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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x 页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礼说○丧礼○改葬
  
答寿翁
  三年内迁葬时。朝夕上食。势将于几筵柩前两设之。奠则设柩前。丧人当侍柩侧。若当朔望殷奠则亦当两设耶。或云祭厅殡所。同在一山之内。两设亦似未安。只当设柩前云。而鄙意则既已立主则主为重。似不当轻于殡所。未知如何。
朝夕上食。既已各设。则朔望亦各设无疑。祭厅殡所。同在一山之内。非可论也。
答金直卿
  问。三年内迁葬者。不别制缌服。曾禀先生。已得定论。而若使迁葬在于祥月。而依旧不制缌服。则至大祥脱衰之后。更无三月除缌之服。殊极可疑。又按丘仪曰。葬后出就别所。释缌麻。服素服而还。金鹤峰问曰。在涂素服则还家当服何服而终三月乎。退溪先生答曰。疑仍素服。今据丘仪及退溪说则大祥除衰后。以素服素带终其缌月之数。后月朔日。哭除素衣带。而受以吉服吉带。则庶或不至大悖于礼意否。幸须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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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
按仪礼丧服记。只曰改葬缌。而不言月数。子思又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据此子思以前。改葬缌。别无必满三月之文。至郑氏注。始言三月而除。朱子以为礼疑从厚。当如郑氏。既为制缌则自当持缌以终三月。即郑氏,朱子之遗意也。然三年内改葬者。惟当以衰服见柩送葬。无论葬在祥月。不别制缌。事礼当然。至于脱衰之后。又无缌服。此则虽似有碍。事势礼义。自不得不如此矣。固不可为其脱衰后无缌。亦复追制也决矣。大抵未祥之前则齐斩在身。固无服缌之事。虽既祥之后。禫服在身。制缌之事。又不当别论也。及至禫日。用黑笠带卒事后。仍持祥时衣带。以终缌月而除。则三月之内。岂作无服之人。三月之后。岂无可除之服耶。来教所谓以素衣带终其缌之月数者。恐似得之。然以其祥时衣带仍服馀月。亦不可别制素衣与带也。若夫丘氏,鹤峰,退老素服之说。俱所未晓。郑氏所谓三月而除。朱子既以礼疑从厚为言。则后人处此之道。以其缌麻终其月数而已。夫岂更虑其渐杀之意。葬后只服素衣而止耶。盖缌麻虽曰轻服。至于改葬缌。则乃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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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服也。与他缌有异。虽葬后平居。似当着其巾绖。未除之前。一切以重服之义自处。又必待其月数而除。实合礼制矣。如非迁葬在于祥月。则亦不可葬后变缌服素。以违朱子从厚之旨也。如何。又按丘仪所谓就别所释缌麻服素服而还一款。葬后即除缌而服素云耶。抑还时不可仍持缌绖。故在途姑服素服云耶。由前之说。虽甚未安。由后之说。亦似无妨。未知丘仪主意果复如何也。然见其文势。似近于除缌而服素。此亦并当商量其得失也。
答金直卿
  
问。禫服中迁葬者。既持禫服。不必别制缌服耶。或曰。禫服元无衰绖。不可以此用于迁葬。此说如何。
按礼。启殡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节。以此推之。启殡与改葬。虽有新旧丧之不同。见尸柩罔极之情则亦无甚有别。启殡时见尸柩。更用小敛之括发。则改葬时见尸柩。独不用巾绖之丧服乎。缌服虽曰五服中轻服。自是具巾绖。丧服之一也。古人论改葬服。必曰缌服。夫岂偶然哉。是以。虽是轻服之人。见尸柩犹且加麻着巾。则况以应服三年之子。独用禫之白衣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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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别制服耶。大抵改葬在练前或祥前。则以白衣冠临尸柩。有乖于礼意。浅见制缌之外。似难更容他议。未知如何。
答李同甫
  曾见老先生答宋文哉所问改葬礼疑曰。灵床之具。既曰如初丧。则何可不设。如无旧时衾枕则备用新者似宜。书问稚举则其答谓迁奉时灵寝之说。事势所拘。不得新备。只设枕席巾帨之具。闵台见此。有书曰鄙家前后迁奉时。皆不设灵寝。且于外家。未曾见设枕席之事。岂弟精神迷错而然耶。盖此台兄弟精神过人。决无错记之理。今欲依此行之。枕席巾帨。势当并阙。只设交倚。而遗衣服亦有则设。无则不设。未知如何。
迁葬时。设衾枕与遗衣服。古今礼书。无明白见出处。盖丘仪,备要。全不举论者。亦以改葬异于初丧故耳。礼若当设。固宜新备。何可只设枕席巾帨而已耶。尤斋所谓灵床之具如初丧者。未知出于何书。备要之书。合集古今丧葬表著可观之书。若使其说有之。则固应不漏于此矣。此老此说。无乃偶失照管耶。第念闵台尽是聪明人。又于春翁改窆时。此等礼节。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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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看。以此推之。闵台所言。足以为据。
  备要云前期一日。告于祠堂。厥明。内外诸亲皆至。各就次。主人服缌。馀皆素服云云。问解同春问。父丧未葬改葬母。告庙酒果。遍设诸位否。答。酒果本为告事而设。只设本龛可也。葬毕告庙则有哭泣之节。当出主也。又按玄石答人问曰。既无家庙龛室之制。则势难独行告礼于当位。恐当请出正寝而行之。行时只用酒果一献。如参礼而已。又按玄石晚年所述缅礼仪。前期一日。告于祠堂。下注曰。诣祠堂。奉出所当迁葬之主于正寝。序立启椟云云。据此([缺])诸说。祠堂有龛室各奉。则就祠堂内。只设酒果于本龛而告之。若以交倚列安。则奉出所当迁葬之主于正寝而行之。可也。今鄙家祠堂。亦不能备制。似当依玄石说奉出以行。而只为告辞而奉出正寝。亦诚重难。且其奉出时。亦当焚香后以口语。略告以迁葬欲行告礼请出正寝之意。葬毕告庙出主时亦然也。未知如何。玄石缅礼仪。似当先以就祠堂。只设本龛为辞。更注以如非龛室则奉出云云。而今乃直注曰。诣祠堂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25L 页
奉出所当迁之主。未知如何。
窃覸玄石所论之意。盖以为祠堂有龛室。神主各奉于龛内。则以酒果只告迁葬之本龛。祠堂无龛室而诸位各奉于交倚。则告辞酒果。势难独行于当位。恐当请出正寝云矣。此与沙溪所论。言虽异而意则同。诚得处变之义也。但告辞时。设酒果例也。然而或不设而行告辞者亦有之。依此告于当位而不出主。未知如何。夫神主之出就正寝者。其意不过为同奉祖主之中。独设酒果于当位。为未安耳。无酒果而告辞则既无独设之未安。且为告辞出就。已近于不安。而况为酒果出就。尤岂不未安耶。恨不当时就正于函丈也。至于玄石缅礼仪节目中。诣祠堂奉出所当迁葬之主云者。似欠曲折。诚如来示。抑或偶未致详而直注之耶。又按沙溪既曰葬毕告庙则有哭泣之节。当出主也。所为出主。即语类出就正寝也。若然。继祢之宗则葬毕。当直哭于庙。何可出主。沙溪此说。亦近于直注之例耶。
  老先生答李显稷问曰。改葬。朱子以为祭告时。却出主于寝。未知此只谓葬毕告庙之时耶。抑兼指当初告庙而言耶。问解则专指葬毕而言。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26H 页
未敢信其必然。据此当初告庙亦当出主于寝而行之耶。朱子所谓行葬更不必出主。祭告时却出主于寝者。常意行葬指启墓时。祭告指葬毕矣。今先生书意如此。无乃不然耶。沙溪则似谓既奉于龛室。且奠本龛无妨。而先生之意。以为虽奉于龛室。既在一堂之内。亦不当只奠一龛云尔耶。然则奉出之外。无他道矣。若继祢之家则亦当直就祠堂。或告或哭。可无请出正寝之事矣。如何。
按家礼祠堂章有事则告条。只云如正至朔日之仪。而更无出主于寝之文。凡诸告辞。直告本龛。已极明白。未尝以祖祢诸龛同在一堂之故。有出寝别告之例矣。何独于改窆初告时。必为出主耶。如曰初告时既不出主。则所谓祭告时出主者。只指葬后之告。本非兼指当初告庙而言。可知也。盖浅见改葬初告时。以龛室奉神主。则就其改葬之本龛。设酒果告辞矣。以交倚奉神主则亦就其改葬之本位。无酒果告辞矣。至于葬后告哭时。若是继祖之家则出寝祭告。当如语类说。若是继祢之家则至庙直哭。当如左右所示。盖初告设酒果。礼轻故难于出寝。犹可或废。葬后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26L 页
哭于庙。礼重而又有语类说。故虽必至于出寝。似不可阙。未知如何。又按语类曰。王肃以为既虞而除之。若是改葬。神已在庙久矣。何得虞乎。朱子曰。便是如此。而今都不可考。看来也须当反哭于庙。观此今都不可考。当反哭于庙两说。则葬后行虞。虽未的知。归家哭庙。自是朱子之本意。然则与祭告出寝。有所相碍。未知其由。抑或此段是泛说葬毕之礼。而出寝一段则即继祖之宗。改迁其祢之问。故朱子所答如此耶。果尔则其两说各有所指。固当并行而不悖。亦不可以此有所深疑也。如何。
  
问。并迁祖父母丧。或以为只成外服而通用之。玄石以为当各成服云云。此说可从。而但成服节次。当于启墓时。先成外服。次成内服。然后复着外服而行事耶。受吊及平居时。虽当恒着外服。至于奠上食时则当各服其服耶。当依父丧未葬不敢变服之例耶。
外丧缌服。通用于内丧之说。终似可疑。盖启墓后葬以前。则虽以外服通用。固无所碍。葬后内丧虞时。将以何服行事。而三月后外服除时。亦无内服之除耶。此所未晓。玄石所谓并迁祖父母丧则各成服者。意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27H 页
甚精当。无容更议。至于成服节次。将启墓时先成外服。次成内服。然后复着外服而行事。受吊平居时。常着外服。似当一如来示。若夫奠上食时。亦似仍服外服而无变。至葬后内虞始服内服矣。何者。按小记父母之丧偕。其葬服斩衰。注其葬母。亦服斩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据此论之。初丧与改葬。虽或有不同者。而其从重之义则初无彼此之殊也。并有父母丧。既以父斩行礼于母丧。则并迁父母丧。独不可以父缌行礼于母丧耶。(今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之礼推之。则母之初丧。虽不变父之迁缌。似无不可。况母亦改迁者耶。)
  续问解。尹美村问。外内两丧几筵各设。奠上食先行于外。次行于内似当。而日势早晚。馔物冷暖。似未便稳。不得已分献馈奠云云。慎斋答云闻两几筵虽各设而只隔障。奉祭之人则无所隔障云。丧人既不能自奠。使执事行祭。则不必分献。一时并行馈奠如何。今鄙家亦方作祭厅。欲各设两殡而隔障其中间。丧人之无所隔障。当如慎斋之说。故窃欲依此教行之。但拜礼一款。觉亦难处。岂或兼行无妨耶。若以为未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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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拜礼为宜耶。主人外参祭者则亦当随主人。或兼行或各行耶。
两几筵。既各设而隔障。则奉祭者之立处。虽无所别加隔障。其行事。当从隔障之义矣。内外丧从先后祭奠。当各行哭拜。夫岂兼行如合椟时忌祭之为耶。慎斋所答。似为可疑。主人外参祭者。随主人之所行而行之可也。
答李同甫
  黄江说曰。考备要图。衾枕在灵幄之中。此所谓灵床也。备要改葬条曰。灵幄灵座。一如始葬之仪。先生之意。必以为灵床包在灵幄之中。答文哉之问如此耶云云。幸更考教。
今看备要灵床图。则既书灵床诸具。又书帟与灵幄。盖出仪礼帷堂之遗意。又是五礼仪国丧。施幄于大行床南。设床褥及屏于幄内之类者也。然则灵床包在灵幄中。(备要图则详备书。故兼言灵幄。本文则大槩说。故只曰灵床。)果如黄江之说矣。但备要袭条曰置灵座。大敛条曰设灵床。此即成服前所以并言灵座灵床之文也。发引条曰遂迁灵座置傍侧。迁柩就舆。迁灵座于柩前。此即迁柩时。只言灵座而不言灵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28H 页
床之文也。又曰。若墓远则每舍设灵座于柩前。朝夕哭奠。食时上食。夜则主人兄弟皆宿柩傍。此即止舍时只言设灵座上食与奠。而不言设灵床之文也。发引及墓条曰。未至。执事者先设灵幄。有倚卓。灵车至。祝奉魂帛就幄座。此即葬时灵幄中只设灵座。而又不置灵床之文也。盖灵座灵床。既是初丧并言之。仪物则发引及墓。亦当一体并论。而今见备要,仪节,家礼三书。其所以重言复言者。只在灵座而已。以至盛主之箱。屡言其处置。朝夕上食与奠。亦言其设于每舍。而独于灵床。更不提说何哉。盖尝思之。灵床虽似限葬前当设。发引后则其间事礼。与在家时微有不同。家礼从简而阙之。故仪节,备要。亦从而皆不言灵床也。果尔则备要图之灵幄。包敛后所设之灵床。故言其衾枕。备要在墓之灵幄。只包发引时所迁灵座及主箱。故不言衾枕。两文灵幄字虽同。实则自不同也。所谓灵幄灵座。一如始葬之仪一段。既在备要改葬发引之下。则始葬字。指其始丧之葬时。灵幄字亦指葬时之灵幄。欲求始丧葬时之灵幄。上文所谓发引及墓条。未知执事者先设灵幄是也。始丧迁柩时。灵床撤去。故葬时灵幄。只是灵座及主箱。更无灵座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28L 页
床诸具可知。则况旧丧迁移之际。其可设灵床耶。故备要之意。亦曰改葬时灵幄。一如始丧葬时不设灵床之灵幄云矣。由是言之。改葬不用灵床衾枕。恐是备要之定论。而亦本于家礼发引已撤灵床之遗旨也。前日鄙书。以有则设之。无则不设。奉答于高明矣。到今更考家礼与仪节,备要。文义尽有不然。玆不敢胶守初见。更有此云云。未知崇旨以为如何。
又更思之。仪节,备要始葬时乃窆下。言下棺赠玄纁。加灰隔内外盖。实土渐筑等事。据此则所谓乃窆。只指方窆时仪节。非并指窆前执事者先设之灵幄也。备要改葬条。乃窆一如始葬之仪者。其意亦谓窆之一如始葬方窆时仪节。似非谓改葬灵幄之所包。又一如始葬灵幄之所包也。亦如何。
潜冶以家礼只言设灵床而终无撤去之文。虽在葬后。仍设而不撤。今据家礼。迁柩就舆时。只迁灵座而不迁灵床。行丧时。每舍只设灵座及朝夕奠上食。而不设灵床者而见之。则发引日。灵床自撤于不撤之中。亦甚明白。潜冶之葬后仍设。果何所据耶。
  鄙意固亦以出就正寝为重难。然奠毕告庙时。不得不出就。则于此告辞时。亦何不可为耶。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29H 页
设酒果而只设告辞。则事体恐未安。添设若干祭物。何至猥杂耶。尤斋答宋文哉之问。亦许之矣。
酒果本为告辞而设焉。告辞而不设酒果则事体之不安。诚如来示矣。但无酒果告辞之不安。何如出主就寝之重难耶。设酒果则主当出就。不设酒果则主无出就之事。此浅见所以疑难于酒果之设者也。来说曰。葬毕告庙时。不得不出就则于此告庙。亦何不可为耶。此说亦然。然葬毕正寝之出就。直为祭告于庙主也。今此所论之出就则难于酒果之独设也。其间曲折。亦岂无不同者耶。况语类所谓出就于寝。本非指改葬时告辞者耶。至于告辞时添设。浅见初以为不然者。家礼祠堂章凡诸告辞。只设酒果。大祥章告迁时。亦只设酒果。非虑其力有不逮。礼义自有限节故耳。今若汤炙饼糆。又复添设。则便成一殷奠。告辞时设殷奠。与家礼之旨。岂不相戾耶。尤斋亦许添设之意则虽或未晓。然据此为例。亦不无执也。
  父母丧。各成服则固无疑。而祭时各服其服与否。则诚亦难处矣。
并迁父母葬。依小记葬母亦斩从重之例。专行父缌。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29L 页
终似有据。
  世俗亦多兼行。然各行诚意。而多有窘急难便之势。易于从俗。终亦不敢安矣。
内外丧祭奠。先重后轻。礼也。先行外丧祭奠而哭拜。后行内丧祭奠而哭拜。则有何窘急难便之端耶。
  有告辞则必设酒果。礼也。改葬重事。何可以草草口语告之耶。至于朱子所谓返哭于庙者。人家于家庙。并奉三四代者固常也。而迁葬则当只一位。故曰祭告时当出主于寝。虽出主而哭。亦岂不可谓哭庙耶。
语类所谓行葬不必出主。祭告时却出主于寝一段。今更思之。沙溪,尤斋,玄石所论。终未释然于浅见。以其未释然者。奉告求正可乎。问解同春问。父丧未葬改葬母。告庙酒果。遍设诸位否。答。酒果本为告辞而设。只设本龛可也。葬毕告庙则有哭泣之节。当出主也。此则言改葬告辞时。葬前就其本龛而告之。葬后出主正寝而哭告之也。玄石所撰缅礼仪。前期一日。告于祠堂。注曰。主人以下序立。启椟出所当迁之主。行礼如通礼告事。葬后告庙条。又曰。诣祠堂。奉主出就正寝。行哭奠礼。此则言改葬时告庙之仪节。而大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0H 页
旨亦如沙溪之所言也。尤斋答李显稷问曰。改葬。朱子以为祭告时却出主于寝。未知此只谓葬毕告庙之时耶。抑兼指当初告庙而言耶。问解则专指葬毕而言。未敢信其必然。此则语类所谓须告庙。又告庙。两句同一告庙。而祭告时出寝。又是其结末之语则葬前葬后告辞。皆当以出就言之也。今以浅见论之。恐皆未然。夫改葬。须告庙而告墓。方启墓。此告庙字。指葬前之告也。葬毕。奠而归。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方稳当。此告庙字。指葬后之告哭也。今详此段文势。虽有葬前后哭不哭之殊。何尝有告本龛出正寝之别哉。至于行葬字。似主葬时而言也。祭告字。只指告辞而言也。亦何尝有葬前告葬后告之意哉。大抵家礼。有事则告。无论事之大小。皆就告本龛。而未见其为告事出就之文。又考礼经及他礼书。亦无此礼。何独于改葬。必出就而告之耶。妄意须告庙。又告庙云者。此或葬前后告本龛之意。而祭告时出就。指其祭祀告时。故必以出就正寝为言耶。语类问者之言。虽未知本意如何。行葬更不必出主。自是答问之语。以此答意。究其问意则其意似是行葬欲出主耳。其所以欲出主者。盖初丧。奠与上食。设行于魂帛。故问者又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0L 页
疑改葬亦或出主。朱子答以为唯祭祀告时出主正寝。而行葬时则更不必出主云矣。此祭告字。似非葬后之告辞也。大全李继善问纳主之仪。别无祭告之礼。今当何所据耶。朱子引横渠祫祭毕。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之说以答之。此段祭告之义。指其祭祀时之告。非单指告辞而言也。语类问祧礼曰。今不得已只埋于墓所。有祭告否。朱子又引横渠祫祭于大庙之说以答之。此段祭告之义。又与李继善书。同一意例也。大抵祭告字。用于葬后告辞。亦无不可。而但非祭祀。而只为告辞出就。礼无其例。或疑语类所谓祭告时出就如此。两段所答之意耳。如何。
  仪节。改葬虞祭毕。撤灵座而还条曰。告于祠堂。仪节告辞曰云云。此下改葬考證。朱子曰。自改葬须告庙而后告墓。止祭告时却出主于寝。
按仪节改葬条。前后告庙一款。皆本于语类之旨。其曰前期一日告于祠堂者。即语类须告庙之谓也。其曰启墓祝告辞云云而役者开坟者。即语类告墓而方启墓之谓也。其日祭毕而还告于祠堂者。即语类葬毕奠而归。又告庙之谓也。奠与虞虽似不同。其所以设奠者。无乃安神之意亦寓于其中耶。若尔则奠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1H 页
之于虞。其义亦无甚相远矣。丘仪于语类。虽谓一从其说可也。唯是出主而哭一款。终不举论。窃意为告辞出主。于礼无考。语类所谓祭告时出就。似非改葬后告辞。则告哭之节。似当只就庙行之矣。但仪节祠堂章。依家礼以继高祖之宗言之。则高祖改葬。人世间绝无之事。虽或有意外改葬。葬时诸孙。皆是生不及高祖者也。以小记父税丧而已则否之说。及忌祭又当不哭之义推之。则虽于见柩时不得不哭。归而告庙则其亦无哭。可知矣。至于曾祖或祖祢改窆。则压于高祖。只行告辞于本龛。故出主之节。本不当言。而虽哭庙之礼。亦当阙而不举矣。此丘仪所以终不言出。而又不言哭者耶。不然。以语类为改葬后告庙之考證。而于此哭与出。全不提论。何哉。
语类又告庙哭而后毕事云者。虽指葬后亦无出主之意。此槩泛言葬毕后告哭而已。初非的指而言也。当之者或继祖或继祢之宗。而其所葬者又或祖或祢。则葬后直就其庙。当告哭矣。或继曾祖之宗改葬祖。或继祖之宗改葬祢。则语类只曰葬毕而归。告庙哭而已。更无有所压则出主以哭之文矣。如有所压。则无哭而告庙。自当如丘仪之所言也。盖动主出寝。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1L 页
其事至重至大。如非禫吉时忌大祭。诚有所不敢者焉。改葬虽曰重事。其告辞则勿论继祖继祢。又勿论葬前葬后。直就本龛而告之。即礼之当然。诚无为告辞出主之义。其所谓出主者。不过为子孙归哭耳。为此出主。亦岂其礼意耶。然则出主于寝。非指葬后而言可知。幸于此更加反复。如何。
上玄石
嫂丧永窆时。并欲改葬先兄。家侄似不可以母服仍为奠哭于父柩。当别制缌服也。两丧上山时。当以父为重。只服父缌随丧。而赠玄纁则以缌服奠于父柩。以衰服奠于母柩矣。然哀遑急遽之间。衰缌之换着。非但不便。又以父母之丧偕其葬。服斩衰之义推之。则亦当以父缌仍奠母柩。未知如何。
侄妻之葬。亦欲一时改窆。其朝夕奠哭及赠玄纁。似用加麻之制。而但妻葬既是手下之丧。加麻又非正服之缌。则脱母服而服妻。除齐衰而加麻。亦涉未安。只以母丧深衣方笠行事。亦如何。
鲁西问。母丧中迁父丧。以丧之轻重言之则外重而内轻。以服之轻重言之则齐衰重而缌麻轻。馈奠之时则各服其服。而若发引下棺。在同日同时。则当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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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服耶。慎斋答曰。丧服既以旧丧为重。似当服缌也。虽是缌。何可以凡缌功之服。比方而言之乎。不以缌看缌。以父丧服为重。不失尊尊之义。不亦可乎。盖丧服小记。父母之丧偕其葬。服斩衰注。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丧未葬。不敢变服也。沙溪所谓父葬前改母葬持重之论。本出于此耳。至于母丧中改父葬。则虽与父之初丧有异。其所以为重之义。则何尝有初丧与改葬之别耶。慎斋之归重。亦在于此。迁葬发引。亦当以缌服随柩。虽内外两丧。上山之际。赠币之时。亦仍用缌服以遵从重之意。庶不违礼也。
答李仲晖
  迁葬之礼多未备。至于告先茔一节。亦不概见。而时俗通行之祝文无规。此于古礼。有可考耶。寒岗答李士厚曰。即事之始。敢伸虔告云云。而无不震不惊等字。此亦如何。
迁葬时告先茔一节。礼书所不言。唯备要初丧择日开茔域条下小注。附葬先茔则以酒果告于祖先。此可傍照。而祝文又阙而不载。寒岗之答李士厚书。答是告先茔之辞。则其只曰敢伸虔告。而无不震不惊等字宜矣。槩告启墓则当用此。而告先茔则不当用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2L 页
故耳。
  且先祖迁葬时。礼当服缌。以沙溪答同春父葬前改母葬持重服之义观之。则似无服缌之节。而但迁葬发引时。以方笠深衣随丧行。事甚未安。亦望指教。
答洪致宽
  问。方在曾祖母小祥前。祖母葬前。祖考与先妣两丧。迁出之后。当用素馔耶。
凡迁柩出地之后。则朝夕上食。朝夕哭奠。用象生之礼也。今以先兄主言之。即母丧中矣。以哀先妣言之。即姑丧与夫丧中矣。既曰象生。则用素一款。本非可疑。
答李士亨
  问解父葬前改葬母。重服行奠条云云。父葬后改葬母。服缌行事条云云。以此观之则斩衰葬前。变服缌麻。果似未安。而第以不敢变服之义言之。则斩衰葬前遭期功缌之服者。有服其服之文。改葬之时。岂不较重于期功之服耶。以小记父母之丧下偕之一字言之。则只言其前后丧同殡时而已。岂指前丧启墓随丧时而言耶。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3H 页
问解所答。当用重服无疑云者。只以同殡行奠时而言。其下所谓若服缌时则杖亦当去云者。似指启墓随丧时而言。未知如何。以斩衰服之于前丧启墓时及随丧时。终似未安。前丧启墓时。不可无全然改服之节。幸望考礼详示如何。
来书斩衰葬前。若有期功之服者。有服其服之文。改葬之缌。岂不较重于期功之服耶。此说诚然。丧服小记。父母丧偕。其葬服斩衰。注曰。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所谓其葬服斩衰者。乃言偕丧葬窆同时者也。非包改葬母缌。亦不敢成服也。玄石论父葬前改葬母之缌曰。虽重在父丧。初无不为母成服之理。既成服则随丧行奠。当用缌服。然则内丧破坟之日。至墓前。先脱重服去杖。着其缌服。设酒果。告以破葬之由。哭再拜。出柩行丧。以缌随丧。到重丧丧次。换着重服。似有入哭之节。自此以后。虽恒持重服。唯内丧奠献时则服缌。若拘于父葬前。终不制缌。则改葬后将以何服行其母虞。三月后。又将何以有哭除之节耶。
答李士亨
  新丧葬毕。即日行虞。旧丧行虞。在翌日耶。此即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3L 页
次第行之之意。而前丧行虞。似不可退行。盖葬后安神之道。晷刻为急故也。
示意谨悉。曾子问。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疏崇精问其虞父与母同日异日乎。焦氏答云虞当异日。我东先儒之说亦如此。鄙意以为经文曰先重后轻。未有异日之云。则一日内从重轻先后行之。何妨于礼意乎。
答权汝柔
愚按虽是情不厚之人。自前相知而为葬来见。则何可不受吊耶。
  
问有人改葬父母。欲各具其服以临。此固委曲。而愚意既不分斩衰则同是缌。恐不必各具其服。未知如何。先生曰。所论似当。
愚按以一服用于两丧。古礼无文。改葬父母。只持一缌。终似未安。盖初丧各葬而今将合葬。或合葬而今将移葬。破父坟时。服父缌。破母坟时。又服母缌。虽依小记其葬服斩衰而葬母。亦持父缌。又依家礼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服哭之例。又制母缌。有何不可耶。葬后两虞。当各服其缌。三月后除服。又当各除其缌。此于礼意无甚为碍。亦如何。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4H 页
答罗显道
  改葬行虞。诸说不同。将何适从耶。愿闻明教。
通典传纯曰。夫葬以藏形。庙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庙久矣。安得虞之乎。国子祭酒荀讷以为。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庙。改葬不应复虞。讷谓纯言为当。朱子语类问曰。王肃以为既虞而除之。若是改葬。神已在庙久矣。何得虞乎。曰。便是如此。而今都不可考也。
  已上诸条。言改葬后不当行虞也。
通典贺循曰。凡移葬者。必先设祭告墓而开冢。从庙至墓皆设奠。如将葬朝庙之礼。意亦有疑。既设奠于墓所以终其事。必尔者。虽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似不如常虞还祭殡宫耳。故不甚非王氏。庾蔚之曰。神已在庙。无所复祭。但先祭而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语类又曰。改葬。须告庙而后告墓。方启墓以葬。葬毕奠而归。仪节丘氏既葬。就幕所灵座前行虞祭。
  已上诸条。言改葬。或虞或奠于墓所也。
愚按。王肃以为既虞而除之。其主意虽未知如何。而初葬既三虞。安神于庙。则改葬后。又岂有安神而行虞耶。第想改葬。自此移彼。有动摇体魄之患。新改幽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4L 页
宅。无托非其地之虑。盖安神与安体魄。虽自有别。其安之之意。又未尝不同。而况虞于墓而不虞于庙。则虞之为体魄。非为庙神。自可知矣。然则庾氏所谓事毕祭灵。朱子所谓葬毕奠归。皆行于墓所矣。无乃亦包此意。而丘氏引朱子此说。以为考證。故问解曰。恐丘氏因此而推之为仪节者。终似近之。浅见改葬不可无虞。未知如何。
答尚辅
  迁葬。主人服缌则妻亦从服。奴婢皆当服否。
迁葬时。主人服缌则妻亦从服。妇为舅姑。古礼服期。而至宋朝。始服三年。盖出从夫之义也。迁葬时从服。似无可疑矣。迁葬与初丧不同。哭婢或行者之外。他婢仆。岂宜皆服耶。哭婢之布罗兀长衣前导。当如初丧时矣。
  灵寝既无寝具。又无遗衣巾栉之属。盥具亦不当设乎。
迁葬时寝具。玄石尝言有则设。无则不设。夫初丧发引后。不设灵寝。即家礼之意也。况于年久迁窆时耶。以故鄙意则迁葬寝具。毋论有无。当以不设为是矣。既不设灵寝则盥具亦不当设矣。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5H 页
答权汝柔
  父母改葬服。异于他服。虽新遭期功重服。常持改葬服。(明谷之意。则缌小功则可以如此。期大功则不然。愚意则期大功比改葬服。外重内轻。葬缌外轻内重。况有馀月。不可不持以葬缌以伸其情礼。未知正见更以为如何耶。)且改葬服中参本忌日及本墓祭者。恐当服其服。虽丧中改葬者亦然。卒事反丧服。月朔之哭。恐亦然。未知如何。
期功之服。虽是重服。为旁亲之服。葬缌之服。虽是轻服。为父母之服。其轻重自别。常持葬缌。似无可疑。本忌日本墓祭。以缌行事。虽无可据之古例。如来示行之。于礼无妨。月朔之哭。家礼服其服而哭之。亦为其据耶。但所谓虽丧中改葬者云云一款。有所未详。如父丧中或改葬母。母丧中或改葬父。则卒事返丧服。固如来说矣。若父丧中改葬父。母丧中改葬母则以其斩齐本服。视改葬而已。初无制缌之事。有何卒事返丧服之义耶。
答南子闻
  迁葬条。主人服缌。然则家长外诸弟。皆不可耶。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5L 页
诸孙及诸侄。初丧有服之亲。皆可服白巾。则所谓白巾。与缌服无别。亦将何以等别。
子思曰。父母改葬缌。丧服记改葬缌。注又曰。子为父也。则是总指长子庶子也。本非独指长子也。盖为父母三年者既皆服缌。则其馀期功诸亲。降于缌而无服。王肃曰。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所谓吊服加麻。加环绖于白巾。五服绖皆两股。唯环绖一股也。带用白布。然则诸子皆着缌麻冠绖之服。孙与侄等馀人。皆吊服加麻。是所以为等别。
答权汝柔
  
礼。迁葬出柩之后。诸般节目。一如初丧云。上食及奠时。祝焚香行礼。主人则不为之。无疑否。
迁奠异于初丧。焚香行礼。主人虽亲自为之。似可。礼礼既曰一如初丧。则礼之凡节。悉用初丧例。尤似寡过。
答朴士心
  人有迁葬出柩后值忌日则祭行于何所耶。再见先柩。人子罔极之情。行于殡所可耶。
忌祭只祭于魂神。元无祭于体魄之礼。迁葬时。虽曰出柩。祭于神主无疑。(无祝单献。使服轻者代行。恐无妨。)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6H 页
答尚辅
改葬之缌。专为见尸柩而制焉。尸柩既藏则缌服当除。而朱子从郑氏从厚之说。仍为三月之制。归家哭庙。又是改葬中事。服其缌而哭之。有何碍礼耶。士丧礼反哭条疏曰。此反哭者。还家哭于庙。入升自西阶。东面哭云云。初丧葬后。尚且哭庙。则改葬之后。独不可哭庙耶。朝祖时。家礼云至祠堂前。执事者先布席。致柩于其上。备要亦然。柩若不入祠堂内则丧人亦不入祠堂内。不以衰绖之故不敢入也。至于祔祭。以其衰服入祠堂行礼。持葬缌以哭庙。尤似无疑。况今日改葬。自是最尊之位。虽服缌哭庙。于以下诸位。元无压屈之义。
与尚辅
来说曰。祭告时却出主一句。更细察文理。终非他祭告。盖其所论。专在迁葬。具论一节。迁葬之礼。排定节次甚备。其曰葬不必出主。祭告却出云者。其为迁葬之告甚明。夫岂忽然搀引平日不干之他祭告而言之耶。此说本来似得朱子之意。而浅见亦有所主。不可以一槩论也。今以语类本文论之。其曰改葬须告庙而后告墓。方启墓以葬者。言告庙告墓而改葬也。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6L 页
其曰葬毕奠而归。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方稳当者。言奠墓哭庙而毕事也。此一款。备论迁葬首尾。仪节无复馀蕴。而又以哭庙毕事为结末之语。则此外哭庙一款。似不当更论。而但以行葬不出主答语见之。则问者之意。行葬欲出主耳。其所以欲出主者。盖初丧奠与上食。设行于魂帛。改葬既无魂帛则亦或出主而行事。有此问。故朱子答以唯祭祀时神主出正寝。改葬则更不出云矣。他祭告。果不干于迁葬。而或者既问以出主。则不当出主之答。虽转及他祭告如此。亦何妨于本文耶。出主之论。若以迁葬当之则不通于礼义有数条。此亦难处。并容商量。大全李继善所谓无祭告之说。语类问者所谓有祭告之论。朱子皆引横渠祫祭毕。迁主新主。皆归其庙之言答之。此两条祭告。指其祭时之告。初非单指告辞也。未知礼书中亦有以告辞谓之祭告者耶。且语类祭告时出主于寝者。如其改葬之位。辄出正寝哭告之谓耶。第祖位改葬。以下位若生存。则当自哭而自告矣。据此言之则适孙虽哭庙中。元无嫌碍之端。唯当直就祖龛而哭告。如追赠时改题告主之为。礼意当然。为告哭必出正寝。果何义例。果何所据耶。盖动主出寝。其事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7H 页
重大。如非时忌大祭。亦有所不敢出焉。今乃动其不当动之祖位。出就正寝。则其于最尊之义。岂不有损乎。若或第二位。或第三位改葬。则压于祖位之在庙。又难哭告其本龛。其将有告无哭如丘仪耶。抑将出就正寝必哭告耶。如曰哭告重事。虽祖位亦当出寝。则为祖哭庙之无碍。已陈于上文矣。如曰祖位虽无碍。以下之位则不得不出寝。则语类哭告之说。只及以下位。而最尊位则阙而不论矣。揆以论礼大体。实涉未备。无乃此段本不言哭告而见之者也。强解以哭告。故文意多有不通之处耶。此实可疑。亦难的知矣。改葬后哭祖庙。语类始言之。而初葬后哭祖庙则檀弓及既夕礼言之。既曰哭祖庙则虽在子孙丧。反哭后至祖庙而哭。可知也。盖祖位改葬庙哭。元无压尊之嫌。下位改葬则引以檀弓既夕礼。似不当复言压尊之嫌。且语类所谓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方稳当者。未见其出主正寝之意。则凡改葬后。无论尊卑位。当一例哭于庙。语类哭庙。亦本于檀弓既夕耶。然则尊卑位皆哭庙。可谓有据。
答赵麟命
  祖妣位。将以开月初四日破旧坟。以廿一日合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7L 页
窆。既出柩之后。有设奠上食之节。或云设奠上食。既是事以生之礼。则祖父葬前。宜不用肉馔。或以为今虽出柩。既非三年之内。且以之死而致生之不智之文律之。则宜不用素馔云。未知两说奚择。伏望详量下教。
谨按备要有事则告条曰。按家有丧。亦当告也。盖礼君薨。祝取群庙之主。藏诸祖庙。注象为凶事而聚也。以此推之。可知其必告也。玄石礼说曰。丧者人家之大变。岂虽不告而自无憾于幽明。故仪礼,家礼。不言其节欤。又曰。适子同宫而亡。幽明之间。恐其不待告祝。而已无所憾也。
改葬祭奠。虽设素馔。亦不为无端也。大抵为亲象生之义。非但三年之内。虽年久改葬。见尸柩则辄行其仪。无异初丧。是以寒冈曰。开旧墓奉出之后。当一依初丧之礼。备要改葬条。亦曰。朝夕哭奠如初丧。所谓初丧。纯用事生之礼。故既曰初丧则事生之礼。自在不言之中。盖尸柩出墓。有同初丧尸体之在床。当此之时。如有其父母兄弟子女之丧。不设素而设肉。则此固事神之意。与其事生之礼。岂不掣肘乎。
答权汝柔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8H 页
先师答明村问曰。忌祭若在出柩之后。则殡所在外。似与同宫未葬不同。或可行之耶。然虽改葬。礼同初丧。三献备仪则决不然云。改葬出柩后。一年一度之祭。阙然废阁。诚甚缺然。何以为之耶。参酌情礼。幸赐指教。
或问祖母朝夕上食。既行于家间灵座。则破旧坟后。更不上食于柩前。而只设朝夕奠否。玄石答曰。几筵之祭。为神主也。墓所之祭。为体魄也。两处各行。为是云云。盖几筵殡所。各有所主。我东先儒。已屡言之矣。由是见之则忌祭虽异于练祥。自是丧馀之祭。而殡所在于外处。忌祭行于神主。恐不碍礼。续问解问三年之内。有迁葬之举。则几筵上食及朔奠。使服轻者代行耶。朔奠殷奠也。不亲行似未安。慎斋答曰。所重在彼。丧人不宜在家。几筵祭则使子弟服轻者代行可也。然则无祝单献。使服轻者代行。恐或无妨。未知如何。
答尚辅
  但魂气无不之也。祭时歆格。祭毕返庙。以理推之。亦无所不可矣。改葬时朝夕馈奠。亦依此例。只于行事时设位。已则随复撤去。俾无灵几恒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8L 页
设。魂气恒留之弊。既葬。又依朱子说。只行哭奠。归而告庙。哭而毕事则魂气似不至于仍留墓所。
此段所谓只于行事时设位。已则随复撤去。又依朱子说。只行哭奠归而告庙云者。未知朝夕哭奠上食时。随已随撤。一日之内。灵座四次设撤。葬毕归时。亦不设灵座。只行哭奠于墓而归耶。虽曰为虑魂气仍留墓所。有此灵座设撤之频烦。而其设时。魂气乍来墓所。其撤时。魂气乍归祠堂。虽在一日。而魂之去来。亦至四次。揆诸礼意。决不如此。况于先儒说。未闻有以魂气恒留不归祠堂为虑。即撤其灵座者。不审左右有可据说而为言如是耶。且语类只曰葬毕奠而归。而更无必奠于墓之文。则灵座已撤。势不得不奠于墓矣。虽或未撤。其亦奠于墓耶。如此处。亦皆有礼意。固难以臆见遽尔为断也。
  今则自出柩至改葬。勿论久近。恒设灵筵。行则以灵车奉行。既葬。又设虞于墓以安之。直是奉魂气恒留柩侧。合之于体魄。安之于墓所也。人子之心。何可忍此乎。朱夫子所论则未尝使之设虞于墓。而丘仪创出。备要亦不明言其取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9H 页
只言世俗遵行。似不可废。今遂奉行为定礼。至于恒设灵几。行用灵车。似是丘仪之所无。而举世皆行之不疑。实所未晓。今欲行不用灵车。止不设灵筵。只于当馈奠时设位行事。随即还撤。既改葬。不行虞祭。只行奠礼。归而告庙。哭而毕事。一如朱子说。未知若何。
语类朱子答神已在庙久矣。何得虞乎之问曰。便是如此。而今都不可考。看来也须当哭于庙。见其今都不可考一句。则虞与不虞。即未定之意。而非明白断决之语。可知矣。语类曰。葬毕奠而归。既不行虞祭。则只当拜墓而归矣。然必使其奠之者。何意耶。无乃欲慰安迁动时魂神耶。名虽奠。亦有虞意于其间耶。似不可以一槩为断也。王肃曰。既虞而除之。宋庾蔚之曰。神已在庙。无所复虞。但先祭而开墓。将窆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然则葬后行虞。非丘仪之刱出。即王,庾所定之诸说也。盖旧丧移迁新山之际。体魄动摇。神亦震惊。固理之所必至。既葬行一虞。以安其不安之神者。即礼之不可已者也。然改葬之虞。为其体魄之动摇。祭而安神者也。始葬之虞。为其魂气之飘散。祭而安神者也。其行虞安神虽同。而其所以行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39L 页
虞安神之意则亦自不同也。今来说则曰既葬。又设虞于墓以安之。直是奉魂气合之于体魄。安之于墓所。人子之心。何可忍此乎。此则全不察丘氏之本意而有此呵斥。如使丘氏有知。必称冤不已也。改葬时神若是祠堂之神。而葬毕后行虞。又使仍安于墓所。不返于祠堂。如来说之疑。则仪节此虞。自是无理之悖礼。曾以丘氏之礼学而为此耶。今考仪节。启墓祝辞曰。伏惟尊灵不震不惊。虞祭祝辞曰。新改幽宅。礼毕终虞。其大意盖曰。体魄托非其地。新改以幽宅。祭神而虞之云矣。此欲安震惊之魂气。岂有合于体魄。仍安于新山之意哉。此即左右之过疑。本非丘虞之本旨也。来说又曰。恒设几筵。似是丘仪之所无。而举世皆行之不疑。实所未晓。此亦未详丘仪而有是言耶。仪节改葬发引条曰。未至。执事者先设灵幄灵座。此后别无撤其灵座之言。而末乃曰。既葬。就幕所灵座前行虞祭。祭毕撤灵座云云。则发引至葬毕。撤虞之前。恒设灵座可知。考诸备要。灵座之恒设。一如仪节之文。来说何以曰。丘仪之所无云耶。若夫行丧时用灵车。或是不识礼意之人。任见臆见。私自妄作之致。此何足与论于此哉。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40H 页
浅见于此。窃有所未晓者焉。盖寒食。祭于祠堂。即家礼之文也。祭于墓上。即程张子之言也。未知当日祭庙祭墓之时。各有其神而享于彼此耶。抑以其一神享于此而又享于彼耶。如曰各有其神。享于彼此则不合于礼意。如曰以其一神皆享于彼此。则又未知必然也。大全朱子曰。兄弟异居。庙初不异。只合兄祭而弟与执事。或以物助之为宜。相去远者则兄家设主。弟不立主。只于祭时旋设位。以纸榜标记逐位。祭毕焚之。如此似亦得礼之变者也。以此见之。在远之弟。设位各祭。即朱子之所许也。然如时忌祭之类。宗家与弟家。当同行于一夜之内。未知祠堂之神。其已享于此而抑又享于彼耶。至于三年内迁葬者。几筵殡所。皆行上食与殷奠。上食则合两处而言之。一日之内。至于四次。未知几筵之神。其将往来而皆享上食耶。此皆浅见有所未解者也。窃尝思之。始葬初魂依神主。返于室堂。三年之后。仍入祠堂。即礼之常也。然魂气之无所不之。如水之在于地中。致诚则神便在。掘井则水便出。其理一也。是以朱子曰。祭祀感格。或求之阴。或求之阳。各从其类。来则俱来。非有一物积于空虚之中。以待子孙之求也。但主祭祀。既是他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40L 页
一气之流传。则尽其诚敬感格时。此气固已寓此也。曰。祖宗之气。只在子孙身上。祭祀时。只是这气便自然又伸。自家极其诚敬。肃然如在其上。是甚物那得不伸。此便是神之著也。所以古人燎以求诸阳。灌以求诸阴。谢氏谓祖考精神。便是自家精神。已说得是。吴伯丰问。吾之此身。即祖考遗体。祖考之所具以为祖考者。盖具于我而未尝亡也。上蔡云三日斋七日戒。求诸阴阳上下。只是要集自家精神。盖我之精神。即祖考精神。在我者既集。即是祖考之来格也。朱子答曰。所喻鬼神之说甚精密。大抵人之气传于子孙。犹木之气传于实也。此实之传不泯。则其生木虽枯毁无馀。而气之在此者。犹自若云云。据此言之。无论祭庙祭墓。又无论在远在近。其祭之于各处子孙。皆是祖考之一气。而当其祭时。各尽诚敬。要集自家之精神。则精神集处。便是祖考之感格。及其祭罢之后。则祭时之诚敬。已集之精神。亦已消散。而祖考之感格。又从而消散。自是次弟事耳。然则改葬虞后。魂神之仍留不返。本非可疑。而若夫宗庙墓山兄家弟家几筵殡所。不是两神各享于彼此。又不是一神往来而享之。唯在行祭子孙。随其所祭之位。集我精神而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41H 页
感格之耳。亦未知如何。
  明斋答左右说曰。唯一虞则实无安神之义。若于事毕之后。设祭于墓前而归则似好。而既设灵座。不可无端撤去。故设此一祭而撤。其意似如此。而鄙意亦尝不能无疑矣。又曰。虞最无义云云。
丘仪。改葬一虞。与始葬三虞安神。意自有异。盖卜得吉地。俾无不宁。移迁体魄。或虑震惊。兼此数义。行一虞以安者。即丘氏之意也。(见告辞祭文则可知。)此正得其礼意。王氏之行虞。庾氏之祭灵。同一义例也。不有改葬则已。有改葬则何可废此耶。备要则以世俗遵行言之。已欠明白。而明老则又以无义答之。尤非浅见之所料也。只恨当时未及奉质而究竟也。至于灵座。当撤则即撤之矣。何虑无端撤去。何其安神之盛祭耶。此亦非丘氏之本意也。
与罗(浚)
父母迁葬时子服缌。礼也。然小记曰。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疏曰。其葬服斩衰者。言父母俱丧而犹服斩衰者。从重也。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以其父未葬而不得变服也。盖母葬之时。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第 541L 页
似当服母齐衰之服。而以父未葬。犹不敢服而服斩。则况母改葬之缌乎。然经文既曰其葬服斩衰。则内丧破坟行丧及朝夕奠上食。当服母缌。及其葬时。恐当服斩而行事也。
小记注曰。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疏又曰。云其葬服斩衰。直以葬为文。明为母虞祔练祥。皆齐衰也。窃覸注疏之意。并有丧。先葬母。不敢脱隆衰。从重故也。葬后则与葬前有异。故母虞以齐衰为言。则今此内丧改葬之缌。虽不可用于葬前。启墓时。似当以此成服。虞祭时。亦当以此行事也。如何如何。
外丧。期大功以下诸服人。与丧人有异。虽外丧葬前。不可以本服观内丧迁葬。破旧坟出柩及行丧时。用加麻之制。还到外丧丧次后。当服其本服也。
内丧。自山所还家时。不设遣奠。发引时。与外丧一体遣奠。通典戴德云改葬无遣奠之礼。而但丘仪云设奠如常仪。
内丧到家。与外丧虽或同殡于一堂。两间隔以帐屏。各设灵座。即礼意也。盖士虞礼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于庙。同几精气合。(互见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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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
奉柩朝祖。即礼也。若依丘仪。外丧只以魂帛铭旌为之。则内丧亦以倚子铭旌为之。似或无妨。
  内丧到家。与外丧同殡于一堂。隔以屏帷。固是礼意。而鄙见初以为不安者。盖易曰。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此虽指生者而言。事亡如生。神道不亵。亦一道理。舍兄之意。拘于家舍之难便。欲遵其礼。而今见士虞礼注则似合鄙见。未知如何。
内外丧成殡于两处。果是礼意也。来说诚得之矣。但伯氏丧人。无他兄弟。只孤独一身。侍于外丧则内丧无可侍之人。此已难处而至于朝夕哭奠上食。一日之内。多至六次。前看其处。外厅与内堂相距颇不迩。非如一墙内分内外之比。丧人往来两殡。朝夕参哭。亦涉非便。玆引古人所谓考妣若并迁则虽成殡同在一处。而灵座则必两设之说。以隔帷屏。别内外之意。前书奉禀者。不但为家舍之狭隘难容而已。唯在高明择其可否而处之耳。
  朝祖一事。有难便者。盖初以为外丧而已。则信合于正礼。而便诸事势矣。今又有内丧同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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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则举动内外棺。事甚重难。外丧若举柩。内丧若以倚子铭旌而已。则揆之常礼。似涉偏枯。未知何以则得当耶。
依古礼。奉柩朝祖。虽情礼之不可已者。而依丘仪代以魂帛。亦事势之不得已者也。内外两柩之迁动重难。诚如来示。而况祠堂又不在一墙之内耶。如此曲折。更加参商为望。
  遣奠祝辞。有永诀之文。则盖与既葬而又迁者。轻重似自别。鄙意始以为外丧遣奠。略备盛馔。如世俗例规。内丧遣奠。略设酒脯之奠。未知如何。
丘仪永诀终天。只言初丧遣奠祝。而迁葬遣奠祝则去此四字。似有轻重新旧丧之意矣。然乃设奠之下。如常仪云。则祝辞虽有加减。奠礼则与初丧无异。可知矣。内外丧两奠。唯依丘仪。一例备行而已。恐不当任意增损于其间。未知如何。
与罗(浚)
按家礼成服条。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服而哭之云云。所谓轻丧者。对父母丧而言。则期大功以下是也。对期大功而言则缌小功是也。所谓未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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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不指成服后除服前而言耶。据此而论之。虽在父葬前。如遭缌小功之轻丧。则岂不服其服而哭之耶。然则旁亲缌小功。犹不可废服则何独于改葬母缌。终不服耶。浅见。前丧启墓时。依家礼遭轻丧制其服之例。服缌服。及其葬时。依小记偕丧不敢变服之例。服重服。葬后行虞于旧丧。则又依小记虞祔各以其服之例。服缌服终事。过三月而除之。则似或得宜。亦如何。
外舅从母。本服小功也。以为人后者言之。则当降一等而服缌也。若于所后父葬前。遭外舅从母丧。则依家礼遭轻丧服其服之义。当制其服耶。欲待父葬后则缌期已尽。无可施服之时矣。其在情礼。岂不未安耶。如曰虽在父葬前。其缌不可不服。则母之改葬服。独委于父葬前而其可不制耶。此一款。幸须更入细量。
答或人
新旧丧下棺时。当依葬则先轻后重之例。先下旧丧。赠玄纁则当依奠则先重后轻之例。先赠新丧。
答民秀孙
  问。改葬缌三月内。若值当位忌日。则便是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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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适有行祭之时也。改葬若服缌。则宜若不当去身。其在衰不去身之义。似当服其服而行祭。而此无明白可据之文。且以退溪所教既葬非如见柩时。仍服麻似无渐杀之意见之。则忌祭用麻绖行事。恐涉异常。未知如何处之则不失情文否。
语类问郑玄以为终之月数而除服。王肃以为葬毕便除如何。曰。如今不可考。礼宜从厚。当如郑氏。
丧服记改葬缌疏。亲见尸柩。不可无服。三月而除之。按语类朱子既曰礼宜从厚。当从郑氏。丧服记又曰。服缌三月而除之。丧礼备要又曰。除服缌。当设虚位。哭而除之。以此见之。三月内当持缌。三月后哭除缌。明白无疑。丘氏仪节所谓虞毕。就外释缌麻。服素服而还云者。似是既毕改虞。不可以缌服仍着还家。故为说如此。似非葬后除缌而服素之谓也。今以文秀言之。虞毕还家。自不得不脱缌而服素矣。岂于道上仍着缌而作行耶。丘氏之意。似不过如此。退溪所谓仍服麻。似无渐杀之意。服缌之意。在于其中。疑仍服素等说。诚所未晓也。既持缌服则忌日服而祭之。恐无不可。而然若以无明文为难。则只以素服行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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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无妨。况先府君神主。同奉于祖主所安之处。则尤难以父缌出入祖庙。此亦为不可行之一端耶。唯在量处。
答金直卿
  迁葬时。应服三年者。缌服也。然则妻之迁葬。似不当服缌。只以素服布巾行事耶。第妻服虽曰期制。而与泛肰期服不同。具三年之体。备祥禫之节。亦一三年之服也。虽为之缌服。亦无妨耶。商量见教。
示礼疑谨悉。凡迁葬之缌。必以服三年者为限。而妻丧乃是杖期。若谓之具三年之体则可。以具体之故混施服三年之义则不可。浅见以为不当服。未知如何。
与崔汝和
  缅礼仪节。
将改葬。先择地之可葬者。
  旧葬山果若不好。则其在为先情理。固当改卜而移迁矣。第地师之意见不同。前后之毁誉不一。新旧山吉凶。实难的分。若徒信人言。轻迁先墓。新葬之不好。或与旧山无异。而或反甚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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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之。此实人子所当慎谨处也。
治棺具敛床。布绞衾衣。
  如大敛之仪。几衣衾皆量宜措置。其年代久远者。又备绵花等物。且择曾经改敛之人以干之。
治葬具。
  如铭旌翣扇大舆石灰盖板玄纁之类。
制服。
  丧服记改葬缌。沙溪曰。礼意应服三年丧者。皆服缌。凡改葬。子为父母。妻为夫。妾为君缌麻。如承重祖父母及为长子者亦同。王肃曰。无服则吊服加麻。丘氏曰。馀皆素带布巾。(按所谓无服。馀皆巾带。指期大功及缌麻袒免之类。不服葬缌。故着素衣布巾耳。)
择日开茔域。祠后土。
  主人帅执事。于所得地掘穴。四隅外其坏。掘中南其坏。各立一标。当南门立两标。择远亲或宾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帅执事者。设位于中标之左。南向设盏注酒果脯醢于其前。又设盥盆帨二于其东南。告者吉服入。立于神位之前北向。执事者在其后东上。皆再拜。告者与执事皆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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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执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盏东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盏酹于神位前。俛伏兴少退立。祝执版立于告者之左。东向跪读之。
  维岁次干支几月干支朔几日干支。某官姓名敢昭告于 后土之神。今为某亲某官姓名。(宾客则无某亲二字。 主人奉告则曰某亲某官。或某亲某封某氏。)或某封某氏。宅兆不利。将改葬于此。神其保佑。俾无后艰。谨以清酌脯醢。祗荐于神尚飨。讫复位。告者再拜。祝及执事皆再拜。撤出。(按备要引丘氏说。改后土为土地。今亦似当如此。更详之。下皆仿此。)
遂穿圹作灰隔。
  皆如始葬之制。
志石。
大舆。
翣广二尺高二尺四寸。衣以白布。沙溪曰。纵横方正。
  只两角高四寸。大夫用黻翣二。云翣二。士用云翣二。
前期一日。告于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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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以下序立。启椟出所当迁葬之主。参神皆再拜。主人盥洗。诣床卓前跪降神。上香再拜。酹酒俯伏兴再拜。主人斟酒。主妇点茶。主人以下皆跪。告辞曰。
  维岁次干支几月干支朔几日干支。孝子某玆以显某亲某官府君。或某亲某封某氏。体魄托非其地。恐有意外之患。惊动先灵。不胜忧惧。将卜以是月某日。改葬于某地。谨以酒果。用伸虔告谨告。主人俯伏兴。再拜复位。辞神皆再拜。纳主。若路远则临行预告。(按问解。沙溪答同春问曰。酒果本为告辞而设。只设本龛可也。葬毕告庙则有哭泣之节。当出主也。玄石答人问曰。既无家庙龛室之制。则势难独行告礼于当位。恐当请出正寝而行之。据此祠堂有龛室各奉。则就祠堂内。只设酒果于本龛而告之。若以交倚列安。则奉出所当迁葬之主于正寝而行之。即玄石之意也。然以交倚列安。虽曰异于各龛。椟内奉主。交倚安椟。又以袱覆之则区别各位之意。无异于各龛。设酒果告辞。有何嫌碍耶。为设酒果。奉主出寝。殊涉未安。无已则不设酒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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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辞。未知如何。)
执事者于旧墓所。张白布幕。
  开户向南。布席其下。
为男女位次。厥明。内外诸亲皆至。各就次。主人服缌。馀皆素服。就位哭尽哀。(按并迁父母丧则启墓时。先成外服。次成内服。然后复着外服而行事。受吊及平居。常着外服。至于奠与上食赠玄纁时则似各服其服。而以小记葬母亦斩从重之例推之。则当专持父缌矣。)男子于墓东西向。妇人于墓西东向。俱北上。(续问解曰。不以缌看缌而父丧服为重。不失尊尊之义。浅见姑以父服通用之。至虞祭各服其服以行似宜。更详之。)
祝祠后土。
将启墓。祝先以酒果祠土地如前仪。(仪节见上。)
  祝文。维岁次干支几月干支朔几日干支。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玆有某亲某官姓名。(馀同前)卜宅玆地。恐有他患。将启窆迁于他所。谨以清酌脯醢。祗荐于神。神其佑之尚飨。
启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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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酒果脯醢于墓前。主人以下序立举哀。哀止再拜。主人跪焚香。酹酒奠酒。俯伏兴。再拜复位。祝噫嘻三声。告辞曰。 维岁次干支云云同上。孝子某官某。敢昭告于显考某亲某官府君。或某封某氏。葬于玆地。岁月滋久。体魄不宁。今将改葬。伏惟尊灵。不震不惊。举哀再拜。
役者开坟。
  俟开坟讫。男女各就。哭如初。
举棺出置幕下席上。男女俱哭从于幕所。男东女西。
  祝以功布拭棺。覆以衾。(按衾侇衾下同。 若内外丧并迁则开坟出柩时。依在途外丧先行之礼。先出外丧之柩。)
设奠于柩前。
  用卓子。置酒盏酒注香炉。及设疏果饭羹如常仪。主人以下举哀再拜。诣香案前跪。焚香酹酒奠酒。俯伏兴。举哀再拜。少顷撤。止留酒果。(按同春礼说。黄周卿问改葬灵座之说。亦当依初丧而但无魂帛无神主。则只设卓子而不设倚子耶。抑并设倚子而为虚位耶。灵床亦当设耶。答曰。倚子并设为虚位。灵床亦设为宜。退溪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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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座朝夕上食。沙溪曰。朝夕哭奠。亦当如初丧。)
改敛。
  役者举新棺于幕门外。(南向)遂诣幕所。执事者设敛床于新棺之西。(如不易棺则不设。)执事者开棺。举尸置于敛床。遂敛如大敛之仪。(按退溪曰。改墓。古人皆以丧礼处之。若父母同时改葬。则其敛窆先后。似当比类于并有丧之例也。)
祝设奠。
  设酒果脯醢于柩前。主人盥手焚香斟酒哭再拜。(如前仪。)
迁柩就舆。
  舆夫纳大舆。执事者撤奠。祝北向跪告曰。今迁柩就舆。敢告。
  遂召役夫乃载。施扃加楔。以索维之。令极牢实。主人从柩哭视载。
乃设奠。
  馔如朝奠。就位举哀。祝盥洗焚香斟酒跪告曰。灵輀载驾。往即新宅。(俯伏兴再拜。)遂撤奠。(问父母丧偕。在途及下棺。何先后。沙溪曰。在道先父。下棺先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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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引。如始葬之仪。
  铭旌在前。次功布。次大舆。舆傍有翣。(使人执之)
主人以下男女哭步从。
  开元礼注。墓远及病不堪步者。主人及诸子亦乘恶车。去茔三百步皆下。
未至。执事者先席灵幄灵座。为男女位次。
柩至。脱载置席上北首。主人男女各就位哭。遂设奠乃窆。
  先用木杠。横于灰隔之上。用索兜柩底两头放下。至杠上乃去索。别摺细布。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馀弃之。
  大凡下柩。最须详审用力。不可误有倾坠动摇。主人兄弟宜辍哭。亲临视之。已下再整柩衣铭旌令平正。翣扇纳于圹左右。
主人赠。
  玄六纁四。各长丈八尺。主人奉以授祝。置柩傍。再拜稽颡。在位者皆哭尽哀。家贫或不能备此数。则玄纁各一可也。
加灰隔内外盖。
  实以灰。恐震惊柩中。未敢筑。但多用而蹑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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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其实。
乃实土而渐筑之。
  下土每尺许。轻手筑之。勿令震动柩中。
祠土地于墓左。(仪节见上。)祝文曰。
  维岁次干支云云同上。某官姓名。敢昭告于 土地之神。今为某亲某官姓名。(馀同前)建玆宅兆。神其保佑。俾无后艰。谨以清酌脯醢。祗荐于神尚飨。
下志石。 复实以土而坚筑之。
既葬。就幕所灵座前行虞祭。(如初虞仪。)
  
主人以下皆沐浴。执事者陈器具馔。盥盆帨巾各二于西阶西南上。(东盆有台。巾有架。西者无之。)酒瓶并架一于灵座东南。置卓子于其东。设注子及盘盏于其上。火炉汤瓶于灵座西南。置卓子于其西。设祝版于其上。设蔬果盘盏于灵座前卓上。匙箸居内当中。酒盏在其西。醋楪居其东。果居外。蔬居果内。实酒于瓶。设香案炷火于香炉。束茅聚沙。于香案前。具馔如朝。(疑朔奠)
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兄弟及与祭者。皆入哭于灵座前。其位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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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面。以服为列。重者居前。轻者居后。尊丈坐。卑幼立。丈夫处东西上。妇人处西东上。逐行各以长幼为序。侍者在后。
降神。 祝止哭者。主人盥手帨巾。诣灵座前焚香再拜。执事者皆盥洗。一人开酒实于注。西面跪。以注授主人。主人跪受。一人奉卓上盘盏。东面跪于主人之左。主人斟酒盏。以注授执事者。左手取盘。右手执盏。酹之茅上。以盘盏授执事者。俛伏兴少退。再拜复位。
祝进馔。 执事者佐之以盘。奉鱼肉炙肝面食米食羹饭从。升至灵座前。肉奠于盘盏之南。面食奠于肉西。鱼奠于醋楪之南。米食奠于鱼东。羹奠于醋楪之东。饭奠于盘盏之西。
初献。 主人进诣注子卓前。执注北向立。执事者一人。取灵座前盘盏。立于主人之左。主人斟酒。反注于卓子上。诣灵座前(执事者奉盏随之。)北向立。主人跪。执事亦跪主人之左。进盘盏。主人受盏。三祭于茅上。俛伏兴。执事者受盏。奉诣灵座前。奠于故处。(启饭盖置其南。)祝执版出于主人之右。西向跪读之。 维岁次干支云云同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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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某敢昭告于显某亲某官府君。或某封某氏。新改幽宅。礼毕终虞。夙兴靡宁。啼号罔极。(妻子以下。改以他语。见初丧虞祭祝。)谨以清酌庶羞。祗荐虞事尚 飨。(祝兴。置祝版于香案。)主人哭再拜复位。
亚献。 主妇或兄弟之长为之。礼如初献。但不读祝。再拜不举哀。
终献。 亲宾一人或男或女为之。礼如亚献。不举哀。
侑食。 执事者执注就。添盏中酒。(沙溪曰。扱匙饭中西柄。正箸。)主人以下。皆出就阖门。 主人立于门东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后。重行北上。主妇主于门西东向。卑幼妇女亦如之。尊丈休于他所。如食间。
祝启门。主人以下入辞神。祝进当门北向。噫歆告启门三。乃启门。主人以下就位。执事者点茶。祝立于主人之右。西向告利成。主人以下再拜。不举哀。出就次。执事者撤。(揭祝文而焚之。)祭毕。撤灵座而还。
告于祠堂。序立启椟出迁葬之主。参神皆再拜。主人盥洗。诣香卓前跪降神。上香再拜。酹酒俯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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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拜。主人斟酒。主妇点茶。主人以下皆跪。告辞曰。 维岁次干支云云同前。孝子某今以显其亲某官府君。或某亲某封某氏。体魄托非其地。已于今月某日。改葬于某所事毕。谨以酒果。用伸虔告谨告。主人哭再拜复位。辞神皆拜。纳主。
三月而除服。(沙溪曰。当设虚位。哭而除之也。按墓所若近则就墓所哭而除之。似亦得宜。更详之。)
或问退溪礼说。郑昆寿问。若同葬父母。则先轻后重。夺情故也。改葬启墓时。亦当先启母出棺。改敛亦先敛否。答曰。皆当先。未知此说然否耶。曰。葬窆即夺情之事。启墓出棺。即伸情之意。似先启父坟。又先出父棺矣。至于改敛则近于夺情。似当先敛母丧。而但问解答同春之问曰。袭敛与窆葬有异。不可以先轻后重为拘。当以尊卑为主云。此当为据耶。
或问改葬时设灵寝一款。尤斋则虽新备。使之必设。玄石则有则设之。无则不设云。未知当从何说耶。曰。备要袭条曰置灵座。大敛条曰设灵座。此即成服前并言灵座灵床之文也。发引条曰。遂迁灵座置傍侧。迁柩就舆载毕。迁灵座于柩前。此即迁柩时只迁灵座。而不迁灵床之文也。又曰。若墓远则每舍设灵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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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柩前。朝夕哭奠。食时上食。此即止舍时。只设灵座上食与奠。而不设灵座之文也。发引及墓条曰。未至。执事者先设灵幄。在墓道西南向。有倚卓。灵车至。祝奉魂帛就幄座。此即葬时灵幄中。只置灵座而不置灵床之文也。盖灵座灵床。既是初丧并言之。仪节则发引每舍及墓。亦当一体并论。而今见备要,仪节,家礼三书。其所以重言复言者。只在灵座而已。以至盛主之箱。屡言其处置。朝夕上食与奠。亦言其说于每舍。而独于灵床。敛后一言之外。更不提说。何哉。盖尝思之。灵床虽似限葬前当设。发引后则其间事礼。与在家时微有不同。家礼从简而阙之。故仪节,备要亦从之。而皆不言灵床也。始葬迁柩时。灵床不迁。而自撤于不撤之中。则况旧丧迁移之际。其可设灵床耶。故备要改葬条。终不言灵床者。似有于家礼发引已撤灵床之遗旨也。
或问。丧柩自旧山移迁之际。只有告先墓之文。而无朝先墓之节何哉。曰。先儒已有此论矣。鲁西问。檀弓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庙而后行。非庙则似无朝之礼也。故只以迁墓告于先茔而已。咸以为离先茔而向他山。不可无朝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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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云。故迁柩就舆。朝于祖墓后。设遣奠乃行矣。未知如何。续解答云朝墓不见于礼。而以情理言之。不可无云云。愚以为朝墓之礼。略见于丧服记。郑注曰。改葬者。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据此则旧丧迁向他山时。其朝墓如新丧之朝庙无疑也。然先墓若近于迁所则或以柩。或以空椅铭旌代行。亦合事礼。而虽是一山之内。相距如或阔远则如礼举行。亦似重难。未知如何。
或问。迁葬亦有祖奠否。曰。通典汉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无遣奠之礼。宋庾蔚之曰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此两说迥然不同。诚难适从矣。然仪节曰。迁柩就舆设奠。备要亦然。盖指遣奠而言。似当依此。只设遣奠也。
或问。父母丧若并迁则其行虞之节。当依曾子问并有丧条所谓其虞也先重而后轻之例施行。而但先重而后轻者。同日之内。先行父虞而后行母虞耶。曰。此非一日内先后行之。分两日行其两虞也。先重后轻。疏曰案崇精问曰其虞父与母。同日异日乎。焦氏答曰。虞当异日也。(焦氏此说。杜预,贾公彦取入于礼记疏。勉斋又采录于通解续。玄石亦据此疏而曰。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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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行父虞。翌日行母虞为宜。)郭子从问。并有父母丧。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后者。其意为如何也。朱子答曰。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辄增损也。由是见之。并有丧。始葬虞祭。异日各行。则改葬内外丧虞祭。其不可异日各行乎。然世俗无论始葬改葬。两丧虞祭。一体并行。今若不能如礼各行。则一日之内。分先后行之。亦近于礼意耳。
或问。语类有改葬后哭庙出主之文。沙溪,尤斋,玄石皆有所论。其间得失。亦可得闻乎。曰。问解同春问父丧未葬。改葬母。告庙酒果。遍设诸位否。答酒果本为告辞而设。只设本龛可也。葬毕告庙则有哭泣之节。当出主也。此则言改葬告辞时。葬前就其本龛而告之。葬后出主正寝而哭告之也。玄石所撰缅礼仪。前期一日。告于祠堂。注曰。主人以下序立。启椟出所当迁之主。行礼如通礼告事。葬后告庙条。又曰。诣祠堂。奉主出就正寝。行哭奠礼。此则言改葬时告庙之仪节。而大旨亦如沙溪之所言也。尤斋答李显稷问曰。改葬。朱子以为祭告时却出主于寝。未知此只谓葬毕告庙之时耶。抑兼指当初告庙而言耶。问解则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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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葬毕而言。未敢信其必然。此则与语类所谓须告庙。又告庙。两句同一告庙。而祭告时出寝。又是其结末之语。则葬前葬后告辞。皆当以出就言之也。今以浅见论之。皆似未然。夫改葬。须告庙而告墓。方启墓。此告庙字。指葬前之告也。葬毕奠而归。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方稳当。此告庙字。指葬后之告哭也。今详此段文势。虽有葬前后哭不哭之殊。何尝有告本龛出正寝之别哉。至于行葬字。似主葬时而言也。祭告字。只指告辞而言也。亦何尝有葬前告葬后告之意哉。大抵家礼。有事则告。无论事之大小。皆就告本龛。而未见其为告事出就之文。又考之礼经及他礼书。亦无此礼。何独于改葬。必出就而告之耶。妄意须告庙又告庙云者。此或葬前后告本龛之意。而祭告时出就则指其凡祭祀时之告。故必以出就正寝为言耶。语类问者之言。虽未知本意如何。行葬更不必出主。自是答问之语。以此答言。究其问意。则其意似是行葬欲出主耳。其所以欲出主者。盖初丧奠与上食。设行于魂帛。问者疑改葬既无魂帛则亦或出主。有此问。故朱子答以为唯祭祀告时。当出主正寝而行。改葬时则更不必出主云矣。此祭告字。似非葬后之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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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也。大全。李继善问纳主之仪。别无祭告之礼。今当何所据耶。朱子引横渠祫祭毕。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之说以答之。此段祭告之义。指其祭时之告。非单指告辞而言也。语类问祧礼曰。今不得已。只埋于墓所。有祭告否。朱子又引横渠祫祭于太庙之说以答之。此段祭告之义。又与答李继善书同一意例也。大抵祭告字。用于葬后告辞。亦无不可。而但非祭祀而为告辞出就。礼无其例。或疑语类所谓祭告时出就。亦如上两段所答之意耳。如何如何。
仪节改葬虞祭毕。撤灵座而还条曰。告于祠堂。仪节告辞曰云云。此下改葬考证云朱子曰。改葬须告庙而后告墓。方启墓以葬。葬毕奠而归。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方稳当。行葬更不必出主。祭告时却出主于寝。按仪节改葬条。前后告庙一款。皆本于语类之旨。其曰前期一日。告于祠堂者。即语类须告庙之谓也。其曰启墓祝告辞云云。而役者开坟者。即语类告庙而方启墓之谓也。其曰祭毕而还告于祠堂者。即语类葬毕奠而归。又告庙之谓也。奠与虞虽似不同。其所以设奠者。无乃安神之意亦寓于其中耶。若尔则奠之于虞。其义亦不甚相远矣。丘仪于语类。虽谓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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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说亦可也。唯是出主而哭一款。终不举论。窃意为告辞出主。于礼无考。语类所谓祭告时出就。似非改葬后告辞。则告哭之节。似当只就庙行之矣。但仪节祠堂章。依家礼以继高祖之宗言之。则高祖改葬。人世间绝无之事。虽或有意外改葬。葬时诸孙。皆是生不及高祖者也。以小记父税丧而已则否之说。及忌祭又当不哭之义推之。则虽于见柩时不得不哭。归而告庙时则其亦无哭可知矣。至于或曾祖或祖祢改窆。则压于高祖。只行告辞于本龛。告哭之礼。亦不敢举行。若夫出主正寝。即祭时之礼。非改窆时事。此丘仪所以终不言哭。而又不言出者耶。不然。丘仪以语类此段。为改葬后告庙之考证。而于此全不提说出与哭之意。何哉。
语类。又告庙哭而后毕事云者。虽指葬后。亦无出主之意。此槩泛言葬毕后告哭。初非指适而言也。当之者。或继祖或继祢之宗。而其所葬者。又或祖或祢则葬后直就其庙。当告哭矣。或继曾祖之宗改葬祖。或继祖之宗改葬祢。则语类只曰葬毕而归。告庙哭而已。更无有所压则出主以哭之文矣。如有所压则无哭而告庙。自当如丘仪之所言也。盖动主出寝。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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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重至大。如非禫吉时忌大祭。诚有所不敢者焉。改葬虽曰重事。其告辞则勿论继祖继祢。又勿论葬前葬后。直就本龛而告之。即礼之当然。诚无为告辞出主之义。其所谓出主者。不过为子孙归哭耳。为此出主。亦岂其礼意耶。然则出主于寝。非指改葬后而言。可知也。
答朴士弘
  明日破旧坟。发引时。当用遣奠灵輀载驾之祝辞。而葬期尚有多日。故不得直为上山。成殡于新山闾舍。然则葬日上山时。更无祝辞耶。
续解补服改葬缌条疏曰。通典。汉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无遣奠之礼。据此不用遣奠。亦无不可。而备要载舆后有设奠之文。此似遣奠当依备要施行也。葬期尚有多日。成殡于新山闾舍。则上山时。更以口祝告上山。亦无妨耶。
答李明叔
  改葬时。子为父母服缌。无服者。当吊服加麻。然则为其夫者。亦似无服。而只具巾带。未知如何。
子为母三年者。改葬服缌。礼也。令胤以本服言之则虽是三年。以即今服义言之则即杖期也。唯据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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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义。似用吊服加麻。未知如何。其夫无服。当具巾绖之教。恐亦得之。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四
 礼说○丧礼○久不葬
  
答洪万秋
  乡居至贫孤残之人。只有一子。其妻患染丧出。山殡出避。父子相继转痛。迁延日月。奄及初期。祥祀当行于山殡处。而其子变服。一依他人父在母丧之节耶。伏望下教。
乡居人妻丧事。自是父在母丧。似当依他行礼。而但柩在山殡。尚未立主则便是未葬之前。未葬而遇初期日。唯当别设祭奠于殡前而已。不可绖行小祥而子服练服也。丧服小记。久而不葬。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主丧者。谓子于父母。妻于夫。孤孙于祖父母。未葬不得除衰绖也。据此则夫之于妻。虽过时不葬。元无不除之义。又按通典。晋杜挹问。亡妇未葬。挹服便周。既无丧主。未应得除。徐邈答曰。按礼夫不应除。即于下流。多不能备礼。今且宜变。至葬反服。亦无不可之理。今此徐答。与小记注。大抵同一义例也。夫则依小记通典之意。初期日除其服。子则不可除衰。而父在母丧之礼。又不可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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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过葬后。追行二祥两月之内而无禫。本祥与本禫之前。只以心丧服色处之。恐或得宜。未知如何。
答权汝柔
  通典杜挹问。亡妇未葬。挹服便周。既无丧主。未应得除。徐邈曰。按礼夫不应除。即于下流。多不能备礼。今此宜变。至葬反服。亦无不可之理也。长子未葬除服。礼无其文。恐亦依妻未葬之仪也。未知如何。
愚按妻之杖服。不过配体之期丧。长子之斩衰。本为祖祢之正体。未葬前。妻期限满则固可除服。而长子斩。既是三年重制。虽曰轻重有别于父母。其除服之节则似当与父母丧一体施行。待葬后行其练祥。未知如何。
答文秀孙
  嫂氏之丧。孙以降等服缌。已除服矣。今闻发引时。虽除服之人。例更服其服云。服既除而引时更服既除之服。是礼欤。
服虽除于葬前。当发引时。更着其服随丧。即礼也。或有三年期年而后始葬者。故未葬前。丧人虽不得除服。期大功以下。不得不除之。发引时。若不更着。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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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服故耳。既除还服。虽似无理。礼意本自如此耳。
答权汝柔
  长子虽是祖祢之正体。备要许令赴举。又不解官。则处以下流之丧可知。为其未葬而久持斩服。岂可同于父母之丧乎。所论除服之节。与父母一体施行。恐未知其必然。幸加意商量。
愚按长子之丧。虽曰下流之丧。隶于丧服经文斩衰三年之中。而其服制。与父母服制少无异同。虽不可以服制之同。处丧遽同于父母。其当以依丧服三年本丧义处之。则更无可疑。许令赴举不解官。不过晋唐宋一时律令。比周公制三年之本意。实为违悖。职名则系关君父。虽不敢任意进退。至于赴举除服则何可以期服例处之。而除丧又无所疑难也。(我祖则未遭期丧前得初试。则遭期丧后。设令陈试。而不使赴举。况三年丧之赴举乎。)今引徐邈妻服之说。又欲径除三年之丧。浅见终不知其得当。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