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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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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名臣经济录卷四十五
             明 黄训 编
 刑部(律例/)
  进大明律表(宋濂/)
臣闻天生烝民不能无欲欲动情胜诡伪日滋强暴纵
其侵凌柔懦无以自立故圣人者出因时制治设刑罚
以为之防欲使恶者知惧而善者获宁传所谓狱者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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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者也譬诸禾黍必刈
稂莠而后苗始茂方于白粲必去沙砾而后食可餐苟
梗化败俗之徒不有以诛之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夫自
轩辕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著其详弗可复知
逮魏文侯师于李悝始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汉萧
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衍汉律为十八篇
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
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二篇大槩皆以九章为宗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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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集厥大成矣洪惟皇帝陛下受
亿兆君师之命登大宝位保乂臣民孜孜弗怠其训迪
群臣谆复数千言惟恐其有犯慈爱仁厚之意每见于
言外是大舜惟刑之恤之义也矜悯愚民无知陷于罪
戾法司奏谳辄恻然弗宁多所宽宥是神禹见辜而泣
之心也惟贪墨之吏承踵元弊不异白粲米中之沙砾
禾黍中之稂莠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绳之是以临御以
来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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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又特敕刑部尚书刘惟谦重会众律以协厥中而近
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
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亲御翰墨为之裁定由是
仰见陛下仁民爱物之心与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易
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言狱不可
不谨也书曰刑期于无刑辟以止辟而民自不敢犯也
陛下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
实有易书之奥旨行见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凡日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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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霜露所坠有血气者莫不上承神化改过迁善而悉
臻雍熙之治矣何其盛哉臣惟谦以洪武六年冬十一
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之于唐曰名例曰卫
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
伪曰捕亡曰断狱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
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
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三十
卷其间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云俯伏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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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投进奉表以闻臣等诚惶诚惧稽首顿首上言洪武
七年月日具官臣等上表
  讲明律意疏(马文升/)
臣伏睹大明律一款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
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
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都察院在外从分巡御
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不能讲解不晓律
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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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递降叙用钦此钦遵外窃惟国家大事莫先于刑狱
刑狱所重莫先于人命盖以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
复续一女含冤三年不雨匹夫结怨六月飞霜以其冤
抑之气有以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自古帝王莫不
慎之古舜典有钦恤之言周书有敬慎之戒下至汉唐
法家多取专门赵宋刑官设科取士皆所以慎刑狱而
重民命也仰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万方临
御之初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于五六为之弗倦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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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当复命刑官重会众律亲御宸翰为之裁定务协厥
中而于人命尤致意焉是以当时司刑官员多所用心
而于律意务为讲明鞫谳之际少有失平阴阳以和风
雨以时而天下无冤民矣近年以来两京法司官员或
由进士初除寺正寺副评事主事或由知州行人就升
员外郎郎中而御史亦多知县所除到任之后未经问
刑就便断狱公差所以律条多不熟读而律意亦未讲
明所问囚人不过移情就律将就发落且笞杖徒流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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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枉为害未大至于人命一有所冤关系匪轻且如
强盗窝主重在造意若窝藏强盗而不造意亦难问拟
斩罪又如官吏怀挟私雠故勘平人因而致死重在怀
挟私雠若因事到官但有笞罪虽勘致死亦止可问拟
因公殴人致死徒罪又如故杀斗殴杀人若两人相争
互相殴打殴死一人则名斗殴杀人一人未曾动手一
人于彼致命去处有意致死则名故杀此等律意人多
忽略有将强盗窝主未曾造意同谋止是分赃及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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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事殴人至死本无私雠故勘情由而俱问斩罪者
有本系斗殴而问拟故杀斩罪者有本系故杀而却拟
斗殴杀人绞罪者甚至谋杀故杀无尸检验而问拟斩
罪辄取情真罪当奏请处决者或本因与人妻妾通奸
其夫别项身死而问拟本妇因奸同谋杀死亲夫淩迟
处死奸夫斩罪者其他以非为是以重作轻者非一查
得数年之间天下布按二司等衙门呈详死罪重囚本
院并刑部详拟明白大理寺复详合律该科覆奏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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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蒙宪宗皇帝慈爱仁厚不忍杀人止令监著恭遇皇
上嗣登宝位重念刑狱屡下明诏强盗无赃仗人命无
尸检验者具奏定夺其节年原监该决重囚近日辨理
宽宥者亦多若使当时就令处决则含冤而死者不知
几人矣其所伤和召灾者果谁之咎欤法司尚然则其
馀府州县卫所囚犯枉抑而死者又不知其几何矣此
皆原问官员律学未讲律意未明之故也况府州县官
员多有不晓刑名不知律意者遇有刑名事务多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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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剖决问理而惟听于主文之人盖由巡按御史按察
司官按治去处不行考校之故也如蒙乞敕两京法司
堂上官督令所属官天下都布按三司督令断事理问
及浙江等按察司官并各府推官各要将大明律条熟
读讲解深明其意不许似前忽略置而不讲其问囚之
时参错讯鞫务在得其真情方才取招议罪之时尤须
原情定拟不许轻易致有冤抑狱成之后难以辨明及
通行天下大小衙门并两京部属官吏各置大明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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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夕熟读用心讲解务晓其意仍通行各处巡按御
史按察司分司官按治去处遵依大明律内事理从公
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依律施行当奏请并
降用者径自具奏发落仍乞敕吏部行移法司将拨去
进士就令与见任官员一同问刑以后该选之时两京
法司有缺先尽各衙问刑进士除授如果法司无缺方
令除授别部等衙门是亦前代刑官设科取士之意也
庶使人精法律而刑鲜滥施之弊狱无冤抑而世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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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之美缘系讲明律意以重人命事理未敢擅便谨题
请旨
  申明刑罚疏(马文升/)
臣窃惟为治莫先于德教辅治莫先于刑罚非德教无
以化导乎人心非刑罚无以惩戒乎奸宄故在帝舜之
世契敷五教而皋陶典刑以弼其教是知自古帝王之
御天下未有舍此而能致治者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
膺天眷命奄有万方当残元入主之后法度废弛之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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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刑乃辅治之具不可不明首命大臣更定新律以
一人心又命刑官重会众律以协厥中而垂法万世其
劝善瘅恶之意无以加矣且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
于十恶十恶之外而情莫重于强盗何则强盗之行执
兵持刃生杀在其掌握劫财奸淫操纵随其意欲比之
叛逆之徒相去不远所以强盗条云凡强盗得财不分
首从皆斩例该决不待时所以禁暴去恶惩奸止乱而
辅治者也祖宗朝凡锦衣卫捉获强盗绑赴御前引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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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俱奉纶音三法司锦衣卫于午门前当时会问明白
随即具奏奉有钦依刑科三覆奏就行处决或有不待
三覆奏而处决者所以良善知所劝奸恶知所惩典刑
即正盗贼屏息至天顺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该司礼监
官传奉英宗皇帝圣旨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自天
顺三年为始每至霜降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请
会多官人每从实审录庶不冤枉永为定例钦此盖专
指律秋后处决重囚临决之际恐有冤枉故令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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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多官审录即古帝舜钦恤大禹泣辜之心也恐强盗
重囚不在其内且强盗既该决不待时何缘监至秋后
处决因有前该传奉钦依所以一向因循但系强盗不
分赃之多寡情之轻重俱监至秋后与秋后处决之囚
一同会审比及会审之时十死七八存者监禁日久翻
异原情能言者俱作矜疑情虽重而不决柔弱者俱作
无词情虽轻而行刑况处决之际因是囚众多至日晚
或至更深人多不见甚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义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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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犯有轻重故行刑有迟速今常若此则自此终无决
不待时之强盗矣是强盗与斗殴杀人者为无异矣又
非历代制律惩恶之意欲强贼之息得乎如蒙伏望皇
上今后凡锦衣卫官捕获强盗绑赴御前引奏者乞照
先朝故事敕令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于午门前会问
明白追有赃仗拟罪如律备由具奏奉有钦依刑科覆
奏不必监候随即处决中间果有情可矜疑者亦要明
白上请定夺或有冤枉亦与辨明其三法司径问强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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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凶犯务在鞫问情犯明白赃仗
真正毋挠于势要无拘于成案发大理寺审拟合律𩔖
奏奉有钦依者刑科覆奏亦就处决庶有以正邦刑而
惩奸恶息厉阶而安良善其律该秋后处决重囚照旧
会审恭惟皇上宽仁慈厚实同舜禹而臣犹以此言进
者盖此时强盗恣肆劫财杀人全无忌惮比之往年大
有不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者往往有之若不将强盗
凶徒依律不时处决则恐厉阶自此而生将来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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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之患矣况辟以止辟刑期无刑帝王之盛也强盗有
犯不时处决馀贼知警是辟以止辟之意也盖兵刑二
事每每相须恶之小者以刑治之而有馀恶至于大虽
兵加之而无益矣臣叨掌邦政弭盗安民乃其职任苟
有所见事干国体不敢缄默缘系申明律意以弭盗贼
事理未敢擅便弘治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具题二十九
日奉钦依是法司知道钦此
  奏行问刑条例疏(白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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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等衙门会题前事先该委官监察御史王鼎署郎
中事员外郎杨茂仁项亨明署左寺正事左寺副朱华
呈各奉本部院寺劄帖弘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节该钦奉诏书内一款法司问囚近来条例太多人难
遵守中间有行者三法司查议停当条陈定夺其馀冗
杂难行者悉皆革去钦此钦遵备将法司历年见行及
申明问刑条例查出开呈以凭会议等因奉此依奉查
呈前来会同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闵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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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卿等官王轼等通行查议停当除冗琐难行遵
奉明诏革去者不开外将情法适中经久可行者条陈
上请定夺等因开坐具题奉圣旨你每还会同各该衙
门再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会同吏部等衙门太子太
傅尚书等官屠滽等将前项条例查照明白再加议处
停当理合开陈具奏伏候命下之日刊行内外问刑衙
门问拟罪囚悉照此例施行永为遵守等因开坐具题
奉圣旨是有点的六条还再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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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本部等衙门会同将今奉钦依点出六条旧例再议
明白具题弘治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奉圣旨都照旧行
  论条例(尹直/)
予观问刑条例盖弘治中尚书白昂等所定拟朝廷初
亦慎重诏谕详审至于再三然诸大臣刑名欠精不无
窒碍如杀一牛罪至罚十行之数月边将奏称军需缺
乏盖牛禁过重人莫敢杀皮骨觔角无处可买朝廷悔
而难改乃谕东厂官校莫加刺访以此益见祖宗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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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少更更则有弊(琐缀/录)
  定律令之制一(丘浚/)
臣按汉之律百有馀万言可谓烦多矣而大辟之刑至
千有馀条视成周时盖数倍焉元成之世奇请他比又
日益滋多成帝下诏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
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省约者可谓知所先务矣
所谓奇请他比者奇请谓常文之外别有所谓以死罪
也他比谓引他𩔖以比附之不主正律也分破律条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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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端绪舞弄文法诋文致意所欲生即援轻比意欲其
死即引重例上不知其奸下不测其故此民所以无所
措手足网密而奸不塞刑繁而犯愈多也我朝律文比
前代为省约其条止四百六十其死罪止二百二十用
之百馀年于兹其中固有不用者矣未闻有所增加也
特所谓例者出于一时之建请权宜以救时弊者也岁
月既久积累日多朝廷未闻公有折衷是以刑官犹得
以意为去取伏乞特下明诏如汉人所云者命在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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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及翰林儒臣会三法司官将洪武元年以来至于成
化丁未以前事例通行稽考会官集议取其可为万世
通行者节其繁文载其要语分𩔖例条以为一书颁布
中外与大明律并行其成化丁未以后有建请者或救
时弊或达民情则别书之以俟他日裁择如此则民知
所遵守吏不能为奸矣
  定律令之制二(丘浚/)
臣按自魏李悝作法经六篇萧何加以三篇为九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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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作律者本以为宗刘劭衍汉律为魏律贾充参魏律
为晋律唐长孙无忌等聚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
十二篇自名例至断狱是也本朝洪武六年命刑部尚
书刘惟谦等重定诸律以协厥中以近代比例之繁奸
吏可资以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
于西庑之壁圣祖亲御翰墨为之裁定明年书成篇目
一准于唐之旧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
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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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十三卷
其间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其后以其比
𩔖成篇分合无统复为釐正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𩔖
析十八篇以为一十九约六百六条以为四百六十析
户昏以为户役昏姻分斗讼以为斗殴诉讼厩库一也
则分厩牧为兵仓库于户焉职制一也则分公式于吏
受赃于刑焉名例旧五十七条今止存其十有五贼盗
旧五十三条今止存其二十八名虽沿于唐而实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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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上稽天理中顺时宜下合人情
立百世之准绳为百王之宪度自有法以来所未有也
且又分为六部各有攸司备天下之事情该朝廷之治
典统宗有纲支节不紊无比附之劳有归一之体吏知
所守而不眩于烦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诚一代
之良法圣子神孙所当遵守者也然臣于此窃有见焉
盖刑犯虽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则有世轻世重之
异方天下初定之时人稀事简因袭前代之后政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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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今则承平日久生齿日繁事久则弊生世变则俗改
是以周人象魏之法每岁改悬三典之建随世轻重盖
前日之要策乃今日之刍狗此必然之势亦自然之理
也今法司于律文之中往往有不尽用者律文如此而
所以断罪者如彼罪无定科民心疑惑请下明诏会官
计议本之经典酌诸事情揆之时宜凡律文于今有窒
碍者明白详著于本文之下若本无窒碍而所司偶因
事有所规避遂为故事者则改正之仍敕法司自时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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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内外法司断狱一遵成宪若事有窒碍明白具奏集
议不许辄引前比违者治以专擅之罪如此则法令画
一情罪相当而民志不惑矣
  定律令之制三(丘浚/)
臣按冬曦之言谓立法贵乎下人尽知何必饰其文义
简其科条请更定科条直书其事毋假文饰以其准加
减比附量情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切中后
世律文之弊臣愚以为今之律文多蒙于唐唐之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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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于隋也冬曦所论者虽曰隋唐之失然自隋以至于
今古今一律窃考今律为卷十三为条四百六十必欲
不简其科条不饰其文义惟直书其事显明其义用世
俗浅近之言备委曲详尽之义所谓以准加减等文皆
即实以书明白著其文曰该得某罪该杖几十所加者
何罪所减者何罪使天下有目者所共见有耳者所共
闻粗知文义者开卷即了其义不待思索议拟而皆瞭
然于心目之间昭然于见闻之顷则民知所趋避不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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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机阱矣说者若谓祖宗成宪不敢有所变更臣非敢
欲有所变更也特欲于本文之下分书其所犯之罪所
当用之刑或轻或重或多或少或加或减皆定正名皆
著实数使读律者不用讲解用律者不致差误尔倘以
臣言为可采乞命法官集会儒臣同加解释标注其于
四百六十之条不敢一毫有所加减惟于卷帙稍加增
耳夫制为一代之律以司万人之命垂万世之宪非他
书比今天下书籍支词蔓语费楮何啻千万顾乃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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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简约如此无乃详于古而略于今重乎词而轻乎法
哉迂儒过虑死罪死罪伏惟圣明矜察
  定律令之制四(丘浚/)
臣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
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我圣祖登极
之初洪武元年即为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颁行天下
制曰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
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烦多甚至有不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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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意而不犯哉民既难知是启吏之
奸而陷民于法朕甚闵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
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
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
命颁行四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意斯令也盖与汉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同一意
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造律文又有洪武
礼制诸司职掌之作与夫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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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唐宋所谓律令格式与其编敕皆在是也但不用唐
宋之旧名尔夫法者刑之法也令者法之意也法具则
意寓乎其中方草创之初未暇详其曲折故明示以其
意之所在令是也平定之后既已备其制度故详载其
法之所存律是也伏读皇祖训告之词有曰子孙做皇
帝时止守律与大诰而不及令与诸司职掌于刑部都
官科下具载死罪止载律与大诰中所条者可见也是
诰与律乃朝廷所当世守法司所当遵行者也事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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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载而具于令者据其文而援以为證用以请之于上
可也此又明法者之所当知
  题律例事宜(王恕/)
臣备员棘寺叨司审录常愧无分寸之补奚敢有出位
之思窃见法司中日逐拟断之事揆之律例虽无不合
推之人情亦有未宜今略举一二昧死妄言伏望圣明
少赐裁决著为定例庶几事得其宜而人易遵守开坐
具本谨题请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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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祛除凶德事臣惟奸盗凶德也凡人有一于身人
 皆贱之耻与为伍况堂堂清朝岂可容此等无耻之徒承
 袭世禄而玷辱圣化乎切见军职中间守分尽职者固
 多而为奸作盗者不少且奸与盗名虽不同实则相
 等查得见行事例军职犯纵容及抑勒妻女与人通
 奸者俱照败伦伤化事例革职为民许令应袭弟男
 子侄替职其犯窃盗掏摸抢夺盗官畜产者法司因
 无事例止照常例发落仍令还职实是玷辱名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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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风化如蒙准言乞敕该部同三法司计议除已发
 落外合无将今后军职有犯窃盗掏摸抢夺盗官畜
 产者如律罪之亦照败伦伤化事例革职为民许令
 应袭弟男子侄替职如此则世禄及忠良之士在官
 无凶德之人矣
一件抑勒为娼事伏睹大明律内一款抑勒妻妾及乞
 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不坐并离异归宗其抑
 勒子孙之妇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钦此窃照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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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廉耻之徒抑勒妻妾及乞养女并子孙之妇与人
 通奸讨钱使用其妻妾及乞养女并子孙之妇坚执
 不从被其逼打不过才方将情具告法司因见不曾
 成奸律不该载止坐不应杖罪仍令妇人随住切详
 此等妇人思系良家不肯从伊为娼志节贞洁诚为
 可嘉今既告到官意脱免污辱若未曾成奸仍令随
 住彼不得志仍前抑勒稍有不从辄加捶楚以此妇
 女刚强不屈者必至死地柔善软弱者终被污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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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败坏人伦有伤风化如蒙乞敕三法司计议合无
 将今后但系抑勒妻女及乞养女并子孙之妇与人
 通奸虽未成奸取供明白就令妇女离异归宗若妇
 女诬告亦依律罪之如此则凶徒不得肆奸而良善
 庶免污辱矣
一件囚人纳纸事照得法司见行事例除真犯死罪窃
 盗并逃军逃匠不纳纸劄外其馀一应囚徒各纳纸
 一分入官切详立法初意盖谓逃军逃匠逃囚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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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苦小人以此免其纳纸今照报效义勇民壮舍馀
 勇士力士人等名虽与军不同其实与军一般操备
 征进为事一般照例发遣守哨法司因见前例不曾
 除豁亦令纳纸未免破费盘缠实是穷苦不堪及有
 一家同居人口被人牵告三两口在官者有之五七
 口者亦有之发落之时每人各纳纸一分且民纸一
 分直银三四钱官纸一分直银一两富实者固不为
 事贫难者从何措办甚至倾家破产鬻男卖女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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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苦实可矜怜如蒙准言乞敕三法司计议合无将
 今后问拟在逃报效义勇民壮舍馀勇士力士人等
 俱照逃军事例免其纳纸及一家同居人口有犯不
 分人数多少只令纳纸一分如此则穷苦小人不致
 失所矣
一件囚徒会赦事伏睹景泰二年五月初二日诏书内
 一款官吏军民人等为事问遣运米做工等项悉行
 放免钦此该衙门因见诏书不曾开有煎盐炒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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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伴仪从膳夫之𩔖止运米做工等项放免却将煎
 盐炒铁之𩔖仍前拘役切详运米做工与煎盐炒铁
 等项囚徒俱系犯该徒流并杂犯死罪人数止是一
 时发落有此头项不一矧诏书明开运米做工等项
 窃恐煎盐炒铁之𩔖亦在其中若止将运米做工囚
 徒放免其馀煎盐炒铁等项不行放免非惟有违诏
 书事意且使囚徒不得均沾旷荡之恩况煎盐炒铁
 等项多是穷苦军民在工日久未免逃躲及至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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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不出官工役处所既不得其出力原籍原卫又不
 得伊当差两相担阁俱不得用徒有虚名实未便益
 如蒙准言乞敕三法司计议合无将曾经赦煎盐炒
 铁充仪从军伴膳夫等项囚徒悉与运米做工等项
 一体放免如此则赦无彼此之分囚徒沾均一之恩
 矣
一件除奸革弊事切照在京五府并各卫军职官员俸
 粮折支银绢椒米等物每季俱系各衙门差委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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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户等官赴内府总领出外分散中间有等无知委
 官不以钱粮为重惟务贪图肥己多方侵渔略无忌
 惮有指以置买物件而侵欺者有假以抵换私债而
 剋落者或见彼软弱而全不给与或因人不在而就
 不送还宿弊百端难以枚举及至事发到官依法追
 问却乃展转支吾不服招认钱粮被其侵剋官府被
 其搅扰盖缘给散之际无有文职纠察照得例年赏
 赐军士冬衣布花俱差给事中御史并户兵部官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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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该卫眼同委官逐一唱名给散以此委官无由侵
 欺军旂受其实惠弊源既塞词讼自息此法最善实
 为便益如蒙准言乞敕该衙门计议合无今后每季
 关领军职折俸银绢椒米之时照旧各差委官赴府
 关领到卫仍照给散冬衣布花事例差给事中御史
 并户兵部官分投督令委官将银两数分凿成块绢
 布每分裍作一束椒米每分包作一处如法封记眼
 同委官逐一唱名给散如此则侵欺之弊可革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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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讦之风自息矣
一件僧道犯罪事伏睹大明律内一款僧道犯罪曾经
 决罚者并令还俗钦此切照法司日逐问过僧道但
 犯一应大小罪名不分故失并曾否决罚者悉令还
 俗其僧道官有犯因见律不该载止照常例运粮运
 灰等项发落仍令还职臣惟僧道官主典教门表率
 丛林比之僧道戒行尤宜精严持身尤宜端谨僧道
 有犯既令还俗僧道官有犯岂可仍令还职且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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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无过若将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并犯罪不
 曾决罚僧道一槩令其还俗窃恐禁网太密下无全
 人如蒙准言乞敕该部三法司计议除已发落外合
 无将今后僧道官并僧道有犯公罪并过误犯罪及
 因人连累致罪者俱照常例运粮运灰等项发落仍
 令还职复业其犯奸盗诈伪并一应故犯罪名俱照
 常例运粮运灰决罪等项发落不分僧道官与僧道
 一体罢职还俗如此则事例得适中之宜僧道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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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之徒矣景泰五年九月初日题奉圣旨三法司计
 议停当行(介庵奏议/)
  陈脩省疏(何乔新/)
节该太监韦(阙/)传奉圣旨近日京城雨水为灾南京又
奏大风雷雨之异朕当检身饬行祗谨天戒尔文武百
官尤当各加脩省勉图报称毋事因循各衙门政事有
缺失当举行改正的斟酌停当来说钦此钦遵臣等备
员法司所掌者刑所讲者律不敢泛及他事窃惟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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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制肇自虞之象刑其后夏有政典商有官刑周之三
典以及汉唐宋而律书日繁我太祖高皇帝肇造区夏
本诸钦恤之心旁采汉唐之制定大明律以为辅治之
具轻重适中度越前代矣列圣相承因时制宜又有事
例以辅律之不及内外法司遵守惟谨迨今百有二十
馀年罔敢违越然律文深奥百司官吏讲解未明或以
一字之文而害一条之义及其引律断罪往往有乖律
意承讹踵谬不知其非此乃有司因袭之弊非圣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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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之本意也夫律意不明则刑罚不当刑罚不当则民
有不得其死者矣臣等谨条今之拟罪有当改正者于
后伏乞圣明裁处参酌轻重著于典章颁行天下永为
遵守臣民幸甚等因具本奉圣旨这本恁还会都察院
大理寺详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会同都察院右都御
史屠等大理寺卿冯等详议得凡告子孙及子孙之妇
不孝并监临官因公殴人至死及因事威逼人致死律
例甚明近来有司遇有告子孙及妇不孝者不问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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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坐重罪因公殴人致死者虽不曾用惨酷刑具俱作
酷刑官员起送吏部奏请降调愚民或因忿争小故致
令自尽者俱坐以威逼致死此皆有司因袭之弊殊失
律意合依本部所拟改正通行内外法司永为遵守庶
几不失圣祖制律之意其边远充军江南等处发西北
卫分江北等处发东南卫分律有坐定地方但近年兵
部奏称内外法司问该充军人犯俱要就近编发以便
勾取合无照依见行事例发遣中间有系降人等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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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两广云贵卫分充军以防意外之虞其言国初定
律之时钞重而物轻经今百有馀年钞轻而物重要将
银每一两铜钱每一千文各估钞四十贯揆之时估固
为有理但银钱估钞行之已久合仍依原估其他一应
货物委有估计失当臣等再行斟酌计议务在轻重得
中另行具奏定夺缘节该奉钦依还会都察院大理寺
详议停当来说事理未敢擅便今将议过缘由开具谨
题 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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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该伏睹大明律内一款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
 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注云须亲告乃坐又一
 款其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子孙之妇者各勿论钦
 此窃详律意盖谓祖父母之于孙父母之于子天性
 之至亲也子孙孛戾至于毁骂故坐以绞然恐人诬
 告致罪故曰须亲告乃坐谓之亲告乃坐者以见他
 人虽告不坐也近见问刑衙门遇有祖父母父母告
 子孙及子孙之妇骂者不问虚实辄坐以绞是乃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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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即坐非亲告乃坐矣使凡亲告即坐何以有诬告
 子孙之律乎凡人之诬告子孙及子孙之妇者多出
 于爱憎之偏有因后妻之谮而憎前妻之子者有溺
 爱少子而恶其长子者有欲夺孙之赀产以归其子
 者有憎其孙遂及其妇者使亲告即坐则虽恭顺如
 薛包孝友如王祥者父母一有诬告将不免于死况
 其他乎合无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若祖父母父
 母告子孙及子孙妇不孝者必须追究得实然后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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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如律若祖父母父母偏私诬告仍依诬告子孙律
 拟断庶无乖圣朝制律之意而克全天性之恩矣
 前件会议得合依所拟
一节该伏睹大明律内一款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
 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银一十两若监
 临官因公事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
 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
 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若于人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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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钦此查得见行事例各处有司及问刑官有用脑箍
 夹棍烙铁阑马棍等项酷刑官员问罪起送吏部奏
 请定夺或降杂职或废为民盖所以惩戒残忍之徒
 也近见内外官司或因督理公事或因考讯狱囚依
 法决打致死人命者问刑衙门一槩议作酷刑黜罢
 殊与律例不合且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自古有之但
 不当肆为残忍以毒其民耳若因公事决打致死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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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黜为民非律例之意也合无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
 后有犯除脑箍夹棍烙铁阑马棍等项惨酷刑具及
 于虚怯去处殴打致死者照例问罪为民其馀如因
 公事或笞或杖于臀腿去处决打致死者各依本律
 科断不在起送降调之例庶于情法得中 前件会
 议得合依所拟
一节该伏睹大明律内一款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
 一百追埋葬银一十两钦此窃详律意盖谓诸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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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或逼取田园或强索财物或见愚弱而恐之以罪
 或因其卑贱而胁之以威其人畏威慑势以致自杀
 者坐以前罪仍追埋葬之赀给与死者之家近见街
 市愚夫愚妇或一时语言忿争或偶因酒醉戏骂本
 无用威挟势淩逼情由而愚民轻生辄便自尽者官
 司往拟威逼罪名追给银两殊非律意其罪虽止于
 杖然监追银两有力者随即送官贫窘者淹禁连月
 甚至于鬻子女典房屋而后完纳深为可悯合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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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此等囚犯研审明白果
 系因事威逼人致死者依本律科断若因一时忿争
 或因醉戏谑互斗等项致人轻死自尽别无逼迫之
 情者止依不应殴骂人等项律条科断不必追银庶
 几情法相当而死生无憾 前件会议得合依所拟
一伏睹大明律边远充军条内开江南并浙江江西等
 布政司府分发定辽山西等都司所辖卫分充军江
 北山西陜西等布政司府分发广东广西等都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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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卫分充军窃见近来编发充军囚犯不分南北多
 发西北边卫充军盖以西北用兵故欲填边卫也然
 此等囚犯多是原问斩绞罪名饶死及一应奸顽梗
 化轻于犯法之徒往往随到随逃仍复为恶虽有仍
 问死罪处决之例然逃者接踵终不知警况中间又
 有原系戎狄种𩔖谙知边情惯习夷语恐其乘隙逃
 入敌中为之谋主启衅边陲不可不防汉之卫律宋
 之张元可为永鉴合无今后编发充军囚徒仍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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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所定地方原系北人者编发江南卫分原系南人
 者编发江北卫分庶可革其屡逃之弊亦可免意外
 之虞 前件会议得充军囚犯就近编发照兵部见
 行事例中间系戎狄者发两广云南贵州充军
一伏睹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条其间计赃科罪者律也
 律一定而不易以赃估钞者例也所以辅律可随时
 损益之但国初制律之时每银一两值钞一贯今则
 值钞八十贯是国初常人盗银八十两方得绞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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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盗银四十两方得斩罪今常人盗银一两监守盗
 银五钱即坐绞斩罪名虽曰民俗浇漓恐人易犯故
 重以绳之然非祖宗制律之本意查得正统成化年
 间都御史陈智监察御史李志刚等各有论奏或欲
 照依国初估钞常人盗银八十两方坐绞罪或欲照
 今时估常人盗银一两即坐绞罪合而论之赃轻罪
 重者似过于刻赃重罪轻者似失于纵况陈智等拟
 奏时估止称银两铜钱而货物因之及其后估计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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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虽有定规一向遵行就中轻重失伦者亦多如绵
 被一件值银不过七八钱乃估以一百贯金一两值
 银不下五六两止估以一百六十贯大车一辆值银
 十馀两而以七十贯估之柴草一大车值银五六钱
 而以一百贯估之其他估计失常者不可枚举依此
 论罪刑罚岂能得中合无今后估计钞贯银每一两
 铜钱每一千文各值钞四十贯其馀马骡等畜并诸
 般货物本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从公斟酌估计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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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乎人情宜于时俗定拟停当通行内外问刑衙
 门遵依折钱拟罪庶几得轻重之中而不失制律之
 意矣 前件会议得银钱估钞照旧其馀货物另行
 估计弘治二年九月十八日刑部尚书何等具题本
 月二十一日奉圣旨这本内骂祖父母父母一条系
 干伦理还著吏部会同户礼兵工四部及通政司六
 科再详律意讲明来说其馀准议钦此(水东日记/)
 名臣经济录卷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