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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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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五
 礼记(一作说)○丧礼○返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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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尚甫
  人子丧亲。穷天莫及。犹冀其魂气返于室堂。得以承事如生。则人道之重且大。无过于此。然魂气之于体魄。虽既相离。犹当眷恋。故每有安于墓所之疑。题主后不设奠。不暇焚祝文。只酌酒怀祝。划即返哭于家。始行虞祭以安之者。实有精义。苟或不能致谨于此。以致魂气不能善返于室堂。则向后尽礼。皆归虚套。其罪有不可胜言者矣。
凡人之死也。魂神离去于魄。以衣招魂。复归于魄。于是立帛于尸柩之前。以为依凭之地。及其葬也。尸柩既入地矣。魂神将移主矣。其彷徨飘散。殆同始丧之时。急返殡宫而行虞于木主。故檀弓曰。葬日虞。不忍离也。注曰。弗忍其无所归。周礼注又曰。葬即反虞者。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归。疏又曰。日中而虞。是不忍一日使父母精神离散。故不忍离也。然则葬而即行虞祭。无他意。不忍无所归。祭而安神也。今来说则曰。魂气之于体魄。虽既相离。犹当眷恋。故每有安于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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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之疑。题主后不暇焚祝。即返哭而始行虞祭云云。果如来说。则行虞者。不过虑其魂气眷恋体魄。有安于墓所之疑而然矣。檀弓诸说。本无如此意思。何哉。人之始死。魂升魄降。即理之常也。虽以招魂复魄。犹惧其或未能来复。况不待招魂而魂自眷恋体魄。每有安于墓所之疑哉。设或当初返哭时不察礼意。而不致谨慎。使魂气不能善返室堂。如来说之意。向后子孙。极其诚敬以祭之。则魂气长留墓山。而庙中则无神。如人之在彼而不在此。更无感格之道耶。语类安卿问人于其亲。始死则复其魂魄。又为重为主。节次奠祭。所以聚其精神。使之不散。若亲死而其子幼稚。或在他乡。不得尽其萃聚之事。不知日后祭祀。更萃得他否。朱子答曰。自家精神。自在这里。朱子此说。甚有意味。此又仔细商量处也。
答或人
窃覸来示。有返虞时前仪之文。岂如或人之所谓空马空轿之为耶。此本俗礼之尤无稽者。阙之诚得宜。
答朴孙文秀
  返哭时。灵轿及侍陪等事。有同浮文。不欲为如何。
返哭时。灵轿侍陪等事。本非礼书所载。不欲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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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为得宜。
  颐庵曰。返魂是亡亲事。庐墓是孝子事。不可相混。各得其道可也。
愚按。返魂自是正礼也。庐墓一时权宜也。轻重本有别。而颐庵以各得其道为言。恐失之过矣。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五
 礼说○丧礼○虞祭
  
答洪致宽
  亡父窆礼。在于开月十五日。祖父母合葬。在于开月十七日。而若以奠当先重之义。十七日葬后。先行祖父虞祭。翌日次行祖母初虞。则亡父虞祭。亦当行于十九日矣。经五日行虞。恐非不出是日之义。伏望下教如何。
并有丧。葬后行父虞。明日行母虞。即先重后轻之古礼也。虽在同日之内。父母两虞。若差先后行。则不失先重后轻之大体。故慎斋,鲁西问答之意如此。然则新旧丧下棺后。实土才过二三次。而使执事者。行祀土之祭。祭毕。仍以缌服。行旧丧之虞。虞毕。脱缌服齐。而行题主之奠。奠毕。即返魂墓下。行新丧之初虞。虞后又行先府君之初虞。则似无经过五个日之患矣。未知如何。葬日事力如或不逮。许多祭奠。并举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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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十八日晓头行虞事。仍为返魂亦如何。十八日虽非柔日。初虞则元无刚柔日取择之义。直行于葬日也。先府君初虞。当行于葬日。而既为退行则惟当以初虞不择之义处之而已。然终若以非柔日为难。则十七日虽夜深。亦为并行似宜。
答尹汝章(世绥)
问有人先遭父丧。过一月又遭祖丧。葬父之后。其虞祭。何以为之耶。虞是安神之祭。不可少缓。但祖丧在殡。不可行虞。未知如何。如有次子或长孙。则在山题主奠后。或有摄行初虞之道耶。
明斋答曰。曾与玄石论此礼矣。杂记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疏。庾氏之说有曰。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此说可据。然卒哭与祔。可以退行。故玄石以为当只行虞祭。未知如何。有次子则摄行。恐无不可矣。鄙人于今春。以此礼问于明斋。则所答如此。槩鄙人所问。将葬父丧。又遭祖丧。今此丧事。才掩母圹。旋遭父丧。此虽少异。后丧在殡。疑于前丧之行虞则一也。大抵葬礼已举。尸柩入地。则神魂飘散。无所依泊。虽曰立木主是凭是依。非虞无以安神。故题主奠毕。未暇焚祝而急行返虞之礼者。其意夫岂偶然哉。庾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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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知后丧葬前行虞于前丧为不安。而若待后丧葬后而行之。则神魂之飘散。将至三月。人子情理。尤涉罔极。有此不得已之论。玄石,明斋。皆据庾说以行虞为断。而至于卒,祔。则与安神之虞。缓急有别。退行亦无妨。故为说乃如是矣。未知如何。
与尹汝章
返魂何间为之。而虞祭亦何以为定耶。此中士友之议。以为小记曰。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既曰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则尹尚书丧未葬虞前。何可先行其内丧之虞耶。庾说之证。有违小记之旨。似难用矣。答之曰。小记注郑氏曰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也云云。夫偕丧若同月同日。则其葬也虽不必同日。在于同月内。而葬日之相近则可知矣。曾子问并有丧条注曰。及葬母而返。即于父殡设奠告。语于宾以明日启父殡之期云云。若明日启父之殡。(既夕礼疏曰。夙兴开殡。一日又厥明即葬。)则葬母第三日当葬父。而其葬日之相近。又可知也。由是见之。虽曰葬母先于葬父。两丧之参差。不过数日之内。则依奠则先重后轻之例。先行父虞。无足为怪也。又按曾子问并有丧下注。张子曰。古有掘圹以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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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并有丧。则先葬者必不复土。以待后葬之入。相去日近故也。见此不复土之语。所谓先葬母。似是下棺圹中而已。复土而成坟则在于父柩入圹之后。亦甚明白。下棺讫。实土三遍。返哭行虞。又是既夕礼之意也。盖父未葬则母虽入圹。不得实土矣。既不得实土则母之虞祔。无以举行。即事礼之当然也。及其葬父。并与母葬而实土。然后两丧虞祔。方可行矣。虞祔既在于一时则安得不先父而后母耶。若夫庾氏所谓后丧既殡。得为前丧之虞祔者。见其文势。或前丧将葬而遭后丧。或前丧葬未及虞祔而遭后丧。此与小记偕丧。曾子问并有丧。葬皆同月日又相近。而不得不先父之虞祔。曲折不同。各自为一义。不可引彼而證此之不然也。今欲待后丧葬后。行前丧之虞祔。则或有过葬三月。而犹不得行者矣。此则礼经所不言。子心所不忍。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郑注曰。不忍其无所归。然则葬而即虞。亦为其不忍无所归。况葬而不虞。至三月之久耶。小记之义。庾氏夫岂不知哉。但三月不虞。自是礼家之大变。据杂记三年丧既顈。其练祥皆行之文。以为葬前虽凶。虞祭亦凶。故虽在未顈之前。行虞本无所碍。有此变通之论。玄石,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五 第 558H 页
明斋。皆从庾说。盖以是故耳。骆洞内丧。才得平土。又有外丧。即葬而不虞祔也。庾说于此似为的证。今不可一槩为断。遽以为非也。未知如何。
杂记曰。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郑注曰。祭谓祥也。庾氏曰。小祥之祭。似涉于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得以为之矣。所谓虞祔得以为之者。亦以凶故也。郑目录曰。虞于五礼属凶。檀弓注又曰。虞祭之时尚凶。槩卒哭为丧中之吉祭。练祥比卒哭而尤吉。同宫如或在殡。不忍凶时以行吉祭。即礼也。至于虞祭在于既葬之后。则亦可谓之向吉。而行于卒哭之前。则犹不离于凶礼。故虽尸柩在殡之时。虞祔则得以为之云者。与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之说。同一义例。而揆以杂记之旨。似不为悖。亦如何。
与朴尚甫
丧服小记曰。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陈氏注曰。前章言赴葬者赴虞。今言不赴虞。谓以事故阻之也。既不得赴虞。故且冠以饰首。及虞则主人至缌小功者皆免也。
前日盛教曰。若后世既殡。得为前丧虞祔。虽是庾氏之说。然小记陈注。释既葬而不报虞之义而曰。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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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阻之也。则前丧未虞。遭后丧。独非事故而不阻于前丧之虞祔耶。庾论诚可疑矣。此言不无所据也。然续解虞变服条。既葬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郑注曰。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孔疏又曰。前云赴葬者赴虞。于疾葬者疾虞。今依时而葬。不依时而虞。主人以下则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盖启殡之日。复用初丧之礼。故主人及诸服人。括发免散带垂以至三虞。即古礼也。如或既葬不虞。葬后不虞之前日犹多。则不可长着免而无饰首。故郑注所谓不可久无饰。孔疏所谓不可久无饰。礼记陈注所谓冠以饰首者。皆以其丧冠脱免而饰首云矣。若曰以事故阻之。果包后丧而言。则前丧葬时之免。后丧髻发。主人已为脱矣。后丧初丧之冠。成服之日。主人方着头矣。岂以久无饰首为言。亦岂以前丧之冠。又为饰首之理耶。(前日骆洞丧人。前丧葬时。虽持前葬冠绖。后丧初丧。已持后丧冠绖。则久无饰首。非所可言。)据郑,孔,陈必言首无饰者推之。则所谓事故者。只指他事故。非包后丧而言也。(他事故。如我国壬丙兵乱。辛亥染患。而未及虞者亦有之。况中原事变多端之地耶。)大抵以事故不得行虞。或父或母之丧。似当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五 第 559H 页
包言。而但注疏三说。皆无此意。抑或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者。即礼之当然。故既葬不报虞一段。释之者只言他故。而不言后丧。以其未虞之丧冠。言其饰首而然耶。此固致详之处也。
夫虞即安神之祭也。故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疏曰。葬之朝为奠。及日中而虞。是不忍一日使父母精神离散。故云不忍离也。据此则葬后不报虞。如非兵乱或他急故。行虞不得之时。亦不可迟退可知也。夫以庾氏习于礼学。小记既葬不报虞之义。亦岂不察哉。然而虽父母兄弟臣妾。殡在同宫。一则曰后丧既殡。得为前丧之虞祔。一则曰小祥之祭。以涉于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虞祔则得以为之者。盖虞亦凶礼。谓不相碍。重言复言。意非偶然。而勉斋不为删去。又编入于续解。则岂但庾氏之见而已也。况礼经及注疏中。后丧既殡。不为前丧虞祔。本无可据之明文者耶。
答朴尚甫
  伏观下喻。以主人皆冠之文。而明注中事故之非包后丧而言者。固然也。此则侍生之见亦同矣。但尊诲则但住在事故上。以其不包或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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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之丧。而为行虞之證。愚见则就事故上又进一步而言之。其所异同。正在此处。
注说所谓事故。非包后丧而言一款。尊旨既符于浅见。此则更无可论之事。而其曰又上一步言之者。未知指何而言耶。如曰。小记此条中。有又上一步言之处。则不报虞则皆冠之文。只指非后丧之事。故不可以此为证于盛说矣。如曰。小说此条外。有又上一步言之处。则当初高明。据此条为言者果是何意。而未知此条外何文可以又上一步之证耶。此浅见有所未晓者也。
  
盖所谓事故者。虽未知其果为如何。而毋论大小。但比父丧。则皆为下焉而且轻者。不待言而知矣。然则虽是仅为事故。而亦不得依时而虞。故论礼者。特立不赴虞之文。以著其变焉。
郑氏注曰。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陈氏注曰。今言不赴虞。谓以事故阻之也。由是见之。葬而不赴虞。盖以事故阻之。而若论其事故轻重之如何。则若非万分不得已之事故。必无既葬而不虞之理。故如我国壬丙兵祸。辛亥染患之类耳。当此急遽之时。或不依时而葬。或当葬月虽依时而葬。其未遑于立主行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五 第 560H 页
虞。则自是事变之当然。虽使好礼君子当之。亦无如之何矣。是以小记不责其葬而不虞。使主人皆冠者。亦不过从事变而处之耳。今来教则曰。虽是菫为事故。而亦不得依时而虞。故论礼者。特立不报虞之文。夫菫为事故而不依时虞者。言其可以虞而不虞者耳。与向所谓遭兵祸未遑于行虞。事实不同。原其情状。自是礼家之罪人。论礼者唯当讥斥之必严。岂有曲恕其可虞而不虞之罪。又从而复立不虞则皆冠之文哉。此段盛论。似非小记之本旨。未知如何。
  况在父丧之初。是为何等罔极之变故。而谓可以赴虞乎。未论礼意之如何。越斩衰之擗踊。而盥濯以即母虞。决是难行。恐不害为朱子所谓幽明之间两无憾焉者也。
后丧已殡。不为前丧之虞。礼经及注疏。无可据之文。来说则决难行虞。为言无于礼之礼。如是力断。岂不未安耶。未论礼意之如何云者。亦为未安。今此讲论。即礼之大节目。于此未论礼意之如何。则其所为断者。亦不几于臆见乎。此又当商量之处也。
  若注疏三说之并不及于后丧者。以其只解得本文皆冠之文而然耳。似尤不当以是为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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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疏。只解本文皆冠之文。诚如来说。但葬母而继有父丧者。果不行母虞。则小记既葬不报虞。当包其义。而据其皆冠之文及注疏三说。其所以不虞者。如不指继有父丧。可知矣。无乃父丧殡后当行母虞。如庾氏之说。故经文及注说。皆无其义耶。不然当言而不言者。抑何故耶。浅见小记此条。不必为高明之所据。亦如何如何。
  至于庾氏两说。固未见续解本文。不敢轻易仰对。但以杂记之文与下谕所引者而言之。则槩可知矣。盖其所谓虞祔得以为之者。固与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之说。同一语例。然则此原指兄弟之殡而后当虞祔父母而言。不可以之为殡父虞母之證也。
杂记曰。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疏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于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前书中。虽以父母兄弟臣妾总合言之。其下区而别之。一则曰云云。一则曰云云。其大旨亦不过曰或父或兄弟臣妾殡在同宫。则前丧二祥。虽不可行。虞祔自是凶祭。行之而可无得云矣。盖据杂记庾疏而言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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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兄弟殡后当虞父母。亦为殡父虞母之证也。然更见鄙书草。文字未莹而主意不著。高明之疑之者。无足为怪也。
  唯既顈。其练祥皆行。疏说果为何据。然亦非是现载于本文者。只为注疏中以意推测之辞。未必其件件尽是。盖如其言则虞与祔。皆在必行。尤何可从之耶。贾氏之言。其未知是否者。恐已戏破乎此也。
虽不现载于本文。以己意推测为说。亦注疏之例规也。试以丧服不言高祖一款言之。缌麻三月章经文。言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郑注曰。族曾祖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贾疏又曰。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云云。高祖有服。经文不言。以郑氏据族曾祖一句。言高祖之有服。此亦非以意推测之辞耶。至若庾氏之意。练祥即丧中之吉祭。虽行于既顈之后。虞祔则与练祥有殊。后丧既殡。得以行之云者。虽亦出于推测。其说诚有次序之可据也。然虞与祔亦不无别。而必并言之。此则诚所未晓也。唯当分其非是去就之而已。岂可以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五 第 561L 页
言祔之不当。并废其当行之虞事耶。庾氏此说。入于杂记疏中。而礼记疏。皆孔颖达之文。非贾氏之说也。孔疏以未知然否为说。则虽有疑难之意。以且依录之为言。则亦非斥绝之辞也。庾,孔两说。设有不合之意。其间是非。后人何能的知。而遽以觑破乎此。为断定之论耶。况勉斋既不删庾说而编入于续解。则其不以庾说为非。可知矣。若使勉斋当今日卞论。则其果斥庾说而从高明之所云乎。抑亦扶庾说而如浅见之所言乎。此又不可以一槩为断。
  且以不忍一日离也之义而言之。则虽在父初没之日。必即行之。不越母之葬日。方不使其精神离散。又何可迟待既殡。以致多日之久乎。既迟待其既殡。则业已与不忍一日离之义背矣。无宁退而俟后丧葬后之为愈也。
父死未殡。孝子方在哭擗中则不忍一日离之义。虽曰丧礼之最重。此时其可以行母虞论之耶。殡后事礼则与未殡时有别。于此又不行虞。必待后丧之葬后。则前丧神魂之飘散。至于三朔之久矣。殡前不虞。虽有事礼之不得已。其在子心。罔极深深。况于殡后三朔。又不得行虞者耶。今此来说曰。业已与不忍一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五 第 562H 页
日离之义背矣。无宁退而俟后丧葬后之为愈。此实非浅料所及者也。如何如何。
  但不可全然无事。故向来尹台宅初丧时。使之告行虞于后丧葬后之由于前丧几筵。以寓安神之意于其间。
郑氏曰。骨肉归于土。魂气则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盖以孝子念亲罔极之心。虽三献盛祭。至再至三。而犹惧其先灵之或不安集。一张告辞。岂为安神之寓意耶。前行丧虞在于后丧葬后。则三朔之后。方举其祭。此曲折则告于几筵。犹或可也。因此告辞以寓安神之意。则与郑氏所谓三祭以安。有所不类。亦如何。
  盖一则以不赴虞之文为主。一则以不虞祔待后事之文为證而然耳。固知所谓待后事者。指后丧之相去日近者而言。与未虞母而遭父丧者有异。然礼家有旁照之事。则此类亦可以比例相援故耳。
小记所谓既葬而不报虞。如向日尹台家之丧。则父丧冠绖。方在主人之首矣。岂有以前日母冠又为饰首之理耶。据其主人皆冠之文。则所谓既葬不虞。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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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时急之事故。初非旋有父丧而然也。果尔则小记此条主意。与尹公家丧变曲折。迥然不同。而来书曰。一则以不赴虞之文为主。抑以为不赴虞。有包言后葬之义者而然耶。何以曰为主云耶。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来书欲以为傍照之证。此亦异于浅见矣。曾子问并有丧条礼注曰。及葬母而返。即于父殡设奠。告语于宾。以明日启父殡之期。既夕礼疏又曰。夙兴开殡。一日又厥明即葬。由此见之。今日葬母。明日启父殡。又明日葬父丧矣。若毕母虞。欲为葬父则葬父日限。未免迟退矣。母虞父葬。相间行之则其间礼节。似或掣肘矣。不虞祔待后事。不但为葬日之相近而已耶。曾子问。并有丧下注。张子又曰。古有掘圹以葬。既并有丧。则先葬者必不复土。以待后葬之入。相去日近故也。见此不复土之语。所谓先葬母。似是下棺圹中而已。至于复土则似在父柩入圹之后也。既夕礼又曰。下棺讫。实土三遍。返哭行虞。既曰不得实土则不但未及于三编而已。母之虞祔。无以举行。即事礼之当然也。及其葬父。并与母葬而实土三遍。然后两丧虞祔。方可行矣。虞祔之行。既在于一时。则其在先重后轻之义。安得不先父而后母耶。若夫骆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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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母实土三编。当返哭行虞。而遭父之丧。如欲父丧葬后行母之虞。其所以安神。退在三朔之外矣。彼此事实。本不相近。于此又欲施先重后轻之义。则其可乎。小记此论。恐不为盛说之傍證。未知如何。
  虞之为祭。尚是凶礼。下谕之主于庾说者。固在于此也。然以虞易奠。是为祭之始。故自此孝子须亲自酌献。今为母之虞。而不盥濯以即事乎。则是犹奠也而不成虞。将盥濯以即事乎。则斩衰之初丧。又不可越也。然则未论于礼如何。形势自然行不得。伏乞以此更入下量如何。
既夕礼注。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盖小敛。主人始着免。至成服。脱免而着丧冠。又至启殡。脱丧冠而复着免。以当小敛之节。虽葬后三虞。仍亦着免。则其不变小敛服之意。亦可见矣。郑目录所谓虞是凶礼者。不其然乎。是以当父丧之殡后。行着免之母虞。有何为碍之端。来书以父丧未葬。不当盥濯为言。此则不无所执。而但父葬前暂时盥濯。即丧礼节目间所变也。母魂之三朔离散。即丧礼大体上所变也。其将曰节目难变。而任其母魂之离散乎。抑将曰节目暂变。而使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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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之安集乎。当虞而不虞。先灵彷徨则所葬埋者母柩。所未集者母魂。三朔未虞之前。朝夕上食。朔望殷奠。以礼推之。俱涉虚说。此岂非丧礼之一大变。子心之所可忍者耶。量轻重变通行虞。初非忽于父丧而然。则何可谓于礼如何。亦何可谓形势行不得耶。
答明斋
  来教曰。朋友往复间文字。不能誊置。前日俯问。未记何事。而所谓杂记疏庾氏说。非玄石之书。似是鄙人质于玄石者也。彼此书今无可考。而更思之。后丧葬前。行前丧虞祔。终似未安。庾说似难从矣。
上年世弼禀目曰。有人先遭父丧。过一月又遭祖丧。葬父之后。其虞祭。何以为之耶。虞是安神之祭。不可少缓。但祖丧在殡。行父虞。未知如何。如有次子或长孙。则在山题主奠后。告由行虞耶。门下答书曰。曾与玄石论此礼矣。杂记三年丧既顈。其练祥皆行。疏庾氏说有曰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此说可据。然卒哭与祔。可以退行。故玄石以为当只行虞祭。未知如何。有次子则摄行恐无不可云云。盖后丧既殡。前丧行虞与否。古今礼书。无论说处。唯庾氏始有所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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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下又与玄石更加戡定。只以行虞为断。则此于处变之道。可谓得之正义矣。今此来教曰。更思之。后丧葬前。行前丧之虞。终似未安。庾说似难从也。浅见窃有所未晓焉。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注曰。不忍其无所归。疏曰。葬之朝为奠。及日中而虞。弗忍一日使父母精神离散。故云不忍离也。然则葬而即虞。不忍使父母精神至于离散也。今若后丧葬后。如何前丧虞祭。则后丧未葬之前。即前丧神魂飘散无依之日。此所以虞祭之不得不径行。而庾氏说。亦难轻弃者。未知如何。
或曰。小记曰。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曾子问又曰。并有丧。先重后轻。然则母丧虽葬。父丧未葬前。先行其虞祭。岂不有违于小记曾子问之旨耶。答之曰。小记注郑氏曰。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也云云。夫偕丧若同月同日。则其葬也虽不必同日。在于同月内。而葬日之相近则可知矣。曾子问注曰。及其葬母而返。告殡以明日启父殡之期云云。若明日启父之殡。则葬母第三日当葬父。而其葬日之相近。又可知也。偕丧之葬日参差。不过三四日之间。则其虞也。依奠则先重而后轻之例。先行父虞。无足为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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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葬母未虞。又遭父丧。行虞必待三朔后葬父。则其虞之迟速曲折。与小记曾子问。迥然不同。似不可引此而为必待父葬之证文也。又按曾子问并有丧下注。张子曰。古有掘圹以葬。既并有丧则先葬者必不复土。以待后葬之入。相去日近故也。见此不复土之语。所谓先葬母。似是下棺圹中而已。复土而成坟。在于父柩入圹之后。亦甚明白。下棺讫实土三遍。返哭行虞。又是既夕礼之意也。盖父未葬则母虽下棺。不得实土矣。既未得实土。则母之虞祔。虽欲行之。其可得耶。及其葬父。并与母圹实土。然后两丧虞祔。方可言矣。两丧虞祔。既在于一时。则安得不先父而后母耶。据此则小记之待后事。曾子问之先重后轻。与庾疏各为一义。自不相妨。尤见其不当引喻也。
或曰。父未葬。丧人不敢盥濯。礼也。欲行母虞。亦当盥濯。得不有违于礼意耶。答之曰。父葬前暂时盥濯。即丧礼节目间所变也。母魂之三朔飘散。即丧礼大体上所变也。其将曰节目难变。而任其母魂之飘散乎。抑将曰节目暂变。而使其母魂安集乎。当虞不虞。先灵彷徨。则所葬埋者母柩。所未集者母魂。三朔不虞之前。朝夕上食。朔望殷奠。以礼言之。俱涉虚设。此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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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丧礼之一大变。子心之所不忍者耶。量轻重变通行虞。实出于不得已之意。则葬前盥濯。非不知未安而然也。
或曰。殡在同宫。虽臣妾之丧。葬而后祭。则父殡方在同宫。而行母之虞。得无吉凶相干之嫌乎。答之曰。既夕礼注。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盖小敛。主人始着免。至成服。脱免而着丧冠。又至启殡。脱丧冠而复着免。以当小敛之节。虽葬后三虞。仍亦着免。则其不变小敛服。而犹存凶礼之意。亦可见矣。郑目录曰。虞于五礼属凶。檀弓注又曰。虞祭之时。尚凶云云。是以。庾氏疏所谓小祥之祭。已涉于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得以为之者。亦有所以也云云。亦如何。
近日见沙溪答金巘问目。曰并有丧者。待父葬设父虞祔后。又为母设虞祔。礼也。今此所问之丧母葬才毕。又有父丧。而母之虞祔。待父葬后设行。则当在三月之后。不可阙然无安神之奠。但丧人既遭斩衰。不可为母行虞祭。依来示。以他亲代行初再虞。待父葬毕。行三虞卒哭祔祭。似合于情礼。但无明文可据耳。(右见沙溪集书卷二十二丈。)见此沙老答问之语。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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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代行之说。虽异浅见。后事不待之意。幸而相符。又以但无明文可据言之。庾氏说。此老偶未见而有此言耶。且父葬前。使服人行母虞。固有曲折。而若无服人则任其母魂三朔飘散。而终不行虞耶。浅见依庾意而行之似宜。未知如何。
答金直卿
  三虞卒哭等祭。并无炙肝。何也。如时祭祭始祖先祖等祭。自初献至终献。并有炙肝。唯虞卒哭独无之。此或有深意于其间耶。
士虞礼陈馔具条郑注曰。肝俎在燔东。啚又曰。肝俎燔俎。主人酳尸条曰。宾长以肝从实于俎。郑注曰。从实炙肝之俎也。其所谓酳尸者。与飨神曲折。虽自不同。虞祭时用炙肝则其来久矣。丘氏仪节虞祭进馔条曰。祝以鱼肉炙肝米面食进。列灵座前卓子上。沙溪家礼集览虞祭进馔条。引仪节以补炙肝之阙。其下虞祭之图。又必设炙。炙则炙肝也。丧礼备要虞祭祝进馔条曰。以盘奉鱼肉炙肝。奠于盘盏之东。盖丘氏溪老之意。皆以虞祭当有炙肝。故有此补设。然则虞卒炙肝之无文。无乃文不备之致耶。且来说曰。时祭祭始祖先祖等祭。初终献并有炙肝。此似未详。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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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献终献。皆肉炙。非炙肝也。
答或人
  自初虞。即倚杖于室外则朝夕哭上食及朔望奠。当去杖。而今人多不去杖。未知如何。
初虞后去杖。明有礼文则今人之不去。自是今人之所失。
答或人
  先遭父丧。后遭祖丧者。葬父而祖丧尚在殡。则父之虞卒。将何以为之耶。
杂记曰。父母之丧将祭。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之丧。葬而后祭。据此。祖殡方在同宫。则父之虞卒。亦不可遽行矣。然杂记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疏曰。庾氏云若后丧既顈。前丧练祥皆行。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未知是否。且依录之云云。盖虞祭即安神之祭。葬而不可迟退。故庾说如此。疏以未知是否录之。则虽非许可之辞。亦不以不可斥之。则似不无参酌之道。故虽祖丧在殡。葬父后姑留山所。或返魂还家行三虞。至于卒祔则徐待祖葬。似合礼意。玄石,明斋亦皆从庾说矣。如有次子长孙。则告辞摄行。亦无不可。都在量处。
答郑兄
  家礼。再虞用柔日。三虞,卒哭。又用刚日。何故耶。
礼经注疏可考。檀弓卒哭成事。疏曰。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郑注士虞礼云柔日阴。阴取其静。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记云三虞卒哭用刚日。郑注云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谓动而将祔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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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朴尚甫
凡卞论经义者。错看言者之本旨。而误答之人或有之。况此老昏中所言。岂无错看耶。此则宽恕之可矣。前后往复。支节渐生。辞说为多。衰耗精力。诚无一一条卞之望。就彼此书中。撮其大旨数句语。更以奉禀。于此幸有以合。则其馀无俟于多言而合矣。另加商量指教。幸甚。
前日鄙说曰。葬母而继有父丧者。果不行母虞。则小记既葬不报虞。当包其义。而据主人皆冠之文及注疏三说。其所以不虞者。本不指继有父丧。可知矣。无乃父丧殡后。当行母虞。如庾氏之说。故经文及注说。皆无其意耶。不然当言而不言者。抑何故耶。浅见小记此条。不必为高明之证语。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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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书曰。注说家不以父丧不虞母之意明白表出者。依本文皆冠之文解之故如是。是固已言之矣。然亦以其礼变之无穷。不能预准备尽说了故耳。今必以本文中无父丧字。而谓不可为不虞之证。则愚浅之见。虽欲不愈言。而愈不合。不可得也。伏乞将上况字意。试更思量焉。
愚按。答书所谓注说家依本文皆冠之文而解之。故不以父丧不虞母之意明白表出云者。其说诚然。但注说则从本文解之。固可如此矣。本文不言父丧。而只言皆冠。示若以事故阻虞者然。岂无其故耶。当时记礼者之本意。到今虽不敢妄度。其立文垂训之际。某事阻于虞。某故不阻于虞。必有深思熟讲而后始可笔之于书。如曰不知父丧之重于事故。则决无是理。如曰虽知之。未及言说。则亦无是理。况小记此说。不过以事故言其不虞而已。若夫父丧。事故中最重且大者也。记礼者言千古阻虞之变礼。而言事故之轻。使后人据轻而推知其重。岂其然乎。若曰重丧未葬。不可行轻重之虞。则直据重丧以断轻丧之阻虞可矣。何必加不报之文。反使父丧之重。若无所阻于母之虞耶。如使父丧果有可阻之义。而小记中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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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之文。则其将以小记之无证。废其可阻之义耶。此说无甚轻重于盛论。而前后来说。必以是为证语。非浅料所及也。盖事故之阻虞者。兵乱之类是也。兵乱比之父丧。虽若轻矣。苍黄奔避之势。或反有急于父丧者。是以虽菫得葬埋。而未及造主者有之。设或造主。不暇返哭而行虞者亦有之。至如天下大疫之类。又是事故之一也。小记既葬而不报虞。盖因此等事故。虽欲行虞。未暇于行虞者而言耳。本非可以虞而不虞也。若夫葬母未虞而遭父丧者。成服前。虽非行虞之时。成服后。安知无参酌变通之道耶。若拘于父丧而阻母之虞。则母魂飘散。不得安集。亦如注疏之说矣。三朔未虞之前。其可曰魂返室堂而依之于主耶。如使不虞飘散之说。谓浪谈虚说则已矣。如曰此说即丧礼大体上所关。于此不思所以变通安神之道。任其三朔之飘散。果是礼意耶。以小记不言父丧之阻虞。他经传注疏。亦无阻虞之文。则殡父之后。即行母虞。自是次第事故耶。果尔则事故轻。父丧重之卞。似不必深论。未知如何。
父母偕丧。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与葬母而旋遭父丧者。曲折不同。曾以横渠注说卞之。而今此来说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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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證据。不能尽对。惟所谓不虞祔待后事者。未论葬父日期之近远。以父丧之尚在殡也。而未可从事于母之虞祔故耳。盖高见与浅见。主意不同。则于此又不合。亦不是怪事。近见沙溪答金巘问曰。并有丧者。待父葬设祔虞。祔后又为母设虞祔。礼也。今此所问之丧母葬才毕。又有父丧。而母之虞祔。待父葬后设行。则当在三月之后。不可阙然无安神之奠。但丧人既遭斩衰。不可为母行虞祭。依来示。以他亲代行初再虞。待父葬毕。行三虞卒哭祔祭。似合于情礼。但无明文可据耳。(右见沙溪集书卷二十二丈。)见此沙老答问之语。他亲代行之说。虽异浅见。后事不待之意。幸而相符。又以但无明文可据言之。庾氏所谓后丧既殡。得为前丧之虞祔。此老偶未见而有此言耶。第一条答说曰。凡训解之体。有只依得经传本文。不假推广而自为完具者。有本文虽不言似。而因此认彼。得之于言外者。其规非一云云。此说正得训解之体。甚善甚善。但因此认彼。得之于言外者之下。僭以愚见。又补一说曰。有本文当言而不言者。则究其所以肰。而得其不言之意。如此肰后其所训解无所遗漏也。盖小记既有以事故阻虞之意。则当先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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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重者。明白立说。以诏后人。即事体之当肰。而今只举事故之轻者。而不举事故之重者。论以常例。极涉可疑。今其可疑之端。不复讲究。唯以因此认彼之规。欲以为准。则此于本文之义。训解之体。或有所未尽察者耶。大抵虽是事故之轻。犹不得报虞。况父丧之重乎者。即盛说也。经文只言主人皆冠。不言父丧则其不阻母虞。亦可推之者。即浅见也。未知不报虞之文。果如高明之所言乎。抑如浅见之所云乎。经之主意。诚难的指。而凡论礼之规。必待有明文。沙老之意。既与庾说。大旨相同。则庾说之无甚可疑。庶可知矣。吾辈自得之私见。姑勿论之。只以庾氏,沙老之言为据。以待后世之知礼者。似为寡过。亦如何。
来说末端曰。以不赴虞之文为主之义。前日亲奉音旨。盖不以为不可。窃自幸有烂熳而无参差矣。及承前后再度下谕。不啻与始料相左云云。
前日此礼面讨时。高明引不报虞之文。以事故阻之注而曰。此可为今日证文。注既曰以事故阻之。则兼包父丧而阻其母虞。亦似经旨。故鄙言果有云云。其后更详主人皆冠之文。则不包父丧。明白无疑。前书所云。盖出此也。当初高明所论。只是大纲说。鄙病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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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听之亦未审悉。所以有始同终异之叹。肰若论其失。彼此当平分其半矣。可呵。
答南子闻
  自虞至禫。虽三献礼。而其节目。不如时祭之备。故不为各进炙耶。此则未曾考證。不敢质言。而今当一从家礼之文。似当矣。
愚按家礼初虞具馔注曰。具馔如朝奠。朝奠之朝。即朔字之误也。考朔日则于朝奠设馔。注曰。馔用肉鱼面米食羹饭各一器。别无用炙之文。虞祭不言用炙。自可推知。从家礼文则似不用炙矣。肰仪礼士虞礼曰。宾长以肝从。实于俎。郑注曰。从实肝炙于俎也。据此则虞祭用炙。出于仪礼明文。家礼引朔奠。不言用炙。是阙文也。仪节虞祭进馔曰。祝以鱼肉炙肝进。列于灵座前。备要虞祭进馔注。亦曰以盘奉鱼肉炙肝。家礼虞祭之不言进炙。实通于祔练祥禫。肰丘仪备要。补阙如此。添酒乃是侑神也。既是主人之任。则执事之代之者。嫌不得行拜礼。自虞至禫。似当为一例矣。
愚按寒冈曰。侑食无再拜。岂非以悲遑不能备礼。只令执事就添盏中酒也。执事之代之者。嫌不得行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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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寒冈此说。大旨则相近。
答丁士固
  凡祭进茶之时。礼无退羹之文。又无减饭置茶之仪。而俗有此礼。其得礼之正耶。
家礼初虞祝启门条注。执事点茶。时祭启门条注。主人主妇。奉茶分进于考妣之前云者。即我国生人饭时进熟冷之意也。至于退羹置茶之节。礼无其文。而我国从生时所行之例。祭时亦肰。然三年内象生时则可也。而三年后祭则只当如家礼之点茶。
答洪君则
  
家礼虞卒练祥等祭。亚献则主妇为之。而我国士大夫家祭礼。无妇人为亚终献之事。似非家礼之本意。如何。
凡我国男子妇人。内外隔绝。比中原不啻较严。虞卒练祥。远近族戚亲知。或皆来参。主妇出而为亚献。非便故废而不行耶。肰祠堂朔参点茶及时忌祭。妇人依礼行亚献。有何不可之理耶。
答柳汝源
  南溪答鲁西书。遭妻丧之后。遭祖母丧者。以小记言之。固非偕丧之例。葬妻而不虞不祔。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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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也。礼有不葬赴虞卒哭以俟三月之文。若得行此则犹为可也。而其夫方在祖母之重丧。决不可行云云。
先遭妻丧而后遭祖母丧者。妻丧虞祭。必待祖母葬后。则其魂魄之飘散。将至三月之久。此甚未安。其夫方在祖母之重丧。虽不可行妻虞。使其子与孙摄行其虞。似合权宜之道。若无子与孙则他服人亦可耶。沙溪曰。母葬才毕。又有父丧。而母之虞祔。若待父葬后则当在三月之后。不可阙肰无安神之奠。但丧人既遭斩衰。不可为母行虞。以他亲代行初再虞。待父葬毕。行三虞卒哭祔祭。合于情理。但无明文可据云云。服人摄行。沙溪亦有其说矣。
答李子始肇
  来教又曰。古礼初丧。有涂殡之礼。至引时始启殡。故复用散垂等节。三虞本是用丧礼之祭。非为尚凶而复用初丧之礼也。
家礼注。杨氏曰。古礼启殡斩衰。男子括发。妇人髽。盖小敛括发髽。今启殡。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节。又曰。古礼启殡之后。斩衰。男子免。至虞皆免。肰则启殡着免。以至于虞。为同小敛之意也。郑目录曰。虞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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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属凶。檀弓注又曰。虞祭尚凶。肰则尚凶字。古人已用之。来教何疑于鄙说耶。温公以后。古礼遂废。以至家礼。发引时未有启殡之节。故所谓散垂着免。虽若无可施之地。肰人或行之。其虞与祔祝辞之多寡不同。如前日鄙书所云。礼意恐如是。
  先遭妻丧而后遭祖父母重丧者。其妻丧虞祭。依沙溪语。使轻重摄行。则其祝辞。以摄行服人称谓耶。此祝措语。亦何以为之耶。
某年月日。夫姓某名某。身有重丧。未经葬礼。今此虞祀。不敢将事。使子某(或侄某)昭告于亡室某封某氏。日月不居。奄及初虞。悲悼酸苦。自不胜堪。谨以清酌庶羞。陈此祫事云云。可耶。
答洪致宽
  礼父未葬。不敢变服则今将改葬母墓。而启墓之时。其不敢别为服缌明矣。宜遵用重之义。欲以祖母斩衰行事。而但启母坟。乃在先祖破墓之后。故又已服先祖改葬缌矣。此服虽曰缌。其义则反重于祖母齐衰。宁以先祖改葬之缌行事。其亦不背于礼意耶。
轻丧葬时。不释重斩。礼也。肰哀先妣迁葬。不制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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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葬后之虞。将用何服。三月之后。又除何缌耶。似依重丧中遭轻丧而服之之例。启墓时当持缌服矣。迁柩行至江上时。与重丧偕行有别。仍持其缌。姑随柩行。及至新旧丧发引之日。当以先兄主改葬之缌为主耳。
  亡母改葬虞祭。当行于祖父母初虞后翌日。而备要改葬条。有祭毕撤灵座之文。观此则未虞前撤灵座。事甚未安。但虚设灵座于墓上。以待翌日虞祭。亦甚无义。固宜移设于行馆。而丘仪。有行虞于墓之文。肰则移设似或未安耶。
迁葬明日。行虞于山所。似是为安体魄之意也。惟其行虞。只隔一宵。故不撤灵座而待明行之也。今番虞祭则当行于数日后。葬后下来时。仍为并撤。行虞时。复上山陈设以过。似宜矣。
  家礼罢朝夕奠之语。在于初虞后。而亡父初虞。当行于祖父母葬后。则其间朝夕奠。似不可废矣。未知如何。
既立主成坟。则虞祭虽未及行。便是葬后。初丧之奠。不可复设。
答金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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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丧者。父当为主。而备要虞祭祝下注。有母亡称哀子。父母俱亡。称孤哀子之说。父既为主。则所谓母亡称哀子者何耶。望乞详云。
此非虞祭祝下注。即题主祝下注也。盖父在母丧。父在家主祭。则哀子之称。似不当用于祝辞矣。但父或奉事在外。或得罪谪居。则若是子。父不在家而不得主祭矣。题主则虽不得不以亡室书之。虞卒或祥禫。子或措辞代行矣。肰则哀子。安得不书于祝耶。盖备要虑其父不在家之变礼。特言之耳。肰母亡字下。添父不在家则五字。尤似详明。未知如何。
答李士珍
  读祝者。卒哭以前。出于主人之右。卒哭以后则出于主人之左。若以神位为主。则宜以神位之左右论。而今乃言主人之左右。此则何义耶。
祝辞中。既以主人书名。则此则主人告神之语。所谓左右。只指主人而言。初无指神之义矣。神道之尚左。尤非可论于此也。第以卒哭前后。分主人之左右者。抑何意哉。盖檀弓注曰。凶事尚右。阴也。吉事尚左。阳也。肰则虞卒哭读祝之分左右。盖由于虞卒哭卞吉凶之义矣。是以朱子曰。未葬时。奠而不祭。虞始用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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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卒哭则又谓之吉祭。其说则高氏说已详矣。而其所制仪。复无吉凶之卞。惟温公。以虞祭读祝于主人之右。卒哭读祝于主人之左为别。盖得礼意云云。朱子此说。尤自明白矣。
答安载叔
  虞祭祝文曰祫事。卒哭始日成事。未知何意。
檀弓卒哭曰成事。疏曰。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于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