菴曰。亂時神主奉以避兵。此固情理之當然。而曾聞迫於盜賊。或被屠戮者。無不棄之於道路云。若是則不如埋安於墓所之爲愈也。
按亂中埋主之節。只當觀勢處變。沙溪前後所行。亦自不同。且墓所稍遠。則不得不埋安於祠堂近地矣。
公元1837年
沙溪答同春書曰。鄙家丁酉之亂。避于海西。奉神主而行。去匣入箱。奉安于卜馱之上而得以保全矣。去年奴賊之逼近也。余隨世子往全州。體察誤聞賊到臨津。欲移住巨濟。將爲航海之計。長兒領兵赴賊所。只年少子在家。欲率一家入錦山。轉向嶺南。不知可止泊處。恐有棄之道路之患。使作大櫃。盛主于其中。埋于祠堂內地中。亂歇後未滿一月。卽爲奉出。
公元1848年
宋必健問。戊申之變。有人埋其主祠堂廳下。或云當埋於墓所云。何說爲得。兵亂之中。權埋廟主。同藏一櫃。無妨否。櫟泉答曰。埋于祠堂後淨地。恐勝於廳底。旣非永埋。不必埋之墓所矣。異櫃不但無義。亦恐倉卒難辦。
尤菴曰。前後妻俱沒後。始爲之子者。當爲前妻之子。
南塘曰。前後母俱亡。爲其後者。當以後母爲親母。越後母而以前母爲親母。是使其子道追正於後母之前。此不可之甚者。見先師遺集。曰前後妻俱亡。立後者當以父之後妻之父爲外祖。先師平日篤信師說。而獨於此說不同於尤翁。必有所見而然也。
櫟泉答權用晦書曰。妾子承重與繼後者。當以近死之母爲母。陶翁之意亦然。
按陶菴答或人書曰。所後父前後妻俱亡後爲後。則外
家當從元配。愚見如此。而但歸樂堂仲父於所後外氏。從同禍之吳。此則繼配也。不敢知其時所考據者如何耳。又按三山齋性潭文集。亦準尤翁之說云。
近齋答洪伯應書曰。前母繼母之黨。非其族也。有何屬稱。或以祖叔兄弟稱之非也。
按芝村雜記曰。朱子所撰何叔京墓文。叔京父凡娶陳,劉,林,鄧四妻。而叔京則劉出也。然有鄧舅祚之語。盖祚卽鄧氏甥。而於叔京爲第二繼母之兄弟也。夫人於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亦當以外祖父母舅從母稱之耶。稱謂旣然。則亦當有服。一如所生外氏耶。此殊可疑。○黃山谷文集張子履墓誌。有曰外兄張子履沒後。其子協奉其母史氏之命。敢以銘請於舅氏云云。君諱祺。子履字也。侍郞之孫。少卿之子。少卿諱誾盖三娶。曰胥氏。曰錢氏。曰黃氏。封長壽縣君。君胥氏出也。君亦三娶。初娶史氏。再娶黃氏處士黌之女。又娶史氏。子曰協。長壽君於某爲姑。處士之女。於某爲從妹云云。按張子履於山谷爲姑母夫前娶之子而稱外兄。子履之子協。亦稱山谷以舅氏。然則宋之士大夫於前母繼母之黨。稱之以族屬者。盖可見矣。
尤菴答李畏齋書曰。爲人后者。全意於所後。其義甚嚴。盖本不可二而統不可貳故也。程子甞論濮議曰。仁廟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廟之嫡子。濮王於屬爲伯。陛下於屬爲侄。
天地大義。生人大倫。如乾坤定位。不可得以變易。苟亂大倫。人理滅矣。朱子曰。所後父與所生父相對。其子喚所後父爲父。終不成又喚所生父爲父。此道理旣如此。程朱明訓又如此。則何敢兩皆稱父而並推其恩典哉。况贈職官敎。必書其父子之名。今呂令旣不敢以父子書之。則當書以叔侄耶。淸江家事有所不敢知。必有曲折。然决不可援以爲證。以破古經及程朱之訓矣。
按帝王之入承大統者。追尊所生稱祖稱宗。人皆譏之以亂統。而至於私家則往往追贈其所生而不爲嫌。亦未之思也。
朱子答汪尙書書曰。宋公以外祖無后而歲時祭之。此其意可謂厚矣。然非族之祀。於理旣未安。而勢不及其子孫。則爲慮未遠。曷若訪其族親。爲之置後。使之以時奉祀之爲安便而長久哉。
退溪曰。今人無子而有女。牽掣私情。鮮能斷以大義而立後。至以外孫奉祀。一廟而二姓同祭。夫天之生物。使之一本。而此則爲二本。甚不可也。今人或不幸其外家祖先無後而未有所處者。不忍其主之無歸。則權宜奉置別所而往來奠省。未爲不可。
尤菴曰。外孫奉祀。朱子旣斥以非族之祀。又賈充以外孫爲後。秦秀已議其昏亂紀度。何敢犯此爲之乎。
陶菴曰。朱子非族之祀一句語。實爲正論。愚意以爲外孫
者設或不得已而權奉其祀。己身沒後。卽當埋安。
按本宗無後則外孫之奉祀外祖。儘是人情之不容已者。而非獨朱子斥之以非族之祀而已。國朝諸先生所論。又如是嚴截。恐未敢犯而行之矣。物無二本。家無二主。奉安外祖神主於家內祭之。則事體極爲未安。而只以紙榜行祀。畧伸情禮。恐或無悖於大義耳。
公元1887年
大典通編。外祖父母及妻父母無主祭者。當於正朝端午中秋及各忌日。用俗儀祭之。
櫟泉答宋必健書曰。二程之母侯夫人。亦祭其父母。愼齋小室。栗谷之庶女也。每於栗谷忌日。設奠望哭。愼齋爲辦其祭需。先祖同春府君赴召在京。遇淸坐府君忌日。設奠於館所。盖必欲自盡其誠也。
尤菴答或人書曰。金石文字。體各不同。碑碣主於揄揚。誌文主於記實。故碑碣略於誌文。至於墓表則以議論爲主。故又略於碑碣矣。然如別有碑碣。詳載其世系履歷。則墓表尤在撮略。而今玆先墓。未知有他文字。故並記世系履歷之大槩。此又墓表之別體也。
按碑是顯刻而塗人耳目。故主於揚美。誌是幽刻而垂示久遠。故主於記實。而表石比諸碑碣。極爲短小。不得不只揭其大略歟。又按尤翁與玉吾齋書。以爲誌草與表換用無妨。盖文勝者宜爲顯刻云云。然則誌表體裁雖云不同。而亦或有隨時變通者矣。
尤菴與鄭長源書曰。凡墓不立石人。旣有今上朝禁令。雖是鐫,積等建白。何可違也。且石儀之多。家禮之所戒。然則墓地雖寬。只立望柱可也。
按數百年前墳墓。往往有石人之竪立者。而近世則絶無之。盖因朝家禁令。一切停廢。只以望柱石代立也。
公元1688年
尤菴集。有九代祖進士府君神壇碑記。其文曰府君墓不知所在。每於薦享祖妣時。愴然興懷。又以祖妣之靈。必不安於獨享。禮有去祧爲壇紙榜標記之文。不可謂無於禮者。玆敢禀議于文獻宗公。謹設右享之位。以爲並薦之所。其於禮義。可幸無罪焉。府君諱克己。表德不傳云。崇禎六十一年戊辰仲春日。九代孫奉朝賀某謹記。
按人家先墓。未克合葬。一失而一傳者亦多矣。年代久遠。因爲永失。則依尤翁故事。築壇配祭。庶幾無憾於孝思矣。
陶菴答金碇書曰。昔人祭古塚文。如謝惠連之類或有之。今方置之疑信之間。則不妨倣此爲辭。稱以慶州金某等。敢告於古塚之神。某幾代祖某官之墓。久失其處。古來相傳以爲在某地。旣無碑表。莫可指的。或冀有壙誌之可以考徵者。不可不略開塋域。伏願不震不驚。昭示實迹。以啓疑惑云云。
按世人見失先墓。往往掘驗古塚之疑似者。而昧然無告。亦甚不安。遵用陶菴此文。似甚圓備矣。
尤菴告先祖持平府君墓文。曰祖考祖妣封域相去咫尺。而每當祭時。逐位各設。不得使考妣尊靈一處合亭。誠爲欠事。故欲就兩墓間隙處。築得一壇。以爲修祀時合設之地。今將始役。敢告。
按考妣位封塋雖在同岡。相距稍遠。則墓祭時固當各設。而兩塋如在咫尺之間。則依尤翁故事。築壇其間。寒秋節祀與歲一祀時。並爲合設。恐或無妨耳。
修改墳墓及石物竪立時祝辭。不載於禮家諸書。而但鄕俗所傳喪祭禮抄。適有可考。姑爲錄置。惟在當事者臨時修潤。辭與事相稱可也。
維年月日。孝子某敢昭告于顯考云云。墳上莎草枯圮漸多。今將略加封築。易以新莎。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臨時告墓祝。)
維年月日云云。旣封旣莎。舊宅維新。伏惟尊靈。永世是寧。(事畢告墓祝。)
維歲次云云。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今將改封易莎于先考某官府君之墓。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酒果祇薦于神。尙饗。(土地祝。)
維年月日云云。伏以財力不逮。儀物多闕。今將竪立碑石。用表墓道。(床石則改表字爲衛字。誌石埋時云今具誌石。埋于羡門。)伏惟尊靈。不震不驚。(立石時告墓。)
維年月日云云。今已竪立碑石。用表墓道。伏惟尊靈。是
憑是安。(立石畢告墓。)
維年月日。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今爲先考某官府君之墓。儀物未具。將竪碑石。用表墓道。神其保佑。俾無後艱。(立石時土地祝。)
親盡墓歲一祭祝文。尤菴,遂菴俱有所製。見載於文集。世俗互相遵用。而喪禮則收入遂菴所製。
歲薦一祭。禮有中制。履玆雨(秋冬云霜)露。彌增感慕。謹用淸酌時羞。祇奉常事。尙饗。(尤菴所製。)
禮制有限。蒸甞已替。瞻掃封塋。不勝感慕。謹以淸酌庶羞。敬伸歲一之薦。(遂菴所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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