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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x 页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杂著]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144H 页
丽泽问辨[下]
问。国恤成服前。私家几筵不废上食。可据于曾子问朝夕否之文。而但揆以生人之道。朝夕奠食。不当用鱼肉等物。庶人限成服前。有官者限公除前素馔。恐或合宜耶。且官高官卑者。似有差别。官高者限卒哭。官卑者限公除则如何。
 答。上食既象生之设。则当用素馔。有官者无论高下。限以公除。未知如何。
问。私丧未成服前遭国恤。则先成私服。礼无未安之嫌耶。
 答。公私有异。先成私服。恐无所嫌。未知如何。曾子问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以此推之。不待国恤之成服可知矣。
问。国恤中遭私服。则常时所着何服耶。或云在家时着私服。出外则着公服然否。私服中期功重服。似当在家着私服。而此亦不可以一槩论。如官之高下官之有无者。或有差别之道耶。
 答。在丧中遭国恤者着私丧之服。以此推之。则如期功重服。在家似当着私服。未知如何。出外则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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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着私服矣。
问。栗谷先生遗事云先生遭国恤在衰服中。故不挽人。且不会葬。挽则是歌咏之类。不为固也。至于不会葬。窃有可疑者。朱子论凡亲丧中送葬一节曰吊送之礼。却似不可废。朱子既于亲丧云尔。则方丧虽重。与亲丧有别。而先贤所处如此。不能无惑。
 答。所疑诚然。而先贤所处。必有其义。岂新遭国丧。哀痛在心。而所葬不至亲切。可以不往者耶。
问。国恤卒哭后。许行嫁娶。借吉三日行礼时。主人及赞礼诸人皆服吉之意。不言可知。而此外一家观礼诸人。不必着吉耶。既云借吉三日。则新郎新妇行礼即日。仍着吉至三日耶。且冠礼时。凡诸人服色及冠者服吉。亦如右否。
 答。既许借吉三日。则新郎新妇似三日着吉矣。其馀主人及赞礼之人。行礼时虽或借吉。礼罢即当去之。况观礼诸人何可并借吉耶。冠亦仿此。冠者与主人宾赞。似当借吉。而礼毕即当去之。
问。棺材广而全黄者绝小。故多不免白边。白边易朽。黄之致朽。亦由于白之先朽。以此观之。与其必用全黄而不免白。无宁用全黄附板之为愈。而以礼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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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皆惮用。吾乡慎进士尝主附板之论。故窃欲行之如何。
 答。所论诚是。苟不得全黄。则附板恐不可以无文而为拘也。
问。家礼三月五月者。成服饮酒食肉云。此三五月。初不单举缌小功。兼言齐衰三五月。世人或泛称三五月服。虽曾高祖之齐衰。酒肉之节。谓当如家礼所定。至有恣食无忌惮者。实为寒心。礼齐衰三月。与大功等。酒肉之节。一如大功。限以既葬如何。
 答。曾高祖之服。月数虽杀。乃齐衰服也。饮食居处之节。恐当与齐衰同。来示限以既葬。似合礼意。未知如何。
问。父在母庙晨谒。或云似嫌二尊。然否。
 答。母之神主。不入于祖庙而藏于别室。则子之晨谒。恐无二尊之嫌。未知如何。
问。金副学(昌协)论殇服。谓未冠而中司马者。当从国制男子受职。不为殇例。又有一士人。其子未冠而屡中解额者。亦依右例。此俱有所据。然下条犹不如上条之应行。如何。
 答。中司马者。与受职同。恐不可为殇。中解额者。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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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然。
问。先生家法。冠婚两礼。皆有图。而但妇见舅姑舅姑见妇两仪。则未有图。故序立坐次。考文行礼。或违仪式。幸乞作图下示。且馈舅姑馔案注。馔品用仪礼云。仪礼所载。考示如何。
 答。(妇见舅姑时。舅姑坐于堂上。东西相向。舅姑礼妇时。设妇席于姑坐之东西向。)此二条。不必别为图。其位次只如此。馈舅姑馔品。仪礼特豚侧载。(右胖载舅俎。左胖载姑俎。)无鱼腊无稷。其他如取女礼。(取女礼。谓同牢也。)
问。新主祔庙。当在祥后。而祔祭先行于卒哭后者何义。
 答。祔祭者。古者庙有昭穆之次。故为告其祖考。以当迁他庙。而告新死者。以当入此庙之渐也。朱子说见家礼附注。此即先行之义也。
问。祔位神主。其子若自立祠堂而奉安。则宗子所当告辞。只告本龛耶。抑遍告诸位耶。
 答。丧家与继祖之宗异居。则宗子为告于祖云。而不云遍告。恐当只告本龛。
问。仲兄夫妻俱殁。仍为家破子幼。不能立庙奉祀。姑祔于宗家祠堂。此非无后班祔者之比。则非宗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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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其子自当主祀。且冠婚告辞。宗子虽告祖先。于其本位则其子亦自告无疑耶。
 答。宗家祠堂。非宗子则不可自行告礼。此等礼。只当别奉。方无窒碍。
问。唐制为嫡继慈养母之嫁出者。非承重者。杖周并不心丧。以明非所生故也。此四母为其子女。亦当报服。一如亲母之为其子耶。子既不为心丧。以别非其所生。则母为子。独无所别服。例有违而古无所论如何。
 答。服无不报。恐皆有之。难以非所生而减其服也。如何。
问。曾以殇服仰禀。则以家礼男子已娶不为殇之文。谓适子虽冠。在殇年而未娶者。论以不当三年云。此与备要所引丧服疏。成人长嫡斩衰三年者不同。从家礼耶。从疏说耶。
 答。恐当从家礼。
问。为所后伯叔父母服。家礼及备要。俱无所见。明是阙文。
 答。此等应有之服。虽无别出。只可例推。
问。礼同爨服。虽非亲戚。亦为之云。如婿之赘居妻家者。为妻亲兄弟。亦推用此服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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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情义亲厚者。推用亦无妨。
问。疑续同春先生问妻忌子妇忌祝。慎斋先生答曰祔位无祝。子孙不当论祝云。此恐指宗家所祔之位而言也。今支子别立庙者。如妻忌子妇忌等祭。本庙元无所祔先位。则此等忌祭不可谓祔位而无祝耶。然妻与子妇并享之庙。则妻是元位虽有祝。而子妇则不当有之耶。且备要忌祭条。妻弟以下祝。似当以常礼言之。未知然否。
 答。疑续子孙无祝。诚如所疑。备要妻弟以下祝。恐当依用。以下云者。子孙似在其中。未知如何。
问。今有人父丧期后遭母丧。葬后还持斩衰。但几筵合设于一处。只以纸帐障隔。丧人奉祭之所。则元无障隔。朝朔馈奠常兼行。行祭时所着衰服。依从重之文不变斩衰无疑耶。抑各服其服。如受吊之仪耶。且丧人子侄。先丧祖父服虽除矣。以后丧期服。行祭于祖父几筵。此恒着元服之故也。果合礼义否。
 答。一时并祭则当着重服。各行祭则各服其服。子侄之服。亦恐如此。未知如何。
问。未奔丧者服仪。一如在丧侧。则去冠着巾之节。当在闻丧之明日。而俗或至成服始着之。明是失礼耶。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147H 页
答。父母丧则去冠在闻丧之初。着头巾在小敛之后。则当在明。若期功以下则闻丧为位日袒。第四日成服。其间无变服之节。
问。或有人远出。初未闻亲丧。而归在除丧后者。自当有追服之节。但几筵既撤。则三年之内。凭哭无所。恐当设位而行之耶。若是嫡子而归在丧内。则依三年内立后子所论居丧之礼。仍设几筵。亦恐无妨耶。
 答。闻丧者若是适子。则以初闻日为遭丧日。练祥禫几筵。终三年一如常礼。支子则几筵已撤。只服丧而已。哭泣之节。当设位行之。
问。寒冈先生于路中闻期功之讣者。举哀不许路左幽僻处。特令还家设位而哭。此恐指当日还家者而言。不然而归在数日后者。虽嫌野哭。于道左不得不举哀而后行如何。且此野哭之嫌。亦不可以一槩论。若于道上闻亲丧之讣。则必不可守此而不为之哭。况奔丧者道中哀至则哭云。此近野哭而犹然。以此观之则期功闻讣者。于道左屏处。似当举哀后行。未知如何。
 答。期功之丧。似与闻父母之丧者不同。若其日不得还家。则亦须就村家下处。设位而哭。恐当如何。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147L 页
问。为师心丧三年者。恐当解官持服。乃可尽其心丧之礼。而法无所解。如之何。
 答。心丧三年者恐当解官。期年以下恐不必然。昔吕子约遭东莱丧。持心丧解官矣。
问。慎斋先生答先先生师丧中赴举之问曰。服九月者葬后赴举。五月以下则葬前当赴举云。李掌令所论虽服三五月者。月数未尽之前。居处饮食。一以丧人处之。不当赴举云。自有是论。服三五月者。虽寻常白日场。不欲赴观。未知以何为准。
 答。心丧年月。既以情义之轻重为差。则其居心丧之节。亦安得无差等也。然有官者无法可解。则或不得自由。而赴举则在其人。欲不赴则岂不美乎。但恐不可立为定式也。未知如何。君辅所论亦有说。若论不饮酒食肉居外寝等节而言之则可也。若谓一以心丧人处之。则无乃太无分别耶。幸更与君辅消详之如何。
问。醮女戒命时。婿无父母。则无违舅姑之命一句。或代以君子之命。未知如何。舅姑中或有已没者。则只称其存者耶。若有祖舅姑者。仍用无妨否。
 答。所示恐亦然矣。如此等处。似当斟酌随宜。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148H 页
问。婚礼纳币亲迎。并行同日。女家两次告庙。礼有未遑。初祝今日纳币下。添入行新妇礼四字。未知如何。或云若假馆行礼者。阙此告辞。以待他日于归之时用之。此说如何。
 答。当如上说矣。下说待他日者。恐不然。亲迎之告。重于纳币。何可阙也。
问。婚礼第四日。婿见妇之父母及见庙云。今假馆行礼之家。既无见舅姑见庙节次。则三日之间都无事。婿之行礼。不必守第四日之文。当行于亲迎之明日。未知如何。
 
答。此亦似然。
问。今有人为前母见出而还依己者。问服之有无。未有以对也。若论以非所生则不服当然。而既与之同居。或有服缌之义耶。
 答。此与继母嫁而己从之者略似。而子从母者。恩在于母。有可服之义。母依子者。无可报之恩。恐当从继母出无服之文。无已则或可用同爨之缌乎。
问。有人丧中患染。未过祥禫。及数月乾净之后。始行祥祭。禫依过时不祭之文。不行无疑耶。
 答。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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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备要所引曾子问。并有丧先轻后重。谓父母及亲同同日死云。非父母亲同者。如子与父妇与舅之类。亦用并有丧先轻后重之礼欤。亲同之丧。当以何许亲谓亲同耶。
 答。亲同。谓同是兄弟同是伯叔父母同是子孙之类也。子与父妇与舅。非亲同而用并有丧之礼则恐无异。
问。父丧葬后遭祖母丧。则祖母葬后当持何服耶。祖母尊。当持齐衰耶。
 答。曾见人有如此行者。未知如何。
问。礼将行祥祭而同宫有丧。则虽臣妾葬后祭云。若虞祭安神之祭。不可久为延拖。容有变通之道。并与卒祔两祭。恐当行于成服后如何。
 答。言练祥而不言虞卒则恐当行之。
问。两妾之孙。相为庶祖母。礼当无服。而但生祢祖母。死如路人。诚所未安。若在丧侧则依用袒免亲之例。似或无妨耶。
 答。袒免非服也。所论似当。
问。承重孙四代祖考妣神主改题时。其考神主亦当改题而无告辞。此祔位无祝之意耶。若是阙文。本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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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端插入并祔位显考某官府君九字。未知如何。
 答。祝辞无其文者。不过礼著其常而不及变耳。似当别为措辞而别告耳。若曰先祖考某官府君。丧期已尽。礼当迁主入庙。世次迭迁。显考某官府君。亦当奉入祢龛正位。今将改题。昊天罔极云云则如何。
问。父丧禫中迁母葬者。常时当持何服。
 答。迁葬之服缌。比禫服轻重等耳。恐常持禫服。未知如何。
问。冠礼条。必父母无期以上丧始可行。昏礼条。身及主昏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昏云。身即嫁娶者之身也。冠昏宜无异同。而此身字特著于昏。而不著于冠者何欤。
 道源(尹咨议东洙字)答。冠礼言父母而不言身。昏礼言身及主昏而不言父母。盖冠礼父母冠之。故虽不言身。而身若有重丧。岂可备礼乎。昏礼身亲行之。故虽以身为重。而先儒以为父母亦当包于主昏之中。则父母有重丧。亦不可行昏礼也。合两处互看似宜。未知如何。○明谷曰昏重于冠。故冠则只父母主其礼。昏则宗子主之。宗子未必是主人。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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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昏者。身字亦归重之意。
问。未奔丧条。设椅子以代尸柩。左右前后设位哭如仪云。既以设椅子代柩而复云左右前后设位者何义耶。其义未详。岂误看而然耶。且闻讣设位。若是尊属。则兼设屏风无妨耶。俗设位则以一器玄酒置床上。有若代奠者然。固知非礼。而不但举世行之。虽号为礼家。亦不免焉。何所据耶。
 道源答。左右前后设位哭如仪者。谓既以椅子代尸柩。男女长幼设位于椅子之前后左右以哭。如上主人以下为位哭之仪云耳。闻讣设位布席置床上则于礼无之。世俗行之云。未知其何所据也。
问。虞祔练祥。不敢持杖与祭。乃家礼明文也。据此则朝夕上食及朔望奠献。似不当杖如何。
 道源答。自虞祭不于堂下位。而入哭于灵座前。故必倚杖于室外。朝夕上食朔望奠献。恐无异同如何。○明谷曰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为之节也。丧人在庭下序立则不去杖。上堂祼献则去杖将事。朔望亦然。
问。今有人丧毕后。过期未行吉祭。而遇忌日以并祭考妣之意。问于絿。以未合椟而并祭为未安答之。礼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150H 页
当然否。
 明斋答。未合椟恐难并祭。只祭当位似可。
问。或谓改葬侍者亦用加麻之制。据臣为君服缌之义如何。
 答。今礼家亦或为之云。
问。礼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则其祝辞宗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云。今轮回之祭。支子具馔行于宗家。则宗子祝辞亦如右例。而或云祭以上牲。用大夫之礼。故宗子为士者。其祝辞不得不如此。若支子轮行之祭。固不可等比于此等祭礼。直以助祭宗家之例。用祝如常仪。未知如何。
 答。祝辞当如常仪无疑。
问。吊疏条注。裴仪父母亡日月远。云哀前。刘仪百日内。云苫前。初不分葬与不葬。而今俗日月虽远。不葬则犹称苫前。虽百日内。过葬称哀前。此恐非礼意。然此等处从俗无妨耶。
 答。刘仪所谓百日者。即指卒哭也。
问。今欲改葬者。破旧坟之后。葬期尚远七八朔。而今始权厝。则持服之节。于前于后。各准月数耶。抑依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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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葬者。收藏其服之例。权厝后藏置其服。葬窆时。还服而终其月数耶。
 答。前后各准月数。恐不得不然。
问。按礼凡丧。父在父为主者。统于尊也。假使父又有父在。亦当用父为主之礼。若尔则虽至曾高祖之于曾玄孙若妇。其主祝皆当主之耶。所谓父在父为主之礼。兼作主宾主祭二义者耶。
 答。恐当只如此。
问。吊死之礼。于姻亲(如婿妇之父)未尝见者。恐不可用不知死之礼。哭而吊之似当。如亲戚未尝见者如何。
 
道源答。吊人之丧而不哭似未安。非情义甚疏者外。不知死之礼。恐用不得。况姻亲之间。虽偶未及见。何可不哭吊乎。
问。服问舅主嫡妇。不主庶妇。家礼立丧主条注。凡丧父在父为主。以上段不主庶妇言之则若不同居庶妇之丧。父当不主。而以下段凡丧父为主言之则虽异居庶妇之丧。亦当父为主。未知将何以适从耶。
 明斋答。服问所言不主庶妇者。指命士以上异宫者而言。今士人虽或有庶妇之异居者。既无异宫之法。则似难以异宫论。如命士以上则当从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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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殇服条。子之殇不分嫡众。至孙与曾玄始分之。礼意何据耶。
 答。子服则嫡众服皆期。故殇无所分。孙以下则嫡与众异服。故殇亦分之耶。未敢质言。
问。絿家则魂帛自灵寝出置灵座于箱中。常倚立椅子。以帕覆之。馈奠时举帕行之。奠毕还覆矣。窃闻门下一家常卧置箱中。于馈奠时乃立椅子云。旋念絿家立帛。或非礼意。问于沙溪子孙。则其家自先常立帛云。卧立之间。莫适所从。幸乞垂教。
 答。常时不曾致思。今因来示。更考丧礼备要设魂帛图及注所引仪节。椅上置坐褥。遗衣上置魂帛之文。则立之者似是矣。然既以箱盛之则馈奠时立之。事毕敛之。似有出主敛主之意。未知如何。更详之如何。
问。仪礼妾为君党服。得与女君同云。仪节及备要图为君党服。只举君之父母及长象子。其他亲若侄与孙不见。疑包在得与女君党同之文耶。家有庶母。今于子女之丧。当服几许耶。博考不见。姑拟定大功。而不无所疑。如是奉质。且为子之妾。亦无所见。亦何以服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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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君党服。得与女君同。则女君所服。当皆服之矣。今服嫡孙服无可疑。子之妾。当无服。非但子之妾。祖庶母亦无服。只家长为妾服。嫡子服庶母之外。虽伯叔父之妾皆无服。盖妾虽从女君皆服。而无报服矣。
问。亡儿自渠家而葬。则朝祖之礼。势当以文字告辞于家庙。未知如此为可否。抑以礼无其文而废之耶。若行丧到墓。路由家前。则停柩于家边。以魂帛入辞于家庙如何。
 答。祖庙在远。则朝祖之礼。似不得行。而若发引过家。则以魂帛入辞。亦似不可已矣。
问。或问昔陈正己于朱门。未尝出入。而丧中奉书讲学。此无未安而可为后人之法耶。愚答曰以张南轩所谓孝子志哀而不暇他问之语观之。平日未曾登门。而遽然奉书求讲。诚所未安。此等古人之事。恐不可仿而行之。未知如何。
 答。丧中讲学。古人已行之。但平日不相知之处。遽以讲问相接则似未安。岂无他日也。
问。或问有人本生丧将除。而遭所后丧。则本生丧除服在成服后耶。在葬后耶。愚答曰此系变礼。不敢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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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但本生丧除服之节。葬后太晚。似在成服之后。而若不即除于成服之明日。某日除服。或嫌无端。成服后次月之朔。服其服设位哭除。恐如轻重丧除服之例。未知如何。
 答。本生丧除服。似当在所后丧成服之后矣。虽成服之明日。不即除之。觉其当除则即当除之。有何无端之嫌。恐无必待次月朔之义如何。
问。退溪于国恤。墓祭不上冢。只于斋舍设素馔行之云。尝以葬后以神事用肉之意答人。而此云素馔行祭者。恐径庭如何。
 
答。国恤大祥之前。陵寝之祭皆废。故今士大夫家不敢行墓祭。退溪所行。或在国葬前耶。更考之如何。
问。按或问吊礼。主人谢宾。诸子不拜之疑。慎斋先生答以家礼无诸子拜不拜之语。未有定论。而窃意凡谢宾。乃主人之礼也。诸子既无其文。则似当不拜。而但士丧礼小敛条。主人拜宾疏。众主人从拜云。众主人。即主人之弟也。以此观之。主人诸子从拜。似有据。未知如何。
 答。礼疏有明文。则诸子诸孙从拜。似无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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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礼为人后者。为本生高祖父母无服。此本以齐衰三月而降无者也。然齐衰三月。与大功等。则此三月恐不可与缌三月比并也。正统之服。虽有所屈而降。初既重服则似不可恝然无事。若在丧侧者。恐当用袒免之制。葬虞亦以此制行之。似合情礼。而古无所论。未知如何。
 答。此当依礼行之。何可谓齐衰三月。与缌三月同。而疑于降也。袒免则非服也。行之似于情礼无妨也。
问。庶子承重者。外祖书以其母之父为宜。而或云既承重则以嫡母之父为外祖。此说如何。
 答。丧服小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昔市南先生引此文。以为承重妾子不当改外祖之證矣。如何。
问。改葬服中或值节日。则于本墓当用改葬服行祭。似合情礼。丧中改葬者。月朔之哭。亦各以其服行之如何。
 答。所论恐是。
问。出后子本生丧期后。心制之内。月朔之哭。亦随本生兄弟。而若远居则恐当设位而哭。若在所后侍下。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153H 页
则似当压尊而不行。未知如何。
 答。恐当如此。
问。三年内出后子追服之礼。初头四日之内。一如始闻丧节次欤。
 答。初丧已过矣。似与始闻丧不同。似只以斩齐之服成服矣。未知如何。不敢质言。
问。妻丧今人绝无有用白笠而变除者。此固未安。或谓父在不杖者不当用白笠。此说如何。
 答。不杖则不禫。不禫则无禫服。白笠乃禫服也。无禫则不用。
问。或问家庙水失者。礼无处变之节。亦依家庙火。哭泣变服之例否。愚答曰水火一体之变。恐当依此为之。未知门下以为如何。
 答。恐当如示。
问。吉凶祭祀告利成。通行于尊卑耶。或云卑幼不用。此说如何。
 答。卑幼恐不当用。
问。按备要引开元礼。殇丧不复魂无含不立主。家礼程朱之论。皆当立主。既立主则复礼恐不可已也。且含礼。异于复。只用长殇之丧服无妨。而开元礼如此。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153L 页
未知如何。
 桐湖答曰。殇丧不立主。故无复魂之文。今依程朱说若立主。则复魂何可已也。含礼一款。惟当依开元礼而已。
问。父母改葬服。异于他服。虽新遭期功重服。当常持改葬服。且改葬服中参本忌日及本墓祭者。恐当服其服。虽丧中改葬者亦然。卒事反丧服。月朔之哭恐亦然。未知如何。
 桐湖答。期功虽重。为傍亲之服。葬缌虽轻。为父母之服。其实轻重自别。常持葬缌。似无可疑。本忌日本墓祭。以缌行事。虽无可据之古例。如来示行之。于礼无妨。月朔之哭。家礼服其服而哭之。亦有其据耶。丧中改葬者云云一款。有所未详。如父丧中改葬母。母丧中改葬父。则卒事反丧服。固如来说。若父丧中改葬父。母丧中改葬母。则只以其斩齐本服。视改葬而已。初无制缌之事。有何卒事反丧服之义耶。
问。妾子之元无嫡母者。于其母题主称谓及葬祭。当如何耶。
 桐湖答。题主当称亡母。葬不合葬。祭不合祭似宜。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五 第 154H 页
问。无子庶母服不过缌功者。撤几筵当在何时。若是有奴婢成家异居者。则虽在葬后遽然破家。情所未忍。将何以处之耶。且祭庶母祝文。自称以嫡子某。亦称亡庶母某姓之灵否。
 明谷答曰。当以主丧之人服制为断。若是有奴婢成家异居者。则嫡子虽服缌。其奴婢当行三年。不当遽撤其几筵也。祝文当如所示。
问。或问嫡孙于无子庶祖母丧。立主撤筵等节。愚答曰恐当仿无子庶母丧仪而处之。但不立主。仍其魂帛。至虞而撤。若有恩义心丧者立牌主。(见家礼作主注。)限制(或年或月)撤筵。似合情礼。未知如何。
 明斋答。所论恐得之。
问。或在谪所闻丧不得归。则当设虚几。朝夕馈奠。以终三年耶。
 答。若长子则当于所在处。奉几筵如家仪。若支子则当只于练祥时。设虚位。哭而变除矣。
问。按师门答三年内立后。几筵撤去与否之问曰。既追服三年而若撤几筵。则是追服三年之内。都无事也。恐不可撤云。当撤之几筵。以追服之故而又设三年。其于神道。不惟未安。在生人之道。亦恐有不然者。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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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尽之神主。为其追服而不即入庙。久奉神座。亦近渎漫。愚意以为此不可无处变之道。本丧毕后。奉主入庙。当于灵座故处。仍设虚位。限其追制之尽。凭行拜哭之礼。则三年内不可谓都无事也。若练祥禫计朔除服之时。告辞出主而行之。神道人情。两合便宜。而不敢臆断。乞赐订教。
 桐湖答。三年内为后子二祥退行。则几筵过期不撤诚未安。但神主入庙。在于大祥之日。追制之祥亦再周而方行。至于本祥日。则不过为忌日例矣。追制未祥之前。更无祥日入庙之路矣。浅见以为为后子只服未尽之日。而小大祥。亦行于本丧之日。则几筵似无过三年不撤之弊。而其在生人之道。亦无未安之意矣。然沙溪引通典两说。取舍定论。举世行之。后人诚不敢开口于其间也。(絿尝闻金农岩则 孝庙朝文官姜弼周。三年内出后。只服馀月及仕宦。闵相以台谏论削仕版云。据此则只服馀月。虽是通典之说。今不可行得。未知如何。桐湖之论。有未契于愚见。故追录此说。览者详之。)○明谷曰。此段酉峰丈意。盖以出后晚者再期撤几筵。则衰服便同筌蹄。有不当物之嫌故也。然礼曰至亲以期断。以生我之恩加隆焉。使倍之至再期也。又礼卒哭不复馈食于下室。出后如在练后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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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四年之间。几筵尚存。此岂先王制礼之意也哉。愚意服则准礼至再期而除。此古人所谓彼丧虽杀。我重自始者也。至于几筵则祥后入庙如礼。练祥禫行祭。亦从其月数。择日行之如来说。方为的当。盖礼初丧有主人不胜丧而死。旋即立后。则谓之接服。于练行练祭。于祥行祥祭。今此出后之人。是无主之丧。日远后始为后。虽与接服有异。其祥后入庙之节。却与相符。更须禀议而定之。
问。有人长子及长孙死。其妻皆生存。而长孙无子。且长子长孙之弟皆生存。其祖父奉祀。以次子为之耶。抑以长孙之弟为之耶。正当道理则长孙之妻立后而奉祀。乃可无弊。而无可立之人。故其祖父欲令长孙之弟奉祀。此或出于不得已。而若他日长孙之妻立后。则或不无争嫡之患。而若其祖父在时。令长孙之弟遗言奉祀。则长孙之妻虽或立后于他日。更无争嫡之患耶。人家或有如此难处之事。若长孙死而有次子次孙者。依兄亡弟及之文。直以次子奉祀。以防次孙及长孙妻立后争端。亦或得于处变之道耶。次孙虽服丧奉祀。长孙之妻其夫既已承重。则从服无疑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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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湖答。长子即祖祢之正统。父死当为承重者也。虽曰次孙异于长孙。既是长子之子。则其祖奉祀当以次孙为之。而祖主傍题。及祭时祝辞。依曾子问宗子死庶子祭祢。名不言孝之例。及退溪答郑寒冈其未立后之前。权以季也为摄之说。只曰次孙某而去其孝字。以存不敢当嫡之意。及其长孙妇立后告庙。归宗改正。似合情礼。此正退溪所谓一举而百事皆顺者也。祖父在时。欲令次孙遗言奉祀者。长孙妇无可继之人故耳。他日虽或立后之后。亦以遗言为重。不起讼端。则固无弊矣。如其不然。终若起讼。则为讼官者。据宗法而处决。今虽遗言。安知异日不为一场空言耶。然则为其祖者欲得善处之策。遗言次孙。待其立后。使之归宗而已。若夫兄亡弟及。即殷礼。我国专用周公宗法。则此礼今不必提论也。况次子承重则长子之主。又不得入祖庙矣。岂非未安之甚乎。且长孙无后身死。次子或次孙承重。则宗嫡之统。归于承重之人。长孙与庶孙无异。而长孙妇亦只服庶孙妇之服。似不可以其夫未死时为嫡。及今移宗之后。犹服嫡孙妇从夫之服。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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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家礼括发免注。齐衰以下至同世祖者。所以绕髻者。温公注云去帽着头巾。加免于其上云。绕髻加巾。两说径庭。当何从耶。
 桐湖答。士丧礼云众人免。注云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用布为之。状如今之着幓头矣。亦自项中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也。据此则家礼所谓所以绕髻者。似据礼注之绕紒也。温公所谓着头巾加免者。似出后世之俗礼也。两说各有其义。恐不至于径庭也。然今俗方主温公头巾加免之制。绕髻一节。虽载备要。不为举论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