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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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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五
 附录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五 第 180H 页
年谱
皇明太宗皇帝永乐十四年(我 太宗大王十六年。)丙申十一月丙辰。先生生于荣川郡城东里第。
  先生之先礼安人。世居礼安县。至先考判书公。始移居于此。(郑判书云敬旧宅在龟城东。传于女婿黄判书有定。黄判书又传女婿金公小良。以及子文节公淡。邑人至今称之为判书宅。○出金鹤沙应祖荣州志。)
十五年丁酉。先生二岁。
十六年戊戌。先生三岁。
 是岁。 太宗大王传位。 世宗大王即位。
十七年( 世宗大王元年。)己亥。先生四岁。
 九月。 定宗大王升遐。
十八年庚子。先生五岁。
十九年辛丑。先生六岁。
二十年壬寅。先生七岁。
 五月。 太宗大王升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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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受学。
  先生自幼聪颖绝人。好读书。一览辄记。○先生外祖判书黄公(有定)尝有诗曰。偶携藜杖出柴扉。四月清和燕燕飞。乘兴往寻金氏子。蔷薇一朵秀疏篱。
二十一年癸卯。先生八岁。
二十二年甲辰。先生九岁。
二十三年乙巳。先生十岁。
宣宗皇帝宣德元年丙午。先生十一岁。
二年丁未。先生十二岁。
三年戊申。先生十三岁。
四年己酉。先生十四岁。
五年庚戌。先生十五岁。
六年辛亥。先生十六岁。
七年壬子。先生十七岁。
八年癸丑。先生十八岁。
九年甲寅。先生十九岁。
十年乙卯。先生二十岁。
 四月辛酉。(二十日)中庭试丙科第四人。李公咸宁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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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榜乙科三人。李咸宁,赵砰,文松子。丙科七人。李克孝,朴仲孙,卢晋谐,李夏成,李敬贤,金福海,元自直。同进士二十三人。金统,李敬和,柳孝川,金淡,金曾,(先生伯兄)权需,罗洪绪,李徽,河邈之,曹变安,金重良,赵敷,卜予,李寿山,孙肇瑞,宋允智,金时霔,安仲毅,金尚廉,曹变兴,金确,徐尚文,尹耆。
 即日授从仕郎集贤殿正字。兼 经筵司经。
  时 上励精文治。置集贤殿。选充文学之士。十人带经筵。十人带 书筵。专任文翰。朝夕论思。先生与兄校理公。同时被选。一时荣之。
 乙丑(二十四日。) 宣赐恩荣宴。
 丙寅(二十五日。)上笺谢 恩。
  时文武傍员。合笺以进。笺曰。乾坤大度。曲遂群生。雨露洪私。荐被陋质。佩铭曷已。糜粉难酬。伏念臣等。萤雪孤踪。干戈末技。学术浅薄。未究六经之精微。武艺空疏。安知八阵之奇正。幸际风云之会。滥叨文武之科。唱第九重。颜不违于咫尺。游街三日。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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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倍于寻常。既越次而除官。又推恩而赐宴。霞觞潋滟。薰零露之湑兮。仙乐铿锵。听匀天之恍若。惟今日之异数。谅前昔之所稀。恭惟守位曰仁。知人则哲。文昭武烈。规模冠于百王。礼备乐和。德教迈于三代。遂令贱品。亦被 殊荣。臣等谨当益殚赤心。永肩素节。既醉既饱。载赓周雅之章。曰寿曰康。恭献箕畴之祝。
 七月丙子。 宣赐丹木。
  自 上颁赐丹木于宗亲,驸马,三议政,六承旨,集贤殿官,简仪台官有差。
 省先墓于礼安。
  先生曾祖以上七世坟墓。在礼安县北船乎。(今名白云池。)于时先生以新正字来省。山下之民相与赞叹。至以正字名其洞。至今称此山。一名正字洞。(出后孙若鍊白云池碑识。)
英宗皇帝正统元年丙辰。先生二十一岁。
 六月乙巳。(初七日。)与副提学安止等上疏请寝兴天塔重新之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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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见本集。
 十二月。 命仕简仪台。
  奉常判事李公纯之尝仕简仪台。测候天文。时以母丧去。 上谓承政院曰。佥举可代纯之者。予之致意于简仪者至矣。简仪非小事也。承政院佥举先生曰。集贤殿正字金某。年少聪敏颖悟。可任人也。于是有是 命。
二年丁巳。先生二十二岁。
 夏。升通仕郎集贤殿著作郎。
 
承 命。与殿僚献大司宪安崇善出仕议。
  安崇善母丧新毕。拜大司宪。以才踰二十五月。而未满禫期。难于出仕。 命集贤殿议之。遂著为法。○议见本集。
 五月癸卯(十四日。)承 命。献府尹李师厚家奉祀议。
  卒府尹李师厚长子校理咸宁死。咸宁子长生无职。咸宁之弟星原君正宁告礼曹曰。祖文景公稷。考府尹师厚。谁当奉祀。且三代神主傍题。当题谁名。礼曹兼判书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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裯议。下议政府,六曹,集贤殿议之。先生与诸僚献此议。○议见本集。
 丁未(十八日。)承 命。献继祖母服议。
  
(是时。议政府礼曹同议曰。臣等参详 宣德九年七月日礼曹授教。继祖母与所生之母不异。其孙之服。与亲祖母同。继母服子孙丧。亦与所生子孙同。今考经典。在昔周公制作仪礼。朱文公尝曰。丧礼当从仪礼为正。令门人黄干。修撰仪礼经传通解续。古今丧制无不备载。只有子为继母之服。而无孙为继祖母之服。今 朝廷颁降性理大全书内朱文公家礼及大明律五服图。亦只有继母之服。而无继祖母之服。臣等窃谓此岂亡谓欤。孙为继祖母之服。礼曹于 宣德九年。虽以义起。然先王制礼。不敢不及。亦不敢过焉。经传所无之制。踰月而行。过犹不及。况先王制礼。皆缘人情。不依古制。而虽立新法。其诚心必不如亲祖母矣。焉能使人人各尽诚敬以终制乎。乞依古制。只行继母之丧。乃 令集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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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议之。)先生与诸僚献议。略曰。臣等谨按仪礼诸书及五服图。孙为继祖母服。虽无其文。亦无不服之制。今据通典所载。则古人之服继祖母明矣。亦不可谓无古制也。臣等讲求礼文。参酌人情。恐不可无服者有七。礼记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故继祖母祔祭。 本朝已有定制。岂可于初丧无服。无异路人。而祔祠堂后。乃以为祖母。以奉其祀乎。此其一也。仪礼及五服图。伯叔父母不杖期。故继祖母所生之子若妻。于己为伯叔父母。俱服期年。岂可独伸于其子。而屈于其母乎。且伯叔父前后妻。虽至数四。服之如一。独于继祖母无服。则是厚于伯叔父而薄于祖也。此其二也。仪礼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庶祖母可也。注云缘慈母之义。父之妾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后。然则继祖母与祖适体。如其无子。例当立后。今父殁承重嫡孙。亦且无服。则是厚于妾而薄于正嫡也。此其三也。仪礼继母如母。故祖在而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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殁。则父当服期丧。祖殁而继祖母殁。则父当服三年。岂有父则服之如母。而子独无服之理乎。此其四也。仪礼及五服图。孙为祖父母本服期。而父殁承重。则加服齐衰,斩衰三年。是如子服父母也。其服继祖母。何独异于子之服继母乎。此其五也。礼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注云母之君母者。母之嫡母也。非母所生之母。故母在而为之服。则己亦从而服。母卒则不服。然则妾母服嫡母。而妾子为嫡。外祖母尚此从服。况父服继母而子不从服可乎。此其六也。仪礼及五服图。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又母出。为继母之兄弟娣妹小功。是知义系于父而不系于母也。今若为祖后者。只服祖母。而不服继祖母。则非义系于祖也。此其七也。臣等反覆参详。凡此七者。是皆孝子慈孙至情之所不能自已者也。若曰仪礼及五服图。只有继母之服。经传所无之礼。不可踰越而行。则其于据经定制之义。固其宜矣。然臣等窃谓朱子论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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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承国于祖之法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殁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傍照。臣等亦谓孙为继祖母之服。虽无正文。既曰继母如母。则继祖母如祖母之义。可以傍照矣。礼文所载。此类非一。如五服图。只有祖伯叔父母伯叔父兄弟妻之服。而无先后妻之别。只有兄弟娣妹之服。异父同母兄弟娣妹之服。至若同父异母兄弟娣妹之服及妾子为正嫡之子。正嫡之子为妾子服。则无文可考。而今俗服之。此亦可以类推之者也。观此文义。则历代诸书及朱子所撰丧服之制。纤悉备具。独于继祖母服。则略无一语及之。岂以为继祖母无服而不言欤。只言祖母。则继祖母包在其中也。只言继母之服。则继祖母包在其中也。古人之服继祖母。亦岂无据而然欤。乞依 宣德九年礼曹授教何如。
 同日承 命。稽亡女婿服制以 启。 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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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判中枢院事许裯亡女婿死。 命集贤殿考服有无。先生与殿僚进是 启。○ 启辞见本集。
 七月丁未。(十九日。)承 命。撰集将鉴博义所载诸将事实以进。
  自 上既崇奖文学。而亦复讲究于武艺。 命集贤殿参考史传。撰集将鉴博义中所载诸将事实而进之。
 同日与殿僚疏请勿徵布堂上官。
  先是。倭使来献石硫黄。有司计给回赐。误加给布三千一百三十馀匹。其后倭使又献硫黄。得答赐布。曰比前为小。国家因此乃知前日所给之错也。令义禁府鞫之。义禁府启其时户曹当该正郎闵孝欢,堂上兼判书安纯,礼曹当该佐郎闵孝悦,堂上官参判权蹈等。不谨交邻之礼。以致舛误。然事在赦前。不可科罪。宜以加给之数均倍。 上从之。安纯权蹈等避嫌数日。故集贤殿进此疏。 上览之曰。疏义诚是。堂上所徵之布并除之。○疏见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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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戊午。先生二十三岁。
 六月癸亥。(十一日。)与殿僚上疏论诗赋试士。
  疏见本集。
 九月甲午。(十三日。)与殿僚 启请 赐祭文勿用信宝。蒙 允。
  启辞见本集。
 十一月壬午。(初二日。)与殿僚上疏论李迹比律处绞。
  疏见本集。
 丙午。(二十六日。)承 命。撰集韩,柳文注释以进。
  
与殿僚同之。
 十二月辛亥。(朔日) 启请大臣之死。当祭则不闻。不当祭则以闻。
  殿僚合 启。○启辞见本集。
四年己未。先生二十四岁。
 闰二月乙未。(十六日。)论 启输课税违限之律。
  殿僚合 启。○启辞见本集。
 四月升务功郎集贤殿博士。
 丙申。(十九日。)与副提学崔万理等上疏请禁止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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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略曰。在四民之外。而盗四民之资者。莫僧徒若也。鼓其幻化而诳诱朝野。托为善缘而纵肆贪饕。实国家之蠹蝎。生民之蟊贼。历代以来。几误人国家天下耶。 殿下以兴天之塔。 祖宗所嘱。虑其倾圮。不得已而新之。既新此塔。则斯可已矣。彼僧行乎何物也。而至烦驿召。置诸兴天。给其供亿。遂使都人皆目为真佛。上自宗戚。下至民庶。争先瞻礼施舍。惊惑视听。又于是寺。大设安居。而赐以廪粟。农民终岁勤苦。而先罹饿莩。髡徒四体不勤。而坐饱民血。诚可痛心。臣等窃闻将印藏经。安于兴天。营办之需。其费不赀。骚挠民间。为害滋甚。其经之旧存者。今纵不能火之。其可费财烦民。复成无用之物乎。夫游食者多则民生穷。民生穷则怨咨兴。怨咨兴则和气伤。和气伤则灾异臻。于是狱讼烦而盗贼起。此必然之理也。圣贤谓邪说诬民。则率兽食人。人将相食。非过论也。臣等于释氏之事。或疏谏或口奏。至再至三。但臣等不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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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感动 圣聪。待罪有年。伏望 殿下遵祖宗之法。抑夷狄之教。亟放行乎于山。以绝民惑。先破安居等事。施及四方。以祛冗费。又许法司依旧纠察。以严邦宪。滥度僧人年四十以下者。悉令还俗。归之南亩。以增军额云云。
 承 命校正历法。
  与李公纯之同承 命。考校之润正之。为七政外篇五卷以进。○高丽崔诚之从忠宣王在元。得授时历法以还。本国始遵用之。然术者但得其造历之法。其日月交食。五星分度等法。则未之知也。 世宗命郑钦之,郑招,郑麟趾等。推算悉究得其妙。其所未尽究者。加以 睿断。始释然矣。又得太阴太阳通轨于中朝。其法小与此异。稍加檃括为内篇。又得回回历法。 命李纯之,金淡考校之。乃知中原历官有差误者。而更加润正为外篇。于是历法可谓无遗恨矣。(出 世宗实录。)
 七月丁酉。(朔日)承 命。与殿僚稽太子帅师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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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以 启。
  启本见本集。
五年庚申。先生二十五岁。
 六月丙申。(二十六日)承 命。与殿僚补正国语及音义以进。
  经筵所藏国语与音义。颇有脱落。求得中国别本。阙漏尚多。注解亦略。购求日本。又得详略二本及补音三卷以来。亦且不完。于是 命集贤殿以 经筵所藏旧本为主。参考诸本。正其讹谬。补其脱落。仍将音义补音。芟夷烦乱。分入逐节之下。其不完者。以韵书补之。遂 命铸字所。模印广布。(出 世宗实录。)
六年辛酉。先生二十六岁。
 正月戊申。(十日)承 传旨。与殿僚进诸大君讲读之法。
  传旨。自今晋阳大君,(世祖讳。)安平大君瑢。并于禁中讲读。令集贤殿官教诲。集贤殿。乃进讲读之法。每日所读必成诵。年踰二十。临文读之。每日考通否置簿。月季 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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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五日。连前五授通读考讲。仍书通否。月季以闻。(出 世宗实录。)
 夏。升宣务郎集贤殿副修撰知制 教。
 五月庚戌。(初五日) 宣赐酒馔。
  是日端午。 上曲宴于思政殿。 王妃宴康宁殿。 赐酒馔于承政院,集贤殿,春秋馆,书筵。
 秋。司宪府监察。
 十一月丁巳。(初四日 ) 命罢职。
  僚官赵瓒。素贪污无行。为士论所鄙。监察等羞与为同僚。瓒妻母贞庆公主上言诉冤。遂 命罢监察等职。
 寻 命复职。
 十二月丁未。(十五日。)以 圣节使高得宗呈文礼部事。被禁府及宪府论劾。
  
(前此高得宗之以 圣节使朝天也。谓 上体违和。因野人侵警。豫作礼部呈文。以至奏闻。 赐药宽慰。于是义禁府以矫诬造饰论执。 启一时人律。高得宗罪当斩。金汗,金智杖一百流三千里。金辛,金淡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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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李纯之杖八十。以事在赦前。只夺得宗告身。馀并勿论。司宪府又疏论得宗欲立非常之事功。侥倖非常之褒赏。矫诬造饰。死有馀辜。只收职牒。伏望禁锢遐荒。金智密受事目。出示于人。使得宗遂生矫诬之心。金淡差受检察之任。非惟不能沮止。与金汗,金智,金辛等。从和得宗之议。赞成奸计。职秩如旧。虽有首从轻重之异。与得宗所犯。不相悬绝。金淡,金汗,金辛,金智等职牒。亦行追夺。 上曰。论得宗之罪当矣。赦前事也。且前此赴京者。或有作呈文于礼部。已成旧例。不可独罪金淡也。金汗,金智。亦不可以金淡例论也。)
 寻 命罢职。
  
(掌令金孟庆。又连 启请收夺告身。故有是 命。)
七年壬戌。先生二十七岁。
 二月乙未。(初四日。)收叙为通礼门奉礼郎。谏院又论 启。而 上固不 允。
  先生才拜 命。(右献纳庾智 启淡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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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得宗之罪少异。罢职之初。即令出入禁内。亦已足矣。今又拜职。有违赏罚之典。 上曰。淡实无罪过。予初不知其实而罢职耳。智更 启淡不强止得宗之所为。亦有其罪。罢职未久而除职。诚为未便。 上曰。淡于得宗之事。全不知之。予初知其实。则当不罢职。○出 世宗实录。)
 冬。升承训郎司宰监主簿。
 寻移奉常寺主簿。
八年癸亥。先生二十八岁。
 
十月丙午。(二十五日)承 王世子命。议量田。
  与晋阳大君,(世祖讳。)都承旨李承孙,书云判事李纯之,行司直闵孝权,校理李英耇,主簿朴允昌同承 命议之。
 十一月乙丑。(十四日)承 命。量田于京畿安山。
  与左赞成河演,知中枢院事郑麟趾,判书云事李纯之,主簿朴允昌承 命同往。○量田事目见本集。○后 上谓承政院曰。算学虽为术数。然 国家要务。故历代皆不废。程朱虽不专心治之。亦未尝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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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改量田品时。非金淡,纯之辈。岂易计量哉。(出 世宗实录。)
九年甲子。先生二十九岁。
 夏。户曹佐郎。
 俄迁吏曹佐郎。
 八月戊午。(十二日。) 召差堤堰从事官。
  是日。 东宫出议事厅。引见金宗瑞,李叔畤,郑麟趾。议贡法收税多寡。宗瑞因 启堤堰甚有利于农。 上曰。卿等所言堤堰之事。甚合予意。姑欲试之。谁可任为此事者。若非精明之人。未易为也。李纯之,金淡皆算术精研。欲使掌之此人等。其能终成此事乎。宗瑞 启金淡位卑。难独任。请以麟趾掌其事。以纯之金淡为从事官可矣。 上曰。卿等之言然矣。即 召纯之等于京都。(出 世宗实录。)
十年乙丑。先生三十岁。
 春。升承议郎。
十一年丙寅。先生三十一岁。
 夏。训鍊院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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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迁承文院副校理。
十二年丁卯。先生三十二岁。
 夏。升奉训郎。
 承 命撰定田赋九等之法。
  时国家田赋。尚未有定制。 上特降御书命之。 御书略曰。法莫大之重事。不可轻而定策。今四法之草送之。汝往议政府议之云云。先生既承 命。议定上下田赋。永为程式。
 七月辛卯。(朔日。)守司谏院右献纳知制 教。
 
丁未。(十七日) 启请改判通礼赵由礼职名。
  由礼淫秽之后也。以滥授通礼之任。宪府极言其不可。而尚未 允改。故谏院又启请之。○启辞见本集。(○由礼便佞巧慧。能揣人好恶。善事权贵。不量其分。以淫秽之家。奉养 东宫郡主。人皆笑之。○出实录。)
 寻改成均馆直讲。
 寻迁吏曹正郎。
 八月丁丑。(十八日。)诣勤政殿庭试,重试。进八骏图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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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御殿。 命集贤殿事河演等。试重试文臣于勤政殿。庭试以拟集贤殿进八骏图笺。八骏乃 太祖潜邸征战时所御马也。自司饔,茶房,礼宾依旧例设馔具。酒半。 上命中官。赐内酝珍羞。实儒林盛事也。(出 世宗实录。)○笺不传。
 承 命和八骏诗。
  时河公(演)题八骏诗一绝以志喜。自 上命文臣和之。作轴藏于集贤殿。(出 世宗实录。)○诗不传。
 
戊寅。(十九日。)中文科重试一等第二人。成梅竹三问榜也。
  是榜乙科一等三人。修撰成三问,吏曹正郎金淡,修撰李垲。二等七人。副校理申叔舟,应教崔恒,校理朴彭年,应教李石亨,刑曹正郎宋处宽,博士柳诚源,博士李克堪。三等九人。学谕郑从韶,副修撰李承召,奉常录事曹变隆,副修撰李芮,副校理金曾,(先生伯兄。)县监李克孝,记注官郑昌孙,校理金礼蒙,刑曹佐郎金统。○旧本考异。 英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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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年丁卯八月。设文臣重试。 亲策问之。入格者凡十九人。先生与成公三问等八人。并居优等。考官难于高下。 禀定第次。 上喜甚。命八人再试 御题八骏图。或笺或赋或诗铭颂。及制进。成公居第一。先生居第二。李公垲为第三。(出六臣遗稿。)
 己丑。(三十日。) 赐恩荣宴。
 九月庚寅。(朔日。)上笺谢 恩。
  笺不传。
 
超授通德郎。守副知承文院事知制 教。
 冬。詹事院同詹事。
十三年戊辰。先生三十三岁。
 秋。升朝奉大夫。书云副正知制 教。
 寻出使全罗道。
 行到茂朱。登寒风楼。
  太守为之设酌。先生步楼上韵。○诗见本集。
十四年己巳。先生三十四岁。
 正月。丁判书公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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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自湖南未及复 命。闻太贞夫人黄氏有疾乞暇。 上特降御札。许令还乡省亲。未至判书公卒。先生以是为终身之痛。
 五月。葬判书公于荣川郡南赤布里黄鸟洞。庐于墓侧。
 庚子。(二十一日。) 命召起复。
  赐米豆十硕,浅淡木团领一,白苧布帖里一,鹿皮靴一,外幕一,皂色条儿一。 引见于内。仍 命往历法。
 壬寅。(二十三日。)上疏辞。不 允。
  
疏略曰。窃念臣之父母。常居荣川。臣违离乡里。十有五年。前年七月。臣出使全罗道。今年正月。臣母病苦。特 降示书。许令省侍。道涂遐隔。未及奔还。而父病奄至大故。比到门庭。则已在藁瘗。臣生不得奉养。病不侍医药。其殁也。又不及殡殓草瘗之期。仰天擗地。抚躬泣血。思当伏枕墓侧。以终三年。非谓以此可以补前之缺。其效力于今日者惟此耳。伏蒙 示书再下。百日后许令赴京。本道监司兼移承旨状云。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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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复之事。除杂故上送。郡县催督。乘传上送。臣妄谓必有 垂问。才毕当还。 圣恩罔极。 赐米赐衣。又 赐引见。令往历法。臣窃念恩爱之重。尊卑无间。然其微贱者。则其生育之劳。顾复之勤。固当倍于尊贵者矣。臣草莱寒族。素多同出。终无乳母养父之赖全。惟父母是劳。臣素多疾病。臣父常抱养之。以至长成。臣今才踰百日。违离墓侧。臣实不忍。伏乞 许还乡里。终制墓前。
 
癸卯。(二十四日。)又上疏辞。不 允。
  疏略曰。臣家逢厄会。臣父长兄。前年九月病殁。至十一月。臣妹继殁。今年正月。臣母病剧。未及差愈。而臣父奄逝。臣之女息。长养于臣之父母。至二月又殁。数月之内。变故稠叠。臣母素有宿疾。加以大病之后。感伤之馀。气息沈弱。两耳并聋。寻常起居。必用人扶。臣今辞别之日。泣且语臣曰。汝父素无疾病。至于临终。汝之兄弟尚不及见。况我之气息如此。一朝之间。若有危急。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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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见。臣闻此以来。不胜感泣。窃念亡父甫葬未踰一朔。病母在床。感伤累月。家门骨肉。又多零落。臣惟当伏枕墓侧。以终丧制。侍药老病。以保残年。此臣反哺之至情。乃反乘传赴 召。释衰入阙。叠蒙 赐与。饮食起居。混处平人。臣将何心独能处之泰然。而曾无惊怪欤。此所以私自念忆。不觉激切而吁号者也。伏望 许还乡里。以终丧制。以养老母。
 七月。拜宣略将军。
 
壬辰。(十四日。)上疏辞。不 允。
  疏略曰。臣违离墓侧。释衰从事。吁号迫切。未蒙 依可。常自揆忆。辄生愧赧。虽至僚友。未敢详语其然。今又骤蒙 除拜。实为无前之宠。臣以罔极之哀。遽承无前之宠。非徒愧赧无地。实骇视听。夫命一官行一事。而辄至于惊骇视听。亦非国家之美事。伏望特降 俞旨。还收爵命。俾终丧制云云。
 癸巳。(十五日。)又上疏辞。不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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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略曰。臣非矫情饰辞。故为烦渎。迫于恳恻。自不能已。窃惟臣之所职。惟在历法。不必 除官拜职而后。方可治之。虽在家巷。亦可考阅。前此释衰当吉。出入 禁闼。犹常愧赧。每逢亲故。辄先泚颡。况今高位。有守有官。戴冠横带。立于公厅。臣闻 命以来。夜不能寐。昼不能止。耿耿小心。罔知所裁。窃念臣之服丧。甫及半期。尚馀二十馀月。月有三十日。日有百刻。经涉之期。罔有津涯。以此终古。实难自堪。伏望 圣慈悯怜臣言有尽而情自无穷。
 甲午。(十六日。)又上疏辞。不 报。
  疏略曰。臣初闻 命召。朝中士庶咸谓 圣谟深体物情。不夺其丧。不废其任。拟为后来从事之通例也。初承 圣谕。此非起复爵命之比。故事有之。臣亦以此稍安焉。益感 圣恩之所以曲全小臣者。无所不用其极。伏望特复初 命。还收爵秩。 许令行丧从事。仍将是礼。以为成宪。非徒小臣之感。实孚舆情之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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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十八日。)谏院 启。服丧未久。起复授职。为未便。
  时 英庙倦勤。 文庙权总万机。 令曰。淡再三辞职。 上已不许。予何有为于其间哉。
 寻谏院申 启夺情起复未便。
  令曰。金淡在家则服丧。在官则淡服。是岂夺情起复之例乎。历算之精。无如金淡者。故用之耳。(出 世宗实录。)
 己亥。(二十一日。)又上疏辞。不 允。
  
疏曰。臣以庸愚。屡渎 圣聪。叠蒙 圣谕温谆。惟知奔走报效之不暇。何敢更为赘说。以渎 高明。惟其所系至重。所感益切。发于吁号者。自不能已。窃念人之于异事。始遇则大惊。少焉则稍平。至久则安之。事皆然焉。若其愈久而愈惊者。是其恳迫之至。终不能变矣。臣初闻 命下。不知所裁。屡承 圣谕。益切感激。积日累时。寤寐耿耿。以至于今。臣本草莱。骤登贵显。又蒙 命召。赐衣服之。赐米食之。给卒从之。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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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馀皆 圣恩。安敢窥避。以负生成。但其褊迫之甚。独以服丧拜官。自愧未释。累次陈乞。不觉其烦。伏望 圣慈悯怜。许令依旧行丧。以事历法云云。○前后辞疏。至于六次。谏院又累争之。而终不见 许。先生不得已以墨缞拜 命。遂正经纬之文。建日影台,观象监。至今遵而用之。○淡又再三上书。终不 允。淡聪警有学识。时解天文者。淡与李纯之。而 上不得已起复。然以一艺夺重丧。时人皆以为不可。(出 世宗实录史论。)
 十二月壬戌。(十六日。)进宣节将军。又上疏辞。不允。
  以撰修勋。 命升秩。先生上疏固辞。○疏见本集。
 戊辰。(二十二日。)承 命。与李纯之测候。
  
(书云判官申熙 启。今十二日戊午。彗见于东方天市垣内。其后密云不得测。至二十一日丁卯。彗又见于天市。尾长五六尺许。宋国分度人马宫尾星度。 命李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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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淡。测候出 世宗实录。○李公阳城人。官至中枢院事。谥靖平。先生之量地校历。每与之同承 命。为上下僚。)
景文帝景泰元年庚午。先生三十五岁。
 二月。 世宗大王升遐。 文宗大王即位。
 三月庚申。(十六日。) 启乞还乡终制。
  启辞见本集。 答曰。 先王命召。且有所为之事。不可听。
 六月辛丑。(二十九日。) 启乞还乡终制。不 允。
  启曰。臣自去年五月到京后。固已无事淹延。伏值国家多故。于臣之身。尤无所事。亡父大祥。在来年正月。仅馀数朔。伏望 许还乡里。以终丧制。
二年辛未。( 文宗大王元年。)先生三十六岁。
 三月服阕。
 授武毅将军。
 四月庚午。(初二日。)拜司宪府掌令。兼春秋馆记注官。
 丙子。(初八日。)与诸僚 启请试士时。令政府各司各一员及台省侍卫。蒙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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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辞。见本集。
 庚辰。(十二日。)与大司宪安完庆。执义朴彭年,申叔舟。掌令罗洪绪。持平尹沔,文汝良。疏斥龙门大慈佛事。
  疏略曰。臣等窃惟 殿下屡传。予非惑于佛道。自今大小祥外。不复设佛事。且 命申明僧徒之禁。臣等不胜私庆。以为邪诞之教断绝有日。窃闻近日龙门大慈。佛事大张。宗室长君。实干其事。亲往桑门。谁知不出于 圣意乎。实与前 旨未免相异。窃恐寒之者多。虽以 圣明之刚断。而不能确然自坚于其间也。妇女上寺之禁。载在六典。又 命臣等严加禁抑。而宗室夫人公主。时有往来佛宇。虽极秘迹。一国耳目。安能尽掩。夫令之不行。自上犯之。如是而求绝庶民之犯禁。正犹却行而图前。伏望特下 明教。并令禁断。使一国臣民。昭然知 殿下不惑于诞妄之说云云。 答曰。龙门佛事。非予为之。首阳自丙寅大故以后。欲为此举者久矣。其所需之资。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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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予。予不助彼。皆出己资而为之。佛事之禁。载在六典。如有犯禁之物。则岂不禁哉。大慈佛事。亦非我之所为。安平自去年大故之前。有志而未遂。今欲设安居。予但闻之而已。非予知之而为之也。且大君所为佛事。予不能禁。若等曾已知之矣。妇女上寺之禁。则前者若等因公主沐浴之行。虑恐上寺。申明禁约。今若有此等犯禁之人。则若等当自纠覈。何必烦请。
 同日联 启请勿令平民纳神税布。不 允。
  
时于江原咸吉二道。收神税布。其民间祀神之布。初不计长短。随其所备。徵纳之际。必令准一匹。且祀神之布。皆归巫家。今既收巫税。又收于民。实未便。况立淫祀之禁。而反徵其税。为无名之赃。故自宪府进是启。○启辞见本集。
 壬午。(十四日。)联疏论星州牧使数递。并请朝士毋得自占官爵。
  疏略曰。用人为治之大体。爵命用人之公器。所系至重。惟人主为能操用人之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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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爵命之权。大臣荐进人材而已。苟用人之权。不在于上而在于下。则爵禄者。利之所在。人争趍之。是故。中庸以爵禄可辞。比于白刃可蹈。彼患得患失。奔竞赴势之徒。惟利是窥。岂计其义与不义耶。曩者星州守有阙。既授金淳。又改韩瑞龙。俄又改差。臣等窃念金淳之于从事。瑞龙之于军器。受任未久。皆非谙练能为有无之人也。亦非必淳与瑞龙然后可为也。而大臣亦曲意 启请。以市私恩。自为之计则得矣。其于先王之法之废弛何。其于权柄偏重之渐何。淳与瑞龙之事。则既往矣。必援是以为例。巧饰百计。 殿下亦安能一一防遏乎。在今盛治之日。若无大害。而万岁之下。安知不如今日之治安。而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乎。伏望 殿下申严自占之禁。以专爵命之权云云。 答曰。予甚嘉之。金淳之事。不可不递。瑞龙则虽不递。可也。然既命改之。不可复改也。
 乙酉。(十七日。)联 启请待秋颁赐儿马。 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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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上将以儿马颁赐于各品。而第值农务方兴。若遣点马别监。则其弊必多。故进是 启。启入。 上传教承政院曰。宪府之言何如。佥曰。允当。○启辞见本集。
 丙戌。(十八日)联 启请遣台官。劾全罗道处置使权孟庆,庆尚右道处置使辛晋保,节制使辛叔晴。(启曰。全罗道处置使权孟庆。使船军郑雅。佃其营田。一日亲往。数以所收不敷。打伤致死。今其子田龙状告本府。仄闻孟庆又置农舍于茂珍。令嬖妾居之。孟庆频数往来。请遣台官劾之。又闻庆尚右道处置使辛晋保。窃本营兵船二只。且前使所备米谷甚多。晋保不日尽用。又使人于密阳。为求美妾。节制使辛叔晴。会晋保校猎。叔晴忿其所获不多。杖所掌镇抚而致死。又晋保,叔晴。皆灵山人也。各执本官奴婢。使役于家。遣台官劾之。)
 戊子。(二十日。)上疏请禁宗室佞佛。
  宪府曾以佛事鸱张。累 启请禁。许 示不惑之教。而宗室贵戚。犹复崇信其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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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闲。盖因禁章不严断绝无期也。于是。先生复与诸僚上疏请先贵近。痛加禁抑。疏略曰。臣等近以佛事盛张。仰渎 天听。 殿下许从成宪。寻下 明教。历叙不惑之意。申明禁章。布告中外。昭示 圣意。一国臣民。孰不耸听而作新。然其法之必行。先自贵近。苟贵戚不能遵法。则庶民安知 圣意之所在而断然行之乎。我国家特设宗学。劝其学问。禁亲憸小。防其邪念。其于教养宗亲之道。可谓至矣。而宗室懿亲。朝夕昵近无父无君之辈。使之争势买宠。誇张施设。无所不至。溺于诞说。不择去取。而无所防闲。恐非所以预养德义。永共福禄之道。伏望曲加裁抑。以全亲亲之恩云云。 答曰。宗室好佛。岂是狂妄之事。且经三年。则必无事佛者矣。
 己丑。(二十一日。) 启请定山县监许敦元追夺告身。
  宪府联启。(○启略曰。定山县监许敦元。贪虐奸谲。治民之事。暂不注意。盗窃官物。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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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无忌。假使究问。虽置极刑。必有馀辜。今以赦前。释罪不治。使得安然在家。仍带官爵。乞依丁时应,李念义例。追夺告身。于两界极边。全家入居。追徵赃物入官。 命勿入居。只追夺告身。)
 同日。 启请代身剃发者。依律科罪。不 允。
  宪府联 启。○启辞见本集。
 癸巳。(二十六日。) 启请并禁 中外用酒。 从之。
  宪府联 启。
 五月庚子。(初三日。) 启请礼曹典享司正郎金统依律。
  宪府联启。(○启曰。礼曹典享司正郎金统。去二月十七日。行 英陵小祥祭祭酒。不明白行移。令内赡寺阙供进。及事觉。诱本曹令吏都彦臣。于各司甘结册。追改书写。至推劾之际。多般修饰。抗拒不承。请依律杖一百。 命减二等。)
 同日。 启请鞫土堂洞寺僧。不 允。
  时宪府以禁止佛法。合辞陈请者累矣。而尚未见自 上痛加禁抑。更有土堂洞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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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生于是挺身独 启。连五次力争之。启曰。臣等未闻土堂洞佛事。因大司宪安完庆辞职然后乃知。请拿寺僧来鞫之。
 再 启请推。
  启曰。六典虽遭丧荐亡之时。只设水陆。毋得行法席。今广平夫人无因设法席。非也。问其寺僧。则违法之事必多。若移文推之。虽的然之事。不能现推。请拿来以问。 答曰。禁止佛事。法无正条。且此事予既知之。必无违法之事。
 
三 启请推。
  启曰。前日首阳大君设龙门山佛事时。夫人亦往。但止农舍。不诣其寺。然外人孰知其不上寺乎。今土堂寺。与广平夫人所在之第。甚迩。夫人长在其第。连作佛事。臣等以为夫人必上寺也。夫人虽不上寺。随从妇女。其不往来乎。僧人毋得横行闾里。自有禁令。寡妇之家。尤痛禁之。此非细故也。虽曰夫人为坟墓。长在其傍。礼孝子居庐。终制之后。则必置神主于祠堂。以时享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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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夫人而常在寺傍可乎。上项法席根因及夫人上寺与否。须鞫寺僧。以快人心。 答曰。的知夫人上寺。然后推之可也。
 四 启请鞫。
  启曰。寺僧不可不鞫。且 命夫人速还京都。 答曰。予既知其设佛事。复令推问可乎。佛事今日已毕。夫人必速还京。
 五 启请鞫寺僧。并劾大司宪安完庆通请僧人事。
  时大司宪安完庆族僧竺昭。自玄风来京。完庆言于判事申自守。令寓居广平大君齐庵。及本庵设法席事露。完庆上言谢罪。故因 启并劾。启曰。大抵宗室所为。 上皆知之。然其间违法之事。安能悉知。若鞫寺僧。则可知其实。尝 下教云。如有犯禁之人。一依法令科罪。今大张佛事。犯禁莫甚。请须鞫问。使国人皆知严禁佛事。又安完庆以宪司之长。通请僧人之事。亦为不可。请并劾之。答曰。若等之言虽善。然 先王之朝。则必不敢开口。且此佛事。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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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乃因抚安君夫人忌日而设。不可推也。
 丙辰。(十九日)同诸僚。劾吏曹判书权孟孙。
  孟孙。以其弟幼孙。为太一殿直。故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