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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第 x 页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杂著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第 203H 页
四礼便览辨疑
 凡例第一条 云云。家礼。是朱夫子酌古通今之制。固当一一遵奉。然其节目之间。或不无疏略处。先儒多以未成书为言。故沙溪先生。于丧祭礼。祖述家礼。参订诸说。作为备要之书。今亦依此例。一以朱夫子本文为主。参之以古礼。订之以先儒礼说。而添入冠昏二仪。合为一书云云。
愚按丧礼备要。虽为备要。而犹或有所未尽处。此便览之所以作也。则今于沙溪先生作为备要书之下。当曰然其为书犹有所未尽备者。今一依其例。以朱夫子本文为主。参之以古礼。订之以先儒礼说。以补其阙略。而又添入冠昏二仪云云。然后语意乃得分明。若以此凡例之言观之。则备要固为备要。而便览为无端而作也。其不为病乎。
 第六条。 家礼诸具之见载于本注者。或欠详备。故别为蒐辑。且采世俗之所遵行者。以附于每编之末。
按每编之末。未见诸具之附录者。何其言实相违也。
 第七条。 告祝状书之式。移录于诸具中。 第八条。 图式。 第九条。 名义。 第十条。 类会一编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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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上。
冠礼。 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本注。温公说删节。不成文理。依本文尽书之可也。
 戒宾条。 地远则为书。遣子弟致之。所戒者辞。使者固请。乃许而复书。
按家礼本文。地远则书初请之辞为书。遣子弟致之。今删书初请之辞一句。何也。本文复书曰。吾子有命。某敢不从。今于此。只言复书。而删去其书辞。又何也。此皆当追补也。
 宿宾注。 遣子弟。以书致辞。宾答书。
按家礼本文。以书致辞下。有书辞。答书下。亦有答书辞。今皆删去。而只曰以书致辞。宾答书。则后人何以知其书式邪。此亦当追补也。
 厥明夙兴。陈冠服注。 𢄼。 仪节。网巾。
按此𢄼字释。恐不是。何者。愚尝见辑览。释栉𢄼掠曰。栉是梳子。𢄼即是总。礼注。所谓裂练缯以束发是也。掠头。今无其制。今此便览。则以𢄼为网巾。是与辑览说。大相不同。此固可疑也。且家礼初。加注曰。为之栉合紒施掠。以此观之。则掠似是网巾。今以𢄼谓之网巾。而掠则删去者。未知其为是也。更详之可也。
 主人以下序立注。 四䙆衫,勒帛,彩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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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四䙆衫。辑览云。不知其制。近来洛中士大夫。始得其制。往往有行之者。然乡曲则无此服。若不详言其制。则恐终为不用之服。曷不为注释如上双紒乎。勒帛,彩履。亦依辑览释。而悬注似可。(序立条。礼生立于阼阶西西向。出于何书邪。)
 宾至。主人迎入升堂注。 入门。分庭而行揖。(士冠礼三揖注。入门将右曲揖。将北曲揖。当碑揖。)而至阶让(士冠礼三让)而升。
按家礼本注曰。入门分庭而行揖让。而至阶又揖让而升。今此便览。则于行揖下。添入士冠礼注。而删去本文。让下亦添入士冠礼注。而本文又揖二字亦删去。此其意以为揖时无让。让时无揖也。其果然乎。愚则以为士冠礼注。三揖三让。当互看。家礼本注。不当删也。未知如何。
 初加注。 赞者。取栉𢄼掠。(代以网巾。)
按上陈冠服注曰。𢄼。仪节。网巾。掠则删去不录。今于此𢄼掠下。注以代以网巾。未知此所谓代以网巾者。指𢄼而言邪。指掠而言邪。抑并指𢄼掠而言邪。何其鹘突也。
 合紒。 仪节。包网巾。
按家礼本注。合紒下。有施掠二字。丘氏所谓包网巾者。恐是施掠之谓也。则今依本注。仍存施掠。其下书丘说。有何不可。而必为删去施掠字耶。
 祝曰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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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无可考处。如之何。自此以下。告祝书式。皆如是。窃意此是草本。故告祝书式之类。未及附录于编末也。其于正本则似备载也。然愚意则便览之为书。有同笏记。欲使人开卷瞭然。则凡告祝之类。一依家礼本文书之。恐为便当。如何。
 宾字冠者注末端。 宾或别作辞。命以字之之意。亦可。
此一段。见删未稳。可追补。
 主人以冠者。见于祠堂注。 如祠堂章内。子生而见之仪。
按家礼本注。此句下。有但改告辞曰。某之子某若某亲某之子某今日冠毕敢见二十二字。而删去何也。若宗子自冠则改辞曰云云一段。亦何故删去耶。是皆不可晓。
 笄。 戒宾宿宾注。 宾亦择亲姻妇女之贤而有礼者。为之。以笺纸书其辞。使人致之。
按家礼本注。此下有辞。如冠礼。但子作女。冠作笄。吾子作某亲或某封十九字。而于此删去。何也。
 陈服注。 用背子(并𢄼,掠,梳篦之类。盏注陈于房中。如冠礼。)冠笄。
按家礼本注。不言𢄼掠。而今以此为补注。抑有所据耶。大抵本注。冠笄之冠字。殊甚可疑。按小学十五而笄注。陈氏曰。笄。簪也。妇人不冠。以簪固髻而已。家礼戒宾注书辞。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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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冠作笄。以此二说观之。则不用冠。明矣。而至此陈服条。乃并言冠笄。此非可疑之甚者乎。南溪答朴尚淳之问曰。礼妇人无冠。今之有冠。自秦汉以后始。以此观之。则妇人亦有冠。然而沙溪于辑览。取陈氏说。则是沙翁之意。以不冠为是也。此正合博考明辨者。而今无一言之辨。直主一冠字。至以𢄼掠为补注。是则从南溪之意而然欤。
 宾如冠笄条。 仪节。宾诣将笄者前祝。(云云。○以俗语为之。)
按家礼本注云。略如冠礼。但祝用始加之辞。今删此而只曰云云。则未免儱侗。
 编末按说曰。既有冠字。则不可发上加冠。依古礼用纚包发以承冠。似当。
愚谓须先明妇人之必冠。次明冠制详悉。然后方可论此也。如何如何。
 昏礼议昏条。 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女氏许之。然后纳采。增补小注。尤庵曰。异贯而姓同者。东俗不嫌通昏。得罪礼法深矣云云。○曲礼曰。日月以告君(止)不知其姓则卜之。
愚意尤庵说。当置曲礼下。未知何如。
 夙兴。奉以告于祠堂注。 如告冠仪。(用盘子盛书。置香案。)
 遂奉书。以告于祠堂注。 如婿家之仪。(以盘盛婿家书。置香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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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只言盛书盛婿家书。而不言祝辞告辞。何其泄泄也。
 使者复命。婿氏主人复以告于祠堂注。 不用祝。(主人自告)
按家礼本注。虽只言不用祝。而仪节有告辞。何不录之。
纳币。 家礼本注。当录而不录。可欠。
又按家礼附注。杨氏复曰。昏礼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礼。家礼略去问名纳吉。止用纳采纳币。以从简便。但亲迎以前。更有请期一节。有不可得而略者云云。而沙溪于辑览曰。按丘仪。合请期一节于纳币。又以为不即亲迎。则依附注。别行请期一节。今此便览。既不合请期于纳币。又无别行请期之节。恐未免疏漏之讥也。
亲迎。 主人告于祠堂注。 如纳采仪云云。下圈外。若宗子自昏。则自告一段见删。可欠。
 婿出乘马注。以烛前导。
按辑览所释烛之为炬之说及五礼仪。二品以下炬五柄。三品以下炬六柄。当录而不录。亦可欠也。
 庙见条。 按朱子义起之论。是庙见之谓也。非奠菜之谓也。如蚤孤者。取妇入门。不可不追伸馈奠之礼。欲行此礼者。若并奠于高祖以下。则事涉拖长。同见祖庙。而只于祢龛。奠以别馔。虽似未安。义各有主。恐无嫌也。
愚意此按说。极涉未安。夫庙见而行奠菜礼。象生时行奠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第 206H 页
贽币也。家礼妇见于诸尊长。注云同居有尊于舅姑者。则舅姑以妇见于其室。如见舅姑之礼。以此推之。则今于家庙同见祖。而其礼不如见祢之礼。可乎。事死事生。恐义无异同。如何。
 明日婿往见妇之父母注。 妇父迎送揖让如客礼。拜则跪而扶之。(扶恐扒字之误。扒。屈也。扒与拜。古文通用。)
按此双注。非先师之言也。何者。温公居家杂仪。凡受女婿及外甥拜。立而扶之注。扶谓搊策。退溪曰。搊策。未详。秀尝以问于先生。先生曰。搊策。恐是推两手以辞之意。然无明据。不敢质言。则其与此注说。大相不同也。且以理推之。扶字若果是误字。则居家杂仪。何以搊策为注释。且立而扶之之言。不独见于家礼。朱子学则。亦有诸生再拜。师长立而扶之之语。许多扶字。岂皆扒字之误也。而况扒与拜通用。则于此跪而扶之。或可作拜字看也。若于立而扶之。亦作拜字看。则其可成说乎。此决非先师之言。而有此画蛇添足。得不见笑于具眼者乎。须斯速去之也。
丧礼初终易服条。 疾病条。备要补注仪节。问病者。有何言。有则书。此一段。便览删之。何也。士丧礼。男女改服一句。备要阙之。而便览补之。愚意则补不如阙。何者。病至四人持体。以俟气绝之际。为其子女者。苍黄失魂。天地逼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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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时。有何心情。暇及于改服邪。按说末端。补以尤庵期服于初终著白巾说。则似好。尤庵说详见答朴重绘问。
 陈袭衣条。 深衣一,大带一,汗衫, 裹肚, 袍袄。随所用之多少。(具小衫一。)
按既有汗衫。又具小衫一。何也。
 袭条。 先置大带,深衣,汗袄。(并小衫。)
按家礼本注。先置大带深衣袍袄汗衫。备要亦然。是盖袭衣叠复之次。自表及里也。今于此便览。则移汗衫。置之深衣之次。袍袄之先。而于袍袄下补注。以并小衫。此其意以本文汗衫。看作如俗所谓敞衣者。而以小衫。为汗衫。抑有所据邪。若然则当先有辨论然后。方可或易或补。而今无一言。直以己意改易本文。而添补以本文所无之一小衫。岂不为未安耶。
 设魂帛条。 按今俗魂帛之制各殊。而于礼俱无所当。家礼既有结白绢之文。则只当依此用结帛也。
愚按束帛温公说。而古有其制。结白绢朱子说。而沙溪云其制无可考。又曰。近世行礼之家。摺帛为长条。交互穿结。如世俗所谓同心结者。似亦可取。乃以束结二制。并载备要。今此便览。则独取其结而去其束制。何也。恐失之偏。当依备要。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第 207H 页
立铭旌注。 以绛帛为铭旌。以竹为杠。倚于灵座之右。
按家礼本注。铭旌尺数。随官秩不同。而于此则删去。殊为疏略。且书式亦不录。此尤为不可。今东俗南人。虽男丧。亦书其姓贯。西人则于男丧。不书姓贯。不可不特书家礼本文。以明其是非也。
 小敛条。还迁尸床于堂中。 按备要。有将小敛。白巾环绖。既迁尸。拜宾袭绖之文。盖据古礼也。然孝子哀遑罔极之中。似未暇论于此等仪节。家礼之阙而不书。无亦以是邪。玆依本文并不录。
愚按哀遑罔极之中。虽不能一从古礼。然于袒括发免髽于别室之时。并加绖带一事。有何不暇论之端耶。愚意沙溪按说。主人括发免时。当加绞带。齐衰以下布带。妇人髽时。亦当加首绖腰绖一段。恐不可不录。且若废拜宾袭绖一节。则加绞带时。恐当并加首绖。如何。
 成服条。 相吊如仪。 仪节。是日夙兴。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去括发免。著丧冠。以孝巾承之。妇人去髽。皆加首绖。服衰裳。承以中衣。冠带,绞绖,散垂云云。)
按小敛条。既阙加绖带一节。于此当详言袭绖加绞带。齐衰以下布带。而皆阙之。只言著丧冠以孝巾承之。何其疏漏也。下段带绞绖三字。似有袭绖布带之意。而语不可了。殊可欠也。若于小敛条。依愚言并言加绖带。则于此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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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绞二字可矣。若不从愚言。则于此当历言首绖腰绖绞带布带也。如何如何。
杖期条。 家礼本注末端。有继母出则无服也一句。而于此便览。则删去不录。何也。
心丧三年条。 附注。当录檀弓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群居绖。出则否一条而见阙。追补似好。且孔子之丧。弟子皆家于墓。行心丧之礼。非檀弓说。而以檀弓说书之。此则当改。
 孔子葬于鲁城北。弟子皆家于墓。行心丧之礼。(右见仪礼通解续。而不言其书名。)
 
孔子葬于鲁城北泗上。弟子皆服三年。三年心丧毕。相诀而去则哭。各复尽哀。或复留。惟子贡庐于冢上。凡六年然后去。(右史记孔子世家。)
师服。以尤庵说。单股环绖。白布巾。并着白布衫。(谓之吊服加麻。)带则或布或帛为断案。是果为不易之论邪。大抵师服。先师在时。未有定论。故吾门人之服师丧也。参酌以古礼及栗谷说。葬前白巾缌绖带。或环绖。白带,白布深衣。既葬则除之。以素服黑笠黑带。伸心丧者。吾辈之所主论。而同门率皆从之。其主尤庵说。而以单股环绖。白巾素衣带。终心丧月数者。申大云,罗心甫等数人而已。今主张便览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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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同门诸友。直以己意如是断定。而士洙士精诸友。无一辞于其间。未知何故也。此当商议改正。
 吊服加麻条附注。 尤庵曰。为朋友吊服加麻。吊服。似以今素衣当之。麻者。以练麻单股为环绖。而加于首矣。今世有难行者。只素带三月。亦可以伸情。
按吊服加麻。乃通用于师友之服。而尤庵专以为师服。于朋友。则谓有难行。只素带三月。亦可。愚未知加麻有何难行之端邪。夫素带者。必着素巾。素巾上加一环绖。则是乃加麻也。此岂难行之事哉。抑尤翁所谓只素带者。谓黑笠素带邪。若然则巾与带斑驳。恐不可谓之礼服。且黑笠素带以临丧。则是与凡人无异也。焉在其朋友同道之恩也。此恐非尤庵之言也。夫尤庵礼说。必皆根据古礼。以严正为主。而今此所谓朋友之服。则若是苟且无稽。此岂尤翁之言也哉。假使果若尤翁说。决非晚年定论。愚则以为当删。未知如何。
 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云云条下。 按丧出月晦。以成服于次月者。大功以下除服月数。以死月计。不以成服计。已有沙溪正论。南溪虽据郑氏以月数之说以难之。然要当以死月为准。
右按说恐非我先师之意也。何者。朱子曰。练祥之礼。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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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月日实数为节。大功以下。独不可以月日实数为节乎。通典。吴徐整问射慈曰。八岁以上为殇者服。未满八岁者为无服。假令以元年正月生。七岁十二月死。此为七岁。则无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八年正月死。以但践八年。计其日月。适六岁耳。然号为八岁。日月甚少。全七岁者为多。答曰。凡制数自以生月计之。不以岁也。此亦非计月日实数者乎。沙溪所谓以月计。即通典所谓以岁计也。是名虽大功。实则八月服也。以孟子所谓虽加一日逾于己之义推之。则其短一月之服。岂是君子所可忍为之事乎。而况礼宜从厚。我先师之主意也。故其论大功者。主人之丧而无三年者之礼也。以同春一言为据。以婢仆谓之有三年者。而亦令为之再祭。此非君子宁失于厚之义邪。以如是至仁至厚之心。岂有取短一月服之议之理也哉。以是知此按说之决不出于先师也。切愿删去也。
 吊条。具刺通名注。 名纸。先使人通之。与礼物具入。
按家礼本注。宾主皆有官则具门状。否则名纸题其阴面。先使人云云。备要因之。而又详著门状之式。今于此便览。则删去不录。岂以时俗不行之故欤。然恐非爱礼存羊之义也。追补似可。
 治葬。 三月而葬。先期择地之可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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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礼本注。温公所以警世俗。信葬师之说。旷年踰时而不葬者之弊者。辞严而义正。可以为万世之法。今于此删而不录。此为迁葬条补说之张本邪。殊可叹惜。
刻志石注。 用石二片。其一为盖。葬之日。埋之圹前近地。
按只言用石二片。其一为盖。而不言刻式。后人何以为法耶。
翣注。 亦皆不言其制。何也。岂以其言于诸具中故邪。若然则各其本条下。当以制见诸具中悬注也。志石及他告祝书式。皆当然也。
 
发引前一日。因朝奠。以迁柩告注。设馔如朝奠。祝斟酒讫。北面跪告云云。俛伏兴再拜。(备要今人有涂殡者。则当用古礼。奠如小敛。)
按家礼本注。再拜下。有盖古有启殡之奠。今既不涂殡。则其礼无所施。又不可全无节文。故为此礼也三十字。备要一依家礼本注。而以今人有涂殡者则云云。为按说。故文义甚分明。今此便览。则删去盖古以下一段。而以备要按说。直接再拜下。则不成文理。当依备要改正。
 加灰隔内外盖补注。 备要只用外盖。
按家礼本注。内外盖之说。甚详。盖先用薄板。加于柩上。更以油灰弥之。然后灌沥青于其上。约厚三寸许。乃加外盖。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第 209L 页
然则内盖在于沥青下。外盖在于沥青上。备要所谓若不用沥青。只用外盖者。言内盖上不用沥青。而只用外盖也。今此便览则不言不用沥青。而但言只用外盖。则人孰能知其意也。又不言薄板。则又孰知内外盖之为薄板也。
 祠后土于墓左注。 如前仪。
按家礼本注。如前仪下云。祝版同前。但云今为某官封谥。窆玆幽宅。神其后同。今此便览。则但曰如前仪。而祝版云云。删去不录。然则祝亦用开土祝邪。
 题主注。
但言题陷中粉面。而不言其式。可欠。
 
期而小祥附注。大全练祥之礼。却当计月日实数为节。但其间忌日。却须别设祭奠。始尽人情。
按此是答。曾无疑书。而其头辞曰。今见成服太晚。固已失之于前。然今日练祥之礼。却当计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实数为节云云。今去头辞。只书练祥之礼以下。则所谓其间忌日云云。自不知本文者而观之。易生疑怪之心。愚意恐当以朱子答曾无疑起头。而尽书其本文。未知如何。
 尤庵曰。闻讣。若在亡月。则只计月数而行练祥于亡日。以应十三月廿五月之文。
先师尝答应秀之问曰。月日实数为节。固是朱子之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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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尤庵谓闻讣在亡月。则只计月数而行练祥于亡日。此亦一道。然以孝子之心言之。只当从朱子说。以此推之。则以尤翁说并录于此。恐非先师之意也。删之何如。如不欲删。则以此答。添入按说似好。如何。
 陈练服条按说曰。练绖带。世多用熟麻。而熟麻。只见于备要。葛与布。则出于经多矣。只当以古礼为准。
此所谓绖带。谓绖与带。而绖则用葛。带则用布。而以此按说观之。则有若绖与带。俱用葛或布者然。文理未莹。可知非我先师笔法也。点化为宜。
 止朝夕哭注。 惟朔望。未除服者(即期以下。在外闻丧追服者。)会哭。
按此双注说。异于备要按说。而意则甚好。然无根据之说。直以己意断之曰。即期以下云云。而全删备要说。则似为未安。先书备要按说。而附以愚谓云云。则或可无病否。
 中月而禫附注。 备要前后有丧。则前丧禫祭。不可行于后丧中。亦不忍于凶时行吉祭意也。又不可退行于后丧毕后。盖过时不祭也。
按备要说如此。而似闻朴士洙之曾遭重丧也。与韩士涵往复。以行前丧之禫云。既载沙溪说于便览而不从。何也。抑以后丧。亦将竟。不为于凶时行吉祭故邪。然则当以此等明文。附此备要说之下而不然。是甚可疑。愿闻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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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禫服注。 妇人冠梳。以鸦黄青碧云云。
按家礼本注。冠梳下。有假髻而于此见删。何也。岂偶尔遗忘邪。抑别有意见而然邪。愿闻焉。
 质明。奉主就位注。 主人以下。各就次脱禫服。易盛服。盥帨。诣祠堂前云云。
按丧礼凡易服之节。皆在奉主就位之后。降神之前。而于此吉祭。独不然何也。抑有所据耶。愿闻之。
 奉迁主。埋于墓侧附注。 沙溪曰。最长房。不能迁奉。姑安于别室矣。退溪祭春秋之说无妨。最长房既不奉祀。则恐不可以是人为主也。
按只载沙溪此说。则最长房不能奉祀之主。当以何人为主耶。尤庵答朴和叔书。义理则好。而势有难通行。然附录于沙溪说之下。似胜于无。如何。(尤庵说录上于左。)
  朴和叔问问解曰。递迁之主。当以最长房之名。改题旁注。又曰。最长房不能奉祧主。则宗子姑安于别室。盖不能奉祧主。则恐不可以最长房主祭。最长房改题旁注。而以宗子摄行。亦未知如何。尤庵答祧迁之主。长房不能奉迁。则宗子姑安于别室云者。是师门所行也。既安于别室。则是权安也。虽不改题。岂有两高祖之嫌哉。然如来示而改题者。尤似正当矣。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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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甚多。以大族言之。如洪相命夏家。尹献纳衡圣家。亦遭此而见问矣。愚每以鄙家所处答之。盖此事每由于长房贫贱之致。故鄙家则所祧子孙。合力就长房家。搆小祠而奉迁。祭时亦合力助之。此最合宜矣。未知如何。
 改葬条补说曰。若棺朽无馀。则用片竹插于七星板之下秫灰之上。横多纵少。用剪板四置七星板外四旁。片竹之端。用细绳编结竹端于剪板极牢固。举四方剪板以出。
 又曰。若肌肤销烂已尽。只有骸骨。则于七星板四旁。黏薄板如棺状。用真黄土。以筛下填之。与骸之最高处等。以手微镇其四旁近板处。然后去四旁板。乃敛衣衾结绞。皆如大敛之仪。
 又曰。若不改棺。而只馀骸骨。则先就棺中。以筛下黄土至掩骸。然后铺绵补空。
噫。此三条者。是何人之言。而乃敢冒录于此邪。夫棺既朽而无馀。则骸骨亦必朽伤散落。片竹虽云妙术。其何能移迁得完全乎。默想其景象。令人毛骨俱竦。且孟子之论棺椁曰。毋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乎。而今之君子。乃以黄土代其祖先之肌肉。以补合其骸骨。是果为人道乎。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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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仁不智之说。插入于便览。而谓是先师之言。则其诬陷先师。为如何哉。大抵古者改葬。以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则是非常有之事也。故家礼阙之。而丘仪有之。故沙溪取之。以补备要。然其本意。非为世之惑于风水而破移年久先冢者地也。故其言曰。世俗惑于风水之说。无故而迁葬者。甚非也。其言迁窆仪节。亦不甚异于新葬者。此盖为年不甚久之冢。棺椁未至于大伤。尸骸完全。无难于迁动者设也。今此所谓便览者。则谓棺朽无馀者。亦可迁也。肌肤销烂已尽。只馀骸骨者。亦可迁也。至使人用片竹移骸骨。筛黄土填骸骨。而不念其载舆远驰。𥳽动柩中。错乱骸骨。至于罔极之境。呜呼。是岂为人子孙者所可忍为之事乎。况今世俗惑于地师迂怪之说。争破久远之冢。迁动白骨。视若寻常。因是受殃。覆宗绝嗣者。往往有之。仁人君子。势有不及虽不能家喻户晓而禁之。又安忍为之制法。以助桀为虐乎。余尝见增删卜易。其中多有占山之言。而一切劝人不得迁葬曰。地道主静。迁动不吉。噫。彼则术士也。惟其达于理也。故其言之正大如此。今之以儒为名者。其言论反不及于彼术士。而乃以片竹黄土之术。自多于前人。敢以此添补于先贤礼说。其为谬妄甚矣。而况以此而谓为先师之言者乎。噫。吾士洙,士精未及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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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抑见之而不知其为病乎。是亦未可知也。呜呼。孰谓先师之殁未及十年。而义理之晦塞。乃至于此邪。噫。此不可一时仍置者。直欲割出投火。而未知册主之意之如何。不敢焉。而又恐传还之际。或挂人眼。为之掩覆以纸而送。望须即为割去。而他本并依此改正也。此外岂无又可商量者。而急于痈疽之救。些少癣疥。不暇顾焉。此则士洙,士精。可尽心润色也。
葬毕奠而归。用新洁席。陈于墓前。设盏注蔬果脯醢。祝盥帨炷香斟酒。北面跪告云云。噫。凡他告祝。只曰云云。犹涉疏漏。况此条既不用虞祭祝。则当别作告辞。以诏后人。而不然。但言跪告云云者乎。且下段告庙哭一节。出主于寝。而祭告时。当用备要祠堂告辞也。至于出主告辞。亦备要之所无。则又只曰。跪告云云。可乎。
祭祀。 祠堂章。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注。不言祠堂之制。后人将何以为法。欲知其制者。不得不就考家礼。然则便览。乌在其便览之义乎。
旁亲之无后者。以其班祔。 附注朱子曰。如祔伯叔。则祔曾祖之傍西边安。伯叔母。则曾祖母东边安。此一条。恐不可删也。追补于签纸。附注之首。如何。
正至朔望则参注。主人以下盛服。 补注。有官者。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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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以下但不为盛服。但不为盛服之义。未详。
有事则告注。阙授官贬降一段。当补。 补注仪节说。只录其在官行之之礼。而请告还乡。准时祭为之之语。则不为并录。何也。亦当追补。
 质明。奉神主就位注。 主人以下各盛服。盥帨诣祠堂前序立。立定。主人升自阼阶。焚香告云云。
愚按备要忌祭条诣祠堂下注曰。序立再拜。焚香告。并如时祭。以此观之。则此立定下。当有再拜一节。补之如何。
初献注。 炙肝于炉。以楪盛之。(以下。当注以备要加醢。)
 受胙附注。 合饭盖时。先下匙箸于楪中。
按匙则扱在饭中。此时可下。箸则在本楪上。何下之有。箸字恐当删。
时祭条。末端附注。次第倒错。愚意恐当以栗谷说。移置退溪说下。而备要注所引大全兄弟异居。庙则不异。只合兄祭而弟与执事云云一条。亦当添补于朱子说下。
墓祭三月上旬择日云云条按说。不若以家礼为正。而三月一祭也。 三月一祭。语意有若岁一祭。人或以三月之内。行一祭看似易。其于文理。恐未免为病。点化似好。
墓祭末端备要补注。朱子曰。祭土地之礼。可与墓前一样云云条。其意甚厚。沙溪引而补于备要者。亦自有意。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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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取。何也。恐不可不追补也。如何如何。
此是一见而起疑者也。若再检则宜有又可商量者。而病未及焉。甚可恨也。愿朴俞二兄。采用鄙说外。又以家礼本文及辑览及备要。细加校准。极意修润。幸甚幸甚。
四礼便览辨疑[再]
冠礼。 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冠本注。温公说。删节不成文理处。朴兄所点化。似宜尽善。而便览草本。急于还送。未及誊置。故无由更考。可叹。第有一说。朴兄之披阅此书。恐非不熟。而此段之不成文理。及见鄙说而后。方曰不成文理果然。此非高明专信曾经先生手之言。而全不致思之过欤。朱子曰。如其可疑。虽或传以为圣贤之言。亦须更加审择。高明则不然。凡文字之出于先贤文集者。则直信之而已。而不复思量。故其弊乃至以如此不成文理之书。为先生手笔。而不以为疑。此恐不为小病。愿思所以改之也。笄条。冠笄之冠字。士涵所论详备。盖先生之有必欲得华冠而用之之意。秀亦尝闻之矣。岂以用冠。为非先生之意也。但华冠既不得。则冠制未详。将何以教人用之。至于掠则家礼之所不言。且无来历。而直以己见为补注。则不惟人不能信之。又恐易致人之讥议。恐不若依家礼本文。书之之为无弊也。如何。朴兄所谓冠笄之冠。既明著家礼。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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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生疑于不当疑之地者。恐未为至论。若然则沙溪于辑览。何以取陈注妇人不冠之说乎。辑览之言。便览反之。则乌得无后人之疑耶。愚之所以设难。盖欲得必用冠之明文。以破后人之惑也。则恐不可谓生疑于不当疑之地也。如何如何。
丧礼疾病条。男女改服云云。士涵云愚意亦然。而先生命录之。又举论于下易服条按说。今不可删。朴兄云。考士涵说。则无容更议。愚意则恐不然。苟于义理。有所未安者。则虽先生之命。亦不可无变通之道。若改之则不可。删之则无不可。且先生命录之时。若门人之议论。有如今日者。则以先生舍己从人之德。必从之矣。在今日修正遗事者。但当体先师之志意而为之也。岂可重违其一时之命。而起后人未尽之叹邪。愿更商量也。
易服条。 不用尤翁白巾之说。从士涵无妨。
袭条。 汗衫之为中单。观古法之所引證。果有明据。但未知深衣之有中单。若分明。则当从士涵之言。不然则恐莫如依家礼备要之本文也。如何。
心丧三年条。檀弓说。虽今时之所不行。然家礼备要俱载。而便览独删之。似为未安。且此是今之白巾环绖之所由出。则乌可以今之不行删去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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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服条。朴兄签说。何其误也。夫先师初丧时。同门人之服制。有些不同者。盖以便览未成。不见先师定论故也。至于葬而除之。以素服黑笠黑带。伸心丧者。乃吾辈之相议。参酌以古礼及栗谷说。其果如士涵之言也。而顷见便览所载。有异于吾辈所已行之礼。若使他人得见便览。而诘我同门之人曰。君辈前日所行之师服。何异于便览也。当其时不见便览而然邪云尔。则为吾辈者。未知将何以为对耶。先师之弃世。已至八九年。而此书尚不出。行人之致疑。盖已久矣。而一朝见此痕端。则其雌黄之议。必有不可胜言者。故愚为此惧。既恨主张便览之人。不复与同门之如朴,俞二兄者相议。俾无此疑端。又怪夫朴,俞二兄之亦不觉此弊。而无一言往复。故敢于鄙之辨疑中。有所云云。而以商议改正之意。奉勖之。此实为此书。谋所以使他人无间言之地也。则其心乃公也非私也。而朴兄乃曰。杨友以自家所服议便览云云。则是岂为知心之言也哉。士涵所论依朴兄所教。平心察之。而其不知鄙意之所在。忿怼其见驳反有甚于朴兄签说。则既无以解愚之惑也。只见其说之自彰其失而已。何者。其言曰。愚有虑乎人之议门人不遵便览。乃于吊服加麻条末端。添入檀弓疏为师及朋友。皆既葬除之之文。而犹恐以吊服终月数者。有如此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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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云。而以文过遂非。插入剩语责之矣。今反此丈以自家所服之异。极意诛责。固知所以致此之由。而是岂始虑之所及哉。既葬除之。实非先师定论。今乃大觉添入之妄矣。檀弓疏一条。当还即删之耳。噫。此非士涵或添或删。一任其意之一端邪。檀弓疏既葬除之之说。于自家意思。欲添则添之。栗谷素服黑带黑笠伸心丧之说。于自家意思。不欲添则不添之。此非或增或删惟在自家所欲者乎。若使士涵如愚说。与朴,俞诸兄商确。而檀弓,栗谷说并录之。俾无违于前日所行之礼。则岂有今日此等辞说乎。士涵之言。又谓先生尝云栗翁礼学未尽。亦安知吾辈顷年所行。先生必以为是也。此亦岂非不紧之说乎。我东先贤中。先师之特地羹墙者。栗谷先生也。则于其礼学。岂有如是轻议之理也哉。大抵栗翁之时。中国礼书之及于东方者。不如沙溪时之多。故虽以栗翁之聪明。犹或有所不得尽见古礼者。先生所谓未尽者。切恐指此等处而言也。而士涵乃猝然谓先生尝云。栗谷于礼学未尽。此果为慎言之道乎。况我先师平日论师生之服。专以心字为主。每诵说身无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句。则栗翁所谓素服黑笠黑带。以伸心丧。正是先师之意也。而士涵乃举未尽之说。而以为顷年所行。先生不必以为是也。噫。先师所谓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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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果指师服而言欤。既葬除之。果非先师定论。素服黑笠黑带。以伸心丧。亦果是先师之以为未尽。而不以为是者。则当时同门人之相议参酌。定以既葬除之。以素服黑笠黑带。伸心丧也。士涵何不以非便览所载争之。而乃从众终丧。及退而修正便览。则反以其意。追录檀弓既葬除之之文。而栗谷素服黑笠黑带之说。则不录。此何道理。今则起怒于鄙生之驳议。而又欲还删檀弓说。此亦何道理也。朴兄所谓涵论备详者。果安在哉。朴兄宜以平心谅察之言自反也。
吊服加麻条。士涵引尤翁为朋友。有吊服加麻处。有素服三月处。以为尤庵说之證。而朴兄赞之曰。涵说至当。愚请朴兄更详尤庵说。其所谓以练麻为环绖而加于首。今世有难行者。只素带三月。亦可以伸情云者。果是或加麻或素带三月之言邪。
重丧未除而遭轻丧云云条按说。士涵以为先师之意。则不必深辨。而至于朴兄之以自家所问答之书。为此按说之證者。恐未衬著。盖若使朴兄问沙溪所谓丧出月晦而成服于次月者。大功以下除服月数。以死月计。不以成服计者。果为至当不易之论否。而先师答曰。然矣。则固可以为此證案也。今朴兄所问乃曰。问解所言。指丧出月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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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在次月之初者也云云。则先生随问随答曰。所释问解之意得之。其所谓得之者。谓其得沙溪之意也。非谓得先师之意也。其下段曰。闻讣晚而成服于次月者。当以成服日计之。观其成服日计之一句。可见先师之微意也。今乃引是。以为此按说之證。则愚未见其明也。大抵以死月计。则为大功者。于服九月。不满一月。以成服计。则于服九月。过一日。过一日服。失于厚之小者也。不及一月服。失于薄之大者也。宁失于小厚。而不失于大薄者。为君子之道邪。宁失于大薄。而不失于小厚者。为君子之道邪。此其为是非。不啻明白。则虽或先生偶尔思省不及。而有此按说。为其门人者。依尤,春不从沙溪祖在母丧降服之说。有何不可乎。切愿佥兄之更商也。士涵所论同春礼说。令人不胜惊骇。盖此礼。先师既以行之于家。又责其疑者以拘曲。乃吾辈之所共闻。而士涵犹以为非先生之意。至以七十子未亡。而大道已丧为言。则愚未知其为何说也。此则朴兄一人外。恐无或信得及者。今又如何。
期而小祥条。士涵所释朱子答曾无疑书之意。似太曲矣。大全本文曰。令兄成服太晚。固已失之于前。惟其知其闻讣日。故曰成服太晚。若不知其闻讣日。则何据而谓成服太晚乎。士涵乃以此谓令兄闻讣未莹。难以指的某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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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讣日。此果朱子之本意乎。大全成服太晚。已失之前而下。又继之曰。然今日练祥之礼。却当计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实数为节。夫成服虽太晚。而犹以此计月日实数为节。则练祥之必以成服日为节。可知也。而士涵乃曰。丧期于礼。自闻讣日。计月日实数为节。而令兄闻讣未莹。难以指的某日为闻讣日。又成服太晚。然在今日处练祥之道。则不得已却当自成服之日。计至今月日实数为节。愚未知朱子之意。果如是乎。窃意士涵之于此。必如是曲解者。盖必明以成服日为节。非朱子之本意。然后于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云云条按说。除服月数。以死月计。不以成服计之言。不相违背故也。然朱子之言。则分明以成服之日。为练祥之期。故先师答朴士洙闻讣晚而成服于次月之问。亦曰。当以成服之日计之。何今日士涵之言。与先师之言。若是相反也。
陈练服条按说云云。朴兄签教曰。动辄以非先师笔为疑。此可见先入为主。疑人太过也。葛布下。各添绖带字。恐好。愿与朴兄论义理可乎。夫以不分明之文字。谓是先师手笔可乎。谓非先师手笔可乎。且若必是先师手笔也。则士涵签示中云。此则先师之意。不可删也。此则先师所命。无庸更议者何限。而独于此一节。明知其为先生手笔。而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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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洙兄。皆欲添一二字。何也。然愚之此言。非防塞其补也。只明朴兄有偏听之病而云然也。大抵义理有所未尽。则朱子之于程子文字。多有变通处。或添或补。何所不可。士涵所谓先师之意。不可删。先师之命。无庸更议者。恐非得先师之心而言也。
止朝夕哭。双注云。果是沙溪之意而见尤庵说。则以此意相议点化似好。
禫条。行前丧禫事于后丧禫前。果有先生明训。则以此作按说。入于补注下。依朴兄说。似好矣。第未知先师答人书在何年月。而其书辞亦复如何。先师疾病以后书。则颇有门人之代书。故有如答韩师朝问。无五虞之文者。此则不可不审慎也。如何。
改葬条补说云云。此条。乃秀之所以深惊极忧。而继之以怒者也。朴兄所以信人太过。而顿忘义理处也。不得不痛辨。盖鄙之辨疑。虽并言片竹。而尤所以为切痛者。乃黄土也。夫收藏骸骨。或绵或纸。无所不可。何必以黄土为之乎。此事。若使无识常汉为之。则有不足责矣。若士大夫为名者而行此。则乡党必有为贬议者曰。某人移葬其亲。敛其骸骨。不以绵纸。而乃以黄土。是不念无使土亲肤之义者也。是诚不仁也。不孝也。夫如是则虽有仪秦之口辩。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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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解也。其可以如此之事。添补于礼说乎。朴兄谓此条累经先生之眼。一无疑怪。愚未知朴兄何以知其累经先生之眼邪。此不过见士涵分疏之言而云然也。愚请因士涵说。以明黄土一节之不经先生之眼也。何者。士涵说上段曰。遍问片竹出柩之制。得其说颇详。故构以为文。就读丈席。先生称其详备。无惊怪之教云云。此以上则只举片竹而不举黄土。于此可见黄土一节之不经先生之眼也。中间说话。则藉此一语。以历数秀妄发之罪。然后至于末段。始带说黄土。而以自家所见解之曰。骨肉终归于土者。亦圣贤语也。其将舍土奚以哉。于此可见黄土之为士涵所补也。若使士涵就读丈席之时。并录其筛黄土实敛实棺之语。而先生称其详备。不以为惊怪。则何以为我先生也。夫既非先生所命。又不经览于先生。而私自补入。以大贻累于先生。则此非诬陷而何。此等辞说。有同争讼。极涉未安。然辨师诬。安得不诚实为之乎。切愿高明之恕量也。大抵敛骸实棺。不以绵纸。而必用黄土之不可。虽三尺童子。亦可知之。而朴兄乃以为累经先师之眼。一无疑怪。有难轻议删去。何其不知先生至此甚也。噫。孰谓朴兄之贤而有此乎傥。所谓人固未易知。知人亦未易者。正谓此也。至于按说云云。尤为疏阔。夫所谓片竹黄土之术。出自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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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其非出于惑于风水之说。而累迁久远之冢者乎。今拾取其馀术。制为礼法。而反戒其始作此术者之所为。则乌得免见笑于彼辈邪。大槩近来迁葬之习。为世间一大痼弊。破移久远之冢。因以覆宗绝嗣之家。吾之闻见已多矣。故漫及于辨疑中矣。士涵乃以此为非儒者之言。此则年少学者足迹。不及四方。故不知时弊之至于此极而然也。无足为怪。而其必以用黄土实敛实棺。为义理之当然。则过矣。先生平日。每事述而不作。假使片竹黄土。为尽善尽美之事。犹必不肯自我作之。况其害于义理者乎。设令此等文字。尽经先生之眼。而先生不以为怪。则此不过疾病中偶然之事。如使当时。有如秀者陈其不可。则以我先生舍己从人。从谏如流之盛德。必下趣销之命矣。在今修先生之遗事者。体先生此心而行之。不亦可乎。吾则陈吾之所见而已。其采取与否。非吾之所知也。
墓祭条末端备要补注云云。士涵以为先师取舍已定。然揆以义理。终有未安。不得不更陈愚见。夫家礼虽是朱子手定之书。然中间见失于一童行。至先生没而后出。不及再修而行于世者。乃杨氏复之说也。则其书之所载。未必尽如先生晚年所行。况此祭土地之礼。则明有先生戒子书云。比见墓祭土神之礼。全然灭裂。吾甚惧焉。既为先公。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第 218H 页
托体山林而祀其主者。岂可如此。今后。可与墓前一样。以尽吾宁亲事神之意。勿令其有降杀。此其语意。岂不曲尽而有胜于家礼所载者乎。此亦朱子之言。彼亦朱子之言也。而必舍其尽善者。而取其未尽善者。何义也。此则当从沙溪之意而补之也。若凡例不存两说。则以朱子戒子书。代家礼本文书之。恐无不可。然若使士涵。知愚意之如此。则必不从之。须以士精之意。从容设难。而朴兄从而赞之似好。所患朴兄与士涵。所谓二而一者也。士涵既不肯。则朴兄恐无劝。令从众之理。奈何奈何。
朴兄末端签纸。诲责深至。不胜愧赧。第审朴兄签论。全不识鄙意。玆敢略陈愚衷如左。盖秀之无似。有何识见。只感士精之不鄙而俾之讨论。窃详此书大体则甚好。而其中犹或有辞意未尽者。如凡例第一条是也。有删节不成文理者。如冠礼男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本注。是也。如昏礼跪而扶之之扶字。古人已有注释。而误添以赘说。如陈练服条按说。文理有所未莹。此数者。虽小节。其为病则分明而易知者也。兄与士精。皆不察焉。此亦难免辅仁者之责。而况改葬条所补以黄土补体实棺等说。决非知道理者之言。而兄与士精。亦不致疑。此则尤非小失也。平日师友之所期望于兄辈者何如。而今其所见之差失。乃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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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将谁与发明夫子之道邪。此愚之所以深用慨咄。敢效朋友之道于前日者也。
宙衡治道编劄疑
宙衡凡例。 凡历代沿革之制。则初不入录。盖不欲以常道。插入于处变之中故也。然间或一涉于常道者。置诸各条之首者。只是举大纲而统论之。为下方处变之主。如饮射条中。不取饮射仪节及乐记备酒论语不主皮等说。而只取礼记一段云云。
 凡例说如此。而草本中。未见有饮射条。何也。
正朝廷。 以立纪纲为首条。而书头有鄙签云此条上。当补正君德。重国本二目。未知高明采用愚言否。若然则正本所录二目诸说。详细录示。俾得补于此处本。如何。
公铨选。 此条下。亦有鄙签云。恐当添坐举宾主进贤之目。此亦曾所质问于高明者否。亦愿闻明教。
安民生。 此条次序。似为未尽。故敢以愚见。改正如左。愿赐可否。
 一制民产。 二劝农桑。 三薄赋敛。 四轻徭役。 五惠穷独。 六理财用。 七尚节俭。 八赈饥荒。 九慎刑罚。 十修军政。 十一除盗贼。
总论治道。 朱子封事曰。今天下大势。如人有重病。内自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第 219H 页
心腹。外达四肢。无一毛一发不受病者。臣不暇言。且以天下之大本与今日之急务。为陛下言之。盖大本者。陛下之心。急务则辅翼太子。选任大臣。振举纲维。变化风俗。爱养民力。修明军政。六者是也。
 以此补入于朱子曰。天下万事。有大根本云云条之下。如何。
选举之末科举条。 愚谓朱子虽有只就科举法中。与之区处之训。然后世人才之日衰。风俗之日坏。莫非科举之弊也。若不救正此弊。则世道必将至于彝伦斁绝之域。其为害何为异于异端乎。肆我先师尝欲以科学。归之异端。其欲去之之意。推此可知也。今于宙衡治道编中。录存此等语。恐有违于先师作宙衡本旨也。愚意自朱子曰。今科举之弊极矣云云段以下诸条。尽删之。只录朱子如今科举。直是法先不是了。诗赋。空言之尤者。其无益设教取士。章章明矣。可惜。举业坏了多少人。此等语数条。以示其必当罢去之意。似可耳。
 五子近思录。朱子曰。科举空言。真无益于事。徒坏学者心术。丧学者精神。不如实选人材人。有所感激。济得事也。
 此条可并录。
白水先生文集卷之九 第 219L 页
礼乐条总论第一。 子曰。先进于礼乐。野人也云云段草本。横被抹。而书头。有更详字。未知正本存删何居。愿承明教。以正草本耳。
宗庙条末段。 朱子答何叔京论光武云云。而其书头有盛签曰。所论立伯升之子。以奉私庙。此最得之。入于降私亲注云。故因以就考退尊私亲条。而得一疑焉。何者。宋英宗诏议崇奉濮王典礼云云末段。以太后手诏。尊濮王为濮安懿皇。称亲降之。注则录程子代人疏及朱子问答。而其下以右不善处书之。盖濮王事。以宙衡所录观之。则固为不善处。而近见退溪先生拟上追崇 德兴君议。举程子说云云。英宗能畏义从善。惟礼是服。虽有皇太后手诏。许令称亲。亦不敢当。只令以茔为园。即园立庙。俾王子孙主祀事。事犹未讫。至神宗朝。毕举而行。加封王子濮国公。使世祠无替。上之既足以专尊大统。下之又可以不废私恩。朱某所叹以为天理自然。不由人安排者。此也。(退翁议止此。)由是观之。则英宗之处濮王事。可为善处。而不可谓不善处也。愿更商量回教也。
谥条。 唐肃宗上元二年四月。太子弘薨。五月下诏曰。朕方欲禅位太子而 不起。宜申 命加以尊名。可谥为孝敬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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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正本录于秦始皇除谥法之下否。太子而下不起上落字。为何字也。并赐回教。
郊祀条。 公如晋。(昭公五年)左传。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所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云云。
 此段。附于郊祀末段。如何。愿承可否之教。
冠礼。 邾隐公既即位将冠。使大夫因孟懿子。问礼于孔子云云下段下注说。或曰。邾隐公将冠。使孟懿子问于孔子。孔子对他一段好。朱子曰云云。
 此注。恐不必录。
丧礼。 朱子语类曰。康王释斩衰而服衮冕。于礼为非。孔子取之。又不知何故。设使制礼作乐。当此之职。只得除之。
 此语类说。当补入于潘子善问康王释丧服而被衮冕云云之下。第未知以小注书之邪。抑当以大文书之耶。愿闻明教。
延陵季子适齐。于其反也。其长子死。葬于嬴博之间云云注。程子曰。古人适异邦死。不必归葬云云。然观季子所处。要之。非知礼者也。
 观此程说末段。则非取季子之语也。而宙衡乃截去。然观以下而书之以为是之之意。此于愚意。殊为未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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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删去。只存朱子说以为注。似好耳。
且此丧礼中阙吊礼一目。似为未安。今追补此一目。而以见应事接物篇。悼死丧条。悬注如何。
立后嗣。 伊川先生将属纩。谓端中曰。立子云云下。
问伊川夺嫡之说。不合礼行云云。先生曰。亦不见得如何。只侯师云如此说。问此说是否。曰云云。
 此语类说。当以为上文注说。而草本不低一字而书之。恐误也。未知正本亦然。
且此段下。录朱子曰古乐之亡久矣。然秦汉之间。去周未远。其器与声。犹有存者云云。蔡元定旁搜远取云云。
 
此段之置在于此间。似为未稳。拔去不录。亦似可惜。或可移录于此条末端否。商量回示焉。
礼记曰。成王以周公有勋劳于天下。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
 此段下。附录季氏以八佾舞于庭。 三家者以雍彻。 季氏旅于泰山三章。如何。
论兵。 宙衡此条太草草。恐无益于治道也。敢以愚意添补数条。列录以上。以备明者之采择焉。
 第一。兵制总论。 朱子曰。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轻者。无过于兵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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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程子曰。兵。以正为本。动众以毒天下。而不以正。则民不从而怨敌生。乱亡之道也。是以。圣王重焉。东征西征。义正故也。(性理大全)
 第三。 程子曰。技击。不足以当节制。节制。不足以当仁义云云。(性理大全)
 第四。 龟山杨氏曰。传曰秦之锐师。不可当齐晋之节制云云(止)有能之将。不可胜。此之谓也。(性理大全)
 第五。 朱子曰。管仲内政士卿十五。乃战士也云云(止)伯者之道。亦必如此。(性理大全)
 第六。 朱子曰。五代时兵骄甚矣云云(止)都要人有志。(性理大全)右六条。愚之所添也。
 第七。 朱子曰。先王之制。内有六卿云云。
 第八。 汉志天下既定。踵秦制材官。(并注)
 第九。 唐府兵之制。起自西魏后周云云。(并注)
 第十。 宋之兵制有三云云。(并注二条)
 第十一。 朱子言兵政之弊曰云云。
 第十二。 朱子曰。今日兵不济事云云。(以上依草本)
章服条。 子曰。麻冕。礼也。今也纯。吾从众。
 此段。草本被横抹。而愚意则恐不当删。如何。
玺符。 正本所录为几段。权量亦为几段邪。愿闻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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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钱第五。 汉文帝除盗铸钱令。使民得自铸。贾谊谏曰云云。
第六。 汉元帝时。贡禹言民坐盗铸陷刑者多云云。罢铸钱之官。毋反以为弊。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一意农桑。议者以为交易得钱布帛。不可以寸尺分裂。(右不善处。)
 愚意汉文帝云云。已行之令。固可谓之不善处也。汉元帝时。贡禹之言虽如是。而此则寝而不行之事。则并谓之不善处。似为未稳。此段移置于上杜氏云云段之下。以为论说。而右不善处四字。则删去似好。未知如何。
宋自王安石为政。始罢铜禁云云段见横抹。而愚意则仍存似可。
史乘。 此目所录为几条也。其次序。愿闻明教。
草本第一。 孟子曰。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大文(止)此以庆源辅氏说为注。而被横抹。愚意以孟子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为大文。以程子春秋传序。自春秋大义数十以下(止)揆道之模范也。为注说似好。未知高明之意何如也。
第四。 伊川案上。惟范祖岩唐鉴一部云云被横抹。而愚则以为仍存可也。盖无此。则后世。无以知唐经乱周记之为非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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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朱子曰。古人云。左史书言。右史书动云云。亦被横抹。而愚意。亦仍存似可。
正君德。 孟子曰。人不足与适也。政不足与间也。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是正君而国定矣。
程子曰。天下之治乱。系乎人君之仁与不仁云云。
朱子封事曰。天下之事。其本在于一人。而一人之身。其主在于一心云云。是以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莫不一以正心为本。
重国本。 贾谊上疏曰。夏,殷,周为天子皆数十世。秦为天子二世而亡。人性不甚相远也。何三代之君。有道之长。而秦无道之暴也。其故可知也。古之王者。太子乃生云云。岂胡亥之性恶哉。彼其所以道之者。非理故也。
朱子封事曰。今日之急务。则辅翼太子是也。自王十朋陈良翰之后。宫僚之选。号为得人。而能称其职者。盖已鲜矣云云。宜讨论前典。置师傅宾客之官。罢去春坊使臣。而使詹事庶子。各复其职。
汉武帝初。为戾太子。立博望苑。使通宾客。从其所好。故宾客多以异端进者。
司马温公曰。古之明王。教养太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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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愚之所录也。以高明之见。添补多少而用之。如何。
严名分。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止)言不顺则事不成。为大文。
问。卫君欲召孔子为政。而孔子欲先名分。孔子既为之臣云云(止)圣人年七八岁。拳拳之心。终做不成。
又问。子欲正名。是公子郢否。朱子曰。此又是第二节事(止)它不当立。如何不正。
朱子曰。胡文定说。辄事极看得好(止)孔子决不为之臣矣。或问夫子得政于卫。须有所废立否(止)亦难为迫逐之。
 右四条为注。草本所添如此。未知正本。亦然否。
坏名分。 虢叔谮其大夫詹父于王。詹父有辞。以王师伐虢。 注东莱吕氏曰。屈天下之理。以伸天下之分。非善持名位者也。虢叔谮其大夫詹父于桓王云云。是元咺之理。未尝不直。所以不可听者。恐乱君臣之分耳。有所谓理。又有所谓分。是理与分。判然二物也。君子言分必及理。言理必及分云云(止)非合分与理为一。亦安能洗犯上之习而还于古哉。
 今按草本。吕氏注自虢叔谮其大夫詹父云云。至理与分判然二物也。删之。以君子言分必及理。直接非善持名分者也下。于愚意似为未稳。若如此删节。则大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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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詹父事。而注则忽然并举元咺者。恐不成文理。且本文所论元咺事。义理明白。足可为后世法。则尤似不可删去。依本文仍存如何。
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云云注。 东莱吕氏曰。欲上全天子之尊。必先下谨士庶人之分。守其下。所以卫其上也。
 此注。移置唐肃宗时。平卢节度使王志玄卒云云段。司马温公注说下。似好。未知如何。
谨号令。 末段朱子曰。吴英茂实云。政治当明其号令。不必严刑。以为威云云。
 
初头朱子曰三字。删去。以为威下补朱子二字。似可。
明赏罚。 末段汉武帝赐昭平君死。东方朔奉觞再拜。上万岁寿云云。
 此段。被横抹。而愚意则仍存似好。未知如何。
纳谏诤。 以易咸卦象辞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为首条。似好耳。
公铨选。 程子曰。人才有意于为公。便是私。昔有人典选。其子弟系磨勘。皆不为理。此乃是私心人多云。古时用直不避嫌得。后世用此不得。自是无人。岂是无时。
 此可为论说第二也。正本已入否。若不入则追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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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滥爵。 末段汉灵帝初。开西邸卖官云云下。当有史断而无之。可欠。
 此下附赏进贤。坐举主之目。而以董仲舒对策曰。臣愚以谓使诸列侯郡守。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为论说第一条。 公铨选末端。朱子因论荐举之弊云云。移置此下。为第二条。 史记鄂千秋论萧何功(止)安平侯。以此为第三条。 尚书令左雄公直精明。能审覈真伪。决志行之。顷之胡广。出为济阴太守。与诸郡守十馀人。皆坐谬举。克黜云云。以此为第四条。此外以高明之见。随多少补录。如何。
严黜陟。 此目所录为几条。愿闻之。
礼臣邻。 朱子与刘共甫书曰。伏读诏书。奴诟大臣。豕视广位云云(止)事天之道。何独不然。
 此条被横抹。而愚意以为此书。不可不令后世人主见之也。但某尝譬之以下。删去似好耳。且此条末段。录二月癸酉。有事武宫。籥入叔即卒。去乐卒事。并胡 左氏曰云云。而以善处书之。次录知悼子辛未。葬平公云云。而以不善处书之。似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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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公族。 曾闻正本此下。有待功臣一目云。而草本则无之。愿闻其详。
抑宦幸。 唐宣宗。尝与令狐绹。谋尽诛宦官。恐滥及无辜。绹密奏曰。但有罪勿舍。有缺勿补。自然消耗至尽。
 此条。入正本。有若不入。愿追补于朱子曰。东汉宦官事云云之下。刘豫揭咨山东云云之上。如何。
朱子曰。周礼天官。兼嫔御宦官饮食之人。皆总之。则其于饮食男女之欲。所以制其君而成其德者。至矣。岂复有后世宦官之弊。(五子近思录。)
 此条。录于抑宦幸末端。似好。亦如何。
劝农桑。 赵过为搜粟都尉。教民为代田。一亩三畎。岁代处故曰代田。每耨辄附根。根深能御风。其耕耘田器。皆有便巧。用力少而得谷多。民皆便之。
 此条。插入于范纯仁为襄城令上。似好。未知可否。
赈饥荒。 朱子行状曰。救荒利害。如州县旱伤。早行检放。从实蠲减。劝诱人户赈粜。务得其平。纳粟之人。早行推赏所纳米数。仍减其半。乞拨丰储仓米三十馀万石。以备济粜。州县新旧官物。并且住催绍兴丁身等钱。预行蠲放。及免米商。力胜税钱。量立赏格。官吏违慢者。奏劾。昏病者。别与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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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补入于朱子奏救荒事宜状云云下。似好。如何。
陈文忠公尧佐。知寿州。连岁大饥。公自出米为糜。以食饿者云云条被横抹。而愚意则仍存。似无妨。
慎刑罚。 孟氏以谒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云云。
 此条草本被横抹。而愚则以为当仍存。
濂溪先生为南安军司理参军时。南安狱有囚。法不当死云云。
 此条。当录于慎刑罚末端。如何。
修军政。 选将条。语类三条。似当补此条末端。录上如左。金人初起时。初未立将。临发兵。召集庭下问之。有能言其策之善者。即授以将使往。及成功而归。又集庭下。问众人而赏之。金几多众人言。未得又加之。赏罚如此分明。安得不成事。
蜀远朝廷。万有馀里。择帅须用严毅。素有威名。足以畏压人心。则喜乱之徒。不敢作矣。
古之名将能立功名者。皆谨重周密。乃能有成。如吴汉朱然终日钦钦。常如对阵。须学这样底方可。今人率负才。以英雄自待。以至恃气傲物。不能谨严。卒至于败而已。要做大功名底。越要谨密。未闻粗鲁阔略而能有成。
 以此三条。置之或问诸公论置二大帅云云之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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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 子曰。以不教民战。是为弃之。 注。范氏曰。晋文公始入云云。
 上卷论兵条。若依愚言增补。则此范氏云云删去似可。
屯田。 朱子又曰。屯田须是分而屯之。统帅屯甚州。总司屯甚州云云段横抹。未知其故。愚意仍存似可。
 此目下。以愚意补阵法。屯营二目。而朱子说数条。录上如左。以为高明取舍之地。
朱子曰。陈者。定也。八阵图中。有奇正。前面虽未整。猝然遇敌。次列便已成正军矣。(以下阵法)
又曰。大凡有兵。须有阵不成。有许多兵马相战斗。只滚作一团。又只排作一行。必须左右前后部伍行阵。各有条理方得。
又曰。兵法。以能分合为变。不独一阵之间有分合。天下之兵。皆然。
又曰。看古来许多阵法。遇征战。亦未必用得。所以张巡用兵。未尝做古兵法。不过使兵识将意。将识士情。盖未论临机应变。方略不同。只如地圆则须布圆阵。地方则须布方阵。亦岂用槩论也。
又曰。尝见老将说。大要临阵。又在番休递上。分一军为数替。将战则食第一替人。既饱遣之入阵。便食二替人。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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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人力将困。即调发第二替人往代。第三替人。亦如之。只管如此更番。则士常饱健。而不至困乏。
朱子曰。古人屯营。其中尽如井形。于巷道十字处。置火候。如有间谍。一处举火。则尽举。更走不得。
 以高明之意。更添多少说。以补之如何。
举褒赠。 北魏郑羲为西兖州刺史。贪鄙。纳女为嫔。徽为秘书监。及卒。尚书谥曰宜云云。
 此条草本被横抹。未知何故也。愚意则仍存。似好耳。
谨天戒。 总章元年四月。彗星见于五车。帝避正殿。减常膳撤乐。许敬宗等。奏请复常曰。彗星见东北。高丽将灭之兆也。帝曰。朕之不德。谪见于天。岂可归咎小夷。且高丽百姓。犹朕之百姓也。不许。戊辰彗星灭。
 史断。范氏曰云云。
 此段。与宋景公时荧惑守心事为类。补入于商武丁事下。以好耳。
华夷之辨。 突厥四夷君长诣阙。请帝为天可汗。帝曰。我为大唐天子。又下行可汗事乎。群臣及四夷。皆称万岁。是后以玺书。赐西北君长。皆称天可汗。
 史断。范氏曰云云。
 此段。附录此目末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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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亲之失。 汉高祖从刘敬说。以长公主妻单于结和亲条下。附录唐太宗从裴矩言。许婚于西夷突厥叶可汗事。及史断范氏说。如何。
应事接物编劄疑
辞受取与。 伊川先生。责却韩持国黄金药叶事。何以见删也。愚意则仍存。似可。未知如何。
伊川先生在经筵时。与赵侍郎,范纯甫同在后省行。见晓示至节。令命妇进表贺太皇及太后,太妃云云。非私也。恐不当在辞受之列。愚意则移置于下陈无己事上。而以附乞假为小注。似可。亦如何。
处家庭。 尹和靖先生讳焞。字彦明。三十。师事伊川。应进士举。答策问。议诛元祐党人。先生曰。噫。尚可以干禄乎。不对而出。告于程子曰。吾不复应举矣。伊川曰。子有母在。先生归以告其母。母曰。吾知汝以为善养。不以禄养。伊川闻之曰。贤哉。母也。
 此条。似当以陶侃母事为类。而追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