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x 页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杂著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2H 页
海对
或问曰流水归海。不舍昼夜。而未尝盈何哉。曰阴阳相资而有时相胜。夫水者阴也。阴制于阳。火者阳也。阳以燥之。夫见制而为所燥。是故海莫得以盈焉。曰火之制水则然矣。敢问海者水而已。尚安有火而燥乎。曰阳涵于阴。阴涵于阳者。天之理也。外暗而内明者。水之体也。外暗者阴也。内明者阳也。阳居乎内而潜消乎其外。是故水之聚也无时止。而火之燥也亦无时已。其所以聚而燥之也适相齐。是故不见其盈而亦不见其虚者海也。曰然则海有时而溢焉者何哉。曰阴盛者胜阳。阳盛者胜阴。阴阳齐者其气和。今阳火之力。不能制阴。而阴水之气。乃反乘阳。于是乎水滋多而火衰少焉则海为之溢矣。曰朱夫子于屈子天问之对。曷不明析。而子之说反有详于夫子者何哉。曰夫子之言。非不已明。而顾人之不察焉耳。盖其所谓如沃焦釜无有遗馀者。苟即此而详味也。亦可见愚言之有由原也。曰柳子之言何如。曰是其虽若可喜。然实出于佛氏轮回之馀义。而非天理之当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2L 页
然。非理之言。君子所不取也。
杂说(丁亥)
孟子曰人皆可以为尧舜。孔子曰惟上智与下愚不移。孟子之言。天命之性也。孔子之言。气质之性也。天命之性。固无上智下愚之别。而气质之性则不能无上智下愚之分焉。上智之不移者。高明之至而更无可增益也。不加毫末。万善足焉者也。下愚之不移者。昏蔽之极而不可以开发也。尧舜与居。不能化而入者也。昔象之至不仁。天理人情殆无馀存。其为下愚也必矣。然而舜与居而化之。蒸蒸又不格奸者何也。盖方象之往入舜宫也。见其在床琴而曰郁陶思君尔忸怩。夫忸怩也者。即羞恶之心而天理之发也。比如积阴之下。一阳之初动。扩而充之则舜与象初无异也。此舜之所以因而化之。终至于不格奸者也。苟使象也无此忸怩之心。则舜虽善化。曷从而乘其隙乎。始知所谓下愚者非桀纣。不足以当之。而虽傲如象。亦可化而移也。孟子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者。岂不益信矣乎。呜呼。今之人不耻不义。甘于下愚。其亦象之罪人也夫。
逐疟文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3H 页
曰有火神。龙头虎尾。声如雷奅。燔天烧地。日食疟鬼。朝暮八千。齧骨茹肉。血流波殷。一瞬八荒。攫挐罔遗。繄惟北溟。水帝攸釐。洪波万里。其深千尺。玆为汝壤。可游可托。汝其往即。莫淹晷刻。倘或少迟。灵神汝攫。
诘穷文
金子居京师游学。既不能自存以食。于是离父母远兄弟。随厥妻兄。落于利川。既而朋友疏绝。臧获背叛。出门而乡邻笑。入厨而炊烟断。踽踽凉凉。莫适厥向。愀然不乐。立于其门。噀水于东。洒糈于空。以禳穷鬼而告之曰。天下之人。非万非百。子独我虐。我西而子亦西。我北而子亦北。以使我走于四方。转乎沟壑而后已。吾何雠于子。子之困我。至此极哉。今日与子约。尽率其类。迁之胡越。子不去者。吾将吐胸驰舌。沥我腔血。上诉皇天。下告后地。轹子之首。磔子之体。以与猰㺄猛兽。无使易种于玆土。请闻子计。计将安决。伏以听之。若有应者。言自膏肓。似笑似泣。始微终大。曰吾有何负。子言若是。今子妻不织而未尝一日寒。躬不耕而未尝一日饥。今年二十三矣。若过四五昼夜。又添一齿。身安子逸。以至于玆。不谓我德。反谪我为。子若有说。愿毕其辞。金子羸病欲绝。又困饥寒。聚气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3L 页
会神。三息而后言曰痛哉。子之不明甚矣。子之瞒人酷矣。吾尝泛观博察。徵乎世间。恣淫纵欲。反自祗福。列骑乘轩。重楼疏堂。衣不重缣不以服。食不重味不以尝。今我学必求古。言必于当。智殚虑耗。仅全厥躯。冬温而随朝阳。年礼而拾菜蘘。心已戚矣。计已竭矣。固知死无日矣。今欲谈吾之穷状。虽渴东海之水以注砚。尽中山之兔以为笔。并渊云之文。极仪秦之说。犹未足以道万一也。今我家有尺婢。慢顽钝愚。十言而幸一听。九呼而幸一应。丐薪乞米。以供朝暮。天且严寒。愁怨满肚。反唇却立。莫肯爨焫。哀喻怜乞。始乃得食。朝餐于午。夕餐于戍。对食无盐。举箸太息。尚甘如蜜。夜则大儿呼寒。小儿啼饥。彻宵呱呱。右循左拊。坐以待曦。虽有图南之睡。奚暇施哉。荆妻在侧。中夜而起。潜嗟永叹。继之以泣。搔首挥涕。悲怨有息。悽辞苦语。切人肌骨。人生到此。天道奚诘。流落他乡。岁律已暮。思归一念。如水滔滔。出无车马。身如累囚。天不可阶。地不可穴。四海茫茫。而我穷厄。众人嘻嘻。而我悲泣。黄虞世远。尚安所适。言未讫。穷鬼抵掌大笑。奋臂高声曰。子之穷固矣。世人拘拘。子独决决。世人諓諓。子独谔谔。直性狷中。不知俯仰。瞀时昧趍。好触机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4H 页
网。以此举动。何往不穷。乃不反求。而徒他咎。易曰习坎心亨。传曰穷则必反。今子年方富学方究。抑安知回泣为笑。转否为泰。异日遭时。济于当世。泽被万民。名扬竹帛。称于后人。光乎宗族者。其不由乎我耶。凡人之情。逸则淫。淫则亡。子若有闻。请勉于道。毋或我怒。金子闻言心忸。默尔长思曰。是在我是在我。举手而谢。延之上座。
宗侄默名字说(默后改名泰鲁)
宗兄直卿氏既冠其子。名之曰默。字曰子声。命余演其说而祝之。曰默乎。默乎默。其将谓啽啽乎。声乎声。其将谓𧦦𧦦乎。声乎默。人将汝聒也。默乎声。人将汝惑也。默乎。时乎默而默也。汝无以声。时乎声而声也。汝毋以默。仁义之存而名誉之章。章也非声。存也非默。默乎。吾知汝默之为声。
宗兄直卿梦中诗话
今日直卿过余言。尝于梦中得诗云月白骊江夜。霜清枫叶秋。酒酣掉舟去。水鸟飞沙洲。音韵清妍。殆非平日所及。但不知其意云何。余亦于顷年梦作一绝云山势无雕琢。川流自在清。太极元无事。乾坤一㨾平。亦不自知为何等语。聊此并录之。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4L 页
示儿辈
 学者须是立志。
 如饥之欲食。如渴之欲饮。如救火如追亡。
 不要等待。
 须是耐烦耐辛苦。
 虽有聪明之资。必须做迟钝工夫始得。
 工夫要趱。期限要宽。
 严立功程。宽着意思。
 如处烧屋之下。如坐漏船之中。
 便须刚决向前。若半青半黄。非惟无益。
 
不带性气底人。为僧不成。做道不了。
 常如烈火在身。有不可犯之色。
 莫令顷刻悠悠愦愦。
右十二条。皆朱夫子说。以夫子之聪明睿圣。其于此事。宜若优游而取之者。而今其言常若汲汲然犹恐不及。况夫鲁质钝根。其可顷刻自嫚乎。儿子辈懒惰尤甚。故书此以警之。
记梦
己丑十二月十四日夜。梦至一处。李参奉大哉先在焉。似是其乡村。瓦屋十馀间已故弊。村邻亦数十家。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5H 页
余下马门内。未上堂。李出迎于庭。为言此处可卜居。余遂与李出门审视之。其地跨高原而面势平广。潮水逶迤从山脚间入。汇于其前。李言鱼蟹甚饶。奇石错立。左右颇有游观之胜。屋前数十步武。以鍊石筑台数级。四面正方。上可坐四五十人。言是名御风台。似若是贵介子所为。台临陂陀。岸下多水田。大泉自岸底涌出注田。乃村人所朝夕汲取者。余曰井泉稍远可欠。李曰然。然若作屋台侧则不远矣。余问是谁有。李曰此村人所有。价亦廉。不至难图。余闻而乐之。约与结社。谈间窗外鸡动。遂欠伸而觉。意甚怅然。盖余归田之意发于梦寐者如此。而穷不能辨。可叹也已。
书与取儿赴金泉任所
坐立拜跪。恭逊端重。
与人语。切勿喧争。亦复慎言是非。道内守宰政治得失。切勿妄道。
近地称以儒生出入官居者。一切逊辞勿接。
杂色人善言财利者。一切远之。
清慎勤。
忍之一字。众妙之门。当官处事。尤是先务。书曰必有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5L 页
忍乃有济。此处事之本也。谚有之。曰忍事敌灾星。少陵诗曰忍过事堪喜。此皆切于事理。非空言也。王沂公尝说吃得三斗酽醋。方做宰相。盖言忍受得事也。(先儒语。)
家约(乙卯后寓居利川时)
   此书分内外二篇。内篇所论。自有朱文公小学家礼等书存。故今皆粗撮其槩。使知趣向而已。外篇所论。虽颇以意益损。然亦略为条列。欲使为下者。先有定志而知所劝戒。然后庶无罔民之讥矣。其中或有小大不侔。轻重不比者。盖有其意。览者详之。大抵此书者。特穷居田野。与一家约耳。固不可以完备无缺论也。
  提纲
惟我上帝。降玆万姓。形之既立。乃命厥性。曰仁曰义。曰礼曰知。无贤不肖。初罔不备。
孩提爱亲。天性之端。遂及长矣。鲜克有完。
圣乃斯恻。牖蒙与晦。指方示极。拔之于昧。国有君师。立此校学。伊厥在家。父兄之责。
牖令奈何。率性而已。率性之道。恭蹈伦彝。子孝于父。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6H 页
父慈其子。敬以奉兄。抚弟曰爱。男和于外。女顺在内。事长率下。莫忠恕大。
在彼下民。贵勤农蚕。或者无产。不恒厥心。必先以逸。后束以度。故玆刑赏。作理民具。既公既信。乃劝乃惧。凡此数者。罔非天则。一念之几。善败分域。小子戒哉。敬修尔职。罔念于玆。丧厥明德。
嗟余无似。行不逮言。若身抱疾。忸于乾坤。惟家之人。尚亦我怜。共率于是。莫益其𠎝。
  内篇
  谕妻
女子之职。在于馈食织纴之间而已。所理不过乎闺门之内。所教不过乎臧获之徒。是以其为道也。静正贞一。孝于舅姑。顺于夫子。睦于宗族。慈于子妇。温于奴仆。亦不敢以富贵加于夫。非礼见于人。
婉其言语。怡其颜色。以事舅姑。必遵于礼。下其声气。尽其心志。以事夫子。必归于正。待宗族以睦必有别。抚子妇以慈必有教。御奴仆以温必有义。
工乎饮食而主于适口。勤乎衣服而止于完洁。
家虽贫。只宜安分守义。不为非理之事。不取非理之财。诚令为非理之事。取非理之财。以肥其身。是辱父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6L 页
母之遗体。辱父母之遗体而且不辞也。虽忘身失义。亦有所不惮者矣。
余家贫名于知旧间。平生未尝敢为苟得计。至于纸笔辈欲向人求乞。必先心忸面赤。有不可强者。尝喜我曾王父赠承旨公。穷居食贫。炊烟屡断。曾王母权夫人请曰食绝矣奈何。公笑曰然。此正吾分也。外内泊如。未尝有怨苦语。此子孙所当守而勿失者也。
大抵男子之道。贵于和而有义。女子之道。贵于顺而能正。余常以为男子居外主严威。女子居内主慈良。为其下者。畏于外而有所矜励。怀于内而有所依恃。则家道立矣。
  教子
凡为子弟之职。在于洒扫应对昏定晨省之间。事父母必以养志为先。事兄必以克敬为贵。
父母有过。必下气怡颜。从容开陈。使不陷于不义。亦不敢拂戾触忤以伤其志。
师之所教。温恭以受。勤苦以习。不尚轻薄之行。以贻父母辱。惟勤问学。扬名于世。以显父母。使人称曰贤哉夫夫。宜其有此子也。为父母荣矣。使人嗟曰唉哉夫夫。何以有是子。其为父母辱何如哉。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7H 页
我国不先德行而尚文艺。贵科目而不喜问学。父之所以责子。兄之所以勖弟。且不出此。夫四子六经圣贤之遗训。诚读是以应举。有何不可者。惟为读书时。玩义之心短而求利之心长。故卒至乎无闻。而倖窃科第。致身卿相而不之耻。世道之污。固其理也。子弟虽不免业举子。必以问学为主。科目为后。庶不丧其志耳。
子弟之忧。莫大于怠惰不能作。是以少虽有志。老而无成。卒与流俗人。同鞭扑而归于一辙。岂不惧乎哉。酒令人昏。色令人惰。丧德之具。蔑踰于斯。慎之若油。恐其或污。戒之犹水。恐其或溺。
凡为子弟者。八岁始读小学以立敬。次大学以致知。次语孟以体古圣贤之言行。次中庸以究义理之精微。次诗传以乐其善惩其恶。次书春秋以观帝王君臣之盛。圣人斧钺之严。次周易以极其天理之妙。造化之神。千差万殊。与天地同其大。然后举而措诸经史子书之类。以正其驳而择其粹。庶无本末颠倒之忧矣。
呜呼。男子之职盖大矣。能学则吾方寸之心。便与天地同其大。不能学则吾最灵乎万物者。终与禽兽同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7L 页
其趋。其可不念乎。颜渊曰舜何人哉。予何人哉。为男子者。不可一日不存此志。
  训仆
夫奴仆之任。不出乎负薪汲水。耕耜机梭之间。事长以忠不敢欺。服其劳不敢怨。治其事不敢怠。男仆治中门之外。女仆治中门之内惟谨。
男仆入中门之内。必冠带而后敢行。女仆出中门之外。衣不袒裼。
家长之命。恪谨奉行。行即复之。
垣墙有毁。必以时葺。以防盗贼。秣牛马爱护勿致伤。凡为奴仆者。同役于一家之内。则便有兄弟之义。自相敬爱。不可诘怒斗争。
女仆掌饮食。必尚精洁。男仆掌农田。必尚勤力。夫农衣食之本。一失其道。永岁穷苦。或至于饥饿以死。此岂事长以忠之道哉。
余尝思之。方夏而热。饮食无清凉之味。肢体有薄火之苦。而金石为之焦。草木为之焚。此非人所堪者。岂不为汝恻然长虑。然玆实天下之人所同苦者。汝曹虽无为上役。安往而得免乎此。若畏此而废田耔。亦非奉天之道也。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8H 页
凡我所言。皆奴仆当然之职分。不是劳苦汝也。昔周公尽心王室。成王赐以天子之乐。程子论之。以为周公所为。尽其臣子之职而已。有何可赏。为人下者。不可以不知此义。
盖为奴仆之道。贵在忠谨不欺。为家长者固宜爱奴仆如子。而亦不可以无威。为奴仆者固宜事家长如父。而亦不可以无礼矣。
  外篇
  货财(货财莫大于农桑。故此篇专论农桑。而至于五牸六畜之类。亦不暇及。)
   管子曰仓廪实而知礼节。夫有国者。不可以不富民而教。有家者亦未有困苦其下而能谕于义者也。故略条货财之制如左而主于俭云尔。
一。凡谷十五斗为一硕。(俗以二十斗谓全石。)十升为一斗。十合为一升。一撮(以手掬取曰撮。)为一合。凡布(织之总名。)三十五尺为一疋。十寸为一尺。四十经为一升。(内外各四十经。)
一。天下之财。本于农桑。一失其道。永岁穷苦。勤之虽在乎下。亦在乎在上者使之以时。劝之以方耳。
一。勤农者有赏。惰农者有罚。
一。农月约奴仆为一队。拣其中晓事者一人为管者。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8L 页
凡关农事者皆任之。(若奴仆多者。分为两队。每队置一管者。)待秋收以土地沃塉。计其所出。不相等者罪在管者。善者赏加他人一等。
一。奴仆不听管者言者有罪。有不昏农者。管者即告于上。以为责励之地。或不昏而用情不告者。管者同其罪。
一。不昏农而三为管者告者。秋来赏罚时。以惰农论。
一。奴仆有能斥荒垦废三亩。(亩长五十尺广一尺五寸为准。)以上者。计其亩以赏。其年有罪。宥中罚以下。以偿其劳。(二亩以下者。其年许免下罚而无赏。)
一。蚕桑固衣之本。然常与农月值。必有分力之忧。只可量力为之。俾无伤于农。
一。公家赋役。必即量备。先民而纳。以尽为下之道。
一。用财必须量入为出。不使匮乏。岂可使奴仆终身勤力而反受饥饿乎。
一。衣服饮食。主于适体适口而已。无有伤本事末之弊。
一。衣服不可尚侈。男子不表䌷。女子不里帛。(嫁女及外甥不在此限。但不可以大绡为装。)
一。男子夏不苧布。冬不毛裘。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9H 页
一。奴仆衣服。必令完致。不至弊缺。盖在上者虽主乎俭。而常患于易侈。在下者虽欲不俭。而尚患于易陋也。其或衣僭者。自有邦法在焉。
一。奴仆衣服供奉。不可一毫视上。虽外居奴仆辈。一有僭越必有罪。
一。饮食之供。菹浆羹饭之外。只以菜二器肉壹器为常。庶不伤本。而其于节饮食之义。亦或有得。(宴飨祭祀。不在此限。)
一。奴仆饮食。亦须加意检督。食必有一馔可也。(盐浆不在此数。)
一。男子日食米一升四合。女子日食一升。自春三月至秋七月。男子日食二升。女子日食一升四合。
一。男仆日食米二升。女仆日食一升。东作至秋成。男加一升。女加九合。(凡有疾病。又加三分之一。)
一。家中不可蓄画器金银器等华靡之类。
一。别出布谷。使一人掌之。以息其货。以为亲戚邻里丧婚奴仆掩葬之需。及纸研笔墨书册之资。(此条当更加调画。推而大之。以与里人同之。)
一。息货虽为丧婚纸研笔墨书册设。虑易侵染。招怨乡曲。宜必以丧婚为重。若所赢羡不优者。不敢遽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89L 页
买书册等物。
一。丧葬赙赗。(婚需同。)同宗之亲。大功七升布三疋。小功七升布二疋。缌七升布一疋。异姓之亲。小功缌七升布二疋。邻里(赙朋友同。)七升布一疋。(若常汉以五升布一疋。或米二斗。使奴仆相遗。)
一。奴仆服劳久。三十五年以上者。掩葬与七升布四疋。二十五年以上者与三疋。十五年以上者与二疋。五年以上者与一疋。一年以上者与五升布一疋。
一。以别谷所息。贸储板材。以为不时之需。(又贸薄板。为奴仆有劳者送终之用。)
  赏罚
   荀卿子曰治之经。礼与刑。故夫民不可以逸其身而不之教。赏者所以劝也。罚者所以惩也。此有国有家者所不可无者也。故略条赏罚之制如左。而主于慎云尔。
一。上赏谷七硕。中赏谷三硕。下赏谷十五斗。上罚杖(大如拇指者为杖)。七十。中罚杖三十。下罚笞(小如子指尖者为笞。)十五。若捶胫者笞二十。
一。赏罚者固所以教民。而亦在乎在上者身率而道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0H 页
之耳。
一。奴仆终年勤农。以供其上。而身无尺寸之用。甚非体下之道。十口之家。得谷五十硕(自十口以上以下。并以次量矣。)以上者。待秋收然后各赐奴仆租十斗。听其自用。管农者加赐十斗。
一。秋收尽。以九月十月间。为卜良日。出米办酒食。以与奴仆一日暇。许其游戏。如有邻里愿同者听之。(各以其食来会。)以舒其终年劳苦之情。庶几殷蜡纵民之遗意也。
一。行商得利四倍以上者与一倍。(药材及木花不在此例。)
一。奴仆救上于患难之际者。(如水火盗贼之类。)用上赏。
一。告逃奴仆者用中赏。(逃者罪重。赏亦加数。)
一。能出力追捕盗贼者用中赏。
一。奴仆勤农者用下赏。
一。奴仆斥荒开废者。每三亩用下赏。
一。奴仆年六十以上者。非事关犯上。听免上罚。年十五以下者。免中罚以上。
一。奴仆反上横恣者用上罚。(三反上者。临时量罪制刑。)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0L 页
一。奴仆视上陷于难而不之救者。用上罚。
一。怨上不忠者用上罚。
一。不孝父母。不爱兄弟者用上罚。(同侪不睦。亦以不爱兄弟论。○奴仆居父母及主人丧。百日内食肉行奸者同。)
一。管农不善者用上罚。不至甚者用中罚。并减所赐租半。
一。奴仆逃者。其同侪或有与知而故为掩讳。及知其逃隐处而不即发告者。各以其罪罪之。(获逃奴必先究问。)
一。执杖用情者。各以其罪罪之。
一。不守家长节度者罪。(随其事之轻重以用罚。下二条同。)
一。敢漏泄家中事与言者罪。(虽如布谷多寡。衣食美恶等小事。亦忌出于门棫。)
一。淫诈乱家法者罪。
一。造言惑众者用中罚。
一。行盗贼者用中罚。(盗祭用及农月播种者加数。○所盗大者有国法。故止以中罚论。)
一。欺瞒上者用中罚。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1H 页
一。废阁家长命者用中罚。
一。衣服僭上者用中罚。
一。侵虐闾里者用中罚。
一。奴仆得暇。归不如期者用中罚。(若有疾病丧忧众所共知者许免。)
一。惰农者用中罚。减所赐租半。
一。不昏农而为管者所告。与登时即发者用下罚。
一。农月奴仆不听管者言者用下罚。
一。系关农事外。非家长命而自行己志者用下罚。(如借人牛马。假事于人之类。)
一。怠慢不事事者用下罚。
一。掌牛马秣之不善者用下罚。(至毙者用中罚。付价令买牛马若前者。)
一。奴仆每五日递掌洒埽。不职者加役五日。用下罚。
一。奴仆毁伤家舍墙垣及园中树木者。用下罚。
一。掌饮食不洁者用下罚。
一。污秽庭园者用下罚。
一。同侪诘斗者用下罚。
一。奉上不谨而非其情者。用下罚以警之。
一。妻子不守家长节度者。当别有处。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1L 页
一。一人犯两罪以上者。以重罪作本罚后。每罪各加五度。(如一时犯下罚三者。笞二十五度之类。)
龙潭谕儒生文
南中号称文士之邦。而惟我龙潭一邑。僻处穷峡。士不知学。虽于科场之业。尚患鲁莽。赴举者亦鲜矣。况进于此而知有圣贤之学乎。余甚愧之。天之降才。岂有礼啬。惟奋发自强者。能有成耳。县令新到此邑。欲与诸生共加砥励。庶几有丕变之益。未知诸生能不鄙夷我而乐与之勉乎。诸生如有有意于斯学者。其以名闻。县令虽无所知晓。将亲加奖导焉。其欲为举子业者。亦为之程课而劝之。愿勿以县令之言不足动心。而努力不怠。千万至祝。
果川谕境民帖文
县监自到任之后。非不欲十分勉励。务除宿弊。而才力有所不逮。耳目有所不周。将何以曲轸民隐而使闾里无愁叹之声乎。官吏之出入村间。讨责酒食。或托以扶助。生惩米谷。面主人之凭籍官牌。留连作弊之患。难保必无。而小民畏忌官人。虽有冤状。不能自告。可胜痛哉。各面风宪。既皆士夫。为任且重。想必有目击而痛心者。其各随即牒报。以为严治痛断之地。
高阳谕境内士民帖文(辛巳)
郡守待罪此土已八月矣。窃观此土民无恒产。窳陋自度。势固然也。若其文教之不兴尤甚焉。则诸君子之耻也。噫此土逼近京城。无四十里。其视遐远之乡。宜有别焉。而考其志业所就。反不如汉以南千里之外何也。今郡守窃不自量。欲与诸君子发愤振作。共兴邹鲁之风。而迷不知其所由。仰诸君子矜而导之。相与公择子弟中可教者。以其名来。郡守将别有以待之。且得身劝之学。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2H 页
延安条谕境内士民帖文(丁亥)
县监到任属耳。性且不敏。尚不知此邑风俗之美恶何如。而第闻京外物论。皆以延安为互乡。呜呼。何以得此声于人哉。本县去 王都密迩。风化所被。异于遐外。况先正遗风。犹有存者。邑中士大夫力学修躬。好文向义者。比比有之。则以我观之。风俗之美。莫吾邑若也。而京外物论之如此。此盖未谙实状而言也。抑无乃邑中诸君子万一有自取者乎。如有一毫自取者则不亦可羞之甚乎。天之降衷。本无古今彼此之异。而乃反汩于俗务。诱于利欲。丧其良心。惰其身体。不自振励。甘于暴弃。则甚非所望于诸君子者也。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2L 页
诸君子于此其可不惕然反顾。思所以丕变。使京外物论翕然称之曰君子之乡乎。孔子曰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圣人岂欺我哉。苟有其实。人之知之捷于影响。诸君子其莫曰吾虽自修于家。外人何从而知之也。夫无知下民。系于乡之士大夫。士大夫能躬率以正则下民之俗。自归于正。切愿诸君子详以此意晓谕民间。以为激励之地。今举大纲于后。尊位里任等。坊坊曲曲详细知委。着实举行幸甚。
一。勿论上下男女。其有孝于亲弟于兄。顺于家长。特异表著者。据实枚报。以为转报营门之地事。
一。其有不孝不悌不顺者及好利斗争。盗窃村间。打伤人物。奸欺官家。淫乱败俗。不率教令。恃其豪强。侵轹小民者。亦为枚报。以为依法勘处之地事。
一。各管中如有年少聪敏可以劝学者。录其名以报。每管或每里。量其远近大小。择可为师表者一人。名曰师长。聚而教之。以成其才。县监从当亲自考试。或制述或讲诵。居首者各别用赏事。
一。此外惟在诸人。推而广之。要以厚风俗为主事。
谷山谕境民帖文
向者以敦尚行义之意。风告境内矣。似闻吾邑有陋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3H 页
风不可不变者。盖古礼初丧。主人之家三日不举火。亲旧乡党为糜粥以劝之。及其葬也。亲旧乡党相顾助。至于大小祥则孝子之心。追慕号擗。无异于初丧。故亲旧乡党又往吊慰焉。此乃人伦丧纪之大节也。如此则为人。不如此则不得为人矣。此土之闾阎民庶。凡于初丧及葬时大小祥时。无遗老少贵贱。乡党毕集。丧家皆盛备酒食肴馔以待之。醉饱狼籍。喧笑竞起。少有不足则相与非议而摈斥之。故虽心知其不义而不敢不从俗。或至于败家者亦有之云。岂非大可骇异者乎。哭擗罔极之中。具酒食以待宾客。则在主人为忘哀。未暇哀人之丧而意在于讨酒食。则在宾客为蔑礼。忘哀蔑礼。何以为人。程子居丧待人以酒肉为大不可。况初丧与大小祥乎。窃想吾邑士大夫必有悯然于心中者。而特因循谬习。莫之禁变也。诚愿自今以后。大小民人。痛革此风。丧家尽诚于丧祭。乡党亲旧悉心于救助。使陋风丕变。礼俗兴行幸甚。如是告谕之后。丧家以酒食待人。宾客讨酒食于丧家者。当绳之以法。风宪里任一一驰报官门。其或隐匿不报。因事发觉。则风宪里任难免重罪。此意知悉。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3L 页
水原条谕境民帖文(乙未)
本府虽在 王城至近之地。而愚下之民。疏于法礼。多有无知而妄作者。故谨玆下帖晓示。噫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而今也或有子母相诉者。易得者田地。难得者兄弟。而今也或有至亲争讼者。古者老者安之而今则凌长之习日滋。古者耕者让畔而今则侵夺之讼日起。其他尊卑之等。丧祭之礼。邻里相救之义。亲旧相恤之风。殆至蔑蔑无闻。此非徒不肖。如当职者滥叨字牧之任。无以宣扬风化。牖民于道也。亦由我境内士大夫不肯推其躬行之馀。以及于人也。至于斗驱将死。投状告急者。一日之内。多则五六。少不下三四。风俗之不美。何至此哉。此盖愚民未谙国法而轻于自犯也。今抄国典中若干条。录于下方。愿自今相与勉戒惩励。嘉其善而矜其不能。虽或有不即悛改者。切勿怒气相加。虽或有昏迷不晓者。切勿以侮心相待。喣濡渐磨。丕变弊习。而其有强戾不率者。该面风宪亦即从公驰报。以为量轻重论处之地。
孝子。 悌弟。 顺妇。 烈女。 学行出众。 信义表著。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4H 页
右六等人。从实具报褒奖者。
不孝。 不悌。 悖于夫。 不顺舅姑。 以少凌长。 以卑蔑尊。 盗窃。 斗伤。 淫乱。 侵虐良民。
 右十等人。从实具报论罪者。
此外各里中。如有年十三至二十。聪敏可教者。列名牒报。则当邀致亲试。仍别加劝课。俾令成材。
一。弑父母弑夫者。凌迟处斩。妻子为孥。家产籍没。
一。杀人者代杀。
一。斗驱人者笞三十。折伤者杖一百。拔发方寸以上者笞五十。血从耳目口出者及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杖八十。以秽物灌人口耳者杖一百。
一。折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破人阴阳瞎人两目及断舌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常汉以非理驱打士族者。全家徙边。
一。和奸者杖八十。刁奸者杖一百。强奸者绞。
一。奸十二岁以下幼女者。虽和以强奸论。
一。强盗未得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一。盗牛马驴骡猪羊鹅鸭鸡犬者。并计赃论。盗官物者加二等。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4L 页
一。无故夜入人家者杖八十。
一。杀人正犯人家。打破家舍。抢夺财产者。论以强盗之律。并即推还。
一。家长擅杀奴婢者。杖六十徒一年。
一。家长擅杀雇工者绞。
一。有妻娶妻者杖九十离异。
一。逐婿嫁女者杖一百。断付前夫。
一。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女为妻妾者绞。
一。伪造制书。伪造印信。伪造号牌者斩。
一。伪造宰相书简者。边远定配。
一。伪造文书争讼者。全家徙边。
一。投匿名书者绞。见者不即烧火。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
一。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诬告者绞。
一。告亲戚者。各以亲疏考律论罪。
一。骂人者笞一十。
一。奴婢骂家长者绞。
一。子孙骂父母祖父母者死。
一。子孙驱祖父母父母。妻驱夫。奴婢驱家长者死。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5H 页
一。因事放火。烧自己家舍者。杖一百。延及他家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发掘人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见尸者绞。
一。毁人神主者杖九十。
一。毁人碑碣石兽者杖八十。
一。私造斛斗秤尺不平者杖六十。
一。滥收私债者杖八十。
一。漏籍者。勿论士族常汉。全家徙边。
一。豪强品官武断乡曲。凌虐百姓者。全家徙边。
一。私奴婢欲叛其主。以他人为父母。录于户籍中。或换易其父母者。全家徙边。
一。同生兄弟三寸叔侄四寸兄弟之间。无故起讼。奸诈现著者。启 闻科罪。
一。田地家舍买卖。限十五日勿改。并于百日内呈官立案。牛马则限五日勿改。
一。海泽山野陈荒处。立案三年之内。不得耕垦。则不得与三年后起耕者争讼。
九峰书院院规
一。勿论长幼。勿问门地。其专心读书。饬躬修行者。院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5L 页
儒佥会。(必满十员)取其圈点。然后许入。生员进士则虽不满员。佥议许入。(凡初入院者。必使先读院规。)
一。其有素行不美者。切勿许入。而已入者则黜籍。其悔悟悛改。端的无疑者。又勿以旧愆枳之。
一。择院儒中年长有识。众所推重者一人为斋长。(斋会时推定。)又择一人为有司。又择年少有志业二人为掌议。又择年少二人为色掌。(有司以下皆备三望。受差于院长。)凡院中议论。掌议色掌议于斋长而主之。钱谷什物仆隶等事。有司掌之。又择中斋二人为下有司。什物出纳。章甫供馈等事掌之。
一。凡院中钱谷什物。皆有记籍。交付于代者。(其有不善者论罚。)
一。每月朔望。诸生具巾(头巾)(团领)诣庙。开中门焚香(斋长焚香。无则有司。无则掌议或色掌。并无则斋中年长者焚香。)再拜。(虽非朔望。自外初到或自院归家则再拜。但不开门不焚香。)
一。每日晨起。各自整叠寝具。少者执帚扫堂。斋直扫庭。盥洗正衣冠(常服)。早诣庙庭再拜(不开门)讫。归斋东西序齿立。行相揖礼。(如值可为师表者到院。便须以师礼相处。)坐定通读九容九思白鹿洞规及院规。
一。朱夫子白鹿洞规敬斋箴及礼记九容九思。净写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6H 页
揭壁。以资瞻诵。
一。非圣贤之书性理之说。毋得披读于斋室。(史学则许令披览。)欲做科工者。习于门外书堂。
一。常时居处。正衣服冠带。拱手危坐。如见尊长。毋得脱巾解袜箕踞放倒。以丧威仪。毋得着华美近奢之服。毋苟求甘美便口之馔。凡几案书册笔砚之属。毋得乱置。
一。毋得书窗户壁上。毋得唾洟房壁。毋得便旋污秽近斋之处。
一。食时长幼齿坐。常以食无求饱为心。
一。居处饮食。必推让长者。毋或自择便美。
一。年长十岁以上。出入必起。
一。读书必端坐对案。专心敬读。毋或胡思乱想顾眄嘻笑。
一。间或消摇于外。发舒精神。亦必行步安详。出入有仪。
一。朋友和敬。义理相讲。过失相规。切无谐谑侮慢。
一。持身则必以九容自律。操心则必以九思自治。
一。不得党附朝论。不得刺议官政。不得论人过恶。不得评说女色。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6L 页
一。书不得出。色不得入。酒不得酿。刑不得用。(刑谓以私怒打人之类。若系院事当罚者勿论。)博奕等杂戏。亦不得设。
一。春秋释菜时。斋任及诸生托故不参者黜座。(有众所共知紧故。具单来呈。)
一。不遵院规。坠损儒风者削籍。
一。先生丘墓。亦在此地。其于瞻慕景仰之心。尤有所不容自已者。盖人之所以为学。不过曰敬以致知。敬以修行。而居敬之工。先生所著心学旨诀详之。亦宜相与熟读。以毋失平日眷眷善诱之意。
海西乡约
黄海一道。素称武乡。文风不振。近来颇知力学攻文。彬彬可观。此莫非栗谷先生唱之于前。玄石先生阐之于后。使有所观感而兴起故也。然闾阎小民尚多旧习。当职视印以来。见民间呈状者。弟诬其兄。奴诉其主。视若常事。不以为愧。间或因一微事。白地诬人以纲常之罪。此皆不晓法文。不识义理之致也。窃念人性皆善。本无贤愚。为善则为贤。为恶则为愚。岂有土风之拘哉。惟在导之而已。导之之术。莫若申明乡约。故栗谷先生乡约一通。略加檃括。今玆下送焉。各邑须体此意。次次传誊。坊坊曲曲。一一颁示。依约遵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7H 页
行。俾有成效。
  立约凡例
一。众推一人为约长。又得一人副之。轮择可堪任事者。为有司二员。(约长副约长则无大故不递。有司则一年相递。)
一。庶贱中择可任者为掌务一人。库直二人。使令四人。掌务使令行有司之令。库直掌守仓谷。(掌务使令则一年相递。库直则三年相递。)凡一应出物。皆例减不出。
一。五家为伍。有伍长(一年相递)掌察五家内善恶之行及疾病患难。凡吉凶一一告于有司。
一。士人定为教训。(无定额无递限。)教训近邻庶贱之不解文不知法者。(随其比邻之多少。无定数。)每朔一会。解释约法。使详知之。
一。为善恶籍以记得失。有司掌之。每讲信时。告于约长。佥议询同则更为置簿。以俟后考。
一。凡善恶之记。皆自立约后为始。约前虽有过失。皆许令洗涤。不复论说。必仍旧不改然后。乃书于籍。恶籍则明知改过然后。于会集时佥议爻周。善籍则虽有过亦不爻。必有不孝不友淫奸赃污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后。乃爻善籍而黜约。具告官治罪。(黜约而悛改愿入者则如初入例。)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7L 页
一。每年春秋。约中上下之人俱会。讲约论赏罚。(各持壶果随所备。)有司前期禀于约长副约长。出回文使使令传之。(遭服之人则期大功葬后。小功过十五日。缌麻过七日。外祖父母及妻父母丧。过一月后以白衣得参。)
一。凡公事。约长副约长有司主之。若非约长有司而擅断是非者有罚。
一。推约中年齿最尊者为尊位。(或三员或四员。毋过五员。)凡非会集而有大事当议者。则约长使有司议于尊位而定之。
一。非讲信时。若有可议公事。则副约长有司诣约长论处。(凡赏罚必须速施者。则皆无时会议处断。)
一。契中人每年十月内。出回文。各出造米一斗。(下人则五升。)有司掌务收合。付库直藏库。以为救急之资。有馀随便生殖。待其裕足。勿更收米。
一。凡会集时。有大故不参则具单子呈于约长处。(下人则呈所志。)若托故不参及不告缘故者。论以犯约。
一。每于讲信时。契员荐可入者。佥议可否。以为可然后许入。(可否多少。随时斟酌。)
  约束
凡契中之约有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8H 页
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德业相劝
德业。谓孝于父母。
 孝谓实心爱亲。所得甘旨。皆以奉亲。承顺其志。不敢违逆。常时恭敬。应对必顺。不惜己财。任亲之用。父母有病。忧念不弛。必求其药。尽心救疗。临丧尽哀。守制以礼。祭祀以诚之类。
忠于国家。
 忠谓尽诚事君。守职奉公。忘身许国之类。○下人则事上典以诚。不敢少有欺隐。有所使令。奔走服役。不惮勤苦之类。
友于兄弟。
 友谓同生相爱。有无相通。所得饮食。必与分食。凡事相救助。无异一身之类。
弟于长上。
 谓恭敬年长者。二十岁以长则见之必拜。十岁以长则不敢尔汝之类。○下人则敬长者如右。而又恭敬士族。见士族则知与不知间必拜。言语恭逊。若骑牛马则必下跪于路侧。凡事无慢。虽非同契。待之皆当如此。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8L 页
男女有礼。
 谓夫妻相敬。不相斗诘。不昵狎不疏薄之类。○下人则不敢淫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遇则相避而行。不相亲狎之类。
言必忠信。 行必笃敬。 惩忿窒欲。 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睦族交邻。
 谓爱族党和邻里。有无相假贷。疾病患难。相救助之类。
教子有方。
 谓教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游。若与人相诘。则勿论曲直。必挞诟其子之类。
御下有法。 贫守廉介。 富好礼让。 不贪他物。
 谓见人之物。不生毫发欲心。路中若有遗弃之物。则必推其主而给之。
能勤事功。
 谓己事他事。皆尽心用力。毋敢怠忽之类。
能践约信。
 谓契中约令。一一遵行。无敢少缓之类。
能受寄托。 能救患难。 能广施惠。 能导人为善。 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 能为众集事。 能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9H 页
解斗争。 能决是非。 能居官举职。 能畏法令。 能谨租赋之类。
 右件德业可观者。同契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有能行者则同契随所闻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讲信时告于约长。询于众得其实然后。表表特异者。报官请褒奖。其馀则书于善籍。以凭后考。
  过失相规
过失则谓持身不谨。事上无礼。接下无恩。不遵约令之类。
凡有大过恶者及累次论罚。终不自悛。坏败约令者。皆告官治罪后黜契。契中人绝之。不相接话。(悔过请改自新则许复入。如初入例。)
 大过恶。谓不孝父母者。欧打及挤跌父母舅姑者。下人背逆上典者。兄弟不和者。驱打同生兄及三寸五寸叔父者。下人凌辱驱打士族者之类。
上罚。(士类则立庭议事。罢后乃止。饮食时使别坐末端以示罚。○长者则满坐面责。○下人则笞四十。○赎则米十斗。)
次上罚。(士类则满坐面责。长者半减。○下人则笞三十。○赎则米八斗。)
中罚。(士类则西壁以上面责。长者半减。下人则笞二十。○赎则米六斗。)
次中罚。(士类则尊位及有司以上面责。○长者出位坐。罚一觥。○下人则笞一十。○赎则米四斗。)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599L 页
下罚。(士类则出位坐。罚一觥。○长者则避席出坐受规责。○下人则下人处面责。○赎则米二斗。)
 凡尊者有过则使子弟代受其罚。无子弟则笞奴。其罚如右例。
 凡称尊者长者。皆以约长年次计之。
 下人年老及有病不堪受笞者。则赎以罚酒。每笞一十赎酒一盆。以次加等。
与父母变色相诘者。○叱辱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者。○不从父母教令者。○亲贫子富而不养者。○亲死不哀。居丧饮酒食肉者。(有病则勿论。下人期年内饮酒食肉者。)
 右五过。约长以下无时会集。召而责之。请改过则上罚后书于籍以俟。若争辨不服。无改过之意则告官治罪。
居丧醉酒食肉近色者。(下人不可以一切论。)○祭祀不敬者。○下人不行忌祭墓祭者。○叱辱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及从兄者。○父不爱子。使不得所者。○兄弟不尽友爱之道者。○溺爱姬妾。薄待无罪正妻者。(并上罚。)○父母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父母所见处者。(上典同。)○并次上罚。凡舅姑同于父母。(妻父母同于外三寸。)○下人于上典前言辞不恭者上罚。○与三寸叔父及同生兄。变色相诘者。○不顺从上典之教令者。次上罚。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600H 页
○士族前下人言辞不恭者中罚。
下人见士族而不拜者。骑牛马不下者。○士族所见处踞坐者。(并次中罚。)
与五寸叔父及外三寸从兄。变色相诘者。○三寸叔父及兄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并中罚。)外三寸及五寸叔父从兄所见处。踞坐者及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次中罚。
扶执长者下手者上罚。
叱辱长者者中罚。
长者所见处踞坐者。○骑牛马过者。○言辞不恭者。(并下罚。)
兄以私嫌打弟。非出于教诲者中罚。
下人妻打夫者上罚。伤打者告官。
无罪而打妻者中罚。伤打者则上罚。
妻于众中骂夫者中罚。
不能教其妻子。使作恶者。重则中罚。轻则下罚。
不能睦族。相与斗诘者中罚。
里中男女无礼。昵狎淫戏之言者。次中罚。
与他人妻女扶执相狎者中罚。
凡下人相斗驱打者。察其年齿老少。情理曲直。被驱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600L 页
轻重论罚。
年长者理直而所驱无伤则下罚。(治擅打之罪。)
年少者不论曲直。伤打年长者则告官。
年次相敌则理曲而伤打者上罚。
理直而伤打则次上罚。
士人敌者相诟骂则次中罚。
士人敌者相扶执驱打则次上罚。
士人私打下人者中罚。重伤则许其告官。
士人长者驱打幼少者中罚。
潜奸他人妻及女者告官。若悔过愿受罪自新者。上罚。
诱纳他人逃奴婢及止接荒唐人者。次上罚。
潜盗他人之物及草窃者上罚。轻则次上罚。皆徵其物还本主。不悛者告官。
放牛马于田禾者。初犯中罚。再犯次上罚。三犯上罚。(有司录其度数。)伍长则递减一等。若田谷已盛后则量宜徵给其主。
好讼而可已不已者中罚。
非理好讼者上罚。
盗人沟水者。○侵耕他人田界者中罚。田则还陈。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601H 页
醉酒酗骂者次中罚。
诬毁他人者上罚。轻则次上罚。
搆会人使相斗者次上罚。轻则中罚。
凡自占便利。营私太甚。不恤他人之利害者中罚。(敛散时。不限子母相当之法。徵督过分者。亦营私太甚也。)
太悭吝不以器具相假借。凡事太鄙俗者次中罚。
受赂而干请者中罚。
崇信异端。好行淫祀者次上罚。若有父母不能自断者勿论。
侵夺他人及山僧之物者上罚。
不谨纳租赋后时。怠缓者中罚。
众会处坐起不端。喧哗妄笑。戏言讥人及发不美之言者。重则中罚。轻则下罚。
凡向人发恶言者下罚。重则次中罚。
教训不教下人者。○伍长不告五家内善恶吉凶者。(并次中罚。)
凡凭公作弊者上罚。
凡见人过失。不直规戒。而私自非议。搆成嫌隙者。○恶闻规戒者。(并次上罚。)
非约长有司而擅论是非。有所讥议。使众心不安者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601L 页
上罚。
使令库直辈。不禀畏有司。不从教令者中罚。
凡会集时晚到者下罚。
凡一切不应为而为之者。最重者次上罚。次则中罚。轻则次中罚。
凡不从契中约令者。(约长有司论议处置之事。皆为约令。)○初犯次中罚。再犯中罚。(受罚后心不服而有怨言者。论以再犯。)○三犯上罚。四犯则告官治罪黜契。有司记其犯约度数。每于讲信时凭考。三度以下已论罚而请改者。爻其记。
凡上罚受罚后。皆记于恶籍。不服而怨怒者则黜契。
 
右件过失。同契之人互相规戒。不听则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会集之日。告于约长。约长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随轻重论罚。上罚则记其过以俟。若其争辨不服。怨咎记过之人。终不悔悟者黜契。
凡有过者。许其自明。辞顺理直则弃之勿论。若饰辞强辨者。添罚加一等。又不服然后黜契。
  礼俗相交
凡长于我二十岁以上则为尊者。(若师弟子之间则年虽未满。当待以尊者。)十岁以上则为长者。路中遇同契尊者则下马。(尊者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602H 页
强请乘马则俯伏马上。)凡见尊者则必拜。长者则恭揖。(洞内年长十五岁者亦拜。)
凡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契中员年虽不高。若有德位可尊者则待以尊者。尊者亦抗礼。
岁时同契人。相往还致岁谒。尊长则不必往幼少者之家。子女婚嫁时(率居孙子女同。)给米三斗。(下人则半减。)临时出回文。各出柴木一驮给之。(下人则不出柴。亦不给柴。)男则行新妇礼时给之。男之醮也。各出炬军一名。自备炬以往。(士类出于士人婚时。下人出于下人婚时。)若契员家在十里外则只给米而不给柴木及炬军。渠亦不出。(同居同生婚嫁时则依右例半减。而下人则给一斗。)
契中人有年满八十七十以上者及登科司马得官者则各持壶果。会于空处贺之。(下人则否。下人年满七十以上者。亦使下人持壶果贺之。)契员有过三年丧者则亦如贺礼慰之。(下人或能行三年丧则丧毕下人会慰。且记其善。)
契中有丧则契中人皆往吊之。(下人丧则否)若当身及父母之丧则成服永葬小祥大祥。皆往吊慰。(妻子丧则吊于成服。永葬往慰。子未成人则否。)各持米(多少随力。多不过五升。少不下二升。)往助之。有司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602L 页
掌收斗量。纳于丧家。(虽有故不往。亦送米。○下人则不出米。)
契员当身丧则有司出回文于同契。各出米一升具奠物。(有司掌具。)撰祭文齐进致奠。(下人则否。)
凡干丧葬及大小祥聚会时。毋得饮酒。丧家亦不可以酒食馈客。路远则客当自赍点心以往。违此者客主皆论以犯约。
下人葬时亦不许醉酒。违者论以犯约。下人则三虞祭后许饮。
  患难相恤
若大火尽烧其家及资产则给米五斗。(下人半减。)契中人皆出壮丁一名。自赍一日粮。各持盖草三编材木一条藁索十把往役。(下人则给半军。)若尽烧其家而得出资产则只持物往役。不给米。若不尽烧则随其轻重。各出空石二叶或一叶给之。只烧少许而全家得免则否。凡失火时。同契之人。勿问上下。皆当奔往救之。
契中人遇盗贼则同往救之。同力追捕。若财物尽被偷则佥议给米。(多少临时议定。)
契中人有疾病。重者则有力人觅当药以救之。有司使使令传命。若阖家病患。废弃农事者则同契之人量宜出力耕耘。使免饥困。
俭斋集卷之二十九 第 603H 页
契中当身之丧则给米六斗。父母丧则给四斗。妻子丧及同居妻父母丧则给二斗。(下人皆半减。)若当身及父母妻子之丧(同居妻父母同妻丧。)则葬时各出壮丁一名持炬一柄刺烛一柄。(下人则不持刺烛。)发引前夕往丧家。因护至葬所就役。夕始还。士人则给全军。下人丧则给半军。(下人愿受后价则每一人出米一升给之。)
契中父子兄弟皆参约则赙米各以其名叠给。役使则不叠役。(凡役军。有司问于丧家定送。)
凡契中急难之事。同契闻知则不待伍长之报。急往救之。且告诸人。能如此者。亦书于善籍。
讲信时连三次无故不参黜契。虽有颐状。连三次不参上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