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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x 页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礼说○丧礼○师友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67H 页
答权汝柔
  备要丘氏曰。宋儒黄干丧其师朱子()吊服加麻(ㄷ)制如深衣()用冠绖()
  
()此两人所争吐也()两吐是非的教如何。
  又曰。()吐即吊服加麻之制有如深衣之用冠绖之谓也。()吐云者吊服加麻之制如深衣()别用冠绖之谓也。
丘氏所谓吊服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绖云者。盖曰。吊服加麻。其制如深衣之用冠绖。吊服属深衣。加麻属巾绖。今若以吊服加麻。专属于深衣。则加麻之义。其于深衣。指何为言耶。
答权汝柔
  要诀又曰。师友之丧虽无服。月朔会哭。注按此恐指心丧者而言。当限心丧月数。
愚按师之丧。限葬前皆吊服加麻。而心丧则亦皆随其情意浅深而为之。故既曰为师服则未有不为心丧者矣。今曰。恐指心丧者而言。则乍看心丧有或为或不为者然。此似未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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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圣甫(泰昌)
父师之不相容。亦有二道。父之所失。不至大段。而师之排攻。罔有纪极。终至父师不能相容。则若是者。所失在师不在父矣。为弟子者。尽诚尽心。具是非屡谏。其师竟不回听则其在事理。固难如常服事矣。父之所失。既是大段。师据其失而排攻亦峻。终至父师亦不相容。则若是者。所失在父不在师矣。为其子者。当以补父过而调和于其师为心。至诚周旋于父师之间而已。何至遽绝其师耶。今无论父师相失所由。只以父不容于师。辄绝其师则为其弟子之道。恐不当如是浅薄也。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礼说○丧礼○税服
  
答王会悦
  外三寸在骊州。而丧月都尽之后始承讣。依小功不税之例。不服其服耶。何以则得中耶。
丧月都竟则小功不税。虽是古训。然曾子曰。小功不税。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而可乎。马氏曰。曾子于丧道。有过乎哀。是以疑于此。然小功之服。虽不必税。而税之者。亦礼之所不禁也。据此则姑依曾子不税之叹。马氏不禁之说。追服其服。以尽月数。似无害于从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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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也。况我国本来重外家。而外三寸即至亲。于此以过时恝然无服。情理终不安。此又商量处也。
答李仲晖
  小功不税。曾子以为不可。韩昌黎亦疑其别有所指。而传注者失其宗。 引喻之说。明白条畅。实合于人情。马氏曰。小功之服虽不必税。而税之者盖亦礼之所不禁也。则不税而欲税之固可矣。刘氏敞曰。小功不税。礼也。哀之以麻。哭之以情。逾月然后已。寒冈舍曾子及韩氏马氏之说而却以刘说为是。此未知如何。曾子既隆于情而有此说。而著之礼经。则后人只当信而从之而已。似不可以他说别有疑难。寒冈取舍。乃反如此。伏惟平日于此礼。必有经于心而有所决定。下示幸甚。
礼疑从厚。故浅见亦以曾子之言为可行矣。
答申▣▣书
又按。朱子答曾无疑书曰。承喻令兄丧期。于礼闻讣便合成服。当时自是成服太晚。固已失之于前。然在今日练祥之礼。却当计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实数为节。但其间忌日。却须别设祭奠。始尽人情耳。据此。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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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所谓以始服之月计之。满其月数而除。亦不违礼也。
答朴士心
兄之前书发问之意。则以为期服例除于小祥。而上年伯氏之丧。出于四月。令兄闻讣之日。在于五月则月数之差迟。不过一个月矣。依例除服于小祥之日耶。亦或退除于闻讣之日耶。此两款未能决定。有此疑难之语也。然家礼不奔丧条。注说所谓月数既满。次月之朔。为位哭除一段。于兄今日所遭。诚是的证明据。而犹以只指大功以下。而不指齐衰为疑。则诚非浅见所及者也。盖注先言齐衰四日成服。又继言大功以下四日成服。其下总结之曰。皆每月朔为位会哭。月数既满。次月之朔。乃为位会哭而除之。见其文势。皆包齐衰及大功以下而言。明白无疑。家礼之文既如此。则固当依此除之而已。似难更容他议。未知如何。
答朴士心
  期服始服于今年今日。至明年今日而除之者。以其计日而洽满一期而后除之也。大功以下。乃于服尽后次月之朔除之者。以其计月而尽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69H 页
服全月而后除之也。此实礼家不易之定法。今以来教。考诸家礼四日成服条。则容有可卞者。上款曰。齐衰四日成服亦如之。下款曰。大功以下四日成服亦如之。著一皆字于每朔上者。似是指大功以下服制而言也。以此看之。不害于文义。若曰并指上下而以皆字揔结云尔。则未知其何如也。仍窃惟念。身在远外。经月闻讣则讣至之日。即始知丧出。而便与初终无异。故当服三年者。必以闻讣日变制。既是定制则比类而推之。当服期年者。亦当以闻讣日除之。断然无疑耳。然则家礼注齐衰成服之下。无哭除之文。岂非齐衰除服。以服三年丧者除服于闻讣日之礼。推类而行之之意欤。且服三年丧者。犹以闻讣日除之。则何独于期服者不除于闻讣日。而必待次月之朔而除之耶。若如来书所教。期服当服全月。则亦有日数过限之失。未知高明以为如何。
家礼。若不奔丧则四日成服条。先言齐衰成服。次言大功以下成服。其下又即曰。皆每月朔为位会哭。月数既满。次月之朔。乃为位哭除。其间哀至则哭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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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既以一皆字冒之于每月为位云云之上。则按其上下文义。总指齐衰与大功以下。更无可疑。今若以除服与哀至月朔之两哭。皆以大功以下当之。则齐衰只言成服。终不言两哭而止耳。岂不可疑耶。此浅见所以未晓者也。如曰齐衰除服。当以三年丧闻讣者除服。推类而行之。上所谓除服与哀至月朔之两哭。初非并指齐衰而言。则此亦不然矣。夫齐衰除服则虽推类于三年丧服除。犹之可也。其哭泣之节则亦可与三年丧哭泣者。推类而行之耶。礼意决不如此。哭泣之节。既不敢推类于三年丧。而注说哀至月朔之两哭。又专属于大功以下。则齐衰之哭。又将更求于何处耶。盖以丧义言之。齐衰重而大功以下轻矣。注中岂只言轻服以下之哭。而终不言重服之哭耶。据此则皆字以下之文。其并指齐衰。可不卞而自知也。如曰皆字以下并指齐衰。则从家礼施行者。不除于次月朔。而将除于何日耶。盖古者丧人卜日行练。必于丧月。故变制之不出于十三月之内者。即礼之当然也。至于不奔丧齐衰则既非行祭。除丧之人。筮卜择日。非所为言。又无闻讣日除期之礼。(闻讣日除丧。出于后世。本非古礼。)日数洽满。尤无可论。闻讣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0H 页
本月之内。礼无指的应除之日。则服其全月。除于十四月之朔者。似是古礼之意。果尔则丧人之行练。齐衰之除服。虽有日数之参差。在古时不以过限为病。而各为一义。并行不悖。朱子又引之于家礼。以为不奔丧齐衰之证例。此亦出于从古礼之意。在后人处此之道。惟当一从明白之注说行之而已。恐不必以他意参错低仰于其闻。以乱家礼之正义也。或曰。均是闻讣之人。而丧人变服于十三月之内。齐衰除服于十四月之朔。则无或有轻重倒置之患耶。应之曰。父在母丧。子则十一月而练服。去负版,襞领,衰。侄孙衰服。仍前不变则虽谓轻重倒置可也。然压于父不伸母丧。则降服之礼。自不得不如此也。齐衰之不奔丧者。服其全月。过于练日。则亦谓轻重倒置可也。然丧月之内。不言除日则脱服之礼。又不得不如此也。非谓父在母丧必为此礼之的证。服期日数。虽过于重丧。其不碍于礼意之大体则无甚有别。亦如何如何。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礼说○丧礼○变除
  
答权汝柔
  问先生尝答人问。以为丧出晦日者。大功以下以月数者欠一月。当以成服日计月行之。遵此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0L 页
以行。可合情礼否。
愚按晦日丧出者。成服于次月初三日矣。持缌者服限三月。而若从丧月而除之。则所服不过两月而止矣。大小功又从以丧月计除之。则减一月亦然也。况缌麻则月数既少。又减一月。其在人情。悲缺深深。与其从死月而减失一月。无宁从成服日而服全月为厚。故明斋所谓期以上则从死月。以月数者。从成服日者。盖出于此也。然龟峰答牛溪曰。示大功以下遭服于月晦者。欲从成服日为计云。情虽未阕。义有不可。期以上。既以死月为计。独于期以下恩杀处。反以成服为计为未稳。而又非丧礼有进无退之义。恐不可引而长之。日数虽少。宜以死月为准。沙溪又曰。期以上。既皆以死月为计。独于大功以下。以成服为计。恐无义意。当以死月为准。寒冈又曰。大功以下。当以月数。丧或在晦时。成服于开初则恐当以成服计月。当尽其月数。以后月朔日释服。据此。明斋之说。同于寒冈而异于龟峰沙溪矣。诸贤所论。各有所执。取舍亦难。然朱子答曾无疑书曰。在今日祥练之礼。却当计成服之日。至今月日实数为节云云。明斋之从成服日为言者。亦由于计实数之意。以此为证。恐无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1H 页
可也。
更思之。朱子书之计日月实数者。成服太晚之故。必满重丧之限也。龟,沙之以死月为主者。成服计月之义。难施恩杀之处也。明斋所论。若无朱子书为证。似或近欠。未知恩杀处又计月实数。如满重丧之限。而亦可为证于明斋之论耶。此一段另加商量。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礼说○丧礼○服中杂仪
  
答权汝柔
  长子斩衰三年。宋制有职者不解官。为士者许赴举。此果不悖于礼意否。
长子之丧。赴举不解官。皆是法令。而不解官则亦无不可。至于赴举。似是谬典。
答权汝柔
  服师期年者。服内不赴举。服九月者。葬后赴举。五月以下则葬前赴举。此慎斋答鲁西之问也。遵行无疑否。
今此慎斋,鲁西答问。若据祖父母或同生亲戚服中赴举而言之。则固当如此分等。而至于师服中赴举则亦不无曲折。恐不当如是为论也。何者。张子曰。圣人不制师之服。师无定体。有其一言一义如朋友者。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1L 页
有相亲炙而如兄弟者。有成就己身如天地父母者。岂可一体服之。圣人不制其服。心丧之可也。见其以心丧之可也五字。总结上款之意。则服师三年者。固当心丧矣。其下期,大功,缌,小功。亦皆心丧可知也。且为师三年者。三月葬后。虽除加麻之制。仍行心丧。戚容如丧父。故谓之师丧三年也。若夫期以下三月葬后既除加麻。又废心丧。饮酒食肉。一如平日。无所自别。所谓九月以下。又复赴举。则其所以居师之丧者。于何可见耶。浅见以为师丧。虽自三年遆减。以至于缌麻。皆心丧也。期则期之内行心丧。缌则缌之内行心丧。与他亲期功缌等丧礼不同耳。待其月数既尽之后。居处饮食。乃得如常。亦为赴举。似或得宜。不然。张子何以先数师服之差等。末复以心丧为断耶。
答民秀孙
外祖父母葬前赴举与否。古礼及程朱说无定论。而以臆见不为赴举。似胜于赴举。故前此如此为言。即考礼说辑录。则同春问服祖父母丧而赴举者。程子已非之。兄弟之丧。虽不并论。然兄弟葬前则亦似未安。或有外祖葬前亦不赴举者。此则似过。愚伏答曰。虽同是期。岂无差间。然葬前赴举未安。外祖葬前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2H 页
赴举则似过云云。据此则赴举亦无妨耶。惟在量处。
答或人
朱子曰。伊川顷言祖父母丧须是不赴举。后来不曾行。法令虽无明文。看来为士者。为祖父母期服内。不当赴举。 (语类)
以伦理言之则祖父母与长子。尊卑虽悬绝。以服义言之则祖期与长子斩。轻重亦有别。祖父母服内不当赴举。既是程朱之意。则长子之斩。亦不当赴举。固可旁照而知之也。
李晦叔问。为长子三年。及为伯叔兄弟皆期服。而不解官。为士者许赴举。不知当官与赴举时。还吉服耶衰服耶。若须吉服则又与五服所载年月相戾矣。答曰。此等事。只得遵朝廷法令。若心自不安。不欲赴举则勿行可也。当官则无法可解罢。伊川先生看详学制。亦云不禁冒哀守常。此可见矣。但虽不得不暂释衰。亦未可遽纯吉也。 (大全)
朱子所谓长子服内赴举。只得遵朝廷法令者。不过从时制不得已之意。恐非上段所谓祖父母服不当赴举之类例也。又考家礼不杖期条父在母丧一款。阙而不言者。父虽在。为母服三年。即宋朝服制。故时王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2L 页
之制。不敢有违。是以沙溪曰。家礼从时王之制。父在为母亦三年。今长子服中赴举。若以宋朝法令为据。则父在母丧之服。亦依家礼当服三年耶。大槩历代时王之制。虽用于当时。在后世则有可以遵行者。有不可遵行。不可以一槩为断也。况即今朝令。期服葬前。禁其赴举则斩衰三年服内。亦不许其赴举。虽无禁令。似当为一贯之义矣。未知何如。
权汝柔问。妻服具体之丧。服未尽之前。冒哀赴举。实伤风教。虽无法禁。恐不当赴举。明斋答曰。妻丧实具三年之体。如所示无疑。
妻服具三年之体。故服未尽前。明斋不许赴举。则况长子之服。直是三年之丧。若使明斋论定。则其果许赴举耶。亦并商量。
答权汝柔
  问先生曰。心丧年月。既以情义之轻重为差。则其居丧之节。亦安得无差等。赴举则在其人欲不赴举则岂不美乎。但恐不可立为定式云云。如何。
愚按张子之意。以为师既无服则弟子之为师。只有心丧一路也。朱子君臣服议。又曰。所谓方丧者。岂曰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3H 页
必使天下之人泣血三年。真若居父母之丧哉。张子朱子之论。皆可以旁照而论之。虽曰为师心丧。亦岂如父母之丧哉。然既曰心丧之可也。则安得不以为师心丧自处耶。大抵心丧年月。既有差等则随其年月之差等而尽其心丧而已。至于不饮酒食肉居处外寝等节。自是一例。此则亦岂有差等之可言者耶。著青衣插花应榜。即饮酒饮食肉之类。既称心丧则晏然冒赴。岂不未安耶。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礼说○丧礼○心丧
  
答朴士心
  
父在母丧服杖期者。于初期已经练祥禫变节。则自此以后服心丧。当于再期除心丧服色。而但再期后三月之内。便是恒人服禫之月。衣带之节。处己之道。必有定制然后不眩遵行。幸望指教。
服父在母丧者。十五月内。已行练祥禫。服心丧服至再期后。恒人服禫之月初丁。除其心丧服。仍服常服而带不用丝。踰月用丝带。复内寝。即礼也。至再期。直除心丧服。恐非禫意。幸更思之如何。
答或人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3L 页
心丧之服。除于何时耶。
续问解。慎斋答闵老峰心丧之服除于何时之问曰。既曰心。本非服也。何变之有。若除于再期则心制果尽于再期乎。禫月丁日。犹之可也。而终不若待吉祭之期而复常。无事于变制而自为变之为当也。大抵孝子压屈。不得尽三年之制。而只欲尽己之心而已。初无变服之事。宁有变制之节。无于礼而别为节目。恐未得中。慎斋所谓无变服之事。宁有变制之节云者。自是确论。十五月之禫。已除白衣与冠则所著虽心丧。服色其黑冠黑带。已包常时服色之义。及至本禫二十七月丁日。只改著常时服色而已。有何更用变服之举耶。但慎斋曰。终不若待吉祭之期复常也。玄石又曰。慎斋此说精当。此则诚所未晓。所谓复常二字。指其著常服饮酒食肉复寝等节而言也。然礼经禫吉两祭。已有分排所定之论。父在母丧者复常。惟当依此而行之矣。复寝外。何可迟待吉祭之期耶。如曰心丧复常之日。虽非除服。不可无哭则初八丁日晓头。设位著常服以哭。亦何妨于情礼耶。祥日神主既入庙。非禫忌则不可奉出。所以不得不设位耳。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礼说○丧礼○闻丧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4H 页
答权汝柔
  问狱中闻丧。此与道中闻丧者。其仪略同。被发哭擗之节。虽在缧绁之中。情理不容自已。必于别处为之。(不设位)若成服一节。如未即蒙放或保囚者。势不得不于囚中。第二日晨兴。袒括发免。至上食时袭所袒衣。只用孝巾及绞带。(俄顷去之)至三日袒袭如仪。第四日始具首绖成服。未知如何。
京狱外狱。虽曰轻重有殊。既在狱中闻丧。处变之道则无甚相远也。在适中遭父母丧者。朝家姑许放送。见其葬事。则在狱中遭父母丧者。亦岂无姑许放送之事耶。虽无此例。亦有保放之规。如此者。可以如礼成服矣。若罪名重大。又不得保放则当于狱中别处。被发低声以哭。无别处则当于见囚之处哭之。而第二第三日。袒括发免孝巾绞带之仪节。亦不当一一如在家之礼。夫狱中闻丧。与在他处闻丧顿异故也。第四日成服时。冠绖衰裳之丧服取来。狱中只著中单衣绞带或布带。如或以罪中著孝巾为不安。则造著生布帽子。亦低声哭泣。以当成服之节。盖国法见囚狱中者。不敢著冠。而著帽子。虽是丧冠。著此成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4L 页
有违国法。且狱中本非成服之地。著冠绖衰裳。于义有不可耳。至小祥而不得见释则或练布帽子练中衣练绞带。或练布绞带除麻服。练时亦低声哭泣。虽是狱中。父母丧不为成服。事礼无据。虽曰成服。丧冠衰裳。亦所不敢。不得已有此降杀之举。此皆臆说。元非考据。其合礼与否。此不能的知。惟在高明商量处之耳。
  问狱中闻丧。揆以处变人事。虽在囚中。如非金吾禁狱则必于别处举哀。而成服之节。亦所不废。未知如何。
无论京狱外狱。狱中非私丧成服之地。如非亲丧一款。似难举论。而至于祖父母妻子同生期大功重制。恬然不服。礼有不安。闻丧之日。或于别处与在处。低声以哭。成服日。取来冠绖衰裳丧服于狱中。或著丧带或著布帽子著生布道袍丧带。而低声哭泣成服。至于小功缌麻则服义既轻。虽曰降杀成服。狱中严重之地。不必为之。姑阙之无妨否。此亦量处。
  此下欲入军中闻丧仪。而孤陋此甚。略无可据依为说。门下随闻见录入则尤幸。
此段无可依据。何敢轻说。但以臆见言之。身系军中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5H 页
而闻丧者。主将必许归。其处变似可如奔丧之礼矣。主将闻丧则军中之事。皆付副将。使之启闻。而亦依奔丧之例矣。未知如何。
答权汝柔
  问狱中闻亲丧处变之节。
狱中元非成服之地。见囚而遭父母丧者。闻讣之后。虽不得不被发哭擗。必低声以哭。成服日所具丧服。取来狱中。只著生布帽子中单衣绞带之类。以当成服之仪。至于首腰绖衰衣之属。姑且勿著。以示不敢依礼成服之意。生布帽子则虽在狱官前。似无去之之意。盖狱中囚人。例著帽子则生布帽子。独何不可。未知如何。
  问狱中闻外祖父母及妻父母之功缌。虽在囚中。必于别处或于在处。低声举哀。若成服之节。以孝巾布带及生布道袍(或白布衣)略为成服。俄顷去之。若祖父母及妻与长子丧者。别具生布帽子以著。恐合处变。未知如何。
外祖父母之丧。闻讣而低声以哭。只以白布帽生布带。以当成服之节。至于孝巾则便是丧服。狱中著此成服。事理不可。盖白帽代黑帽。布带代常带。囚人本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5L 页
无脱带脱帽之事。妻父母丧。以此施行。而但比外祖父母。情礼差轻。虽阙之亦何妨也。
  或问阙中闻丧处变之节。愚答曰。此恐仿礼记与公祭闻丧之仪。于所在处释公服。出阙门外。哭而归。其他如奔丧之礼也。未知如何。
来意恐得之。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礼说○丧礼○奔丧
  
答权汝柔
  通典。步熊曰。遭外缌麻丧。不得奔。若外祖父母丧。非嫡子可往。若姊妹丧。嫡庶皆宜奔往云。上下文势。径庭不成说。甚可疑。未知如何。
步氏之意。盖曰适子。主祭之人也。外祖父母之丧。服轻故庶子独往。同生姊妹之丧。服重故适庶皆往云矣。上下文势。不见其径庭。外祖父母服虽轻。适子岂可不往耶。但中原奔丧。与我国有异。或在数千里外。以主祭之人不可远出耶。然则步说似有所执。
答或人
  问备要。奔丧者值主人成服之时。小功以下。直与主人成之。大功以下。必满日数而成服云。未知以闻讣日计之耶。以至家日计之耶。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6H 页
奔丧成服。如以闻讣日计之。则或自远地奔丧者。行到中路。亦有成服之事。岂有是理哉。至家后四日成服。礼也。
答权汝柔
  或问若在战阵间。闻丧而无私骑。则虽骑驿马奔丧。固无所嫌否。愚答曰。昔于丁卯之乱。东溟金世濂以湖南体察从事。骑驿马奔丧。时人执以为咎。或举宋时梅询奉使乘铺马奔丧事以解之。若无私马则骑驿马奔丧。出于不得已云。此未知如何。
  
礼。丧人不许骑马。可见于从柩步行。故我朝名人如青城伯沈德符。月沙李廷龟诸公。至于在官任闻丧。徒步奔丧。古人之执礼笃行。有如此。
乘驿奔丧。虽有所据。犹不如徒奔之为稳当。
  有一士夫家庶子为僧者。奔其亲丧。主人兄弟。不许入哭位。处于外次。姑以其制成服。令长发而后改成其服。与同居丧云。此似为得礼之变。未知如何。
为僧者。虽得罪人伦。为服父母。既还丧家。则即此还家之心便是改心。为同生丧人者。何可忍待长发而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6L 页
使之成服耶。朱子答安真卿曰。为僧无后。固当祭之无可疑。然则无后之僧。尚且祭之。况同生奔丧之僧。不许入哭位耶。所谓士夫家处置。不近情理。
答权汝柔
  僧人奔丧者处变。以士夫家所处。以为得宜。今承不近情理之斥。若以外面人情骤闻泛论。则恐不害为如此论也。然彼为僧者。天理人伦。固已灭绝于出家毁形之日。其闻丧来哭。岂能赎为僧之罪也。其家所处。坚守礼意。不许私情。似不失于处礼之变。大抵此乃名家(李公华镇家事)之事。亦安知当时不有讲定而如此处之耶。幸乞熟思更教。
来说终异于浅见。僧人虽曰奔丧。成服后或有归山之意。则固无可论。苟使其志实可以同兄弟守制。正如向日狂疾之人。今变而为无疾者。前之出家毁形。不必追咎。临丧哭擗。至诚哀痛。父子之伦。兄弟之情。乃复如初则姑以僧制成服。终未见其为不可。大抵僧人奔丧。固无前礼之可据。而丧家既以同时成服。大体已定。则其间节目。虽有所碍。惟当量宜而善处而已。宁有他哉。至于朱子所谓为僧无后固当祭之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7H 页
者。似是今日卞證之明文。盖祭于无后之僧者。若非兄弟。必是叔侄之间也。其出家毁形。灭绝天伦之罪。与奔丧僧宁有异同。然死后必祭者。兄弟叔侄之情犹未绝而祭之也。为僧而死者。待之尚如此则况奔丧之僧。不以兄弟待之。使不得参同成服耶。幸于此更加商量如何。
答权汝柔
  若以至亲间情义言之。则盛教入处哭位之说。固无不可。而第以士夫家内外之别截然言之。则僧也常时往来亲家。见其父母嫂妹之际。必有相见别所。似不当引入于内閤寝堂之间也明矣。当其丧次。虽至亲间。其可以缁髡异形之人。猝然入处于内外哭位之列乎。前所谓此与朱子许祭无后僧。事理大相不同云者。正以此也。而顾恨愚之论卞不甚明白。致令执事不能细究内外事势果涉难便之嫌。而徒执情义一边。必欲入处于哭位也。
奔丧之僧。若无还山之意。而与同生兄弟仍欲在庐守制。则其所变者形也。所不变者心也。其心不变则兄弟之情意。蔼然相感流通矣。内閤寝堂之间。父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7L 页
嫂妹之前。似不当阻其出入矣。究其内外事势。恐无难便之端。未知如何。
答权汝柔
当初僧虽绝弃父母。待罪人伦。既奔父丧。与兄弟将欲同守丧制。则其所变者虽形。所不变者即心也。母子同生之间。情意蔼然。相感流通。无复有碍者。即前日浅见也。以其情意相感之心。同服父丧。何等重礼。而嫌于骇人瞻聆。疏而远之。不置成服之列耶。况于小敛以后。亦服在家兄弟之巾绖。则骇人之虑。非所可言。且使来吊之人。思其情意相感之大义。则瞻聆所及。似不为非。未知如何。
答权汝柔
  师门答奔长子丧变服之问。与侍养丧一体并举。而但所异者。著网巾一节也。然奔丧著平凉子。于下流之丧。或似过之。据朱先生长子丧。平居服深衣幅巾之制。或著黪布笠以奔。恐不至于失礼之甚耶。
愚按长子丧。即斩衰三年之丧。当其奔丧之际。用黪布笠。似或未安。平凉子亦何妨耶。朱子于夫人之丧。用深衣行节祀。服中祭时之服。无正礼可考。而义起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8H 页
故也。长子之丧。就影堂前致荐。用深衣幅巾。荐毕反丧服。此即夫入丧入庙时用深衣之例也。见其荐毕反丧服。朱子深衣。虽用于祭时。不用于平居可知。而明老所论如此。未知其言出处之何在。而浅见奔丧时。以是为证。终似未然。亦如何。
答权汝柔
  问除丧后归者之墓哭成踊括发袒绖。(注袒而袭。袭而加绖。)又哭尽哀遂除。(注除于墓。)于家不哭。除于墓。是指绖带耶。若言绖带则虽过练祥。仍存丧服。归后始除。而或云除字。似指绖带而言。不必丧服也。此恐不然。此绖如非至墓而更制。则必是当初成服之绖也。然则除丧时只存绖带而始除于墓耶。先生曰。以文势观之。似当留既除之丧服。至于墓。著丧服而后除之也。又以丧服下文注。齐衰大功以下。奔在除服之后者。惟首免腰麻绖。于墓所哭罢即除之文观之。只言齐衰以下。而不言父母之丧。则其不但服绖可见矣。又问至家不哭一节。此却可疑。归虽丧后。哀墓必倍则厅事之哭。情不容自已。曰。此亦似然而礼文如此。岂复常已久。故只可展哀于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8L 页
墓所而已耶云云。按墓远先之家者。其仪无文。既云先之墓哭括发袒绖。则先之家者。恐当以至墓之仪。行之于前日设几之所。(设位)依成服而归者仪。似合情理。而礼无所论。未知如何。
愚按经文言括发袒绖。更不言著其丧服。其所不言。意必有在。后之遭此礼者。惟当依经文行之而已。夫岂曰丧后仍存丧服。始除于哭墓耶。盖在家遭丧者。括发袒绖此二事。例在小敛凭尸之后。而或葬或除丧后奔丧者。先之墓亦用括发袒绖。一如小敛。墓是葬尸之所。哭墓之际。不可以不变服。故特用小敛凭尸之仪节耶。若曰又著前丧服则当著冠著哀。作一成服之人。乌在惟施袒绖之义耶。盛说以至家不哭为可疑。浅见以为此不必可疑也。除丧后归注曰。主人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疏曰。主人亦谓在家者云云。以礼意言之。阕服复常已久矣。墓所展哀已行矣。墓右墓左。又与在家男女亦已相哭矣。还家后见父母旧室。孝子情理。哭亦无妨。而虽不哭。亦何损于礼耶。来说又曰。墓远先至家者。其仪无文。既云先至墓哭者括发袒绖。则先至家者。恐当以至墓之仪。行之前日设几之所。依成服而归者仪。似合情理云云。此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9H 页
与浅见有同有不同也。盖奔丧注曰。尸柩既不在家则当先哭墓。问解曰。既葬先之墓。为体魄也。据此则哭墓时括发袒绖。而用小敛凭尸之礼。似为尸柩之在墓耳。若墓远先至家则似当以素衣。与家人相哭于前日设几之所矣。至于括发袒绖之制。姑俟哭墓。依礼为之。未知如何。
  奔丧者。若在除服后。唯首免腰绖于墓所。哭罢即除。无括发等礼。注曰。按不但服绖。亦具丧服之意。已见上。
愚按上文。父母丧后归哭者。但曰括发袒绖。不言丧服。下文齐衰以下丧后归哭者。亦曰所异免麻。又不言丧服。恐其礼意只自如此。故经文注疏。如此而已。今盛注所云丧服出于经文注疏所不言。此浅见所未晓。况奔丧。既曰袒绖与免麻。则分其轻重。亦甚明白。凡诸除丧后奔丧者。惟当依此行之。今于礼外说出别义。通轻重服皆欲设丧服。有乖经旨。此甚未安也。后皆仿此。
  丘仪。随俗具酒馔以奠亦可。注曰。依久不葬者留丧服之文。更服其服而哭之。似合情礼。
愚按服有期限。而丧久不葬。则虽不得不除。以此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79L 页
即引葬时当著之服。更持其服。礼意然也。至于除丧后哭墓则葬尸柩所。不可以常服来哭。故虽用小敛时仪节。其义不过于此。若引久不葬丧服者何哉。似欠恰当。
答权汝柔
  门下所论。特用小敛凭尸之仪云者。似或其然。既无明据。亦难的知。而第浅见有一可证者。以小记久不葬。期以下诸亲已除服者。犹必收庄其服。以俟归葬之义观之。服人犹可如此。况以丧人。于其初到墓所。独除丧服。只以袒绖哭之耶。兼著丧服。哭而除之。自是次第事。其所不言者。自可寻见于不言之中矣。未知如何。
愚按哭墓时。鄙说特用小敛之仪者。果无考据。近于臆说。而但括发袒绖。自是小敛之仪耳。浅见虽据此而言之。犹无明白之证言。何可谓得其经意耶。今盛说又以小记除服诸亲犹以除服送葬证之。此则似欠衬著。盖葬期迟退。服限已满则诸服人不得不趁限除服。而其实所服之丧。尚在未葬中。及其送葬。若不更著丧服。有同无服之人。情礼未免亏缺故耳。至于丧后哭墓之人。亲见父母坟。虽用袒绖之礼。除丧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80H 页
已久。意义当主杀。衰裳更著。经文无之则与除服送葬。义自有别。何必引此而证彼之亦然耶。各从经旨而行之。恐未为失。如何。
  盛论谓经文只言括发袒绖。更不言著其丧服。其所不言。意必有在。后之遭此礼者。惟当依经文行之而已云者。抑恐有可论者。若以只言袒绖。为更不著丧服之证。则亦有不然者。袒绖之绖。据礼注首绖腰绖之通称也。礼小敛时以白巾加于首。凭尸后加首绖者。盖以亲始死。孝子去冠。不可无饰故也。然则言其袒绖之时。宜兼言白巾。而不言白巾。只言其绖。今若以其无所言。而不著当著之白巾。(或孝巾)只著首绖于无巾之上。全无其饰。但当曰其所不言。意必有在。只依经文行之而已云。则看文亦不泥乎。此等不言处。恐当活看。推用丧服之不言。可兼著于袒绖之时者。亦犹是也。
愚按哭墓时。经言括发袒绖。不言丧服一款。虽累蒙开说。浅见如前无改者。惟以经文为主故耳。既曰括发则加绖于其上。似无不可。又何以虑其无饰而著经文不言之白巾乎。设或为无饰而著之。著丧冠衰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二十 第 480L 页
裳。未知何所据而言也。丧服之推用。只以白巾一说证之。白巾之著不著。犹不分明。况引此而又证丧服之当著耶。袒绖之绖字。果是首绖与腰绖。而或除丧后留置其两绖。或省墓时别造其两绖。到今俱难质言。而其不用衰裳则似无可疑也。经文之外。切勿别生他议以累正见。
通典。晋董勋答问。或人问曰。已在远闻丧。除服乃归。至家之礼云何。勋按奔丧若除服而后归。先之墓。敛发袒绖。不制粗衣及杖也。哭尽哀。遂除于墓。归不哭也。观此董答。与浅见大义相符矣。
  
门下于此段。谓据礼除丧而归者。展哀于墓所。又于墓左墓右。与在家男女。既已相哭矣。还家后见父母旧室。孝子情理。哭亦无妨。不哭亦无损于礼云。至家不哭之论。虽据礼经之意。若厅事之哭。其在情理。不得礼文有无。孝子无穷之心。不觉声之发于口而哭之。若诱以礼无其文。而恬然无事。岂孝子之心乎。
愚按浅见前后论说者。只据经文而言之耳。见父母旧居。不觉声之发于口而哭之。则礼何必禁也。一家男女。尽见于墓哭时。则归家不必更哭。而若有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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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则复哭。亦不可已矣。此等礼节。惟当随时善处而已。亦非礼书坚定一义。终不得移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