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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x 页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慈母
答权汝柔
按丧服疏。父在为慈母期。亦当与己母同云。心丧亦与己母同可知。但备要。无论及处可疑。未知如何。
当服三年者降为期。则继申心丧。以充三年之限。自是家礼之大体。备要所论。虽不及此。不可以此有所疑难而别为注说。唯在更加商处也。
礼说○丧礼○慈母
答权汝柔
按丧服疏。父在为慈母期。亦当与己母同云。心丧亦与己母同可知。但备要。无论及处可疑。未知如何。
当服三年者降为期。则继申心丧。以充三年之限。自是家礼之大体。备要所论。虽不及此。不可以此有所疑难而别为注说。唯在更加商处也。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0H 页
答权汝柔
慈母服丧。恐与养母无异。当以父在杖期申心丧矣。近考问解及慎斋集。则心丧一款。疑而未断。毋乃泥于通典而然耶。(说见问解)以此观之。备要之不曾论及者。非遗却而然也。老先生两世。既不断定。而后生浅见。敢以臆断。不亦僭妄。然若不服期而申心丧。直服三年则亦犯二尊之嫌。此不得不用杖期之制也。未知门下以为如何。
丧服。慈母如母章疏曰。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则父在为慈母期。亦当与己母同也。第未知父在服期虽如母。而心丧则不当如母耶。抑服期既如母。则心丧
慈母服丧。恐与养母无异。当以父在杖期申心丧矣。近考问解及慎斋集。则心丧一款。疑而未断。毋乃泥于通典而然耶。(说见问解)以此观之。备要之不曾论及者。非遗却而然也。老先生两世。既不断定。而后生浅见。敢以臆断。不亦僭妄。然若不服期而申心丧。直服三年则亦犯二尊之嫌。此不得不用杖期之制也。未知门下以为如何。
丧服。慈母如母章疏曰。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则父在为慈母期。亦当与己母同也。第未知父在服期虽如母。而心丧则不当如母耶。抑服期既如母。则心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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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母云耶。疏意固未详。然应服三年者。压尊而降服杖期。则其既除期也。不可全无丧义。故服虽除而仍行心丧。以准三年之限。即礼意也。如曰慈母无属天之爱。故只服期而止。则服丧三年之意。岂不有亏欠者耶。疏既曰与己母同也。则以此推之为心丧之证可否。更加商量如何。
答权汝柔
齐衰三年下。丧服小记。庶子在父之室。为慈母不禫。
愚按。在父室为慈母之慈字。恐误。小记则只曰为其母。而元无慈字。以己母谓之慈母。则大失经文本旨。此慈字当改。
注。按明谷礼注曰。妾母慈己。不必父妾也。祖妾亦可慈己云尔。若祖妾之慈己者。恐当依右制。
愚按。恐当如右制云者。妾孙为他妾祖母慈己者。亦齐衰三年耶。既曰祖妾则无母子之义。有祖孙之意。如非传重或三岁前收养。本无三年之礼。虽是慈己之祖妾。其服不过期年而止。三年则似无依据矣。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出母
答权汝柔
齐衰三年下。丧服小记。庶子在父之室。为慈母不禫。
愚按。在父室为慈母之慈字。恐误。小记则只曰为其母。而元无慈字。以己母谓之慈母。则大失经文本旨。此慈字当改。
注。按明谷礼注曰。妾母慈己。不必父妾也。祖妾亦可慈己云尔。若祖妾之慈己者。恐当依右制。
愚按。恐当如右制云者。妾孙为他妾祖母慈己者。亦齐衰三年耶。既曰祖妾则无母子之义。有祖孙之意。如非传重或三岁前收养。本无三年之礼。虽是慈己之祖妾。其服不过期年而止。三年则似无依据矣。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出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1H 页
答权汝柔
或问出母更还依己者。神主题式与奉安祭限等节。愚答曰。恐当题以显亡母某贯某氏神主。(陷中当书出母)不书旁注。权安私室。祭止其孙云。未知门下更以为如何。
有服之孙。不可不祭。即程朱定论也。以是推之。无服之孙不祭。亦可知也。通典。许猛论出祖母之服曰。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然则绝而无服之出祖母。于孙止祭。似不违于先儒之意矣。第念出祖母自是生我父之本母。虽曰于孙当绝而无服止祭。直埋其神主。情有所不忍。或有心丧期年之义乎。如以心丧故姑祭之。未知如何。题式与奉安则来示似皆得之。但不当书显字耳。
答权汝柔
出母条。为父后者不服云。据丧服疏父死而承后之文。则出母死于父在之日则当服杖期。死于父殁之后则不服。如庶子为父后者服其母之例可知。而曾质于明谷。则答以似不计父之
或问出母更还依己者。神主题式与奉安祭限等节。愚答曰。恐当题以显亡母某贯某氏神主。(陷中当书出母)不书旁注。权安私室。祭止其孙云。未知门下更以为如何。
有服之孙。不可不祭。即程朱定论也。以是推之。无服之孙不祭。亦可知也。通典。许猛论出祖母之服曰。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然则绝而无服之出祖母。于孙止祭。似不违于先儒之意矣。第念出祖母自是生我父之本母。虽曰于孙当绝而无服止祭。直埋其神主。情有所不忍。或有心丧期年之义乎。如以心丧故姑祭之。未知如何。题式与奉安则来示似皆得之。但不当书显字耳。
答权汝柔
出母条。为父后者不服云。据丧服疏父死而承后之文。则出母死于父在之日则当服杖期。死于父殁之后则不服。如庶子为父后者服其母之例可知。而曾质于明谷。则答以似不计父之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1L 页
在否。明谷非不知疏意之如右。而所答如此。窃所疑惑。幸乞门下详考回教。
丧服注曰。为父后然后为长子三年。据此则为后字。不可言于父存之子也。然四种说不得三年条。或父或祖之生存。而皆言传重为后。(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子思在时。子上亦不当以为后言。而朱子答林择之论子上之服。辄引仪礼为父后无服为证。此皆不计父之存否之意也。明谷云云。似本于此。大抵古礼有立适之法。或长或庶。立而为适。虽未及承重为后。亦不无承重为后之意。故四种之说。朱子之书。答乃如此耶。
答朴净源
来说曰。但朱子答何叔京书及语类所云。殊甚可疑。盖礼所谓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者。似指父殁后为后者也。出母虽与宗庙绝。子无绝母之义。故亦得服之。而又不可以己之私废父传重之祭。故为父后者则不服矣。伯鱼是孔子适子而亦服出母者。伯鱼是将为后者也。然则虽适子。为父后者然后为出母无服。而将为后者
丧服注曰。为父后然后为长子三年。据此则为后字。不可言于父存之子也。然四种说不得三年条。或父或祖之生存。而皆言传重为后。(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子思在时。子上亦不当以为后言。而朱子答林择之论子上之服。辄引仪礼为父后无服为证。此皆不计父之存否之意也。明谷云云。似本于此。大抵古礼有立适之法。或长或庶。立而为适。虽未及承重为后。亦不无承重为后之意。故四种之说。朱子之书。答乃如此耶。
答朴净源
来说曰。但朱子答何叔京书及语类所云。殊甚可疑。盖礼所谓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者。似指父殁后为后者也。出母虽与宗庙绝。子无绝母之义。故亦得服之。而又不可以己之私废父传重之祭。故为父后者则不服矣。伯鱼是孔子适子而亦服出母者。伯鱼是将为后者也。然则虽适子。为父后者然后为出母无服。而将为后者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2H 页
则似当服出母矣。子上亦将为后者。则当服出母。而子思引道隆之说。不使子上服之者。何也。檀弓所谓似有失其传者。而朱子所谓可疑者。似亦为此发也。
窃覸所论。伯鱼既是将为后者。而丧其出母。子上亦是将为后者。而不丧出母。此为高明之所疑。而至于朱子答书及语类所论子上为后无服之说。亦皆疑之。上下诸段卞说虽多。原其大旨则皆从此出。然语类曰。孔子令伯鱼丧出母而子上不丧者。盖嫡子继祖。与祖为体。出母既得罪于祖则不得入祖庙。不丧出母。礼也。孔子时。人丧之。故令伯鱼子思丧之。子上时。人不丧之。故子上守法亦不丧之。其实子上是正礼。孔子却是变礼也。故曰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又答道隆污之问曰。以文意观之。道隆者。古之为出母无服。迨德下衰。有为出母制服者。夫子之听伯鱼丧出母。随时之义也。若子思之意则以为我不能效先君子之所为。亦从古者无服之义耳。以此见之则伯鱼之丧出母。即圣人随时之义也。子上之不丧出母。即守古无服之制也。所主而行之者。虽或不同。论其大体。亦当并行而不悖。为后将为后。初不入
窃覸所论。伯鱼既是将为后者。而丧其出母。子上亦是将为后者。而不丧出母。此为高明之所疑。而至于朱子答书及语类所论子上为后无服之说。亦皆疑之。上下诸段卞说虽多。原其大旨则皆从此出。然语类曰。孔子令伯鱼丧出母而子上不丧者。盖嫡子继祖。与祖为体。出母既得罪于祖则不得入祖庙。不丧出母。礼也。孔子时。人丧之。故令伯鱼子思丧之。子上时。人不丧之。故子上守法亦不丧之。其实子上是正礼。孔子却是变礼也。故曰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又答道隆污之问曰。以文意观之。道隆者。古之为出母无服。迨德下衰。有为出母制服者。夫子之听伯鱼丧出母。随时之义也。若子思之意则以为我不能效先君子之所为。亦从古者无服之义耳。以此见之则伯鱼之丧出母。即圣人随时之义也。子上之不丧出母。即守古无服之制也。所主而行之者。虽或不同。论其大体。亦当并行而不悖。为后将为后。初不入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2L 页
于丧其出母之中可知。而来说则以檀弓所记之文。或疑其失传。朱子适长之说。又疑指父殁。辞意翻辗。似失本旨。幸于此更加反覆如何。
子上即丧服经文所谓长子者也。既是子思之长子。又是孔子伯鱼之正体。(长子条郑注。释传文正体子上。而曰当先祖之正体。)子上若死。子思当服三年矣。长子及正体。与适长子异名而同实。非于长子正体之外。又别有适长子。朱子之以子上谓适长者。夫岂违礼耶。盖出母得罪祖祢。而不得入祖祢之庙者也。当祖祢之正体者。与庶子同服其服。则既失正体严重之礼。又无远别庶子之义。损伤礼制。岂不大耶。仪礼释传贾疏曰。父殁。适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有服。然则父在未承重之前。则无论先祖之正体。三年之长子。皆服出母耶。是以。朱子论子上之事。辄举仪礼出妻之子为母条传文以证之。而释传贾疏父殁一款。全不举论。其或见弃而不论之故耶。
来说曰。但答何叔京书所谓子上若是适长子。则自合用此礼云云。此适长子。若以父殁后适长子观之。似与贾疏之意同。而文义或可通耶。
众子则服出母。适长子则不服出母。即仪礼之旨也。
子上即丧服经文所谓长子者也。既是子思之长子。又是孔子伯鱼之正体。(长子条郑注。释传文正体子上。而曰当先祖之正体。)子上若死。子思当服三年矣。长子及正体。与适长子异名而同实。非于长子正体之外。又别有适长子。朱子之以子上谓适长者。夫岂违礼耶。盖出母得罪祖祢。而不得入祖祢之庙者也。当祖祢之正体者。与庶子同服其服。则既失正体严重之礼。又无远别庶子之义。损伤礼制。岂不大耶。仪礼释传贾疏曰。父殁。适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有服。然则父在未承重之前。则无论先祖之正体。三年之长子。皆服出母耶。是以。朱子论子上之事。辄举仪礼出妻之子为母条传文以证之。而释传贾疏父殁一款。全不举论。其或见弃而不论之故耶。
来说曰。但答何叔京书所谓子上若是适长子。则自合用此礼云云。此适长子。若以父殁后适长子观之。似与贾疏之意同。而文义或可通耶。
众子则服出母。适长子则不服出母。即仪礼之旨也。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3H 页
子上之不丧出母。本出于子思之意。则子思在时。待子上以适长子可知。虽欲以父殁后适长观之。其可得耶。况朱子答何叔京书曰。子上若是子思适长子。合用此礼。而子思却不如此说。此则可疑。见其子思却不如此说一句。则尤不可以子思殁后为言耶。盖子上之不服出母。只缘子思终守正礼。而不拘孔子已行之礼。非但朱子之言而已矣。疑朱子则又当疑子思。信贾疏而如是转辗致疑。恐似未安。亦如何。
来说云。来教曰况将所传重。即长子传父为三年一义云。通典所谓与众子不同者此也。降服母缌。正在于此云云。此则似然。而第庶子为后者。君母殁则嫌同于适。亦不服君母之党。则虽承适。其为庶子则自若矣。将传重之义虽重。自是庶子而得母其母。则似当服其服。而礼所以据三月不举祭之义。制为缌服者。只为废祭。故为父后者然后服缌矣。今庶子将为后者。既无废祭之嫌。而只以举奠之故。为其母缌者。未知如何。盖仪礼经文及注疏。于父殁皆言为父后。而于父在则传注皆言将为后。贾疏于此又以父殁释之。则庶子为父后者。是父殁为后。似无
来说云。来教曰况将所传重。即长子传父为三年一义云。通典所谓与众子不同者此也。降服母缌。正在于此云云。此则似然。而第庶子为后者。君母殁则嫌同于适。亦不服君母之党。则虽承适。其为庶子则自若矣。将传重之义虽重。自是庶子而得母其母。则似当服其服。而礼所以据三月不举祭之义。制为缌服者。只为废祭。故为父后者然后服缌矣。今庶子将为后者。既无废祭之嫌。而只以举奠之故。为其母缌者。未知如何。盖仪礼经文及注疏。于父殁皆言为父后。而于父在则传注皆言将为后。贾疏于此又以父殁释之。则庶子为父后者。是父殁为后。似无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3L 页
可疑。而朱子诸书。文意又似径庭。盖疑而难于为说。
丧服。父殁已传重之长子。母服三年。父在将传重之长子。于母亦服三年。则将传重已传重。无甚有别。可知也。通典。立庶子为太子薨服议。庾蔚之又曰。今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旁。用不容得以尊降之。自宜伸其本服。此言父在将传重之期也。虽父殁承重而薨。后夫人之为之也。亦如父服期而无加隆。然则其无已将之别。丧服一例也。盖妾子承适者。虽不敢母适母。而母其母将所传。事体自别。丧服通典之论服。无异于已传重。不以此论服之意处之。而与他子同服私亲。混为一色。则所谓承祖适将传重。其何以为别耶。且宗庙祭祀。父在父当主而嗣举奠。既云传重祭祀之累。则与父共祭之义。自在其中。为私亲三年废。此于祖庙。岂不未安耶。据三月不举祭之义。制为缌服。虽为主祀者废祭。古人言近而指远。安知非又包共祭者而言耶。虽然。今此卞说。一则子思朱子皆考礼意之论。二则古来注疏贾氏为据之言。浅见虽或如此。何敢论断其然不然耶。唯在高明更加深思。早晚回教
丧服。父殁已传重之长子。母服三年。父在将传重之长子。于母亦服三年。则将传重已传重。无甚有别。可知也。通典。立庶子为太子薨服议。庾蔚之又曰。今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旁。用不容得以尊降之。自宜伸其本服。此言父在将传重之期也。虽父殁承重而薨。后夫人之为之也。亦如父服期而无加隆。然则其无已将之别。丧服一例也。盖妾子承适者。虽不敢母适母。而母其母将所传。事体自别。丧服通典之论服。无异于已传重。不以此论服之意处之。而与他子同服私亲。混为一色。则所谓承祖适将传重。其何以为别耶。且宗庙祭祀。父在父当主而嗣举奠。既云传重祭祀之累。则与父共祭之义。自在其中。为私亲三年废。此于祖庙。岂不未安耶。据三月不举祭之义。制为缌服。虽为主祀者废祭。古人言近而指远。安知非又包共祭者而言耶。虽然。今此卞说。一则子思朱子皆考礼意之论。二则古来注疏贾氏为据之言。浅见虽或如此。何敢论断其然不然耶。唯在高明更加深思。早晚回教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4H 页
耳。
来教曰。贾疏释嗣举奠将为后者注。只言庶子与同宗为后。而不及适长。终似可疑。此亦似然。而第适者。只是适子而已。将为后者。亦适子将为后者。而其中有兼包之意。故疏曰不言适而言将为后。欲见无长适立庶子及同宗为后云云。所谓将为后者。是适子将为后则似不可更言适也。此与丧服父为长子条。郑注所谓不言适子而言长子者。通上下也者。其义同。然则似不可谓不言适也。未知如何。
嗣举奠。郑注嗣主人将为后云者。盖言人家或无适嗣。以庶子同宗为后。故若以适嗣释嗣字。则庶子同宗之为后。皆遗漏不论。注之不曰适。曰将为后。而汎言之者。总包适庶同宗为后之意也。贾疏释注将为后者而曰。不言适而言将为后者。欲见无长适立庶子及同宗为后皆是。故汎言将为后者也。观其欲见无长适立庶子及同宗为后之语。则郑注之将为后者。包适而言。贾疏之将为后者。不包适而只言庶子与同宗。故前书有所云云。来示亦似有义。当更商量也。
来教曰。贾疏释嗣举奠将为后者注。只言庶子与同宗为后。而不及适长。终似可疑。此亦似然。而第适者。只是适子而已。将为后者。亦适子将为后者。而其中有兼包之意。故疏曰不言适而言将为后。欲见无长适立庶子及同宗为后云云。所谓将为后者。是适子将为后则似不可更言适也。此与丧服父为长子条。郑注所谓不言适子而言长子者。通上下也者。其义同。然则似不可谓不言适也。未知如何。
嗣举奠。郑注嗣主人将为后云者。盖言人家或无适嗣。以庶子同宗为后。故若以适嗣释嗣字。则庶子同宗之为后。皆遗漏不论。注之不曰适。曰将为后。而汎言之者。总包适庶同宗为后之意也。贾疏释注将为后者而曰。不言适而言将为后者。欲见无长适立庶子及同宗为后皆是。故汎言将为后者也。观其欲见无长适立庶子及同宗为后之语。则郑注之将为后者。包适而言。贾疏之将为后者。不包适而只言庶子与同宗。故前书有所云云。来示亦似有义。当更商量也。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4L 页
答权汝柔
备要。通典许猛曰。所后母被出无服。注问宋制为所后嫁母服心丧。朱子许范仲芸所为。今为所后出母。亦行心丧否。先生曰。所后母与生母无异。所后嫁出之心丧。当与所生嫁出之心丧无异矣。
愚按。明斋所谓所后嫁出之心丧。当与所生嫁出之心丧无异者。实出朱子许仲芸之意也。然圣人为所后母立服。不是据所后以后兼包所后以前也。丧服为人后者疏。以其情本疏言之。家礼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条。名以义服。岂不以骨血与非骨血有殊故耶。生母嫁出。虽得罪于父。生我恩情。报答无阶。故为父后者心丧。诸子皆杖期。此礼意之当然也。至于所后子于所后母。岂与生母有一毫间隔哉。然据初则元无生我之恩。嫁出则又绝为母之名。当如嫁出继母无服无心丧。为父后如仲芸而服心丧。与生母无别。则岂不违于丧服本疏之意耶。大抵为父后者。为嫁出母心丧。即宋朝之律令也。其在从周之义。有不敢违者。而仲芸母夫人。引时制为断。亦奇特事。故朱子善其处变而许之。此出宋制为然。似非通论礼之正
备要。通典许猛曰。所后母被出无服。注问宋制为所后嫁母服心丧。朱子许范仲芸所为。今为所后出母。亦行心丧否。先生曰。所后母与生母无异。所后嫁出之心丧。当与所生嫁出之心丧无异矣。
愚按。明斋所谓所后嫁出之心丧。当与所生嫁出之心丧无异者。实出朱子许仲芸之意也。然圣人为所后母立服。不是据所后以后兼包所后以前也。丧服为人后者疏。以其情本疏言之。家礼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条。名以义服。岂不以骨血与非骨血有殊故耶。生母嫁出。虽得罪于父。生我恩情。报答无阶。故为父后者心丧。诸子皆杖期。此礼意之当然也。至于所后子于所后母。岂与生母有一毫间隔哉。然据初则元无生我之恩。嫁出则又绝为母之名。当如嫁出继母无服无心丧。为父后如仲芸而服心丧。与生母无别。则岂不违于丧服本疏之意耶。大抵为父后者。为嫁出母心丧。即宋朝之律令也。其在从周之义。有不敢违者。而仲芸母夫人。引时制为断。亦奇特事。故朱子善其处变而许之。此出宋制为然。似非通论礼之正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5H 页
意。通典。步熊问许猛曰。为人后而所后之母见出。当何服。猛曰。为人后者若子。继母言如母。夫言若如者。明其制如亲。其情则异也。继母如母则异于亲子矣。斯言亦有理。两存其说无妨否。并加商量。虽继祖祢之人。为所后子。服期而不为三年者。非吾所生也。为父后者。于所后嫁出母心丧。与生母嫁出无别。则此岂所后父不为所后子三年之义耶。朱子许仲芸者。不过以时制推去耳。不可以是据而为正。未知如何。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嫁母
答罗显道
礼。子为出母嫁母。有降服之文。而出嫁母之孙。为其出嫁祖母。无降服之明文。抑何意耶。其服当如何。幸示之。
为父后者。为出嫁母无服。唯是庶子。为出嫁母降服杖期。即礼也。以是见之。为祖后者。为出嫁祖母亦无服。而唯是庶孙。当降服大功也。然通典曰。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然则礼不言出祖母之降服大功者。绝而无服故耳。
答权汝柔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嫁母
答罗显道
礼。子为出母嫁母。有降服之文。而出嫁母之孙。为其出嫁祖母。无降服之明文。抑何意耶。其服当如何。幸示之。
为父后者。为出嫁母无服。唯是庶子。为出嫁母降服杖期。即礼也。以是见之。为祖后者。为出嫁祖母亦无服。而唯是庶孙。当降服大功也。然通典曰。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然则礼不言出祖母之降服大功者。绝而无服故耳。
答权汝柔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5L 页
按。通典许猛曰。所后祖母被出。当无服。(犹心丧云)既云所后者无服。则不为后者之有服。可知。其服当从父。降期而降服大功耶。问解注曰。或云妻出母亦服。则出外祖母有服亦明矣。推此则出祖母无服。似未安。如何。
丧服杖期条曰。父卒。继母嫁而己从之。杖期。(此指庶子而言。为父后者不服。)家礼杖期条曰。继母嫁而己从之者也。丧服曰。继母出则无服。家礼又曰。继母出则无服。盖继母本非生己之母。故如非庶子从之者。则无论嫁与出。又无论支与适。皆当无服。即丧服家礼之意也。以此推之。所后母。虽与继母似或有殊。其非生己之母则一也。嫁出之后。支适子宜无服而已。况所后祖母耶。许猛之说曰。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据此则夫岂绝于为后者而不绝于不为后者耶。所后祖母既无服。则虽于亲祖母。支适亦无服。可知也。(许说非程朱定论。亦难据而为正。而但经传及汉晋以后律令。俱无嫁出祖母服。而许说又如此。后人何可据而必斥许说耶。)至于婿虽服妻出母。孙之不服出外祖母。亦有明文。问解小注。或者云云。似是考之未详
丧服杖期条曰。父卒。继母嫁而己从之。杖期。(此指庶子而言。为父后者不服。)家礼杖期条曰。继母嫁而己从之者也。丧服曰。继母出则无服。家礼又曰。继母出则无服。盖继母本非生己之母。故如非庶子从之者。则无论嫁与出。又无论支与适。皆当无服。即丧服家礼之意也。以此推之。所后母。虽与继母似或有殊。其非生己之母则一也。嫁出之后。支适子宜无服而已。况所后祖母耶。许猛之说曰。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据此则夫岂绝于为后者而不绝于不为后者耶。所后祖母既无服。则虽于亲祖母。支适亦无服。可知也。(许说非程朱定论。亦难据而为正。而但经传及汉晋以后律令。俱无嫁出祖母服。而许说又如此。后人何可据而必斥许说耶。)至于婿虽服妻出母。孙之不服出外祖母。亦有明文。问解小注。或者云云。似是考之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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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晋贺循云父在为母压尊。故屈而从周。出母服不减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压故也。据此则出嫁女为父母降服不杖期。母虽嫁出。不再降可知也。(五服沿革图。嫁出母条。女子适人者。大功毋报云云)。又按丧服妻之父母条。传文曰。何以缌。从服也。注曰。从于妻服之。盖妻既为其出母服期或大功。则从于妻而服之。其例然也。况妻出母。虽见绝于妻父。为其婿者。为妻父。又从而绝而不服。无他礼可据。只此一款。犹可见其不至于无服。故家礼缌麻条。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云者。似以此也。若夫外孙。其父不改从服而服之如常。则子当一体为服。而但虽曰外家。以祖为重。故家礼小功条。不言出外祖母服者。亦以此耶。似不可以为妻出母之服。以證外孙本孙之亦皆有服也。
所论嫁祖母祖服。考诸礼书则恐当有服。通典。许猛论出祖母服。明其为祖后者不服。则(详见问解)不为父后。应有服可知。又以不服出母党。而服嫁母党之意观之。嫁比出稍轻。其不为祖后者有服。恐尤明矣。
通典。许猛曰。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以此见之。为祖后者。虽于出嫁祖母无服。而不为后者
所论嫁祖母祖服。考诸礼书则恐当有服。通典。许猛论出祖母服。明其为祖后者不服。则(详见问解)不为父后。应有服可知。又以不服出母党。而服嫁母党之意观之。嫁比出稍轻。其不为祖后者有服。恐尤明矣。
通典。许猛曰。为父后者。不得服出母。则足明祖后。以此见之。为祖后者。虽于出嫁祖母无服。而不为后者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6L 页
则似当有服。来说诚不可谓无执矣。然许说又曰。母子至亲。无绝道。则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文不见出祖母之服。见此文势。何尝有为后不为后之分耶。其所谓为父之后者。不得服出母。足明祖后。许意盖曰。为父后既不服。则亦为祖后不服。自可明云矣。非谓为父后祖后虽不服。不为后者则固当服之也。且来书嫁比出稍轻。不为祖后者有服。此出于吴商之意。盖吴之言曰。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吴说窃所未晓。所谓嫁母比出稍轻者。出母则父命出之。嫁母则父不命出故耳。然嫁母改适他人。与父义绝。则嫁轻出重之别。实是五十步百步。丧服经文。出妻之子为母条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疏曰。绝族者。嫁来奉承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而母为绝族。无傍及之服也。夫嫁母自绝于父。又与族绝则其无傍及之服。与出母本无异同轻重之分矣。父在时。虽曰不命出之。及其改适之后。犹谓之不绝于父。不为族绝。而遽施以傍及之服。服其嫁母之党。如吴说之所云。奚可乎。大抵嫁祖母无服。非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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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虽出祖母亦无服。其在子孙情理。亦甚鈌然矣。然考诸礼经。无可据之明文。而许猛说亦甚严重。则后人何敢轻议于其间耶。
问解。李草庐问出母与嫁母。无轻重之差欤。答朱子曰。礼不制嫁母之服。而律令有之。或者疑其不同。以予考之。礼于嫁母虽不言亲而独言继。又著出母之服焉。皆举轻以明重。而见亲母之嫁者。尤不可无服。又于为父后者。但言出母之无服而不及嫁。是亦举轻以别重。而见嫁母之犹应有服也。
朱子虽曰为父后者为嫁母犹应有服。改适他人。与父自绝。则为父后者。为服绝父之母。废其祖祢之祀。求诸情理。似甚未安。(小记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又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郑注曰。不敢以己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通典。庾蔚之曰。为父后者不服出母。为废祭也。)而朱子说如此。后人诚难轻议也。然家礼杖期条。为父后则为出母嫁母无服。此似后来定论。当以是为正矣。又按丧服经文。言出母之服而不言嫁母之服。何哉。盖出母即父所出也。嫁母非父所出也。据此则出母嫁母。似
问解。李草庐问出母与嫁母。无轻重之差欤。答朱子曰。礼不制嫁母之服。而律令有之。或者疑其不同。以予考之。礼于嫁母虽不言亲而独言继。又著出母之服焉。皆举轻以明重。而见亲母之嫁者。尤不可无服。又于为父后者。但言出母之无服而不及嫁。是亦举轻以别重。而见嫁母之犹应有服也。
朱子虽曰为父后者为嫁母犹应有服。改适他人。与父自绝。则为父后者。为服绝父之母。废其祖祢之祀。求诸情理。似甚未安。(小记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又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郑注曰。不敢以己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通典。庾蔚之曰。为父后者不服出母。为废祭也。)而朱子说如此。后人诚难轻议也。然家礼杖期条。为父后则为出母嫁母无服。此似后来定论。当以是为正矣。又按丧服经文。言出母之服而不言嫁母之服。何哉。盖出母即父所出也。嫁母非父所出也。据此则出母嫁母。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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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轻重矣。然出母则见绝于父。嫁母则自绝于父。见绝自绝。虽似不同。其绝于父则一也。是以。家礼杖期条曰。为嫁母出母也。又曰。子为父后则为嫁母出母无服也。据此则嫁母出母之无异同。可知矣。嫁母之服。丧服终不举论者。似是遗漏而不言也。又非轻于出母故也。既言出母则嫁母自在其中。故不别言之耶。大抵朱子所谓为父后者。为嫁母犹应有服。吴商所谓嫁母之党。自应服之之说。问解引之。以證嫁出母轻重之差。高明则又引吴商嫁母党应服之文。以明嫁祖母有服之意。然朱子此说。与家礼为父后者为嫁母无服。有所不合。吴商所云。又与丧服传文绝族之训。亦不通贯。嫁母之绝于父。既与出母无殊。则嫁祖母之当无服。又与出祖母无殊。亦可一贯而无疑矣。何可为嫁比出稍轻。有服尤明云耶。
为嫁出母服。只论其子与孙。而不及五服之亲。五服之亲。当无服之意否。或云五服之亲。亦从其子之降服而降服。此说如何。
盛说所谓五服之亲。只指嫁出母之本党而言耶。抑指嫁出母之夫党而言耶。若只指其本党而言。则嫁母及被出而再嫁母。虽改适他人。于其本党。依前为
为嫁出母服。只论其子与孙。而不及五服之亲。五服之亲。当无服之意否。或云五服之亲。亦从其子之降服而降服。此说如何。
盛说所谓五服之亲。只指嫁出母之本党而言耶。抑指嫁出母之夫党而言耶。若只指其本党而言。则嫁母及被出而再嫁母。虽改适他人。于其本党。依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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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之亲而已。故降服一等可也。(被出母不再嫁。则本党当服其本服而无降矣。)若以夫党言之。则承重子之于嫁出之母。诸孙之于嫁出之祖母。皆无服。况父之同生叔侄之诸亲乎。或者所谓五服之亲。亦从其子降服之说。似是考之未详也。且盛说曰。为嫁母出母服。只论子与孙云云。夫礼经律令。论子服则有之。而未尝论孙服。通典许猛所云。不过论孙之绝而无服耳。
答权汝柔
按。为嫁母党。经无不服之文。且通典谓嫁母父不命出。则嫁母党自应服之。
出母,嫁母。通典虽分轻重。出母则得罪于父。为父所绝。嫁母则改适他人。自绝于父也。父绝自绝。虽或有殊。其绝于父则本无轻重之可分也。是以。丧服经文杖章。只言出母嫁继母而不言嫁母者。似是包在出母条故耳。初非遗漏而然也。家礼。嫁出母一体施行。而为外祖父母无服。又载于出母传文。则嫁母之党。独不可谓族绝而服之耶。必谓嫁不绝于父。然后依通典说而其党始可服矣。详见于上答别纸书。
答权汝柔
答权汝柔
按。为嫁母党。经无不服之文。且通典谓嫁母父不命出。则嫁母党自应服之。
出母,嫁母。通典虽分轻重。出母则得罪于父。为父所绝。嫁母则改适他人。自绝于父也。父绝自绝。虽或有殊。其绝于父则本无轻重之可分也。是以。丧服经文杖章。只言出母嫁继母而不言嫁母者。似是包在出母条故耳。初非遗漏而然也。家礼。嫁出母一体施行。而为外祖父母无服。又载于出母传文。则嫁母之党。独不可谓族绝而服之耶。必谓嫁不绝于父。然后依通典说而其党始可服矣。详见于上答别纸书。
答权汝柔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8L 页
按家礼。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云。礼。父之所不降。子亦不降则嫁出外祖母。恐当服之如常。而但以服继母父母之文观之。又似有违。而抑又思之。为嫁出本祖母既无服。而却服嫁出外祖母。似无轻重之义。如何处之耶。问解注或人所论。为出外祖母有服明矣云。必若服之。则降之为可耶。
家礼缌麻章。为妻之父母条曰。虽嫁出犹服也。此婿之服出嫁妻母之明文也。小功章。为外祖父母条曰。谓母之父母。更无嫁出犹服之文。如缌麻条则婿虽有服。外孙则无服。亦甚明白。外孙果有可服之义。家礼何以只言婿而不言外孙耶。父之所不降。子亦不降。非所可论于此也。虽是外家。以祖为重。故出祖母在外孙无服。其义甚明。问解注中云云。未知其由也。
答权汝柔
前夫之子。奔其母丧云云。曾禀师门。所答与盛论颇有异同。故别为誊呈。以备参考。
所答大意。即丧侧无子孙则此中设奠仪云。嫡子既设祭奠。则前夫之子。恐不当别设祭奠之意也。
家礼缌麻章。为妻之父母条曰。虽嫁出犹服也。此婿之服出嫁妻母之明文也。小功章。为外祖父母条曰。谓母之父母。更无嫁出犹服之文。如缌麻条则婿虽有服。外孙则无服。亦甚明白。外孙果有可服之义。家礼何以只言婿而不言外孙耶。父之所不降。子亦不降。非所可论于此也。虽是外家。以祖为重。故出祖母在外孙无服。其义甚明。问解注中云云。未知其由也。
答权汝柔
前夫之子。奔其母丧云云。曾禀师门。所答与盛论颇有异同。故别为誊呈。以备参考。
所答大意。即丧侧无子孙则此中设奠仪云。嫡子既设祭奠。则前夫之子。恐不当别设祭奠之意也。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59H 页
假使生我妾母之祭。嫡同生有主之之事。则不当叠行可也。今日所论。前夫之子。后夫之嫡子。俱是路人。情礼本不相接。彼祭于其处。我奠于我家。略申亲子之情理。有何不可耶。适子在家行祭。则在远庶子。设纸榜行之。朱子有说。我母之祭。其可专靠于异父异母之适子耶。
答权汝柔
为嫁母出母。为父后者。当其丧葬。谓以不服而恝如路人。情所未忍。若依己者。自有爨制。如非同居者。若依袒免亲之例。初丧及葬虞。用素巾带之制。或于情礼无妨耶。
虽是依己者用爨制。终似不可。恐当别用素巾素带。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收养父母
答权汝柔
问。养父在为养母。亦有压屈服期之义否。明斋答曰。礼父在为母期。则养父母何独不然。亦用压屈之义恐当。未知何如。
养父母之服。礼经无见出之处。五服沿革图。养父母皆齐衰三年。所以引国制也。家礼图。只言养母齐衰三年。 皇明制亦言养母斩衰三年。窃覸制服之意。
答权汝柔
为嫁母出母。为父后者。当其丧葬。谓以不服而恝如路人。情所未忍。若依己者。自有爨制。如非同居者。若依袒免亲之例。初丧及葬虞。用素巾带之制。或于情礼无妨耶。
虽是依己者用爨制。终似不可。恐当别用素巾素带。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收养父母
答权汝柔
问。养父在为养母。亦有压屈服期之义否。明斋答曰。礼父在为母期。则养父母何独不然。亦用压屈之义恐当。未知何如。
养父母之服。礼经无见出之处。五服沿革图。养父母皆齐衰三年。所以引国制也。家礼图。只言养母齐衰三年。 皇明制亦言养母斩衰三年。窃覸制服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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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并举养父母而言。或独举养母而言。而母之服。又似重于父之服。亦岂无曲折而然也。盖生我之恩。虽父母所均。而若必分以论轻重。则父当先于母。故其服有斩齐之别。其制有压屈之义。其在礼意。不得不如此也。至于养父母则初非生我之比。只以养育为义。若据养育一边而言。母恩为多。故家礼图不言养父。而只言养母。 皇明制。为其养母服斩三年。皆出于归重养母之义。父在为母期之例。恐不当引之于此也。
问。养父母为养子。亦当有服否。明斋答。子既服丧如亲母。则安得无报服之义。当一如亲子。而不敢质言云。未知如何。
收养子之为养母如亲母者。自三岁前遗弃之时。为养母活养。其恩与亲母无异。故其服亦与亲母无异。天理人情。自应如此也。若夫养母之于养子。则非其骨肉。初是路人。只以报服。故一如亲子。无乃大过耶。更详之。
答李士珍
来说曰。明斋先生所教。子既视之如亲母。则母不可视之如子耶云云之语。似或过重。而全然
问。养父母为养子。亦当有服否。明斋答。子既服丧如亲母。则安得无报服之义。当一如亲子。而不敢质言云。未知如何。
收养子之为养母如亲母者。自三岁前遗弃之时。为养母活养。其恩与亲母无异。故其服亦与亲母无异。天理人情。自应如此也。若夫养母之于养子。则非其骨肉。初是路人。只以报服。故一如亲子。无乃大过耶。更详之。
答李士珍
来说曰。明斋先生所教。子既视之如亲母。则母不可视之如子耶云云之语。似或过重。而全然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0H 页
无服则亦太簿。至于舅姑之于子妾无服。盖以子妾非子之齐体。既于子妻有服。而又于子妾有服。则非所以决嫌疑别异同之义也。此恐不为收养子无服之證。未知如何。
明斋所言者。不过报服之义。故子既视之如亲母则母当视之如亲子者。乃其主意也。子妾之于舅姑。既服三年。而舅姑则于子妾无服。所谓报服。不必一一皆服。此亦可见矣。来说则子妾非子之齐体。既于子妻有服。而又于子妾有服。则非所以决嫌疑别异同之义。此恐不可为收养子无服之证云者。其亦然矣。而浅见以为养子之至于养母。活我育我。其恩罔极。视同亲母。用服其收养之恩。至于养母之于养子则初是路人。元无可服之义。岂可以服己如亲母。又从而服为子之期耶。大抵子妾为舅姑虽三年。而终无报服者。以其有嫌于子妻也。养子为养母虽三年。而终无报服者。以其非吾之所生也。彼此旨意。虽各不同。其无报服之义。亦未尝不同。引而证其不服。恐无不可。未知如何。
养母为养子不当服子期。则大小功缌麻。似当参酌以服。而古无定制。自我义起。亦所不敢。无已则服以
明斋所言者。不过报服之义。故子既视之如亲母则母当视之如亲子者。乃其主意也。子妾之于舅姑。既服三年。而舅姑则于子妾无服。所谓报服。不必一一皆服。此亦可见矣。来说则子妾非子之齐体。既于子妻有服。而又于子妾有服。则非所以决嫌疑别异同之义。此恐不可为收养子无服之证云者。其亦然矣。而浅见以为养子之至于养母。活我育我。其恩罔极。视同亲母。用服其收养之恩。至于养母之于养子则初是路人。元无可服之义。岂可以服己如亲母。又从而服为子之期耶。大抵子妾为舅姑虽三年。而终无报服者。以其有嫌于子妻也。养子为养母虽三年。而终无报服者。以其非吾之所生也。彼此旨意。虽各不同。其无报服之义。亦未尝不同。引而证其不服。恐无不可。未知如何。
养母为养子不当服子期。则大小功缌麻。似当参酌以服。而古无定制。自我义起。亦所不敢。无已则服以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0L 页
同爨之缌。似乎寡过。亦如何。
答权汝柔
问。侍养父母题主及旁注称号。礼无所考。恐当推以养父母题式之例。既称侍养考妣则旁题亦当称侍养子某。似无疑。又既于侍养父母定其属称。则侍养祖父母神主改题。亦当例推。若是外孙则旁注侍养上。恐加外字。未知此如何。
尔雅曰。父为考。母为妣。礼记云生曰父母。死曰考妣。据此考妣二字。只用于生我之父母也明矣。虽然。三岁前收养。恩同父母。服亦三年。神主书以侍养显考妣。旁注云侍养子。犹之可也。如或年多而为侍养。则其服不可与三岁收养者同服三年。如此则于其侍养。辄称显考妣。无或未安乎。浅见除非幼稚收养者。直以侍养父与母书之。而不书考妣。又无旁注。未知如何。侍养祖父母神主。亦宜此例。
更思之。生称父母。死称考妣。至于侍养父母。生时虽有父母之称。揆以礼意。终恐不可以混称考妣也。伯叔父与母。称号虽得父母字。而备要题主祝曰显伯父母。虽是三岁前收养父母。似当亦用此例耳。如何如何。
答权汝柔
问。侍养父母题主及旁注称号。礼无所考。恐当推以养父母题式之例。既称侍养考妣则旁题亦当称侍养子某。似无疑。又既于侍养父母定其属称。则侍养祖父母神主改题。亦当例推。若是外孙则旁注侍养上。恐加外字。未知此如何。
尔雅曰。父为考。母为妣。礼记云生曰父母。死曰考妣。据此考妣二字。只用于生我之父母也明矣。虽然。三岁前收养。恩同父母。服亦三年。神主书以侍养显考妣。旁注云侍养子。犹之可也。如或年多而为侍养。则其服不可与三岁收养者同服三年。如此则于其侍养。辄称显考妣。无或未安乎。浅见除非幼稚收养者。直以侍养父与母书之。而不书考妣。又无旁注。未知如何。侍养祖父母神主。亦宜此例。
更思之。生称父母。死称考妣。至于侍养父母。生时虽有父母之称。揆以礼意。终恐不可以混称考妣也。伯叔父与母。称号虽得父母字。而备要题主祝曰显伯父母。虽是三岁前收养父母。似当亦用此例耳。如何如何。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1H 页
答权汝柔
按。玄石幼出为早卒叔父之后。被养于叔母赵氏矣。及长。其兄夭而无他子。其生父之卒也。一家人之护丧者。皆以玄石虽为其叔父后。而未呈礼曹。其生父为无后之丧。不可不归定也。于是以玄石为丧主。其养母不肯复立后。仍依于玄石。及其殁也。玄石以养母当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而申心丧。
族属虽有恩义。不当加服。张子论之已详。长子则服期而除。亦礼意。而所谓长子。非必继三世之长子。盖指凡为父后者而言也。玄石初既收养于叔母。则所谓族属之有恩义者也。又是继祢之小宗。则只当服期而除之者也。以此以彼。俱无可服三年之义。己母之在否。非所可论。而今如曰玄石以养母当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则有若玄石以应服三年而只以己母之在不服也。今如玄石之所遭者。若无己母。从此说而便服三年矣。无乃有乖于礼意耶。此条似当删去。或删以养母当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十六字。亦无妨也。大抵为养母三年者。母非有服之族属。已非继祖或继祢之宗子。又无己之
按。玄石幼出为早卒叔父之后。被养于叔母赵氏矣。及长。其兄夭而无他子。其生父之卒也。一家人之护丧者。皆以玄石虽为其叔父后。而未呈礼曹。其生父为无后之丧。不可不归定也。于是以玄石为丧主。其养母不肯复立后。仍依于玄石。及其殁也。玄石以养母当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而申心丧。
族属虽有恩义。不当加服。张子论之已详。长子则服期而除。亦礼意。而所谓长子。非必继三世之长子。盖指凡为父后者而言也。玄石初既收养于叔母。则所谓族属之有恩义者也。又是继祢之小宗。则只当服期而除之者也。以此以彼。俱无可服三年之义。己母之在否。非所可论。而今如曰玄石以养母当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则有若玄石以应服三年而只以己母之在不服也。今如玄石之所遭者。若无己母。从此说而便服三年矣。无乃有乖于礼意耶。此条似当删去。或删以养母当服三年而以己母在故降服期年十六字。亦无妨也。大抵为养母三年者。母非有服之族属。已非继祖或继祢之宗子。又无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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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然后方可加服。而如或有一于此。不当加服也。于养父。亦当以此例。
答成达卿
有问收养母之父母之服。则退溪曰。安得不以外祖父母服之。○谨按。此礼乃礼经之所不载。先儒之所不言。求之名义。又有乖焉。恐难举行。如何。
收养子。只当服其母以报收养之恩而已。至于服其外祖父母。有若骨肉之亲。于古无證。于理不当。按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疏曰。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犹不为慈母之党服。此慈母。即丧服中慈母者。父虽命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为恩有所不及也。夫慈母收养母。本无差殊。则不服收养外祖父母。据此而亦可见矣。
答权汝柔
侍养二字。不见于礼书。只见大典分财条。未知此侍养字。谓侍而见养之意耶。若以养字属所养人看。则侍养二字。似有意义。而盖此养字。以收养之养字看。意稍胜。然则侍字元无意味。门下尝究此义否。
答成达卿
有问收养母之父母之服。则退溪曰。安得不以外祖父母服之。○谨按。此礼乃礼经之所不载。先儒之所不言。求之名义。又有乖焉。恐难举行。如何。
收养子。只当服其母以报收养之恩而已。至于服其外祖父母。有若骨肉之亲。于古无證。于理不当。按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疏曰。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犹不为慈母之党服。此慈母。即丧服中慈母者。父虽命为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为恩有所不及也。夫慈母收养母。本无差殊。则不服收养外祖父母。据此而亦可见矣。
答权汝柔
侍养二字。不见于礼书。只见大典分财条。未知此侍养字。谓侍而见养之意耶。若以养字属所养人看。则侍养二字。似有意义。而盖此养字。以收养之养字看。意稍胜。然则侍字元无意味。门下尝究此义否。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2H 页
寒岗曰。收养则国法许同己子。若侍养则情有浅深。义有轻重。然收养子。其父母在则只期而心丧三年。况侍养则尤当有斟酌云云。收养子。为三岁前遗弃之儿。收而养之。侍养者。谓远近间族属之儿侍而见养。以收养之号。欲兼侍养字看。则侍字之无意味。文势然也。未知如何。
备要。不杖章养条国制下云。己之父母在。则为养父母而解官。心丧三年。父母虽殁。长子则期而除。又缌麻章。士大夫即于贱人云。长子及士大夫两条。俱不言心丧之意。疑蒙上之意耶。○且问解续曰。今之大夫。异于古之大夫。无期以下降服之规云。据此则大夫之养于贱人者。恐未见其必降也。未知如何。
大典后续录曰。养父(此下注曰。三岁前收而养育者。)齐衰三年。(此下注又曰。己之父母在则降服期。解官心丧三年。若父殁。长子则期而除。养母同。士大夫若于贱人缌麻云云。)心丧三年四字。在父母在降服期之下。至父殁长子之下。无所见焉。所以蒙上文心丧字而然矣。以是推之。为贱人缌麻云者。虽不言心丧。其蒙上之意自在也。见续录全文。可知其然。备要。分书
备要。不杖章养条国制下云。己之父母在。则为养父母而解官。心丧三年。父母虽殁。长子则期而除。又缌麻章。士大夫即于贱人云。长子及士大夫两条。俱不言心丧之意。疑蒙上之意耶。○且问解续曰。今之大夫。异于古之大夫。无期以下降服之规云。据此则大夫之养于贱人者。恐未见其必降也。未知如何。
大典后续录曰。养父(此下注曰。三岁前收而养育者。)齐衰三年。(此下注又曰。己之父母在则降服期。解官心丧三年。若父殁。长子则期而除。养母同。士大夫若于贱人缌麻云云。)心丧三年四字。在父母在降服期之下。至父殁长子之下。无所见焉。所以蒙上文心丧字而然矣。以是推之。为贱人缌麻云者。虽不言心丧。其蒙上之意自在也。见续录全文。可知其然。备要。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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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各条之下。文脉不通。故主意难寻。所以致高明之疑也。盖三岁收养则虽路人。当服三年。即通典之言也。然我国严于上下之分。与中原不同。士大夫被养于贱人者。遽服三年。则其在听闻。得不以为过耶。降服缌麻虽可。心丧三年则恐不可已也。设使非三岁前收养。自幼见养则毋论贱人与否。从其恩情轻重。量宜心丧。自不害义。
为养父齐衰。一如养母。为养父其杖。亦如养母桐杖耶。今制。父母俱斩衰。而用杖则必分父母。为母用梧杖。(见丘仪)礼杖于丧服最重。用杖则▣分父与母故也。据此则为养父用竹杖。恐无疑。
国制。三岁前收养者。为养父养母齐衰三年。既曰齐衰则皆用桐杖可知。今制曰养母斩衰三年。其杖之用竹。亦可见也。如曰为父母俱斩。则于母服斩。虽非礼意。既斩之后。恐亦当持竹杖。岂有服斩而持桐杖者耶。浅见如此。未知如何。
答权汝柔
养父母俱齐衰。为父持桐杖之卞。近考丘仪则今制。父母俱斩衰。当一般竹杖。而为母却持桐杖。以此推知则为养父竹杖。明有据依。如何。
为养父齐衰。一如养母。为养父其杖。亦如养母桐杖耶。今制。父母俱斩衰。而用杖则必分父母。为母用梧杖。(见丘仪)礼杖于丧服最重。用杖则▣分父与母故也。据此则为养父用竹杖。恐无疑。
国制。三岁前收养者。为养父养母齐衰三年。既曰齐衰则皆用桐杖可知。今制曰养母斩衰三年。其杖之用竹。亦可见也。如曰为父母俱斩。则于母服斩。虽非礼意。既斩之后。恐亦当持竹杖。岂有服斩而持桐杖者耶。浅见如此。未知如何。
答权汝柔
养父母俱齐衰。为父持桐杖之卞。近考丘仪则今制。父母俱斩衰。当一般竹杖。而为母却持桐杖。以此推知则为养父竹杖。明有据依。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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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仪所谓今制父母俱斩衰。而独于杖有异。今从之说推之。则虽于养父母俱斩衰。于父竹杖。于母桐杖。亦可知矣。
答权汝柔
尚辅曰。子妾以其卑贱。故当杀而不报也。养子则未必是贱人。安可无报。况彼既以我有养育罔极之恩。而报之如亲母。则其初养育如亲子之时。吾之恩慈。亦必深重。虽未知服之必如亲子。而亦何可视同路人而全无报服乎。此未知如何。
盛说曰。尚辅所论。说出师门本意而犹未尽。盖丧服经文。继母如母云。而三年服丧。一如亲母。则未见以如之义。差降其服丧也。今既曰如亲子。而其报服之必不如亲子云者。恐未知其如何。
愚按。子妾虽为其君之父母服斩衰三年。而君之父母。为子妾无服。以其卑贱。故当杀而不报也者。尚辅说诚然矣。然浅见则以为收养父母之于收养子。非我骨血。本是路人。此亦当杀而不服。未知如何。卑贱与路人。义例虽不同。据其初而不服。则子妾与收养
答权汝柔
尚辅曰。子妾以其卑贱。故当杀而不报也。养子则未必是贱人。安可无报。况彼既以我有养育罔极之恩。而报之如亲母。则其初养育如亲子之时。吾之恩慈。亦必深重。虽未知服之必如亲子。而亦何可视同路人而全无报服乎。此未知如何。
盛说曰。尚辅所论。说出师门本意而犹未尽。盖丧服经文。继母如母云。而三年服丧。一如亲母。则未见以如之义。差降其服丧也。今既曰如亲子。而其报服之必不如亲子云者。恐未知其如何。
愚按。子妾虽为其君之父母服斩衰三年。而君之父母。为子妾无服。以其卑贱。故当杀而不报也者。尚辅说诚然矣。然浅见则以为收养父母之于收养子。非我骨血。本是路人。此亦当杀而不服。未知如何。卑贱与路人。义例虽不同。据其初而不服。则子妾与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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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有何区别之可言者耶。如曰子妾以其卑贱无报服。而收养子虽路人不可无报服。则殆非浅见之所及也。来说亦曰。丧服经文。继母如母。三年服丧。一如亲母。则未见以如之义差降其服也。今曰如亲子而其报服之不如亲子云者。恐未知其如何也者。亦异于浅见矣。丧服经文曰。继母如母。传文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己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继母配父而与己母无异。必曰如母者。不其然乎。至于收养子如己子。未知见于何书耶。古今礼书中。只有收养子为收养母服三年之文。而更无收养父母为收养子服期年之论。其不言服义。虽未的知。至于如亲子三字。非丧服之训。即明斋答高明之说也。此老之说。后学岂不尊信。而信以为收养子一如己生之子欤。如亲母如亲子。两义轻重。已自不同。来说以此证彼。恐欠衬着。幸更思量。大抵为我服三年之人。恬然无服。诚甚不安。功缌之间。参酌制服。似合情理。然古人不言服之意。必有其故。其是其非。亦不能酌知。而何可自我义起。强为臆断耶。浅见爨缌之外。更无他义也。盖子妾之平日爱育。岂下于收养子耶。然而收养子则服子期。子妾终无服。则揆以徒从之义。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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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乎。幸于此更加反覆。如何。
答罗 演
庶季父得佐。为从祖母申氏当服者。有侍养,收养两服之异。果何从乎。题主及旁题。果何称乎。日后仓卒之际。必有不预讲之失。故敢此累烦。伏乞根据经传。明定教示。
问解曰。所谓收养。即三岁前收而养之者也。若已长成则不可谓收养。三岁收育者。虽路人当服三年。通典亦已言之矣。
寒岗曰。收养子。国法许同己子。若侍养则情有浅深。义有轻重。然收养子之父母在。则只期而心丧三年。虽父殁。长子期而除。况侍养子。尤当有斟酌。
收养之名。不见于礼经。唯通典及家礼八母图。始言之。侍养则大典奴婢分给条略见。而此外无可据之文。则况侍养之服制与称谓。岂有他可考者耶。唯当以收养一款。旁照而论之。槩收养于族属者。虽在三岁之前。不为加服。只服本服而心丧者。即先儒定论。别将于此丧。既非三岁前收养。又是叔侄之至亲。只服本服期而除后。以素衣临祭。依心丧终三年。似为得宜。至于题主则亦当以侍养母书之。旁注虽阙之
答罗 演
庶季父得佐。为从祖母申氏当服者。有侍养,收养两服之异。果何从乎。题主及旁题。果何称乎。日后仓卒之际。必有不预讲之失。故敢此累烦。伏乞根据经传。明定教示。
问解曰。所谓收养。即三岁前收而养之者也。若已长成则不可谓收养。三岁收育者。虽路人当服三年。通典亦已言之矣。
寒岗曰。收养子。国法许同己子。若侍养则情有浅深。义有轻重。然收养子之父母在。则只期而心丧三年。虽父殁。长子期而除。况侍养子。尤当有斟酌。
收养之名。不见于礼经。唯通典及家礼八母图。始言之。侍养则大典奴婢分给条略见。而此外无可据之文。则况侍养之服制与称谓。岂有他可考者耶。唯当以收养一款。旁照而论之。槩收养于族属者。虽在三岁之前。不为加服。只服本服而心丧者。即先儒定论。别将于此丧。既非三岁前收养。又是叔侄之至亲。只服本服期而除后。以素衣临祭。依心丧终三年。似为得宜。至于题主则亦当以侍养母书之。旁注虽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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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也。虽以侍养子奉祀书之。亦似无妨。
答权汝柔
童土先世。有奉侍养祀神主。不书显字云。而若养考妣则书显字。恐似无妨。如何。
养父母不当称考妣。前已略论矣。考妣字既不用。则显字又不当言矣。
家礼图养条。只言母。无父字。
此误字。本系家礼。不当云备要之误处也。备要齐衰三年养条。为养父母云。则备要图父字之落。尤可见矣。
为养母齐衰三年者。即家礼图也。为养父母齐衰三年者。即国制也。备要图。专用家礼图。故虽只言养母。五服齐衰三年条。既据国制而添注。则养条图亦并言养父。俾无图与文径庭之弊。似为仔细。而图中终不言父字。来教所谓尤见其落字者。恐得之也。
答柳汝源
或人问。三岁前收而养之者。名之曰即同己子。而其子女。为所养父母。行齐衰三年。然则为养母之父母。亦例外祖母例。服小功之服耶。退溪答曰。此等变礼。无经而率意言之。皆涉谬妄。但
答权汝柔
童土先世。有奉侍养祀神主。不书显字云。而若养考妣则书显字。恐似无妨。如何。
养父母不当称考妣。前已略论矣。考妣字既不用。则显字又不当言矣。
家礼图养条。只言母。无父字。
此误字。本系家礼。不当云备要之误处也。备要齐衰三年养条。为养父母云。则备要图父字之落。尤可见矣。
为养母齐衰三年者。即家礼图也。为养父母齐衰三年者。即国制也。备要图。专用家礼图。故虽只言养母。五服齐衰三年条。既据国制而添注。则养条图亦并言养父。俾无图与文径庭之弊。似为仔细。而图中终不言父字。来教所谓尤见其落字者。恐得之也。
答柳汝源
或人问。三岁前收而养之者。名之曰即同己子。而其子女。为所养父母。行齐衰三年。然则为养母之父母。亦例外祖母例。服小功之服耶。退溪答曰。此等变礼。无经而率意言之。皆涉谬妄。但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5H 页
疑母既以为父母。子安得不以外祖母服之耶。若依退溪语服小功。则其养母父母之丧。亦服期年耶。
三岁前收养父母。以其收养之恩义有同父子。故服丧三年。以报其恩而已。至于养母之父母。岂非先儒所谓恩有所不逮者耶。丧服曰。继母如母。慈母如母云云。若以即同己子之故。于养母之父母。服外祖之小功。则亦以如母之故。于继母,慈母之父母。其可服小功耶。
答赵 纯
侍养祖父母神主。当用显字与考妣字否。伏望下示。
旅轩曰。虽旁亲。若尊位则皆用显字。且我东先贤。于伯叔父。亦用考字耳。据此则侍养孙于侍养祖父母。亦当称考妣矣。然考妣字。初指父母之称号。侍养祖父母神主。又云考妣则无所分别。终似未安。浅见则似当曰显侍养祖父显侍养祖母而无旁题。恐似得宜。未知如何。
答朴质夫
前妻自襁褓时。收养于妻父同生妹杨进士宅。
三岁前收养父母。以其收养之恩义有同父子。故服丧三年。以报其恩而已。至于养母之父母。岂非先儒所谓恩有所不逮者耶。丧服曰。继母如母。慈母如母云云。若以即同己子之故。于养母之父母。服外祖之小功。则亦以如母之故。于继母,慈母之父母。其可服小功耶。
答赵 纯
侍养祖父母神主。当用显字与考妣字否。伏望下示。
旅轩曰。虽旁亲。若尊位则皆用显字。且我东先贤。于伯叔父。亦用考字耳。据此则侍养孙于侍养祖父母。亦当称考妣矣。然考妣字。初指父母之称号。侍养祖父母神主。又云考妣则无所分别。终似未安。浅见则似当曰显侍养祖父显侍养祖母而无旁题。恐似得宜。未知如何。
答朴质夫
前妻自襁褓时。收养于妻父同生妹杨进士宅。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5L 页
而妻虽亡。常以姑甥之义待之矣。今闻其丧。恝然无服。有所不忍。故欲义起成服。礼文或有可据者耶。
礼言收养子女为收养父母服。而不言收养子之妻为收养舅姑之服。故慎斋曰。其妻则无三岁前收养之恩。从服似过。而齐体之人。似不宜异同。亦无明据。草庐曰。师服三年而妻无服。亦何异也。夫收养子妇。为收养舅姑。礼无其服。慎斋,草庐。尚有疑难之意。况收养女之夫。为收养妻母之服乎。但平日彼此情义。无异妻母。则到今恝然。诚有所不可。姑用同爨之缌。过葬后除之。似不至大悖。未知如何。
与罗 浚
家有季祖母。早寡无子。外孙残弱。又无可倚重者。姑取庶叔。名为侍养。而由其地卑。不禀 君命。而实为奉祀之人矣。后日不幸。设令制服而属之为人后者。非也。属之为慈母者。亦非也。同乎诸父母齐衰不杖之行。则实爽奉养之义。而蔑从厚之道。愚意以为参酌经权。行杖期礼则似合礼意。未知如何。
既非为人后者。又非为慈母者。则用诸父母齐衰不
礼言收养子女为收养父母服。而不言收养子之妻为收养舅姑之服。故慎斋曰。其妻则无三岁前收养之恩。从服似过。而齐体之人。似不宜异同。亦无明据。草庐曰。师服三年而妻无服。亦何异也。夫收养子妇。为收养舅姑。礼无其服。慎斋,草庐。尚有疑难之意。况收养女之夫。为收养妻母之服乎。但平日彼此情义。无异妻母。则到今恝然。诚有所不可。姑用同爨之缌。过葬后除之。似不至大悖。未知如何。
与罗 浚
家有季祖母。早寡无子。外孙残弱。又无可倚重者。姑取庶叔。名为侍养。而由其地卑。不禀 君命。而实为奉祀之人矣。后日不幸。设令制服而属之为人后者。非也。属之为慈母者。亦非也。同乎诸父母齐衰不杖之行。则实爽奉养之义。而蔑从厚之道。愚意以为参酌经权。行杖期礼则似合礼意。未知如何。
既非为人后者。又非为慈母者。则用诸父母齐衰不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6H 页
杖期之外。宁有他服之可言者耶。虽服不杖期。行心丧或期年或三年。则求之情礼。俱无欠缺。何害于奉养之义。亦何害于从厚之道耶。凡礼有所据然后方可论断。至于杖期。虽曰参酌经权。出于一时加等之意。终无可据之文。恐难施行。亦未知如何。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出妇
答权汝柔
问。出妻守信者。只服其夫而不服夫党耶。先生曰。若守信者被出。而其心无改也。其心在夫。则夫党之服。亦不以被出自处而不服也。又问。以不贰斩不贰服之义观之。出妻守信者。虽服夫党。既以被出还家。则其服与在夫家者。宜有轻重之差。愚意为本宗不降。为夫党降服。恐如出嫁女服私亲之例。似合处变之道。而古无所论。未知如何。曰。此等处以情言之耳。只在其人自量情理而处之。不可立定格式。未知如何。
愚按。盛注曰。此指改适义绝者而言。恐未然也。小记曰。当丧而出则除之。陈注曰。妇当舅姑之丧而为夫所出。则除其服。恩义绝故也。郑注曰。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孔疏曰。当丧而出者。正当舅姑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礼说○丧礼○出妇
答权汝柔
问。出妻守信者。只服其夫而不服夫党耶。先生曰。若守信者被出。而其心无改也。其心在夫。则夫党之服。亦不以被出自处而不服也。又问。以不贰斩不贰服之义观之。出妻守信者。虽服夫党。既以被出还家。则其服与在夫家者。宜有轻重之差。愚意为本宗不降。为夫党降服。恐如出嫁女服私亲之例。似合处变之道。而古无所论。未知如何。曰。此等处以情言之耳。只在其人自量情理而处之。不可立定格式。未知如何。
愚按。盛注曰。此指改适义绝者而言。恐未然也。小记曰。当丧而出则除之。陈注曰。妇当舅姑之丧而为夫所出。则除其服。恩义绝故也。郑注曰。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孔疏曰。当丧而出者。正当舅姑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6L 页
之服时。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见此注疏。罪犯七去。虽当舅姑丧。见此则除矣。其改适与否。见出后早晚事。初非因改适义绝而出也。盖女子。在父室则为父持斩。嫁而在夫家则为夫持斩。见出而反父室则又持父斩。即不贰斩之大经大法也。反父室。为父与夫而并持两斩。则揆以礼经。岂不相违耶。且女之为舅姑。不过从夫服。故丧服疏曰。本是路人。与子胖合。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据此当丧出女。已服之舅姑服。尚且除之。则其他何可更论。既不服夫。又不服舅姑。则夫党期以下不服。自可推知。见出女。其心在夫。自守无变。夫与舅姑之丧。唯当以心丧之。以申己意而已。此盛说也。以愚论之。无于礼之礼。终难轻议。
注末端。先生曰。妻被出而守信者。虽服夫党。于其父母。亦服本服。盖既已返宗。情不忍复降故也。
愚按。女被出者。既返父室。则虽曰守信。亦不可不以被出女自处。故服其父母。恐无可疑。但既服父母。又服夫党。无可据之文。为父与舅姑只心丧。舅姑以下则皆不为心丧之意。前段已略论。未知如何。
注末端。先生曰。妻被出而守信者。虽服夫党。于其父母。亦服本服。盖既已返宗。情不忍复降故也。
愚按。女被出者。既返父室。则虽曰守信。亦不可不以被出女自处。故服其父母。恐无可疑。但既服父母。又服夫党。无可据之文。为父与舅姑只心丧。舅姑以下则皆不为心丧之意。前段已略论。未知如何。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7H 页
答权汝柔
所论诸见异同。诚难归一。若录而存之。则必不免后来是非之端。虽守信无改者。为夫与舅姑心丧之论。并不欲存之。以遵师门当初不可立定格式之训。未知盛意以为如何耶。
愚按。其心在于夫。则夫党之服。亦不以被出自处而不服也者。即明斋之说也。浅见以为虽曰其心在夫。不以被出自处而服夫党。恐欠礼意也。为夫党服。服如出嫁女服私亲之例。似合处变之道者。即高明之说也。浅见以为差降之言。虽或有殊。其服夫党之义。实是五十步百步之间。恐欠礼意。终归于一套也。明斋又曰。此等处。以情言之。只在其人自量情理而处之。不可立定格式云者。犹未离上文二条之意。此未释然于浅见也。丧服斩衰经文曰。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云云。槩为父三年之女。岂无恩情便绝于其夫。亦岂无恩情无改于其夫者耶。然周公论古今被出女之服。无论女心改与未改。复用在家未嫁女服父之义。其心虽或在夫。以其见出处之。即周公之旨也。其下疏曰。若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出家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
所论诸见异同。诚难归一。若录而存之。则必不免后来是非之端。虽守信无改者。为夫与舅姑心丧之论。并不欲存之。以遵师门当初不可立定格式之训。未知盛意以为如何耶。
愚按。其心在于夫。则夫党之服。亦不以被出自处而不服也者。即明斋之说也。浅见以为虽曰其心在夫。不以被出自处而服夫党。恐欠礼意也。为夫党服。服如出嫁女服私亲之例。似合处变之道者。即高明之说也。浅见以为差降之言。虽或有殊。其服夫党之义。实是五十步百步之间。恐欠礼意。终归于一套也。明斋又曰。此等处。以情言之。只在其人自量情理而处之。不可立定格式云者。犹未离上文二条之意。此未释然于浅见也。丧服斩衰经文曰。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云云。槩为父三年之女。岂无恩情便绝于其夫。亦岂无恩情无改于其夫者耶。然周公论古今被出女之服。无论女心改与未改。复用在家未嫁女服父之义。其心虽或在夫。以其见出处之。即周公之旨也。其下疏曰。若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出家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
龟川先生遗稿卷之十六 第 367L 页
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皆斩也。然下传云妇人不贰斩。犹曰不贰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此乃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云云。盖守志之女。若有为夫党贰斩之义。疏说何不并论于此以明之。而只引天子诸侯嫁女。亦不得以彼决此云耶。浅见无失。不贰斩之外。更无他义。未知如何。
见出女。虽有为夫之心。惟当以见出自处。而亦无贰斩而已。何可以其心之无改。服夫党一如未出女而无所疑难耶。我国一妇人。服夫丧三年后。又加服三年。言其心则虽有可取。语其礼则亦甚乖戾。而屋里任意自为之事。谁能据礼而禁之耶。见出女贰斩。正相类此。
小记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郑氏曰。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盖女为夫见出。则其心之变不变。姑置勿论。夫党之服。虽服皆除。即礼也。况返父室服父斩。而又服舅姑之丧。则于礼未知如何耶。且妇之为舅姑。只是从夫服也。是以。丧服妇为舅姑传文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疏曰。本是路人。与子胖合。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贞观服舅姑三年。亦从夫服。)据此则为舅姑重服。不过得体其子之故也。
见出女。虽有为夫之心。惟当以见出自处。而亦无贰斩而已。何可以其心之无改。服夫党一如未出女而无所疑难耶。我国一妇人。服夫丧三年后。又加服三年。言其心则虽有可取。语其礼则亦甚乖戾。而屋里任意自为之事。谁能据礼而禁之耶。见出女贰斩。正相类此。
小记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郑氏曰。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盖女为夫见出。则其心之变不变。姑置勿论。夫党之服。虽服皆除。即礼也。况返父室服父斩。而又服舅姑之丧。则于礼未知如何耶。且妇之为舅姑。只是从夫服也。是以。丧服妇为舅姑传文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疏曰。本是路人。与子胖合。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贞观服舅姑三年。亦从夫服。)据此则为舅姑重服。不过得体其子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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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者见出于其夫。已作路人则虽欲服其舅姑。未知从谁而服之耶。无从服而公然为贰斩于夫父。于礼无文。幸于此更加反覆。如何。
尚辅说曰。贰斩贰重。最为重难。而于此变而通之。曲而畅之则可也。不绝其天。先自不服。宁有是哉。此则有异于浅见矣。夫周公所谓返父室服父三年。子夏所谓妇人不贰斩。不贰天。即天地间大经大法也。今若曰虽云不贰斩。当有贰斩。虽云不贰天。当有贰天。则此乃周公,子夏所不及言之礼。未知谁人当此而变而通之。曲而畅之。乃敢为之耶。况见出之女。为夫所弃。已作路人。女之失夫天久矣。非女绝其夫天。夫天自绝其女。故女自不得不无夫天耳。大抵妻之为夫。不但其心而已。体适齐等。而以夫为至尊故也。为夫见出。不作夫家之妇。则所谓体适齐等至尊之义。俱不可言。女之所持者。一个空心而已。以心丧之则可也。具其衰绖之服。自同有夫之天。此等礼意。未知如何也。
崔友说曰。若有守信无改者。自欲行之。则亦礼家之所不禁也。此亦异乎浅见矣。传文所谓妇人之不贰斩。亦包是义。此非礼之所禁而何哉。大抵心与服。自
尚辅说曰。贰斩贰重。最为重难。而于此变而通之。曲而畅之则可也。不绝其天。先自不服。宁有是哉。此则有异于浅见矣。夫周公所谓返父室服父三年。子夏所谓妇人不贰斩。不贰天。即天地间大经大法也。今若曰虽云不贰斩。当有贰斩。虽云不贰天。当有贰天。则此乃周公,子夏所不及言之礼。未知谁人当此而变而通之。曲而畅之。乃敢为之耶。况见出之女。为夫所弃。已作路人。女之失夫天久矣。非女绝其夫天。夫天自绝其女。故女自不得不无夫天耳。大抵妻之为夫。不但其心而已。体适齐等。而以夫为至尊故也。为夫见出。不作夫家之妇。则所谓体适齐等至尊之义。俱不可言。女之所持者。一个空心而已。以心丧之则可也。具其衰绖之服。自同有夫之天。此等礼意。未知如何也。
崔友说曰。若有守信无改者。自欲行之。则亦礼家之所不禁也。此亦异乎浅见矣。传文所谓妇人之不贰斩。亦包是义。此非礼之所禁而何哉。大抵心与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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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主。故不可混为一义。夫女之服夫党。专为有夫妇之义也。夫与舅姑。遣出父室。皆作路人。女心虽曰不变。其可谓有夫妇之义乎。既无夫妇之义。则未知何所据而服夫党之服乎。见出而夫妇之义已难更言。则以其不变之女心。只持心丧。无违于礼否。更详之。前日鄙说。自女被出者。既返父室止。未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