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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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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启辞
  
考进亡女婿服 启(丁巳五月十八日。○著作郎时。)
   
(判中枢院事许稠。亡女婿死。 命集贤殿考服有无。故进是 启。)
婿为妻父母。虽别娶而亦服。则亡妻之父母。为婿报服必矣。
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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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赐祭文勿用信宝 启(戊午九月十三日。○著作郎时。)
赐祭文用信宝。有违古制。且今朝廷致奠祭文。亦不用玺。乞下礼曹。参详。
从之。
论当祭。大臣丧闻不闻 启。(十二月朔日。○著作郎时。)
礼卫大史寝疾。君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以此观之。大臣之卒。当祭则不以闻。不当祭则以闻明矣。又春秋。有事于武宫。籥入而叔弓卒。去乐卒事。先儒以为可也。臣等窃谓 宗庙亲享。已诣享所斋宫。谓之当祭。可也。虽摄行。若已传香。则亦谓之当祭。可也。乞自今当祭。则虽有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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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丧。必俟祭毕以闻。如不当祭。宜即以所闻。举哀停朝如仪。更卜日以祭。若当祭之时。莅事大臣。如有叔弓之变。则去乐卒事。定为恒式。社稷原庙。亦依此例。
输课税违限者论律 启(己未闰二月十六日。○著作郎时。○以上集贤殿联 启。)
大明律收粮违限条。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与分摧里长。欠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至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柱法。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官吏典处绞。唐律疏议云。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疏议曰。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物有头数。输有期限。而违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假有当里之内。徵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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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违期不入者。徒二年。州县各以部内分数不充。科罪准此。臣等据此参详。二律轻重虽殊。皆以十分为率科断。假如以监司为提调。则计本道所纳课税。十分为率。一分不足。杖六十。州县则计其本州县所纳课税。十分为率。一分不足。如上论。分催里长则计所掌一里课税。十分为率。如上论。欠粮人户。则计其户所纳课税。亦依上论。若监司本道课税全违期。至一年之上未充。州县所部课税全违期。至一年之上未充。里长粮户全违期。至一年之上未充。如律论。然以大明律例分字义考之。此条虽枚举。提调以下官吏。无皆各二字。窃意监司当与首领官营吏。递减科断。守令与吏。递减科断。下刑曹。
请改递赵由礼职名 启(丁卯七月十七日。○右献纳时谏院联 启。○由礼便佞巧慧。能揣人好恶。善事权贵。不量其分。以淫秽之家。奉养东宫郡主。人皆笑之。)
士之贪婪。女之淫放。一也。赵由礼。淫女之后。今授判通礼之职。相礼之官。其任至重。非此人所堪为也。前日宪府极陈不可。臣等以为当蒙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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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今尚不改。臣等敢请改之。
上曰。由礼兄弟。出身文武科。经历东班。今拜是职。似无妨也。且恶恶止其身。乃圣人之法。欲将此意。以广用人之路。其勿复言。
乞还乡终制 启(庚午三月十六日)
臣时无所为。乞还乡里。以终丧制。
答曰。 先王命召。且有所为之事。不可听。
再乞还乡终制 启(六月二十九日)
臣自去年五月到京后。固已无事淹延。伏值国家多故。于臣之身。尤无所事。亡父大祥。在来年正月。仅馀数朔。伏望 许还乡里。以终丧制。
不允。
请试士时。必备侍卫 启。(辛未四月初八日。○掌令时。○以下宪府联 启。)
明日。 上将行慕华馆。试武举。问礼曹。则云各司例不侍卫。设科取士。国之大事。不可无侍卫。请令政府各司。各一员及台省侍卫。
从之。
请江原,咸吉二道。勿令纳平民神税布 启。(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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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原,咸吉二道。税收神税布。此实无名之赃也。其民间祀神之布。随其所备。初不计长短。徵纳之际。必令准一匹。且其祀神之布。皆归巫家。今既收巫税。又收于民。故民必别备税布而纳之。实为未便。况立淫祀之禁。而反徵其税。不亦颠乎。况输于国家者少。而率为守令监司所滥用乎。纵不能尽革巫觋之风。愿只徵巫税。勿令平民纳神税布。
不允。
请待秋颁 赐儿马 启(四月十二日)
今以儿马颁 赐各品。然农务方兴。若遣点马别监。则弊必多矣。请待秋颁 赐。
上然之。传教承政院曰。宪府之言何如。佥曰。允当。
请遣台官。劾全罗道处置使权孟庆,庆尚右道处置使辛晋保,节制使辛叔晴 启。(十八日。)
全罗道处置使权孟庆。使船军郑雅。佃其营田。一日亲往。数以所收不敷。打伤致死。今其子田龙。状告本府。仄闻孟庆。又置农舍于茂珍。令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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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居之。孟庆频数往来。请遣台官劾之。又闻庆尚右道处置使辛晋保。窃本营兵船二只。且前使所备米谷甚多。晋保不日尽用。又使人于密阳。为求美妾。节制使辛叔晴。会晋保校猎。叔晴忿其所获不多。杖所掌镇抚而致死。又晋保叔晴。皆灵山人也。各执本官奴婢。役使于家。亦遣台官劾之。
请夺定山县监许敦元告身 启(二十一日。)
定山县监许敦元。贪虐奸谲。治民之事。暂不住意。盗窃官物。恣情无忌。假使究问其所窃之贼。不啻四十贯。虽置极刑。必有馀辜。今以赦前释罪不治。只令不赦。使得安然在家。仍带官爵。乞依丁时应李念义例。追夺告身。于两界极边。全家入居。追徵赃物入官。
命。勿入居。只追夺告身。
请代身剃发者。依律 启。
国家著令。有私自剃发为僧者。其父母及知情族亲。不计赦前后。于两界全家入居。师僧则勿论老少。并令归俗差役。有役人剃发。一皆禁断。今大小人员。称为代身。令奴子剃发。至有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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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明文以给者。甚为未便。其本主知情者。请依律科罪。奴子勿论赦前后属公。本主不知情者勿论。其本僧及父母族亲师僧。并依良人私自剃发例论。
不允。
请禁中外用酒 启(二十六日。○掌令时。以上宪府联 启。)
中外用酒。请皆一禁。
从之。
请禁土堂洞佛事 启(五月二日○掌令时)
臣等未闻土堂洞佛事。因大司宪安完庆辞职然后乃知。请拿寺僧来鞫之。
请禁土堂洞佛事 启[再 启]
六典虽遭丧荐亡之时。只设水陆。毋得行法席。今广平夫人无因设法席非也。问其寺僧。则违法之事必多。若移文推之。则虽的然之事。不能现推。请拿来以问。
答曰。禁止佛事。法无正条。且此事予既知之。必无违法之事。
请禁土堂洞佛事 启[三 启]
前日首阳大君设龙门山佛事时。夫人亦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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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农舍。不诣其寺。然外人孰知其不上寺乎。今土堂寺。与广平夫人所在之第。甚迩。夫人长在其第。连作佛事。臣等以为夫人必上寺也。夫人虽不上寺。随从妇女。其不往来乎。僧人毋得横行闾里。自有禁令。寡妇之家。尤痛禁之。此非细故也。纵曰。夫人为坟墓。长在其傍。礼孝子居庐。终制之后。则必置神主于祠堂。以时享祀。况以夫人而常在寺傍可乎。上项法席根因及夫人上寺与否。须鞫寺僧。以快人心。
答曰。的知夫人上寺然后推之可也。
请禁土堂洞佛事 启[四 启]
寺僧不可不鞫。且命夫人速还京都。
答曰。予既知其设佛事。复令推问可乎。佛事今日已毕。夫人必速还京。
请禁土堂洞佛事 启[五 启]
大抵宗室所为。 上皆知之。然其间违法之事。安能悉知。若鞫寺僧。则可知其实。尝下 教云。如有犯禁之人。一依法令科罪。今大张佛事。犯法莫甚。请须鞫问。使国人皆知严禁佛事。又安完庆。以宪司之长。通请僧人之事。亦为不可。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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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劾之。
答曰。若等之言虽善。然 先王之朝。则必不敢开口。且此佛事。非为广平。乃因抚安君夫人忌日而设。不可推也。
劾礼曹典享司正郎金统。依律 启。(五月三日。○掌令时。○宪府联启。)
礼曹典享司正郎金统。去二月十七日。行 英陵小祥祭。祭酒。不预先明白行移。令内赡寺。阙供进。及事觉。诱本曹令吏都彦臣。于各司甘结册。追改书写。至推劾之际。多般修饰抗拒不承。请依律杖一百。
命减二等。
论惠嫔宫别室事 启(二十日。○掌令时。○宪府联 启)
惠嫔宫别室。混处闾阎。甚为不可。若又暂搆。则内外浅露。尤为不可。如不得已。则以此材木。别建一室于慈寿宫可也。
答曰。转输材木。尤为有弊。予更商量。
请停兴天寺报供齐 启(二十五日。○掌令时。)
   
(时久旱。以祈雨兴天寺而得雨。将设报供齐。故进是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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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以为兴天祈雨。非宗庙社稷比也。但初则旱灾太甚。 上以靡神不举之义而行之。故未敢请停。今闻以近日之雨。为佛力所致。设报供齐于兴天寺。臣等以为数千年枯骨。安有兴云致雨之理。纵云佛力。此雨之作。乃在祷佛之前。佛果有灵。则非己之功而得享报供。宁不愧乎。请停之。
答曰。孰云千年枯骨。能致雨乎。
请停兴天寺报供齐 启[再 启]
臣等以为祈雨兴天。而今设报供。岂非以为佛力所致而然欤。大抵报祀待秋行之。如不有年则不举例也。今雨泽未洽。年之丰歉。未可预知。今乃汲汲行之。甚为不可。前日 上教云。事佛为丧事也。非丧事则不设佛事。此言播于臣民之耳目。咸谓 殿下将何如也。今非丧事。而虚设是齐。谁信 殿下不惑于佛耶。
答曰。 宗庙祈祷三日内读龙王经。兼举兴天祈祷而得此雨。未知何缘而雨也。若的知非佛力则已矣。如不的知。则以功疑惟重之意。何可不报。若等于前日祈雨之时。但言遣大臣,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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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可。而不明言祷佛之非。今于报供齐。何言之至此耶。虽曰可行于秋。然即行报供。乃是故事也。
请庆尚右道处置使辛晋保,节制使辛叔晴并速改差 启。(六月初五日。○以下掌令。○时宪府联 启。)
辛晋保托以补添军。须多蓄鱼盐。滥行赠遗。招致外人及私妾子弟于营中。公然供给。船运鱼藿于所居灵山及密阳妾家。换米谷私用。辛叔晴。以一方统帅。任情无忌。 国丧期年内。远离营镇。聚军私猎。滥刑害人。若待毕推而后罢黜。则辕门久虚。防御疏虞。请并速改差。
从之。
请收中官分掌都城四山松木之 命启(初八日)
今 命中官。分掌都城四山松木。臣等以为此非本无掌禁者也。五员率山直。分面典守。兵曹纠其勤慢。或陵夷。本府纠之。自有体统。何必以朝官之任。委诸中官。请收是 命。
不允。
请收中官分掌都城四山松木之 命启[再 启]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第 141L 页
蚕室亦朝官所掌。而 令中官掌之。又别置司𥔰局于禁中。使中官任之。今复知此。则中官任事浸广。将来之弊。不可不虑。
不允。
请都城内动乐祀神者依律 启
今有都城内动乐祀神者。请依凡居父母丧。匿不举哀。释服从吉之律。杖八十。
请鞫黄海道察访李伯善 启(十五日)
黄海道察访李伯善。以胡麻獐皮雨具等物。赂吏曹判书权孟孙。事觉。请遣吏拿来鞫之。
从之。
劾洪济院僧希坦竺晶 启(十六日)
洪济院干事僧希坦,竺晶。假托石佛。诬惑士民。请并科断。
命勿论希坦罪。竺晶从自愿还俗。
请鞫柳宗植 启(二十六日)
柳宗植曾为开城府都事。及其递还。船运米谷杂物于其家。请鞫之。
答曰。已经赦宥。勿劾可也。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第 142H 页
论朴孝諴除职。仍请罢李贤老阙内考书籍及给精勤僧人度牒之 命启。(七月初五日。)
朴孝諴年已六十五。今除江陵府使。未及递期。例当致仕。不宜外任。又 命李贤老。独考书籍于阙内。所考者经史。则集贤殿存焉。何必贤老。若非经史。则是必不经之书。请罢之。又庚午正月。精勤僧人无度牒者。 命皆给之。度僧之法。载在六典。又累下 教旨申禁。近日亦立度僧之限。而乃有此 命。恐毁成法。
答曰。贤老所考者。风水秘密之书也。贤老尝掌之故。今亦命焉。僧人既有功。今之给牒者。有何不可。孝諴之事。予更考前法。
论朴孝諴除职。仍请罢李贤老阙内考书籍及给精勤僧人度牒之 命启。[再 启]
为 上祝釐。僧徒职耳。何功之有。况既赏以禅师之职。今又追给度牒。不亦过乎。风水之学。自有主者。何独使贤老考之。
不允。
请铸字所必用文士。勿加冗员 启。(七月十五日。)
   
(时铸字所印十八史略。多舛误。郑永通等。乘间寅缘安平大君瑢。受此任。)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第 142L 页
旧例铸字所。必令文士任之。今金永湔郑永通。非文臣而任之。有违旧法。且虽事多时。不过七人而止。今则无事而加设二员。不亦冗乎。
答曰。虽以文臣掌之。事多错误。故加设二员。欲使久于其任。不致错误而已。
论李蓄,朴昭滥秩 启。(十七日。)
奉常判事考满。然后拜堂上官。旧例也。今李蓄。考未满而超授佥知。恐毁成法。又新除判事朴昭。秩卑。不称奉常判事。非此人。无可授者则然矣。苟非不得已。则何必昭也。
答曰。有司不顾成法。谬举蓄为堂上官。则汝等之言然矣。蓄之为人。可授堂上官。故予特命超迁。非有司毁法也。昭则予尝因轮对。知其为人。若以为秩卑则似矣。其言人品不合奉常则非也。
论沈温复职 启(二十五日)
   
(温。 昭宪王后之父也。得罪于 太宗时。严加按覈。至夺职名。及 英庙碑文成。 上以 母后皇考不可无职。议于政府。还与职牒。故宪府连 启论执。)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第 143H 页
温得罪于 先王。今还与职牒。于义何如。
答曰。非予断其可否也。
论沈温复职 启[再 启]
此事以情论之则可矣。然温之犯罪。在 世宗即位之后。 太宗岂不审度而处之。 世宗在位三十馀年。终不与之。亦岂可与而不与乎。今遽与之。其如公议何。
答曰。人皆有偏处。予于此事。非自谓善处之也。取朝廷公论耳。且当时亲见老大臣之言。不得为公论。而新进少儒之言。乃为公论耶。此议甚谬。恐他事亦然也。
请文仲善依律 启(八月初五日)
文仲善禀 命亲传。职分当为。乃以乌梅牌。委诸别监传传宣。 命集贤殿。据理回说。尚不觉悟。反加横言。渐不可长。请杖七十。徒二年。
命。末减。止笞四十。
请遣行台。推劾黄州牧使潘孝孙。并请诸道发遣行台 启。(十一日。)
臣等闻黄州牧使潘孝孙。因私猎。从者多溺死。曾欲 启请遣行台推问。然一二人所言。未可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第 143L 页
遽信。姑令移文推之。知其的实。然后欲 启请耳。昨日因谏院所 启。令本府推劾。臣等以为孝孙所犯。苟非其真。则安能播人耳目乎。如此之事。欲其除弊。而以文字往复推问。则事涉稽缓。未易得情。若以行台为有弊。则差遣守令推问。岂独无弊乎。虽不遣行台。其弊则一也。须遣行台。庶可得情。非特此道。前者诸道行台。亦请发遣。未得蒙 允。若从所 启。必无孝孙之事矣。愿于诸道。并 令发遣。
答曰。若等之言是矣。然今年本道失农尤甚。若遣行台。则守令不顾民事。惟以掩护所犯为务。救荒之事。未能趁时措置。其弊不赀。依前教推问。
请停棘城之役。移镇之计及分遣各道行台 启。(十三日)
臣等闻 国家将筑棘城。使当领船军拾石。黄海道连年饥馑。加以疾疫。民之流亡过半。况本道山田倍于水田。而今年水田。稍有获秋之望。山田则悉皆损伤。饥馑尤甚。虽曰当领船军。离家而戍浦。若戍浦则赢粮犹简。拾石役力最重。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第 144H 页
其赢粮岂如戍浦之时乎。若有门庭之寇。则关防之禁。宜汲汲为之。时无急警。而饥馑民何如。请停之。且闻本道移镇之议。移镇利害。臣等未之知矣。然移镇大事。不可在歉年而举行。请待有年而移之。本府前者请于各道分遣行台。 教曰。守令闻行台下界。掩护不法之事。骚扰民间。不无有弊。夫掩护之弊。一时小事。而分遣行台。则于民必无弊矣。且行台事件。务为至简。或三月或六月巡察。已有定规。请遣试验。
答曰。拾石事。本道监司请停之。当更拟议施行。移镇事。赞成郑苯审其便否而移之。然邑镇不可遽移。当使民预知其由而为之也。行台事。予亦不忘。然姑从之。
请辛晋保,赵宝仁依律 启(二十日)
请辛晋保,赵宝仁之罪。依律杖一百。且依六典及 教旨。论以赃吏。
从之。但晋保只收告身。
请徵平安道三和县虎岛亏损米豆于当该官及监考 启(二十七日)
平安道三和县虎岛露积米豆。因雨漏。为半朽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第 144L 页
损。前后等当该官内。监司朴以昌。则待回还当劾。监司韩确。首领官金孟金安民。差使员咸从县令朴参。龙冈县令李汉谦,姜孝忠。甑山县令全玄老。三登县令金思义。都转运使高得宗。从事官文松寿等。不用心措置看守。以致腐朽。并皆不当。然事在赦前。不得追论。今监司赵瑞安。则三和县令将露积雨漏辞。因再报。瑞安不即 启闻。亦为不当。请 上裁之。且其亏损米谷。于当该官吏及监考等。依数追徵。以戒后来。 命。罢汉谦,参,孝忠,思义,松寿职。以昌,瑞安,确,得宗。勿论。玄老,安民,孟曾。已罢职。亦勿论。
请 天使还。勿进献海青于 天朝 启。
今闻使臣之还。欲进海青。臣等伏睹 皇帝即位诏节该。珍禽奇兽。自今勿献。敢有来献者。悉治以罪。诏书如此其严。虽以海青。付使臣以进。 皇帝之旨。尚未可知也。
答曰。若等未知此意也。今之进鹰。不得已也。
请祈雨 启
今当夏月。雨泽愆期。民生可虑。请列岳海渎名山大川及诸灵验处。祈雨。
抚松轩先生文集卷之二 第 145H 页
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