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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斋先生文集卷之六
性斋先生文集卷之六 第 x 页
性斋先生文集卷之六
 书(礼疑问答)
  
性斋先生文集卷之六 第 126H 页
答洪城山(祐顺)
 季子之子婚书纸将裁。而弟今居忧矣。主婚未知何以为之耶。
祖父主婚礼也。而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可婚。家礼文也。齐衰之人。不宜为主矣。李继善之娶妇也。其母有齐衰服。问于朱子。答曰母在叔父主婚未安。当受母命。母既有服。又似难行。春秋公羊传有母命其诸父兄。以命使者之说。恐可检看。为叔父称母之命以命之。以此推之则新郎之父。以祖父之命行之。未知如何。幸博询以处之。
 又问以新郎之父。替行宜矣。此儿出为其仲父之后。则其父亦不便。故欲使长子名主之如何。长子非但于渠为伯父。又是家中适子。适子父命命之。于礼似得宜。
来教是矣。
答李文仲(汉宁)
 参礼。主人有兄则位于主人之右少前。筮日。兄弟立于主人之南少退。二说不同何也。此兄弟恐非亲昆弟。
特牲礼筮日。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南。则似用古礼而然。若是亲兄则当为主人。岂别为他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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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利成。是祝之事。则祝宜独拜。而在位者皆拜何也。
告利成。告于主人。非告于神也。虽祝之事。而实是礼毕之事。则礼毕而皆拜宜矣。
答李钟根
 饭含
杂记曰天子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此则以九七五三为等。而其用贝则均也。且但言饭而不言含也。大戴记曰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含以碧。大夫士饭以珠含以贝。此则以玉碧贝为含之等。而其饭之用珠则均也。注家以为夏商之制。与周异。周礼典瑞大丧共饭玉含玉。白虎通天子以玉。诸侯以珠。大夫以米。士以贝。通典曰三品以上饭粱含碧。四五品稷与碧。六品以下粱与贝。左传文五年归含注。何休曰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仪礼疏曰士饭含米贝。又曰士饭用稻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此盖历代之损益也。书仪始用钱。而家礼因之。此或宋氏俗礼也。钱之为象。外圆内方。有若璧之肉好。故或取通典及何氏说而此为易办而然欤。汪克宽乃明初人也。后于家礼而斥言曰天子以玉。诸侯以珠。大夫以碧。士以贝。庶人以钱。此则又必折衷诸说。而为钱不如贝。故贱之为庶人之用耶。 国制用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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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别于贵贱。亦恐因大戴之说。而珠又我东之所易得者。故从简为之耶。然星湖先生废之之论。即大贤参酌之义也。好礼之家。亦多废之者矣。
 环绖
环绖之用。必于尸柩见时也。故小敛大敛启殡用之。而非但五服之人皆然。以杂记大夫与殡弁绖之语观之。则齐衰以下。至宾客之与殡者。皆环绖也。何独服轻者为然耶。盖一股重于二股。二股重于四股。见尸柩则用一股。尸柩不见则用二股。过卒哭则用四股。极有条理。
 首腰绖绞带
古无孝巾则何可曰加绖于孝巾上耶。礼注有承绖之素委貌。而丘氏以为委貌之制。今不存。用白布为小帽。如俗制孝巾云。则此或可据耶。中衣是承衰之服。则未服衰而又岂有承衰之中衣耶。盖从古制则免而环绖。深衣而腰绖。在于小敛时也。家礼从简。成服始着两股绖也。然小敛而单股绖。今复反古而成俗。不可改也。
 括发
被发括发。其说多歧。不可卒既。然古礼虽不言被发。而始死既去笄纵。则髻自解而发自被矣。势则然矣。发若不被则有何可括者耶。括发之制。固难形言。而士丧礼主人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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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疏以麻布自项中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也。又妇人髽。疏髽形着之如男子髺发。家礼髺发注麻绳撮髻。髽亦用麻绳撮髻云。则髻与紒字同义同。古礼与家礼皆束发作髻可知也。撮与缁撮之撮略似。仅能撮之而不为高髻团结。亦可知也。盖髺也撮也。俱是束而敛之之义。则只束发根于项后。而垂其馀散之者。恐非礼义也。
 髽
丧服记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注疏皆云髽有着笄。东儒或执此以为三年者始髽有笄之證则恐不然。女之于私亲妇。之于舅姑。皆是不杖期。本无被发之节。只以恶笄易吉笄为髽而已。始髽有髻固也。至于父母之丧。始死已去笄纚。至小敛。男则括发而已。犹未冠焉。则妇人何独着笄以代冠乎。又或以家礼具髽麻条注。竹木为簪之文。为始髽有笄之證。然此又不然。若果用之于始髽。则岂不以簪字著于原文。如仪礼箭笄恶笄之并髽以书。别之以注乎。又岂不著于小敛后髽条耶。
髽犹男子之括发云者。郑注之疏漏处也。髽与男子括发有同有不同。成服以前。去笄去纚。而括用麻若布。此则同于男子之括发。小记所云括发以麻。免以布是也。成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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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着筱笄榛笄。而束发露笄。此则不同于男子括发。丧服所云布总箭笄及恶笄以髽是也。故小记亦曰恶笄以终三年。盖妇人无丧冠。故谓髽为露紒也。贾疏有齐衰以下至缌皆布髽之说。则五服皆有髽可知。而孔氏之期以下无麻布云者。必谓期以下不去笄纚。则发固不被。故无括发之麻布云尔。非谓笄无布髽也。所谓幓头。未详汉制之如何。而丧服疏谓括发及免与髽。虽用麻布不同。皆如着幓头云。则士丧礼疏髽之异于括发者。既去笄纚。而以发为大紒。
 括发免必于房室之隐者。何欤。
男子括发与免。在东房。妇人髽。宜于西房。而大夫士无西房。故于室内户西为之。则东为阳而显。西为阴而隐之义耶。
 灵座
灵座。敛时先迁旁侧。故敛毕还设于故处。故处是堂中少南也。(大敛前。尸床所在之南。)疏家所谓大敛后不复奠于尸云者。大敛乃入棺之谓也。入棺以后。柩也非尸也。所以云不奠于尸也。夫岂曰不奠于柩耶。然当曰柩东。不当曰尸南。古人平时居于宴寝。(内堂)疾病齐于正寝。死则仍为殡宫。故设奠于正寝正堂。而至于馈食则必于宴寝。即所谓下室也。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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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记曰燕养馈需汤沐之馔如他日。疏云孝子不忍一日废事亲之礼于下室。此可见上食不于正寝之义。而家礼袭后置灵座。注云设于尸南。朝夕栉颒奉养之具。皆如平常。大敛后设灵床于柩东。注云床帐荐席衣被之属。皆如平时。朝夕奠上食。注设盥栉之具于灵床侧。奉魂帛出就灵座。则奠与馈并在一处矣。今俗皆从之。
 棺上书铭。世俗通行之礼。礼书不见。始于何时耶。书其职衔称号姓氏。而不书讳某字某可乎。
士丧礼书铭曰某氏某之柩。小记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以此言之。殷礼质。君亦书名。至周则天子诸侯之外。男子皆名。而家礼既定为某官某公则从之而已可也。然古之书铭明旌也。今则既有旌。又有棺上之铭。此无古据。此或因表柩之义。而不嫌于重叠耶。闻中国人或羁旅而死。则书铭于柩。以为久后考信之计云。此或为例耶。我东则上自国家。已作通行之例矣。
 为人后者之妻。于本生舅姑服大功。退溪曰大功太不近情。从厚服期。今妇皆从夫斩齐。而独于本生舅姑。不许从夫何欤。退溪许其服期而不许心丧何欤。然则服尽之后服色。将何以为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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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服夫党。每降于夫一等。此礼所谓属从也。至唐始升舅姑三年。家礼从之。故退溪以本生舅姑服期。为从厚之论。而星湖以为舅姑三年。非先王之制。不可因此推及于他。然愚依退陶说别有所论。玆录去。未知如何。至于心丧不许云者。未敢质言。夫既心丧则妻恐不可以华采盛饰也。
 丧服制度难辨者。是加领与衽。下示伏望。
来教中两条。前有衰后有负。左右有适。四面方正。则方领之制。自在其中矣。舍此则无处讨领制得也。加领三重之说。古礼无据。而杨氏刱为之也。家礼虽不言领制。其答胡伯量书曰丧服领当如深衣直领。宋时直领。直而方也。衽者在衣则衣边交掩之幅也。在裳则裳边交敛之幅也。非注疏所云燕尾也。
练之名。因服之练而制者也。冠与衰裳皆服也。奚独练冠而谓之练哉。檀弓练衣黄里縓缘。其注云正服不可变。按衣者中衣也。谓衰裳则不可变为縓缘黄里如中衣也。非谓不变卒哭之六升衰为功衰之七升也。或者泛看不变二字。不究不变为黄之义。并与衰裳不练则大失本旨矣。服问曰三年之丧既练。服其功衰。注云既练衰七升。杂记疏云衰与大功同。故曰功衰。丧服大功章注云大功布者。煅治之功粗沾之。此皆衰裳并练之證也。家礼小祥条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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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服则所陈练服。非新制之练服耶。张子练衰之论。勉斋练服之图。俱有所据。我东先贤如退溪,困斋,沙溪,愚伏,遁溪,眉叟,星湖。皆以练为是矣。
练衰之去三物。不见于古经。沙溪之论是也。但沙溪因书仪家礼而未及打开耳。按负在领后。适在领旁。(前左右)衰在领下。四面方正。此是丧服方领之制度也。若去此则领制无可据处。细察丧服记六十一字则可知矣。故愚以为负版衰辟领。小祥后亦不可去也。虽缌小功之服。亦当有也。家语孔子曰无衰衣者。不可以见宾。何以除焉。勉斋练受服图衰著功衰之上。眉叟曰书仪负版辟领衰并去之。不知何所据。星湖曰负版辟领衰轻服未必无。则练后未必去。盖练后无三物之说。始于崔凯。而书仪因之。家礼因书仪。未及修润者也。
古礼卒哭而受变麻服葛。葛带三重。盖小敛单股。成服两股。卒哭四股。其变以渐也。家礼则从简。无卒哭之受。至小祥始易以葛。
卒哭则男子腰绖变葛。妇人首绖变葛。小祥则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腰。各视其轻重也。绞带之终始不变。男女一也。何谓女重于男也。
答李参判(宜翼)
 
性斋先生文集卷之六 第 130H 页
为妻杖期当练。练非三年之体之说。既承教矣。然则练祭祝词。不必言为子而祭。只称奄及练祭为可耶。
祝词当如来意。
 父在母丧。十三月祥后。慰人父母亡疏。其字之下。末由奔慰之上。措辞当如何。其所自称。亦当如何。
此无古礼可据。而星湖先生丧威日录云答疏自称俗云禫制人。今既从时制缟而不纤。则仍称哀子而已。至十五月禫后。改称心制人。以此推之。祥后禫前。恐不可称为心制也。礼有素缟麻衣之文。则以素缟在身书之。禫后方称心制。未知如何。
答许教官(埰)
 檀弓练衣黄里縓缘注。练中衣以黄为内。縓为饰。窃有所疑。
若以黄为中衣之里。则便同衣锦而尚絅也。丧服之中衣。恐不如是也。愚意则以縓为领缘。而以黄为领缘之里。此所谓袷也。况丧服之中衣。襌也非裌也。宁有可论之里乎。
答尹校理士弘(秉鼎)
盖深衣之不古。专由于三袪之制不明也。袪音胠入声也。胠胁也。衣之在胠曰袪。袪乃衣之元身也。注疏家误以为袖末袂口。故衣身不立而馀皆差失也。若知此则曲袷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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衽。无不各得其所也。鄙人妄有所论辨。未知如何。
 所论深衣之说。足以破千古疑案也。古经简奥。解释未易。致有注疏之失也。三袪之为衣身。续衽之为连续衽头。钩边之为方领如钩之端。皆于文势顺而衣制合。然十二幅云者。或以为只指裳幅。或以为并指衣裳。未知何者为是也。
鄙人常致疑于此。忘寝废食。而读玉藻深衣及丧服记屡千遍而后。乃敢有是论。妄以为窥得经旨。然亦何可自信己见也。所以不轻以语人。今僚兄所见略符。所以不自外焉。过蒙相许。极为愧赧。十二幅之说。辨之别未有益。故置之。然此必谓裳幅十二也。若曰并指衣裳。则裳之制恐不明的。幸详之如何。
答郭校理(致燮)
 向日见所著深衣说。真得古经奥旨矣。圣人法服。从此复用于世耶。归语家亲则甚善之。将依法制之。幸更祥示。兼图其制度以投如何。今方得布。布幅广为俗尺一尺弱矣。比古二尺二寸之布似太狭。而东布本如此奈何。
世俗所用布帛尺。恰为周尺二尺馀。则细布广者。足以适用也。其缝杀勿以一寸为拘。则可优为之矣。图与说奉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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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教。细加详评望也。
答柳参奉(琯)
 递迁之主。执事以家礼无改题递迁之主为说。然家礼是朱子未定书也。何疑乎阙改题之文也。若如来教则假令宗家祀孙冠而夭者多。若迁屡世。神主则或有以支子递奉祢庙之人。如近世南相家。则旧题即高祖也。以祢为高祖而不改题乎。祔主不改题。亦多难处。
题主所以重宗法也。高氏曰观木主之制。旁题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盖非宗子则不可以其名题主。而为属称旁题也。礼曰支子不祭。又曰宗子为士。支子为大夫。立庙于宗子之家。世数用大夫。宗法之严。有如是矣。故递迁之法。古未有焉。至家礼始言长房之迁。然朱子答胡伯量李尧卿沈僩书。断断不许迁奉。则此非严宗之意乎。然而长房迁奉。已成俗礼。虽不可猝变。苟若改题则将去其宗子之属称旁题也。不几于夺宗之嫌乎。且于长房代尽后。埋其主则仍以长房之题主埋之乎。抑又洗去长房之题。还以既没之宗子名书之乎。此是不可容易处之者也。愚意则都不若谨遵家礼之为至当。而不可谓未定之论也。
若近世南相家则迁奉祢位。而仍存其旧题之高祖。虽似未安。实有不然者。祀孙生时。主在宗祏。而南相参祭则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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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以祢位而已。至于主面高祖之题。则无可变通矣。今虽迁奉。依旧是宗孙之题主也。依旧是瞻之以祢位也。则不可以祀孙生死而有异。不可以庙主迁移而有异也。盖题虽不改。祝以属称。礼有可据。卒哭明日之祔也。其主则祖考也。其祝则曾祖也。此不以未改题为嫌也。此在礼经。可推于长房之迁奉耶。
班祔之主则正位虽迁于长房。祔位不随迁而埋于墓所。此在备要及便览矣。改题与否。非所论也。
 执事以妇人无主丧为言。而以周元阳祭录为非者。恐不然。丧服小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主丧者不杖。子一人杖。注女子子童女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主父母之丧而无杖。则童女一人杖也。此非主人乎。丧大记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则此非女主乎。
礼经未见有妇人主祭之文。故妄以谓周元阳之说不可也。小记所云子一人杖者。若无男昆弟为主人。则使同姓摄主父母之丧。而摄主不宜有杖。故女子子一人杖而已。非主丧之谓也。故其上文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即此一言。可以打破。若曰女子主丧则其同姓之又为主丧何也。丧有二主耶。丧大记所云则不过拜宾而已。宾为此丧而来则不可不礼。故女主替行之。且并无主妇。故代行主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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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而此主宾也。亦非主丧之谓也。女若可以主丧。则杂记所云东西家里尹主之者何也。盖主丧与主祭不同。主丧者主其丧事而已。主祭者主其宗庙祭祀者也。庙祀之主。岂女子所可为者乎。女而可主祭则父没之子有母若祖母而祧其亲尽之主何也。母若祖母不可主祭故也。
 少牢礼同几共牢一尸。而俎豆不两陈。故合设古礼也。然今则考妣并有神主而无一尸。则两陈亦礼也。三四娶同设。亦非古礼。则俗有各设。亦后贤有意而裁定耳。
少牢馈食礼。无同几一尸之文。而陈祥道氏见皇祖某妣配某氏之句及鼎俎笾豆云云之语。推而为说如是也。祭统曰设同几为依神。疏曰恐其各设。故特云同几。张子理窟云同几一位。以其精神合也。温公书仪云椅卓考妣并位。家礼曰用一椅一卓而合之。此吉祭同几之意也。朱子曰父有三室。四位共一卓。又大全曰适母无先后。当并祔合祭。此三四娶同设之證也。至于丧祭则虞而始有几筵。而周礼司几筵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此丧不同几之證也。然则今知礼之家。有忌祭不合设者。忌祭是终身之丧。故只祭当位而不同几也。
 执事以袭条陈褖衣。为女子服。恐不然。陈衣条上陈纯衣亦女服。然古者褖衣纯衣深衣。名异而同制。男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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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陈氏礼书详论之。此不必以为女衣看也。
玉藻疏子男之士。其妻服褖衣。士昏礼纯衣纁袡注。纯衣丝衣袡亦褖也。凡妇人不常施袡之衣。盛昏礼为此服。疏褖衣是士妻助祭之服。士丧礼妇人纁袡。疏袡裳下缘也。丧大记复条士妻用褖衣。周礼内司服。六服之最下者褖衣。故士妻得以服之。则此恐如布深衣之上下男女通用者也。然而子羔之袭用纁袡。曾子讥之。则男子褖衣不施纁袡。纁袡只施于女子褖衣可知也。盖其制同于玄端。而玄端则衣裳殊。又同于深衣。而深衣则衣裳连。此亦衣裳连耳。且褖之染色。有一入再入六七入之不同。妇人衣上服之缘。必如男子之以绘以采以青者矣。祭则曰裞衣。嫁则曰袡衣。丧则曰褖衣。
 长曰袍。短曰袄。愚未曾考。幸教出处如何。
袍长襦也。袄短襦也。屡见于字书。又丧大记注袍亵衣也。陈氏曰袍衣之有著者。说文襦短衣也。急就篇短衣曰襦。自膝以上。段玉裁曰襦。袄之短者。袍。袄之长者。东儒明斋尹氏亦已辨之矣。今人不能分晓。至于袭时。但有长襦。无短襦。非象生之义也。
 为妻杖期。实具三年之体云云。
为妻杖期。练祥禫。非三年之体。曾有说。故今录去。详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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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左氏传所云则贾氏因之。于丧服父在为母条云。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者。虽为妻期而除。然必三年然后乃娶者。达子之志也。此乃因子夏传三年后娶之旨也。以此观之。其云三年者。皆据子身而言也。非谓夫之身也。杜预所谓天子绝期。惟服三年者。只欲傅会三年之意。自不觉破碎穿凿矣。天子所绝者旁期也。岂正统之期。亦不服之谓乎。孔氏亦云父以其子有三年之戚。而不云其夫有三年之服。则何可曰经疏有为妻三年之明證耶。是故朱子犹虑后人之致惑也。断之曰左氏说周末衰乱不经之说也。又万正淳以吕氏杨氏为妻三年之说为非。而朱子是正淳之言。此已经朱先生勘破矣。况子夏传与贾疏俱系为母条。则只指子为母三年。而非夫亦为妻三年之的證也。
唐书妻夭夫斩衰三年。因心立极也。妻丧杖期。远嫌疑尊乾道也。杖期三年之悬绝不同。亦有如卢履冰所言者矣。礼记义疏非实三年云者。则是矣。而练祥禫非所施于妻云者。甚误矣。杖期之服。本自有练祥禫。不服杖期则已。既服杖期则乌可不为练祥禫乎。郑氏之以父在为母为言者。盖以母服本三年。而为父所屈为杖期。故特言之也。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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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本止是杖期。则无事于著明。故不言之也。岂为妻则无练祥禫而然也。
星湖所论。亦不无所欠矣。其妻无三年之义云者。无可改评。而其为妻不练之说。则亦不敢谓必然。故不得不妄辨焉。
 人家无男子。又无族戚。则其妻或妇及女子子。可不为之主祭乎。礼朋友虞祔而已。则虞祔之外。以其无主不为练祥禫乎。丧大记女子子一人杖。上文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有男主则妇人不宜主。而无男故杖也。如执事之言则其女子只为礼宾之主。而父母之祭。以经无妇人主祭。不为之主而不行三年之祭乎。抑东西家里尹主之乎。此理必不然也。故妇人之主祭。三年之祭奠。非奉屡代之祭祀也。立后之前。暂主祭祀。故周元阳之义起以此也。
妇人不主祭祀。经之常也。周元阳义起。权之变也。高明所问者权也。愚见所报者经也。所以有疑矣。若既无子孙。又无族亲。则不得不如来教。此寒冈所谓伤哉族亲鲜少之家者也。然而有三年服者。然后为练祥禫。而若有在室之女。亦可以练祥禫祭也。有杖期服者。然后为练祥禫。而虽有出嫁之女。不可以练祥禫祭也。故小记曰大功者。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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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又疏曰死者有妻。不可为主。然则此非无主之證乎。立后前暂主云者。未详所教也。立后亦有迟速。立后于虞祔以前则容有可议。此是暂主之谓耶。若立后于祥禫之际。则又未知如何处之也。
 递迁本非古礼。然今既递迁。则如移宗。移宗则不得不改题。故宗子参祭。亦在最长房之后矣。后曰以长房名不改而埋之。亦事理然也。
洗去宗子之属称与旁注。易以长房之名。苟无嫌于夺宗则改之何害。而旁注所以严宗法也。长房迁主权奉也。主虽迁矣。宗岂移乎。若曰如移宗则宗子齐衰之服。将于长房乎。将于宗子乎。宗子参祭。在长房之后。所据者何礼耶。愚则以为既于宗子亲尽。则僭不敢仍奉。虽拘于俗而迁于长房。然祭时长房则行尊虽在前列。而位当少避。宗子则行卑虽在后列。而当立正位。埋主时仍存长房之名。如有可据之礼。则敢不亟改迷见耶。退溪曰改题视宗子宗孙而已。众子众孙不与于其间。愚伏曰无变宗孙之名。权宜奉祀。此皆家礼不许祧主改题之义。
 同几同位也。(今之同椅)一卓而馔则各陈者。观于士昏礼牢宴豆笾之设。各男女一器。可知不共器也。
同位一卓。诚如来教。而馔之各陈。经无的据。故朱子曰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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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饭羹各设无妨云。则其馀之共器。可推而知也。此恐与昏礼之各器不同。为其死者精神合也。五礼仪亦曰馔皆合设。惟盏盘饭羹各设。时王之制也。
 士丧礼纯衣即纁裳。皮弁服即朝服。褖衣即玄端。士之三称也。不必以女服视之。古者深衣男女通服。故纯衣褖衣亦通服矣。执事亦以纯衣为女服。则袭条两陈女服。而一陈男服乎。(皮弁服)此理必不然也。
士服三称。果如来教矣。鄙所云纯衣即褖衣者。岂两陈其服之谓乎。特言其服之相似。故注疏家名之云尔。且褖衣亦非谓女独服而男不服也。故向书云如布深衣之男女通用者以此也。士昏礼纯衣纁袡注。亦曰妇人昏礼为此服云。则此非妇人亦服之證乎。盖衣玄裳纁者曰纯衣。衣裳皆玄者曰褖衣。而此两衣则上下相连。与玄端衣裳不连者不同。而女则赤缘。男不赤缘以别之。纯与褖俱是缘之名。而以名其衣者也。语焉而不详处。阔看参谅而详教之如何。
 执事语叔向所云三年者。必指子为母而言者。是景王服其妻乎。景王之子服其母乎。是岁太子寿卒。穆后崩。而叔向日王一岁有三年之丧二。注疏以来无异辞。而今于数千载之后。乃断之曰必指子为母。此有确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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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愚所未晓也。吕氏杨氏之说。万正淳之问。皆举父母及父为长子。适孙为祖。夫为妻也。朱子所答则中庸十九章之义。只是父母之丧也。未尝独谓妻无三年之义也。若尔则父为长子。适孙为祖。皆不当三年。而为朱子所辨正者耶。此愚之所未晓也。
杖期之服。非但为妻无三年之体。为母亦无三年之体。又非但为母有练祥禫之制。为妻亦有练祥禫之制。练祥禫。虽似无分于三年与杖期。而三年与杖期则各为三年之别一期之别。故杖期章郑氏注曰此一期与三年悬绝。但虽止一期。禫杖具有。此非三年与杖期。各自为制之明證。有练祥禫之明證乎。且夫之为妻本服也。子之为母降服也。本服六升布降服四升布。亦自有异。此非母与妻不可拟而同之之明證乎。为妻十五月而毕。为母又伸心丧以终三年。此又非母与妻不可拟而同之之明證乎。杂记杖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非杖期之自有年月。而又自有练祥禫之明證乎。杖期章疏所谓年月禫杖与母同云者。谓年月禫杖同也。此只就杖期十五月之制而言也。何尝曰三年之义同耶。见于经文者既如是。见于注疏者又如是。更何待他礼之明證乎。
又有一言可破者。为妻为母。果同三年。则齐衰三年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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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为妻之义。如为母之文而何无一言及妻者。直以为妻二字。著于杖期章也。又何以大夫适子为妻之文。著于不杖期也。不杖期则本无练禫。此又与杖期天壤矣。则亦可曰为妻有三年之体乎。若曰大夫之适子独无三年之义。天子至于庶人。皆为之三年。则其果成说乎。由此观之。叔向所云三年者。必指子为母心丧三年而言也。故子夏之传。必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其传不系于为妻条。必系于为母条者。亦岂非深意所存者乎。叔向真是孔子所称遗直。而子夏又是圣门之高弟。其言之可信。诚如所教矣。更玩杜氏之言。则后虽期之期字。亦非断之以三年也。特其起疑于不当疑之绝期。强谓之三年。而不觉自归于错谬耳。吕杨推之太过。至谓之天子为妻丧三年。而万氏之问。又不能打破其言。仅得依违说去。则朱夫子答之以三年之丧。只是指父母之丧而言。只是指父母之丧七字。即是为妻无三年之确證也。何可曰朱子无辨正者耶。
又有一说焉。若果以三年为当服。则何不直服三年。假借杖期而名之曰三年之义乎。此亦为父所屈。而降服如为母者耶。愚未见其文也。盖五服制度。各有轻重。五服年月。各有迟速。斩衰三年。不可拟于齐衰三年。大功九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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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于小功五月。独于杖期。拟之以三年。此何法乎。若以父在之母。自三年而降为杖期。故有三年之体云尔。则杖期而降为不杖者。亦可曰有杖期之体也。期而降为大功者。亦可曰有期之体也。推之功缌。亦将如是矣。然则出后之子适人之女。为其所生父。服不杖期。然其本服则斩衰而降之为期也。谓此不杖期。亦可曰具斩衰三年之体耶。凡此数者。考之三礼文字及开元礼通典通考书仪家礼等书。并无片言只字之有及于具体者。而特以二三后儒谬妄之说。倒解古经而證之。则岂不有扤捏而牴牾者耶。愚则曰本之古经。以正后儒之谬说。然后可以得其衷矣。
檀弓曰事亲致丧三年。问丧曰丧亲服勤三年。妻亦有致丧服勤耶。小记再期之丧三年。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妻果有再期二十五月之礼耶。尊其母卑其妻。天经地义人道之本然也。圣人制礼。分明如是矣。
太子先卒而穆后后崩。则似若无三年服之子。故后人疑于景王之为后三年。然景王之子。又有子猛,子丐,子朝。则三子必服穆后之丧也。此非服其母者乎。然则叔向所谓三年之丧。果不指子为母三年耶。杜预以前以后数千载。未尝有一人言为妻三年之义者。而惟预敢之曰妻虽期。亦有三年之义。此不审叔向之意而妄言也。然尚不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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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则犹未分别。吕氏杨氏则直曰三年之丧为妻。愚未知妻而同之乎母。则吕氏杨氏有三年之爱于其母乎。
 人家无族戚。只有妇女则练祥禫。皆不得行乎。若祭之则谁将主之。
虽妇女若有三年服者。则安得不行练祥禫也。此小记所以云大功者主人之丧。为之再祭者也。愚所以云既无子孙。又无族亲。则不得不如来教者也。恐或未详此意。而有此疑也。礼穷则不可不变而通之矣。妻为夫禫。小记只言父母妻长子。故孔疏特举为夫之礼。以补其阙。盖谓禫服非谓禫祭也。未可为妇人主祭之證。
 
士昏礼肺脊二祭肺二注。夫妇各一醯酱二豆醯四豆。又设对酱于东。设之当特俎云。则一席并陈而各俎可知。陈氏(祥道)所以援共牢为同几矣。生时如此。则祭何独不然乎。
特牲馈食礼。佐食迩黍稷于席上。设大羹湆于醯北。疏曰公食大夫。昏礼大羹湆。皆在右。此在左者。神礼变于生人。此家礼所以右饭左羹之义也。由此观之。生而昏。死而祭。其礼未必一一皆同也。
 宗子在于正位云则是宗子犹奉五世六世之祭。而但迁主而已。此祭所主者。果长房乎宗子乎。执事每引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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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祝。而祔则宗子主也。曾祖神主姑未改。故祝以曾孙。事理之不得不然。而三年后改题则祖孙自无差舛。今若引此而拟之于递迁。则主祀者于主面高祖之题。自称子某。将终身而不改也。岂合事理。
祝以长房名则主祭者。非长房耶。少避正位。尊宗之道也。祝则非但祔祝为然。古则丧三年不祭。自宋以来祭之。而其题主则不改三年。不改者不敢自处以宗子也。长房之终身不改。亦不敢自处以宗子也。且主祀而不改题者。固多矣。如叔祖叔父之祔于庙。或本有子孙题以考若祖者。未见有一一改题之礼。况宗子所题。其敢改其主面。夺其旁注乎。
来示亦既曰三年异于杖期。妻不可拟于母。此可谓打破勘断。而又不能释疑于练祥禫。有若自相矛盾者然何也。十一月之练。果同于十三月之练耶。十三月之祥。果同于二十五月之祥耶。十五月之禫。果同于二十七月之禫耶。彼自三年之练祥禫也。此自杖期之练祥禫也。实有悬截而不可紊者如是矣。幸高明察之。夫练祥禫者祭名也。祭名之所同。而必谓服体之随同。则虞卒之祭。五服之丧。皆有焉。而斩齐期功亦皆有受服变除之节。则此将曰功有期之体。期有齐之体。齐有斩之体乎。亦将曰斩齐之虞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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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是斩齐之虞卒。期功之虞卒。自是期功之虞卒乎。知此虞卒之祭。则练祥禫之祭。亦可以推去矣。
通典曰周景王有后嗣子之丧。即葬除丧而乐。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王虽不遂。燕乐已早。亦非礼也云。则景王之于太子。犹不服三年。故叔向讥之也。非必谓王后当为之三年也。
程子曰凡小宗以五世为法。亲尽则族散。若高祖之子尚存。欲祭其父则见为宗子者。虽是六世七世。亦须计会今之宗子。然后祭其父。宗子有君道。此可以为据矣。
南溪曰备要合祭未改题。而先称几代孙。已有其文矣。愚则谓既称几代孙则亦必称几代祖矣。以此推之则属称之无关于改题与否可知。
江慎修氏深衣考误。详玩十数回。终不得其说。妄为之辨破数转语。以付于其后。使目有珠者得以是非焉。未知高明以为如何。窃恐如此不已。古圣王法服。将至于服妖而后已。此可与知者道耳。纸制其所图之制。则都不成样。至于方领。其后上之如初月仰钩。前面之如口字斜悬者。虽天下工于针线巧于裁缝者。莫能依图成样。故并以纸制者送上。幸复之。
答尹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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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考葬礼才过。而又遭母丧。谨按仪礼齐衰三䄵章。父卒则为母之文。不啻的确。而贾公彦曰父卒三年之内母卒。仍服期。备要父服除而后母死。乃得伸三年。后世或有从之者。未知何如也。
丧服父卒则为母。断断是父不在。则服母三年之制也。未见有服期之意也。疏之穿凿为说。决不可从也。虽一日之内。父先卒则伸母三年。
答李文都(基镐)
 父死未殡祖死服期辨。诚甚明快。但不忍死其父。则独可忍于死其祖一句。终有所未解。
独可忍于死其祖之死字。少无异于死其父之死字矣。盖传重者。死而后传者也。若曰父不死而重在于父。则亦可曰祖不死而重在于祖也。
答人
 姑姊妹适人无主者。服本服礼也。然贾疏但云无夫复无子则其有舅者。亦可曰无主耶。
舅则主祔而已。而服止大功也。与夫之杖期子之三年者不同。则其服轻。故私亲服期也。
答宗叔(璨)
 祖死而独有孙妇。则当何所服耶。或曰礼适妇不为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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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姑为之小功。况未及承重者之妻。尤不宜服承重之服。未知如何。
小记适妇不为舅后注。谓夫有废疾。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也。此必指长子或废疾及死无后。则更立他子为后。适已移矣。故虽长妇。犹之庶妇也。若适不移他。则重归于谁乎。星湖云适子废疾或死而无子。父在时犹未移适于他子。或无子而立后。则其妻尚在适位。故及其死。当服适服。金慎斋曰适孙未承重而亡。又已移宗。其妇不当服承重。此亦以移宗言。而不曾言不移适者也。又按退溪答郑道可书曰曾孙承重而祖母或母在。则其祖母或母服重服。又曰其夫虽已死。其妻亦当服矣。盖传重而至曾玄之服。其已上死不服者。与服同也。于此数说。可以参酌。
答赵晴蓑(云植)
 族祖参奉公之丧。承重孙寅植之妻以姑在之故。服本服大功矣。人或以备要引魏仁浦奏及家礼从服之说。而论说纷纭。未知何如。
姑在则姑当服三年。孙妻之只服本服大功是矣。家礼从夫服云者。盖谓姑不在之孙妻也。姑不在之孙妻。犹父不在之孙。父不在则孙承祖重。姑不在则孙妻从夫服。魏仆射承重同之说。不过承上文为舅姑齐斩一从其夫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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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谓姑在而必从服也。退溪答郑道可,金而精两书。皆备论之。星湖姑在不得承重服说及承重者之妻姑在服祖说。委曲纤悉。可以为据矣。
答奇校理(文铉)
 承重孙之妻姑在服祖之说。歧贰不同。而愚意则从夫而服三年似可矣。夫妇共事。岂宜异服。
从夫服三年。非先王制礼也。先王之礼。妇为舅姑不杖期。岂不与夫服斩衰悬截乎。至宋魏仁浦奏请从夫服。而又曰承重同。然曷尝曰姑虽在。亦从夫服乎。仁浦之意。盖谓舅姑之服。既从夫。则承重之服。亦当从夫也。非谓姑在而必服三年也。且置服祖之说。其夫为人后。为其本生父母服期。而其妻则服大功。此古礼也。亦与夫服异矣。虞喜曰其母尚在。妇犹为庶。传重之服。理当在姑。庾蔚之曰嫡统惟一子妇尚存。孙妇不得为嫡。退溪曰母存则母服重服。妻不得承重。此皆的论。况礼有嫡妇。无嫡孙妇。若嫡妇服重。而孙妇又服重。则不几于贰嫡乎。
答姜校理(晋奎)
 晋奎出后后。晋奎之本生父又出后于大宗。而本生父之所后父死。以父子出后之先后。疑于所服。博访于人。或曰出后子谓其本生父曰叔父。则叔父之所后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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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有服。然从岭俗服本生祖服。未知如何。
无论出后之先后。父之父为祖。则本生父之所后父。非本生祖而何。服之得宜。
答李洵甫(明迪)
 先兄早卒无子。将以己儿为后。而儿方饮乳。姑未定立。而先代神主久未改题。实所未安。今姑以己名改题。待儿子稍长改正。未知如何。
寒冈答宋光宅云若不得礼曹立案则不可径书左旁。此谓未及立为兄后。小记曰士摄大夫惟宗子注。宗子为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退溪有摄祀子某之说。星湖云次子姑为摄主。当曰子某摄祀。待长子立后而改题神主。
 先兄神主以显兄书之。以弟某摄祀旁题亦可耶。星湖曰当以无后例书之。待立后而改题。此说如何。
星湖虽有说。亲者既为主。则阙其属称。终觉未安。若旁亲与卑下则似可用其说。而正统之尊则未知如何。不敢质言。博询以处之。
答李圭采
神主左旁之说。人或从何氏小学图。然恐非然也。退溪曰家礼所谓左定指人左。非神主左也。濂洛风雅南轩诸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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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武侯赞末注。南轩作此赞。文公跋其左旁。亦谓人左方云云。又曰大明会典书人左旁。此会典乃时王之制也。星湖曰主式本出于伊川。而其图题于人之左。今之所遵家礼之文。而朱子跋人书卷谓书于左旁极多。如跋范文正家礼书则又并录本书于右。其为人左者无疑。均是朱子之笔。岂容异例。
答韩在鹤
 从叔横城公死。其子成服而又死。其孙方十六岁。以不得承重之故。从叔葬时题主。以其子之属称书以显考。而旁注则不忍以亡人之名书之。姑阙之。未知如何。
题以死父之属称。独可忍乎。朱子曰旁题施于所尊。阙其旁注则又非所尊也。父死未及题之祖主。称以祖考者。有何所嫌。
 葬时题以祖考。旁书祀孙矣。返虞后有亲宾询问数处。谓之失礼。即曰改题如此。今若又改。有烦渎之嫌。稍俟三年。群主改题时改之如何。
数改果涉烦渎。然与其一改而仍其误。曷若再改而得其正耶。且此与群主改题有异。群主父生时所题。故父丧毕后改题礼也。此则父亡而未及题矣。显考之称。旁注之题。一日则有一日之未安。二日则有二日之未安。何待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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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卢稣斋曰题主误题。卜日速改。
答韩镇翼
 家弟死。以立后儿题主矣。今不幸而儿死。未几弟妇又下从而死。其题主当如何。亡弟神主。亦将改题否。
弟死无后则此礼所云班祔者。而班祔题主。家礼亦无所据。星湖曰无后之主。题如铭旌陷中之例云。参酌处之如何。贤弟之主。其子既题矣。虽死恐不可改也。古今礼家。盖不论班祔之改题矣。
答洪判书(祐顺)
 先考大祥后。主当入庙。而家礼则大祥前一日告迁。故无难处之节。而吉祭前一日告迁。今时通行之礼也。未告迁之前入庙之礼。如何而可也。庙制同堂则将并告群主耶。抑只告祖庙耶。
家礼则告迁在大祥前一日。故祥后入庙而已。丧毕祫祭后递迁。为朱子后定之论。故至今遵行。然祥后入庙之仪。先儒未有定论。备要祔庙告辞。颇有可疑。诸位既非当迁之时。又非所祔之龛。则无端行事。礼有未据。若曰有事于同堂。不得不并告。而特以祔祖之义。复称曾祖云尔。则不然。如祢祭忌祭之类。皆但就当位而告之。曷尝并告其由于诸位耶。其曰祔于曾祖云者。已是不干于诸位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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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则不告可也。且卒哭明日之祭。已行祔祖之礼。重复告祔。亦涉烦渎。星湖所云祔义则已告。只云入庙者得之矣。
 母先亡。主已在庙。则考位安于共椅耶。愚伏答同春问曰当权安于别所。或仍留几筵。祔于先妣西向之坐。则乃为以尊从卑。似无是礼。明斋曰父入庙时。安得不告于母。此说如何。
母先亡则神主必已祔在于祖妣庙东边西向之位矣。今父之神主亦当祔于祖考庙东边西向之位。而祖考妣共庙。则东边之位亦不得不同势也。然其位乃孙祔于祖。非夫祔于妻也。岂以尊从卑之谓乎。况礼是月也吉祭。犹未配则吉祭之前。安于各椟及各卓。恐益合宜耶。祥后撤灵筵。家礼明著。为丧毕而无馈食也。若仍留则恐涉饰虚也。庙重而别所轻。母既入庙而父在别所。则或无母重父轻之嫌耶。家礼有事则告。止告正位。不告祔位。然母之祔。与他卑幼有别。且父将入庙而昧然无事于母。恐近于礼胜之科。审处之如何。
答申注书(佐模)
 禫月计闰。窃自谓闰是馀分之日积而成月。以附于本月。虽五十九日。其实一月也。今据以月数数闰之说。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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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行禫。则于心终有未安。且家礼禫条自丧至此。不计闰之句。的然无疑。故乃断以不计。定为六月禫七月吉矣。人或非之。故取考礼书则计闰之说。盖本于郑康成,张横渠。而备要问解南溪,明斋诸家断以为是。独疑礼类说附注(申参议所论)以不计闰为是。愚意则郑张诸说虽甚分晓。岂若家礼之尤为可法。幸的指而明示之。
过询禫月。诸家皆不究郑氏之说。有此计闰之疑也。春秋公羊传曰丧以闰数略也。注云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为数。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数闰。疏云郑志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不数闰者。谓期与三年也。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星湖曰闰之数不数。只系于恩之杀不杀。大功以下数闰。恩杀也。期与三年之丧。恩既不杀。则岂以祥之前后而有异哉。注疏本意如此。故家礼之文。据以著之也。家礼出于理窟之后。则张子云云。已经朱子之勘破。家礼之文。元无可疑。愚按春秋襄公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自甲寅至乙未。相距四十二日。此其本月与闰月合为一月。而丧不数闰之證也。来教所云馀分之日附于本月者。正与春秋之义相符。以此参酌。而更问于知礼者如何。(闰月馀分之日非正月。吉凶大事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丧者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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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窟。虽有祥禫计闰之说。既并言祥禫。则祥亦可以计闰而从其说耶。祥若计闰则未及忌日。然则一从而一不从。亦足以破其惑。
备要。亦书自丧至此不计闰二十七月。则此亦以家礼文为正。而其小注所云横渠之说则不过存其所疑而已。非断言也。至若问解云家礼所谓不计闰者。非必谓祥后者。似不究家礼之文而然也。不计闰三字。分明复说于禫条则祥前宁有禫耶。此专为王肃月中禫之说而致误也。盖王肃之论。每于有疑处。必反郑意。自归短丧之科者。非止一二也。禫之中月则曰月中。闰月则曰数闰。改葬之服则曰葬毕除之。且问解云父在为母十一月之练。不可计闰。是以月数者而其说如此者。以祥月有限故也。为妻之练。亦将如此而已。然则禫月独非三年丧之大限而以月算者耶。妻之练则不计。而父母之禫则计闰。岂圣人制礼之本意乎。
答李容元
杂记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注昆当作兄。丧服小功以下为兄弟。)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祭。又曰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重丧而除轻服犹如此。况为祖除服乎。今新丧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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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异宫也。既殡也小功也。星湖先生云父丧中除母丧。当服其除丧之服。黪笠黪带等。是匈事之服。未有不可暂行之理。亦可以参验。
答柳万昆
杂记有父之丧。如未没丧(没竟也)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家礼重丧遭轻丧。其除也服其除服。星湖类编禫服虽曰向吉。家礼未大祥间。假以出谒者。即与禫服同。所谓墨衰是也。出谒犹如此。况除丧乎。父丧中母禫当服黪笠黪带。据此诸礼则行禫恐无疑矣。盖变除大节也。服其除服。所以示于前丧有终也。故虽诸父昆弟之丧。皆服其除服。乃礼也。则父重于母。而反不如诸父昆弟耶。若以向吉为未安。则期而练。祥而缟。何莫非向吉。而皆已行之。独于禫而纤。有所不可耶。纤非纯吉之服。郑玄误以缟字混于纤字。谓缟为黑经白纬。以致禫有纯吉之疑。幸详之如何。
答李文都
虽重丧而遭轻丧。麻葛兼服礼也。且三年之服虽重。而既禫则服已尽而向吉矣。三月之服虽轻。而见柩则服伊始而表哀矣。然则国服之缅而缌。比私丧之禫而墨何如哉。仍其禫之墨笠而兼服缌之白带。恐非违礼也。然此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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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官言。非谓士庶皆然也。下缅之服。本有三年者之服也。庶人之于君。虽大丧齐衰三月而已。何缅服之有。以此推之。私丧墨带。不必易也。墨重于白云者。何所据也。今之墨。古之纤也。白变为黑而向吉者也。礼未有以白为吉服者。而但我东有箕子尚白之遗俗。俗之视白。无异吉服。然惟贫贱者衣白而已。至于国制衣服之尚青禁白久矣。岂独于丧服。白吉于墨耶。今于仪注中白丝带之白。亦可见其本义。然古所谓丝者蚕丝也。所以为帛者。故礼无以丝为丧服之文。后世始有绵丝。然异于布缕。故亦非丧服之所用。则仪注所云白丝带者。未知蚕丝耶。绵丝耶。初不分晓说出。故人皆用蚕丝带。乃古之组紃也。恐非服制所宜也。此或以燕居之服。有异于衰服而然耶。愚意则用练布似可。而若曰一遵仪注云尔则何敢容议也。今公服之乌帽乌带黑靴之色。比墨带加染焉。则禫服人无论贵贱。仍用墨带。亦似无碍于仪注耳。
答郑伯淳(显德)
 先考禫祀已过。将行改题主及吉祭之节。而母已先亡。主祔于庙。祝辞亦当列书耶。或别告耶。
惟改题祝式。仅见丘仪。然此因家礼大祥前一日之礼。故于先考大祥已届之下。添入先妣某封某氏先亡祔于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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妣云云。而其下更不言先妣改题之意。恐是未备语也。且祫祭而递迁。世皆从朱子晚年定论。故备要改题告词。改大祥已届为丧期已尽。固为得之。然考妣神主入庙已久。则入庙之句。恐不宜仍之。至于母先亡一节。则但云父丧毕后亦改题。而不言告词之如何。类编秉休问目云不必别告。依丘仪于丧期已尽下。添书先妣云云。(十二字见上)显祖妣下继书显妣某封某氏六字。神主今将改题以下。不改则虽一祝并告。似无嫌碍。答曰第当如此。
答赵公范(锡畴)
 先祖应教公祠版。祧迁于长房。长房死。即当埋安。而祖考妣异墓。墓之相距十馀里。埋于一茔耶。各埋于两茔耶。
汉唐人埋于庙之两阶间。或埋于园寝。而朱子曰今人无所谓两阶者。坟墓太远。恐难用。又曰埋于墓所。以此推之。其义可知矣。墓既不远则各安于当位之墓。似合于礼。
答外兄李都正(炳箕)
 父在母之改葬。服缌与否。古礼无据。丧服记改葬缌疏惟云子为母也。更无父在亦服之文。礼父在为母不得伸三年。则改葬之缌。亦有所屈耶。子思曰父母改葬缌。更无分别。则父在之母。亦可服耶。或曰三年而降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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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降缌为吊服加麻可也。或曰缌非三年之比。则无嫌于二尊。服之可也。当何所适从耶。
贾疏虽无父在亦服之文。其更有父在则否之语耶。盖疏说极欲分晓。齐衰章父卒则为母。杖期章父在为母等疏。一则曰乃得伸。一则曰屈而期。不啻申复。而至于改葬缌则直曰为母者。亦无屈而不伸之义故也。夫父在则厌屈者。惟三年之服而已。馀服皆无所厌屈。故于亲戚皆服之。况缌五服之最下者。下此无服。不忍以无服见至亲之尸柩。此所以举下缅也。王肃亦云本有三年之服者。母服非本有三年之制耶。吊服加麻。乃诸亲之服。非三年者之服也。母以均于诸亲。恐非礼意。星湖云从厚而缌。亦似无害。参酌行之如何。
晋庾和改葬妻。其子服缌。按此是父在母改葬也。
答尹士善(最植)
 最植欲行祖妣山缅礼。而疑缌服之有无而未决。谨按通典孙为祖后亦缌。而最植不幸先考已下世。则当为祖父后。然祖妣丧时则先考在世日也。最植不过为期服。今当缅礼。似不可以为祖后服之也。未知如何。
祖在则重虽未传于孙。父卒则孙将为后于祖。后于祖而独不后于祖母耶。假令出系者母卒于为后之前。独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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缌乎。盖祖母丧而父在则父当服齐衰。父卒则孙当服齐衰。改葬之服。恐无以异也。
 有人改葬其祖父。而其父则虽不在。其祖父丧时不曾承重者也。其祖母丧则承重。故疑亦以为祖后例服之。然愚意既未承重。则未可以承重于祖母。一视于祖也。
于其祖父。虽未曾服斩。今于父亡之后。服三年于祖母。则所服者承重也。夫重者统之重也。若谓不曾受重于祖。则是只承祖母也。不有祖父而安有祖母哉。若如来示则假令他日改葬祖母则服缌。又改葬祖父则不服缌也。母重于父。岂礼也哉。晋段应问嫡孙父丧未练。改葬祖。合当何服。荀讷曰服重以葬。此乃父在时未曾受重于祖之嫡孙也。而其所论只如并有丧轻重之例。至于许猛则分明道父卒孙为祖后而葬祖。虽不受重于祖为主。虽不服斩。亦制缌以葬。此在礼书。
小记疏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亦为祖母三年。亦可参酌也。
答宋珝
 人有死于今日子时。则或有引曲礼死与往日之文。以昨日为死日。此果合于死与往日之义耶。
礼所云死与往日。死者之事。从死日数。敛殡等节是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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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之前日为死日。则之生而致死之也。其可乎哉。礼曰复而后行死事。复以前求生之时也。若人死于今日亥时。而招魂于明日子时。则明日当为死日。
答郑仲乔(墧)
 人有先考出后而权奉本生祖考神主。本生祖忌日与先考忌日同。正位祔位。轻重不同。不得不先后行祀。而先祭考位则体念先志。亦甚惶蹙。先祖而后祢。恐合情礼。
家礼时祭初献条曰诸正位献祝毕。兄弟众男分诣所祔之位。酌献不读祝。以此观之。祔位之后于正位可知。然忌祭古无而后有。异于四时正祭之祔食。只祭当位。则子先父食。似为未安。而礼家未有所论。未敢臆质。
 母丧未毕。有父丧。母之吉祭。论者以为不可不行。而愚意则丧中行祭未安。俟后丧毕后行之如何。
母丧虽未毕。而若已练于父生之时。则其服止杖期。宜无二十八月之吉祭。况过时而祭之乎。
 出后者之妻。方行新妇礼。而未入门遭本生姑丧。则所重在所后舅姑。以浅淡服先谒舅姑。退而奔哭于本生。则或可为处变之道耶。
记曰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女入改服。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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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哭。不复昏礼。以此参酌处之。未知如何。
答郑在建
长子丧斩衰。亦是正服三升布。出入时则今人或以平凉子布带。盖宋时则通用墨衰矣。
答李教永
示木斋公幅巾说。仓卒未及细玩。谨当徐究。而妄以愚见曾有所论辨。故玆录呈。未知如何。
答安进士(钻)
 祔祭礼杂记云男子祔于王父则配。女子祔于王母则不配。朱子答陆子寿书曰古者代各异庙。故有祔于祖父祖姑之礼。今同一室则不当专祔于一人。此则为合于人情。盖朱子之言。一室未必是龛室之室言。一人未必指祖父祖姑而言。然以今时合龛之家言之。则考位祔祭并设祖妣位。合于杂记中云云。而妣位祔祭亦并设祖考位。恐似不妨于朱子合人情之义。未知以为如何。若并设祖考祖妣位则其祝式亦并告可耶。只告所祔位可耶。
朱子答陆子寿书。上段虽有合于人情之说。下段引程子之言曰义起之事。盛德者行之。不若且依旧说。亦夫子存羊爱礼之意也。朱子之意可知。而家礼亦云母丧则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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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考位。杂记注云祝词异。不言以某妣配某氏。以此观之。虽男子之祔于王父。配则配焉。而祝犹不言配。亦可以推究矣。
 本生外祖父服。开元礼缌麻问解曰为人后者。所生母党。降一等为是。郑氏曰虽外党。无二统。既为所后母党服。又为生母党服。则是二统也。从郑氏说则本生外祖母无服可也。然从开元礼缌麻如何。且以前后外家言之。继外祖父母丧。其继母方服衰服。而其子如平入无服。恐似未安。于此将如之何耶。
郑氏之注。不过虽外亲亦无二统七字。而此是服问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之注也。仪礼经传引此注。亦依旧是七字而已。盖继母虽如母。而外统则当以亲母为重。以有生我之恩也。圣人制礼之意如此。盖并服则有二统之嫌。降服则无可降之义。所以继外党则不服也。至于出后之人。统虽归重于所后。恩岂尽绝于所生乎。于所后服正服。于所生服降服。则其为无二统也大矣。况古礼俱无生母党不服之文。郑氏亦无绝服之说。开元礼大明制皆已行之。问解亦云所生母党降一等。星湖先生亦以降服为是矣。今何可遽以为疑耶。
来书中所谓既为所后母党服。又为所生母党服。则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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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也十八字。乃金沙溪添注于郑注之下。双行书之。以答宋同春问目者。而今岭南新刊常变通考。则不分郑注与金注。大字连书。致有后人之疑。
答李在羽
礼曰祥而缟。禫而纤。缟者白色也。纤者黑经白纬也。而诗素冠注疏。误以缟为黑经白纬。以致后人之疑也。古者无论三年与杖期。皆祥而缟。禫而纤。纤之外更无微吉微匈之服。可以为心制服色。而我东无纤。故以墨笠墨带。因为心制之服矣。
出后子之妻。为本生舅姑加服期年之论。非但退溪,大山之言。朴南溪亦以为是。清儒俞汝言亦以从夫期为善。盖后世增舅姑三年。故有此推得去。即从厚之义。然若一遵仪礼家礼云尔。则又何可妄言也。
家礼初终主妇亡者之妻。此谓只主其丧而言。至于虞行祭礼则主人之妻为主妇而亚献。夫妇齐体故也。母则与祭而已可也。
祥日之夕上食殷奠。古今礼书都不言之。且圻湖士夫家未闻有行之者。而委巷之人或有盛设酒食。终夜醉饱。有同宴戏者。诚如来教。决不可从之也。