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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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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名臣经济录卷三十二
             明 黄训 编
 兵部(武选上/)
  袭替犯堂疏(王宪/)
武选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羽林前卫亲军
指挥使司佥事指挥使刘永昌奏臣伏闻洪武永乐洪
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等年军职袭替并无堂兄弟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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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自成化十七年都御史何乔新建议之后议论始
纷纷矣至弘治十八年兵部会官议得凡武职立功之
人故绝亲弟亲侄曾经袭过者俱许相沿承袭其侄孙
以下及堂兄弟侄等项旁枝俱不准袭自是亲侄孙子
孙被革不胜悲苦往往奏告不已至正德十四年该武
选司议得立功之人故绝亲侄曾经袭过既许相沿承
袭则侄孙亦系应袭人数或亲侄有故而亲侄孙径承
袭事则不得袭以此议例不一人心不平往往不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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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已又该先任兵部尚书今总制三边尚书等官
题称查得洪武永乐宣德等年军职故绝不论堂兄
弟侄俱得承袭自成化十七年都御史何乔新建言题
准事例止为见任军职故绝查勘不系立功之人的𣲖
子孙不许承袭并无追论先年立功之人故绝不许堂
兄弟侄旁枝承袭缘由本部节年议奏亦无侄孙不许
承袭之例至弘治十八年新例侄孙以下方不许袭但
侄孙即系亲侄之子亲侄许袭而亲侄孙不许中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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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袭过三四辈者一旦革充总旗无罪革职人心委的
不平合无将官舍李宏等各父祖原系立功之人亲侄
孙曾经袭过者俱照弘治十八年以前旧例及成化十
七年会官议准事例许其相沿承袭以后军职袭替查
系立功之人亲侄孙沿袭一二辈以上与李宏等事体
相同俱照旧例许其袭替以前减革袭过者待其子孙
袭替之日查照改正照旧袭替缘系遵复旧例袭替军
职事理具题正德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奉武宗皇帝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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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还照弘治十八年会议事例行钦此随该本官奏称
臣等窃惟武职选授自洪武永乐以来至弘治十八年
以前所行系祖宗旧制百有馀年相承之事所当遵守
弘治十八年所议系一人一时之见所当改正臣等既
知其非不敢隐默伏望圣明留神省览许照弘治十八
年以前洪武永乐以来旧制遵行事体幸甚缘系恪遵
成宪议复军职袭替旧例事理具题正德十四年二月
二十三日奉武宗皇帝圣旨是钦此钦遵外自是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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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替得一苏矣臣尝窃观正德十四年之奏有曰立功
之人故绝亲侄曾经袭过既许相沿承袭则侄孙亦系
应袭人数或亲侄有故而亲侄孙径承袭事则不得袭
以此议例不一人心不平往往不服奏告不已臣谓观
是言也则知十八年立议之刻夫亲侄孙本系应袭人
数止因亲侄有故未袭便欲革罢其官非酷刻而何其
王琼之议曰侄孙即系亲侄之子观斯言也则知血脉
相承亲切无间非疏远旁枝者比侄孙固无异于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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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而得袭侄孙不得袭此何理乎琼又曰武职选授自
洪武永乐以来至弘治十八年以前所行系祖宗旧制
百有馀年相承之事所当遵受弘治十八年所议系一
人一时之见所当改正臣等既知其非不敢隐默由是
而观则琼之言不但于义理通天理合且与旧制合矣
至正德十六年兵部尚书彭泽具题谓王琼前奏颇招
物议相应改正夫弘治十八年新例已该王琼辨其非
旧制乃一人一时之见其侄孙一节又已辨论通畅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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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既欲革罢王琼之奏则当备折王琼前议之非详辨
弘治十八年立议之是可也今不细论彼此是非但朦
胧诬以一句曰颇招物议是知理屈而但强诬之耳奈
何自彭泽具题之后于今十年武职被革流荡沦没者
甚众不胜悲苦迩者兵部武选司起火延烧本部工部
荷蒙皇上特垂访察而历年被革官舍仰皇上离照之
下具本声诉蒙武选司未与议处但照彭泽具题事例
将官舍参究提问外臣尝伏读皇明政要恭见洪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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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九月大赉天下致仕武臣太祖谕之曰元末兵
争中原鼎沸人不自保尔诸将臣奋起从朕效谋宣力
共平祸乱勤劳备至天下既定论功行赏使尔等居官
任事子孙世袭永享富贵朕思起兵时与尔等皆少壮
今皆老矣久不相见心恒思之故召尔等来所赐薄物
以资养老尔等还家抚教子孙以终天年诸将叩首谢
上因叹曰同历艰难致有今日顾朕子孙保有无穷之
天下则尔等子孙亦享有无穷之爵禄诸将臣无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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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至有堕泪者钦此臣每读高皇帝圣谕亦未尝不堕
泪感我高皇帝悯念武臣如此之至一则曰共平祸乱
勤劳备至二则曰同历艰难致有今日一则曰子孙世
袭永享富贵二则曰尔等子孙亦享有无穷之爵禄休
戚相同之恩如此天地覆载之恩如此武臣子孙粉骨
碎身岂堪补报哉伏望皇上仰体太祖之心俯察王琼
彭泽之奏果王琼之奏有理彭泽之奏无谓乞敕多官
会议将琼所言查复施行亏枉官舍皆与改正庶使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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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为新议所坏正议不至横为浮议所阻官军幸甚
臣不胜恐惧战慄之至等因奏奉圣旨兵部看了来说
钦此钦遵抄出送司查大明律内一款凡文武官员应
合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嫡
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
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
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钦此及查
成化六年奏准武职绝嗣许从军一祖子孙承继其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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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族不许又查成化十七年该都御史何乔新题照得
军职有绝嗣者原籍同姓之人或称同祖叔伯之孙或
妄称同堂兄弟之子孙或乞养异姓诈作亲生儿男招
赘女婿诈作同宗子孙买求官吏邻佑人等保勘送部
冒袭官职今内外卫所军官该支俸粮俱自民出岁入
有限而冗食无穷乞敕该部通行天下都司内外卫所
军官今后同宗之人原系立功授职者嫡𣲖子孙方许
保送承袭旁枝不许保送其旁枝已袭职任身故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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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许袭但有冒袭者限三个月以里首官改正冒袭
之人并经该官吏等俱免问罪若执迷不首被人告发
依律问拟照例发落本年九月二十八日会官议拟题
奉宪宗皇帝圣旨是都准议钦此通行巳久又查得弘
治三年题准旁枝官舍有高祖原系总小旗者指挥革
试百户千户革署百户职事俱准承袭百户革充总旗
冠带终身子孙准替旗役使之勉图后功以后若无军
功虽遇例不得实授仍乞著为定例以后天下卫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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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承袭之人与此同者俱照此例查革若高曾祖止是
军役不系功升总小旗役之人子孙告袭者仍照见行
事例不许承袭又有此递降之例于前例少变矣乃查
得弘治十一年奏准立功授职之人所出嫡亲子孙方
许遵依律条挨次保送赴部袭替但系旁枝不问亲疏
通不许袭其巳袭者年老事故之日各该卫所不许再
保伊男中间若高曾祖从军原有职役及各亲父祖袭
替之后自立军功俱各照依应得级数各另扣算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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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袭至此递降之例不行又复通行之旧矣又查得弘
治十二年题准今后军职无功授职之人年老病故绝
嗣若系堂叔伯兄弟旁枝子孙不分已未袭替查审明
白俱不许承袭外其同宗之人原系先委在营所的亲
弟侄承袭伯兄职事不分久近子孙俱许相沿承袭此
又一例所谓亲弟亲侄曾经袭过者俱许照例相沿承
袭其侄孙以下及堂兄弟侄等项旁枝皆不许袭卫所
官员自今文书到日为始敢有违例保送者军职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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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卫文职照例发落遇例不宥其旁枝子孙革去官职
照依总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补事例俱该收补总旗
照例并鎗前例止许亲弟亲侄承袭此又申明惟此二
项袭过方许相沿若亲侄有故侄孙告袭即系疏远不
许承袭例起于此惟总小旗不拘犯堂故职虽减革俱
收旗役犯堂革旗例方起此又查得正德元年题准军
职旁枝子孙高曾以上原有职役及亲祖父袭替堂伯
叔兄职事之后自立功通计三级以上者自有本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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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其高曾以上原无职役亲祖父袭替堂伯叔兄职事
之后自立军功一二级者例内不曾该载若不斟酌定
拟未免轻重失宜今后旁枝子孙高曾以上原无职役
亲祖父袭替堂伯叔兄职事之后得功不分署职实授
但一级者并收总旗子孙世与冠带其二级者世袭署
百户庶几情法允当经久可行以后遇有此等官舍保
送袭替者悉照此例施行此亲祖功递加之例因前例
开载未尽又立此例通前彻后则情法允当至矣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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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遵行五六十年及查得正德十四年题准洪武永
乐宣德等年军职故绝不论堂兄弟侄俱得承袭后自
成化十七年都御史何乔新建言题准事例止为见任
军职故绝查勘不系立功之人的𣲖子孙不许承袭并
无追论先年立功之人故绝不许堂兄弟侄旁枝承袭
缘由本年节行拟奏亦无侄孙不许承袭之例至弘治
十八年新例侄孙以下不许袭但侄孙即系亲侄之子
亲侄许袭亲侄孙不许袭中间多有袭过三四辈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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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将官舍李宏等原系立功之人亲侄曾经袭过者俱
照弘治十八年以前旧例许其承袭此例盖徒论世次
之亲疏未尝考其父祖功德之有无糜费俸粮冒滥名
器在当时巳招物议之非在今日殊非为经久之法况
今内外大小军职衙门该支俸粮岁入有限而冗食无
穷制节谨度尚不能给又使旁枝之人无功而食可乎
及查得正德十六年内该本部题查得武职立功之人
故绝其侄孙以下旁枝不准承袭系弘治十八年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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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官集议题准通行事例盖以惜名器为心故欲正滥
袭之武职以国家军储为重故欲省糜费之俸粮随时
损益因事制宜十馀年来守而勿失本部又行具奏准
袭颇招物议之非终非经久之法所㨿前例应合改正
今后仍照弘治十八年题准事例侄孙以下人等仍不
准袭其自正德十四年二月以后有照李宏等例袭过
者待其子孙袭替之日一体减革本月十九日题奉圣
旨是准改正还照弘治十八年会议事例行钦此又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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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年闰六月该本部题参照李嗣隆石泰贾永明知
有例立功之人故绝其侄孙以下旁枝不许承袭及节
奉有皇上还照弘治十八年会议事例行明旨自合安
分各供职役为当乃敢妄引李宏非例事情鼓众奏扰
阻坏选法相应究治以警将来合候命下移咨法司将
李嗣隆石泰贾永明行提到官照依律问拟发落庶奸
顽知警而选法亦不致损坏矣等因本月十八日该本
部右侍郎潘题奉圣旨是钦此钦遵已经参送去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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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前因通查案呈到部看得指挥使刘永昌建议欲侄
孙以下俱许承袭及引皇明政要圣祖训谕武臣之词
欲我皇上敕议施行臣等伏睹圣祖训词有曰子孙世
袭永享富贵又曰尔等子孙亦享有无穷之爵禄但指
有功之人子孙而言非谓旁枝疏远其父祖原无军功
者亦得享无穷之爵禄也又查得大明律内一款官员
袭荫职事并令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
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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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合承继者袭荫弟侄应合承继盖指亲弟亲侄同时
者而言亦不及侄孙以下等项无功之人奈何历年既
深初意浸失军职立功之人故绝原籍同姓之人或妄
称同祖伯叔之孙或妄称同堂兄弟之子亦有乞养诈
作亲生赘婿诈为族属买求官吏朦胧保送冒滥名器
糜费俸粮故成化十七年都御史何乔新建议原系立
功之人的𣲖子孙方许保送袭职旁枝不许保送其旁
枝已袭者身故之日不许再袭通行已久至弘治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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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本部会官集议立功之人故绝亲弟亲侄曾经袭过
者俱许相沿承袭其侄孙以下及堂兄弟侄等项旁枝
俱不许袭一以惜名器之冒滥一以省俸粮之糜费参
之情法可为经久无容再议正德十四年因人建言本
部轻易变更遂至物议沸腾未及二年遇我皇上龙飞
之初首先举正五十馀年尽善尽美事例至此复旧行
之又巳十年众心已定何有他说况本部每两月一选
中间官舍多有系堂侄堂侄孙者亦有系堂伯堂叔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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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叔祖者原以的𣲖有功相传自一辈至十辈二十辈相
沿无害其旁枝无功一辈固不可况至二三辈虽一朝
一夕尚不可待又可至一辈二辈乎此即旁枝父祖别
无另立功者也盖有功子孙许其承袭虽远不至禁革
无功子孙不该传袭虽近亦难准理本部该司文卷虽
经烧燬部收贮选簿并内府印绶监内外贴黄俱各见
在可查昨因贾永明等乘机妄行奏扰已经参送究问
今刘永昌又为论列前因臣等待罪本部凡可以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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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替无不奉宣德意岂敢故为异同不拘王琼彭泽或
可或否俱不必论顾爵禄国家劝功之典固不当使有
功者弗食其报亦不当使无功者得滥其恩揆诸法例
事理而论之立功人的𣲖子孙不分亲疏远近照旧承
袭亲弟亲侄曾经袭过者俱许相沿不革独侄孙以下
疏远之人历年事例俱在减革之数正以各人父祖原
非有功偶因旁亲有功者故绝例前相沿若复许其承
袭则俸粮糜费人亦不知所重而何以劝有功耶兼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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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该藩府中尉人员时或缺禄不完卫所官军亦皆少
粮无措嗷嗷待哺莫能相补度彼参此独可不加之念
乎臣等窃惟弘治十八年会议事例前后遵行垂六十
年名臣之所建议皇上之所举正㨿此律例平此人心
虽万世可以传行委难别议相应申明遵守合候命下
之日本部行移内外军职衙门今后立功人故绝同时
亲弟亲侄应合承继及曾经袭过者方许遵照律例保
送其侄孙以下及堂兄弟侄除亲祖例前相沿又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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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军功者一体扣算保送其馀无功侄孙以下至堂兄
弟侄等项及各人亲祖沿袭职事之后别无自立军功
不许一槩妄保自文书到日为始敢有违例保送者军
职问罪调卫文职照例发落遇例不宥其旁枝子孙革
去职役在内从本部在外从巡抚衙门照依总小旗同
宗之人皆得替补事例俱收充总旗照例并鎗有功照
例升授著为定例使凡无功子孙不得倚奸混扰庶情
法两尽事体不致于纷更财用可省名器不至于冒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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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都司卫所仍要刋刻板傍悬挂永远遵守施行缘系
遵旧制复正议以拯救军官以消弭天变及奉钦依兵
部看了来说事理未敢擅便等因嘉靖十年八月二十
四日本部尚书王宪等具题奉圣旨是都准识行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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