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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窗先生文集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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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窗先生文集卷之五
 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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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说劄录
三山斋答高时沃书曰。俯询不迁之礼。先贤所论不一。有不敢率尔论断。而大抵从沙溪说则多有窒碍处。尤翁则力主墓所藏主之论。岂不尽直截有据。而或人家墓远。子孙不能就居。则恐亦难行。独其答郑景由书。则有别立祠于宗家之说。愚意每以此为最善。如是则虽有累代不迁之位。不患其无所处。而既是别祠。亦不嫌于僭矣。既奉于宗家则忌祭节日。自当如礼行之。考妣并祭人家皆如是。不须疑也。
 
按沙溪,尤庵所论。详载于礼疑类辑,家礼增解等诸书矣。芝村,南塘亦以为不迁之位。当立别庙。与三山斋此说相为表里。故并录之。
 芝村答闵趾斋书曰。鄙家七代祖延城府院君嫡长孙李莘老家。以不迁之位故。只奉曾祖以下。此已未安。又尤翁所谓既立别庙。以奉不迁位。则设有十功臣。亦当并祀之者。最似无碍。且此府院君神主与嫡长孙三代神主。并安一庙之故。他子孙展拜时。亦多不便。今若就嫡长家。立一庙。只奉府院君神主。而嫡长之高祖以下四代神主。则又自为奉安于他所。或别立祠。则事事平顺矣。抑尤庵以为时忌祭准礼当废。岂以庙在墓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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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故耶。然此则虽在墓下。乃是宗家也。既就宗家而立庙。则时忌祭似当如平日而行之。
 南塘答李命德书曰。士大夫家不迁之位。一庙祭五代。诚为近僭。别立一庙。稍大其制。以奉不迁之位。似为得之。
四礼便览祠堂篇晨谒条附注。栗谷曰虽非主人。随主人同谒不妨。沙溪曰无主人则不可独行。
 按为主人者。平居不行晨谒。则子弟不敢独行。或值出入与病故。主人不在。则子弟之代行。似无嫌碍耳。
 尤庵曰。以诸兄弟出入必告之文观之。则晨谒之礼。亦不系主人之有无矣。
 
同春曰。以出入之仪言之。虽无主人。馀人亦有拜辞之节。象生时论之。亦无不可独拜之理。
 栎泉杂著曰。主人每晨谒于中门之外。焚香再拜。子弟十岁以下皆参谒。主人不在则长子率诸子弟行礼。又曰旧礼从备要。支子以下。不敢入庙。今从尤翁说。许子弟代行。
家礼祠堂篇附注曰。大传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大传文止此。)何也。君适长为世子。继先君正统。自母弟以下。皆不得宗。其次适为别子。不得祢其父。又不可宗嗣君。又不可无统属。故死后立为大宗之祖。所谓别子为祖者也。其适子继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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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宗。直下相传。百世不迁。又曰又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此句大传文。)皆适则不立小宗也。有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此亦大传文。)无适则不立大宗也。朱子曰。此说公子之宗也。谓如人君有三子。一适而二庶则庶宗其适。是谓有大宗而无小宗。皆庶则宗其庶长。是谓有小宗而无大宗。
栗谷语录。讲有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朴汝龙疑君之别子谓之次嫡而为大宗。则其馀若侧室子。不得为大宗。不迁之位也。曰是也。
尤庵答或人书曰。大宗小宗有两说。以周公为长。故滕谓鲁为宗国之说观之。则虽同母之弟。皆当宗其次长矣。以皆适不立小宗之说观之。则嗣君之母弟各自为大宗。此二说者。不可合而为一也。窃谓生时则嗣君之次长为一族之长。而诸母弟以下及诸庶皆宗之。已死之后则其诸母弟之子孙各尊之。为大宗之祖。各自百世不迁。然则二说亦当通为一义矣。
 按近斋答李善长书曰。尊始祖守道正公。果是不当祧。而祧则祠版之既埋复立。庸何伤乎。但闻守道正公非大君云。非大君则不得称别子。不成为百世不迁之位。仪礼家礼及国典。皆如此矣。
金伯高问。我国功臣百世不迁其庙。而嫡长世袭者。其意正合于别子继别之论。而此庙诸孙共尊为大宗也无疑矣。渼湖答曰。以朱先生之眷眷宗法。而其论百世不迁。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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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止于诸侯别子而已。其馀未之及焉。今世何人敢于先生定论之外。创为是义起之制耶。
鹿门答金仲陟书曰。大抵礼所谓大宗子族人为之服齐衰三月者。指继始祖之宗也。若我朝所谓不迁之位。本不见于经。而祖既不迁则为其祖之孙者。于其宗子。亦当比之小宗而尊敬之而已。若反毁其前日所共尊之大宗而移其服于此。则窃恐大有违于尊祖敬宗之义也。
 按文庙从享诸贤。皆是不迁之位。而遗泽绵远。百世不泯。独不为一门之大宗耶。既为百世之宗。则称以宗子。服以齐衰然后。庶几吻合于人情。而事涉义起。不敢质言。
尤庵曰。葬时神主未及造。则追后合椟不可少缓。当俟主成。即当设祭以告而祔之。何待于忌祭时祭也。告时亦当以追祔之意。告于旧主。
南溪曰。退溪答祠堂火。改题主当行于正厅者。当初既已返魂于祠堂。故不得不改题于前日安神之所也。初无立主返魂之节。则亦无前日安神之所。不得不往行于墓前。镜湖李参奉曰。虽不立主。以纸榜行祭于正寝已久。则虽谓之前日安神之所可也。只当以家祭题主。恐不必往行于藏体魄之墓所矣。
 按鳌村答高尚义书曰。追后立主时告辞。葬时立主。礼固当然。事有未遑。仍复迁就。不肖主祀。亦已多年。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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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稽。曷胜怆痛。今就墓所。神主追成。敢请凭依。酒果伸告。
尤庵曰。支子作官者。不敢奉神主以往。礼宗子越在他国。而支子在本国者。犹不敢入庙行祭。只于望墓处为坛而行之。而亦以宗子为主。曰孝子某使介子云云。宗法之严如此。何敢奉神主于支子官次乎。支子中如有不顾礼义。欲径情直行者。当以义喻之。只使备送祭需于宗家。以致献贤之诚可也。
南塘答金常夫书曰。祠宇奉安于支子任所。乃是一时权宜。虽非正礼。亦无大害。况板舆奉往。祠宇同往。自是人情之所出。何必深较计也。
 
按支子之不祭先庙。专出于重宗之义。奉往郡邑。享以礼腆。虽是一时权宜。而既有尤翁径情直行之戒。恐未敢违越耳。
檀弓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馀阁也欤。注阁庋藏食物。疏始死奠者。鬼神依于饮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未容改异。故以生时庋阁上所馀脯醢为奠也。
陶庵曰。今或袭敛过期。甚或至多日。其间全无使神凭依之节。岂非未安之甚者乎。玆依古礼。移置于易服之下。且一日一奠。诚不忍废。若累日未袭者。每日一易为当。
柳知养问。始死之奠。以鬼神无象。设奠以凭依之则不可废也。家礼及备要。俱不言何也。渼湖答曰。始死奠决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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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人家或有累日不能袭者。累日之间。使鬼神无所凭依。岂孝子之所可忍乎。
 按金濯溪文集。详记渼湖初终时事。缀足后即奠脯醢。当日行袭礼而又设袭奠。
家礼增解柩在圹南条小注南溪曰。引后窆前。当仍用灵寝。盖尸枢尚在故也。○愚按朝祖后迁于厅事时。灵床不复设。故上文曰墓远则每舍设灵座。朝夕哭奠上食云。而无设床之文。则此时亦恐无灵寝之可论。未知如何。(此则李参奉说。)
 按遂庵葬礼时。迁柩及引到山上之夕。连设灵寝。玄冠峰力言不可。而南塘,屏溪,凤岩不从之。此说见于冠峰集昭阳戴经录。未知何者为得也。
家礼增解成服篇下小注追服条。○檀弓曾子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而可乎。注日月已过。乃闻丧而服曰税。疏小功不税则远处兄弟闻丧恒晚。终无服可乎。○尤庵曰。小功不税之非。既有明文。而缌则无所考。通典亦无一定之说。或云月数未满而闻则可税也。已满则不税云。此说亦有据欤。
 按屏溪答或人期大功税服之说。有曰曾子所谓远兄弟终无服之语。未必是服限内追闻而当服。虽过三年。己则才闻之也。亲爱之服。其义甚重。何可不服云。此语殊甚明白。无论期服与大小功。凡为追服者。似当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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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至于缌服之税与不税。尤翁亦以为无明文可据。而屏溪,栎泉文集。皆言不宜税服。当更详之。
南塘答权调元书曰。字汇尔雅曰麻苧葛曰布。孟子以布帛对言。则凡出于机杼者。皆名为布。恐未是。绵布出于南方而非中国之产。故传记无所著焉。然绵布与麻苧葛。同出于草木之产。则同谓之布亦可也。而南北之人。各服其土产。亦其宜也。我国并有二布。则随其所有服之。亦无不可。尤翁之以绵布制深衣。恐以此也。而贫无力者用绵布。恐又便易矣。深衣用布不用帛。盖尚其俭也。䌷绫太侈。恐不可用耳。
 按以绵布制深衣。既有尤翁故事。又有南塘之训。贫家送终之际。北布仓卒难办。则以绵布制用。恐或无妨耳。
丧礼备要小敛之具曰。士丧礼缁衾赪里无紞。注纯被识也。又曰丧大记絺绤纻不入。
 按今俗所行袭敛时。絺绤纻一切不入。固合于礼文。而小敛衾则例皆有紞。与古制不同。未知其何故也。
 姜养直问。小敛衾无紞。未知何义。今俗皆有紞。或无大妨耶。大敛衾之又有紞何也。南塘答曰。敛衾无紞。取其颠倒无妨也。大敛衾不言无紞。因上文也。丧大记又言无紞也。今俗有紞。即因生时之制。亦有何妨也。
 金奎五最窝集曰。深衣玄端朝衣皮爵弁之服。皆以布或丝为之。故絺绤自无可用之端。而今俗视以拘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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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笑。
近斋答金诚甫书曰。山殡虽异永窆。灵柩既已离家。则不可不即行朝祖。虽以魂箱代柩。不必待永窆时。如何如何。发轫日。魂帛与柩同往山下草殡后。当还奉魂帛于本第。以行馈奠。魂箱虽已朝祖。而复还于家。亦似无害。盖礼本有葬后魂箱至家待三虞埋之之文也。草殡后魂帛虽姑还奉本第。铭旌则仍为去杠。置诸柩上为可。盖铭旌属于柩。不可相离故也。祖遣奠待永窆时。方可行也。
 按山殡非礼也。世俗拘于事势。手下诸丧。或为涂殡于山麓。如此者遵用近斋此说似好耳。
鹿门答金伯高书曰。魂帛之出入灵床。太近猥屑。而古礼殡宫与下室。处所既殊。事件各异。魂帛殡宫之事。灵床下室之事。以彼合此。终涉囫囵。未知果竟如何也。
 按朝夕哭时。以魂帛出入灵床之节。见载于家礼与备要。而今俗罕有行之者。岂以猥屑为嫌耶。至于朝设盥栉。夕铺枕衾。寔出于孝子不忍死其亲之义。而亦或有停废者。似甚未安。
尤庵答朴士元书曰。出后于人者。礼既同于众子。则其不得为长子斩明矣。大抵为子斩者。据礼则必适适相承者然后乃可行之。适适相承云者。谓父祖以上。皆以长子相承。其间如有支子传重。养他子为后者。则虽累代之后。亦不可以长子服斩矣。○朴受汝问为人后者。为其子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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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衰三年。是果不悖于礼意否。窃以为继祖祢己三世者。为长子斩。而以礼意推之。则此三世之间。亦必适适相承。乃可服斩。彼为人后者。为长子服斩。恐非礼意也。尤庵答书曰。礼只言祖与祢而不分所后所生。此与适适相承。自是别义。盖虽所后既已服斩。且以为祖祢庙则其义似难分开矣。濮议时程子谓陛下仁宗之适子。此适字与适适相承之适。似不可异看矣。
鳌村所撰金过斋行状略曰。乙巳二月。遭长子丧。先生自以过房服期。性潭宋文敬公来慰曰。君之服制。不无人疑。先生举宋子大全中礼说数条以质之。
 按考诸宋子大全。则答朴士元书在于庚申。答朴受汝书在于乙丑。则所引濮议时程子谓陛下仁宗之适子者。似是晚年定论。出后者既为适子则为其长子服三年。恐亦无悖于礼意耳。
鹿门答或人书。记昔陶庵之丧。李原明引曾子问出疆君薨章注棺柩未安不忍成服于外云云者。为当于归家成服。多士皆力赞之。主人有先入之说。终不听。成服而归。士论至今非之。岂不闻之耶。归家虽远。待至家成殡。成殡翌日。始可成服。在家妇女亦不可径自受服。待丧至。与主人同为成服可也。
 按家礼增解所载开元礼及丘氏仪节。与鹿门此说不同。逆旅中当丧者。将何所适从也。抑亦丧出于本家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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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之地者。小大敛后。返家而成服。道途辽远。成服后即为返柩无妨耶。
 开元礼。凡死于外者。小敛而返。则于素服衰巾帞头徒趾而从。大敛而返亦如之。凡死于外者。敛而返。毁门西墙而入。
 丘氏仪节。出外死者。初终至哭奠。其仪节皆如前仪。制丧具入棺后。即作大舆。启行前一日。因朝奠以迁柩告。有服者各以其服就位哭。祝跪告曰今择以某日。迁柩就舆。将还故乡敢告。柩至家。安于其所居。有服者各具其服就位哭。祝跪告曰灵輀远归。至家敢告云云。
退溪曰。夫为人后者。其妻为本生舅姑服期。从厚也。止服大功。太不近情。
慎独斋曰。自宋朝妇从其夫服齐衰。则降三年当服期矣。南塘曰。为人后者。为其私亲降一等。既升舅姑服三年。则出后于人者。自当降一等服期。父母舅姑之丧。夫妇既同。则心丧亦当同之。
屏溪答卞子和书曰。妻为夫党服。视夫皆降一等。古礼为舅姑服期。本生舅姑降一等服大功当然。今既服舅姑三年。则本生舅姑降服期。不失于降一等之义。今若服大功。则是降二等也。似违于圣人制礼之本意也。愚每以为当从问解之论。
 按本生舅姑之服。仪礼,家礼皆为大功。故国朝诸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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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功为是矣。但家礼成服条。为人后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而独于本生舅姑。降为二等何也。以三年而降期服。则既无二本之嫌。且是从厚之道。退溪,慎斋所论。似甚稳当矣。朴定斋答酉峰书。有曰本生舅姑大功。实涉可疑。参以式例。恐似有误。酉峰文集。亦曰依退溪慎斋说。从夫服期。恐合礼意人情云云。然则尼山一队皆以期服行之耶。
家礼增解不杖期条小注。○芝村曰。来后于所后祖丧期年之内。则似与服未尽而闻丧者相同。自今服期。至明年除服似宜。○愚按尤庵论人有来后于所后家昆弟死未久者追服当否。而引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不税丧之说。以己未来后而昆弟死。准己未生前昆弟已没之例。不可追服云。小记既以祖父母与昆弟比同而并言。则其不可追服一也。且有适子者无适孙。孙无承重之义。则恐与子为所后丧有间。未知如何。(右一段李参奉宜朝所论。)
 按厚斋文集。亦以芝村说为是。以礼疑从厚之义。遵芝村,厚斋所论。追服期年无妨耶。
 宋基孙问。有人父丧小祥前。得继后子。而欲令所后子追服其父丧。芝村丈以为据税服例。追服尽月。郑大宪齐斗则以为当服其残月。金副率载海则以为孙与子有异。既无明据。似当无服云云。未知如何。厚斋答书曰。以愚言之。第一说似优。第三说似失礼意。不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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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礼便览成服篇杖期条附注。按杂记有父在为妻不杖之文。家礼不论父在父亡。通为杖期。当以家礼为正。
 按父在为妻不杖之说。既载家礼杨氏附注。又在于沙溪备要。故举世遵行。而今俗因四礼便览此条。或有父在而杖妻者。未知其何如也。李参判亮渊以为为妻不杖。出自仪礼丧服传文云。然则此是孔门所行也。恐未可卒然攻破矣。
 李参判亮渊与锦西书曰。仪礼丧服杖期为妻(三十五板)注。适子为妻则不杖。以父为之主也。前儒有云郑注不足据。按此非郑氏创说也。乃下文(三十九板)传文也。来书有云父在适子为妻不杖不禫。疏家之说也。按疏说。即丧服传文。须细考也。又来书家礼不论父在与父亡。通为杖期。此与为母齐衰三年。不论父在与父亡。一般也。沙溪所谓宋朝循用唐制。故家礼因之。朱子所谓今条制如此。不敢违耳者也。备礼正论。恐不可疑贰也。
赵命彬问。有人出后于人数年之后。其本生父又为出后而遭其所后父之丧。或云此人虽先出后。于其本生父之所后父之丧。生祖父一例服之为宜。或云子先出后。则本生之亲。宜以伯叔父母称之。其于伯叔父母之所后父。岂有祖孙之义而服之乎。二说何者为是。三山斋金公答曰。莫重变礼。何可轻议。而姑以臆见则下说恐得之。若如上说则设使所生之父。又有其所生之丧。此子当何以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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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服术。恩与义而已。此服既无所后之义。又无所生之恩。将何所名而为服乎。
 按此说载在三山斋文集。刊行于世矣。既为生父之所后父。则此即生家祖父也。绝而无服。果合于天理人情耶。金奎五最窝集。亦有所论。故录于左方。依此遵行。恐或无悖于义耳。
 李熙昌问。出继者出继后。其生父又出后于人。则为其生父之所后父服制有无。当何如耶。或曰不当有而亦不可专无。参酌当服缌麻。此说亦如何。出后子之子又出后于人。则为其生父之所生父服制。又当如何耶。金最窝答书曰。服制说何敢臆对。但既为生父之父。则只当以生祖服之而已。恐不当复计其父之出后早晚也。无服与服缌之说。俱不可晓。生父之生父。尝闻有二说。一则曰当服小功。其意以为若为大功则使其所生父不免为二本之嫌。一则曰当服大功。其意以为两男各出不再降。亦无其嫌则自己之服。当论于自己而已。何必推上于生父之身乎。血气相传。恩实罔极。而不为期年则可辨于正统之祖矣。不可析之又析。自处于其薄矣。
丧中受吊时众子不拜。古礼也。主人行先后再拜。家礼也。近世好礼之家往往遵行。世俗罕有行之者矣。栎泉,渼湖及三山斋文集。亦言从俗无妨云。故并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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栎泉答权用晦书曰。庶子不敢拜宾。古礼也。今俗则主人兄弟皆拜。从众无妨。渼湖答柳知养书曰。庶子不受吊。古礼固如是。今之世不行已久矣。恐非一人之所可猝变。况宗子不在。而支子又不受吊。则无乃为来客之所怪怒乎。
 三山斋答金益显书曰。吊礼之先后拜。家礼成法。何可违也。但今人多不知有此。主人虽欲行礼。为客者往往骇惑失措。不成礼貌。先人尝以为与其如此。宁从俗一拜。客致慰后以哭为答。亦或无妨耳。(此一节当在下国恤成服条下。)
祖丧中父死。子当承重。而不当再行其父已行之礼。此是退溪之说也。自沙溪尤春。以及湖洛诸贤。皆以是为定论。故遂作举世通行之礼矣。但寒冈,愚伏深以代服为疑。寒冈曰。古之父亡未殡。祖卒则为祖服期。以父尸尚在。未可以代重也。以此推之。父已成服而亡。孙辄代服。于礼如何。愚伏曰。以通典诸说参之。则似不当代服。小祥前以本服行祭。祥后以素服行之。未为阙事云云。
 按寒冈,愚伏所论虽如此。而近见李大山象靖集。岭中亦皆代服云。
祖丧中父有废疾。适孙代服三年。此是尤庵,玄石据朱子丧服劄子。以定闵慎家(慎父世益有狂疾。)变礼者也。但乙卯后尤庵为群凶所搆诬。而此事又其一端。玄石亦坐此削版。自此以后为世忌讳。鲜有行之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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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鹿门集。或人问父有废疾。其子之承重当否。自古礼家之大讼。沙溪先生答李尚馨问曰。宋孝宗之丧。光宗有病。不能执丧。赵汝愚立宁宗为三年服。然私家异于帝王家。只代行馈奠而已。不可为三年丧云云。但此说不载于疑礼问解。从当推考于问解草本矣。
遂庵曰。五代祖丧。宗孙当承重。渼湖,栎泉,鹿门亦皆以承重为是。而但陶庵曰五代祖礼当毁庙。则虽适适相承之宗子。无复据而可宗。当齐衰三月。主丧三年而后。奉以埋安云云。
 按近斋答任稚共书曰。五代祖承重。所喻无为三年者则不得再祭一款。实为论此礼之肯綮。于是乎遂庵,陶庵两说之间。知所取舍矣。无练祥则岂有终三年之义乎。士达以祭五代为嫌。而此有不然者。若于丧三年之后。因祭之则固为祭五代矣。此则只服三年丧而已。丧毕而即埋之。则三年内练祥禫。岂与时忌之祀同。而谓之祭五代乎。(士达即金濯溪相进字。)
尤庵答郑晏叔书曰。愚伏礼学胜似退陶。非愚说。乃沙溪老先生说也。如承重者之妻从服。乃家礼明文。而退溪以为当无服。故人家或有不服者。愚伏则谨守家礼。故无此等论议。老先生之说。似指此等处矣。
 按李象靖大山集。权季周问承重孙遭祖父母丧者。其母在则其妻服当如何。大山答曰。李先生曾有两说。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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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主前说。沙溪主后说。各有意义。然子妇尚存。其孙妇以下不得为适。其姑在而遽持重服。是以适妇自处也。恐当以愚伏说为是云云。此与尤庵书意义似甚抵捂。从当详考于愚伏文集也。
妾子父没而嫡母在者。为其所生母服制。同春曰。未闻以嫡母之在不在。低仰其服。陶庵曰。家礼言为父后则降。而不言嫡母在则降。屏溪,渼湖亦皆言当服三年。而但南塘据仪礼以降服为是。未知世人何所的从也。
 按南塘集。李伯尚问庶孽之有嫡母者。遭其母丧。仪礼云当降。而家礼不言其降。顷问陶丈。当伸服云。此果为不易之论耶。南塘答曰。家礼不言降。父在不降母。既从时王之制。故嫡母在。亦不言降其母耶。今当以仪礼为正。
宋善涵问。承重孙既代祖母服。则承重者妻似当从夫服。而宗子之妻既在。则宗孙之妻无代服之义耶。玄冠峰答曰。承重者之妻姑虽在。自当为主妇。盖夫妇共事故也。乌有妇而不服者乎。从夫服。初不系于姑之在不在也。
 按祖母丧中其父死。而其子代服者。只服其父所未服之馀日。则此与承重三年者有异。其妻之从夫而服。未知如何也。且其姑在。方服舅姑三年。则为其子妇者。恐无代服之义矣。冠峰虽以从夫服为宜。而世俗罕有行之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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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祖母与父偕丧轻重之别。尤庵曰。此亦不能知。但以祭则先重后轻之说观之。则当以祖母为重。岂可独于葬时。而易以轻重哉。常持之服。似亦祖母之服。盖以代父故也。
 按寒水斋答郭守焕书曰。并有祖母与父丧。先师尝以为当服祖母承重之服。但父丧未葬前。虽并有丧。当服斩衰之说。载于礼记。父葬前则服父服为可耶。未敢质言。
尤庵答老峰书曰。仪礼既曰妾为君之党。其服得与女君同。则不须别著君之长子众子之服。而备要云云者。岂以既有其子之服。故恐其混同无别而然耶。旁期以下。虽无相报之义。然其女君既从夫而服。则妾又何敢杀于女君乎。恐当以仪礼为主。同春所引愚伏说似好。黄朽浅宗海曰。妾与女君尊卑不同。则服其夫党。何敢同于女君哉。其服之所以止于君及女君。君之长子众子。而不及长子之妻者。非有阙于礼文也。
陶庵答朴南可书曰。妇无为夫之庶母服。则妾似亦为君之子妇无服。礼无可据之文。其或以此也欤。
 按妾为君党服。家礼别无明文。而但斩衰三年条曰妾为君也。齐衰三年条曰妾为君之长子也。不杖期条曰妾为其子也。又曰妾为女君也。妾为君之众子也。其馀则一无概见。此所以备要服图。君之子妇及傍期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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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其服制欤。且君之父斩衰三年。君之母齐衰三年。备要所在而家礼则无之矣。妾为君党服。与女君同。虽是仪礼之文。而家礼无所引用。陶庵所论。亦与尤庵少异。世俗通行之例。何以酌定也。
或问两妾之子。相为庶母服缌。而庶母于他妾之子。当相报缌否。尤庵曰。当以君之众子服服之矣。
 按鹿门集。或人问两妾之子。相为母服缌。而其母则为他妾子服期。是不但不为相报之义。有母轻子重之嫌。愿闻其所以然。答曰。两妾子相为其母。则其母是父之妾也。只得服庶母缌。妾为他妾之子。则是君之众子也。当与女君同服期。二者皆重在父。来喻母轻子重大错。
栎泉答金仲陟书曰。袒免之亲。不可昧然无事。有于礼之礼。何可不行。尝与士行言五世之亲及出继出嫁。降而无服者。似当具吊服加麻。成服后藏之。临丧事则用之。至葬用之。出则否。未知果如何。素带三月则与无服者无别。恐太过矣。
 按今世士友家。亦于五世之亲。加麻于孝巾。带用白丝。盖仿古人袒免之意也。降而无服者。亦从此礼。不害为从厚之道。栎泉所论。似甚稳当。
同春问。衰服之下。承以布深衣礼也。但深衣之制当缉边。此不宜于斩衰如何。沙溪答曰。中衣在衰服内。虽缉边可也。礼经何可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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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斋曰。直领虽俗制。然斩衰当斩下齐。
寒水斋曰。今人之中单衣直领。所以代古之中衣。中衣制同深衣。而礼未尝言斩深衣。则中单直领。自当缉其边矣。
芝村曰。斩衰直领。依正服不缉边为得。尤庵亦云此无明文。然当从衰服而不缉云耳。
 按斩衰人中单直领之缉与不缉。诸先生所论。互有异同。此等处无关于大义。则恐或缉亦可也。不缉亦可也。
尤庵曰。拘于时日而渴葬者。自是违经悖礼之甚者。何足言。
黄朽浅曰。山运之说。出于后世术家之荧惑。至有缘此而经年者。甚无谓也。
 
按尤庵与完南书曰。遭丧四月。葬地尚未定。曾卜一处于公州地。日家以年运不利为拘。此不当信。而记昔朱夫子丧长子塾。以年月不利久不葬。至被南轩之规责。孤哀以为日月凶咎。苟不害于亡人。则朱夫子何以有此乎。圣人既以施于子。今日不可行于亲乎。故不敢摆脱。至于欲从其说以踰年。则太违礼律。欲从俗权厝。则礼无所据。情有难安。故欲得他处合于今年之运。
家礼开莹域祠后土祝。今为某官姓名。营建宅兆云云。镜湖李参奉曰。书仪祝某官姓名下注主人也。谓为主人营建其亲宅兆。书仪则欲讳亡者名。故其文如此。
 按今俗依家礼原文。书以某官姓名。而或嫌其斥呼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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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名。称以某官某公者多矣。第从书仪之例。某官姓名。为某亲营建宅兆云云。未知何如。
厚斋答柳道卿书曰。遣奠之不言主人拜礼。未知何意。然以家礼考之。袭奠亦无拜礼。小敛奠。始曰卑幼者皆再拜。而又不言主人以下。故丘仪曰孝子不拜。大敛奠曰如小敛之奠云云。则其无主人之拜礼。亦可知矣。至朝奠。乃曰主人以下再拜。祖奠曰如朝夕奠仪云云。则自朝奠至祖奠。皆有拜礼明矣。惟遣奠曰馔如朝奠而已。更不曰如朝奠仪。仪礼遣奠图。亦只言主人踊而不言拜礼。则此等处似不无微意。无乃此时尸柩已载车将发。主人之悲哀荒迷。与初终时同。故亦无拜礼耶。惟丘仪有主人以下哭拜之文。
 按今俗于遣奠时。主人多行拜礼。而或者随舆哭踊。不遑拜礼者。参之以丘仪与仪礼图。则俱有可据之文。恐亦并行而不悖耳。
金最窝丧礼备要劄记云云。祖奠曰馔如朝奠。遣奠曰馔如朝奠。虞祭亦曰具馔如朝奠。(此是家礼原注。)沙溪以虞祭之朝字。为朔字之误。窃疑此三朝字。皆朔字之䚹(一作讹)。虞则礼与馔俱备。不当以朝奠字当之。祖遣二奠。礼意亦重。岂可只用寻常朝奠之仪耶。朔奠注特言肉鱼米面。则朝奠之不具四品可知矣。何忍于终天之诀。礼薄如彼耶。夫既以朔字为断。则祖遣之俱兼上食。亦恐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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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玄冠峰文集。亦言家礼祖遣奠原注朝字乃朔字之误。当依朔奠。肉鱼面米羹饭之例。兼设上食。遂庵闻之。亦曰此言极是。当与士友讲行云云。而但今俗例于祖奠。兼设上食。翌晓载舆前。先行朝奠及上食后。始设遣奠。未知其如何。(南塘所著家礼疏义。亦以冠峰之说为是。)
寒水斋答或人书曰。或有一冈之中。子孙葬上而祖先葬下者。或有外葬于左而内葬于右者。盖因冈原事势之便顺而有所变通。皆出于不得已也。先山窆位。虽似易次。而既已安厝则以此迁变。岂不诚重且难乎。且家礼祠堂之位。则虽以右为上。至如沧洲配位及国学配位。莫不尚左。则今此祔礼。不必大拘于左右之轻重也。
 
按程子曰下穴之位。不分昭穆。易乱尊卑。死者如有知。居之岂其安乎。然则子孙之倒葬先茔。似甚不安矣。至于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时。只存东畔一位。而祭时以西为上。则葬时亦当如此方是云云。然则今人之拘于地形。男左女右者。亦与朱子初年葬妻之礼无异。或不至大违于礼节耶。
伊川先生记葬用棺椁事曰。古人之葬。欲比化不使士亲肤。今奇玩之物。尚宝藏固密。以防损污。况亲之遗骨。当如何哉。地中之事。察之详矣。地中之患有二。惟虫与水而已。所谓毋使土亲肤。不惟以土为污。有土则有虫。虫之侵骨。甚可畏也。世人墓中。多置铁以辟土兽。土兽希有之物。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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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备之。虫为必有而不知备何也。惟木坚缝完则不能入。求坚莫如柏。欲完莫如漆。
 按细详伊川此训。则可畏者土之有虫。而防备土虫。莫如板材也。夫何近日风俗言必称虫灾生于棺柩。至于卑微之流。往往脱去棺柩。裸葬土中。愚䑃之极。未之思也。又或迁葬时。以蒸黄土补空柩中。非独以土亲肤。所见愁惨。亦不无日后酿成虫蚋之患。戒之戒之。
陶庵曰。合葬时通穴。大抵后世多动吉凶之说。然虽通得一边。三边事有不可知。终恐无益。
 按栎泉答尹士晦书曰。隔葬通穴者。盖出同椁之义。亦欲知旧圹安否。而如能轻手善凿。不使震动。则何至不安。
李善元问。柩衣即所谓侇衾。而侇衾者所以覆尸覆柩。则既已下棺入圹之后。无所事于覆柩。不用如何。渼湖答曰。往岁儿葬。尝不用焉。而犹以为违于家礼。每深惶恐。又问翣扇本为障柩。则下棺入圹之后。有谁见之而更为障之耶。答曰礼既有墙置翣之语。且自昔用之而无改。则勿用恐骇俗。然家礼不言入圹者。安知非不用明器之意而初非为阙文也耶。
三山斋答俞擎汝书曰。玄纁古今礼制不一。而先人则每以仪礼实于盖中之文为主。故家间所行于柩上中半处。右玄左纁而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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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濯溪所记渼湖葬礼。玄纁分置柩上两傍。玄右纁左。翣扇不入圹。
朱子曰。今详伊川主式。书属称。本注属谓高曾祖考。称谓官或号行。如处士秀才几郎几公之类。如此则士庶可通用。周尺当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与书仪误注五寸五分弱。温公图以为三司布帛尺即省尺。程沙随尺即布帛尺。今以周尺校之。布帛尺正是七寸五分弱。然非有声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得一书为据足矣。
龟峰曰。尺式家礼图非朱子所作。又丘仪则太长。今考徐居正笔苑杂录。 世宗朝许稠得陈友谅子理家神主尺式。又得议即姜天霔尺本。乃是元使金刚所藏象牙尺也。以今官尺去二寸五分。用七寸五分。则与家礼附注周尺当今省尺七寸五分之语同。二本相较不差。凡神主与天文漏器。据此以为定式。后赴京人买得新造神主来。寸分相合。今我国所用。与中国同无疑云。
 按周尺式见载于丧礼备要,四礼便览者。较之家礼原图。殆过一寸五分。而世俗之造主者。皆以是为准矣。但箕营板备要。又与家礼图相合。未知其何故也。家礼图既非朱子所作。则尺式之或长或短。不必屑屑较计。而姑从世俗之通行者。或不为无据耶。
尤庵答李君晦书曰。礼经有兄亡弟及之文。而但兄妻在而欲立后则其弟难于遽行主人之事也。如金副学庆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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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孙丧而无子。其弟昌锡固辞弟及之礼。然亦无可立之子。故不得已以妇人主丧。
宋文相问。金氏家已行之礼。先祖所定也。昔年尹殷教氏丧后。其妻在而周教氏傍题。亦先祖之所定也。是何事则同。而其所以处之者不同也。寒水斋答曰。宋村金令家事。曾所熟知者。顷承来问。聊以奉诵。非但耳所亲问。鄙意亦以为至当而不可易也。至于尹君傍题事。今日初闻。诚不知此教果出于先生与否也。反覆思量。不知所对。长子妇在则不可无故废绝。次子代承则嫂叔当为主人主妇。此于礼义。安乎不安乎。既承垂问。不敢不以所闻者奉对。
栎泉答朴新克书曰。妇人题主。昉于周元阳祭录。而近世如闵掌宪丈主此礼。以为支子权摄。易致乱统。不若以宗妇主之。待立后传宗。最为简直云。故世多从之。然从仪礼通典。以次适权摄。恐为近古。
 按显辟题主。大是礼家所讥。而不独金松厓家已行之矣。黄江,蟾村亦皆以宗妇主祀为宜云。第当事势窒碍处。或有乱统之嫌。则姑以显辟题主。以待立后。不害为重宗之义耶。
南塘曰。妇人题主。出于周元阳祭录。此恐是无子与孙而只有妇人者也。愚意妇人不敢专家。人臣不敢僭上。天地之大义也。适子死无后。次子奉祀。题主去孝字。不称奉祀而称摄祀。恐或得宜。或曰无主而谓摄未可。曰此有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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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谓之摄耳。适长立后。复归宗事。理顺事便。
 按鹿门答孟直卿书曰。妇人主祀。本非正礼。作故人傍题。尤不成说。如果无急急立后之道。则姑以尊长名傍题。而去孝字。改奉为摄。恐无妨也。世人每据周公摄政之摄。以为主人幼而他人代行则可称摄。其无主者则不可称摄。然据丧服小记士不摄大夫之文。则无主后者。正亦称摄。恐无可疑矣。
墓前床石。填刻职衔姓讳。近日通行之礼也。床石即排设祭需之所。而刻揭讳字。似甚未安。而第见芝湖文集。亦有古例。盖以床石厚朴。可传于久也。
 芝湖集家戒曰墓表大字。若刻于床石。则表石设或颠仆。字且漫漶。床石则无颠仆迁动之患。可以传示久远。慎斋先生尝教以如此。今宜取法。
沙溪曰。返魂时不哭拜于墓。专意于神主故也。世人哭拜。恐非礼意也。南溪曰。返魂时拜辞墓前。礼虽未言。人情不得不然。
 按栎泉答李士深书曰。虽云急于返哭。若道远则不可不哭辞。南溪说恐是。鄙家亦从此说矣。
近斋答洪伯应书曰。丧人葬后亲行馈奠。主人当哭于灵座前。不必哭于庐次。以虞祭主人入哭。杖不入于室之义推之。可知矣。
鳌村答或人书曰。祔以后馈奠不杖。已有先贤定论。而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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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主人当躬行。何可依旧立门外庐次。
 按今俗虽在葬后。例皆倚杖于庐次。至于馈奠焚香。或有主人自行者。或有执事代行者。元无一定之规。未知何者为得耶。
姜养直问。俗礼葬后灵幄。即用青色帐。器用华美。而古礼虞祭常用丧祭之礼。自卒哭始用青帐吉器似宜。南塘答曰。卒哭后为是。
近斋答洪伯应书曰。虞祭既用祭礼。故灵座前灵卓。变素用漆。即趍吉之义也。不但床卓。帷帐亦然。此等处从人家通行之规可也。
 按丧礼便览。载同春所论。槩言初丧时灵座之间。器用床帐。不用华饰。盖出于孝子哀素之心。葬后亦当仍旧云。○陶庵答崔叔固书曰。葬后用色帐。世多如此而非礼也。礼曰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此意正合天理人情。床卓帷帐之属。并当用素。
浴用香汤。复衣并魂帛同埋。此是近世俗礼。而沙溪以为君丧用香汤。士庶家用之僭也。慎斋以为复衣若从古礼。则当与遗衣服藏于庙中云云。第见南塘集。槩言俗礼未为不可。故玆录之以备参考。
 南塘答姜养直书曰。君丧用香汤。我国之礼。而古礼君与士同用粱。则用香汤。似亦无僭。又曰复衣与他遗衣不同。与其久而难处。与魂帛同埋。未为不可。复衣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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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魂。依于魂帛。魂帛所依之神。依于神主。故神主既成。埋置魂帛。则并埋复衣。有何不可。
家礼增解卒哭篇小注问。死四十日葬。恐为报葬。卒哭可待三月否。陶庵曰。古礼士踰月而葬。岂可以报葬论也。假令人死于晦间。葬于来旬前。则若此者三月后当行卒哭。栎泉与舍弟士行书曰。当五月者三月为报。当三月者踰月为报。士之踰月。既不为报。则卒哭恐不必待三月。须详考示之。
 接陶庵,栎泉皆言士之踰月而葬者。即行卒哭。不待三月。而鹿门,近斋则不以为然。当更详之。
 鹿门答舍弟稚共书曰。踰月云云。栎兄说似然。但注疏有成说。猝难辨破。家礼无论士与大夫。皆以三月为定制。世之以二月葬为报葬。而卒哭必待三月者。似从家礼而然耳。
 近斋答吴士敬书曰。近世既不分大夫士。皆三月而葬。则二月而葬者。终是报葬也。然则踰月而葬者。用报葬之例。卒哭必待三月而行之为宜。陶庵说恐难从矣。未知如何。
霁月堂问。所谓亲宾。亲戚中为宾者欤。昔同春丧虞祭。李执义翔为终献。此既非亲戚则凡祭非亲戚。而亦可为终献矣。此于祖先既非裔属。于主人又非尊行。其参祀已无义意。况可以终献耶。尤庵曰。亲宾谓所亲之宾客也。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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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筮宾而祭者。或以贤或以爵。皆所以重其事也。非裔属非尊行。似不当论。
 按栎泉集房汝良问。亲朋之练祥等。入参似无妨。而或曰非礼。未知如何。栎泉曰。礼所谓亲宾者。指异姓女婿或通家子弟耳。非疏远宾客也。
国恤成服前。不废私家上食。此是同春所论。而见载于家礼增解矣。第考同春原集。朝官与士庶人。恐有差殊。且考厚斋集书牍。前辈所行。各自不同。故玆录之。
 吴益升问。君丧未成服前。私家上食及殷奠。皆当并废欤。凡民似与大夫士有异。只废殷奠。而上食则可行欤。同春答曰似然。
 
申明允问。大丧成服前。人家朝夕上食。芝叔家则以素食行。尹瑞膺家设食床。奠于灵座如前。但不举哀。不设香烛。金圣期家哭泣设饭。一如常时。朴尚甫则于其灵座。全废不行。未知何者为得耶。厚斋答曰。圣期家之设行。盖亦遵用先师说也。
丧中合葬。考妣位节日行祭之节。玄石,寒水斋槩言旧位行单献。新位行三献云云。而近斋文集。亦有论辨者。似当参酌而遵行耳。
 近斋答李止卿书曰。合葬三年内墓祭。南溪有前后二说。一则以为行单献于旧位。行三献于新位。一则以为馔品与服色似难区别。愚意后说为是。盖坟墓与几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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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也。同卓而祭何害。遂翁,陶庵虽以合祭为未安。然神板未合椟则不可合祭。坟墓既合葬则不得不合祭。势所不侔。礼亦随异。恐不必以三年内异几之文比例于此也。酌献之数则栗翁,龟峰说。新旧墓皆宜一献。服色则衰麻直领之间。尤庵虽有以尊为主之论。又于答崔有华之问。合葬之后。虽压于旧墓。难可脱衰而行之。此似简便易从如何。
近斋与吴士执书曰。妇人祔祭。无祖妣则中一而祔。祔于高祖妣。而祖妣二人则祔于舅所生之祖妣矣。今有祖妣二人。而继祖妣则在世。前祖妣非舅之所生母。则当用无祖妣之例而祔于高祖妣耶。愚意祖妣二人。皆已没而在庙则当分其所生母与非所生母。至于祖妣二人。一亡而一在者。前祖妣虽非舅之所生母。似不当用无祖妣之例而中一而祔。未知如何。
 按世人未尝闻近斋此说。而往往有如此行之者。可见其吻合于礼意人情也。
尹屏溪问。相亲庶孽。遭其所生母丧者。吊状中先夫人云云。似当改之。何以措辞。寒水斋答曰。先夫人改曰慈堂或慈氏似可矣。
 按庶孽答疏。亦当曰祸延慈堂耶。依朱子所训题主称以亡母。则亦称以亡母为宜耶。未知世俗通行之式。果如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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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人本生父母丧书式曰某白。不意凶变。尊本生先府君或先夫人。奄忽违世。承讣惊怛。不能已已。伏惟孝心纯至。思慕号绝。何可堪居。孟春犹寒。不审尊体何似。伏乞节哀顺变。俯从礼制。某事役所縻。末由趍慰。其于忧想。无任下诚。谨奉状。伏惟鉴察。不备谨状。其答状式曰某罪逆深重。不自死灭。祸延私亲。攀号擗踊。五内分崩。叩地叫天。无所逮及。伏蒙尊慈。特赐慰问。哀感之至。无任下诚。孟春犹寒。伏惟某位尊体起居万福。某即日侍奉。幸免他苦。末由面诉。徒增哽塞。谨奉状上谢。不备谨状。
 按此状见载于李镜湖所撰仪要补遗。而孟春犹寒尊体何似。殊甚歇后。罪逆深重不自死灭。亦似过重。更加参酌。改其句字。或无妨耶。
俞极柱问。最长房死。祧主当移安于次长房。而尤庵则以为当于葬后。同春则以为当待三年。何所适从欤。三山斋答曰。尤庵说诚有意义。然以常礼则三年后移奉次房似宜。
 按鹿门答从兄相周书曰。长房葬后移奉一款。汝辉书以同春之持难为疑。而宋侄时渊偶来见。故问之则以为春翁之论。后亦归一。一依尤翁说行之。子孙至今遵行云。曾于陶翁座上。见闵掌令长以长房葬后移奉祧主时告辞禀于陶翁。即口占云先辈既有定论。人家亦多遵行云云。可见此两丈家亦遵行礼也。尤翁则以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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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一家为据。以为愿依大家文献云云。则今宜仿诸老先生而行。不亦善乎。
李士深问。从弟或再从弟一二年间。从侄或再从侄数十年长。生时答拜者。死后当拜耶。栎泉答曰。三渊有此论。然鄙意则叔侄兄弟伦序甚严。不可辄行拜礼。若从侄之年长于我者。只当立哭。
 按三渊此论云云。盖三渊以为死生有异。兄于弟墓。亦行拜礼为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