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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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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礼说○祭礼○墓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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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同甫
  弟家曾于墓祭及山神祭。皆依礼文读祝。而弟若不躬行则阙之。今则先墓与高祖考墓。在于同冈。行当并行。阙当并阙。欲并行则不但前既不行。此后弟若不躬行则亦将难处。欲并阙则行于先墓已久。而一朝不行。似未安。然曾前或行或不行者。亦自未免于斑驳。无乃并阙。或无妨耶。
家礼墓祭读祝。明有其文。何可轻废耶。左右若躬行则两墓皆当用祝。若不躬行则据其不能躬行之由而曰。玄孙某有某故。使子或侄敢昭告云云。考妣位亦当用此例矣。子侄辈亦或又皆有故。不得往祭。而或将使墓下族人代行。则未祭前。行祭人名。亦难预知而填祝。况非我子侄而使之代行。事已苟简。到此地头。不如姑阙祝之为得也。盖行之者。即礼之常。不行者。又势之然矣。斑驳与否。非所可言。高祖墓祭时。虽曰自前不行。前之不行者。已是欠事。到今据礼举行。以补前失。不亦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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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尚辅
  三代之礼。葬后则专心事庙。更无祭墓之节。意义甚明。后来朱夫子著之家礼。而既不在仪礼制度之位。故俗礼之承沿已久者。自散发以下。皆不得去之。墓祭亦在其类。论以礼经则似或有违。如何。
此段似未然。盖古礼之所不行。至后世从俗行之者。亦已多矣。试略数之。三年不撤上食。即俗礼而虽谓之有违礼经。可也。然朱子曰。今世见行之礼。不害为厚。忌日奠献之礼。亦近俗礼而虽谓之有违于礼经。可也。朱子曰。古无忌祭。诸先生方考及此。然则此等礼节。皆出于后贤。或从俗。或义起。随时损益之义。而即天理人情亦不能已者。此与礼经之不言。固当并行而不悖。何可以出于俗礼而轻之哉。至于墓祭则程子曰。墓祭不害于义理。朱子又曰。墓祭之礼。程氏亦以为古无之。但缘习俗。然不害义理也。南轩亦曰。墓祭非古礼。然考之周礼则有冢人之官。凡祭于墓为尸。是则成周盛时。固亦有祭于其墓者。虽非制礼之本经。而出于人情之所不忍。而其义理不至于甚害。则先王亦从而许之。其必立尸者。亦所以致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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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而示享之者非体魄之谓。其为义亦精矣。以此见之。墓祭虽是俗礼。必合于情礼。不害于义理。然后方可行之。岂以世俗已行之久。徒自承沿而然哉。况家礼墓祭条曰。参神降神辞神。如使祖祢之神只在祠堂。祭墓时则元无感格之事。朱子此说。自是假设之虚辞矣。如曰神无所不知。故非但祠堂之祭。虽是墓祭之时。亦当感格。则与礼经违与不违。非所暇论。如何。
答洪君则
  栗谷曰。墓祭。寒食秋夕二节。具馔读祝。祭土神。正朝端午二节则略备一献无祝。且不祭土神云云。既行祭礼而不祭土神。无乃未安耶。
朱子尝戒子书云比见墓祭。土神之礼。全然灭裂。吾甚惧焉。既为先公托体山林而祀其主者。岂可如此。今后可与墓祭一㨾。菜果鲊脯茶汤各一器。以尽吾宁亲事神之意。勿令其有隆杀云云。据此则正端墓祭。虽减馔品。土神祭亦依其所减而当一体并行。何可行墓祭而独不行土神祭耶。要诀所论。终难施行矣。
答罗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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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从兄丧出。先祖节祀及先人墓祭则废之为宜。而乃若曾玄祖墓祀则恐当行之。未知如何。虽不祭。六日乃成服。则成服日不可行祭耶。
虽是缌小功之轻服。成服前废祭。即礼也。曾玄祖墓祭。缌小功服人所主之则成服前。一并废之可也。成服日则可以行祭。而端午已过矣。岭南虽有退溪退行之礼。而未知其果如何耳。
答丁士固
  远代墓祭之时。宗孙初献耶。最长房为之耶。
凡祭。以主祀之人为初献。最长房。既主遆迁奉祀。则行墓祭时。亦当初献无疑。
答朴尚辅
  备要题主虞祭忌祭等祝小注。皆并言旁亲兄弟妻子云云。而独于墓祭祝文无之者。未知何也。此有从弟才遭妻丧过葬。今当正朝。节祀墓祭祝文。未知何以为辞耶。
不言墓祭祝者。欲仿虞忌祝故也。祝辞则曰。夫某昭告于亡室某封某氏之墓。气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扫封茔。不胜感怆云云。未知如何。
答尚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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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朝端午墓祭。减馔欲行者。盖用要诀之论。而浅见于此有些不同者。程子遗书曰。雨露既濡。霜露既降。皆有所感。又曰。十月拜坟感霜露。寒食则又从常礼祭之。横渠理窟曰。寒食与十月朔日展墓。亦可为草木初生初死。朱子大全十月朔旦怀先垄诗。又曰十月气候变。独怀霜露凄。僧庐寄楸槚。馈奠失玆时。见其馈奠失玆时之句。则又于十月朔祭墓可知。不但家礼三月上旬上墓而已。雨露霜露之降。感时上墓。即人情之所不已。亦张,程,朱子之所定论。后人于此固可以遵行。而又于正朝端午祭之者。未知何据耶。要诀所谓墓祭行于四时。与家庙无等杀。似未安。寒食秋夕二节。具盛馔读祝文。依家礼墓祭之仪。正朝端午二节则略备祭馔。只一献无祝云者。亦合程朱简于四时祭之意。此固可据。而犹不如直以雨露霜露之感。设两祭之为正也。然则正朝端午。不必行祭。而俗行已久。今难全废。晦斋又曰。今俗正朝寒食端午秋夕。皆诣墓拜扫。今且从俗可也者。亦难违弃。盛祭虽不可举论。亦以酒果脯醢。省墓奠拜。似合于参酌古今之仪。未知如何。
合设违礼之俗规。各设合礼之正制。夫妻同坐。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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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食于一器乎。以此推之。合设各设之得失。可知也。或者以婚时同牢为言。而昏义曰。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以亲之。盖夫妇初是路人。只于昏日。特设同牢。以示合体而亲之之义。此即昏时之礼制。又非引證于祭祀也。大抵祭馔则虽有盛杀之节。其礼则岂违节文之理哉。无论盛设减设。惟以不违于礼为主而已。今见盛说。盛设则必求各设之正制。减设则未免合设之俗规。有欠终始据礼之意。此与浅见略自不同。至于饭羹。又非单酌无祝之礼所可言。更以图说书之于下。亦未知此果如何也。
  
墓祭正朝端午减馔图
妣位盏醢一器果一器
匙箸脯一器果一器
考位盏醢一器果一器
匙箸脯一器果一器
如以只设酒果脯醢为单薄。则炙一器汤一器加设为宜耶。但即见迟川祭式。则墓祭只行寒食秋夕。而正朝端午则阙而不论。闻玄石家亦如此云。岂不以正朝端午。不过以不经之俗礼。非程朱感时定制之本意故耶。然则酒果脯醢之设。犹异于全废。汤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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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设。又不为过耶。此又商量处也。
果实地产。地产阴属。故其数以偶。祭时或六或四或二器。即礼也。但以吾宗家言之。自曾祖考妣位。至宗孙考妣则十四位也。实果若从各设之礼。而又取准阴之六数。一番墓祭。果数多至八十馀器。以至一年之内四时正祭墓祭及忌祀节祀朔日设果之数。少不下四五百馀器。虽降为四器。其数亦多。与准设无甚相远。凡继祢继祖继曾高之宗。祭时位数。不必皆如宗家之多。奉祀者惟当视家力之有无处之。而若准礼盛设则终不免难支之患。况墓祭异于庙祭。勿论盛设减设。每位各设二器。亦不害礼也。
答尚辅
  下教墓祭。宜以雨露霜露之感。只设两祭而正朝端午。俗行已久。今难废弃云云。想栗翁之意。亦以行之已久。难于全废。故为此减馔之式也。礼意则两祭为正。然必欲从头理会。则当择于寒食与三月上旬而定春祭。又当废秋夕俗节而取十月气候大变之时。方为恰当。未知知礼之家有能及此者也。大抵祭从先祖。亦一义理。四时祭墓。行之既久。存其大略。如栗谷所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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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妨矣。
  合设各设事。浅见有不然者。盖三献有祝。方为祭。一献无祝则不成祭而为参礼。参礼则自家礼已合设。观于每龛果一大盘。可知也。家庙正至大参。皆用此礼。而独于墓所之准礼减杀。酒果奠拜之时。必用各设。未知合宜。更加商教。
  馔式。下教所定。似为太略。且侄家则既有先人手图。虽出于草创而非完定垂后之正本。然其大致则宜承用。不可太行剋减矣。今欲就图中只去饭羹而存饼糆汤炙脯醢实果。如何。
  
下教谓汤炙亦不必设。此恐不然。正朝端午之一例盛设。其来远矣。今虽变通。而既不至于全罢则比之循例节参。亦有间矣。过为减损。岂不于情理不安耶。
  果品合设则四色。各设则依下教两色似好。虽曰难备。至于寒食秋夕之亦用二色。恐近太略。然家力不逮则此亦何害耶。
  鱼肉一款。家礼之羹。果是汤。所谓鱼肉。即无汁殽轩之属为无疑。但祭馔。朱子亦用时食。既不能一遵三代之礼。为体荐毛血之祭。而依家礼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第 145H 页
用时食。则从今人所重鱼肉。用有汁之汤。实为合宜。何必从宋俗求仿殽轩之属耶。但家礼之鱼肉则不可注以鱼汤肉汤耳。下教之意。亦只论鱼肉字义。非曰鱼汤肉汤不可用也。果如是否。伏望更教。
韩魏公墓祭条曰。凡寒食。为上墓祭。又近俗。程子曰。拜坟则十月一日拜之。寒食则又从常礼祭之。(所谓常礼。指其世俗所行之寒食。)张子又曰。寒食与十月朔。展墓亦可。据此则寒食行祭。韩魏公及程张子已有所论。而又是雨露既濡之节。祭以此日。恐无不可也。至于秋祭则八月十月。虽有节候之早晚。霜露凄怆。似无彼此之顿异。则其所为碍。无甚紧重。因俗礼而祭秋夕。略仿韩,程,张诸贤祭寒食之遗意。不必从头理会。此已略审。其于情礼。不至大悖也。又按要诀墓祭条曰。但墓祭行于四时。与家庙无等杀。亦似未安。正朝端午二节则略备馔物。只一献无祝云。窃覸栗谷之意。两祭之略备馔物。与四时正祭无等杀故耳。但所谓略备者。酒果脯醢之外。加设饼糆汤炙。如君书之意耶。抑或酒果脯醢。亦当谓祭物。故除饼糆汤炙。虽只设酒果脯醢。亦谓之略备耶。略备二字。初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第 145L 页
无定数以言之。亦不能的知也。然要诀则与正祭有等杀为主。故若除饭羹一献不读祝。则其有杀于正祭。亦已明白。饼糆汤炙。何必减设。又何必全减耶。乃若浅见则以雨露霜露之感为主。故春秋两祭之外。元无可祭之义。(玄石答人书曰。墓祭寒食。始于唐初。十月朔。始于宋朝七贤。韩魏公,司马公,两程子,张子,朱子,吕东莱。 此虽与家礼三月上旬择日之文少异。而义当从先儒所行也。至于四名日。出于五礼俗节 正朝,寒食,端午,秋夕。 之制。自是国家所行。不干于士大夫。而时俗行之已久。牢不可破。苟以先儒及时俗所行。孰当孰否之义。讲而究之。自不难卞矣。)正朝端午。依宋时诸贤之例。虽全废不无所执。而但此祭。行之已久。是日恝然无事。亦所不安。故只设酒果脯醢为说。此非大行剋减也。吾意则如此而后方不失礼之本。未知其果如何也。
祠堂朔参节祀之用一大盘者。自为一义。墓祭盛设减设而不失各设者。亦自为一义。不可以一例论也。张子曰。庶无他物则虽庶一品足矣。其不多有则共载一器中无妨。夫朔参节祀。既系小小奠献。礼本疏略。故家礼之用一大盘。或出横渠共一器之意耶。至于墓祭则初是各设之盛祭。就其各设中各自减馔。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第 146H 页
毋失各设之大体而已。何可以减馔之故。弃其前日之各设。遽同祠堂之合设哉。此固商量处。幸更留意如何。
来说曰。只去饭羹。存饼糆汤炙脯醢实果云云。如此则饼与糆汤为各设。实果脯醢为合设矣。各设合设。未免参半。既不为墓祭纯用各设。又不为参礼纯用合设。以此以彼。终似斑驳。此恐未安也。来说又曰。不过如家庙节日参礼也。窃覸盛意。墓祭虽或设饼。亦类家庙节日之设饼也。然家礼献以时食条注曰。如角黍。凡其节之所尚者。荐以大盘。夫角黍。饼类也。既曰大盘则如朔参之合设可知也。来说所谓墓祭设饼。如以各设为主则设饼虽同。乌在如参礼之合设耶。来说又曰。且将合设则二汤四果。又不过如下教中各设之数而已。此说亦异于浅见矣。今此所论则自各设变为合设。而同于参礼之一大盘。为未安云矣。所主而言者。在礼不在器数。二汤四果之同不同。初非为言也。
正端两节。设实果脯醢。揆以宋时诸贤只祭寒食十月朔之意。则似近剩设。汤炙不欲加设者。盖出于此。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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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食秋夕。果品用二色。恐近大略者。来说恐是。唯在主祭者视家力有无而善处之耳。
非谓鱼汤肉汤不当祭。用家礼鱼肉不可以汤。为注解也。
要诀参礼条曰。正至朔望则参。每位设馔。脯果随宜云。所谓每位。与每龛不同。指其考妣之各一位也。时祭仪。主妇帅众妇女条末端注曰。每位。考妣各位也。据此则虽祠堂参礼之时。脯果各设于考妣位可知。抑或家礼一大盘。用于考妣两位不安。故虽异于家礼。有此每位各设之论耶。然则祠堂合设之参礼。已用脯果之各设。则况于墓祭各设。以其减馔之故。必用合设之礼哉。若使栗谷论此礼。则必各设无疑。如何。
答李士珍
  来说曰。盛教分先后行祭云云。亦或一道。而既同窆一墓。又设一床。而先祭于父。于母位则姑徐。亦有未安。同时行祭。以孝巾深衣行之。恐不妨。父母之墓。常时省拜。亦有哭泣之节。墓所与家庙体异。因母丧兼哭于父。亦不至害义耶。三献单献之节。诚有相碍者。而愚意以为墓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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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盛礼。三年内新丧之位。亦仿栗谷先生正朝端午单献之礼。以单献行之。如朔望之奠如何。不但父母同葬之祭有所相碍。祖先之墓。同日行祭于至近之地。皆以丧中之祭。以单献行之。独于新丧之位。备三献之礼。终有所未安耳。
常时省拜。虽有哭泣之节。常时墓祭。亦有哭泣之节耶。省拜与祭墓。事体不同。似不可引此而混为證文。但先后设之论。亦出于不得已。未知其果如何耳。至于祖先之墓。同日行祭至近之地。而皆以丧中之祭。以单献行之。独于新丧之位备三献亦未安一款。论说精备。得其处变之正礼。深幸深幸。
答权汝柔
  问。母丧中合葬父者。墓祭时哭泣。有压尊之嫌否。
愚按母丧中合葬父者。墓祭哭泣行事。则母祭丧仪。兼行于父祭矣。此甚未安。若避此嫌。废其哭泣之节。其于母祭。又甚乖礼。此诚难处。鄙意以为先以母之方笠深衣。不哭而依礼行祭于父位。后以母之绖带衰裳。哭泣而依礼行祭于母位。以为先后行事之地。而母丧三年后。一体设行。复如礼仪。似得处变之道。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第 147L 页
未知如何。栗谷要诀。三年之丧。墓祭减馔一献。则母丧内。当一献于父位矣。然父与母既同一坟中。于父只一献。于母如礼三献。则神理人情。俱甚不安。不得已母位一体一献则庶或可耶。
答申鍭
  人有遭母丧。合葬父墓者。若以衰服哭祭则有乖于祭父之道矣。不以衰服哭祭则又有乖于祭母之义矣。未知何以处之乎。
先后丧。如欲一时合祭则自不免如此矣。先就考位。以方笠深衣行祭后。又就妣位。以衰服哭祭。则亦可无此弊。先后丧祭。先后设行。宜矣。
答权汝柔
  崔友说曰。合墓而各祭。终似未稳。如忌日并祭考妣而亦有哭泣。依此行之。未知何害于义而必欲合祭耶。
愚按父之忌母同飨者。即杂记所谓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之义也。母之忌父同飨者。虽非杂记。即栗谷,沙溪所谓两祭而安于心者也。然或问伊川曰。忌日祀两位否。曰只一位。朱子又曰。忌日祭。只祭一位。其所谓一位。指当忌之位也。今既并祭考妣。则勿论当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第 148H 页
忌不当忌。皆有混哭之节。则墓祭之哭。犹可以忌例引喻矣。墓祭衰绖。其将据何而引喻耶。或母丧中。以其衰服行祀于父位。或父丧中。以其衰服行祀于母位。则其违礼意。不但哭之一节也。大抵忌日则以一位之祀而并祭考妣也。墓祭则以各设之祀而亦并祭考妣也。唯其一位之祀并祭之。故其哭无可变通。而自不得不混用于两位矣。惟其各设之祀并祭之。故行其略分先后。而服与哭无混于两位矣。前日鄙说。盖由于此。混哭混服。如欲得免。先后行之外。宁有他义耶。唯在商量处之。
养窝问玄石曰。先亲墓则以后丧三年内。故单献无祝。而以布深衣方笠行之。不为哭奠。后丧墓祭则三献有祝哭奠。以衰服行之。今既合窆。当合设祭品于一床石。似不当以后丧之故。反为压降于前丧为单献。又不可于一床合设之祭。或单献或三献。然则当用三献有祝之例耶。答曰。恐当以一献先行考祭于墓前稍西而不哭。以三献次行妣祭于墓前稍东而行哭。亦当着衰麻。盖周礼司几筵注。郑氏谓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于墓同几。精气合。以此推之。尤似有据云云。然则新旧位合葬墓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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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行。古人已言之矣。幸于此更加商量。如何。
答金直卿
  前议墓祭事。终可疑。若使五代以上以至十馀代。与高曾祖考同冈。则亦当同为备礼行祭耶。窃意情虽无穷。礼则有节。决不当如此也。兄所引朱子说亦不然。李尧卿问。某高祖以上三墓。今欲重修。薄讲墓祭之礼。不审于亲尽之墓合祭否。所谓薄讲者。即略设之谓也。朱子答曰。墓祭无明文。虽亲尽而祭。恐亦无害云云。盖谓亲虽尽。略设而祭之。恐亦无害也。非谓一并备礼行祭。如兄之说也。礼虽出于人情。而亦有用人情不得处。兄家事终为可疑。未知如何。且如赠职告辞时。高曾祖祢同在一祠。而只设奠于所赠之龛。祖与父丧。祖葬父不葬则朝夕之奠。于祖罢。于父不罢。人情岂不未安。而礼意如此。故不以未安为拘。望兄更加商量。详赐回示。
来教曰。若使五代以上以至十馀代。与高曾祖考同冈则亦同为备礼行祭耶。此说诚有所执。然若律之以礼意则似为未然。家礼易世则改题主而遆迁之下注曰。第二世以下祖亲尽。及小宗之家高祖亲尽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第 149H 页
则迁其主而埋之。其墓田则诸位迭掌。岁率其子孙一祭之。亦百世不改也。又按墓祭条曰。三月上旬择日。前一日斋戒。第未知岁一祭之者三月上旬。则以亲尽故止祭。而又别行一祭耶。抑指其三月上旬之墓祭耶。鄙所谓岁祭。正指三月上旬之祭也。岂有弃其三月之祭。别为行祭于三月之外哉。盖庙祭限以高祖。出于程子。而家礼亦然。至于墓祭则本无定限之礼。故朱子答李尧卿书。虽亲尽而祭云者。与其岁一祭之百世不改。同一义例矣。薄讲之说。即尧卿之私见。非朱子之本意也。岁祭果是三月择日之祭。则未亲尽位。固当祭之。而虽已亲尽。五代以上以至十馀代。先墓之在于他山者。犹当备礼行之。以至百世而不改。况亲尽及未亲尽诸位。同在一冈而祭有礼杀之节者。此岂礼耶。但我国则既无祭位田。又祭四名日。故欲从家礼之文。事力有所不逮。虽好礼之家。庙祭亲尽之后。墓祭又从而并废。此不过祭田之规初不讲行而然也。抱川花山五代祖。赞成公高祖。参赞公两墓同冈而相距不出数步。五代祖墓位则自前有田。亲尽之后。与未亲尽位。一例行盛祭。以为百世不迁之地。此盖本于家礼。而非以己意妄自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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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然弟家先山在他处者又多。而墓下无位田。四时香火不举。而不同无后之墓。事势所在。自尔如此而揆以朱子垂训之意。诚可哀痛。窃覸来书之意。亲尽之墓则以薄讲为主。家礼之旨。或未及致详耶。如曰礼虽如此。无位田。如礼为难云。则庶乎其可也。考證数条录呈。并加商量如何。书末无告之龛。不为设奠。已葬之祖。亦并罢奠。礼意本如此故也。至于亲尽位墓祭不废。则家礼亦足以为据。未知如何。
问。父母坟与外祖同托一山。则祭之当何先。退溪答曰。先外祖。
夫外祖即父母之所尊敬也。同托一山之故。祭必先之则同葬一冈之先祖。祭又行于同时。而以其亲尽。独行杀礼。不亦未安乎。南溪礼说曰。沈司果祖考妣墓。与小承旨公墓同托一冈。而四时上冢设祭。彼此悬殊。私心踧踖不安。所谓小承旨。指锦溪君聘君闵承旨而言也。所谓沈司果。似指闵承旨聘君而言也。当此之时。沈司果已为亲尽。而闵承旨世数未尽。故同冈两祭。礼约不同。玄老深自叹恨者也。据此则亲尽未亲尽。其祭不可以有殊。可知也。
同春问。先祖与祖考墓同在一山则只祭祖考未安。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第 150H 页
欲略设酒果于先祖墓。以伸情礼。愚伏曰。馔品不可有礼约之别。岁一祭可也云。此说如何。沙溪答曰。只祭祖考。果为未安。然而虽在一山。非如时祭同堂并享之比。只设一献。犹愈于全废也。郑说太执。
同在一山之先祖及祖考位祭之馔品。不可有礼约。愚伏之意然也。矧乎一冈数步之内乎。虽在数步之内。沙溪亦必以一献为断耶。若使亲尽之墓废祭。礼有明文。则一献犹是权宜之道。并行盛祭。固为未安。然礼既无他證文。家礼岁祭之说则有之。又我国一墓田所收。如可以备四祭之需。则依仿家礼。与祖考一体盛祭。恐不至乖礼。未知如何。
答金直卿
  墓祭之说。示意岂不为明白痛快耶。第昏愚之见。尚不能无疑。玆敢奉质。今以来说。就家礼本文观之。所谓岁一祭之。即亲尽之位墓祭也。所谓三月上旬之祭。即亲未尽之位墓祭也。盖亲已尽而家祭既罢。则为其子孙者。岁一祭之于其墓。以伸其追远永慕之怀。此实情之至。礼之尽也。看此岁一祭之四字。则与下三月上旬。其礼不同。今兄必欲合而为一。可疑者一也。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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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祭之者。是终岁而言。泛说一岁之内一番祭之也。三月上旬者。是从月而言。即说三月上旬之内。可以设行也。决不可合作一事看。可疑者二也。且亲尽之墓同在一冈者。即为岁一祭之祭。又于三月上旬。同为备礼行祭。则是一岁之内。为二祭非一祭也。可疑者三也。韩魏公,司马公,两程夫子。又为十月初一日墓祭。朱先生,吕东莱又从而行之。若岁一祭之。又为三月上旬之祭。又为十月一日之祭。则是一岁之内。为三祭非一祭也。可疑者四也。况我东俗。又有四名日。墓祭若岁一祭之。又为四名日之祭。则是一岁之内。为五祭非一祭也。可疑者五也。伊川谓祭自高祖以下。但礼杀疏数不同也。且既为岁祭。又为四名日之祭则是亲尽之祭反数。而亲未尽之祭反疏也。可疑者六也。自五代以上至十六七代祖墓。设若与高曾祖祢之墓同在一局。则合以计之。为二十馀世也。十六七代之祖。既为岁一祭之。而二十馀世之墓。又于四名日同行盛祭。则此非但于礼无节。贫寒子孙。形势必有所不逮。可疑者七也。薄讲之说。兄虽曰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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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之私见。然朱子不以为非而反有无害之言。则恐不可深斥也。兄家花山墓祭。兄自谓本于家礼。然家礼只言亲尽之墓岁一祭。而今行四时之盛祭。则大失家礼之本旨也。外祖父母祭祀。不见于礼经。然我国之俗。皆行外祖父母之祭。是不可以亲尽废祭论。则退溪之答。不得不尔。恐此皆不当引为今日之證也。愚意沙溪只设一献之说。有斟酌折衷之道。可行于百世而无弊。子孙之贫寒者。亦或有可以致力之地矣。未知如何。
岁祭既曰一年内。则祭于三月上旬。自不害为一番也。来说必谓一年之内。为二祭三祭而非一祭者何哉。然则虽遇上旬。弃而不用。必于上旬之外。别行一祭然后亦可为岁祭耶。至于二十馀墓之说。彼此所言。乃为假设之辞。不可据此而遽断其不然也。盖一山之内二十馀墓。既是稀有之事。况于一冈之内乎。所谓一冈者。指山之一支而言也。高曾祖祢之同葬一冈。必不多也。则亲尽之墓。虽曰相近。不过为一二墓而已。何至如来说之过多耶。墓既同一冈。又各有祭田。则无论亲尽与未亲尽。一体行祭。不至馔物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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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则何必云礼意之无节耶。又何必虑形势之不逮耶。(前书亲尽而无位田。则难处之意已及耳。)大全答李尧卿薄讲墓祭之问曰。墓祭无明文。虽亲尽而祭。恐亦无害。兄之论此。以为答薄讲之意而已。乃若浅见则不然。尧卿之问。虽主于薄讲。朱子所答则不在薄讲。见其上下文势则可知也。于此的定其然否。然后彼此所言之得失。可从而论之。第朱子所谓亲尽而祭亦无害。愚伏所谓馔品不可有礼约。退溪之先祭外祖。沙溪之只设一献等说。其意盖为所问之先墓或在于他冈。或在于他山故也。设或杀礼单献。元无不安之意耳。若夫鄙家先山则五代祖阶石之傍。继葬高祖。故两墓相距。仅至数步许耳。才行一献杀祭于五代祖位。旋行三献盛祭于高祖墓。则其在神理人情。岂不未安乎。幸于此更加商量如何。
南溪礼说祭田条。答徵之书曰。家礼遆迁之后。于墓所一岁一祭。诚不易之义也。吾宗在罗州二墓。则至于设行四时节祀。盖南郭大父为主牧。置墓田而然也。若平度公则既未递迁。想必例行无疑矣。独潘南先生墓。尚未举此礼。抑或当初设行而后来遂废耶。幸明示之。夫罗州二墓。即朴门始祖之墓也。观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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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何尝以行四时祭为非耶。家礼之岁祭。大全之亲尽而祭。此意亦未尝不包在其中也。四时皆祭。从国俗也。由是言之。有墓田则举盛祭。虽于始祖尚然。矧乎亲尽位有墓田。又同在一冈耶。
与尚辅
五代祖墓。与高祖之墓。相距不过数步。四名节。于高祖墓则行三献盛祭。五代祖墓。略设酒果。其在神道人情。极为未安。曾见朱子答李尧卿亲尽墓合祭之问曰。墓祭无明文。亲尽而祭。恐亦无妨。曾以此意言于抱川宗人。使于亲尽祖墓祭之如前。数日前。崔相来过。论此事。其意以为虽曰两墓相近。茔域既分则不必以相近为嫌而仍举盛祭于亲尽之墓。且朝家于递迁之墓。不为行祭。从时制之义。又不当如此云。其言亦似有理。只设酒果而不为三献可耶。抑依朱子说。祭之如前耶。今番行到花山。以此纸示于墓下宗人。相议以定为宜。
答成馨叔
  家礼祭后土辞神条下注。鲊脯之鲊字。何义耶。
字汇曰。鲊俗𩻢字。又考𩻢字则𩻢与画少异。侧马切。查上声。以盐米酿鱼为菹。熟而食之也。韵会曰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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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本作𩺃。臧鱼也。南方谓之䰼。北方谓之𩺃。今作鲊。释名蕴也。以盐米酿鱼为菹。据此则似是我国之食醢也。
答刘▣(镇邦)
  问。土神则家与山一也。而要诀家祭土神。不设匙箸。家礼墓祭土神。并设匙箸。何也。且五礼仪。释奠祭。既具粢盛则当设匙箸。而亦不设匙箸者何也。愿闻指一之教。
要诀家祭土神。不设匙箸。其意未详。且祭设匙箸者。即俗礼非古礼也。五礼仪释奠祭。专用古礼。故不设匙箸耶。
答丁士固
  礼无改莎土之文。而坟茔凌颓则俗多此礼。若改之则前期一日告庙后。又告于墓乎。告墓之时。只用酒果脯醢。而封坟之后。当一如改葬之虞。盛祭之乎。
礼虽无改莎改封之言。或莎草枯死。或坟茔崩颓则安得无改筑之事耶。然则以酒果告于庙。又告于墓矣。然此则有异迁葬。行虞一款。似无可论也。
答权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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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门会葬。门人等临罢时。具奠告归于墓前。去参降两节。只于酹告后行再拜之礼。一如在家之仪。虽曰原野之礼。不有未安耶。
此乃告归之意。非行祭之仪。不用参神。似无不可。
答权汝柔
  问。墓祭祝辞。既用昊天罔极之语。则是日似不可宴乐。哭则不歌。是馀哀未忘之义。唐开元敕寒食上墓。不得作乐。恐是此义。如何。
祝文既曰昊天罔极。以哭则不歌之义推之。是日宴乐。果似未安。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礼说○国恤
  
答李汝九(箕洪)
仪注。布帽带布团领。即有职者之服也。白笠子白衣带。即三品以下前衔及生进生徒之服也。士庶丧人遭国哀者。别制白笠白衣带。随他成服。既卒事。还服私服。恐是事礼之当然也。或者以为丧人之释哀服着白笠。有同禫服。非但于心不安。其于观瞻。亦涉殊常。以平凉子及新造生布衣成服。似或得宜。此则不然。白笠子白衣带。既曰国服。则成服之日。脱彼着此。乃是不可已者矣。有同禫服。何可避也。且平凉子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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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着于常时。或着于国服者有之。以此代彼。固无嫌碍矣。至于生布衣。揆之以白衣。布色之生熟。升数之精粗。大相不同。既失于国制白衣之义。又近于私家衰服之色。则公私相混。进退无据。何可以与禫同色。为此过越之制耶。或者又以为国哀。士庶人之白衣。非有职者君服之比也。乃只白其衣之义而已。在私服者。既持齐斩则白其衣之义。已在其中。以此参于成服。固无不可。不当更制白衣以骇人目也。此亦不然。按仪礼臣为君服图曰。庶人为国君齐衰三月。以此言之则今之士庶人白衣。即古三月之服也。不可以白其衣在中之义当之也明矣。昔年  仁敬王后之丧。洪叔范,赵子直方持私服。及其成服。皆用平凉子生布衣。此亦似避禫服之嫌故也。然国制。堂下前衔与生进生徒皆着白衣。则两友之生布衣成服。实有乖于国制。其不安亦非细。未知如何。
答寿翁
  国哀未成服前。儿丧在山者。可葬埋否。
曾子问既曰。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遂既封。改服而往。则国丧成服前。私丧之在山者葬埋。已有孔子之明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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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哀未成服前。朝夕上食亦废否。
国丧未成服前。生人既不废食。则况神道耶。盖上食与祭奠有异故耳。
答寿翁
正朝祭行否。玄丈在阙下时。略及此事。吾又以为国哀卒哭前。朝家大小祀并停。则当此陵寝废祀之曰。无论有官无官。晏然上冢。实涉未安。至于退老斋舍设行。及不为三献云者。亦似苟且。一依诸陵例。从而废之。实合事理。况墓祭近吉之祭。国哀未葬前。行此近吉之祭。尤为未安。若忌祭。朝家既废忌辰祭。则亦似当废。而第此祭既是丧馀。栗谷先生所谓忌祭一年一度。是日晏然无事。是所不忍者。甚得人子之情理。此则略设单献。亦或无妨。玄石无明白发语。数日前。得见此丈答崔正字奎瑞书。其中一段。即墓祭之当废也。以此略审玄石之主意。亦以废祭为可耳。
答或人
  国
按五礼仪。 国恤卒哭前。停大中小祀。其所谓大中小祀。指 宗庙诸陵诸祀也。士夫家祭祀。不在其中。据此则私家。国无废祭之义。第君丧时方在殡。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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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大小祀。皆已并停则其在臣子之道。无论有官无官。晏然上冢。实涉未安。至于退老斋舍设行之事。亦似可疑。祭不祭。只在于当不当如何。上冢与否。非所当论。浅见一依诸陵从而废之。似合事理。况墓祭近吉之祭。 国哀未葬前。行之亦未安。若忌祀。朝家既废忌辰祭。则亦似当废。第此祭既是丧馀。而栗谷先生所谓墓祭则卒哭后亦有节日。忌祭一年一度。是日恝然无事。诚是所不忍云者。甚得人子之情理。此则略设单献。亦或无妨。鄙家则前头正朝。以废为断。第未知事理果复如何也。先伩说录之于左。以备参考。
答金而精曰。 国恤卒哭前。士大夫于其私家。时祭不可行。忌墓祭可行。所喻皆合于鄙意。尝考古礼有墨缞行奠之例。暂借白衣冠。躬自行之。
答郑道可曰。卒哭前未可上墓。其就墓如节祀之礼。有官者。恐亦不可行也。右退溪说。见文集。
答成浩源曰。卒哭前祭可行与否。无礼文可考。墓祭忌祭。虽无分别。但忌祭一年一度。其日恝然无事。是所不忍也。墓祭则卒哭后亦有节日。故不必行也。如珥则卒哭前。忌墓两祭俱废矣。如兄则无衰服。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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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奠。不备殷礼无妨也。
卒哭前。朔望参则非祭礼也。依常例行之何妨。节祀略设奠于墓前无妨。右栗谷说。见续集。
与宋云长曰。 国丧卒哭前。大小祀并停。然则人民之在圻甸之内者。可以祭其先墓乎。时祭。吉祭也。虽非朝官。服衰者固不敢行也。至于朔望参忌祭。亦可略设时物。行奠献于家。以此推之。墓祭亦可仿此。而以陵寝废祭。故为未安。右牛溪说。见文集。
与李汝懋曰。 国丧卒哭前。大中小祀。并令停废则私家时祭墓祭之类。俱难举。唯忌日则亦丧之类。略具暂设何妨。右寒冈说。见文集。
答朴士弘
示谕服制。谨悉哀意。仪注既曰堂上前衔与百官。同着帽带团领。则堂上居私丧者。虽无所明白举论于其间。然其资级初非 朝家以在制故削除。则其身虽在衰麻。其资则未尝不自若也。与堂上前衔固当一体成服。无可疑矣。今哀之以平凉直领成服。其意虽曰以丧人不欲自同于前衔。然不欲自同者。亲丧中自处之私情也。着布帽与团领者。 国哀应服之重服也。何可以自处之私情。废其应服之重服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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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未安之甚者也。如曰平凉直领。虽与帽带团领有异。亦所以为 国哀别制。不妨自作一义。则亦似未安。布帽团领。虽系 国恤朝服之制。而其实丧服。故比之私丧则即绖带衰裳也。 祖宗朝以来。定为堂上有职无职之通服也。若以一时私情有所不安。任意低仰。创出别规。既违于仪注。又近于私服。公私相混。进退无据。岂东平当初不深思乎。然朱子丧制劄曰。既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将来启殡发靷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制之节。尚有可议。今若据此。待发靷时更制帽带。哭送郊外。亦恐合于事义。未知哀意以为如何。大抵哀与东平。非但品秩崇高。其事体又与外朝宰臣自别。 国哀服制。一遵仪注所定。谨以奉行。即情礼之当然也。今乃服其不当服之服。以致外人指点疑惑。则得不未安乎。 国恤时。堂下前衔生进。皆以白笠白衣成服。亦仪注也。庚申年 国恤。堂下前衔在丧者。或以平凉子生布衣成服。槩为着白笠白衣。与私丧禫服相同故耳。成服后。尤斋自湖中入朝。坐中有言此者。生谓尤斋曰。 国礼既以白衣白笠为前衔生进之服。则堂下在丧者。只依前衔之例。以白衣白笠成服而已。刱制别服。既甚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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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私丧禫服之嫌。废 国哀应服之服。则此以私丧掩 国哀也。事体尤甚不当。况白笠衣既是 朝家之定服。则为丧人者。不服 国服则已。如服之。舍白衣笠而何服哉。夫平凉子。 国俗吉凶通用。虽代白笠。似无不可。而至于生布与白衣。其粗细生熟。迥然不同。与仪注立服之本意何如耶。尤斋答曰。此论极严正云矣。
答尚辅
  除国服时。将以常时所服禫服除之。盖禫服非衰绖之比。只是白衣冠。既脱国服。便当服此。或谓并有服制者。除先尽之服。暂借吉带除之。除服之礼毕。然后还服未尽之服为宜云。妄意不然。盖除服者。只除此服而已。除时吉凶。只依其身。即今所当为者可矣。他服未尽则以白带除之。似无不可。不必借吉然后始为变除也。未知此有先贤礼说可据者否。
此说得之。退溪之言如此。
答权汝柔
  尝见东人行迹。 世祖朝以下。笃行之人。多行心丧三年者有之。当身及他人于书式。宜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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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而今无所见。若自称则 国恤心制人。他人之称。书面恐当称 国恤心制前及称状上等语似可。而臆见不敢质言。幸赐證教。
国恤时。笃行之人多行心丧云者。指其有职者耶。抑指士庶人耶。丧服言士庶人为 国君齐衰三月。五礼仪。言 国丧。生员进士生徒。白衣冠三年。丧服又言臣为君服斩衰三年。五礼仪又言 国丧。百官斩齐衰三年。卒哭后白衣乌纱帽。凡干丧事着衰服。其所谓斩齐三年。齐衰三月。白衣冠三年之文。或出于周公之礼。或出于 祖宗之制。恐不得别生意见。遽行心丧。至于书状中自称 国恤心制人则又岂不骇于听闻耶。吾意如此赘礼。恐不必深究。未知如何。国丧私自心丧三年。周公丧服。我朝五礼仪所不言。揆以礼意。实为未安。肰其志节则亦不无可取者。故行跋中虽或及之。非以其事为合于礼意而肰也。高明则不惟不删。又从而欲成书式。窃恐为不紧剩说而徒增文字之烦乱耶。
答权汝柔
  服 国恤三年者。书式自称。曾无所考。称以方丧人。未知如何。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三十三 第 157H 页
我朝 国恤时。庶士人及堂下前衔。皆白衣冠而已。此则似难以方丧为言。唯堂上前衔及有职者。无论。高下。皆服生布团领帽带。如此之人。虽称方丧人可也。而自前虽在公卿之尊。书式本无如此称号。今难独行。此则姑置勿论。可矣。
答尚辅
  祖妣(讳)辰在明日。意谓 嫔宫之丧。于群下无服。固当行祀如礼矣。或传有停止之令。故才送人誊来仪注。而似犯昏黑。故先此仰禀。
公除前。朝家大小祀有并停之令。而私家祭祀则元无亦停之令。盖嫔宫丧。于群下无服。行祭如常。固无不可。而但君是二品宰臣。与他人有别。当此朝家因丧废祭之日。行祭如常。有所不安。只以无祝单献行事。似合于参酌之道。唯在量处。
或传陵所忌辰祭则行之云。肰则臣下虽秩高者。亦无不可行忌之事。见仪注详处之。
答权汝柔
  问。 国恤中遭私服则常时当着何服耶。或云在家着私服。出外着公服。肰否。私服中如期功重服。似当在家着私服。如何。先生曰。服中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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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恤者。常着私服。出外则恐不着私服矣。(按国恤卒哭后则出入恐着私服。盖五礼仪。卒哭后着黑带故也。)
愚按前见 国恤时仪注。前衔及士子。以白笠白衣终三年云云。有私服者家中着私服。则 我国虽期大功重服。皆着黑笠。肰则脱去白笠而换着黑笠耶。况堂上以上及在职者。初丧以斩衰成服。虽于私丧。祭时服其私丧服卒事。唯当专持 国服而已。公服之服。不可互着于平居。以损 国服之严重。未知如何。
答权汝柔
  凡期功重服。 国服中在家时。若不着服带。则服无可持之时。故在家时着私服。出外着公服。于公于私。持服得宜。未知如何。
愚按凡服以重为主。故并有父母丧。常持父服者。以父服为重故也。并有期功丧。常持期服者。亦以期服为重故也。虽曰 国服与本宗服有不同。其有轻重之分则亦无彼此之不同也。 国丧百官具衰绖三年。前衔生进生徒之类。亦皆白衣笠三年。白衣笠虽与具衰绖有别。其所以为三年者。莫非为君父之服。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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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比拟于私丧期功之服也。来示曰。在家服私服。出外服 国服。此于人情或近之。而 国服私服之分内外言。于礼元无其文。然则公私轻重。互相为混。有斑驳不纯之患。恐于礼意有所深碍也。来示又曰。在家时若不着服带则服无可持之时。此似未然。虽以 国服为重。而常着白笠。期功朔望殷奠之时。服其丧服而往来参祭。则乌可谓无可持之时耶。家礼重丧中遭轻丧则月朔服其服而哭之。其所以服其服而哭之者。岂非持服之日耶。大抵在父母丧而遭国丧者。成服时。堂上则着生布团领。又着麻布。堂下前衔生进生徒则着其白冠与衣。以 国恤成服言之。又何可谓元无去私服公者耶。盖君丧未服。私丧方重则丧人主于亲丧。而但服私服者。理固然也。至于期功之丧则服人有别于丧人。故无论在家出外。皆以君服为主而已。前日鄙说所谓公私之服。不可互着于平居。以损 国服之严重者。亦不能无说。未知高见更以为如何。
有人问玄石曰。有期功之服者。 国丧成服后。因着白带耶。抑着私服耶。答曰。虽儒士。既为 国家白衣冠之制则不可着私服矣。此问答虽无在家出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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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如来示之意。而其答语大旨则长着 国家白衣冠之制矣。与浅见颇相类耳。
答权汝柔
  问。退溪答 国恤中免丧者变除服色之问曰。举国皆缟素。已独为亲丧黑笠黪服。岂可为乎。直以白笠白衣行之可也。师问答并遭伯叔兄弟之丧者前后变除之问曰。当用后丧之服。不可用黑带吉服云。以杂记所云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之文观之。不有径庭乎。愚欲以杂记所云者为据。未知如何。
国服下至士人。白衣笠三年。其意本重。况举 国皆缟素。有同常服。除丧着此。无甚有碍。至于傍亲之服。视 国服较轻。变除时仍用后丧之服。终似未安。未知如何。
答郑兄
  问。檀弓曰达官之长杖。然则达官中。唯长官杖而其馀诸达官。不得杖欤。
檀弓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方氏曰。受命于君者。其名达于上。故谓之达官。若府史以下。皆长官自辟除则不可谓达矣。受命于君者。其恩厚。故公之丧。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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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之长杖。凡按凡官皆有长贰。此以长言则不及贰也。檀弓郑注曰。谓君所命。虽有官职。不达于君则不服斩。疏曰。公者五等诸侯也。诸者非一之辞。达官谓国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既被君命。故称达官也。既达于官而贵有其职。此对不达者为长。故云长也。若遭君丧则备服衰杖。故云诸达官之长杖。不达于君。谓府史之属也。贱不被命。不服斩衰。但服齐衰三月耳。故丧服齐衰三月章。有庶人为 国君。即是不达者也。若其近臣阍寺之属。虽无爵命。但嗣君服斩则亦服斩也。故丧服斩衰章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近臣君服期服矣。郑注云近臣。阍寺之属。若大夫之臣。虽不被命于诸侯。得为大夫君服斩与杖。但众臣降其带屦。用布带绳屦。
语类又云。 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达官。谓得自通于君者。如内则公卿宰执六曹之长。九寺五监之长。外则监司郡守。皆自得通章奏于君者。凡此皆杖。以次则不杖。如大常卿杖。大常小卿则不杖。若无大常卿。小卿代之杖也。
朱子君臣服议曰。盖礼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所谓达官。谓专达之官。在今日则内之省曹寺监长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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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监司郡守。凡一司之长。若尝任侍从以上。得专奏事者是也。故今不杖之制。施于僚任以下则得之矣。至使其长官下而同之。而虽古相领师。若家居者无异文。岂不薄哉。
按注疏曰。既被君命。故称达官也。此对不达者为长。故云长也。此乃注疏之大旨也。若然。对其府史之贱而言达官。则所谓达官之长。如言达官之尊。不必以官长之长言之。然后文义方通也。礼记大全注中。今按凡官皆有长贰。此以长言则不及贰也者。此似未详。夫达官中有长有贰。而其长独持杖。其贰不持杖则均是被君命之达官。而有杖不杖之殊矣。此岂礼耶。但朱子君臣服议。省曹寺监长官凡一司之长云者。似近大全注疏。而抑朱子本旨。亦以达官对未达则达官为尊。故其意又如注疏之说耶。未能的知。又按丧服斩衰章末端经传意。则公士大夫。虽压于天子诸侯。降其众臣布带绳屦二事。其馀服杖冠绖则如常也。今以此说推之。如是达官之长独持杖。则揆以斩章众臣皆杖之义。有所不合也。大抵达官被君命者也。故若遭君丧则备服衰杖。府史不被君命者也。故若遭君丧则只服齐衰三月。即勉齐之所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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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当依此行之。似难容他议。未知如何。
与宋质夫
大全曾子问。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而不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陈注曰。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也。若君丧在身。忽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初死尚不得成服。终可以行除服之礼乎。此所以虽过时而不除也。注疏又曰。门外之治。义断恩。若身在君服后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也。又何除焉者。谓成丧服为重。始除服为轻。末在亲始重之日。尚不获伸。况轻末之时而可行乎。故又何除焉。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不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不举。礼也。非不能勿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陈注曰。曾子之意。以为嫡子仕者。除君服后。犹得追祭二祥。庶子仕者。虽除君服。不复追祭。是终身不除父母之丧矣。可乎。孔子言先王制礼。各有时节。过时不复追举礼也。今不追除服者。不是不能除也。患其踰越圣人之礼制也。
覸此经文注疏。大夫士或在私丧而遭君丧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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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有君服。不敢除私服。或在君丧而遭私丧者。以其身有君服。不敢制私服也。浅见于此深有所疑焉。按周公丧服。先言父而后言君。父字下疏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檀弓曰。服勤至死。方丧三年。注曰。方丧。资于事父。以义为制。疏曰。方谓比方也。比方父丧礼以丧君。资取也。取事父之礼以丧君。据此则私丧为本于君丧也。君丧有资于私丧也。大夫士立朝事君。虽曰君重亲轻。当亲丧练祥而不除服焉。当亲丧成服而不制服焉。则是以 国君之方丧。废父母之本丧。此果礼意耶。礼记曰。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以此推之。因君丧而不除亲丧可乎。又按家礼曰。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服而哭之。以此推之。因君丧而不制亲服可乎。然君丧除后追行练祭。犹或可也。若以身服君丧。不制亲服。则君服除后。其无服于亲丧不尽之日耶。子生于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之义。其亦更施于何时耶。朱子君臣服议曰。古之所谓方丧三年者。盖曰比方于父母之丧云尔。盖事亲者。亲死致丧三年。情之至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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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者也。事君者。君死方丧三年。谓其服如父母。而分有亲疏。此义之至。而情或有不至于其尽者也。然则所谓方丧者。岂曰必使天下之人寝苫枕块。饮水食粥。泣血三年。真若居父母之丧哉。详此服议之意。与曾子问亦似不同。顷年问于崔汝和曰。曾子问所谓在君丧亲服不除之说。似非圣人之言。无乃秦汉间尊君抑臣之礼。后儒杂人之故耶。不然。何以有此论耶。答云来说甚近理。当更商量。未知盛旨亦果如何也。
答宋质夫
  
曾子问。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下注。所谓君服在身。忽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云者。殊甚可疑。实如来教。下章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又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返。送君。又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云。既曰归居于家。又曰归哭归殡。则安有独不为制服之理乎。所谓不敢私服云者。愚意似以为有君丧。不敢以私服居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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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中。初死而不得成服云者。恐非圣人之本旨也。昔退陶先生 国丧之时。不许门人期功成服。至于亲丧则有曰。君服在身。亲丧不得成服者。此礼殊难举行云云。古礼明有可据则何以谓之难行耶。来教所谓身服君丧。不制亲服则君服除后。其将无服于亲丧不尽之日者。似为的礭。况自古及今。君丧中遭亲丧者何限。而未闻有不制服之说。礼经若如此则朱子何不载之于通解家礼等说。使人有所考据而行之者耶。此乃礼家大节目。不可不究竟。更详之如何。
礼记大全曾子问陈注曰。若君服在身。忽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续解曾子问孔疏曰。门外之治。义断恩。若身有君服。后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孔氏疏则与贾氏共撰之疏也。此三儒。于此讲之必熟。故浅见以为经文之旨。亦自如此。前以此条似非圣人言。有所奉禀矣。今者来教云云。亦有理。敢不三复而致思耶。退翁所谓 国丧时。不许期功成服。至于亲丧则君服在身。亲丧不得成服。此礼则难行者。盖以释经之注疏为主也。若主注疏而言则经文所谓不敢私服者。为不敢制私服之义矣。退翁之意。似以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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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服。虽曾子问之礼。而此礼有难行云尔。与来教注疏失圣人之本旨者。不同故也。未知此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